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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優化營商環境政策

2023-02-06

第一篇:河北優化營商環境政策

河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營商環境,提高政務服務質量,規范行政權力運行,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機關、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市場主體在準入、生產經營、退出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外部因素和條件,主要包括政務環境、市場環境和法治環境。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平等保護、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原則,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推動要素自由流動,保障市場主體依法平等參與市場競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領導,推進政務誠信建設,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營商環境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 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承擔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資源節約、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社會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宣傳教育,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和措施,弘揚誠實信用和契約精神,為優化營商環境創造良好輿論氛圍。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受理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舉報、投訴制度,公布電話、電子郵箱等舉報、投訴方式,并確定有關部門具體受理舉報、投訴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害營商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明確受理舉報、投訴事項的解決時限,并為舉報、投訴人保密。對實名舉報、投訴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將舉報、投訴事項受理情況告知舉報、投訴人;舉報、投訴事項辦結后七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章 優化政務環境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放寬市場準入,推進政務公開,提升政務服務效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健全社會誠信體系,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應當將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與政務服務事項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辦理流程等相關信息,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實體政務大廳、政務微博微信、政務客戶端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公開,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行政審批事項通用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審批事項集中統一辦理。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將行政審批事項相對集中,并向本級政府服務大廳集中,確保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權限到位。依法不需要現場勘察、專業技術審查、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考試的事項,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審批標準化,不得擅自增設或者減少審批條件和環節,落實首問負責、首辦負責、一次性告知、預約服務、延時服務、領辦代辦、限時辦結等工作制度,做到同一事項同等對待。

行政機關不得以備案、登記、注冊、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方式變相設定涉及市場主體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變相恢復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規定時限內做好行政審批事項的下放工作。承接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承接方案,做好承接工作,確保承接的行政審批事項得到有效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承接工作的技術支持、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落實崗位責任制,優化工作流程,推行網上服務、并聯審批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提高行政效率。定期開展教育培訓,增強工作人員履行法定職責的能力。 行政機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通過購買專業技術服務的方式,提高服務市場主體的專業化水平。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拒絕、推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集涉及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創業、創新、金融、市場、權益保護等各類政府服務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無償服務。

行政機關應當以新聞發布會、書面問答、在線訪談、專家解讀等形式,對涉及市場主體的簡政、稅收優惠、降費、項目申報、經費補貼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文件進行宣傳、解讀和接受咨詢,提高市場主體對涉企政策的知曉度,提示市場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組織法律服務機構、職業技術培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為中小企業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務和職業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全省統一的網上政務服務平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電子證照庫,推進實體政務大廳、網上辦事大廳、政務客戶端、自助終端等多種政務服務的相互融合和政務信息跨區域、跨部門交換共享,并及時更新,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捷、多樣化服務。 行政機關應當推行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受理、辦理、反饋、查詢。能夠通過信息共享和網絡核驗獲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復提交;屬于應當由行政機關調查核實的信息,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復登記、重復提交材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行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拓寬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的渠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不得作出違背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超出本級人民政府法定權限的政策承諾。對招商引資過程中承諾的投資政策和優惠條件,應當以書面的形式作出。招商引資等書面承諾,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項目落地保障機制和承諾辦結制度,實行項目跟蹤服務責任制,壓縮審批時限,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審批、要素保障、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相關問題。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將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交易目錄、程序、結果等信息,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并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吸引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來本省設立機構,鼓勵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和產業投資基金公司、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公司的設立和發展。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通過發行債券、上市融資等方式進行融資,做好上市企業后備資源的篩選、培育、輔導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落實促進小微市場主體發展的有關公共服務政策、措施,鼓勵金融企業擴大對小微市場主體的融資、貸款規模,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小微市場主體融資、貸款給予擔保費補助以及貼息。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有利于創業創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建立創業創新政策集中發布平臺,統籌安排各類支持創業創新的資金,推進公共技術服務,發展創業孵化服務,強化創新服務支撐,鼓勵社會主體進行創業創新。

鼓勵、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建立研發機構和創新中心,推進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海關特殊監管區等建設,推進多規合一,逐步推行區域化評估評審制度,將整體性、區域化評估評審結果提供給投資項目共享使用,提高項目落地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制定人力資源供求指導目錄,建立人力資源信息共享平臺,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保障人力資源充分供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不斷創新完善人才培養使用、選拔評價、激勵保障機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網絡,落實高端創業創新人才引進的具體措施,為人才在醫療、社會保險、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知識產權預警、行政執法協調聯動、行政執法與司法相銜接、維權援助服務和境外保護維權等機制,依法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查處知識產權違法行為,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其他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府、工會、企業共同參與的協商協調機制,維護勞資雙方合法權益,構建勞動者與市場主體之間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第二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執行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確保市場主體及時享受減稅、免稅、出口退稅等有關稅收優惠,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收費目錄清單、期限及其實施情況向社會公開,并實行動態調整,接受社會監督。對能夠統一收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集中統一收取。

行政機關不得對市場主體執行目錄清單之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不得以各種方式強制市場主體贊助捐贈、訂購報刊、接受指定服務。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占用依法應當劃撥給市場主體的財政性撥款以及依法應當退還市場主體的稅金、收費等;

(二)強制市場主體購買指定商品,向市場主體索要產品或者強行低價購買產品;

(三)要求市場主體接受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經營性培訓;

(四)要求市場主體無償或者廉價提供勞務或者技術;

(五)侵害市場主體知識產權,或者未經市場主體允許,公開涉及市場主體商業秘密的信息;

(六)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為其他單位、個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擔保,或者以市場主體名義借款給其他單位、個人使用;

(七)向市場主體攤派、索要贊助以及強制市場主體捐贈捐獻、參加商業保險;

(八)其他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優化市場環境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和市場監管制度,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收益。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平等對待不同所有制企業,鼓勵、支持非公有制企業進入社會事業、公用事業、金融服務業、基礎設施建設等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行政機關不得制定、公布、施行歧視非公有制企業的政策措施。

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進入政府采購市場、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

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督管理要求明確、有關領域市場競爭充分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二十八條 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不得制售假冒偽劣、敲詐勒索、欺行霸市、價格欺詐、虛假廣告、侵犯知識產權,不得以竊取商業秘密、內幕交易、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方式參與招投標、商業交易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發揮企業家作用,依法保護企業家自主經營權,促進企業家公平競爭、誠信經營。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市場主體自愿投資的經營行為,涉及市場準入的領域和環節,實行負面清單制度。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明確禁止、限制規定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備案制,允許各類市場主體平等進入。實行備案的項目,用地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安全風險評估等相關手續應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同步并聯的方法,在項目開工建設前辦理完畢。

第三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等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落實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措施,推行注冊資本認繳、多證合

一、一照一碼、先照后證、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等制度,提高市場準入便利化程度。

對市場上出現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應當在名稱核準、經營范圍登記、行業管理方面加強制度保障。

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可以自主選擇適用一般注銷程序或者簡易注銷程序。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各類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建立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加強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實行跨地域、跨部門、跨行業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推進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應用,依法向市場主體提供免費的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的,應當尊重對方市場主體的民事主體地位,平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采購等合同、協議,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勞動報酬,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政府有關機構職能或者相關責任人調整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由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供電、供水、供熱、供氣、通信等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公用企業,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服務規則,將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法定條件向社會公開,并按照規定向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普遍服務,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條件。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取消政府部門設定的區域性、行業性或者部門間中介機構執業限制、限額管理,引進知名品牌中介機構來本省拓展業務,培育專業性中介機構,發揮中介機構法律服務、審計鑒證、招標投標、資產評估、資信評估、管理咨詢以及代理等服務作用。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清理中介機構,對規范清理后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未納入清單管理的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項目,應當明確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建立中介機構懲戒和退出機制,查處違規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便利指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不得妨礙其他中介機構公平競爭。

第三十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完善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損害市場主體權益,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者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

行業協會、商會向會員收取會費的標準,應當依照章程規定經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和依法不需要登記和免于登記的社會組織及其所屬單位,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減少開展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評比、評估、達標、升級、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關活動。確需開展的,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權限和程序進行,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是否參加評選。

對有偷稅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者服務費、惡意欠薪、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等行為的市場主體,應當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撤銷其已獲得的榮譽稱號。

第四章 優化法治環境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嚴格規范執法行為,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

第四十條 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要求的,不得提交集體討論或者審議。 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市場主體意見建議,對合理的意見建議應當予以采納。

第四十一條 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定期評估并及時清理、備案。

市場主體認為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損市場公平、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制定機關、備案監督機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行政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通過文字、音像等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記錄并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行政機關應當實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不得隨意變更、撤回、撤銷已生效的賦予市場主體權益的行政決定;確因法定事由或者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變更、撤回,以及非因市場主體原因撤銷的,應當按照法定權限、程序進行,并對由此產生的損失依法給予市場主體補償。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行政執法檢查,應當編制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開。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隨機抽查機制,實施監督檢查采取檢查對象隨機抽取、檢查人員隨機選派的方式,并及時公布檢查、處理結果。同一部門對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應當合并進行;不同部門對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并完成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合并或者聯合檢查。

法律、法規規定的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等直接涉及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稅收等重點領域的行政執法檢查,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臨時部署的行政執法檢查,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進行。

行政執法檢查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全部上繳國庫,實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不得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不得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與行政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鉤。

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市場主體采取限產、停產等應急管理措施的,應當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并根據市場主體的具體生產情況、行業類別采取不同的措施,減少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四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依法對市場主體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向市場主體送達法律文書;對查封、扣押的財產,應當開具清單、收據并依法保管;由行政機關自行保管的,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查封、扣押、凍結市場主體財產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行政機關在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時,市場主體提供的財產擔??梢詽M足執行要求的或者財產可以分割執行的,不得超值查封、扣押、凍結。

第四十八條 司法機關應當從市場主體、準入、交易、退出、信用建設等方面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完善商事糾紛解決方式,建立調解、仲裁、訴訟相銜接的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多元化糾紛解決渠道。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生效行政復議決定、調解書,并將其作為依法行政考核指標體系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營商環境評價制度,健全評價體系,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鼓勵、支持專業機構、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大數據等方式開展營商環境評價評級。

行政機關應當拓寬民主評議渠道,搭建網上評議平臺,推進對政務服務活動的現場評價或者在線評議,加強對政務服務過程的考核、追蹤、監督。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營商環境評價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營商環境進行評價。對營商環境評價較低或者達不到相關要求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其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其主要負責人實行約談,督促其優化營商環境。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行政審批、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等有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考核制度,定期對有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承諾情況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對有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務誠信約束和問責機制,建立政務失信記錄,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而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督導范圍,通過專項督查、日常督查等方式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依法及時糾正。

有關部門應當對所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優化營商環境情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并予以處理。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采取執法檢查、質詢、詢問、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營商環境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勞動模范、企業職工、城鄉居民代表擔任特約監督員,協助開展優化營商環境監督工作。

第五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對行政機關的管理服務行為和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客觀、真實、公正報道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和履行社會責任情況,不得夸大事實或者進行虛假報道,不得向市場主體索取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推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以備案、登記、注冊、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方式變相設定涉及市場主體的行政審批事項,變相恢復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

(三)在招商引資過程中作出違背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超出本級人民政府法定權限的政策承諾或者未經法定程序改變承諾事項的;

(四)禁止、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進入政府采購市場、參與招標投標活動,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的;

(五)未按照規定落實對市場主體有關優惠政策的;

(六)違反規定設定中介服務、將已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轉為中介服務或者利用職權便利指定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的;

(七)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作為民事主體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的;

(八)實施行政審批、執法檢查時,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牟取非法利益的;

(九)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的;

(十)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十一)未建立舉報、投訴制度,泄露舉報、投訴人信息以及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舉報、投訴事項或者對舉報、投訴人打擊報復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電、供水、供熱、供氣、通信等公用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條件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進行查處。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介機構違規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查處。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行業協會、商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停止其活動,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的;

(二)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損害市場主體權益的;

(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的;

(四)向參加評選的市場主體收取費用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新聞媒體有夸大事實、進行虛假報道或者向市場主體索取財物、牟取其他利益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和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和相關辦法。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鄉鎮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總結鄉鎮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總結

20xx 上半年是全市優化營商環境的關鍵節點,寶山鎮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建設工作,為了打贏營商環境集中整治這場硬仗,寶山鎮成立了由鎮黨委書記、鎮長擔任組長,其他領導為成員的營商環境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具體的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召開了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專題會議,主要領導親自動員,將任務分解到村。同時,強化監察力度,對各村集中整治行動進行督導檢查。加大問責力度,對問題查找不深入、問題解決不到位、群眾滿意度低的村,啟動調查、通報、問責程序。在此基礎上,多形式廣泛宣傳,利用政府微信群廣泛宣傳落實優化營商環境。通過學習動員,逐步形成"人人關心營商環境,人人維護營商環境"的輿論氛圍。

在落實情況上,我們通過深入查找和攻堅解決營商環境突出問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體制機制改革,倒逼營商環境改善。重點針對我鎮機關內部存在著未將停車場對外開放、機關干部工作態度不端正以及企業生產運營中遇到的困難不能得到及時有效解決等問題進行集中整治。鎮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實行了中層以上干部"三公開"制度,將我鎮機關全體中層干部職務、姓名、辦公電話、工作分工等信息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公布,鎮政府調撥資金制作機關干部在崗信息欄安裝在各站辦門前,在上面公布了各站辦的職責與所有的機關干部個人信息,另外又在政府入門處制作了各站辦樓層示意圖,極大方便了前來辦事的群眾,并在政府明顯位置設立舉報信箱一個,

公布舉報電話,為群眾的監督提供了保障,切實改變了我鎮機關干部的工作作風。鎮政府將后院空余場地進行整合劃分出近 20 個停車位,全部供外來辦事群眾免費使用,在醒目位置告知群眾并安排專人進行管理,使辦事群眾更加方便。企管辦、安監站等相關站辦深入企業內部,對企業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進行現場指導,并將相關的政策告知企業,在寶山境內打造出一流的營商環境,促進全鎮的和諧發展。

二、我鄉營商環境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

在營商發展中,我鎮還存在一些問題,成為制約營商環境的重要因素。一是營商環境要素缺乏競爭力。創業意識淡薄、與先進鄉鎮在思想、觀念上的差距較大,"走出去"意識不強,忽略科技、依賴資源等觀念阻礙改革創新、解放思想。二是政府支持企業力度還缺乏實打實舉措,一些文件規定的支持政策落實不夠到位。三是招商引資缺乏一盤棋思想觀念,各級各部門推動簽約項目的后勁不足,服務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成為地經濟發展的嚴重障礙。

三、下步措施

一是找準找實問題。通過來訪群眾的意見反饋以及一些垂直部門對我鎮營商環境進行客觀評估,以民主生活會剖析問題的態度和標準進行自查,同時廣泛征求全社會各方面對我鄉營商環境意見建議,找出找準我鎮營商環境的關鍵問題、關鍵環節。二是堅持開門搞活動,注重與社會各界的公開互動,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吸引廣大群眾和各企業積極參與到意見征集、問題整治、滿意度評價等活動中來,廣泛征集市場主體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三是堅持邊查邊改、邊找

邊治,對征集到清單上的問題,逐一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像化解信訪積案攻堅一樣,采取領導分包、限時辦結等方式千方百計加以解決,做到一項一項整治、一件一件銷號、一個一個突破。四是堅持標本兼治,用制度固化整治效果。

寶山鎮人民政府

鄉鎮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總結鄉鎮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總結

市營商辦:

按照市委、市政府優化提升營商環境的新任務、新要求,陳倉區區委、區政府堅持優化提升投資發展環境既是生產力又是競爭力的理念,工作緊扣"優化提升營商環境"這一主線,以降成本、優服務為方向,努力做強促進投資發展的"硬環境",同時著力做優保障投資的"軟環境",工作扎實有序推進,現將上半年工作總結如下:

一、工作舉措

1."五合一"推進,全方位優化提升營商環境。

堅持以營商環境優化提升為目標,將"放管服"改革、電子政務平臺建設、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試點、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四項工作與優化營商環境"五合一"推進,設立"五合一"工作秘書處,統籌安排五項工作,細化

工作任務,強化監督檢查,及時協調解決五項工作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全區上下形成合力,全方位推進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2.健全完善工作機制。

區政府及工作部門多次組織召開全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推進會

議,研究部署優化營商環境重點工作,動員全區上下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夯實責任,切實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各項工作。制定印發了《陳倉區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開展"營商環境提升年"行動實施方案和優化提升營商環境 10+3 行動方案》,明確了工作目標、措施和責任。成立了 8 個專項辦公室和 4 個工作組,把綜合素質高、服務意識強的干部集中在工作一線,對具體行動方案再次進行細化分解,確保各項措施落地生效。

3.優化企業開辦審批流程,壓縮辦結時限。

通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打開創業"路障",市場活力進一步釋放。一季度以來,全區新發展市場主體 918 戶,較去年同期增長 68%,累計在冊市場主體達 15594 戶。一是積極推進全程電子化營業執照改革。去年 8 月,全市首張微信電子營業執照在我區成功頒發。全程電子化登記,實現了企業名稱申請與核準、市場主體申請、受理、核準、發照、公示等各個環節全程網上辦理,申請人足不出戶即可通過微信辦理登記注冊,把過去 8 小時服務延伸為 24 小時不間斷服務。二是全面普及"政銀通"業務。隨著商事制度改革深入開展,市場主體增長迅速,我區切實把準服務企業新路徑,充分利用銀行網點多、覆蓋面廣、"互聯網+"應用優

勢,與區內四大銀行聯手,簽署"政銀通"合作協議。群眾、企業可就近選擇銀行網點,由其免費進行網上登記申請,實現了"信息申報、登記審批、代理發照、開戶結算、綜合金融"的一站式服務。三是建立健全信息查閱機制。依法保障投資者、企業享有的咨詢、查閱、

復制等獲取相關信用信息的權利,設置檔案查詢"三個一"時限,即書式檔案查詢 1 個小時內辦結,電子檔案查詢 1 刻鐘內辦結,機讀檔案查詢 1 分鐘內辦結。

4.持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聚焦行政審批體制創新,著力推動相對集中許可試點改革,一是規范行政許可事項。按照省市統一規范縣(區)行政許可項目的要求,印發《區審改辦關于調整完善行政許可事項匯總目錄和權責清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寶陳審改辦發〔xx〕1 號)文件,組織 18 個區級部門,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照《陜西省市縣(區)行政許可通用目錄》,對所承擔的許可權開展修訂,為集中許可打好堅實基礎。二是規范行政許可中介服務。實行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清單管理,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設定,清理規范中介服務環節,印發《寶雞市陳倉區區級部門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確定中介服務事項 27 項,并清理中介服務事項 5 項。三是探索行政審批體制創新。主動承擔省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改革試點任務,學習借鑒先進地區經驗,深入結合我區區情實際,研究制定《寶雞市陳倉區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組建機構、充實人員,統籌推進改革試點相關事宜,著力構建審管分離的新機制,實現"一顆印章管審批"的集中審批。

5.加快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著力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以群眾、企業辦事"最多跑一次"為目標,優化流程,改進服務,切實推進服務群眾新舉措。一是梳理公布事項清單。按照"全面梳理、分批公布"的工作思路,從與群眾和企業生產生活關系最密切的領域

和事項入手,著力突破一批難點、打通一批堵點、去除一批痛點,實現"讓信息多跑路,群眾少跑腿"。二是健全政務服務體系。加快建設區、鎮(街)政務服務大廳和村(社區)便民綜合服務站,構建"橫向整合、縱向到底、上下聯動、運行高效"的政務服務體系,集中辦理政府所有權力和公共服務事項,探索全程代辦、易地辦理等新模式,最終實現"辦千件事、進一扇門"。三是拓展服務方式。在"五證合一"改革中,開通電話熱線,提供全程指導服務,減少企業因程序不明而來回跑路的負擔;在健康證辦理中,充分調研、審慎論證,推出"誰體檢誰發證",既落實責任,又讓群眾少跑路,極大縮短了發證時間。

二、工作成效

一是跑一次就解決問題。繼續梳理群眾企業辦事"最多跑一次"事項,第一批公開區級 117 項、鎮街 23 項"最多跑一次"清單,目前正在梳理第二批"最多跑一次"事項,通過代辦、網絡、郵遞、上門等方式,持續改進群眾企業辦事體驗,服務對象表示滿意。

二是政務中心一窗式辦結。加快推進政務服務中心建設,高標準完成了政務大廳建設,6 月 20 日區級部門進駐,實現"一窗式"集成受理,極大地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目前區政務服務中心共進駐區級部門 11 個(發改、教育、民

政、市場監管、農業、林業、水利、住建、環保、國土、衛計),承擔辦理許可事項 152 項。同時,按照《陜西省簡化企業開辦和注銷程序行動方案》要求,在全市率先在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置了印章刻制窗口,減少了中間環節,壓縮了刻制時間,提高了辦事效率。

三是干部登門服務解決難題。積極動員全區聯企干部主動作為,切實做好項目陪跑、手續陪辦等工作,先后為企業辦理實事、難事70 多件,協助 66 個重點項目、18 戶涉農企業對接融資需求,將 30戶企業列入規模企業培育行列。持續清理規范涉企收費項目,加強對收費清單的動態管理,調整公布《陳倉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專項收入清單》,確定保留項目 34 項,嚴格執行"照單"收費,切實規范收費行為,減輕企業稅費負擔,企業很滿意。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下一步,我區將按照大方案及"10+3"行動方案,全面推進"營商環境提升年"活動,以優化提升營商環境為手段,以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為目的,以縮短時間、簡化手續、提高服務質量為抓手,切實把優化營商環境放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的重要位置來抓,進一步簡化各項審批流程,竭力為企業提供優質的服務。

一是抓好常規政務服務。按照時間表、線路圖穩步推進優化提升營商環境決策部署和"10+3"行動方案全面落實,建立健全計劃報告、督查考評、座談走訪、定期通報、信息報送、工作聯絡等制度,定期研究解決存在問題,點評工作進展,推動工作落實,著力構建營商環境建設長效機制。

二是積極為企業和投資者排憂解難。健全政企溝通機制,拓寬企業反饋、交流問題渠道,結合縣域營商環境監測評價,定期組織相關部門深入企業開展座談,了解企業實際困難,聽取意見建議,建立跟蹤問效機制,主動調整工作方向,積極幫助企業解決發展經營面臨的

實際困難,努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營商環境。

三是精簡審批程序和時間。抓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探索決策、審批、監管分離又協調的改革新路徑,協調指導審批職能移交、審批標準規范、審批流程優化等工作。擴大"最多跑一次"覆蓋面,在群眾、企業最渴望解決、最難辦的事情上尋求新突破,分批次梳理并公布群眾企業辦事"最多跑一次"清單,最終實現覆蓋全部權力和服務事項 90%目標,不斷增強企業和群眾的改革獲得感。

四是推動行政審批公開透明。積極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務公開試點工作,完成行政審批服務局掛牌,加強與市政務服務中心溝通,加快推進網上審批系統和網上辦事大廳建設,以"五公開"為重點,全力推進政務公開試點,以公開促服務、以服務促發展,努力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寶雞市陳倉區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代)

鄉鎮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總結鄉鎮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總結

為持續抓好營商環境建設,扎實推進工作不斷深入,我鎮高度重視,認真研究部署,深入查找問題,積極抓好整改落實?,F將整改工作進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高度重視,嚴格落實整改工作

為了確保整改落實工作有序開展、執行到位、取得實效,我鎮及時召開黨委會傳達縣上會議精神,專題研究此項工作,成立了領導小組并安排專人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并將整改任務層層落實到人,明確整改要求和目標,進一步抓實問題整改落實工作。

二、對照問題,切實推動工作進展

深入推進群眾"最多跑一次"簡政便民服務工作,不斷加強對村級業務經辦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堅持坐班制度,針對查找出來的兩個問題,切實抓好整改工作,為鎮機關政務服務大廳新添置飲水機、休閑椅等設備,針對窗口人員因業務下鄉導致群眾多次跑的問題,設置了工作人員去向牌,建立委托代辦登記制度、首問負責制度,安排專人進行代辦,營造優質高效的政務服務環境。

三、強化措施,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下一步,我鎮將進一步增強整改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使命感,全面強化責任擔當,細化工作措施,堵塞工作漏洞,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堅持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切實抓好窗口服務質量,完善監督舉報投訴機制,徹底解決"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問題,營造良好的干部服務形象。

內容僅供參考

第三篇:優化營商環境論文

淺談法治化營商環境對市場經濟的重要性

馮健男

一、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概念

營商環境是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或貿易活動,在遵循政策制度和行為準則等方面所需要的時間和成本等條件和因素,既包括物質因素,也包括非物質因素。其中物質因素包括基礎設施建設狀況、地理位置、資源狀況、產業結構等,非物質因素包括政治環境、社會環境、法治環境等。

市場經濟的基礎就是法治。法治對營商環境有著重要的影響。法治化營商環境,就是運用法治思維、貫穿法治精神、重視法治方式的營商環境。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全面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明確把“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舉措??倳浿赋?,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解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面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是政府招商引資的重要資本,是企業最關注的重要成本。如何進一步加強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是加快市場經濟發展的重中之重。

二、我市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基本現狀 近年來,我市高度重視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通過簡政放權、深化服務、督查考核等措施,集中力量打造一流的營商環境,推動發展振興。各縣(市)區的建設投資情況、市直各部門服務經濟建設情況從優到劣逐一排名,誰干得好,就表揚誰;誰干得差,就讓誰“紅臉、出汗”。不斷改善政務、市場、社會和法制等環境,為我市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建設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近一個時期以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建設工作,推出了一系列舉措。市委、市政府也下了很大的力氣抓軟環境建設工作,采取了一些突破性的舉措。在全國地級市中率先實行“三局合一”,設立市場監督管理局;集中28個部門的審批權限設立行政審批局,實現“一枚公章審批、一個大廳辦理”。今年,我們將優化營商環境作為全市“四項重點”工作之一,成立了由市委書記、市長任雙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組建了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管理局,制訂下發了實施意見和專項整治方案。

簡政放權、便民高效是積極構建良好營商環境和投資環境,釋放市場經濟活力的龍頭。近年來,朝陽市銳意改革,大膽實踐,簡政放權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行政職權、行政許可、前置要件分別壓減76%、84%和67%。2016年8月18日,朝陽市行政審批局掛牌成立。新成立的朝陽市行政審批局集中承接了市直28個部門的188項行政職權,審批用章由原來的82枚減少到現在的1枚。

朝陽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堅持市縣同步、全域推進,目前市縣兩級均成立了行政審批服務局,實現“一個窗口受理、一枚公章審批、一個大廳辦結”;所有工業開發區全部實現獨立審批、封閉管理。市直各部門直接向各開發區下放行政審批權限205項,發改、住建等部門將項目核準、備案、施工許可等審批密鑰全部下放到位。這些改革舉措的落實,不僅加快了“五個一工程”的體制機制創新步伐,也帶動了全市在思想觀念、簡政放權、深化服務等方面的變化,使園(景)區的政務環境、市場環境、配套服務環境得到了優化和提升。

從我市幾年來的探索實踐看,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十分重要,非常必要。一是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是加快轉型發展、推動經濟邁上新臺階的重要舉措。一方面,營商環境的優劣決定了高端要素資源的流向與集聚,成為能否在經濟技術競爭中獲勝的關鍵因素;另一方面,要爭我市轉型發展的新優勢,就必須在推進產業、技術等方面硬轉型的同時,更加重視以法治化營商環境為核心內容的軟轉型。二是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旨在創新政府管理服務方式,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和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通過優質高效的政府服務有效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三是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營商環境法治化建設以提高科學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為目標,以法治為基石,建立起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實現政府依法行政,市場主體誠實經營,公民遵法守法。

三、我市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面臨的問題

近年來,我市在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仍存在著很多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營商制度建設不健全。一是立法對營商環境的促進和保護不夠。當前的地方立法中,以人為本、立法為商的理念尚未完全樹立。有些立法項目過于強調對重點領域、國外投資等企業的政策扶持,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對其他市場主體的不公平競爭。立法中公眾參與度不夠,征求公眾意見有的流于形式,商事主體有序參與的渠道有待進一步拓寬。立法過程缺乏有效論證和成本分析,商事主體的利益得不到充分彰顯。二是立法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創新實踐需要。當前,營商法律法規在一些領域仍然處于空白狀態,如集體土地拆遷、工業投資項目審批等,亟須省級乃至國家在法律層面進行頂層設計。審批事項取消、行政權力下放等重點改革事項需要及時對法律法規做出調整。三是立法與營商實際工作存在脫節現象。部分法律規定過于原則,配套實施意見、執行標準等不能及時出臺,法律實施達不到應有的效果。如房屋出租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稅收,由于個人收入和租金收入監控手段和扣繳手段缺乏,逃稅漏稅現象較為突出。當前,還存在法律規定不統

一、法律規范間缺乏必要銜接等問題。

政務服務水平有待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效能不高。各地審批事項數量差距較大,個別地方對已取消的審批事項存在落實不到位的問題。一些審批事項程序繁瑣、辦理時間冗長、效率低下,束縛了企業發展。有些地方在行政審批清理過程中將多個審批合稱為一個審批,表面上審批事項少了,但并未起到減輕企業負擔的作用。政府與市場關系界限不清。政府不當干預市場的現象在政府招商引資中仍較為突出,在行業準入、項目審核、土地使用、環境保護、生產安全、稅收等方面存在突破政策“紅線”、對企業過度保護現象。

營商政務服務缺乏有效制度監督。在加強政府績效管理,規范和健全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等方面尚缺少制度設計,對行政服務行為缺少效能監察,在接受群眾監督和評價方面機制仍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對損害商事主體的各類職務行為,懲處機制不健全,問責不夠。

市場秩序不夠規范。一是誠信體系建設不完善。信用信息的共享、采集、保存、披露,以及信用評價、信用服務等缺乏具體制度。制假售假、坑蒙拐騙、低價傾銷、不正當競爭等問題,以及騙取貸款、非法融資、逃避債務等行為在一些地方、行業依然存在,擾亂了金融秩序,損害了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二是行政執法水平有待提升。市場執法中,部分執法人員素質偏低,不熟悉法律法規,不精通執法程序、執法要求及有關調查取證等專業知識。有的重罰輕糾,甚至只罰不糾,有的重實體、輕程序,越位、缺位、錯位問題也比較突出。同時,基層執法中存在權責不對等現象。鎮街基層政府直接面向客商提供政務服務,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方面無權監管,但又承擔著屬地責任,權責不對應,導致大量市場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糾正。三是企業負擔仍然過重。目前,我市通過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清理減少收費項目,企業負擔得到有效控制,但企業在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等方面的負擔仍然較重。有企業反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險實行捆綁式參保繳費,且單位需承擔的繳費比例高,加大了企業生產經營成本。

社會活力未有效釋放。首先,社會組織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參與政府重大決策和社會管理缺少固定渠道,沒有有效形成行政機關與社會組織“功能對接,能力互補”的工作體制機制。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的能力不足。對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監督不夠,多數社會組織職能單一,不少行業的行業自律、行業規劃、行業標準、行業政策以及行業爭端協調等缺乏社會組織的有序參與。其次,商事主體參與社會治理機制不健全。除了有關法律對行政立法、規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執法,以及價格決策、城市規劃、環境評價等領域的商事主體參與有原則性要求外,其他領域尤其是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方面,商事主體參與度低,形式化明顯,政策制定與企業需求脫節。最后,區域管理一體化程度較低。近年來,我市在區域一體化建設方面取得一定成績,但仍然沒有形成資源要素優化配置、共建共享、流轉順暢、協作管理的社會公共事務管理機制。區域發展中投資與貿易、資源配置、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安全、環境治理、發展規劃等公共問題的涌現,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區域沖突,影響了區域和諧發展。

三、加快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

(一)制定行動綱領,為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思想環境支撐。思想決定高度,思想的解放是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真正法寶。因此,在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過程中,首要的是將現代市場經濟的契約精神、公平競爭、自由開放觀念貫徹到位,使之深入人心,因此,必要的行動綱領不可缺位。

(二)健全營商法規規章,為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環境支撐。應當充分利用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權,以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為基礎,全面清理不合時宜甚至阻礙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法規規章,重點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市場秩序建設、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行政效率提升等方面的立法。與此同時,要進一步完善涉及營商環境的法規體系,尤其要加強程序性規制建設,保障規則公平、機會公平和權利公平。

1、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執法上,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執法,建議健全遏制侵權的長效機制,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績效考核;在司法上,建議設置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用以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效能。

2、健全糾紛非訴解決機制,拓寬糾紛解決渠道。建議強化仲裁委在商事糾紛解決機制上的優勢:其一,健全仲裁機構的管理體系,強化仲裁機構民主和科學的決策機制;其二,以專業化、專職化為導向培養仲裁員隊伍,使仲裁員的仲裁裁決更具權威性;其三,建立商事合同司法糾紛速調速裁機制;其四,探索“互聯網+仲裁”模式,搭建云計算數據中心,充分運用大數據,利用中國互聯網仲裁聯盟的良好平臺,應對網絡商事糾紛。當然,還有必要建立司法與非訴訟糾紛解決的對接平臺,引入商事調解組織、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它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

3、提高商事合同糾紛司法效率。商事交易貴在交易之迅捷,有必要為提升為商事合同糾紛的司法效率,以保護企業的利益。各項舉措包括:進一步規范案件審理程序和實體處理環節,顯著提高商事合同糾紛司法審判效率;顯著提高商事合同案件執行效率;保證審判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推行裁判文書網上公開;推行簡易程序快捷審、普通程序簡化審制度,建立速調速裁機制;健全全市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系統,完善被執行人聯動制約懲戒機制。

(三)充分簡政放權,為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政務環境支撐。嚴格執行政府依法決策制度。以地方性法規規范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強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為法定程序的依法決策機制,著力提升依法決策能力。

(四)維護公平有序競爭,為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市場環境支撐。

1、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一是要清理和規范阻礙企業發展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減輕企業各項不合理的負擔,降低企業稅費成本;二是提高勞動力市場的配置效率,提高優質勞動力的供給度和勞動者的素質,提升企業用工效率,降低企業用工成本;三是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四是通過產業鏈招商,加大本地企業的產銷配套力度,并充分利用政府的資源,為企業拓展產品銷售和合作的空間,降低企業尋找市場成本。

2、加強市場監管。當前我國市場監管越分越細、越來越多,卻存在部門之間不協調,多頭監管、重復監管的現象,導致監管缺乏權威性。建議制定關于加強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的相關規范,以依法加強市場主體行為監管為重點(尤其是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商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網絡交易、知識產權保護、市場中介服務行為、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等),推進市場行為監管體系建設,保障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

3、加強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應當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抓好規劃編制、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和試點,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強化信用監管和信用約束。其一,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其二,加強征信評級管理。依法加強對征信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的管理,規范征信評級行為。

4、改善中小企業融資困境。一方面,應當鼓勵中小企業抱團應對融資難,鼓勵投融資服務商會搭建好融資信息共享、融資效率提高、融資風險降低的平臺;另一方面,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建立和規范中小企業稅收支持政策,保障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以及引導和規范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各類中介機構。

(五)推進和諧穩定,為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

提供社會環境支撐。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必然是一個和諧穩定、開放包容、文明繁榮的社會環境,也是企業最根本、最核心的發展環境。應提升市民法治素質,強化“平安朝陽”的建設,打造職教基地和職業技能開發評價示范基地,創新基層社區治理,實現業主組織與居民自治組織互動銜接,為整體社會環境的和諧穩定提供個體支持。

(馮健男,朝陽市環境保護局,助理工程師,朝陽大街三段54號朝陽市環境保護局,15104240314) [參考文獻]

[1]以改善法制環境為抓手優化營商環境,楊福忠,河北日報

[2]何祚歡.武漢城市文化解讀:武漢商業復興從“和”而來

[J].武漢晚報,2013-12-27.

[3]武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武漢行政學院(中共武漢市

委黨校).2014—2015 年武漢國家中心城市建設發展報告

[4]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江蘇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四篇:優化稅收營商環境

截至3月7日,我局共完成稅務總局稅收營商環境調查1012戶,占應調查戶數900戶的112.24%,推動了“放管服”各項措施落地,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

在認真學習省局通知的的基礎上,我局制定實施方案,提取納稅規模符合條件的業戶清單,確定各單位調查戶數任務,于節前召開全市專題工作會議部署調查工作;利用辦稅服務廳、門戶網站、稅企QQ群、稅企聯絡微信群、納稅人學堂等各種渠道,廣泛宣傳本次調查的重要意義,公布公開調查二維碼,鼓勵引導納稅人積極參與、自愿填報。

調查工作開展前,各地積極與地稅部門聯系,根據市局提供清單明確調查名單,制定調查計劃,分批次組織實施,避免重復調查和納稅人集中填寫造成系統擁堵。此次稅收營商環境調查是首次大范圍開展,納稅人對相關指標不熟悉,為避免理解誤差造成調查項目回答錯誤,各地專門印制調查問卷說明,由稅企聯絡員逐戶發放并進行輔導,確保納稅人準確理解調查標準,真實作答。

各地在輔導調查中,廣泛收集對稅務系統便民辦稅等各方面工作的意見建議,積極運用好營商環境調查結果,促進我市2018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新時代·新稅貌”主題系列便民辦稅措施的推出和落實。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太原市國稅局緊緊抓住我省轉型綜改先試先行的有利契機,以黨建聯建為引領,堅持國地聯合、管服聯動、協同共治,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釋放稅收改革紅利,為納稅人營造了良好的營商環境,激發了市場主體活力,有效促進地方經濟轉型發展。

一是開展“大服務”行動。圍繞造環境、促轉型,以開展“萬名稅干入企服務”專項行動為契機,以全面落實《全省稅務系統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服務經濟轉型發展實施意見》28項政策措施為重點,全員發動,深入全市所有稅戶“一對一”把各項政策送上門、講明白,做到政策推送、熱點輔導“一個不少”,確保納稅人盡享政策紅利,激發納稅人創業創新活力,稅企合力推動全市轉型發展。

二是著力提升納稅人遵從。推行規范化服務建設,實施便利化改革措施,建立常態化服務合作,拓展社會化服務協作,助力于納稅人降低稅收遵從成本,為納稅人辦稅掃清障礙、提供方便,不斷提高稅收遵從水平;通過完善誠信納稅機制,建立科學的信用評價體系,深化評價結果運用,實施跨部門的聯合獎勵和懲戒措施,讓誠信守法者暢行無阻,讓失信違法者寸步難行,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用納稅信用制度倒逼納稅人主動遵從稅法;抓好“實體+網上”納稅人學堂建設,創建“納稅人學堂活動月”,探索定期開班、隨到隨學、微課堂等多種辦學形式,通過稅收知識、政策學習培訓提升納稅人稅法遵從覺悟。

三是確保放管結合。一方面,依托金稅三期強大的征管系統和內控平臺,通過采取風險核查推送、納稅評估等方式進行風險管理,增強了部門協作和后續管理的針對性,加大了稅收征管力量,做到保護合法,打擊非法。另一方面注重加強與地稅、工商、銀行等互通信息有無,相互融合,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進行信息交流和政策磋商,通過征信系統,采取聯合懲戒措施治理稅收環境,以及欠稅違法等行為,推進稅收社會共識,讓納稅人更有安全感。

四是持續優化納稅服務。持續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為”,不斷推進“互聯網+稅務”的建設發展,大力推廣二維碼辦稅,網上申報平臺、同城通辦等,讓納稅人盡享“足不出戶”就能辦稅的便利,真正做到讓納稅人“多跑網絡,少走馬路”,同時在辦稅大廳采取對內優化人員配置,實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審批”,建立首問責任制、導稅協稅工作機制等,對外強化便民辦稅服務,實行“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預約服務、延時服務等措施,大大提高了辦事效率,實實在在地為納稅人提供了方便,使納稅人更有滿意感。

第五篇:在市局優化營商環境大會上的講話優化營商環境,著力問題整改

同志們:

市局已制定了《關于更大力度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的實施方案》,下面,我從紀檢監察的角度,就如何優化營商環境,講幾點意見。

一、認識形勢,提高優化營商環境的自覺性。

1、新冠疫情半年以來對我國經濟建設影響很大,許多企業復工復產面臨很多問題,許多服務行業受到很大沖擊,市場疲軟。就麻城而言,經濟下行嚴重,上半年財政收入銳減,全市三公經費壓縮了10%,項目經費壓縮了20%,市級財政支出壓力很大。企業復工復產,恢復正常經濟運行迫在眉婕。

2、市委將制定優化營商環境年度考核評價辦法,對市直部門采取季度考核,并與各項年度考核評比掛鉤,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推進不力、行動遲緩、工作被動、企業投訴多、社會反響差,年度排名后5位的市直單位,考核評定為“較差”等次,取消先進單位評選資格。對營商環境年度考評后3位的市直單位進行通報約談,對連續兩年居后3位的市直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組織處理。

3、優化營商環境是今年市委市紀委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市委已成立了領導小組,市委書記、市長擔任組長,6個常委、5個副市長擔任副組長,領導小組規格之高足以說明市委市政府對我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重視程度,市紀委肯定會加大暗訪檢查力度,抓破壞營商環境典型,并對壞典型進行全市通報或媒體曝光。市紀委監委已建立破壞營商環境追責問責機制,對吃拿卡要、“釣魚”執法、亂執法、亂攤派、亂罰款和慢作為、不作為等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進行嚴厲追責問責。

二、切實解決營商環境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1、“行政審批辦事卡”的問題。市局政務服務窗口少數個別工作人員存在業務不熟悉、服務態度差、辦事拖拉,上班遲到早退,工作作風不實等問題。要加大業務培訓力度,推進“一門全辦、一網通辦、一窗通辦、一事聯辦”,全面提升政務服務水平,著力提高政務服務便利度、企業和群眾滿意度,著力打造企業和群眾“雙滿意”的一流政務服務窗口。

2、行政執法工作方面的問題。一是執法業務不熟悉。對本系統執法法律依據不熟悉,權力界限和邊界不清晰,適用法律法規不準確;

二是執法程序不規范。受理投訴不及時,不持證上崗,辦理案件超時效,文書制作不規范;

三是濫用自由裁量權,搞“釣魚執法”“獅子大張口”,選擇性執法,該立案不立案,辦關系案、人情案,大案小辦,執法不透明等。要完善315投訴舉報平臺,及時回應、解決企業和消費者訴求。嚴控涉企檢查執法頻次,規范自由裁量行為,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嚴格執行企業“寧靜日”制度,嚴格落實“不訴不查”“不舉不查”原則,做到“有呼必應、無事不擾”。嚴格執行涉企行政處罰“首違不罰”“輕違不罰”情形清單,嚴格執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處罰決定審核心三項制度。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經營秩序,依法依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3、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方面的問題。一是責任未壓實,特監股與各監管所責任邊界不明確,監管責任未認領。到目前為止有鼓樓所、龍池所、開發區所、鐵門所、歧亭所、乘馬所、福田河所、木子店所、閻河所、鹽田河所等十個監管所未認領監管任務。二是各監管所主要負責人和監管人員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認識不夠,監管人員怕擔責。三是監管能力不足,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業務不熟悉,對現場監察缺乏直觀認識,安全監管工作基本未展開。要求特監股要繼續組織人員培訓,必要時要組織考試。同時每月每周要到各基層監管所進行現場指導、示范,逐步提高基層監管所特種設安全監管能力。

4、財務方面的問題。一是事前審批履行不到位,先辦事后請示,導致費用報銷手續不合規,程序不合邏輯。二是報賬員對自己單位的財務監督履行不夠。三是結算不及時,2020年半年將過,部分所收入費用一次都未結算。這里我強調一下,各所要嚴格按照財務規定的時間結完帳、結好帳,逾期的所寫說明給我,沒有寫的要通報,搞工作不能拖拖拉拉。

5、“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擔當意識不夠,責任心不強,市局黨組部署的工作選擇性落實,有的黨組會議或安排的工作不傳達或打折扣。有的同志上自由班,遲到早退,工作散漫,有的對領導安排的工作講價錢、講困難、推三阻四。二是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人和事批評的不夠,總是從關心愛護同事出發,教育的多,問責的少。三是對上級及黨組部署的工作紀檢監察督辦的少。各單位負責人、各黨支部書記一定要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扛起管黨治黨責任,敢于向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作風亮劍。

6、兩個責任落實不到位。認真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兩個責任,要樹立不抓主體責任是失職,抓不好是瀆職的理念,各單位要根據自已的職能職責,制定好本單位主體責任清單,細化到室、組、人,責任上肩,層層傳導工作壓力,履職盡責,確保市局黨組部署的各項工作落實。把兩個責任常記心頭,不斷健全各項制度,形成責任落實長效機制。提高主體責任履職能力。

7、抓好營商環境問題整改。市局這個方案提出了大力實施優化營商環境“五大行動”和優化營商環境重點工作任務清單,各項任務都明確了責任領導、牽頭單位、責任單位和完成時限,大家要結合各自的崗位職責,把握好時間節點,按照任務清單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市局紀檢監察、主責辦要加強任務清單督查督辦,確保任務清單全面完成。

三、強化履職監督,堅決懲治腐敗

市局紀檢監察、主責辦結合各基層監管所、直屬單位、機關各股室職能,立足于單位部門崗位職能,強化履職盡責監督。領導班子層面:主要是強化對領導班子成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監督,既要監督領導班子成員又要監督其分管聯系單位,豎持“責任制管責任人,責任人管一班人”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工作機制,使責任制在領導干部心中有位、身上有責、肩上有壓、工作有效。同時強化對中層干部和關鍵崗位人員的監督,層層傳導壓力,落實責任。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監督,一是廉政勤政方面,看各單位是否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各級規定的廉潔紀律,是否存在接受行政相對人吃請,是否存在工作日飲酒、是否存在收受行政相對人禮品禮金、是否存在吃拿卡要行為。二是履職盡責方面:看各單位是否認真落實上級和市局黨組部署安排的各項工作。是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監管到位。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各級規定的廉潔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

同志們,上面我講到的問題,希望大家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在當前優化營商環境的大背景下,希望大家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和廉潔紀律,履職盡責,守住紀律紅線,做個清楚人、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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