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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2023-01-07

第一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摘要: 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危險貨物運輸的技術管理規章、制度、要求與方法,除軍運或國際聯運另有規定外,均按本標準執行。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險貨物。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危險貨物運輸的技術管理規章、制度、要求與方法,除軍運或國際聯運另有規定外,均按本標準執行。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險貨物。

2 引用標準

GB 6499-86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GB 190-85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 191-85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6833-86運輸包裝收發貨標志

JT××××-87公路、水路危險貨物運輸包裝基本要求和性能試驗

3 分類和分項

3.1 分類

按GB 6944-86的規定,并根據汽車運輸特點,暫不設第9類(雜類),共分為8類:

第1類 爆炸品;

第2類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第3類 易燃液體;

1

第4類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第5類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類 放射性物品;

第8類 腐蝕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1988年1月9日發布,1988年6月1日實施

3.2 分項。按交通部《汽車危險貨物品名表》執行。

4 包裝和標志

4.1 包裝

4.1.1 按JT 0017-88的規定執行。包裝必須堅固、完整、嚴密不漏、外表面清潔,不粘附有害的危險物質,并應符合如下要求:

a.包裝的材質、規格、型式、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與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相適應,并應便于裝卸和運輸;

b.包裝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其構造和封閉裝置應能承受正常運輸條件和裝卸作業要求,并能經受一定范圍的氣候變化;

c.包裝的封口和襯墊材料應與所裝貨物不溶解、無抵觸,具有充分的吸收、緩沖、支撐固定和保護作用;

d.對必須裝有通氣孔的危險貨物包裝,通氣孔的設計和安裝應能防止所裝貨物泄漏或雜質進入,排出的氣體不得造成危險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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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容器灌裝液體時,應留有足夠的其膨脹余量(預留容積應不少于總容積的5%)。

4.1.2危險性質或消防方法相抵觸的貨物,不得混裝在同一包裝內。

4.1.3 對包裝發生爭議時,應當由國家授權的檢驗部門進行檢驗,合格的出具證明如附錄A(參考件),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可后方使用,并報交通部備案。

4.1.4 國外進口危險貨物的包裝,如完整無損,符合安全運輸要求的,應在運單上注明“進口原包裝”字樣,可按原包裝運輸。

4.1.5 凡重復使用的包裝,除應符合4.1.1規定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所裝貨物必須與原裝貨物無抵觸;

b.所裝貨物與原裝貨物的品名或性質不同時,必須將原包裝的標記、標志覆蓋,并重新標貼。

4.1.6 危險貨物成組包裝必須具有能經受多次搬運的強度,并適宜于機械裝卸。

4.1.7 盛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壓力容器,其設計、制造、檢驗、漆色、充灌應符合1979年國家勞動人事部發布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氣瓶集裝格應有防止管路和閥門受到碰撞的防護裝置,總管路應裝有總閥門,每組氣瓶應有分閥門,氣瓶、管路、閥門和接頭不得松動移位。

4.1.8 放射性貨物運輸包裝應符合國家《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的要求。

4.2 標志。

4.2.1 按GB 190-8

5、GB 191-85和GB 6388-86的規定執行。

4.2.2 危險貨物標志應標貼在包裝件的明顯部位上。集裝箱和罐(槽)體應在顯著部位標有相應加大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5 車輛和設備

5.1 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技術狀況應符合下列要求:

a.車廂、底板必須平坦完好,周圍欄板必須牢固,鐵質底板裝運易燃、易爆貨物時應采取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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墊防護措施,如鋪墊木板、膠合板、橡膠板等,但不得使用谷草、草片等松軟易燃材料;

b.機動車輛排氣管必須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火花的裝置;

c.車輛左前方必須懸掛黃底黑字“危險品”字樣的信號旗,如附錄B(補充件);

d.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5.2 裝運危險貨物的罐(槽)應適合所裝貨物的性能,具有足夠的強度,并應根據不同貨物的需要配備泄壓閥、防波板、遮陽物、壓力表、液位計、導除靜電等相應的安全裝置;罐(槽)外部的附件應有可靠的防護設施,必須保證所裝貨物不發生“跑、冒、滴、漏”,并在閥門口裝置積漏器。

5.3 使用裝運液化石油氣和有毒液化氣體的罐(槽)車及其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勞動人事部1981年發布的《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

5.4 應定期對裝運放射性同位素的專用運輸車輛、設備、搬動工具、防護用品進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檢查,當污染量超過規定的允許水平時,不得繼續使用。

5.5 裝運集裝箱、大型氣瓶、可移動罐(槽)等的車輛,必須設置有效的緊固裝置。

5.6 各種裝卸機械、工屬具要有足夠的安全系數,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機械和工屬具,必須有消除產生火花的措施。

6 托運和單證

6.1 托運人應向具有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運輸單位辦理托運。危險性質或消防方法相抵觸的貨物必須分別托運。

6.2 未列入交通部《公路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危險貨物,托運時應提交生產或經營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核的《危險貨物鑒定表》如附錄C(參考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后辦理運輸,并由批準單位報交通部備案。

6.3 盛裝過危險貨物的空容器,未經消除危險處理的,仍按原裝貨物條件辦理托運,其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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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內的殘留物不得泄漏,容器外表不得粘有導致危害的殘留物。

6.4 要求使用罐(槽)車運輸的危險貨物,必要時托運人應提供有關資料或樣品,并在運單上注明對裝載的質量要求。

6.5 高度敏感或能自發引起劇烈反應的爆炸性物品,未采取有效抑制措施的禁止運輸。對已采取有效的抑制或防護措施的危險貨物,應在運單上注明。需控溫運輸的危險貨物,托運人應在運單上注明控制溫度和危險溫度,并與承運人商定控溫方法。

6.6 托運下列危險貨物,應按如下規定辦理:

a.食用、藥用的危險貨物應在運單上注明“食用”、“藥用”字樣;

b.托運“半衰期”短的放射性貨物,應在運單上注明允許運送期限,其期限不得少于運輸送達所需時間;

c.集裝箱裝運危險貨物,托運人應提交裝箱證明書如附錄D(補充件)。

6.7 運輸下列是危險貨物,應持有技術證件:

a.運輸爆炸品和需憑證運輸的化學危險物品,應有運往地縣、市公安部門簽發的《爆炸物品準運證》或《化學危險物品準運證》;

b.運輸放射性貨物(包括同位素空容器和作普通物品運輸的裝過放射性貨物的空容器),應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的衛生防疫部門核發的包裝件表面污染及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如附錄E(補充件)。

放射性化學試劑、制品和放射性礦石、礦砂等貨物,其運輸包裝等級和放射性強度每次都相同時,允許一次測定劑量,再次運輸時,可以提出原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復制件。

6.8 符合下列情況者,可按普通貨物運輸:

a.貨物的部分配件或部分材料屬于危險物品,經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在運輸中不致發生危險,并在貨物運單上注明的;

b.根據國家《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所規定的可按普通貨物運輸的放射性貨物或裝過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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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以及部分涂有放射性發光劑的工業成品;

c.經發貨人確認已經清洗、消毒、消除危險的空容器,并由發貨人在貨物運單上注明承擔責任的;

d.凡屬二級無機氧化劑、二級易燃固體、有毒固體物品、二級腐蝕性固體物品等危險貨物其內包裝凈重不超過0.5kg,每箱凈重不超過20kg,其包裝標志符合本規則規定,經托運人在貨物運單上注明“小包裝化學品”字樣,一批發運量不超過100kg的;

e.除爆炸品、烈性有機過氧化物和6.8d條已有規定外,其它危險貨物,其包裝要求、限制數量經承托運雙方共同商定,采取嚴密保護措施,確保運輸過程中不致發生危害,并報請當地縣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的。

7 承運和交接

7.1 受理托運時應認真核對運單上所填寫貨物的編號、品名、規格、件重、凈重、總重、收發貨地點、時間以及所提供的單證是否符合規定。

7.2 承運人自受貨后至送達交付前應負保管責任。貨物交接雙方,必須點收點交,簽證手續完備。收貨人在收貨時如發現差錯、破損,應協助承運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及時處理,并在運輸單證上批注清楚。

7.3 危險貨物運達卸貨地點后,因故不能及時卸貨,在待卸期間行車和隨車人員應負責看管車輛和所裝危險貨物,同時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妥善處理。危及安全時,承運人應立即報請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并由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公安、物資主管部門處理。

8 運輸和裝卸

8.1 運輸危險貨物時,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規。車輛運行應控制車速,保持與前車的距離,嚴禁違章超車,確保行車安全。對在夏委高溫期間限運的危險貨物,應按當地公安部門規定進行運輸。

8.2 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不得在居民聚居點、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機關、名勝古跡、風景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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覽區停車。如必須在上述地區進行裝卸作業或臨時停車,應采取安全措施征得當地公安部門同意。運輸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及有毒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禁止通過大中城市的市區和風景游覽區。如必須進入上述地區,應事先報經當地縣、市公安部門批準,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8.3 三輪機動車、全掛汽車列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和摩托車不得裝運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拖拉機不得裝運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一級易燃物品;自卸汽車除二級固體危險貨物外,不得裝運其它危險貨物。

8.4 運輸危險貨物必須配備隨車人員。運輸爆炸品和需要特殊防護的烈性危險貨物,托運人須派熟悉貨物性質的人員指導操作、交接和隨車押運。

危險貨物如有丟失、被盜,應立即報告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并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查處。

8.5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途中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車輛中途臨時???、過夜,應安排人員看管。

運輸危險貨物,車上人員嚴禁吸煙。運輸忌火危險貨物,車輛不得接近明火、高溫場所。

8.6 危險貨物運輸應優先安排,對港口、車站到達的危險貨物應迅速疏運。行車人員不準擅自變更作業計劃,嚴禁擅自拼裝、超載。對裝運一級易燃、易爆、放射性貨物的車輛應優先過渡。

8.7 危險貨物裝車前應認真檢查包裝(包括封口)的完好情況,如發現破損,應由發貨人調換包裝或修理加固。

8.8 裝運不同性質危險貨物(包括按普通貨物運輸的危險貨物)的配裝要求如附錄F(補充件)。

8.9 裝運危險貨物應根據貨物性質,采取相應的遮陽、控溫、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凍、防粉塵飛揚、防撒漏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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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裝運危險貨物的車廂必須保持清潔干燥,車上殘留物不得任意排棄,被危險貨物污染過的車輛及工屬具必須洗刷消毒,其操作要求如附錄G(參考件)。未經徹底消毒,嚴禁裝運食用、藥用物品、飼料及活動物。

8.11 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重壓、倒置;使用的工屬具不得損傷貨物,不準粘有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的污染物。貨物必須堆放整齊、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過程中,有關人員不得擅離崗位。

8.12 危險貨物裝卸現場的道路、燈光、標志、消防設施等必須符合安全裝卸的條件。罐(槽)車裝卸地點的儲槽口應標有明顯的貨名牌;儲槽注入、排放口的高度、容量和路面坡度應能適合運輸車輛裝卸的要求。

9 保管和消防

9.1 運輸、裝卸危險貨物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和消防管理制度,對管理、行車人員應進行安全消防知識的教育和業務技術培訓。

9.2 存放危險貨物的倉庫或場地,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并經所在地區公安部門批準。

9.3 危險貨物的庫、場或裝卸現場,應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庫場必須通風良好,清潔干燥,周圍應劃定禁區,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庫場應配備專職人員看管,負責檢查、保養、維修工作,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

9.4 行車人員必須掌握所裝危險貨物的消防方法,在運輸過程中如發生火警應立即撲救,及時報警。

9.5 裝運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車輛、機械及裝過易燃物品而未經消除危險處理的空罐(槽),檢修時不得動用明火,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擊。

10 勞動防護和醫療急救

10.1 運輸、裝卸危險貨物的單位,必須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現場急救用品。特殊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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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用品和急救用具應由托運人提供。

10.2 進行危險貨物裝卸操作時,必須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并采取相應的人身肌體保護措施;防護用品使用后,必須集中進行清洗;對被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惡臭物品污染的防護用品應分別清洗、消毒。

10.3 承運危險貨物運輸的專業單位,應配備或指定醫務人員負責對裝運現場人員定期進行保健檢查,并進行預防急救知識的培訓教育工作。

10.4 對直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生產的人員(包括現場人員)應根據國家勞動人事部門的規定發給保健津貼(食品)或崗位津貼。

10.5 危險貨物一旦對人體造成灼傷、中毒等危害,應立即進行現場急救,必要時迅速送醫院治療。

11 監督和管理

11.1 本規則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加強監督管理。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貫徹執行。

11.2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的單位應嚴格執行本規則;違反者,要分別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經濟制裁、行政處罰;構成犯罪者,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附錄G均略。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交通部公路局提出,由交通部標準計量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交通部公路局組織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毅、周有才、張文慧、朱志良、譚尚林、陳鋮、劉敏文。

第二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常見的主要危險源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常見的主要危險源: 泄漏----在裝卸、運輸過程中,固態、氣態或液態危險化學品發生一定規模的泄露。

中毒和窒息---危險化學品在裝卸、運輸過程中泄露可能造成的人員中毒和窒息。

火災—危險品在裝卸、運輸過程中導致的潛在火災; 爆炸---危險品在裝卸、運輸過程中導致的潛在爆炸。

車輛和防護設備---因危險品運輸車輛設備和防護設備不符合要求或未進行正常的維護保養、檢查所造成的潛在傷害、事故。

自然----因天氣、環境特殊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人為原因---因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員不熟悉危險品運輸的規范要求或違反規定要求操作所造成的事件、事故或者傷害。

其他外部因素。

第三篇:危險貨物運輸司機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

安全培訓管理制度

危險貨物運輸司機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以下簡稱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取得上級主管部門下發的《危險貨物運輸司機操作證》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后方能擔任本工種工作,無證者不準單獨作業,否則,由此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一、學徒工的培訓與考核:

1.1 特種作業人員學徒工必須在師傅嚴格的指導下從事實際操作,嚴禁單獨上崗操作。

1.2 師傅應認真履行師帶徒職責(具體規定詳見“師徒合同”),對特種作業學員實習期間的培訓負有全面的責任。

1.3 特種作業學員從事本工種工作崗位前接受一次相關工種的安全技術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能從事特種作業學員的工作。 1.4 學徒工滿六個月的人員,正式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申請。 1.5 本單位培訓有困難的,應及時聯系和上報有關部門組織培訓。

二、培訓與復審

2.1 根據上級文件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特種作業人員每年必須有不少于一次的安全、規章培訓機會;參加上級指令性特種作業人員技術提高培訓班。

2.2 勞人組根據廣州市危險貨物運輸行業有關文件精神和規定,按期組織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證與復審工作。(聯系培訓時間、培訓地點等)。

2.3 申請取證人員,備齊培訓所需的材料,按時間要求參加培訓。 2.4 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由上級主管部門下發《危險貨物運輸司機操作證》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2.5 根據安全操作證的有效期限,凡持有《危險貨物運輸司機操作證》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的人員,到期需進行安全復審驗證,證件過期未進行復審驗證,證件自行作廢。 2.6 經培訓單位考核未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如補考仍未合格者,發證部門取消其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資格的同時本單位相應取消其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

2.7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上崗資格: 2.7.1

特種作業人員調離本單位的;

2.7.2

特種作業人員因本人原因不再從事特種作業的;

2.7.3

特種作業人員因經常性違章作業(三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2.7.4

特種作業人員無故拒絕參加安全培訓與復審驗證的。 2.7.5

其他。

第四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

為了加強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范圍為本縣境內所有車輛或外地車在我縣境內發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指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由于自然、人為、技術或設備等原因而引發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交通事故,火災、爆炸、毒物泄漏等事故。

二、主要任務

(一)協助搶救受害人員和群眾撤離危險區的道路運輸保障;

(二)協助轉移物資、設備的道路運輸人員保障;

(三)協助調查分析事故原因。

三、組織機構及職責

根據有關要求,我局成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縣交通運輸局局長,副組長:縣交通運輸局主管副局長,成員:縣運管所所長、縣路政隊隊長、縣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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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報告制度、程序和內容

縣內道路危貨運輸企業要建立和完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報告制度,明確部門和人員的責任、義務和權利,確保信息暢通,發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時,要按報告程序及時逐級上報。

報告程序:

1、車籍所屬轄區內發生事故:車輛所屬的危貨運輸企業要及時向縣運管所及有關部門報告,縣運管所應急領導小組及時向市運管處和縣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2、車籍所屬轄區外(省內)發生事故:車輛所屬的危貨運輸企業要及時向本市運管處和有關部門報告,企業所在地的縣運管所要及時向市運管處報告。

3、在外省發生事故:車輛所屬的危貨運輸企業要及時向本市(縣)運管處(所)和有關部門報告。

4、外省車輛在我縣發生事故:運管所要及時向市運管處和縣交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

報告內容:

1、事故時間、地點、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運輸危險貨物品名、事故原因、造成的損失等;

2、根據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的要求,投入道路運輸保障任務的車輛和人員情況;

3、根據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的要求,本地運力不足,需要應急領導小組協調運力支援的專用車輛、人員數量和執行的時間、地點、內容等;

4、根據市應急領導小組下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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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應急任務的單位必須無條件執行命令,對拒不執行上級命令、玩忽職守或推諉扯皮單位的有關領導、直接責任人和從業人員要依法處理,并對危貨運輸企業取消其經營資格,吊扣車輛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對執行上級命令不堅決,貽誤時機沒有完成任務的單位領導和責任人要嚴肅處理。

第五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清理整頓總結

為規范全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落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生產主體責任,推進行業有序發展,強化安全管理,按照襄陽市運管局要求,進一步落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我所組織開展了道路運輸危險貨物運輸清理整頓工作?,F將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提高認識,強化領導

為加強危險貨物運輸專項清理工作的領導,我所成立由運管所王生宏任組長,殷保軍任副組長,運輸安全科、運輸綜合科、市場監管科、法制辦、稽查科負責人為成員的全市危險貨物運輸專項清理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運輸安全科,具體負責危險貨物運輸專項整治活動的日常工作,指導、協調、督促全專項整治的具體工作。并要求各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成立了以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制定整治方案,明確整治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

二、突出重點,狠抓落實

整治工作針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驗收時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搞好“回頭看”,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嚴格履行“三關一監督”工作職責,有的放矢,注重實效,在抓落實、抓整改、抓基礎上下功夫;要求道路危貨運輸企

業嚴格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開展自查自糾工作,重點要放在各項制度是否健全,規定是否落實,責任是否明確,隱患是否排除等方面,確保整治成效,我所對整治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對問題的整改要堅持定措施、定整改期限、定責任人的“三定”原則,實行跟蹤管理,加強監督和指導,確保各項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三、清理整頓情況

(一)清理資質情況

1、開展已許可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復查

各危貨運輸企業按照2號令、省運管局《關于轉發<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貫徹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運物運„2013?108號要求,組織自查、整改,并填寫108號文附件

1、

2、

3、

4、5上報。

我所收到企業申請資料后,嚴格按照2號令要求組織資質審查,現場審查申報資料的真實性,以及人員、場地、設施設備等是否符合許可條件,審查合格的上報市運管局復審,同時抄報同級交通運輸局;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明確整改期限和要求,責令改正。

2、清理掛靠車輛

清理小組深入企業,核查車輛產權關系,全面清理掛靠車輛。按照省運管局要求,產權關系必須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一是車輛由企業全資購買;二是駕駛人員、押運員與所屬企業依法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三是企業統一經營管理車輛,統一調度,承擔全部經營風險和安全管理責任。在清理過程中對不符合的條件的逐一給予指導,對掛靠車輛,要求清理出企業,目前各運輸企業已無掛靠車輛。

(二)清理車輛及運輸裝備

各企業自查自糾,強化車輛資質管理。車輛準入手續完備,車輛技術等級、車輛使用年限符合營運要求,對不符合的要求清退。按《湖北省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暫行)》(鄂運征綜運„2009?45號)要求建立健全了車輛技術檔案和車輛技術管理臺賬。建立和落實購入、維護、檢測、報廢等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對車輛實行了統一調度、統一經濟核算管理,設立了專門的經營調度、車輛動態監管和車輛技術管理機構;罐式車輛的罐體持有質檢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出廠檢驗合格證書和定期罐體年檢報告;無擅自變更罐式車輛罐體報告的充裝介質和核定載重量;常壓罐體卸料管根部球閥符合要求;緊急切斷裝置萬昌還有一臺車輛未安裝完畢,禾森公司待省局審查后再確定是否能安裝緊急切斷裝置。萬昌公司、萬康公司、宏泰公司車輛未年審完畢、下達了整改通知書,到期后還未按要求安裝的,禁止上路行駛。

(三)清理從業人員情況

各企業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管理的通知》(廳運字„2011?136號)

規定要求,從業人員聘用合同、從業資格證及類別符合要求,駕駛人準駕車型、誠信考核、交通違法記分正常;建立健全了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和教育培訓檔案,一人一檔;實行崗前培訓考核制度;定期、有針對性地開展召開安全例會、安全教育和安全演練;從業人員服從統一調度、遵守交通法規、營運規定情況,獎懲措施落實。

(四)整頓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行為

強化承運人責任險管理。要求按交通運輸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道路運輸承運人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交運發„2013?786號)的要求足額投保,目前到期的的企業已經按要求更改承運人責任險;強化車輛動態監控管理。按企業管理規定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警示、糾正和處理;強化運輸過程監管。一是嚴格按照運管機構核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危貨運輸活動,無超范圍經營的行為;無轉讓、出租道路危貨運輸許可證件的行為。二是檢查托運記錄,托運人是否提交了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三是檢查危貨運輸標志標識是否齊全完整,檢查結果都符合規定,并核查了企業危貨標志標識的張貼懸掛、應急防護設備的配置情況。

此次專項清理整治小組,梳理出安全隱患 3處:

1、萬昌公司:清理了一臺箱式車、兩臺罐式車。

2、新建公司:鄂F-71811車輛報廢,鄂F-71829清退。

3、宏泰公司:鄂F-71353車輛年限已到。

共注銷 臺危貨車輛,收回 道路運輸證,督促危貨

公司運輸罐式車加裝緊急切斷裝置 輛,對能夠現場整改的安全隱患,立即拿出措施及時整改到位;對于不能及時整改的安全隱患,責令其按要求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同時,加強各危運企業對危貨運輸從業人員管理,督促從業人員及時參加再繼續教育培訓及誠信考核,督促危險品企業按[2014]106號文件新標準對運輸車輛進行投保。

宜城市道路運輸管理所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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