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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樓夢的法律世界》讀書報告論文

2023-02-12

在從前的學習中, 我對教科書的內容深信不疑, 覺得學習就是不斷地記憶積累, 絕少懷疑。學習了本學期的中法史課程, 金敏老師顛覆了我對歷史的認識, 深知懷疑精神的可貴。梁治平說: “視歷史為以往經驗的記錄, 并不否認和輕忽其中的創作因素。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史觀,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歷史。記錄過去即是對以往的回顧, 回顧必定出于特定視角, 而視角必包含特定時空中特定人群的情感、理性和偏見, 包含他們的希望和恐懼, 風尚和欲望。因此, 對歷史的檢討, 便是一種對于人類心理、思想和行為的探討。”人生的有限性決定了一個人無法親身感知經歷所有的歷史, 我們只能從敘述的歷史中去了解曾經發生的過去, 然而只要是人敘述的歷史, 都會有主觀性。①金敏老師向我們介紹了伽達默爾的“效果歷史”這一概念, 伽達默爾解釋到:“真正的歷史對象根本就不是對象, 而是自己和他者的統一體, 或一種關系, 在這種關系中, 同時存在著歷史的存在和歷史理解的存在。一種名副其實的詮釋學必須在理解中顯示歷史的實在性。因此我就把所需要的這樣一種東西而稱為‘效果歷史’。理解按其本身乃是一種效果歷史事件”“理解從來就不是一種對于某個被給定對象的主觀行為, 而是屬于效果歷史, 這就是說, 理解是屬于被理解東西的存在。”客觀歷史我們永遠無法準確地知曉, 書本上的歷史均是經過改變的“歷史理解的存在”, 是在客觀歷史真實的基礎上的重構, 這必然決定了我們所了解的歷史存在著人的主觀, 是主觀歷史。所以, 我們在學習中法史的過程中要有懷疑批判精神, 去反思什么樣的主觀歷史更接近于客觀歷史。

田曉菲在“幽暗的樹林”中說: “敘述的方式和角度, 往往比敘述的內容更重要, 因為它們決定了敘述的內容。”歷史知識的形成受到方法和旨趣的左右, 他們共同決定歷史的敘述模式、知識樣態及其運用。從知識沿革的角度看, 在特定時間和地域范圍內決定歷史知識的這些因素, 可以概括地用“范式”這一概念來說明。②不同的中法史的范式, 便決定了它們的優劣。2013 版司考教材的《中法史》③、劉根固的《中法史》④代表了官方的主流范式, 通覽全書, 給讀者一個總體感覺, 從西周以降, 歷代的律法均為規定刑事犯罪, 堅持主流范式“諸法合體, 民刑不分, 以刑為主”, 在介紹唐朝法律制度時, 均只引用《唐律》作為材料來源, 均只介紹了唐朝的刑事法律。然而, 同樣作為官方主流范式的葉孝信版《中法史》卻詳細介紹了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種。詳細介紹了《唐律疏議》、《唐六典》, 并詳細介紹了唐朝刑事方面、民事方面、行政立法、經濟立法及對外貿易等方面的立法。所引用的法律也較豐富, 諸如《捕亡令》、《雜令》、《田令》、《婚姻令》、《戶令》、《主客式》、《茶法條約》, 這些均為我們展示了一個迥異的唐朝法律范圍。葉孝信版的《中法史》似乎破壞了我們對長久以來所熟悉的主流范式的印象,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也是極其發達和完善的, 民法、刑法、行政法及經濟立法等等兼備, 可知葉孝信版《中法史》乃主流范式的邊緣。

為何會出現上述差異呢? “持有什么樣的法的概念, 就寫出什么樣的中法史”這句話或可給予些許提示。賀衛方“東西方法律意義的溝通” ( 為王健《溝通兩個世界的法律意義》所作序) : “來自西方的法律規范、原則、理論、概念在本土不斷傳播, 它們表現為一系列語詞, 但又不僅僅是語詞;通過不斷的引進, 通過閱讀。記憶以及現代化傳媒的大量復制, 通過現代型的法律教育, 它們已經成為我們自己的知識。甚至在這個過程中, 我們連自家歷史的原初記憶也喪失了, 例如今天的史學家對中國法律史的解說就沒法擺脫外來的語詞及背后的各種概念、原則等。”同樣, 嚴復在翻譯《法意》時指出: “西方‘法’字, 于中文有理、禮、法、制四者之異譯。”肇始于概念翻譯的誤解, 進而擴展至對傳統法的觀念、結構、特征、內容等整個體系的誤解。借用宇文所安的“中介”說, 我們今天對中國傳統法的認識不僅經過了時間的中介, 更經過了空間的中介, 經歷了這等時空中介的傳統法的面目與其本來面目不知相去多遠, 有多少“原初記憶”已經喪失。我們固然無法喚醒全部的“原初記憶”, 實際上是由于我們沿用了那種如今看來過于狹窄的“法律”定義, 即法必須由國家制定頒布, 而造成的一個智識盲點。

法概念的澄清和原初記憶的找尋, 我們便可以理解, 為何司考教材和劉根固的《中法史》與葉孝信版《中法史》的內容和體系差距甚大⑤, 官方范式的《中法史》, 非常重視以刑為主的國家法典, 堅持“諸法合體, 民刑不分, 以刑為主”總體特征, 教材編寫具有封閉性, 抑制反思。然而此三者所依據的編寫材料均為國家制定頒行的制定法, 此稱為“Law in book”。真實的歷史與文本的歷史, 兩者的關系……———努力去無限接近而永遠無法等于。金岳霖說過, “徹底的經過訓練的懷疑態度”。我們在學習中應該“shifting boundaries”, 限縮性的法概念指導下寫出的主流范式的中法史與擴張性的法概念指導下寫出的中法史, 都是寫的歷史, 都是主觀歷史。相較于“Law in book ”這樣的主流范式的中法史, 擴張性的法概念指導下寫出的《紅樓夢的法律世界》這本書則為我們洞開了不一樣的法律天地, 這個別樣的天地就是“Law in action”, 這不是法律條文的累積堆疊, 而是為我們活生生地展現三維立體的法律實施狀態,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 毫無疑問, 相對而言, 擴張性的法概念指導下寫出的中法史更接近于客觀的歷史。

《紅樓夢的法律世界》這本書以《紅樓夢》書中描寫的社會生活現象為研究材料來源, 從法律的視角并引用古代的文獻典籍來詳細解讀該材料所反映的深層次的社會問題, 這無疑開創了一個全新的紅學研究方向, 也讓我們看到了古代法律運行狀況?!都t樓夢的法律世界》涉及的領域極其廣泛: 家族、家法、戶籍、繼承、典當、婚姻、喪葬、十惡、八議、枉法、強盜、大赦等等, 這些都涵蓋了古代封建社會的生活方方面面, 我們從這些事例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國封建社會的禮法如何相互交織作用。這本書所引用的材料也是極為豐富的, 從主流官方范式的法條到官方范式不曾注意的皇帝的《訓諭》和大臣的奏折、古人的著述、古代文學作品及今人的社會調查材料, 這些都相對于官方范式的《中法史》更為清晰的向我們展示了古代社會理、禮、法、制四者統攝治理下的法律運行實況。從而無可雄辯地證明了擴張性的法概念指導下所寫出的《中法史》更接近于歷史的真實, 茲舉書中兩例作說明。

傳統范式的《中法史》常會著重介紹自上而下的法典, 其中又以刑法典為重中之重。如《清律》“官司出入人罪”條: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 全出全入者, 以全罪論。若增輕作重, 減重作輕, 以所增減論。致死者, 坐以死罪。”古代對出入人罪的懲罰不可謂不嚴, 然而, 現實中法的實施情況究竟怎樣, 我們無從知曉?!都t樓夢的法律世界》這本書便為我們洞開了這樣的觀察古代“Law in action”之門。在《紅樓夢的法律世界》的“枉法”篇中, 我們看到尹伊君這樣寫道:

“《紅樓夢》寫了大大小小若干起官司, 沒有一件不枉法的, 或因徇情, 或因受財。”⑥“葫蘆僧亂判葫蘆案”雖然篇幅很長, 尹伊君提到曹雪芹對于雨村如何公堂審案并未直接著墨, 曹雪芹大量的筆墨寫案外的人情、勢力和復雜的社會關系, 門子與雨村的密謀和心理變化, 似乎要努力表明門子與雨村最終的選擇也屬必然。從賈雨村斷案中, 我們可見法律在中國社會的真實運作狀況, 司法官吏面對復雜社會情況、社會關系時的所疑、所思并最終做出枉法裁判。該案以小見大, 真可謂一葉落而知秋, 作者似乎要表明的是賈雨村的枉法不是來源于其自身道德敗壞, 而是來源于社會深層的體制性腐敗。中國的監察制度源遠流長, 三代即有, 可以“糾劾百司, 辨明冤枉, 提督各道, 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 面對官員的枉法, 糾察不法的御史有沒有起到監督作用呢?《清律》“官吏受財”條: “凡官吏受財者, 計贓科斷。”《清律》“風憲官吏犯贓”條: “凡風憲官吏受財, ……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在鳳姐指使張華狀告賈璉“國孝家孝之中, 背旨瞞親, 仗財依勢, 強逼退親, 停妻再娶”中, 尹伊君通過兩個“只得”, 活化出監察御史在權貴面前的卑微心態和行為, 似乎都察院成了賈府的辦事衙門。⑦尹伊君分析到, 現實中的監察御史不同于戲劇舞臺上錚錚鐵骨的形象, 包拯、海瑞也只是歷史上的模范和榜樣, 他引用了明人陳洪謨《繼世紀聞》、崇彝《道咸以來朝野雜記》、清朝中期北京流行的一首諺語以及康熙、乾隆對監察御史不滿的上諭來佐證御史的難以發揮作用。他指出監察御史的難處是既不能硬, 也不能軟, 這同樣也是體制所造成的。這些豐富的史料, 清晰地再現了古代封建社會的法律運行狀況, 那是立體動態圖景, 是活的歷史, 比干癟的法條堆疊的死歷史自然更接近客觀歷史, 并能不斷地引入新觀點, 帶領人們去思考歷史, 具有一定的開放性, 這便是擴張性法概念指導下所寫的《中法史》。

“The goal of this lesson is not about the knowledge, but about the method of learning. ”這句話無疑具有振聾發聵之效, 我們經歷了長久的應試填鴨式教學, 使我們養成了只重視知識的記憶, 絕少懷疑反思的習慣, 僵化的思維能力才是尤為可怕的, 須知方法的訓練才是最重要的, 不迷信, 不盲從。本學期金敏老師的《中法史》課無疑具有深遠的啟迪意義。

關鍵詞:《紅樓夢的法律世界》,讀書報告

注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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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葉孝信主編.中國法制史[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5.2

6尹伊君.紅樓夢的法律世界[M].北京:商務印書館, 2007:180

7尹伊君.紅樓夢的法律世界[M].北京:商務印書館, 2007: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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