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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建設安全監督網

2023-06-16

第一篇:鄭州市建設安全監督網

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05/9/9 18:51:47

市政府令[ 2003 ]第195號

《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茅臨生

二OO三年十月八日

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交通、水利、鐵路、通信、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檢測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五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并負責對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第七條 接受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必須按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規定范圍內實施質量監督。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到質監機構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一)施工圖紙及其審批文件;

(二)施工合同,依法應當實施監理的,還應當提供監理合同;

(三)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機構組成情況;

(四)施工單位施工方案、監理單位監理規劃;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資料。

質監機構收到規定的文件和資料后,對符合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發出質量監督書。

第九條 質監機構應當在發出質量監督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確定監督組人員名單,制定質量監督工作方案,并將工作方案發送至建設、施工及監理單位。

第十條 質監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包括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質量行為的監督、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工程驗收的監督、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監督。

第十一條 質監機構對建設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一)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要求,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手續齊全;

(二)實行總包的建設工程項目未肢解發包或違法分包;

(三)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依法可以不實施監理的,應配備質量管理人員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四)依法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五)按規定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

(六)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 質監機構對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與其資質等級范圍相符,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符合注冊執業資格要求;

(二)勘察報告、資料及設計文件完整、規范、真實、準確,簽發(含變更)手續合法、齊全;

(三)負責在施工前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并參加有關階段的質量驗收;

(四)不得強行指定建筑材料、專用設備的生產、供應廠商;

(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按規定提交質量檢查報告;

(六)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 質監機構對施工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一)承攬的施工業務與其資質等級相符;

(二)有職責明確的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經理、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按工程要求配備并持證上崗;

(三)按照建設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規范、規程,編制合理、完備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四)使用檢驗合格的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

(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六)有健全的施工質量檢驗和嚴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七)有嚴格的質量整改措施和事故處理程序;

(八)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 質監機構對監理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一)有健全的監理質量制度和監理計劃;

(二)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三)有職責明確的項目監理機構,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落實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監理;

(四)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以及設計文件的規定,采取現場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分階段提出監理結論;

(五)嚴格執行材料、設備見證檢驗和聯合驗收制度;

(六)發現使用不合格材料、設備和發生質量事故的,應及時組織處理并按規定程序上報;

(七)監理日記、監理檔案真實、完整;

(八)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 質監機構對檢測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一)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并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二)有健全完備的質量檢測體系和質量檢測檔案;

(三)檢測內容和方法合法、規范;

(四)在檢測中發現有涉及影響結構安全的,應按規定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監機構報告;

(五)檢測報告形成程序、數據及結論規范、準確、真實;

(六)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條 質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督檢查機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采取定點抽查、隨機巡查等方式對建設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

(一)對各方責任主體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以及有關質量文件、技術資料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部位的實體質量進行現場實物抽查;

(三)對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部位的質量驗收進行監督;

(四)對主要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拌和料質量進行抽查;

(五)對見證取樣送檢及結構實體檢驗等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六)監督重大質量問題的處理。

第十七條 質監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監督,重點對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情況、驗評結果及竣工資料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質監機構發現建設單位有違反工程竣工驗收程序或實體存在嚴重質量缺陷、實際工程達不到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組織整改,并記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質監機構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7個工作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包括對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檢查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序、內容和質量驗收評定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以及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情況等內容。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由負責該項目的質量監督人員編寫,有關專業監督人員簽認,質監機構負責人審簽,并加蓋質監機構的公章。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投訴和處理,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質監機構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搶險救災及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宿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關于企業互查隱患整改情況的回復

宿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我公司對貴局2011年7月20日組織的企業互查中所查出的安全隱患高度重視,已于7月30日前進行了全面整改?,F匯報如下:

1、包裝崗位電氣線路已按規范整改完畢。

2、化肥堆垛高度、距離予以規范。

3、電焊機接線,打鐵線(接地)已規范。

4、電氣設備外殼以按規范接地。

5、安全警示標志已部分懸掛尚在逐步完善。

6、鋼直梯已增加護籠,平臺已加檔板。

7、車間已增加通風設施,操作環境已改善。

望貴局檢查驗收

安徽中元化肥股份有限公司2011-7-30

第三篇:濱州市建設局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辦法

索取號:mo14-06-2007-000087

發布機構:市建設局

生成日期:2007-3-30

濱建財字〔2007〕6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建設局系統內部審計監督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促進建設事業的健康順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山東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辦法》、《濱州市內部審計辦法》和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審計局關于強化預算執行單位內部財政財務監督機制的報告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市建設局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審計是獨立監督和評價市建設局及局屬企事業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行為,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建設局機關各科室站所辦、局屬各企事業單位。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根據實行內部審計制度的需要,授權局計財科為市建設局內部審計機構,依法履行內部審計職責并對局屬企事業單位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企業以及賦有行政收費職能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其他單位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內部審計人員。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一)市建設局的內部審計工作在局長的領導下開展并向其負責;

(二)局屬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并向其負責;

(三)局屬國有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在經理的領導下開展并向其負責;

(四)股份制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在董事會領導下開展并向其負責。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獨立性,應當保護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崗位資格和后續教育制度,本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一經設立和選用,不得隨意撤并和更換。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履行審計職責,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職業規范,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和工作條件,本單位應當予以保證。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享受的審務補貼,具體可參照國家審計機關等部門標準執行。

第三章 內部審計工作職責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按照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

(二)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進行內部審計;

(三)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內部審計;

(四)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

(五)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環境效益進行內部審計;

(六)根據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要求辦理其他內部審計事項。

第十一條 局計財科每年3月1日前向局長提出內部審計報告。

局屬各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或內部審計人員,每年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提出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 凡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內部審計人員的單位,至少每半年對財政或財務收支情況實施一次內部審計,局計財科報告一次審計結果。

第四章 內部審計工作權限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具有下列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二)參加本單位有關會議,召開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制定有關規章制度,擬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由單位審定公布后實施;

(四)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收支活動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對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資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做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及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報告;

(八)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十四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應當支持所在單位內部審計人員積極完成審計機關為整合審計力量所交辦的有關審計務。

第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內部審計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內部審計結論以及報復陷害內部審計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內部審計機構或內部審計人員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五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為:

(一)根據上級部署和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

(二)實施審計前,應編制審計方案,運用重要性原則、謹慎性原則,在評估審計風險的基礎上,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范圍容、方式和步驟。

(三)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在送達審計通知書時,應當書面要求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員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承諾。被審計單位應積極配合與協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

(四)實施審計時應當深入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對其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測試,以進一步確定審計重點和審計方法。必要可以按照規定及時修改審計方案。

(五)實施審計時可以運用檢查、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審查被審計單位銀行開戶、會計憑證、會計賬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被審計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務收支的財務會計系統,取得審計證據。

(六)實施審計時,應當對審計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以及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并對審計工作底稿實性負責。

(七)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八)根據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擬出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報送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

(九)經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報告結果。

(十)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提出,該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做出新的決定之前,原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仍然有效。

(十一)對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應進行檢查;對主要項目,應進行后續審計。

第六章 預算執行單位內部財政財務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 市建設局計財科負責定期對市建設局系統各預算執行單位進行內部財政財務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內部財政財務審計監督的內容和重點:

(一)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預算單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財政財務控制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法律、和制度規定,制度實施后是否達到預期控制目標。

(二)預算編制情況。各預算單位是否及時、準確編制預算和上報單位預算,有無多列、少列或編制赤字預算等問題。

(三)預算執行情況。預算執行中有無擅自調整和隱瞞、轉移財政資金問題。經費使用是否符合預算和國家規定的用途及開支標有無擴大開支范圍或違規發放獎金補貼、提高招待費標準等問題。各項行政事業性收入和罰款是否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并嚴格執行了支兩條線”、“罰繳分離”制度,有無隱瞞、截留、占壓、挪用等問題,有關事業單位應繳經費是否足額繳納。

(四)資產管理情況。銀行開戶是否合規,有無多頭開戶和公款私存問題。資產是否及時登記造冊和入賬,做到賬卡相符;是立了資產領用、定期清產核資制度,保證賬實相符;購置的有關資產是否按規定納入政府采購。無形資產的形成和計價是否真實、準對外投資是否經過財政和主管部門批準和備案,其收益是否按規定及時收繳入賬,其中以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或將非經營產轉入經營性資產的,其價值是否經過專業評估機構評估。固定資產的減少、處置是否履行法定報批程序,并送政府指定公物拍賣公開拍賣,處置收入是否按規定入賬和使用。暫收暫付款是否及時清理。

(五)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是否實行專戶管理,支出是否合規、合法,有無應撥未撥、擠占挪用、資金閑置或流失等情況項資金未能發揮作用或不能發揮預期效益的主要原因。

(六)預算外資金管理情況。各項收費是否合規,已形成的預算外收入是否及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有無截留、坐支等問題否按規定向財政部門申撥預算外資金,有無虛報冒領等問題。

(七)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

第二十條 預算執行單位內部財政財務審計報告的撰寫和利用。各預算執行單位按第十九條內容,每年度終了后,認真組織搞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自查與整改,在此基礎上形成本單位的自查報告,于次年3月底前報局計財科。報告基本要求包括:

(一)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性質、人員數及機構、現行財政財務體制、年度預算收支規模及執行情況等;

(二)組織開展自查的簡要情況;

(三)自查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或整改計劃);

(四)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完善財政財務管理的措施或辦法。

局計財科在對各單位自查報告認真分析的基礎上,確定重點抽查對象。對嚴格按照財政財務收支監督內容和重點進行自查自糾成效顯著的,經核實后,報請局長給予表彰獎勵。對不按規定內容和要求進行自查自糾、走過場并弄虛作假的,經查實將作為重點實施直接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違反財經法律法規制度的問題,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七章 內部審計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條 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內部審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自愿原則,以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的身份加入市內部審計師協會,并依照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不斷提高審計業務質量,并接受內部審計師協會對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估。

第二十三條 對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予以表彰獎勵第二十四條 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遵守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內部審計人員,經查實后取消直接責任人的上崗資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委托市建設局計財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兗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學生小飯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兗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學生小飯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生小飯桌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就餐學生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山東省學生小飯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小飯桌是指僅為中小學學生提供餐飲的校外餐飲服務活動。

第三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學生小飯桌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學生小飯桌開辦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餐飲安全責任。 第二章 登記備案

第四條 學生小飯桌實行登記制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建立學生小飯桌登記檔案,并向市教育體育局通報。

第五條

學生小飯桌開辦者應在每學期開學前15日內按要求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提供相關登記材料,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每個學期重新辦理一次。

學生小飯桌開辦者需要提交的登記材料包括: (1) 學生小飯桌開辦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2) 從業人員的健康體檢證明復印件;

(3) 經營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說明(如房屋所有權或租賃協議并說明用于學生小飯桌事項); (4) 生活飲用水安全檢測報告; (5) 布局加工平面圖; (6) 符合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7)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8) 所在村(居)委會對同意開辦學生小飯桌的意見; (9) 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

學生小飯桌開辦者提交登記材料后,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委派兩名以上的監管人員到小飯桌開辦場所進行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由檢查人員在登記備案表上進行登記并填寫檢查意見,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

第七條 學生小飯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面積要與就餐人數相適應,面積低于30平米以下不得接待學生;面積在30平米以上50平米以下承接學生人數不得超過10人;面積在50平米以上70平米以下承接學生人數不得超 過20人;面積在70平米以上90平米以下承接學生人數不得超過30人。就餐人數30人以上要到教育、工商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辦理相關資質及許可。 第三章

安全要求 第八條 學生小飯桌開辦者要與學生家長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開辦學生小飯桌并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有獨立的廚房,加工經營面積應與就餐學生人數相適應,食品加工場所與就餐場所應分別設置;

(二)廚房上下水通暢,墻面瓷磚到頂,防塵、防蠅、防鼠設施齊全;

(三)必須具備冷藏設施(冰箱或冰柜)、消毒設施(消毒柜、保潔柜),并保證正常投入使用。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開,同時應實行留樣制度,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克,按要求留樣48小時;

(四)菜刀、菜板必須生熟分開,設明顯標志;

(五)內外環境整潔衛生,盛放垃圾泔水的容器應密閉,做到日產日清;

(六)就餐環境要干凈整潔,采光通風良好,設置能滿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設施;

(七)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從業;從業人員應每年接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八)食品原料的采購實行索證索票登記制度,采購食品原料時應索取供貨商的有效資質證明材料和購貨憑證,做好采購登記臺賬;

(九)嚴禁使用下列食品及食品原料:

1、四季豆、發芽馬鈴薯、野生菌等容易導致食物中毒的食物;

2、冷葷涼拌食品;

3、病死、毒死、來源不明、死因不明的畜禽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肉制品;

4、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肉類制品;

5、未取得有效資質的供貨商生產加工的鮮肉和肉制品;

6、劣質食用油和“地溝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奶及奶制品;

7、外購直接入口的食品;

8、使用亞硝酸鹽自制加工的食品;

9、有毒有害或過期、變質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10、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十)學生供餐一律實行分餐制;學生餐飲具每餐前必須進行清洗、消毒、保潔,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飲具,不得采購集中消毒企業消毒的餐飲具,嚴禁重復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十一)從業人員個人衛生保持良好,穿戴白色清潔的工作衣帽上崗,操作前洗手、消毒。不留長發、胡須、長指甲,不染指甲,不戴戒指、項鏈,操作時不吸煙。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于食品安全的病癥時,應立即離崗檢查治療;

(十二)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時,學生小飯桌開辦者應立即啟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立即報告市衛生局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并如實提供就餐相關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學生小飯桌的登記和食品安全監管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每學期開學前,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在各中小學校門前醒目位置,公告學校周邊登記的學生小飯桌名單及監督舉報電話,方便學生家長選擇。

第十二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定期進行學生小飯桌監督檢查,建立學生小飯桌監督檢查檔案。 第十三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加強餐飲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培訓,每年應對學生小飯桌開辦者、廚師等從業人員進行集中教育培訓,提高其餐飲安全實際保障能力。

第十四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督促學生小飯桌建立進貨記錄、清洗消毒、健康查體、飯菜留樣等制度,規范其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社會反映的學生小飯桌食品安全問題應及時組織查處,并向投訴舉報人反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及時查處,督促整改,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整改不到位、發生食物中毒、或達不到開辦條件的,應取消其登記資格,并及時向周邊學校公告。

第十八條 監管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徇私枉法的,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食品加工經營場所面積:指食品粗加工切配、烹飪、食品儲存、食品留樣、餐飲具消毒保潔和就餐場所,不包括學生學習室和休息室。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廣州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系統——操作說明書(DOC)

廣州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平臺

操作說明書(招標代理部分)

一、運行環境

適用操作系統:Windows XP/7/8/10 瀏覽器:兼容IE瀏覽器。 為了獲取最好的瀏覽效果,建議采用Internet Explorer 8(IE8)及以上瀏覽器,瀏覽器分辨率建議使用1280*720以上,需將IE設置為兼容模式。

將IE設置瀏覽器的兼容模式.方法如下: 菜單選擇“工具”---勾選“兼容性視圖”。

或在瀏覽器中點擊兼容性模式圖標,如下圖

注意在兼容性視圖設置中添加網站和監管平臺的地址。

請將該地址加入您電腦瀏覽器的可信任站點中。方法如下: 在瀏覽器 ‘internet選項’中的‘安全’,選擇‘受信任的站點’,點擊‘站點’。彈出對話框后,點擊‘添加’即可。

進入系統頁面長時間無操作會失去響應,如點擊部分菜單項無反應,請重新登錄系統或刷新頁面(按鍵盤F5),即可恢復正常。

二、 業務系統登錄

辦理人登錄廣州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網站(),插入企業機構數字證書(CA證書),從業務辦理窗口輸入PIN碼后進入新系統。(注:CA證書在駐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CA公司辦理(有兩家公司GDCA和NETCA,企業可任選其一辦理)。誠信檔案登記辦理操作包括新申請、信息變更和人員檔案信息轉入等,具體詳見網站上發布的操作指南。請注意查看登錄幫助。

三、 招標項目備案辦理

1、招標項目新申請

進入廣州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綜合平臺界面,在主菜單中點擊‘招標項目業務辦理’->‘我要申請備案’->‘申請備案’,右邊列表顯示的是本機構備案草稿列表。

對于已存在列表上的項目,點擊表中“項目名稱”即可打開編輯頁面,修改數據后,點擊“保存”按鈕,保存成功后即返回到列表頁面。

新建招標備案申請,可在列表下點擊‘創建申請’按鈕,進入招標項目新申請界面(此時為招標文件備案申請批次(環節))。

進入的申請編輯頁面,即為“基本信息”頁,基本信息頁包括“建設項目信息”、“招標項目信息”“招標組織”等頁面,如下圖。

注意:填寫內容基本與舊系統相同,不同的是投資項目編碼,如發改部門批復文件中有的話,必須填寫;招標代理負責人與經辦人以后需從已建立從業人員誠信檔案的人員中選擇。

(1)

填寫要求:招標文件備案表中涉及的內容,系統自動采集自于“基本信息”,如招標項目名稱、項目類別(含子類)、工程類別、招標控制價等,請認真核對,慎重填寫?;拘畔⑾嚓P內容也涉及招標代理企業誠信評價排名,請慎重填報。

(2)

(3)

填寫基本信息后,點擊“保存”按鈕,保存成功后會彈出“備案資料頁”,繼續按格式要求上傳資料。

填報資料信息,點擊“保存”按鈕后,可在項目列表頁面上查看。選中項目,點擊“編輯”按鈕后打開編輯頁面,可修改數據信息。完成后點擊“保存”按鈕,保存成功后即返回到列表頁面。 信息資料填報上傳完成后,可點擊“提交”按鈕提交,提交成功后即返回到列表頁面,如圖所示。提交不成功,修改后重新提交。

在列表頁面上,點擊“待辦工作”后打開項目列表頁面,點擊項目號,頁面跳轉至項目基本信息頁面。用戶填寫辦理意見時,可將本次的辦理意見添加在‘常用辦理意見’列表中。

招標文件備案申請審批完成后,可根據招標進度和實際需要,申報其他批次的備案,如公告修改、資料澄清、招標情況備案等。

2、待辦列表

進入廣州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綜合平臺界面,在主菜單中點擊‘招標項目業務辦理’->‘待辦工作’->‘所有待處理工作’,右邊列表顯示的是本機構招標項目待處理列表。

標辦人員對項目申請簽收后,系統會產生“招標編號”。標辦審查人員認為申請不符合要求的,將會申請退回到“待辦工作”中。

在頁面上方搜索框中輸入相應字段的關鍵詞,點擊“查詢”即可查詢數據,點擊“重置”即可清空搜索框中輸入的搜索關鍵詞。

3、已辦列表

進入廣州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綜合平臺界面,在主菜單中點擊‘招標項目業務辦理’->‘已辦工作’->‘已辦工作’,右邊列表顯示的是本機構招標項目已處理列表。

在頁面上方搜索框中輸入相應字段的關鍵詞,點擊“查詢”即可查詢數據,點擊“重置”即可清空搜索框中輸入的搜索關鍵詞。

4、事中監督

(該批次根據標辦要求適時啟用,未有新通知仍按原方法辦理) 【批次說明】

在招標備案過程中,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等依法在媒體的發布情況需要備案;有些招標條件及材料不滿足要求的需在開標前滿足或提交。存在上述情況時,需要進行事中監督批次,提交相關資料。如該項目未完成事中監督批次,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統無法啟動開標。

【操作說明】

點擊進入“事中監督”,可看到已經完成招標文件備案且還沒做“事中監督”批次的項目??筛鶕?ldquo;項目編號”和“項目名稱”進行查詢。

在列表中,點擊項目名稱,再點擊項目名稱前的選擇框并點擊“申報資料”項,系統提示“你是要做[事中監督]批次的操作嗎?”選擇“是”。 如下圖。系統將生成該項目的事中監督”批次的基本信息。

如果已經發起該批次備案操作,會出現下圖提示。

事中監督頁面,主要操作為上傳公告在媒體上發布的截圖等需在開標前提交或滿足的條件,該項目信息此時無法修改。 在完成上傳資料文件后, 點擊‘提交’即進入備案審核。系統將提交給標辦人員進行審批工作。

上傳的附件內容為可配置信息,與其他批次處理方式一致。

5、草稿列表

進入廣州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綜合平臺界面,在主菜單中點擊‘招標項目業務辦理’->‘我要申報其他資料’->‘草稿工作’,右邊列表顯示的是本機構招標項目未提交的其他資料批次列表。

在頁面上方搜索框中輸入相應字段的關鍵詞,點擊“查詢”即可查詢數據,點擊“重置”即可清空搜索框中輸入的搜索關鍵詞。

6、其他業務

7、進入廣州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綜合平臺界面,在主菜單中點擊‘招標項目業務辦理’->‘其他業務’。對于招標項目已備案信息的修改,屬于特殊情況下的補救措施,盡量不使用。

1) 招標文件備案修改

【業務說明】

當招標項目已完成招標文件備案,或招標文件已經標辦審批通過進入到招標人簽名打包環節時,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因各種原因需修改項目基本信息頁內容時(如招標項目名稱變更、忘填或填錯招標控制價、項目類別評標辦法選錯等),可發起該業務申請,進行招標信息再備案的操作,變更在監管平臺中記錄的項目信息。

對于變更招標項目名稱的,還需同時啟動答疑澄清批次。修改內容與已公布的招標文件備案表內容不同的,重新生成新備案表,并替換原備案表,原備案表失效。

【操作說明】

點擊進入“招標文件備案修改”,可看到已經完成文件備案或完成備案審核還沒做“簽名打包”的項目??筛鶕?ldquo;項目編號”和“項目名稱”進行查詢。

在列表中,點擊項目名稱,系統提示“你是要做[招標文件備案修改]的操作嗎?”選擇“是”。系統將生成該項目的“招標文件備案修改”的基本信息。如下圖

在基本信息頁對需要修改的選項進行重新填寫,同時必須填寫‘申請理由及變動說明’。如下圖

在完成修改信息或上傳修改備案文件后, 點擊‘提交申請’即可進入備案審核。

2) 招標情況備案修改

【業務說明】

當已完成招標情況備案,或在招標情況備案已到簽名打包環節時。機構需要修改項目信息時,可發起該業務,進行項目情況再備案的操作。

【操作說明】

點擊進入“招標情況備案修改”,可看到已經完成招標情況備案或完成備案審核還沒做“簽名打包”的項目??筛鶕?ldquo;項目編號”和“項目名稱”進行查詢。

在列表中,點擊項目名稱,系統提示“你是要做[招標情況備案修改]的操作嗎?”選擇“是”。系統將生成該項目的“招標文件備案修改”的基本信息。如下圖

在基本信息頁可對需要修改的‘中標信息’內容進行重新填寫。如下圖

并必須填寫‘申請理由及變動說明’。如下圖

在完成信息修改后, 點擊‘提交申請’即可進入備案審核。 3) 制作招標情況報告工具

【說明】

項目在完成招標需要進行招標情況備案前,可使用招標情況報告制作工具制作。根據招標項目不同情況,系統采用不同情況的報告模板生成相應的招標情況報告。當前需招標人(代理機構)在校對、補充、修改報告后再提交備案。

【操作說明】

點擊進入“制作招標情況報告”。在查詢頁,可根據“招標編號”和“項目名稱”進行查詢。

點擊項目名稱,系統詢問項目是否招標成功,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如下圖

點擊‘確定’后,進入詳細信息頁面,系統將根據備案信息及招投標過程數據自動錄入相關內容。缺少內容的部分有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負責填寫)。如下圖。

點擊‘制作招標情況報告’將根據填寫內容,制作出相應的pdf格式文檔供下載。

4) 回執列表

【業務說明】

項目已完成相關備案時,可在該頁面下載(受理/送達)回執及項目備案表。

【操作說明】

點擊進入“回執列表”,可看到已經完成情況備案的項目??筛鶕?ldquo;項目編號”和“項目名稱”進行查詢。如下圖

根據需要,在列表中可點擊相關回執及備案表下載。

新系統新增加了審核經辦人“備案表蓋章”環節。蓋有電子章的不需再手工蓋章;沒有蓋章的,仍需下載打印前往標辦蓋手工章。

四、 從業人員誠信檔案

進入廣州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綜合平臺界面,在主菜單中點擊‘招標代理業務辦理’-》‘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右邊列表顯示的是本機構已經完成備案的從業人員列表。 1) 新申請

在列表下點擊‘新申請’按鈕,進入從業人員新申請界面。

信息填寫和附件上傳

在新申請界面上填寫相關信息(基本信息,其他信息,學歷、職稱及職業資格等信息),電子信息內容來源主要于將上傳的身份證、勞動合同、社保繳費記錄、畢業證等附件材料,各材料要求見《招標代理從業人員誠信檔案辦理指南》。請認真核對所填信息,申請人及所屬企業應對填報及上傳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作出承諾。

注意學歷及職稱(或執業資格)的填寫。在點擊‘添加’按鈕后,列表將增加一條記錄,在列表中直接點擊該記錄,添加相應項內容。學歷表只需登記一條高中以上的最高學歷記錄即可。

填寫完信息后,要注意點擊‘保存’按鈕。

保存成功后,才會彈出“附件”選項頁,此時可按要求上傳。

注意:只有在申請項目代理負責人時,才需上傳中級以上職稱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書),并填職稱(執業資格)表。 保存、修改和提交 附件上傳完畢,如不提交,可點擊‘保存’按鈕并退出填寫頁面,填寫的記錄可以在菜單的‘誠信檔案辦理列表’中找到,狀態為‘草稿’。

選擇該條記錄,可在列表下選擇相關業務,查看詳細信息,修改,刪除。

點擊‘修改’按鈕,進入信息界面修改,在確定信息無誤后,點擊‘提交’按鈕,系統將此項申請提交市標辦業務人員進行檔案登記審查。

提交成功后,申請人在菜單‘已辦列表中,可查看該申請的信息。

如完成登記審查,該記錄將在菜單‘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列表中出現。

注意:如申請人信息登記有誤、上傳的材料不全或不符要求等,市標辦將退回申請,請在“待辦工作”中查找,并修改補充后重新提交。 2) 信息變更

在代理人員更換工作單位、人員類型需升級為項目代理負責人、公司名稱變更以及其他信息更新等情況,需要進行信息變更操作,具體見《辦事指南》。 信息變更界面的進入

如需要變更已登記檔案信息時,在菜單‘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列表中,選擇一條申請記錄后,點擊‘信息變更’按鈕。

如果該記錄在之前已經發起了‘信息變更’業務,若該業務流程還沒完成審查時,系統將不允許再次發起‘信息變更’流程,同時系統將提示查看在業務列表或已辦列表中查看該業務流程狀態。

如果該記錄,可以發起‘信息變更’業務,系統將再次給出確認提示。

點擊‘是’按鈕后,頁面將跳轉至‘信息變更’頁面。申請人可同新申請登記流程一樣,對相關信息和附件進行修改補充或更新。

如暫不提交,點擊‘保存’按鈕并退出填寫頁面,填寫的記錄可以在菜單的‘誠信檔案業務辦理列表’中找到。狀態為‘草稿’。

信息變更內容的修改

在菜單的‘誠信業務辦理列表’中選擇一條申請記錄,在列表下選擇相關業務,查看詳細信息,選擇修改或刪除操作。

點擊‘修改’按鈕,進入修改界面修改,在確定信息無誤后,點擊‘提交’按鈕,該申請記錄將提交市標辦進行登記審查工作。

提交后,在菜單項‘已辦列表’中,可查看該申請記錄的信息。

如完成登記審查,該記錄將在菜單‘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列表中出現。

3) 人員檔案信息轉入

對于已在系統中進行過誠信檔案登記的人員,如更換到新的招標代理機構工作,需要進行人員檔案信息轉入。

如果該人員已在標辦系統中誠信檔案登記,并在系統中退出了原登記時的工作單位,可在‘從業人員檔案列表’頁面,點擊‘人員信息轉入’按鈕,進行人員檔案信息轉入操作。

在彈出框中,填寫人員引入信息,如下圖。所填聯系電話號碼,是初次登記時的電話號碼。提交“確定”后系統導入檔案信息。

如果該人員未在標辦系統中進行過誠信檔案登記,系統將不允許導入人員信息,并給出相關提示。

如果該轉入人員,雖已經登記備案,但未退出原登記時所在單位,系統將不允許導入信息,并將給出如下提示信息:

如果轉入人員,已經登記過并已退出原備案單位。系統將成功導入相關信息,并跳轉至詳細登記頁面。

填寫相關資料后,如不提交,點擊‘保存’按鈕并退出填寫頁面,填寫的記錄可以在菜單的‘誠信業務辦理列表’中找到。狀態為‘草稿’。

選擇該條記錄,可在列表下選擇相關業務,查看詳細信息,修改,刪除。

點擊‘修改’按鈕,進入修改界面,在確定信息無誤后,點擊‘提交’按鈕,記錄將提交業務人員進行登記審查工作。

提交后,菜單‘已辦列表中,查看該記錄的信息。

如完成登記審查,該記錄將在菜單‘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列表中出現。

4) 離職轉出

如已登記人員要離開現有單位,可在‘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列表頁面,選擇相關記錄,點擊‘離職轉出’按鈕。

(提示:如果所選擇的人員記錄,正在辦理‘信息變更’業務,將不允許點擊‘離職轉出’按鈕。)

點擊‘離職轉出’按鈕后,系統將再次提示該操作。

如果選擇‘是’,系統將執行該操作。完成后,所選擇的人員記錄,將不會在‘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列表中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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