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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計劃生育假規定

2023-03-28

在日常工作中我們總是面臨著一些工作任務和目標,特別是對于營銷工作而言,有年度工作任務,季度工作任務,月度工作任務,每周工作任務,甚至每日工作任務。在進行工作任務之前,我們就要提前做好計劃工作,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山東省計劃生育假規定》,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第一篇:山東省計劃生育假規定

產假、產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規定匯總 (轉載

樓主發表于 2011-01-28 12:24:31

閱讀: 323

5產假: 收藏: 4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 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 順延。

產前假: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

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 個月。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

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

注: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歸納一下,這些假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必須享受的假期,單位無權剝奪,另一類是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相關假期的待遇規定

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資可按病假工資標準發放。

二、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

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里的本人工 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在增加工資時應作出勤對待。”

三、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如已參加了生育保險,根據生育保險的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醫療津貼,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生育生活津貼的標準是該本人繳納 社會保險的基數,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醫療津貼3000元。如員工所在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產假期間應當按規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 資。女職工應當得到的生育保險其他待遇,也應當由單位承擔。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 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 助。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后,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還有要提醒大家一點: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由于繳費基數是與工資相關的,一般情況下是不會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才會生育津貼比工資低。低的部分應由單位補足。

規定是這樣的:“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工資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

權利受到侵害時怎么辦

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權利受到侵害時,女職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是向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

二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應該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

三是對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決定或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 根據廈門新勞動法產檢假規定:

5.4.1 產檢假

· 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 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根據國家《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篇:深圳有關產假、產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規定及待遇

深圳有關產假、產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規定及待遇

-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產前假】: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

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

注: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歸納一下,這些假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必須享受的假期,單位無權剝奪,另一類是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p.s晚育的年齡規定:我國關于晚婚晚育年齡的規定是:國家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或者女年滿二十三周年初婚,為晚婚。女年滿二十四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二十三周歲結婚后懷孕的初次生育,為晚育。

晚婚晚育應享受的待遇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的、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二、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相關假期的待遇規定】:

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資可按病假工資標準發放。

二、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

原市勞動局明確: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 在增加工資時應作出勤對待。”

三、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如已參加了生育保險,根據生育保險的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醫療津貼,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生育生活津貼的標準是該本人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醫療津貼3000元。如員工所在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產假期間應當按規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女職工應當得到的生育保險其他待遇,也應當由單位承擔。

第三篇:陪護假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

第四篇:產假、哺乳假法律規定

根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一、第一胎產假最新規定

1、女職工生育產假98天,合法生育的另延長產假60天。

2、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3、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二、第二胎產假規定

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就等于98+60=158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

哺乳假法律規定

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動計劃生育,促進優生優育,提高民族素質,國家制定了女職工哺乳假的規定。具體如下: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

[1]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立哺乳室。機場、車站、碼頭、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母嬰室,并配備相應的設施,為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3、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七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假期時長

哺乳假一年(寶寶出生后一年計算),可以享受每天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可以合并為1小時。提前一小時下班或晚上班1小時(哺乳假含人工喂養)。

1、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為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并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2、嬰兒滿周歲后,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3、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癥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5、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能以懷孕、生育、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五篇:成都市產假、哺乳假規定

產假規定:

90天基本產假+母乳喂養假30天=120天(順產標準天數)

1、 規定產假為90天,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2、 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3、 晚育增加產假30天(女性24歲算晚育)

4、 母乳喂養假30天

5、 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哺乳假的規定:

1、嬰兒一周歲內每天1小時哺乳時間。

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喂養(包括人工喂養)。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

2、延長滿一周歲體弱嬰兒喂養時間

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3、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其它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產假期間福利待遇:

一 、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如已參加了生育保險,根據生育保險的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醫療津貼,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生育生活津貼的標準是該本人繳納 社會保險的基數,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醫療津貼3000元。如員工所在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產假期間應當按規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女職工應當得到的生育保險其他待遇,也應當由單位承擔。

二、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 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

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后,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資可按病假工資標準發放。

四、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

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里的本人工 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在增加工資時應作出勤對待。”

提醒: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由于繳費基數是與工資相關的,一般情況下是不會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才會生育津貼比工資低。低的部分應由單位補足。

規定是這樣的:“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工資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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