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上海建橋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經2005年8月23日院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為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適應時代和社會發展要求的合格人才,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有關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學生違法、違規、違紀,學院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下列 五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 )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第二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有明顯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和行為者,以及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而堅持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三條
利用電腦、網絡或其他通信工具進行非法活動,侵害他人權益,發表或散布反動言論和不良信息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影響惡劣、危害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者(包括罰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勞動教養、判刑等),學校對其相應做出紀律處分。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 偷竊、破壞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物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知情不報或隱藏、轉移贓物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對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有調戲、侮辱婦女等流氓行為者,在公共場所行為不軌者,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違反法律、法規和治安管理條例,情節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以各種形式進行賭博或提供賭博條件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屢次受過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以武力等脅迫手段或其它借口敲詐勒索他人者,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如下處
1 理:
(一)初犯且情節輕微者,給予記過及以下處分;
(二)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觸犯刑法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第九條 收看、傳播、藏匿、復制或傳抄、印刷淫穢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條 違反學校管理規定,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對參與打人、打架者,除賠償被傷者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致他人輕傷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持械打人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無故毆打或有意報復他人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六)首先動手打人者或團伙打架斗毆者從嚴處分,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策劃他人打架或以勸架為名促使事態擴大,按參與打架者所受處分等級加重處分。
打架斗毆后果嚴重者,除按上述相應條款處理外,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臵。 第十二條 在異性寢室留宿或讓異性留宿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行為及情節嚴重,造成極壞影響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違章使用各類電器的,一律沒收電器并給予警告處分;對違章用電屢教不改者或違章用電嚴重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違章使用電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災者,除經濟賠償外,視情節給予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由此,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 第十四條 對在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宿舍、廁所等公共場所,故意損壞門窗、墻壁、燈、開關、消防器材、指示標志等公共財物、公共設施者,視價值大小、情節輕重、影響程度,除對所損壞的公物予以照價賠償外,分別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因故不能出勤(上課、出操或其它集體活動)者,必須事先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并應獲得批準(特殊情況,事先來不及辦理的,事后必須補辦),未辦書面請假手續,或請假未被批準者按曠課處理。無故遲到、早退20分鐘以上者,按曠課論處;遲到、早退不到20分鐘者,累計三次視為一節曠課。曠課視數量多少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到11-20學時者,予以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到21-30學時者,予以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到31-40學時者,予以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到41學時以上者,予以留校察看處分;
(五)因為曠課受過留校察看處分后,仍無悔改,在留校察看期間繼續曠課,并又達到警告及以上處分條件者,予以開除學籍。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 爬窗入戶、翻越圍墻以及以其它非正常手段出入校園,給予警告處分;
(二) 對學院教職員工言行極不禮貌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 住校學生未經許可夜不歸宿或擅自在學校、宿舍留宿外校人員,經教育后仍犯,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在食堂、課堂、宿舍、校園、會場或其他公共場所,有哄鬧、砸瓶、拋物等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不聽勸告或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考場紀律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的處分。(考試違紀、作弊性質的界定,見《上海建橋學院學生考試違紀與作弊界限及處理辦法》。)
第十八條 對在學習或學術活動中,弄虛作假,剽竊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者, 3 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偽造他人簽字、開具假證明、為他人提供偽證、知情不報或其它欺騙學校行為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泄露機密,偽造證件、印章者,包庇壞人者,視其情節及后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凡作偽證制造假案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由此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律給予勸阻、口頭警告;對其中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一)在上課或自修課時大聲喧嘩或使用移動通訊工具擾亂正常教學和學習秩序;
(二)抄襲作業;
(三)無故曠考;
(四)未經許可,擅自在教室里搞活動或收看電視,影響他人學習、自修;
(五)在教學樓、宿舍樓內拍球、踢球、故意蹦跳、滑冰;
(六)在校園內抽煙、酗酒、酗酒肇事者,參照有關條例加重處分;
(七)踐踏草坪、損壞花木;
(八)亂吐亂扔,破壞校園衛生;
(九)在課桌椅或墻上亂寫、亂畫、亂張貼,把鞋印、球印等污損物弄到墻上;
(十) 園內飆車;
(十一)男女生在校園內,舉止不雅有損大學生形象以及其他有損校風、校紀行為的;
(十二)著裝打扮與學生身份不相符者(如染除黑色以外其他顏色頭發,男生留長發、帶耳環等);
(十三)穿拖鞋(含時裝拖鞋)、背心、吊帶衫、褲衩進入教室、圖書館等公共場所;
(十四)違反學院宿舍管理規定,擅自調換宿舍或床位;
(十五)拒絕學校管理人員的檢查、教育或不按規定出示證件、履行登記手續; (十六)其他違反學校有關規定者。
第二十一條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并經教育不改的,可以開除學籍。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者,學校根據其違紀事實,按照本規定相應條款分別裁決,合并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處分:
(一)違紀后拒不承認錯誤事實,或受處分后無理糾纏、態度惡劣者;
(二)受處分后又犯同類錯誤,或已有處分的情況下,再次受處分將加重處理;
(三)對檢舉人、證人、辦案人員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者。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根據實際確要給予處分的,參照本規定有關條款,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學生做出開除學籍處分,須經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為一年,自宣布處分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間能改正錯誤的,經鑒定可按期解除察看期;察看期如有顯著悔改表現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如在留校察看期間繼續違紀,可開除學籍。學生受處分后,每三個月一次考查其改正情況,并填寫考查表。受記過、嚴重警告或警告處分的學生,在受處分期間對所犯錯誤確有深刻反省,表現較好、進步較大者,經本人申請,組織核準,受處分半年后可注消處分。
第二十六條 畢業班學生違紀不作留校察看處分,若其錯誤須作留校察看處分,給予記過處分,并不準其畢業,作結業處理。離校后,在工作崗位上繼續考察,處分滿一年后,視其表現,決定是否給予其換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對違紀學生給予違紀處分也是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手段之一,學校要對違紀學生,及時進行批評和教育。給予學生處分時,應持慎重態度,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妥當,手續完備。學校對違紀學生的處理結論,在處分之前,要同本人見面。違紀學生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分決定起5
5 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學校在接到書面申訴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將復查結果告知違紀學生;違紀學生如對復查決定仍有異議,可在接到復查決定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教委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八條 給予學生處分的審批權限及其程序:系提出學生違紀情況報告和處分建議,報學生處審核后,由學生處上報院長批準。對瞞報學生違紀情況的系和個人,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受警告以上處分者,將取消其當學年度獎學金評定資格及其他評優資格,同時取消其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資格。
第三十條 各系、各有關部門須認真執行本規定,廣大學生應認真學習本規定并積極參與監督,對違紀學生或不執行本規定的工作人員可以舉報。
第三十一條 以前規定若有與本規定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由院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出臺的《上海建橋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第二篇:XXX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營造良好學習和生活環境,規范學生言行,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應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規范學生行為與保護學生權益相結合的原則。處分學生應做到證據充分、程序規范、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籍全日制本、??茖W生。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預科學生、港澳臺學生、外國留學生的違紀處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對違規、違紀的學生,由學校根據其違規、違紀的行為性質和后果,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對違法犯罪或涉嫌違法犯罪的學生,移交相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及運用
第五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輕或免予處分:
(一)主動承認錯誤,如實陳述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者;
(二)主動提供他人違法違紀情況并經查證屬實者;
(三)受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說明情況,認錯態度較好者;
(四)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者;
(五)其它應予從輕、減輕處分或免于處分的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從重處分:
(一)故意隱瞞、歪曲、捏造事實,拒不配合、妨礙學校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調查處理,或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協調處理行為者;
(二)對批評人、檢舉人、證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員進行威脅、恐嚇和打擊報復者;
(三)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紀或群體違紀行為中的組織、策劃者或骨干分子;
(四)伙同校外人員違紀者;
(五)在校期間同種違紀行為再犯者。
第八條 對受處分者,學校取消其當學年的各類獎學金、助學金、榮譽稱號及獎勵、公派出國等申請資格;同時,對受記過以下處分者停發半年基本獎學金,對受留校察看處分者停發全年基本獎學金。
第三章 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九條 對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對涉嫌違法犯罪,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者,分下列情形處理:
(一)受到警告、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強制措施處罰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受到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對非法從事活動者,分下列情形處理:
(一)未經批準組織學生活動,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參與游行、示威活動或組織、參與擾亂社會秩序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書寫、制作、張貼、投遞、散發反動傳單、標語者,散布反動言論、信息,混淆視聽、制造混亂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組織、成立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者,組織宗教、迷信活動,宣傳邪教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對其他從事非法活動,造成嚴重影響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對敲詐勒索、詐騙、偷盜公私財物者,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分下列情形處理:
(一)盜竊公私財物,盜用、冒用他人證件、身份,或采取弄虛作假手段獲取不當利益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敲詐勒索、詐騙或為敲詐勒索、詐騙、偷盜等提供條件、作偽證或窩藏贓物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偽造、盜竊試卷、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對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者,分下列情形處理:
(一)挑釁他人造成打架斗毆者,提供偽證、阻礙調查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毆打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打架斗毆,致他人輕傷者,除按國家法律規定賠償受害者損失外,給予記過處分;
(四)打架斗毆,致他人重傷者,除按國家法律規定賠償受害者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組織、策劃、教唆、雇傭他人打架者,邀約校外人員到校內肇事、打架者,持械打架或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其他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對組織、參與賭博者,分下列情形處理:
(一)參與賭博或為他人提供賭具、賭資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聚眾賭博為首者,視其情節和影響,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組織、參與賭博,屢教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對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公共設施者,除按價賠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對違反社會公德,破壞正常秩序者,分下列情形處理:
(一)衣著不得體進入教室、會場、圖書館、實驗樓等公共場所者,擾亂公共秩序、影響公共文明,經批評教育不改者,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公共場所交往行為失范,有損大學生形象,造成不良影響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者,惡語中傷、誹謗、謾罵他人,侮辱他人人格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違反校園交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捏造事實,散布有害信息,對他人、集體、國家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對制作、傳播、復制、隱匿淫穢物品或其他有傷社會風化行為者,分下列情形處理:
(一)觀看淫穢錄像、書刊、網站,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制作、復制、傳播淫穢物品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其他有傷社會風化,造成不良影響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對違反教學管理規定者,分下列情形處理:
(一)遲到、早退及曠課學時計算辦法:
曠課指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缺席教學活動的違紀行為。(課堂教學曠課時數按教務處課程表實際排課學時數計算;教育實習、野外實習、校內觀摩和見習、軍訓等,每天按4學時計算;班會、團組織活動、早晚自習、升旗儀式、早操每次按1學時計算)。課堂教學遲到或早退3次計曠課1學時;其它教學活動遲到或早退4次計曠課1學時。
(二)一學期累計曠課達到下列時數者,按如下處理: 1.曠課達10—19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2.曠課達20—29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曠課達30—3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4.曠課達40—4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曠課50學時以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三)凡因曠課已受過處分,在新學期又曠課達到處分條件者,在原處分基礎上加重一級處分;
(四)未經批準,逾期兩周未注冊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九條 對違反考試紀律者,分下列情形處理:
(一)在各級各類考試中,被相關考試管理機構界定為違紀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在各級各類考試中,被相關考試管理機構界定為作弊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在校期間累計兩次作弊者; 2.請他人代替考試者; 3.替他人考試者; 4.組織作弊者;
5.其他作弊或協同作弊情節嚴重者。
第二十條 對違反《XXX學院本科生學術不端行為處理暫行辦法》者,分下列情形處理:
(一)在公開發表的論文中引用他人的著述而不加以注明者,在未參與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經他人同意在發表的論文中署其名,或未經項目負責人同意標注項目信息者,偽造、篡改原始實驗數據、調查數據或軟件計算結果,隱瞞不利數據進而偽造研究結果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盜用、販賣或擅自傳播課題組的技術專利、專有數據、保密文件資料、有償使用的軟件等未公開的技術成果者,雖然參加過課題組的研究工作,但在未取得課題組負責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使用或發表研究成果者,本科生畢業后,未經指導教師或課題組負責人許可,將在校期間的研究成果以個人或其他單位的名義公開發表,侵占學校研究成果或知識產權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抄襲、剽竊、侵占他人學術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報告、程序、數據、圖片、設計等)者,采取偽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薦信、成績單、評閱(評定、鑒定、審批)意見、獲獎證明、待發表論文的接收函或錄用證明、導師或他人的簽名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請他人代寫或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學術論文者,組織學位論文或學術論文代寫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私自下江河、堰塘、游泳池等游泳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后果者,責任自負。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學校學生宿舍管理規定,擾亂住宿管理秩序者,分下列情形處理:
(一)違反學校作息制度,對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嚴重影響者,將寵物帶入學生宿舍或在學生宿舍喂養寵物者,擅自調換、占用、出租學生寢室、床位者,擅自留宿外來人員者,經教育不改,給予警告處分;
(二)住校學生無正當理由晚歸(1小時內)累計達4次者,無正當理由晚歸超過1小時累計達3次者,夜不歸寢累計達2次者,住校學生未經批準在外租房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違規使用電器、明火,私拉亂接電源,焚燒物品、投擲明火等給予警告處分,引發火警、火災者,除賠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翻越圍欄、防護欄出入宿舍者,拒絕驗證登記,強行出入宿舍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將易燃、易爆、有毒等違禁物品帶入學生宿舍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其他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視其情節,給予警告 8
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XXX學院校園網絡管理規定》者,分下列情形處理:
(一)利用網絡發布或傳播虛假信息,煽動他人進行未經組織批準的群體活動者,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誹謗他人,散布他人隱私等,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制作、查閱、傳播有害信息,制造、蓄意傳播計算機病毒等惡意移動代碼者,盜用帳號損害他人利益者,濫用網絡資源影響網絡正常使用和運行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通過非法途徑攻擊計算機網絡系統,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違紀行為夠不上紀律處分或免于處分者,給予通報批評;對累計受通報批評3次以上者,給予警告處分;對已受兩次行政處分(記過以下),再違紀達到處分條件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對本規定未列舉的違紀行為,可參照本規定相關條款,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章 學生違紀處分權限、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是實施紀律處分的主體。校長辦公會議、分管校領導、職能部門、二級學院按如下權限及分工,代表學校具體實施紀律處分:
(一)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處牽頭審查提出擬處理意見,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二)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處牽頭審查提出擬處理意見,報分管校領導研究決定;
(三)記過處分,由違紀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或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學生處研究決定;
(四)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報學生處審核。
第二十六條 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或二級學院應聯合相關二級學院負責查清事實、收集證據,形成調查材料,調查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調查筆錄:調查取證人員應為兩人以上,調查筆錄應當寫明調查時間、地點,被調查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學號、記錄人姓名等基本情況。調查結束后,調查筆錄應交被調查人核對。筆錄中如有錯誤或遺漏,應當允許被調查人進行更正和補充,并由被調查人員在更正和補充處簽名按手印;調查筆錄需被調查人、調查人、記錄人簽字確認;
(二)當事人陳述材料內容包括:違紀事實經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性別、二級學院專業、學號、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當事人確認簽名及日期;
(三)證人書面證言:旁證人基本情況,事實經過,證人確認簽名及日期;
(四)其它有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學生違紀行為發生后,二級學院應在一周內上報違紀情況調查報告,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在對違紀學生 10
做出處分決定前,學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學生的陳述和申辯,有關部門和二級學院應當告知學生擬處分的事由、依據、種類及申訴程序。對被處分學生陳述和申辯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相關部門應認真復核。如學生對擬處分的意見有重大分歧,學校應根據學生的申請組織聽證。
第二十八條 聽證會由提出擬處分意見的二級學院或職能部門一名負責人主持,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學校法制辦工作人員、輔導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參加,聽證應當形成《學生違紀處分聽證筆錄》,載入《學生違紀事實調查報告》。聽證程序如下:
(一)提出擬處分意見的二級學院或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介紹違紀事實調查情況、擬處分意見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申請人陳述申辯理由、出示證據;
(三)審查核實證據,擬處分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補充調查;
(四)擬給處分與違紀行為人的過錯和違紀行為的定性不準,使用依據不當的,應當予以變更。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應當載明受處分學生的基本情況、違紀事實、處分種類及依據、學生申訴權利及申訴期限、決定機關、決定時間等。
第三十條 處分決定的送達與備案
(一)直接送達。相關二級學院應將處分決定書直接送達被處分 11
學生本人,并由學生本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
(二)留臵送達。相關二級學院將處分決定直接送達給被處分學生時,如本人不在,可交其父母或成年家人簽收;被處分學生或者他的父母以及成年家屬拒絕簽收處分決定書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并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三)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處分決定書確有困難時,也可通過郵局用掛號方式或快速專遞方式郵寄給被處分學生,郵寄送達應附有送達回執。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執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公告送達。被處分學生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它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學校的公告欄上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自公告發出日期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在相關材料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三十一條 留校察看期一般為一年。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學校暫時保留其學籍,在留校察看期內無違紀行為,表現良好,經本人申請,可解除留校察看處分,具體辦法詳見第六章;經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間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適用嚴重警告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限5個工作日內離校,其檔案、戶口退回其 12
家庭戶籍所在地,已繳費用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處分材料由學校裝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五章 申訴管理
第三十四條 違紀學生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具體辦法見《XXX學院學生申訴管理辦法》。
第六章 處分的解除
第三十五條 除受開除學籍處分外,其他處分達到以下條件者,可申請解除,解除處分不是撤銷原處分:
(一)自覺遵守校規校紀,受處分之日起一年內未受到學校各類通報批評和紀律處分;
(二)認識深刻,改正態度良好,定期向所在學院黨總支提交書面思想匯報(每學期不少于2次);
(三)有較突出的改過表現,且努力學習,積極進取,熱心集體事務和社會公益事宜。
第三十六條 受處分后有立功表現或突出貢獻者,可提前解除處分(提前量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七條 以下情形所受處分不予解除:
(一)散布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及其他反動言論或參與危害國家社會行為者;
(二)策劃、組織、煽動鬧事,嚴重影響學校和社會穩定者;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或應當受到)公安機關或司 13
法部門處罰者;
(四)因考試作弊受到處分者;
(五)受開除學籍處分者。
第三十八條 解除處分申報審批程序:
(一)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自己對所犯錯誤的認識及在考核期間的表現情況,并填寫《XXX學院學生處分解除登記表》;
(二)輔導員主持班、團干部或全體同學(出席率80%以上)評議,贊成解除的達90%以上者,班級附民主評議意見,輔導員核實并提出初步意見,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研究并簽署意見;
(三)學生處分解除應逐級上報審查批準,解除處分權限同本規定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九條 學校解除學生處分,應當出具解除處分決定書,解除處分決定書應包括:學生基本情況、違紀事實、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處分的依據、受處分的學生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決定機關、決定時間。解除處分的有關材料應裝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并按照第三十條規定的方式送達。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中的“分管校領導”是指分管學生工作或教學工作的校領導,其中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報XX市教育委員會備案,并接受其指導、檢查和督促實施。本規定由學校授權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從XXX年9月1日起執行,原規定同時廢止。 14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章之規定執行。
第三篇:日照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處理程序暫行規定
日職院字〔2008〕42號
日照職業技術學院
學生違紀處分處理程序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生違紀處分的處理程序,保證學院處理違紀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所稱的紀律處分是指學校依據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在處分學生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教育與處分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分恰當、手續完備。
1 第三條 本規定與《日照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管理規定》、《日照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及其他管理規定并行適用。凡屬學業方面違紀,由教務處牽頭處理;凡屬政治、思想、道德、違規、違法行為等方面違紀,由學生工作處牽頭處理。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取得日照職業技術學院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二章 調查與取證
第五條 發現學生有違規或者違紀行為時,由學生所屬院部成立調查小組對學生的違紀事實進行調查,收集證據。 證據應當包括:當事人陳述材料、見證人證言材料、調查筆錄、書證、物證、視聽材料、鑒定結論及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材料等。在違紀處分處理中應當包含上述多種證據,且證據之間應當相互關聯,以保證對違紀事實進行印證和支持。
第六條 當事人陳述材料(見證人證言材料)應當使用鋼筆或碳素筆(黑色或藍黑色墨水)進行書寫,詳細說明事實經過,并要注明當事人(見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所屬院部、年級、專業、學號等基本情況,由當事人(見證人)簽名并注明日期。
第七條 調查筆錄的過程應當有兩名以上的調查人員進行,并寫明被調查人員的姓名、年齡、性別等基本情況。
2 調查結束后交被調查人核對。筆錄中如有錯誤或遺漏,應當允許被調查人員進行更正或補充,并由被調查人員在更正或補充處按手印。調查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調查人逐頁簽名并按手印,注明日期。
第八條 被調查人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上注明情況,兩名調查人員均應簽名或蓋章,注明日期。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九條 各院部和相關處室調查、取證的,可依據《日照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有關條款及學院其他相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處理意見在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由學生所在院部整理所有證據材料,并由院部審批;處理意見為開除學籍的,院部將處理意見和所有證據材料,送教務處或學生工作處進行審查,報學院審批。
第十條 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院部應當告知學生擬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學生在3個工作日內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一條 對擬被處分學生或者其代理人陳述和申辯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擬被處理學生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并根據相關管理規定重新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擬對學生作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
3 察看處分的,由院部作出處分決定,并將學生處分證明材料(復印件)一同送學生工作處備案。
第十三條 擬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由院部提出處理意見,并將學生處分證明材料一同報教務處或學生工作處審查,報院長辦公會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材料由學生工作處備案。
第十四條 處分意見經院部或院長辦公會批準簽發后,由相關院部到學院辦公室統一行文,并以學院規范性文件制作出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針對每個被處分的學生分別制定,處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處分學生的姓名、性別、年齡、所屬院部、年級、專業、學號等基本情況;
(二)經認定的違反相關規定的事實;
(三)適用處分的理由和依據;
(四)處分決定;
(五)被處分學生提出申訴的權利和期限(有關申訴程序見第五章)
第四章 送達與備案
第十五條 學生處分決定書由被處分學生所屬院部送達學生本人,并由學生所屬院部通知學生家長。
第十六條 送達處分決定書有困難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達:
(一)留置送達。處分決定書送達給被處分學生時,如本人不在,可交其本人家長。若本人家長拒絕簽收處分決定書時,送達人應當邀請當地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處分決定書留在當事人的住所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二)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處分決定書確有困難時,也可通過郵局掛號方式郵寄給被處分學生。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公告送達。被處分學生通過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以在學院獎懲布告欄張貼處分決定書的方式進行公告。自張貼之日起,經過15個工作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處分登記表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十七條 處分決定書一式6份,1份張貼于學院的獎懲布告欄,1份送交被處分學生本人,1份學生簽字后放入學生檔案,其他3份分別由學生工作處、所屬院部、學院辦公室存檔。被處分學生的其他材料由學生工作處和學生所在院部存檔。
第十八條 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須由學生工作處報山東省教育廳備案。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放
5 學習證明,學生在收到處分決定書兩日內離校。
第五章 申訴
第十九條 對學生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有異議,須在收到處分決定書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對學生本人做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二)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處理決定。 第二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由院長、分管院領導、學生工作處處長、其他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教師代表以及學生代表組成,申訴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申訴委員會負責處理申訴,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申訴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
第二十一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申訴委員會辦公室遞交申訴申請書,并附上學院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二十二條 申訴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3
6 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三)申訴材料內容支持學院學生處分處理決定的,由申訴委員會辦公室填寫日照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不予受理告知書,委托院部送交給學生本人或其家長。
第二十三條 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決定受理申訴后,應當向申訴委員會申請召集申訴委員會會議,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書面復查的方式處理學生申訴。申訴委員會必要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查證。
第二十四條 對予以受理的申訴,申訴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處理決定。申訴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一)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處理決定依據不當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作出變更原處理決定的決定或建議。對變更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提出建議,由被處分學生所在院部決定;對變更開除學籍處分的,提出建議,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五條 申訴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將復查決定書送達學生所在院部,學生所在院部及時送達申訴人。復查決定
7 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所屬院部、年級、專業、學號等基本情況;
(二)經復查認定的違反相關規定的事實;
(三)適用處分的理由和依據;
(四)復查處分決定;
(五)申訴人對學院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15個工作日內,向山東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送達方式可參照第四章相關款項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在申訴復查期間,原處理決定暫緩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在未做出復查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訴委員會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從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受處分學生在1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從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受處分學生可以在15個工作日內向山東省教育廳提出申訴,學院的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六章 附則
8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出臺之前,學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學生工作處。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主題詞:學生 管理 程序 規定
日照職業技術學院辦公室 2008年4月9日印
共印45份
第四篇:學生違紀處分有關規定
河南科技技工學校
學生違紀處分有關規定
學生違紀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開除學籍留校擦看、開除或勸退五種。
一、 處分的對象和措施
組織和煽動鬧事的,破壞安定團結,侮辱誹謗同學或教職員工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到開除學籍處分。
二、 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
1、 情節嚴重,經教育認識態度較好,給予記過或留校察
看處分。
2、 情節嚴重,經教育認識態度較差,給予勒令退學或開
除學籍。
三、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 、受到司法部門處罰的:
1. 被判處管制、拘役、或送勞教的,給于開除學籍處分;
2. 8被處以罰款者,給于警告至記過處分。
四、 偷竊集體和個人財物者;
1.一次作案在10元以下者,給于警告處分:
2.一次作案在10元---50元以下者,給于嚴重警告出分;
3.一次作案在50元---100元以下者,
4.一次作案在100元以上者,給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出分;
5.多次作案,給于留校察看或退學處分;
五、故意損壞公共財物者
1.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分別給予相應的處分并照價賠償。多次破壞,屢教不改者給于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肇事、策劃、打架、參與作偽證、提供兇器者:
2、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用各種方式觸及他人,雖沒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給于警告處分。動手打人的,視情節輕重,給于嚴重警告至開除學籍處分。幫打的根據以上情況,加重一級處理。
3、策劃者:策劃他人打架,視造成后果情節輕重,給于嚴重警告至開除學籍處分;打架者:動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他人輕傷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致他人重傷的,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使事件更加嚴重、并產生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留校察看處分;偽證者: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并使調查造成困難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或記過處分,打架又作偽證的加重一級處分。
4、在打架過程中,持械打人者,視后果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為他人提供兇器者;未造成后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后果的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6、發生矛盾,沒有報告老師,而是叫社會上的人員參與,
沒有引起打架,叫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發生打架,視情況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對攜帶危險品、管制刀具進入校園的,立即沒收,對攜帶著
給于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于開除學籍或勸退,觸犯法律的,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在校園玩火,翻越圍墻,撬門者視情節輕重,給于記大過處分或送司法機關處理。
學生嚴重違紀處理辦法
一、曠課5節以上(一學期累計)勸其退學
二、夜不歸宿二次者,勸其退學
三、談戀愛,勸其退學
四、打架,酗酒者發現一次開除
五、帶頭鬧事,尋釁滋事者一次開除
學生處
2013年1月1日
第五篇:違紀學生處分的暫行規定
為嚴肅校風、嚴明校紀,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學生行為規范》及《中學生禮儀常規》,加強我校學生的組織紀律觀念,對違犯校紀的學生,給予必要的懲戒,以達到懲前毖后的教育目的,特制定本規定。
一.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種類:
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開除學籍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共七類。
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 不遵守“中小學生禮儀常規”,且屢教不改的。
2. 違犯考場紀律,有一般性作弊行為的。
3. 一般性違犯校紀,不服從師長的管理教育的。
4. 有破壞學校環境及室內衛生行為的。
5. 其他情節較嚴重,但構不成“警告”處分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 每學期累計遲到早退10次或者曠課30節的。
2. 犯有較嚴重錯誤,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并有悔過表現的。
3. 經查實有進出“三廳”行為的。
4. 打架斗毆,但情節較輕,未造成傷害的。
5. 語言污穢,謾罵他人,態度惡劣的。
6. 考試中違反考紀,符合《考試規則及處理意見》相應條款的。
7. 在校外活動時,所犯錯誤有損于學校聲譽,但情節一般的。
8. 符合本條的其它情況,且有構不成“嚴重警告”處分的。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 每學期累計遲到早退15次或者曠課45節的。
2. 犯有較嚴重錯誤,已造成嚴重后果,并有悔過表現的。
3. 經查實多次進入“三廳”,已形成賭博事實的。
4. 打架斗毆,情節嚴重,已造成輕微傷害的。
5. 語言低級下流,惡語傷人,態度蠻橫的。
6. 考試中違反考紀,符合《考試規則及處理意見》相應條款的。
7. 破壞學校設施,損壞公共財物,造成一定損失的。
8. 在校外活動時,所犯錯誤有損于學校聲譽,但情節較為嚴重的。
9. 符合本條的其它情況,且有構不成“記過”處分的。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 每學期累計遲到早退20次或者曠課60節的。
2. 犯有較嚴重錯誤,已造成很壞影響,尚有悔過表現的。
3. 經查實多次進入“三廳”,已形成賭博事實的。
4. 打架斗毆,聚眾鬧事,情節嚴重,已造成一定傷害的。
5. 語言污穢骯臟,不堪入耳,幾經教育,不思悔改的。
6. 嚴重違反考試紀律,符合《考試規則及處理意見》相應條款的。
7. 破壞學校設施,損壞公共財物,造成嚴重損失的。
8. 在校外活動時,所犯錯誤損害了學校聲譽,情節嚴重的。
9. 符合本條的其它情況,且有構不成“記大過”處分的。
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1. 犯有嚴重錯誤,造成惡劣影響,無明顯悔過表現的。
2. 打架斗毆,聚眾鬧事,違反社會公德,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的。
3. 破壞學校設施,損壞公共財物,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損失的。
4. 在校外活動時,所犯錯誤,盡管尚未觸犯刑律,但嚴重損害學校聲譽,情節較惡劣的。
5. 符合本條的其它情況,且又構不成“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的。
七.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
1. 犯有嚴重錯誤,造成惡劣影響,無悔過表現的。
2. 有盜竊、搶劫行為,因屬九年義務教育階段,需學校繼續予以管教的。
3. 參與打架斗毆,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致傷他人,情節嚴重的。
4. 在校外活動時,出現較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社會反響較強烈的。
5. 以受過記大過處分,不思悔改,屢教屢犯的。
6. 符合本條的其它情況,且又構不成“開除學籍”處分的。
八.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 道德敗壞,有流氓行為,屢教不改的。
2. 犯有極其嚴重錯誤,造成十分惡劣影響的。
3. 有盜竊、搶劫、詐騙行為,且被公安機關立案審查,確有實據的。
4. 參與斗毆,嚴重擾亂學?;蛏鐣V刃?,情節極為惡劣的。
5. 在校外活動時,出現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社會反響極為強烈的。
6. 以受過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無悔改表現,仍然出現嚴重違犯校紀,情節嚴重的。
7. 符合本條的其它同類情況的。
九. 附則:
1. 對受處分的學生,在公布對其處分決定三個月之后,確有悔過表現,為發生其他問題的,可以提出解除或減輕處分的申請,班主任提出意見,有學校進行全面考察,而后作出決定。
2. 對重犯、新犯錯誤的受過處分的學生則延長處分時間或加重一級處分。
3. 本“暫行規定”,由校長負責解釋。
4. 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