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ppp項目合同示范文本

2023-06-21

第一篇:ppp項目合同示范文本

現代農業示范園-PPP項目合同(編制大綱)

現代農業示范園-PPP項目合同

PPP項目合同體系的合同組成

在PPP項目中,項目參與方通過簽訂一系列合同來確立和調整彼此之間噠權利義務關系,這些合同構成了PPP項目的基本合同體系。根據項目特點的不同,相應的合同體系也會不同。PPP項目的基本合同通常包括PPP項目合同、股東協議、履約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運營服務合同、原料供應合同以及產品或服務購買合同等)、融資合同和保險合同等。其中,PPP項目合同是整個PPP項目合同體系的基礎和核心。在PPP項目合同體系中,各個合同之間并非完全獨立,而是緊密銜接、相互貫通的,合同之間存在一定的“傳導關系”。

1.PPP項目合同

PPP項目合同是項目實施機構與中選社會資本簽訂(若需要成立專門項目公司,則由項目實施機構與項目公司簽訂)的約定項目合作主要內容和雙方基本權利義務的協議。其目的是在項目實施機構與社會資本之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雙方能夠依據合同約定合理主張權利、妥善履行義務,確保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順利實施。PPP項目合同是其他合同產生的基礎,也是整個PPP項目合同體系的核心。

2.股東協議

股東協議由項目公司的股東簽訂,用以在股東之間建立長期的、有約束力的合約關系。股東協議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條款:前提條件,項目公司的設立和融資,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股東權利,履行PPP項目合同的股東承諾,股東的商業計劃,股權轉讓,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組成及其職權范圍,股息分配,違約,終止及終止后處理機制,不可抗力,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等。

3.履約合同

(1)工程承包合同。項目公司一般只作為融資主體和項目管理者而有本身不一定具備自行設計、采購、建設項目的條件,因此可能會將全部或部分設計、采購、建設工作委托給工程承包商,并簽訂工程承包合同。項目公司可以與單一承包商簽訂總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別與不同承包商簽訂合同。承包商的選擇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況往往直接影響PPP項目合同的履行,進而影響項目的貸款償還和收益情況。因此,為了有效轉移項目建設期間的風險,項目公司通常會與承包商簽訂一個固定價格、固定工期的“交鑰匙”合同,將工程費用超支、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不合格等風險全部轉移給承包商。此外,工程承包合同中通常還會包括履約擔保和違約金條款,進一步督促承包商妥善履行合同義務。

(2)運營服務合同。根據PPP項目運營內容和項目公司管理能力的不同,項目公司有時會考慮將項目全部或部分的運營和維護事務外包給有經驗的運營商,并與其簽訂運營服務合同。具體操作中,運營維護事務的外包可能需要事先征得政府方的同意。但是,PPP項目合同中約定的項目公司的運營和維護義務并不因項目公司將全部或部分運營維護事務分包給其他運營商實施而豁免或解除。

(3)原料供應合同。有些PPP項日在運營階段對原料的需求量很大,原料成本在整個項目運營成本中占比較大,同時受價格波動、市場供給不足等影響又無法保證能夠隨時在公開市場上以平穩價格獲取原材料,繼而可能會影響整個項目的持續穩定運營,如燃 煤 電 廠項目中的煤 炭。因此,為了防控原料供應風險,項目公司通常會與原料的主要供應商簽訂長期原料供應合同,并約定個相對穩定的原料價格。原料供應合同一般會包括以下條款:交貨地點和供貨期限、供貨要求和價格、質量標準和驗收、結算和支付、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爭議解決等。除上述一般性條款外,原料供應合同通常還會包括“照供不誤”條款,即要求供應商以穩定的價格、穩定的品質為項目提供長期、穩定的原料。

(4)產品或服務購買合同。在PPP項目中,項目公司的主要投資收益來源于項目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銷售收入。因此,保證項目產品或服務有穩定的銷售對象,對于項目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根據PPP項目付費機制的不同,項目產品或服務的購買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最終使用者。以政府付費的供 電項目為例,政府的電 力主管部門或國有電 力公司通常會事先與項目公司簽訂電力購買協議,約定雙方的購電和供電義務。此外,在一些產品購買合同中,還會包括“照付不議”條款,即項目公司與產品的購買者約定一個最低采購量,只要項目公司按照該最低采購量供應產品,不論購買者是否需要采購該產品均應按照該最低采購量支付相應價款。

4.融資合同

從廣義上講,融資合同包括項目公司與貸款方簽訂的項目貸款合同、擔保人就項目貸款與貸款方簽訂的擔保合同、政府與貸款方和項目公司簽訂的直接介入協議等多個合同。其中,項目貸款合同是最主要的融資合同,一般包括陳述與保證、前提條件、償還貸款、擔保與保障、抵銷、違約、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等條款。同時,出于貸款安全性的考慮,貸款方往往要求項目公司以其財產或其他權益進行抵押或質押,或由其母公司提供某種形式的擔保,或由政府作出某種承諾,這些融資保障措施通常會在擔保合同、直接介入協議以及PPP項目合同中具體體現。

5.保險合同

由于PPP項目通常資金規模大、生命周期長,負責項目實施的項目公司及其他相關參與方通常需要對項目融資、建設、運營等不同階段、不同類型的風險分別投保。通??赡苌婕暗谋kU種類包括貨物運輸險、建筑工程險、針對設計或其他專業服務的專業保障險、針對間接損失的保險、第三人責任險、政治風險保險等。

6.其他合同

PPP項目中還可能會涉及其他的合同,如與專業中介機構簽署的投資、法律、技術、財務、稅務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合同等。

現代農業示范園-PPP項目合同模板:

本合同于2017年【X】月【X】日由下列雙方在XX市簽訂: 甲方:XXXX,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正式組織和存續的XXX機構,其住所為XXXXX,法定代表人為XXX;

乙方:XXXX,系按照其注冊地法律設立、登記、注冊及運作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為XXXX,法定代表人為XX。待XXXX成立項目公司,并由項目公司與甲方簽署本合同的補充協議后,乙方即指項目公司。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1.2 解釋

第二條 聲明與保證 2.1 甲方的聲明與保證 2.2 乙方的聲明與保證 2.3 各方的聲明與保證 2.4 違反聲明與保證

第三條 現代農業示范園PPP項目的合作范圍和期限 3.1 現代農業示范園項目概況 3.2 現代農業示范園項目的合作范圍 3.3 甲方前期投資的確認

3.4 現代農業示范園項目合作的排他性 3.5 現代農業示范園項目合作期限 第四條 前提條件

4.1 履行本合同的前提條件 4.2 前提條件的期限 4.3 前提條件的放棄 4.4 前提條件未實現 第五條 項目融資 5.1 乙方的融資責任 5.2 融資擔保 5.3 甲方對融資的支持

第六條 現代農業示范園的土地指標和土地出讓 第七條 項目建設進度 7.1 首期啟動資金

7.2 現代農業示范園項目實施進度 第八條 運營和維護

8.1 現代農業示范園項目公司經營計劃及財務資料的報告 8.2 現代農業示范園項目設施的運營和維護 8.3 運營協調委員會 8.4 審計部門的監管 8.5 履行義務 第九條 產業發展服務

第十條 現代農業示范園項目公司的成立及股權轉讓的限制 10.1 現代農業示范園項目公司成立 10.2 股權變更的限制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付費機制 第十二條 履約擔保 第十三條 雙方承諾 13.1 甲方的承諾 13.2 乙方的承諾 13.3 雙方承諾 第十四條 保險 14.1 保險義務 14.2 需購買的險種

第十五條 守法義務及法律變更和政府行為 15.1 守法義務

15.2 法律變更和政府行為

15.3 不視為法律變更及政府行為的情形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事件

16.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期間各方權利和義務 16.3 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 第十七條 甲方的監督與臨時接管 17.1 甲方的監督權

17.2 現代農業示范園項目質量管理 17.3 中期評估 17.4 甲方臨時接管的權利

第十八條 違約、提前終止及終止后處理機制 18.1 違約與賠償 18.2 提前終止及處理機制 第十九條 現代農業示范園項目移交 19.1 期滿移交 19.2 移交程序 19.3 提前終止的移交 第二十條 爭議解決及法律適用 20.1 爭議的解決 20.2 法律的適用 第二十一條 其它 21.1 環境保護 21.2 保密條款 21.3 稅收優惠 21.4 通知 21.5 合同的文字 21.6 合同的生效 21.7 合同的補充 21.8 合同的附件

簽署頁】

本合同由以下雙方于二零一七年X月X日在XX省XX市簽署,以茲為證:

甲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第二篇:附件3 PPP示范項目申報材料清單

申報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實施方案

按照《PPP操作指南》(財金〔2014〕113號)要求認真編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類型、所在地、所屬行業、實施背景、建設運營內容、總投資等;

(二)風險分配框架,包括風險識別情況、風險分配方案(政府與社會資本各自承擔哪些風險、是否設置保底和超額收益分成機制)、風險防范措施等;

(三)項目運作方式,包括項目合作期限、資產權屬、具體運作方式等;

(四)項目交易結構,包括回報機制(成本收入測算、付費機制、回報率)、投融資結構(資本金金額及比例、貸款金額及比例、資金來源、項目公司股權結構)、政府配套安排等;

(五)合同體系,PPP項目合同核心內容及關鍵條款,相關股東協議、融資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運營服務合同、原料供應合同、產品采購合同和保險合同等合同關系;

(六)監管架構,包括授權關系和監管方式等;

1

(七)社會資本合作方采購方式,選擇哪種競爭性采購方式以及選擇依據等。

實施方案如已通過政府審核,應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二、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報告

按照《PPP項目物有所值評價指引》要求編制,如已通過財政部門審核,應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三、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

按照《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要求編制,如已通過財政部門審核,應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根據項目前期工作實際完成情況,至少應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立項批復文件;如已完成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還應補充相關設計文件。

五、其他證明文件

根據項目進展情況提供,如已進入采購階段或執行階段,則應相應提供采購文件、PPP項目合同及項目公司股東協議等證明文件。

六、規范實施承諾書

項目所屬本級地方政府或行業部委應就所申報項目向財政部出具規范實施承諾書,承諾將按國家法律法規及PPP相關政策要求規范實施項目,確保項目順利、按期落地。

2

第三篇:PPP項目合同問答

《PPP項目合同》問與答之法律變更風險承擔與不可抗力

1、《PPP項目合同》中關于“法律”的概念應該如何定義?

答:法律通常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廣義的法律主要包括: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狹義的 “法律”);(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解釋(“法律解釋”);(三)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行政法規”);(四)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的部門規章(“部門規章”);(五)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規章”)。

2、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出臺的一些政策性文件,是否屬于《立法法》規定的法律范疇?

答: 在司法實踐中,由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出臺的一些政策性文 件,雖然并不屬于《立法法》規定的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范疇,但 也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效力。因此此類規范性文件通常也會包含在 PPP 項目合同中“法律”的范圍內。

3、《PPP項目合同》中的“法律變更”應該如何定義?

答:在我國法律中,對于“法律變更”并沒有明文的規定。在 PPP 項目合同中,法律變更通常會被定義為在 PPP 項目合同生效日之后頒布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或有關政府部門對任何法律的施行、修訂、廢止或對其解釋或執行的任何變動。

4、政府方可控的法律變更的后果有哪些?

答:在 PPP 項目中,某些法律變更事件可能是由作為 PPP 項目合同簽約主體的政府方直接實施或者在政府方職權范圍內發生的, 例如由該政府方、或其內設政府部門、或其下級政府所頒行的法律。對于此類法律變更,可認定為政府方可控的法律變更,具體后果可能包括:

1. 在建設期間,如果因發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變更導致項 目發生額外費用或工期延誤,項目公司有權向政府方索賠額外費用或要求延長工期(如果是采用政府付費機制的項目,還可以要 求認定“視為已開始運營”);

2. 在運營期間,如果因發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變更導致項目公司運營成本費用增加,項目公司有權向政府方索賠額外費用或申請延長項目合作期限;

3. 如果因發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變更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則構成“政府違約事件”,項目公司可以通過違約條款及提前終止機制等進行救濟。

5、政府方不可控的法律變更的后果有哪些?

答:對于超出政府方可控范圍的法律變更,如由國家或上級政府統一頒行的法律等,應視為不可抗力,按照不可抗力的機制進行處理。在某些 PPP 項目合同中,也有可能將此類法律變更直接定義為政治不可抗力,并約定由政府方承擔該項風險。

6、PPP項目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的含義如何?

答:不可抗力條款是 PPP 項目合同中一個重要的免責條款,用于明確一些雙方均不能控制又無過錯的事件的范圍和后果,通常包括不可抗力的定義和種類以及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兩部分內容。

7、不可抗力的定義和界定方式如何?

答:我國《合同法》第 117 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實踐中,合同中有時會約定只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且其效果持續一定期間以上足以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才構成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 常見的不可抗力界定方式包括概括式、列舉式和概括加列舉式三種。

8、不可抗力有哪些特殊分類?

答:鑒于 PPP 項目合同的簽約主體一方為政府,其所控制風險的范圍和能力與一般的簽約主體不同,因此實踐中一些PPP項目合同會將不可抗力事件分為政治不可抗力和自然不可抗力,并對不同類型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進行區別處理。

9、政治不可抗力的細節?

答:政治不可抗力事件通常包括非因簽約政府方原因導致的、且不在其控制下的征收征用、法律變更(即“政府不可控的法律變更”)、未獲審批等政府行為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

在 PPP 實踐中,考慮到政府方作PPP 項目合同的簽約主體,對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具有一定的影響能力,因此一些 PPP 項目合同中,將此類政治不可抗力事件歸為政府方應承擔的風險,并約定如下的法律后果:

(1) 發生政治不可抗力事件,項目公司有權要求延長工期、獲得額外補償或延長項目合作期限;

(2) 如因政治不可抗力事件導致項目提前終止,項目公司還可獲得比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更多的回購補償,甚至可能包括利潤損失。

9、自然不可抗力的細節?

答:自然不可抗力主要是指臺風、冰雹、地震、海嘯、洪水、火山爆發、山體 滑坡等自然災害;有時也可包括戰爭、武裝沖突、罷工、騷亂、 暴動、疫情等社會異常事件。這類不可抗力則通常按照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處理。

10、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怎樣的?

答:在 PPP 項目合同中,除政治不可抗力外,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通常包括:

(一) 免于履行。

如在 PPP 項目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并導致一方完全或部分無法履行其合同義務時,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在合同項下的相應義務。 但在一些 PPP 項目、特別是采用政府付費機制的項目中,也可能在 PPP 項目合同中約定由政府方承擔全部或部分不可抗力風險,在不可抗力影響持續期間,政府仍然有義務履行全部或部分付款義務。 (二) 延長期限。

如果不可抗力發生在建設期或運營期,則項目公司有權根據該不可抗力的影響期間申請延長建設期或運營期。

(三) 免除違約責任。

不可抗力條款啟動后,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或雙方另外約定的期間),受影響方無需為其中止履約或履約延誤承擔違約責任。

(四) 費用補償。

對于不可抗力發生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原則上由各方自行承擔,政府不會給予項目公司額外的費用補償。

(五) 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發生持續超過一定期間,例如12個月,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第四篇: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中國農業銀行**市支行

乙方:**市新立廣告裝飾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中國農業銀行**市支行樓體亮化

二、工程地址:**市中山中路南側

三、工程承包范圍:包工包料

四、工程質量:質保期壹年。質保期以外發生維修,乙方收取工本費(抗瞬間風氣8級,保質期為壹年,人為自然災害等造成的損壞不在保修期內)。

五、工期: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如遇刮風、下雨、停電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工期順延。

六、工程造價:造價合計 元,大寫: 。

七、結算付款方式:工程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乙方提供正式發票)。

八、甲方責任:

①根據本合同規定按期撥付工程款;

②甲方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各方協調及工程調配工作;

③參加工程交工驗收;

④甲方負責施工用電、用水及存放場地。

九、乙方責任:

①按照施工規范和標準施工;

②乙方在甲方協調及調配過程中積極配合;

③施工設備、械具乙方自帶;

④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施工中如發生施工事故,由乙方自己負責。

十、其它約定:

1、本合同在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不包括安裝用水、用電及城管等一切審批費。

3、以上條款雙方嚴格執行,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ppp項目合同范本

PPP投資合作協議

甲方(政府主體): 乙方(社會資本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怡心湖及中電科園區項目的具體情況,本著“政企合作、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的原則,本協議由寧城縣甸子鎮人民政府 (下稱“甲方”),與

(下稱“乙方”)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在 簽署

鑒于:

(1)經寧城縣政府批準 項目采用PPP模式(即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引進有實力的投資合作人進行本項目投資建設合作。

(2)甲方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至 2015

7 月 29 日對本項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進行公開招標。經過法定程序,確定乙方 為本項目投資人和施工總承包單位。

(3)甲方與乙方簽署《

項目PPP投資合作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雙方合作進行本項目的投資建設合作和運營。

(4)根據本協議約定,由甲方與乙方在項目所在地合資成立項目公司,寧城縣人民政府簽署《 項目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以規定授予項目公司對本項目投資建設合作特許經營權。項目公司負責對本項目進行投資、融資、建設、運營維護、移交并承擔風險。

(5)本協議是甲乙雙方合作實施本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的原則依據,雙方將共同維護和遵守。

甲乙雙方在此達成如下條款:

一、項目內容 1.1項目概況

1.1.1 項目建設規模:本項目建設成本 億元。項目總體規劃用地面積約

畝。

1.1.2 項目公司融資利息:項目公司的融資利息以項目公司融資實際發生的費用為準,計入項目公司的投資總費用。

1.1.3項目實施:計劃 年初開工建設, 年初建成使用。本項目項目特許經營期 年,其中計劃建設期

年,運營期

年。

1.2項目合作范圍

1.2.1 寧城縣甸子鎮市鎮市政道路建設

項目項下的投融資、施工總承包建設、竣工移交以及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的整改修復、項目運營、維護管理等;具體工程范圍以本項目經有資質單位審核的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及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為準。

1.2.2甲乙雙方按照本協議的約定負責項目合作期間涉及的債務償還、風險承擔及享受相應的運營收益。

1.2.3項目運營期的績效考評。

1.3項目批準文件

(1)項目建議書的批復文件。 (2)發改委的招標核準文件。

(3)由甲方建設

寧城縣甸子鎮市鎮市政道路建設

項目的寧城縣人民政府會議紀要。

二、項目公司

2.1項目公司成立條件

2.1.1項目公司必須按本協議約定的條件設立。項目公司的住所地設在項目所在地。

2.1.2甲方應協助項目公司獲得設立項目公司所必需的政府有權部門的批文,以使項目公司能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組建、設立項目公司的工商登記手續。

2.2項目公司注冊 2.2.1項目公司注冊資本金為項目總投資的20%,即

萬元,其中:甲方出資

萬元,占項目公司

%的股權;乙方出資

萬元,占項目公司

%的股權。股東注冊資本金根據項目實施的資金需求,同時同股權比例到位,具體事項在項目公司章程中約定。項目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股東變更、股權轉讓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相關條款執行。

2.3 項目公司的出資方式

甲乙雙方均以現金方式對項目公司出資。甲乙雙方按照本協議支付給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以外的款項作為甲乙雙方各自對項目公司的債權。

2.4項目公司成立時限

乙方必須保證配合甲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60日內設立項目公司完畢,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并達到可以對外營業的法定條件。

2.5項目公司的組織結構

項目公司采用現代法人治理結構,成立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保證項目公司順利運行。甲方在董事會擁有控制權。

2.5.1股東會

由甲乙雙方組成,是本協議項下項目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具體職權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下列事項由股東會決定,并由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1)任何一方轉讓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或在全部或部分股權上設置擔保的;

(2)項目公司對與本項目建設、運營無關的融資及擔保的;

(3)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

(4)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

(5)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

2.5.2董事會

項目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 (5) 人組成,甲方委派 (3) 人,乙方委派 (2) 人。董事會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下列事項由董事會決定,并經董事會過半數后生效: (1)選舉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

(2)制定項目運作方案和管理團隊考核目標;

(3)制定項目運營方案;

(4)決定項目公司員工的勞動報酬。 2.5.3監事會

項目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其中一人任監事會主席。甲方委派一名監事,乙方委派一名監事,一名監事由項目公司的職工擔任。監事會主席由甲方委派的監事擔任。除本合同約定外,監事會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2.5.4總經理

總經理由公司董事會選聘。

2.5.5財務人員

甲乙雙方同意項目公司設財務總監一人由甲方委派,財務經理一人由乙方委派。

2.6項目公司的運營

2.6.1項目公司成立后,乙方負責組織項目施工管理團隊,負責合作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

2.6.2項目管理團隊應當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監督。

2.7項目公司財務管理

2.7.1項目公司所涉的會計、稅務由項目公司統一處理。

5.7.2項目所需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支出的原則。

2.8項目公司風險

2.8.1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因項目風險而形成的損失由甲乙雙方按項目公司股權比例進行負擔。

2.9項目退出及移交

項目移交:特許經營期屆滿,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政府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和項目運營情況提前接收。

2.10其他

2.11.1項目公司的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均應當符合本協議的約定。 2.11.2除本合同約定外:甲乙雙方根據項目公司的股權比例行使股東會的表決權;項目公司的成立時間及組織機構的設立、運作程序、利潤分配等按本協議的相關約定執行。

三、相關建議

目前我縣實施PPP投資有兩個政策限制有待突破

1.建議項目公司與甲方簽訂《

項目投資建設合作合同》進行投資建設,與乙方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進行工程施工總承包。

2.我縣項目為純公益性項目和提供公共產品的項目,須配置資源給項目公司作為項目公司回報的保證,而我縣目前有現金流的資源只有土地收益權的出讓,建議盡快完善土地作為匹配資源注入項目的相關手續。

發包人: 承包人:

責任公司

(蓋單位章)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PPP模式合同文本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用合同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簡稱“項目合同”),是指政府主體和社會資本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實施所訂立的合同文件。

本章應就項目合同全局性事項進行說明和約定,具體包括合同相關術語的定義和解釋、合同簽訂的背景和目的、聲明和保證、合同生效條件、合同體系構成等。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1條. 術語定義和解釋

為避免歧義,項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術語需要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加以定義。凡經定義的術語,在項目合同文本中的內涵和外延應與其定義保持一致。

需要定義和解釋的術語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項目名稱與涉及合同主體或項目相關方的術語,如“市政府”、“項目公司”等。

(2)涉及項目技術經濟特征的相關術語,如 “服務范圍”、“技術標準”、“服務標準”等。

(3)涉及時間安排或時間節點的相關術語,如 “開工日”、“試運營日”、“特許經營期”等。

(4)涉及合同履行的相關術語,如“批準”、“不可抗力”、“法律變更”等。

(5)其他需定義的術語。 第2條. 合同背景和目的

為便于更準確地理解和執行項目合同,對合同簽署的相關背景、目的等加以簡要說明。

第3條. 聲明和保證

項目合同各方需就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及履行合同的相關事項加以聲明和保證,并明確項目合同各方因違反聲明和保證應承擔相應責任。主要內容包括:

(1)關于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諾按合同相關約定執行合同的聲明。 (2)關于合同簽署主體具有相應法律資格及履約能力的聲明。 (3)關于合同簽署人已獲得合同簽署資格授權的聲明。

(4)關于對所聲明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保證或承諾。 (5)關于誠信履約、提供持續服務和維護公共利益的保證。 (6)其他聲明或保證。 第4條. 合同生效條件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約定,涉及項目合同生效條件的,應予明確。 第5條. 合同構成及優先次序

本條應明確項目合同的文件構成,包括合同正文、合同附件、補充協議和變更協議等,并對其優先次序予以明確。

第二章 合同主體

本章重點明確項目合同各主體資格,并概括性地約定各主體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6條. 政府主體 1.主體資格

簽訂項目合同的政府主體,應是具有相應行政權力的政府,或其授權的實施機構。本條應明確以下內容:

(1)政府主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況。 (2)政府主體出現機構調整時的延續或承繼方式。 2.權利界定

項目合同應明確政府主體擁有以下權利:

(1)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管理的相關職能規定,行使政府監管的權力。 (2)行使項目合同約定的權利。 3.義務界定

項目合同應概括約定政府主體需要承擔的主要義務,如遵守項目合同、及時提供項目配套條件、項目審批協調支持、維護市場秩序等。

第7條. 社會資本主體 1.主體資格 簽訂項目合同的社會資本主體,應是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或其他投資、經營主體。

本條應明確以下內容:

(1)社會資本主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況。 (2)項目合作期間社會資本主體應維持的資格和條件。 2.權利界定

項目合同應明確社會資本主體的主要權利: (1)按約定獲得政府支持的權利。

(2)按項目合同約定實施項目、獲得相應回報的權利等。 3.義務界定

項目合同應明確社會資本主體在合作期間應履行的主要義務,如按約定提供項目資金,履行環境、地質、文物保護及安全生產等義務,承擔社會責任等。

4.對項目公司的約定

如以設立項目公司的方式實施合作項目,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明確項目公司的設立及其存續期間法人治理結構及經營管理機制等事項,如:

(1)項目公司注冊資金、住所、組織形式等的限制性要求。 (2)項目公司股東結構、董事會、監事會及決策機制安排。 (3)項目公司股權、實際控制權、重要人事發生變化的處理方式。 如政府參股項目公司的,還應明確政府出資人代表、投資金額、股權比例、出資方式等;政府股份享有的分配權益,如是否享有與其他股東同等的權益,在利潤分配順序上是否予以優先安排等;政府股東代表在項目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特殊安排,如在特定事項上是否擁有否決權等。

第三章 合作關系

本章主要約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關系的重要事項,包括合作內容、合作期限、排他性約定及合作的履約保證等。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8條. 合作內容

項目合同應明確界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主要事項,包括: 1.項目范圍 明確合作項目的邊界范圍。如涉及投資的,應明確投資標的物的范圍;涉及工程建設的,應明確項目建設內容;涉及提供服務的,應明確服務對象及內容等。

2.政府提供的條件

明確政府為合作項目提供的主要條件或支持措施,如授予社會資本主體相關權利、提供項目配套條件及投融資支持等。

涉及政府向社會資本主體授予特許經營權等特定權利的,應明確社會資本主體獲得該項權利的方式和條件,是否需要繳納費用,以及費用計算方法、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及程序等事項,并明確社會資本主體對政府授予權利的使用方式及限制性條款,如不得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等。

3.社會資本主體承擔的任務

明確社會資本主體應承擔的主要工作,如項目投資、建設、運營、維護等。 4.回報方式

明確社會資本主體在合作期間獲得回報的具體途徑。根據項目性質和特點,項目收入來源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費、使用者付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政府付費購買服務等方式。

5.項目資產權屬

明確合作各階段項目有形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的歸屬。

6.土地獲取和使用權利

明確合作項目土地獲得方式,并約定社會資本主體對項目土地的使用權限。 第9條. 合作期限

明確項目合作期限及合作的起訖時間和重要節點。 第10條. 排他性約定

如有必要,可做出合作期間內的排他性約定,如對政府同類授權的限制等。 第11條. 合作履約擔保

如有必要,可以約定項目合同各方的履約擔保事項,明確履約擔保的類型、提供方式、提供時間、擔保額度、兌取條件和退還等。對于合作周期較長的項目,可分階段安排履約擔保。

第四章 投資計劃及融資方案 本章重點約定項目投資規模、投資計劃、投資控制、資金籌措、融資條件、投融資監管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本章適用于包含新建、改擴建工程,或政府向社會資本主體轉讓資產(或股權)的合作項目。

第12條. 項目總投資 1.投資規模及其構成

(1)對于包含新建、改擴建工程的合作項目,應在合同中明確工程建設總投資及構成,包括建筑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安裝工程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基本預備費、價差預備費、建設期利息、流動資金等。合同應明確總投資的認定依據,如投資估算、投資概算或竣工決算等。

(2)對于包含政府向社會資本主體轉讓資產(或股權)的合作項目,應在合同中明確受讓價款及其構成。

2.項目投資計劃

明確合作項目的分年度投資計劃。 第13條. 投資控制責任

明確社會資本主體對約定的項目總投資所承擔的投資控制責任。根據合作項目特點,可約定社會資本主體承擔全部超支責任、部分超支責任,或不承擔超支責任。

第14條. 融資方案

項目合同需要明確項目總投資的資金來源和到位計劃,包括以下事項: (1)項目資本金比例及出資方式。 16

(2)債務資金的規模、來源及融資條件。如有必要,可約定政府為債務融資提供的支持條件。

(3)各類資金的到位計劃。 第15條.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資支持

如政府為合作項目提供投資補助、基金注資、擔保補貼、貸款貼息等支持,應明確具體方式及必要條件。

第16條. 投融資監管 若需要設定對投融資的特別監管措施,應在合同中明確監管主體、內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監管費用的安排等事項。

第17條. 投融資違約及其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各方投融資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梢曈绊憣⑦`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第五章 項目前期工作

本章重點約定合作項目前期工作內容、任務分工、經費承擔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18條. 前期工作內容及要求

明確項目需要完成的前期工作內容、深度、控制性進度要求,以及需要采用的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對于超出現行技術標準和規范的特殊規定,應予以特別說明。如包含工程建設的合作項目,應明確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等前期工作要求;包含轉讓資產(或股權)的合作項目,應明確項目盡職調查、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前期工作要求。

第19條. 前期工作任務分擔

項目合同應分別約定政府和社會資本主體所負責的前期工作內容。 第20條. 前期工作經費

明確政府和社會資本主體分別承擔的前期工作費用。對于政府開展前期工作的經費需要社會資本主體承擔的,應明確費用范圍、確認和支付方式,以及前期工作成果和知識產權歸屬。

第21條.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政府應對社會資本主體承擔的項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協調相關部門和利益主體提供必要資料和文件。 (2)對社會資本主體的合理訴求提供支持。 (3)組織召開項目協調會。 第22條. 前期工作監管

若需要設定對項目前期工作的特別監管措施,應在合同中明確監管內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監管費用的安排等事項。

第23條. 前期工作違約及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各方在前期工作中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梢曈绊憣⑦`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第六章 工程建設

本章重點約定合作項目工程建設條件,進度、質量、安全要求,變更管理,實際投資認定,工程驗收,工程保險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本章適用于包含新建、改擴建工程的合作項目。 第24條. 政府提供的建設條件

項目合同可約定政府為項目建設提供的條件,如建設用地、交通條件、市政配套等。

第25條. 進度、質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項目合同應約定項目建設的進度、質量、安全及管理要求。詳細內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項目控制性進度計劃,包括項目建設期各階段的建設任務、工期等要求。

(2)項目達標投產標準,包括生產能力、技術性能、產品標準等。 (3)項目建設標準,包括技術標準、工藝路線、質量要求等。

(4)項目安全要求,包括安全管理目標、安全管理體系、安全事故責任等。 (5)工程建設管理要求,包括對招投標、施工監理、分包等。 第26條. 建設期的審查和審批事項

項目合同應明確需要履行的建設審查和審批事項,并明確社會資本主體的責任,以及政府應提供的協助與協調。

第27條. 工程變更管理

項目合同應約定建設方案變更(如工程范圍、工藝技術方案、設計標準或建設標準等的變更)和控制性進度計劃變更等工程變更的觸發條件、變更程序、方法和處置方案。

第28條. 實際投資認定

項目合同應根據投資控制要求,約定項目實際投資的認定方法,以及項目投資發生節約或出現超支時的處理方法,并視需要設定相應的激勵機制。

第29條. 征地、拆遷和安置 項目合同應約定征地、拆遷、安置的范圍、進度、實施責任主體及費用負擔,并對維護社會穩定、妥善處理后續遺留問題提出明確要求。

第30條. 項目驗收

項目驗收應遵照國家及地方主管部門關于基本建設項目驗收管理的規定執行。項目驗收通常包括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項目合同應約定項目驗收的計劃、標準、費用和工作機制等要求。如有必要,應針對特定環節做出專項安排。

第31條. 工程建設保險

項目合同應約定建設期需要投保的相關險種,如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等,并落實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注意保險期限與項目運營期相關保險在時間上的銜接。

第32條. 工程保修

項目合同應約定工程完工之后的保修安排,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保修期限和范圍。

(2)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和義務。 (3)工程質保金的設置、使用和退還。 (4)保修期保函的設置和使用。 第33條. 建設期監管

若需要,可對項目建設招標采購、工程投資、工程質量、工程進度以及工程建設檔案資料等事項安排特別監管措施,應在合同中明確監管的主體、內容、方法和程序,以及費用安排。

第34條. 建設期違約和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各方在建設期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梢曈绊憣⑦`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第七章 政府移交資產

本章重點約定政府向社會資本主體移交資產的準備工作、移交范圍和標準、移交程序及違約責任等。

本章適用于包含政府向社會資本主體轉讓或出租資產的合作項目。 第35條. 移交前準備

項目合同應對移交前準備工作做出安排,以保證項目順利移交,內容一般包括: (1)準備工作的內容和進度安排。 (2)各方責任和義務。

(3)負責移交的工作機構和工作機制等。 第36條. 資產移交

合同應對資產移交以下事項進行約定: (1)移交范圍,如資產、資料、產權等。 (2)進度安排。 (3)移交驗收程序。

(4)移交標準,如設施設備技術狀態、資產法律狀態等。 (5)移交的責任和費用。 (6)移交的批準和完成確認。

(7)其他事項,如項目人員安置方案、項目保險的轉讓、承包合同和供貨合同的轉讓、技術轉讓及培訓要求等。

第37條. 移交違約及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資產移交過程中各方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梢曈绊憣⑦`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第八章 運營和服務

本章重點約定合作項目運營的外部條件、運營服務標準和要求、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資、服務計量、運營期保險、政府監管、運營支出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本章適用于包含項目運營環節的合作項目。 第38條. 政府提供的外部條件

項目合同應約定政府為項目運營提供的外部條件,如:

(1)項目運營所需的外部設施、設備和服務及其具體內容、規格、提供方式(無償提供、租賃等)和費用標準等。

(2)項目生產運營所需特定資源及其來源、數量、質量、提供方式和費用標準等,如污水處理廠的進水來源、來水量、進水水質等。

(3)對項目特定產出物的處置方式及配套條件,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污泥的處置,垃圾焚燒廠的飛灰、灰渣的處置等。

(4)道路、供水、供電、排水等其他保障條件。 第39條. 試運營和正式運營 項目合同應約定試運營的安排,如: (1)試運營的前提條件和技術標準。 (2)試運營的期限。 (3)試運營期間的責任安排。 (4)試運營的費用和收入處理。 (5)正式運營的前提條件。

(6)正式運營開始時間和確認方式等。 第40條. 運營服務標準

項目合同應從維護公共利益、提高運營效率、節約運營成本等角度,約定項目運營服務標準。詳細內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服務范圍、服務內容。 (2)生產規?;蚍漳芰?。

(3)技術標準,如污水廠的出水標準,自來水廠的水質標準等。 (4)服務質量,如普遍服務、持續服務等。

(5)其他要求,如運營機構資質、運營組織模式、運營分包等。 第41條. 運營服務要求變更

項目合同應約定運營期間服務標準和要求的變更安排,如:

(1)變更觸發條件,如因政策或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變更運營服務標準等。

(2)變更程序,包括變更提出、評估、批準、認定等。 (3)新增投資和運營費用的承擔責任。 (4)各方利益調整方法或處理措施。 第42條. 運營維護與修理

項目合同應約定項目運營維護與設施修理事項。詳細內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項目日常運營維護的范圍和技術標準。 (2)項目日常運營維護記錄和報告制度。 (3)大中修資金的籌措和使用管理等。 第43條.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資 對于運營期間需要進行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資的合作項目,項目合同應對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資的范圍、觸發條件、實施方式、投資控制、補償方案等進行約定。

第44條. 主副產品的權屬

項目合同應約定在運營過程中產生的主副產品(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等)的權屬和處置權限。

第45條. 項目運營服務計量

項目合同應約定項目所提供服務(或產品)的計量方法、標準、計量程序、計量爭議解決、責任和費用劃分等事項。

第46條. 運營期的特別補償

項目合同應約定運營期間由于政府特殊要求造成社會資本主體支出增加、收入減少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程序及協商機制等。

第47條. 運營期保險

項目合同應約定運營期需要投保的險種、保險范圍、保險責任期間、保額、投保人、受益人、保險賠償金的使用等。

第48條. 運營期政府監管

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自身行政職能對項目運營進行監管,社會資本主體應當予以配合。政府可在不影響項目正常運營的原則下安排特別監管措施,并與社會資本主體議定費用分擔方式,如:

(1)委托專業機構開展中期評估和后評價。

(2)政府臨時接管的觸發條件、實施程序、接管范圍和時間、接管期間各方的權利義務等。

第49條. 運營支出

項目合同應約定社會資本主體承擔的成本和費用范圍,如人工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財務費用、保險費、管理費、相關稅費等。

第50條. 運營期違約事項和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各方在運營期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梢曈绊憣⑦`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第九章 社會資本主體移交項目

本章重點約定社會資本主體向政府移交項目的過渡期、移交范圍和標準、移交程序、質量保證及違約責任等。 本章適用于包含社會資本主體向政府移交項目的合作項目。 第51條. 項目移交前過渡期

項目合同應約定項目合作期屆滿前的一定時期(如12個月)作為過渡期,約定過渡期安排,以保證項目順利移交。內容一般包括:

(1)過渡期的起訖日期、工作內容和進度安排。 (2)各方責任和義務,包括移交期間對公共利益的保護。

(3)負責項目移交的工作機構和工作機制,如移交委員會的設立、移交程序、移交責任劃分等。

第52條. 項目移交

對于合作期滿時的項目移交,項目合同應約定以下事項:

(1)移交方式,明確資產移交、經營權移交、股權移交或其他移交方式。 (2)移交范圍,如資產、資料、產權等。 (3)移交驗收程序。

(4)移交標準,如項目設施設備需要達到的技術狀態、資產法律狀態等。 (5)移交的責任和費用。 (6)移交的批準和完成確認。 26

(7)其他事項,如項目人員安置方案、項目保險的轉讓、承包合同和供貨合同的轉讓、技術轉讓及培訓要求等。

第53條. 移交質量保證 項目合同應明確如下事項:

(1)移交保證期的約定,包括移交保證期限、保證責任、保證期內各方權利義務等。

(2)移交質保金或保函的安排,可與履約保證結合考慮,包括質保金數額和形式、保證期限、移交質保金兌取條件、移交質保金的退還條件等。

第54條. 項目移交違約及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項目移交過程中各方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梢曈绊憣⑦`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第十章 收入和回報

本章重點約定合作項目收入、價格確定和調整、財務監管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55條. 項目運營收入

項目合同應按照合理收益、節約資源的原則,約定社會資本主體的收入范圍、計算方法等事項。詳細內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社會資本主體提供公共服務而獲得的收入范圍及計算方法。 (2)社會資本主體在項目運營期間可獲得的其他收入。

(3)如涉及政府與社會資本主體收入分成的,應約定分成機制,如分成計算方法、支付方式、稅收責任等。

第56條. 服務價格及調整

項目合同應按照收益與風險匹配、社會可承受的原則,合理約定項目服務價格及調整機制。

1.執行政府定價的價格及調整

(1)執行政府批準頒布的項目服務或產品價格。

(2)遵守政府價格調整相關規定,配合政府價格調整工作,如價格聽證等。 2.項目合同約定的價格及調整 (1)初始定價及價格水平年。

(2)運營期間的價格調整機制,包括價格調整周期或調價觸發機制、調價方法、調價程序及各方權利義務等。

第57條. 特殊項目收入

若社會資本主體不參與項目運營或不通過項目運營獲得收入的,項目合同應在法律允許框架內,按照合理收益原則約定社會資本主體獲取收入的具體方式。

第58條. 財務監管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事關公共利益,項目合同應約定對社會資本主體的財務監管制度安排,明確社會資本主體的配合義務,如:

(1)成本監管和審計機制。 (2)年度報告及專項報告制度。 (3)特殊專用賬戶的設置和監管等。 第59條. 違約事項及其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各方在收入獲取、補貼支付、價格調整、財務監管等方面的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梢曈绊憣⑦`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變更

本章重點約定不可抗力事件和法律變更的處理事項。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60條. 不可抗力事件

項目合同應約定不可抗力的類型和范圍,如自然災害、社會異常事件、化學或放射性污染、核輻射、考古文物等。

第61條. 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和評估

項目合同應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及其影響后果評估程序、方法和原則。對于特殊項目,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標準。

第62條.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期間各方權利和義務

項目合同應約定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各方權利和義務,如及時通知、積極補救等,以維護公共利益,減少損失。

第63條. 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

項目合同應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程度,分別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可協商變更或解除項目合同;造成合同履行中斷,可繼續履行合同并就中斷期間的損失承擔做出約定;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應約定解除合同。

第64條. 法律變更

項目合同應約定,如在項目合同生效后發布新的法律、法規或對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影響項目運行或各方項目收益時,變更項目合同或解除項目合同的觸發條件、影響評估、處理程序等事項。

第十二章 合同解除

本章重點約定合同解除事由、解除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后的財務安排、項目移交等事項。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65條. 合同解除的事由

項目合同應約定各種可能導致合同解除的事由,包括:

(1)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各方不能就合同變更達成一致。

(2)發生法律變更,各方不能就合同變更達成一致。 (3)合同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4)社會資本主體破產清算或類似情形。 (5)合同各方協商一致。

(6)法律規定或合同各方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66條. 合同解除程序 項目合同應約定合同解除程序。 第67條. 合同解除的財務安排

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項目合同中具體約定各種合同解除情形時的財務安排,以及相應的處理程序。如:

(1)明確各種合同解除情形下,補償或賠償的計算方法,賠償應體現違約責任及向無過錯方的利益讓渡。補償或賠償額度的評估要堅持公平合理、維護公益性原則,可設計具有可操作性的補償或賠償計算公式。

(2)明確各方對補償或賠償計算成果的審核、認定和支付程序。 第68條. 合同解除后的項目移交

項目合同應約定合同解除后的項目移交事宜,可參照本指南“項目移交”條款進行約定。

第69條. 合同解除的其他約定

結合項目特點和合同解除事由,可分別約定在合同解除時項目接管、項目持續運行、公共利益保護以及其他處置措施等。

第十三章 違約處理

其他章節關于違約的未約定事項,在本章中予以約定;也可將關于違約的各種約定在本章集中明確。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70條. 違約行為認定

項目合同應明確違約行為的認定以及免除責任或限制責任的事項。 第71條. 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項目合同應明確違約行為的承擔方式,如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及其他補救措施等。

第72條. 違約行為處理 項目合同可約定違約行為的處理程序,如違約發生后的確認、告知、賠償等救濟機制,以及上述處理程序的時限。

第十四章 爭議解決

本章重點約定爭議解決方式。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73條. 爭議解決方式 1.協商

通常情況下,項目合同各方應在一方發出爭議通知指明爭議事項后,首先爭取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協商條款的編寫應包括基本協商原則、協商程序、參與協商人員及約定的協商期限。若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問題,則采用調解、仲裁或訴訟方式處理爭議。

2.調解

項目合同可約定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并明確調解委員會的組成、職權、議事原則,調解程序,費用的承擔主體等內容。

3.仲裁或訴訟

協商或調解不能解決的爭議,合同各方可約定采用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采用仲裁方式的,應明確仲裁事項、仲裁機構。

第74條. 爭議期間的合同履行

訴訟或仲裁期間項目各方對合同無爭議的部分應繼續履行;除法律規定或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發生爭議為由,停止項目運營服務、停止項目運營支持服務或采取其他影響公共利益的措施。

第十五章 其他約定

本章約定項目合同的其他未盡事項。 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75條. 合同變更與修訂

可對項目合同變更的觸發條件、變更程序、處理方法等進行約定。項目合同的變更與修訂應以書面形式作出。

第76條. 合同的轉讓

項目合同應約定合同權利義務是否允許轉讓;如允許轉讓,應約定需滿足的條件和程序。 第77條. 保密

項目合同應約定保密信息范圍、保密措施、保密責任。保密信息通常包括項目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或合同各方約定的其他信息。

第78條. 信息披露

為維護公共利益、促進依法行政、提高項目透明度,合同各方有義務按照法律法規和項目合同約定,向對方或社會披露相關信息。詳細披露事項可在合同附件中明確。

第79條. 廉政和反腐

項目合同應約定各方恪守廉潔從政、廉潔從業和防范腐敗的責任。 第80條. 不棄權

合同應聲明任何一方均不被視為放棄本合同中的任何條款,除非該方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任何一方未堅持要求對方嚴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規定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被視為對任何上述條款的放棄或對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權利的放棄。

第81條. 通知

項目合同應約定通知的形式、送達、聯絡人、通訊地址等事項。 第82條. 合同適用法律

項目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83條. 適用語言

項目合同應約定合同訂立及執行過程中所采用的語言。對于采用多種語言訂立的,應明確以中文為準。

第84條. 適用貨幣

明確項目合同所涉及經濟行為采用的支付貨幣類型。 第85條. 合同份數

項目合同應約定合同的正副本數量和各方持有份數,并明確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86條. 合同附件

項目合同可列示合同附件名稱

本文來自 99學術網(www.gaojutz.com),轉載請保留網址和出處

上一篇:培根隨筆讀后感300字下一篇:名著讀后感500字大全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