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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3-03-28

第一篇:山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遵循科學規劃、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經費,完善道路基礎設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交通事故應急機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狀況評估機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交通、建設、規劃、農機、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氣象等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道路交通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所屬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屬車輛的管理工作,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法制教育的內容。學校應當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綜合素質評定。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社會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安全檢查、加強道路巡查、治理超速超載和處理交通事故,定期對機動車駕駛人組織安全教育,切實維護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義務;有權勸阻、舉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報告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組織指導下,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人

第八條 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申請登記的機動車必須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后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逾期六十日不申領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應當重新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第九條 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電動汽車、電動摩托車和其他新能源車輛實行登記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機動車加裝壓縮天然氣或者液化石油氣等燃料裝置,應當在具有改裝資質的單位進行改裝,取得改裝合格證后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公路營運載客汽車、旅游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車輛,應當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保持行駛記錄儀正常運行。公路營運載客汽車、旅游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等車輛安裝的行駛記錄儀應當具有衛星定位功能。

第十二條 注冊登記的營運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的車門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單位名稱、核定載客人數、核定載質量等內容。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粘貼符合技術條件的反光標志。

第十三條 教練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懸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教練車號牌,安裝教練員可以控制車輛行駛的安全裝置,兩側車門噴涂單位名稱。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校車,建立政府扶持、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管理規范的校車運營與管理機制。

校車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并噴涂或者設置統一的專用標志。

禁止貨運汽車、拖拉機接送、搭載學生和學齡前兒童。

第十五條 禁止機動車安裝和使用影響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正常監測的裝置、材料以及妨礙行人或者其他車輛安全通行的照明、音響等裝置。

第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具有法定資質。維修車輛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送修人的身份證明、車輛牌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以及承修項目。

機動車維修單位發現送修車輛有盜搶、拼裝、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并配合調查。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加強對報廢車輛的監督管理,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行強制報廢。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交通等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責,及時查處非法生產、銷售、拼裝、擅自改裝車輛(包括車輛成品及配件)和非法回收報廢車輛的行為。

第十八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單位應當具有法定資質。報廢機動車回收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報廢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車輛牌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回收日期以及報廢車輛解體過程中拍攝的照片等圖像資料。

報廢機動車回收單位應當向報廢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車輛回收證明,及時將報廢機動車信息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并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相關知識和駕駛技能,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后,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提倡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一年以上駕駛經歷后再駕駛車輛進入高速公路行駛。

第二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具有相應準駕車型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并且最近三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未滿十二分和無致人重傷、死亡的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交通事故,負有同等責任、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在交通事故發生地或者駕駛證核發地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相關知識教育。

第二十三條 實行機動車駕駛人駕駛安全信息公開制度。駕駛人駕駛安全信息包括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和涉及駕駛安全的其他信息。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并及時公布、更新相關信息,為單位和個人查詢提供便利。 第二節 非機動車

第二十四條 對規定種類的非機動車實行登記管理。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需要登記的具體種類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應當簡化手續,便民快捷,一次性收取牌證工本費。

自行車不實行登記制度。自行車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時按照規定對自行車統一編號、敲印、建立臺帳,定期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對列入登記范圍的非機動車車型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組織安全技術認證,認證合格的,對其型號和安全技術參數予以公告。列入公告的非機動車申領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登記。

第二十六條 申請非機動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

(一)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車輛來歷證明;

(三)車輛出廠合格證明;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登記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發放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式樣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規定并監制。

第二十八條 駕駛已經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照規定懸掛號牌,并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轉借、挪用、涂改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第二十九條 已經登記的非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

非機動車牌證丟失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到原發證機關補領,并交驗車輛。

第三十條 自行車、人力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燃油助力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改裝動力裝置。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三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對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 道路交通安全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

在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過程中,規劃部門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對城市道路沿線的重大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對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響又無法消除的重大建設項目,規劃部門不予批準。

道路沿線大型建筑改為商場、會展、娛樂、餐飲、學校等可能影響道路交通的,規劃部門應當在批準前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養護、管理部門應當保持道路路面平整、設施完好,保證照明、通風、排水等設施的正常運行,合理設置指路標志、減速裝置和設施,并根據危險程度以及道路環境狀況在長坡路段設置車輛緊急避險區。

在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周邊地區和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道路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設置限制速度等交通信號和安全設施。在盲人通行較為集中的路段,人行橫道信號燈應當設置聲響提示裝置。

增設或者調換限制速度、禁止直行、禁止轉彎和禁止鳴喇叭等禁令性交通標志、標線時,應當在實施五日前向社會公告,并廣泛進行宣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

第三十五條 盲道、人行道應當保持安全、暢通。在盲道與路口連接處,應當設置無障礙坡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損毀盲道、人行道及其設施。

第三十六條 利用立交橋、人行過街天橋懸掛、張貼物品或者橫跨道路設置橫幅、架設管線等,不得遮擋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不得妨礙安全通行。

對遮擋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的樹木,承擔養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進行修剪。

第三十七條 城區公共停車場(庫)、公交場(站)建設應當納入城市規劃,與城市建設和改造同步進行,注重利用地下空間并兼顧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新建、改建、擴建文化、體育、科普場(館)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業街區、住宅小區、旅游景區,應當按照規劃設計和城市發展的需要配建、增建停車場(庫)。配建的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建設停車場(庫)或者配建專門的停車場地,不得在單位外占用車行道、人行道停放車輛。鼓勵單位停車場對社會開放。

公共停車場(庫)應當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設置殘疾人車輛停車專用泊位和明顯標志,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施,其他車輛和人員不得占用。

第三十八條 對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狀況,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設置交通標志,限定停車時間。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車泊位,設置停車障礙。

第三十九條 國道、省道沿線的加油站、停車場、客貨運站場等,應當在出入口與公路交接處兩端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黃色閃光警示裝置或者反光警示樁,并設置減速設施。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媒體、交通誘導電子顯示屏等及時播發道路路況以及氣象臺提供的異常天氣預警信息,為公眾出行提供方便;遇有異常天氣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實施禁止通行、限制通行等措施并設置指路標志,向社會公告管制的原因、持續時間和繞行路線。

第四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有條件的,應當設置公交專用車道和港灣式??空九_。開辟、調整公共汽車的行駛路線、站點,審批部門應當事前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沿線居民的意見。

公路客運車輛在城市道路上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行駛。

行經城市建成區以外二級以下公路的客運車輛不得使用有站立乘員席的客車車型。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客運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交通狀況,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共同設置出租車臨時??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狀況,合理設置校車和單位自備客車道路??空军c。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堆放雜物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活動。

臨時占用道路從事大型活動的,應當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批。經批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布公告。

第四十四條 除應急施工作業外,經批準占用道路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告,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批準的路段和期限內進行;

(二)在作業區周圍設置圍擋,夜間在圍擋設施上設置并開啟照明設備;

(三)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五十米的地點設置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夜間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一百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

(四)施工作業人員按照規定穿戴反光服飾,注意避讓來往車輛。

道路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督促工程按時完工;符合通行條件的,立即恢復通行。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四十五 條禁止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機動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行駛不得超過四個小時,停車休息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機動車駕駛人在行駛中應當根據路面交通狀況,保持車輛安全間距。

第四十六 條在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載貨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的機動車道通行。

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和摩托車應當在輔路通行。

專門用于場地競賽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必須嚴格遵守限速規定,在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內行駛。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全掛拖斗車、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貨運汽車、二輪摩托車、側三輪摩托車和鉸接式客車在城市道路上每小時為四十公里,在普通公路上每小時為六十公里;

(二)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正三輪摩托車每小時為四十公里;

(三)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輕便摩托車每小時為三十公里。

對前款關于機動車限速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省際國道、省道進入本省的入口處,利用宣傳欄、公告欄、電子誘導顯示屏等形式向省外機動車駕駛人發布公告。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借道通行或者變更車道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按照順序依次行駛,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讓所借道路內行駛的車輛、行人先行;

(二)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正常通行;

(三)不得頻繁變更車道;

(四)不得一次連續變更二條以上機動車道;

(五)左右兩側車道的機動車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機動車讓右側車道的機動車先行。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或者臨時停車時,應當沿順行方向靠邊停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劃有停車泊位的路段,應當在停車泊位內停放;

(二)在路面寬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雙向停車;

(三)不得在禁止停車或者妨礙交通的地點停車。

夜間或者在風、雪、雨、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臨時停車,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后位燈。

第五十條 非機動車、行人遇有障礙借用機動車道時,機動車應當主動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遇老年人、兒童、孕婦、攜嬰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殘疾人橫過道路,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遇噴涂“校車”字樣并載有學生的車輛應當讓行。

第五十一條 在規定的時間內,公交專用車道只準許公共汽車、校車和大型客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駛入該車道。遇有交通管制等特殊情況時,其他車輛按照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標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

公共汽車應當在公交專用車道內按照順序行駛。在未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車不得在快速車道內行駛,超越前方車輛時,只準許借用相鄰的一條機動車道,超越前方車輛后應當駛回原車道。

第五十二條 在設有出租汽車臨時??空镜牡缆飞?,出租汽車應當在臨時??空就??,不得在站點外???,其他車輛不得占用出租汽車臨時??空?在未設有出租車臨時??空镜牡缆飞?,出租汽車臨時停車上下乘客后,應當立即駛離,不得停車待客。

第五十三條 牽引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牽引車與被牽引車均由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一年以上的駕駛人駕駛;

(二)夜間使用軟連接牽引時,牽引裝置上應當設置反光標識物;

(三)道路同方向設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在最右側車道內行駛;

(四)道路設有主路、輔路的,在輔路內行駛;

(五)全掛拖斗車、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牽引車輛;

(六)不得牽引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其他輪式機械。 第五十四條 在道路上駕駛試驗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駕駛;

(二)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試車;

(三)不得搭乘與試車無關的人員;

(四)不得進行制動測試。

第五十五條 在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遇有重大活動或者緊急任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其中一條機動車道為應急車道,并設置明顯標志。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在應急車道內行駛,其他機動車不得在應急車道內行駛。

第五十六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區域或者路段通行、??繖C動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按照臨時通行證指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通行或者???。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號時及時通過,不得在路口內逗留、緩行;

(二)不得在車行道內停車滯留或者三人以上并排騎行;

(三)轉彎前,設有轉向燈的,應當開啟轉向燈;沒有轉向燈的,伸手示意;

(四)制動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騎行;

(五)自行車、燃油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其中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兒童;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

(六)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燃油助力車或者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七)人力客運三輪車按照核定的人數載人,人力貨運三輪車不得載人;

(八)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第五十八條行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道;

(二)不得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三)不得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互相追逐;

(四)不得在車行道從事兜售、發送物品或者索要財物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處理事故,盡快恢復交通,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遇有當事人拒不服從或者無法清除障礙等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清障單位代當事人盡快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并清理現場。清障單位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清障。清障費用由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承擔。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立即報警并等候處理,不得駛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有關單位。

第六十一條 醫療、急救機構等單位接到救援交通事故傷員的請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應當立即派出急救車輛和醫護人員,組織實施醫療救治。醫療機構因醫務人員、技術或者設備限制無法正常實施救治的,應當經必要的處置后派醫護人員護送到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

對交通事故傷員的救治,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推諉、拒絕。

第六十二條 因調查交通事故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查閱或者復制道路收費站、渡口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記載過往車輛信息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如實提供,積極配合調查。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四條 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駕駛人拒絕或者躲避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檢測,有其他相關證據可以認定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照傷情和實際損失先行賠償。

機動車未參加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照傷情和實際損失先行賠償。在國家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實施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超出限額部分再依法由其按責任比例承擔)。

第六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過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賠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賠償責任;

(四)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因交通事故當事人處于搶救或者昏迷狀態等特殊原因,無法收集當事人證據且無其他證據證明交通事故事實時,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以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

第六十八條 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予以賠償,賠償費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保管,待死亡人員身份確定后由其轉交。

死亡人員的身份應當按照城鎮居民認定,年齡按照法醫鑒定報告的大約年齡段取中間年齡計算。按照推定的年齡推定為六十歲以下成年人的,被扶養人推定為一人,扶養年限按照二十年計算。死亡人員身份核實后,按照實際身份、年齡重新計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給予警告、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處罰外,給予罰款處罰的,依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條 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第七十二條 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強制拆除其非法裝置、設備,并予以收繳。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五百元罰款。

第七十四條 在城區未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配建停車場(庫)的,由規劃部門依法處罰,責令其補建。未經批準,擅自停用停車場(庫)或者改變停車場(庫)使用性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責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變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車位數,每一停車位每日罰款一百元。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擅自設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超過規定時速不足百分之十的,給予警告;超過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處五十元罰款;超過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二百元罰款;超過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處五百元罰款;超過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百的,處一千元罰款;超過百分之百以上的,處二千元罰款。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當事人未收到處理通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辦理機動車檢驗以及相關工作時一并處理。

第七十九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罰。罰款的具體標準另行規定。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的條件、程序作出審批決定或者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駕駛證的;

(二)隱瞞不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重大交通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

(四)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處罰而不處罰或者只處罰不糾正的;

(五)沒有按照規定實施安全檢查、道路巡查的;

(六)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七)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牌號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

(九)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十)其他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

第八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交通、建設、規劃、農機、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氣象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除本辦法規定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依照《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幼兒園、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其他單位自備、社會力量購置或者長期承租(一年以上)的用于接送學生、學齡前兒童上學、放學或者接送學生、學齡前兒童參加有關活動的車輛。

第八十四條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

2006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4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以及與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預防為主、安全暢通、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確定管理目標,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和重大事件應急處臵機制。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體制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環境保護、氣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門和機構依據各自職責,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相關工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氣象等部門和機構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密切配合,建立科學有效的工作協調、指揮調度、信息研判等協作機制,確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暢通。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公眾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意識,鼓勵公眾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監督。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八條 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加大科技投入,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和設備。

第二章 通行規定

第九條 禁止下列人員、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機動車;

(三)摩托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拖斗車、鉸接式客車、懸掛試車號牌和教練車號牌的機動車;

(四)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 高速公路養護等作業人員和用于養護的專用機動車,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 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前,駕駛人應當對其安全技術性能進行檢查;危險報警閃光燈、霧燈、尾燈等安全設施損壞或者不全的,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第十一條

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駕駛人不得安排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駕駛位;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應當為其配備并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第十二條 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故障車警告標志牌和滅火器,其中貨運車輛和掛車應當按照規定在側面以及后下部安裝防護裝臵、粘貼車身反光標識。車身反光標識不得遮擋、污損。 第十三條 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臵安全和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禁止故意遮擋或者污損。

禁止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

第十四條 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

第十五條 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載人不得超過核定載人數,載貨不得超過核定載質量。

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得載人;載物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裝載容易散落、飛揚、流漏物品時,應當采取廂式密閉等防護措施。

客運機動車除車輛內臵的行李箱(艙)外,其他部位不得載貨;禁止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第十六條 載物長、寬、高違反裝載要求的機動車,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高速公路設計規范和安全要求,在高速公路的合理位臵設臵相關限載、限高、限寬、限長、限速等警告標志和車輛禁令標志。

第十七條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遇有冰雪、霧等惡劣天氣和重大節日、重要活動時,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禁止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通行高速公路。

第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最低時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小型載客汽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一百公里。機動車進入不停車電子收費專用通道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五公里,在服務區內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同方向有二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時速為一百公里;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時速為一百一十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時速為九十公里。禁止大型客車和中型、重型載貨汽車占用最左側車道行駛。

遇有限速交通標志或者限速路面標記所示時速與前兩款規定不一致時,應當按照標志或者標記標明的速度行駛。

第十九條 傍晚、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開啟車燈。

第二十條

機動車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時,應當開啟左轉向燈,并在加速車道內將時速提高到六十公里以上;駛入行車道時,不得妨礙其他機動車行駛。

機動車駛出高速公路時,應當按照出口預告標志提前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降低車速后駛離。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超越前方車輛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從左側相鄰車道超車。同方向有二條車道的,大型客車和中型、重型載貨汽車除因超車需要外,禁止駛入左側車道;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禁止大型客車和中型、重型載貨汽車使用最左側車道超車。

機動車變更車道時,不得妨礙相關車道內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行駛中發生故障或者遇有緊急情形需要臨時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駛離原車道,停在應急車道或者路肩內,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最右側車道與應急車道或者路肩的分界線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設臵故障車警告標志牌。 機動車排除故障后繼續行駛時,應當在應急車道上提高車速,并開啟左轉向燈;進入行車道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行駛中因發生故障不能離開原車道的,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本車道內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設臵故障車警告標志牌,夜間還需開啟示寬燈和尾燈。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應急車道或者路肩外,并立即向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請求援助,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施救;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設臵故障車警告標志牌時,設臵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沿應急車道或者路肩外側行走。 禁止以其他物品或者標志替代故障車警告標志牌。

第二十五條

高速公路發生交通堵塞時,受阻機動車應當依次在行車道內等候,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不得駛入應急車道或者路肩。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駕駛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穿越中央隔離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

(二)進行試車和學習駕駛機動車;

(三)騎、軋行車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四)在匝道、加速車道和減速車道上超車;

(五)非緊急情形駛入應急車道或者停車;

(六)使用移動電話或者其他通訊工具;

(七)調試導航裝臵;

(八)觀看影視錄像;

(九)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高速公路上拋撒物品;

(二)停車上下人員、裝卸貨物或者從事商品買賣、車輛修理等經營行為,高速公路服務區除外;

(三)在隧道內以及特大橋、立交橋等橋梁構造物上停車。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行駛不得超過四小時,停車休息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二十四小時以內駕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客運機動車駕駛人二十二時至次日五時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兩小時。交通運輸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推行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凌晨二時至五時停止運行或者接駁運輸。

公路營運載客汽車、旅游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具有衛星定位裝臵的行駛記錄儀,并保持其正常運行;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的動態監管,確保監控有效。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條

高速公路收費站工作人員發現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禁行范圍內的人員和車輛不得放行;對在進口和出口闖崗、闖卡,不聽勸阻強行通過的,應當立即報警,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及其收費站對公安機關查緝嫌疑車輛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高速公路進口和出口、服務區、檢查站對涉嫌超載、超速、故意遮擋號牌、偽造變造號牌、酒后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車輛進行檢查,過往車輛應當按照引導標志行駛到指定地點接受檢查,不得強行通過。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巡邏檢查,對存有交通安全隱患或者有交通違法行為的車輛,應當通過適當的警示方式,責令其改正或者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費廣場、服務區依法接受處理;遇有嚴重危及人身、車輛或者通行安全的緊急情形,可以責令其立即到指定的安全地點停車,依法接受處理。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高速公路日常巡查,發現危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影響高速公路暢通等情形的,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臵。

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妥善處臵。

第三十二條

在本轄區內執行正常巡邏任務、處理交通事故、處臵突發事件的統一標志的制式警車,進出本轄區和與本轄區相鄰的收費站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高速公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采取分流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

遇有惡劣天氣、道路施工等情形和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時,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可以先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配合。

采取前款規定的交通管制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決定關閉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執行。 引起關閉高速公路的情形消除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開通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通過網絡、廣播、可變情報板等形式及時向社會發布高速公路交通狀況、施工作業等有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車流量具體情況開足收費道口,保障其高效運營和暢通,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新建高速公路的收費道口設臵,應當符合車輛行駛安全的要求,收費道口的數量應當符合車輛安全、快速通行的需要;已建高速公路收費道口數量不符合車輛安全、快速通行需要的,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增設收費道口,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十六條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保證高速公路隧道內照明、通風、監控等設施的正常使用。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在隧道進口處設臵長距離減速震蕩帶,逐步安裝遮陽板,適應視線感應需要。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安裝使用測速抓拍、卡口攔截等智能管控設施設備,加大對高速公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逐步安裝路面全覆蓋、高清視頻監控裝臵,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高速公路沿線氣象狀況以及對交通安全的影響程度逐步安裝高速公路氣象預警信息發布設施和可變限速標志,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及時向社會發布影響交通安全的氣象預警信息。新建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同步設計、建設高速公路氣象設施和可變限速標志。

第三十八條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沿線服務區、養護工區、救援中心等地配備、配足道路搶險救援需要的清障、除雪等設備以及融雪、融冰等物資。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沿線合理規劃和建設停車區或者港灣式停車帶,為機動車駕駛人提供休息區域。

第三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時,有關部門應當征求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交通安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車運行。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高速公路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做好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養護、維修工作,保證高速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頻發路段以及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或者險情的,應當及時向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整改隱患或者險情的建議;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條 在高速公路兩側設臵的廣告牌、橫跨高速公路的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交通標志或者標線、妨礙安全視距、影響通行。

第四十一條 高速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應當規范、準確、清晰,并保持良好狀態;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及時修復、完善。禁止損毀和擅自移動、涂改高速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新建高速公路的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進行設計、安裝。

第四十二條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維修等作業時,應當按照高速公路養護工程作業交通控制的規定,實行作業區域交通安全控制,放臵紅色示警燈或者反光錐筒。施工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安全標志服,佩戴安全標志帽;作業車輛、機械應當懸掛明顯標志,行駛和作業時均應當開啟示警燈。

除應急搶險施工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影響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養護施工應當事先經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需要半幅封閉的,應當在施工五日前通過媒體發布公告,并在進入施工路段前的相關入口處和施工路段前方按照規定設臵公告標志牌。

第四章 交通事故救援與處理

第四十三條 建立以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主導,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部門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醫療急救等單位參加的交通事故搶險救援聯動機制,制定相應預案,做到快速反應,及時救援。

在高速公路上發生危險物品運輸車輛泄漏、爆炸或者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時,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財政、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做好事故救援、處臵以及善后處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負責高速公路路面清障救援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按照各自職責,快速處理事故,快速清障,恢復交通。 第四十五條 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需開啟示寬燈和尾燈;駕駛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在本車道內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設臵警告標志牌;駕駛人、乘車人應當立即轉移到應急車道或者路肩外。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的,應當將事故車輛移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第四十七條 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車輛能夠移動的,各方當事人應當在固定相關證據后,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或者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四十八條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執行清障救援作業時,應當對救援作業車輛以及被救援車輛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除清障救援車輛外,禁止其他機動車拖曳、牽引故障車輛或者肇事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執行事故處理、救險、清障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的限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利用職權刁難、報復他人的;

(三)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或者開具不符合規定罰款收據的;

(四)違法扣留車輛、車輛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證的;

(五)依法扣留車輛、車輛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證未按照規定上交的;

(六)使用依法扣留車輛的;

(七)違反規定擅自放行被扣留車輛的;

(八)隱瞞不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重大交通事故的;

(九)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十二)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罰款:

(一)未放臵安全和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二)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或者駕駛證的;

(三)實習期內上高速公路無陪駕的;

(四)機動車從匝道駛入或者駛出高速公路時未按照規定行駛的;

(五)駕駛時使用移動電話或者其他通訊工具的;

(六)駕駛時觀看影視錄像或者調試導航裝臵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一)駕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二)駕駛安全設施損壞或者不全的機動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四)貨運車輛和掛車未按照規定在側面以及后下部安裝防護裝臵、粘貼車身反光標識或者遮擋、污損車身反光標識的;

(五)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六)故意遮擋或者污損機動車號牌的;

(七)載物行駛時散落、飛揚、流漏載運物的;

(八)載物的長、寬、高違反裝載要求的;

(九)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未懸掛明顯標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低于規定最低時速行駛的;

(十一)機動車在同方向有二條車道的左側車道行駛,低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十二)大型客車和中型、重型載貨汽車占用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行駛的;

(十三)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未按照規定行駛的;

(十四)大型客車和中型、重型載貨汽車非因超車需要駛入同方向有二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

(十五)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臵警告標志牌的;

(十六)倒車、逆行、穿越中央隔離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的;

(十七)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十八)騎、軋行車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十九)在匝道、加速車道和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二十)非緊急情形駛入應急車道或者停車的; (二十一)向高速公路上拋撒物品的;

(二十二)在高速公路上停車上下人員、裝卸貨物或者從事商品買賣、車輛修理等經營行為的; (二十三)連續駕車行駛未按照規定時間休息的; (二十四)公路營運載客汽車、旅游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車輛安裝的行駛記錄儀運行不正?;蛘呶窗凑找幎ò惭b行駛記錄儀的;

(二十五)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輛、肇事車輛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機動車載客載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處二百元罰款;

(二)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一千元罰款;

(三)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處二千元罰款;

(四)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一千元罰款。

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貨運機動車載物載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載質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處二百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五百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處一千元罰款;

(四)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百以上的,處二千元罰款;

(五)違反規定載人的,處二千元罰款。

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處二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行人、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并責令其離開高速公路。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遇有冰雪、霧等惡劣天氣和重大節日、重要活動,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在高速公路上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未經同意擅自進行道路養護施工以及未及時整改交通安全隱患影響道路安全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依法給予罰款。

有前款行為,影響交通安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及時趕赴現場處理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未及時趕赴現場進行清障救援,致使道路發生長時間擁堵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十條 對二百元以下罰款,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當場收繳罰款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當場處罰決定書》存根上注明當場收繳的理由,并由被處罰人簽名,同時開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廣東省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粵交運[2003]1201號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督、企業全面負責、社會監督支持”的安全工作指導思想,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省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綜合性能檢測、客貨運站等經營業戶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指以保障行車安全為中心、以源頭管理為重點的嚴把運輸企業市場準入關、嚴把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嚴把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搞好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的工作。

第三條 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本制度要求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制度,在轄區內分區域、分企業指定運管機構為該區域、該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單位(以下簡稱“監督責任單位”)。監督責任單位要落實責任人,負責執行本制度規定的各項監督管理職責。 經營業戶應當配合監督責任單位履行各項管理職責,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條 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對涉及重大安全隱患的投訴舉報,受理舉報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通知有關監督責任單位調查處理或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條 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建立道路運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二章 市場準入安全監督

第六條 經營業戶應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書面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真實規范的申報材料。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批。

第七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有關審批、核發牌證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辦事程序和要求并做到:對原始資料認真審核、妥善歸檔保存;按照核準條件辦理各種牌證并如實規范填寫,簽名負責;對條件不符、手續不齊、資料不全的不予辦理;對過期失效或被取消的牌證及時收回,對無法收回的及時聲明撤銷。

第八條 經營業戶在道路運輸生產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規范,按照經營資質條件和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九條 在客貨運輸、維修、檢測、駕駛員培訓經營資質評定、客運站等級評定和考核、班車客運經營考核、客運線路投標以及企業年審過程中,經營業戶應按要求接受現場考核、按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

第十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或其他中介機構及其評審、考核人員在對經營業戶開業、資質及等級評定、考核以及客運線路招投標的資料審查、現場查核過程中,應按規定客觀、公正地進行考核,按條件逐項審查并簽名負責,出具真實的評審考核結論,發現問題應及時指出并上報組織評審或考核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報后應及時要求企業進行整改,并責成該企業的監督責任單位督促其落實;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通知負責審批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原行政審批,撤銷決定應同時抄送工商、公安等相關部門。

第十一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對客運線路進行招投標,不得越權審批。

第十二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督旅客運輸、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責任單位應每季度至少一次到企業現場檢查道路運輸生產安全規范的執行情況。發現或接到舉報查實企業存在運輸生產安全隱患的,要及時督促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要求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安全隱患之一的,應中止車輛運行,并按有關規定或會同有關部門處理,直至安全隱患消除:

(一)非法從事旅客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營運客車超載20%以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非法營運行為進行有效查處和取締,及時向非法營運者發出違章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要及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車輛技術管理安全監督

第十五條 道路客貨運輸業戶必須按照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和《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維護制度、進行車輛維護。 第十六條 車輛維修業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維修作業,使用合格配件修理車輛。不得非法拼裝車輛或承修報廢車輛。

承接車輛二級維護的維修業戶,應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作業,保證二級維護車輛合格出廠。

第十七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合格設備對車輛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報告,并按要求建立和保存車輛檢測技術檔案。

第十八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督運輸業戶按制度對營運車輛進行維護。監督責任單位應每季度至少一次到所轄旅客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對車輛維護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對車輛維護制度不落實的要責令其整改并按規定進行處罰。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審驗時,應審驗業戶的車輛二級維護出廠合格證和有效的車輛技術等級檢測報告,達不到要求的,不予通過審驗。

第十九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督車輛維修業戶按有關規定守法經營,對發現或接到舉報查實的重大維修質量問題或承修報廢車、非法拼裝車的行為,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并通報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督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按規定程序和標準進行檢測。監督責任單位應每季度一次檢查檢測設備標定情況和車輛檢測技術檔案,發現問題應責令限期整改;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檢測站應撤銷檢測資格。

第四章 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安全監督

第二十一條 客貨運輸業戶應建立對聘用駕駛員的管理、教育培訓、安全學習制度,聘用持有從業資格的駕駛員駕駛營運車輛,駕駛員資料應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駕駛員培訓機構必須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按照培訓計劃、教學大綱的內容和規定組織培訓。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培訓和考試機構必須按照交通部的規定培訓和考試,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真實的培訓和考試資料,嚴禁未經培訓的人員參加考試。

第二十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督客貨運輸業戶搞好營運駕駛員管理。監督責任單位應每季度至少一次到企業現場檢查經營業戶聘用營運駕駛員的情況,對沒有按規定使用和配備駕駛員的車輛,要責令企業停止其運行,直至其改正。

第二十五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督駕駛員培訓業戶按規定開展培訓工作,加強對考試機構和考核員的監督管理,按規定核發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監督責任單位應每季度一次檢查培訓業戶對教練員、教練車輛的管理和培訓工作等相關情況。

第五章 客運站管理安全監督

第二十六條 客運站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客運站應監督進站客車安全生產:

(一)按照客運站功能定位接納持有效道路運輸證和客運標志牌的客運車輛進站經營;對連續七天無故不進站應班的班車,應及時向監督責任單位報告,同時通知車屬單位。

(二)嚴格執行營運客車報班安全例檢制度,禁止未經報班安全例檢合格的客車出站。

(三)監督班車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持有效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出站,

(四)客車出站前清點旅客人數,防止客車超載出站。 第二十八條 客運站應在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障旅客安全乘車:

(一)對旅客進行乘車安全知識的宣傳,按規定進行必要的檢查,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和易腐蝕等危險品乘車。

(二)對“四定”班車進行封閉式管理、切實做到人車分流,防止因站場內人車混雜而引發交通事故。

第二十九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客運站建立健全安全組織機構、完善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監督責任單位或駐站交管所應每日按規定對客運站進行檢查:

(一)督促客運站落實對進站車輛的安全監督和保障旅客乘車安全的措施;

(二)制止客運站違規接納班車的行為,并通知客運站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三)對不按規定進站的班車,及時通知相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對重大以上道路運輸安全責任事故實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倒查,由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制度逐條進行。其中: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的,由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倒查,死亡十人以上或其他造成社會嚴重不良影響的,由省交通廳負責倒查。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倒查結果,建議有關部門進行相應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倒查,分別情況進行責任追究:

(一)違反本制度第三條規定,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不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的具體工作制度或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分工的,追究市、縣交通局有關領導責任;指定的監督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追究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領導責任。

(二)經營業戶及從業人員違反本制度相關條款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關從業人員、道路運輸經營業戶經營負責人、法人代表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在資質等級評定、年審以及客運線路招投標中,對經營業戶按有關規定予以追究。

(三)中介機構及評審、考核人員違反本制度第九條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應責任。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篇: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

管理辦法

來源:

時間: 2015-04-23 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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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水運建設工程

安全生產費用的管理辦法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2015年4月23日以粵交基〔2015〕500號發布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工作,規范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維修、加固等建設項目,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下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由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工程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安全施工措施和條件所需的資金。

第四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計取

第五條 各有關單位在編制公路、水運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廣東省的補充規定,計列安全生產費用。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招標時,應當分別確定各合同段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以總額價形式單列作為固定報價,不作為競爭性報價,并分別包含在招標控制價和投標報價中。

安全生產費用應以招標控制價所包含的全部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為計算基數(工程量清單第100章至第900章費用之和,并扣除安全生產費用本身和機電工程設備購置費)計提,提取標準不得低于15%,其中房建工程不得低于20%,并且最低不得低于1萬元。

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增加安全生產費用,并在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中增列相應項目及費用。

第七條 施工單位在投標時,應當在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總額同招標文件一致的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分別對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進行報價。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管理與支付

第八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工程量清單、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第九條 安全生產費用實行??顚S?、專戶核算,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或挪用。

項目建設、監理、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計取、使用管理等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規范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項目施工單位應設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健全安全生產費用痕跡管理資料臺賬,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環節的監控和有關票據憑證資料。

第十條 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支付及審核程序

(一)工程項目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預付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30%,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款在后續工程計量中分期(次)扣回。

(二)項目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根據每一計量周期投入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按照合同文件規定,編制安全生產費用工程量清單計量申請表(附相關憑證)和下期使用計劃,經專職安全員、安全生產負責人與項目經理簽字蓋章后,報送監理工程師審核。

監理工程師收到安全生產費用計量申請表后,應當在合同文件規定時間內完成對計量申請表的審核,核實無誤簽字后報總監辦再審核。

建設單位對經監理單位審核后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表進行審定后,按時將安全生產費用支付給施工單位。

(三)工程結算時安全生產費用未計量部分原則上不再計量支付。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投入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因重大設計變更原因造成施工單位實際投入安全生產費用總額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差額部分的安全生產費用由建設單位按批復變更金額和規定提取比例同時調整。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理,監理情況應編入監理月報。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或施工單位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書面要求其改正,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時應及時責令其停工整改,待安全隱患排除后方可恢復正常施工;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可暫停安全生產費用及工程款的計量支付,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定期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對施工現場嚴重安全隱患整改的,建設單位可直接委托其他單位代為整改,相關費用在施工單位計量支付費用中扣除,并由建設單位直接支付給受委托單位。

第十五條 總包單位依法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分包單位施工的,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不得拖欠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分包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措施投入不足的應由總承包單位負責配足。安全生產費用不得轉嫁由勞務分包隊伍承擔。

第四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以下范圍內使用,具體使用范圍和清單詳見附件。

(一)設置、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風險源和安全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試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安裝及維護支出。

(九)其他安全生產費用支出。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以下范圍內發生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費用,不列入安全生產費用,按正常工程費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一)施工單位為施工人員辦理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或個人意外傷害險費用。

(二)施工單位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費用。

(三)按照“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費用。

(四)除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共同認定外,施工現場與外界的隔離、圍擋設施費用以及為保證施工期間交通安全而設置的臨時安全設施和標志、標牌費用。

(五)爆破作業及穿越村鎮、公路、河流、地線管線的施工現場進行防護、隔離等設施費用。

(六)按正常施工作業所設置的基坑圍護、防失穩支撐、支架、安全用電等設備費用。

(七)考核獎勵費用。

(八)合同工程量清單中已經單列的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其它費用。

(九)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共同認定的其他不列入安全生產費用支出的費用。

第五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跟蹤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資金使用管理的審計監督,確保資金“??顚S?rdquo;。

第二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開展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管時,應當認真審查招標文件中安全生產費用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計量支付規則的等有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有關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不按規定計取、使用等情況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并依照相關法規、規章進行調查、處理、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五篇:山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工作,促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執法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道路上發生的,依照一般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調查、確定,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有無直接因果關系,確定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起作用,做出事故成因的定性分析。

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屬于過錯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作用;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起作用。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的行為做出定性分析后,應當根據過錯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做出事故責任的定量分析。

過錯行為分為嚴重過錯行為和一般過錯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以及過錯程度嚴重的,屬于嚴重過錯行為,當事人承擔的事故責任大;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過錯程度一般的,屬于一般過錯行為,當事人承擔的事故責任小。

第六條 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主動型、被動型、隱患型的形態特征,確定當事人嚴重過錯行為和一般過錯行為:

(一)主動型行為是指與對方臨近時突然改變運動狀態或者主動逼近對方,造成對方難以避讓的過錯行為,屬于嚴重過錯行為。

(二)被動型行為是指處于持續穩定運動或者靜止狀態,對方能夠采取措施避讓的過錯行為。容易被對方及時發現的屬于一般過錯行為;難以被對方及時發現的屬于嚴重過錯行為。

(三)隱患型行為是指人、車、路存在安全隱患的過錯行為。應當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屬于嚴重過錯行為;可以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屬于一般過錯行為。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行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確定為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

1.一方當事人具有嚴重過錯行為的,另一方當事人僅有一般過錯行為,有嚴重過錯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

2.兩方當事人同時具有嚴重過錯行為的,嚴重過錯行為數量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嚴重過錯行為數量相同的,一般過錯行為數量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

3.兩方當事人只有一般過錯行為的,一般過錯行為數量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

4.兩方當事人具有相同程度和數量的過錯行為的,承擔同等責任。

(三)因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比照上述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八條 各方當事人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行為,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第九條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十條 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推定原則認定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駕車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棄車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同等以上責任。

(二)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雙方當事人同時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擔同等責任。

第十一條 學員在教練員陪同下學習駕駛中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事故責任,學員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對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十三條 對適用本規則無法正確確定當事人責任的復雜疑難案件,或者《過錯行為形態特征分類表》未列入的過錯行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應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未列舉的,由辦案單位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決定,并報山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備案。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編寫、上報,由山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適時組織修訂、印發。

第十四條 本規則中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直接因果關系,是指以當事人的過錯行為作為原因,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的、直接的聯系。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山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認定的,依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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