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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方案

2022-12-25

一份優秀的方案要對活動的各個環節進行詳盡的安排,包括實施細節、步驟等,也許你已經寫過不少方案,但你真的懂得方案撰寫的精髓嗎?今天小編給大家找來了《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方案》,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篇: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方案

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方案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四川省建設廳關于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轉發〈上海市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管理暫行規定〉》(川建房發[2009]395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開發企業應按照誠信、合法、科學合理的原則制定商品房預售方案。

第三條 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將商品房預售方案提交房產管理部門審核。

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如發現商品房預售方案不符合本規定的,可暫停辦理。

第四條 開發企業應結合實際,合理確定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的規模。商品住宅項目一般不得分層、分單元和以套為單位申辦預售許可。

第五條 對已經辦理預售許可的,應一次性將全部房源按預售方案申報價格公開對外銷售,不得分批、分次銷售。

第六條 對于商品房預售方案確定的保留自有房產,原則上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不得銷售。

商品住宅項目保留自有房產的應當符合“少量、合理”原則。

第七條 商品房預售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商品房項目(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范圍為依據,下同)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坐落、土地用途、項目總規模、容積率、綠地率等。

(二)商品房項目的建設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周期、各期工程建設計劃和進度安排。

(三)開發企業保留自有房產的位置、面積、套數(間數)等情況。

(四)本次預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數、套數(間數)、建筑面積、銷售均價。

(五)本次預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號、面積、銷售總價、房屋性質等)。

(六)開始銷售日期、簽約銷售流程。

(七)銷售方式和項目商品房銷售人員情況。委托經紀機構銷售的,經紀機構應當取得房產管理部門的備案證書。

(八)解決商品房銷售矛盾糾紛和突發事件的處理預案。

(九)房產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開發企業應將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后的商品房預售方案列入銷售現場信息披露“文件(文本)公示欄(臺)”內容進行現場公示。

第九條 商品房預售方案一般不得變更。確需變更已審核的商品房預售方案的,應提交房產管理部門審核。

第十條 開發企業應保證現場公示價格與商品房網上簽約系統價格一致。確需調整價格的,開發企業應重新申報,并按新調整的價格對商品房網上簽約系統和銷售現場“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欄”的內容進行變更。價格調整期間,可售房源仍按原價格銷售,購房人要求購買的開發企業不得拒售。

對多次調整價格的,開發企業應將每次調整的每套商品房價格列入銷售現場信息披露“信息查訪處”內容,方便查詢。

第十一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對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方案執行情況加強監督。

房產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活動中,發現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應責成開發企業作出書面說明,并限期整改。必要時房產管理部門可暫時關閉該項目商品房網上簽約系統。情況嚴重的,通過媒體予以曝光,并通報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房產管理部門完善信用檔案建設,將企業和相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商品房預售網上簽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提高商品房銷售的透明度,加強市場監管,引導社會監督,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四川省建設廳加快推進商品房預(銷)售網上簽約和預售登記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進行預測繪。預測繪成果應經房管部門審核。

第三條 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開發企業應辦理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系統(以下簡稱網簽系統)用戶認證(包括管理者類、銷售人員類和投訴處理人員類)手續。

第四條 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網簽系統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項目(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范圍為依據,下同)的基本情況。包括開發企業名稱及聯系電話、項目名稱、坐落、項目總規模、容積率、綠地率等。

(二)商品房項目的建設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周期、各期工程建設計劃和進度安排。

(三)房地產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情況。

(四)開發企業保留自有房產的位置、面積、套數(間數)等情況。

(五)本次預售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可售房源幢數、套數(間數)、建筑面積、銷售均價。

(六)本次預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號、面積、銷售總價、房屋性質等)。

(七)開始銷售日期、簽約流程。

(八)銷售方式和項目商品房銷售人員情況(委托經紀機構銷售的,經紀機構應當取得房產管理部門的備案證書)。

(九)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補充條款)、商品房定購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條 開發企業在銷售現場應按照規定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公示?,F場公示內容應與網簽系統相關內容一致。

第六條 商品房買賣雙方應當根據網上公布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定購合同示范文本,協商擬定合同條款。

第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定購合同經買賣雙方確認后,由開發企業通過網簽系統聯機打印,買賣雙方共同在書面合同上簽字(蓋章)。

第八條 商品房定購合同聯機打印后。由網簽系統生成定購合同編號,同時在商品房樓盤表內顯示該單元(套)商品房已定購。

商品房買賣合同聯機打印后,在網簽系統的商品房樓盤表內顯示該單元(套)商品房已擬定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后,由網簽系統生成合同備案編號,同時在網簽系統的商品房樓盤表內顯示該單元(套)商品房已售。

第九條 凡在網簽系統中顯示為“可售”的房源,購房人要求購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應自簽訂定購合同15日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經雙方確認后,按照本規定通過網簽系統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擬定及備案手續。超過15日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網簽系統商品房樓盤表內自動恢復顯示該單元(套)商品房為“可售”房源。第十一條 買賣合同網上備案后,在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前,合同主體一般不得變更,家庭成員之間變更或增加家庭成員為共有人除外。

第十二條 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前,買賣雙方經協商一致,需要對合同中的條款內容進行變更的,應當持已備案的書面合同、變更合同的書面申請及其他有關材料,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合同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買賣雙方協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持已備案的書面合同、解除合同的書面申請、退房協議及其他有關材料,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合同備案注銷手續。 已注銷合同備案的,網簽系統商品房樓盤表內自動恢復顯示該單元(套)商品房為“可售”房源。第十四條 建立網簽系統監督管理制度,設立“商品房項目網上投訴平臺”。開發企業應及時在網上投訴平臺上進行答復,接受社會監督。如開發企業未及時答復,網簽系統在5個工作日后自動關閉。開發企業應到房產管理部門說明情況,房產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管理部門可關閉商品房項目網簽系統。開發企業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說明情況并及時整改。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一)網簽系統房源及價格信息與銷售現場信息公示內容不一致,開發企業不整改的;

(二)不按照審查通過的商品房預售方案執行,情況嚴重的;

(三)通過擬定或撤銷商品房定購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行為擾亂商品房交易秩序的;

(四)有房不售、拒售或公示房價與樓盤實際成交價格嚴重不符的;

(五)未按網上公布的時間、地點進行商品房預售,搶注預售房源,欺騙消費者的;

(六)對同一套房屋多次定購或多套房屋累計定購率明顯偏高的;

(七)在網簽系統中被多次投訴拒不整改的;

(八)其他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的情形。

第十六條 完善房地產信用檔案建設。實行網簽系統房地產企業誠信排名公示,對違規排名公示連續居前又不積極整改的開發企業,通過媒體定期曝光。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監管協議書

甲方(房地產開發企業):

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乙方(監管銀行): 分行/支行

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規范商品房預售款使用行為,根據《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的規定,經甲、乙方協商,現就商品房預售款監管事宜議定如下:

一、監管銀行選定

甲方本次申請預售樓棟所在項目抵押情況(含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 □有抵押 □無抵押

抵押類型:□土地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

抵押權人: 抵押權人是否為本次申請預售樓棟的預售款監管銀行:□是 □否 (項目唯一抵押權人不作為本次申請預售樓棟的預售款監管銀行的,應出具書面的情況說明;項目存在多個抵押權人時,甲方有權選擇其中一個抵押權人作為預售款監管銀行,其他抵押權人不需出具書面說明。)

乙方應按照《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的規定,就甲方開發建設的商品房預售項目預售款的入賬、支付等進行監管,履行相應監管職責。

二、監管項目基本情況

項目坐落: (應填寫公安機關地址證明編排的地址,公安機關未出具明確地址證明的,可填寫項目規劃許可或施工許可證記載的地址。)

土地使用權證書號: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 監理單位: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監管范圍:棟號 ;總層數: (其中地上: 層;地下: ) (監管樓棟號應填寫公安機關地址證明編排的樓棟號,公安機關未出具明確的樓棟號證明的,可填寫項目規劃許可總平圖標注的樓棟號。非獨幢項目本次監管范圍不含地下室的地下可填寫0層。) 竣工日期:

工程建設資金總額(人民幣): (萬元)

(工程建設資金總額指項目工程建設各分項費用之和,應以該項費用在各實際使用時點上的用量為準,可結合項目工程預算清冊(應涵括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購置等土建工程費用、設備安裝工程費用以及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進行核定。如以招、投標方式確定工程建設方或施工方,還應結合投標、中標通知書。)

三、監管賬戶

1、甲方在乙方開設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戶,監管項目的所有預售款應進入監管賬戶。

(監管賬戶的開戶銀行與在本協議上簽章的銀行不一致時,在本協議上簽章的銀行應出具書面材料說明預售款監管日常工作的具體實施責任主體。)

2、雙方確認本協議約定的監管賬戶是預售款監管項目的唯一專用存款賬戶,并非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或臨時存款賬戶。

預售款賬戶名稱: ;賬號: 。

四、監管資金總額

乙方根據甲方項目工程預算清冊核定所監管項目工程建設資金總額,可參照報建方案成本執行。

因《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采用分期前置撥付款項模式,為確保末期工程建設,實際監管資金總額為工程建設資金總額的1.1倍。

監管項目預售過程中因規劃、重大設計變更、設備更型或其他法定情形導致甲方需調整監管資金總額的,應按照《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的規定變更監管協議。

五、監管款項申請及撥付

(一)甲方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時,應當向乙方提交下列資料:

1、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申請表;

2、該項目的監理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3、監管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乙方應當在收到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監管協議用款條件的,應當自審核通過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支付。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不予核準使用預售款:

1、無正當理由超出用款計劃額度的;

2、實際用途、收款單位與申請不符的;

3、已撥用款未按規定使用的;

4、開發企業未將預售款足額存入預售款專用賬戶的;

5、未按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或履行處罰的;

6、其它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預售款的。

六、甲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協議前,應當制作以下資料,并經工程監理單位蓋章確認后報送乙方:

1、監管項目(按預售許可樓棟)工程形象進度表;

2、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明確工程建設資金總額);

3、監管項目各階段(按樓層)的資金使用計劃;

4、監管銀行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確保預售款及時全額入賬

確保預售款直接刷卡或劃轉進入監管賬戶;現金形式的預售款應自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之次日將款項存入預售款專用賬戶。

(三)根據監管項目工程形象進度和各階段建設資金使用計劃,按有關規定和協議約定向乙方申請使用預售款;在項目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之前,只能用于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購置等土建工程費用、設備安裝工程費用以及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乙方權利、義務

(一)建立商品房預售款收繳、支出臺賬,以監管賬戶為單位建立和保存監管檔案;配合主管部門對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檢查,報送相關信息、數據和資料。

(二)根據甲方用款申請,決定是否予以撥付使用預售款;對甲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或違反《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規定,未及時將預售款存入監管賬戶或未按要求違規使用預售款的,乙方可以將情況予以通報主管部門。

(三)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變更監管賬戶時,與甲方簽訂變更、終止原監管協議或訂立新的監管協議,并將原監管賬戶的結余資金全部轉入新的監管賬戶。

(四)如因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及《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的規定,因此給甲方使用預售款過程中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乙方應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一式二份的預售款監管賬戶對賬單。

八、超額支取

監管賬戶實行封閉管理。存入預售款監管賬戶的款項總額超過監管資金總額的,甲方可按一般賬戶管理程序支取超過部分資金,用于其它用途。

(四)其他約定 開發貸款或其他款項已用于支付了相應期間工程建設費用,滿足建設要求的,已支付款項可折抵預售監管賬戶中相應金額的監管款項,并按照資金使用計劃予以調用。

九、監管賬戶注銷

項目竣工后,甲方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及注銷申請等資料向乙方申請辦理監管賬戶銷戶手續,符合銷戶條件的,甲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與乙方辦理結算手續,注銷賬戶。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十、其他約定: 十

一、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兩份。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負責人: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陳鴻志與保利(成都)實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定金糾紛上訴案

陳鴻志與保利(成都)實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定金糾紛上訴案.txt遇事瀟灑一點,看世糊涂一點。相親是經銷,戀愛叫直銷,拋繡球招親則為圍標。沒有準備請不要開始,沒有能力請不要承諾。愛情這東西,沒得到可能是缺憾,不表白就會有遺憾,可是如果自不量力,就只能抱憾了。廣州市律師協會__北大法寶_法律檢索系統法寶之窗 [關閉]

【法規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修正)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主席令第75號

【批準部門】 【批準日期】

【發布日期】2007.10.28 【實施日期】1991.04.09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法律

【法規類別】民事訴訟法 【唯一標志】98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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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 TXT HTML TXT WORD 陳鴻志與保利(成都)實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定金糾紛上訴案

【案 由】民商經濟 -> 債權糾紛 -> 合同糾紛 -> 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案件字號】(2009)成民終字第1905號【審理法官】宿波、彭燦、宋巍

【文書性質】判決書【審結日期】2009.05.05

【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程序】終審

【代理律師】楊為、劉俊【代理律所】四川君合律師事務所、四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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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鴻志與保利(成都)實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定金糾紛上訴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成民終字第190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鴻志。

委托代理人楊為,四川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保利(成都)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利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廣菊,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俊,四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段磊,四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

上訴人陳鴻志因與被上訴人保利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定金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2008)武侯民初字第46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陳鴻志及其委托代理人楊為,被上訴人保利公司委托代理人段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08年9月28日,陳鴻志在參加成都市2008年房地產秋季交易會過程中,看中了由保利公司開發建設的位于成都市蜀龍路南段1980號的“保利?公園198”樓盤,并于當日向保利公司支付了項目認購“誠意金”20 000元,保利公司出具收據一份(編號0001821)。2008年10月4日,陳鴻志挑選房屋后,與保利公司簽訂了《保利?公園198認購書》(認購書編號000081,定金收據號0001821),約定陳鴻志挑選的房屋編號為5號樓1單元802號,建筑面積89.32平方米,定價401 793元。該認購書第四條第(1)項約定:“乙方(指陳鴻志)在簽訂認購書后,須于2008年10月20日前到保利(成都)實業有限公司簽約收款中心交納第一期房款及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未辦理視為中途違約,乙方不得向甲方(指保利公司)索還定金,甲方有權將該物業另行出售„„”;第四條第(8)項約定:“乙方在簽訂本認購書時已閱讀甲方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和《按揭須知》,并認可其所述內容”。當日,保利公司在收取陳鴻志認購“誠意金”的收據右上方加蓋了“已轉定金不予退還”的條章。認購書簽訂后,因陳鴻志經濟發生變化,陳鴻志未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與保利公司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陳鴻志遂要求保利公司退還其認購“誠意金”20 000元,遭到保利公司拒絕。陳鴻志遂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陳鴻志與保利公司簽訂的《保利?公園198認購書》,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該認購書第四條第(1)項明確約定陳鴻志應在2008年10月20日前與保利公司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視為中途違約,陳鴻志不得向保利公司索還定金,且保利公司在向陳鴻志出具的收據上,也明確了認購“誠意金”已轉為定金,不予退還字樣,因此,陳鴻志向保利公司交納的“誠意金”20 000元,其性質已轉化成了保證合同訂立的立約定金,其目的在于確保雙方當事人能夠最終訂立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案中,由于陳鴻志的原因導致雙方未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該責任應由陳鴻志自行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保利公司不應退還陳鴻志交納的“誠意金”20 000元。故原審法院對陳鴻志要求保利公司退還“誠意金”20 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陳鴻志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陳鴻志負擔。

一審判決后,陳鴻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

二、改判由被上訴人保利公司向上訴人陳鴻志退還“誠意金”20 000元;3.由被上訴人保利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對“誠意金”已轉為立約定金的認定錯誤。一審判決以保利公司在向陳鴻志出具的收據上,明確了“誠意金已轉為定金,不予退還”為由,認定上訴人交納的“誠意金”已轉化成了保證合同訂立的立約定金,屬認定錯誤。

1、雙方于2008年10月4日簽訂的《保利?公園198認購書》第一條“付款辦法”中“定金”一欄被叉掉,充分證明雙方對于“定金”及交付事宜沒有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90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的強制性規定,定金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一審判決在沒有雙方書面約定的前提下,認定“誠意金”已轉為定金明顯違法。

2、被上訴人在開具給上訴人的“誠意金”《收據》右上角蓋上“已轉定金不予退還”的圖章的行為,未經上訴人同意,只是保利公司的單方意思表示,一審判決據此認定“誠意金”轉為立約定金,顯然是以被上訴人一方意志為轉移。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爭議焦點是“誠意金”是否轉為定金,一審判決未適用《擔保法》第90條錯誤。本案應當首先適用《擔保法》,一審判決在《擔保法》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直接適用《合同法》第115條的規定錯誤。由于上訴人所繳納的款項依法未轉為定金,其性質依然是“誠意金”,故本案應當適用《四川省消費者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房地產經營者與房屋買受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前,以“誠信金”、“排號費”、“預購訂金”等形式向買受人收取的費用,收取后買受人改變購買意愿的,經營者應當全額退還”的規定。

被上訴人保利公司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除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外,本院二審另查明:2008年10月4日,陳鴻志與保利公司簽訂的《保利?公園198認購書》第一條“付款辦法”中“定金_萬元”欄被劃掉。對此,上訴人陳鴻志在二審時陳述是因保利公司在其“誠意金”收據上加蓋“已轉定金不予退還”的條章后即提出異議,故雙方在簽訂認購書時將該定金欄劃掉。保利公司陳述陳鴻志當時并未提異議,并因認可了保利公司的蓋章行為,所以保利公司在認購書上將定金欄劃掉。

本院認為:陳鴻志與保利公司簽訂的《保利?公園198認購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本案二審爭議的爭點是:陳鴻志交納的20 000元“誠意金”是否轉為立約定金,保利公司是否應當退還該20 000元。本案中,陳鴻志與保利公司于2008年10月4日簽訂的《保利?公園198認購書》第一條“付款辦法”中“定金_萬元”欄被劃掉,對劃掉該定金條款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保利公司在陳鴻志交納的“誠意金”收據上加蓋“已轉定金不予退還”的條章,保利公司無證據證明陳鴻志認可該蓋章行為。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90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的規定,本院認為陳鴻志與保利公司雙方并未就定金事宜達成一致意思表示,故本案中關于定金的條款并未成立。保利公司與陳鴻志訂立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前,以“誠意金”形式向陳鴻志收取的費用,收取后陳鴻志改變購買意愿的,保利公司應當全額退還該20 000元。綜上,上訴人陳鴻志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對其上訴主張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

(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2008)武侯民初字第4656號民事判決;

二、保利(成都)實業有限公司退還陳鴻志“誠意金”20 000元。

上列有給付義務的款項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均由陳鴻志預交),由保利公司負擔,保利公司應在履行上述義務時一并向陳鴻志支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宿 波

代理審判員

彭 燦

代理審判員

宋 巍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書 記 員

戚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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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商品房預售方案

一 、項目的基本情況

我公司開發建設的

項目,坐落于 ,占地總面積

平方米,土地證號為

;批準規劃建設項目的總面積為

平方米,共建設房屋

幢,其中住宅

幢,建筑面積

平方米;辦公 幢,建筑面積

平方米;商業 幢,建筑面積

平方米;商住 幢,建筑面積

平方米。

二、規劃許可情況

該項目計劃分

期建設,本次申請預售房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為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為

, 擬于

交付使用,交付標準

。

三、預售計劃

1、本次申報預售的商品房為 期,共計

幢,其幢號為

,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用途為

、

;本次預售房屋計劃于 月 日對外開始銷售,預售對象為

,商品房按揭貸款銀行為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銀行為

,開發企業承諾商品房預售款將保證全部用于支付工程建設。

2、本次申報預售房源

套,用途

;自留房源

套,用途

;

四、擬選物業管理方法及物業企業 該項目的前期物業管理企業采用

方式選聘,管理企業為

,其資質證號為

,資質等級為 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已簽定,并已向

備案。待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可由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管理方法并選聘物業公司。

開發企業(簽章) 年

第五篇:溫州市商品房預售方案

(示范文本)

一、制訂商品房預售方案的依據

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溫州市區(或 縣、市)商品房網上銷售管理辦法》、《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溫政發〔2010〕14號)等相關規定,制訂本方案。

二、項目基本情況

(一)項目的坐落位置、名稱;

(二)土地的取得方式、取得時間,《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情況(包括證號、取得時間、土地用途、使用年限、總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等經濟技術指標)以及土地抵押情況(包括是否已經抵押;如果已經抵押的,應當注明抵押權人全稱、抵押期限、貸款金額、還款計劃等);

(三)總建筑面積,其中地上、地下建筑面積;各種用途房屋的建筑面積(包括幢數、建筑面積和套數等);

(四)項目的容積率、綠地率;

(五)前期物業管理落實情況;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取得情況(包括證號、取得時間、許可證上標注的經濟技術指標等)。

三、工程建設進度安排

(一)當前的實際進度狀況:

(二)建設進度安排。建設工程項目的開工、±0:000、結頂以及竣工交付的時間(附工程建設進度安排表)。

四、預售商品房情況

(一)預售商品房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情況;

(二)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包括簽發時間、證號以及批準預

售商品房各種用途的建筑面積、套數等);

(三)預售商品房項目建筑面積預測以及分攤情況(包括預測單位、總建筑面積、各種用途的建筑面積、套數以及分攤部位、面積和分攤系數等);

(四)預售商品房的裝修情況(沒有裝修的為毛胚房;有裝修的應當寫明裝修標準以及主要裝修材料和設備的名稱、型號、規格及產地等)。

五、公共部位、公共設施情況

(一)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管理用房的名稱、部位(坐落)和建筑面積(可以附表);

(二)公共配套建筑的名稱、部位(坐落)和建筑面積(可以附表)。

六、預售價格及其變動情況

(一)明碼標價。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房一標”的方式,提供一房一價的明碼標價價目表;

(二)價格調整。已經備案的商品房銷售價格應當有一定的穩定期(如一個月),穩定期后需要調整商品房銷售價格的,按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備案并公示。

(三)促銷價格。如實行折扣、優惠、會員制等促銷形式銷售商品房的,應當標明促銷的起止時間、原價、折價幅度及現價等內容;促銷價格下降幅度超過10%以上的,應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備案。

七、預售資金監管落實情況

(一)明確該商品房預售款的開戶銀行和賬戶賬號情況。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與開戶銀行(全稱) 簽訂預售款使用監管協議(附件提交)。

八、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

(一)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

本企業對開發建設的 小區/大廈的商品住房質量承擔首要責任; 以下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勘察:(包括主體名稱的全稱、住址、聯系人姓名和聯系電話);

設計:(包括主體名稱的全稱、住址、聯系人姓名和聯系電話); 施工:(包括主體名稱的全稱、住址、聯系人姓名和聯系電話); 監理:(包括主體名稱的全稱、住址、聯系人姓名和聯系電話)。

(二)住房質量責任承擔方式:

1、住房質量保修方式:由本公司自行組織維修/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修;在物業交付使用辦理權屬初始登記手續前,一次性向 物業主管部門交納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百分之二的保修金,作為物業保修期限內維修費用的保證;

2、住房質量保修期滿后的責任承擔方式:依照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方式,由相應的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承擔責任并賠償相應損失。

(三)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果發生企業破產、解散等清算情況的,該項目商品住房質量責任由 公司承擔,并由該公司出具承擔 小區/大廈商品住房質量責任的擔保函(附件提供)。

九、住房能源消耗指標和節能措施

(一)住房能源消耗指標:執行節能 %標準(50%或65%);

(二)節能措施:屋面 ;外墻 ; 門窗 ;遮陽隔熱措施 ; 通風措施 。

十、商品房公開預售(開盤)辦法

(一)公開預售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正;

(二)公開預售地點:(名稱、詳細地點);

(三)公開預售方式:由開發企業自行組織銷售(由中介機構代理銷售的要說明代理機構的全稱),現場采用電腦搖號的方式;

(四)公開預售的公證:由 (公證機構全稱)擔任本次商品房公開預售從申購報名、電腦搖號到認購定位全過程的公證;

(五)公開預售程序:

1、購房咨詢。(包括時間、地點、聯系方式等„„)

2、申購報名。(包括時間、地點、聯系方式等„„)

3、開盤入場。„„

4、電腦搖號。„„

5、認購定位。„„

6、簽訂《商品房預定協議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1、商品住房銷售實行實名制:購房人從報名開始,到搖號、認購再到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必須使用同一姓名和身份證明,報名后一律不予更改。

2、一個家庭在溫州市域范圍只能限購新開樓盤住房一套(2010年6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違反規定購房的,其《商品房買賣合同》在登記備案時將不予通過。購房人在認購時應當提供家庭成員證明(如戶籍證明、戶口簿和結婚證明等)、身份證明復印件。

3、購房款支付方式:(要說明是一次性付款、還是分期付款,可否按揭并提供按揭擔保等);

4、銷售過程接受工商、物價、房管等職能部門、媒體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的監督;

5、開盤結束后剩余房源的銷售方式、地點:

6、„„

本預售方案在商品房網上銷售管理系統公布外,還將在公開預售現場公布,并在咨詢、報名現場公布或散發。

現房銷售方案參照本方案執行。

附件:

1、有關情況說明;

2、一房一標的商品房銷售價目表。

建設單位(蓋章)

二○ 年 月 日

附件1:

有關情況說明

一、項目基本情況

(一)土地抵押情況。土地所有權已經抵押的商品房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須由抵押權人出具同意該抵押土地上所建商品房預售的書面意見,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注明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期限和抵押人等有關事項,同時還要告知購房人。

二、預售商品房情況

(二)取得預售證的情況。由商品房預售許可人審核完畢后予以填寫上網公布。

三、公共部位、公共設施情況

(三)公共部位、公共設施無論是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還是配套建設,都要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標注的指標,并結合《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出讓合同上標注的指標和有關規定來進行填報和審核。

四、預售價格及其變動情況

(四)明碼標價。根據溫州市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溫州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管理工作的通知》(溫發改檢〔2010〕217號):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房一標”的方式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的規定。應當提供一房一價的明碼標價價目表(已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的提供經備案的一房一價明碼標價價目表)。

(五)價格調整。已經備案的商品房銷售價格應當有一定的穩定期(如一個月)。穩定期后需要調整商品房銷售價格的,須按照“溫發改檢〔2010〕217號”的規定將調整后的《商品房銷售價目表》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如涉及提高銷售價格的,還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未經備案公示的,不得隨機提高銷售價格。商品房銷售價格公示時間貫穿銷售的全過程。

(六)促銷價格。如實行折扣、優惠、會員制等促銷形式銷售商品房的,應當標明促銷的起止時間、原價、折價幅度及現價等內容,不得使用虛假的、欺騙性的或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價格信息誘騙購房者;商品房銷

售前(期間)標價上有價格或服務承諾的,經營者應當予以完全履行。

價格調整和促銷價格下降幅度超過10%以上的,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備案后,各地可以視情組織重新開盤。

五、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

(七)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商品住房質量承擔首要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八)住房質量責任承擔方式:

1、住房質量保修方式: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組織維修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修。根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在物業竣工驗收前,一次性向所在地縣級物業主管部門交納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百分之二的保修金,作為物業保修期限內維修費用的保證;

2、住房質量保修期滿后的責任承擔方式: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方式,由相應的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承擔責任并賠償相應損失。

(九)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應當明確在企業破產、解散等清算情況發生后的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必須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相應的賠償能力),并由質量責任承擔主體提供擔保函。

六、住房能源消耗指標和節能措施

(十)住房能源消耗指標:目前住房能源消耗指標有兩種標準,即50%和65%;根據設計而定。

(十一)節能措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具體的節能措施、要求比較多,由建設行政部門管理,在該方案中只列出幾項主要的措施。

七、商品房公開預售(開盤)辦法

(十二)開盤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在審核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時候,要予以審核,并與頒發預售許可證的時間相銜接。

(十三)公開預售程序:方案只是提供一個普通的程序或流程,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補充,但必須要合情合理,符合調控的總體要求。

(十四)購房實名制:購房人從報名開始,到搖號、認購再到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必須使用同一姓名和身份證明,報名后一律不予更改。關鍵要把握搖號時要將購房人報名的名單或身份證明號碼作為搖號的名單,不能使用序號類的不能認定購房人的號碼進行搖號。

(十五)一個家庭限購一套住房: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遏制我市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溫政發〔2010〕47號)的規定,市局已經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系統開通家庭人員購房情況查詢,凡是在2010年6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間一個家庭(其中一個成員)已經購買新開樓盤住宅一套的,其家庭成員再次購買新開樓盤住宅的,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時將不予通過(具體操作說明已在“溫州房管” 網站“網上管理”欄目公布)。因此,購房人在購房時應當提供家庭成員證明(如戶籍證明、戶口簿和結婚證明等)、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要詢問購房人的家庭成員情況,并將購房人的家庭成員的姓名、身份證明的名稱和號碼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八“補充協議內容”中予以列明并粘貼家庭成員證明和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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