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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2023-06-03

第一篇: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的審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各級政府為建設主體的投資項目。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含國債資金)投資項目;國家主權外債資金項目;使用各類專項建設資金項目;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對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部門和單位進行審計或調查。

預算執行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包括檢查建設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的真實和合規,評價投資效益情況,提出加強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第五條 審計機關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確保質量的原則,將擬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編入本機關審計項目計劃,有計劃地開展審計工作。

各級審計機關按照確定的審計管轄范圍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加強計劃協調,避免重復監督。

第六條 政府重大投資項目應當在相關合同中列明: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

第七條 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確定項目法人單位或其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作為主要被審計單位,審計通知書只發送建設單位。同時應當在審計通知書中明確,實施審計中將對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單位進行延伸審計或審計調查。延伸審計發現相關單位存在問題需要做出處理處罰的,應當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補發審計通知書,在審計職權范圍內進行處理處罰。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列入審計計劃的竣工決算審計項目,在具備審計條件的情況下,一般應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確需延長審計期限時,應報經審計計劃下達機關批準。

第九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遇有審計力量不足或者相關專業知識局限等情況時,可根據有關經費預算情況,聘請具有法定資格的注冊會計師或者其他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審計機關應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審計機關要及時制定或修改有關聘請專業人員的工作規范,切實加強對聘請人員審計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切實提高工程價款結算審計質量,對審計發現的多計工程價款等問題,要責令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依法據實結算。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對審計結果有異議,可依照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提請行政復議。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運用先進的信息技術和其他審計技術與方法,積極開展計算機輔助審計,逐步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信息管理系統,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

第十三條 上級審計機關應加強對下級審計機關的工作指導,及時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與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業務規范,提高投資審計工作規范化水平。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在自身職權范圍內對審計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處理處罰;對審計發現的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違法違紀案件線索,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對不屬于審計機關法定處理職權范圍內的問題,應移送有權部門處理;對不屬于本級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問題,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審計機關移交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重要投資項目的審計結果,應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政策法規不完善等問題,應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應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七條 審計人員應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應具備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實踐經驗。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加強對投資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水平。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加強對投資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廉政紀律教育。

審計人員如有下列不當行為之一,審計機關應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二)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行為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四)對聘請專業人員或委托中介機構工作未盡督導和復核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與聘請的專業人員或受托機構串通舞弊的;

(六)造成審計結果重大錯誤,并產生嚴重后果的;

(七)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聘請的專業人員或者委托的中介機構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機關應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企事業單位、社團投資項目的審計,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行為,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范圍和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由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核準目錄》)確定。

前款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核準目錄》中規定具有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逗藴誓夸洝匪Q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目錄》規定由省級政府、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其具體項目核準機關由省級政府確定。

項目核準機關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的核準是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取得依法應當附具的有關文件后,按照規定報送項目核準機關。

第四條 項目核準機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依法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并加強監督管理。

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準機關不得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五條 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擅自增減核準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依法將核準過程、核準結果予以公開。

第七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建立項目核準管理在線運行系統,實現核準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八條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第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項目申請報告應當由項目單位自主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其中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咨詢機構編制。

第十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2

(一)項目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四)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編制并頒布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范文本、項目核準文件格式文本。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原則,制定并公開《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提高工作透明度,為項目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四)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核準程序

第十四條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應當按照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地方企業投資建設應當分別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應當由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分別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屬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權限的項目,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規定由省級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初審的,應當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與其聯合報送。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單位、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當分別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直接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分別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分別附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第十五條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單位補正。 項目核準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報材料,都應當出 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于受理的申報材料,書面憑證應注明編號,項目單位可以根據編號在線查詢、監督核準過程和結果。

第十六條 項目核準機關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后,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評估工作。工程咨詢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單位的項目評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詢機構應當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評估費用由委托評估的項目核準機關承擔,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對于涉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職能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八條 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九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單位。

項目核準機關需要委托評估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將咨詢評估和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面告知項目單位。

第二十條 對于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并依法將核準決定向社會公開;對于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屬于國務院核準權限的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國務院的意見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決定書。

項目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決定書應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初審機關。

第二十一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強化自我約束,制定并嚴格遵守內部《工作規則》,明確受理申請、要件審查、委托評估、征求行業審查意見、內部會簽、限時辦結、信息公開等辦事規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準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核準內容及效力 第二十三條 項目核準機關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調控政策;

(二)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準入標準;

(三)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了資源;

(四)不影響我國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和生態安全;

(五)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項目核準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的30個工作日之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六條 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調整申請。原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四)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會同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稽察和監管。

第二十八條 對于未按規定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審批、節能審查意見的項目,各級項目核準機關不得予以核準。對于未按規定履行核準手續或者未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二十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加快完善信息系統,建立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準入標準、誠信記錄等信息的橫向互通制度,及時通報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情況,實現行政審批和市場監管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條 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準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準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不予核準的;

(四)擅自增減核準審查條件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條 項目核準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工程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受項目核準機關委托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的,項目核準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已經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該項目核準文件,已經開工建設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屬于實行核準制的范圍但未依法取得項目核準文件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照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具有項目核準權限的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核準目錄》規定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镀髽I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9號令)同時廢止。

第三篇: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體制,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保證投資效益發揮,根據國家關于建設項目管理程序的規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固定資產項目管理流程圖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是基本建設程序中的重要環節,是考核項目投資計劃目標實現程度,保證項目正常運行、發揮效益的基本措施。任何適用本辦法的建設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資或政府融資的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設項目。經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和國家有關部門委托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驗收的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竣工驗收是指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全面檢查考核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活動。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省、市、縣分級管理。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為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的綜合管理;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對其審批項目的竣工驗收進行綜合管理。

第二章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依據和條件

第六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

1、經審批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變更設計、調整概算、實施方案及其批復文件。

2、政府有關部門對規劃、土地、環保、節能、消防、職業衛生、生產安全、資源使用及其它有關事項的批復。

3、國家、省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建設標準、現行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驗收規范和質量標準等有關規定。

4、施工圖紙和設備技術說明書;引進技術或成套設備的建設項目,還應出具簽訂的合同和國外提供的設計文件等資料。

5、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投標文件及其合同。

第七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和公用設施,基本按設計文件要求建成,能夠滿足生產或使用的需要。

2、主要工藝設備及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中規定的合格產品。

引進的國外設備應按合同要求完成負荷調試考核,并達到規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3、工程質量、土地、規劃、環保、職業健康安全、消防、節能等已通過專項驗收、核查、評定,可同時交付使用。

4、編制完成竣工決算報告,并經審計部門審計,或經驗收主管部門認可,選擇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完成審核。

5、建設項目的檔案資料齊全、完整,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規定。

6、生產流動資金已落實,生產準備工作基本完成,能適應投產初期的需要。

7、大型工業建設項目的整體或單項工程已形成部分生產能力,可以從實際情況出發,對已完成的工程和設備,組織驗收。

基本符合以上竣工驗收條件,雖有部分零星工程和少數尾工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和使用,在對剩余工程按設計留足投資的情況下,可以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程序

第八條 建設項目建成后,由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自行組織驗收后認為達到設計要求,工業項目經聯合試運轉能生產出合格的產品,應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項目專項驗收申請。

專項驗收是指國家法律有明確規定的由專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驗收,包括工程質量、環保、消防、檔案、職業衛生、安全、節能等。

第九條 專項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向投資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報送驗收計劃。

第十條 投資主管部門收到驗收申請報告后,經初步審核確認基本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可開展項目總體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一條 投資主管部門可根據項目規模大小、復雜程度的不同組成相應的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負責項目的全面驗收工作。

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可由以下單位組成:投資主管部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環保、質量監督、職業衛生、安全、消防、節能、檔案、財政、審計、建設等部門和各投資方。

生產(使用)接收、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參加驗收工作,并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各項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接到總體驗收通知后,應組織準備相關資料,內容包括:

1、竣工報告:由建設單位提出的項目總報告,具體包括:工程總結、試生產報告、財務決算報告和環保、消防、職業安全衛生、防疫、檔案等專項報告。

2、設計報告:項目設計單位提交的項目設計情況報告。

3、施工報告:施工單位提交的項目施工情況報告。

4、監理報告:項目監理單位提交的項目監理和質量情況報告。

5、質檢報告:政府質檢部門提交的項目質量監督評定報告。

6、項目竣工圖:建設單位提交的項目竣工圖。

7、工程其他需要說明的資料。

第十三條 竣工驗收的主要工作任務:

1、審查項目是否達到竣工驗收、交付生產(使用)的要求。

2、檢查工程執行情況。有無計劃外工程,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范圍、提高建設標準等問題;因特殊情況,調整項目的主要工程內容及投資的,是否經過原設計審批部門同意;建設項目的輔助工程、環境保護工程、勞動安全衛生、消防設施及其外部的配套項目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并發揮作用。

3、檢查資金使用情況。資金的來源是否正當、落實;是否按計劃撥付;資金運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無非法轉移挪用、侵吞國家建設資金的行為;概、預算的執行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定額,概預算超支的情況和原因;材料、設備購置,使用是否合理,有無管理不善,造成損失浪費的現象。

4、檢查設計情況。工程建設中的設計變更是否符合規定,采用的工藝流程是否先進合理,符合國情;設備選型是否先進、適用;設計質量是否優良,設計文件的深度是否符合建設和生產的要求。

5、檢查施工情況。施工組織設計是否合理,工程質量是否達到規范要求,其合格率或優良度情況;竣工圖是否編制完成,建設工期是否符合合同規定;施工單位有否存在層層轉包和違規分包問題,有無違法違紀行為。檢查監理單位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監理工作,監理報告是否完整可靠。

6、檢查竣工決算。主要包括:竣工決算報告和財務決算說明書是否編制完成;審計部門是否已出具審計報告;投資10億元以上的項目是否出具稽查報告。

7、檢查生產準備工作,考核試生產情況和實際形成的生產能力,確定正式交付生產(使用) 的日期。

8、檢查招投標情況。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等是否按有關法規和文件進行招投標。

9、對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審定其內容、數量、投資和完成期限,由建設單位負責完成,這部分實際投資可依據具體情況進行結算,直接列入竣工決算。

10、對竣工驗收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做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解決意見。

11、對建設單位整理完成的工程建設文件和技術檔案進行審核,并辦理移交生產(或使用)單位手續。

12、審定技術經濟指標對比分析報告。

第十四條 竣工驗收工作結束時,應通過竣工驗收報告,形成竣工驗收鑒定意見書。由主管部門加蓋竣工驗收專用章的《山西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鑒定意見書》為項目通過竣工驗收的正式文件。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應盡快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建設項目固定資產移交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運行管理單位組成的交接小組負責。項目主管部門派代表參加并擔任組長;交接小組根據批準文件和竣工圖,對項目交付使用財產總表、項目交付使用財產明細表逐項核查確認后,交接小組成員簽名,辦理項目固定資產交接簽證。

第十六條 項目投資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根據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大小、工藝復雜程度,對部分建設項目委托市發展改革部門或省直有關廳局進行驗收或預驗收。預驗收工作可參照上述各款進行。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驗收條件后,應在一年內辦理竣工驗收手續(行業有規定者除外)。辦理竣工驗收確有困難的,經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延長期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對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項目擅自超過原批準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資金用途的,經履行有關手續和整改后,再予以驗收。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進行或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竣工驗收擅自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投資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內補辦驗收手續。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執行的有關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等如有新的變化,按新規定執行。行業有特殊要求或技術性較強的建設項目,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執行有關行業的特殊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篇: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現將《**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縣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行為,提升政府投資審計質量和成效,充分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的政府投資項目必須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咨詢和代理等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也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包括下列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

(一)財政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政府投資者實質上擁有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控制權的;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會捐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的;

(四)社會公益性資金投資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

(六)政府交辦的其它項目。

第四條 縣審計局按照管轄權限開展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竣工決算審計和績效審計。

縣審計局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有重點地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

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縣審計局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五條 縣審計局依法獨立行使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縣審計局依法進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h審計局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證據或材料。

第六條 縣審計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并依照有關規定將審計結果向有關部門通報或進行審計公告??h審計局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縣審計局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或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參加??h審計局應當加強對聘請人員和委托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縣審計局從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審計人員(包括臨時借用、聘用人員,下同)在職期間不得在社會中介組織從事造價咨詢、服務工作,且不能有直系親屬在社會中介組織從事本縣造價咨詢、服務工作。

第八條 縣審計局和審計人員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投資項目計劃管理

第九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縣發展和改革局與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自政府投資項目和投資計劃批準(核準、備案)之日起20日內,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文件和投資計劃抄送縣審計局。

建設單位應當自項目開工后30日內將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資金來源及項目招投標資料、合同協議等基本情況報送縣審計局。

財政評審中心應當在評審后7日內將評審結果報送縣審計局。

第十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在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在28日內主動將完整的工程結算資料報送縣審計局進行審計。

對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評審結論,縣審計局認為有必要審計的,應予以審計。

縣審計局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按以下規定期限出具審計報告。對情況復雜,確需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報經審計局主要負責人批準,且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

(一)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工程項目,20個工作日;

(二)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工程項目,30個工作日;

(三)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工程,45個工作日;

(四)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工程項目,60個工作日;

(五)1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9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縣審計局應當將擬審計的預算執行審計、竣工決算審計項目和跟蹤審計項目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工程結算造價審計不納入計劃,縣審計局根據送審情況合理安排。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二條 實施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對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建設實施階段和竣工交付階段進行全過程審計監督,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實施情況;

(二)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三)工程資金管理及財務核算情況。

第十三條 實施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項目投資情況;

(二)項目合同中與項目資金相關條款內容及履行情況;

(三)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情況;

(四)工程造價情況;

(五)項目設備、材料等物資采購和工程管理情況;

(六)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

(七)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代理等單位資質等級及其收取費用標準;

(八)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

(二)項目規模及總投資預算的執行情況,資金到位情況以及對項目建設的影響;

(三)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及規劃實施情況;

(四)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監理、咨詢、代理等費用支出情況;

(五)招標投標的財務收支情況;

(六)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轉出、核銷情況;建設單位管理費提取和開支情況;

(七)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八)項目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

(九)工程造價及工程價款結算和支付情況;

(十)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情況;

(十一)工程管理和工程質量情況;

(十二)稅費的計提和繳納情況;

(十三)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縣審計局在對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的基礎上,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對其進行分析、評價和提出審計建議。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經濟性,包括項目立項、可研審批(核準)、招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質量、投入和項目造價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項目立項、可研、招投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管理政策、原則、制度、措施、組織結構、資金利用及其執行情況;

(三)效果性,包括項目的預期目標、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情況。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十六條 縣審計局應加強對隱蔽工程及工程變更事項的現場審計。凡較大變更事項(單項工程變更10萬元以上),建設單位須通知縣審計局進行現場審計監督,縣審計局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審計監督,也可利用其他部門的監督成果。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以及與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代理等單位(以下統稱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縣審計局的要求提供資料,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審計單位及其負責人對本單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八條 對涉及工程造價審計的,審計人員需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審。審計組應當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送達《工程造價對審通知書》,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與審計組進行對審,逾期不對審的視為無異議;對相關單位、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審計或拒不簽署意見的工程項目,縣審計局可根據相關的規定出具審計結論。

第十九條 實施跟蹤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實施過程中凡發生影響工程造價的事項,建設單位應及時通知審計人員到場進行審計監督;對跟蹤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縣審計局以書面形式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及時整改,并按規定出具跟蹤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 凡應當報送縣審計局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須經縣審計局進行工程造價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工程造價以縣審計局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

建設單位在訂立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各項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注明:“必須經縣審計局進行工程造價審計后方可辦理最終竣工決算或工程結算;最終結算價款以縣審計局的審計結論為準。”

縣審計局出具工程造價審計結論之前,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單位的工程價款不得超過合同價款(合同價款調減的以合同調減后價款為準)的75%。

第二十一條 縣審計局對社會中介組織出具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進行核查,有關社會中介組織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有關社會中介組織出具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存在問題的,該社會中介組織應當根據縣審計局核查結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審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政府投資項目規定行為之一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社會中介組織承辦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審核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審計局核查后向社會公告核查結果,并建議有關部門對其不良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價款的;

(二)為建設單位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其他的違法違紀問題。

第二十六條 工程結算中多計少計的工程款應按縣審計局的審計報告予以調整。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根據《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審投發[1996]105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建設單位未按縣審計局的審計結論多付或多簽證應付工程價款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擅自擴大建設規?;蛘咛岣呓ㄖb飾、設備購置標準,擅自進行概算外投資的,根據審計署《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審投發[1996]105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縣審計局對被審計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縣審計局聘請的外部人員或委托的社會中介組織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縣審計局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縣審計局從事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的經費(含跟蹤審計成本和聘請專家及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審計費用),由縣財政據實安排。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縣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規定》(隆政發〔2009〕4號)同時廢止。

第五篇: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政府投資體制,拓寬項目融資渠道,加快城鎮設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BT(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融資是指政府授權的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投標或競爭性談判協議確定項目投資人(以下稱BT投資人),BT投資人承擔項目的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項目建成竣(交)工驗收后移交給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按合同約定支付對價、回購項目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

第三條 本辦法BT融資方式適用于本縣范圍內,由縣本級(含建設平臺)政府投資原則上建安工程費用在1億元(含)以上、鄉鎮投資建安工程費用在5000萬元(含)以上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以及縣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建設項目。項目建設期加回購期一般不少于5年,如項目建設期在2年以內的,項目建設期加回購期一般不少于4年。 第四條 BT融資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我縣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結合地方可支配財力統籌平衡、量力而行、講求效益、規避風險;

(二)公開、公平、公正;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

(四)堅持以概算控制預算,以預算控制決算,嚴格控制項目建設標準和規模,節約投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本縣相關部門的職責:

(一)縣發改局負責BT融資項目的投資管理和綜合協調,會同相關單位督查項目建設、運作情況,做好指導、服務工作;

(二)縣財政局牽頭負責BT融資項目的概算、預算、結算審核,牽頭制訂(審核)資金償還計劃,統籌安排撥付回購資金等工作,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三)縣審計局負責BT融資項目竣(交)工財務決算的審計;

(四)縣住建、國土資源、交通、水利、環保、國資辦、資管辦及監察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BT融資項目的審批、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BT項目業主由縣政府通過授權確定,項目業主的職責:

(一)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基建程序開展項目立項、規劃、用地、環評、水保、初步設計等相關前期工作,負責項目涉及的征地、拆遷、補償、安臵等工作;

(二)編制BT融資實施方案,并按程序報批;

(三)編制項目概算報縣財政局審核,竣(交)工財務決算報縣審計局審計后,作為控制項目總投資和確定項目實際總投資的依據;

(四)組織BT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簽訂與項目相關的合同;

(五)依法確定BT項目的勘察、設計和監理單位;

(六)監督BT投資人資金到位、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情況;

(七)配合BT投資人按規定辦理項目施工建設的各項手續;

(八)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結算、審計、回購等工作;

(九)按照項目合同約定需承擔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BT投資人的職責:

(一)按照項目合同約定注冊成立項目公司,并設立專門賬戶,負責項目投資建設資金足額、按時到位,實行??顚S?

(二)按規定辦理項目施工建設的各項手續;

(三)按照項目合同約定按期保質完成項目工程建設任務和項目移交等各項工作;

(四)為項目投資建設提供履約保證金、保函或項目業主認可的其他履約擔保形式,保證項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五)對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負責,如有分包,承擔總承包的職責;

(六)接受項目業主、政府職能部門及相關監管、審計部門的財務審查及工程質量、安全等監督檢查;

(七)負責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維修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商保修的管理工作;

(八)按照項目合同約定承擔其他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BT項目的實施

第八條 根據縣政府年度融資計劃安排,擬實行BT融資建設的項目,業主單位應擬定初步方案(BT融資主要內容要求)報縣政府審查。經審查同意,確定實行BT融資后,由業主單位牽頭,相關部門派員參加,與意向投資人舉行BT融資談判。

第九條 BT項目融資談判達成初步意向后,由業主單位編制BT融資實施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對未列入縣政府年度融資計劃安排的項目實行BT融資還須報縣人大審議。未經批準同意的項目,不得采取BT模式建設。

第十條 BT融資建設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包括項目審批(核準)、征地拆遷和項目使用土地的落實情況等;

(二)項目融資建設的基本內容、范圍和投資總額和投資比例;

(三)建設期限和工程質量等要求;

(四)項目招標方式、招標內容及范圍、評標辦法與主要標準等;

(五)BT投資人基本資格條件;

(六)BT主要邊界條件(包括回購基數、工程造價下浮率、投資回報率和利息等計算回購總價的因素、回購期限與方式、回購擔保方式、項目移交方式等);

(七)BT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擬給予的政策和條件);

(八)項目資金、進度、質量、安全的監管措施;

(九)回購資金來源安排,支付合同對價計劃;

(十)招標投標進度計劃。

第十一條 BT融資實施方案經批準后,項目業主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BT投資人。通過公開招標方式BT投資人報名不足3家的,經縣政府批準,可采用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BT投資人。

第十二條 BT投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優先鼓勵縣屬企業、大中型國有企業或上市公司獨立承擔項目融資建設),經營情況良好,誠實守信,財務報表等真實可靠,無工程實施劣跡和不良記錄;

(二)具備良好的財務投資實力及銀行資信能力,原則上項目投資人自有資金能夠滿足項目建設需要。自有資金不能滿足項目建設需要的,投標人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不得低于BT融資建設方案中投資概算的30%,并提供金融機構資金證明,其余資金應提供縣級以上金融機構出具的中長期貸款承諾函;

(三)一般要求BT投資人和施工單位是一體的獨立法人,特殊情況下具有投融資優勢和相應資質、工程建設管理優勢的不同獨立法人也可以組成聯合體進行投資建設。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投資建設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聯合體組成單位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家。聯合體各方應簽訂聯合協議,明確牽頭單位、各方工作內容、權利義務以及利潤分配方案。聯合協議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應作為招標過程中資格審查的重要內容。聯合協議簽訂后應報項目業主、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四)具備與所承擔項目相應的施工承包資質,如BT投資人為投資聯合體的,投資聯合體中應有一家具備與所承擔項目相應的施工承包資質要求;

(五)項目招投標文件或合同文件約定的其他條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BT投資人確定后,應在我縣注冊成立項目獨立法人公司,負責BT項目的投融資、建設管理、驗收及項目移交等事項。項目公司的設立不改變BT投資人對項目業主承擔的義務。BT投資人要負責籌集項目資本金并足額到位,保證項目公司取得銀行貸款或其他來源的融資資金,劃入專用資金賬戶。

第十四條 項目業主應與BT投資人簽訂項目BT合同。項目BT合同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相關名詞定義與解釋;

(二)項目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建設方式、工期、質量標準;

(三)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等;

(四)項目前期工作及費用的約定;

(五)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項目投資額預(決)算的構成與評審辦法;

(七)建設期和回購期利息計算辦法;

(八)回購期限與方式;

(九)回購擔保方式;

(十)項目移交條件、移交方式與程序;

(十一)項目投融資建設的監管;

(十二)項目合同履約保障;

(十三)項目合同的終止;

(十四)違約責任;

(十五)爭議解決方式; (十六)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BT投資人應按照現行的相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項目建設,并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工期等要求。涉及項目規模、功能、標準的變更,BT投資人必須經項目業主同意,重大設計變更應履行審批程序。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由BT投資人組織,參照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BT投資人不得將BT項目進行轉包。因項目建設需要,經項目業主書面同意后,可對非主體專項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資質以及分包合同條件應當達到項目合同的原則要求。BT投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帶資施工。

第十七條 BT投資人未經項目業主書面同意,不得變更項目公司股東或股權結構。政府有關部門、項目業主不得為BT投資人對本BT項目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當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項目作為擔保物為BT投資人的投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十八條 項目建成后,由縣審計局對項目工程竣(交)工財務決算進行審計后,作為確定BT投資人實際總投資的依據。

第十九條 BT項目自項目竣(交)工驗收并具備正式交付使用條件后,項目業主會同相關單位,與BT投資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回購條件逐項核查、認定(需中介機構作出結論的,由雙方共同委托的機構作出結論)。

(一)符合回購條件的,項目業主應及時完整的予以接收,給予書面確認,并報縣發改、縣財政及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二)不符合回購條件的,項目業主不得回購,由BT投資人組織整改,直至符合回購條件。經整改仍不符合回購條件的,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處臵辦法處理。

第二十條 項目業主書面確認接收BT項目后,即進入項目的回購期,BT投資人進入保修期。項目業主按合同有關約定向BT投資方支付回購款?;刭徠趦?,BT投資人不得影響項目業主對該項目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BT項目的監管

第二十一條 BT融資項目實施過程中,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BT融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審計,對BT投資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 BT融資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業主應按照項目合同和監理合同的約定對項目的投融資建設以及監理活動進行監管,對BT投資人和監理機構違反合同的行為,項目業主應要求其予以糾正,并依據合同的約定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 BT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業主有權終止項目合同:

(一)不按照項目合同的約定開展項目投融資建設的;

(二)擅自轉讓項目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

(三)擅自停止、中斷項目工程建設影響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資人資不抵債或瀕臨破產等原因導致項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嚴重影響項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在BT融資項目實施過程中,除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項目合同雙方不得終止合同;確因公共利益需要,經縣政府批準可以終止項目合同,但應給予BT投資人相應補償。

第二十五條 項目合同被終止的,BT投資人應當按照項目合同約定或者縣政府的決定移交項目工程,項目業主應當組織對項目工程進行評估,對需要向BT投資人作出補償的,依據項目合同的約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在BT融資項目的前期運作及實施過程中,各參與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單位有下列情形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項目勘察設計單位、咨詢中介單位、監理單位、原材料供應商等,在項目投融資建設過程中有違法或違約行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或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外,三年內不得參與本縣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專業活動。

(二)BT投資人在項目投融資建設過程中有違法或嚴重違約行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或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外,該BT投資人今后不得參與本縣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

(三)項目業主在項目投融資建設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政府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特殊的在建項目,經縣政府研究同意亦可實行BT融資建設,相關運作流程和要求原則應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施工單位選擇、結算等具體事項可在BT合同中另行約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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