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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罰繳分離制度

2023-05-16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的功能。制定這個制度有很多預防措施,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您整理的《行政執法罰繳分離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第一篇:行政執法罰繳分離制度

行政執法案件查處分離制度

為強化監管、嚴格程序、規范運作、保證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度本制度

一、對受理的行政執法案件實行調查取證與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構,人員分離。各稽查中隊負責案件執法檢查工作,制作現場檢查執法文書,辦理現場處罰案件,對需立案的案件,辦理立案審批,進行調查取證,落實有關事宜;專賣管理科對立案的案件進行初審、報批,對案件進行審核。

稽查中隊送審案件時,應指派一名執法人員協助專賣管理科對該案的后處理工作。

二、現場處罰案件由案件主辦人負責,必須按《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在執法現場嚴格辦理。于7日內連同處罰決定書交回隊建立現場處罰案件電腦臺賬,并報專賣管理科備案。

三、區局各稽查中隊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需立案的,應在3日內填寫立案審批表,與其它執法文書一并送專賣管理科審查后,報局長審批立案。專賣管理科應當對案件辦理過程進行監督并登記。

四、調查取證有辦案機構負責,案件調查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內終結。確需延長的,應報局長批準。

五、案件調查終結3日內,主辦人員應按規定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并附經整理的證據材料。

六、專賣管理科應當對《調查終結報告》等案件材料進行全面審查,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查意見。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專賣管理科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處罰決定內容,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有權要求聽證。

八、案件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專賣管理科填寫《行政處罰審批表》,報局長審查批準。局長批準后,由案件承辦機構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

九、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案件承辦機構要及時催辦、執行情況隨時向局長匯報,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會同專賣管理監督科及時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手續。

十、案件執行完畢后,案件承辦機構要在3日內填寫行政處罰結案報告,報局長審批后予以結案。

十一、案件結束后,案件承辦機構要在7日內整理完善所有案件材料,裝訂成冊,歸檔保管,上交專賣管理科統一保管。

第二篇:行政處罰調查、審核、決定三分離制度

一、行政處罰案件由監督執法機構初審、法規管理機構復審、分管局長最后審定簽發的行政處罰三級審核和辦、審、定三分離制度。

二、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前應當進行調查或進行檢查,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除按簡易程序所辦案件外,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自我辦案、自我審核、自我決定,所辦案件必須經本機關法制工作部門審核后報機關首長作出決定。參與調查的人員不得參與該事項的審核和決定。

二、監察室和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進行審核。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執法依據和當事人應享有的權利,以及救濟途徑,切實維護當事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和救濟權。對于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合法、合理的,應予以采信。對依法應當聽證或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三、本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前,應由監察室和法制工作部門進行認真審核,報由分管局長審定簽發,最后由局長作出決定。對行政處罰中出現的重大案件由局長辦公會會審,最后作出決定。

第三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查辦案件四分離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執法行為,進一步完善執法監督機制,努力提高執法水平,確保依法行政,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暫行規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案件實行立案、調查、核審、執行四分離制度,遵循公正、公開、效率原則,加強執法監督機制。

第三條 立案查處經濟違法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制機構是本局的立案機構。立案機構負責本局立案查處案件的立案、結案、銷案審查以及行政強制措施的備案工作,并及時追蹤案件調查機構案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建立舉報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

第六條 立案機構獲得的涉嫌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線索,應根據涉嫌的案件性質,及時交由相關案件調查機構調查,案件調查機構不得推諉,并在五個工作日(重大復雜案件經立案機構備案后,可酌情延長)內向立案機構提交初查材料,決定是否予以立案。

第七條 案件調查機構獲得的案件線索,對線索資料進行審查或初步調查后,認為確有違法行為存在需立案調查的,應在實施初查后五個工作日(重大復雜案件經立案機構備案后,可酌情延長)內填寫立案審批表并附有關資料,交由立案機構審查。

第八條 案件調查機構應確定專人負責案件線索審查和立案的送審工作,不得有案不立或壓案不報。未經審查批準立案的案件,核審機構不予核審。

第九條 立案機構收到案件調查機構提交的立案審批表和相關資料后,應當對涉嫌違法的行為及管轄權進行全面審查,并在三個工作日(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兩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局長(含副局長,下同)批準決定是否立案。批準立案的,立案機構將立案審批表和相關資料原則上返還送審的案件調查機構依法調查;對案情復雜或涉及多個法律法規的案件,經局領導批準也可以交由相關案件調查機構調查。不批準立案的,立案機構將相關資料返還送審機構,通知其停止調查。對不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本局管轄的案件,由案件調查機構移送有管轄權的執法機關。

第十條 案件調查機構根據案件線索對違法嫌疑人進行初步調查過程中,發現案件違法事實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處理的,可以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應在結案后及時到立案機構備案,并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十一條 案件調查機構應當在接到批準立案的審批表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案件調查終結。如案情復雜,在三個月內不能調查終結的,案件調查機構應向立案機構提交延長具體調查期限的申請,經立案機構審查并報局長批準后可以延長調查期限。

第十二條 案件調查機構經調查認為違法嫌疑人違法事實輕微,依法可不予以行政處罰的,或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主要違法事實證據,以致無法查明違法事實存在的,應當

1 及時填寫銷案審批表,連同案件調查材料提交立案機構審查。立案機構應當從違法事實是否存在,依法是否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報局長批準決定是否予以銷案。立案機構認為不符合銷案條件的,報局領導批準或提交案件審批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案件調查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需要對違法嫌疑人的財物采取或解除先行登記保存和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應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辦理,并于辦理后兩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資料送核審機構備案。核審機構對采取先行登記保存和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未經備案的案件不予核審,對解除先行登記保存和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未經備案的案件不予結案。

第十四條 案件調查機構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發現違法嫌疑人的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情節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提出移送意見送核審機構審查,核審機構提出審查意見報局長審批,經局長批準后,由案件調查機構將案件移送同級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檢察機關。

第十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制機構是案件核審的職能機構,具體承擔本局各類行政案件的核審工作。

第十六條 案件調查機構調查案件終結,應及時整理好案卷,寫出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填寫《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提出處罰建議,草擬好處罰決定書,一并送交核審機構核審。對達到移送司法機關標準的案件,將移送意見一并提出供核審機構核審。

第十七條 核審機構收到案件調查機構送交的材料齊全的案件后,應當依據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全面核審,一般應在五個工作日(重大、復雜、疑難案件除外)內核審完畢,并將核審意見書面告知案件調查機構。

第十八條 核審機構與案件調查機構對案件的違法性質和處罰意見等主要事項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一般應在十五日內提交本局案件審批委員會(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十九條 核審機構核審后,由案件調查機構將案卷及核審機構的核審意見報局領導批準。局領導對處罰建議批準后,由案件調查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相關權利。

第二十條 案件調查機構在案件調查終結后未經核審機構核審自行向行政相對人作出處罰決定的,立案機構對此案不予登記結案。核審機構可以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要求案件調查機構移送案件的全部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并依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會同有關機構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由案件調查機構商財務機構執行。

第二十二條 案件調查機構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應督促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清罰沒款。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案件調查機構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制機構提出方案,由法制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案件調查機構協助的,案件調查機構應當給予協助。第

2 二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應堅持全面實際履行的原則,禁止協商執行或變相執行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確因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沒款的,經當事人申請,案件調查機構提出意見后送核審機構審查,核審機構提出審查意見報局長批準決定是否延期或分期繳納。

第二十六條 執行機構將當事人被查封、扣押的物資予以拍賣抵繳當事人拒不繳納的罰沒款,或將沒收物資、無主物資予以拍賣上繳財政,應在核審機構和監察機構的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七條 對依法應予銷毀的物資,由案件調查機構填寫《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并附相關資料送核審機構核審,核審機構提出意見報局長審批,批準銷毀的,由案件執行機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組織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裝入案卷,核審機構和監察機構派人對銷毀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核審機構應監督處罰決定的執行,案件的處罰決定執行完畢,案件調查機構應將處罰決定書、繳納罰沒款收據、處理沒收物資清單及沒收物資拍賣款解交憑證復印件送立案機構予以登記結案。

第二十九條 案件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執行完畢,案件調查機構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立卷要求,及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第三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制機構和監察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本局的執法辦案工作進行監督。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遵守本規定,有下列情況的,按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責任:

(一)未通過立案機構審查和局長批準,擅自立案、銷案的;

(二)采取和解除強制措施未經局長批準和核審機構備案的;

(三)未經核審作出行政處罰的;

(四)沒有正當理由延誤立案、調查、核審時間的;

(五)對案件的執行和處理查封、扣押的物資未按本規定執行的。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與過去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端拇ㄊ」ど绦姓芾頇C關執法案件四分離的暫行規定(試行)》(川工商辦[2003]152號)、《關于貫徹<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案件四分離的暫行規定(試行)>的實施意見》(川工商辦[2003]153號)、《關于省局執法案件實行四分離的通知》(川工商辦[2004]111號)同時廢止。

第四篇:國務院關于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務院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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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批復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報請審批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請示收悉?,F批復如下:

一、同意在上海市浦東新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試點期為自批復之日起3年。原則同意《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通過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進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推動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由審批改為備案,推動一批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提高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釋放企業創新創業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動力,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為全國進一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積累可復制推廣的經驗。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總體方案》實施的組織領導。要下決心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在浦東新區選擇一些易操作、可管理的領域開展“證照分離”試點,為企業提供便捷高效優質服務,不斷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同時,進一步探索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建立綜合監管體系,提高監管效能,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務更優。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支持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先行試驗一些重大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措施。國務院審改辦、法制辦、工商總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組織開展評估工作,協調推進《總體方案》各項改革措施落實到位。

五、試點期間,暫時調整實施相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總體方案》相應調整本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可根據試點情況,大膽探索,穩步擴大試點領域?!犊傮w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附件: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

國務院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充分激發市場主體創新創業活力,在上海浦東新區率先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意義

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對于厘清政府與市場關系,簡政放權、創新政府管理方式,強化市場主體地位,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有利于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通過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進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推動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由審批改為備案,推動一批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提高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釋放企業創新創業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動力。二是有利于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通過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推進轉變行政理念,提高監管效能,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務更優。三是有利于形成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通過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為企業提供便捷高效優質服務,有利于企業加快適應國際通行的投資貿易規則,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二、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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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是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重要舉措,主要解決“先照后證”后市場主體辦證難的問題。通過采取改革審批方式和加強綜合監管,進一步完善市場準入,使企業辦證更加便捷高效。對企業能夠自主決策的經營活動,取消行政審批,或改為備案管理;對暫時不能取消審批的行政許可,簡化審批方式,實行告知承諾制;對不適合采取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簡化辦事流程,公開辦事程序,提高審批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定領域,繼續強化市場準入管理,加強風險防范。進一步探索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建立綜合監管體系,切實增強監管合力,提升監管效能。

三、改革方式

按照易操作、可管理的要求,從與企業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許可事項中,選擇審批頻次比較高、改革后效果比較明顯的116項行政許可事項(詳見附表),先行開展改革試驗。根據行政許可事項的不同情況,分類推進,深入試點。

(一)取消審批。對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有效實現行業自律管理的事項,取消行政審批,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允許企業直接開展相關經營活動。包括設立可錄光盤生產企業審批等10項行政許可事項。

(二)取消審批,改為備案。政府為及時、準確地獲得相關信息,更好地開展行業引導、制定產業政策和維護公共利益,對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備案管理。根據規定的備案條件,企業將相關材料報送政府有關部門后,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發現企業有違法違規行為,通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予以糾正或處罰。政府部門不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準或許可。包括加工貿易合同審批等6項行政許可事項。

(三)簡化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對暫時不能取消審批,但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許可事項,由行政審批機關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業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業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有關材料,即可當場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達到法定許可條件后,方可從事被許可行為。包括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等26項行政許可事項。

(四)提高審批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對暫時不能取消審批,也不適合采取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簡化辦事流程,公開辦事程序,推進標準化管理和網上辦理,明確審批標準和辦理時限,以最大程度減少審批的自由裁量權,實現辦理過程公開透明、辦理結果有明確預期。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等41項行政許可事項。

(五)對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動,加強市場準入管理。對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加強風險控制,強化市場準入管理。包括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等33項行政許可事項。

四、綜合監管措施

(一)以信息互聯共享為基礎,實施協同監管。厘清政府有關部門市場監管職責,建立登記注冊、行政審批、行業主管相互銜接的市場監管機制,推進實施“雙告知”、“雙隨機”抽查等制度。建立市場監管信息互聯共享機制,推進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實現工商部門、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部門之間的信息實時傳遞和無障礙交換。加強跨部門聯動響應,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推進統一市場監管和綜合執法模式,整合監管部門,減少監管層級,提高監管效能。

(二)以誠信管理為手段,實施分類監管。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建設和應用,建立行政審批誠信檔案制度,依據監管對象的日常經營活動、信用評價信息等誠信情況,將監管對象分為不同類別,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預警機制和懲戒機制。健全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和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制度。完善失信信息記錄和披露制度,加強對失信單位和人員的監督,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懲戒力度,視情況實施吊銷營業執照、吊銷注銷撤銷許可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等懲戒措施。

(三)以行業協會商會為依托,實施自律監管。積極引導市場主體自治自律,推進行業自律,促進市法律家·法律法規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的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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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主體自我約束、誠信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訂行規行約和行業內爭議處理規則,制定發布產品和服務社會團體標準。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監督會員遵守行業自律規范、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

(四)以社會力量參與為輔助,實施社會監督。監管部門可依法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專業技術機構進行檢查、檢驗、檢測。積極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在鑒證市場主體財務狀況、維護投資人權益等方面的監督作用。推進監管執法信息公開,暢通公眾知情和參與渠道,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進一步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強化輿論監督。

(五)以風險防范為底線,實施動態監管。建立風險防控基礎制度體系,完善風險評估、風險預警、風險處置等制度,定期開展風險點梳理排查、風險巡查。探索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實時采集和監控監管對象的信息,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提高發現問題和防范、化解風險的能力。優化風險告知提示方法,通過信息公示、抽查、抽檢等方式,強化對市場主體的全過程監管。

來源: http:///fg/detail2010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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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三供一業分離移交文書:供電設施分離移交框架協議

供電設施分離移交框架協議

甲方: **公司 乙方: **供電分公司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為貫徹黨中央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精神,落實國務院國資委《關于推進駐河南省、湖南省和重慶市中央企業分離移交“三供一業”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資改組〔2014〕161號)、省國資委《關于推進省屬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分離工作的實施意見》,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職工家屬區供電設施分離改造移交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職工家屬區的供電職能分離移交給乙方,自愿籌集資金委托乙方對供電設施進行改造,并在改造完成后將資產無償劃轉移交給乙方。分離移交的供電設施資產無償劃轉移交另行簽訂協議。

二、分離改造移交范圍

1.項目供電設施地點: 。

2.改造范圍:按照現有產權分界,移交企業側的供電設施,由甲方籌集資金委托乙方進行改造。

3.移交客戶:(1)甲方家屬職工居民生活區,名單附后。(2)其他客戶: 。

三、改造費用

改造工程費用根據預算確定,由甲方負責籌措并委托乙方使用,在改造工程實施前全部支付給乙方。工程改造協議另行簽訂。

四、移交條件

甲方具備以下條件后,向乙方申請正式移交供電設施資產,并簽訂供電設施資產無償移交協議:

1.完成供電線路和配電變壓器改造,實現“一戶一表”,具備用電信息自動采集功能。 2.完成轉供電、供用電安全隱患等歷史遺留問題治理,電費歷史往來賬目清楚并結清全部欠費。

3.移交供電設施資產關系清晰,無產權糾紛。

4.移交后的客戶與供電公司簽訂《供用電合同》,并承諾執行國家目錄電價、按時交清電費。

五、甲方責任

1.負責免費提供廠區范圍內新建供配電設施建設用地、供電線路通道,承擔供電改造工程所需的砍青、道路破占等費用。

2.負責所提供移交的技術圖紙、文件資料等真實、準確,保證其移交的供電設施資產不存在任何權屬糾紛。

3.負責辦理涉及移交資產的報批核轉手續。

4.負責做好宣傳解釋、協調工作,協助乙方協調施工與用戶之間的聯系,協調解決改造工程阻工等矛盾。

5.負責供電設施資產正式移交前的設備運維和抄表收費。 6.負責妥善安排甲方原有管電人員,不將原有管電人員移交乙方。

六、乙方責任

1.負責組織開展供電設施改造,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2.負責對公共電網進行配套改造,滿足甲方供電設施移交后用電需求。 3.負責及時辦理甲方供電設施資產無償移交劃轉手續。

4.負責乙方資產正式移交后的供電設施維護、抄表、收費和服務。

七、甲方供電設施計劃于 年 月實施改造,雙方按此計劃安排各自工作。如計劃調整,甲方負責及時通知乙方。

八、為加快推進供電分離移交,雙方同意成立聯合工作組,建立會商機制。

九、有關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十、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自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授權委托人: 或授權委托人: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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