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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業壟斷研究論文

2022-04-24

寫論文沒有思路的時候,經常查閱一些論文范文,小編為此精心準備了《公用企業壟斷研究論文(精選3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摘要:規范公用企業的市場行為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面對現實生活中公用企業濫用市場優勢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公平競爭的現象,必須采取反壟斷經營的對策以制止和規范。

公用企業壟斷研究論文 篇1:

國有公用企業反壟斷措施研究

摘要:文章對公用企業反壟斷的理論變遷,我國公用企業反壟斷執法的現狀及國有公用企業應對的措施進行了分析。指出國有公用企業要積極參與市場競爭,通過競爭,一方面能擴張企業,通過多方布局減少經營風險;另一方面,也能在實踐中充分認識自身的優劣勢,提升企業競爭力。

關鍵詞:國有公用企業 參與 市場競爭 企業競爭力

2016年,國家工商總局針對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殯葬等行業公用企業的強制交易、濫收費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行為,又一次進行了大規模的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行動,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成為常態。本文擬對公用企業反壟斷的理論變遷,我國公用企業反壟斷執法的現狀及國有公用企業應對的措施予以分析。

一、公用企業反壟斷的理論變遷

(一)傳統的經濟理論將公用企業排除在反壟斷法范圍之外

傳統的經濟理論主要從規模經濟效應和沉淀成本理論兩方面論證公用企業的自然壟斷經營的合理性。

傳統的經濟理論認為,公用事業存在自然壟斷的特征。由于公用事業普遍存在邊際成本持續低于平均成本,平均成本隨產量增長持續下降的特征,以至于行業中單一企業生產所有產品的成本比多家企業分別生產這些產品的成本低。因此,由單一企業提供公共產品反而比由多家企業提供公共產品更有利于消費者。

另一方面,公用事業需要數額巨大的投資,并且設備和基礎設施很難轉用于其他用途,一旦投資就形成了巨額的沉淀成本。這也決定了原有的經濟要素很難退出原有的領地,而單薄的私人資本也很難介入,這就必然形成壟斷。

在上述理論的支持下,公用企業一直被豁免適用反壟斷,各國法律多賦予其壟斷地位。

(二)自然壟斷理論向適度競爭理論演變

賦予公用企業壟斷地位的主要目的是降低成本,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然而,公用企業的發展卻事與愿違,從國內外來看,由于長期缺乏競爭壓力,公用企業都普遍存在成本高、效率低下,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從國內來看,公用企業行政作風濃、人浮于事、機構臃腫、管理水平低下、技術落后、收費高昂的情況十分嚴重。自然壟斷理論不再適用于公用企業的實際情況,理論研究逐漸轉向公用事業領域適度競爭理論。

二、我國公用企業反壟斷的實踐

從上世紀70年代以來,美、歐、日等發達國家相繼通過法律規制,在能源、運輸、電力、自來水、電信等領域進行改革,引進競爭機制,公用企業實現了利潤增長,提高了勞動生產率,改善了服務質量,反壟斷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我國的公用企業改革開始于上世紀90年代。

(一)公用事業市場化步伐循序漸進

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開始在電信、郵政、電力、鐵道等公用行業以及市政公用行業進行市場化改革實踐,改革步步為營,循序推進。

以電信領域為例,1994年組建中國聯通,打破電信一家壟斷。1998年郵電部被拆分為郵政局和信息產業部,同時,電信業政企分開,中國電信與原信產部脫鉤,成為自負盈虧的企業。1999年,信產部拆分中國電信為新中國電信、中國移動和中國衛星通信,同時,網通公司、吉通公司和鐵通公司獲得了電信運營許可證。2001年,中國電信南北拆分。目前,電信業開放民間資本進入基礎電信領域競爭性業務,形成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業務服務相互競爭的市場格局。

2014年以來,國家大力推廣在基礎設施及公用事業領域運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在國家層面推動公用事業建設及運營的競爭性參與,也意味著國家層面不再從單一行業而是從整體上推動反壟斷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

(二)公用企業反壟斷法律規制持續深入

從立法層面看,1993年國家頒布《反不正當競爭法》,其中,第6條對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進行了規范。隨之,國家工商總局發布《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對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進行了細化。2001年,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明確指出:“引入競爭機制,加快電力、鐵道、民航、通信、公用企業壟斷行業管理體制改革?!?008年,《反壟斷法》施行,第六條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第三章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進行了規定。加之,《郵政法》、《電力法》、《鐵路法》等一些專門立法都有公用企業反壟斷法律規范的內容。

2015年,國家出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對通過競爭性方式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運營有了更為詳細的規定。2016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要求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以規范政府有關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結合國家正在大力推動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公用企業反壟斷的體制機制更加健全。

三、我國公用企業反壟斷的特點

(一)漸進性特征

由于我國仍未完成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徹底轉型,計劃思維、計劃的管理體制仍然存在,國有企業在公用行業處于主體地位。反壟斷仍需在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社會利益與企業利益、發展與穩定間綜合平衡,總體上。國家對公用行業的反壟斷采取漸進的思路。由“政企分開”到企業分拆、價格改革,再到公用事業領域競爭性機制的完善,我國公用企業反壟斷的思路明確、步履穩健,公用企業反壟斷的基礎逐漸完成,伴隨著國家反壟斷執法力量的增強。公用企業反壟斷執法力度會不斷增大。

(二)行政權力在一定階段仍然處于的主導地位

公用事業的行業特征、經濟發展的進程決定公用企業反壟斷不能“一刀切”,決定了行政權力在很大程度上對反壟斷具有主觀性和主導性影響,在實踐中就體現為地方政府對界定壟斷領域、行業定價、執法裁量等方面的影響,有的通過發布政策文件,有的通過非正式渠道的指導。這些影響有些是合理的,也有些是不合理的。

行政權力的作為也為某些地方政府或公用企業利用行政權力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提供了依據。據了解,2016年發改委共完成對17起行政壟斷案件的調查,并督促地方政府(部門)對照《反壟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調整相關政策。由于現行經濟發展的現狀、地方(部門)保護等原因,反壟斷法與部門法的矛盾、反壟斷法與地方政策性文件之間的矛盾還將在一定時期、范圍存在。

(三)反壟斷問題爭議持續存在

我國經濟在摸索中轉型,反壟斷也是在“摸著石頭過河”。在城市燃氣領域。目前爭議較大的管道燃氣安裝工程收費,有的地區由政府定價,有的價格完全放開,有的費用計入房屋開發成本,有的不計入,反壟斷執法過程中讓企業無所適從,執法部門也難以下手。再如燃氣保險,對這一相對高危的行業而言,燃氣保險應該很必要,但目前由于保險費低、覆蓋率低、成本高,這一保險基本名存實亡。某些情況下,壟斷與非壟斷、自主與強制、權利與利益的矛盾仍然有好多問題亟待研究。

四、國有公用企業反壟斷措施

(一)加強反壟斷的學習教育

1.國有公用企業面對反壟斷積重難變。由于國有企業的國有身份特征及公用企業行業穩定、競爭性弱等特征的長期存在,國有公用企業一般有著濃厚的行政思維慣性,表現出來的就是創新性差、服務理念落后。再者,公用事業長期的政策規制,使得國有公用企業有著強烈的政策依賴性,在缺乏對政策的預判的情況下,由政策變化導致的壟斷性業務向非壟斷性業務的變化,對企業的穩定經營會產生較大的影響。另外,歷史形成的臃腫機構人員包袱,也對國有公用企業應對反壟斷形成了巨大的阻礙。

2.加強反壟斷教育勢在必行。國有公用企業前述問題的存在,使得反壟斷變革難以推進,但因循守舊只會自甘墮落,只有認識到反壟斷的必然趨勢及反壟斷對企業的壓力,上下齊心,才能因此而產生動力,自覺地推動企業為此而進行的變革。

(二)積極應對反壟斷執法

國有公用企業要認識到反壟斷執法的長期性,積極主動應對反壟斷執法,從合同、業務流程、服務態度、價格制定等方面按照反壟斷要求做好相關工作。梳理企業業務、合同、收費、流程,區別對待壟斷業務與非壟斷業務,減少合同、業務流程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合理條款、環節,確保收費標準合理、公開,改善服務態度,做好執法應對措施。

(三)加強涉及企業重大經營方向的反壟斷研究

反壟斷的目的是為了通過競爭實現效率提升、質量改善、成本降低,不符合目的的反壟斷是沒有必要的。特別是公用事業本身具有自然壟斷特征,壟斷的合理性、合法性一直存在。由于執法隊伍參差不齊,國內關于公用企業反壟斷研究的欠缺,在國內,反壟斷執法也常存在跟風、一刀切的情況。加強涉及企業重大經營方向的反壟斷理論研究,以研究推動企業及執法部門合理合法地規范經營行為及執法行為,可以有效地避免執法行動對企業的“誤傷”,也避免企業因應對反壟斷而導致沒必要的經營失誤。

反壟斷往往會導致企業經營方式、范圍等方面的重大變革,隨著技術、社會的變革,原有壟斷業務可能會成為非壟斷業務,隨著執法力度的增強。原來執法部門不關注的變成了關注的重點。加強反壟斷趨勢研究,將有利于企業提前做好反壟斷應對,避免反壟斷執法對企業的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四)做好與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工作

在我國公用企業反壟斷過程中,行政權力仍具有重大影響力。為此,國有公用企業要做好與政府部門的溝通。主要包括與反壟斷執法部門的溝通及與特許經營相關監管部門的溝通兩個方面。

與反壟斷執法部門的溝通主要是涉及反壟斷業務的合理性與合法性??梢耘c執法部門共同探討研究經營中反壟斷問題。一方面企業根據執法部門要求的主動適應反壟斷執法;另一方面,根據企業反映的問題執法部門也可以調整執法的范圍、方式、方法等。

與相關監管部門的溝通,主要在于監管政策的溝通,比如壟斷業務價格水平的確定,壟斷業務與非壟斷業務的界定等。溝通的結果是推動監管部門下發相應的政策文件。對企業的行為形成必要的支持,避免反壟斷執法對企業的“誤傷”。

(五)積極參與市場競爭

當前,基礎設施及公共事業的建設經營基本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國有公用企業參與市場競爭,通過競爭,一方面能擴張企業,通過多方布局減少經營風險;另一方面,也能在實踐中充分認識自身的優劣勢,提升企業競爭力。

作者:吳予軍

公用企業壟斷研究論文 篇2:

公用企業壟斷經營的對策研究

摘 要:規范公用企業的市場行為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面對現實生活中公用企業濫用市場優勢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公平競爭的現象,必須采取反壟斷經營的對策以制止和規范。

關鍵詞:公用企業壟斷;反壟斷;必要性

作者:王鳳昌 鳳 理

公用企業壟斷研究論文 篇3:

淺談我國公用企業壟斷行為的法律規制

摘要:當前,公用企業作為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企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他們特有的性質。公用企業的壟斷逐步成為一個趨勢,政企不分,破壞了我國的競爭機制及市場經濟的建設,破壞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文從公用企業壟斷的現狀入手,從《反壟斷法》著手,全面的了解公用企業壟斷行為的基本情況,并研究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的不足及解決的辦法。

關鍵詞:公用企業 壟斷 法律規制

現今,公用企業已不是一個陌生的名詞,在我國法律實施的過程中,公用企業的壟斷行為有著一定規制,但并不完善,公用企業的壟斷行為日益成為社會的一個難題,壟斷必然帶來弊端。作為為人們進行公共服務的企業,它的壟斷行為會使人們對社會公平失去信心,消費者的權益無從落實,這對于我們國家的經濟法律都是非常不利的。而2008年8月1日我國實施的《反壟斷法》無疑對公用企業壟斷行為有了更加嚴格的規制,其中第六條明確提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用企業的壟斷行為,但是在實際運行和操作中,仍然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法律制度依舊不夠完善。鑒于此,對于公用企業壟斷行為的規制還應作一定程度的考慮和相關的制度完善。

一、公用企業壟斷行為的界定

(一)公用企業的內涵

公用企業,主要是指郵政、電訊、供水、供電、供氣、民航、鐵路等為公眾提供服務、商品或者供公眾使用的業務或行業,實際上,公用企業是為社會提供基礎服務、通過網絡或者其他高成本關鍵設施進行經營的企業群體?!?】但是公共企業的服務具有自然壟斷性,也具有與行政相結合的特點,比如自來水公司,供電站等具有自然壟斷性和與行政結合的特征,是公用企業,而像醫院就不具有自然壟斷性,它就不是公用企業。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對公用企業的界定是:“本規定所稱用企業, 是指涉及公用企業的經營者,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訊、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經營者?!薄?】

(二)關于公用企業壟斷行為的界定

公用企業的壟斷行為主要是指郵政、電訊、供水、供電、供氣、民航、鐵路等為公眾提供服務、商品或者供公眾使用的業務或行業,在其生產集中和資本集中高度發展的基礎上,對相應部門產品生產和銷售的獨占或聯合控制?!?】而公用企業的壟斷屬于自然壟斷,自然壟斷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壟斷,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它不需要規制,對于自然壟斷企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仍應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另外,公用企業的相關業務中有一些是與普通非自然壟斷性業務相同的,對于這些業務自然應當運用《反壟斷法》進行規制,引入競爭機制,在市場競爭中提高服務品質和產品的質量。

二、我國法律對公用企業壟斷行為的規制

(一)我國法律對公用企業壟斷行為的規制

1.《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我國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基本法律,它在所有的經濟領域都適用,它對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制競爭行為作了特別的規定?!斗床徽敻偁幏ā返?條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痹摋l的立法目的是禁止限制競爭行為而不禁止優勢地位,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優勢地位是由其自然壟斷屬性決定或者國家法律所授予的, 法律并不禁止, 但是公用企業濫用優勢地位實施限制競爭行為, 則會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破壞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 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是法律所禁止的?!?】

2.《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制

《反壟斷法》作為規制壟斷行為的一個重要的法律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它雖然沒有明確提到公用企業,但是其中一些條款實質上就是對公用企業的規制。例如,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笨梢哉f這一規定明確有控制地位的企業應受監督,這對規制公用企業的壟斷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也是我國反壟斷路程上的一個進步。

3.有關行業性立法

在對公用企業壟斷的法律規制中還有一些行業的專門立法,如《電力法》、《鐵路法》等,他們對公用企業的壟斷行為有著特殊的監管。

(二)現行法律規制下公用企業壟斷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對公用企業的壟斷行為作出了一定的規制,但是相關違法行為仍然層出不窮。法律規制不夠健全、精確,導致公用企業鉆法律空子,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國家的市場經濟不能有序進行,因此應當針對出現的問題找出解決的辦法。

首先,公用企業的自然壟斷性導致他們缺失競爭,從而使公用企業的服務態度低下,價格工資福利卻瘋長,極大的影響了社會公平及消費者的利益;

其次,公用企業與行政行為的過度結合使他很難以市場主體的形式來出現。企業將其主要精力放于如何取得行政壟斷的庇護上以獲得行政強制力的支持而不是集中精力進行技術創新和科學管理這就必然形成“錢權互易”的怪圈;【5】

再次,公用企業的壟斷導致他們效率非常低下,產品質量遠遠不如其他非壟斷性企業。

因此,我國公用企業壟斷行為的規則還是有很大缺陷的,正因為這樣才會導致種種問題的出現,要想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從國家法律規則上進行改革,并在實際操作上予以重視。

三、加強我國公用企業壟斷行為的規制

(一)在《反壟斷法》中明確規定公用企業壟斷

我國《反壟斷法》第七條雖然規定了“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但是卻沒有明文確定公用企業的主體地位,因此,建議在《反壟斷法》中去除過于抽象的概念,而將公用企業的壟斷行為明確的規定進去,以便使公用企業的更加有依據的適用《反壟斷法》,在產生糾紛以及侵權時確保有法可依。

(二)在公用企業中適當引入競爭機制,并通過《反壟斷法》加以規制

公用企業具有他特殊的市場主體地位,因此在當前構建現代化企業的情況下仍然不能改變公用企業的自然壟斷的特性。在市場上,公用企業始終占據絕對的主導地位,其他的企業根本無從插足,要使這種壟斷的格局改變,必須在公用企業中引入競爭機制,逐步允許其他市場主體進入這一行業,放寬政策。從而形成活躍的市場主體制度,使其他的市場主體也能參與到市場競爭當中來。在這些活躍市場主體的參與下,各公用企業根據市場的需要制定自己的經營方針和策略,通過不斷提高產品手工和服務質量在競爭中銳意求新,從根本上改變公用企業缺少競爭造就的服務質量差、消費者怨聲載道的狀況,創造一種公平、公正、公開的良性競爭環境?!?】

(三)加強執法隊伍的建設

要使法律能夠更好的實施,必須有著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在這一點,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要稍遜一些。比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2005年其雇傭1022名工作人員中有600多名是經濟學家和法學家。這說明了,要想使公用企業得到更好的規制,必須建立反壟斷法高層的專業人才。專業人才和知識成為反壟斷法實施的關鍵,也是反壟斷執法機構面臨的挑戰,必須加大專業人才的儲備和培養力度,反壟斷執法是專業人才、專家學者的“專利”?!?】因此,專業的、高素質的執法隊伍是不可缺少的。

(四)完善相關監管制度

健全的監管制度能更好的使法律有效實施,完善監管制度才能更好的規制壟斷行為,對于規制公用企業壟斷行為的相關法律應該建立一定的監管制度,一旦法律不能有效的實施,應該有一個部門站出來指導和指引。建立一定的監管制度能夠解決《反壟斷法》實際操作性不足、某些規定過于抽象的問題, 制定操作性強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執法辦案指引,形成完善的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為《反壟斷法》的實施打好基礎。[8]有監管才有更好的規制和實施,根據《反壟斷法》建立監管制度迫在眉睫。

綜上,我國公用企業是重要的市場主體,它本身有著其自然壟斷性,而正是由于這種性質使公用企業的某些壟斷成為合法的。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很多情況下公用企業的某些壟斷行為已經嚴重的損害了正當競爭,不利于社會公平的維護,鑒于此,對其進行更加完備的法律規制是十分必要的。我們應該在遵循國情的前提下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通過各種法律,特別是《反壟斷法》來規制公用企業的壟斷行為,還市場經濟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使消費者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護,從而促進社會公平及經濟的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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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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