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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錯誤賠償案例

2022-12-25

第一篇:財產保全錯誤賠償案例

財產保全錯誤損害賠償如何認定

訴訟保全是民事主體在訴訟前或訴訟進行中,因一方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其他損害,作為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對一方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法院亦可依職權采取。

《民事訴訟法》第105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上條規定中,有兩個關鍵點: 一是申請錯誤的界定:

二是損害結果的認定和賠償計算。筆者在《訴訟保全錯誤的實務要點及相關分析》一文中,梳理了財產保全錯誤界定的相關問題,本文重點分析錯誤損害賠償的認定。本文所稱的保全均指財產保全。

實務中常見的財產保全標的有六類,是銀行賬戶、房產、車輛、存貨、股票、股權,下面分別對各類標的的錯誤保全損害賠償認定展開論述。

一、銀行賬戶保全

被申請人銀行賬戶內資金遭凍結后,不可使用,但仍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法院一旦認定申請人保全錯誤,申請人就應當賠償被申請人銀行賬戶資金凍結損失。

針對銀行賬戶資金的錯誤保全損害賠償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是:賬戶凍結后,被申請人未提供再融資證據,要求賠償損失。賠償金額是以凍結之日到解除保全之日為期,以凍結金額為計算基數的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與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差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終字第12215號北京正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案中,法院認為雖然被凍結款項仍在原告賬戶中,但此期間只能獲得活期利息,無法用于投資生產經營。原告作為企業,運轉經營有相當資金需求,原告被超額凍結的資金數額巨大,影響資金流動,客觀上產生經濟損失。故案件原告主

第 1 頁 共 44 頁 張被超額保全資金在凍結期間產生的貸款利息與活期利息差額,法院予以支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終785號安富利(中國)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案中,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銀行貸款利率未超過貸款基準利率,扣除存款利率后的差額未超出合理范圍,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三中民終字第1221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正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慶縣八達嶺工業開發區康西路289號。

法定代表人鐘永添,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宏華,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遠洋裝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懷柔區雁棲工業開發區二區105號。

法定代表人崔月明,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何立敏,北京市亦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嚴,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立敏,北京市亦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正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鵬公司)、上訴人遠洋裝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洋公司)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06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3年12月,正鵬公司訴至原審法院稱:2010年5月,遠洋公司以其與我司之間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由,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保全我司賬戶存款9500000元。2010年5月21日,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2010)年朝民保字第19623號民事裁定書并凍結我公司名下開設于中信銀行北京萬達廣場支行的賬號為×××的賬戶中存款9500000元。之后遠洋公司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年朝民初字第20900號裁定書,周嚴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9號的房屋(房產證號:京房權證市朝私字第××1號)為上述訴前財產保全提

第 2 頁 共 44 頁 供擔保。2012年12月2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2010)年朝民初字第20900號的民事判決書,判決我公司于該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遠洋公司工程款4576641.54元,并賠償其律師費220612.75元,負擔案件受理費39549元、保全費5000元。遠洋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二中民終字第07115號判決書,判決維持原判,我公司負擔二審受理費34098.54元。上述案件

一、二審判決最終判令我司負擔的金額為4875901.8元。因遠洋公司在上述案件中超額保全我公司款項,且被超額保全資金數目巨大,嚴重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給我方造成了損失,故我公司起訴請求判令遠洋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我公司自2010年5月21日至涉案款項實際返還我公司之日的超額保全利息損失,其中2010年5月21日至2013年8月28日期間以4624098.2元為基數計算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共計978134.9元,2013年8月29日至2013年12月15日期間以2124098.2元為基數計算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共計40596.5元;周嚴以其擔保房產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遠洋公司辯稱:我方在前述案件中的訴求為11900000多元,而申請保全的金額是9500000元,申請保全金額沒有超過訴求范圍,不存在超標的查封,我方申請保全的行為沒有錯誤。在前述案件中法院生效判決已支持我方4800000多元,我方在起訴時不能預見法院判決最后支持的金額,只要盡到了注意義務且沒有敗訴,我方就不存在過錯。正鵬公司被凍結的9500000元一直還在其公司賬戶中,期間正鵬公司已經得到活期存款利息,沒有利息損失,即便是我方申請保全錯誤也沒有對正鵬公司造成損害。綜上,正鵬公司的請求不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周嚴辯稱:同意遠洋公司意見。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遠洋公司原名稱為遠洋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2007年,正鵬公司作為雇主、案外人中建一局華江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江公司)作為總承包商、遠洋公司作為分包商,就北京市望京新城B區6#-10#地B區住宅樓Ⅲ標段室內精裝修供應及安裝分包工程,簽訂《分包合同協議書》。三方約定,遠洋公司負責Ⅲ標段住宅樓5#樓(29)軸至(56)軸室內精裝修供應及安裝分包工程(下稱涉案工程)的深化設計、供應及安裝工作,合同總金額為14700000元,合同工期為2007年1月25日至2007年6月30日。

遠洋公司進場進行了施工。2007年11月25日,正鵬公司、監理單位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日日豪公司)、遠洋公司及設計單位共同對涉案工程進行了 第 3 頁 共 44 頁 驗收。涉案工程竣工日期為2007年11月25日。根據《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B-5#樓于2007年12月28日通過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文件于2008年1月2日收訖。

工程竣工后,遠洋公司、正鵬公司就工程款結算問題有數次往來函件,但均未能就結算金額及索賠扣款達成最終一致意見。2010年,遠洋公司向原審法院申請訴前保全并提供擔保,原審法院依據其申請,作出(2010)年朝民保字第19623號民事裁定書,凍結正鵬公司賬戶存款9500000元。后遠洋公司起訴至原審法院,要求正鵬公司支付工程款8081846.08元,正鵬公司與華江公司共同支付誤工費1253465元,正鵬公司與華江公司共同支付律師費150000元、鑒定費75000元,并承擔該案訴訟費。案件審理期間,遠洋公司申請更換擔保物,提供周嚴名下房產作為本次財產保全的擔保物。原審法院作出(2010)年朝民初字第2090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周嚴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9號房屋(京房權證市朝私字第×××1號)作為案件保全擔保物。

2012年12月25日,原審法院作出(2010)朝民初字第20900號民事判決,判令1.正鵬公司給付遠洋公司工程款4576641.54元;2.華江公司賠償遠洋公司停工窩工損失420926.78元;3.正鵬公司賠償遠洋公司律師費220612.75元;4.華江公司賠償遠洋公司律師費20290.38元;5.駁回遠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宣判后,正鵬公司、遠洋公司及華江公司均提出上訴。2013年8月1日,遠洋公司撤回上訴。2013年8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民終字第0711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令正鵬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4098.5元。

另查,在正鵬公司起訴遠洋公司及案外人中建一局華江建設有限公司的案號為(2011)朝民初字第17635號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審法院依據遠洋公司申請,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1)朝民初字第17635號民事裁定書,凍結正鵬公司名下銀行存款2500000元。

正鵬公司提交原審法院作出的(2010)朝民保字第19623號裁定書、(2010)朝民初字第20900號民事裁定書、(2011)朝民初字第17635號民事裁定書,證明遠洋公司申請保全其存款及其他財產9500000元,法院依遠洋公司申請實際凍結了正鵬公司開設于中信銀行萬達廣場支行賬號為×××0賬戶中的存款9500000元,周嚴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9號的房屋(房產證號:京房權證市朝私字第×××1號)為上述訴前財產保全提供擔保。

(2015)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22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中匯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宋曉鳴,上海都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山牡澤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經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周洪波,上海恒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福建省沙縣天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訴人上海中匯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匯擔保公司)為與被上訴人上海山牡澤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牡澤牡公司)、福建省沙縣天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源投資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3)閔民二(商)初字第19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中匯擔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曉鳴,被上訴人山牡澤牡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洪波、鄭驪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天源投資公司經本院傳喚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天源投資公司以企業借貸糾紛起訴山牡澤牡公司,案號(2013)閔民二商初字第891號。訴訟中,天源投資公司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由中匯擔保公司出具擔保函提供擔保。對應的擔保函載明:“擔保人就被擔保人福建省沙縣天源投資有限公司訴上海山牡澤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周**、王**因借款一案,對被擔保人所申請財產保全金額為人民幣10,622,615元的財產保全提供擔保。擔保內容如下:擔保人愿為被擔保人所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提供擔保。擔保人保證,如被擔保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擔保人愿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的相應損失,并承擔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所需的相關費用”。

2013年5月15日,原審法院凍結了山牡澤牡公司開設于農業銀行長風支行的銀行賬戶存款1,663,385.56元。次日,原審法院凍結了山牡澤牡公司開設于中國銀行上海市曹楊路支行的銀行賬戶存款2,807.15元。同年6月18日,原審法院凍結了山牡澤牡公司開設于上海銀行虹梅路支行的銀行賬戶存款1,437.18元。2013年5月23日,上述農業銀行 第 19 頁 共 44 頁 長風支行的銀行賬戶進入款項52,950元;6月5日進入1,328.15元,6月14日進入160,000元和555,489.16元兩筆,6月21日發生存款利息784.92元,7月24日進入款項294,500元。

訴訟中,山牡澤牡公司因銀行賬戶存款被凍結,于2013年6月6日向自然人諸健借款300萬元(借期一年、月息3分)用于公司經營資金,并聘請律師等處理與天源投資公司的法律事務。

2013年8月29日,原審法院依據天源投資公司的撤訴申請,裁定準許天源投資公司撤回起訴。2013年9月4日,原審法院將山牡澤牡公司的上述賬戶存款予以了解凍。之后,山牡澤牡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天源投資公司賠償其因財產保全所致的損失,中匯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天源投資公司在山牡澤牡公司不存在借貸事實的情形下起訴山牡澤牡公司,并在訴訟中作為財產保全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對山牡澤牡公司的財產進行保全,致使山牡澤牡公司的銀行存款被凍結,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聲譽受到影響。而之后由于山牡澤牡公司的報案,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天源投資公司撤回了對山牡澤牡公司的起訴。審查天源投資公司的起訴,客觀上系濫用訴訟權利,依據明顯不充分的基礎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容置疑。關于山牡澤牡公司的損失,依據山牡澤牡公司陳述及舉證,發生于天源投資公司發起的訴訟中(不包括財產保全)及財產保全中。財產保全損失主要是由于存款被凍結而對外舉債發生的利息損失以及中介費損失、各項企業成本支出費用的利息損失、突遭變故的搬遷損失(包括房屋租賃毀約損失)、對外合同違約損失,訴訟損失主要是律師費、法律意見書費用及審計費用。但本案所需解決的,是因法律之特別規定而發生的損害賠償,僅局限于保全措施錯誤所致。所以,有關訴訟損失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本案中,人民法院對山牡澤牡公司的財產保全措施只是凍結了山牡澤牡公司的銀行存款。因為保全措施,致使山牡澤牡公司一方被凍結的資產喪失了流動性。按照損害賠償的最高指導原則,即損害賠償之目的在于損害之填補,以回復“應有狀況”為依歸。所以,天源投資公司賠償的是山牡澤牡公司的被保全資產在無法流動狀態下所遭受的損失,填補被保全資產流動與非流動狀態下的利益差額。山牡澤牡公司的資產,原處于正常流動狀態,在山牡澤牡公司的運作下,從極端來說,有可能產生巨額利潤,或產生巨額虧損,利益結果處于不確定狀態。故天源投資公司的侵害,系利益損害結果大小不確定之侵害。因此,本案應適用 第 20 頁 共 44 頁 賠償普通損害制度來確定山牡澤牡公司的損失范圍。首先,若在被保全后山牡澤牡公司仍需使用與保全金額相等的資產營運,必然要另外籌措資金,客觀上將向金融機構等借貸,并支付相應的貸款利息;其次,若天源投資公司不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山牡澤牡公司亦可將與保全金額相當的資金委托貸款,以獲取貸款利息。故山牡澤牡公司的損失,是以保全金額為基數的貸款利息損失,相應利息的計算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的貸款基準利率。但事實是由于被凍結帳戶存款,山牡澤牡公司被迫向社會個人進行融資,這也符合當今向金融機構借貸難而向社會機構或個人高額融資的社會現狀。在被告沒有反駁證據予以否定山牡澤牡公司向個人借款一節事實的情況下,確認山牡澤牡公司向社會個人借款300萬元的事實。但山牡澤牡公司被凍結賬戶存款合計2,732,682.12元,故應以此金額計算對外借款數額。并且,山牡澤牡公司的借款月息3%也明顯高于民間借貸法律保護的利率范疇,故對于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不予認定。關于山牡澤牡公司舉證的中介費損失、各項企業成本支出費用的利息損失、突遭變故的搬遷損失(包括房屋租賃毀約損失)、對外合同違約損失,與凍結銀行存款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況且,各項成本支出費用的利息損失,又與支付借款利息存在重復計算。因此,以上各項亦不予認同。

至于中匯擔保公司,為天源投資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也應依法對由于財產保全錯誤致使山牡澤牡公司的財產遭受損失而承擔相應保證責任。涉案擔保函沒有明確承擔一般還是連帶保證責任,按照法律規定應屬于連帶保證。遂判決天源投資公司支付山牡澤牡公司以2,732,682.12元計,自2013年6月6日至2013年9月4日期間,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貸款利息損失;中匯擔保公司對天源投資公司的上述償債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一審案件受理費3,953.88元,由天源投資公司、中匯擔保公司共同負擔。

上訴人中匯擔保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山牡澤牡公司未能提供其借款的支付憑證及錢款用途,原審法院認定山牡澤牡公司對外借款300萬元依據不足;申請保全系當事人的權利,天源投資公司申請保全的行為本身不具有違法性,其撤訴行為亦不能足以認定侵權事實的存在,原審法院對此認定有誤。上訴人據此請求本院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原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山牡澤牡公司答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天源投資公司未發表答辯意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二、房產保全

常見的房產保全有兩種情況:

一是住宅保全,保全標的是被申請人所有的一套或幾套房產;

二是保全房地產開發商名下的多套房產,在建筑施工合同、股權轉讓合同、合作開發經營合同等糾紛中較多。查封房產的目的是限制房產處分自由,但所有人仍可就保全標的占用、使用、收益,且房屋價格較恒定,保全措施一般不會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

不過須注意,若保全房產處于交易中,或具有融資功能,申請人應該賠償無法交易或者融資不能帶來的損失。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終4020號劉樂峰與劉星海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案中,法院認為原告名下的在售房屋因被告申請保全被查封無法向買受人過戶,需要支付違約金,原告就此提供房屋買賣合同、告知函、付款憑證、補充協議等證據,可以證明損失真實存在,被告應對該損失進行賠償。不過交易損失也并非都可獲得法院支持,即便認定財產保全錯誤,當被申請人完全有其它房產置換被凍結的房屋而不積極采取措施置換時,就屬于被申請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致使損失擴大,此時的交易損失法院并不支持。

保全開發商名下的房產,被申請人主張賠償的損失除不能及時辦理產權轉移承擔的違約金外,還包括不能及時銷售房屋回籠資金的資金成本,但資金成本如何計算,法院處理方式略有不同。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唐民三終字第188號唐山市南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北京朝陽田華建筑集團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案中,法院認為被告超標的查封,導致原告二十套商品房無法銷售,資金無法回籠,從而向他人高息借款。 第 24 頁 共 44 頁 被告申請保全原告財產過程中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給原告造成損失,應對額外損失給予賠償,按照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利息損失并無不妥。

在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9民終2693號江蘇德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博思堂地產綜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中,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房產被查封而向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按年利率15.31%借款的利息損失不應支持。首先,原告以明顯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利息借款,不恰當地擴大損失。其次,即使房產被查封而無法銷售以回籠資金,仍有合法融資渠道,無須高息向他人借款。因此,損失應以央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標準計算,超出部分屬于自行擴大損失,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認為按照央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作為損失計算標準,仍有失公允,判決按照一審法院確認損失額的百分之六十作為最終損失額。

對此,筆者贊同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做法。影響房屋銷售因素眾多,銷售本身也有時間跨度,即使被申請人的房屋未被查封,按照常理也不會即刻銷售完畢,按被保全房屋價值確定一個比例,該比例內申請人賠償以央行基準貸款利率計算的融資損失較合理。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蘇09民終269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博思堂地產綜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蘇州市高新區泰山路2號博濟科技創業園。

法定代表人:汪妹玲,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群山、徐韜,江蘇百年東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蘇德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鹽城市阜寧經濟開發區花園路8號。

法定代表人:朱文亮,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華麗,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長春,江蘇眾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三、駁回江蘇德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7135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76350元,由江蘇德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55000元,博思堂地產綜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13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2758元,由江蘇德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3072元,博思堂地產綜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968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呂偉平 代理審判員

裴葭嘏 代理審判員

朱 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趙 靜

三、存貨保全

存貨保全在公司間糾紛中常出現,法院保全被申請人存貨,解除查封前貨物無法銷售、無法辦理抵押登記。存貨保全錯誤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跌價損失、倉儲費、管理費、違約金等。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鄂民一終字第00040號武漢生隆商貿發展有限公司與宜昌金鵬屋商貿有限公司、胡正耘二審案中,法院將保全錯誤導致的預期利益損失加上因保全錯誤產生的支出減去存貨現值作為保全錯誤的損失額。具體來說,因保全煤炭導致原告無法與第三方交易,合同交易價格減去煤炭原始購買價格就是原告的預期利益損失,又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交易價格系武漢市當時的煤炭市場平均交易價格,從公平角度考慮,法院在煤炭購銷價格50%的幅度內 第 32 頁 共 44 頁 酌情支持預期利益損失。上述兩項費用減去原告已領取的煤炭變現款就是原告因保全錯誤遭受的損失。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269號案件中,法院支持的保全錯誤損失包括鋼材跌價損失,損失以查封當時的合同價與解封后售價為依據進行計算,裝卸費損失,因保全錯誤向船東賠償的損失,自查封日至解除查封日的貨款利息損失。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392號保利礦業投資有限公司訴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支行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中,法院支持的保全錯誤損失包括貨款損失,即購入價與處置價的差額,自查封至解除查封之日的倉儲費,以央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貨物銷售的利息損失,公證費和評估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988號中國鐵路物資哈爾濱物流有限公司與上海閩路潤貿易有限公司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案中,法院支持了評估報告計算的損失、評估費、倉儲費。

從前述案例可以看出,因存貨保全錯誤導致的損失有兩類,一是存貨未進入市場交易的損失,包括本身的貶值損失、無法交易的利益損失、違約金,損失計算以采取保全與解除保全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可交易價格為基準,損失可由人民法院或者申請人認可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認定,也可以以交易合同作為依據;二是保存存貨所支出的費用,正常情況下,存貨售出后,被申請人將不再負擔存貨倉儲、管理等費用,因處于查封狀態,貨物無法交易,倉儲、管理等保存費用即是保全錯誤帶來的積極損失。

四、車輛保全

車輛保全由法院向當地車輛管理所發協助通知,被申請人仍然可以使用查封車輛,只是無法辦理車輛的交易過戶。實務中也有法院將被申請人車輛扣押在某地,而這種保全方式會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

第 33 頁 共 44 頁 一中民終字第00507號徐文東等與張雪峰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案中,法院認為原告作為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其所有的涉案車輛因被告的錯誤申請保全行為造成了停運損失及停運期間的停車費損失,上述損失屬于錯誤保全造成的直接損失,且與錯誤財產保全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車輛營運損失29400元及停車費792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如果扣押車輛時間過長,可能會造成車輛價值貶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終字第01289號余文華與重慶嘉熙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案中,法院認為余文華的損失包括車輛價值損失和營運損失。關于價值損失,被保全車輛長期停駛,車體嚴重銹蝕,已無修復必要,根據2013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規定,輕型載貨汽車的使用年限為15年;涉案貨車購買時的價值為86611元,在被告扣押前已經由原告使用16個月,因此原告損失的車輛價值為86611元-86611元/15/12×16=78912.28元。關于營運損失,從誠實信用角度出發,在原告知道車輛將被長期扣押后,應在合理的期限內積極另謀出路,而不是消極等待法院判決、聽任損失擴大。因此,雖案涉貨車被被告扣押多年,但從實際出發,法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6個月營運損失;同類型汽車每個月營運收入為3000元左右,故法院確認余文華的營運損失為3000元×6=18000元。

五、股權保全

股權保全是法院向股權登記的工商管理機構發協助函,被凍結的股權不能轉讓或者出質,保全損失主要是被申請人不能交易的損失。如果被申請人對損失的產生或擴大有過失的,則申請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比如被保全的股權在凍結之后交易。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8988號北京兆隆嘉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軍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案中因交易發生在保全之后,交易損失并未被任何。法院認為被告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后,原告至遲于當日即應當知道其持有的工體和泰公司股權已被采取凍結措施,無法對外轉讓和過戶,但其仍于2012年9月17日對外簽訂股權轉讓

第 34 頁 共 44 頁 協議并約定了高額違約責任;且原告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既未告知被告,亦未向法院提出提供擔保并解除保全申請,放任損害結果發生。因此,即便損害結果客觀存在,原告亦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被告申請財產保全及本院依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原告并未對外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被告申請的財產保全措施雖是原告主張的損害后果的必要條件,但保全措施在通常情況下并不增加此種損害后果發生風險,其在申請財產保全時亦不能預見此種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法院認為被告的錯誤財產保全與原告主張的損失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六、股票保全

股票價值時時波動,保全期間,股票價值易發生較大貶損,申請人是否要承擔相應損失呢?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12)民申字第1282號李正輝訴柴國生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李正輝持有股票在被查封期間,如果認為其存在損失,則存在如何計算損失問題。從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分析,從2008年2月28日起至2010年2月22日期間,雪萊特公司股票收盤價,最高為15.33元/股,最低為3.75元/股,日平均收盤價為8.41元/股,低于解封日的價格。如果認為李正輝持有的股票在查封期間存在損失,難以確定計算其損失的股票基價。對比2008年2月28日至2010年2月22日期間的平均價與2010年2月22日的股價,李正輝不存在損失。這則案例認為若解除保全時股票的價格高于保全期間股票的平均價格,就不能認為股票保全措施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

另外實踐中有保全被申請人股票交易賬戶、基金交易賬戶的,保全措施不影響被申請人買賣股票或者申購贖回基金,但保全該賬戶會凍結等值于保全金額的資金,筆者以為這種保全錯誤損害賠償可參照錯誤保全銀行賬戶的損害賠償。

七、其他賠償

上面簡單整理了實務中比較常見的財產保全標的以及錯誤保全損害賠償計算問題,另需注意的是,財產保全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被申請人往往還會主張名譽損失、解除保全擔保費、律師費等費用。對于名譽權損失,法院一般不予認可,涉訴、保全行為并不會導致被申請人名譽受損,沒有因果關系,也缺乏損害后果。解除保全擔保費,是被申請人為了解除保全,就申請人申請的保全,在向法院另行提供擔保的情況下,解除該保全。保全一旦被認定有誤,解除保全費用及相應利息可獲法院支持。

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2014)李民初字第2021號青島杰盛置業有限公司與李秀針、青島恒金鵬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案中,法院認為涉案土地處于查封階段必然會影響原告開發經營,原告為解除查封而支出的擔保費人民幣75萬元及利息應當屬于原告的合理損失。原告轉賬支付擔保費的時間為2013年12月18日,因此利息應當自2013年12月19日開始計算至兩被告賠償原告擔保費之日,原告主張擔保費利息計算至2014年8月28日未超過該期間,予以認可。原告主張利息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年計算,合法有據,予以確認。

實務中的律師費表現形式有三種,原訴(申請保全的訴訟)的律師費,保全錯誤侵權案中的律師費,被申請人為保全行為專門支付的律師費。前面兩項律師費一般不獲支持,原訴律師費和保全錯誤沒有因果關系,保全錯誤屬于一般侵權,一般侵權行為并沒有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規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791號世貿公司與亞博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案中,法院認為世貿公司另要求亞博公司支付572號案和本案律師費及律師差旅費,無合同及法律依據,無法支持。不過也有例外,一些涉外案件中,法院認為涉外當事人委托中國代理律師的支出屬于保全錯誤導致的必要損失,支持侵權糾紛中被申請人的律師費請求。

第二篇: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損害賠償責任研究

王 輝 發布時間:2007-11-29 13:43:29

論文提要:保全程序系一種簡易訴訟,只需聲敘,不需證明;固然可以迅速確保債權人權利將來之實現, 但在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情形,亦可能對債務人造成不 可期待之不利益。在我國,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損害賠償責任僅在民事程序法中有簡略規定而未被列入民事實體法的范疇。筆者認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不僅濫用訴 權,更是一種借助司法程序進行的侵權行為。本文就該種行為的性質、歸責原則、構成要件和損害賠償范圍以及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損害賠償程序進行分析和論證, 認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損害賠償責任應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該種賠償責任的要件包括: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行為、對被申請人或案外人造成了損失、錯誤 申請財產保全與被申請人財產損害有因果關系;損害賠償的范圍應當包括被申請人和其他受害者(包括案外人)因財產保全遭受的全部直接經濟損失;錯誤申請財產 保全的損害賠償程序可視情況不同采取反訴或另案起訴;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受害人在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形,有權就該擔保優先受償。本文的創新之處在于借鑒德 國和我國臺灣關于因保全程序而生之損害賠償責任的學說和立法,根據危險行為理論、公平正義的原則和民法保護弱者的思想,提出了提出與國內通說相反的意見, 認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同時創新性的提出,對于因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受害人可就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享有 優先受償的權利,筆者將這項權利界定為法定擔保物權,并對它的效力和期限進行了分析和論述。全文共9505字。

關鍵詞: 財產保全 損害賠償 歸責原則 優先受償權

“假扣押、假處分,系為迅速救濟國民權利之重要制度。”財產保全具有彌補訴訟事后救濟不足的功能,對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發揮著其他制度所無法替代的作用。 如同其他訴訟資源一樣,申請保全的權利一旦被濫用,就會對被申請人或其他被害人造成一定的財產損害。

在我國,由于對財產保全申請大多采取的是一面書面審理,即:不僅只是依據一面申請而不是通知對方當事人進行對席審理,而且一般情況下也只是根據當事人的 書面申請直接作出裁定,而沒有就申請狀的有關事實和證據對有關當事人進行必要的口頭詢問 ,這種一面書面審理的方式不僅令訴訟保全更加方便快捷,同時卻也 使得被申請人乃至案外人財產權利更容易為不當的保全程序所侵害。這使得錯誤申請財產保全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日益增多,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損害賠償責任愈加 彰顯其研究之必要。

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不僅是對訴權的濫用,更是一種借助司法程序進行的侵權行為,然而,對該種侵權行為如何規制,對其造 成的損失如何填補,我國法律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對此作出了極為簡略的規定 ,對于“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如何認定,被申請人或其他受害人(包括案 外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如何界定,損害賠償范圍如何確定,法律均無明確規定。筆者不輟淺陋,試就以上問題,求教于方家。

一、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性質

訴權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一項主要權利,申請財產保全則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具體訴訟權利,為訴權之一種。權利是一把雙刃劍,行使權利固然可使本人受益,同時也可能使他人受損。權利不得濫用是法律的一項重要原則。當事人在行使訴權時,不得惡意行使,濫用訴權。

所謂濫用訴權,是指不當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訴訟權利,不合理的增加法院和對方當事人的訟累,使得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從形 式或途徑上看,濫用訴權采取的是表面上合法的訴訟形式;從實質或結果上看,濫用訴權通過訴訟程序達到了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因此,濫用訴權具備侵犯對 象的雙重性和違法性質的雙重性,同時構成對權力和權利的雙重侵犯以及程序和實體的雙重違法,一方面,濫用訴權通過侵犯司法權這一公權的途徑實現了侵犯了對 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私權的目的,通過使法院和法官陷入行為人設定或希望的錯誤結局來實現其非法目的,司法成為違法者有效的擋箭牌和利用的工具。另一方 面,濫用訴權最終目的是達到實體法上的侵權,行為人可能承擔實體法上的侵權責任,但這種實體侵權卻又是通過訴訟程序、通過表面合法的行為來實現的,所以它 不僅具有程序上的違法懲罰性,同時也具有實體上的賠償可訴性,屬于實體法和程序法共同研究和應對的范圍 。

申請財產保全作為一項具體的 訴權,也不得濫用。當事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不當啟動保全程序,使被申請人或案外人財產受損,構成對訴訟資源的濫用。因此,錯誤申請財產保全,是濫用訴權 的一種表現形式,糾其實質則是一種利用司法程序(公權力)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私權利)的侵權行為。因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當屬侵權法范 疇。

二、錯誤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依照國內學者觀點之通說,以過 錯責任為其原則,多數學者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申請錯誤”等同于“申請人主觀上有過錯” ,其主要理由:其一,我國侵權責任體系以 一般侵權責任為原則,以特殊侵權責任為其例外,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損害賠償責任,我 國法律并無特殊規定,當屬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其二,對財產保全申請人科以無過錯責任,不合理的加重了申請人責任,從而不利于保全制度發 揮其應有的功效。對于此種觀點,筆者不敢茍同。筆者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申請錯誤”只是一個事實判斷,不論申請人有無故意或過失, 只要保全申請錯誤,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申請人都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歸責原則二元化是損害賠償責任大勢所趨

依照傳統侵權法理論,侵權責任因其構成要件不同而分為一般侵權責任與特殊侵權責任,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原則,其構成以行為人有過錯為要件;而特殊侵權責 任適用的是無過錯原則,其構成僅以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行為有因果關系為要件,而行為人有無過錯均不影響侵權責任的構成。行為人承擔責任以過錯為原則而以無 過錯為其例外。然今日之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并非建立在單一的過錯責任原則及一些基于特別理由而形成之例外之上。相反,現行損害賠償法,系建立在過錯責任與 無過錯責任二項價值相等的基本原則之上 。

(二)申請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的理論依據

基于無過錯而發生的損害賠償之債就其內容分析可歸為三項責任原則:一是由特定危險事務享受利益,就此危險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二是基于法律特許,利用他人物品所生損害賠償責任;三是基于法定擔保義務,有其因自己行為創造之信賴條件,而產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

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損害賠償責任當屬上述第一種情形,與產品責任和高危作業一樣,應適用嚴格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它與后者的區別僅僅在于,申請財產保全的 危險來源于保全程序啟動時權力狀態的不確定性。在事實尚未最終查明,權利狀態尚未終局確定之前,法律一方面允許當事人依其申請啟動保全程序確保將來生效判 決得以實現,但一方面在請求權被駁回或保全行為被撤銷時,申請人應負擔因保全行為所生損害之賠償責任。雖然申請保全行為為法律所許可,申請人之行為不具備 違法性,但由于權力狀態尚未終局確定,一旦請求權被駁回,則其所為之執行結果與現在確定之權利狀態不一致,申請人應就申請保全這項危險行為造成的損失負責 ?!睹袷略V訟法》之所以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提供擔保,就是基于訴訟尚未進行,權利狀況不明,一旦請求權被駁回或保全被撤銷,被申請人或案外人因保全所 受損失,就可以從擔保財產中優先受償。

同時,獲得利益,負擔責任,系公平正義之要求。申請人既從保全行為中獲益,則當保全不當而被撤銷之時,自應賠償他人因此所受之損失。

另外,就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性質來看,當事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不當啟動財產保全程序,致使被申請人或他人財產受損,形式上是濫用訴權,實質上是一種運 用司法程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由于該種侵權行為以行使訴權為其外觀,以借助司法程序為其途徑,以公權力介入為其表征,較之以一己之私力而為之侵 權行為更具危害性。雖然申請人或許并無過錯,但受害人則更加無辜。受害人在因保全而生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處于弱者之地位,更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令申請人 承擔無過錯責任對受害人而言更為公平,同時也能督促申請人審慎行使申請權。

(三)申請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法律依據

我 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睹袷略V訟法》九十六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該條規定的“申請有錯 誤”僅僅是對申請行為進行的判斷,而不要求審查申請人主觀是否有過錯,只要保全申請有錯誤,不論申請人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睹袷略V訟法》 第九十六條可以視為《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沒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四)其他國家關于申請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的規定

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九百五十四條和我國臺灣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均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不論其有無故意或過失 。

三、錯誤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行為構成侵權,向對方當事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其前提條件是其申請行為被認定為有錯誤。正確認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是否有錯誤,對于準確確認該當事人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具有決定性意義。

一般而言,具備以下三種情況之一者,就可以認定為申請保全有錯誤。

1、申請保全的前提有錯誤

當事人申請保全的目的是保證將來生效的判決得以實現,因此,訴訟請求是申請保全的前提和基礎。而訴訟請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由法院最終生效的判決予以確 認。如果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最終得不到判決的支持,不論是部分不支持還是全部不支持,那么保全對方當事人的財產就失去了合法的依據,要么是保全了不應當承擔 責任的被申請人的財產,要么是多保全了被申請人的財產。因此,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在其訴請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否則,申請人應就其申請財產保全而給 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申請保全的對象有錯誤

申請保全的對象有錯誤是指申請人錯誤的保全了不該保 全的對象,本來應該保全甲的財產確保全了乙的財產。從財產保全的目的來看,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對象應為可能承擔實體責任的當事人,只可能是訴訟中的被告 或是承擔實體責任的第三人。而申請人錯誤的申請保全了與本訴無關的,根本不可能承擔實體責任的無辜的案外人的財產,從而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權利,應對所造 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申請保全的金額有錯誤

申請金額錯誤系申請人申請財產的金額超過了其訴請金額。我國的民事 訴訟實行的是不告不理的訴訟制度,人民法院僅在原告的訴請范圍內審理案件,被告或可能承擔實體責任的第三人僅可能在原告訴請范圍的內承擔責任。申請人申請 財產保全,是為了保證被申請人到時有足夠的財產可供執行。因此,申請財產保全的范圍不應當超出訴請范圍,否則系權利過度行使,侵犯了被申請人應有之權利 。

(二)錯誤申請財產保全致使他人受到損害

申請人實施了錯誤申請財產保全行為,并且因此給被申請人或案外人造成了 損害,申請人才負有賠償責任;如果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后,雖然訴訟的結果是敗訴,但并有因申請財產保全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害,即實際上并沒有發生損害事 實,那么該申請人僅承擔敗訴所產生的責任,而不發生對申請財產保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

(三)被申請人或案外人所受損害與申請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被申請保全的財產發生損失,申請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取決于該損失是否由錯誤申請保全行為引起的,這就是取決于錯誤申請財產保全行為與被保全財產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一般情況下,被保全財產的損失,是由于錯誤申請保全行為造成的,是一因一果。但是,有時被保全財產損失的結果,并非是錯誤申請財產這單一原因引起的,可 能還有其他原因的作用,是多因一果。在這種情況下,要區別情況根據原因力大小處理損害后果,不能由申請人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同時 應當注意的是,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承擔著形式審查義務,在法院未盡到形式審查義務的情況下,應對財產保全錯誤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的形式審查包括以下幾個方 面:第

一、保全主體審查,即審查申請人是否為訴訟中的原告或是反訴原告。第

二、保全對象審查,即審查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對象是否為訴訟中的被告或可能承 擔實體責任的第三人。第

三、保全金額審查,即審查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金額是否在其訴請范圍以內。第

四、保全擔保審查,即審查申請人是否提供了合格的財產 保全擔保。經過法院的形式審查后作出的財產保全,法院已經盡到了形式審查的義務,對可能出現的財產保全申請錯誤不承擔任何責任。相反,如果由于法院沒有盡 到形式審查的義務,致使本不應當發生的財產保全錯誤出現,法院對于被申請人或其他受害人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并無過錯, 而法院在進行財產保全過程中或保全了非被申請人的財產、或超額保全了被申請人的財產、或對法院保管的保全財產未盡到謹慎管理義務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由法院 承擔賠償責任。此類損失在法律屬性上并不屬于錯誤申請財產保全,而是與法院錯誤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同屬于法院違法執行職務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 失,應當通過國家賠償程序予以救濟 。

四、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損害賠償范圍

(一)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損害賠償內容

錯誤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賠償的范圍應當包括被申請人或其他受害人因錯誤申請財產保全造成的損失。實踐中,因錯誤申請財產保全造成損失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資金實物申請保全措施,或被申請人用于提供擔保的資金實物被凍結查封,影響被申請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使其在利潤上遭受損失。

2、由于財產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請人的某項財物或產品,使得被申請人不能履行與他人的合法合同,而致其承擔違約責任遭受損失。

3、申請人申請對某項特定物進行財產保全,使被申請人無法從事某項特定活動而造成的損失。

4、因錯誤申請財產保全,致使被申請人在商業信譽、企業形象上遭受的損失 。

5、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股票債券實物等進行保全措施,使被申請人在市場價格波動的情況下無法出售,造成的跌價損失。

6、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債權等采取保全措施,請法院予以劃扣,造成被申請人的利息損失(此處所指利息損失包括兩種可能:一是在法院劃扣款的情況下,一般 不予計息,被申請人無法按同期同類存款利率享有利息;二是由于被申請人無法使用被劃扣款,向金融機構貸款或是向民間借貸,由此所支出的合理貸借款利 息。)。

7、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實物申請財產保全措施,造成的保管費用支出 。

8、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實物進行保全,由于實物無法長期保存或自然損耗造成的損失等其他情況。

被申請人或其他受害人因申請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造成的以上任何一項損失,只要有確切證據證明,都應當得到充分賠償。

(二)被申請人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

對于錯誤申請財產保全造成的損害,被申請人或其他受害人有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否則對損失擴大部分不享有受償權。對于擴大部分的損失被申請人本可采取措 施避免,但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沒有盡到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致使這部分不應發生的損失出現,被申請人自行承擔。如申請人請求法院對被申請人的原材料進行保 全,被申請人本有能力另行購進或借用卻有意不予作為,造成停產,使得非必然出現的損失人為出現了;又如申請人請求法院對被申請人的房產進行保全,致使被申 請人無法履行與他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申請人完全有能力提供其他等值財產以供保全或提供擔保,但被申請人既不通知法院或申請人,又不采取相應措施,造 成其承擔了本不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對被申請人或受害人未盡此義務而使損失擴大的,由申請人負舉證責任。

五、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之損害賠償的處理程序及訴訟時效的計算

(一) 對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起訴的處理程序

訴前財產保全是在緊急情況下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而采取的臨時性強制措施,其目的的保證將來提起訴訟的案件在實體判決后能順利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第三款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如果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說明并不緊急或已發生變 化,訴前財產保全也就失去了意義。此時,因訴前措施的采取,可能已經給被申請人造在了一定損害。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向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 訴。訴訟時效從被申請人收到財產保全解除裁定之日起算。

(二)申請人雖然起訴但被駁回的處理程序

人民法院依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申請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但立案后又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由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申請人理應賠償。被申請人可以向采取該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訴訟時效從被申請人收到裁定之日起算。

(三)被申請人對財產保全裁定申請復議成立的處理程序

人民法院財產保全裁定一經作出,就立即開始執行,若被申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如果被申請人申請復 議,人民法院發現裁定不當,作了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消原裁定,而申請人因錯誤申請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其予以賠償。被申請人可向采取該保全措施的人民法 院提起侵權之訴,也可在申請人提起本訴后提起反訴。法院可將本訴反訴合并審理。合并審理便于查明事實,提高訴訟效率,及明解決糾紛,順利執行生效判決,并 利于降低法院和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同時,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實質上是一個獨立的訴訟請求,被申請人當然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單 獨另案起訴。訴訟時效從被申請人收到復議裁定之日起算。

(四)申請人自愿解除保全措施的處理程序

財產保全一般是由利 害關系人或當事人提了申請并提供有效財產擔保后,由人民漢院依法采取的。一方面,為權利人權利的實現提供可靠的保障;另一方面,申請人也承擔著因申請錯誤 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應向被申請人賠償損失的風險,因此,即使是申請人主動申請解除財產保全的,也無法免責。被申請人仍然可以提起反訴或向采取保全措施的 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案起訴。訴訟時效從被申請人收到解除財產保全的裁定之日起算。

(五)申請人申請撤訴并被人民法院準許的處理程序

在訴訟過程中,如果申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并被依法準許,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但如果因錯誤申請財產保全已給被申請人造成損 害,即使法院及時地解除了保全措施,也不能免除申請人所應承擔的賠償。被申請人可以向采取該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訴 訟時效從被申請人收到準予撤訴的裁定之日起算。

(六)申請人部分敗訴或全部敗訴的處理程序

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或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后,經過審理,判決申請人敗訴,而被申請人卻因此前的財產保全而受到了損害 。被申請人可以向采取該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訴訟時效從被申請人收到判決之日起算。

六、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之受害人的優先受償權

(一)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之受害人優先受償權的性質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在訴訟中采取保全措 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主要目的,旨在保障可能因申請人申請錯誤而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的 賠償得以實現。實踐中法院通常要求當事人提供物的擔保,筆者認為事實上賦予了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受害人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

(二)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之受害人的優先受償權的效力

這種法定的擔保物權,其效力有三:

其一,在財產擔保為第三人所提供的情形,受害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侵權之訴時,可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

其二,一旦法院認定申請財產保全錯誤,侵權行為成立,判令申請人賠償其因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或其他受害人造成的損失,而申請人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賠償義務時,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以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其三,在申請人破產的場合,受害人的債權未獲清償之前,擔保財產不列入破產財產,除非受害人放棄優先受償權。

(三)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之受害人的優先受償權的期間

基于以上效力,因錯誤申請而進行的財產保全被撤銷的一定期限之內,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不宜解除?;蛘咧辽僭诮獬胺ㄔ簯敻嬷芎θ?,其可就因保全程序 所受損害對申請人提供的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權,若其在法定期間放棄對申請人的訴權,或在此期間內明示放棄該擔保物權,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方可以解除,否則, 該法定擔保物權的效力及于受害人訴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受害人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間行使該擔保物權,未行使的,擔保解除,對受害人的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不再予 以保護。

結語

財產保全是把雙刃劍,一面保護申請人確保將來生效判決得以實現,一面也可能使被申請人因保全而遭受損 失,如何平衡保護雙方當事人權益,亟待建立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損害賠償制度。關于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損害賠償責任國內論者寥寥,筆者總結了各位大家和前輩 關于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賠償范圍和處理程序的理論,借鑒德國和我國臺灣關于因保全程序而生之損害賠償責任的學說和立法,根據危險行為理 論、公平正義的原則和民法保護弱者的思想提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侵權行為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對于因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受害 人可就申請人提供的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權,這項權利應視為一種法定擔保物權,其與普通的擔保物權具有相同的效力,權利的期限及于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侵權之訴 的訴訟時效期間。

第三篇:案例:因訴前財產保全錯誤,施工單位被判賠償租金損失千萬余元

案例:因訴前財產保全錯誤,施工單位被判賠償租金損失千萬余元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遼民一終字第0015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潤德集團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

上訴人潤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德集團)與被上訴人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八局四公司)、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以下簡稱八局大連公司)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3)大民一初字第55號民事判決,潤德集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潤德集團的委托代理人,八局四公司和八局大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潤德集團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稱,八局四公司因與案外人大連新中保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中保公司)、中國煙草遼寧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煙草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起訴至一審法院,八局四公司申請訴前保全,將潤德集團合法拍賣購得的原煙草公司位于大連市西崗區新開路9號天成大廈9層至17層房屋查封。為此,潤德集團在多次異議未果的情況下,為及時裝修改造天成大廈并獲得銷售許可,避免損失擴大,不得不提供潤德集團所有的位于大連市中山區長江路44號潤德大廈1至7層、9至11層建筑面積5587.6平方米房屋及12層548平方米非住宅房屋作為擔保,替換天成大廈的查封。一審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查封了潤德集團所有的位于大連市中山區長江路44號潤德大廈1至7層、9至12層房屋,然后才解除了天成大廈9層至17層房屋的查封。2012年12月4日,經本院(2012)遼民一終字第146號終審判決,駁回八局四公司的訴訟請求,確定了八局四公司保全是錯誤的。2013年1月9日,一審法院解除了對潤德集團所有的位于大連市中山區長江路44號潤德大廈1至7層、9至12層房屋的查封,從2010年1月14日至2013年1月9日,期間共計查封了1090天。在此期間,根據我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大連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潤德集團房屋不能出租獲得收益,同時因為查封也不能辦理抵押貸款,空閑了將近3年的時間,造成潤德集團重大經濟損失。直至房屋解封后,才于2013年4月將上述房屋的第四層出租給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友好廣場證券營業部,租金為每天每平方米2.1元,遠低于同類地段正常租金價格標準。另,八局大連公司于2008年4月16日、2008年4月25日、2009年9月14日三次向一審法院出具書面《擔保書》對八局四公司的保全申請提供擔保,并明確聲明如因被擔保人的申請造成被申請人或其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擔保人愿意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因此,對于八局四公司保全錯誤所造成的潤德集團經濟損失,八局大連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F潤德集團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八局四公司賠償潤德集團租金損失20,013,062元(司法鑒定結論最終確定的租金損失)及相應利息(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上述租金損失全部支付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4倍計算);請求判令八局大連公司對上述潤德集團租金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局四公司辯稱,不同意潤德集團的訴訟請求,請求駁回潤德集團的訴訟請求。另案的案外人潤德集團提出請求賠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假使八局四公司保全錯誤,有權提起損害之訴當事人只能是被申請人,而不是潤德集團;案涉標的物被查封是法院依職權作出的裁定,并不是八局四公司申請法院查封潤德集團的房屋,造成損失也應當走國家賠償程序,針對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八局四公司也曾提出異議,但最終沒有得到法院的認可;對潤德集團主張其以合法拍賣天成大廈取得所有權一事八局四公司不知情,八局四公司申請法院保全被申請人的財產,完全依據民事訴訟法所賦予申請的權利,主觀上并無損害潤德集團的故意或過失,客觀上實施保全潤德集團的房屋與否取決于法院的判斷,且法院在辦理查封時有審批手續,八局四公司申請保全是2007年11月14日,潤德集團是2009年4月16日取得土地所有權,所以八局四公司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八局四公司與新中保公司和煙草公司的案件,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并獲得受理,本案應中止審理;本案不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為八局四公司申請保全的是煙草公司的財產,不存在侵權事實;同時查封潤德集團的財產是活封,如果潤德集團想出租可以正常寫申請,導致空閑是自身原因,與八局四公司無關。綜上,請求駁回潤德集團的訴訟請求。

八局大連公司的答辯意見同八局四公司的意見。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1月13日,潤德集團通過拍賣購得案外人煙草公司所有的位于大連市西崗區新開路9號天成大廈9層至17層房屋,但未變更所有權登記。2007年11月14日八局四公司因與案外人新中保公司、煙草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起訴至一審法院,八局四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訴前保全,將潤德集團已拍賣購得的煙草公司所有的位于大連市西崗區新開路9號天成大廈9層至17層房屋查封。八局大連公司為八局四公司提供保全擔保。2009年4月16日,潤德集團取得天成大廈的土地使用權。后潤德集團于2009年12月8日向一審法院提出查封保全異議未果的情況下,2009年12月23日自愿提供潤德集團所有的位于大連市中山區長江路44號潤德大廈1至7層、9至11層建筑面積5587.6平方米房屋及12層548平方米非住宅房屋作為擔保,替換天成大廈的查封。對此,八局四公司致函一審法院不同意潤德集團以自己的財產替換查封。后一審法院依職權于2010年1月14日查封了潤德集團所有的位于大連市中山區長江路44號潤德大廈1至7層、9至12層房屋,然后解除了天成大廈9至17層房屋的查封。2012年2月22日一審法院作出(2010)大民二初字第94號民事判決,駁回八局四公司的訴訟請求。八局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2013年1月9日,本院作出(2012)遼民一終字第146號終審判決,駁回八局四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2013年1月9日,一審法院解除了對潤德集團所有的位于大連市中山區長江路44號潤德大廈1至7層、9至12層房屋的查封。對潤德大廈查封裁定及其協助執行通知均未載明禁止使用出租收益。同時,潤德集團在潤德大廈查封期間,未向一審法院提出該房屋出租受限的申請。2013年7月26日,潤德集團申請對位于大連市中山區長江路44號潤德大廈1至7層、9至11層建筑面積5587.6平方米房屋及12層548平方米非住宅房屋的出租金額進行鑒定,計算期間從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3年1月9日止,共計1090天。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大連海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潤德集團申請上述鑒定內容進行司法鑒定,評估結論租金總額為20,013,062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本案涉及的訴爭財產保全行為發生在現行《民事訴訟法》修訂前,根據修訂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為防止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但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八局四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訴訟案件,目前最終生效判決是八局四公司敗訴的結果,其財產保全的申請應當認定不當;但財產保全損害責任亦屬于侵權責任,應當符合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首先潤德集團以潤德大廈未能出租造成房租損失的證據不足,雖然鑒定意見確定了租金損失的計算方式和數額,但潤德集團并未能證明潤德大廈實際閑置的期間。其次,潤德大廈系潤德集團主動申請作為解封天成大廈查封的擔保,對潤德大廈的查封裁定及其執行材料均未對其禁止使用出租收益,該查封只是對物權流轉作出限制,作為潤德大廈的占有權利人仍有權出租收益;且其提供擔保后直到查封解除期間,潤德集團亦未證明其向法院主張過出租受限情況,故潤德集團訴請的房屋租金損失與八局四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另外,八局四公司對潤德集團主動申請以潤德大廈作為解封天成大廈的擔保,已提出過異議,潤德集團主張查封房屋的租金損失,亦與八局四公司的保全申請查封天成大廈及其訴訟最終敗訴的事實沒有直接因果關系?;跐櫟录瘓F訴請八局四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不足,故八局大連公司作為八局四公司的訴前保全申請擔保方,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潤德集團請求判令八局四公司、八局大連公司承擔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判決如下:駁回潤德集團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1,866元,由潤德集團承擔。

潤德集團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是:潤德集團案涉房屋被查封事實清楚;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大連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案涉房屋不能出租并獲得租金收益;潤德集團的租金收益已經一審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的結論證明損失情況。八局四公司在明知天成大廈已經由潤德集團競買所得的情況下,繼續查封案涉房屋,給潤德集團造成損失;查封是依八局四公司申請進行,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八局四公司承擔;八局四公司稱其與煙草公司的案件已申請再審,但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八局四公司的再審申請。此外,將被查封財產由天成大廈變更為潤德大廈減少了八局四公司應當承擔的經濟損失,且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因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綜上,一審判決關于八局四公司保全申請錯誤的認定正確,但其他方面的認定存在嚴重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潤德集團損失事實清楚、法律依據確鑿,八局四公司和八局大連公司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應予撤銷,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八局四公司和八局大連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本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基本事實屬實。

另查明,2007年11月5日,北京力天大誠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刊登于《大連日報》的《天成大廈拍賣公告》載明:我公司接受委托,定于2007年11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大連市新開路78號豫園商務酒店二樓會議室公開拍賣位于大連市西崗區新開路9號的天成大廈(在建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附屬設備及土地使用權。……該建筑目前主體結構及外裝修已基本完成。

2007年11月19日,潤德集團與拍賣公司簽訂《大連市拍賣成交確認書》,潤德集團購買天成大廈的成交價為2.21億元。

2010年1月15日,八局四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關于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解除天成大廈被查封房屋的緊急致函》,不同意解除對天成大廈的查封,并提出該公司對天成大廈依法應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如解除查封則優先受償權無法實現,將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2013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民申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八局四公司對本院(2012)遼民一終字第146號民事判決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在八局四公司與新中保公司、煙草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人民法院依八局四公司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以及潤德集團的申請,查封了潤德集團所有的潤德大廈,八局四公司在該訴訟中敗訴,潤德集團要求八局四公司賠償潤德大廈在被查封期間的損失,應當予以支持。八局大連公司承諾為八局四公司提出的該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潤德集團要求八局大連公司就八局四公司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應當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八局四公司在其提起的要求新中保公司和煙草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訴訟中,人民法院依據八局四公司的申請,對其施工建設的天成大廈進行訴前財產保全,符合法律規定。八局四公司提出的該訴訟保全是人民法院依職權作出的抗辯主張不能成立?!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在八局四公司提起的訴訟中,其訴訟請求未得到

一、二審人民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亦駁回了其對該案終審判決的再審申請,八局四公司在該訴訟中提出的財產保全的申請錯誤,其應承擔賠償被申請人因該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潤德大廈被人民法院查封,客觀上影響了潤德集團對外出租,影響了其財產權利的實現?!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11號,以下簡稱《解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等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潤德集團以潤德大廈替換了人民法院對天成大廈的查封,在八局四公司的訴訟請求未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后,作為案外人的潤德集團要求八局四公司,以及作為該訴訟保全擔保人的八局大連公司連帶賠償因申請訴訟保全錯誤而造成的潤德大廈的損失,于法有據?!督忉尅分形磳ι暾埲藨r償案外人因其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而造成財產損失的情形作出限制性規定,八局四公司和八局大連公司提出的,在自愿、明知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解釋》的抗辯主張不能成立。八局四公司主張,潤德大廈在被查封期間處于裝修狀態,且未通過消防驗收。即使八局四公司所主張的這一情況確實存在,在潤德大廈的權利不受限制時,是可以消除的。八局四公司提出的潤德大廈在被查封期間不具備使用條件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認定潤德集團要求八局四公司和八局大連公司承擔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而未予支持不妥,本院予以糾正。

關于八局四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潤德大廈被查封的1090天期間的租金進行評估,總額為20,013,062元。八局四公司申請的訴前保全造成了潤德集團的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確定八局四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還應考慮如下因素:第一,潤德大廈被人民法院查封系因潤德集團的主動申請。八局四公司申請查封由其施工建設的天成大廈,潤德集團則主張其為了減少損失,才以潤德大廈替換人民法院對天成大廈的查封。潤德集團系通過公開拍賣程序以2.21億元的價格購得的還是在建工程的天成大廈,但在拍賣之后,天成大廈卻依八局四公司的申請被人民法院查封。為完成天成大廈的后期建設、取得權屬證書,以使天成大廈投入使用,進而在投入2.21億元,甚至更多的財產之后在天成大廈取得收益,潤德集團主動提出以潤德大廈替換人民法院對天成大廈的查封。而八局四公司是天成大廈的建設單位,在人民法院以潤德大廈替換對天成大廈的查封后,八局四公司提出了異議,認為人民法院解除對天成大廈的查封將會影響其優先受償權的實現。第二,潤德集團從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對潤德大廈的出租申請。雖然建設部和大連市的有關規定,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不得出租,但人民法院查封潤德大廈后,并未禁止該大廈對外出租,潤德集團欲出租潤德大廈可以向查封該大廈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潤德集團怠于行使這一權利,其對潤德大廈在被查封期間的損失亦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三,房屋租賃的市場風險。一審法院委托鑒定部門對潤德大廈查封期間的租金進行了評估,結論為:潤德大廈1-7層、9-11層及12層房屋,1090天的租金20,013,062元。但房屋租賃市場存在一定或然性,即使潤德大廈未被人民法院查封,或該大廈的對外出租權利沒有受限,該大廈自2009年12月被查封起,能否一直處于出租狀態,該大廈被查封的房屋,能否全部處于出租狀態,租金標準能否與評估結論中的租金標準一致,均存在諸多不確定的因素。綜合以上因素,八局四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確定為一審期間鑒定部門對潤德大廈被查封期間的租金的評估結論20,013,062元的60%較為適宜,即12,007,837元。

關于潤德集團提出的八局四公司及八局大連公司還應承擔潤德大廈被查封期間租金相應利息的訴訟主張。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及《解釋》的規定,申請訴訟保全錯誤,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或相關案外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本案中,潤德集團主張其因潤德大廈被查封而遭受了該大廈的租金損失,申請該訴訟保全及為該保全申請提供擔保的八局四公司和八局大連公司應當予以賠償,但潤德集團所主張的該租金的利息,則不屬于八局四公司和八局大連公司應當賠償的損失。潤德集團要求八局四公司和八局大連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賠償其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支付之日止的租金利息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

(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大民一初字第55號民事判決;

二、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潤德集團有限公司租金損失12,007,837元;

三、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就上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潤德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41,86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41,866元,合計283,732元,潤德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13,492元,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和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負擔170,24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潘志斌 審 判 員

趙碧濤 代理審判員

郝 寧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劉 禹

(案例摘自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zgcpwsw/ln/ms/201411/t20141117_4154436.htm)

附: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5]11號

近來,一些法院就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引發的賠償糾紛案件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請示我院。經研究,現解釋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等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復。

第四篇: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被申請人可否提起反訴

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被申請人可否提起反訴 ——淺談反訴構成要件

曹力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上傳時間:2007-5-31 瀏覽次數:1221 字體大?。捍?中 小

案情簡介

 2000年5月,某煤炭公司因購銷合同糾紛,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貿易公司支付煤款500萬元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在煤炭公司提供了擔保的情況下,法院裁定查封了貿易公司煤炭2萬余噸。在貿易公司提出管轄異議的情況下,2002年8月,法院將本案移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中院受理此案后,經煤炭公司申請繼續對貿易公司的煤炭采取查封措施。貿易公司提起反訴,要求煤炭公司返還多付的貨款,并賠償因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而給貿易公司造成的損失400萬余元。

意見分歧

 中院一審認定,煤炭公司應向貿易公司返還多付貨款120萬余元,但對于貿易公司要求煤炭公司賠償因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而造成的損失是否符合反訴要件,雙方當事人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煤炭公司認為,貿易公司所主張的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而引起的損害賠償之訴,與本訴之間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屬同一案由,不符合民訴法關于反訴構成要件的規定,兩訴間既無法律上的關聯性也沒有事實上的關聯性,所以不能合并審理。

貿易公司則認為,煤炭公司基于本訴而向受訴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且法院已明確認定煤炭公司應向貿易公司返還多付的貨款,表明其申請財產保全是錯誤的,根據民訴法第九十六條財產保全“申請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之規定,煤炭公司應向貿易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煤炭公司不提起本訴,就不會對貿易采取保全措施從而造成貿易公司的損失,因此該賠償責任與煤炭公司在本訴中實施的訴訟行為間具有事實上的牽連性,應當合并審理。

法理分析

 反訴是從羅馬法中的“抵銷抗辯”演化而來的一種訴訟制度,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所提出的旨在抵銷、吞并或排斥其訴訟請求的獨立的反請求。關于構成反訴的要件,除要具備起訴的一般條件外,還要符合以下幾個方面的特殊條件要求:1.反訴主體要求。我國和大陸法系均要求反訴的原告應當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應當是本訴的原告。值得注意的是,適當地擴大或放寬對反訴當事人的限制已越來越成為大陸法系學者們的共識。2.反訴管轄法院的要求。反訴管轄法院只能是受理本訴的法院,且不能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3.反訴程序上的要求。反訴與本訴應當適用同種訴訟程序,如果本訴適用普通程序而反訴適用特殊程序,則不能合并審理。4.提出反訴的時間上要求。根據我國訴訟法律制度,反訴應當在本訴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否則將不產生反訴的功效,不成立反訴。5.反訴與本訴要具有牽連性。如果反訴與本訴之間沒有牽連性,就沒有必要對兩訴進行合并審理。本文討論的案例能否合并審理,也取決于兩訴間是否存在牽連性,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探討。

對于什么是牽連性,在我國尚無立法和理論上的定論。目前,我國關于牽連性問題的主流觀點認為,反訴與本訴之間的牽連性只能表現為兩者之間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聯系。我國有學者認為,所謂“法律上的聯系”,“法律上的牽連包括兩者源于同一法律關系和兩者源于相關聯的法律關系”,前者好比原告要求交付標的物,被告則反訴請求支付價款;后者好比原告基于所有權而要求返還動產,被告則反訴請求確認其享有質權。所謂“事實上的牽連”,“指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或訴訟標的)或訴訟理由是基于同一案件事實、本訴與反訴的訴訟請求互不相容但屬于同一目的、同一種類可以互相抵銷等”。本案中,筆者認為,煤炭公司訴求貿易公司支付拖欠的貨款,而貿易公司訴求煤炭公司返還多支付的貨款,兩訴即是“源于同一法律關系”;而貿易公司請求煤炭公司賠償財產保全錯誤的損失,兩者即是“源于相關聯的法律關系”。

事實上,考慮到如何認定本訴與反訴間是否具備牽連性的困難,英美法系有些國家為適應訴訟的需要正在不斷地弱化兩者的牽連關系,從而促進對反訴制度的適用。美國民事訴訟法中設置了“強制性反訴”,要求只要符合“請求是基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標的相同交易或事件”就必須提起反訴,否則以后不得就該請求提起訴訟。不僅如此,英美法中還設置了“任意性反訴”,英國最高法院規則規定,任何訴訟的被告主張他對原告有請求權或有權對原告主張救濟的,可以不提起分別的訴訟而提起反請求,該項請求或救濟不問其成立的時間以及成立的方式;美國聯邦地區民事訴訟規則規定,被告當事人有權自由選擇提起與對方當事人訴訟請求事宜并非直接有關的反訴訴訟請求。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到,鑒于反訴制度的合理內核和價值,它正在被更廣泛的適用,我國也應如此。

最后,分析本案是否成立反訴,筆者認為還可以從反訴制度的立法本意來探究。反訴制度的法理基礎,在于我國民訴法規定的“方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和“方便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兩便原則”。而比照我國與英美法,反訴制度的立法初衷已不僅僅是抵銷債權債務和保護訴訟權利平等,還在于反訴制度能夠注重訴訟的經濟效益,節約訴訟成本,能夠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強調反訴必須是與本訴具有事實或法律上聯系的立法本意,筆者認為在于提高審判效率,防止本訴被告隨意提起反訴從而增加審判難度和訴訟活動久拖不決。而本案中,只要法院能夠認定貿易公司并未拖欠煤炭公司貨款,則煤炭公司應當賠償貿易公司煤炭被查封的損失,是自然而然的結論。也就是說,法院認定貿易公司要求賠償煤炭被查封的損失屬于反訴范圍,與本訴合并審理,并未增加法院審理的難度。相反,在已經能夠認定煤炭公司應當賠償貿易公司損失的情況下,如果以貿易公司的該項請求不構成反訴為由,要求貿易公司另行起訴,則不僅浪費了訴訟資源,而且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違背了民訴法的“兩便原則”。綜上所述,貿易公司要求煤炭公司賠償煤炭被查封的損失的請求能夠成立反訴,法院應當依法支持該項請求。

來源:人民法院報

第五篇: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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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上訴人(原審被告)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簡稱七建公司),住所地:本市國強路317號。

法定代表人林秀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鄭一鳴,安徽北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嬡芳,女,1945年1月出生,漢族,蚌埠市第三人民醫院退休醫生,住本市建國路17號4棟2單元6樓11號。

委托代理人張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桂成,男,1938年12月出生,漢族,蚌埠市公路局退休干部,住址同劉嬡芳,系劉嬡芳丈夫。

上訴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七建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嬡芳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因不服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2003)蚌山民一初字第1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鄭一鳴,被上訴人劉嬡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慧燕、劉桂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七建公司承建的位于本市建國路體育路的第三人民醫院商住樓工程,附近17米處為劉嬡芳居住的市第三人民醫院七層老住宅樓(劉嬡芳住六樓)。2001年4月15日7點15分,七建公司施工使用的QTZ63型塔式起重機的吊臂突然從60多米高的主架上墜落,約40多米吊臂一頭傾砸在劉嬡芳居住的住宅樓上的北側。事故發生后,市有關部門組成專家組,對相關檢測報告進行復檢、勘查及論證,出具房屋安全鑒定意見書,結論為該房可以安全正常使用,但須對檢測報告中認定的受損構件(部位)采取可靠加固維修措施。同年9月,市建委、衛生局召開受損住戶代表會議,通報房 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 免費法律咨詢3分鐘100%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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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鑒定結果,聽取加固維修意見,因住戶代表不接受鑒定結論而該樓至今未加固維修。

在案件審理期間,劉嬡芳提出申請,要求對其所有的本市建國路17號4棟2單元6樓11號房屋被砸的受損范圍、程度及受損因果關系進行鑒定,七建公司亦有鑒定意愿。原審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站鑒定。其檢測的劉嬡芳房屋破損現狀為:

1、9-10/A-B頂板有一條平行A軸的直縫,縫寬約1.0~2.0mm,裂縫與予應力多孔板拼縫方向一致。

2、8-9/A-B樓面板、頂板均存在與多孔板拼縫平行的裂縫。

3、8-9/1/в-C樓面板跨中部位有一條與多孔板縫平行的裂縫。

4、9-10/B-C樓面板、頂板分別有3條和1條平行于多孔板拼縫的裂縫。

5、8-9/C墻處木窗及窗戶罩被砸嚴重變形;窗下墻體上有水平裂縫,縫寬0.25~0.30mm;該墻粉刷層有較多的龜裂紋,且局部存在滲水痕跡。

6、8-9/1/в-C墻體、8/1/в-C墻體粉刷層有較多不規則裂縫,8-9/1/в-C墻圈梁下有水平向裂縫,縫寬0.4~1.0mm。兩道墻體交接處有一條斜向裂縫,縫寬0.10~0.45mm,鑿開粉刷層觀察,接合處內部不密實,有空洞。

7、10/1/в-C墻體內側面瓷磚有4道較長的水平向、斜向裂縫,最大縫寬約0.30mm。

8、9-10/2/в處木質隔墻向北嚴重傾斜;隔墻門邊墻體粉刷層上有豎向裂縫,鑿開搪粉層觀察,搪粉層厚35mm,磚砌體上沒有裂縫。

結論意見為:

1、該房8-9/C墻木窗及窗戶罩嚴重變形,系2001年塔吊失事時碰撞所致;

2、墻體、樓面和頂板裂縫以及木質隔墻破損傾斜等的發生和發展與塔吊大臂碰撞有一定關系, 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 免費法律咨詢3分鐘100%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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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碰撞對破損狀況的產生有不利影響。

原判認為,七建公司在從事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時發生事故損害了劉嬡芳的財產,應當對給劉嬡芳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劉嬡芳要求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其恢復原狀的范圍,應是劉嬡芳房屋的質量檢測報告所列舉的八項事實、劉嬡芳提供的照片及房屋安全鑒定書中涉及劉嬡芳房屋的相關部位的加固維修。要求劉嬡芳提供房屋被砸前原狀的證據是不現實的,且本案屬舉證責任倒置,七建公司如能證明損害后果是劉嬡芳故意行為造成的,才不承擔民事責任。故對七建公司關于劉嬡芳未提供恢復原狀參照物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據此判決:七建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為劉嬡芳所有的本市建國路17號4棟2單元6樓11號房屋加固、維修、恢復原狀;其加固、維修的范圍應包括兩份鑒定報告及相關照片涉及的劉嬡芳房屋的部位。案件受理費300元,其他訴訟費60元,送達費50元,鑒定費1000元,合計1410元,由七建公司負擔。

宣判后,七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為:

1、本案是財產損害賠償,不屬于高度危險作業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2、被上訴人提供的鑒定報告只是說明塔吊大臂傾倒對其房屋破損狀況有不利影響,并未肯定被上訴人所訴房屋裂縫就是塔吊大臂碰撞所致?,F有證據不能證明塔吊大臂碰撞與被上訴人房屋受損狀況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3、被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受損部位狀況的原狀,原審判決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房屋恢復原狀沒有依據。

4、被上訴人提供的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站對其房屋所做的檢測報告與原房屋安全鑒定意見書沒有本質區別,屬于重復鑒定,該費用應由被上訴人負擔。故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劉嬡芳辯稱:七建公司從事高度危險作業時,塔吊大臂墜落碰撞被上訴人房屋,使被上訴人房屋的穩固性受到損害,七建公司理應為被上訴人恢復原狀。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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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對原判認定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七建公司對劉嬡芳窗戶、遮陽棚、防盜窗被塔吊大臂砸壞并不能修復的事實表示無異議,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事實為: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報告中關于建國路17號4棟2單元6樓11號劉嬡芳房屋檢測的受損部位及結果是否系七建公司塔吊大臂傾倒碰撞所致?

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所舉證據,本院對上述爭議事實作如下分析判斷:

2001年4月15日7點15分,七建公司施工使用的起重機吊臂突然從60多米高的主架上墜落,吊臂一頭傾砸在劉嬡芳所居住的七層住宅樓上的北側。劉嬡芳主張,其屋頂、墻體及地面多處裂縫,窗戶、遮陽棚、防盜窗被砸壞。為證明其房屋受損范圍、受損程度及受損原因,劉嬡芳提出鑒定申請。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站出具檢測報告,對檢測的受損狀況進行了描述,并分析了受損原因:

1、該房8-9/C墻木窗及窗戶罩嚴重變形,系2001年塔吊失事時碰撞所致;

2、墻體、樓面和頂板裂縫以及木質隔墻破損傾斜等的發生和發展與塔吊大臂碰撞有一定關系,即碰撞對破損狀況的產生有不利影響。七建公司質證認為,對該檢測報告證據形式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于受損部位受損狀況的檢測結果均無異議,但不能證明墻體、樓面及頂板裂縫即系塔吊大臂碰撞所致,故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認為,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報告證明,塔吊大臂碰撞對劉嬡芳房屋受損狀況的產生有不利影響,由此表明塔吊大臂碰撞與劉嬡芳房屋受損后果之間具有一定因果關系。雖然該報告關于房屋受損原因的表述未能肯定塔吊大臂碰撞是導致劉嬡芳房屋受損的唯一原因,但該種表述方式已足以說明塔吊碰撞與房屋受損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聯系。同時,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劉嬡芳所居住之樓房系1986年左右交付使用,直至2001年被塔吊撞擊之前,一直在正常使用,從生活常理判斷,該樓房在未受到外力強烈作用的情況下,墻體、樓面及頂板產生裂縫的可能性是較小的;相反,在通常情況下,往 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 免費法律咨詢3分鐘100%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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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是由于受到外力的強烈作用,才有可能發生該房屋墻體、樓面及頂板產生裂縫的狀況。而塔吊從高空墜落后對樓房的撞擊力,無疑就是這種具有強烈作用的外力。因此,經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站檢測的劉嬡芳房屋受損狀況系因七建公司塔吊墜落撞擊造成之事實的發生具有高度蓋然性,本院應予認定。七建公司主張劉嬡芳房屋受損狀況可能另有原因造成,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高度危險作業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依日常生活經驗及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站的檢測報告判斷,七建公司塔吊大臂碰撞與劉嬡芳房屋受損狀況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蓋然性較大,劉嬡芳對該因果關系存在事實已盡其證明責任。七建公司訴訟中主張該因果關系不存在,依舉證責任的一般分配原則,在劉嬡芳完成舉證責任后,應由七建公司提供相反證據就該因果關系不存在的事實予以證明,但七建公司未提供證明該因果關系不存在的證據,故七建公司該項主張不能成立。劉嬡芳為證明其房屋所受損害事實及所受損害與塔吊大臂碰撞具有因果關系,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該鑒定對象指向的是劉嬡芳居住的具體房屋,與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訴訟請求具有法律上的關聯,故申請該項鑒定系劉嬡芳對其訴訟權利的正當行使,不屬于重復鑒定。依《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并不以致害人具有過錯作為損害賠償成立的構成要件,致害人只有在證明損害結果系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況下,致害人才能免責。訴訟中,七建公司既未主張該項免責事由,亦未就該免責事由提供相關證據,故七建公司應對劉嬡芳房屋因塔吊大臂撞擊所受損害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七建公司認為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指的是致人身損害,并不包括財產損害,系對法律條文含義的錯誤理解,對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民法關于恢復原狀之責任承擔方式的規定,在于對被損壞之財產恢復其原有的外觀、性能、結構及功能,使其發揮原有的效用,以補償受害人所受之損害。劉嬡芳房屋因塔吊大臂碰撞受損,劉嬡芳要求七建公司對其受損的構件及部位恢復原狀,以使其達到安全居住的標準,該請求于法有據。劉嬡芳房屋所在之樓房系1986左右交付使用,用途系居住, 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 免費法律咨詢3分鐘100%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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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常理判斷,住宅樓具有長期使用的屬性,在正常使用期間,每一戶房屋均應符合一般居民住宅的安全居住標準,此一事實,為一般社會公眾所認知之事實,劉嬡芳不必舉證證明。因劉嬡芳訴請之房屋原狀內容,系就一般居民住宅的安全居住標準而言,故該項請求有充分的事實依據。七建公司關于劉嬡芳未提供證據證明房屋原狀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另外,根據二審查明事實,劉嬡芳被砸壞之北屋窗戶、防盜窗、遮陽棚已不具有修復價值,故可由七建公司采取更換之方式承擔其民事責任。原判認定主要事實清楚,但判決七建公司對劉嬡芳房屋之木窗、防盜窗、遮陽棚予以恢復原狀不當。其次,原判未對劉嬡芳受損之房屋恢復原狀所應達到的標準予以確定亦有不妥,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二)、

(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2003)蚌山民一初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二、七建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對劉嬡芳所有的本市建國路17號4棟2單元6樓11號房屋的加固、維修、恢復原狀,以使其在外觀上達到一般居民住宅樓房的外觀標準,在內部結構上達到一般居民住宅樓房的安全居住標準;其加固、維修的范圍應包括兩份鑒定報告及相關照片涉及的劉嬡芳房屋的部位。

三、七建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劉嬡芳房屋北屋之木窗、防盜窗、遮陽棚予以更換。

原審訴訟費用之負擔按原判執行。二審訴訟費1410元,由七建公司負擔。

本判決系終審判決。

審判長葛繼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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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審判員熊愛軍

代理審判員張凱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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