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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管理辦法

2022-10-23

第一篇:山西省土地管理辦法

山西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省國土廳門戶網站發布:陳晨時間:2012-04-24 14:39:57 瀏覽:7

2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使用省級和國家級財政專項資金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管理,確保全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根據《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和《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實施的使用省級和國家級財政專項資金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包括重點項目、示范項目和補助項目。

第三條 土地開發整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及當地農業發展和農村建設規劃;

(二) 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三) 以促進農業現代化和城鄉統籌發展為導向,堅持嚴格的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大力推進以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建設為重點的農田整治,進一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農村發展;

(四) 因地制宜、先易后難;

(五) 技術可行、經濟合理;

(六) 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為主,適度開發未利用土地;

(七) 以重點項目為主,示范項目與補助項目為輔。項目應向省內的糧食主產區傾斜,向基本農田保護區傾斜,向重大工程規劃區內傾斜;

(八) 項目實施后, 項目區內耕地應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除國家和省批準的重大建設項目需要外,原則上不得改變用途;

(九) 項目管理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

第四條 省國土資源廳是全省土地開發整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項目政策規定、技術標準、行業規范和補充耕地年度計劃,實施入庫項目核查和備案;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審定、檢查、驗收等管理工作。對項目管理實施中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委托省級土地整理專門機構負責。

市級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轄區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組織申報、監督管理和項目實施方案的核準等工作;負責投資額度在1500萬元以下項目的立項審查、可研論證和竣工驗收,并將結果上報省廳核定備案??h級國土資源局負責項目申報和轄區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負責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初步設計和預算報告,及項目竣工后的自驗和移交等工作。

第五條 項目資金籌措和使用管理應符合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山西省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項目資金實行??顚S?、專賬核算。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資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六條 項目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聯合申報,并按本辦法要求逐級申報至省國土資源廳和財政廳。

第七條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土地整治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收入預算,制定并下達項目申報年度計劃。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土地后備資源狀況和土地整治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等,組織申報項目。

第八條 省級重點項目申報條件。

(一)基礎條件:項目所在區位應具有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所必需的路、水、電等配套基礎設施。

(二)建設規模:土地整理:丘陵山區50-500公頃,相對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于10公頃,片塊不超過5片;平原地區100-1000公頃,相對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于20公頃,片塊不超過5片。土地開發與復墾:丘陵山區25-300公頃,相對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于5公頃,片塊不超過5片;平原地區50-600公頃,相對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于10公頃,片塊不超過5片。

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進行的基本農田整理面積不應少于100公頃。

(三)項目凈增耕地面積比例:土地整理項目凈增耕地面積原則上不低于項目設計規模面積的3%,土地復墾不低于20%,土地開發不低于40%,基本農田整理項目的新增耕地面積不低于項目設計規模面積的1%。

第九條 省級示范項目申報條件。

(一)基礎條件:項目所在區位具有土地開發復墾整理所必需的路、水、電等配套基礎設施。項目在類型、地形地貌條件、施工工藝或組織實施、管理模式具有代表性?;巨r田保護區應優先考慮。

(二)建設規模:不高于重點項目同等類型建設規模。

第十條 省級補助項目申報條件。

(一)項目所在地區為貧困地區、革命老區、受災地區等。通過補助部分資金進行項目建設,為項目當地增加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促進經濟發展。

(二)建設規模:省級補助項目丘陵山區10公頃以上,平原地區20公頃以上,項目相對集中連片。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要求。

(一)規劃建設期:省級投資重點項目、示范項目規劃建設期不超過2年,補助項目規劃建設期為1年。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審論證:投資規模在15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評審論證;投資規模在1500萬元以下的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評審論證,上報省國土資源廳核定。

(三)項目申報時間:每年3月31日、6月31日和8月31日前由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同級財政局分三批將符合條件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申報材料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作為本年度立項的備選項目。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材料。

(一)市級申請報告;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評估論證意見及組織可行性論證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專家論證意見的確認文件;

(三)項目所在地的縣級政府對項目涉及有關情況的審核意見和承諾證明;

(四)項目總體規劃圖、項目區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五)涉及土地開發的有關批復文件。涉及林業、農業、交通、水利等事宜的,應附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有農田水利工程的項目應提供水文地質情況的相關資料;

(六)對在采礦塌陷地區進行土地復墾的項目須提交項目區采空塌陷區穩定性評價意見;

(七)項目區有關影像資料等;

(八)項目電子文件(Word、Excel);

(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備案申報表;

(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申報備案項目效益測算表;

(十一)申報材料為文字材料、圖、電子文檔各三套,影像資料一套。

第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廳按照項目申報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各市國土資源局上報的項目申報材料組織評審論證和核定。

第十四條 項目踏勘由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參照國家土地開發整理踏勘原則組織進行實地踏勘,項目所在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配合,省級國土資源部門進行核查。

(一)踏勘的主要內容:根據項目的立項條件,實地考察項目區的自然環境條件、土地利用現狀和權屬、基礎設施條件、新增耕地潛力,以及當地群眾對項目建設的意見等。

(二)核查的主要內容:項目核查工作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省土地整理專門機構或結合相關部門的專家參加,項目所在市、縣國土資源部門配合。

核查工作要對項目區的立地條件、現有的基礎設施條件、土地利用現狀及土地權屬情況是否與所提供資料相一致,同一項目區是否存在項目疊加和重復投資,以及項目所在地方政府、部門、群眾對項目的認同、積極性和重視程度等情況進行核實,并提交書面報告。

(三)現場踏勘、核查工作實行責任制。

第十五條 項目的審查入庫。

(一)項目分別由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對已踏勘的項目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市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意見應上報省廳備案。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正式納入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備選庫,作為項目申報和初步設計的依據。

(二)國土資源廳對項目可研進行復核并同意立項、備案后,符合規定要求的,列入省級投資項目備選庫。

(三)省、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建立項目審核論證專家庫,把好項目入選的審查和評審論證關;凡沒有經過專家論證的項目一律不得入選項目庫。

第十六條 列入省級備選項目庫的項目,省廳將根據年度省級土地開發專項資金情況分批組織、擇優安排立項。

第十七條 省國土資源廳從項目庫中擇優審定新建項目并批復立項,續建項目需項目承擔單位出具相應的階段工程和年度財務情況報告,經省國土資源廳年度審定合格后,方可執行預算。

市國土資源局每年應對本轄區內新建和續建項目進行審查或審核,并上報續建項目的投資計劃和預算。項目承擔單位應提交新建和續建項目的申報材料,對續建項目應編報年度項目計劃與預算實施情況和續建年度計劃任務。

第三章項目設計和預算編制及審查

第十八條 項目經省國土資源廳批復立項后,對投資估算在1500萬元以上的項目,項目申報單位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設計、預算及測量單位。

有關單位要依據項目立項批復和有關技術規范及標準要求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和預算。設計方案形成后,項目申報單位應征求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村民代表的意見,并形成書面材料,一并提交省廳審查。

第十九條 項目設計和預算編制,應堅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和科學編制的原則,項目設計根據項目區實測面積布置安排各項工程內容、工程量。設計和預算應滿足施工招投標文件的編制、設備材料采購、監理、施工的需要。對具有較強專業特點的橋梁、渡槽、提水站、蓄水池、堤防等單體工程,承擔項目設計編制的單位,應聘請具有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項目初步設計和投資預算編制完成后,先由省土地整理專門機構及相關專家對初步設計和預算的基本方案、主要技術指標進行審查,再提交到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的專家組評審,并把通過評審的項目納入省級項目庫備案。對納入項目庫的項目由省財政廳根據省國土廳編制的項目年度預算計劃安排批復項目資金預算。

第四章項目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下達年度項目投資計劃后, 項目承擔單位按已批準的年度項目投資計劃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建立健全項目組織領導機構和技術指導機構,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管理實行項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審計制。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同級國土資源部門的領導下對項目實施全程管理,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專門從事土地開發整理的事業單位應作為相應的項目承擔單位,并履行如下項目法人責任:

(一)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二)組織工程招投標,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三)委托或通過招投標確定工程監理單位;

(四)依據初步設計組織編制施工設計圖,并經同級國土資源部門核準;

(五)具體組織項目工程建設,建立工程工期、質量和資金使用管理等相關制度。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項目實施的各項工作。

(一)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技術標準以及相關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報承擔單位及監理單位批準后進行施工。要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對出現質量問題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負責返工或返修。對因違反項目設計、施工合同、延誤農時或造成其他損失的,依照合同約定或相關規定給予賠償。

(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依照項目設計、有關技術標準和相關合同進行全過程工程監理。負責投資控制、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組織協調,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三)項目設計單位對項目建設實行全程跟蹤負責和過錯追究制。負責項目實施中有關設計咨詢、指導,按有關規定參加設計交底以及對確需變更的項目進行設計修改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對承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實地測量、設計及預算編制、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施工等從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實行資質備案管理,相關服務機構應具有國家頒發相應的從業資質。對違背職業操守行為或工作成果績效差的服務機構,國土資源部門將不予認可其提交的技術成果并不予準入土地開發整理服務行業。同時,對相關從業人員定期進行職業道德、法律法規和有關業務技術培訓。

第二十七條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省、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實施管理,及時準確地掌握項目實施情況,研究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省國土資源廳委托省土地整理專門機構對已批準實施的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督察或抽查;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對轄區內已批準實施的項目進行監管。

第二十八條 項目年度投資計劃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二十九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現初步設計和實地條件有差異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組織施工、監理和設計單位達成共識,及時予以解決。確需變更初步設計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在原批準的工程任務、投資和設計標準基本不改變的前提下,發生工程局部位置、工程量較小變化和技術性小調整等細微變更,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審批。

(二)增加、取消單項工程中某一類工程或小范圍移動骨干工程和項目區位置,造成部分工程數量分別增減等一般變更,由市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審批,報省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三)增加、取消和大范圍移動某項骨干工程或其設計標準發生顯著變化,項目地塊位置和工程數量分別增減變化較大等重大變更,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審批。

(四)因初步設計變更,造成土地權屬重新調整的,應按規定對原權屬調整方案補充說明,并報項目所在當地人民政府確認。

第三十條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定期不定期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進行監督檢查,追蹤問效,確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專項資金的及時到位和??顚S?。對項目實施中出現的不正當行為予以糾正;對違法違紀的責任人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項目驗收及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條 項目竣工后,省、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和項目批準下達的投資額度,分別對重點項目和示范項目委托有資質的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后,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一)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規定做好項目驗收準備工作。驗收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初步設計執行情況、項目計劃任務完成情況、工程建設質量、資金使用與決算情況、土地權屬與使用管理、工程管護措施、檔案資料管理等。

(二)項目竣工驗收之前,項目所在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自驗;省、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項目批準下達的投資額度,分別安排對竣工后項目的工程數量和質量進行復核,并提交相關技術復核報告。

(三)重點項目和示范項目應提交以下備查資料:竣工驗收申請、項目竣工報告、工程監理報告、項目財務決算報告、設計工作總結報告、施工工作總結報告與資金使用審計報告、項目竣工圖和相關附表等資料。

(四)市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驗收合格的項目,應及時上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責令限期整改;規定期限內不糾正的,停止撥付剩余資金,情節嚴重的項目承擔單位三年內不得申報項目;項目實施單位三年內不得參加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招投標活動,不得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要加強對項目的后期管護工作。對項目區內各項配套設施要明晰產權與管護責任,建立切實可行管護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的新增耕地要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加以保護和及時利用。對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協助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收集、整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報告、圖件等資料,做好項目成果有關檔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項目竣工驗收后,按照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的要求,及時進行備案。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使用耕地開墾費和自籌資金,及以實現完成占補平衡為目的補充耕地開發項目的管理,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篇:山西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

來源:省國土廳門戶網站發布:陳晨時間:2012-04-26 14:44:59 瀏覽:104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根據《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省級及以上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

省級及以上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是指使用國家返還及省級留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安排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包括重點項目、示范項目、補助項目。

第三條 竣工驗收依據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規程》、《山西省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設標準(試行)》、土地開發整理工程的相關標準、規范、批準的項目計劃與預算、初步設計、經批準的變更設計、上級機關對工程的批復文件進行??⒐を炇諔斪裱_、公正、真實、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 竣工驗收內容主要包括:項目計劃任務完成情況,項目初步設計與預算執行情況,工程建設質量,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土地權屬管理,檔案資料管理情況以及工程管護制度及執行情況。

第五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實施已竣工項目的驗收工作。對委托市級國土資源部門驗收的項目,應當組織抽查,抽查率不少于委托驗收項目總數的20%。

第六條 項目竣工后,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在單項工程驗收、階段驗收,以及上級有關監管機構在歷次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全部整改完成的基礎上,經自驗合格。由市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進行初驗,初驗合格方可向省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第七條 申請竣工驗收應符合的條件

(一)工程建設任務已按照批準的設計全部完成,并經自驗、初驗合格;

(二)固定標識設立;

(三)各單項工程能正常運行;

(四)驗收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

(五)歸檔資料符合本辦法要求及有關規定;

(六)涉及土地權屬調整的已完成土地權屬調整方案;

(七)竣工決算已經完成并通過審計。

第八條 申請竣工驗收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驗收申請;

(二)項目自驗工作報告;

(三)項目初驗工作報告;

(四)項目竣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立項情況,設計工作情況,項目實施工作情況,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工程建設質量,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土地權屬調整情況,工程管護措施,投資預期效益分析,項目組織管理的主要措施與經驗、存在問題與改進措施,文檔管理情況等;

(五)項目建設情況表,項目經費收支情況表,項目投資預期效益表,土地開發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結構變化情況表;

(六)竣工圖,規劃圖,土地開發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現狀圖或地籍圖;

(七)項目竣工決算與審計報告;

(八)項目設計工作報告;

(九)項目工程監理總結報告。

第九條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及專家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或委托市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市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竣工驗收的項目,不再進行初驗。

第十條 省國土資源廳接到項目承擔單位的竣工驗收申請后,及時安排竣工審計,審計中介機構應在協定的時限內提交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 竣工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向竣工驗收組提供以下真實、有效的備查材料。

(一)項目竣工申請;

(二)項目竣工報告與有關圖、表;

(三)項目竣工決算與審計報告;

(四)項目工程監理總結報告;

(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立項申請及有關批準文件;

(七)項目初步設計(含批準的變更設計)和預算書及審查意見;

(八)項目實施方案;

(九)有關合同書、協議書和任務委托書;

(十)項目招投標有關資料;

(十一)施工資料,項目工程質量監理、檢驗等有關材料;

(十二)項目投資預期效益情況報告;

(十三)土地權屬調整情況報告;

(十四)項目設計工作總結報告;

(十五)施工單位施工總結報告;

(十六)有關影像資料;

(十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項目竣工驗收時,除項目承擔單位外,項目設計單位、審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應有代表到場。

第十三條 竣工驗收組應按下列步驟進行驗收:

(一)聽取項目建設情況報告,審議項目工程建設的總結報告、財務執行情況的報告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總結。由項目承擔單位、審計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分別向驗收組報告。

(二)實地查驗工程建設、新增耕地和土地權屬調整等情況,抽查主要工程的面積數量和完成質量,抽查工程運行情況,聽取項目區群眾及基層組織的意見;

(三)查閱項目有關資料;

(四)召開驗收組會議;

(五)討論形成項目竣工驗收意見,并反饋項目竣工驗收意見;

(六)提交項目竣工驗收意見。

第十四條 竣工驗收組在驗收中如發現主要工程數量、質量存在嚴重問題或截留、挪用項目資金等重大問題,應中止驗收。

第十五條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驗收的項目,驗收組的驗收意見提交省國土資源廳審查確認。

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受委托驗收的項目,應盡快聯系同級財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組成項目竣工驗收組,開展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將相關資料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竣工驗收組在驗收工作結束后,應向省國土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⒐を炇請蟾娴膬热莅ǎ?/p>

(一)竣工驗收工作概況;

(二)竣工驗收內容的認定意見;

(三)項目實施存在問題和建議;

(四)竣工驗收結論。

第十六條 驗收合格的項目,由負責驗收的國土資源部門批復有關項目承擔單位。同時項目承擔單位時應協助地籍管理部門做好驗收后項目的地籍變更登記工作。

對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要提出整改意見,項目承擔單位負責整改。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項目的整改進行監督。整改結束后,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整改內容重新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使用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等其他資金完成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竣工驗收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省級以下項目竣工驗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陜西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一切土地依法屬于國家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國家建設所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

農村居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所有權屬于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第四條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要全面規劃,加強管理,切實保護、合理開發和利用土地資源,堅決制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市、縣(含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統一管理工作。機構設置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利用和保護

第六條國家建設和鄉(鎮)村建設用地,必須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盡量利用荒地、劣地、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七條國家建設和鄉(鎮)村建設用地,實行計劃管理??h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控制指標,計劃部門綜合平衡,逐級上報,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列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使用國有土地,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2年未使用的;不按批準用途使用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核準報廢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被收回的土地,可有償劃撥給其他建設單位使用,或者暫借給農民耕種。暫借給農民耕種的土地收回時,不再付給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凡因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變更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報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鐵路、公路沿線以及水利工程因安全防護需要、又在批準的現行設計定額內的已征留用土地,由使用單位管理、保護,其他單位不得占用。

第十條集體和個人承包經營的土地,應嚴格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不得荒蕪耕地。

第十一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挖土、挖沙、采石、采礦等加強管理。對開采過的土地,開采單位或個人應負責恢復利用。

第十二條經批準的宅基地劃定后1年內必須修建房屋,逾期不建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原土地所有單位收回。

凡按村鎮建設規劃搬遷住宅的,新住宅建成后,舊住宅必須拆除,有復墾條件的,原土地所有單位應進行復墾。

第十三條征用有灌溉設施的水地或城市郊區、工礦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向當地縣人民政府繳納農田水利開發建設基金或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用于農田水利建設、改造低產田和新菜地開發。繳納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三章國家建設用地

第十五條國家建設用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征用或劃撥。

第十六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必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用地的地址、面積和范圍的報告。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第十七條建設地址選定后,建設單位必須持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及計劃投資文件和其他有關的文件,交由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定用地面積,并統一組織征地。

第十八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用地單位支付各項費用,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核發土地使用證。

第十九條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一、征用耕地3畝以下(含本數,下同),其他土地10畝以下,由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征用菜地5畝以下,耕地3畝以上10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上20畝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準。

三、征用西安市城區、郊區的菜地10畝以下,耕地30畝以下,其他土地50畝以下,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征用土地面積超過本條

二、三項,不足五項規定數額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五、征用耕地1000畝以上,其他土地2000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務院批準。

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青苗鏟除和單位、群眾搬遷,按照征地審批權限一并報批。

第二十條一個建設項目所需土地,應當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不得化整為零。分期建設的項目,應當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鐵路、公路和輸油、輸水、輸氣等管線建設需要使用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請批準,辦理征地手續。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施工需要的堆料場、運輸通道等臨時用地,應當盡量在征用的土地范圍內安排。確實需要另行增加臨時用地的,由建設單位提出臨時用地數量和期限的申請,按第十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后,同土地所有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該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以下稱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

臨時用地一般不得超過2年,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必須延期使用的,應經原批準機關同意。使用期滿,建設單位應當恢復土地的生產條件,及時歸還。

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建設其他地下工程、進行地質勘探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由當地縣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前款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設劃撥土地和收回征而未用借給農民耕種的土地,按照征用土地的審批程序和權限辦理。

第二十三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征用經濟收益高的耕地、園地和城鎮郊區的菜地,按該地年產值的5至6倍補償;征用其他耕地,按該地年產值的4至5倍補償;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該地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

被征用土地上有附著物和青苗的,用地單位還應當支付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補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征用土地單位除按規定支付補償費外,還應支付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按每人平均占有耕地多少確定。征地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2畝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年產值的3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1畝以上2畝以下,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年產值的4至5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5分以上1畝以下,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年產值的5至7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3分以上5分以下,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年產值的6至8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3分以下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年產值的8至10倍。

第二十五條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地年產值的20倍。

第二十六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付給個人外,其他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安置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私分、挪用,不許任何單位和個人克扣、占用。

集體所有制單位、全民所有制單位吸收被征地單位多余勞動力就業的,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單位。

第二十七條經批準征用的土地,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國家建設需要,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范圍以外提出附加條件,不得妨礙和阻撓征地工作的進行。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在征地方案確定后到批準征用土地期間搶種的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征地之機,私自索要財物。征地單位不得付給超過規定標準的財物。

第二十八條土地被征用后,所在縣要相應調整被征用土地單位的農業稅和糧食定購任務。

第二十九條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又不具備遷村、并村條件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將原有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三十條因國家建設用地需要拆遷單位或個人房屋的,可以按照拆多少補多少的原則給予安置或補償。

因搬遷造成生產經營企業停產、歇業的,除按規定給予補償費外,還應按拆遷前六個月的月平均純利潤,根據雙方協議期限,由用地單位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一條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參照本章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凡來本省投資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或者聯合經營企業需要使用土地的,予以優先安排。

第四章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三十三條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持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和占地平面圖、協議書、鄉(鎮)人民政府的審核意見,向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

第三十四條鄉(鎮)村企業建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占用耕地,應向被占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

鄉(鎮)村企業建設占用耕地,按該地年產值的3至4倍補償;占用經濟收益高的耕地,按該地年產值的4至5倍補償。

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占用耕地,按該地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

被占用土地上有青苗和附著物的,應向被占用土地單位支付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

第三十五條農村居民、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干部和工人、復員退伍軍人、回鄉定居華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經村民委員會審查,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使用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建住宅用地,使用城市郊區土地,每戶不得超過2分;使用川地、原地,每戶不得超過3分;使用山地、丘陵地,每戶不得超過4分。

第三十六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必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2分,并參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標準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家屬在農村的國家工作人員和鄉鎮干部,不得在城鄉兩地建房。

第三十七條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業戶及個人合伙需要生產經營場地的,必須持縣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批準經營的文件及用地申請書,同被用地單位簽訂的協議書,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

經審查批準使用的生產經營場地,不許私自轉讓或改變用途,并應按臨時用地補償費標準逐年給予補償。停業后應限期交還場地,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五章獎懲

第三十八條對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在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節約用地以及土地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同違法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由各級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九條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鄉(鎮)村企業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超過批準用地數量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對非法占用耕地的,并處以該地年產值2至10倍的罰款;對非法占用非耕地的,并處以每畝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農村居民、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過批準用地數量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處以每畝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國家工作人員和鄉鎮干部利用職權,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按前款處罰,并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對雙方單位或當事人處以200元至3000元的罰款;對單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50元至300元的罰款。

凡因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變更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單位和個人,雙方應在達成協議后60天內按規定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的,以非法轉讓土地論處,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二條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單位主管人員或者個人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50元至300元的罰款。非法批準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四十三條上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責令退賠,并處以非法占用數額的5%至20%的罰款,對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按照本辦法規定應交還土地而不交還的,責令交還土地,并按每年臨時用地補償費1至3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開發土地,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并處以該地年產值1至3倍的罰款。

違反法律規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礦等,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權,責令限期治理,恢復耕種條件,并處以每畝300元至6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集體或個人承包經營耕地,荒蕪滿1年的,由村民委員會批評教育;荒蕪滿2年以上的,由原土地所有單位收回,并可處以50元至3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決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行政處罰的罰款、沒收的非法所得,追回的款物,沒收的建筑物及其它設施,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如數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九條對違法單位的主管人員或者個人的行政處分,由違法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決定。

第五十條在變更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解決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的過程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貪污、盜竊,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等,違犯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2月29日陜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的《陜西省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和村鎮建房用地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陜西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修正案(1990年8月24日陜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一、第三條原“出租”二字刪去,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二、第八條增加第二款:“凡因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變更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報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三、第十一條修改為:“縣、鄉(鎮)人民政府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挖土、挖沙、采石、采礦等加強管理。對開采過的土地,開采單位或個人應負責恢復利用。”

四、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經批準征用的土地,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國家建設需要,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范圍以外提出附加條件,不得妨礙和阻撓征地工作的進行。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在征地方案確定后到批準征用土地期間搶種的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征地之機,私自索要財物。征地單位不得付給超過規定標準的財物。”

五、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為:“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持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和占地平面圖、協議書、鄉(鎮)人民政府的審核意見,向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

六、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業戶及個人合伙需要生產經營場地的,必須持縣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批準經營的文件及用地申請書,同被用地單位簽訂的協議書,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

七、第四十一條中“出租”二字刪去,修改為:“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對雙方單位或當事人處以200元至3000元的罰款;對單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50元至3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增加第二款:“凡因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變更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單位和個人,雙方應在達成協議后60天內按規定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的,以非法轉讓土地論處,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八、第四十五條增加第二款:“違反法律規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礦等,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權,責令限期治理,恢復耕種條件,并處以每畝300元至600元的罰款。”

九、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決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失效日期」1992.12.04

第四篇:2017年山西省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輔導:農村集體建設用

地管理考試題

一、單項選擇題(共25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1個事最符合題意)

1、土地等級是在城鎮內部,通過投資于__等分析,揭示城鎮內部各具體地塊的收益差異,從而得出在城鎮內部的排序。 A.土地的資本 B.自然條件

C.經濟活動程度 D.經濟活動頻率 E.土地的增值性

2、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__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A.1 B.2 C.3 D.4

3、城市的總體規劃中小城市用的圖紙比例為。 A:1:10000~1:25000 B:1:5000~1:10000 C:1;25000~1:50000 D:1;50000~1:100000 E:時間因素

4、一般情況下,優先股股東不擁有__。 A.分配股息的優先權

B.公司剩余財產分配的優先權 C.公司的經營參與權 D.要求贖回權

5、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__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A.30 B.40 C.50 D.60

6、某市在某年的土地出讓總面積為1萬m2,土地平均出讓純收益標準為90元/m2,則該年應從出讓金中劃出的農業開發資金最低為__萬元。 A.18 B.13.5 C.9 D.4.5

7、按來源不同,固體廢物與放射性污染物來源可分為__。 A.工業固體廢物 B.農業固體廢物 C.城市垃圾

D.放射性固體廢物 E.農業液體廢物

8、按照國家《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規范規定,電視臺屬于建設用地。 A:體育類 B:醫療衛生類 C:文化娛樂類 D:行政辦公類 E:時間因素

9、采用收益還原法評估承租土地使用權價格時,其土地還原率一般應出讓土地使用權還原率?!?004年考試真題】 A:低于 B:高于 C:等于

D:等于或低于 E:時間因素

10、某市擬于2004年12月8日拍賣位于市區的10宗住宅用地,若以擬拍賣土地為一統計總體,則其中對A宗土地面積的統計表述應屬。 A:數量標志 B:數量指標 C:品質標志 D:質量指標 E:土地

11、權屬調查的主要內容不包括__的調查。 A.宗地位置 B.使用者情況 C.界線

D.權屬狀況

12、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的主要計稅基礎是__。 A.標定地價 B.土地交易價格 C.土地登記面積

D.實際占用土地面積

13、采用成本逼近法評估某工業區內的一宗土地價格,計算土地開發費應按求取。 A:宗地內外開發投入的費用總和 B:宗地外開發投入的費用總和 C:宗地內開發投入的費用之總和

D:宗地內外受益分攤的開發費用總和 E:時間因素

14、某銀行存款利息方式采用單利,假設某一年期存款的年利率為6%,為吸引三年期的儲戶,則其三年期存款的單利年利率應大于。 A:6.37% B:6.12% C:6.02% D:6%

E:時間因素

15、”同一供需圈”是指?!?004年考試真題】 A:待估宗地所在區域

B:與待估宗地有替代關系,對待估宗地價格產生顯著影響的其他土地所在區域 C:待估宗地與比較宗地所處的同一區域 D:與待估宗地相鄰的區域 E:時間因素

16、根據我國現行的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人均建設用地標準為㎡。 A:50~100 B:60~120 C:70~140 D:80~160 E:時間因素

17、土地保護規劃是基于__這一特點而提出的。 A.我國土地資源緊缺、生態環境脆弱 B.我國人均耕地減少 C.我國土地利用率低下

D.我國土地資源日益被破壞

18、在進行城鎮土地分等時,擬采用極值標準化的方法進行因子分值計算。在分析城鎮人口規模時,該指標最高值和最低值分別為58萬人和30萬人,參評的甲城鎮對應指標為48萬人;在分析區域農業人口人均耕地時,該指標最高值和最低值分別為3.6畝/人和1.2畝/人,參評的乙城鎮對應指標為2.3畝/人,則甲、乙城鎮計算的因子分值分別為()。 A.53.6、54.2 B.46.

4、45.8 C.56.6、45.8 D.46.

4、54.2

19、以下方法不適宜地租量的求取。 A:從房租中分離出地租 B:從地價中求出地租

C:從土地開發成本中求出地租 D:用類似剩余法的方法求出地租 E:時間因素

20、2010年6月1日,A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了王某與宋某的土地權屬爭議,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定,A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最遲應在以前提出調查處理意見。 A:2010年12月1日 B:2010年12月10日 C:2010年12月15日 D:2010年12月31日 E:35%~50%

21、下列屬于工程保險類型的是__工程保險。 A.建筑 B.船舶 C.航空 D.安裝 E.實驗準備

22、某宗房地產,年凈收益50萬元,建筑物價值250萬元,建筑物還原率8%,土地還原率6%,則該宗房地產的總價值為萬元。 A:500.00 B:714.29 C:750.00 D:833.33 E:時間因素

23、采用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評估宗地價格時,需要通過各方面的比較將對應用途和級別的基準地價修正為估價對象宗地價格,在比較修正的因素中不包括對__的修正。

A.建筑物成新狀況 B.土地開發程度 C.土地使用權年限 D.容積率

24、商業信用的債務人是.【2008年考試真題】 A:銀行 B:企業

C:家庭或個人 D:國家 E:土地

25、關于絕對地租描述,下列選項中不正確的是。 A:絕對地租是平均利潤的一部分

B:絕對地租是農產品市場價格高于生產價格的余額 C:絕對地租的實質和來源是農業工人創造的剩余價值 D:土地所有權的壟斷是絕對地租形成的根本原因 E:時間因素

二、多項選擇題(共25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有2個或2個以上符合題意,至少有1個錯項。錯選,本題不得分;少選,所選的每個選項得 0.5 分)

1、成本推進型通貨膨脹理論認為,造成成本提高的原因有。 A:工資成本增長 B:材料成本推進 C:工會組織

D:間接成本增加 E:直接成本增加

2、牧草地是指生長草本植物為主,用于畜牧業的土地。牧草地分為__草地。 A.天然 B.改良 C.荒 D.劣質 E.人工

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__。 A.納稅人使用的土地面積 B.納稅人人均利用土地面積 C.納稅人年產土地收益面積 D.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4、現階段,不是導致耕地減少的因素應該是。 A:土地整理 B:建設占用 C:生態退耕

D:產業結構調整 E:35%~50%

5、建設單位在取得__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A.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B.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C.施工許可證

D.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在下列指標中,是反映城市土地開發強度的主要指標。 A:建筑占地面積 B:建筑容積率 C:建筑密度

D:建筑物平均層數 E:取得開工許可證

7、在城鎮土地定級中,測算對定級單元的作用分值時需考慮通達系數。 A:道路通達度 B:公交便捷度

C:商服繁華影響度 D:對外交通便利度 E:基礎設施完善度

8、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在路線價與區域平均基準地價發生交叉時,里地線以內以路線價為主,里地線以外以區域平均基準地價為主

B:在路線價與區域平均基準地價發生交叉時,里地線以外以路線價為主,里地線以內以區域平均基準地價為主

C:路線價評估主要用于繁華商業區域的市街地的評估 D:路線價評估主要用于工業用地的評估 E:幾條街道可以設立同一個路線價

9、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包括__ A.提供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B.轉讓無形資產的轉讓額 C.生產產品的銷售額 D.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 E.轉讓固定資產的轉讓額

10、土地市場管理手段中,下列屬于經濟手段的是__。 A.制定法規

B.制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C.建立土地儲備制度 D.稅收措施

11、土地統計的內容包括土地的__等。 A.利用狀況 B.類型 C.權屬 D.面積 E.破壞情況

12、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包括等。 A: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 B:跨縣級行政區域的

C: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D: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E:國務院交辦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13、目前,中國土地市場體系有其自身的特點包括。 A:中國土地市場是政府驅動型市場

B:目前中國農村土地市場在土地市場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 C:中國城市土地市場是完全競爭型市場 D:在企業改制中實行土地政策性入市 E:中國城市土地市場是壟斷競爭型市場

14、估價合同書。

A:必須到公證機關公證 B:可以由雙方協商簽訂 C:不用到公證機關公證 D:通過法律途徑簽訂 E:按照規定的制式填寫

15、從成因上來劃分,可以把巖石分為__。 A.沉積巖 B.巖漿巖 C.火成巖 D.質地巖 E.變質巖

16、根據《加強土地稅收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要求,核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級與稅額標準的依據之一是__。 A.基準地價 B.成交地價 C.標定地價 D.出讓地價

17、下列會計科目,年末應無余額的有。 A:主營業務收入 B:營業外收入 C:本年利潤 D:利潤分配 E:管理費用

18、A公司因生產建設需要取得了一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土地使用權取得后,該投資計劃被股東大會否決。公司欲改變該幅土地的用途,為此,它必須__。 A.取得出讓方的同意,并相應補交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 B.取得出讓方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

C.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作相應的調整

D.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9、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投資估算中,()的建設費用不應計入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A.幼兒園 B.儲蓄所 C.停車場 D.居委會 20、《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屬于。 A:法律 B:行政法規 C:政府規章 D:部門規章 E:35%~50%

21、依法取得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__。 A.轉讓 B.出讓 C.出租 D.出售 E.抵押

22、下列關于征收土地補償費管理和使用,表述正確的是。 A: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B:土地補償費歸農民所有

C:不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D: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E: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3、自然資源包括__資源。 A.土地 B.水 C.礦產 D.生物 E.回收

24、在以下影響土地價格的因素中,當因素的指標值上升時,引起土地價格呈單純上升趨勢的有?!?009年考試真題】 A:人口密度

B:基礎設施配套水平 C:繁華程度 D:噪聲 E:地形坡度

25、在1929年爆發的全球性經濟危機中,美國的地價急劇下降,從1925年高峰值直線下跌,1933年跌至最低點;直至世界經濟復蘇之后,地價才回升.對于這個現象,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隨著世界市場的進一步開發,地產市場的地區性與個別性的表現,越來越多地受世界經濟秩序的影響

B:1929年爆發的全球性經濟危機是一個特殊因素,作為特殊因素顯然是影響地價的個別因素

C:在經濟危機中,地價下跌速度一般比經濟水平下跌速度還要快

D:1929年至1933年的美國地價暴跌,主要是由于政府投放市場的土地過多造成的

E:地價回升與下降受經濟危機的影響不大

第五篇:山西省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

《山西省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已經2005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于幼

2005年10月18日 山西省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做好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地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的補償。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戶是指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

第四條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補償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其共同確認的有關材料應當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內容。經依法批準的征地事項,應當予以公示。

第七條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八條 征收或者征用農村土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征地手續并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批準制定各設區的市、縣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者區片綜合地價時,應當充分考慮當地農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應當增加安置補助費,確實保護農民的利益。

征地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補償標準。

第十條 征地單位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費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戶;經被征地農戶同意,也可以與被征地農戶約定分期支付征地補償費。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征地單位不得強行使用土地,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被征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繼續使用土地。

第十一條 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被征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違法劃分老戶、新戶、女兒戶。

第十二條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其余20%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剩余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第十三條 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余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未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四條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應當全部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五條 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由征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統一安置失地農民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應當全部支付給失地農民。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立征地補償費專戶,專賬核算、??顚S?,應當將征地補償費依法進行分配使用。

第十七條 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補償費屬于集體資產,應納入公積公益金管理,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不得用于清償債務。

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使用方案應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況應當及時公布,并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公布征地補償費到位情況及分配使用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部門應當依法對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后,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本辦法公布之日,土地補償費尚未分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分配使用;尚未全部分配的,應當先保證被征地農戶依法所得,剩余部分留給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分配使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 涉及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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