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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范

2022-12-29

第一篇: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范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行為規范與文明用語

當好“八員”

市容的維護員;規章的講解員;

交通的協管員;群眾的引導員;

政策的宣傳員;一線的戰斗員;

商戶的服務員;社會的幫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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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執法人員 行為規范與文明用語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硬、紀律嚴的城市管理執法隊伍,依據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宿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所有隊員。

第二章 著裝規范

第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在執法、執勤、值班時,必須按規定著城管執法制服。不執行公務活動時應著便服,不得將便服與執法工作服混穿。

第四條 著執法工作服時,帽徽、臂章、胸牌號等城管執法標識要齊全,并按規定佩戴。要衣著整潔,風紀嚴整,扣好領鉤、衣扣。

第五條 戴帽時,帽檐前緣與眉同高,帽飾帶并攏并保持水平。帽松緊帶不使用時,不得露于帽外。在辦公區內可不戴帽子。

第六條 著執法工作服時, 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冬夏季服裝和毛、布料服裝不得混穿;不得佩帶與城管執法人員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其它標志、徽章。

第七條 要加強對城管執法工作服及其標識的管理,不得擅自修改、外借和贈送。

第三章 舉止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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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執法人員應當舉止端莊,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外出時,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城管執法人員的聲譽。

第九條 執法人員參加集會或活動,須按規定時間和順序入場,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會場秩序,散會依次退場。

第十條 在室內脫帽,無衣帽鉤時,立姿可夾于左腋下,坐姿可置于桌(臺)前沿,或帽頂向上、帽徽朝前置于膝上,也可置于桌斗或衣櫥內。

第十一條 不準酒后執勤、駕車,不準著制式服裝到餐館、酒吧、網吧、按摩室、桑拿室、足浴房、錄像廳、歌舞廳和電子游藝廳等場所消費娛樂。

第十二條 不準酗酒、賭博、打架斗毆。

第四章 禮節規范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應當禮貌待人,語言文明,態度和藹。

第十四條 參加慶典、集會等重大活動,升國旗時,著裝列隊的執法人員應當自行立正、行注目禮,帶隊人員應當行舉手禮;未列隊的執法人員應當行注目禮。奏(唱)國歌時,應當自行立正。

第十五條 進入領導、其他人員室內前應先敲門,得到允許后方可進入。在室內,領導或者上級來到時,應自行起立。

第五章 執法規范

第十六條 執法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先教育后處罰的原則,執法行為和語言文明,糾正違章先敬禮。

第十七條 執法檢查和辦案調查不得少于兩人。執法檢查要先向相對人出示有效證件;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告知相對人違法內容、處罰條款,及其應享有的權利,并允許其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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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行政處罰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適用法律法規準確。做到執法主體合法、程序合法,證據確鑿,文書規范,罰繳分離。

第十九條 不準辦人情案、關系案,不準為違法單位和違法者開脫責任,隱瞞實情,出具偽證。

第二十條 不準刁難、打罵違法當事人;不準違規罰款、扣押、處理罰沒物品;不準索要或收受違法當事人的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不準參加有損公正執法的宴請、旅游、娛樂活動。

第六章 用語規范

第二十一條 執法人員必須掌握文明用語,根據不同環境熟練使用,做到態度熱情誠懇,表達通俗準確。

(一)首句用語。如:您好。

(二)禮貌用語。如:請,謝謝,對不起,再見。

(三)稱謂用語。如:同志、先生、老師、師傅、女士。

(四)接待用語。如:請進、請坐、請喝水,請講,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幫助?

(五)執勤用語,一般組合為:稱呼+請+說明理由+要求+謝謝(再見)。如:同志,請協助(配合)我們工作,并說明理由(指出其違章事實),提出要求(處理意見),最后是謝謝合作。

(六)結束用語。如:謝謝您的協助,再見。

第二十二條要杜絕執勤方面的忌語,如:“幫幫忙,不要瞎起哄”;“識相點,否則要你好看”等等。切忌用臟話、粗話、訓斥話、諷刺話等不禮貌用語。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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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本規范由市城市管理執法支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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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文明

執法用語規范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倡導文明執法,維護城管行政執法隊伍形象,更好地促進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的落實,結合我市城管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文明用語

(一)現場管理執法用語

1、向當事人表明身份:您好,我們是宿州市XX城管執法人員(出示證件),現正在執行公務,請配合。

2、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簡易程序):經檢查,您的行為違反了《XXX》第XX條XX款XX項的規定。

3、告知當事人處罰決定(簡易程序):根據《XXX》第XX條XX款XX項的規定,現對您的違法行為作出XX當場處罰決定。

4、警誡當事人改正錯誤:希望您以后增強守法意識,依法經營,不要再出現類似行為,謝謝!

5、屬自己差錯時:很對不起,剛才由于……原因造成錯誤,我馬上為您改正,請您原諒。

6、當事人要求減免處罰時:很對不起,我們這是按……規定處理的,我們無權對您的違法行為減免處罰,請您諒解。

7、當場收繳罰款(簡易程序):同志,您的XX行為違反了《XXX》第XX條XX款XX項的規定,按《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規定,現責令您立即改正,并當場處以XX元罰款,請您配合我們的工作。

8、清理違章現場:請您清理干凈違章現場(恢復原狀)后再離開,謝謝!

9、違章現場清理完畢后:謝謝您的配合,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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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告知權利(簡易程序):如果您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當場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XX城管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1、要求當事人在制作的文書上簽名:請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蓋章,謝謝!

12、請見證人作證:同志,請您見證我們依法進行的執法程序,謝謝!

13、請見證人在制作的文書上簽字:請您核實,如果我們的取證無誤,請簽字,謝謝!

14、對方說的話沒有聽清時:對不起,我沒有聽清楚,請您再說一遍。

15、當遇到當事人請吃飯或送禮時:對不起,我們有支隊紀律,請您支持。

16、找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您好,我們是XX單位的,請問負責人是哪一位,在哪兒。

17、找被檢查單位負責人了解情況:您好,我們想了解一下XX方面的情況,請您介紹一下,謝謝!

18、要求檢查現場:請您帶我們去現場檢查一下,謝謝!

19、當查看被檢查人有關手續后:對不起,耽誤您的時間了,再見!

21、要求停止違法行為:您(單位)正在進行的XX行為涉嫌違反了《XXX》第XX條XX款XX項的規定,由于現場未能提供相關許可證明,請立即停止該行為。

22、扣留物品、工具:您(單位)正在進行的XX行為涉嫌違反了《XXX》第XX條XX款XX項的規定,依據《XXX》第XX條XX款XX項的規定,要暫扣違法現場中的物品和正在使用的XX工具,請您配合。

23、要求被檢查人(單位)接受詢問調查:請您帶齊資料按時來XX(單位)接受詢問調查,如有疑問,請撥打電話(預先告知)謝謝!

24、遇到不明真相的群眾阻撓正常執法時:請大家冷靜一下,我們是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我們現在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請大家配合我們的工作,如果你們對我們的執法有異議或其它問題,請直接向我們上級機關反映,我們上級機關是XX單位,謝謝!

(二)接待來訪用語

1、有人來訪:(應先起立)您好,請問您有什么事,找哪位? 2、了解來意后:請坐(敬茶),請您談談詳細情況(請問有資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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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特殊情況必須離開時:對不起,我離開一會兒,請您稍待片刻,我馬上就回來。

4、當群眾(當事人)辦完事離開時:再見,請走好。

5、當群眾(當事人)來訪遇到開會時:對不起,我們正在開會,請您等一會或下次再來,好嗎?

6、對方找錯門了:對不起,我們這里沒有這個人,需要我幫助嗎? 7、對方要找的人不在:他有事外出,您有什么事需要我轉告嗎?

8、經辦人不在:經辦的同志不在,請留下聯系電話號碼或請您改日再來。 9、自己正在辦理另一件事:對不起,我手頭上正有個急事要辦,請您坐下稍等一會。

10、對方要辦的事不屬本部門管轄:對不起,您要辦的事由XX部門負責,請您直接到那里聯系,還有什么需要幫助的嗎?

11、了解情況完畢:請留下姓名、聯系電話,我們會盡快將處理結果通知您的。

12、告知權利:如果您(單位)對我們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根據法律規定,您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告知相應的規定要求)。

(三)接打電話用語

1、接打電話開頭:您好,我是XX單位。

2、接聽值班投訴電話:您好,這里是XX單位,請問有什么事嗎?

3、記錄值班投訴電話:請稍等,我記錄一下,請講。

4、應答值班投訴電話:您反映的問題我們已記錄,請放心,我們會盡快處理好這件事,感謝您對我們城管執法工作的支持。

5、聽不清(聽不懂)對方說話:對不起,我聽不清楚,請您再重復一遍好嗎?

6、不能立即回答對方:對不起,這件事要請示(研究)一下,我們會盡快給您答復的。

7、對方要找的人不在:對不起,他不在,請稍后再打來(需要我轉告嗎?)。

8、對方打錯電話:對不起,您打錯了,我們是XX電話,再見。

9、通話完畢:再見(謝謝),麻煩了。

10、催辦急事:這個事情很急,麻煩您抓緊時間給予辦理,謝謝!

11、群眾要求急辦的事:好的,我一定會盡快(催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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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群眾對本人工作提出意見時:謝謝,我一定會注意改進。

13、當群眾表示感謝時:沒關系,這是我們應該做的。

14、當對方發脾氣:請您先別急,有什么事慢慢說。

15、當群眾提建議時:您提的建議很好,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二、城市管理文明執法忌語

1、稱呼年紀大的人:老頭兒、老太婆。

2、稱呼婦女:長舌婦、潑婦。

3、稱呼從農村來的人:鄉下人、農村人。

4、稱呼小孩:兔崽子、小子。

5、糾正違章人員時:喂,怎么還在這,你還不快滾。

6、糾正違章時對方一時沒有反應:喂,你聽到沒有,聾了嗎?

7、對方整改動作慢時:你想怎搞,是不是東西不想要了?

8、糾正店外經營等違章行為:喂,東西要不要,不要的話我給你拉走。

9、對方違章拒不改正發生爭吵或暫扣物品對方阻攔時:別不服氣,今天就搞你。

10、當對方因對執法依據不了解要求解釋時:哪來那么多廢話,就要扣你東西。

11、糾正違章行為,對方討價還價時:我說不行就不行,別啰嗦。

12、群眾說自己執法態度不好時:我就這個態度,怎么樣?你有本事就告我去,隨你到哪告去。

13、警誡違章人時:下次再來,我可就對你不客氣了。

14、向對方說服教育時:我們也不想管,領導要求的,沒辦法。

15、當對方沒經同意進入辦公室:你搞什么?沒看到我正在忙嗎?等我喊你再進來。

16、當事人沒有帶有關證件時:你沒帶東西,你跑來干什么?

17、當違章戶對處罰的額度難以接受時:嫌多,你早干嘛去了?

18、接聽值班投訴電話:找哪個,有什么事快講。

19、對方投訴舉報說話過快:講那么快,你是不是不想讓我記呀? 20、當對方電話咨詢時:不知道,這不是我們管的,你找其他人去。

21、當對方打錯電話時:神經病。

22、當群眾要求舉報的問題盡快處理時:你急什么急,你以為就為你一個人服務的?

23、當群眾為舉報某事再三打來電話時:怎么又是你?你煩不煩的?我不是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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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24、向對方耐心解釋而又聽不懂時:我都已經給你解釋了,你弱智啊?怎么還聽不懂?

25、當群眾有意見時:我就這個樣,你想怎搞?

26、帶有歧視或污辱性語義的宿州方言:什么黃子、刺毛、囊桑人、難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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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宿州市城市執法支隊文明宣傳用語

1、文明是城市之魂 美德是立身之本 2. 城市管理,重在參與,貴在有你. 3 城市管理從我做起,文明城市真情同行. 4. 城市,讓生活更美好;管理,讓城市更靚麗. 5. 城市的潔凈,離不開您的一份奉獻. 6. 城市放飛夢想,管理成就未來. 7. 城市更凈、更暢、更寧,生活安心、稱心、舒心. 8. 人人參與城市管理,家家享受舒心生活. 9.人人都是城市形象,個個都是文明使者. 10.手牽手參與城市管理,心連心構建和諧社會. 11.手牽手加入城市管理,心連心服務宿州百姓. 12.樹文明城管形象,展和諧宿州風采. 13.文明城市始于心,和諧宿州踐于行. 14.文明城市真善美,和諧宿州風雅頌. 15.文明管理,情暖萬家. 16.城市管理我先行,文明執法一樣情. 17.城市管理系萬家,管理城市靠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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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城市管理演繹精彩,活力宿州贏得未來. 19. 天天保持好環境 時時擁有好心情 20.文明城管手拉手 和諧宿州心連心.. 21.珍惜城市環境,共享和諧宿州 22.爭當城管排頭兵,和諧宿州我先行

23、強化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創優意識,全力以赴抓好城市容貌整治與景觀建設!

24、支持市容整治與景觀建設,優化宿州居住發展環境!

25、社會動員、全民參與,創建“清潔、衛生、有序、美觀、文明”的城市容貌環境!

26、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

27、愛護城市環境,共建美好家園!

28、抓好市容環境衛生治理,消除“臟、亂、差”現象!

29、規范戶外廣告牌匾,建設靚麗街道景觀! 30、治理馬路市場、取締路邊燒烤!

31、嚴肅查處和打擊噴涂、張貼、散發小廣告違法行為!

32、嚴厲查處馬路遺撒和亂丟棄建筑垃圾的違法違規行為!

33、管住臟、亂、差,留下真、善、美!

34、你我添一份自覺,城市多一份清潔!

35、城市管理個個參與,美好環境人人受益!

36、改善城市環境,構建和諧社會!

37、城市是我家,管理靠大家!

38、共建文明城市,共享文明成果!

39、做文明市民,創文明城市!!

40、革除生活陋習,改善人居環境,優化生存空間!!

41、干干凈凈好環境,快快樂樂好心情!

42、講文明話、辦文明事、做文明人!

43、為創建文明城市增光添彩,為建設美好家園貢獻力

44、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服務宿州經濟建設

45、微笑在城市 溫馨在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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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人人都是義務城管員 處處都是靚麗風景線

47、綜合整治城區環境 共同建設美好家園

48、大家小家是一家 愛護環境靠大家

49、草兒綠,花兒香 環境優美人健康

50、行文明車,走文明路 ,做文明人,建文明城

51、關愛城市家園 共創美好生活

52、文明城市從我做起 城市管理與您同行

53、做文明市民 樹城市形象

54、公德裝在心中 文明貴在行動

55、精彩宿州 文明先行

56、凝聚四季色彩 綻放宿州文明

57、群策群力創建文明小區 同心同德建設美好家園

58、市民素養高一分 城市形象美十分

59、攜手建設新城管 和諧之花春滿園 60、美麗宿州我的家 環境衛生靠大家

城管系統執法人員“十不準”

一、不準在執法過程中語言過激、情緒急躁、侮辱、毆打行政管理相對人。

二、不準服裝不整、舉止不雅、形象不佳從事執法活動。

三、不準利用行政執法權力泄私憤,吃拿卡要,參加有礙執法公正的宴請。

四、不準酒后執法,酒后駕駛機動車輛。

五、不準參與黃、賭、毒活動。

六、不準在執行公務期間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其他活動。

七、不準協管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八、不準不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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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準占用、挪用、損毀和私分執法過程中登記保存的物品和當事人的其他物品。

十、不準散發、傳播有損城管形象和影響社會穩定的言論。

第二篇:石家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

為規范城管隊員的執法行為,改善執法環境,構建和諧有序的城市管理秩序,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石家莊市城管系統執法人員十二條禁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范是本市城管執法人員行為的基本準則,適用于全體城管執法人員。

第二條 本市各級城管執法機關必須按照市城管委提出的“化解執法矛盾、構建和諧城管”的總體要求,努力建設一支“素質高、紀律嚴、形象好、業務強”的城管執法隊伍。

第二章 語言規范

第三條

城管執法人員應當禮貌待人,語言文明,態度和藹。

第四條 杜絕服務忌語,嚴禁使用臟話、粗話、訓斥話、諷刺話等不禮貌用語。

第五條

執法時應當使用普通話,與當事人交流困難時也可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容易溝通的語言或方式。 第六條 要善用語言技巧,注意對語氣、語態的把握,爭取管理相對人的理解和配合。

第七條 在執法過程中遭到侮辱漫罵時,執法人員要保持克制,耐心勸導,嚴禁與管理相對人發生口角或肢體沖突。

第三章 舉止規范

第八條 城管執法人員必須舉止端莊,精神振作,姿態良好。

第九條 城管執法人員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城管執法人員的聲譽。

第十條 不得在執法時或者其它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穿制式服裝時,不得嬉笑打鬧、勾肩搭臂。

第十一條 徒步巡查時,應當保持正確的站姿、走姿,威嚴有序;駕駛執法車輛巡查時,應當穿制式服裝。

第十二條 參加統一組織的活動時,按照規定時間、順序,著制式服裝入場,并在指定位置就座。會議進行中要遵守會場秩序,不隨意走動。散會時,依次退場。

第十三條 進入會議室后應脫帽,帽子置于桌(臺)前沿,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第四章 儀容規范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應當保持頭發整潔,不得染彩發。男性不得留長發、蓄胡。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不得紋身、化濃妝、戴花式墨鏡,不得留長指甲、染指甲。

第十六條 執法人員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不得佩戴與工作無關的飾品

第五章 著裝規范

第十七條 工作時間必須按規定著城管制服。非工作時間一律著便服。

第十八條 協管人員著裝時必須具有明顯的、能夠區分其身份特征的標識。

第十九條 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帽徽、肩章、領花、臂章、胸牌、胸徽等標志標牌。

第二十條 著春秋裝、冬裝時佩戴硬肩章;著夏裝時佩戴軟肩章。胸牌號佩戴于制服左胸處。

第二十一條 戴大檐帽時,男城管執法人員帽檐前緣與眉同高,女城管執法人員帽稍向后傾。大檐帽松緊帶不使用時,不得露于帽外。

第二十二條 制服應當保持整潔,配套穿著,不得混穿,扣好衣扣。著襯衣時,下擺扎于褲內。

第二十三條 女城管執法人員懷孕期間,可酌情著便裝。

第二十四條 辭職、退休,以及調離城管執法隊伍或者被辭退、開除的,制服肩章標識、標志標牌等一律上交。

第二十五條 未經市城管委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擴大著裝范圍,不得隨意變更制服樣試。 第六章 執法規范

第二十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做到主體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理恰當、文書規范、罰繳分離。

第二十七條 上崗前,根據執法任務做好準備,集合整隊,清點人數,檢查著裝和執法裝備、文書,明確任務,提出要求。

第二十八條 上街執法時,應配備移動影像監控設備,對執法全過程進行錄像,作為證據材料以備核查。

第二十九條 執法時要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恪盡職守,遇重大事件及時請示或報告。

第三十條 糾正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引導在先”的原則,嚴禁執法方式方法簡單,以罰代管。 第三十一條 城管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為后要立即制止,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違法的事實和理由,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二條 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使用由市法制辦、市城管委規定的制式法律文書。

第三十三條 執法人員與被處罰人有其他利害關系時,執法人員應主動回避。

第三十四條 執法中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在規定的額度內適用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含聽證程序)。嚴禁將案件金額進行分解,規避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條 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不得與被處罰人私下接觸。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向被處罰當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罰沒票據。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罰結束后,負責該案件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將有關證據和相關執法文書進行整理,在規定時間內交本單位法制機構存檔。

第三十八條 嚴禁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嚴禁幫助違法相對人開脫責任,隱瞞案件事實,制造偽證。

第三十九條 執法中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內的管理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管理權的部門處理。 第四十條 執法中遇有個別人員粗暴抗法時,要頭腦冷靜,不急不躁,及時將情況向所在大隊(中隊)負責人反映。情況嚴重的,應當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匯報。

第四十一條 執法人員不得在工作期間飲酒,不得酒后值班、執勤。

第四十二條 愛護執法裝備,熟練掌握操作方法,防止丟失和損壞。嚴禁私自動用執法裝備。

第七章 實施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市城管委負責本規范的組織實施,各縣(區)城管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第四十四條 各級城管執法機關要按照層級管理原則,搞好內部監督,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五條 建立健全執法風紀糾察登記制度。市城管委每月至少組織一次行為規范落實情況的專項檢查,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做出評價。

第四十六條 城管執法人員違反本規范要求,經查實后,在考核中對所在單位進行扣分,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范由市城管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硬、紀律嚴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依據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本市各級城管執法部門。

第二章著裝規范

第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執勤、備勤、值班、操課時,必須按規定著城管執法工作服。不執行公務活動時應著便服,不得將便服與執法工作服混穿。因特殊情況,需要著便服執行任務時,應報大隊領導批準。

第四條著執法工作服時,帽徽、臂章、胸牌號等城管執法標識要齊全,并按規定佩戴。要衣著整潔,風紀嚴整,扣好領鉤、衣扣,著制式黑皮鞋。著長袖襯衣時,下擺束于褲內,系制式領帶。著短袖襯衣時,下擺置于褲外,不系領帶。 著雨裝、冬裝、風衣時,內穿與季節相適應的執法工作服。

第五條戴帽時,帽檐前緣與眉同高,帽飾帶并攏并保持水平。帽松緊帶不使用時,不得露于帽外。在辦公區內可不戴帽子。駕駛和乘坐摩托車,執行突擊整治的執法任務,或執法督察任務時,應戴制式頭盔。

第六條著執法工作服時, 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冬夏季服裝和毛、布料服裝不得混穿;執法工作服外不得罩便服和圍巾;腰帶上不得系掛鑰匙、飾物;不得佩帶與城管執法人員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其它標志、徽章。

第七條因傷病影響執法人員形象,或女性隊員懷孕期間,應著便服。

第八條未經市城管執法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仿制、買賣、穿著城管執法工作服及其標識。各著裝單位要加強對城管執法工作服及其標識的管理,不得擅自擴大著裝范圍,不得擅自修改、外借和贈送。

第三章儀容規范

第九條執法人員應當保持頭發整潔,不準染彩發。男性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胡須;女性不準留披肩長發,發辮不得過肩。

第十條執法人員不得紋身,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化濃妝。

第十一條著執法服時,不準戴耳環、項鏈、手鏈、手鐲、領飾、戒指等飾物。

第四章舉止規范

第十二條 執法人員應當舉止端莊,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外出時,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城管執法人員的聲譽。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參加集會或活動,須按規定時間和順序入場,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會場秩序,散會依次退場。

第十四條在室內脫帽,無衣帽鉤時,立姿可夾于左腋下,坐姿可置于桌(臺)前沿,或帽頂向上、帽徽朝前置于膝上,也可置于桌斗或衣櫥內。

第十五條著裝時,不準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準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準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準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準席地坐臥,不準酒后執勤、駕車,不準到餐館、酒吧、網吧、按摩室、桑拿室、足浴房、錄像廳、歌舞廳和電子游藝廳等場所消費娛樂。

第十六條不準酗酒、賭博、打架斗毆。

第五章禮節規范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應當禮貌待人,語言文明,態度和藹。 第十八條參加慶典、集會等重大活動,升國旗時,著裝列隊的執法人員應當自行立正、行注目禮,帶隊人員應當行舉手禮;未列隊的執法人員應當行注目禮。奏(唱)國歌時,應當自行立正。

第十九條當天第一次遇見領導或上級時,應當主動問好;同級同事相遇時應互相問候。

第二十條晉見領導,或進入其他人員室內前應先敲門,得到允許后方可進入。在室內,領導或者上級來到時,應自行起立。

第二十一條召開城管執法系統大會時,著裝單位應整隊入場。 第二十二條遇上級領導視察工作時,應當敬禮。

第六章執勤規范

第二十三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備勤制度,由領導干部帶班,安排適當警力備勤,配備相應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隨時執行各種緊急任務。

第二十四條執法隊伍上崗執勤前先列隊,由帶隊領導清點人數,整理著裝,檢查執法證、胸牌號、執法文書和票據,明確任務,提出要求。

第二十五條執勤時要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按時上下崗,認真填寫城管執法工作日志,遇重大事件及時請示或報告,不得做與執勤無關的事。

第二十六條執法人員交接崗時,應當互相敬禮;與外賓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

第二十七條兩名以上城管執法人員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或者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步調一致、威嚴有序。

第二十八條執勤下崗后,帶隊領導應組織小結講評,暫扣(收繳)物品和罰款現金、執法文書和票據等應及時上繳,換著便服下班。

第七章執法規范

第二十九條 執法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先教育后處罰的原則,執法行為和語言文明,糾正違章先敬禮。

第三十條執法檢查和辦案調查不得少于兩人。執法檢查要先向相對人出示有效證件;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告知相對人違法內容、處罰條款,及其應享有的權利,并允許其申辯。

第三十一條行政處罰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適用法律法規準確。做到執法主體合法、程序合法,證據確鑿,文書規范,罰繳分離。

第三十二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違法必糾,執法必嚴。不準辦人情案、關系案,不準為違法單位和違法者開脫責任,隱瞞實情,出具偽證。

第三十三條不準刁難、打罵違法當事人;不準違規罰款、扣押、處理罰沒物品;不準索要或收受違法當事人的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

不準參加有損公正執法的宴請、旅游、娛樂活動。

第八章 用語規范

第三十四條執勤、執法時一般使用普通話。也可根據相對人的情況,使用容易溝通的語言。

第三十五條執法人員必須掌握文明用語,根據不同環境熟練使用,做到態度熱情誠懇,表達通俗準確。

(一)首句用語。您好。

(二)禮貌用語。如:請,謝謝,對不起,再見。

(三)稱謂用語。如:同志、先生、老師、師傅、女士。

(四)接待用語。如:請進、請坐、請喝水,請講,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幫助?

(五)執勤用語,一般組合為:稱呼+請+說明理由+要求+謝謝(再見)。如:同志,請協助(配合)我們工作,并說明理由(指出其違章事實),提出要求(處理意見),最后是謝謝合作。

(六)結束用語。如:謝謝您的協助,您慢走,再見。

第三十六條要杜絕執勤方面的忌語,如:“我也沒辦法,大家混口飯吃”;“幫幫忙,不要瞎起哄”;“識相點,否則要你好看”等等。切忌用臟話、粗話、訓斥話、諷刺話等不禮貌用語。

第九章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規范的實施,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分級管理,層層落實。各級領導干部要率先垂范,同時要認真抓好貫徹實施情況的內部督察和層級督察。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規范的行為,要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認識程度,參照公務員法和事業單位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和程序,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或相應的經濟處罰。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范由市城管執法局綜合執法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四篇:江蘇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范(試行)

(江蘇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樹立良好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形象,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批準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應當堅持依法行政,以人為本、執法為民,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 各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本規范的組織實施,上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職責權限,加強對下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執行本規范的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工作和執行本規范的指導。

第五條 本規范的執行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章 職業道德和紀律規范

第六條 執法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團結協作、風紀嚴整、廉潔奉公,不以權謀私,主動接受監督,切實維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的尊嚴和執法人員的良好形象。

第七條 執法人員應當加強自身修養,培養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忠實地執行憲法和法律。

第八條 執法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加強學習,努力鉆研和掌握相應的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

第九條 執法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索取、接受行政管理相對人(請托人、中間人)的宴請、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以及消費性的娛樂活動。

第十條 執法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從事營利性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借款、借物、賒帳、推銷產品、報銷任何費用或者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為其提供服務。

嚴禁執法人員從事或者參與和職權有關的各種營利性活動。

第十一條 執法人員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不得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開脫、說情。

第十二條 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實施行政行為,不得推諉或者拒絕履行法定職責。嚴禁越權執法、濫用職權。

嚴禁執法人員酒后上崗執法。

第十三條 非因公務需要,執法人員不得在非辦公場所接待行政管理相對人及其親屬,不得單獨找當事人調查詢問。

執法人員與案件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或者將罰沒收入與單位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等直接、間接掛鉤。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中遇到群眾合理求助時,應當及時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服務。

第三章 行政執法行為規范

第一節 窗口執法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本規范所稱窗口,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設置的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提供有關服務和依法處理違法行為的對外辦公場所。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窗口采用電子顯示屏(觸模屏)、公示欄(牌)、活頁材料等形式,公布辦事指南,公開執法主體、執法人員、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標準、監督方式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八條 窗口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應當自覺做到儀容儀表整潔、持證上崗;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職守;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

第十九條 窗口工作人員應當保持辦公桌面的工作資料、辦公用品等擺放整齊和辦公場所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條 窗口工作人員接待前來辦事、投訴、咨詢的單位和個人,實行首問負責制。對屬于本人職責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為當事人辦理有關事項、提供幫助、進行解答;對不屬于本人職責范圍,但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引導和幫助聯系具體經辦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也應當熱情接待,告知其應找的相關部門和人員,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到窗口辦理相關事項,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窗口工作人員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盡快辦理;不具備辦理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有關事項辦理的條件、需要補充的材料等。當事人提出疑問的,應當耐心解答。

第二十二條 窗口工作實行AB崗制度。一個工作崗位應當有兩名以上熟悉業務的工作人員,保持窗口工作的連續性。

第二十三條 窗口應當為方便當事人辦事提供必要的服務條件。

第二節 執法檢查行為規范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執法檢查。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科學部署執法檢查工作,避免重復檢查。執法人員應當根據安排,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在實施執法檢查前,執法人員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敬禮,并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

第二十七條 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需要制作執法文書的,應當按照規定制作執法文書,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 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有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并責令當事人改正。

第三節 調查取證行為規范

第二十九條 進行案件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調取有關證據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

第三十條 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行為是否存在;

(三)違法行為是否為當事人實施;

(四)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等;

(五)當事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時情形;

(六)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第三十一條 在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執法人員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

第三十二條 執法人員不得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不得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調查收集證據。

第三十三條 收集書證時,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調取原始憑證有困難的,可以復制,但復制件應當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注明原件出處,并由出具書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應當個別進行,并告知其相應的權利義務;詢問應當如實制作筆錄。

第三十五條 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取證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

第三十六條 執法人員對有關證據需要抽樣調查的,應當制作抽樣取證通知書。

抽樣取證應當采取隨機的方式,抽取樣品的數量以能夠認定本品的品質特征為限。

對拍取的樣品,應當及時進行檢驗。經檢驗,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及時采取證據保全措施;不屬于證據的,應當及時返還。

第三十七條 調查取證中涉及專業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或者聘請有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并具有鑒定資格的機構和人員進行鑒定。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為鑒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送交有關檢材和比對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并明確提出要求鑒定的問題,但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和鑒定機構作出某種鑒定結論。

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結論,并簽名和加蓋鑒定機構印章。

第三十八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事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實施證據登記保存應當制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并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得登記保存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或者超過法定期限登記保存證據物品。

第四節 行政處罰行為規范

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罰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裁量適當,文書規范。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按照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結合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域、地域實際,對行政處罰裁量權予以細化、量化,并將細化、量化的裁量標準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實行調查取證與審核決定分開制度,調查人員主要負責收集證據,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提出處罰建議,不得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二條 案件審核部門應當認真審核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依據是否準確、決定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文書制作是否規范等。對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案件,應當退回調查人員進行完善或者補充調查。

第四十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糾正違法行為。

第五節 行政強制行為規范

第四十四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有法律、法規依據。對違法行為輕微,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涉案財物數量較少的,可以不對其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四十五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前,應當事先對當事人進行督促催告。經督促催告,當事人仍拒不履行的,方可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第四十七條 對暫扣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或者損壞;不得暫扣物品;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處置、銷毀、拆解、變賣暫扣物品。有法定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時解除暫扣措施;沒有法定期限的,在合理期限內解除暫扣措施。

第六節 執法文書制作規范

第四十八條 執法文書應當使用江蘇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印發的《江蘇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相關文書參考格式》,做到格式統

一、事項齊全、內容完整、制作規范。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完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第四十九條 積極推行說理式執法文書,不斷提高執法文書的制作質量。 第五十條 執法文書按規定需要編寫案號的,應當根據編號規則進行編寫。

第五十一條 執法文書設定額的欄目,應當逐項填寫,不得遺漏和修改。確需修改的,可以用杠線劃去需要修改的內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并在改動處加蓋印章,或者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確認;無需填寫的,應當用杠線劃去。

第五十二條 調查詢問筆錄、證人證言筆錄、現場檢查筆錄、聽證筆錄等文書,應當當場交給當事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如記錄有誤或者遺漏,應當允許當事人更正或者補充。筆錄經當事人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捺指印確認。拒絕簽名或者捺指印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見證。

第五十三條 除簡易程序案件,由當事人當場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當事人的執法文書應當使用送達回證,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達。 第五十四條 執法文書中蓋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印章的,加蓋的印章應當清晰、端正,要“騎年蓋月”。

第五十五條 書寫筆錄和填寫執法文書應當使用鋼筆或者簽字筆和能夠長期保存字跡的墨水,不得使用圓珠筆或者鉛筆,并做到字跡清楚、書面整潔。

第五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應當按照一案一卷原則制作成案卷卷宗,并按照有關規定歸檔和保管。

第七節 執法車輛使用規范

第五十七條 各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履行職責需要,合理配置執法車輛,提高裝備使用效率。

執法車輛必須按照規定噴涂全省統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標志。

第五十八條 執法車輛必須專門用于執法活動:城市管理行政執

法機關應當加強對執法車輛的管理,保持執法車輛整潔、衛生,不得外借、轉借、出租執法車輛。

第五十九條 執法人員在駕乘執法車輛時,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做到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六十條 非因公務需要,噴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標志的執法車輛不得停放在餐飲、公共娛樂場所。

第四章 執法人員儀容規范

第六十一條 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保持儀表整潔、舉止端莊、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不得盛氣凌人、態度粗暴、舉止失范。

第六十二條 執法人員不得紋身,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化濃妝、染彩發;男執法人員不得留長發、大鬢角、燙卷發、剃光頭或者蓄胡須;女執法人員發辮不得過肩。

第六十三條 執法人員參加考試、培訓、會議等集體活動,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順序入場,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場、課堂、會場紀律和秩序,不得遲到早退,結束時按照要求有秩序地退場。

第六十四條 執法人員在辦公場所接打電話時,應當注意音量適宜、文明禮貌。接聽公務電話時應當使用普通話,在聽取對方說明事由和詢問問題時,應當耐心細致,認真解答。

第六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日常公務中,接待行政管理相對人應當熱情主動。解答問題要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于不知曉的問題不能隨意發表意見;不屬本部門業務范圍的,應當將來人引導至相關部門;遇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上報。

第六十六條 執法人員在執法時,不得袖手、背手和將手插入衣袋,不得有吸煙、吃食物、搭肩挽背、閑聊、嬉笑打鬧等不文明舉止。

第六十七條 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徒步巡邏執勤或者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莊重有序。

第六十八條 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語言要文明、禮貌、規范。嚴禁耍威風和說文明忌語。

執法時應當使用普通話,根據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情況,也可以使用容易溝通的語言。 第六十九條 執法人員上崗執法時,應當穿著規范的工作服飾,非因公務行為不得穿著工作服飾。

非正式在崗人員不得穿著帶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標志的工作服飾。

非因公務需要,執法人員不得穿著工作服飾出入餐飲、公共娛樂場所。

第七十條 執法人員應當按規定穿著工作服飾并佩帶執法標志。

(一)工作服飾應當保持整潔、配套穿著,不得混穿,不得在工作服飾外罩便服;

(二)穿著工作服飾時,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衣領上翻等;

(三)穿著長袖襯衣時,下擺扎于褲內;穿著冬裝時,冬裝內襯衣下擺不得外露;

(四)胸號牌佩帶在上衣左上口袋上方正中處,胸號牌下沿與口袋上沿平;

(五)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穿著工作服飾時不得戴有色眼鏡;

(六)穿著工作服飾時,不得圍圍巾,不得戴項鏈、手鏈、耳環、戒指、胸飾等飾物,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腳穿鞋;

(七)工作服飾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八)執法過程中,必要時可佩戴頭盔,夜間盡可能加穿反光背心。

第七十一條 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各設區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規定的換裝時間,換著規范的工作服飾。

第七十二條 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工作服飾和執法標志,不得變賣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調動、退休等原因離開執法崗位時,執法標志、胸號牌等應當按照規定上交。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范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按照本規范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本規范自2009年1月1日起試行。

發布部門:江蘇省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 實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 (地方法規)

第五篇:汕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范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權規定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汕頭市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汕頭市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的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法行為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權限。

第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開、公正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注重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對違法行為人的教育。

第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遵循過罰相當的原則。

1 對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對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監察機構負責對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為進行行政監察。

第六條 各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規范本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對按照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辦結的行政處罰案件定期進行分析、總結和評估,建立典型案例制度和效果評估制度。

第二章 裁量規則

第七條 《汕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細化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為本規定的附件,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

第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時間、區域、面積、體積、危害后果、案件標的、主觀惡性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結果。

前款所指的裁量結果分為嚴重、一般、輕微三個檔次,分別適用嚴重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輕微違法行為。

第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當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行政處罰情節、且不具有從輕行政處罰情節的,一般應當按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輕行政處罰情節、且不具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一般應當按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從重行

2 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處罰。

法律、法規、規章對違法行為明確規定不予、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從其規定。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全面、客觀收集當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等情節的證據。

第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有法定罰款幅度,裁量結果為嚴重、一般、輕微檔次的,分別按下列公式計算:

嚴重檔次處罰:[(X-Y)×7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罰款金額;

一般檔次處罰:[(X-Y)×30%+Y]以上,[(X-Y)×70%+Y]以下(不含本數);

輕微檔次處罰:[(X-Y)×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罰款金額。

上述公式中X為法定最高罰款金額,Y為法定最低罰款金額。按上述公式確定的罰款金額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限度。

第十一條 對同一違法行為,可以適用多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循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同一機關制訂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規范,應當遵循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并依據《基準表》的具體規定執行。

3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既可以單處又可以并處行政處罰的,對輕微違法行為,一般實施單處的處罰方式;對嚴重違法行為,優先適用并處的處罰方式。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違法時不滿14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發生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初次實施違法行為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五)主動中止違法行為,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八)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經責令停止、糾正違法行為后,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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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群眾反映強烈并上訪的;

(五)侵害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等受特殊保護群體利益的;

(六)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再次發生相同或者類似違法行為的;

(七)脅迫、教唆或者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八)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九)國家機關通過新聞媒體、發布公告等方式明令禁止或者告誡后,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阻撓執法或者謾罵、毆打執法人員的;

(十一)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巨大的;

(十二)違法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重大經濟損失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或者從重處罰。

第十五條 違法行為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予、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情形或者《基準表》規定的輕微、一般、嚴重情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遵照執行,不得擅自增設條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順序為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基準表》。

第十六條 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有減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情形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取減輕情形進行裁量。有法定罰款幅度的,在違法行為對應《基準表》規定的處罰檔次給予降

5 檔處罰;無法定處罰幅度或者違法行為符合《基準表》規定的輕微檔次的,在法定罰款固定值或者法定罰款金額下限以下給予處罰。

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有從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情形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選擇輕微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法定罰款幅度內,按照《基準表》中輕微檔次進行裁量。

第十七條 按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有從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情形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法定罰款幅度內,按照《基準表》中嚴重檔次進行裁量。

第三章 裁量程序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的執法操作規范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先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責令改正的期限根據案件實際確定,一般不超過三十日,情況特殊經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期限。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堅持公開原則,自由裁量標準應當在執法機關的網站和公告欄公告,自由裁量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允許社會公眾查閱。

6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檢查、收集證據和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不得少于兩人。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在調查、檢查、勘驗過程中應當收集能直接支持裁量結果(檔次)的證據。間接支持裁量結果的,證據與結果之間需形成有效的證據鏈,體現兩者的關聯性。

對所獲取的證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作出書面記錄,并以此作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礎。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充分聽取并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查處行政處罰案件,對違法行為有不予、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在案件討論記錄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建立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責任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對本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裁量權負總責,其他人員按照各自職責對實施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分別負責。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保障機制,定期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7 上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照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規定,通過行政執法檢查、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等方式,對下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或者派出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不當或者違法的裁量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是依法行政的一項指標,納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范圍,考核結果作為績效評估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或者調離執法崗位;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屬的監察機關按照《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汕頭市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予以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過罰明顯不相當的;

(二)自由裁量行為顯失公平的;

(三)采取不正當的裁量程序和方式的;

(四)對應作出自由裁量行為而消極不作為的;

(五)擅自增設裁量條件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規定實施自由裁量權的。

第五章 附 則

8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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