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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社交平臺下私人海外代購中的法律風險問題

2022-09-12

一、社交平臺下私人海外代購的概念界定

(一) 私人海外代購概述

代購, 是為別人從不同的地方代理購買東西而提供的一種服務, 網絡海外代購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應運而生。網絡海外代購一般是指海外代購商通過互聯網幫別人從境外購買商品寄 (帶) 回國內, 分為賣家提供的商品代購以及買家指定的商品代購、私人代購和官方代購。一開始的海外代購, 大多數是個別經常往來于國內國外的人以自用為借口給身邊親戚朋友攜帶海外產品, 代購行為也只是個人行為, 還不具有商業盈利的本質, 但慢慢借助社交平臺開始宣傳自己, 拉單接業務的海外代購行為已然和最開始的海外代購有了本質的區別, 那就是成為了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行為, 具有了職業性。我們今天要討論的, 就是這種廣泛分布于QQ空間、微信朋友圈的私人性質的海外代購問題。

二、社交平臺下私人海外代購的主要風險類型及原因分析

(一) 私人海外代購———游走在走私邊緣

2011年8月31日案發的“北京空姐代購”案, 成為了探討私人海外代購的導火線, 引發了全民對于私人海外代購這一行為的法律屬性的大討論, (1) 專家學者也紛紛發文闡明自己的觀點見解。在私人海外代購如火如荼的今天, 部分代購行為已經符合了走私罪的構成要件, 觸碰到了法律紅線, 但是眾多民眾及代購者對海外代購是如何轉化為行政責任甚至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刑事責任心存疑慮, 因此本文結合當前專家學者的探討, 對私人海外代購中的這一法律風險進行分析。

從違法犯罪的認定上來說, 私人海外代購的運營模式是否滿足了罪名的法定條件是認定其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前提和基礎。我國《海關法》第82條規定:“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逃避海關監管, 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是走私行為: (一) 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三) 有逃避海關監管, 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結合普遍情況下的代購模式, 代購者在取得購買者的購買需求信息之后, 通過少量多次的方式, 將海外產品以郵寄的方式或者攜帶的方式帶回國內交到消費者手上。海關對于來自海外的郵寄包裹采取的是抽查的監管方式, 即從大量的海外包裹中抽取部分予以檢查核對, 而代購者利用海關對郵寄包裹檢查監管的漏洞, 抱著“也不是每次都能查到我”的僥幸心理做著海外代購, 這也是私人海外代購雖然踩著法律紅線反而越發壯大的原因之一。

在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為主的走私類犯罪中, 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海關稅收管理秩序。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 (100EC.CN) 監測數據顯示2010年、2011年、2012年中國海外代購市場交易規模分別達到120億元、265億元、483億元, 其中2012年同比增長82%, 預計2013年海外代購的交易規模將有望達744億元。 (2) 并且, 由于私人海外代購缺乏監管導致準入門檻低, 運營成本低, 大量個人涌入海外代購行業, 這部分稅收損失巨大, 侵蝕著我國海關稅收監管秩序的穩定。

綜上, 通過對私人海外代購行為的分析, 這種行為符合走私犯罪的構成要件, 能夠被走私犯罪所囊括。與此同時, 《海關法》對走私普通貨物行為區分了罪與非罪, 通過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行為的具體情節、社會影響、法益侵害程度進行合理區分, 處以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合乎情理, 合乎法理。

(二) 海外代購———消費者權益成為重災區

1. 政府監管近乎空白, 亂象頻出

微信朋友圈代購、QQ空間以及微博等社交平臺下的代購不同于淘寶, 它沒有第三方支付平臺來為誠信保底, 完全靠人情擔保。社交平臺購物因低成本、無門檻和缺乏監管的特點讓不少人輕輕松松地走上了“創業”之路, 但其問題也逐漸暴露。社交平臺的購物卻不需要實體店那“麻煩”的手續和認證, 朋友圈的商家很多沒有經過微信平臺的認證和審核, 更未辦理工商登記, 私人海外代購成為了管外之地, 也成為了中國灰色經濟的一部分。目前基于社交平臺開展海外代購的商戶越來越多, 為了競爭, 一些商戶海外代購商品的標價甚至比原產國的還便宜。消費者往往會被較低的價格所吸引, 大多數消費者往往不知道自己所代購的的商品在原廠國具體的價格, 只是簡單的對比網上所標注的價格低于國內專柜的價格并盲目購買, 又或者只是聽信賣家的一面之詞, 消費者幾乎沒有渠道辨別到自己所購買的商品的真偽, 其利益得不到保護。 (3)

2. 售后難保障, 維權艱難

除了在產品的宣傳和購買階段存在問題之外, 在產品售后階段, 仍然有非常嚴重的問題干擾著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4)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利武器, 其中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 消費者要求退貨的, 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但是在實際交易中, 許多私人海外代購的商家都和消費者做出了這樣約定:“本產品由購買者簽收后, 恕不退貨。”也就是在大多數情況下, 消費者在拿到代購的海外產品之日起, 不論產品出現何種問題, 都不能選擇退貨這條維權途徑。代購者不退貨的行為很明顯與《消法》的要求背道而馳。消費者和代購者之間屬于買賣關系, 其買賣協議屬于買賣合同, 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該條款無效。”由此可見, 代購者所謂“恕不退貨”的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消費者可以據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由于消費者維權意識不高等原因, 代購者往往不會承擔應有的違約責任, 這就是涉及到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關鍵所在。

三、解決途徑的探索

(一) 推動政企合作, 實現信息交流

私人海外代購商數量龐大, 并且大多數又以郵寄、攜帶的方式通關入境, 方式隱秘, 利用海關監管漏洞, 很難被察覺。如果只依賴于現行海關的單一檢查方式, 則會出現海關檢查人員在監管現場難以在短時間內判斷出郵包內所裝物品屬于自用物品還是海外代購的“貨物”, 因而難以實施有效的針對性監管。因此我們需要轉變思路, 從個案針對性處理轉變為歸類性的處理方式上來, 政企合作就是這樣的一種方式。

在跨境網購的入境階段, 與海關直接接觸并代為辦理入境業務的就是跨境物流、轉運公司。而這類公司的客戶中有一類就是海外代購者以及消費者, 跨境物流、轉運公司就是實現海外代購貨物從廠商到消費者的中間橋梁, 因而對于其客戶的具體情況會有大量的數據信息產生, 這些信息包括客戶所委托產品的數量、種類, 以及單個客戶的累計委托次數等, 海關可以加大與該類企業的交流與合作, 實現信息、數據的交流和利用, 通過對各類信息的匯總和分析, 可以最大程度上區分通關物品是“自用物品”還是“代購貨物”, 使得海關檢查更加具有針對性。

(二) 違法信息公示制度的構建

一方面, 基于政企合作的信息分析, 實現了部分代購者信息的匯總, 這為后續的監管提供了便利。海關通過政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將私人海外代購的后續檢查管理工作交由工商管理部門, 并由工商管理部門對私人代購的商業行為進行調查, 或在工商管理部門的管控下進行定期匯報, 對于代購假冒偽劣產品或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查處, 并將相關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另一方面, 許多代購者暫時還沒有辦法由海關或者工商管理部門監管到, 這部分代購者的相關信息還未被海關或工商管理部門所了解, 因此這部分海外代購者的信息以另一種形式收集, 那就是通過消費者對代購者違約行為或者違法行為的舉報實現監管以及信息的收集, 對于不法行為進行匯總之后, 再通過QQ空間、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臺實現公示和曝光, 同時工商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若到期不改正, 則納入社會失信黑名單, 通過限制高消費等措施實現對不法代購者的懲處。

違法信息公示制度的逐步建立, 彌補了私人海外代購中最大的監管缺失的問題, 使得私人海外代購中對于主要行為人———代購者的管理更近了一步, 不論是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上, 還是在幫助海外代購模式走出灰色地帶上, 都有重大的意義。

電子商務的發展, 網絡經濟的興盛是這個時代必然的產物, 基于社交平臺下的私人海外代購必然繼續壯大, 如何正確看待這個商業模式, 以及如何在發現法律風險的情況下努力化解和避免類似的問題, 值得每一個人深入思考和研究, 希望筆者對于私人海外代購法律風險的問題的淺顯分析, 能夠對代購的良性發展提供助力。

摘要:伴隨著我國商業社會的進步和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 網上代購行為以其獨特的優勢逐漸成為眾多青年人購物的一種新的方式, 作為當前海外代購的重要組成部分, 私人海外代購依托QQ、微信等社交平臺開展海外代購活動成為潮流。但在當前階段, 網絡條件下的私人海外代購模式走在了法律的前面, 法學界一直沒有對該模式給以清晰的界定, 且現行法律對于網絡條件下的消費行為和經營行為并沒有完善的法律規定和管理, 私人海外代購似乎走入了灰色地帶。文章將通過對當前私人海外代購行為進行概念界定及風險剖析, 并著力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維護海關稅收秩序方面提出建設性意見。

關鍵詞:私人海外代購,風險分析,消費者合法權益,海關稅務

參考文獻

[1] 喬嘉瑜.海外代購行為的法律分析[J].當代工人, 2012.

[2] 李文潔.海外代購產業鏈背后的“法律隱患”[N].東莞日報, 2013-12-23.

[3] 黃薇.海外代購中代購方法律地位認定[J].法學研究, 2015.5.

[4] 姚建軍.對代購合同若干問題的思考[J].政法論壇, 1992 (2) .

[5] 劉碩, 趙夢卓.網絡代購漸成管外之地[N].中國質量報, 2014-5-9.

[6] 張君.職業私人海外代購的法律屬性及其立法規制[J].法治與經濟, 2014, 1 (總第372期) :82-83.

[7] 徐珊珊.從空姐代購案看海外代購中的刑事風險[J].上海海關學院學報, 2012 (6) :33-36.

[8] 馬守敏.海外代購游走在走私邊緣[N].人民法院報, 201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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