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簡析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法中的實踐

2022-11-03

在行政法領域, 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許可領域、行政給付領域與行政指導領域都得到了廣泛的運用, 為促進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制化, 在準確定位信賴保護原則法治地位的基礎上, 對現行的行政程序、行政賠償以及司法審查等制度進行有效的完善[1]。信賴保護原則在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一、信賴保護原則的概念及含義

信賴保護原則最初是由德國等行政法學者提出, 后來被立法者所接受, 現在已經成為了大陸法系行政法上一項重要原則, 它對完善大陸法系各個國家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發揮了重要作用。在中國, 由于理論研究相對滯后, 至今沒有在立法上確立這一原則, 造成相關制度發展落后。

所謂信賴保護原則, 是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做出的行政行為形成信賴時, 行政主體不得隨意更改、撤銷或廢止該行為[2]。否則需要對行政相對人獲得對持續這一信賴而應得合法利益進行補償。信賴保護原則是建立誠信政府的需要, 是保護公民合法利益的需要, 同時也是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需要。

二、信賴保護原則在具體的行政行為中的實踐

為切實保護相關人的信賴利益, 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范圍非常廣闊, 廣泛存在與涉及相對人信賴利益的行政法的各個領域之中。同時由于行政行為具有多樣性, 導致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法的試用上, 也呈現出各種不同的形式。

( 一) 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許可中的體現

與過去的立法相比, 《行政許可法》的初步創新就是引入了信賴保護原則。該原則涉及我國合法行政許可與違法行政許可兩個方面。

在合法行政許可的信賴保護方面, 在《行政許可法》中, 主要有兩點: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到法律保護,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更改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2、相對人因為不可預測的行政條款的更改而導致的損失, 政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補償。所謂相對人不可預測的因素, 一方面指的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的修改或廢止。

在違法行政許可的信賴保護方面, 《行政許可法》第69條中的相關規定也體現了利益權衡的精神。對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 可以根據相關人的請求或者依據其職權, 撤銷行政許可。包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違反法律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許可; 不具備申請資格; 被許可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行政等各種情況都可以予以撤銷。

( 二) 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給付中的適用

為確保政府行政部門給付行為的穩定性與持續性, 行政主體必須嚴格遵守誠實守信的原則, 以誠信的方式實施政府給付, 在給付過程中不得采取欺詐、脅迫或者帶有其他虛假意義的處理方式誤導受益人。政府給付作為受益性的行政給付行為, 尤其是具有持續性與連續性的政府行政給付, 政府有義務確保行政給付的持久性、穩定性與有效性, 這是對建設誠信政府的內在需求。

信賴保護原則在政府行政給付中的存在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首先, 行政給付權益關乎對相對人的切身利益, 在政府行政救助行為中, 政府給付就是受益人生存保障的主要依靠, 行政主體對于保證受益人所享有的權益的穩定性對受益人的身寸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其次, 政府給付也可以看做一種利益調整機制, 行政主體通過利益分配直接對社會成員的財富占有進行分配, 信賴保護原則有利于保障利益的穩定性, 確保公共負擔的平等性[3]。

( 三) 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指導中的適用

行政指導作為一種靈活的行政方式在許多國家中被廣泛的采納, 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指導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 1、信賴保護原則與行政處分直接聯系。行政主體如果做出了違法的指導行為, 有關機關可以依照正當程序予以處分和撤銷。但是基于信賴保護原則的相關規定, 對于其違法行政指導行為的撤銷需要從行政合法性的公共利益與相對人信賴該指導而獲得的信賴利益兩方面出發, 而不是單純的維護其合法性。2、在行政指導實施后, 除了會出現符合行政指導所期望的指導的結果, 還可能出現由于行政指導方自身能力不足, 或者對信息判斷有誤, 而使被指導者蒙受重大損失的狀況。這兩種形勢下, 都應當基于信賴保護原則, 對行政相對人給予補償。

三、總結

在依法治國的當今時代, 我們不僅要關注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障, 還要對政府行政權力進行合法的規制。當今時代, 構建一個誠信的、負責任的政府, 是時代的要求, 也是人民的要求。信賴保護原則應當被行政主體重視、被立法重視, 它所體現的限制權力的思想和人權保障的思想是新社會民主意識提升和國家法制化進步的標志。

摘要:在現代法治原則之下, 政府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 必須遵守誠實守信的原則, 不能對作出的行政指令進行隨意的變更、撤銷與廢止, 否則應當補償相對人合理的信賴利益損失。實現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制化對于維護政府信譽、保障社會各界層的合法權益、建立誠信社會具有很好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信賴保護,行政法,行政民主化

參考文獻

[1] 羅豪才.行政法的治理邏輯[J].中國法學, 2011 (2) :5-10.

[2] 劉飛.信賴保護原則的行政法意義-以授益行為的撤銷與廢止為基點的考察[J].法學研究, 2010 (6) :3-5.

[3] 楊建順.行政法視野中的社會管理創新[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 2011 (1) :102-103.

本文來自 99學術網(www.gaojutz.com),轉載請保留網址和出處

上一篇:寓德育教育于體育教學之中下一篇:宮外孕的陰道超聲診斷優勢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