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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規范

2023-01-06

第一篇: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規范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規范.

菏澤市道路貨物運輸管理工作規范 第一節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受理及實施主體

縣級或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本轄區內 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和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行 政許可。

未設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由上一級的道路運輸管 理機構負責實施本轄區內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 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行政許可。

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條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 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經營許可申請,應當審查申請人是否 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 能要求和檢驗方法》 (GB18565的要求; 2. 車輛外廓尺寸、 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道 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 (GB1589的要求; 3.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 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超重型車組是指運輸長度在 14 米以上或寬度在 3. 5米以上或高度在 3米以上的貨物的車 輛,或者運輸重量在 20噸以上的單體貨物或不可解體的成 組 (捆 貨物的車輛; 4.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 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車輛,專用容器、設備、設施應當 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5.從事集裝箱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集裝箱相適應 的車輛,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臵。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 60周歲; 3.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2.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會制度; 6.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7.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處理應急預案等。

三、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請材料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 要求申請人提供以下材料: 1.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 2. 擬設立企業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工商 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的營業執照,個體經營者提供《居民身份 證》 ;

3. 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4. 擬設立企業提供企業章程文本及驗資報告; 5. 擬設立企業提供固定經營場所證明及經營場所照片; 6. 已購臵車輛的,應提供機動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綜合 性能檢測報告單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擬投入車輛的,應 提供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 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 7. 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 其復印件; 8.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9. 《運輸經營安全責任保證書》 ; 10.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材料形式審查及處臵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對申請材料的完 整性進行審查: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要求 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 場或在 5個工作日內出具注明日期且加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專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 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2.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應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 受理通知書》。

3.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申請事項依法 不屬于本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職權范圍的,應出具《交通行 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

(三受理事項登記

建立行政許可受理登記制度,將受理事項、受理材料處 臵等進行登記。需要轉報上級或下一工作環節處理的,應辦 理材料移交手續。

(四許可決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后,應 當自受理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內,根據公開、公平、公正的 原則,除當場作出許可決定的,應當經集體研究討論,作出 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做出準予

行政許可決定,向申請人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 書》 ,明確許可事項; 2.對不予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 許可決定書》 ,并說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長許可申請處理時間的,須經道路運輸管 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向申請人出具《延長交通行政許可期限 通知書》,并說明理由,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 10個工作日。 (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發放

1.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 應當在 10個工作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兜缆愤\輸經營 許可證》實行“一戶一證”,堅持誰許可誰核發《道路運輸 經營許可證》的原則。

2. 對于已取得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和道路 大型物件運輸經營許可,又申請增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 范圍的, 由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 許可、 發證。 原 《道 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作為核發新證的依據。新證核發后,原 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由發證機構收回留存備查并數據 庫中注銷。

3. 已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又申請經營道路普通 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和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由市級道 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許可、發證。

4. 新增普通貨運中的零擔運輸、貨運出租、搬家運輸和 道路貨物專用運輸、大型物件運輸及 8噸(含以上重型載 貨汽車應許可法人道路運輸企業經營。

(六配發《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許可人新購臵的車輛或者已 有的車輛進行核查驗證,確認符合條件的配發《道路運輸 證》 。車輛驗證要有包括車輛技術狀況、主要技術數據、照 片和驗證人簽名的原始記錄。

(七監督履行投入車輛承諾

被許可人作出投入車輛承諾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 監督被許可人按照承諾書的承諾期限投入運輸車輛。超過承 諾期限未履行投入車輛承諾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通知 被許可人 6個月內投入車輛;超過承諾期限 6個月不履行投 入車輛承諾的,其經營條件已不具備,自動終止經營,道路 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并收回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四、設立子公司的許可程序

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 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許可程 序予以辦理。

五、設立分公司報備程序

(一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分公司,如總公司與分公

司屬同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 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向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核發機關報備。

2.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 “分支機構”欄中予以注明,同時向分公司核發新的《道路 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備案證明。

3. 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憑備案證明、總公司的《道路運輸 經營許可證》正本復印件、分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副本 (原件 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二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分公司,如總公司與分公 司不屬同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 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向分公司注冊地的道路運輸 管理機構報備,并提供總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道 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復印件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副本 (原件 。

2. 經核實,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提供的材料真實,且符合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 予以報備,出具分公司備案證明,并向分公司核發新的《道 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同時函告總公司注冊地的道路運 輸管理機構。

3. 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憑總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復印件和分公司備案證明、分

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 (原件 辦理工商、稅務登 記手續。 4. 分公司需新增運輸車輛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運輸 管理機構審核車輛條件, 符合要求的, 配發 《道路運輸證》 。

六、經營許可變更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 圍的,按照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法人代表、名稱、地址 等,兩個及以上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兼并、重組的,向作出 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三許可變更后,原發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 照證件發放程序重新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 運輸證》,同時收回原證件。

七、終止經營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擬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 經營之日起提前 30日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二如屬核減經營范圍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等證件。

(三如屬終止經營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收回道 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的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正、 副本和 《道 路運輸證》等有關證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八、業戶檔案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行政 許可決定后,應當將有關材料存入業戶檔案中。業戶管理檔 案具體應包括以下內容: 1.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 2. 設立企業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工商行 政管理機關辦理的營業執照, 個體經營者提供 《居民身份證》

3. 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4. 設立企業提供企業章程文本及驗資報告; 5. 設立企業提供固定經營場所證明及經營場所照片; 6. 投入車輛情況。已購臵車輛的,應提供機動車輛行駛 證、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擬 投入車輛的,需存檔擬投入車輛的承諾書; 7. 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復 印件; 8.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9. 《運輸經營安全責任保證書》 ; 10. 需補全或更正申請材料的,存檔《交通行政許可申 請補正通知書》;

11. 《交通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12.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審核意見 (包括同意或不同意 的意見 ; 13. 《道路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交通行 政許可決定書》; 14. 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文書 (證件 送達回證; 15.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16. 《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 證》復印件; 17. 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資料; 18. 違法行為記錄等。

19.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節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管理

一、車輛技術管理

(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 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 規范》 (GB 18344等有關標準對貨物運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 和檢測,確保貨物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 每年按時到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進 行檢測,并依據檢測報告,對照《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 評定要求》 (JT/T 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

(三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 家標準要求的道路貨物運輸車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 時收回《道路運輸證》。

二、道路貨物運輸車輛審驗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實施定期審驗制度,審驗工作由縣級 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

(一審驗時間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時間依據車輛 《道路運輸證》審驗有效期確定。

(二審驗內容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貨物運輸車輛審驗以下內容: 1.車輛技術狀況; 2.車輛技術檔案; 3.定期維護和檢測情況; 4.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 5.違章記錄; 6.其他按規定需審驗的內容。 (三審驗程序

1.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按照規定填寫《菏澤市道路貨 物運輸車輛審驗表》,該表可向車籍地縣級或市級道路運輸 管理機構申領,或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網站上下載。 2.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 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對貨物運輸車輛進行檢 測。

3.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

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 (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 軸荷和質量限值》 (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 一式樣的檢測報告。

4. 貨運車輛的技術等級達到經營范圍所要求的等級,且 其他設施、設備完好,沒有重大違法行為的,則車輛審驗合 格,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道路運輸證》“車輛審驗及 技術等級記錄”欄內加蓋注有相應車輛技術等級的審驗 專用章;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 續;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三級車要求的,應收回《道路運輸 證》。

5. 審驗結束后,縣級或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 在審驗臺賬或信息系統中作相應記錄,對審驗資料進行整理 并存入車輛管理檔案?!兜缆愤\輸證》上有違章記錄的,應 當將違章記錄轉登至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的業戶檔案中。

三、貨運車輛異動

(一新增貨運車輛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申請新增貨運車輛的,道路運輸管 理機構應當要求其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機動 車行駛證及復印件、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車輛技術 等級評定表等,符合條件的向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同 時將相關材料存入車輛管理檔案中。新增貨運車輛有關手續 辦理結束后,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該車技術檔案。貨運

專線、 零擔運輸、 貨運出租、 搬家運輸除滿足規定的條件外, 應為廂式貨運車輛。

為道路貨物運輸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時需查驗的資 料: 1. 菏澤市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申請表; 2.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 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屬委托辦理的,還應提供委托 人開具的授權委托書; 4. 車輛登記證書及行駛證復印件; 5. 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復印件、車輛技術等級評 定表;

6.9cm ×6.2cm 車輛 45度角彩色照片 4張; 7. 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 、 《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復印件; 8. 其他按規定要求歸檔的資料。 (二轉籍或過戶道路貨物運輸車輛

貨運車輛轉籍、過戶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要求將貨運車輛轉籍、過戶的, 應當向原發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向道路貨物運 輸經營者出具貨運車輛轉籍、過戶證明,收回車輛的《道路 運輸證》,并將車輛變動情況登記在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的

車輛管理檔案中。

3.貨運車輛轉籍、過戶,屬不同管轄區域的,原發證 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車輛轉入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 構移交車輛管理檔案。

4.貨運車輛轉籍、過戶后,擬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 經營的,貨運車輛的新所有人應當憑貨運車輛轉籍、過戶證 明和車輛檔案,向轉入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重新申請。符 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為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 5.貨運車輛轉籍、過戶后,未辦理相關經營手續從事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視為無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或 《道 路運輸證》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三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被終止經營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因違反規定被吊銷《道路運輸經營 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收回道路貨物運輸車輛 的《道路運輸證》 。

(四道路貨物運輸車輛退出市場

對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 要求的貨運車輛,以及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擬退出道路貨物 運輸經營的車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收回《道路運輸 證》。

四、道路貨物運輸車輛檔案管理

(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管 理檔案。車輛管理檔案堅持“一車一檔”,具體包括以下內 容: 1. 菏澤市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申請表; 2.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 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屬委托辦理的,還應提供委托 人開具的授權委托書; 4. 車輛登記證書、 機動車行駛證、 《道路運輸證》 復印件; 5. 二級維護和車輛檢測情況、車輛技術等級記錄; 6.9cm ×6.2cm 車輛前面 45度角彩色照片; 7. 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 、 《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復印件; 8. 車輛變更記錄; 9. 交通事故記錄; 10. 車輛審驗記錄; 11. 其他按規定要求歸檔的資料。

(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監督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 建立道路貨物運輸車輛技術檔案。車輛技術檔案堅持“一車 一檔”,包括以下內容: 1. 菏澤市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申請表;

2.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 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屬委托辦理的,還應提供委托 人開具的介紹信或委托書; 4. 車輛登記證書、 機動車行駛證、 《道路運輸證》 復印件; 5.9cm ×6.2cm 車輛前面 45度角彩色照片; 6. 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 、 《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復印件; 7. 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 ; 8. 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復印件、車輛技術等級評定 表; 9. 主要部件更換情況; 10. 車輛變更記錄; 11. 行駛里程記錄; 12. 交通事故記錄; 13. 車輛審驗記錄; 14. 其他按規定要求歸檔的資料。

(三車輛管理檔案和技術檔案內容記載應當及時、完 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 及時報送交通事故等動態信息。

第三節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

一、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規范經 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查處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使用失效、

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以及 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行為。

(二查處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 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行為。 (三查處非法轉讓、出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的行為。

(四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業戶的日常監管,規范 經營行為。

(五 引導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與托運人按照 《合同法》 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提供貨物運 輸服務。

(六督促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 物脫落、揚撒。

(七按照“三關一監督”的要求,督促道路貨物運輸 經營者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 任。

(八督促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 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九督促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其 8噸以上的重型貨 物運輸車輛或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

(十加大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的監督檢查力度,杜 絕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運輸。貨物運輸車輛有超載行為

的,應當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十一查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貨物運輸車輛運 輸旅客。

二、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

(一質量信譽考核時間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道路貨物運輸企業進行 質量信譽考核,考核周期為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考核工作應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 3月至 6月進行。

(二質量信譽考核工作的實施

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由省級道路運輸 管理機構統一組織開展,市級和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 管理職責、權限具體實施。

(三質量信譽考核步驟 1. 質量信譽考核資料的申報

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在每年的 3月底前對本企業上年 度的質量信譽情況進行總結,向所在地的縣級或市級道路運 輸管理機構申請考核,并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1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商執照、分公司名稱及所在地、上 末企業在冊的營運貨車情況、從業人員情況等; (2安全生產情況,包括交通責任事故次數,每次交 通責任事故的時間、 地點、 肇事車輛、 肇事原因、 駕駛人員、

死傷人數及后果、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3違章經營情況,包括違章次數,每次違章經營的 時間、地點、車輛、責任人、違章事實、查處機關及行政處 罰決定書等; (4服務質量情況,包括每次服務質量投訴事件的投 訴人、投訴內容、投訴方式、營運車輛車牌號、責任人、受 理機關、曝光媒體名稱、社會影響及核查處理

情況等; (5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的情況,包括下達任務 的部門、完成任務的時間、投入運力數量、完成運量及是否 符合要求等情況; (6企業穩定情況,包括群體事件次數,每次影響社 會穩定事件的時間、主要原因、事件經過、參加人數、上訪 部門、社會影響及處理情況等; (7企業管理情況,包括使用 GPS 和行車記錄儀等科 技設備的營運車輛數量及車牌號,車輛噴涂統一標識和外 觀,企業服務人員統一著裝情況以及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 稱號的情況。

在異地設有分公司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在提交材料時 應當包括分公司的營運車輛、從業人員情況,并提供分公司 所在地縣級或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分公司質量信 譽情況。分公司所在地縣級或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 所出具的分公司質量信譽確認結果負責。

2. 質量信譽考核初評

(1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應當根據本機構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質量信譽檔案,對道路 貨物運輸企業報送的質量信譽情況進行核實。發現不一致 的,應要求企業進行說明或組織調查。

(2核實結束后,應根據各項考核指標的初步結果進 行打分,對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質量信譽等級進行初評,并將 各項考核指標數據和所得分數、初評結果上報市級道路運輸 管理機構。

(3道路運輸貨物企業所在地為菏澤市區的并由市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的,由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對 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質量信譽情況進行核實,并對企業質量信 譽等級進行初評。

(4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核對有關管理檔 案、現場查驗等方式,對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提供的材料的真 實性進行核查,并對照質量信譽考核標準及計分辦法進行考 核打分,提出考核意見及初評結論。

3. 公示及評定

(1初評結束后,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道路貨物 運輸企業的各項考核指標數據和所得分數、初評結果書面通 知被考核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本機 構網站上進行為期 15天的公示。

(2被考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 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申訴或者舉 報。

(3公示結束后,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企業 的申訴和社會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根據各項指標的最 終考核結果對企業的質量信譽等級進行評定,并將評定結果 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4. 公告

(1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質量 信譽考核結果進行核查后,在本機構網站或交通運輸主管部 門網站上公布上一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結 果。

(2道路貨物運輸質量信譽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 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 AAA 級、 AA 級、 A 級和 B 級表示。

三、貨運代理 (代辦 管理

從事貨運代理 (代辦 等貨運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 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并持有關登記證 件到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四、質量信譽考核檔案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貨物運輸企 業質量信譽考核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1、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商執照、分公司名稱及所在地、上 末企業在冊的營運貨車情況、從業人員情況等;

2、安全生產情況,包括交通責任事故次數,每次交通 責任事故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肇事原因、駕駛人員、 死傷人數及后果、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3、違章經營情況,包括違章次數,每次違章經營的時 間、地點、車輛、責任人、違章事實、查處機關及行政處罰 決定書等;

4、服務質量情況,包括每次服務質量投訴事件的投訴 人、投訴內容、投訴方式、營運車輛車牌號、責任人、受理 機關、曝光媒體名稱、社會影響及核查處理情況等;

5、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的情況,包括下達任務的 部門、完成任務的時間、投入運力數量、完成運量及是否符 合要求等情況;

6、企業穩定情況,包括群體事件次數,每次影響社會 穩定事件的時間、主要原因、事件經過、參加人數、上訪部 門、社會影響及處理情況等;

7、企業管理情況,包括使用 GPS 和行車記錄儀等科技 設備的營運車輛數量及車牌號,車輛噴涂統一標識和外觀, 企業服務人員統一著裝情況以及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 的情況。

附件: 貨運管理工作規范流程圖

運輸經營安全責任保證書

道路運輸安全關系到社會穩定和千家萬戶的幸福, 本著維護社會 穩定和對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精神,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 生產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等相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 將 “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 的方針落到實處,道路運輸經營者負有保證 落實以下安全生產措施的責任:

一、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要求 他們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 不得違章作業; 認真及時整改事故隱患, 制止違章行為, 提高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管 理體系建設,認真落實安全例會、安全事故分析、安全考核、安全責 任追究、檔案管理等制度。

二、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在聘用從業人員時,嚴格審查其是 否具有上崗資格, 查詢其是否有交通事故和違章記錄; 更換駕駛員時, 及時將新聘駕駛員的基本材

料報運政管理機構備案, 切實把好從業人 員資質關。 定期組織駕駛員學習業務知識和職業技能, 教育駕駛員遵 守有關道路運輸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謹慎駕駛;要求駕駛員經常進 行必要的身體素質檢查,長途行車時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 4個小 時,嚴禁疲勞駕駛、酒后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相應從業資格的人 駕駛。

三、 加強營運車輛技術管理。 認真做好車輛日常維護和技術等級 評定工作, 確保營運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技術標 準,保證車輛不帶 “ 病 ” 行駛;強化車輛風險保障能力,所有營運車輛

按要求投保,凡國家規定實行強制保險險種,不得漏保、脫保,保證 車輛運行的絕對安全。

認真落實以上措施,杜絕造成安全責任事故,如發生事故,責任 人將依法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責任人: 年 月 日

菏澤市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申請表

26 注:本表一式二份,分別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運輸業戶留存。 27

菏澤市道路貨物運輸車輛審驗表

注:本表主、掛車分別填寫,在符合的項目后“ □ ”內打“√” 28 注:本表一式二份,分別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運輸業戶留存。 29

菏澤市經營性貨運車輛轉籍過戶申請表

2、 轉籍過戶時應將道路運輸證交回發證機關, 否則不予辦理轉籍過戶手續。

3、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車輛管理檔案,維管部門、運管部門各存檔一 份備查。

30 道路貨物運輸交通行政許可申請 受理通知書 編號: : 你于 請。 經審查,該申請事項屬于本機構職責范圍,申請材料符 合法定的要求和形式,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 定,決定予以受理。 年 月 日 提出 申 (印章) 年 月 日 31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 編號: :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 申請。 經審查,你的申請符合 的規定, 決定予以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 經營范圍: 車輛數量: 請于 年 月 輛。 日去 年 月 領取或換 日前落 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并于 實擬投入車輛,然后辦理相關手續。 (印章) 年 月 日 32

擬投入運輸車輛承諾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要求,從事道 路貨運(含危貨運輸)必須擁有運輸車輛,為取得道路運輸 經營許可,本單位(本人)鄭重承諾,在取得道路運輸許可 后 6 個月內按附表填報的數量、類型、技術性能等要求,購 臵車輛并辦結運輸證件。如違犯承諾,自愿接受吊銷經營許 可等行政處罰和強制措施。本承諾書一式 2-3 份,按照規定 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企業(業戶)留存。 承諾人印章: 承諾人簽字: 年 月 日 33

授權委托書(存根) 委托事項: 委托人(批準人) : NO 簽署日期: 被委托人: 授 權 委 托 書 NO 菏澤市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處: 經我單位(本人)同意,茲委托 代 表本單位(本人) ,辦理 業 務, 受托人在經辦上述業務中所提供和簽署的一切文件資料及處理與 之有關的一切事務,均代表我單位(本人)真實意見,我單位(本人) 均予以承認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委托書自簽署之日起 日內有效。 委托人: (簽名或蓋公章) : 簽署日期: 年 月 受托人: (簽名或蓋公章) : 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經辦人簽名: 備注:

1、委(受)托人對本委托書內容均已明確,并保證本委托書 的真實性。

2、本委托書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已核實委托情況,保證僅 在受托范圍內辦理業務,受托人無轉委權。

3、委托書的填寫應準確完整,不得涂改,否則無效。

4、委(受)托人為個人的簽名,為單位的蓋公章,道路運輸管 理機構另有要求的按照要求執行。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需要委 (受)托人提交身份證明的,委(受)托人應按要求提供。 34

第二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經第1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 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 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運輸許可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六)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七)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

(五)至第

(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見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2.能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并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注明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和項別、專用車輛數量及要求、運輸性質;并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頒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已獲得其它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并在經營范圍中加注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限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做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專用車輛符合許可要求、罐體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應當為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并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其中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其《道路運輸證》上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六條 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并在停業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章 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進行,并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二)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質量檢驗情況;

(三)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三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 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二十五條 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GB150)、《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GB18564)等國家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四章 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七條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并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應當按照規定添加。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二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活動,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險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危險貨物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

第三十條 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一條 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

第三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條 專用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六條 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另外配備押運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

第三十七條 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第三十八條 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超載、超限運輸。

第三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在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四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條 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危害和應急措施,并在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 在危險貨物裝卸、保管、貯存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和保管要求,輕裝輕卸,分區存放,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專用車輛有超載行為且具備安全卸載和儲存條件的,應當要求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到具備所運輸危險貨物儲存條件的場所卸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它危險貨物,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

(二)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三)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罐體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未作規定的,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對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未作規定的,參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發放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發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運發[1993]1382號)同時廢止。

關于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5號)

《關于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經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李盛霖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關于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放射性物品和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二、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三、將第八條第

(一)項修改為:“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運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的非罐式專用車輛除外。 ”

四、將第十條第

(五)項修改為:“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五、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道路貨物運輸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目 錄

一、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1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2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3

四、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4

五、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5

六、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6

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制度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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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二)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三)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五)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六)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崗位責任制

(一)第一負責人為公司總經理******,主要工作職責是:

1、宣傳和貫徹政府頒布的安全法律法規,組織各項安全教育活動和技術培訓。

2、根據上級要求和企業實際制定的安全工作計劃和有關管理措施,修訂本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標準,并負責組織實施。

(二)第二負責人為公司副總經理******,主要工作職責是:

1、布置和檢查公司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學習。

2、培訓駕駛員掌握汽車基本原理,提高對交通事故的分析水平和現場處理能力。

3、負責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培訓及安全獎懲,參與公司重大生產、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

(三)駕駛員崗位責任制。

1、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程序,抵制違章行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安全行車。

2、積極參加各項學習活動,提高安全行車意識和技術水平。服從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和檢查,接受相關的義務和培訓教育安排。

3、遵守車輛管理和保修維修制度。

4、熟悉車輛性能,學習先進的技術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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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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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一、車輛和設備基本要求

(一)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

(二)車輛的技術狀況必須符合規定的二級車況標準。 (三)車輛必須配置符合安全行駛的標志,并按規定使用。 (四)車輛車廂地板必須平整完好,周圍欄板要牢固,

(五)各種裝卸機械、工具,要有可靠的安全系數;卸貨物的機械及工具,要消除產生火花的措施。

(六)根據裝運貨物性質的需要,必須配備相應的捆扎、防水和防散失等用具。

(七)運輸車輛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保養,發現問題應立即更換或修理。

二、運輸規則

(一)普通貨物運輸車輛嚴禁超范圍運輸。嚴禁超載、超限。 (二)運輸不同性質貨物,其配裝必須按相關規定的要求執行。 (三)運輸貨物必須根據貨物性質,采取對應的遮陽、控溫、防爆。防靜電、防火、防震、防水、防凍、防撒漏等措施。

(四)運輸貨物時,必須采取防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貨物運輸的管理規定。

(五)運輸貨物的車廂必須保持清潔干燥,不得任意排棄車上殘留物;運輸結束后被污染過的車輛及工具,必須按規范性的方法到具備條件的地點進行車輛清洗消毒處理。

(六)夏季高溫期間限制運輸的貨物,必須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運輸貨物的車輛不得在居民聚集點、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機關、名勝古跡、風景瀏覽區停車。如需在上述地區進行裝卸作業或臨時停車,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八)運輸貨物的車輛禁止搭乘無關入員。

三、具體作業要求

(一)通則

1.汽車運輸必須符合汽車運輸普通貨物規則的規定。 2.貨物的裝卸必須在裝卸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3.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裝卸作業區。

4.進入貨物裝卸作業區必須遵守作業區規定。 5.雷雨天氣裝卸時,必須確認雷電、防濕潮措施有效。 6.運輸普通貨物車輛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車速為每小時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車速為每小時80公里,必須確認足夠的安會距離。如遇雨天、雷天、雪天、霧天等惡劣天氣,最高車速為每小時20公里,并打開指示燈,警示后車防止追尾。

7.運輸過程中,要每隔2小時檢查一次。若發現貨損,必須及時聯系當地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8.駕駛員一次連續駕駛4小時要休息20分鐘以上,24小時內實際駕駛車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 9.運輸普通貨物的車輛發生故障需修理時、必須選擇在安全地點和具有相關資質的汽車修理企業進行。

10.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進行維修貨物運輸的車輛作業

(二)出車前

1.運輸普通貸物車輛的有關證件、標志應齊全有效,技術狀況必須為良好,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車輛安全技術情況進行嚴格檢查,發現故障必須立即排除。

2.檢查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配備的消防器材,發現問題必須立即更換或修理。

3.根據所運貨物的特性,隨車攜帶好遮蓋、捆扎等防失散工具,并檢查隨車滅火器是否完好,車輛貨箱內不得有與易燃液體性質相抵觸的殘留物。

4.裝車完畢后,駕駛員要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啟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后,確認無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三)運輸

1.駕駛員必須根據道路交通控制車速,禁止超速和強行超車、會車。

2.運輸途中盡量不進行緊急制動,轉彎時車輛應該減速。 3.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時,要注意標高、限速。

4.運輸過程中需要停車住宿或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要向當地相關部門報告。 5.運輸普通貨物時,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普通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6.夏季高溫期間限制運輸的貨物,必須按有關規定執行。 7.駕駛人員不得擅自改變運輸作業計劃。 (四)裝卸

1.裝卸作業前,車輛發動機熄火,并切斷總電源。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必須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措施。

2.貨物的裝卸作業必須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3.貨物裝卸完畢,作業現場要清掃干凈。受到貨物污染的車輛、工具必須按JT617-2004中附錄E車輛清洗消毒方法洗刷和除污。貨物的撒漏物和污染物必須送到指定地點集中處理。

4.裝卸作業現場必須遠離火種、熱源。操作時貨物不準撞擊、摩擦、拖拉;裝車堆碼時桶口,箱蓋一律向上,不得倒置;集裝貨物,堆碼整齊。裝卸完畢,要罩好網罩,捆扎牢固。

四、從業人員

(一)運輸普通貨物駕駛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二)從業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貨物的物的特征、包括使用特性、防護要求和發生事故和應急措施,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駕駛人員在運輸途中應經常檢查貨物裝卸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四)駕駛人員不得擅自改變運輸作業計劃。

五、勞動保護

(一)必須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現場急救用具;特殊的防護用品和急救用具由托運人提供。

(二)貨物裝卸作業時,必須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具,并采取相應的人身機體保護措施;防護用具使用后,要按照要求集中清洗、處理。

(三)必須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和事故預防、急救知識的培訓。

(四)貨物一旦對人體造成傷害,必須立即進行現場急救,并迅速送醫院治療。

六、事故應急處理

一旦發生事故,公司啟動應急預案,按預案措施救援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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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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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制度

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由總經理******負總責,安全生產分管領導******直接負責,安全管理部具體實施。

一、監督檢查主要內容

(一)監督檢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

1. 監督檢查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制定明確的各崗位安全工作職責,并上墻公布。

2. 監督檢查公司與各職能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狀,與駕駛員簽訂道路行車安全生產責任書,與經營者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3. 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配備必要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

4. 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經費的投入情況。

5. 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目標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進行認真落實的情況。。

(二)監督檢查從業駕駛人員的資質

1. 監督檢查駕駛人員的聘用審核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檢查駕駛員管理基礎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情況,檢查對違章和事故駕駛員 處理情況。 2. 監督檢查駕駛員的記分管理情況,要對情節嚴重、素質差,安全意識不強經常出事故的駕駛人員進行解聘,優化駕駛人員隊伍, 提高駕駛員整體素質。

3. 監督檢查建立行業自律,完善“黑名單”制度,禁止少數素質低下、信用不良的從業人員再次進入本行業經營的情況。

4. 監督檢查對于超速、超載、疲勞、酒后駕駛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駕駛人員予以解聘的情況。

(三)監督檢查車輛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1、監督檢查營運車輛技術狀況。

2、監督檢查營運車輛“一車一檔”制度的落實。

3、監督檢查車輛二級維護、技術評定、交警年審、承運人責任險的投保工作。

(四)監督檢查GPS車載終端的應用和管理情況,

1、監督做好車載終端的運行監控管理,嚴禁經營者、駕駛員惡意關閉、覆蓋、破壞或私接開關控制車載終端的行為。

2、監督檢查GPS運行監控管理人員利用電話或短信方式,及時警示和糾正車輛超速等交通違法行為。及時了解天氣情況,對惡劣天氣、道路險情、自然災害等相關安全情況,要通過群發短信警示或告知本公司所屬車輛駕駛員注意避險或暫停營運,按規定做好《GPS監控值班日志》。

(五)監督檢查生產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理情況,監督做好經營者、駕駛員違反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行為的記錄情況;對被公安交警部門查實的超員、超速50%以上等嚴重道路交通違法的駕駛人員,進行調離崗位或解聘處理的情況。

(六)監督檢查安全基礎工作及宣傳教育培訓情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情況,以及安全宣傳、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

(七)監督檢查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情況;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落實防范措施,加強安全事故教育的情況。

(八)監督檢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的落實情況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情況。

(九)監督檢查應急機構和應急隊伍建設情況;建立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預警、預報應急機制情況。

(十)監督檢查企業安定穩定情況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塵、防盜等治安安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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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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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寫要求》等法律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本制度使用于本公司從事貨物運輸相關人員。

三、 實施主體及職責分工: 公司人員招聘、調離、辭退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活動由安全科負責。

四、 招聘內容及要求:

(一) 前來應聘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應當分別提供相應證件(駕駛證、身份證、從業資格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二) 面試合格后需參加公司崗前培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崗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五、從業人員信息:

(一) 姓名;

(二) 性別;

(三)

年齡;

(四) 準駕車型;

(五) 取得駕駛證時間;

(六) 身份證號碼;

(七) 通訊方式;

六、 參加安全培訓教育學習和安全活動記錄:

(一) 公司安全培訓教育學習分為崗前培訓和日常培訓,具體培訓內容、要求、記錄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執行;

(二)安全活動記錄,公司各種安全活動要有活動安排、活動記錄和活動總結,活動記錄要將活動時間、參加人員、活動內容記錄清楚。

七、違規、違章、違紀情況:

公司建立從業人員違法、違章、違紀情況記錄,記錄包括違章時間、違章地點、違章內容、違章處理情況等。

八、調離辭退的條件、標準及程序

(一)辭退:根據《勞動法》、《用工協議》,公司有權解除不合格聘用人員勞動關系,由公司人事部門提前一個月填寫辭退申請,由分管領導批準后交至人事部,以書面通知本人,闡明辭退理由,本人方可到公司結算待遇、工資,辦理相關手續。

(二)辭職:聘用人員有離職要求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公司批準后,到期后方可與公司進行結算待遇、工資。

(三)合同終止:協議期滿為合同終止,聘用關系消除。

九、管理檔案或臺賬的記錄:

(一)建立公司從業人員檔案;

(二) 建立公司人員招聘和解聘記錄;

(三) 建立從業人員培訓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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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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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根據市上級主管部門關于管理營運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以下會議學習制度:

一、 組織從業人員積極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的各種安全培訓,制定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學習考核計劃。

二、 每月組織兩次以上安全教育培訓、業務學習,及時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精神,落實安全工作任務,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

三、 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召開,參加的人員為公司駕駛員、押運員及有關人員。

四、 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及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標準,以及貨物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二)公司概況、行業特點、操作規程,安全責任制,崗位責任制、應急預案等各種管理制度;

(三)貨物分類、特性、包裝、標志標識、應急措施等知識;

(四)預防事故的一般知識以及發生事故的應急救援知識;

(五)運輸、裝卸作業實踐等。

五、 駕駛員每月參加安全學習不得少于2次。參加人員必須按時到會,特殊情況下不能按時參會的需向公司領導請假,3日內自覺到公司把學習內容補上。無故不參加安全學習超過三天以上不補課學習的從業人員,第一次扣風險押金50元,2次或2次以上不參加學習的,停車1天集中學習或取消公司駕駛員資格。

六、 缺席人員由公司采取發放學習資料,單獨召集進行學習教育培訓等方式進行補課,學習內容不變;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落實到位,確保培訓教育面達100%。

七、 駕駛員必須切實做到安全生產工作警鐘長鳴,警示高懸,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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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

**************** 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機動車輛管理

(一) 本道路運輸經營者所屬機動車輛由其駕駛員負責日常具體管理與考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與考核,并參與交通事故的處理。 (二) 機動車輛的年檢審,由本道路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三) 認真執行春查和冬查的各項內容要求,嚴格車輛檢查制度,確保車輛安全運行。

(四) 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維護和車輛換季保養工作,特別是冬季"四防"(防火、防凍、防滑、防事故)工作。 (五) 遇有霧、雨、雪等天氣及路況不良,嚴格控制出車,若生產等急需可配備有經驗的駕駛員( 2 人)出車,以保安全。

(六) 特種車輛的使用,只準在執行任務時使用,不得載人、載物或任意它用。

(七) 車輛調配人員要合理安排行車日程,做到行車前有交待,回場后有檢查,嚴禁"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二、營運車輛的檢修與維修

(一) 貨運車輛的檢修與維修,應貫徹"及時、高效、優質、低耗和視情修理"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將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三) 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對貨運車輛定期進行車輛檢測,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的要求。

三、營運車輛的日常維護

(一) 日常維護是保持車輛正常狀況的基礎工作,由駕駛員負責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 /T18344-2001)執行。

(二) 日常維護的主要內容:

1、堅持"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檢視車輛的安全部件、連接的緊固情況。

2、 保持"四清"即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

3、防"四漏"即漏水、漏油、漏氣和漏電。

4、保持車容整潔。

(三) 日常維護的具體作業內容:

1、對汽車外觀、發動機外表進行清潔,保持車容整潔。

2、對汽車各部潤滑油(脂)、燃油、冷卻液、制動液、各種工作介質、輪胎氣壓進行檢視補給。

3、對汽車制動、轉向、傳動、懸掛、燈光、信號等安全部位和位置以及發動機運轉狀態進行檢視、校緊,確保行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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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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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處理應急救援預案

為認真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危害,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方針,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保障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我公司可持續發展,結合道路運輸實際,特制訂《****************突發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方針

堅決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方針,妥善處理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環節中的事故及險情,做好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健全重大道路運輸事故應急處置機制,一旦發生重大道路運輸事故,要快速反應,全力搶救,妥善處理,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二)基本原則

堅持科學規劃、全面防范、快速反應、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協同應對、措施果斷、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二、適用范圍及工作原則

本預案適用于我公司發生道路運輸事故和道路運輸事故險情,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和處置的重大道路運輸事故。

(一)以人為本,減少損失

在處置重大道路運輸事故時,堅持以人為本,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貫徹落實“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處置與預防工作相結合,落實預防道路運輸事故的各項措施,堅持科學規劃、全面防范。

(三)快速反應,處置得當

建立應對重大道路運輸事故的快速反應機制,快速反應,快速得當處置。

三、指揮組織體系

(一)公司領導小組及職責

1、領導小組。成立公司突發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按照“統一指揮、分類負責”的原則,明確職責與任務,開展道路運輸事故應對工作。 應急機構組成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2、領導小組職責。統一領導公司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有關工急救援預案,負責參加重大道路運輸事故搶救和調查,負責評估應急救援行動及應急預案的有效性。負責行政主管部門的應急救援其他事項。道路運輸事故發生后,領導小組組長或指派副組長和其他成員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和協調進場施救。

3、現場處置機構。道路運輸事故發生后,根據道路運輸事故嚴重程度、涉及范圍和應急救援行動的需要,設立現場救援指揮部。參與現場應急處置行動的相關部門和人員,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實施現場應急救援和處置行動。

四、事故分級

根據道路運輸事故嚴重程度、涉及范圍等,劃分為: 特別重大道路運輸事故(I級) 重大道路運輸事故(Ⅱ級) 較大道路運輸事故(Ⅲ級) 一般道路運輸事故(Ⅳ級)

并依次采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來加以表示。

(一)特別重大道路運輸事故(I級)

1、I級甲類: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道路運輸事故。

2、I級乙類: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傷5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

(二)重大道路運輸事故(Ⅱ級)

1、Ⅱ級甲類:指一次死亡5人以上,死傷25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

2、Ⅱ級乙類: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死傷2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0萬元以下。

(三)較大道路運輸事故(Ⅲ級)

指一次死亡2人,及死傷1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雖未達到I級、Ⅱ級及前述內容,但已使客車遇險,造成較大影響的各類險情。

(四)一般道路運輸事故(Ⅳ級)四級

指一次事故死亡1人及死傷5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下。

五、事故報告

(一)報告內容

1、基本情況。事故及險情發生的單位或車輛牌號(設施名稱)、涉及人員、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2、簡要經過。事故及險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車輛毀壞情況;

3、經濟損失估計。事故及險情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原因判斷。事故及險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5、控制情況。事故及險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處置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6、相關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問題,如車型、車況、核定人(噸)數、實載人(噸)數、經營線路,或貨物名稱等;

7、報告聯系。事故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二)報告程序及要求

1、特別重大、重大道路運輸事故(Ⅰ、Ⅱ級)。發生事故后,有關人員必須采取措施搶救傷員,并迅速向公司報告。公司在接到事故報告后2小時內按照事故報告的內容和要求,將所發生的事故情況報告所屬地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2、較大、一般道路運輸事故(Ⅲ、Ⅳ級)。發生事故后,有關人員必須及時采取措施搶救傷員,并迅速向公司報告;公司在接到事故報告后6小時內按照事故報告的內容和要求,將所發生的事故情況報告屬地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六、應急預案啟動條件

當事故符合Ⅳ級及以上時,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七、應急響應

(一)駕駛員、應急處理方案

現場處置方法:

1、立即停車。凡發生道路運輸事故,都要立即停車。

2、立即搶救。停車后應首先檢查有無傷亡人員,如有受傷人員,應立即施救并攔截過往車輛,送就近醫院搶救;如傷員身體某部位被壓或卡住,應立即設法將傷員救出,同時應標出事故現場位置。

3、現場保護。保護現場的主要內容:肇事車的停位、傷亡人員的倒位、各種碰撞碾壓的痕跡、剎車拖痕、血跡及其他散落物。

4、保護方法。尋找現場周圍石灰、粉筆、磚石、樹枝、木桿、繩索等便利器材,采取措施,積極施救。因搶救傷員需要搬動現場物品的,應如實記錄并標明位置。設置保護圈,阻止勸導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或繞道通行。

5、及時報案。在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的同時,應及時直接或委托他人向當地公安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及保險公司報案,然后向本公司領導報告。報告內容如下:肇事地點、時間、報告人的姓名、住址及事故的死傷和損失情況。交通警察和應急救援人員到達現場后,要服從組織指揮,主動如實地反映情況,積極配合現場勘察和事故分析等工作。

(二)指揮與協調

1、啟動預案。發生道路運輸事故后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應立即核實和確認,將情況報告上級行政主管單位并提出啟動本預案,研究部署應急處置工作并聯絡相關部門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立即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告知事故情況。

2、趕赴現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或指派其他成員,立即親自帶領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現場指揮和處置工作。

3、通信聯系。開通與現場救援指揮部、各應急行動組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故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4、保障措施。根據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進一步落實搶救人員、搶救設備、設施,確保搶救工作有效進行。

5、協調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組成指揮部時,公司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派出的救援人員積極配合,相互協調,服從指揮部統一領導。

(三)現場施救

應急救援人員到達現場,快速、果斷地進行現場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事故擴大。

1、傷員搶救。在醫療部門人員到達現場之前,事先到達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人員(或事故中未受傷人員)應當按照救護操作規程,對傷情危急的傷員進行止血、包扎等緊急處置。急救、醫療部門人員到達現場后,由急救、醫療人員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突發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機構要組織人員,積極協助運送傷員。

2、現場保護。應急救援人員要注意保護現場痕跡物證,固定相關證據,因搶救傷員需要搬動現場物品的必須如實記錄并標明位置。

3、救護醫療。受傷人員由當地政府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必要時由突發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機構應急救援人員及時幫助,或者協調醫療救護,包括醫療專家、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的救助支援,組織現場衛生防疫有關工作。

八、應急救援結束處置

(一)救治和善后處理

及時開展對事故中傷亡人員的救治和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對緊急調集、租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恢復當地的社會秩序,及時會同保險公司開展道路運輸事故理賠工作。

(二)事故調查

公司應積極組織自查并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做好事故的調查工作

1、一般道路運輸事故(Ⅳ級)和較大道路運輸事故(Ⅲ級)由相關市、縣(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參與當地政府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I級乙類和Ⅱ級事故按規定,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參與省政府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I級甲類事故按規定,由國務院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省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相關市、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配合調查。

4、調查要求。事故調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調查、處理,依據有關標準對事故損失作出評估,對責任人員做出處理。

5、提出整改。對道路運輸事故中暴露出來的有關問題,提出整改措施,督促相關部門盡快消除隱患,修改完善預案,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九、預案演練

突發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編制演練方案,明確演練的課題、隊伍、內容、范圍、組織、評估和總結等。演練要從實戰角度出發,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深入發動和依靠職工,普及運輸安全知識和技能。

十、經費開支

應急救援所發生的經費結算。應急救援所發生的經費由公司納入預算,應急救援結束后,被租用物資、交通工具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交征用情況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被征用的時間、地點、日程記錄或行駛日志摘錄;投入的人力、設備、車輛、材料等的數量、單價、計算方法;相應的物資管理費、交通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其他有關證據和證明材料,被征用單位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按征用的記錄經公司道路運輸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審查后報財務部列支,按規定給予補償。 十

一、處理援救應急電話

事故處理:122 消防救援:119 人員急救:120 應急負責人******:******* 公司安全辦公室:***********

****************

2016.1.01

第四篇: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2008年7月23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2年3月14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6年4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 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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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復印件;擬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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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手續后,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投入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五條 從事貨運代理(代辦)等貨運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并持有關登記證件到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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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貨運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一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二十三條 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二十四條 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二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二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二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者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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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第二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一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三十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四章 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三十四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三十五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三十六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三十七條 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三十八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三十九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條 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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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活動。

第四十一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二條 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四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四十四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四十五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情況、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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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五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過程中,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將其違法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將其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通知違法車輛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為能否通過車輛審驗和決定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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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符合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的;

(二)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三)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四)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五)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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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六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危險貨物運輸活動,除一般行為規范適用本規定外,有關從業條件等特殊要求應當適用交通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六十七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業務的,按照《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辦理。

第六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規定發放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5月19日發布的《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交運發〔1993〕531號)、1996年12月2日發布的《道路零擔貨物運輸管理辦法》(交公路發〔1996〕1039號)、1997年5月22日發布的《道路貨物運單使用和管理辦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4號)、2001年4月5日發布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試行)》(交公路發〔2001〕1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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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江蘇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規范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保障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江蘇省內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h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本規范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三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除符合本規范外,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關于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行業標準;負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的資質認定(包括車輛技術狀況、人員資格條件、設施設備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研究制定本地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及行業發展政策、措施,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做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參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理工作;組織開展行業安全教育活動。

第二章

第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

資質條件

總 則

(一)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1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①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②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③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車輛應當安裝GPS監控系統車載終端,車載終端應符合《危險化學品汽車運輸安全監控車載終端》(AQ3004-2005)技術標準要求,并能適時監控;

④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Ⅰ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停車場地面積應達到車輛總數的投影面積2倍以上;

⑤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⑥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

⑦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⑧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人員應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取得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或者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2年以上,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征、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2 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年齡不超過60周歲,初中以上學歷。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征、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③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并與企業(單位)簽訂一年以上有效勞動合同;

④聘用非本地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且從業時間超過3個月的,應當到服務地管理部門備案。

3.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二)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1.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之一,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①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②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2.具備第五條

(一)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

第三章

第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申請材料

3 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六)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車輛配備GPS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七)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國家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由相關部門提供;沒有規定的由安監部門認可的安全評估機構提供);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七條 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六條第(五)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見附件);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2.能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3.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4.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申請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照第六條和第七條提交有關材料。

第九條 申請終止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停業申請;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三)所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原件。

第十條 申請新增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配發申請表;

(二)車輛行駛證及復印件;

4

(三)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應含GB1589符合性結論);

(四)懸掛標志牌、標志燈的車輛前后照片各一張;

(五)罐體車輛需罐體檢測合格證及復印件;

(六)車輛安裝GPS定位系統證明;

(七)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保單及復印件;

第十一條 申請注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注銷申請表;

(二)《道路運輸證》原件。

第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申請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分公司設立報備申請表;

(二)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分公司組織機構、負責人、人員設置情況;

(四)分公司營運車輛《機動車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五)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或者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及復印件;

(四)相關培訓證明及復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第十四條 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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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歷證明及復印件;

(三)相關培訓證明及復印件。

第四章

第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主體為設區的市級(下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托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和增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事項的企業(單位)進行先期審查。

第十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按規定向所在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自收到申請的20個工作日內,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以及《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定的程序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并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注明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和項別、專用車輛數量及要求、運輸性質;并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頒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在停業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設立分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設立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報備,并提交相關材料。

(一)設立分公司的企業(單位)屬同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分支機構”欄予以注明,發放新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報備證明;企業憑備案證明以及母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許可程序

(二)設立分公司的企業(單位)不屬同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核查該企業(單位)在當地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是否具備條件,并發函向母公司注冊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符合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條件的準予報備,向分公司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憑備案證明、母公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新增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應向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對擬購置車輛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7個工作日內配發車輛《道路運輸證》。

第二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申請注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應向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注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注銷或不準予注銷的決定,準予的,收回原《道路運輸證》。

第五章

第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的經營(運輸)范圍按《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2005)的規定和項別填寫。若許可被許可人運輸某一類別的全部項別或者該類別不分項別的,直接填寫類別;若只允許被許可人運輸特定危險貨物的,可按《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05)直接標注危險貨物的品名。

第二十二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限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做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專用車輛符合許可要求、罐體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應當為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并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其中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其《道路運輸證》上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第二十三條 被許可人已獲得其它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經營范圍中加注新許可事項。

證件發放

7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五條 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員)的從業資格證件的發放和管理按照《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企業(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內容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及處置措施等),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二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管理制度基本內容包括:

(一) 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 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三) 車輛及設施的維修、檢測和檢查;

(四) 安全學習制度;

(五) 從業人員管理;

(六) 事故應急救援處理制度;

(七) 車輛GPS監控管理;

(八) 獎勵和懲罰制度。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應根據管理制度基本內容,結合自身經營項目的特點和要求,進一步細化。

第二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必須確保“車輛資產統

一、勞動關系統

一、經營調度統

一、財務結算統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實。

第三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應當每兩年一次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審并評審合格,出具的評估報告應經縣級以上安監部門備案。

企業安全責任

8 第三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 應加強車輛GPS監管,對專用車輛實行24小時監控,定期對GPS監控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相關數據應于次月5日前提交給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或從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交通部《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要求操作,不得違章作業。承擔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時,應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第三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行車日志,安全管理人員應對執行任務的人員、車輛進行仔細交待和檢查,確保出行人員全面掌握安全注意事項,確保出行車輛符合安全行車要求。

第三十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活動,每月至少開展1次以上,每個從業人員必須每月接受教育1次以上。

第三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要定期開展車輛檢測和二級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必須到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每月應對專用車輛至少檢查1次,“五一”、“十一”、“春節”等重大節假日前要對車輛進行集中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時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上報。

第三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應規范內部管理,完善各類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檔案,包括相關法律、法規、管理文件、措施方案、整改記錄以及臺帳資料等,如實上報有關統計報表。

第七章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定期組織本級和下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人員學習培訓,提高依法行政和規范監管能力。

第三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 經營資質條件(車輛技術狀況、人員

監督檢查

9 資格條件、設施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制度等)的符合性情況;

(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三)企業守法經營、安全生產等情況。

第三十九條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每年對轄區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的監督檢查應不少于2次;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轄區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的監督檢查每季度應不少于1次;“五一”、“十一”、“春節”等重大節假日,應開展節前全面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時報省廳運管局。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運輸劇毒、爆炸和Ⅰ類包裝危險貨物的企業(單位)實行重點監管。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實施依法監督檢查應符合下列程序:

(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二)進入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進行檢查,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調閱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三)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一條 違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二條 責令企業(單位)限期整改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向企業(單位)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到期做出整改驗收是否合格結論,確保其整改到位。

第四十三條 被監督檢查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資料。

第八章

審驗

第四十四條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業戶、車輛實行審驗,審驗采取到期年審的方式進行,每年1次。

業戶和車輛審驗時,應經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初審合格并簽注意見后,報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復審。

第四十五條 業戶審驗的內容包括:資質條件(車輛技術狀況、人員資格條件、設施設備及安全管理制度等)、當前月份前12個月內的安全生產情況、規費繳納情況、違章記分情況、質量信譽考核情況以及其他應依法檢查的項目。

對審驗合格的業戶,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副本“檢查(考核)記錄”欄加貼考核條形碼,并加蓋考核章。

對審驗不合格并在規定整改期限內仍不符合經營條件的業戶,應按照《江蘇省道路運輸市場管理條例》,注銷其《經營許可證》,并書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六條 車輛審驗的內容包括:車輛技術狀況、車輛標志燈、標志牌安裝情況、車輛GPS安裝和使用情況、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質量檢驗情況、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以及其他應依法檢查的項目。

對審驗合格的車輛,應在《道路運輸證》副本的“車輛審驗及技術等級記錄”欄加貼年審條形碼,并加蓋審驗章。

對審驗不合格并在規定整改期限內仍不符合經營條件的車輛,應依法注銷其《道路運輸證》。

第四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審核,按照《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相關規定進行。

第九章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業戶檔案和車輛檔案,并妥善保管。檔案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檔案實行“一戶一檔”和“一車一檔”制度。

檔案管理

第四十九條 業戶的下列資料應予歸檔和留存:

(一)業戶開業、變更、年審、注銷等資料;

(二)車輛新增、變更、過戶、年審、注銷等資料;

(三)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申請,從業資格考試及從業資格證件記錄,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記錄,違章、事故及誠信考核、繼續教育記錄等資料。

第五十條 歸檔的文件資料應做到格式統

一、裝訂整齊、分類清晰,便于查找。資料內容書寫工整,字跡清晰,紙張優良。存檔資料禁止使用圓珠筆和鉛筆書寫、簽批。

附件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臺帳及報表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

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分公司設立報備申請表

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配發表 5.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業戶審驗表 6.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審驗表 7.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注銷申請表

8.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 9.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情況統計表 10.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督查登記臺帳

附件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臺帳及報表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臺帳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從業人員臺帳 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行車日志

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GPS監控登記臺帳 5.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檢查登記臺帳 6.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護(小修)登記臺帳 7.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學習登記臺帳

12 8.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違規人員處理情況登記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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