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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范文

2023-04-27

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范文第1篇

致: 寧夏亙元銀北項目部:

我單位本年底對貴單位撥付農民工工資500萬元做如下分配,實際情況見下表。

此工程農民工工資支付后,余額部分農民工工資全部由我單位墊付解決,保證農民工全部返鄉,此資金支付后若出現農民工上訪或鬧事現象,我單位接受貴單位的所有處罰。

特此保證

(附農民工工資表)

中關村建設安康花園四區項目部

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范文第2篇

為保證把這項工作落到實處,項目部首先對所屬農民工按照工種進行造冊,充分掌握農民工實際情況,杜絕分包管理中的欺騙隱瞞;二是在全標段作業區內工程建設顯眼位置公布了清欠舉報電話0536-6425270;三是計量款再緊張也要想方設法保證農民工工資發放,保證工資及時足額發放;四是項目部每月組織計劃、工程、財務等部門,直接與分包隊伍,對其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確驗工計價,當場監督分包隊伍對農民工工資的發放,隨后對務工的民工進行現場調查,對分包隊伍管理者拖欠情況進行檢查,以做到利于監督。

第一條 監督用工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工資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形式、支付時間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工資事項。

第二條 用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標準未約定或者不明確的,按照不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支付。

第三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抵付。

第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每月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結算周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工資,預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余額部分到工資結算周期滿時一次結清,并足額支付。

第五條 用工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將農民工工資撥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代發。用工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與銀行簽訂委托代發工資協議,受委托銀行應當按時將農民工工資撥到其個人賬戶,農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資。

第六條 用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工資發放表,載明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等事項,辦理工資支付的簽收手續,并將工資支付記錄保存兩年以上。

第七條 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民工說明情況,同時就工資支付時間與工會或農民工代表協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 日。超過30 日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視為無故拖欠工資行為。

第八條 用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資支付情況、每次工資結算情況,公示項目部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和電話。

第九條 用工單位與農民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付清農民工工資和相關費用。工資計發到解除勞動關系之日。

第十條 建立工資保障金制度。項目部按各施工隊合同工程價款的3 %分別預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工期超過1 年的,可按工程預算的3 %預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項用于該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墊付。

工資保障金包含在工程總造價內,從應付工程款中列支。

第十一條 實行用工單位工資監督員制度。用工單位指派或者農民工民主推選1 一2 名工資監督員,工資監督員負責向項目部反饋工資發放情況,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項目部舉報:

(一)用工單位未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用工單位未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三)用工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四)工資支付標準約定不明確時,用工單位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

(五)用工單位未按期按標準預付農民工工資的;

(六)用工單位未按期與農民工結算并足額支付剩余工資的;

(七)其它影響農民工工資發放情形的。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發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得參與本公司新建項目招標投標。

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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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9 16:32中安在線

【專題】企業工資支付規定(草案)調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力供求狀況,定期制定和發布工資水平宏觀調控指導政策。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政府工資分配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結合勞動力市場價格和本單位經濟效益,依法合理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工資支付活動。

第二章 工資支付一般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依法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

工資支付制度包括以下事項:

(一)工資的分配形式、項目、標準及其確定、調整方法;

(二)工資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及其支付辦法;

(四)工資的代扣、代繳事項;

(五)其他有關工資支付內容。

第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與其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及支付辦法。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也不得違反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和集體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一致的,適用有利于勞動者的標準。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不得規定勞動者在指定的地點、場所消費,也不得規定勞動者的消費方式。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并提供一份個人工資清單。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以書面委托親屬或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及數額,領取者的姓名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確定工資支付周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月、周、日、小時確定;

(二)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年終或考核周期期滿后結算并付清;

(三)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務計發工資的,可以按計件或任務的完成情況約定。結算周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

前款用人單位預付的部分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用人

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

用人單位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賠償費,應當書面提前通知;未書面提前通知的,不得扣除。

扣除賠償費后的月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勞動者死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滿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資。

第三章 工資支付特別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一)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前款第(一)(三)項的加班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第(二)項的加班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者勞動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個月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剩余時間內支付完畢。

第十四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用人單位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勞動者能夠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的。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十三條,分別按照不低于其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

(一)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第十六條 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輪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執行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待遇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傷假工資。病傷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二十條 對依法被列為甲類傳染病或者采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哺乳期間的哺乳時間、男方護理假等法定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二十二條 婦女節等國家規定部分公民節日放假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參加節日活動的,應視其為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節日與休息日為同一天,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執行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下列社會活動的,用人單位應視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一)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者被選舉權;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履行職責;

(三)當選代表出席鄉(鎮)以上政府、黨派、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五)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

(六)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依法參加工會活動;

(七)擔任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協商活動;

(八)參加兵役登記等應征事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社會活動。

第二十四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視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重新約定其工資標準,并按約定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用人單位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在30日內支付工資。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適用緩刑,被假釋、取保候審監外執行期間,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支付其工資。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對連續拖欠勞動者工資二個月以上或者一年內累計拖欠達三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工資支付情況進行重點監察,必要時可以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在職業介紹場所向社會公布。

列入重點監察的用人單位,應按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報告工資支付情況。付清原拖欠的勞動者工資,且在六個月內未再發生新的拖欠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解除重點監察;已向社會公布的,應在原公告范圍內公示解除。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政府采購項目以及利用財政資金或者財政補貼的建設、采購和服務項目,不得委托給列入工資支付重點監察的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可以采取辦理職工工資支付擔?;蛘咴诠こ趟诘厥?、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銀行專戶預存工資保障金的方式,確保農民工工資足額發放。

第三十條 業主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拖欠工程款數額為限。

第三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的,承擔清償拖欠工資的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工資支付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報酬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對違反工資支付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支付記錄、財務帳冊、財務報表、開戶銀行帳號等資料和證明,不得拒絕、阻擾和弄虛作假。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工資支付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供有關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材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直接作出認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沒有制定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的;

(二)勞動合同未約定工資支付事項的;

(三)未向勞動者本人提供工資支付清單的;

(四)沒有書面工資支付記錄或者書面記錄保存期限少于兩年的;

(五)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非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二) 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三) 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有關保密資料的。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護、職工福利和職工教育費用等。

第四十條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或在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法定工作時間,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勞動者月平均工作時間為20.92天。勞動者的工資需要折算為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按每日8小時、每月167.4小時進行折算。

第四十二條 克扣工資是指除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外,用人單位扣減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無故拖欠工資是指除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外,用人單位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第十四條用于計算勞動者加班工資的標準,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用于計算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月工資的標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雙方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于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

(三)前兩項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時間平均工資計算;

(四)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無法計算的,按用人單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或按規定應當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勞動者,以及軍隊所屬的單位與其招用的無軍籍人員,依照本規定執行。

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范文第4篇

9、

10、

12、13棟工程的勞務施工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慎重承諾:

1、我公司將嚴格按照上級主管部門關于農民工工資發放的相關要求切實做好農民工工資發放工作。

2、我公司一定按照規定將農民工工資足額、直接發放到農民工手中;保證將每月發放的農民工工資表(表格形式、現場負責人和班組長簽字認可、農民工本人簽字),否則我司(或個人)愿意接受貴司的處理;

3、如因農民工工資發放、處置不力,導致農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訪、鬧訪、集訪等事件發生,貴公司可立即停止對我公司(或個人)勞務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或個人)愿意將剩余工程款用作民工工資保證金。

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損失由我公司(或個人)承擔。 特此承諾!

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范文第5篇

根據國家、安徽省、宿州市有關規定,我公司對工人工資的支付作如下承諾:

1、從貴單位拿到工程進度款后,我公司一定如期、足額支付工人工資,不發生拖欠現象。

2、我公司在工程開工后,及時與所屬各施工班組簽訂用工協議,并將該協議送宿州市勞動保障局備案。

3、我公司在工程開工后,根據用工協議制訂支付工人工資計劃。

4、我公司在工程開工后,將所屬各項施工班組的組成人員名單、聯系電話,送宿州市勞動保障局備案。

5、我公司不按用工協議、計劃,如期、足額支付工人工資的,經監理公司、貴單位核實后,我單位在接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

6、從貴單位拿到工程進度款后,因我公司不如期、足額支付工人工資而引發工人鬧事、圍攻、上訪等事端的,由我單位承擔因此而引發的法律、經濟等一切責任。

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2011年4月

淮北礦業宿州千畝居住園凱旋百年 (一期)A-2#、A-5#、A-6#樓

工 人 工 資 支 付 承 諾 書

施工單位: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時間:2011年4月

淮北礦業宿州千畝居住園凱旋百年(一期)

A-2#、A-5#、A-6#樓

致:淮北礦業(集團)金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單位)

我單位從開工至2011年10月已按農民工勞動協議書支付農民工工資(已付農民工工資80%)。

施工單位: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時間:2011年11月23日

淮北礦業宿州千畝居住園凱旋百年(一期)

A-2#、A-5#、A-6#樓

支 付 農 民 工 工 資 情 況

施工單位: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時間:2011年11月23日

安全生產承諾書

為切實防范和杜絕工程建設中的各種不安全因素,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我公司特作如下承諾:

一、保證在施工現場進出口醒目處設立施工安全(警示)規則;

二、制定施工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責任制,配備工程建設項目專職安全員,并認真落實各項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三、所有工程建設施工作業人員都要是經過安全教育和技術操作培訓,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須有相應的技術資質證書;

四、工程建設中安全管理的重點場所,地點部位等處都要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

五、建筑施工中需要的各種輔助材料(設備)要有產品合格證書,

輔助設備的安裝、使用要符合安全管理規定,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六、確保安全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包括農民工)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保證從業人員熟悉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其按規定佩戴、使用;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或行業有關安全標準、規范的要求,制定防范措施,對企業內部的危險部位實施有效監控,杜絕“三違”現象,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各環節符合安全要求。落實操作崗位應急措施,依法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八、我公司愿意自覺接受業主、監理、監督單位(人)及社會各界對工程建設中安全生產的監督;

九、工程建設施工期間發生任何安全責任事故,我公司愿承擔一切責任。

公司名稱(蓋章):法人代表(簽字):

項目經理(簽字):聯系電話:

專職安全員(簽字):聯系電話:

(招標人名稱 ):本投標人承諾有能力在并做好開標前的一切準備工作,并對招標人從發售招標文件之日至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時間長短無任何異議。

年月日

承 諾 書

(開標時間) 之前完成投標文件的編制

投 標 單 位(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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