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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少數民族語言權的正當性研究

2023-01-29

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2款, 締約國“承擔保證, 本公約所宣布的所有權利應予普遍行使, 而不得有例如……語言……等任何區別”。這就要求在語言上處于少數地位的少數民族與語言上處于多數地位的民族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權, 不得有任何歧視。雖然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1款, 締約國可以“盡最大能力”、“逐漸達到本公約中所承認的權利的充分實現”, 但語言權的平等和公正不需要國家的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才能充分實現, 對于語言權的保護是立即可以實施的。

聯合國體系內的人權保護文件對少數民族權利的保護總是顯得那么小心翼翼, 尤其是在正式公約的起草過程中, 圍繞要不要給予少數民族權利, 給予何種權利、給予到何種程度, 國際成員之間總是爭吵不休。但從法理和實踐的角度分析, 保護少數民族語言權是有其正當性的。

一、平等原則要求對少數民族語言權給予特別的保護

平等的觀念是人類社會追求的核心理念之一, 可以說是普世價值之一。作為人類長期實踐得來的一種知識, 平等原則在國內法與國際法層面都得到了很多強調, 一方面各國憲法都無一例外地宣稱對公民的權利進行平等的保護, 另一方面, 所有的國際人權法文件中, 都宣示平等的價值觀念。

什么是平等?不同時代的思想家給出了不同的平等概念。亞里士多德認為平等就是相類似的事物受到相類似的對待, 與此同時, 不相同的事物根據它們的不同而予以不同的對待。 (1) 細究之下, 亞里士多德關于平等的定義只是一種表面上符合邏輯的推導, 并無實質意義。按照這種理論, 給同樣的奴隸帶上同樣的鐐銬, 就達到平等原則的要求了, 奴隸社會即可被認定為是平等社會了。顯然, 這是荒謬的。平等可以分為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 如果沒有對實質平等的充分重視, 個體的社會成員即使獲得的機會是平等的也不可能真正實現所有人的實質平等。對于少數民族語言權利的保護尤其要注重這種平等和非歧視原則, 即在考量多數者與少數者的形式平等的前提下, 也要充分注意到不同族群間的差異性。 (2)

國際社會已經意識到了傳統平等觀念的局限性, 很多國家在實踐中調整了原來的民族平等觀念。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美國政府基于國內種族沖突的壓力, 在就業、教育等領域實施了向部分弱勢群體適度傾斜的社會政策, 即“肯定性行動” (Affirmative Action) , 其名義上是以反歧視為目標, 實質就是一項扶持少數民族的傾斜政策。語言權作為少數民族權利的一部分, 理應得到政府的尊重、保護和有意識的促進。少數民族成員個人生活中的語言使用不應受到政府的限制, 尤其是運用本民族的母語的權利, 政府應尊重少數民族使用母語的權利, 采取特殊措施保護少數民族語言并促進少數民族語言的發展。只要這種特殊措施不超過一定的比例, 不對其他人享有權利造成一種不公平, 就沒有超出平等的要求。

二、民族國家天然的“制度性歧視”要求對少數民族語言權給予特殊的保護

在有的西方學者看來, 在自由主義思想指導下的現代民族國家在文化上是保持“族裔中立”的。這種中立自由主義國家最顯著例子莫過于美國, 其族裔文化中立的表現是:在憲法上不承認任何官方語言。 (3) 但事實上現代民族國家是不可能保持這種民族之間的文化中立的, 看一下美國的政策, 我們就可以看出在“中立”的幌子下是嚴重的不公平。在美國聯邦制國家形成的過程中, 各州的邊界的劃定以及它們加入聯邦的時間都是經過認真計算、精心安排的, 目的就是為確保以英語為母語的人可以在美國的50個州中都占多數, 這種安排使英語在美國全部領土確立了主導地位。其他的一些政策又繼續鞏固英語的主導地位。例如, 法律規定兒童在學校里要繼續學習英語;移民 (50歲以下者) 要取得美國公民資格, 也需要學習英語; (4) 要在政府內工作或受雇于政府, 有一條不成文約定:申請人必須講英語。美國政府故意制造出這種社會性文化, 并促使其公民融合進去。政府鼓勵公民把投身到以英語運作的共同的社會性機構中去視為他們的人生機遇。政府培育了一種民族認同, 這一認同部分地決定于同一種社會性文化歸屬。在這方面, 美國決非惟一。促進公民融入某種社會性文化是所有自由民主國家都采用的“民族國家構建”計劃的一部分。 (5)

除了政治的因素, 經濟發展的需要、改善生活條件的需要對于少數民族語言權的發展、存續也是一個隱性不利因素。少數民族地區所處的位置相對偏僻, 經濟大潮對一些母語保持較好的少數民族村寨的沖擊, 首先表現為外出務工潮。筆者曾在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下南鄉做過調研, 這個鄉的初中畢業生只有10%可以考入該縣唯一的一所高中繼續讀書, 其他的失學青少年全部外出打工。這種現象對當地的影響是巨大的, 他們從城市帶來了新事物、新文化, 改變著下南的生活方式, 也帶來了新的語言。這不是個別現象, 幾乎是一代人, 毛南語在這一代人可能不會死亡, 但一定程度的衰亡卻是不可避免的。其次, 商品的流通為語言的變化提供了渠道。在下南鄉, 毛南語是通用語言, 但在下南鄉政府所在地, 有些商家是不講毛南語的, 因為那些商家是從外地來到下南經商的。

民族國家在構建過程中為弱勢民族施加的種種不利, 使其天然地處于弱勢的處境。對少數民族群體和少數民族成員的權利給予特殊的保護, 正是為了保護這些“制度性歧視”的受害者免遭再次的歧視。

三、語言的“文化市場論”是自相矛盾的

保護少數民族的語言權, 我們還要反對“文化市場論”的論調。這種理論認為:語言的選擇是一種文化的“優勝劣汰”, 是文明進化的自然結果, 是文明進步的一種表現, 國家既不能扶持也不能抑制任何語言的發展和維持。

以中國現階段對待語言權的態度來看, “文化市場論”在包括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內的語言工作者中大有市場。但現實的情況是:一方面強調語言是優勝劣汰、物競天擇的結果, 政府的力量不應過多干涉;另一方面, 政府并沒有為語言間的競爭提供公平的平臺。在全社會提倡普通話的政策指引下, 沒有適合民族語言生長的土壤, 發展雙語教育缺乏內在動力。首先, 缺乏經濟誘因。經過三十年的改革開放, 我國現在的經濟環境是商品流通高度發達、市場充分融合, 普通話意味著更順暢的溝通和經濟利益, 精通民族語言不能帶來經濟效益。其次, 缺乏就業優勢。即使在民族地區, 一個掌握民族語言的年輕人在尋找就業機會時, 并不比一個不會民族語言的人具備任何優勢, 無論政府公務員崗位還是企事業單位的工作崗位都基本上對民族語言沒有要求, 很多崗位對普通話有過級的要求。再次, 缺乏發展優勢。對于一個中學生而言, 在決定他的 (她的) 命運的高考中民族語言是不能作為考試科目的, 衡量其語言能力的標準是普通話和英語 (大多數情況下) 。

由此可見, 語言的“文化市場論”是一個偽命題。實際上, 世界各國都不存在這樣一個完全公平的“文化市場”, 這種“文化的市場論”理論也是不成立的。在一個多民族的國家, 由于少數人群體在自然條件、社會條件方面都處于一種天然劣勢的地位, 除非當一個少數人群體業已被同化到基本放棄其傳統、習俗、宗教以及其語言的程度, 才可以認為該群體已不屬需采取特殊措施予以保護的少數人群體。 (6)

四、民族語言是民族認同的重要要素

“認同”一詞最先為弗洛伊德提出, 是指“個人與他人、群體或被模仿人物在感情上、心理上的趨同的過程。” (7) 弗洛伊德認為, 認同是個體與一個人有情感聯系的最早表現形式, 其本質上與心理方面的認知與感情依附有關。在英文中認同一詞是“Identity”, 有“身份”、“同一性”、“特性”、“認同”多種解釋。但“Identity”是一個含義很復雜的詞匯, 學者們提供過一些答案, 雖不相同, 但在一個中心主題上, 它們卻是彼此吻合的。這中心主題是:“Identity”的意思是一個人或一個群體的自我認識, 它是自我意識的產物:我或我們有什么特別的素質而使得我不同于你, 或我們不同于他們。 (8) “民族認同”的英文表述是“national identity”, 即“民族身份的確認”。我國學者對于民族認同的定義為:“民族認同是社會成員對自己民族歸屬的認識和感情依附。” (9)

民族認同的要素包括哪些內容?學者們眾說不一。傳統的斯大林理論認為:“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一個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堿、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和共同文化心理素質通常被稱為四大民族特征。“這些特征只要缺少一個, 民族就不成其為民族”。 (10) 建國初期我國開展的民族識別工作, 就是以斯大林關于民族定義的四個特征為標準進行的, 但學者們經過一段時間到民族地區調研, 發現斯大林的理論并不適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在后來的民族識別工作中, 對于斯大林關于民族的標準也做了一定程度的修正, 將“共同文化特點作為識別民族的標準”。11

語言是各民族長期實踐的產物, 從發音方式、表達習慣、語法構成等多方面有著自身獨特的特征。語言具有“符號分界線”的功能, 具有認定某個個體是否為本民族成員的功能。每種語言都表達了人類對世界的獨特體驗。2003年3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語言活力與語言瀕?!穲蟾嬲J為:任何一種語言都可能是解決未來一些基本問題的關鍵, 每消亡一種語言, 意味著人類理解語言結構功能、人類史前史、維持世界多樣性生態系統證據的減少, 最重要的是語言族群的基本民族認同和文化認同的喪失。12一個民族的文化在其形成、維持和發展過程中, 民族語言起著重要的作用。語言不僅僅是人們溝通、交流的工具, 還反映了一個民族對于事物的深層次認識和哲學觀, 例如, 對于“法”的認識, 漢語里講“法”者從水, 即法的概念來源于水, 反映了中國老百姓對于法律樸素的、最本能的要求和認識, 即要求法必須是平直的、是公平的。在西方人的詞典中, 法 (即Law) 的本意是人們遵循一定的方式而行為, 或是遵循物理意義上的規律, 或是遵循人事的命令, 因此, 在西方人的語言環境里, 法更多地表現為規律、規范、規則、命令等。同一個“法”的概念, 在不同的語言環境里, 其含義有著較大的差別, 這種差異投射到司法實踐中就是對于同一事物的規范不同、程序不同、處理結果不同。

五、結語

第十屆國際語言法學研討會于2006年6月在愛爾蘭國立大學舉行, 研討會的主題為“語言法學和語言權利:成文法及其實施的挑戰”。研討會最后通過的倡議書認為:世界上有六千多種語言, 但從語言使用的場合、能力和使用模式角度來看, 許多少數者語言遭到多數人語言嚴重的壓迫, 很多語言幾乎失去了存在的空間。正如地球的存在需要生物多樣性一樣, 人類文明的存續也需要語言多樣性的存在, 采取行動來支持語言多樣性已刻不容緩。

摘要:人們對少數民族語言權存在諸多偏見, 使其長期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護, 造成許多語種消亡或瀕危的現狀。隨著國際社會對文化多樣性和語言多樣性認識的加深, 人們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保護少數民族語言權的正當性。

關鍵詞:少數民族,語言權,正當性

注釋

1[古希臘]亞里斯多德.政治學[M].吳壽彭譯.上海:商務印書館, 1983.

2周勇.少數人權利的法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2.

3Walzer, What it Means to be an American, Marsilio New York, 1992, p.9.

4中國人應該非常了解這項規定.在中國, 每年都有大量的人報考TOEFL、GRE.

5[加]威爾·金里卡.少數的權利[M].鄧紅風譯.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 2005.

6周勇.少數人權利的法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2.

7車文博.弗洛伊德主義原理選輯[M].沈陽:遼寧人民出版社, 1988.

8[美]塞繆爾·亨廷頓.我們是誰---美國國家特性面臨的挑戰[M].程克雄譯.北京:新華出版社, 2005.

9王希恩.民族認同與民族意識[J].民族研究, 1995 (6) .

10[蘇]斯大林.斯大林全集 (第一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3.

11 黃淑娉.民族識別:困難和突破[J].中國社會科學, 1989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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