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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停車ppp項目合同

2023-06-23

第一篇:智慧停車ppp項目合同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智慧停車場項目建議書(編制大綱)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智慧停車

場項目建議書

相對于政府傳統項目開發模式及公共融資方式,PPP項目有以下比較優勢:

1、提高公共財政使用效率 PPP項目一般由社會私人資本或者聯合體融資建設及運營,提供公共服務。共用財政投入很少,較好發揮了“四兩撥千斤”的杠桿作用,這對公共財政短缺的情況下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有比較重要的意義。同時,由于捆綁了建設和經營,并以服務和產出付費,使得私人部門能夠發揮最大的能動性,通過創新、自我施壓等避免項目成本超支。在風險管理上的合理分配和良好的合作機制也使得項目失敗的概率大大降低,避免了公共資源的浪費。

2、保障項目和公共服務質量 評審中標的私人資本或聯合體組建項目公司建設項目并提供公共服務。聯合體一般是由建設方、融資方、運營方組成的利益共同體,它比傳統開發模式具有更好的內部協調能力。另外,很多PPP項目通過引進國際知名建設、管理機構,帶來先進的管理經驗,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

3、實現合作雙方互利共贏 合理的PPP模式可以平衡公私雙方的權責利。在風險分配上遵循“最優承擔”原則,即將風險分配給最有能力承擔的一方。同時,全壽命周期特點使得合同具有較大的靈活空間,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機制既能維護共用部門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滿足私人資本的訴求。

PPP項目在第一個項目識別階段,項目發起時需要提供《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第一步,尤其對于投資規模大、社會影響廣泛的基礎設施建設類項目。項目建議書主要是從項目自身的客觀條件方面考察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一般由項目發起人向發改委部門報送,提出立項申請,發改部門審查通過后下達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是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作為擬建項目立項的依據。項目建議書的批復單位應為國家或地方發改委。

項目建議書大綱

一、智慧停車場項目概況

(一)、智慧停車場項目名稱

(二)、智慧停車場項目規模

二、智慧停車場項目必要性

(一)、智慧停車場項目現狀及預測

(二)、智慧停車場項目必要性

三、智慧停車場項目規劃

(一)、擬建地點

(二)、建設方案

(三)、智慧停車場項目進度安排

四、智慧停車場項目建設條件分析

(一)、政策條件

(二)、建設區建設條件

(三)、建設技術條件

五、智慧停車場項目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方案

(一)、投資估算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六、經濟效果和社會效益的初步估計

(一)、經濟效果

1、財務評價

2、國民經濟評價

(二)、社會效益

1、環境影響

2、社會影響

七、結論

第二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建議書(編制大綱)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大型車輛

停車場項目建議書

相對于政府傳統項目開發模式及公共融資方式,PPP項目有以下比較優勢:

1、提高公共財政使用效率 PPP項目一般由社會私人資本或者聯合體融資建設及運營,提供公共服務。共用財政投入很少,較好發揮了“四兩撥千斤”的杠桿作用,這對公共財政短缺的情況下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有比較重要的意義。同時,由于捆綁了建設和經營,并以服務和產出付費,使得私人部門能夠發揮最大的能動性,通過創新、自我施壓等避免項目成本超支。在風險管理上的合理分配和良好的合作機制也使得項目失敗的概率大大降低,避免了公共資源的浪費。

2、保障項目和公共服務質量 評審中標的私人資本或聯合體組建項目公司建設項目并提供公共服務。聯合體一般是由建設方、融資方、運營方組成的利益共同體,它比傳統開發模式具有更好的內部協調能力。另外,很多PPP項目通過引進國際知名建設、管理機構,帶來先進的管理經驗,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

3、實現合作雙方互利共贏 合理的PPP模式可以平衡公私雙方的權責利。在風險分配上遵循“最優承擔”原則,即將風險分配給最有能力承擔的一方。同時,全壽命周期特點使得合同具有較大的靈活空間,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機制既能維護共用部門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滿足私人資本的訴求。

PPP項目在第一個項目識別階段,項目發起時需要提供《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第一步,尤其對于投資規模大、社會影響廣泛的基礎設施建設類項目。項目建議書主要是從項目自身的客觀條件方面考察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一般由項目發起人向發改委部門報送,提出立項申請,發改部門審查通過后下達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是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作為擬建項目立項的依據。項目建議書的批復單位應為國家或地方發改委。

項目建議書大綱

一、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概況

(一)、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名稱

(二)、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規模

二、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必要性

(一)、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現狀及預測

(二)、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必要性

三、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規劃

(一)、擬建地點

(二)、建設方案

(三)、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進度安排

四、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建設條件分析

(一)、政策條件

(二)、建設區建設條件

(三)、建設技術條件

五、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方案

(一)、投資估算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六、經濟效果和社會效益的初步估計

(一)、經濟效果

1、財務評價

2、國民經濟評價

(二)、社會效益

1、環境影響

2、社會影響

七、結論

第三篇:PPP項目施工合同

(HNJS—2014)

工程名稱:****PPP項目

工程地點: QQQQ

發包人(全稱): ##PPP公司

承包人(全稱): ¥¥¥¥公司 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PPP公司 承包人(全稱): ¥¥¥¥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PPP項目 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PPP項目 。

2、工程地點: QQQQ 。

3、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

4、資金來源: 自籌 。

5、工程內容:設計圖紙上的路基、路面、排水、交通、綠化、強弱電等工程。

6、工程承包范圍:

———大道 K0+000 -K3+063和———大道K0+000-K0+554.271 設計圖紙上的路基、路面、排水、交通、綠化、強弱電 等工程。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 2016 年 9 月 30 日。

計劃竣工日期: 2018 年 9 月 29 日。

工期總日歷天數: 730 天。開工具體時間以開工令為準,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 合 格 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約00000萬元 人民幣;(最終以財政評審造價為準)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費:

人民幣(大寫) / (¥ / 元); (2)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 / (¥ / 元); (3)專業工程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 / (¥ / 元); (4)暫列金額:

人民幣(大寫) / (¥ / 元); 2.合同價格形式:單價合同  。

五、項目經理

承包人項目經理: XXXX  。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并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QQQQ 簽訂。 十

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

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雙方簽字蓋章后 生效。 十

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伍 份, 承包人執 伍 份。

發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地 址:  地 址:   郵政編碼:  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公司第一分公司

(建行rrrrr市北街支行)

賬 號:  賬 號:vvvv 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與解釋

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構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稱為“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文件。

1.1.1.3 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書面文件。

1.1.1.4 投標函: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用于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文件。

1.1.1.5 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

1.1.1.6 技術標準和要求:是指構成合同的施工應當遵守的或指導施工的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1.1.1.7 圖紙:是指構成合同的圖紙,包括由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或經發包人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圖、鳥瞰圖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

的圖紙文件。圖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審查合格。

1.1.1.8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包括說明和表格。

1.1.1.9 預算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發包人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的工程預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進行約定。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1.1.2.1 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發包人:是指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包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4 監理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監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5 設計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負責工程設計并具備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

1.1.2.7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人。

1.1.2.8 項目經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負責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負責人。

1.1.2.9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進行工程監理的總負責人。

1.1.3 工程和設備

1.1.3.1 工程: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范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3 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4 單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協議書中指明的,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設備:是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1.1.3.6 施工設備: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現場: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1.1.3.8 臨時設施: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臨時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要臨時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開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計劃開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實際開工日期是指監理人按照

第 7.3.2 項〔開工通知〕約定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項〔竣工日期〕的約定確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1.1.4.4 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1.1.4.6 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包的工程以合同簽訂日前 28 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1.1.4.7 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時。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 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

1.1.5.2 合同價格:是指發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1.1.5.3 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必需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5.4 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專業工程以及服務工作的金額。

1.1.5.5 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格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1.1.5.6 計日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1.1.5.7 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于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補義務的擔保。

11 1.1.5.8 總價項目:是指在現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的計量規則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以總價或以費率形式計算的項目。

1.1.6 其他

1.1.6.1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 語言文字

合同以中國的漢語簡體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

1.3 法律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1.4 標準和規范

1.4.1 適用于工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標準,以及相應的規范、規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4.2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發包人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供標準規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4.3 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于或嚴于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視為承包人在簽訂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復雜程度,簽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費用。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 件組成部分,并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 13 1.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 圖紙的提供和交底

發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內容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圖紙,并組織承包人、監理人和設計人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發包人至遲不得晚于第 7.3.2 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按照第 7.5.1 項〔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

1.6.2 圖紙的錯誤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后,發現圖紙存在差錯、遺漏或缺陷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接到該通知后,應附具相關意見并立即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報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時間內作出決定。合理時間是指發包人在收到監理人的報送通知后,盡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圖紙修改補充所需的時間。

1.6.3 圖紙的修改和補充

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經圖紙原設計人及審批部門同意,并由監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將修改后的圖紙或補充圖紙提交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按修改或補充后的圖紙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應當由其編制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文件,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形式提交監理人,并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內審查完畢,監理人對承包人文件有異議的,承包人應予以修改,并重新報送監理人。監理人的審查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1.6.5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和承包人文件,供發包人、監理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1.7 聯絡

1.7.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

1.7.2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達地點發生變動的,應提前 3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1.7.3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至送達地點和指定接收人的來往信函。拒不簽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接收一方承擔。

1.8 嚴禁賄賂

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合同當事人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包人不得與監理人或發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未經發包

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監理人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現場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

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 交通運輸 1.10.1 出入現場的權利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根據施工需要,負責取得出入施工現場所需的批準手續和全部權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權利,并承擔相關手續費用和建設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修建場內外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手續。

承包人應在訂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現場,并根據工程規模及技術參數合理預見工程施工所需的進出施工現場的方式、手段、路徑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預見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10.2 場外交通

發包人應提供場外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載行駛,執行有關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

載的規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場外交通設施無法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發包人負責完善并承擔相關費用。

1.10.3 場內交通

發包人應提供場內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并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滿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設施損壞的,承包人負責修復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除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發包人和監理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

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1.10.6 水路和航空運輸

本款前述各項的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

1.11 知識產權

1.11.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

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范以及反映發包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屬于發包人,承包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1.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屬于發包人,承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施工工藝導致侵權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11.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簽訂前和簽訂時已確定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秘密的使用費已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文件以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承包人提供的技術秘密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完整的。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包人應予以修正,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格:

(1)工程量清單存在缺項、漏項的;

(2)工程量清單偏差超出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圍的; (3)未按照國家現行計量規范強制性規定計量的。 2.發包人 2.1 許可或批準

發包人應遵守法律,并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準或備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 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所需臨時用水、臨時用電、中斷道路交通、臨時占用土地等許可和批準。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準或備案,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其派駐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承包人。

發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及義務,并導致合同無法繼續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撤換發包人代表。

不屬于法定必須監理的工程,監理人的職權可以由發包人代表或發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員行使。

2.3 發包人人員

發包人應要求在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人員遵守法律及有關安全、質量、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規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發包人人員未遵守上述要求給承

包人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發包人人員包括發包人代表及其他由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人員。 2.4 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現場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最遲于開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

2.4.2 提供施工條件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條 件,包括:

(1)將施工用水、電力、通訊線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接至施工現場內; (2)保證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進入施工現場的交通條件; (3)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4)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應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條件。 2.4.3 提供基礎資料

發包人應當在移交施工現場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地質勘察資料,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關基礎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按照法律規定確需在開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礎資料,發包人應盡其努力及時地在相應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內提供,合理期限應以不影響承包人的正常施工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責任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2.5 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書面通知后 28 天內,向承包人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支付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6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2.7 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2.8 現場統一管理協議

發包人應與承包人、由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的承包人簽訂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作為專用合同條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并履行以下義務:

(1)辦理法律規定應由承包人辦理的許可和批準,并將辦理結果書面報送發包人留存;

(2)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內承擔保修義務; (3)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措施,辦理工傷保險,確保工程及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

(4)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5)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6)按照第 6.3 款〔環境保護〕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8)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各項價款專用于合同工程,且應及時支付其雇用人員工資,并及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9)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編制竣工資料,完成竣工資料立卷及歸檔,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竣工資料的套數、內容、時間等要求移交發包人;

(10)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3.2 項目經理

3.2.1 項目經理應為合同當事人所確認的人選,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注冊執業證書編號、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項目經理經承包人授權后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合同。項目經理應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項目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項目經理無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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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項目經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項目經理應常駐施工現場,且每月在施工現場時間不得少于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天數。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確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事先通知監理人,并取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項目經理的通知中應當載明臨時代行其職責的人員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 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2 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組織工程實施。在緊急情況下為確保施工安全和人員安全,在無法與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及時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與工程有關的人身、財產和工程的安全,但應在 48 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書面報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提前 14 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項目經理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繼任項目經理繼續履行第 3.2.1 項約定的職責。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4 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通知中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 14 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發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后仍要求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的 28 天內進行更換,并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書面通知發包人。繼任項目經理繼續履行第 3.2.1 項約定的職責。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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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項目經理因特殊情況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工作職責的,該下屬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并應提前 7 天將上述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員

3.3.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 7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術、材料、質量、安全、財務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名單及其崗位、注冊執業資格等,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情況,并同時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關系證明和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

3.3.2 承包人派駐到施工現場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施工過程中如有變動,承包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現場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承包人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時,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人員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可以隨時檢查。 3.3.3 發包人對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資格或能力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資料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或不存在發包人所質疑的情形。發包人要求撤換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承包人應當撤換。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3.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不超過 5 天的,應報監理人同意;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超過 5 天的,應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前應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資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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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且應征得監理人或發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或前述人員未經監理人或發包人同意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4 承包人現場查勘

承包人應對基于發包人按照第 2.4.3 項〔提供基礎資料〕提交的基礎資料所做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但因基礎資料存在錯誤、遺漏導致承包人解釋或推斷失實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承包人應對施工現場和施工條件進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與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其他資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況或未能充分估計前述情況所可能產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約定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禁止分包的專業工程分包給第三人,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范圍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

承包人不得以勞務分包的名義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確定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進行分包,確定分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暫估價〕確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分包的,承包人應確保分包人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能力。工程分包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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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分包合同簽訂后 7 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并對分包人的施工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進出場管理、登記造冊以及各種證照的辦理。

3.5.4 分包合同價款

(1)除本項第(2)目約定的情況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分包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價款;

(2)生效法律文書要求發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的,發包人有權從應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該部分款項。

3.5.5 分包合同權益的轉讓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項下的義務持續到缺陷責任期屆滿以后的,發包人有權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前,要求承包人將其在分包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給發包人,承包人應當轉讓。除轉讓合同另有約定外,轉讓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發包人履行義務。

3.6 工程照管與成品、半成品保護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自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之日起,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工程及工程相關的材料、工程設備,直到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

(2)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設備損壞的,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更換,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對合同內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由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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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擔保護責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損壞的,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更換,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7 履約擔保

發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履約擔保的方式、金額及期限等。履約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8 聯合體

3.8.1 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2 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3.8.3 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系,并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4.監理人

4.1 監理人的一般規定

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監理人的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等事項。監理人應當根據發包人授權及法律規定,代表發包人對工程施工相關事項進行檢查、查驗、審核、驗收,并簽發相關指示,但監理人無權修改合同,且無權減輕或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在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生活場所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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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提供,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2 監理人員

發包人授予監理人對工程實施監理的權利由監理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人員行使,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工程師。監理人應將授權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及授權范圍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人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他監理人員,監理人應提前 48 小時書面通知承包人。

4.3 監理人的指示

監理人應按照發包人的授權發出監理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經其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字。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證施工人員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損,監理人員可以口頭形式發出指示,該指示與書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須在發出口頭指示后 24小時內補發書面監理指示,補發的書面監理指示應與口頭指示一致。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應送達承包人項目經理或經項目經理授權接收的人員。因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發出了錯誤指示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 4.4 款〔商定或確定〕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委托給其他監理人員。

承包人對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應向監理人提出書面異議,監理人應在 48 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監理人逾期未回復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執行上述指示。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的,視為批準,但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對該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設備等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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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商定或確定

合同當事人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會同合同當事人盡量通過協商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按照合同約定審慎做出公正的確定??偙O理工程師應將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詳細依據。合同當事人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沒有異議的,按照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有異議,按照第 20 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爭議解決前,合同當事人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爭議解決后,爭議解決的結果與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不一致的,按照爭議解決的結果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5.工程質量 5.1 質量要求

5.1.1 工程質量標準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標準的要求。有關工程質量的特殊標準或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5.1.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并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5.2 質量保證措施 5.2.1 發包人的質量管理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完成與工程質量有關的各項工作。 5.2.2 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工程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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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保證體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并提交相應的工程質量文件。對于發包人和監理人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錯誤指示,承包人有權拒絕實施。

承包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定期考核施工人員的勞動技能,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和操作規程。

承包人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監理人的要求,應配合受委托的檢測機構,對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根據檢測機構提供的檢測報告,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報送監理人審查。承包人還應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監理人、檢測機構的要求進行施工現場取樣,提供試驗樣品,進行工程復測并應提交測量成果及其他工作。

5.2.3 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

監理人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授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包括監理人到施工現場,或制造、加工地點,或合同約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原始記錄。監理人為此進行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且經檢查檢驗不合格的,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經檢查檢驗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5.3 隱蔽工程檢查 5.3.1 承包人自檢

承包人應當對工程隱蔽部位進行自檢,并經自檢確認是否具備覆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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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檢查程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隱蔽部位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的,承包人應在共同檢查前 48 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檢查,通知中應載明隱蔽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地點,并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

監理人應按時到場并對隱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經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經監理人檢查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完成修復,并由監理人重新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的,應在檢查前 24 小時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 48 小時,由此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應予以順延。監理人未按時進行檢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視為隱蔽工程檢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并作相應記錄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監理人事后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第 5.3.3 項〔重新檢查〕的約定重新檢查。

5.3.3 重新檢查

承包人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后,發包人或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查,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查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5.3.4 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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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隱蔽部位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擔。

5.4 不合格工程的處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隨時要求承包 人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無法補救的,按照第 13.2.4 項〔拒絕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約定執行。

5.4.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5.5 質量爭議檢測

合同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確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合同當事人均有責任的,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合同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確定〕執行。

6.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產要求

合同履行期間,合同當事人均應當遵守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承包人有權拒絕發包人及監理人強令承包人違章作業、冒險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過程中,如遇到突發的地質變動、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礙等影響施工安全的緊急情況,承包人應及時報告監理人和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及時下令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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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并報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采取應急措施。

因安全生產需要暫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暫停施工〕的約定執行。 6.1.2 安全生產保證措施

承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治安保衛制度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并按安全生產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如實編制工程安全生產的有關記錄,接受發包人、監理人及政府安全監督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6.1.3 特別安全生產事項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施工,開工前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施工過程中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承包人為實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種的人員應受過專門的培訓并已取得政府有關管理機構頒發的上崗證書。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人認可后實施。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 7 天以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報送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人認可后實施。

需單獨編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進行專家論證的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承包人應及時編制和組織論證。

6.1.4 治安保衛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在現場建立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統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衛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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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和承包人除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維護施工場地的社會治安外,還應做好包括生活區在內的各自管轄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 7天內共同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并制定應對突發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毆、械斗等群體性突發治安事件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當地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盡量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間,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現場平整,物料堆放整齊。工程所在地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執行。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應當從施工現場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并保持施工現場清潔整齊。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可在發包人指定的地點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費

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減該部分費用。因基準日期后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或政府有關規定發生變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約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如果該措施避免了發包人的損失,則發包人在避免損失的額度內承擔該措施費。如果該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該措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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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安全文明費支付方案應符合以下規定: (1)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工程項目安全受監手續時將安全文明費一次性支付到位;

(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兩年以內的工程,應在辦理工程項目安全受監手續時支付安全文明費的 50%,剩余 50%應在工程開工滿一年前支付到位;

(3)合同工期在兩年以上的工程,應在辦理工程項目安全受監手續時支付安全文明費的 50%,開工滿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費的30%,開工滿二年前剩余費用全部支付到位。 發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超過 7 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執行。

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顚S?,承包人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1.7 緊急情況處理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承包人聲明無能力或不愿立即執行的,發包人有權雇傭其他人員進行搶救。此類搶救按合同約定屬于承包人義務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1.8 事故處理

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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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產責任 6.1.9.1 發包人的安全責任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損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由于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3)由于發包人原因對承包人、監理人造成的人員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4)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自身人員的人身傷害以及財產損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責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發包人、監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6.2 職業健康 6.2.1 勞動保護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安排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和休息時間,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并支付合理的報酬和費用。承包人應依法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注冊等,承包人應督促其分包人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注冊等。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保障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安全,并提供勞動保護,并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承包人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承包人應按法律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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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6.2.2 生活條件

承包人應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員提供必要的膳宿條件和生活環境;承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傳染病,保證施工人員的健康,并定期對施工現場、施工人員生活基地和工程進行防疫和衛生的專業檢查和處理,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

6.3 環境保護

承包人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列明環境保護的具體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施工現場環境。對施工作業過程中可能引起的揚塵、大氣、水、噪音以及固體廢物污染采取具體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應當承擔因其原因引起的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上述環境污染引起糾紛而導致暫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7.工期和進度 7.1 施工組織設計 7.1.1 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 施工組織設計應包含以下內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 (3)施工進度計劃和保證措施; (4)勞動力及材料供應計劃; (5)施工機械設備的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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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 (7)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 (8)環境保護、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7.1.2 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和修改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 14 天內,但至遲不得晚于第 7.3.2 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 7 天,向監理人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并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監理人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后 7 天內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對發包人和監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承包人應自費修改完善。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需要修改施工組織設計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進度計劃〕執行。 7.2 施工進度計劃 7.2.1 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

承包人應按照第 7.1 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提交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一般工程實踐慣例,施工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批準后實施。施工進度計劃是控制工程進度的依據,發包人和監理人有權按照施工進度計劃檢查工程進度情況。

7.2.2 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施工進度計劃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與工程的實際進度不一致的,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并附具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收到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后 7 天內完成審核和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和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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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進度計劃的確認,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7.3 開工 7.3.1 開工準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按照第 7.1 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的期限,向監理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經監理人報發包人批準后執行。開工報審表應詳細說明按施工進度計劃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臨時設施、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施工人員等落實情況以及工程的進度安排。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按約定完成開工準備工作。 7.3.2 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獲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許可。經發包人同意后,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應符合法律規定。監理人應在計劃開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工期自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7.4 測量放線

7.4.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至遲不得晚于第

7.3.2 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 7 天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及時報告發包人,并會同發包人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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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予以核實。發包人應就如何處理和是否繼續施工作出決定,并通知監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合格的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承包人應矯正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準線中出現的任何差錯,并對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負責。

施工過程中對施工現場內水準點等測量標志物的保護工作由承包人負責。 7.5 工期延誤

7.5.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 定的;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準等開工條件的;

(3)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

(4)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的; (5)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的; (6)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批準等文件的; (7)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因發包人原因未按計劃開工日期開工的,發包人應按實際開工日期順延竣工日期,確保實際工期不低于合同約定的工期總日歷天數。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需要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的,按照第 7.2.2 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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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和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繼續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7.6 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是指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質條件 和水文條件以及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克服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通知應載明不利物質條件的內容以及承包人認為不可預見的理由。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后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 10 條〔變更〕約定執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7.7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是指在施工過程中遇到的,有經驗的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的,對合同履行造成實質性影響的,但尚未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惡劣氣候條件。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具體情形。

承包人應采取克服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后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 10 條〔變更〕約定辦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7.8 暫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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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 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暫停施工的,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后,應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情況緊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項〔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執行。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復工指示后 84 天內仍未復工的,視為第 16.2.1 項〔承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暫停施工

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并經發包人批準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暫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暫停施工。

7.8.4 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

因緊急情況需暫停施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并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后 24小時內發出指示,逾期未發出指示,視為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監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的,應說明理由,承包人對監理人的答復有異議,按照第 20 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7.8.5 暫停施工后的復工

暫停施工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施工的影響。在工程復工前,監理人會同發包人和承包人確定因暫停施工造成的損失,并確定工程復工條件。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經發包人批準后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應按照復工通知要求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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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因發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的,按照第 7.5.1 項〔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

7.8.6 暫停施工持續 56 天以上

監理人發出暫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內未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除該項停工屬于第 7.8.2 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 17 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 28 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繼續施工。發包人逾期不予批準的,則承包人可以通知發包人,將工程受影響的部分視為按第 10.1 款〔變更的范圍〕第(2)項的可取消工作。

暫停施工持續 84 天以上不復工的,且不屬于第 7.8.2 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 17 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并影響到整個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實現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項〔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執行。

7.8.7 暫停施工期間的工程照管

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7.8.8 暫停施工的措施

暫停施工期間,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及安全,防止因暫停施工擴大損失。

7.9 提前竣工

7.9.1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發包人應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下達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議書,提前竣工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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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包括實施的方案、縮短的時間、增加的合同價格等內容。發包人接受該提前竣工建議書的,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并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認為提前竣工指示無法執行的,應向監理人和發包人提出書面異議,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收到異議后 7 天內予以答復。任何情況下,發包人不得壓縮合理工期。

7.9.2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議能夠給發包人帶來效益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前竣工的獎勵。

8.材料與設備

8.1 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

發包人自行供應材料、工程設備的,應在簽訂合同時在專用合同條款的附件《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中明確材料、工程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送達地點。

承包人應提前 30 天通過監理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進場。承包人按照第 7.2.2 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約定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時,需同時提交經修訂后的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進場計劃。

8.2 承包人采購材料與工程設備

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工程設備的,應按照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材料、工程設備質量負責。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工程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家 或供應商,發包人違反本款約定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8.3 材料與工程設備的接收與拒收

8.3.1 發包人應按《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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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應提前 24 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監理人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時間,承包人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清點、檢驗和接收。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按照第 16.1 款〔發包人違約〕約定辦理。

8.3.2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承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前 24 小時通知監理人檢驗。承包人進行永久設備、材料的制造和生產的,應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并向監理人提交材料的樣本以及有關資料,并應在使用該材料或工程設備之前獲得監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時,承包人應在監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將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4 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8.4.1 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但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已經列支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毀損的,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監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的,承包人不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保管,由此導致丟失毀損的由發包人負責。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由受委托的檢測機構負責檢驗,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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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承包人采購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法律規定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必須進行檢驗或試驗的,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配合受委托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或試驗,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發包人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時,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8.5.1 監理人有權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并要求承包人立即進行更換。監理人應在更換后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5.2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按照監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8.5.3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可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8.6 樣品

8.6.1 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的種類、名稱、規格、數量等要求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樣品的報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應在計劃采購前 28 天向監理人報送樣品。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均應來自供應材料的實際生產地,且提供的樣品的規格、數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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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設備的質量、型號、顏色、表面處理、質地、誤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報送樣品時應隨附申報單,申報單應載明報送樣品的相關數據和資料,并標明每件樣品對應的圖紙號,預留監理人批復意見欄。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復經發包人簽認的樣品審批意見。

(3)經發包人和監理人審批確認的樣品應按約定的方法封樣,封存的樣品作為檢驗工程相關部分的標準之一。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使用與樣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設備。

(4)發包人和監理人對樣品的審批確認僅為確認相關材料或工程設備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為對合同的修改或改變,也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封存的樣品修改或改變了合同約定,合同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協議予以確認。

8.6.2 樣品的保管

經批準的樣品應由監理人負責封存于現場,承包人應在現場為保存樣品提供適當和固定的場所并保持適當和良好的存儲環境條件。

8.7 材料與工程設備的替代

8.7.1 出現下列情況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承包人應按照第 8.7.2 項約定的程序執行:

(1)基準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規定禁止使用的; (2)發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須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應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 28 天前書面通知監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品牌、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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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及其他相關資料;

(2)替代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品牌、性能、價格及其他相關資料;

(3)替代品與被替代產品之間的差異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對工程產生的影響;

(4)替代品與被替代產品的價格差異;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說明; (6)監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監理人應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內向承包人發出經發包人簽認的書面指示;監理人逾期發出書面指示的,視為發包人和監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發包人認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價格,按照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相同項目的價格認定;無相同項目的,參考相似項目價格認定;既無相同項目也無相似項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確定〕確定價格。

8.8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設備需經監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設備的,應報監理人批準。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占地的,應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

8.8.2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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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9 材料與設備專用要求

承包人運入施工現場的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工具與資料,必須專用于工程。未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現場或挪作他用;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可以根據施工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

9.試驗與檢驗 9.1 試驗和檢驗業務

9.1.1 試驗和檢驗是指工程檢測機構接受發包人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項目的抽樣檢測和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工程設備和工程的取樣檢測。

9.1.2 試驗和檢驗除專用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由發包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發包人應與檢測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應的檢測費用。發包人簽訂委托合同后的 7 天內應將被委托的檢測機構名稱及委托事項告之監理人、承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必須將試驗和檢驗交由被委托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構完成試驗和檢驗業務后,出具檢測報告。檢測經發包人、監理人確定后,由承包人歸檔。

9.2 取樣

檢測的試樣取樣,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的標準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在監理人和(或)發包人的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對試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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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偽負責。

9.3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

9.3.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配合受委托的檢測機構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并為監理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9.3.2 合同約定試驗屬于承包人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試驗屬于監理人抽檢性質的,監理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也可由承包人與監理人共同進行。承包人對由監理人單獨進行的試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共同進行試驗。約定共同進行試驗的,監理人未按照約定參加試驗的,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并將試驗結果報送監

理人,監理人應承認該試驗結果。

9.3.3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可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和質量標準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9.4 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對大型的現場工藝試驗,監理人認為必要時,承包人應根據監理人提出的工藝試驗要求,編制工藝試驗措施計劃和試驗經費,報送監理人審查。

10.變更

49

10.1 變更的范圍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的,應按照本條約定進行變更:

(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額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轉由他人實施的工作除外; (3)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質量標準或其他特性; (4)改變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尺寸; (5)改變工程的時間安排或實施順序。 10.2 變更權

發包人和監理人均可以提出變更。變更指示均通過監理人發出,監理人發出變更指示前應征得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經發包人簽認的變更指示后,方可實施變更。未經許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對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變更。

涉及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人提供變更后的圖紙和說明。如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及時辦理規劃、設計變更等審批手續。

10.3 變更程序 10.3.1 發包人提出變更

發包人提出變更的,應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變更指示應說明計劃變更的工程范圍和變更的內容。

10.3.2 監理人提出變更建議

監理人提出變更建議的,需要向發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計劃,說明計劃變更工程范圍和變更的內容、理由,以及實施該變更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發包人同意變更的,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發包人不同意變更的,監理人無權擅自發出變更指示。

50

第四篇:ppp項目合同范本

PPP投資合作協議

甲方(政府主體): 乙方(社會資本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怡心湖及中電科園區項目的具體情況,本著“政企合作、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的原則,本協議由寧城縣甸子鎮人民政府 (下稱“甲方”),與

(下稱“乙方”)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在 簽署

鑒于:

(1)經寧城縣政府批準 項目采用PPP模式(即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引進有實力的投資合作人進行本項目投資建設合作。

(2)甲方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至 2015

7 月 29 日對本項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進行公開招標。經過法定程序,確定乙方 為本項目投資人和施工總承包單位。

(3)甲方與乙方簽署《

項目PPP投資合作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雙方合作進行本項目的投資建設合作和運營。

(4)根據本協議約定,由甲方與乙方在項目所在地合資成立項目公司,寧城縣人民政府簽署《 項目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以規定授予項目公司對本項目投資建設合作特許經營權。項目公司負責對本項目進行投資、融資、建設、運營維護、移交并承擔風險。

(5)本協議是甲乙雙方合作實施本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的原則依據,雙方將共同維護和遵守。

甲乙雙方在此達成如下條款:

一、項目內容 1.1項目概況

1.1.1 項目建設規模:本項目建設成本 億元。項目總體規劃用地面積約

畝。

1.1.2 項目公司融資利息:項目公司的融資利息以項目公司融資實際發生的費用為準,計入項目公司的投資總費用。

1.1.3項目實施:計劃 年初開工建設, 年初建成使用。本項目項目特許經營期 年,其中計劃建設期

年,運營期

年。

1.2項目合作范圍

1.2.1 寧城縣甸子鎮市鎮市政道路建設

項目項下的投融資、施工總承包建設、竣工移交以及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的整改修復、項目運營、維護管理等;具體工程范圍以本項目經有資質單位審核的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及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為準。

1.2.2甲乙雙方按照本協議的約定負責項目合作期間涉及的債務償還、風險承擔及享受相應的運營收益。

1.2.3項目運營期的績效考評。

1.3項目批準文件

(1)項目建議書的批復文件。 (2)發改委的招標核準文件。

(3)由甲方建設

寧城縣甸子鎮市鎮市政道路建設

項目的寧城縣人民政府會議紀要。

二、項目公司

2.1項目公司成立條件

2.1.1項目公司必須按本協議約定的條件設立。項目公司的住所地設在項目所在地。

2.1.2甲方應協助項目公司獲得設立項目公司所必需的政府有權部門的批文,以使項目公司能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組建、設立項目公司的工商登記手續。

2.2項目公司注冊 2.2.1項目公司注冊資本金為項目總投資的20%,即

萬元,其中:甲方出資

萬元,占項目公司

%的股權;乙方出資

萬元,占項目公司

%的股權。股東注冊資本金根據項目實施的資金需求,同時同股權比例到位,具體事項在項目公司章程中約定。項目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股東變更、股權轉讓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相關條款執行。

2.3 項目公司的出資方式

甲乙雙方均以現金方式對項目公司出資。甲乙雙方按照本協議支付給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以外的款項作為甲乙雙方各自對項目公司的債權。

2.4項目公司成立時限

乙方必須保證配合甲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60日內設立項目公司完畢,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并達到可以對外營業的法定條件。

2.5項目公司的組織結構

項目公司采用現代法人治理結構,成立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保證項目公司順利運行。甲方在董事會擁有控制權。

2.5.1股東會

由甲乙雙方組成,是本協議項下項目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具體職權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下列事項由股東會決定,并由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1)任何一方轉讓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或在全部或部分股權上設置擔保的;

(2)項目公司對與本項目建設、運營無關的融資及擔保的;

(3)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

(4)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

(5)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

2.5.2董事會

項目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 (5) 人組成,甲方委派 (3) 人,乙方委派 (2) 人。董事會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下列事項由董事會決定,并經董事會過半數后生效: (1)選舉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

(2)制定項目運作方案和管理團隊考核目標;

(3)制定項目運營方案;

(4)決定項目公司員工的勞動報酬。 2.5.3監事會

項目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其中一人任監事會主席。甲方委派一名監事,乙方委派一名監事,一名監事由項目公司的職工擔任。監事會主席由甲方委派的監事擔任。除本合同約定外,監事會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2.5.4總經理

總經理由公司董事會選聘。

2.5.5財務人員

甲乙雙方同意項目公司設財務總監一人由甲方委派,財務經理一人由乙方委派。

2.6項目公司的運營

2.6.1項目公司成立后,乙方負責組織項目施工管理團隊,負責合作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

2.6.2項目管理團隊應當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監督。

2.7項目公司財務管理

2.7.1項目公司所涉的會計、稅務由項目公司統一處理。

5.7.2項目所需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支出的原則。

2.8項目公司風險

2.8.1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因項目風險而形成的損失由甲乙雙方按項目公司股權比例進行負擔。

2.9項目退出及移交

項目移交:特許經營期屆滿,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政府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和項目運營情況提前接收。

2.10其他

2.11.1項目公司的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均應當符合本協議的約定。 2.11.2除本合同約定外:甲乙雙方根據項目公司的股權比例行使股東會的表決權;項目公司的成立時間及組織機構的設立、運作程序、利潤分配等按本協議的相關約定執行。

三、相關建議

目前我縣實施PPP投資有兩個政策限制有待突破

1.建議項目公司與甲方簽訂《

項目投資建設合作合同》進行投資建設,與乙方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進行工程施工總承包。

2.我縣項目為純公益性項目和提供公共產品的項目,須配置資源給項目公司作為項目公司回報的保證,而我縣目前有現金流的資源只有土地收益權的出讓,建議盡快完善土地作為匹配資源注入項目的相關手續。

發包人: 承包人:

責任公司

(蓋單位章)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PPP模式合同文本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用合同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簡稱“項目合同”),是指政府主體和社會資本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實施所訂立的合同文件。

本章應就項目合同全局性事項進行說明和約定,具體包括合同相關術語的定義和解釋、合同簽訂的背景和目的、聲明和保證、合同生效條件、合同體系構成等。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1條. 術語定義和解釋

為避免歧義,項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術語需要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加以定義。凡經定義的術語,在項目合同文本中的內涵和外延應與其定義保持一致。

需要定義和解釋的術語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項目名稱與涉及合同主體或項目相關方的術語,如“市政府”、“項目公司”等。

(2)涉及項目技術經濟特征的相關術語,如 “服務范圍”、“技術標準”、“服務標準”等。

(3)涉及時間安排或時間節點的相關術語,如 “開工日”、“試運營日”、“特許經營期”等。

(4)涉及合同履行的相關術語,如“批準”、“不可抗力”、“法律變更”等。

(5)其他需定義的術語。 第2條. 合同背景和目的

為便于更準確地理解和執行項目合同,對合同簽署的相關背景、目的等加以簡要說明。

第3條. 聲明和保證

項目合同各方需就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及履行合同的相關事項加以聲明和保證,并明確項目合同各方因違反聲明和保證應承擔相應責任。主要內容包括:

(1)關于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諾按合同相關約定執行合同的聲明。 (2)關于合同簽署主體具有相應法律資格及履約能力的聲明。 (3)關于合同簽署人已獲得合同簽署資格授權的聲明。

(4)關于對所聲明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保證或承諾。 (5)關于誠信履約、提供持續服務和維護公共利益的保證。 (6)其他聲明或保證。 第4條. 合同生效條件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約定,涉及項目合同生效條件的,應予明確。 第5條. 合同構成及優先次序

本條應明確項目合同的文件構成,包括合同正文、合同附件、補充協議和變更協議等,并對其優先次序予以明確。

第二章 合同主體

本章重點明確項目合同各主體資格,并概括性地約定各主體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6條. 政府主體 1.主體資格

簽訂項目合同的政府主體,應是具有相應行政權力的政府,或其授權的實施機構。本條應明確以下內容:

(1)政府主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況。 (2)政府主體出現機構調整時的延續或承繼方式。 2.權利界定

項目合同應明確政府主體擁有以下權利:

(1)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管理的相關職能規定,行使政府監管的權力。 (2)行使項目合同約定的權利。 3.義務界定

項目合同應概括約定政府主體需要承擔的主要義務,如遵守項目合同、及時提供項目配套條件、項目審批協調支持、維護市場秩序等。

第7條. 社會資本主體 1.主體資格 簽訂項目合同的社會資本主體,應是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或其他投資、經營主體。

本條應明確以下內容:

(1)社會資本主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況。 (2)項目合作期間社會資本主體應維持的資格和條件。 2.權利界定

項目合同應明確社會資本主體的主要權利: (1)按約定獲得政府支持的權利。

(2)按項目合同約定實施項目、獲得相應回報的權利等。 3.義務界定

項目合同應明確社會資本主體在合作期間應履行的主要義務,如按約定提供項目資金,履行環境、地質、文物保護及安全生產等義務,承擔社會責任等。

4.對項目公司的約定

如以設立項目公司的方式實施合作項目,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明確項目公司的設立及其存續期間法人治理結構及經營管理機制等事項,如:

(1)項目公司注冊資金、住所、組織形式等的限制性要求。 (2)項目公司股東結構、董事會、監事會及決策機制安排。 (3)項目公司股權、實際控制權、重要人事發生變化的處理方式。 如政府參股項目公司的,還應明確政府出資人代表、投資金額、股權比例、出資方式等;政府股份享有的分配權益,如是否享有與其他股東同等的權益,在利潤分配順序上是否予以優先安排等;政府股東代表在項目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特殊安排,如在特定事項上是否擁有否決權等。

第三章 合作關系

本章主要約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關系的重要事項,包括合作內容、合作期限、排他性約定及合作的履約保證等。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8條. 合作內容

項目合同應明確界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主要事項,包括: 1.項目范圍 明確合作項目的邊界范圍。如涉及投資的,應明確投資標的物的范圍;涉及工程建設的,應明確項目建設內容;涉及提供服務的,應明確服務對象及內容等。

2.政府提供的條件

明確政府為合作項目提供的主要條件或支持措施,如授予社會資本主體相關權利、提供項目配套條件及投融資支持等。

涉及政府向社會資本主體授予特許經營權等特定權利的,應明確社會資本主體獲得該項權利的方式和條件,是否需要繳納費用,以及費用計算方法、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及程序等事項,并明確社會資本主體對政府授予權利的使用方式及限制性條款,如不得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等。

3.社會資本主體承擔的任務

明確社會資本主體應承擔的主要工作,如項目投資、建設、運營、維護等。 4.回報方式

明確社會資本主體在合作期間獲得回報的具體途徑。根據項目性質和特點,項目收入來源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費、使用者付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政府付費購買服務等方式。

5.項目資產權屬

明確合作各階段項目有形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的歸屬。

6.土地獲取和使用權利

明確合作項目土地獲得方式,并約定社會資本主體對項目土地的使用權限。 第9條. 合作期限

明確項目合作期限及合作的起訖時間和重要節點。 第10條. 排他性約定

如有必要,可做出合作期間內的排他性約定,如對政府同類授權的限制等。 第11條. 合作履約擔保

如有必要,可以約定項目合同各方的履約擔保事項,明確履約擔保的類型、提供方式、提供時間、擔保額度、兌取條件和退還等。對于合作周期較長的項目,可分階段安排履約擔保。

第四章 投資計劃及融資方案 本章重點約定項目投資規模、投資計劃、投資控制、資金籌措、融資條件、投融資監管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本章適用于包含新建、改擴建工程,或政府向社會資本主體轉讓資產(或股權)的合作項目。

第12條. 項目總投資 1.投資規模及其構成

(1)對于包含新建、改擴建工程的合作項目,應在合同中明確工程建設總投資及構成,包括建筑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安裝工程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基本預備費、價差預備費、建設期利息、流動資金等。合同應明確總投資的認定依據,如投資估算、投資概算或竣工決算等。

(2)對于包含政府向社會資本主體轉讓資產(或股權)的合作項目,應在合同中明確受讓價款及其構成。

2.項目投資計劃

明確合作項目的分年度投資計劃。 第13條. 投資控制責任

明確社會資本主體對約定的項目總投資所承擔的投資控制責任。根據合作項目特點,可約定社會資本主體承擔全部超支責任、部分超支責任,或不承擔超支責任。

第14條. 融資方案

項目合同需要明確項目總投資的資金來源和到位計劃,包括以下事項: (1)項目資本金比例及出資方式。 16

(2)債務資金的規模、來源及融資條件。如有必要,可約定政府為債務融資提供的支持條件。

(3)各類資金的到位計劃。 第15條.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資支持

如政府為合作項目提供投資補助、基金注資、擔保補貼、貸款貼息等支持,應明確具體方式及必要條件。

第16條. 投融資監管 若需要設定對投融資的特別監管措施,應在合同中明確監管主體、內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監管費用的安排等事項。

第17條. 投融資違約及其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各方投融資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梢曈绊憣⑦`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第五章 項目前期工作

本章重點約定合作項目前期工作內容、任務分工、經費承擔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18條. 前期工作內容及要求

明確項目需要完成的前期工作內容、深度、控制性進度要求,以及需要采用的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對于超出現行技術標準和規范的特殊規定,應予以特別說明。如包含工程建設的合作項目,應明確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等前期工作要求;包含轉讓資產(或股權)的合作項目,應明確項目盡職調查、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前期工作要求。

第19條. 前期工作任務分擔

項目合同應分別約定政府和社會資本主體所負責的前期工作內容。 第20條. 前期工作經費

明確政府和社會資本主體分別承擔的前期工作費用。對于政府開展前期工作的經費需要社會資本主體承擔的,應明確費用范圍、確認和支付方式,以及前期工作成果和知識產權歸屬。

第21條.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政府應對社會資本主體承擔的項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協調相關部門和利益主體提供必要資料和文件。 (2)對社會資本主體的合理訴求提供支持。 (3)組織召開項目協調會。 第22條. 前期工作監管

若需要設定對項目前期工作的特別監管措施,應在合同中明確監管內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監管費用的安排等事項。

第23條. 前期工作違約及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各方在前期工作中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梢曈绊憣⑦`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第六章 工程建設

本章重點約定合作項目工程建設條件,進度、質量、安全要求,變更管理,實際投資認定,工程驗收,工程保險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本章適用于包含新建、改擴建工程的合作項目。 第24條. 政府提供的建設條件

項目合同可約定政府為項目建設提供的條件,如建設用地、交通條件、市政配套等。

第25條. 進度、質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項目合同應約定項目建設的進度、質量、安全及管理要求。詳細內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項目控制性進度計劃,包括項目建設期各階段的建設任務、工期等要求。

(2)項目達標投產標準,包括生產能力、技術性能、產品標準等。 (3)項目建設標準,包括技術標準、工藝路線、質量要求等。

(4)項目安全要求,包括安全管理目標、安全管理體系、安全事故責任等。 (5)工程建設管理要求,包括對招投標、施工監理、分包等。 第26條. 建設期的審查和審批事項

項目合同應明確需要履行的建設審查和審批事項,并明確社會資本主體的責任,以及政府應提供的協助與協調。

第27條. 工程變更管理

項目合同應約定建設方案變更(如工程范圍、工藝技術方案、設計標準或建設標準等的變更)和控制性進度計劃變更等工程變更的觸發條件、變更程序、方法和處置方案。

第28條. 實際投資認定

項目合同應根據投資控制要求,約定項目實際投資的認定方法,以及項目投資發生節約或出現超支時的處理方法,并視需要設定相應的激勵機制。

第29條. 征地、拆遷和安置 項目合同應約定征地、拆遷、安置的范圍、進度、實施責任主體及費用負擔,并對維護社會穩定、妥善處理后續遺留問題提出明確要求。

第30條. 項目驗收

項目驗收應遵照國家及地方主管部門關于基本建設項目驗收管理的規定執行。項目驗收通常包括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項目合同應約定項目驗收的計劃、標準、費用和工作機制等要求。如有必要,應針對特定環節做出專項安排。

第31條. 工程建設保險

項目合同應約定建設期需要投保的相關險種,如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等,并落實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注意保險期限與項目運營期相關保險在時間上的銜接。

第32條. 工程保修

項目合同應約定工程完工之后的保修安排,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保修期限和范圍。

(2)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和義務。 (3)工程質保金的設置、使用和退還。 (4)保修期保函的設置和使用。 第33條. 建設期監管

若需要,可對項目建設招標采購、工程投資、工程質量、工程進度以及工程建設檔案資料等事項安排特別監管措施,應在合同中明確監管的主體、內容、方法和程序,以及費用安排。

第34條. 建設期違約和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各方在建設期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梢曈绊憣⑦`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第七章 政府移交資產

本章重點約定政府向社會資本主體移交資產的準備工作、移交范圍和標準、移交程序及違約責任等。

本章適用于包含政府向社會資本主體轉讓或出租資產的合作項目。 第35條. 移交前準備

項目合同應對移交前準備工作做出安排,以保證項目順利移交,內容一般包括: (1)準備工作的內容和進度安排。 (2)各方責任和義務。

(3)負責移交的工作機構和工作機制等。 第36條. 資產移交

合同應對資產移交以下事項進行約定: (1)移交范圍,如資產、資料、產權等。 (2)進度安排。 (3)移交驗收程序。

(4)移交標準,如設施設備技術狀態、資產法律狀態等。 (5)移交的責任和費用。 (6)移交的批準和完成確認。

(7)其他事項,如項目人員安置方案、項目保險的轉讓、承包合同和供貨合同的轉讓、技術轉讓及培訓要求等。

第37條. 移交違約及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資產移交過程中各方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梢曈绊憣⑦`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第八章 運營和服務

本章重點約定合作項目運營的外部條件、運營服務標準和要求、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資、服務計量、運營期保險、政府監管、運營支出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本章適用于包含項目運營環節的合作項目。 第38條. 政府提供的外部條件

項目合同應約定政府為項目運營提供的外部條件,如:

(1)項目運營所需的外部設施、設備和服務及其具體內容、規格、提供方式(無償提供、租賃等)和費用標準等。

(2)項目生產運營所需特定資源及其來源、數量、質量、提供方式和費用標準等,如污水處理廠的進水來源、來水量、進水水質等。

(3)對項目特定產出物的處置方式及配套條件,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污泥的處置,垃圾焚燒廠的飛灰、灰渣的處置等。

(4)道路、供水、供電、排水等其他保障條件。 第39條. 試運營和正式運營 項目合同應約定試運營的安排,如: (1)試運營的前提條件和技術標準。 (2)試運營的期限。 (3)試運營期間的責任安排。 (4)試運營的費用和收入處理。 (5)正式運營的前提條件。

(6)正式運營開始時間和確認方式等。 第40條. 運營服務標準

項目合同應從維護公共利益、提高運營效率、節約運營成本等角度,約定項目運營服務標準。詳細內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服務范圍、服務內容。 (2)生產規?;蚍漳芰?。

(3)技術標準,如污水廠的出水標準,自來水廠的水質標準等。 (4)服務質量,如普遍服務、持續服務等。

(5)其他要求,如運營機構資質、運營組織模式、運營分包等。 第41條. 運營服務要求變更

項目合同應約定運營期間服務標準和要求的變更安排,如:

(1)變更觸發條件,如因政策或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變更運營服務標準等。

(2)變更程序,包括變更提出、評估、批準、認定等。 (3)新增投資和運營費用的承擔責任。 (4)各方利益調整方法或處理措施。 第42條. 運營維護與修理

項目合同應約定項目運營維護與設施修理事項。詳細內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項目日常運營維護的范圍和技術標準。 (2)項目日常運營維護記錄和報告制度。 (3)大中修資金的籌措和使用管理等。 第43條.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資 對于運營期間需要進行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資的合作項目,項目合同應對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資的范圍、觸發條件、實施方式、投資控制、補償方案等進行約定。

第44條. 主副產品的權屬

項目合同應約定在運營過程中產生的主副產品(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等)的權屬和處置權限。

第45條. 項目運營服務計量

項目合同應約定項目所提供服務(或產品)的計量方法、標準、計量程序、計量爭議解決、責任和費用劃分等事項。

第46條. 運營期的特別補償

項目合同應約定運營期間由于政府特殊要求造成社會資本主體支出增加、收入減少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程序及協商機制等。

第47條. 運營期保險

項目合同應約定運營期需要投保的險種、保險范圍、保險責任期間、保額、投保人、受益人、保險賠償金的使用等。

第48條. 運營期政府監管

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自身行政職能對項目運營進行監管,社會資本主體應當予以配合。政府可在不影響項目正常運營的原則下安排特別監管措施,并與社會資本主體議定費用分擔方式,如:

(1)委托專業機構開展中期評估和后評價。

(2)政府臨時接管的觸發條件、實施程序、接管范圍和時間、接管期間各方的權利義務等。

第49條. 運營支出

項目合同應約定社會資本主體承擔的成本和費用范圍,如人工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財務費用、保險費、管理費、相關稅費等。

第50條. 運營期違約事項和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各方在運營期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梢曈绊憣⑦`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第九章 社會資本主體移交項目

本章重點約定社會資本主體向政府移交項目的過渡期、移交范圍和標準、移交程序、質量保證及違約責任等。 本章適用于包含社會資本主體向政府移交項目的合作項目。 第51條. 項目移交前過渡期

項目合同應約定項目合作期屆滿前的一定時期(如12個月)作為過渡期,約定過渡期安排,以保證項目順利移交。內容一般包括:

(1)過渡期的起訖日期、工作內容和進度安排。 (2)各方責任和義務,包括移交期間對公共利益的保護。

(3)負責項目移交的工作機構和工作機制,如移交委員會的設立、移交程序、移交責任劃分等。

第52條. 項目移交

對于合作期滿時的項目移交,項目合同應約定以下事項:

(1)移交方式,明確資產移交、經營權移交、股權移交或其他移交方式。 (2)移交范圍,如資產、資料、產權等。 (3)移交驗收程序。

(4)移交標準,如項目設施設備需要達到的技術狀態、資產法律狀態等。 (5)移交的責任和費用。 (6)移交的批準和完成確認。 26

(7)其他事項,如項目人員安置方案、項目保險的轉讓、承包合同和供貨合同的轉讓、技術轉讓及培訓要求等。

第53條. 移交質量保證 項目合同應明確如下事項:

(1)移交保證期的約定,包括移交保證期限、保證責任、保證期內各方權利義務等。

(2)移交質保金或保函的安排,可與履約保證結合考慮,包括質保金數額和形式、保證期限、移交質保金兌取條件、移交質保金的退還條件等。

第54條. 項目移交違約及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項目移交過程中各方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梢曈绊憣⑦`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第十章 收入和回報

本章重點約定合作項目收入、價格確定和調整、財務監管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55條. 項目運營收入

項目合同應按照合理收益、節約資源的原則,約定社會資本主體的收入范圍、計算方法等事項。詳細內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社會資本主體提供公共服務而獲得的收入范圍及計算方法。 (2)社會資本主體在項目運營期間可獲得的其他收入。

(3)如涉及政府與社會資本主體收入分成的,應約定分成機制,如分成計算方法、支付方式、稅收責任等。

第56條. 服務價格及調整

項目合同應按照收益與風險匹配、社會可承受的原則,合理約定項目服務價格及調整機制。

1.執行政府定價的價格及調整

(1)執行政府批準頒布的項目服務或產品價格。

(2)遵守政府價格調整相關規定,配合政府價格調整工作,如價格聽證等。 2.項目合同約定的價格及調整 (1)初始定價及價格水平年。

(2)運營期間的價格調整機制,包括價格調整周期或調價觸發機制、調價方法、調價程序及各方權利義務等。

第57條. 特殊項目收入

若社會資本主體不參與項目運營或不通過項目運營獲得收入的,項目合同應在法律允許框架內,按照合理收益原則約定社會資本主體獲取收入的具體方式。

第58條. 財務監管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事關公共利益,項目合同應約定對社會資本主體的財務監管制度安排,明確社會資本主體的配合義務,如:

(1)成本監管和審計機制。 (2)年度報告及專項報告制度。 (3)特殊專用賬戶的設置和監管等。 第59條. 違約事項及其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各方在收入獲取、補貼支付、價格調整、財務監管等方面的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梢曈绊憣⑦`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變更

本章重點約定不可抗力事件和法律變更的處理事項。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60條. 不可抗力事件

項目合同應約定不可抗力的類型和范圍,如自然災害、社會異常事件、化學或放射性污染、核輻射、考古文物等。

第61條. 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和評估

項目合同應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及其影響后果評估程序、方法和原則。對于特殊項目,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標準。

第62條.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期間各方權利和義務

項目合同應約定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各方權利和義務,如及時通知、積極補救等,以維護公共利益,減少損失。

第63條. 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

項目合同應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程度,分別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可協商變更或解除項目合同;造成合同履行中斷,可繼續履行合同并就中斷期間的損失承擔做出約定;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應約定解除合同。

第64條. 法律變更

項目合同應約定,如在項目合同生效后發布新的法律、法規或對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影響項目運行或各方項目收益時,變更項目合同或解除項目合同的觸發條件、影響評估、處理程序等事項。

第十二章 合同解除

本章重點約定合同解除事由、解除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后的財務安排、項目移交等事項。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65條. 合同解除的事由

項目合同應約定各種可能導致合同解除的事由,包括:

(1)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各方不能就合同變更達成一致。

(2)發生法律變更,各方不能就合同變更達成一致。 (3)合同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4)社會資本主體破產清算或類似情形。 (5)合同各方協商一致。

(6)法律規定或合同各方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66條. 合同解除程序 項目合同應約定合同解除程序。 第67條. 合同解除的財務安排

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項目合同中具體約定各種合同解除情形時的財務安排,以及相應的處理程序。如:

(1)明確各種合同解除情形下,補償或賠償的計算方法,賠償應體現違約責任及向無過錯方的利益讓渡。補償或賠償額度的評估要堅持公平合理、維護公益性原則,可設計具有可操作性的補償或賠償計算公式。

(2)明確各方對補償或賠償計算成果的審核、認定和支付程序。 第68條. 合同解除后的項目移交

項目合同應約定合同解除后的項目移交事宜,可參照本指南“項目移交”條款進行約定。

第69條. 合同解除的其他約定

結合項目特點和合同解除事由,可分別約定在合同解除時項目接管、項目持續運行、公共利益保護以及其他處置措施等。

第十三章 違約處理

其他章節關于違約的未約定事項,在本章中予以約定;也可將關于違約的各種約定在本章集中明確。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70條. 違約行為認定

項目合同應明確違約行為的認定以及免除責任或限制責任的事項。 第71條. 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項目合同應明確違約行為的承擔方式,如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及其他補救措施等。

第72條. 違約行為處理 項目合同可約定違約行為的處理程序,如違約發生后的確認、告知、賠償等救濟機制,以及上述處理程序的時限。

第十四章 爭議解決

本章重點約定爭議解決方式。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73條. 爭議解決方式 1.協商

通常情況下,項目合同各方應在一方發出爭議通知指明爭議事項后,首先爭取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協商條款的編寫應包括基本協商原則、協商程序、參與協商人員及約定的協商期限。若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問題,則采用調解、仲裁或訴訟方式處理爭議。

2.調解

項目合同可約定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并明確調解委員會的組成、職權、議事原則,調解程序,費用的承擔主體等內容。

3.仲裁或訴訟

協商或調解不能解決的爭議,合同各方可約定采用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采用仲裁方式的,應明確仲裁事項、仲裁機構。

第74條. 爭議期間的合同履行

訴訟或仲裁期間項目各方對合同無爭議的部分應繼續履行;除法律規定或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發生爭議為由,停止項目運營服務、停止項目運營支持服務或采取其他影響公共利益的措施。

第十五章 其他約定

本章約定項目合同的其他未盡事項。 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75條. 合同變更與修訂

可對項目合同變更的觸發條件、變更程序、處理方法等進行約定。項目合同的變更與修訂應以書面形式作出。

第76條. 合同的轉讓

項目合同應約定合同權利義務是否允許轉讓;如允許轉讓,應約定需滿足的條件和程序。 第77條. 保密

項目合同應約定保密信息范圍、保密措施、保密責任。保密信息通常包括項目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或合同各方約定的其他信息。

第78條. 信息披露

為維護公共利益、促進依法行政、提高項目透明度,合同各方有義務按照法律法規和項目合同約定,向對方或社會披露相關信息。詳細披露事項可在合同附件中明確。

第79條. 廉政和反腐

項目合同應約定各方恪守廉潔從政、廉潔從業和防范腐敗的責任。 第80條. 不棄權

合同應聲明任何一方均不被視為放棄本合同中的任何條款,除非該方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任何一方未堅持要求對方嚴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規定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被視為對任何上述條款的放棄或對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權利的放棄。

第81條. 通知

項目合同應約定通知的形式、送達、聯絡人、通訊地址等事項。 第82條. 合同適用法律

項目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83條. 適用語言

項目合同應約定合同訂立及執行過程中所采用的語言。對于采用多種語言訂立的,應明確以中文為準。

第84條. 適用貨幣

明確項目合同所涉及經濟行為采用的支付貨幣類型。 第85條. 合同份數

項目合同應約定合同的正副本數量和各方持有份數,并明確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86條. 合同附件

項目合同可列示合同附件名稱

第五篇:地下綜合管廊PPP項目合同

一、關于綜合管廊試點城市專項財政補助在PPP項目中的補貼方式的約定

根據財建[2014]839號,本項目已申請到地下綜合管廊試點城市專項資金補助總額為9億元(以下簡稱“專項資金補助”)。由于財建[2014]839號并未就專項資金補助如何使用作具體的規定,參照財金(2016)90號、PPP項目合同指南等有關規定,在本項目的PPP項目合同中我們設計了一系列的條款,根據專項補助資金的具體到位時間,將該補助作為投資補助或運營補助用于不同的項目階段,一方面減少項目公司總投資,即項目公司(社會資本)自有資金和融資款的使用,從而降低政府在運營期內的政府付費額,一方面直接減輕政府在運營期內的付款壓力。每個階段資金補助使用方式約定如下:

1、前期工作階段

由于該階段中大部分工作由政府方負責完成,因此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可由政府方利用專項資金補助直接承擔本項目前期工作的費用支出,不計入項目公司總投資。

2、建設期階段

在建設期內項目工程由項目公司發包給施工方完成,工程款均由項目公司支付給施工方,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可由政府將專項資金補助撥付至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將專項資金補助全款用于工程款的支付。項目竣工結算時將專項資金補助從項目公司總投資中進行扣減,并根據最終的審計決算總投資對可行性缺口補貼進行調整。

3、運營階段

在運營期內,專項資金補助用于沖減政府方應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補貼。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在運營期內,政府方根據績效考核結果最終確定當年的可行性缺口補貼額以后,可安排專項資金補助用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可行性缺口補貼。

二、關于使用者付費的約定

本項目的使用者為供水、給排水、雨水、供熱、燃氣、通訊、廣播電視等入廊管線的管理單位。本項目使用者付費即為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分為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兩部分。

1、關于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的確定主體

對于發改價格(2015)2745號文中“具備協商定價條件”和“暫不具備供需雙方協商定價條件”的含義目前并沒有進一步的解讀和明確。結合本項目的實際情況,本PPP項目合同約定,對于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最終采用項目公司和管線單位在市政府的指導下協商確定的方式,既尊重供需雙方平等協商的原則,也確保價格合理不過分偏離政府指導基準價。

2、關于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的定價依據

根據上述規定,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

1、入廊費總額根據管線單獨敷設成本及管廊收容容量初步估算,再結合直埋成本分攤法和專用界面分攤法,取兩種方法的平均值計算出各種管線入廊費綜合分攤比例。最終用“入廊費總額*各種管線入廊費綜合分攤比例”的公式計算出的金額作為項目公司和各管線單位價格協商的依據。

2、日常維護費根據(項目公司實際發生的日常維護費+合理經營利潤)*各種管線入廊費綜合分攤比例計算出的金額確定。

3、關于使用者付費收取不足的風險

管廊項目最大的風險就是入廊率不足。雖然國辦發(2015)61號規定“已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該區域內的所有管線必須入廊。在地下綜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線的,規劃部門不予許可審批,建設部門不予施工許可審批,市政道路部門不予掘路許可審批。既有管線應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有序遷移至地下綜合管廊。”但在實際操作中管線單位的入廊工作進展并不順利,因此入廊率不足導致的使用者付費收取不足將是本項目最大的風險之一。

因此,在本PPP項目合同中針對這一問題作如下約定:

(1)已建管廊區域禁止管線單位自行建設管線

在PPP項目合同中政府方承諾:在項目期限內,對項目公司已建設地下管廊的城市道路,除以下情況外,按照管廊專項規劃的要求,不再批準管線單位挖掘道路建設管線:

-無法納入管廊的管線;

-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鏈接管線。

(2) 非因項目公司原因導致的使用者付費不足部分政府方予以補足

在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對于雙方在項目合同中約定的“入廊費總額”,若非因項目公司的原因導致實際收取的管線入廊費低于“入廊費總額”,則由政府方補足缺口部分;若項目公司實際收取的管線入廊費超過“入廊費總額”,則相應扣減政府可行性缺口補貼;若非因項目公司原因導致日常維護費的缺口部分,由政府補足,待項目公司收取后歸還政府方。

4、入廊費的價格調整而導致的使用者付費總額變化

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如下:在《入廊協議》簽訂后,若國家發布地下綜合管廊的收費標準指導文件,則項目公司須根據新頒布的標準向管線單位收取入廊費。屆時,若根據新標準實際收取的入廊費高于合同中約定的入廊費總額時,超出部分在可行性缺口補貼中相應扣減;若根據新標準實際收取的入廊費低于合同中約定的入廊費總額,差額部分由政府方予以補足。

三、關于政府可行性缺口補貼確定和調整的約定

1、可行性缺口補貼的確定

本PPP項目合同中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補貼為本項目采購的競價標的。社會資本根據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可研估算值以及估算的入廊費總額和日常維護費自行計算投報。

2、可行性缺口補貼的調整

由于社會資本所投報的可行性缺口補貼是基于可研估算值,而可研估算值與最終竣工審計決算值會有較大偏差。因此在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將根據審計決算總投資對可行性缺口補貼進行調整。調整機制如下:

若最終決算審計確定的總投資與本項目可研報告的估算總投資不一致時,則相應增減項目可行性缺口補貼金額,雙方在項目合同中約定了具體適用的調整公式。

四、關于收入不足時政府方放棄分紅權的約定

本項目項目公司由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共同出資設立。本PPP項目合同對項目公司的利潤分配作如下約定:

在某一個會計內,若項目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低于合理標準時,則項目公司的利潤優先分配給社會資本方,在這種情況下仍不能滿足社會資本方自有資金收益率要求的,政府方不予額外補償,若滿足社會資本方自有資金收益率要求且有剩余的,則剩余部分利潤由政府方出資代表享有。

在某一個會計內,若項目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高于合理標準時,則股東按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五、關于工程變更降低成本的收益分享機制的約定

為鼓勵項目公司在保證工程可用性和工程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建設成本、提高效率,在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由項目公司提出工程變更降低建設成本時的收益分享機制,以此鼓勵項目公司降低成本,具體約定如下:

在建設期內,若項目公司提出工程變更使得本項目工程造價降低,對該變更所帶來的直接成本的減少以及對應的收益部分的節省,由政府方和項目公司按照30%:70%的比例一次性分享收益,減少部分的30%由政府以可行性缺口補貼的方式支付給項目公司。

六、關于項目改擴建的約定

在PPP項目合同中通常需要考慮在較長的項目期限內可能面臨的項目設施的改造或擴建。由于改擴建和原有PPP項目設施存在關聯性,為了便于建設、運營和管理,并降低建設和運營的成本,通常繼續由PPP項目的項目公司負責投建和運營。那么就會涉及項目公司再投資的問題,在簽訂PPP項目合同時就對未來可能預見的投資行為作出原則性的約定,一方面可以保護投資人的利益,一方面也可以保證建設投資的順利進行而避免出現扯皮、討價還價的現象。因此在本PPP項目合同中對項目公司的再投資回報進行了約定:

在項目期限內,就本項目的擴建部分,即自然延伸段,項目公司有義務進行投資建設,雙方同時約定了合理的投資收益率。

七、關于交叉施工代建的約定

考慮到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特殊性,可能會與配套道路建設存在交叉施工,為了統籌安排項目工期和施工工作面的障礙,減少政府在施工過程中的協調難度,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

若存在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與配套道路建設交叉施工,則由政府方委托項目公司作為配套道路建設的建設期業主代建配套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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