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
2018年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和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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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和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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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細則第二條中,對發明作了如下的定義:“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一般來說,專利中所說的技術方案,是指運用自然規律形成解決某種問題的技術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產品或者實際應用,但必須具有實用性,也就是說,根據你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實現你的發明目的。
在這個前提下,保護的范圍相當寬,一般來說,我們只指出發明專利不保護的范圍,其它的,只要是屬於專利法的技術方案,就可以認為是在發明的范圍之中。
不授予的申請,除了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以外,主要是指專利法第25條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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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上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可見,發明專利保護的范圍是很廣的,相比來說,對於產品的配方、工藝、方法、用途,以及材料替換、系統、部分醫療器具、不涉及產品的線路設計等等都不予保護,而所有這些都可以申請發明專利保護。
發明專利保護的期限,從申請日起算,只要你按時繳納年費,可以達二十年;而實用新型保護期限是10年,因此,對於一個生存周期較長的發明創造來講,申請發明專利可以獲得比實用新型專利長得多的保護時間。
第二篇:外觀設計保護期限
外觀保護期限及相關鏈接:
中國大陸自申請日起10年。
中國香港外觀設計保護的有效期最長為25年,每5年續期一次。
中國臺灣地區,稱為新式樣,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聯合新式樣(指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專利權期限與原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澳大利亞最長保護期限自申請之日起10年。
韓國外觀設計,自授權注冊之日起生效。韓國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之日起15年。
法國外觀設計保護期限為5年,并可每5年續展一次,最長不能超過25年。
日本:外觀設計的保護期為15年,從登錄日算起。(與中國專利制度的另一個明顯區別是,在日本,如果滿足一定的條件并且在某一時間段,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之間可以相互轉換,這一程序可以讓申請人既可以在申請之前選擇保護類型,也可以在申請之后選擇或者改變保護類型,為申請人提供了靈活的保護手段。)
歐盟 25年, 需5年續展一次
美國 14年, 無需續展
加拿大 10年, 5年續展一次
第三篇:2018年專利權的期限是多久?申請專利有什么好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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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期限是多久?申請專利有什么好處
專利權的期限是多久?申請專利有什么好處呱呱知道網小編就整理一些信息為大家解答: 1.根據1992年12月31日前的專利申請獲得的專利權,其保護期限適用原專利法,即: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的15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的5年,期滿前專利權人可申請續展3年
2.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后的專利申請所獲得的專利權,其保護期限適用修訂后的專利法,即: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算的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算的10年。
那么專利的好處呢?
1)通過法定程序確定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關系,從而有效保護發明創造成果,獨占市場,以此換取最大的利益;
2)為了在市場競爭中爭取主動,確保自身生產與銷售的安全性,防止對手拿專利狀告自己侵權(遭受高額經濟賠償、迫使自己停止生產與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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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專利權受到國家專利法保護,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使用(狀告他人侵犯專利權,索取賠償);
4)自己的發明創造及時申請專利,使自己的發明創造得到國家法律保護,防止他人模仿本企業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構成技術壁壘,別人要想研發類似技術或產品就必須得經專利權人同意);
5)自己的發明創造如果不及時申請專利,別人把你的勞動成果提出專利申請,反過來向法院或專利管理機構告你侵犯專利權;
6)可以促進產品的更新換代,亦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及提高產品的質量、降低成本,使企業的產品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7)一個企業若擁有多個專利是企業強大實力的體現,是一種無形資產和無形宣傳(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既是消費者趨之若鶩的強力企業,同時也是政府各項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標群體),21世紀是知識經濟的時代,世界未來的競爭,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
8)專利技術可以作為商品出售(轉讓),比單純的技術轉讓更有法律和經濟效益,從而達到其經濟價值的實現;
9)專利宣傳效果好;
10)避免會展上撤下展品的尷尬;
11)國家對專利申請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如政府頒布的專利獎勵政策、以及高新技術企業政策等),會給予部分政策、經濟方面的幫助;
12)專利除具有以上功能外,擁有一定數量的專利還作為企業上市和其他評審中的一項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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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評審、科技項目的驗收和評審等,專利還具有科研成果市場化的橋梁作用??傊?,專利既可用作盾,保護自己的技術和產品;也可用作矛,打擊對手的侵權行為。充分利用專利的各項功能,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第四篇:發明專利的申請與保護
什么是發明專利?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其特點是:首先,發明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是利用自然規律解決生產、科研、實驗中各種問題的技術解決方案,一般由若干技術特征組成。其次,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通過發明創造產生的方法。方法發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另外,專利法保護的發明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
授予發明專利的條件
一、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它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由他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過專利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二、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三、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發明資料要求
1、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名稱
2、技術領域
3、背景技術
背景技術是與發明相比最接近的同類現有技術,是作出來發明的出發點和基礎,要有針對性地、必要時借助附圖加以說明,具體內容可包括:構造、各部件間的關系和條件、工藝過程等。選好這項技術至關重要,一般要以文獻檢索為依據,切忌主觀臆斷,最好提供介紹該現有技術的文獻復印件及其出處。指出背景技術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點(限于本發明要解決的問題和缺點),它存在的原因及克服它時遇到的困難。
4、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針對現有技術中的問題(即不足之處),即是本發明所要解決的問題。
5、發明的技術方案(與權利要求書相呼應,特別是與獨立權利要求即主要保護范圍相呼應)。
為實現上述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目的,在本發明中所采取的技術手段(技術特征的集合),要清楚、完整、準確地加以描述,這些是區別于現有技術的本發明的發明點所在,要盡可能描述清楚,以使領域內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實施為準,并且在描述每項技術手段時,相應地說明其在本發明中所起的作用。本部分的方案應是下面多個實施例的概括性描述。
6、發明的效果
與發明的目的、手段相對應,將本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能達到的效果(最好有具體數據),具體地、實事求是地進行描述??梢酝ㄟ^分析結構特點、理論說明、列實驗數據等。
7、附圖及附圖的簡單說明
發明人要提供、描述本發明的必要的附圖,實用新型必需有附圖。該附圖應能清楚地體現發明點之所在,為此可采用多種繪圖方式,并將申請文件中提到的部件統一編號。各圖中所指的是同一部件應有相同的編號。必要時也要提供有關現有技術的附圖。一般附圖中不要出現文字。
8、列舉實施上述發明內容的實例,對照附圖加以描述。用好實施例,可增加該發明的可施性,提高該發明的分量。實施例的描述要包括:構造、作用和效果。對可動作的產為了便于理解,也可說明動作過程,操作步驟等??闪信e多個實施例。
9、本發明的摘要(用于說明書摘要) 簡要介紹本發明的內容,一般主要指發明的構成及效果。(以300字為限)。
申請專利前的準備,注意保密,應盡量在下列情況發生之前辦理專利申請:
1.產品市場銷售
2.召開技術交流會、技術或產品鑒定會;
3.參加技術或產品展覽會或展銷會;
4.與他人洽談技術轉讓或合作事宜;
5.其它可能導致泄密而喪失新穎性的情況。
申請發明專利的書式要求:
提交申請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請求書
權利要求書
說明書
說明書附圖
說明書摘要
摘要附圖
費用減緩請求書(個人由我公司直接申請,企業名義需在當地知識產權局蓋章)以上申請文件一式一份。
申請發明專利的具體流程:
1、根據發明人提供的資料由我公司撰寫實用新型申請內容(包括權利要求、說明書內容、摘要及各附圖) 五到六個工作日
2、由發明人確認后當日提交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 一個工作日
3、取得《實用新型受理通知書》及專利號 二個工作日
4、提交實質審查請求 一個月
5、實審待審 24至30個月
6、實審通過授權公告并繳納授權登記費用 三個工作日
7、頒發《發明專利證書》 一至兩個月
全程代辦時間:從申請至最終取證 時間從32個月至38個月不等。
第五篇:新余市專利保護和促進辦法
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余市專利保護和促進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新余市專利保護和促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新余市專利保護和促進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促進自主創新和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專利促進、專利糾紛的處理和調解、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等工作。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的領導,鼓勵和支持專利的開發和應用,為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h(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在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導下,開展有關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發展改革、食品藥品監督、工商、公安、質監、稅務、教育、農業、海關、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
第二章 專利保護
第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保護工作的協調機制;依法查處專利違法行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不得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以下簡稱冒充專利)。
上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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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提供資金、場所、生產設備、運輸、廣告、印刷等生產經營的便利條件。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調查專利侵權、查處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絕提供或者隱瞞、轉移、銷毀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不得擅自轉移、處理、銷毀登記保存的物品。
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查實后,可以將有關情況向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征集機構通報。
第七條 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
第八條 展覽會、交易會、展示會、推廣會等會展的舉辦者,對標注專利標記的參展產品或者技術,應當查驗其專利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對未能提供專利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舉辦者應當拒絕其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名義參展。
在本市舉辦會展期間,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接到假冒他人專利或冒充專利行為舉報的,應當立即進行現場調查,必要時可依法采取抽樣取證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可以認定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參展商撤出其參展產品或者技術。
第九條 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宣傳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廣告主應當向廣告審查機關和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提供有關專利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對未提供專利證明文件的,有關單位不得為其設計、制作或者發布廣告。
第十條 中介機構從事專利代理等專利服務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從事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開展專利中介服務,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不得泄露、剽竊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不得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專利權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一條 依法成立的專利鑒定機構可以接受有關部門及當事人的委托,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獨立進行與專利保護有關的鑒定活動。
第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利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
第三章 專利促進
第十三條 設立市專利專項資金,用于資助專利申請、實施、執法、試點示范、人才培養、獎勵、專利戰略的政策研究和專利公共信息服務平臺以及知識產權預警與應急等方面。有條件的縣(區)人民政府也應建立專利專項資金。專利專項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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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設立市級專利獎。市人民政府對進行發明創造,取得專利并實施,為促進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專利權人予以獎勵??h(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本地發明創造、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以及專利保護與管理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和實施專利技術。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轉讓專利權的,應當參照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規定,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專利使用費。
第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經依法登記的,當事人雙方享受國家、省有關技術交易的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建立專利工作考核體系。將專利工作納入各級黨政主要領導科技進步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將專利的形成、擁有及管理制度建設作為企業、高校、科研機構評估的重要內容;將取得專利權的數量和質量作為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立項要求和評審指標;將專利數量和質量作為各級各類科技園區、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高新技術企業和民營科技企業認定的重要條件,將專利發明創造作為科研人員業績考核和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對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科學技術、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與項目承擔單位約定專利目標,并將專利目標的實現情況納入科技項目的驗收內容。
第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專利技術的,申請人或者申報人應當向有關行政部門提交專利檢索報告;申請人或者申報人不提交專利檢索報告的,有關行政部門不予立項、認定或者授獎:
㈠申請政府資助技術開發或者技術改造項目;
㈡申報政府資助科學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㈢申報政府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增加研究開發專利的投入,其專利研究開發經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入成本費用,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按照公開、公正的程序對自主創新產品進行認定,并向全社會公告。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獲得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范圍內,確定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實現動態管理。
第四章 專利糾紛的處理和調解
第二十二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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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㈠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㈡有明確的被請求人和具體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
㈢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㈣屬于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范圍和管轄。
前款第
(一)項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和相關證據。
第二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請求人。決定立案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將請求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應當自收到請求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
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第二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㈠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證人;
㈡進行現場勘驗;
㈢查閱或者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書證和視聽材料;
㈣抽樣取證。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又無法進行抽樣取證的情況下,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登記保存,并在7日內作出決定。
經登記保存的證據,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不得銷毀或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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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采取下列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
㈠侵權人制造專利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制造,銷毀制造侵權專利產品的模具、專用設備,并且不得銷售、使用、轉移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㈡侵權人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模具、專用設備,并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㈢侵權人銷售侵權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㈣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行為,消除影響,并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㈤侵權人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進口行為;侵權產品已入境的,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將處理決定通知海關;
㈥停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
前款第㈠、㈡、㈢、㈤項所列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第二十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侵權處理決定或者判決之后,被請求人對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
第二十九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就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㈠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
㈡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㈢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㈣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㈤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對于前款第㈤項所列的糾紛,專利權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不能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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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
第三十條 下列行為屬于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㈠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㈡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㈢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㈣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第三十一條 下列行為屬于冒充專利的行為:
㈠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㈡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繼續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記;
㈢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㈣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㈤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第三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受舉報發現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的,應當及時立案,并指定兩名或兩名以上案件承辦人員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 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由行為發生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指定管轄。
第三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案件,可以行使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職權。
第三十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行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㈠在制造、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的,或者制造、銷售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的,責令行為人立即消除該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專利標記和專利號與產品難以分離的,責令行為人銷毀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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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的,或者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發布該廣告或者停止散發該宣傳材料,消除影響,并上繳尚未發出的宣傳材料;
㈢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的,或者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責令行為人立即通知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改正合同的有關內容;
㈣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上述行為,上繳其偽造或者變造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㈤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第三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成立,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六章 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拒絕提供或者隱瞞、轉移、銷毀與案件有關的資料,或者擅自轉移、處理、銷毀登記保存的物品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三十八條 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的標注不符合規定的,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的標注不當,構成冒充專利行為的,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九條 從事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情節嚴重的,提請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未提交專利檢索報告的項目予以立項、認定或者授獎,造成國有資產或者政府公信受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冒充專利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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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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