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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處理群眾來信來訪

2023-03-26

第一篇:認真處理群眾來信來訪

群眾來信來訪投訴處理辦法

“陽光農廉網”監管中心群眾來信來訪投訴處理

辦法

為規范”陽光農廉網”監管中心群眾來信來訪投訴的辦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處理原則

處理群眾來信來訪投訴事項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辦理及時、規范登記、分類批轉、存檔完整。

二、受理范圍

1、咨詢中央、自治區、地州關于“三農”工作方針、政策、法規;

2、對縣和鄉鎮黨務、政務、財務公開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反映情況的;

3、對縣“陽光農廉網”成員單位和鄉鎮、村干部的工作作風等提出意見的;

4、涉及違反“三農”工作有關政策法規的;

5、涉及黨員干部違紀違規問題的;

6、其它事項。

三、處理程序

1、按照來信來訪要求,能當場答復辦理的,當場答復辦理。不能當場答復辦理的,要按照來信來訪內容,批轉給相應“陽光農廉網”成員單位負責處理。同時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報送處理結果。

2、按照群眾來信來訪“件件有落實,事事有結果”的原則,對來信做好啟封、裝訂、登記、蓋章工作。啟封時要保持郵票、郵戳、郵編、地址及信內材料完整。隨信所附物品,如證件、現金、光盤、照片、著作等,由辦信人員與原信一并登記,妥善保管。對來信內容、來信人地址或聯系電話,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有關人員的單位,包括建議、意見等,要準確、簡明、有重點地登記清楚,及時轉送。重要來信要寫出摘要,需要立案調查的,應及時發函交辦,及時呈報有關領導審閱。收到信訪事項后,須在15日內及時辦理,對急事要急辦。對要求報送辦理結果的信訪件必須在60日內辦結。

3、熱情接待中心來訪的農民群眾,按照登記、接談、受理、反饋的程序辦理。

(1)登記。所有來訪人都要按照要求進行登記,登記要簡化手續,高效快捷。登記內容為來訪人的基本情況和反映的主要問題等。

(2)接談。接訪人員要按照要求核對來訪人的身份、單位及住址,認真聽取來訪人的陳述,詢問有關情況,做好記錄。對來訪人反映問題的主要事實、理由要求及以往的信訪過程和處理情況,越級、重復訪原因以及來訪人的異常、過激行為,與所在地有關部門溝通、聯系情況,聯合接待和協調處理情況等,認真逐一進行記錄。對人數較多且業務性較強的集體上訪,監管中心協調有關單位接待。接談時要對來訪人熱情和藹,文明接待;接談后來訪人所帶證件原件一律退還本人,如確需轉辦、備查的,可留下復印件;接訪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信訪工作紀律。

(3)受理并辦理完畢后經“陽光農廉網”監管中心領導同意后反饋給來訪群眾。 (4)對來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告知來訪人。對不能當場答復的,要在1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對要求報送辦理結果的,必須在60日內辦結。

(5)對來信來訪問題涉及違紀違法的,要經“陽光農廉網”監管中心主任簽批,報紀委辦理。

(6)對接待完畢后無理取鬧、故意擾亂正常辦公秩序、蓄意制造惡劣影響、經說服教育無效的,及時報請同級公安機關處置。

四、投訴的受理

對來信來訪處理結果有異議或不服的,可向縣紀委或縣直“陽光農廉網”成員單位投訴。上述有關單位(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立即派人調查取證、核實情況、弄清事實,在5—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并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及時反饋給投訴者。

如果群眾對投訴處理結果仍不滿意或意欲再度信訪投訴的,由“陽光農廉網”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共同商處。

第二篇:縣政府領導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和網民留言

工作制度

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和辦理網民留言,是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的重要方式,是政府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的重要渠道。各級政府領導干部要努力把握新形勢下群眾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及時了解社情民意,提高群眾工作水平。

一、及時接待群眾來訪,認真閱批群眾來信

1.縣政府領導要嚴格按照縣信聯辦安排的時間、地點參加縣級領導接訪活動。由縣信聯辦負責在領導接訪活動前5日對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內容主要包括:接訪領導姓名、職務、分管工作和接訪時間、地點等。

2.縣政府領導接待來訪群眾的組織安排、信息反饋、接待登記、談話記錄、表格填寫、影像資料整理等基礎工作,由縣信聯辦負責。

對接訪確定的事項,縣信聯辦要及時形成接訪紀要,送縣委、縣政府以及信訪事項相關責任主體部門、單位。

領導接訪后,涉事主體責任單位要按照相關規定和接訪領導指示,制定化解方案,及時調查處理,在規定時限內將辦理結果報接訪領導審查同意后答復或告知上訪人,并抄送縣信聯辦。

縣信聯辦會同縣政府督查室對縣政府領導接訪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對推諉、敷衍、拖延領導接訪事項辦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按照相關規定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3.縣政府領導應及時處理縣信訪局報送的信訪日報,及時接待并協調處理縣黨政機關大院重大集體訪。 縣黨政機關大院大門前出現較多人數的集訪后,縣政府分管領導、縣政府辦分管副主任、相關股室人員應按有關群體性上訪事件處置規定進行協調處理。

接到省、市要求處理赴省、市集體訪的通知后,嚴格按照省、市要求赴省、市接訪并協調處理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

4.縣政府領導應積極包抓和協調解決重要信訪事項,落實辦案責任,限期化解到位。

5.縣政府領導應親自閱批群眾來信。

縣政府領導閱批群眾來信后,縣政府辦公室要及時登記,并按程序將領導批示交由縣信訪局按程序登記轉辦。

信訪責任主體單位要按照《信訪條例》有關規定和領導批示精神,認真調查核實,及時妥善化解,在規定時限內向批示領導、縣信訪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并答復或告知上訪人。

縣信訪局每季度對縣政府領導受理群眾信件的辦理情況進行通報,同時督促信訪件涉及的責任主體單位抓好落實。

6.對省市領導交辦的信件,縣政府相關領導應認真辦理、按時辦結。

對需要向上級報送處理結果的信件,閱批領導應按照省市領導要求認真審閱結案報告并簽署意見,按要求上報。

對規定期限(案件一般辦結時限是60天,特殊情況需延長的,不得超過30天)內不能結案的,應向上級信訪部門說明未按時辦結原因,上報進展情況并請求延長辦理時間。

二、高度重視網絡民情,認真辦理網民留言

1.縣政府領導受理網民留言的主要范圍是:對本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意見和建議;對柞水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發展環境、市政建設、城市管理、社會事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政府各部門工作職責、辦事程序和政策規定的咨詢、意見和建議;對直接影響群眾生活的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和建議;對縣政府出臺的相關政策、規范性文件的咨詢和建議;對社會生活中發生的、需由行政機關協調解決的有關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求助等。

2.縣電子政務中心通過縣政府門戶網站“縣長信箱”、市政府市長信箱轉辦件、社會媒體轉辦件等向縣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留言的收集、轉辦、核實、回復等工作。

3.網民留言辦理工作堅持“件件無小事”的思想,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原則,做到“件件有答復,事事有回音”,實現“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各鎮辦、縣政府各部門負責縣政府領導批示涉及本地和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網民留言的認領、承辦、核查(處理)及回復工作。

4.堅持領導負責的原則,各鎮辦、縣政府各工作部門要站在建設“三個柞水”的高度,重視網民留言辦理工作,主要負責同志為本單位網民留言辦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親自處理重要信件,并明確具體分管領導和承辦人員,健全運行機制,落實辦理責任。

5.網民留言辦理工作要按照整理—呈報—辦理—答復的程序進行。

(1)信件整理??h電子政務中心負責收集整理縣政府門戶網站縣長信箱中關于全縣有重大影響的意見建議或內容,根據信件性質、內容采取直辦、轉辦、呈辦三種方式對有效信件進行處理,建立網民留言轉送、辦理情況工作臺帳;秘書股負責社會媒體來信登記轉辦工作。

(2)直辦。即直接答復處理。對屬于咨詢、建議和政策規定明確的問題,縣電子政務中心工作人員可直接在網站上做出回復。 (3)轉辦。根據職責分工確定承辦部門后,提出轉辦意見和要求,報縣政府領導審閱后轉相關鎮辦或部門辦理。

(4)呈辦。即將信件報送縣長閱示后處理。對重大事件、事關全局、性質嚴重和一時無法處理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突發事件等,及時報縣政府辦領導、分管副縣長或縣長閱示,然后按照縣政府領導批示意見,將信件轉交有關鎮辦和工作部門辦理。必要時,召集召開縣政府新聞發布會公開發布。

(5)限時辦結。按照“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承辦單位要對留言中反映的訴求問題,深入研究、認真核查。建議、咨詢類信件,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他需調查處理的信件,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情況復雜、難以在10日內辦結的,經縣政府電子政務中心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同時做好解釋說明和備案工作。

(6)及時回復。網民留言辦結后,辦理單位要將網民留言的辦理情況以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的形式報送縣電子政務中心。對適宜在網上公開回復的留言,由縣電子政務中心在縣政府門戶網站或柞水發布微博上進行公開回復;對涉及留言人個人隱私等不宜在網上公開回復的,根據網民所留電子信箱、聯系電話等及時與網民溝通并告知辦理情況。

對不在受理范圍內的信件,由縣電子政務中心直接留存,作為輿情和信息收集。

6.縣政府督查室、縣電子政務中心要加強對網民留言辦理的督辦工作。對未按規定辦理回復留言及推諉、敷衍、拖延辦理等情形,要及時跟蹤督辦并提出改進意見,確保留言按時辦結。

7.縣電子政務中心要對網民留言辦理工作定期向縣政府領導報告并進行通報。對留言逾期未辦結或敷衍塞責、無故拖延、辦理回復質量差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因辦理不及時造成較大負面影響或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8.加強對網民留言的分析研判,及時掌握網上輿論動向。對網民提出的合理性意見建議要組織調研論證,進一步完善政策,改進工作;對可能引發大規模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苗頭性信息要高度關注,提前制定工作預案,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9.備案歸檔,縣電子政務中心對網上有效來信、領導批示、部門辦理情況進行分類歸檔,形成檔案資料,便于查詢。

第三篇:群眾來信來訪制度

一、負責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上級機關或直接投寄、來訪的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等;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二、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暢通信訪渠道;“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和“預防和化解矛盾相結合”等四項工作原則。

三、接待群眾來訪,記錄來訪人姓名、單位、地址、聯系電話及反映的主要內容,對照有關法規、政策,做好解釋、疏導、化解工作,指明解決問題的辦法和途徑。

四、接到群眾來信、電子郵件、傳真等,由辦公室工作人員及時做好簽收和拆閱,啟封時注意保持郵票、郵戳、郵編、地址及信封內材料的完整。

五、辦公室工作人員將信訪件送呈閱領導,根據領導的批示,送信訪經辦人員交辦。信訪經辦人員在規定的期限內錄入登記來信、來訪的基本情況,區分不同情況,采取直接處理、交辦等方式辦理。

六、按照《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事項一般應當在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對上級機關或領導批示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嚴格按批示時限辦結反饋。

七、信訪經辦人員對承辦單位反饋的辦理結果材料進行接收,送領導審閱,根據領導審閱的結果給予結案登記或退回承辦單位繼續辦理。承辦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再反饋。

八、信訪經辦人員可視來信、來訪內容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書面函復、電話回復等方式。通過電子郵件反映的,IP地址明確,可用電子郵件函復。

九、按照有關規定,將信訪件進行整理、裝訂、立卷、保存。

廣西農墾糖業集團昌菱制糖有限公司

2011年1月11日

第四篇:領導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制度

文章標題:領導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制度

領導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制度

為了加強對國土資源信訪工作的領導,更直接聽取人民群眾的呼聲,更好地為民解難,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領導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接待和處理群眾來信來訪。

、局長接待群眾來信來訪的重點

(一)群眾對國土資源系統干部、職工檢舉、揭發的來信來訪;

(二)群眾對局機關和國土資源工作提出建議、批評、意見的來信來訪;

(三)需要領導決策的疑難問題的來信來訪;

(四)群眾集體上訪;

(五)上級交辦的來信來訪。

三、班子其他成員接待來訪的重點

(一)分管工作和分管科(室)業務的來信來訪;

(二)群眾對分管科室人員工作態度、服務質量、遵紀守法、依法行政等工作的來信來訪;

(三)群眾對分管的工作和分管科室的建議、批評、意見的來信來訪;

(四)局領導接待來訪,由局辦公室和信訪室協調安排。對來信來訪按職責分工,對需要落實的問題,限期解決。

《領導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制度》來源于,歡迎閱讀領導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制度。

第五篇:接待群眾來訪、辦理群眾來信工作規則

接待群眾來訪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信訪條例》,進一步規范來訪接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保護來訪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來訪秩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來訪事項的,應當動員到有關行政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投訴請求。

第三條 應當及時將來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來訪人可以持行政機關出具的投訴請求憑證,查詢來訪事項辦理情況。

第四條 應當認真接待來訪群眾,聽取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第二章 工作職責和受理范圍

第五條 接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境外人士向省委、省政府及其領導同志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來訪。轉送、交辦、督辦來訪事項,協調處理重大、疑難來訪問題,綜合分析來訪信息,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準確地向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反映重要的來訪情況,向地方和部門通報群眾來訪及來訪事項的處理情況,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六條 對下列來訪事項不予受理:

(一)屬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

(二)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三)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的。

第七條 對下列來訪事項不再受理:

(一)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已經復核結案的;

(二)來訪人不服處理、復查意見,又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復查、復核請求的。

第三章 工作原則

第八條 來訪接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二)堅持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三)堅持預防和化解相結合的原則;

(四)堅持公開、便民的原則;

(五)堅持雙向規范的原則。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條 來訪登記

(一)對所有來訪,登記人員都應在信訪工作計算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計算機”)中進行登記。登記要簡化手續,高效便捷。登記事項為來訪人的基本情況和反映的主要問題,并確定處理意見。

(二)對下列情況,安排候談:

1、集體訪;

2、屬黨政部門處理的個體初訪;

3、符合法律政策規定應該解決而未解決的個體重復訪;

4、其他需要安排接談的。

安排接談的,登記人員應打印《來訪接談登記表》,送交接談人員。對集體訪,安排5人以下代表接談。

(三)對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來訪事項,登記人員向來訪人出具來訪事項告知單(見附件1至8),并對屬于人大、法院、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以及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來訪事項,告知來訪人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

來訪事項告知單只出具一次,由計算機自動分類編號輸出。

第十條 來訪接談

(一)接談人員要核對來訪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閱看《來訪接談登記表》和相關材料,聽取來訪人的陳述,詢問有關情況,核實來訪登記內容,并記錄以下內容:來訪人反映問題的主要情節及要求;來訪人以往的信訪過程和處理情況;越級訪、重復訪的原因;來訪人的異常、過激言行;與有關地方或部門溝通、研究來訪問題的情況。

如發現登記內容有誤,應及時與窗口登記修正。

(二)接談后,需要省有關部門處理的,向來訪人出具《來訪事項轉送單》(見附件9),作歸口處理。此單由計算機自動編號輸出。

需地方處理的,向來訪人出具《來訪事項轉送單》(見附件10),介紹來訪人回當地有關部門反映。此單由計算機按市、州自動編號輸出。

需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向來訪人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出具《來訪事項告知單》,并勸導來訪人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或做好疏導教育工作。

對當天未談完或需來訪人補充材料的,可作約談處理。

(三)對來訪事項涉及省有關部門的大規模集體訪,可請相關部門前來聯合接待處理。

(四)外國籍、無國籍人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同胞以及華僑的來訪情況,接談人員要及時向領導匯報。對需直接答復的問題,要寫出答復提綱并經領導審定。

第十一條 事項辦理

對群眾來訪事項要在15日內按下列方式處理:上報、通報、交辦、轉送、協調處理等。

(一)上報

上報采用《信訪信息》等載體。

1、有關黨的建設、經濟建設方面的重要意見和建議;對地方行政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的重要反映;帶有政策性、傾向性、苗頭性的情況和問題;重大的違法違紀問題;頂拖不辦的典型案件;高級干部、知名人士來訪反映的問題等需要省領導同志閱知或閱示的來訪事項。

2、大規模群眾集體訪、突發異常情況的處置等信息。

3、反映政策性、地區性、苗頭性問題,涉及群體性利益的來訪事項。

4、對來訪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專題調研的情況。

省領導同志對上報材料有批示的,應將批示復印件函送有關地方和部門或其負責同志;對地方和部門上報的重要來訪情況,應逐級上報領導閱知。

(二)通報

對需向地方反饋的群眾來省上訪情況和我局處理來訪事項的情況,以及群眾來訪反映的政策性、地區性、苗頭性問題和地方信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編寫《信訪情況通報(訪)》。

《來訪情況通報(訪)》按內容可分為:情況性通報、問題性通報、預測性通報;按時間分為:定期通報、不定期通報。

(三)轉送、交辦

1、轉送。對需有關市、州或省直、中直部門一般掌握、了解和處理的來訪事項作發函轉送處理。對發函轉送以及出具《來訪事項轉送單》的情況,要定期向有關市、州和省直、中直部門通報,并要求他們定期報告辦理情況。

2、交辦。對省領導同志批示的,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該解決的,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有關地方或部門處理意見明顯不當等來訪事項作發函交辦處理。

采用發函交辦、轉送辦理方式的,可對多個來訪事項,一并交辦、轉送,發綜合交辦、轉送函。對情況緊急的來訪事項,可通過電話、面談等方式進行處理,但需及時補發交辦、轉送函。

(四)協調處理

對情況復雜、難度較大的或涉及多個地方、部門的來訪事項,經領導同意,可邀請有關地方或部門來人協調處理。

對需通過協調處理的來訪事項,經辦人應事先就協調人員、事項的初步處理意見等擬出方案,向有關領導報告。事后,經辦人應及時督促落實。

第十二條 督查督辦

嚴格按照《吉林省信訪事項督查督辦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做好督查督辦工作。

對交辦的、未按規定時限報結又沒有說明理由的或承辦單位作出的處理意見明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的來訪事項,經辦人應進行督查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督查督辦可以采取電話督辦、書面督辦、約請督辦、實地督辦和聯合督辦等方式。

第十三條 文稿辦理

擬寫文稿必須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做到觀點鮮明、條理清晰、文字精煉、標點準確,篇幅要簡短,結構層次要清楚,內容要符合原意。

文稿一般由經辦人起草,并按審閱審批權限逐級送審。報省領導同志的文稿,由局領導簽發。

第十四條 匯報材料的處理

對交辦來訪事項的匯報材料,經辦人要認真審閱所報事項與交辦事項、呈報單位與交辦的承辦單位是否一致,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正確,處理意見是否恰當并落實到位,有無來訪人的簽字意見等,并提出審閱意見,送原文稿簽發人審核。

對未交辦來訪事項的匯報材料,經辦人將主要內容錄入計算機后,存入來訪檔案備查。

第十五條 終結來訪事項的備案

對終結來訪事項的備案材料,應進行認真審閱,重點審閱處理、復查、復核意見,有無上訪人的簽字意見,有無責任單位領導的簽字意見,有無單位公章等內容,并將處理、復查、復核意見的主要內容錄入計算機。

第十六條 來訪人訪后信的處理

對來訪人的訪后信,接待工作人員要在計算機內登錄來信時間和主要內容,并注明處理情況。需辦理的,按照本規則辦理來訪事項的有關規定辦理;需留存的,并入來訪檔案;內容不清、無實際意義的或重復來信,統一存放,集中銷毀。來信中揚言滋事的,要及時通知有關地方妥善處理。

第十七條 查詢事項的回復

對來訪人再次來訪或通過訪后信等形式查詢來訪事項辦理情況的,原則上接待工作人員應采用口頭或復信的形式,將來訪事項的處理方式、處理結果等相關情況告知來訪人。其中,通過復信形式告知的,應在計算機中擬寫復信稿,按審閱審批權限送審。

第五章 特殊情況處理

第十八條 異常情況處置

來訪人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待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處置:

(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來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來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上訪或者以上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來訪人患病情況的處置

(一)來訪人在接待過程中患病需緊急救治的,應迅速通知醫務人員到場,必要時送醫院急救。

(二)來訪人患有惡性傳染病的,應迅速通知衛生部門處置。

以上兩項處置費用原則上由來訪人或地方有關部門支付。

第二十條 其他

來訪人的食宿、交通等費用自理。特殊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按照局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檔案的立卷、整理、保存工作。

第二十二條 來訪檔案應包括《來訪接談登記表》、來訪材料、向來訪人出具的單據、文稿簽批單、領導批示、匯報材料、辦結審批單、訪后信等文字材料。

第二十三條 來訪檔案原則上不向外單位或與辦案無關的人員提供查閱。

第七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四條 接待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省信訪局各項工作紀律。

第二十五條 在接待過程中,不得擅自向來訪人就來訪事項的處理作實質性的表態或透露內部研究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接待工作人員與來訪人或者來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不得干預接待工作或擅自辦理來訪事項。

第二十七條 不得接受來訪人贈送的禮品、禮金或有價證券。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工作規則自2005年5月1日起實施。

辦理群眾來信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人民群眾來信辦理工作,恰當處理人民群眾來信,根據《信訪條例》規定,結合辦信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來信,是指寫信人采用書信及電報、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向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依據政策法規由有關黨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辦信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突出重點,兼顧一般,急事急辦,注重時效。

(二)規范辦信程序及行為,維護信訪人合法權益。

(三)暢通渠道,為寫信人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辦信工作應建立法律援助機構、相關社會團體和專業人員等共同參與的工作制度,運用咨詢、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處理群眾來信。

第二章 工作職責和受信范圍

第五條 省信訪局履行下列辦信職責:

(一)辦理應由本局處理的群眾來信和有關信訪事項;

(二)綜合研究辦信情況,為省委、省政府及其領導同志提供群

眾來信反映的有重要參考價值的信息,為領導同志科學民主決策服務;

(三)交辦、轉送群眾來信,重點是初次來信和涉及群體利益的聯名來信;

(四)督促檢查重要來信事項的處理,協調辦理有關信訪事項,為信訪群眾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五)向地方和部門通報來信情況,特別是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來信情況,促使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預防和化解矛盾;

(六)群眾來信中情況緊急、時限性強的來信,應“急事急辦”,采用電話、傳真等方式及時通報有關地方或部門辦理。

第六條 省信訪局辦理下列信件:

(一)省內外人民群眾和境外人士給省委、省政府,省委常委、副省長以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信訪局的來信;

(二)黨中央、國務院、國家信訪局按屬地管理原則轉送、交辦的信件,以及重要會議轉送的信件;

(三)領導同志本人或領導同志處對群眾寫給領導同志來信的辦理另有要求的,按要求辦理;

(四)寫給本局負責同志的來信,經本人拆閱后交給辦信工作人員辦理的,按辦理群眾來信的程序和原則辦理。

第七條 對下列來信事項不予受理:

1、屬于人大、法院、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

2、依法應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解決的;

3、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的。

第八條 對下列來信事項不再受理:

1、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已經復核結案的;

2、來信人不服處理、復查意見,又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復查、復核請求的。

第三章 工 作 程 序

第九條 來信簽收

辦信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受信范圍簽收、啟封群眾來信。對電報和特快專遞,相關工作人員必須及時拆閱,有緊急事項的應及時妥善處理。啟封信件時應注意保持郵票、郵編、地址及信封內材料的完整。啟封后,按主件、附件、信封順序裝訂整齊。裝訂位置應便于翻閱。在來信首頁右上角空白處加蓋當日收信專用戳記,戳記印跡要端正、清晰。

第十條 原信登記

辦信工作人員對所有來信,都應在信訪工作計算機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登記事項為寫信人的基本情況和反映的主要問題,并確定處理意見。登記應準確、扼要,詳略得當。

對擬上報領導同志或交辦的,反映重要情況、提出重要建議意見的來信,內容摘要應相對詳細,包括建議意見的主要內容,問題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主要單位和人員,來信人的要求及其理由等。

不需要辦理的重復信,《信訪條例》規定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和內容不清的信件,可作簡略登記。

第十一條 辦信工作人員登記原信后,要按照《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區分情況,在15日內采用不同方式及時辦理。

第十二條 上報

(一)上報是指報送領導同志。上報的來信信息,需要核實而又能夠核實的,一般應先核實再上報。經過核實后上報的,應把核實的情況和有關意見、建議一并報領導同志參閱。

(二)辦理方式分原件上送、摘要上報、綜合上報:

1、原件上送。原件上送是指將群眾來信原信及附件等直接呈報領導同志。

2、摘要上報。摘要上報是指將群眾來信內容摘要后,以《來信摘要》形式并附原信一并呈報領導同志。來信摘要可以是單件群眾來信的摘要,也可以是多件內容相似的群眾來信的綜合摘要。

3、綜合上報。綜合上報是指將群眾來信情況綜合分析后,將綜合分析材料以簡報形式呈報領導同志。

第十三條 交辦

(一)交辦是指將群眾來信提出的信訪事項交有關地方、部門或其負責同志辦理,并要求承辦部門在《信訪條例》規定的期限或指定期限內反饋辦理結果;交辦方式以“兩函一書”為主。

(二)交辦信件堅持誰交辦誰督辦,誰辦理誰反饋處理結果的原則。

(三)屬于省直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件,應直接交辦省直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

(四)屬于下級黨委、政府或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件,按屬地管理原則向下級黨委、政府及其信訪工作機構或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交辦。

(五)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的,應將交辦情況抄送下一級信訪工作機構;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向交辦機關反饋處理結果時,應抄送同級信訪工作機構。

(六)對來信反映的一些突發、緊急情況,需要交有關地方或部門辦理的,也可采用電話、傳真的方式交辦;情況特別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后,進行交辦。

第十四條 轉送

(一)轉送是指將群眾來信提出的信訪事項轉送有關地方、部門或其負責同志辦理。辦理方式主要有發函轉送、附轉送單轉送。

(二)發函轉送。

1、以發函的方式將應該由地方或部門辦理的信件,轉送市(州)、縣(市、區)信訪工作機構、省直有關部門或地方、部門負責同志辦理;

2、發函集中轉送市(州)信訪工作機構辦理的,轉送時附相對應的來信列表,并定期向相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來信情況;

3、相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省局報告轉送信件辦理情況。報告內容包括轉送的群眾來信是否及時辦理,報市(州)領導件數、轉送部門和縣(市、區)件數等,以及其他認為需要說明的情況。

4、相關信訪工作機構報來辦理情況后,辦信處要匯總制作《轉送信件辦理情況統計表》,以備抽查和報告、通報情況。(發函集中轉送函稿樣張、來信列表樣張、通報集中轉送來信情況函稿樣張、《轉送信件辦理情況統計表》樣張分別參見附件1至4)

(三)附轉送單轉送。

1、對應該由省直有關部門或中省直企業、事業單位辦理的信件附轉送單轉送;

2、省信訪局統一印制有“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訪局來信專用章”的轉送單。(轉送單樣張參見附件5)

第十五條 檢舉、揭發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政策、工作作風、違法違紀方面問題的信件,按干部管理權限轉送相應紀檢、監察、組織部門或其上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同志,不得將檢舉、揭發信件轉給被檢舉、揭發人或單位。

第十六條 通報來信情況

(一)通報來信情況是指向省委、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報告、向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通報來信的有關情況。通報材料一般加送相關地方黨委組織部門和市(州)信訪工作機構,或抄送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形式是《信訪情況通報》(信)。

(二)省信訪局應就以下事項定期通報來信情況:

1、辦理信件的數據統計、來信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

2、信件轉送情況、交辦信件的督辦情況以及各地各部門采納改進建議情況;

3、信件中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被采納情況。

第十七條 留存

對已經復核不再受理的來信,不需要辦理的重復來信,無參考價值、內容不清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辦理的來信,集中存放,定期銷毀。

第十八條 督查督辦

(一)督查督辦工作堅持誰交辦、誰督辦的原則,做到督辦事項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結果;

(二)來信受理處負責本處交辦信訪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

(三)來信受理處督查督辦工作,按《吉林省信訪事項督查督辦工作規則》(試行)規定進行;

(四)辦信工作人員要做好反饋材料登記、審核和送審工作。報送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進建議退回重報;處理明顯不當的,提出建議交由承辦部門或單位繼續辦理。

第十九條 信件回復

(一)回復范圍。

1、《信訪條例》規定的屬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依法不再受理的信訪事項;(相關回復函稿樣張分別參見附件6至附件12)

2、反映重要情況或重大問題,提出重要意見或建議,我局已報送領導同志參閱、閱批的群眾來信,具備回復條件的來信;

3、需要做好來信人的疏導教育工作的來信;

4、來信附件有證件、手稿、現金等,在錢物退回同時,一般應予回復;

5、其他需要回復的來信。

(二)回復方式。給來信群眾回復,可視來信內容和來信人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書面回復、電話回復等方式。

第二十條 文稿辦理

(一)辦信文稿種類有《來信摘要》、簡報、函、通報、專題調查報告、來信情況分析報告等。

(二)辦信文稿編寫的基本要求是: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觀點鮮明,條理清晰,文字精練,篇幅簡短;遣詞用字規范;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簡稱要規范;結構層次序數用法符合規定。

(三)文稿一般由經辦人起草,并按審閱、審批權限逐級送審。

第二十一條 檔案管理

(一)辦信處應配合局辦公室做好永久性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做好辦信長期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定期移交局辦公室保存。

(二)列入長期保存的辦信檔案范圍是:在原件上送、發函交辦轉送、編寫《信訪情況通報》(信)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文字材料;在摘要上報、編寫綜合材料過程中形成的部分文字材料;立案信件辦結材料;其他比較重要需要歸檔存查的原信及信件辦理資料。

第四章 工作紀律和保密要求

第二十三條 辦信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省信訪局各項工作紀律,在《信訪條例》規定時限內及時辦理來信,不得擅自處理隨信寄來的錢款、有價證券、書籍、字畫等。辦信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來信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 嚴格遵守國家和省保密工作相關規定,不得向無關人員擴散來信內容,不準擅自將信件帶出機關;領導同志有關信訪工作和信訪材料的批示,以及來信統計數據等,未經批準,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或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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