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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執法細則

2022-07-28

第一篇:人民警察執法細則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細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1-1.制定目的和依據 1-2.適用范圍 1-3.基本要求

1-4.違反細則規定的責任 1-5.修訂 1-6.施行時間

第二章

刑事案件審判警務保障 2-1.職責 2-2.警務受領 2-3.警務準備 2-4.警務實施

2-5.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警務保障 2-6.遠程視頻提訊警務保障 2-7. 一般處置情況

第三章

執行死刑(略)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審判警務保障 4-1. 職責 4-2. 警務受領 4-3. 警務準備 4-4. 警務實施

4-5. 人民法庭警務保障 4-6. 一般情況處置

第五章 配合執行警務保障 5-1. 職責 5-2. 警務受領 5-3. 警務準備 5-4. 警務實施 5-5. 一般情況處置 第六章 安全檢查 6-1. 職責 6-2. 警力配備

6-3. 設施與裝備配備

6-4. 不得進入審判場所的人員 6-5. 不得攜帶進入審判場所的物品 6-6. 警務實施 6-7. 一般處置情況

第七章 協助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 7-1. 協助機關安全應急處置 7-2. 協助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 第八章 執行強制措施 8-1. 拘傳 8-2. 訓誡 8-3. 強行帶離 8-4. 罰款 8-5. 拘留

第九章 突發事件處置 9-1. 職責 9-2. 基本原則 9-3. 組織領導 9-4. 警務準備 9-5. 警務實施

第一章

一般規定

1-1.制定的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制度,規范執法行為,改進執法作風,提高執法水平,確保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順利進行,依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制定本細則。 1-2.適用范圍

1.本細則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嚴格、準確、規范執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內部規范,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務工作適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書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單位、個人公開。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司法警務工作任務時,應當遵守本細則規定。

1-3.基本要求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嚴格公正規范。理性平和文明執法;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社會的公序良俗;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依法行使職權,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順利進行,應當做到:

(1)執法主體合格

(2)執法程序合法

(3)執法行為規范

(4)執法紀律嚴明

(5)執法作風端正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職責,嚴禁下列行為:

(1)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

(2)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

(3)泄露審判工作秘密

(4)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5)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1-4.違反細則規定的責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提醒、勸導或者批評;情節較重或者屢次違反的,予以通報批評或者紀律處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追求相應法律責任。

1-5.修訂

本細則根據需要適時修訂。 1-6.施行時間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刑事案件審判警務保障

2-1.職責

在刑事案件審判活動中,司法警察依法實施維護審判秩序,保護審判人員、公訴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預防、制止妨礙刑事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傳帶證人、鑒定人,傳遞、展示證據等,保障審判活動順利進行。

2-2.警務受領

1. 接受申請。案件承辦部門應至少提前三個工作日將提押票、用警申請、起訴書副本、判決書等案件有關資料送交本級司法警察部門,并說明該案件的基本情況。

用警申請的主要內容包括:用警部門、用警時間、用警地點、承辦法官及聯系人、被告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案由、數量)、在押表現及身體健康狀況、旁聽人員情況及其他與審判安全有關的信息。 2. 審核。認真審核案件承辦部門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請及案件有關資料,確保準確無誤;對于信息不完備或者有差錯的,應當要求用警申請部門及時予以補正。 2-3.警務準備

1.熟悉案情。了解庭審時間、庭審地點、基本案情、社會影響,掌握被告人數量、在押表現、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注意事項等內容。

2.制定方案。根據庭審時間、地點、規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況、場地條件及社會影響等因素,制定警務保障實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組織指揮、警力配備、車輛配備、裝備配備、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內容。

(1)組織指揮??傊笓]通常由院長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領導擔任,現場指揮由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擔任;總指揮和現場指揮負責警務保障的組織與協調,確定司法警察任務分工及協作計劃,指揮緊急情況的處置。

(2)警力配備。根據警務保障要求,分別設立押解、看管、值庭和處置突發事件分隊(組)。

押解分隊(組)。根據案件性質和被告人數量等情況配備相應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負責人。一名被告人應當有兩名司法警察押解;對重大案件、可能被判處較重刑罰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經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案情復雜、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應當增加警力。

看管分隊(組)。根據案件性質、羈押場所的具體情況、被告人危險程度和數量等情況配備相應看管警力,指定看管工作負責人。對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應當配備不少于兩名司法警察。對女性被告人應當由女性司法警察執行看管。

值庭分隊(組)。根據庭審活動時間、地點、規模、類型、場地條件等情況,選派司法警察值庭,指定值庭工作負責人。

處置突發事件分隊(組)。選派一定數量的機動警力成立處置突發事件分隊(組),指定處置突發事件工作負責人。

(3)車輛配備。根據案件性質和被告人數量等情況配備押解指揮車、囚車,并確保重大案件被告人押解一人一車,必要時配備備用車輛。執行任務前應當對車輛進行檢查,確保車輛性能完好。使用兩輛以上囚車執行押解任務時,應當編號、編隊,定人、定車、定位。選派司法警察擔任專職囚車駕駛員。

(4)裝備配備。執行警務保障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配備警棍、手銬、腳鐐、對講機、手持金屬探測器等警用裝備。必要時應當配備武器。

(5)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押解、看管、值庭過程中各種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職責分工、處置程序和處置方法。

3.調警。 人民法院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動使用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請求上級人民法院調派其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協同完成特定警務保障任務。

(1)人民法院調動使用司法警察應當以《人民法院調動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簡稱《調警令》)的形式逐級下達。非緊急情況不得采用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調動使用司法警察?!墩{警令》應寫明工作任務、用警人數、著裝要求、攜帶裝備、集結時間、集結地點及其他具體要求,明確現場指揮員及聯系方式。

(2)上級人民法院調動使用司法警察應當填寫《人民法院調動使用司法警察審批表》,經院長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后,由司法警察部門具體實施。

(3)下級人民法院申請上級人民法院調動使用司法警察,應當填寫《人民法院申請調動使用司法警察審批表》,經院長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后,報上級人民法院審批。

(4)申請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況下必須提前兩天提出申請?!墩{警令》應提前一天下達至被調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接到《調警令》后,被調警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向調警人民法院作出答復。遇有緊急情況時,下級人民法院應當服從上級人民法院調警。

(5)調動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調警令》下達時開始,至任務全部完成時結束。司法警察在被調動試用期間的生活、物資等后勤保障由用警人民法院負責。

4.任務分配。將警務保障任務分配至實施警務保障的司法警察,必要時,組織警務保障任務演練。

5.實地勘察。對押解路線、審判場所、羈押場所、押解專用通道等進行實地勘察,完善各種安全措施,排除各種安全隱患。

(1)通常應當預先確定押解路線,選定備用路線,勘察行車路線、道路狀況和人車流量等。必要時,可以協調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2)對羈押場所、被告人押解通道、進出法庭路線及周邊環境進行檢查。

(3)檢查審判場所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檢查審判區和旁聽區是否隔離,檢查束縛椅、囚籠等設施是否牢固。

(4)檢查警用裝備和武器是否處于良好狀態。 2-4.警務實施 2-4.1.提押

在刑事案件審判活動中,依法強制將被告人從看守所或者其他羈押場所安全、準確、按時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羈押場所。

1. 辦理提押手續。根據提押實施方案,執行押解任務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羈押場所的規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證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證件,辦理提押手續,并向羈押場所工作人員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現。

2. 核對身份。執行押解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逐個核對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案由等內容,防止錯提和漏提。

3. 使用械具。當羈押場所看守人員將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時,應當迅速給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時,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對其實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實施操作。對被告人應當使用手銬、絆繩或者腳鐐等,對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發生脫逃或其他危險行為的被告人,應當加用其他防脫逃的械具。

4. 安全檢查。采取手持金屬探測器與手工相結合的方式逐一對被告人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應當由兩名司法警察協同實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進行安全檢查。

(1)安全檢查時,必須對頭部、胸部、臀部、腋下、襠部、腰部、腹部、腳部、口袋、衣領、衣角、鞋、襪以及被告人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2)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實施安全檢查。

(3)對患有傳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實施安全檢查時,司法警察應當戴口罩、防護手套,著隔離服或者采取其他相應防護措施。 5.告知勤務。告知被告人:“XXX,XXX人民法院將對XX一案進行審理,現依法提你到庭,請遵守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否則將采取強制措施。 6.乘車押解。

(1)司法警察應當對被告人實行貼身押解,全程嚴密監控被告人。

(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車乘坐的被告人,應分車押解。

(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發生自傷、自殺、行兇、脫逃和其他危險行為的被告人,保證一人一車。

(4)囚車內不得搭載與押解工作無關的人員及物品。

(5)押解患有傳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時,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押解殘疾或行動不便的被告人時,可使用輪椅、擔架等輔助設施。

(6)將被告人押上囚車后,應當再次清點人數、核對身份、檢查械具使用情況及囚車車門窗是否鎖牢,并告知其應遵守的有關規定。

(7)被告人上(下)囚車時,司法警察應當分別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車令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車,同時加強警戒,防止被告人自傷、自殺、行兇和脫逃等情況發生。

(8)押解途中應當按照規定正確使用警燈、警報器,使用文明、規范用語。

(9)囚車到達后,應當停放于專用停車位置或者封閉的專用車庫。

7.徒步押解。將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羈押場所候審時,司法警察應當在統一指揮下,分別位于被告人側后方,抓住其肘部,實施徒步押解。 2-4.2看管

根據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羈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場所候審期間,對被告人進行嚴密有效的看守管理。

1.羈押場所要求。

(1)羈押場所應當設立看管值班室、押解專用通道及若干相互獨立的羈押室,羈押場所嚴禁存放與羈押、看管無關的物品。

(2)羈押室的墻體、門和被告人座椅等應當進行軟包裝處理,被告人座椅應當固定。

(3)羈押室內應當采用弱點照明,照明設施應當置于被告人無法觸及的位置。

(4)羈押場所應當配備完善的監控設施,確保司法警察在看管過程中能對整個羈押場所及被告人實時監控。

(5)羈押場所應當設立專用廁所,配備消毒設備。

2.交接登記。與執行押解任務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續時,應當清點被告人數量、核對身份、了解基本情況,逐一登記被告人姓名、案由及進出羈押場所的時間等,并由執行押解、看管任務的司法警察分別簽名確認。

3.械具使用??垂芷陂g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

4.安全檢查。參照本細則2-4.1提押第4項安全檢查執行。

5.告知勤務。告知被告人:“XXX,請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規定,保持肅靜,如有問題,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6.監控管理。嚴密監控被告人舉動,不間斷地巡查看管場所,檢查看管場所的門窗是否鎖閉,牢固。

7.看管要求。司法警察執行看管任務時:

(1)對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別看管的被告人,應當分別看管。

(2)對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發生自傷、自殺、行兇、脫逃或者其他危險行為的被告人,應當面對面進行看管。

(3)不得詢問或者談論案情,不得談論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4)不得辱罵、體罰、虐待或者變相體罰被告人。

(5)不得讓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進入看管場所,不準給被告人帶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準給被告人傳遞口信。

(6)不得在看管場所攝影、錄音、錄像和采訪。

(7)被告人在看管期間有檢舉、揭發要求時,應當立即報告負責人和案件承辦人。

8.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間就餐時,應當加強監管。就餐的食物必須由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屬、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餐具。

9.如廁。被告人如廁前,司法警察應當查看廁所的環境是否安全,廁所內有無危險品及障礙物;如廁時,應當處于司法警察有效控制范圍內,一名被告人應當由兩名司法警察進行監管,女性被告人有女性司法警察負責監管。

10.特殊看管。被告人患有傳染性疾病時,司法警察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2-4.3.法庭押解

在刑事案件審判活動中,按照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及時將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確保帶入、庭審、帶離過程安全。

1.確認被告人身份。清點被告人數量、核對身份、了解基本情況,掌握羈押位置、出庭順序和時間。

2.徒步押解。根據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指令,將被告人壓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側后方,抓住其肘部,將被告人帶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對審判席站立。

3.械具使用。對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發生自傷、自殺、行兇、脫逃或者其他危險行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

在法庭上不得對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確有人身危險性、可能嚴重妨礙庭審活動的除外。對未成年被告人必須使用械具的,在現實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4.特殊情況。被告人因病或者體力不支無法站立時,司法警察應當報告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 5.控制。在庭審過程中,司法警察應當對被告人實施有效控制,使用束縛椅或者囚籠。 使用囚籠時,兩名司法警察分別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開囚籠門,將被告人置于囚籠內,另一名司法警察將囚籠門鎖閉。

使用束縛椅時,兩名司法警察分別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開束縛板,另一名司法警察按壓被告人肩部,示意其坐下,被告人坐下后對束縛板加以固定。需要被告人站立時,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司法警察為其打開束縛板,并對其實施有效控制。 6.法庭押解要求。司法警察執行法庭押解任務時: (1)遵守法庭紀律,思想集中,態度嚴肅。 (2)不得讓無關人員接觸被告人。

(3)不得隨意與被告人交談或者詢問案情。 (4)不得侮辱或者變相體罰被告人。 (5)不得有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7.帶離。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下達“將被告人帶離法庭”的指令后,司法警察應當對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將其帶離審判法庭。 2-4.4.值庭

在刑事案件審判活動中,維護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內人員安全,傳帶證人、鑒定人,傳遞、展示證據,制止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確保審判活動順利進行。

1. 值庭位置。在審判區值庭時,司法警察應當位于審判臺前兩側,背向審判臺,面向旁聽席。在旁聽區值庭時,司法警察應當位于便于觀察、處置情況的適當位置。值庭時間超過一小時可替換。

2. 值庭姿勢。根據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勢或者坐姿。法庭宣判時采取立正姿勢;法庭調查開始后采取坐姿。

3. 傳帶證人。司法警察傳帶證人、鑒定人時,應當將其引導至指定位置。

4. 傳遞證據。接取、傳遞、展示證據時,應當注意安全。向被告人展示證據材料應當與其保持一定距離,防止其借機毀損。出示刀具等兇器時,應右手握柄,左手捏住兇器側面,使鋒利部位避開被告人,并與被告人保持一米以上的距離。 5. 維護秩序。

(1)執行值庭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在法庭審判活動開始前進入法庭,確認旁聽人員數量,了解掌握旁聽人員基本情況,引導旁聽人員按規定區域就坐。發現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聽的人員,應當阻止或者勸其退出審判法庭。

(2)根據案件性質和旁聽人員數量安排一至兩名司法警察在旁聽區維護秩序,及時發現并制止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多名司法警察維護秩序時,可根據現場情況合理部署。 6. 值庭要求。司法警察執行值庭任務時:

(1)應當遵守法庭紀律,精神集中,舉止端莊,行為文明,態度嚴肅。 (2)不得擅離崗位。

(3)不得讓無關人員接觸被告人。

(4)不得辱罵或者變相體罰被告人以及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目錄 2-4.5還押

在刑事案件審判結束后,依法強制將被告人從人民法院羈押場所安全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羈押場所。

1. 帶離。審判活動結束后,司法警察應對被告人使用械具,進行安全檢查,及時將被告人還押看守所或其他羈押場所。一般不得讓被告人在法庭或者羈押室閱讀庭審筆錄。 2. 核對身份。司法警察將被告人押上囚車時,應當再次清點人數、核對被告人身份。 3. 乘車押解。參照本細則2-4.1第6項乘車押解執行。 4. 辦理還押手續。妥善辦理登記交接手續,取回提押票。 2-5.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警務保障

各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總隊負責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警務保障工作,統一組織、協調、部署警力。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羈押地人民法院審理的,可由被告人羈押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提供警務保障。

警務準備與警務實施。參照本細則2-3警務準備、2-4警務實施執行。 2-6.遠程視頻提訊警務保障

在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采用視頻方法對被告人進行遠程提訊,司法警察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維護視頻提訊工作秩序,保障視頻提訊場所安全。 2-6.1. 遠程視頻提訊設施要求

1. 視頻提訊場所應當設于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庭或者公安機關看守所內,以保證視頻提訊工作的效果和安全。

2. 視頻提訊場所應當符合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庭建設標準,設有押解專用通道、羈押室、囚籠、束縛椅等安全設施。

3. 配備音像視頻、網絡傳真機、打印機等保障設備。 4. 視頻提訊場所不得擺放與視頻提訊工作無關的物品。 2-6.2. 警務受領

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部門將遠程視頻提訊工作部署給被告人羈押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部門后,由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部門將提押票、《人民法院調動使用司法警察審批表》等提前送至本院司法警察部門。 2. 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對提押票、《人民法院調動使用司法警察審批表》等進行核查,確認無誤后,將遠程視頻提訊所需的提押票、《調警令》等相關手續在提訊前傳真至視頻提訊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 2-6.3.警務準備

1. 執行遠程視頻提訊警務保障任務的司法警察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警務保障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主要包括組織指揮、警力部署、裝備配備和情況處置等內容。

2. 在視頻提訊警務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門應了解提訊和庭審案件案由、被告人、被告人數量和健康狀況等情況。按規定配備警力,根據警務保障要求,分別設立押解、看管、突發事件應急分隊(組)。配備指揮車、囚車,必要時配備備用車輛;配備警用裝備和武器等。 2-6.4. 警務實施

參照本細則2-4.1提押、2-4.2看管、2-4.3法庭押解、2-4.4值庭、2-4.5還押執行。 2-6.5. 情況匯報

遠程視頻提訊結束后,應當及時將視頻提訊保障情況逐級報告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 2-6.6.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遠程視頻提訊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采取遠程視頻方法提訊、開庭等警務保障參照本細則上述規定執行。 2-7. 一般情況處置

1. 遇有被告人私藏夾帶開銬鑰匙或者工具等違禁物品時: (1)對被告人進行警告,及時沒收違禁物品。

(2)對被告人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防止其再次攜帶違禁物品。 (3)嚴密看管被告人,防止被告人脫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發生。

(4)向帶隊負責人、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報告,按要求進一步采取措施。 2. 遇有被告人企圖串供或者實施串供行為時:

(1)對被告人進行警告,立即制止其串供行為。

(2)將被告人分開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3)對被告人進行安全檢查,收繳可能用于串供的字條等物品,交案件承辦人處置。

(4)處置完畢后,向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報告情況。 3. 押解途中,執行押解任務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者發生故障等情況時:

(1)嚴密控制被告人,組織對車輛及現場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脫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發生。

(2)將被告人轉移到備用車輛,在轉移被告人過程中,應加強對被告人的看管及現場周圍的警戒。

(3)在沒有備用車輛的情況下,及時向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報告,請求派車接應。

(4)向公安機關報警,請有關部門到達現場協調處理。 4. 押解途中,遇有群眾圍觀時:

(1)加強對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機脫逃、串供等。 (2)將被告人與其他人員隔離,防止發生意外情況。 (3)迅速將被告人帶離現場或者置于安全場所。

(4)采取措施疏散圍觀群眾,保證押解任務順利進行。

(5)需要改變提押行車路線時,應當立即報告,經同意后選擇備用路線。 5. 遇有被告人打聽案情或者咨詢法律法規時:

(1)遵守相關紀律規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2)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會公正審判,不得對其進行訓斥或者有其他表示。 (3)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師咨詢相關的法律法規。

6. 被告人親屬要求會見、遞送食品、錢物和傳遞口信時:

(1)告知被告人親屬,按照規定人民法院不允許會見被告人、遞送食品、錢物。

(2)告知被告人親屬可將有關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關手續轉交給被告人。 (3)告知過程中,應當使用文明、規范用語,不得對被告人親屬進行訓斥。 7. 對旁聽人員有鼓掌、喧嘩、哄鬧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時:

(1)執行押解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嚴密監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機脫逃,禁止無關人員接近被告人,必要時可將被告人帶離法庭。

(2)執行值庭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提出警告,依法予以勸阻、制止。

(3)對嚴重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經勸阻、制止無效或者有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根據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依法執行強制措施。 (4)在處置過程中,應當使用規范用語,做到文明執法。

8. 法庭審判過程中,對有以下行為的,司法警察應當按照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依法予以強行帶離,執行罰款或者拘留:

(1)違反相關規定進入審判法庭,經勸阻、制止無效的。 (2)嚴重違反法庭紀律,經勸阻、制止無效的。

(3)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庭內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審判警務保障 4-1. 職責 在民事、行政案件審判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業務部門的用警申請并經分管院領導批準后,安排警力維護法庭秩序、保證參與審判活動人員安全和審判活動順利進行。 4-2.警務受領

1. 接受申請。對具有以下情形的民事、行政案件,相關業務部門在進行風險評估后,認為確實需要司法警察值庭或者維護秩序的,可以提出用警申請: (1)在轄區內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2)當事人及旁聽人員數量眾多的案件; (3)當事人之間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 (4)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涉外案件;

(5)其他需要司法警察提供警務保障的案件。

案件承辦部門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向司法警察部門提出用警申請,并報請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領導批準,由司法警察部門組織實施。

用警申請主要包括:用警時間、地點、案件承辦法官及聯系人、風險評估、旁聽人員情況等內容。

2. 審核。認真審核經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領導批準的用警申請。 4-3. 警務準備

1. 了解案情。司法警察部門在接到任務后,應當主動與申請用警部門或案件承辦法官聯系,進一步了解矛盾爭議情況和當事人可能發生的問題等案件相關情況。 2. 制定方案。 司法警察部門根據了解的案件基本情況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備。根據保障方案,做好警力安排,指定負責人。一般情況下,應當配備不少于兩名司法警察。對案情重大、情況復雜的案件,應當增加警力。 (2)裝備配備。配備必要的警棍、手銬等警械具。 4-4. 警務實施

1. 庭前勤務。開庭前,司法警察應當統一著裝,攜帶警械具,按時到達法庭,確認旁聽人員數量,了解掌握旁聽人員基本情況,引導旁聽人員按規定區域就坐。發現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聽的人員,應當阻止或者勸其退出審判法庭。

2. 維護秩序。庭審活動中,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予以制止、勸阻或者采取相應強制措施,保障參與庭審活動人員安全。

3. 傳遞證據。庭審過程中,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傳遞、展示證據,傳帶證人、鑒定人。

4. 告知勤務。庭審過程中,遇有違反法庭紀律的,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實施告知: (1)“你的行為影響了法庭審判秩序,請你退出法庭,否則將依法對你采取強制措施”。 (2)“你的行為違反了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請你交出記錄設備(錄音、錄像、攝影器材或存儲介質等)”。 (3)“你的行為違反了法庭規則,現在依法對你采取強制措施”。 4-5. 人民法庭警務保障

1. 安全檢查。駐庭司法警察應當對參加庭審的當事人、旁聽人員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進入人民法庭。

2. 維護秩序。庭審時,駐庭司法警察應當維護法庭秩序,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庭審活動的行為,并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指令,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庭審活動順利進行。 3. 調用警力。當駐庭司法警察不能應對警務保障任務時,應當及時報告,申請調用警力。 4-6. 一般情況處置

參照本細則2-7一般情況處置第7項、第8項執行。 第五章

配合執行警務保障 5-1. 職責

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中,依法配合實施執行措施,維護現場秩序,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確保執行工作順利進行。 5-2. 警務受領

1. 接受申請。一般情況下,執行部門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將院領導批準的用警申請送交司法警察部門。用警申請應當說明案件及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明確用警人數、時間、地點、聯系方式等內容,并注明注意事項。

2. 審核。認真審核用警申請的具體內容,了解被執行人和執行標的物基本情況,對于手續、信息不完備或者有差錯的,應當要求執行部門及時補正。 5-3. 警務準備

1. 了解案情。接受任務后,司法警察部門應當進一步了解有關案情和被執行人的表現,與執行部門共同分析可能出現的情況。

2. 制定方案。 司法警察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備。根據執行任務情況,一般應當設立執行組、警戒組、機動組等。 執行組。負責配合執行人員實施搜查、查封、扣押、強制遷出等執行措施。

警戒組。負責設置警戒區域,實施有效隔離,防止被執行人自傷、自殺、行兇等行為發生;穩控被執行人、圍觀人員,避免發生沖突。

機動組。采取強制措施,配合執行人員控制被執行人或者財物;根據執行工作需要,完成執行工作負責人交辦的其他任務。

警力不足時,按照規定申請調警或者由執行工作負責人與公安機關聯系,請求警力支持。 (2)裝備配備。配合執行的司法警察應當配備警棍、手銬、對講機等必需的警用裝備。 3. 配合執行的司法警察應當攜帶人民警察證、執行公務證等有效證件,嚴格落實分工,保守執行秘密。 5-4. 警務實施 1. 配合執行。

(1)執行組配合執行人員實施搜查、查封、扣押、強制遷出等執行措施。

(2)警戒組加強現場警戒,防止被執行人毀損執行標的物或者發生自傷、自殘、行兇等行為。

(3)機動組配合執行人員做好勸說疏導工作,避免與被執行人員或者圍觀人員發生矛盾沖突。

2. 撤離。

(1)執行活動結束后,根據執行工作負責任的指令撤離。

(2)配合執行活動結束后,應當向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匯報相關情況。

5-5. 一般情況處置

1. 被執行人對執行有抵觸情緒,不予配合時:

(1)配合執行人員做好勸說疏導工作,告知被執行人不得采用違法手段抗拒執行; (2)密切關注被執行人動態,防止發生意外事件; (3)根據執行工作負責人的指令采取進一步措施;

(4)遇有執行人阻擾、哄鬧、對抗等緊急情況,執行警力不能控制現場局面的,應當立即報告,請求支援。

2. 遇有阻礙人民法院執行人員、車輛撤離等情況的,司法警察應當按照執行工作負責人的指令做好道路疏通工作,保障其他人員先行撤離。

第六章

安全檢查 6-1. 職責

根據審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進入審判區域,保障參加庭審活動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6-2. 警力配備

司法警察部門應當根據安全檢查工作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安全檢查人員,其中應當配備一名女性安全檢查人員。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安全檢查業務知識和專業技能。

1. 引導員。負責受檢人員引導和告知工作,使其接受和配合安全檢查,維護安全檢查秩序,保障安全檢查工作有序進行。

2. 登記員。認真核對,查驗受檢人員有效證件,并進行登記。

3. X光檢測儀操作員。通過檢測設備顯示的圖像識別受檢人員攜帶物品的種類、性質,發現可疑物品時,應當提示人工檢查員對可疑物品進一步檢查。

4. 人工檢查員。通過安全檢查門出現報警的人員及隨身攜帶物品有疑點的,人工檢查員采用手持金屬探測器與人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檢查。

檢查完畢后,應當對攜帶可疑物品的人員、箱包進行復檢。 6-3. 設施與裝備配備

1. 安全檢查設施。人民法院應當在審判區域安裝配備安全檢查門、X光檢測儀、手持金屬探測器等安全檢查設施。有條件的可配備醉酒檢查儀、危險液體檢測儀、爆炸物品探測儀等專用檢測、探測設備。

2. 防范設施裝備。人民法院應當配備必要的防闖、防爆等防范設施以及防火毯、隔離服、防護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等防護裝備,并設有監控設施、報警裝置和儲物柜。

3. 警用裝備配備。擔負安全檢查工作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配備警棍、盾牌、手銬、警繩、催淚噴霧器、防暴頭盔、防刺(彈)背心、防割手套、捕捉器、執法記錄儀、對講機等警用裝備。

6-4. 不得進入審判場所的人員

1. 無證件或偽造、冒用他人證件的; 2. 未成年的(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除外); 3. 精神病和醉酒的;

4. 被剝奪政治權利、正在監外服刑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 5. 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不聽從安全檢查工作人員安排的; 6.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審判秩序的。 6-5. 不得攜帶進入審判場所的物品

1. 未經人民法院允許的各種錄音、錄像、攝影、通訊器材等限制物品;

2. 禁止私人攜帶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器械等管制物品;

3. 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改裝或者偽裝的疑似爆炸物,與制作爆炸裝置有關的部件等;

4.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審判秩序的各種傳單、條幅等物品。 6-6. 警務實施

1. 證件查驗和登記。

(1)證件查驗和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是否超過有效期,照片、姓名、年齡、性別等相關要素是否與持證人相符,準予旁聽的證件是否與旁聽案件和法庭相符;

(2)建立專用登記臺賬,對受檢人員進行證件登記。制作、填寫《旁聽人員登記表》,主要包括旁聽人員姓名、證件種類、證件號、旁聽證號等。 2. 人身檢查。 (1)步驟:

引導員位于安全檢查門一側,當有受檢人員進入安全檢查通道時,引導員提示取下隨身攜帶的金屬物品,并放置于指定的工作臺上或物品筐內。

引導受檢人員有序通過安全檢查門,合理控制過檢速度,保證安全檢查通道暢通。 對于易碎、貴重物品或其他特殊物品,及時提醒注意。對不宜用X光檢測儀檢查的物品,應當由人工檢查員檢查。

受檢人員按次序逐個通過安全檢查門。發生報警的,人工檢查員使用手持金屬探測器或手工人身檢查的方法進行復查,徹底排除疑點后才能放行。 當受檢人員通過安全檢查門報警或者有可疑對象時,人工檢查員請受檢人員到安全檢查門一側接受檢查。檢查時,手持金屬探測器所到之處,人工檢查員用手配合作觸、壓動作,檢查是否藏匿違禁物品。

當手持金屬探測器報警時,人工檢查員用手觸壓報警部位,請受檢人員取出該物品進行檢查,以判明報警物品性質。受檢人員將報警物品取出后,應當對該報警部位進行復檢,確認無危險物品后進行下一步檢查。

當檢查發現腳部有異常時,請其脫鞋接受檢查,確認無問題后放行。 檢查完畢后,應當提示受檢人員取走自己的物品。 (2)方法:

人身檢查通常采用手持金屬探測器和人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檢查順序應當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人工檢查時應當以觸、壓為主,用力適當、均勻;使用手持金屬探測器檢查時,移動要平穩、勻速。

檢查時,人工檢查員面向受檢人員,先從受檢人員的前衣領開始,至雙肩、前胸、腰部止;再請受檢人員轉身,從后衣領起,至雙臂外側、內側、腋下、背部、后腰部、襠部、雙腿內側、外側和腳部止。冬季著裝較多時,可請受檢人員脫下外衣,并對外衣進行認真檢查。 3.開箱(包)檢查 (1)步驟。

觀察外層。查看箱(包)外形、檢查外部小口袋及有拉鏈的外夾層等。

檢查內層和夾層。沿箱(包)的各個側面、邊緣進行上下摸查,將所有的夾層、底層和內層小口袋檢查一遍。

檢查箱(包)內物品。按X光檢測儀操作員所指的重點部位和物品進行檢查。在沒有具體目標的情況下應逐件檢查。已查和未查的物品應當分開放置,并做到整齊有序。 (2)方法。

使用X光檢測儀對所有箱(包)進行安全檢查,對有疑點的箱包應使用人工方式進行當面開箱(包)檢查。

使用X光檢測儀對箱(包)進行檢查時,應當提示受檢人員將箱(包)平放,確保能最大限度觀察清楚箱(包)內的物品。

通過X光檢測儀的圖像進行箱(包)內物品識別,圖像模糊不清無法判斷物品性質的,應當轉換角度重新過包或通過方法圖像、加深顏色等方法加以判別。

遇有疑似電池、導線、鐘表、粉末狀、塊狀、液體狀、槍彈狀物及其他可疑物品的,應當采用綜合與重點分析等方法加以判斷,如仍不能確定性質,應當進行開箱(包)檢查。對照相機、收音機、錄音錄像機及電子計算機等電器的檢查,應當仔細分析內部結構是否存在異常。 對檢查物應輕拿輕放,防止弄臟或損壞,涉及個人隱私物品應當注意妥善放置。

對有疑點的物品,應當對受檢人員進行詢問。對管制物品和危險物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先行控制受檢人員及物品再詢問。司法警察應當在受檢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對箱(包)進行檢查,并確保受檢人員與其箱(包)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檢查完畢后,應對箱(包)內物品恢復原狀,并提示受檢人員取走自己的隨身攜帶物品。 4.物品檢查。

通過看、聽、摸、拆、掂、捏、嗅、探、搖、燒、敲、開等方法進行檢查。常用方法主要由以下幾種: (1)看物品的外表是否異常,包袋是否有變動等。

(2)對錄音機狀、收音機狀疑似有定時爆炸裝置等物品,可通過播放、收聽方法,判斷其是否正常。

(3)直接用手的觸覺來判斷是否藏有管制、危險物品。

(4)對可疑物品,拆開包裝或外殼,檢查其內部有無藏匿危險物品。

(5)掂其重量,看與正常的物品是否相符,從而確定是否進行進一步檢查。

(6)對疑似爆炸物、化工原料等具有揮發性物品,通過扇、聞等方法,判斷物品的性質。 (7)對可疑的液體、粉末狀、結晶狀的物品,可取少許用紙包裹,然后用火點燃紙張,根據物品燃燒程度、狀態等判斷其是否屬于易燃易爆物品。

(8)對電子設備,通過開啟關閉的方法檢查其是否正常,防止其被改裝為爆炸物。 對通過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是否安全的物品一律不得帶入。 5. 告知勤務。安全檢查過程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告知: (1)“您好,請您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登記,謝謝您的配合。” (2)“您好,我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現依法對您進行安全檢查,請您配合。” (3)“您好,請取出隨身攜帶的物品接受檢查。” (4)“您好,按照規定,您攜帶的物品屬于限制性物品,嚴禁帶入,請您寄存。” (5)“您好,按照規定,您攜帶的物品屬于管制(危險)物品,依法予以收繳、沒收或扣押。” (6)“您好,檢查完畢,謝謝配合。” 6-7. 一般情況處置

1. 當事人攜帶錄音、錄像、攝影、通訊器材等限制物品的: (1)告知攜帶者按照規定,限制物品不得帶入法庭。

(2)對限制物品的物主證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數、型號進行登記,經受檢人員確認簽字后,發給寄存號牌。限制物品暫時寄存于物品柜內,待庭審結束后,憑本人證件和號牌,在確認物品齊全、完好并簽字后取回寄存物。對寄存物品應妥善保管,防止損壞或遺失。 (3)如其拒絕寄存,應當阻止其進入審判法庭。

2. 當事人攜帶槍支、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管制物品、危險物品的:

(1)對攜帶管制、危險物品者,應當首先將其控制,再對其進行安全檢查和詢問,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對管制物品一經發現一律予以收繳,由司法警察部門統一處理。持有槍支者有持槍證及槍證的可不收繳,但是應阻止其進入法庭。

(3)對查出的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在確保沒有危險的情況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法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予以收繳。

(4)按照規定程序和方法處理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3. 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不服從安排的受檢人員,應當阻止其進入審判法庭。不聽勸告者,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4. 在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將其控制,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5. 在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外國人(使、領館人員、記者等)要求旁聽、采訪非涉外案件公開審判的,應當阻止其進入,報告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 第七章

協助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 7-1. 協助機關安全應急處置 7-1.1. 職責

在本級人民法院機關安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協助機關安全保衛部門做好安全保衛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維護機關工作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7-1.2. 建立應急分隊

司法警察部門應當設立應急分隊,時刻保持高度警惕,常備不懈,保證遇有突發情況能夠隨時出警。

7-1.3. 警務實施

司法警察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安全保衛工作的要求,協助做好人民法院重點部位監控、安全檢查、機關安全巡查、機關安全應急處置等工作,維護機關工作秩序。 7-1.4. 一般情況處置

1. 遇有可疑人員應當及時詢問,核對有效證件,確認身份,視情況處理。

2. 遇有侮辱、誹謗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等行為的,應帶先行警告、說服教育,必要時采取訓誡等強制措施。

3. 遇有拉條幅、放廣播、穿狀衣、發傳單、堵大門、攔車輛、滯留等擾亂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應當加強現場警戒,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勸說、疏導工作。 4. 發現可疑物品的,應當確認其性質,并進行安全處理。

5. 接到報警系統預警時,應當迅速趕往現場,協助相關部門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隱患。

7-2. 協助涉訴信訪應急處置 7-2.1. 職責

協助涉訴信訪部門做好涉訴信訪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維護涉訴信訪工作秩序,保障涉訴信訪工作安全。 7-2.2. 警務準備

1. 制定方案。根據涉訴信訪工作性質、特點以及涉訴信訪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2. 警力配備。按照信訪場所的設置、信訪人情況及可能發生的突發情況,配備警力。 3. 設施與裝備。信訪場所應當設有監控、安全檢查設備和防闖、防爆、防護等設施;負責執勤的司法警察應當配備必要的警用裝備。 7-2.3. 警務實施

1. 司法警察協助涉訴信訪工作人員對進入信訪接待場所的信訪人員進行登記和安全檢查。 2. 司法警察協助涉訴信訪工作人員對信訪接待場所進行執勤、巡查,及時制止信訪人員違反規定的行為,維護涉訴信訪工作秩序。 7-2.4. 一般情況處置

1. 遇有可疑人員的,應當上前詢問,核對有效證件。

2. 遇信訪人有情緒激動、大聲喧嘩、辱罵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協助涉訴信訪接待人員進行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可采取警告、訓誡等措施。

3. 協助有關部門密切關注滯留人員動態,防止其發生意外。

4. 遇信訪人有煽動、誘導其他人員鬧訪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經制止無效的,可采取警告、訓誡等措施。

第八章

執行強制措施 8-1. 拘傳

8-1.1. 警務受領

1. 接受申請。案件承辦部門將院長簽發的《拘傳票》送交司法警察部門,提出用警申請,并說明該案件及被拘傳人的基本情況。

2. 審核。接到案件承辦部門送交的《拘傳票》后,審核簽發手續、被拘傳人基本情況(姓名、年齡、籍貫、家庭住址),確保準確無誤。

3. 警力配備。根據案件承辦部門提出的用警申請,制定拘傳實施方案,及時報請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一般情況下,拘傳一名被拘傳人,應當配備不少于兩名司法警察。 4. 裝備配備。執行拘傳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配備警械具,以及防割手套、警戒帶、通訊工具、執法記錄儀等裝備和車輛。必要時,可攜帶武器。 8-1.2. 警務實施

1. 根據拘傳實施方案,選派司法警察,檢查車輛,配備和攜帶警械具,做好準備工作,并明確具體負責人。

2. 執行拘傳任務應當攜帶《拘傳票》,認真核對被拘傳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和家庭住址,熟悉被拘傳人基本情況,防止錯誤拘傳。被拘傳人是女性的,應當有女性司法警察執行,男性司法警察協助。

3. 拘傳前,司法警察應當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經批評教育扔拒不到庭的,可強制其到庭,必要時可使用警械。

4. 執行拘傳時,司法警察應當攜帶人民警察證,表明身份,并告知:“你好,我們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請你配合我們執行公務。”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票》并核實身份,配合案件承辦人讓其在《拘傳票》上簽名,捺手印。

5. 執行拘傳過程中,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密切關注被拘傳人的可疑行為、衣著、攜帶物品等,做好應對突發情況準備,防范被拘傳人逃跑、自傷、自殺或者行兇等行為發生。

6. 遇有被拘傳人對抗、圍觀人員哄鬧等緊急情況,執行拘傳任務的警力不能控制現場局勢或難以帶走被拘傳人時,應當立即報告,請求支援。

7. 《拘傳票》一次有效,如需再次拘傳時,應當持重新簽發的《拘傳票》。 8-2. 訓誡

8-2.1. 警務實施

1. 根據執法、執勤現場情況實施。

2. 將行為人帶離執法現場或執勤現場,在適當場所進行,訓誡一般由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或執勤司法警察實施。 3. 訓誡時,應當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可能產生的后果,責令立即改正。通常采用“XXX,你的行為已經違反XXX,請你立即改正,否則依法對你采取進一步強制措施”等訓誡用語。 4. 訓誡必須有兩名以上司法警察在場,其中一名司法警察制作筆錄,實施完畢后,應當要求被訓誡人在筆錄上簽字。

5. 必要時,可以責令被訓誡人寫出保證書。 8-3. 強行帶離 8-3.1. 警務實施

1. 強行帶離時,司法警察應當向被強行帶離人出示有效證件。 2. 告知勤務:“XXX,你的行為已經擾亂了法庭(執行)秩序,現依法請你離開法庭(執行現場),請你配合。” 或告知:“XXX,按照規定你不能進入審判區域,現依法請你離開,請你配合。”

3. 行為人拒絕離開法庭、審判區域或者執行現場的,經批評教育無效后,可強行帶離。必要時使用警械。

4. 強行帶離過程中,應當保持高度警惕,防范被帶離人實施自傷、傷害他人等過激行為發生。

5. 遇圍觀人員阻撓、哄鬧、對抗等緊急情況,執行強行帶離任務的警力不能控制局面,難以實施強行帶離時,應當立即報告,請求支援。 8-4. 罰款

8-4.1. 警務受領

1. 接受申請。承辦部門將院長簽發的《罰款決定書》送交司法警察部門,提出用警申請,并說明該案件及被罰款人的基本情況。

2. 審核。接到承辦部門送交的《罰款決定書》后,審核簽發手續及被罰款人姓名、年齡、籍貫、家庭住址等基本情況,確保準確無誤。

3. 警力配備。根據承辦部門送交的用警申請,配備警力,制定實施方案,報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 8-4.2. 警務實施

1. 根據實施方案,配備警力、車輛,攜帶警械具,明確具體負責人,做好準備工作,并通知案件承辦部門人員到場。

2. 執行罰款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攜帶《罰款決定書》,認真核對被罰款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況,防止錯罰。

3. 執行罰款時,司法警察應當攜帶人民警察證,表明身份,并告知:“你好,我們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請你配合我們執行公務。”配合承辦部門人員讓其在《罰款決定書》上簽名,捺手印。

4. 執行罰款過程中,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密切關注被罰款人的可疑行為、衣著、攜帶物品等,做好應對突發情況準備,防范被罰款人逃跑、自傷、自殺或者行兇等意外情況發生。 5. 遇到被罰款人拒絕、對抗,圍觀人員哄鬧等緊急情況,執行罰款任務的警力不能控制現場局勢,應當立即報告,請求支援,并根據現場局勢發展情況適時撤離。

6. 《罰款決定書》一次有效,如需再次罰款時,應當持重新簽發的《罰款決定書》。 8-5. 拘留

8-5.1. 警務受領

1. 申請。承辦部門將院長簽發的《拘留決定書》送交司法警察部門,提出用警申請,并說明該案件及被拘留人的基本情況。

2. 審核。接到承辦部門送交的《拘留決定書》后,審核審批簽發手續及被拘留人姓名、年齡、籍貫、家庭住址等基本情況,確保準確無誤。

3. 警力配備。根據承辦部門提出的用警申請,制定拘留實施方案。一般情況下,拘留一名當事人,配備不少于兩名司法警察。 8-5.2. 警務實施

1. 根據拘留實施方案,配備警力,檢查車輛,攜帶警械具,并明確具體負責人,做好準備工作,通知案件承辦部門人員到場。

2. 執行拘留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攜帶《拘留通知書》,認真核對被拘留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況,防止錯誤拘留。被拘留人是女性時,應當有女性司法警察執行,男性司法警察協助。

3. 執行拘留時,司法警察應當攜帶人民警察證,表明身份,并告知:“XXX,我們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請你配合我們執行公務。”配合承辦部門人員讓其在《拘留決定書》上簽名,捺手印,依法使用警械具。

4. 執行拘留過程中,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密切關注被拘留人的可疑行為、衣著、攜帶物品等,做好應對突發情況準備,防范被拘留人實施逃跑、自傷、自殺或者傷害他人等行為。 5. 實施拘留后,司法警察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連同被拘留人一并送交拘留地公安機關。 6. 遇到被拘留人對抗、圍觀人員哄鬧等緊急情況,執行拘留警力不能控制現場局勢,難以帶走被拘留人時,應當立即報告,請求支援,并根據現場局勢發展情況適時撤離。 第九章

突發事件處置 9-1. 職責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對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妨礙審判和執行活動,危及人民法院安全的情況予以應對與處置。

9-2. 基本原則

1. 堅持統一領導與集中指揮的原則 2. 堅持依法應對與區別對待的原則 3. 堅持密切協同與有效處置的原則 4. 堅持慎用警力與慎用械具的原則 5. 堅持寬嚴適當與靈活處置的原則 9-3. 組織領導

1.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成立由院領導擔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專題會議,分析形勢任務,負責制定完善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組織指揮突發事件的處置。 2. 成立由司法警察及相關人員組成的應急分隊,保持備勤狀態,并按照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演練,做好突發事件處置的各項準備工作。

3. 各級人民法院發生突發事件應當嚴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務要情報告制度》的規定,報告相關事項。 9-4. 警務準備

1. 警力配備與任務分工

根據任務需要及處置預案,成立執勤組、警戒組、處置組、宣傳組、機動組,并指定各組負責人。

(1)執勤組。擔任執勤任務的司法警察遇有突發事件發生時,應當及時報告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或者應急領導小組,并加強現場事態的控制。

(2)警戒組。擔負突發事件區域和重要目標、重點崗位的安全警戒任務,防止、阻止鬧事群體(個人)對上述目標的沖擊,遇有緊急情況應當果斷處置。

(3)處置組。根據應急領導小組指令負責對煽動組織者、骨干分子(行為人)與圍觀群眾的隔離,疏散無關人員,對現場事態進行控制,對鬧事骨干分子(行為人)依法采取相應強制措施。

(4)宣傳組。協助審判、執行、涉訴信訪工作人員進行政策宣傳,說明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規定及鬧事行為后果,采取錄音、攝像等手段保存或者固定證據。

(5)機動組。在指定區域集結待命,根據應急領導小組的命令,隨時支援各小組行動。 2. 裝備配備

(1)車輛配備。在突發事件處置時應當配備警務指揮車、囚車等車輛。

(2)裝備配備。處置突發事件的司法警察應當配備警棍、盾牌、手銬、應急棍、防暴頭盔、警戒帶等警械具;配備防火服、隔離服、防毒面具等防爆、防護器材。 (3)武器配備。必要時,司法警察應當配備武器。 9-5. 警務實施

1. 刑事案件審判警務保障工作中突發事件處置

(1)遇有聚眾哄鬧、攔阻押解囚車的,司法警察應當立即將被告人與其他人員實施有效隔離,防止其他人員借機傷害、劫奪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伺機脫逃;對相關人員提出警告,警告無效后,可將骨干分子強制帶離現場或者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控制;警力不足時,押解組負責人應當立即向應急領導小組報告,請求支援。

(2)遇有暴力侵襲、搶奪槍支或者聚眾劫持被告人的,司法警察應當進行警告,迅速控制事態,同時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報告。必要時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3)遇有被告人企圖行兇、襲警、脫逃或者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司法警察應當迅速將其制服,同時嚴密看管其他被告人,必要時,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對已經脫逃的被告人,執行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報告請求支援,并迅速組織追捕。 (4)遇有被告人自傷、自殺或者傷害他人的,司法警察應當迅速將其控制,收繳其持有的兇器或者其他危險物品;對已經發生傷害后果的,迅速采取救護措施,必要時經院領導批準送醫院治療。

2. 執行死刑工作中突發事件處置

(1)遇有圍堵囚車、阻止行進的,擔負執勤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嚴密控制死刑罪犯,立即向現場總指揮報告。應急處置突發事件預案啟動后,警戒組實施現場警戒,阻止圍堵人員靠近;處置組采取強制措施,驅散圍觀人員,保障囚車通行,必要時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2)遇有聚眾哄鬧、圍堵、沖擊刑場或者暴力劫奪死刑罪犯的,擔負執勤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嚴密控制死刑罪犯,立即向現場總指揮報告請求支援。應急處置突發事件預案啟動后,警戒組應當加強執行現場及周邊區域警戒;處置組對哄鬧沖擊的人員提出警告,鎖定骨干分子并實施控制,必要時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將其制服;宣傳組以錄音、攝像等手段保存、固定現場證據;機動組應當保持戒備,隨時應急支援。必要時請公安機關支援。 3. 民事、行政案件審判警務保障工作中突發事件處置

(1)遇有當事人之間發生肢體沖突的,司法警察應當迅速將雙方隔離,進行制止。制止無效時,應當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依法執行強制措施。

(2)遇有一方當事人行兇、挾持人質等情形的,司法警察應當控制事態,保護人質安全,迅速報警,并協助公安機關處置。 4. 配合執行工作中突發事件處置

遇有被執行人侮辱、謾罵、威脅執行人員、拒不履行義務的,司法警察應當嚴密關注被執行人動態,保護好執行人員和自身安全,協助執行人員做好說服教育工作,防止意外事件發生。 (1)遇有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執行的,司法警察應當迅速制止并控制被執行人,收繳其持有的兇器及其他危險物品,依法執行強制措施。

(2)遇有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的,擔負執勤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控制事態發展,保護執行人員安全。處置突發事件預案啟動后,按照預案分工開展工作。執勤組負責控制現場,維持現場秩序;警戒組負責保護執行人員安全及重點目標警戒;處置組依法執行強制措施;宣傳組負責政策宣傳及相關證據保存;機動組在指定地域集結待命,隨時支援。當執行現場不具備強制執行條件時,在保障執行人員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先于撤離。 5. 安全檢查工作中突發事件處置

(1)遇有不宜進入審判區域而強行進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依法強行帶離。

(2)遇有聚眾哄鬧、沖擊安檢場所,侮辱、誹謗、威脅、毆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的,應當先將其控制,并視情節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3)遇有持槍支、刀具、爆炸物等企圖實施犯罪行為的,司法警察應當迅速將其控制,收繳物品,解除威脅,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必要時,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4)遇有沖擊安檢區域、襲擊安檢人員的,司法警察應當立即鄉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報告,并組織現場有關人員進行處置;事態進一步擴大時,應當迅速啟動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必要時可臨時關閉安檢場所。

6. 協助維護機關安全工作中的突發事件處置

(1)遇有盜竊或損壞公私財物、卷宗材料、涉密文件等不法行為時,應當立即制止,將其控制,并報公安機關予以處理。

(2)遇有危險物品、爆炸物品的,應當設置警戒范圍、疏散圍觀人員,立即報告機關安全領導小組。

(3)遇發生火災時,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滅火、人員疏散、搶救受傷受困人員、重點要害部位保護等工作。做好外圍警戒及現場保護,配合進行災情調查。

(4)遇發生洪澇、地震等災害時,應當啟動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司法警察在應急領導小組指揮下積極參與救災,協助機關安全保衛機構加強機要室、檔案室、財務室等重要部位的保衛工作和槍彈庫的警衛工作,做好各種執勤巡查工作,確保審判機關安全。遇有發生重特大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司法警察應當積極開展自救與搶險工作,保護人民法院財產和槍彈安全。

7. 協助維護涉訴信訪秩序工作中突發事件處置

(1)遇有沖闖人民法院機關、尋釁滋事、破壞公共財物或侮辱、威脅、毆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司法警察應當采取訓誡、制止、控制等處置措施,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2)遇有企圖自傷、自殺等行為的,司法警察應當果斷制止其行為,并協助接訪工作人員做好說服教育工作,必要時應當采取約束性保護措施。

在上述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司法警察應當注意保存或者固定相關證據。

第二篇:公安機關執法細則講稿

一、 制定執法細則的思路

在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制作之前,孟宏偉副部長要求制作執法大綱,后來在執法大綱的基礎上制定執法細則。孟建柱部長要求執法細則必須明確、具體、可操作,要按照奧運安保手冊以及香港的警務條例那樣制定執法細則。

(1)執法細則是精細化、流程化的操作規范,主要解決基層民警不知道干什么,怎么辦的問題。 (2)執法細則是以執法行為的邏輯順序來制作

(3)執法細則的制作目的是讓基層民警能夠準確執法,有執法的準確依據。

二、執法細則的主要內容

執法細則共有三部分,44章。

第一部分是一般規定,包括制定細則的目的和依據(為進一步完善公安機關執行制度,規范執法行為,依照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制定本細則),適用的范圍(1.本細則是指引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嚴格、準確、規范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規定的內部規范,僅限公安機關內部適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書中引用,不向外部單位、個人公開。2.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應當遵守本細則規定),執法的基本要求,違反細則規定的責任(公

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提醒、勸導或者訓誡;情節較重或者屢次違反的,予以通報批評,或者視情給予處分。同時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以及施行的時間(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9年10月28日)。

第二部分是辦理刑事案件的相關規定,本部分共26章。因執法細則增加了新內容,就平時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講一下。

1、職能管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①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②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2、幾種案件的管轄(

1、經濟犯罪案件。(1)經濟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是指其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嫌疑人經常居住地是指其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假幣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還包括其臨時居住地。(2)假幣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預謀地、行為發生地、運輸假幣的途經地。2.毒品案件(1)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地,包括犯罪預謀地,毒資籌集

地,交易進行地,運輸途經地,毒品生產地,毒資、毒贓和毒品的藏匿地、轉移地,走私或者販運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等。查獲地公安機關對懷孕、哺乳期婦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認為移交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有利于采取強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實的,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查獲地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配合。(2)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包括其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及臨時居住地。

3、派出所不辦理發生在轄區內的下列刑事案件:(1)故意殺人案(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案(3)強奸案(4)搶劫案(5)綁架案(6)販賣毒品案(7)放火案(8)爆炸案(9)投放危險物質案(10)入室盜竊、盜竊汽車以及有系列作案、團伙作案和跨地區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開展專門偵查的盜竊案件(11)其他案情復雜、需要專業偵查手段偵辦的刑事案件。

4、立案(審查期限。(1)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內,依法審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2)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后,應當在七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3)對危害

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需要建立專案開展偵察的案件,立案審查期限按照專案偵察的有關規定執行。(4)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5)對接受的其他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報案、控告、舉報人在立案審查期間查詢立案情況的,應當及時回復)

5計算機犯罪現場勘驗與電子證據檢查(勘驗、檢查的機構和人員:計算機犯罪現場勘驗與電子證據檢查,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網絡安全保衛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

6、鑒定(確定鑒定人和鑒定機構。補充鑒定可以由原鑒定人或者其他鑒定人進行。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其中:(1)重新進行刑事技術鑒定的,應當逐級報送上級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進行;(2)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3)對價格重新鑒定的,逐級報送上級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進行;(4)對淫穢物品、毒品、槍支彈藥、電子數據重新鑒定的,由上級公安機關、主管部門或其設立的鑒定機構負責進行;(5)對醫療事故的再次鑒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進行。)

7、辨認(對每一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每一張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被辨

認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張,辨認每一件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對尸體、場所進行辨認的,陪襯物數量不受限制)

8、訊問(訊問室等辦案場所不得設臵在二樓以上,并與辦公場所分離。辦案場所內必須安裝安全防范裝臵和報警、監控設備,不得放臵可能被用來行兇、自殺、自傷的物品。相關的過道、窗戶、樓梯、衛生間等必須安裝防護欄、防護網等防護設施。在辦公場所以外的其他地點進行訊問的,應當選擇適宜的房間或者地點,將被訊問人安排在遠離門窗的位臵,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9、接受書面供詞(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詞的末頁注明書寫供述的時間并簽名(蓋章)、捺指印。偵查人員收到后,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共×頁”,并簽名。

10、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采取強制措施的特別規定(1.人大代表(1).公安機關依法對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提請逮捕的,應當書面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對同時擔任兩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須經其所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經許可后對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拘留的,逮捕時不需要再次報

經許可。(2)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時候,發現其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立即向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3)公安機關在依法執行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暫緩執行,并報告原決定或者批準機關。如果在執行后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立即解除,并報告原決定或者批準機關。(4)公安機關依法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執行逮捕的,應當在執行后立即報告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2.政協委員(1.)公安機關依法對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給該委員所屬的政協組織。(2.)公安機關依法對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執行拘留、逮捕前,應當向該委員所屬的政協組織通報情況;情況緊急的,可在執行的同時或者執行以后及時通報。

第三部分是辦理行政案件的相關規定,本部分共17章。

1、地域管轄(違法行為有繼續或者持續狀態的,違法行為繼續或者持續的地方都屬于違法行為發生地。對持續狀態的吸毒行為,發現地公安機關可以按照違法行為發生地原則予以管轄。但是,如果吸毒行為實際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已 6

對吸毒人員依法處理的,發現地公安機關不得對同一行為作出處理決定。)

2、現場調解(1.現場調解的條件。公安機關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治安案件,可以進行現場調解:(1)符合本細則第39—01條規定的治安調解的條件(2)情節輕微(3)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4)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5)雙方當事人同意現場調解并能夠當場履行

2、備案?,F場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辦案部門應當將《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按編號裝訂存檔。有履行憑證的,收集履行憑證存檔)

3、受案(制作《接受案件回執單》。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接受案件回執單》,交報案、控告、舉報、扭送、投案人,并留存一份備查,需要報送其他單位備案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貓虇沃斜仨毺蠲魇馨竼挝幻Q、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關電話號碼,以便報案人了解受案情況,監督受案單位的工作進展情況)

4、鑒定(

1、決定鑒定需要鑒定的,應當由辦案部門負責人決定

2、告知鑒定意見(1.)應當及時將鑒定意見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公安機關告知鑒定意見,可以采用送達方式,也可以采用筆錄告知方式,告知筆錄應當由被告知人簽名并注明日期。(2.)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

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出具診斷證明的醫療機構和診斷結論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3、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測)

5、送達決定文書(1.當場送達。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在宣告后將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理人,并由被處理人在附卷的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被處理人拒絕簽名和蓋章的,由辦案人員在附卷的決定書上注明?!懂攬鎏幜P決定書》的送達,依照本細則第29—01條第3款第4項和第5款規定執行。2.非當場送達。不能當場送達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的七日內將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應當在二日內送達)

6、辦案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的情形。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鑒定期間,是指公安機關提交鑒定之日起至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并送達公安機關的期間)

7、收繳、追繳、沒收的權限(1.收繳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違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財物價值在五百元以下且當事人對財物價值無異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繳。2.追繳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

追繳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退還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繳。3.沒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

三、執法細則內容包括三要素(執法條件、批準條件、執行)

四、執法細則創新的內容(增加法定條件的制定、增加了審批的相關內容、增加了法律文書的制作和要求、增加了信息采集和錄入的相關內容

五、執法細則的前景

要將執法細則制定為完善的執法細則,以后要根據各警種的要求制定各警種的執法細則分冊,并將其不斷的修改完善。

六、執法細則的貫徹實施

1、執法細則的貫徹執行是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重要內容。

2、執法細則的貫徹實施要大力加強教育培訓工作。

3、要完善執法質量考評依據,要依據執法細則的規定進行考核。

4、制作示范案卷,以利于民警在執法辦案中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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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初級題庫

第一章 一般規定

一、判斷題

1、《公安機關執法細則》既是各級公安機關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的指引,又是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的強制性規范,各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都應當遵照執行。( )對(釋義)

2、《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制定的依據是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 )對

3、《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僅限公安機關內部適用,有需要時可在法律文書中引用,但不得向外部單位、個人公開。( )錯,參照《細則》1-02-1

4、《公安機關執法細則》自2009年10月28日起施行。( )對

二、多項選擇題

1、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下列( )案件,應當遵守《公安機關執法細則》規定:AB A、刑事 B、行政 C、勞動教養 D、收容教養

2、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各類案件,應當符合下列( )要求:ABCD A、依法受理案件,如實立案;執法主體合法,符合管轄范圍規定 B、調查取證合法、及時、客觀、全面,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1 C、定性及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量處適當;法律文書規范、完備,案卷裝訂規范

D、適用強制措施、偵查措施、調查措施法律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辦案,嚴禁下列( )行為:ABCD A、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B、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

C、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D、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或者有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4、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公安機關執法細則》規定的,可以追究下列( )責任:ABCD A、提醒、勸導或者訓誡 B、通報批評 C、處分

D、同時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一編 辦理刑事案件

一、判斷題

第二章 管轄

1、對于因證據不足被駁回自訴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對

參照《細則》2-01-2

2、根據我國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間諜案一律由國家安全機關負責立案偵查。( )錯,參照《細則》2-01-3(未設國家安全機關的縣(市),間諜案由公安機關管轄。

3、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不管屬不屬于自己管轄,公安機關都應立即接受。( )對

第三章 立案

1、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制作《詢問筆錄》時,應告知控告、舉報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不得誣告、陷害,以及誣告、陷害應負的法律責任。( )對

2、對報案、控告、舉報、扭送的,應當制作《接受案件回執單》回執中必須填明受案單位名稱、受案民警姓名及其電話號碼,以便報案人等了解立案情況,監督受案單位的工作進展情況( )。錯,參照《細則》3-01-2-(4)

3、有關公安機關接到重大、復雜涉嫌經濟犯罪的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30日。( )錯,參照

3 《細則》3-02-3-(2)

第四章 回避

1、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對

2、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

3、在作出回避決定前或者復議期間,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應當停止對案件的偵查,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應當停止參與有關的偵查工作。( )錯,參照《細則》4-04-2 第五章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

1、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申請法律援助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 )對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請律師,其親屬不可以代為聘請。( )錯,參照《細則》5-02-2-(1)

3、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請同一名律師。( )對

4、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屬聘請律師,不需要經過批準。( )對

第六章 勘驗、檢查

1、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都應當立即進行勘驗、檢查,及時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 )對

2、現場勘驗、檢查,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負責。( )錯,參照《細則》6-02-1

3、重大、特別重大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由偵查部門負責人指定的人員現場指揮。( )錯,參照《細則》6-02-2-(1)

4、辦理強奸案件,可以對被害人進行處女膜檢查,但不準用檢查處女膜的結論作為證據。( )錯,參照《細則》6-07-3-(3)

第七章 計算機犯罪現場勘驗與電子證據檢查

1、計算機犯罪現場勘驗與電子證據檢查,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網絡安全保衛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對

2、固定存儲媒介和電子數據只包括以下方式:完整性校驗方式、備份方式。( )錯,還有:封存方式

3、現場勘驗檢查是指在犯罪現場實施勘驗,以提取、固定現場存留的與犯罪有關的電子證據和其他相關證據。( )對

第八章 搜 查

1、搜查前,辦案部門制作《呈請搜查報告書》,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錯,參照《細則》-8-02-1

2、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對于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必須取得《搜查證》才可以進行搜查。( )錯,參照《細則》-8-02-3

3、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進行。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對

第九章 扣押和調取證據

1、對于現場難以確定有關物品或者文件可否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需要進一步甄別和采取控制保全措施的不可以采取現場扣押。( )錯,參照《細則》9-01-1

2、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子郵件、電報,辦案部門應當制作《呈請扣押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對

第十章 鑒定

1、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鑒定。( )對

第十一章 辨 認

1、偵查人員不得向辨認人進行任何暗示,也不準誘使辨認人按照偵查人員的意志進行辨認。()對

2、秘密辨認不制作辨認記錄,由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寫出秘密辨認報

6 告,存入偵查工作卷宗備查。()對

第十二章 查詢、凍結存款、匯款

1、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雖不能重復凍結,但可要求有關銀行等金融單位在解凍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

2、凍結存款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對

第十三章 訊問犯罪嫌疑人

1、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對

2、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全程錄音、錄像。()對

第十四章 詢問證人、被害人

1、詢問未成年的證人、被害人,必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錯,參照《細則》14-04-2。

2、為了保證詢問的透明度和可信度,詢問證人的過程必須錄音、錄像。( )錯,參照《細則》14-04-4。

3、偵查人員可以向證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 )錯,參照《細則》14-05-6

第十五章 通緝

1、只有公安機關才有權發布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

7 權發布。( )對

2、在全國范圍內發布通緝令時,需要層報公安部決定發布。()對

3、為發現重大犯罪線索,追繳涉案財物、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發布《懸賞通告》。( )對

第十六章 犯罪信息采集與網上偵查措施

1、按照公安部實施細則的規定,公安機關只要求將已破案件的各種信息錄入到案件信息庫中。( )錯,參照《細則》16-01

2、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經辦理了拘留或者逮捕的法律手續,緝捕時發現犯罪嫌疑人潛逃,在三個月內未能緝捕歸案的,應當將收集到的準確信息通過同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上網發布。( )錯,參照《細則》16-03-1-(1)

3、對于異地公安機關抓獲網上逃犯的,立案地公安機關應當開具《移交、接收證明》,攜帶法律文書,及時到抓獲地公安機關辦理接收移交手續。( )對

第十七章 拘傳

1、拘傳可以未經立案直接針對犯罪嫌疑人適用。( )錯,參照《細則》17-01-(1)

2、拘傳可以適用于被害人、證人等涉案人員。( )錯,參照《細則》

8 17-01-(1)

3、拘傳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須先傳喚。( )錯,參照《細則》17-01-(2)

4、拘傳持續的時間每次不能超過12小時。( )對

第十八章 取保候審

1、慣犯不得取保候審。( )錯,參照《細則》18-01-2-(1)

2、偵查人員宣布取保候審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表明執法身份。( )對

第十九章 監視居住

1、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處,公安機關可以在指定的賓館、招待所等執行監視居住。( )錯,參照《細則》19-02-1-(2)、19-02-2

2、對于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為了防止其脫逃,刑偵辦案部門可以直接扣押其持有的駕駛證件。( )錯,參照《細則》19-04-1

3、公安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關決定監視居住的法律文書和材料后,應當二十四小時內交由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 )錯,參照《細則》19-04-2

第二十章 拘留

1、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在作出批準拘留決定時,應當在呈請報告書上同時注明拘留時間,如一至三十日。( )錯,參照《細則》20-02-2

2、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簽發《拘留證》交公安機關執行。( )錯,參照《細則》20-02-2

3、拘留對象是老年人、懷孕婦女、未成年人的,原則上不使用武器、警械。( )對

4、對于被拘留人,偵查人員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 )對

5、對于因進行精神病鑒定不計入辦案期限的,應當在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后的二日以內通知看守所。公安機關接到精神病鑒定意見后決定恢復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也應當在作出恢復計算羈押期限決定后的二日以內將恢復計算羈押期限的決定以及剩余的偵查羈押期限通知看守所。( )錯,參照《細則》20-06-3-(2)

6、對于其他單位移送過來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已辦拘留手續,可以沿用原來的拘留手續,直至期限屆滿。( )錯,參照《細則》

第二十一章 逮捕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應當提請逮捕。( )對

2、犯罪嫌疑人罪行輕微,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在犯罪后確有悔改表現

10 的,可以不提請逮捕。( )對

3、所有被執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由公安機關負責通知家屬或者單位。( )錯,參照《細則》21-05-1

4、公安機關收到檢察機關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決定書后,應當在三日內制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送達看守所。( )錯,參照《細則》21-06-2-(2)

第二十二章 羈押

1、犯人不可能是看守所的收押對象。()錯,,參照《細則》22-01-1

2、患有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不予收押。()錯,參照《細則》22-01-2

3、對于超期羈押的被羈押人,看守所可視情況自行釋放被羈押人,以保證被羈押人的合法權利。()錯,參照《細則》22-03 第二十三章 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外國人、港澳臺居民采取強制措

施的特別規定

1、外國犯罪嫌疑人拒絕其所在國駐華外交、領事官員探視的,應當由其本人提出書面聲明。()對

2、由于外國人不能取得我國律師資格,不能在我國律師事務所執業,所以外國籍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請外籍律師為其服務。()對

11 第二十四章 辦案協作

1、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協作請求,法律手續完備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對

2、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助、代為執行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制作《辦案協作函》的同時,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對

3、需要異地辦理查詢、扣押或者凍結與犯罪有關的財產、文件的,原則上應由辦案單位持《辦案協作函》和相關法律文書,在協作地公安機關的協助下執行。()對

4、需要異地辦理查詢、扣押或者凍結與犯罪有關的財產、文件的,如情況緊急,可以將《辦案協作函》和相關法律文書電傳至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部機關,由協作地公安機關及時采取措施。()對

第二十五章 審查判斷證據

1、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收集的任何證據,都必須經過認真查證,屬實的才可作為證據使用。()對

2、不符合法定程序得來的言詞或實物不能作為證據。()對

第二十六章 偵查終結

12

1、技術偵查獲取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公開使用。()錯,參照《細 則》26-02-3-(3)

2、屬于數個罪行的案件,只查清部分罪行的不能確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錯,參照《細則》26-03-1-(2)

3、對羈押期限屆滿的案件,主犯和從犯在逃的,對在押犯罪嫌疑人不應移送審查起訴。()錯,參照《細則》26-03-1-(3)

4、刑事案件撤消后,對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罰或其他行政處理的,轉為行政案件辦理。()對

第二十七章 補充偵查

1、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 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必須列出補充偵查提綱()。對

2、補充偵查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對

3、對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30日內補充偵查完畢()錯,參照《細則》27-01

二、單項選擇題

第二章 管轄

1、下列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的案件是:( )。B

13 A、破壞選舉案 B、重婚案 C、刑訊逼供案 D、非法搜查案

2、下列不屬于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是:( )。D A、非法搜查案 B、非法拘禁案 C、暴力取證案 D、重婚案

3、軍地互涉案件管轄有爭議的或情況特殊的案件,由( )協商確定管轄。D A、軍級單位保衛部門與地方省級公安機關

B、由軍隊軍區級單位保衛部門與地方省級以上公安機關 C、由軍隊軍區級以上單位保衛部門與地方省級以上公安機關 D、由軍隊總政治部保衛部與公安部

第三章 立案

1、有關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 )內,依法審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C A、24小時 B、48小時 C、三日 D、七日

2、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的,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 )內作出決定,制作《復議決定書》并送達控告人。C

14 A、3日 B、7日 C、10日 D、14日

3、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 )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C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第四章 回避

1、作出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后,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后( )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B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2、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 )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制作《復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副本存入訴訟卷。A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3、被決定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進行的訴訟活動是否有效,由( )根據案件情況決定。C A、縣級公安機關 B、縣級人民檢察院

15 C、作出決定的機關 D、上級公安機關

第五章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

1、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屬提出聘請律師、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經( )批準。B A、公安機關 B、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C、人民檢察院 D、人民法院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請求可以書面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陬^提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 )中記明,由犯罪嫌疑人簽名(蓋章)、捺指印。C A、《立案報告》 B、《結案報告》 C、《訊問筆錄》 D、《詢問筆錄》

第六章 勘驗、檢查

1、現場勘驗、檢查的指揮人員由( )的人民警察擔任。A A、具有現場勘驗、檢查專業知識和組織指揮能力 B、具有現場指揮能力和專業知識扎實 C、具有現場勘查知識和組織指揮能力 D、具有專業偵察知識和組織能力

2、現場勘驗、檢查的指揮人員依法履行下列( )職責:B

16 a決定和組織實施現場勘驗、檢查的緊急措施;b及時進行現場保護工作;c制定和實施現場勘驗、檢查的工作方案;d對參加現場勘驗、檢查人員進行分工;e指揮、協調現場勘驗、檢查工作;f確定現場勘驗、檢查見證人;g審核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h組織現場分析;i決定對現場的處理。

A、abcdefghi B、acdefghi C、abdefghi D、acdefhi

3、公安機關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應當具備現場勘驗、檢查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具有現場勘驗、檢查資格,持有( )。C A、《刑事犯罪勘查資格證》 B、《勘驗、檢查證》 C、《刑事犯罪現場勘查證》 D、《犯罪現場勘查證》

第七章 計算機犯罪現場勘驗與電子證據檢查

1、以下封存電子設備和存儲媒介的方法正確的是:( )D A、民警甲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直接將在現場發現的電腦主機等設備封存帶走,封存后為裝有計算機的箱子拍照

B、民警乙將犯罪嫌疑人作案用移動硬盤上的全部內容復制至自己的U盤,因為嫌移動硬盤不方便攜帶,故將原移動硬盤格式化后留在現場

C、民警丙無法計算存儲媒介完整性校驗值,也無法制作備份,故將計算機拍照后封存帶走

17 D、民警丁計算了電子數據和存儲媒介的完整性校驗值,并制作、填寫了《固定電子證據清單》

2、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C A、現場所有的存儲媒介、電子設備和電子數據都應當在現場固定或封存

B、計算機犯罪現場勘驗與電子證據檢查工作不得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網絡安全保衛部門以外的人員參加

C、若有必要,可以在計算機犯罪現場勘驗與電子證據檢查時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

D、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都有權參與計算機犯罪現場勘驗與電子證據檢查

3、以下不是計算機犯罪現場勘驗與電子證據檢查工作專有的文書的是:( )B A、《封存電子證據清單》 B、《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C、《固定電子證據清單》 D、《勘驗檢查照片記錄表》

第八章 搜 查

1、搜查的目的是( )。A A、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

18 B、收集犯罪物品,查找犯罪嫌疑人 C、搜集犯罪證據,抓獲犯罪嫌疑人 D、搜集犯罪物品,追捕犯罪嫌疑人

2、在搜查中如遇到阻礙( )。B A、與當事人進行協商 B、可強制搜查 C、在《搜查筆錄》中注明 D、終止搜查

3、對室內進行搜查時,難以確定重點部位的,應( )。B A、制定搜查方案 B、確定搜查方向 C、明確搜查目的 D、制定搜查策略

第九章 扣押和調取證據

1、在勘查、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 )。A A、扣押 B、扣留 C、沒收 D、抵押

2、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子郵件、電報不包括( )。D A、該犯罪嫌疑人寄發的 B、直接寄交該犯罪嫌疑人的 C、寄交他人轉交該犯罪嫌疑人的 D、寄交非該犯罪嫌疑人轉交他人的

第十章 鑒定

1、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C A、N市公安局的鑒定機構領導M區(N市屬)公安分局鑒定機構 B、甲縣的鑒定機構A不可以接受乙市公安局的鑒定委托

C、某縣公安分局由于缺乏某一鑒定的專業人員,從外地聘請相應領域的鑒定專家對其進行鑒定

2、傷情鑒定應當由三名以上主檢法醫師或者四級以上法醫官負責實施的情況有:( )D

①傷情鑒定比較疑難;②對鑒定意見可能發生爭議;③鑒定委托主體有明確要求的。

A、①③ B、②③ C、①② D、①②③

3、W派出所于9月12日凌晨2點接到一起搶劫致人傷害案件的報案。被害人被送進醫院住院后,醫院開具診斷證明。該派出所于凌晨4點發出鑒定委托,鑒定人D于當日7點接到委托鑒定通知,那么鑒定人D應當在 之前提出鑒定意見并在 出具鑒定文書。( )C A、9月13日2點;七日內 B、9月13日4點;三日內 C、9月13日7點;三日內

20 D、9月13日7點;七日內

4、對淫穢物品的鑒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中的( )進行。C A、鑒定機構 B、刑事偵查部門 C、治安管理部門 D、文件檢驗人員

5、對甲基苯丙胺、嗎啡、可卡因的鑒定,不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 )進行。C A、禁毒部門 B、刑事偵查部門 C、治安管理部門 D、刑事技術部門

6、對假幣的鑒定,由( )負責進行。B A、中國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

B、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 C、中國銀行分支機構和地(市)級公安機關指定的鑒定機構 D、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地(市)級公安機關指定的鑒定機構

7、對辦理制黃販黃、侵權盜版案件中所查獲的光盤及母盤進行鑒定,以確定送檢光盤及母盤的生產企業的,由( )負責進行。C A、縣級以上治安管理部門 B、工業部門相關鑒定中心 C、光盤生產源鑒定中心

21 D、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刑事技術部門

8、對某藥廠生產假“胺碘酮”導致多人服用后傷亡的案件,不能委托以下( )部門或機構進行鑒定:B A、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臵的藥品檢驗機構 B、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

C、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

D、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

9、對( ),由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B A、醫療事故的鑒定

B、醫療事故進行的首次鑒定 C、重要的人身傷害鑒定有爭議的 D、尸體鑒定有爭議的

第十一章 辨 認

1、偵查過程中需要進行辨認的,要經過()批準后才能進行。A A、辦案部門負責人 B、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

C、偵查人員自行

D、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

2、提解在押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場所進行辨認的,應當制作《呈請出所

22 辨認報告書》,呈請( )批準后才能進行。B A、辦案部門負責人 B、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

C、派出所負責人 D、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

3、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 )人,并按順序排列編號。A A、7 B、5 C、10 D、6

4、辨認犯罪嫌疑人照片時,辨認的照片數量不得少于()張。C A、7 B、5 C、10 D、6 第十二章 查詢、凍結存款、匯款

1、查詢存款、匯款應當由( )審批。B A、辦案部門負責人 B、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 C、派出所負責人 D、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

2、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期限一般為()。C A、1個月 B、3個月 C、 6個月 D、12個月

第十三章 訊問犯罪嫌疑人

1、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偵查人員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并將( )交給犯罪嫌疑人,而且要在訊問筆錄中注明。A

23 A、《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B、《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C、《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D、《被告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2、訊問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后,應當在末頁緊接訊問內容的地方,寫明( )。D A、“以上筆錄我看過,沒錯” B、“以上記錄沒錯”

C、“以上筆錄向我宣讀過,沒錯” D、“以上筆錄我看過,和我說的相符”

3、每次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B A、36小時內 B、12小時內 C、24小時內 D、48小時內

第十四章 詢問證人、被害人

1、第一次詢問證人時,偵查人員應當告知證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并將( )交給證人,而且要在詢問筆錄中注明。A A、《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B、《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24 C、《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D、《被告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第十五章 通緝

1、關于《懸賞通告》,下列描述錯誤的說法是:( )D A、《懸賞通告》應當寫明懸賞對象的基本情況 B、《懸賞通告》應當寫明懸賞的具體數額

C、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可以決定同時發布《懸賞通告》 D、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可以發布《懸賞通告 》

2、有關公安機關發出通緝令后,一旦接到抓獲通緝令上的犯罪嫌疑人的通知,辦案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 )日內將犯罪嫌疑人押解回。B A、3 B、7 C、15 D、30 第十六章 犯罪信息采集與網上偵查措施

1、羈押場所內正在服刑的罪犯、被勞動教養人員和正在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逃的,應當在( )將準確的緝捕信息報同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上網發布。C A、七日內 B、十日內 C、三日內 D、五日內

2、在偵破重大、緊急案件過程中,對已確定的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在緝捕時已潛逃的,經( )批準,可先將收集到的有關信息由立案地公安機

25 關通過同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立即上網發布,然后補辦拘留、逮捕法律手續。A

A、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 B、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 C、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 D、負責辦案人員

3、立案地公安機關對抓獲的在逃人員應真認真核對,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 )辦理網上撤銷手續。D A、三天內 B、十二小時內 C、二十四小時內 D、四十八小時內

4、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在逃人員,由各立案單位負責填寫《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經( )審批,送同級公安刑偵部門錄入上網發布。B A、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偵查部門負責人 B、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偵查部門負責人 C、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偵查部門負責人 D、負責辦案人員

第十七章 拘傳

1、下列措施中屬于強制措施的是( )。B

26 A、盤問 B、拘傳 C、傳喚 D、訊問

2、拘傳犯罪嫌疑人后向督察部門備案的期限( )。D A、1天內 B、12小時內 C、6小時內 D、1小時內

3、拘傳犯罪嫌疑人須經( )審批。C A、辦案部門負責人 B、派出所負責人 C、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 D、主辦偵查人員

第十八章 取保候審

1、公安機關不批準取保候審申請的,應當在( )將通知書送達申請人。B A、10天內 B、7天內 C、14天內 D、30天內

2、甲因涉嫌盜竊罪被逮捕。經其辯護人申請,公安機關同意對甲取保候審。公安機關應當如何辦理變更手續?( )C A、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B、報請原批準機關備案

C、自主決定并通知原批準機關 D、要求原批準機關撤銷逮捕決定

3、華某因參與盜竊而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由于華某家庭生活拮據且家庭負擔全靠他一人支撐,父母和妻子均無任何收入。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

27 華某可以取保候審,那么可以作為華某的保證人的是:( )A A、華某的已經成家立業的姐姐 B、華某的妻子 C、華某的父母

D、華某的尚未立業的兒子

4、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執行機關是(A、人民法院 B、司法行政機關 C、人民檢察院 D、公安機關

第十九章 監視居住

1、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 )。C A、1個月 B、3個月 C、6個月 D、1年

2、辦案部門在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后向督察部門備案的期限(A、1天內 B、12小時內 C、6小時內 D、1小時內

第二十章 拘留

1、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向督察部門備案的期限是( )。D A、1天內 B、12小時內 C、6小時內 D、1小時內

28

。D 。D ) )

2、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如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辦案部門應當( )將有關情況報告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C A、立刻 B、十二小時內 C、二十四小時內 D、兩天內

3、公安機關執行檢察院、法院拘留決定時,如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機關應當( )將有關情況通知決定機關。C A、立刻 B、十二小時內 C、二十四小時內 D、兩天內

第二十一章 逮捕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原理和有關規定,逮捕應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法定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 ):D A、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并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系該犯罪嫌疑人實施

B、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C、上述AB兩項條件至少應具備其中的一項 D、上述AB兩項條件應同時具備

2、關于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解除強制措施,下列( )選

29 項錯誤的是:D

A、甲被逮捕后發現患有嚴重疾病 B、乙被逮捕后經檢查正在懷孕

C、丙被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仍須繼續查證

D、丁被逮捕后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判決尚未發生效力

3、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可以達( )。C A、三個月 B五個月 C、七個月 D、十個月

第二十二章 羈押

1、下列不屬于羈押憑證的是:()D A、《拘留證》 B、《逮捕證》 C、《通緝令》 D、《協查通報》

2、看守所應當在被羈押人羈押期限屆滿()前,制作《羈押期限即將屆滿通知書》,通知案件主管機關。C A、48小時 B、3日 C、7日 D、10日

3、下列無須辦理換押手續的是:()C A、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并被受理的

30 B、偵查階段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 C、刑事拘留轉逮捕的

D、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并被受理的

第二十三章 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外國人、港澳臺居民采取強制措

施的特別規定

1、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 A、公安機關在依法執行刑事強制措中,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暫緩執行,并報告原決定或者批準機關

B、公安機關在執行刑事強制措后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不應當立即解除,不需報告原決定或者批準機關

C、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先行拘留時,發現其是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應當暫緩執行,并立即向其所屬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報告

D、公安機關在依法執行刑事強制措中,發現被執行人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暫緩執行,并報告原決定或者批準機關

2、需要對外國人采取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應當由()批準,并在采取強制措施的()內將有關情況上報省級公安機關,同時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以下正確的選項是:()B

31 A、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48小時 B、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48小時 C、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24小時 D、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24小時

3、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者涉及國與國之間外交關系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復雜案件,需要對外國人采取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應當由()批準,并在采取強制措施的()內將有關情況上報公安部,同時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以下正確的選項是:()C A、省級公安機關負責人,24小時

B、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24小時 C、省級公安機關負責人,48小時

D、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48小時

第二十四章 辦案協作

1、以下不屬于公安機關辦案協作規定內容的是:()C A、協助查詢犯罪信息、資料 B、協助執行傳喚、拘傳 C、代為執行傳喚、拘傳 D、代為執行拘留、逮捕

32

2、公安機關通過“全國公安機關跨區域辦案協作平臺”展開網上跨區域辦案協作,屬于調取犯罪嫌疑人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協作請求的,應當在()天內辦結并回復。A A、3 B、7 C、10 D、15 第二十五章 審查判斷證據

1、下列說法正確的是:()D A、年幼者不能作為證人

B、文化水平低下者不能作為證人 C、與案件有厲害關系的不能作為證人 D、不能辨別是非者不能作為證人

2、下列說法正確的是:()B A、勘驗、檢查筆錄必須有兩名見證人簽名 B、勘驗、檢查筆錄必須有一至兩名見證人簽名 C、鑒定人必須具備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D、鑒定人必須具備??埔陨蠈W歷

第二十六章 偵查終結

1、下列說法正確的是:()C A、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偵查終結,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正職批準

33 B、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偵查終結,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C、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偵查終結,應當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D、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偵查終結,應當經過地(市)級公安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章 補充偵查

1、下列說法錯誤的是:()C A、補充偵查后,公安機關對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后,應當制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B、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C、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如果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退回公安機關,不應自行補充偵查

D、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如果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三、多項選擇題

第二章 管轄

1、下列屬于我國偵查主體的是( ):ABD

34 A、人民檢察院 B、公安機關 C、法院 D、軍隊保衛部門

2、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地,包括( )等。ABCD A、犯罪預謀地 B、毒資籌集地 C、交易進行地 D、運輸途經地

3、派出所一般辦理轄區內發生的( )的刑事案件。ABCD A、因果關系明顯 B、案情簡單

C、無需專業偵查手段 D、無需跨縣、市進行偵查

第三章 立案

1、立案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ACD A、認為有犯罪事實 B、犯罪證據確實充分 C、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D、符合案件管轄規定,屬于本單位管轄

2、具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ABCD A、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

B、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需要立案偵查的 C、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

35 D、其他依法應當立案的

3、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于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 )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BCD A、人民法院決定改判的

B、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撤銷該判決、裁定的 C、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裁定中止審理的 D、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第四章 回避

1、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回避。ABCD A、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B、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C、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D、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2、回避的提出有下列( )方式。ABC A、自行回避 B、申請回避 C、指令回避 D、強行回避

36

)第五章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

1、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律師的執業活動,保障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 )業務。ABCD A、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B、會見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C、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D、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第六章 勘驗、檢查

1、勘查人員應當按照()的原則,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確定勘驗、檢查的流程。ABCD A、先靜后動 B、先下后上 C、先重點后一般 D、先固定后提取

2、現場勘查人員應當根據現場情況選擇制作( )等現場圖。BCD A、現場平面標記圖 B、現場平面示意圖 C、現場平面比例圖 D、現場平面展開圖

3、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 )等,可以進行人身檢查。ABC A、某些特征 B、傷害情況 C、生理狀態 D、傷口位臵

37

4、進行偵查實驗時應當邀請見證人予以見證。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的專門或專業人員參加實驗,也可以要求( )參加。ABC A、犯罪嫌疑人 B、證人 C、被害人 D、被告人

第七章 計算機犯罪現場勘驗與電子證據檢查

1、記錄關鍵步驟,應當采用()方式記錄遠程勘驗過程中提取、生成電子證據等關鍵步驟。ABD A、錄像 B、照相 C、畫圖 D、截獲計算機屏幕內容

2、《遠程勘驗筆錄》的內容中的基本情況包括:( )ABCD A、勘驗的起止時間

B、指揮人員、勘驗人員的姓名、職務 C、勘驗的對象 D、勘驗的目的

3、《遠程勘驗筆錄》的內容中的勘驗結果包括:( )ABC A、通過勘驗發現的案件線索 B、目標系統的狀況 C、目標網站的內容 D、勘驗過程

第八章 搜 查

38

1、偵查人員可以對( )進行搜查。ABCD A、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物品 B、可能隱藏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 C、可能隱藏罪犯的住處 D、犯罪嫌疑人

2、《呈請搜查報告書》內容包括:( ) ABCD A、簡要案情 B、擬搜查的范圍 C、搜查的目的 D、搜查的法律依據

3、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下列( )緊急情況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ABD A、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B、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C、攜帶大量現金的

D、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在搜查的時候,可以有( )在場當見證人。ABCD A、被搜查人 B、其家屬 C、鄰居 D、其他見證人第九章 扣押和調取證據

1、下列物品( )應當扣押。AC

39

A、與案件無關的毒品 B、與案件無關的菜刀 C、與案件無關的槍支 D、與案件無關的銀行卡

2、法律、法規 持有的物品、文件,應當扣押;持有人 交出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扣押。( )AD A、禁止 B、允許 C、答應 D、拒絕

3、在實施扣押前應告知被扣押人以下事項:( )ABCD A、扣押理由 B、扣押依據

C、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D、應配合扣押的義務

4、對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 或者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應當在 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政、電信部門、網絡服務單位。( )AC A、與案件無關 B、與嫌疑人無關 C、三日 D、五日

5、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須由 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 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BC

40 A、持有人 B、提供人 C、本人 D、偵查人員

6、處理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包括有:( )ABC A、淫穢物品 B、武器彈藥 C、管制刀具 D、不知名物品

第十章 鑒定

1、公安機關應當( ),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結論。ABC A、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條件 B、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 C、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 D、委派偵查人員檢查鑒定人的鑒定過程

第十一章 辨 認

1、根據辨認對象不同,辨認可以分為()。ABCD A、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 B、對尸體的辨認 C、對物品的辨認 D、對文件的辨認

3、組織對尸體辨認時,應當有法醫協助,重點讓辨認人辨認( )。ABCD A、衣著特征 B、牙齒形狀、頭面部特征 C、胎記、疤、痣、手術痕跡等 D、尸表特征

第十二章 查詢、凍結存款、匯款

41

1、凍結存款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其中特殊原因是指( )。BCD A、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凍結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

B、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凍結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

C、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D、重大、復雜的案件,凍結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

第十三章 訊問犯罪嫌疑人

1、關于《訊問筆錄》的制作,下列描述正確的有:()ABCD A、制作訊問筆錄應使用公安部統一規定格式的訊問筆錄紙制作 B、書寫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存字跡的打印或者書寫工具、墨水

C、訊問筆錄記錄時,每個提問和回答均應另起一行,獨立記錄為一段 D、訊問筆錄要使用第一人稱記錄,要保持原意

2、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以下()步驟進行:ABCD A、問明基本情況 B、履行告知程序

42 C、訊問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提出問題

D、訊問有關案件事實,訊問有關案件事實時要選準訊問突破口,使用合理的提問方法

3、偵查訊問中應當訊問清楚的情況主要有()。ABCD A、犯罪事實 B、犯罪動機、目的和手段 C、與犯罪有關的時間和地點 D、涉及到人、事、物

第十四章 詢問證人、被害人

1、關于《詢問筆錄》的制作,下列描述正確的有:( )ACD A、《詢問筆錄》記錄時,應當用“問:”、“答:”表示,不得使用其他符號

B、《詢問筆錄》可以事后補作

C、詢問筆錄應當交給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

D、如果記錄有差錯或者遺漏,應當允許證人更正或者補充,并在更正處捺指印

2、關于證人,下列描述正確的有:( )ABCD A、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充當本案的證人。

43 B、承辦本案的偵查人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不能充當本案的證人 C、單位不能充當證人,但可就規章制度、犯罪嫌疑人履歷、戶籍證明等出具書證

D、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但能辨別是非,能正確表達的人可以作為證人

第十五章 通緝

1、通緝對象必須具備以下( )條件:ABC A、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就是犯罪的實施者 B、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C、確實證明已經出逃 D、身份明確的

2、下列( )公安文書需要經過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ACD A、《呈請通緝報告書》 B、《詢問筆錄》

C、《邊控對象通知書》 D、《呈請懸賞通告報告書》

3、關于發布通緝令,下列描述正確的說法有:( )ABCD A、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在自己管轄地區范圍的內直接發布通緝令 B、省公安廳可以直接在全省范圍內發布通緝令

44 C、跨省、自治區發布通緝令的應當上報公安部,由公安部發布 D、在全國范圍發布通緝令的應當由公安部發布

4、采取邊控措施的過程中,下列描述正確的說法有:( )ABCD A、需要在全國范圍采取邊控措施的,應當層報公安部批準

B、對需要邊防檢查站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需同時出具有關法律文書

C、緊急情況下,縣級以上公安可以出具公函,先向當地邊防檢查站交控,但應當在7日內補辦交控手續

D、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需要在邊防口岸采取邊控措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作《邊控對象通知書》

第十六章 犯罪信息采集與網上偵查措施

1、偵查中要采集的犯罪信息主要有( )。ABCD A、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B、涉案物品信息 C、案件信息 D、其他涉案信息

2、依照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到案時應當及時采集( )信息,并分別錄入有關的信息數據庫。ABCD A、基本情況 B、指掌紋、足跡 C、靜態和動態聲像 D、DNA

45

3、進行以下( )偵查活動時,應當利用有關信息數據庫,查詢、檢索、比對有關數據。ABCD

A、核查犯罪嫌疑人身份的 B、核查犯罪嫌疑人前科信息的

C、分析案情和犯罪規律,串并案件,確定下一步偵查方向的 D、查找無名尸體、失蹤人員的

第十七章 拘傳

1、拘傳犯罪嫌疑人后向警務督察部門備案的形式有( )。ABCD A、電話 B、傳真 C、網上督察系統 D、直接送達法律文書復印件

2、拘傳犯罪嫌疑人時有下列( )情形的可以適用約束性警械:ABCD A、脫逃 B、行兇 C、自殺 D、自傷

3、執行拘傳時的法律手續有:( )ABC A、兩名以上的偵查人員 B、表明執法身份 C、嫌疑人簽名捺印 D、邀請見證人

4、訊問拘傳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以下( )場所:ACD

46 A、賓館、酒店、招待所等

B、嫌疑人所在市、縣公安機關的辦案場所 C、公安機關的辦公場所

D、跨市、縣帶回本地公安機關辦案場所

第十八章 取保候審

1、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 )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審。ACD A、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B、可能判處緩刑的

C、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D、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2、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 )情形的,不得取保候審。ABCD A、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

B、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C、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D、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3、取保候審的方式有( )。AB A、保證人 B、保證金 C、保證人和保證金 D、單位擔保

4、犯罪嫌疑人有下列( )情形的,也可取保候審。ABC

47 A、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B、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的,需要復議、復核

C、不能在法定羈押期限內辦結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偵查的 D、檢察機關做出不起訴的被告人

5、偵查人員應當向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BCD A、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戶籍所在的市、縣 B、在傳訊時及時到案

C、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D、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

6、甲涉嫌盜竊罪被逮捕。甲父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要求甲父交納10萬元保證金。甲父請求減少保證金的數額。公安機關在確定保證金數額時應當考慮下列哪些情況?( )ABCD A、當地經濟水平落后

B、甲和甲父靠種地為生且無其他收入,生活貧困 C、甲只偷他人一頭牛,可能判處的刑罰不重 D、甲無前科,社會危險性小,妨礙訴訟可能性小

48

7、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些不適用取保候審?( )AD A、甲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

B、乙涉嫌搶奪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被拘留,需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

C、丙刑滿釋放后第二年又涉嫌重婚 D、丁是持刀搶劫的被告人

8、孫玉是海成縣劉家鎮人,2007年7月因故意傷害罪被取保候審,孫玉在取保候審期間的哪些行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于被取保候審人應遵守的規定?( )BCD A、離開本鎮到另一鎮趕場販賣水產品,兩日內才返回 B、在被傳訊的時候因醉酒未能到案 C、將扎人的刀子扔到枯井里

D、請證人吃飯,要證人作證時多多關照

第十九章 監視居住

1、李玉成是天門縣城關鎮人,2005年9月因盜竊被監視居住,李玉成在監視居住期間的哪些行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于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規定?( )CD

49 A、未經執行機關批準會見自己聘請的律師 B、在傳訊的時候因身患嚴重疾病未能到案 C、將盜竊時用的橡膠手套燒毀

D、對證人的近親屬劉某進行恐嚇,要證人作證時不得亂說

2、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監視居?。? )ABCD A、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B、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C、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

D、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納保證金,又無保證人擔保

3、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A、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居所所在的市、縣B、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C、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派出所負責執行監視居住的民警的職責有:A、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定

( )CD

( )AB

50 的的

第四篇:監獄人民警察 公正執法

作為一名今年才進去監獄系統的新警,對于今天的這個主題“兩極管理模式下基層青年民警公正執法方式”的認識和大家比起來無疑是相對簡單的,經驗方面更是比較少的。那么在這里我就想用實際的例子和自己切身的經歷來闡述一下,作為一個剛踏入監獄事業的年輕人在這段時間里的所感所見所知所聞。

從去年11月至今,我覺得的提籃橋監獄以及我們監區對于我們這一批新警的培訓是十分系統和行之有效的。無論是值班的規范,還是臺賬材料的制作,以及日常事務的處理,在這之前的幾個月時間里,我都感覺受益良多。在這之中有些東西是程序化的,是死的。有些東西,尤其是和服刑人員的接觸卻是活的。其中如何公正執法,如何把一碗水端平,如何在面對服刑人員產生的種種問題的處理上讓犯人心服口服。如何做到有理,有利,有節。這遠不是幾本教材,幾頁word所能涵蓋的。

我覺得把公正執法的理念運用到改造教育管理服刑人員的現實中,既要根據相關規則實行。但對于具體問題也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就像前幾天我的一個師兄給我看的一篇楊昌元老師的文章里面寫的,一名優秀的干警應當是工作對象的老師、管理者、導演和裁判。而僅僅是消防隊員?,F在我所管理的小組最大的問題主要是勞動欠產,原因有多方面。有的服刑人員是因為年齡偏大身體素質的問題,有的服刑人員是因為個人勞動能力的問題,同樣也有些是因為本身好逸惡勞希望鉆空子偷懶。如果百分百按照制度規章執行,那么無疑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雖然能有效的讓那些好逸惡勞者得到懲處,可同時也會降低那些有切實困難的服刑人員的改造信心。

第五篇:城管執法隊員百分制考核細則

棋梓鎮城鄉環境衛生環保辦成員百分制考核細則

為客觀公正的考核辦公室成員的日常表現,獎優罰懶,形成有效競爭激勵機制,特制定本考核細則。

一、考核對象

城鄉環境衛生環保辦公室成員

二、考核內容

1、考勤情況

2、遵規守紀情況

3、儀表風紀

4、工作情況

5、內務衛生情況

6、加分情況

7、其它情況

三、考核標準

(一)考勤情況(20分)

1、遲到、早退一次扣5分,曠工扣20分。

2、每月原則上休息4天,請假(包括休息)每超過一天扣10分,超過8天的每天扣20分(婚假、喪假、病假等特殊情況除外)。請假以請假條為準,無特殊情況不準捎假、電話請假,不請假者按曠工處理。

3、開會、集合等遲到、早退一次扣5分,缺勤一次扣10分。

(二)遵規守紀(20分)

1、上班時間不準打撲克、下象棋,打麻將及從事其它賭博性的娛樂活動。發現一次取消當月考核資格,連續兩次以上或情節較重造成極壞影響的,進行停職學習及更嚴厲的處分。

2、發現在工作日中午飲酒者取消當月考核資格,并按“十條禁令”有關規定執行。

3、嚴禁粗暴執法、打人、罵人、亂耍權威。發現違反者取消當月考核資格,并按“十條禁令”有關規定執行。

4、發現工作人員“吃、拿、卡、要”,截留、私分、使用扣留沒收物品的,一經查實,取消當月考核獎,并按“十條禁令”執行。

5、執法過程中,出現違反程序執法的,取消當月考核資格,并按“十條禁令”有關規定執行。

6、執法車輛搭載與工作無關的人員,違反一次扣帶車隊長20分,駕駛員10分,違反兩次以上者取消當月考核資格。

(三)儀表風紀(15分)

1、不按規定著裝、儀表不整者每次扣5分。

2、工作人員從事執法活動時,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不得插手、背手、插兜、攬腰、鉤肩搭背、不得吸煙、扇扇子,違反每次扣5分。

3、執法隊員在執法車應坐姿優雅、嚴肅,不得翹腿、斜躺、睡覺、嬉笑打鬧,不得在工作時間、在執法車中吃東西,違反一次扣5分。

4、嚴禁著標志服私自出入餐館、商場、娛樂等場所。一經發現取消當月考核資格,并按“十條禁令”有關規定執行。

(四)工作情況(25分)

1、工作人員要聽從領導,服從安排。無正當理由不聽從領導,不服從安排的每次扣20分并給予通報批評,兩次以上視其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2、在執法過程中,要做到“三先一后”、“六個步驟”的執法要求。未按執法要求順序執法的,在本月的考核成績中扣20 分;每缺少一個執法步驟在本月的考核成績中扣5分;違反執法要求情節嚴重的,取消當月考核資格。

3、凡在執法活動中,不主動向前認真執法的,發現一次扣10分;不能完成執法任務的,每人每次扣5-20分;造成工作失誤或負面影響的,每人每次扣20分

4、督察通知單要按規定及時回復。不能按規定回復的每次扣中隊長5-10分;弄虛作假回復的,一經查實每次扣中隊長10分,兩次以上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5、工作時間出現脫崗、串崗現象,辦理與工作無關的事,每次扣帶車中隊長10分,執法隊員5分。

(五)內務衛生情況(20分)

1、辦公室內務衛生要保持整潔,要安排衛生值日表。辦公室達不到衛生標準的,一次扣罰值日人員5分;

2、各照像、攝像器材由專人妥善保管,嚴格按使用規定管理。如有違反每次扣責任人10分,造成損壞的,由管理人員和責任人共同負責賠償。

3、駕駛員要保持各執法車輛衛生整潔。發現不整潔的,每次扣本車司機5分;中隊長要及時安排保養維修車輛,保養、維修不及時的,每次扣中隊長10分,扣駕駛員5分。

(六)加分項目

1、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視其情況,加計5-30分。

2、工作成績突出,有特殊貢獻的,視其情況加計10-50分。

3、積極參加政府組織的各項活動,視其情況每人每次加計10-50分。

(七)其他情況 本考核內容中未說明的事項按有關文件執行。

四、考核成績評定與獎勵

1、每月考核一次,根據考核分數定獎勵數額,每名人員考核成績,按A(95分—100分)、B(90分—95分)、C(80分—90分)、D(80分以下)四個檔次考核。

2、每月由分管領導和辦公室主任考核成員統一公布,并記入個人檔案。

3、重大工作失誤或其它問題,報鎮黨委、政府研究后,再做相應處理。

4、年終評先樹優以百分制考核成績為依據參考評選。

5、考核獎勵數額根據市財政獎勵數額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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