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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2023-04-14

第一篇: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XX商業銀行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XX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保障資金安全,切實防范風險,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行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同業銀行結算賬戶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境內其他銀行開立的、與本銀行或者第三方發生資金劃轉的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

第三條 同業銀行結算賬戶按照用途分為結算性和投融資性兩類。結算性同業銀行結算賬戶是指用于代理現金解繳、代理支付結算等支付結算業務的賬戶;投融資性同業銀行結算賬戶是指用于同業存款(結算性存款除外)、同業借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同業投資等融資和投資業務的賬戶。

第四條 運營管理部為本行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牽頭部門,負責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的開設、賬務處理、對賬等工作。轄內除運營管理部清算中心以外,其它分支機構或部門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同業存款賬戶,也不得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同業存款賬戶。

第五條。 存款銀行分支機構在我行開立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的,應要求存款銀行提供一級法人的書面授權書,授權書必須明確其分支機構開立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賬戶名稱、用途以及經辦人員等。存款銀行為全國性銀行、因分支機構數量較多等特殊情況直接授權確有困難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一級分行的書面授權書。

第六條 運營管理部清算中心要嚴格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賬戶制度規定對存款銀行出具的開戶證明文件、金融許可證和經營范圍批準文件等進行審查,對開立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用途超經營范圍的,應當拒絕辦理。

第七條 規范對存款銀行開戶的審核要求,采取多種措施對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以及存款銀行開戶意愿真實性進行審核:

(一)對同一銀行分支機構首次開戶執行面簽制度,由運營管理部和資金營運部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親見存款銀行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在開戶申請書和銀行賬戶管理協議上簽名確認;

(二)嚴格執行開戶證明文件原件的審核要求,不得以審核復印件或影印件代替,必須運營管理部和資金營運部采取雙人復核制度;

(三)認真審查存款銀行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身份證件的真偽,其中居民身份證應當通過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核實,其他身份證件通過向公安機關查詢方式進一步核實。條件許可要通過工商、稅務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查詢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件和金融許可證的有效性;

(四)對存款銀行開戶意愿的真實性進行核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兩種方式:一是按照人民銀行要求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向存款銀行一級法人進行核實(查詢查復方法見附件);二是到存款銀行上門核實;

(五)對賬地址(聯系地址)應當為存款銀行經營所在地或者工商注冊地的地址;

(六)要完整留存存款銀行開戶意愿和開戶證明文件真實性核實的紙質、視頻、電話等記錄;

(七)運營管理部清算中心要按照規定及時將同業銀行結算賬戶開戶信息向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備案。

第八條 運營管理部清算中心對在我行開立的同業銀行結算賬戶要嚴格執行開戶生效日制度,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方可辦理付款業務。

第九條 運營管理部對賬中心對在我行開立的同業銀行結算賬戶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對賬工作。運營管理部清算中心收到其他金融機構發來的對賬單或對賬信息后,應當及時核對賬務并及時反饋。如遇對賬信息不符等情況,要及時與資金營運部進行對接完成對賬工作。

第十條 嚴格執行同業銀行結算賬戶久懸管理制度。因業務開展需要等特殊情況的,可以不予撤銷其他金融機構在我行開立的同業銀行結算久懸賬戶,但應當停止賬戶支付;停止支付時間超過5年的,應當銷戶。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同業銀行結算賬戶年檢制度。對于不符合開立條件的,應當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銀行辦理銷戶手續。

第十二條 運營管理部清算中心應當加強對同業銀行結算賬戶使用情況的監測,對賬戶使用存在可疑情形的,應當及時與資金營運部溝通,并聯系存款銀行進行核實,并在2個工作日內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同業銀行結算賬戶授權審批制度,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同業銀行結算賬戶要由運營管理部和資金營運部共同申請,報董事長審批后辦理。禁止一個部門或者一個人“一手清”。

第十四條 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金融許可證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等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影印件和行政公章、預留印鑒的保管。嚴格執行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領用登記備案制度,嚴格執行用章審批制度。

第十五條 對私自違規開戶、存放資金產生較大風險隱患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造成嚴重損失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XX銀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通過大額支付系統查詢、查復 同業開戶業務處理規定

商業銀行可使用“大額支付系統查詢報文”,核實同業開戶證明相關信息,被查詢銀行應使用“大額支付系統查復報文”對查詢銀行要求核實的內容進行確認。

一、商業銀行利用“大額支付系統查詢報文”進行查詢時,應輸入的查詢內容及格式為:

1.開戶申請人全稱: 2.負責人姓名: 3.營業執照編號: 4.金融許可證編號: 5.稅務登記證件編號: 6.擬開立的賬號:

7.申請開立賬戶類型(結算賬戶、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協議存款等):

8.申請開立賬戶用途:

二、被查查詢銀行(法人)利用“大額支付系統查復報文”進行查復時,應輸入“我行同意開立該賬戶”或“我行未同意開立該賬戶”,不得輸入其他無關內容。

第二篇:商業銀行同業存款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商業銀行

同業存款準備金存款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XXX(以下簡稱本行)同業往來賬戶資金和準備金存款賬戶資金管理,規范會計處理程序,強化內部制約機制,防范和化解風險,根據《會計法》、《農村信用合作社會計基本制度》、《農村信用社會計業務基本操作規程》、《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實用于本行營業部,所轄分支機構不得開立同業存款賬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同業存款賬戶是指本行在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機構、省內農村信用社法人社開立的人民幣活期或定(約)期存款賬戶及其他銀行在本行開立的賬戶。

本辦法所稱同業存款資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業存款賬戶中的款項。

本辦法所稱準備金存款是指本行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準備金比率而準備在中央銀行的存款。

第四條 同業存款賬戶按照用途分為結算性和投融資性兩類。結算性同業銀行結算賬戶是指用于代理現金解繳、代理支付結算等支付結算業務的賬戶;投融資性同業銀行結算賬戶是指用于同業存款(結算性存款除外)、同業借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同業投資等融資和投資業務的賬戶。

第二章 同業存款賬戶的開立

第五條 同業存款賬戶的開立要嚴格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制度開立、管理。

第六條 存款銀行開立投資性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的,應當為開戶銀行二級分行及以上營業機構。支行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得作為投資性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也不得為異地(跨縣市)存款銀行開立同業銀行結算賬戶。

第七條

申請開立同業銀行結算賬戶時,除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賬戶制度規定出具有關開戶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經營范圍批準文件;非一級法人開戶的,還應出具一級法人(或者一級分行)授權書原件。

第八條 其他銀行在本行開立的,應對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以及存款銀行開戶意愿真實性進行審查,對開立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用途超越經營范圍的,應當拒絕辦理。

(一)首次開戶實行面簽制度,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親見存款銀行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在開戶申請書和銀行賬戶管理協議上簽名確認。

(二)開戶證明文件必須提供原件留存復印件,并經雙人復核。

(三)審查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身份證件,核對原件留存復印件,并通過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核實予以核實。

(四)按照規定將其他銀行在本行開立的同業銀行結算賬戶開戶信息在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中備案。

第九條 本行在其他銀行開立同業存款賬戶,原則上在國有或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法人社(農村商業銀行)開立。開立同業銀行存款賬戶必須經有權審批人批準后才予以開立。

第十條 同業存款賬戶的開立不得損害本行利益,要有市場意識和收益意識,選擇收益性高、流動性好的開戶行,保證資金收益最大化。

第十一條

同業存款賬戶的開立,由財務會計提出初步意見,報本行領導審批后開立。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存入人行準備金存款嚴格按照人民銀行有關存款準備金率執行,不得透支。準備金存款的劃撥由營業部主辦會計負責。

第十三條 已開立在國有或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法人社(農村商業銀行)賬戶的資金匯劃每筆報本行領導同意后匯劃,調入、調出資金由財務會計部提出初步意見,根據授權權限報本行領導審批后,營業部按照通知書進行調度。

第十四條 按照《貴州省農村信用社會計操作規程》中的現行會計科目存入其他金融機構(除中央銀行)的各項存款在“1123存放其他同業款項”科目核算;上存上一級聯社的清算資金、一般性存款(含定期存款、特種存款)和準備金存款等在“1124存放聯社款項” 科目核算; 繳存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超額存款準備金在“1112準備金存款”科目核算;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日常結算往來款項的同業存入在“2321同業存放款”科目核算。如以后科目代號發生變化的,以新規定為準。

第十五條 同業存款的記賬必須嚴格按《貴州省農村信用社會計操作規程》的規定錄入,必須有賬有據,賬據相符。嚴禁打包記賬或拆分記賬。

第十六條 存款銀行應當按照賬戶管理協議約定使用同業存款賬戶,不得違規和超范圍使用同業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七條

執行開戶生效日制度,存款賬戶自正式開立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業務。

第十八條 嚴格執行久懸賬戶管理制度和年檢制度。久懸賬戶停止支付超過5年的,應當銷戶。執行每年年檢制度,對于年檢不符合開立條件,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銀行辦理銷戶手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同業存款、準備金存款對賬嚴格按照《XXXX單位存款及往來資金對賬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XXXX負責制訂、修改和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

甲方(信用社)全稱:

乙方(存款人)全稱: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乙方提出的申請,甲方同意為乙方開立 專戶 存款賬戶(□基本存款帳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戶名為:賬號為:。為明確雙方的責任,現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承諾遵守《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并嚴格按其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第二條乙方向甲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 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2、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效力。

第三條 甲方向乙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 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金融機構;

2、 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為(包括獲得所有必要的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批準)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約束力的效力。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 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要求提供相關開戶資料;

2、 按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

3、 按規定使用支付結算工具;

4、 按規定支付服務費用;

5、 及時與甲方核對賬務;

6、 銷戶時交回開戶許可證、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和結算憑證;

7、 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開戶資料的變更或賬戶的撤銷。

第五條由于乙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而造成的資金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第六條 甲方的義務

1、 及時準確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2、 依法保障乙方存放在甲方的資金安全,對單位客戶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及相關資料保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甲方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3、 及時與乙方核對賬務。

第七條甲方因違反上述義務給乙方造成資金損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第八條為保障乙方賬戶資金的安全,甲乙雙方應建立、健全對賬制度。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對賬方式分為余額對賬和交易

明細對賬,對賬周期分為按季對賬和按月對賬。并提供以下對賬服務供乙方選擇;

(一) 紙質對賬單

當甲方定期提供滿頁(或未滿頁)分戶賬對賬單和“余額對賬單”時,乙方可選擇以下方式獲取紙質對賬單:

1、 通過在甲方營業網點的柜面領取;

2、 通過甲方郵寄對賬單方式獲取。

(二) 網上銀行對賬

甲方通過網上銀行向乙方提供對賬信息,乙方通過網上銀行對賬的賬戶須為網上銀行注冊賬戶。

第九條乙方選擇紙質對賬單對賬的,應在收到“余額對賬單”后的15天內將對賬回執加蓋預留印鑒及單位對賬經辦人員名章后返回甲方,如發現賬戶余額不符應及時向甲方查詢。乙方在收到“余額對賬單”15天內未返回對賬回執或對賬信息的,甲方視同乙方核實無誤并默認對賬數據正確,由此產生的賬戶余額不符由乙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乙方選擇郵寄方式進行對賬,甲方以郵局出具的寄出回執單為證明,視同對賬信息已送達。

乙方選擇網上銀行進行對賬,在系統運行正常的情況下,甲方視同對賬信息已送達,乙方應在網上銀行提示對賬后及時反饋對賬信息。

第十條乙方需要改變對賬方式、對賬周期或對賬單寄送地

址時,須及時以正式公函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造成對賬不及時而產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甲方根據情況可到乙方進行面對面對賬,乙方應如實向甲方對賬人員提供賬戶交易明細。如乙方賬戶的月均存款余額(以上年為基數,按年調整)低于1萬元(不含1萬元),甲方只向乙方提供滿頁分戶賬或根據乙方要求提供未滿頁分戶賬(賬戶交易明細)進行對賬,甲方不再向乙方定期發送余額對賬單。

第十二條協議的解除

乙方在沒有違反本協議的情況下可以隨時申請銷戶,甲方在為乙方辦理銷戶手續后,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如果違反本協議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則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損失予以賠償。

第十四條保密

甲方對因本次協議而獲知的乙方的有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乙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條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七條爭議的解決

1、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甲乙雙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在訴訟期間,本協議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繼續履行。

第十八條后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雙方應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九條生效條件

本協議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協議一式 2 份,各方當事人執 1 份,具有相同

法律效力。

提示: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協議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乙方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協議的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理人(簽字):

2010年12月17日2007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理人(簽字):年12月17日

第四篇: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北京銀行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

為保障北京銀行(甲方)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申請人(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乙方合法、規范使用其在甲方開立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特簽訂本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自愿選擇甲方作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行,或自愿將本人已在甲方開立的活期儲蓄存款賬戶轉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乙方同意并理解本協議,并保證遵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及甲方關于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相關業務規定。

第二條 本協議所指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指自然人(乙方)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可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期業務。

第三條 乙方保證在甲方開立個人結算賬戶時使用實名,出示符合賬戶實名制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的實名證件及甲方要求出示的其他資料,并在甲方留存身份證件及相關資料復印件;乙方保證其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真實、完整、合法、有效。當乙方資料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到甲方辦理變更手續,并出具變更事項的相關證明。

第四條 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不得利用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進行任何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 甲方對乙方的客戶資料和存款情況承擔保密責任,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和扣劃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甲方通過存折明細或對賬單的形式與乙方進行賬戶核對。乙方在撤銷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時,必須核對賬戶,并交回相關結算憑證或票據,經甲方審核符合撤銷賬戶條件的,甲方給予辦理銷戶。對于無法交回的憑證或票據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乙方遺失或變更預留印鑒的,應根據甲方要求出具甲方認可的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資料,在甲方留存相應資料復印件。并遵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甲方的相關管理制度。

第八條 乙方違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的,甲方有權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及甲方的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九條 甲方因業務需要,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業務規定進行調整時,乙方應予以配合。

第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及甲方的相關管理制度辦理。

第十一條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應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決。

第十二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在甲方開立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銷戶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五篇: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

甲方(全稱):長春市雙陽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佟家信用社 (以下簡稱甲方)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張新

電話:0431=84301361 郵編:130612 地址:長春市雙陽區山河街道辦事處原佟家鄉街道 乙方(全稱): (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 電話: 郵編: 地址: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自愿在甲方開立人民幣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二條 甲、乙雙方共同承諾:

(一)雙方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辦理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撤銷;

(二)雙方均不得利用銀行賬戶從事任何違法犯罪活動。

(三)雙方約定方式定期核對賬務;

第三條 甲方承諾:

(一)甲方在雙方企業關系存續期間,應為乙方提供優質、快捷的結算服務,為乙方準確、及時辦理人民幣結算業務,向乙方及時推介新的結算產品和服務方式,為乙方提供良好的結算條件;

(二)甲方依法為乙方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甲方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乙方賬戶資金的要求,依法保障乙方資金的安全。

第四條 乙方承諾:

(一)乙方在甲方開立的各類銀行結算賬戶,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及甲方的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并對所提供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二)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甲方支付服務費用;

(三)乙方開戶信息資料發生如下變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出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變更內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雙方約定的日期為準:

1、更改名稱 ,但不改變在甲方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號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

(四)乙方不得將在甲方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出租、出借給他人,不得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不得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五條 甲方有權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有關規定,對乙方的現金支取和現金庫存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甲方得知乙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和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有權停止乙方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

第七條 甲方有權根據國家有關反洗法律法規,履行反洗錢職責。

第八條 甲方接到乙方開戶資料的變更通知后,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并于2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第九條 賬戶核對

(一)乙方采取如下 賬務核對方式:

1、乙方來得領取,乙方到銀行領取簽字時視同對賬信息已送達;

2、甲方郵寄,甲方寄出對賬單之日起(郵戳為準)視同對賬信息已送達;

3、其他方式 。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真實、準確、完整對賬數據,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三)乙方收到甲方發出的對賬單后,應按照約定的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賬務核對,并按照規定格式向甲方返回賬務核對的具體情況。逾期未返回對賬情況且未向甲方提出賬務不符的,甲方可視同賬務核對相符。

(四)乙方在賬務核對中發現賬務不符,應及時向甲方反映,甲方應與乙方配合,及時處理有關差錯,確保賬務記載準確無誤。

(五)如乙方需要改變對賬方式或對賬單寄送地址有所變動等,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條 甲方對一年內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甲方銀行債務的乙方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乙方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未來輸銷戶手續的,視同自愿銷戶,甲方有權將該賬戶未劃轉款項列入甲方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第十一條 乙方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出申請;乙方尚未清償甲方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在甲方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二條 乙方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必須與甲方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開戶核準通知書),甲方核對無誤后可為其辦理銷戶手續。乙方未按規定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甲乙雙方有下列違規或違約行為之一的,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甲方未按規定對乙方銀行結算賬戶信息資料保密,造成乙方開戶資料泄露或資金損失,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賠償有關損失;

(二)甲方未能為乙方及時、準確地辦理資金收付業務,對乙方的資金收付及匯劃造成影響,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承擔責任,造成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賠償;

(三)甲方未按規定及時向乙方提供對賬數據,或提供的對賬數據準確造成乙方無法核對賬務,造成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賠償;

(四)乙方在開戶時,未向甲方提供真實、完整、合法的開戶資料,造成甲方無法確認或被有關部門處罰的,乙方應承擔一切責任,造成損失的,乙方全部賠償;

(五)乙方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執行有關規定,或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的,甲方有權向人民銀行報告,由人民銀行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乙方開戶資料的變更未在規定時間通知甲方,造成甲方、及時地為其處理有關業務時,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乙方不按規定使用支付結算工具及不按規定支付服務費用,甲方有權停止其結算賬戶的支付;

(八)乙方未按規定與甲方核對賬務,逾期未返回對賬信息且未向甲方提出賬務不符而造成損失的,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九)協議存續期間,任何一方無正當、合法理由或向對方做出說明,擅自終止協議,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承擔一切后果。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本協議履行中發生爭議,可先由雙方協商解決 若協商不成需通過訴訟解決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協議于乙方在甲方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存續期間有效,如乙方撤銷在甲方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撤銷之日起,自動終止。對于乙方逾期未來辦理銷戶手續的,自甲方發出通知之日起第30個工作日止自動終止。

第十七條 其他事項

(一)

(二)

(三)

第十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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