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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資產業務

2022-08-17

第一篇:中央銀行資產業務

第三章 中央銀行資產業務

中央銀行練習與答案(第三章)

第三章中央銀行資產業務

一.判斷題

1 央行通過資產業務調節基礎貨幣量(T)

2 我國需要保持一個中等偏高的外匯儲備規模(T)

3 央行的證券買賣一般在一級市場進行,交易對手是公開市場的交易商(F) 4 再貼現業務屬于貨幣市場范疇(T)

5 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再貼現的比重一般較小,信用貸款占有較大比重(F) 6 央行買賣有價證券改變超額儲備,必然會影響貨幣市場的資金供求(T) 7 逆回購到期時為央行向市場投放流動性的操作(F)

8 現券賣斷為央行直接從交易對手處賣出有價證券,一次性投放基礎貨幣(F)

二.選擇題

1 中央銀行的主要中間業務是(B)

A. 貨幣發行業務B.公開市場業務C.信貸業務D.全國清算業務 2以下屬于中央銀行的資產業務的有-----B

A.清算業務B.再貼現C.貼現D.貨幣發行 3再貼現利率是一種短期利率,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最長期限為:A

A.一年B.半年C.九個月D.十個月

4 中央人民銀行在公開市場上買賣的有價證券不包括B

A.國債B.股票C.政策性金融債券D.中央銀行票據 5在外匯儲備經營中,主要規避的風險不包括D

A.主權風險B.商業信用風險C.市場風險D.利率風險

6國際上一般認為,一國的外匯儲備持有量應吧u少于該國國外債余額的C

A.20%B.15%C.30%D.25%

7各國中央銀行在保有國際儲備時,最重要的是從那個煩惱共勉考慮其構成比例D

A.安全性B.合理性C.收益性D.靈活兌現性

8累計回籠量的計算公式正確的是A

A.累計回籠量=正回購量+現券賣段量+中央銀行債券發行量

B.累計回籠量=正回購量-現券賣段量+中央銀行債券發行量

C.累計回籠量=正回購量-現券賣段量+中央銀行債券發行量

D.累計回籠量=正回購量+現券賣段量-中央銀行債券發行量

三.名詞解釋

1再貼現業務:中央銀行的再貼現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將通過貼現業務所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業票據向中央銀行申請轉讓,中央銀行據此以貼現方式向商業銀行融通資金的業務。 2中央銀行貸款:中央銀行貸款(習慣上稱作再貸款),是指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是中央銀行調控基礎貨幣的重要渠道和進行金融調控的傳統政策工具。 3國際儲備:是指一國貨幣當局持有的各種形式的資產,并能在該國出現國際收支逆差時直接地或通過同其他資產有保障的兌換來支持該國匯率。

4貸款業務:貸款業務是中央銀行的主要資產業務之一,在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尤其

是在原來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里,貸款是一個大項目,它充分體現了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

款人”的職能作用。

選擇

四.簡答題

1.央行保管和經營外匯儲備應注意的問題

1 確定合理的儲備資產數量(考慮國際收支狀況、匯率制度、國內經濟政策、進口數量、

債務余額以及長短期債務的比重等因素)

2 保持合理的儲備資產構成(根據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的三性原則)

2 .中央銀行的證券買賣業務與貸款業務的異同

1相同之處:

(1)就其效果而言,央行買進證券實際上是以自己創造的負債去支付,相當于央行的

貸款;

(2)就對貨幣供應量的影響而言,央行買進證券同發放貸款一樣,實際上都會引起社

會基礎貨幣量增加

(3)都是中央銀行調節和控制貨幣供應量的工具;

2區別之處:

(1)資金的流動性不同;證券業務高于貸款業務

(2)業務收益方式不同;貸款業務有利息收入而證券業務無利息收入只有買賣價差收

(3)證券買賣業務對經濟、金融環境的要求不同;證券業務要求較高而貸款業務較低

3. 簡述中央銀行保管和經營黃金外匯儲備的意義

第一,穩定幣值。央行賣出黃金外匯儲備,可回籠貨幣,防止總需求過盛引起物價上漲,

使市值保持穩定

第二,穩定匯價。在實行浮動匯率制度條件下、一國貨幣對外價值會經常發生波動。匯

率的變動,會對該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央行常通過買賣國際通

貨,有效調節外匯市場,使匯率保持在合理水平,以穩定本國貨幣對外價值

第三,調節國際收支。國際收支發生逆差時,可動用黃金外匯儲備彌補進口所需外匯的

不足;順差時,則可將多余的黃金外匯儲備用來償債或對外投資。

五.材料分析

1.中國目前的外匯儲備約為2萬億美元,其中1.4萬億是美元資產,包括7500億美國國

債、機構債、非貨幣資產和保證金存款、一般性存款約計6500億。但是我國的外匯投資成

果一直都不理想,應該說很差。在這個經濟環境不穩定的階段,請分析一下我國應如何提高

外匯投資收益及應如何應對高外匯儲備帶來的風險。

答:現在的經濟環境對中國來說是一個很好的機會,在當前經濟危機還未過去的時候,

很多的國家都急需資金的支持,而中國持有大量的外匯,這就是很好的契機。中國可以用手

中的外匯去購買一些以前人家不賣給我們的資源及技術。當前經濟環境對中國的外匯也是一

個極大的挑戰,中國龐大的外匯儲備,使得人民幣升值壓力極大,人民幣升值對中國沒有好

處只有壞處,而且美元的貶值使得我國的國際購買力下降,這對我國來說都是極其大的損失。

因此,當前的外匯管理目標仍是以安全和流動性目標較好,歷史戰績說明中國是不擅長外匯

投資的,在現今這惡劣環境下要利用外匯取得良好的收益是非常困難的。如果不從源頭上遏

制外匯的增長,要提高外匯的整體收益率將會越來越困難。中國政府需要盡快調整出口導向

和引資導向的外貿外資政策,盡快實現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市場化,以改善國際收支失衡,

降低外匯儲備累積速度,這樣從根本上遏制外匯的儲備的風險。

2.中央銀行貸款是指中央銀行動用基礎貨幣向專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以多種方式融通資金的總稱。是中央銀行資金運用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藉以控制貨幣供應總量的重要手段。中央銀行貸款業務是中央銀行的重要資產業務,中央銀行貸款是高能貨幣,是整個社會貨幣供應量和信用擴張的基礎,中央銀行通過再貸款的資金運用方式,影響基礎貨幣,進而影響貨幣供應量和信用規模,從而調控經濟。因此,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為維持金融體系的安全,抑制通貨膨脹,執行貨幣政策,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從給出的信息分析中央銀行是如何通過貸款業務進行宏觀調控的及其中央銀行貸款業務的弊端 。

答: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貸款,從貨幣流通的角度看,是投放了基礎貨幣,直接影響社會貨幣流通量和信貸總規模。當中央銀行增加對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時,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或現金庫存就會相應增加。商業銀行以這些資金作為來源擴大向社會的放款,根據派生存款的原理,最終使社會貨幣流通量擴大。反之,當中央銀行減少其對商業銀行的貸款時,就會使得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相應減少,從而迫使商業銀行收縮信貸規模,減少對社會的貨幣供應,最終減少社會貨幣流通量。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貸款作為中央銀行實行宏觀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都是非常有效的。

中央銀行貸款的弊端,主要表現在: 一.是助長了金融機構的依賴思想,迫使中央銀行每年運用大量基礎貨幣來彌補資金需求硬缺口.從而增加對基礎貨幣控制的難度。二.是中央銀行貸款運用的不平衡,不利于金融機構之間的公平競爭。

第二篇: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業務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促進商業銀行托管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以及商業銀行下屬或控股的其他從事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托管銀行”)開展托管業務的,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托管”是為解決委托—代理關系導致的時間和空間上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完善市場治理結構的制度安排。

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托管業務”(以下簡稱“托管業務”),是指托管銀行基于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資產保管職責,辦理資金清算及其它約定的服務,并收取相關費用的行為。

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托管銀行提供的服務還可包括會計核算與估值、投資監督、績效評估、投資管理綜合金融服務以及其他資產服務類業務。

第四條 商業銀行開辦托管業務應當遵循“合規經營、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平等自愿、有償服務、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在中國銀監會指導下,實施托管業務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業維權和行業協調職責,建立與監管機構或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參與相關決策論證,代表行業提出政策建議。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定托管業務應取得相關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應依法向有關監督管理機構或有關部門申請并獲得業務資格。

商業銀行將取得的有關監管機構頒發的托管業務資質情況及時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第七條 為保障托管業務的獨立性,有效控制業務風險,完善托管銀行的治理結構,商業銀行托管業務機構可采用職能部門制、事業部制、公司制等組織模式。

第八條 商業銀行開辦托管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負責托管業務的專門部門或機構;

(二)有充足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三)具備保管托管財產的條件;

(四)有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軟硬件設施;

(五)有完備的托管業務系統,包括網絡系統、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數據備份系統等;

(六)具備保管財產、會計核算、資產估值、資金清算、投資監督能力及相應的應用系統;

(七)建立相應的托管業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風險控制體系,包括托管業務管理指引、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崗位職責與操作規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等;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對于不同的托管產品,托管銀行可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承擔下述全部或部分職責:

(一)開立托管賬戶;

(二)妥善保管托管財產;

(三)執行資金劃撥指令,辦理托管財產的清算及交割事宜;

(四)對托管財產的資產、負債等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復核受托人或管理人計算的托管財產財務數據;

(五)對托管財產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六)提供托管財產的相關托管信息;

(七)提供與托管財產相關的增值服務;

(八)保管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等相關資料;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托管服務。

第十條 托管銀行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托管財產與托管銀行自有財產混同保管;

(二)將不同的托管財產混同保管;

(三)侵占、挪用托管財產;

(四)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非法利用內部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法律法規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十一條 托管業務類別主要包括:

按服務對象分,托管業務的服務對象主要包括從事投融資活動、商事交易、公共事業、社會慈善及其他活動的企事業法人、行政單位、社團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按經濟關系分,托管業務可分為服務于所有權轉移的交易類資產托管業務,服務于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余額類資產托管,以及其他業務。

按產品類別分,托管業務可分為證券投資基金產品托管、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托管、保險(放心保)資產托管、社會保障基金托管、企業年金基金托管、信托財產保管、銀行理財產品托管、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托管、股權投資基金托管、跨境投資產品托管、客戶資金托管業務以及其他托管業務。

第十二條 托管銀行開展托管業務,應根據不同產品類別與業務相關當事人簽署合同,合同內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托管財產類型;

(三)托管銀行提供的托管服務內容;

(四)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五)托管合同有效期和合同終止方式;

(六)違約責任和免責條款;

(七)爭議解決方式;

(八)其他事項。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托管銀行不承擔托管產品的合規性審查職責,亦不對托管產品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 托管銀行應按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為托管財產開立資金托管賬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托管業務存續期間的貨幣收支活動通過該賬戶進行。托管財產應與托管銀行的自有財產及其托管的其他財產分離管理,相關資金劃撥由托管銀行執行。因托管財產投資需要而開立的證券賬戶、基金賬戶、債券賬戶、期貨保證金賬戶其他賬戶,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托管合同的約定開立、管理和使用。

托管銀行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托管賬戶內的資金和證券履行保管職責,但對于已劃轉出托管賬戶的財產,以及處于托管銀行實際控制之外的財產不承擔保管責任。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托管銀行不承擔對托管財產所投資項目的審核義務。

第十四條 托管銀行應依據有關法規和托管合同的約定,負責辦理托管賬戶資金清算業務,托管銀行不得非法擅自動用托管財產。

托管銀行應規范資金清算操作,嚴格崗位授權制度,控制資金清算風險;并依照有關法規及托管合同規定,對托管賬戶的劃款指令進行形式有效性審核。

托管賬戶發生的資金匯劃費用等相關費用可從托管賬戶直接扣收。

第十五條 托管銀行提供核算和估值服務的,應依照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程,與相關當事人共同確定托管財產會計核算和估值原則;對于沒有行業統一規則或創新類的投資品種,須與相關當事人協商統一核算、估值方法。

托管銀行為各項托管財產建立單獨的會計賬務,對托管財產的資產、負債等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按照相關法規復核管理人計算的托管財產財務會計數據。

托管銀行復核托管財產估值結果不一致的,應與受托人或管理人共同查找原因以達成一致;若最終不能達成一致,按受托人或管理人最終計算結果對外披露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托管銀行不承擔因此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

托管銀行應加強會計核算和估值風險防范,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復核、授權、對賬、數據備份等制度,完整保存托管財產會計賬冊、交易記錄等資料。

第十六條 托管銀行提供監督服務,按照托管合同約定的監督內容和監督方式,可以對托管財產的投資行為、支付費用、分配收益情況等進行監督。

托管銀行應當在托管合同中約定,由相關當事人提供監督工作所必需的財產數據、關聯信息等業務資料,相關當事人應承諾所提供的業務材料完整、準確、有效。托管銀行發現管理人投資行為違反托管合同約定的,應進行提示,并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和托管合同的約定履行報告義務。

第十七條 托管銀行提供信息報告服務,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托管合同的約定,向監管機構、相關當事人提供信息查詢、報表和報告、績效評估等服務。

托管銀行提供托管報告服務,應當在托管合同中約定報告內容、報告方式和報告時間。監管部門對信息報告有明確要求的,托管銀行應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信息報告義務。

第十八條 托管銀行可以按照客戶的要求,代為辦理外包財產的會計核算與資產估值、信息報告、投資者登記、監督、資金劃撥、頭寸管理、稅務代繳等服務。

托管銀行提供上述服務的,應當設立專門的團隊和業務系統,并與原有托管業務團隊和系統建立必要的隔離制度。

第十九條 托管銀行可依法開展資金借貸和證券借貸業務,并制定嚴格的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托管銀行借貸資金和證券業務量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 托管銀行應按照市場化原則,基于業務承擔的工作量和風險程度,綜合考慮托管財產規模、托管服務內容、業務處理難易程度等因素,為客戶提供有償托管服務。托管費收費標準、計算方法和支付時間應在托管合同中明確列示。

托管費收費可參照銀行業協會公布的托管費率指引,依法形成合理的行業收費原則和標準;托管銀行不得以免收托管費、減免委托人債務或承擔有關費用等不正當競爭方式爭攬客戶。

第二十一條 托管銀行選擇轉托管或次托管銀行,應提前進行盡職調查,綜合考察轉托管或次托管銀行的托管資格、財務狀況、運作能力、技術、人員和風險控制等要素后進行選定。若轉托管是由管理人或受托人發起決定的,應由管理人或受托人承擔盡職調查責任。轉托管或次托管銀行應根據法規和合同的約定,與主托管銀行建立信息交互機制,加強風險控制,接受監督,嚴格維護托管財產利益。

第二十二條 托管銀行應按照規范高效、獨立運作、確保安全的原則,建立托管業務系統,制定應急預案,并保證托管業務系統的各項硬件設備運行穩定,保證各軟件應用系統數據處理的準確性、可靠性,保證托管信息數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風險管理

第二十三條 托管銀行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托管業務風險管理的制度、程序和指引,建立科學合理、嚴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有效防范和化解各類風險。

第二十四條 托管銀行的風險管理應遵循全面性、審慎性、獨立性、有效性原則,在崗位人員、運營系統等方面建立適當分離的防火墻,以達到風險防范的目的。

第二十五條 托管銀行應建立完善的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基本制度、管理指引、操作規程等,涵蓋各項業務流程。

第二十六條 托管銀行應高度重視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操作風險,積極應用技術系統實現風險控制。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條 為維護托管業務的市場秩序,規范托管業務行為,建立托管銀行的自我約束和互相監督機制,中國銀行業協會在中國銀監會指導下,組織實施托管業務的自律管理。第二十八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托管業務專業委員會是托管業務自律管理的專業組織,按照公開、客觀、促進的原則,維護托管業務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各托管銀行通過成員大會參與自律管理。

第二十九條 托管業務自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合規經營,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為,防范業務風險,保障托管財產利益,促進托管業務持續健康運行和發展等。

第三十條 托管銀行及其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循商業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詆毀其他托管銀行的商業聲譽,不得利用不正當手段干預或影響托管業務市場秩序,不得非法泄露客戶商業秘密,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等行為。

第三十一條 為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加強職業操守教育和專業知識及操作能力的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素質,中國銀行業協會組織和實施托管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第三十二條 為規范和促進托管業務,中國銀行業協會托管專業委員會組織和實施行業信息統計、分析和披露。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自律管理規范的托管銀行及其從業人員,中國銀行業協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示并責令限期整改;

(二)進行內部通報批評;

(三)暫停、取消其托管委員會成員單位資格;

(四)報請中國銀監會對其進行監管處罰。

第三十四條 托管銀行應開展托管業務從業人員培訓工作。托管從業人員應當忠實、勤勉的履行職責,不得從事損害托管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有關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轉載]關于興業銀行“資產托管業務”和“同業業務”的范疇

此博文包含圖片

(2012-03-21 14:55:15)轉載▼

標簽: 轉載 分類: 水泥、建材、施工

轉載這一篇,進一步探討興業銀行的同業業務。令我心中有些不安的是,隨著商業銀行越來越龐大復雜,誰又能真正說清銀行到底有多少存款和貸款呢?銀行會不會通過IT系統創設出虛擬的資金進行周轉呢?但愿我這只是杞人憂天。

原文地址:關于興業銀行“資產托管業務”和“同業業務”的范疇作者:心悅向日葵 [轉載]關于興業銀行“資產托管業務”和“同業業務”的范疇

興業銀行資產托管業務

目前,興業銀行資產托管業務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定向資產、保險資金、集合資金信托、單一資金信托、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產(QDII)、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產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直投基金、資產證券化資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賬戶監管類資產等多個業務門類。

興業銀行資產托管總規模近幾年一直呈現持續增長態勢,其中包括:信托計劃保管、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托管、基金專戶理財托管以及證券定向資產管理托管。

興業銀行中間業務

興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包括: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結算、B股清算業務、保險兼業代理、代理信托產品資金收付、信托理財業務、信托財產保管、代理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客戶交易資金第三方存管。

興業銀行負債業務

興業銀行的負債業務包括:同業存放、協議存款等。

興業銀行同業業務

興業銀行同業業務是興業銀行獨具的特色業務:負責與境內外金融同業合作,以金融同業客戶為服務與合作對象,發揮綜合業務聯動,完善金融服務功能,延伸金融產品鏈條的各項資產、負債和中間業務,提供業務擴展平臺和網絡共享平臺服務,與金融同業合作伙伴在產品、渠道、客戶等方面開展全面合作。

目前興業銀行已與政策性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地方性商業銀行、信用社、登記結算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期貨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多達 1,100 家境內外同業客戶建立了各類業務合作關系,在銀銀合作、銀證合作、銀信合作領域創造了領先優勢,具備多項創新業務資格,能夠根據各類金融機構的不同需求提供專業高效的服務。

=====今天重點說興業銀行同業業務。小屋兄,我今天忙,一切資料有勞助手整理于可見資料,盡可能的詳細。我下午還忙,希望諒解。對與興業銀行的同業業務收入增長的持續性問題,確實值得再思考。2011年買入返售資產的中增長最快的就是信托收益權類資產,余額從2010年末的14.50億升至2011年末的2831.20億,增長了194倍。而由于可能涉及到表內資產表外化的風險,銀監會已經在去年嚴格控制銀信合作,并逐步規范信托和票據類同業資產。雖然資產證券化是銀行業未來的一個發展趨勢,但在監管環境逐步收緊,信托業務增速放緩的前提下,興業銀行2012年的同業業務如果仍維持2011年高增長的話,需要進一步觀察。=====

2011年第四季度,興業銀行同業資產占生息資產比重穩步提升至29.51%,這一比例也在上市銀行中居于首位。然而,對于興業銀行同業業務模式成本過高、盈利不穩定以及銀信合作前景黯淡的質疑,也始終存在。

興業銀行是如何做大同業業務?“銀銀平臺”真正的戰略價值在何處?銀信合作監管收緊,興業銀行又將如何開展新的創新?

在興業銀行內部,對于同業業務包含的內容,有著兩個不同口徑:

1.

指單純的金融機構客戶關系管理,也就是同業業務部所承擔的職責。

2.

包括同業、金融市場和資產管理三大部分的大同業業務板塊,這里面包含的業務部門就有同業業務部、資金營運中心、投行部、托管部等等。

外界提到的興業銀行在同業方面所取得的優異業績,更多指的是“大同業板塊”所獲得的利潤。興業銀行的同業業務開拓了兩個全新的領域:

1.

與城商行等中小銀行進行業務合作,主要途徑就是銀銀平臺。

2.

與信托業展開合作,就是將銀行理財計劃和信托理財計劃進行對接。

截止2011年底,興業銀行同業存款規模超過千億,包括:銀行、信托、保險、券商在內的四類金融機構。來自“銀銀平臺”合作銀行城商行和農信社的同業存款約有三千多億元,來自信托、券商和保險協議存款的同業存款則各有一千多億元。六千多億元的同業存款規模以及隨之而來的巨額利潤。另外,從2007—2011年間,興業銀行也與信托通過理財計劃掛鉤的同業合作模式,同樣成為銀信合作得以迅速擴張的主要模式。

從2010年起,興業銀行再次調整了同業業務的規則,原本只做負債業務即只負責為資金營運中心、投行部等部門提供存款的同業業務部,也開始進行資產配置。其中有相當數量的資產配置為買入返售資產。而截至2011年年底,興業銀行同業業務部配置資產超過六千億元,同期負債余額近七千億元,大體實現同業資產負債平衡。

這一改革將讓興業銀行的同業盈利模式更加靈活多樣,相當于在興業銀行“大同業板塊”中增加了一個利潤中心。但也有業內人士擔心,同業部門自行開展資產業務,如何劃分“大同業板塊”各部門間權責,以及如何實現有效地風險控制提出了挑戰。

城商行與農信社在興業銀行同業業務中占據半壁江山,主要來源于興業銀行推出的具有戰略性意義的“銀銀平臺”系統。通過這個平臺,興業銀行試圖打造出一支由興業領銜、在網點數量和同業規模上可比擬國有四大行的同業聯合體。而這樣的同業“聯合艦隊”也令興業銀行在控制同業存款成本的同時,亦獲得了一定的清算手續費收入。

“銀銀平臺”是興業銀行同業業務部針對城商行和農信社等同業合作伙伴推出的一個銀行間業務綜合合作系統,其主要的八大業務模塊分別為:科技輸出、支付結算、財富管理、融資服務、結構優化、資金運用、外匯代理和人員培訓。

其中興業銀行著力推廣的,正是支付結算體系下的“柜面互通”業務,即為加入“銀銀平臺”的任何兩家銀行之間搭建清算通道,而興業銀行作為清算支付的中樞節點,向清算方收取手續費。

相比于“銀銀平臺”其他業務創造的利潤,柜面互通帶來的清算收入其實并不高。而興業銀行大力推廣這項業務的真正用意,不少業內人士認為是在“現實的經濟收入之外”。

按照柜面互通業務的清算特點,加盟“銀銀平臺”的城商行和農信社要實現這項功能,勢必要將一定量資金預存在支付結算的中樞節點。對興業銀行而言,這部分送上門來的同業存款除了支付利息外,幾乎不需要任何額外的成本。

不僅如此,透過柜面互通的清算支付網絡,興業銀行亦可有效加強“銀銀平臺”加盟銀行間的業務聯系和對加盟銀行的影響力。在加盟銀行投資水平與銀行存在明顯差距且普遍缺乏市場化客戶的情況下,將閑置資金交由興業銀行代為投資,無疑也是加盟銀行較為理性的選擇。

在同業業務領域,銀行最主要的盈利模式就是配置同業拆放和買入返售。但銀行間資金交易市場化程度較高的現實,使得各家銀行的收益率往往只會在基于Shibor(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的一定范圍內浮動。因此誰能控制成本,誰的同業業務收益就會領先同行。

除此以外,柜面互通的推廣同時是將興業銀行的銀行服務渠道,在不必大規模開設新網點的情況下,延伸到二三線城市及農村地區,而由此節省的人力和硬件設施開支亦屬不菲。

在“銀銀平臺”的八大模塊中,“科技輸出”看上去與金融同業業務相隔最遠,但這一模塊卻成為興業銀行同業業務部用來維護金融機構客戶關系的“利器”。

在國內銀行業中,真正擁有自主知識產權IT系統的銀行只有工商銀行、招商銀行和興業銀行。“銀銀平臺”的科技輸出,即是以較低價格向加入“銀銀平臺”系統的中小銀行出售興業銀行所開發的IT系統的使用權。而通過低價的技術輸出,從軟件系統上強化與銀銀平臺加盟銀行的合作關系,被視為是興業銀行此舉的真實戰略意圖。

加入該系統的中小銀行,可接受興業IT系統的銀行不需要簽訂附帶“退出壁壘”的協議,即相關銀行完全可以在合約到期后放棄使用興業的IT系統而不付出任何代價。

不過在實踐中,一旦納入興業IT系統的中小銀行選擇退出,將不得不面對高昂的“菜單成本”——在員工已熟悉興業IT系統使用的情況下,更換一套新系統不僅需要付出巨大的學習成本,還將面臨較長時間的新業務系統磨合期,這顯然是規模有限的中小銀行無法承受的。

此外,有加盟銀行亦表達了對興業IT系統滲透力和數據安全性的擔心。因為加盟的銀行不可能無條件歡迎興業的技術輸出,因為采用興業銀行的IT系統,往往也意味著在業務流程和經營方法上向興業銀行靠攏,這可能令加盟的銀行失去自主意識。另一個不能回避的問題在于,加盟銀行的核心數據包都存放在興業銀行的機房里,萬一出現泄漏和盜用,興業銀行又會如何處理呢?

對于上述擔憂,興業銀行聲稱:一個明智的銀行家是在合適的階段做合適的事情。對于大多數加入“銀銀平臺“的中小銀行而言,興業銀行并未與其形成正面的市場競爭,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興業銀行也不可能采取大規模并購等手段在全國廣設網點,因此現階段興業銀行與中小銀行的合作完全是互利雙贏的。

盡管透過“銀銀平臺“和銀信合作,興業銀行同業業務部在近幾年獲得了耀眼的業績成長,但仍有同業業務發展的深層次憂慮。因為單純的客戶關系管理不容易受到市場波動的沖擊,但包括銀信合作和同業拆放這樣的金融市場業務卻不能不考慮市場波動以及政策調整的影響。

隨著銀信合作的受限,過去2007—2011年與信托行業合作甚深的興業銀行也不得不面對業務轉型的現實問題。與此同時,在被興業銀行視為同業新藍海市場的村鎮銀行領域,隨著牌照審批制度可能出現的調整,大型商業銀行集中興辦村鎮銀行可能成為未來發展的主要模式,而這對希望將村鎮銀行納入銀銀平臺的興業而言,也并非好消息。

“理財門戶”或許是令一個新利潤增長點。2011年理財門戶正式在“銀銀平臺”上推出。構筑于“銀銀平臺”上的理財門戶實質上是一個開放的理財產品第三方銷售平臺,而這一平臺的銷售渠道即是加入“銀銀平臺”的全體銀行網點。

客戶在“銀銀平臺”的任何一個聯網網點,比如農信社或者村鎮銀行,都能獲得理財門戶上銷售的理財產品的信息,并且在該網點可以直接銷售。供應者則是所有“銀銀平臺”加盟銀行,只要你有牌照,并且開發出了理財產品。理財門戶賣的理財產品主要是針對農村金融市場,因此更多是基礎性的理財產品。而其他第三方理財產品銷售公司針對的大多是高收入群體,賣的也是相對復雜一些的產品。

理財門戶對于加盟的城商行和農信社的激勵效應在于,隨著農村金融市場的活躍,對于理財產品的需求也隨之大為上升。而農信社又往往不具備理財產品的創設能力,如果通過理財門戶,不僅解決了產品供應的問題,還能讓銷售渠道獲得手續費收入,還能留住存款,加盟的中小銀行何樂而不為?

在目前“銀銀平臺”的加盟銀行中,有能力、資質創設理財產品的銀行并不多,在這一門戶上,興業銀行唱獨角戲的情況可能會長期持續,最為關鍵的是,什么產品能放到這上面賣,都還是要經過興業銀行同業業務部的同意,興業銀行還是控制著產品的供應。

除了理財門戶,新一輪的銀證合作也是抵御銀信合作停擺風險的潛在利潤增長點。興業銀行高度關注券商客戶保證金以及自營資金未來與銀行金融產品業務進行合作的可能性,隨著證券市場轉暖,相關政策的松動,這一部分可能形成一個新的市場。

不過,盡管興業銀行同業業務部在不斷地尋找和培育新的利潤增長點,但同業業務所引發的流動性管理壓力,卻是興業銀行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尤其是隨著巴塞爾Ⅲ監管條例的逐步實施,其中對于資本穩定性的監管要求,將對同業資產占比較高的興業銀行來講,構成嚴峻挑戰。

第四篇:興業銀行外匯資產管理顧問業務介紹

【功能介紹】

個人外匯資產管理顧問業務,是指興業銀行作為您的資產管理顧問,向您提供外匯資產的投資方案,并根據您的授權,代理進行外匯資產運作,定期向您支付收益、到期返還本金的一種外匯理財服務。

【業務特色】

• 興業銀行個人外匯資產管理顧問業務保證本金安全,起點金額低、收益率高,同時提供多種期限選擇,滿足您的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的不同需求。

• 興業銀行適時推出質押貸款、轉讓、贖回等增值服務,盤活您的理財資產。

• 興業銀行對您委托的外匯資產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并組成專業團隊進行資產運作和風險管理。

【辦理流程】

只要您有足額外匯,就可以辦理興業銀行個人外匯資產管理顧問業務,實現輕松理財。您憑借有效身份證和興業銀行興業卡,到興業銀行營業網點即可辦理。如果您沒有興業卡,那么可以憑有效身份證件在興業銀行營業網點立即開立。

【資費標準】

收取手續費,一般為認購金額的 1‰,不收其他費用

第五篇:銀行會計核算辦法_資產回購業務.詳解

XX銀行金融資產回購業務核算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金融資產回購業務會計核算,根據財政部頒布《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金融資產回購是指本行與其他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法人進行的以金融資產為權利質押的一種短期資金融通業務,指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即確認賣出回購金融資產一方)在將金融資產出質或出售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即確認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一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向逆回購方返還資金,逆回購方返還或回售原出質金融資產的融資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的核算范圍包括:

(一) 本行以債券為權利質押的回購交易;

(二) 本行以貸款為權利質押的回購交易;

(三) 本行以其他資產為權利質押的回購交易。

本行以票據為權利質押的回購交易,其核算辦法可參見《XX銀行票據貼現核算辦法》。

第四條 本行金融資產回購業務會計核算的目標是:

(一)明確回購業務范疇;

(二)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利息收入/支出;

(三)明確相關減值測試的核算方法;

以滿足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及對應的《應用指南》之相關規定。

第二章 主要定義

第五條 本核算辦法涉及的主要定義如下:

(一)買入返售,即逆回購:本行在買入或質入一筆金融資產的同時,與賣方約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將該筆金融資產售回或返還的交易。

(二)賣出回購,即正回購:本行在賣出或質出一筆金融資產的同時,與買方約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將該筆金融資產購回或取回的交易。

(三)追索權:追索權是指當出售方將金融資產出售時,以后金融資產發生違約,資產購入方可以向出售方追索的權利。

第三章 核算辦法及賬務處理

第六條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

(一)確認原則

1.本行買入的金融資產,在買入時附有返售協議或追索條款(即該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均未轉移、仍由出售方承擔);

2 2.該資產的成本或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3.其他出售方對出售資產不符合有關終止確認的條件(具體參見本辦法第六章)。

(二)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范疇

1.貸款的買入返售,即買入的金融資產是貸款。 2.債券的買入返售,即買入的金融資產是債券。

3.其他資產的買入返售,即買入的金融資產是應收款項之類的其他資產。

4.無論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是屬于買斷式或質押式,都屬于買入返售資產的范疇。

(三)實際應用

1.相關操作人員應根據買入返售資產的幾乎所有風險是否實質性轉移到本行,明確該資產的類型,并確定相應的核算科目。

2.對于買入返售資產的成本,按照金融資產的買入價格和相關的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3.本行對于相關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主要范疇有:債券、貸款、其他資產等。

第七條 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

(一)確認原則

1.本行出售的金融資產,是指在出售時附有回購協議或可追索條款(即該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均未轉移,仍由本行承擔)的金融資產;

2.該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的成本或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3 3.其他不符合對出售資產有關終止確認的條件。

(二)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的范疇

1.貸款的賣出回購,即出售的金融資產是貸款。 2.債券的賣出回購, 即出售的金融資產是債券。

3.不管資產出售是屬于賣斷式或質押式,當相關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仍未轉移時,業務都屬于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的范疇。

(三)實際應用

1.相關操作人員應判斷交易時,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幾乎所有風險是否實質性地從我行轉出,明確相關負債的類型,并確定相應的核算科目。

2.對于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的成本,以金融資產的賣出價格減去相關的交易費用支出后的余額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3.本行出售后回購的金融資產(債券、貸款等),不應該對該金融資產進行脫表的賬務處理。

第八條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或賣出回購金融資產實際是融資業務,一經確認,其所關聯的經濟利益流入或流出就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按照實際利率法確認相關損益。

第九條 實際利率的選擇

(一)實際利率是:將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或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二)若在回購合同中規定了回購利率,本行統一以合同利率作為收入或支出的確認利率。

(三)若回購合同中沒有規定相關的利率,只規定了返售或回購價格,

4 此時,本行采用的實際利率是將未來回購或返售的價格折現為該返售資產或回購負債當期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第十條 由于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和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的合約期限大多小于半年,因此本行選擇按月計息的方式確認利息收入或支出。每月月末將根據合同利率(實際利率)進行手工計算利息收入或支出。

第十一條 本行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和賣出回購金融資產在滿足下列條件時終止確認:

(一)本行已將原購入的金融資產返售給原出售方,或本行已回購原出售給購入方的金融資產;

(二)本行未保留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或對手方未保留本行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

(三)附有追索權的金融資產買入或金融資產出售的相關交易,當相關金融資產已完全償付時,與其相關的追索權相應失效。

第十二條 在賣出回購金融資產交易到期時,當事實證明本行不能從資產購入方回購金融資產時,本行將終止確認賣出回購金融資產,并相應終止確認原在本行表內的相關金融資產;當事實證明本行不能將購入的金融資產返售予出售方時,本行將終止確認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并相應將購入的金融資產按其資產類別確認(如債券、貸款等)。

第十三條 回購業務屬于融資業務,相關損益都是利息收入或支出,本行按融資天數計算利息收入/支出。

第十四條 買入返售交易中,若原出售方不能履約購回金融資產,該金融資產損益本行以抵債資產的處理方法入賬。

5 第十五條 賣出回購交易中,因買入方不返售作為抵押的金融資產,本行無法執行購回的權利時,本行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強制執行購回該金融資產,或是按出售該金融資產方式處理,發生的相關虧損,向購入方追討,追討不果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六條 本行持有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交易是以融資業務確認,不按持有的資產類別確認,需在表外記錄并作為抵押品統計核算。

第十七條 本行賣出回購金融資產,不應在表內終止確認,應該確認賣出回購金融資產,需在表外記錄相應的金融資產作統計和信息披露之用。

第十八條 買入返售資產初始確認時的會計處理 借: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第十九條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后續計量的會計處理

(一)買入返售金融資產計提應收利息 借:應收利息――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利息

貸: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利息收入

(二)收到利息時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應收利息――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利息

(三)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

借:資產減值損失――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準備

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第二十條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會計處理

(一)按照合約返售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貸:應收利息――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利息

(二)賣斷式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業務中,當事實證明本行不能將購入的金融資產返售予出售方時,本行將終止確認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并相應將購入的金融資產按其資產類別確認:

借:貸款、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相關科目 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貸:應收利息——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利息

貸:現金等相關科目(交易手續費)

注:因取得票據、證券、貸款等資產發生的交易費用,除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時計入投資收益外,其他均應計入取得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

(三)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交易中,原出售方違約后本行獲得對方同意或通過法律途徑取得該資產的所有權:

借:抵債資產

借: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貸:應收利息――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利息

或借: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或貸:資產減值損失――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

(四)質押式買入返售交易中,原出售方違約后本行獲得對方同意或通

7 過法律途徑將該資產出售: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借: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貸:應收利息――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利息

或借: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或貸:資產減值損失――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 第二十一條 賣出回購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的會計處理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賣出回購金融資產

第二十二條 賣出回購金融資產后續計量的會計處理

(一)賣出回購金融資產計提應付利息 借:利息支出――賣出回購金融資產利息支出

貸:應付利息――賣出回購金融資產利息

(二)當支付相應的利息時

借:應付利息――賣出回購金融資產利息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第二十三條 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會計處理

(一)按照合約回購賣出回購金融資產 借:賣出回購金融資產

借:應付利息――賣出回購金融資產利息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二)賣斷式賣出回購金融資產交易中,因買入方不返售作為抵押的資產,本行無法執行購回的權利時,本行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強制執行購回該金融資產,或是按出售該金融資產方式處理,發生的相關虧損,向購入方追討,追討不果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借:賣出回購金融資產

借:應付利息――賣出回購金融資產利息 借:投資收益――相關資產買賣差價科目

借:貸款減值準備、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等相關科目 貸:貸款、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相關科目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XX銀行會計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內容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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