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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事業單位請假制度

2023-03-28

在當今快速變化和不斷變化的今天,我們都與制度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我們需要遵守的規則或行動準則。那么,制度如何發揮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您收集的《山東事業單位請假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篇:山東事業單位請假制度

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請假制度

2015-12-12 11:42 人事資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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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請假制度

一、病假

(一)請假手續

1、請假

請病假七天以上的,須本人持縣級以上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醫療專家出具的病休意見,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審批表》,經單位批準、主要領導簽字后方可休假。

2、續假

請病假兩個月以上的,須本人每月到單位(本人確實不能回單位的,單位須派人面見本人核實病情)辦理續假手續后方可繼續休假。

病休期滿恢復工作后,不是因為過于勞累舊病復發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來就沒好,恢復工作一年內又續假的,其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3、醫務鑒定

請病假六個月以上的,單位須對請假者進行醫務鑒定。經縣級以上醫務鑒定部門鑒定能堅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曠工論處。經鑒定符合病退條件的,辦理病退手續。經鑒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可準其繼續休假;每滿六個月再進行鑒定,符合條件的準予繼續休假。超出國家規定醫療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據國家規

定予以辭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資

①工作人員病假不滿兩個月的,發給基本工資。

②工作人員病假兩個月以上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基本工資:

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

③工作人員病假六個月以上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試用期人員請病假的,以其試用期工資為基數計發病假工資;其試用期相應延長。

2、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

①執行統一津補貼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保留其生活性補貼。對工作性補貼,病假不滿三十天的,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發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發放。

②執行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保留其基礎性績效工資。對獎勵性績效工資,病假不滿三十天的,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發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發放。

3、補助

一年內病假累計不滿三十天的,根據單位規定執行;三十天以上不滿兩個月的,享受全年區補助的50%;兩個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區補助。

4、其他

一年內病假累計兩個月以上不滿六個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六個月以上的,不參加當年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不計算連續工齡,不晉級晉職。

二、事假

(一)請假手續

1、工作人員按規定享受國家各類法定休假,原則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況確需請事假的,各單位在從嚴控制的前提下可給予適當,并嚴格規范請假手續。

2、請事假須事由充分,本人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審批表》,經單位研究批準、主要領導簽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資

一年內事假累計不滿十天的,根據各單位規定執行;十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發本人基本工資。

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發。

2、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

①執行統一津補貼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事假期間,不享受工作性補貼。以生活性補貼,事假不滿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滿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執行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事假期間,不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對基礎性績效工資,事假不滿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滿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補助

一年內事假累計十五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區補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區補助。

4、其他

一年內事假累計十五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參加當年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不晉級晉職。

三、其他休假

婚假、產假、喪假等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續后休假。國家法定節日假、公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四、曠工

(一)下列情況視為曠工:未辦理請假手續或未經批準

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請假中偽造病歷、提供假證明、假材料等弄虛作假查證屬實的;請假期滿未辦理續假手續而繼續休假的逾期部分;未辦理銷假手續的逾期部分。

(二)出現曠工行為的,停發工資、補貼補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不晉級晉職,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事業單位人員曠工連續十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二十天以上的,根據《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予以解聘;機關行政人員曠工連續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三十天以上的,根據《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予以辭退》

五、嚴格請銷假制度

(一)工作人員休假、請假,必須做好工作的銜接,不得貽誤所承擔的工作。

(二)請假原則上由本人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休假。請假期滿后需續假的,須及時辦理續假手續。

(三)請假三十天以上的,須經單位研究同意并加蓋公章、主要領導簽字后,到主管部門備案。

(四)休假期滿,須及時辦理銷假手續。

請病假者銷假時,住院治療的還須提供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醫院公章)、治療交費結算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交單位審驗存檔。

第二篇:事業單位請假制度

請假制度

1、臨時辦理本單位相關業務確需出行的,與相關股室股長請示。

2、因病假、事假請假一天,須同辦公室請示,經同意方可休假。

3、因病假、事假請假二天,必須同分管辦公室副主任請示,經同意方可休假。

4、因病假、事假請假三天及三天以上,必須同工區主任請示,經審批方可休假。

5、嚴格依據相關干部及職工請銷假制度,對假期屆滿后仍無法正常上班確需繼續請假的,應重新履行請假審批手續,在請假期間執行績效工資相關考核制度。

6、因工作需要公出、下鄉需到辦公室備案。

第三篇:事業單位請假制度

一、單位職工按規定享有應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請假的權利。

二、職工休假、請假須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履行相應的登記、請假、銷假手續。

三、所有假期均包含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和寒暑假。

四、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單位職工每周享受周

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五•一”國際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十•一”國慶節3天共11天的法定節假日。

(二)婚假

1、婚假天數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三)產假

1、休假天數:

(1)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周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屬于晚育情況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

(2)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懷孕期間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休假。

2、假期待遇:在規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喪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指本人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3-7天的喪假。旁系親屬2天。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準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員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縣以上醫療機構診斷并發給病休證明,經單位批準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

(1) 重大疾病住院期間學校安排。出院后三天以內由學校安排,超過三天到鄉中心校請假,學校按中心校批條辦理。逾期不上班者按規定扣除本人績效工資。

(2)本人有病或傷殘確系無法上班者,履行請假手續,任課教師自行安排課的不扣錢,后勤人員每天扣10元。超過20天的扣工資的一半。

(3)父母及配偶、子女住院,任課老師請假由學校安排的每節課扣5元,后勤教輔人員每天扣10元。超過20天的扣工資的一半。

(八)、事假:

每月事假不超過3天的按滿勤計算。一個月內請假超過3天的部分每天扣10元。一月內請假累計超過20天的扣工資的一半。事假,學校不負責安排請假人工作。本規定從2014年5月4日起執行。2014年5月4日以前按老辦法執行。

(九)、因請假代課費用從本學期每節課10元。經學校安排的,因公請假由學校支付,因私請假由個人支付。 其它未盡事宜,學校有最終解釋權。

第四篇:事業單位請假制度

一、總體要求

1、工作時間與集體活動,不能到崗出勤或離崗缺勤,均須事前請假、事后銷假,并且本人應親自履行請假、銷假、登記手續。

2、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崗;堅決杜絕“霸王假”。確因突發事件,未能事先辦理手續的,方可電話請假,但隨后須盡快補辦;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親自辦理手續的,方可托人代辦。

3、請假期滿后按時上班或提前返校當日,須立即辦理銷假手續;實際假期以銷假時間為準。

4、零星假(遲到、中離、早退),實行口頭請銷假,執行“簽到簽離制”;整日假,實行書面請銷假,執行“登記審批制”。其中,分散下校、連日公出,實行報告單把關,執行“行程反饋制”;統一下校、集體活動(如會議、勞動、迎檢、公益等),實行口頭請銷假,執行“點名公開制”。

5、事假、補休假、福利假、獎勵假,以不影響工作正常運行為先(前提),以不犧牲職工切身利益為本(兼顧);二者發生沖突時,堅持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即不予準假、或暫緩準假、或縮短假程。其中,統一下校、集體活動,不得準假。

6、離崗外出期間,務必保持聯絡暢通;學校急召回校,不得延誤。

重要說明:在學校制度中,⑴有關規定要求與處理辦法等,均含“特殊情況除外”之意,而“特殊情況”均指本人或其直屬遭遇不可抗力(無法預見、無法避免,并無法克服)因素,如天災人禍、突發疾病、意外傷亡等,要有實據為證。⑵借入人員,有關處罰措施在其身上不能執行到位的,報請教育局,退回原單位。

二、操作程序

1、向校辦提交證明或憑證,提出申請,填寫《請銷假審批表》。

2、經校辦審核無誤后,按規定權限,由有關領導審批。

3、將手頭未盡工作處理完畢,妥善安排好或交清后續工作,教研員由主管部室主任審批,其他人員由主管校長審批。

4、將《請銷假審批表》交校辦備案存檔。

5、假期結束返校后,到校辦銷假,填寫《請銷假審批表》,校辦主任簽字,到主管部室主任處報到。

三、審批權限

1、零星假、分散下校,由主管部室主任審批。整日假,由當日值班人員審批;其中,公出、或一次事假超過5天,報請校長審批;一次事假超過10天,校長辦公會審批;一次事假超過30天,報請教育局審批。統一下校,由領隊人審批;集體活動,由召集人審批。

2、準假領導應做好因請假人離崗帶來的相關工作的協調、交接與安排;口頭請假的,須及時告知校辦。

3、批假領導須準確把握允假規定,合理使用允假權限,不隨意準假,不越俎代庖。

四、類別界定

㈠公假

1、公務假

⑴涵義:因公事離崗而報批并獲準的假期。

⑵憑證:上級的請柬或通知,學校的委派或批假領導。

2、工傷假

⑴涵義:因公傷離崗而報批并獲準的假期。

⑵憑證:學校查實,醫院證明,社保行政部門認定。 ⑶時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市勞鑒委確認,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期滿后仍需治療的,須持有醫院證明。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影響勞動能力的,原則上經市勞鑒委確認,按國家與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定1-4級,辦理公傷退休;其它,安排適當工作,給予適當照顧(縮時減量)】。

3、補休假

⑴涵義:經學校安排或批準,因加班加點而產生的假期。

⑵時限:①延長時間,按1.5倍計;②公休假日,按2倍計;但依照上級安排、屬于本職工作,則按實際天數計;③法定假日,按3倍計。

⑶規定:視為公務假;計假以半天為最小單位。

4、福利假

⑴憑證:主動提供有效證明。

⑵時限:

①盡孝假:父母生日,每年1天。

②護理假:★父母住院,住院天數/夫妻兄弟姊妹總數;★配偶或子女住院,住院天數/2;★父母、配偶或子女療養期間,若不影響工作正常開展,酌情給假。

③體檢假:★健康體檢,每年1天?!锘榍绑w檢,1天?!锂a前檢查,按需給假。

④看護假:領有獨生子女證,孩子讀小學時,每學期10天。

⑤子女結婚:5天。

⑥女性生理假:每月1天。

⑦退休前一年,給予適當照顧。

⑧講學進修、評職晉級、報名辦證、扶貧獻血、子女家長會等,酌情給假。

5、獎勵假

⑴涵義:因績效突出、獲得榮譽、特殊貢獻等,由單位規定或校長特許的假期。

⑵規定:視為公務假;計假以半天為最小單位。

㈡私假

1、事假

⑴涵義:因私事離崗而報批并獲準的假期。

⑵時限:原則上一次最多15天。

⑶規定:優先用補休假或獎勵假抵頂;不夠部分再行辦理,此部分方計為事假。

2、病假

⑴涵義:因傷病離崗而報批并獲準的假期。

⑵憑證:①門診病假:區級以上醫院的病歷、檢驗單、處方、診斷書、收費票據、費用清單、病假條等。②住院病假:區級以上醫院的入院證明、出院記錄、收費票據、費用清單。

⑶時限:①醫療期,按國家與地方有關規定執行。②影響勞動能力(醫療期內治療終結或醫療期滿尚未痊愈,不能返崗復工)的,原則上經醫院證明、市勞鑒委確認,定為1-4級,應辦理病退(退休、退職);其它,從事原工作或安排適當工作。③患有難以治療的重病絕癥(如癌癥、精神病),病休不限期。④傳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癥愈返工,須持醫院的康復證明。

㈢法定假

⑴憑證:結婚證。

⑵時限:3天+晚婚7天(女滿23周歲、男滿25周歲,初婚)+配偶在外地工作的路程假。

2、喪假

⑴憑證:直系親屬死亡證明。 ⑵時限:3天+需到外地料理喪事的路程假。

3、產假

⑴憑證:《計劃生育服務證》(準生證)、《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獨生子女證、醫院證明。

⑵時限:98天(其中產前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n-1)×15天+【晚育(女滿24周歲,初育)30天+獨生子女證30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42天。

4、陪產假:男方,晚育7天+獨生子女證8天。

5、計生假:⑴宮內節育器,放置3天,取出2天;⑵人工流產14天,妊娠引產30天。

6、哺乳假:⑴嬰兒未滿1周歲,每天1小時(兩次或合用)+多胞胎(n-1)×1小時+路程假;⑵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產假期滿,若有困難,且工作允許,給180天假。

附:請銷假審批表 篇二:關于規范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請假、借用制度的通知

關于規范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請假、借用制度的通知

各鄉鎮黨委、政府,縣委各部門,縣直(駐縣)各單位:

為嚴肅組織、人事工作紀律,鞏固縣鄉機構改革的成果,保證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業務工作有序健康開展,根據《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人事部《關于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工資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等有關干部人事工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經縣委、縣政府研究,現就進一步規范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請假、借用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制度及請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哺乳假以及公休假、年休假、法定節假日按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連續停工治療者,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請病假。病假期間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津貼、補貼及獎金、福利待遇,工資按以下標準中公河南 給人改變未來的力量

辦理(因重病確需長期住院治療者除外,重癥的界定由縣級以上醫療機構予以證明、縣干部人事調配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發給。

2、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發給。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病假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般干部:假期1個月以內的,個人提出申請,由單位審批;假期2個月以內的,個人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同意后,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假期2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個人提出申請,單位及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報縣委組織部或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假期超過6個月(含6個月)的,個人提出申請,單位及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縣干部人事調配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中公河南 給人改變未來的力量

科級干部:個人提出申請,假期2個月(含2個月)以內的,由縣委組織部審批;假期2個月以上的,由縣委審批。

病假超過6個月(含6個月)的,當年不參加年度考核。

4、假期期滿確需續假的,請假人必須在假期期滿前1個月辦理續假手續;假期期滿后不需續假的,必須按以上程序在假期期滿前7個工作日內辦理銷假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視同曠工處理。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的予以辭退,將其人事關系掛縣人才交流中心。

5、對此前已請病假人員,按以下辦法處理:

(1)經組織、人事部門批準請病假人員,所在單位要加強跟蹤管理,對假期已滿仍不能正常上班確需續假的,應督促其辦理續假手續;符合病退條件的,按規定辦理病退手續。否則,予以下編并將其人事關系掛縣人才交流中心。

(2)未經組織、人事部門批準請病假人員,按以下辦法處理:對重癥患者和精神病患者(不能接觸服務對象),補辦請病假手續;對慢性傳染病患者(不能接觸服務對象),由主管部門調整其工作崗位,并限其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7天內回單位上班,逾期不回單位上班的予以下編并將其人事關系掛縣人才交流中公河南 給人改變未來的力量 中心。對其他病假人員,按規定辦理病假手續。符合病退條件的,按規定辦理病退手續。

(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確因正當理由需要,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可以請事假,一次請事假不得超過15天,一年當中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個月。如遇特殊情況,一次事假超過15天,一年累計超過1個月以上的,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般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和主管部門同意,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報縣委組織部或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然后報縣干部人事調配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科級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和主管部門同意,報縣委組織部認定后,再報縣委批準。

事假期間工資和福利待遇按以下標準執行:

事假30天以內的,工資及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全部照發;

事假30天至60天的,只發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全部停發;

事假61天(含61天)以上的,只發基本工資的60%,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全部停發;

中公河南 給人改變未來的力量

請事假一次超過15天(含15天),一年累計超過30天(含30天)的,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假、年休假待遇。

(四)不再批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長假離崗從事個體私經濟經營活動,對此前已請長假人員,按以下辦法處理:

1、經組織、人事部門批準請長假人員,由所在單位負責通知其2009年月 日前回原單位上班,逾期不歸者,予以下編并將其人事關系掛縣人才交流中心。

2、未經組織、人事部門批準請長假人員,由所在單位負責通知其2009年月 日前回原單位上班,不愿回單位的,予以下編并將其人事關系掛縣人才交流中心。同時由批準其請假的單位負責收回請假人員期間的工資及福利補貼等。

二、縣屬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借用(含借調、跟班學習等)工作人員程序和借用人員的管理

(一)確因工作需要,縣屬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可以借用工作人員,但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借用手續:

1、借用單位在有空編的情況下與借用人員所在單位協商同意;

2、借用單位書面向縣干部人事調配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請示; 中公河南 給人改變未來的力量 篇三:事業單位請假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休假、請假有關規定

時間:2011-06-29 來源:中顧法律網

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享有應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請假的權利。

二、職工休假、請假須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履行相應的登記、請假、銷假手續。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周享受周

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

(三)探親假

1、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定標準范圍內的,可由所 1 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四)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并按規定履行了結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五)產假

1、休假天數:

(1)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產前15天,產后75天);難產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周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屬此晚育情況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對嬰兒不滿6個月并實行純母乳喂養的子職工增加產假30天。

(2)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周歲時,每個工作日給1小時哺乳時間 (不含途中時間)。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2 (六)喪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準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員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縣以上醫療機構診斷并發給病休證明,經單位批準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 (1)職工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機關)或固定工資(事業)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80%計發。 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期間,應按一定比例發給活工資,活工資的計發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2)職工患病后,因身體衰弱,經組織批準,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其工資可以照發。 3 公務員請假制度

時間:2011-06-29 來源:中顧法律網

一、請 假 (一)病假、事假無倫時間長短都必須向有關領導請假告知,絕不能不告而別,不請自走。無人知曉去向,無故不按時上班者視為曠工。 (二)請假的時限與準假權限

1、請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負責人請假;

2、請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長請假;

3、請假超過一天的向局長請假;

4、請假期滿,尚需再續者,應當向有關領導請示續假;

5、請假期滿不歸者,視為無故曠工。 (三)局領導請假

1、副局長請假:一天內向辦公室考勤人員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長請假。

2、局長請假:一天內向分管考勤人員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長通告,并按有關規定向縣有關領導請假。 (四)請假的方式

1、實行請假條制度。無倫請假時間長短,都必須填寫請假條,分別按權限批示并留存備案。

2、請假者由本人申請并填寫請假條,按權限分別由股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局長審批。請假條由辦公室負責設計、印制。 4 (五)對違犯制度的處理

1、對于偶爾發生的違犯請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對于違犯2次以上者,原則是批評教育,提高認識,自我改正;

3、對于長期不請假、擅離職守、無故不上班、視為無故曠工,列為年終公務員考核;

4、請假逾期、又不續假、又不上班,視為無故曠工,列為年終公務員考核中。

二、休 假

(一)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

1、參加工作滿一年不滿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5天;

2、參加工作滿五年不滿十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10天;

3、參加工作滿十五年不滿二十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15天;

4、參加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員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二)下列人員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類學校脫產學習、培訓、進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員。

2、當年連續病假兩個月或累計病休三個月以上的人員。

3、當年事假累計達到1個月以上的人員。

4、超出國家規定產假假期繼續休息的人員。

5、當年從外單位調入公司系統的人員。

6、病、事假人員中如果當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達到90%以上,則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員工在受處分期間。

第五篇:事業單位請假審批制度

事業單位請銷假管理制度

為加強工作紀律,對全體職工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保證各項工作正常進行,根據《河北省人事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病、事假期間生活待遇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冀人發[1998]296號)、《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請事假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號)、《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河北省吃空餉專項治理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關于治理“吃空餉”具體問題處理政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冀治空餉[2013]5號)的規定,結合現行工資政策和我隊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審批規定

(一)職工因公外出請假規定

職工因公出差、開會、培訓等,須在外出前辦理出差審批手續,填寫出差審批單及請假條由領導批準后方可離開。審批手續按管理權限和時間長短分級審批。

1.普通職工外出,5天以內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批,5天以上由主管領導審批,出差審批單及請假條由所在單位留存。

2.副科級干部外出,3天以內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批,3天以上由主管領導審批,出差審批單及請假條由所在單位留存。

3.各科室及實體單位負責人外出,3天以內的由主管領導審批,3天以上或出省的由單位負責人審批。出差審批單及請假

1 條由辦公室留存,返回單位后到辦公室領取出差審批單履行報銷手續。

4.副處級干部外出由單位負責人審批,出差審批單及請假條由辦公室留存。

5.職工外出前應做好工作安排并保持通訊暢通,保證外出期間各項工作正常有序的開展。外出期間如行程有變需及時向批準人報告。

(二)職工因私請假規定

職工因私請假包括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等。請假需提前填寫請假條,經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休假,不得無故曠工。審批手續按管理權限和時間長短分級審批。

1.普通職工請假,5天以內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批,5天以上由主管領導審批,請假條由所在單位留存。

2.副科級干部請假,3天以內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批,3天以上由主管領導審批,請假條由所在單位留存。

3.各科室及實體單位負責人請假,3天以內的由主管領導審批,3天以上或出省的由單位負責人審批。請假條由辦公室留存。

4.副處級干部請假由單位負責人審批,請假條由辦公室留存。

5.請假人員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并保持通訊暢通,保證請假期間各項工作正常有序的開展。因特殊情況需要續假的應及時

2 按以上規定審批。

(三)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填寫請假條進行審批的,可先通過電話按以上規定請假,事后需及時補辦書面手續,如未按規定請假不來上班的將按曠工處理。當月加班可以抵扣當月病假、事假。每月第一個工作日各部門將考勤表和請假條交人事科,依此發放工資。

二、銷假規定

干部職工請假期滿應按時上班,并于返回單位當日向請假批準人當面銷假,由批準人在請假條上簽名并注明日期。

三、請假期間的待遇

(一)病假待遇規定

1.職工請病假的,填寫請假條應附定點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無診斷證明的,視為事假,按事假相關規定執行。

2.病假在15天以內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績效工資(基礎績效工資+獎勵績效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15天不足一個月者,超過的天數的基本工資照發,績效工資按50%發放。

4.病假超過一個月不足兩個月的,超過的天數的基本工資照發,績效工資停發。

5.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六個月的 ,從第三個月開始,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超過的天數的基本工資按80%計發,績效工資不發;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超過的天數的基本工資按

3 90%計發,績效工資不發。

6.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超過的天數的基本工資按70%計發,績效工資不發;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超過的天數的基本工資按80%計發,績效工資不發。

7.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病假超過一個月不足六個月的基本工資和基礎績效工資照發,獎勵績效工資不發。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超過的天數的基本工資按90%計發,績效工資不發。

8.職工病愈后恢復工作,兩個月內能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 ,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將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9.職工在病假期間,繼續享受國家、省規定的有關生活福利待遇。

10.新錄用人員在見習期間休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其見習期要相應延長。

11.因公負傷人員在修養醫療期間原工資照發。

12.因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病退。

(二)事假待遇規定

1.請事假全年累計在15天以內的,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照發。

2.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15天不足一個月者,超過的天數的

4 基本工資照發,績效工資按50%發放。

3.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一個月,不足六個月者,超過的天數發本人基本工資的60%,績效工資停發。

4.超過六個月者,超過的天數停發全部工資。

(三)婚、產、喪假規定

1.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其婚假為18天。

2.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產假為15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男職工護理假為15天。

3.職工的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死亡時,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

4.產假期間,職工的基本工資和基礎績效工資照發,獎勵績效工資停發。

5.婚、喪、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四、未按規定請假的處罰規定

1.遲到1小時以內,按遲到處理,一個月內累計2次遲到按曠工半天處理。遲到超過1小時,按曠工半天處理。工作期間擅自提前1小時以內離開的,按早退處理,累計2次早退按曠工半天處理。提前1小時以上離開的,按曠工半天處理。

2.無故曠工者,扣發曠工天數的全部工資(檔案工資÷21.75天×曠工天數)。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 ,可以辭退。未請假或請假未批準擅自離

5 開崗位者,以曠工論。

3.職工為了休病假而開假證明和小病大養,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停發全部工資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4.請事假逾假者,事后須盡快向領導陳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對待,否則按曠工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超過三個月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5.利用事假違犯黨的政策謀取私利的,扣發請假期間的全部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并根據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處分。

五、本制度自簽發之日起執行,原有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執行。

六、本制度由人事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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