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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服務信息公開制度

2023-06-11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人類社會人們行為的標準。我想學習制定制度,但不知道該如何寫?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政務服務信息公開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第一篇:政務服務信息公開制度

政務公開(信息公開)制度

目 錄

**市政務公開工作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3 **市政務公開評議制度--7 **市政務公開考核評比制度-----------------------------9 **市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10 **市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實施辦法-------------------------12 **市政務公開工作報告制度-----------------------------17 **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試行)---------------------19 **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20 **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23 **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試行)-------------25 **市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辦法(試行)-----------------27

**市政務公開工作 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

為進一步改進我市機關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根據**發[20**]*號文件和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政務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履行行政職能的一項機關效能監察制度,是加強民主監督、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改進服務,遏制以權謀私,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關系的重要措施。

第二條 依據行政管理相對辦事方便、行政要求公開透明,行政行為接受監督的基本原則實行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第三條 所有工作人員(含受聘人員)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主動公開的內容和形式

(一)對社會和群眾公開的內容

1、內設機構、各機關和工作人員職責;

2、行政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政策;

3、辦事的條件、程序、過程、時限和結果;

4、收費項目的依據、標準;

5、為民辦實事項目及執行情況;

6、涉及公眾利益的行政執行情況;

7、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行政執行事項;

3

8、便民措施,服務承諾;

9、監督辦法、違法違紀的投訴責任追究;

10、群眾關心的其他熱點問題。

(二)對內部公開的內容

1、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情況;

2、內部財務預算、收支情況;

3、干部人事管理情況;

4、大宗物資采購、大宗維修工程等重大事項;

5、干部職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情況;

6、涉及干部職工利益政策的制定、修改事項;

7、干部職工關心的其他重要事項。

(三)主動公開的形式

1、設置職責權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責任,實行亮證服務;

2、設立政務公開欄,張貼本部門辦事機構示意圖;

3、采取召開會議、下發文件或內部通報等形式進行公開。

第五條 依申請公開內容和形式

(一)申請

1、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取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我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提出申請;

2、注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內容描述。

(二)答復

收到申請后,應進行登記,并根據下列情況及時給予書面答復;

1、屬于公開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于免予公開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

3、不屬于受理掌握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告知聯系方式;

4、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應告知申請人;

5、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三)部分公開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四)禁止行為

1、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過與我市和市直部門有隸屬關系或者業務指導等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

(五)期限

1、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應在申請人辦妥申請手續后當場提供;

2、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申請人辦妥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

5 提供;

3、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經本部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六)依申請提供公開內容的形式

1、依申請提供信息,有條件的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

2、應申請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

3、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送達、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復印件的,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可以選擇以符合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六條 監督措施

1、群眾監督:一是設立投訴電話,號碼為:******;二是設立監督意見箱,方便服務對象投訴;三是召開座談會、走訪等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2、內部監督。本部門政務公開監督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本部門政務公開的執行情況。對凡應該公開而沒有公開,以及公開內容不規范的,本部門政務公開監督小組應書面責成限期整改,逾

6 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市政務公開協調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對部門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凡應該公開而沒有公開,以及公開內容不規范的,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報市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3、獎懲。把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市委、政府對各機關年終考核的一項內容,由市政務公開協調辦公室負責組織檢查并提出獎懲建議。

第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市政務公開評議制度

第一條 為不斷提高政務公開工作的水平,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評議對象: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學校、醫院、供水、供電、供氣、客運、通信等公用事業單位。

第三條 評議內容

(一)公開內容。公開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政務公開有關規定要求,是否充分體現本部門的職能特點,是否及時反映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公開形式。公開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開制度。公開制度是否規范健全,公開機制是否科學有效,公開程序是否系統全面等;

(四)公開效果。政務公開工作是否得到基層和群眾的滿意和認可,是否保證了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 評議方式

(一)問卷評議。根據評議內容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向群眾發放或在網上張貼,供群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由政務公開監督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群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評議。

第五條 評議活動由政府政務公開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也可由各部門、各單位根據需要自行組織實施。

第六條 評議情況由組織評議單位匯總,并提出書面意見,向被評議的部門、單位或干部群眾反饋。

第七條 對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具備整改條件的,立即進行整改;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向群眾做出解釋,待條件成熟時再行整改。整改情況以網上公告、寄發函件、召開座談會、上門走訪等方式反饋。

第八條 對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市行政效能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政務公開協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8 **市政務公開考核評比制度

1、成立考核小組。每年底由市考核辦抽選人員組成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小組。

2、制定考核方案。市公開辦根據市考核辦總體考核要求,進行分解到位,編制考核細則。

3、下發考核通知。被考核單位接到市年終考核通知后,應按要求及時進行自查,并形成書面自查匯報材料。

4、明查暗訪與年終考核相結合。市公開辦不定期對各部門、各鄉鎮進行明查暗訪,明查暗訪的分數占年終考核分數的一定比例。

5、實行實地考核。年終考核組根據考核內容和標準進行實地考核。

6、考核匯總。市公開辦根據考核組打出分數,再與平時明查暗訪的分數相結合,匯總各部門、各鄉鎮的年終考核結果上報市考核辦。

7、評比先進單位和個人。市公開辦每年根據年終考核結果評出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通報表彰,對先進個人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9 **市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政務公開責任,是指全市各級政府、行政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擔負的責任。

第二條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以及部門隸屬關系分級組織實施。對違反規定、違反紀律的有關責任人由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根據職責權限按規定的調查處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條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政府及其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 對政務公開工作組織領導不力,沒有完成政務公開工作目標任務的;

2. 工作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不健全,各項制度不落實,造成政務公開流于形式的;

3. 政務公開內容不真實,公開事項不全面,政務活動中搞“暗箱操作”的;

4. 按規定應當公開的事項沒有按要求時限公開,造成不良

10 影響、不良后果的;

5. 不及時處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對有關責任人包庇縱容,不向群眾公開處理結果的;

6. 其他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且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 第五條 工作人員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 工作時間脫崗,延誤正常公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正常公務;

2. 對符合條件,手續齊備的事項不予受理和批準; 3. 不履行服務承諾;

4. 擅自提出額外的辦事條件和要求; 5. 違反辦事程序,超越辦事權限; 6. 違反收費規定;

7. 拒絕、干擾、阻撓政務公開主管機關的檢查與監督,或者造假、隱瞞問題;

8. 沒有認真履行政務公開職責的; 9. 其他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對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辦法追究責任:

1. 情節輕微的,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告誡或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

2. 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造成損失的,對部門或單位

11 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3. 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對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資格,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4. 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市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動我市各鄉鎮、各部門政務公開工作,完善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建立獎懲機制。根據中辦發[20**]**號和**發[2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應著眼于促進我市各鄉鎮、各部門政務公開的落實,堅持實事求是、獎懲分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納入我市各鄉鎮、各部門行政機關目標管理,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內容進行考核。

第四條 我市各鄉鎮、各部門主要領導對本鄉鎮、本部門政

12 務政務公開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對其職責范圍內的政務公開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二章

考核的組織領導

第五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在各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各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制度。市政府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本地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領導,分別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含延伸機構)及下級政府政務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書面報上一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

考核的內容和標準

第七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總的要求是: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健全,責任明確,公開內容、形式和程序明確具體;制度健全,責任追究落實,群眾投訴上訪渠道暢通處理及時,符合要求;群眾評價滿意,效果明顯。

第八條 考核的內容

(一)政務公開組織領導

1、是否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工作的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

2、是否對本地、本部門的政務公開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和檢查落實;

3、各鄉鎮、各部門是否把政務公開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每年是否召開專題會議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研究。

(二)政務公開的內容

13

1、是否按**發(20**)**號文件要求編制本地區、本部門政務公開的目錄;

2、是否按本地區、本部門政務公開的目錄和**發(20**)**號、**辦發(20**)**號文件規定如實向社會進行公開。

(三)政務公開的形式

必備形式:政務公開專欄或電子觸摸屏、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公共媒體。

需完善的形式:行政服務中心、專家咨詢會、可行性論證會、邀請人民群眾代表旁聽涉及政務公開內容的政府常務會議、專題會議等。

(四)政務公開的程序

1、政府和部門是否通過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個途徑進行。凡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需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我市各鄉鎮、各部門或相關組織是否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涉及部分人或具體事的政務內容,是否依申請人的申請向申請人公開。

2、主動公開是否按擬定方案、確定公開事項和公開形式、審查、公開、反饋、建檔等程序進行。屬日常性工作的,是否逐段公開;屬臨時性工作的,是否及時公開。對事關全局、涉及公眾切身利益及公眾普遍關心的重要事項,是否實行決策前公開、實施過程中動態公開和決策結果公開。

3、依申請公開是否按申請、受理、公開、反饋、建檔等程序進行。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或部門政務信息的,

14 是否按照申請人的要求和有關規定給予書面答復或提供服務。

(五)政務公開的制度

1、是否建立了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政務公開評議制度、政務公開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

2、是否建立政務信息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和向政協報告以及新聞媒體、社會各界發布制度;

3、是否建立政務公開立卷歸檔和工作報告制度。

(六)政務公開的效果

政府和部門是否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民主測評,群眾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率分別為多少 。

第九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全面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要求開展政務公開工作并得到落實,效果明顯,群眾評價較好的,考核結果為優良;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健全,建立了政務公開的基本制度,政務公開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要求開展工作,(一)、(二)、(三)、(四)、(五)、(六)中任何一項缺失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條 考核的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組。我市各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從同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選人員組成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小組;

(二)制定考核方案??己诵〗M根據考核的實際需要制定出考核

15 方案,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后實施;

(三)下發考核通知??己诵〗M應提前10日向被考核單位發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單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應按要求及時進行自查,并形成書面自查匯報材料;

(四)進行實地考核??己诵〗M根據考核內容和標準進行實地考核,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后,將考核結果書面通知被考核單位,在向同級黨委、紀委、組織部門通報的同時向同級精神文明辦通報。

第十一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可實行普遍考核,也可選擇重點考核,由各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決定??己艘话阌诋斈昴甑谆虼文昴瓿踹M行。 第五章 獎勵與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在政務公開工作考核中被評為“優良”等次,單項工作中有特色并得到上級政府或有關部門表彰的,由上一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視情況給予通報表揚或表彰獎勵;對在政務公開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在政務公開工作考核中被評為“合格”等次,單項工作有明顯滯后并造成一定影響的政府或部門,應當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后1個月內制定出改進政務公開工作的具體措施報組織實施考核的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四條 在政務公開工作考核中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或部門,要求作出書面檢查,由組織實施考核的政務公開領導

16 小組予以通報批評,并將結果通報目標辦。

第十五條

在政務公開工作中,因失職或拒不開展政務公開工作,導致矛盾激化,釀成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重大惡性事件及其他嚴重后果的,按照《**市政務公開責任追究辦法》相關規定追究紀律責任,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鄉鎮、各部門及其工作部門、依法履行政管理職能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社會公用部門。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公開協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市政務公開協調辦公室批準發布之日起執行。

**市政務公開工作報告制度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政務公開工作的質量和水平;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對我市政務公開的監督、指導,根據**發[20**]**號文件和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報告對象

省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

二、報告內容

1、落實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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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各項工作部署情況;

3、貫徹落實市政務公開有關會議精神的情況;

4、落實有關領導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批示、指示的情況;

5、上級部門要求上報的各項情況;

6、開展政務公開工作檢查、自查工作情況;

7、政務公開中重大事項、緊急突發事件的情況;

8、政務公開工作中其它需要上報的情況。

三、報告時間和形式

(一)報告時間

1、日常工作、原則上由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向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匯報。市領導小組年底向省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報告全年工作情況。

2、重大事項、緊急突發事件等特別重要的事宜,由辦公室向市領導小組及時報告,市領導小組向上級有關部門及時報告。

3、按上級部門要求和規定時間,及時上報。

(二)報告形式

1、口頭匯報。一般主要匯報政務公開的日常工作情況,由辦公室主任向市領導小組組長或分管副組長匯報。

2、書面報告。一般由辦公室向市領導小組匯報,由市領導小組向州領導小組匯報。

3、集中匯報。由市領導小組各成員專題聽取辦公室的工作匯

18 報。

四、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試行)

為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范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本市政府所屬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

二、行政機關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政府信息發布主體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生成的需對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組織生成該信息的單位負責向公眾公開,其他單位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對于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四、行政機關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和程序報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的信息不得發布。

五、擬發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工作內容,發布后可能對其工作產

19 生影響的,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在信息發布前向所涉及單位書面征求意見。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回復不同意的,擬發布機關認為仍需公開的,應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六、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發布協調,參照本制度執行。

七、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有效進行,加強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政府所屬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及時編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二)未按照法定的公開范圍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公開政府信息或者不及時更新已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或者對應當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審查機制,不履行保密審查義務的;

(七)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或者虛假公開的;

(九)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實施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改正;

(三)通報批評;

(四)行政處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信息公開規定,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根據職責和權限,按照以下規定追究責任:

(一)情節較輕的,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誡勉談話;

(二)情節較重的,責令改正,必要時給予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1 第七條 有關責任人員包括:

(一)在職責范圍內,對直接負責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并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員;

(二)在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并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

(三)在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并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問題發生后,主動配合調查處理的;

(二)及時改正錯誤的;

(三)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避免社會不良影響發生或者擴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推卸、轉嫁責任的;

(二)干擾、妨礙調查處理,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發生或者擴大的;

(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一年內出現兩次或者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實施責任追究,應當充分聽取有關責任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有關責任人員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復核,也可以直接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在申請復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 22 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一條 對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違反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為,參照本辦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開質量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政府所屬各委、辦、局、鄉(鎮)辦事處,開發區等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部門。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應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制度。市政府政務公開辦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市政府各部門及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各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辦事信息公開考核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標準是:組織機構健全,工作責任明確;公開內容符合規定,更新及時;公開形式實用有效,方便公眾;公開制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公開效果顯著,群眾評價滿意。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推進情況。包括組織領導、機構人員、

23 制度建設、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包括公開目錄、公開指南編制情況;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發布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受理、答復情況;保密審查制度執行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的編制及發布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情況。包括政府公報、網站等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情況;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建設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情況。包括舉報、投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處理以及應對情況;實行責任追究的情況;對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情況。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實行量化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采取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相結合、重點考核與全面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平時考核采取隨機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組織一次或者與政務公開考核結合起來進行??己擞谀甑谆虼文瓿踹M行,考核結果于3月底前公布。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政務公分協調辦公室會同監察、法制局、保密辦組成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組。

(二)根據考核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考核方案并提前下發。

(三)被考核部門根據考核要求進行自查,并形成書面材料報政務公開協調辦公室。

(四)考核組采取聽取情況匯報、查閱相關資料、實地檢查、綜合評議等方式,對被考核部門進行全面考核。

(五) 考核組綜合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情況,提出初步考核意見, 24 確定考核等次,經本級政府審定后,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對象。

第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納入部門行政效能考核體系。對考核結果優秀的,予以表彰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由主管部門負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解釋權在制定辦法機關(市政府政務公開協調辦公室)。

**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社會評議制度(試行)

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監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服務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必須堅持群眾參與、客觀公正、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三、評議的重點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公開內容:依照《條例》的規定,公開的內容是否全面、真實、準確。

(二)公開形式:公開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眾獲取。

25

(三)公開程序和時限:公開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按時限要求及時公開。

(四)公開制度:公開制度是否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規范健全并落實到位。

(五)公開效果:是否得到基層和公眾的認可,是否保證了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四、評議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眾評議:根據評議內容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社會監督員和群眾代表等進行評議。

五、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六、評議活動由市政務公開辦組織實施。評議活動每年組織一次,評議情況須及時上報市政府。評議結果應書面反饋被評議部門,并采取適當形式通報。

七、對評議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及時進行整改;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試行)》的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整改情況以網上公告、寄發函件、上門走訪等方式進行反饋。

八、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參照本制度執行。

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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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審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以下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認為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條例》第九條規定主動公開而沒有公開的;

(二)依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違反《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侵犯其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認為行政機關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公開的;

(五)依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申請更正,行政機關不予更正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提供政府信息違法收取費用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7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未公開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自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五條 申請人不服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超過法定期限,但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行政行為確系違法或者不當的,復議機關可以依照職權責令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履行職責。

第六條 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八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行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第九條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應當 28 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積極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申請。除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申請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受理。

第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著重合理性 29 審查。

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第十五條 被申請人未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六條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政府信息公開不是被申請人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被申請人已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 30 多不超過三十日。

第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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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政務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一、為保障個人和組織的知情權,完善和規范我縣政務公開制度,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申請公開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需要向縣政府提出申請,縣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程序向申請人公開。

三、依申請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四、依申請公開內容

依申請公開的內容: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原則上應該公開,但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機密、應當公開但正在審議、討論過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除外。

五、依申請公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可以通過書面(申請表附后)或口頭形式,向縣政府申請公開政務信息;口頭申請的,應當場記錄。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名稱、住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

2.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 3.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4.提出申請時間。

(二)答復

收到申請后,應進行登記,并根據下列情況及時給予書面答復:

1.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立即告知申請人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于免予公開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 3.不屬于受理掌握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告知聯系方式;

4.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應告知申請人;

5.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三)部分公開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四)禁止行為

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

(五)期限

1.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應在申請人辦妥手續后當場提供;

2.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申請人辦妥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提供;

3.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提供信息的,

經縣政府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向申請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

(六)依申請提供公開內容的形式

依申請提供政務信息,縣政府將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

六、監督措施

1.群眾監督:縣政府設立投拆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2.內容監督: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政務信息公開的執行情況。對凡應公開而沒有公開的,將責令及時整改。

第三篇:政務公開、信息通報制度(模版)

文章標題:政務公開、信息通報制度

一、堅持黨的領導,實事求是、民主管理、民主協商、民主監督、依法辦事

二、建立完善場務公開領導小組,保證場務公開有序進行。

三、建立規范的公開欄,讓職工了解本單位相關中心工作或職工所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四、堅持按季度公開,每年保持至少公開二至四次,

做到及時收集職工反饋意見,做好咨詢解答工作,達到改進工作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

五、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開、客觀地把本單位的真實政務內容進行公開。

六、重視信息報送工作,并將此列入先進性教育的重要議程之中。先進性教育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向上級先進性教育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綜合信息,反映先進性教育活動中的新經驗、新情況、新問題、新舉措。

七、各參學單位或個人要積極向辦事處先進行教育辦公室提供信息,信息報送的內容是:主要活動、做法、成效,黨員對保持先進性自身要求的認識、分析及改進的措施,黨員的新風采、業務的新成績等。信息撰寫要按通訊報道的格式,事實清楚、長短不限、及時準確、署名完備。

八、信息報送辦事處先進性教育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將把信息報送、錄用情況列入黨員先進性教育工作的考核內容。

《政務公開、信息通報制度》來源于,歡迎閱讀政務公開、信息通報制度。

第四篇:政務公開信息報送及考核制度

為加強政務公開信息發布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加大對政務公開工作典型的宣傳力度,建立公正、透明、快捷的政務公開信息管理體制,推動全縣政務公開工作深入開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通訊員的設置和要求

各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和省市直各單位確定1—2名通訊員,負責本部門和本單位的政務公開信息采集、篩選、整理、上報、傳輸、反饋和存儲工作,建立起全縣政務公開信息直接向省、市、縣政務公開辦公室上報的工作機制。

通訊員具備的條件是:具有較高的政治、業務素質和政策理論水平以及較強的保密意識;熱愛政務公開信息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能把握大局,具有較強的政治敏銳性和鑒別力,能及時發現、捕捉、報送各類政務信息;有較強文字綜合能力,具備應用計算機輸入、傳遞和接受信息的操作技能。

各單位確定政務公開信息通訊員后,要填寫《岫巖滿族自治縣政務公開信息通訊員登記表》(見附表),于XX年9月15日前,報送縣政府政務公開辦公室(縣政府三樓,電話:7823783聯系人:鐘啟巖、石君娜)。

二、報送信息的要求

一是要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及時報送本部門、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的整體情況、具體措施、工作經驗、工作成績;要圍繞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及時報送本部門、本單位的政務信息;要加強調查研究工作,報送信息要層次深、質量高,包括能夠反映開展工作的圖片。同時也可以報送一些反映政務公開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對政務公開工作的建議等情況。

二是政務公開信息報送不同于各部門、各單位向縣委信息中心、縣政府辦公室報送的信息,要緊緊圍繞政務公開工作編寫,注重質量,不要流于形式。要堅持及時、準確、全面的原則,及時收集、整理和傳輸信息,確保信息的實效性;要實事求是,確保信息的真實性;要全方位、多領域、多角度地提供信息,確保信息的完整性。

三是信息報送一律采用電子郵件形式發送,縣政務公開辦公室電子郵箱:1@123.com;市政務公開辦公室電子郵箱:2@123.com;省政務公開辦公室電子郵箱:3@123.com。各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省市直各單位每月至少要向省、市、縣政務公開辦公室報送10條信息,報送信息時,要注明報送單位名稱和通訊員姓名。

四是縣政務公開辦公室對重要信息專題約稿。各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和省市直各單位對約稿的信息要按規定的要求和時限,組織人員認真撰寫,并根據需要做必要的補充和后續報送。

三、計分標準與方法

(一)信息報送計分標準

各單位每報送1條信息得1分??h政務公開辦公室定期對各單位報送信息的數量和采用情況進行通報。

(二)信息采用計分標準

1、省《政務公開工作簡報》采用小篇幅(400字以內),一篇得5分;采用大篇幅(400字以上)一篇得10分。

2、市《政務公開動態》采用小篇幅(400字以內)一篇得3分;采用大篇幅(400字以上)一篇得8分。

3、省民心網采用一篇得5分。

4、市政府網站采用一篇得4分。

5、縣政府網站采用一篇得3分。

信息報送和信息采用得分總和,即為全年信息報送總分。

(三)考核結果運用

政務公開信息報送是年終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年累計得分按照一定的比例計入到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分中。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結果納入全縣督查考評體系,并列入政府工作任務書。年終,縣政務公開辦公室將參照市政務公開信息評審辦法,評出全縣政務公開信息最佳通訊員和優秀通訊員,并給予表彰。

第五篇:桃園鎮政務信息公開考核評議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促使本級機關各部門、基層單位深入推行政務公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潔高效政府,根據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關于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結合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鎮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政務公開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并負責對各部門、基層單位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

第三條 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納入對各部門、基層單位的工作目標考核和機關效能建設考核之中。

第五條 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內容:

(一)主動公開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情況;

(三)服務承諾兌現情況;

(四)對群眾投訴的處理情況。

第六條 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實行量化標準。政務公開工作要求公開內容符合規定,要求具體;公開及時,符合時限規定;公開形式多樣,效果明顯;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投訴處理得當,群眾評價滿意。

第七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結果評定,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

第八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可實行全面考核,也可實行重點考核,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考核部門,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進行。

第九條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經領導小組審定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部署;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處室、單位發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部門、單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進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書面材料;

(四)考核小組進行實地考核。在考核基礎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報鎮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審定意見及結果通知被考核部門、單位。

第十條 對政務公開工作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科室、單位,給予表彰;對在政務公開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予以獎勵;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部門、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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