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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范文

2023-10-08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范文第1篇

關鍵詞:外觀設計專利,專利申請,部分外觀設計

計,看似簡單,但實際中不僅僅是在專利申請階段而且在授權后的保護過程中都有很多復雜的情況出現。單就目前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而言,就有亟待完善之處。筆者曾經在2013年撰文,指出了我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必然發展趨勢[1]。令人鼓舞的是,當時指出的包含圖形用戶界面(GUI)的產品外觀設計的專利保護已經實現,2014年3月12日發出的第六十八號國家知識產權局令[2]已經修改了《專利審查指南》,自2014年5月1日起對此類包含GUI的產品外觀設計進行專利保護。然而遺憾的是,對于部分外觀設計目前中國專利法仍然未能給予保護。而在實踐中,對部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要求越來越迫切。

一、部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是經濟全球化外國企業進入中國市場的需要

先來看看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提供的多國發明專利審查信息查詢服務平臺[3],了解一下與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合作交流多并且向中國申請比較多的國家和地區。從多國發明專利審查信息查詢服務可以看到,通過該服務可以查詢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歐洲專利局、日本特許廳、韓國特許廳、美國專利商標局受理的發明專利審查信息。參照發明專利的情況,我們看一下除中國外的這幾個國家和地區的部分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狀況。

對于歐洲地區而言,歐洲專利局并不負責外觀設計的保護,之前的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自2016年3月23日起正式更名為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負責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從最初2002年的《歐盟理事會共同體外觀設計條例》開始,歐盟知識產權局就對產品的全部和部分外觀設計進行保護,目前在歐盟所有成員國內,無論是注冊外觀設計還是非注冊外觀設計,均保護部分外觀設計。日本對于部分外觀設計的保護更早,在1999年修改的《日本意匠法》中就進行了規定,部分外觀設計的表現方式就是現在常見的將要求保護的部分用實線表示,其余部分用虛線表示,并且規定了此類部分外觀設計優先權的特殊性,即部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只能要求部分外觀設計的優先權。韓國2001年改法保護部分外觀設計,也是在申請時須利用實線表示想保護的部位,虛線表示產品的其他的對比部分?!睹绹鴮@ā分袑τ谕庥^設計的保護并沒有規定產品必須是完整的,作為判例法國家,美國通過確定的判例開始對部分外觀設計進行保護,也是用實線表示要保護的部分,用雙點劃線表示整個產品的外形。

就目前從我們收到的外國客戶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來看,除了以上地區和國家,全球很多地區和國家都對部分外觀設計進行保護。

問題來了。筆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有大批的外國客戶。這些外國客戶經常是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之后,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在申請日的六個月內,又在中國進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要求該在先外觀設計申請的外國優先權。而很多外國客戶的優先權文件涉及部分外觀設計、或者相似外觀設計中包含了一項或多項部分外觀設計,這在其所在國或者地區是沒有問題的。但在以此為優先權文本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過程中,就出現了問題。

由于目前我國未對部分外觀設計進行專利保護,在要求外國優先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如果申請文件中涉及部分外觀設計,外國客戶面臨兩種選擇:一種是刪除申請文件中的虛線,另一種是將虛線改為實線。在新申請遞交時,我們通常不為客戶選擇,在收到補正通知書后告知客戶自行選擇修改方式,也有外國客戶經常向中國申請,事先就會告知選擇哪種修改方式。前幾天處理的新申請中,外國客戶指示刪除虛線,但是在其中一組圖片刪除虛線后,就變得和另外一組相似外觀設計圖片幾乎無差別,只好將該組圖片全部刪除。

有一點毋容置疑,在很多情況下,客戶會至少失去一部分之前想要全面保護的對象。因為整體外觀設計保護的范圍和力度都不能和部分外觀設計保護相比。如果是部分外觀設計,那么所有包含該部分外觀設計的整個產品都是受到保護的,在將虛線改成實線之后,則只能保護實線所繪出的整個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

隨著經濟全球化,各國企業非常青睞中國市場,一些企業的產品外觀設計對企業而言非常重要,諸如汽車行業、手機行業、箱包行業的一些知名國際企業,想進入中國市場需要對企業自身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相應保護,如果能夠為企業的外觀設計提供與其所在國或者地區的局部外觀設計一樣的保護,則是這些大企業求之不得和一直期盼的。

二、部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是中國國內自身發展的內部需要

對于部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需求,不僅僅是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來自于外國客戶的需求,更重要的是中國國內自身發展的內部需要也是如此,而且國內內部需求也是來自方方面面的。

(一)國內產品細分細化需要保護部分外觀設計

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我們身邊的產品被細分和細化,我們現在可以從某寶上買到差不多能想到的任何東西:捻紙或點錢時戴在單個手指上的指套,冬天保護腳后跟防止皸裂的滋潤襪跟,套在單個或多個腳趾上的趾套,防止女士船鞋不跟腳而設計的各種材質和顏色的綁鞋帶,套在筒狀杯子上使用的防燙杯子把,等等。這些產品之前都被認為是產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單獨出售且不能單獨使用的部分設計[4],不能被授予部分外觀設計專利。而今這些產品無處不在,創業者們腦洞大開,新鮮想法不斷,滿足了人們日常的各種需求。如果不對這類部分外觀設計加以保護,必然會導致抄襲之風盛行,傷害創業者的創新積極性,惡化創業環境。就此而言,部分外觀設計保護極為必要。

(二)部分外觀設計能夠提供比相似外觀設計更有針對性的保護

現行《專利法》是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并在2008年第三次修正后的。在第三修正過程中將涉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單一性條款修改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5]。

相似外觀設計專利給予了專利權人比以前更多的保護,可以基于基本設計圍繞設計構思中的核心設計進行其他一些小變動,在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一起提交,以防止授權后被其他人輕易地繞過。

貌似相似外觀設計可以解決一些專利權人保護設計構思中的核心設計的一些問題,但是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5條[6]對相似外觀設計進行了限制,要求“將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對該產品的其他設計應當與簡要說明中指定的基本設計相似。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的相似外觀設計不得超過10項”。顯然對于想保護設計構思中的核心設計的專利權人而言,這又增加了兩個障礙:一是這些設計必須是與基本設計相似的,即與基本設計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二是數量不能超過10項。

相似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內容和數量都被限制得比較死,如果能夠保護部分外觀設計,則相對于利用相似外觀設計保護核心設計這種保護形式,保護力度和范圍大大加強,并且非常有針對性。申請人可以只繪制出想要保護的核心設計部分,其余部分用虛線繪制出輪廓,那么只要是包含這部分核心設計部分的產品,無論其他部分設計如何,均會侵犯專利權。

(三)部分外觀設計能夠使得包含GUI的產品外觀設計獲得更好保護

自2014年5月1日對包含GUI的產品外觀設計進行保護起,很快360獲得了第一件含GUI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今年360也提起了第一件含GUI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目前此類申請越來越多,勢頭迅猛,尤其是包含GUI的手機類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非常之多,諸如目前大熱的含各種打車軟件的GUI手機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從筆者接觸的本所內第一件含GUI的手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至今,感覺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包含GUI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審理也逐漸持放寬態度。最初提交此類申請時,對于GUI在產品主視圖上的外觀設計,除了清楚顯示GUI以及表明各界面切換的使用狀態圖外,承載該界面的產品必須清楚完整顯示。對于GUI界面與產品分離的外觀設計,諸如帶操作界面的投影儀之類,也是要求必須同時提交產品完整視圖和GUI界面視圖。換言之,承載或發出GUI界面的整個產品必須是清楚完整顯示的。而在前幾個月的一件包含GUI的手機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客戶嘗試著弱化GUI的載體,只在GUI外圍提供框線,表明是手機,而未提供手機的除主視圖框線之外的俯仰視圖、左右視圖和后視圖。目前該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已授權。強化界面、弱化載體,那么是否可以嘗試著奔向部分外觀設計發展呢!

實際上很多客戶所申請的包含GUI的手機外觀設計最初在提供給我們時基本上就是個GUI,目前很多客戶是在經過我們解釋溝通之后才增加的手機這個載體,而手機這個載體也并非是唯一的,例如可以換成筆記本電腦。在與客戶溝通的過程中,客戶均認為什么手機并不重要,只要手機上顯示GUI、實現產品功能就行,例如叫車界面,各種手機均可用,因此在GUI外圍加個手機產品會限制其產品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加個手機產品載體后,在授權后如果遭遇侵權,那么如何維權還是未知的。按照目前的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標準,如果手機不一樣,GUI一樣怎么辦?如何證明手機載體的外觀是慣常設計?

以上只是個包含叫車GUI的手機外觀設計的例子,對于工廠里的包含GUI的大型設備問題更大。如果GUI完全一樣,但是GUI所在的大型設備的外觀完全不同,所占比例又非常之大,也不可能是慣常設計,企業如何保護自身的科技成果?

很顯然,如果能夠保護部分外觀設計,客戶可以只申請保護GUI,而無須再增加個產品載體。這樣可以使得包含GUI的產品外觀設計獲得更好的保護。

三、中國企業走出國門也需要部分外觀設計專利保駕護航

一帶一路戰略的提出也敦促中國企業走出國門,加強與各國和地區之間的交流和合作。筆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目前也代理了很多國內知名企業向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發明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其他國家和地區對于外觀設計的保護的立法也不盡相同,需要有針對性的調整申請策略。通常我們也是建議客戶先在國內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然后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要求中國的優先權,在想進入的國家或地區進行申請。

但是問題又來了。如前所述,目前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對部分外觀設計專利給予保護,但是這些國家和地區往往不允許以完整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作為部分外觀設計的在先申請來要求享有優先權。也就是說,中國企業無法以在國內申請的整體外觀設計專利作為在先申請要求在這些國家或地區的部分外觀設計的優先權。這給很多知名國內企業帶來困擾,影響了這些國內企業在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專利海外布局和發展。

如果對專利法進行修改,增加部分外觀設計的專利保護,對這些走出國門的企業也是一大利好。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經濟全球化外國企業進入中國市場的需要,還是從中國國內自身發展的內部需要,抑或是國內企業走出國門到國外發展,都迫切需要對部分外觀設計進行專利保護,部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勢在必行。期待盡快實現立法保護!

參考文獻

[1]劉迎春.我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必然發展趨勢[J].法制與社會,2013,4:235-236.

[2]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4年3月12日發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六十八號[EB/OL].http://www.sipo.gov.cn/zwgg/jl/201403/t20140314_916952.html.

[3]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多國發明專利審查信息查詢服務[EB/OL].http://www.sipo.gov.cn/zhfwpt/zlxxcx/.

[4]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2010[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1:83.

[5]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5:12.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范文第2篇

一、對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客體與著作權保護客體重疊的理解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二條對外觀設計的定義, 外觀設計保護的是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客體是作為整體的外觀設計, 其設計要素包括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在司法實踐中, 通過產品的形狀、圖案及其結合, 或者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來判斷其與相同或者相近似類別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實質相同。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包括美術作品與攝影作品, 這兩類作品一般具有美感, 同時也有一些美術作品或者攝影作品能夠被應用于外觀設計中, 作為設計的組成部分或整體而使用, 從而導致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客體與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在客觀上存在交叉, 即確實存在一些能受著作權保護的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 能被應用于外觀設計中。

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與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客體重疊的范圍, 該范圍首先應當是美術作品或者攝影作品; 其次, 其能夠應用于外觀設計中, 以圖案的形式或者作為產品的形狀、亦或兩者的結合在外觀設計中展現。但需要明確的是, 該類作品在其所應用的外觀設計中, 只是作為該設計的設計要素,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依附于產品之上的外觀設計, 而不是該類作品本身。

因此, 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客體與著作權保護的客體的“重疊”是指, 存在一部分美術作品或者攝影作品, 富有美感, 并能夠作為設計要素應用于依附于產品之上的新的外觀設計, 并不是指存在與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客體相同的著作權保護客體。

二、失效的外觀設計專利所涉著作權法律狀態及其保護

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在取得方式、授權條件、保護形式上都不相同, 兩者是相互獨立的權利。在實踐中, 對于一項外觀設計專利主張著作權以尋求另一種保護途徑, 其對著作權的主張依據絕非該項外觀設計, 而是作為該外觀設計要素的作品。

一項外觀設計中引入享有著作權保護的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 可能的情況有: ( 1) 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為外觀設計專利權人; ( 2) 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為外觀設計專利權人之外的第三人。對于這兩種情形中的任一情形, 外觀設計中所涉作品的著作權在該作品由作者獨立創作完成時即產生, 因此, 外觀設計專利所涉及的著作權是先于外觀設計專利權之前所獨立存在的權利。

受著作權保護的美術作品或者攝影作品被引入外觀設計作為設計要素使用, 只有在著作權人許可的情形下才能被引入使用。這種許可的方式有很多種, 可以以明示的方式或者默示的方式。在前述第一種情形下, 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與其所涉作品的著作權人為同一人時, 一般以默認許可的方式允許該作品在外觀設計中使用。對于前述第二種情形, 一般需要所涉作品的著作權人作出明示的許可, 允許其作品被使用于外觀設計中, 這種明示的許可, 可以是以合同或者其他方式進行。

外觀設計依附于產品之上, 需要在工業上進行大量生產, 因而著作權人允許其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在外觀設計中的應用應當理解為是對他人將其作品進行復制、發行的許可, 對于該作品在許可范圍之外的使用, 則構成對所涉作品著作權的侵犯。前述許可范圍之外的使用, 包括如下三種侵權形式。

第一種侵權形式為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行使其他由著作權人享有的除復制權、發行權之外的權利。例如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將所涉作品應用于外觀設計中時擅自對作品進行修改, 這里排除著作權人將除復制權、發行權的其他著作權財產權轉讓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的情形。

第二種侵權形式為在外觀設計專利有效期內, 除專利權人之外的第三人在相同或相近類別的產品上使用相同的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則構成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如若該第三人能夠證明其實施的外觀設計專利中所涉作品是由其獨立完成或存在其他合法授權, 則其對該外觀設計專利的實施只構成專利侵權而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否則, 其同時構成對外觀設計專利權和著作權的侵權。

第三種侵權形式為在外觀設計有效期內, 除專利權人外的第三人在不相同也不相近類別的產品上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其并不構成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若該第三人能夠證明其實施的外觀設計專利中所涉作品是由其獨立完成或存在其他合法授權, 則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反之, 則侵犯所涉作品的著作權。

而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后, 原專利權人及其之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失效外觀設計專利, 是否構成對所涉作品的著作權侵權, 尚處于爭議階段, 這也是本文分析的重點。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后, 根據《專利法》及相關規定, 該項外觀設計進入公共領域, 屬于現有設計, 任何人均可以對該現有設計進行使用, 不構成專利權的侵犯。但是, 這并不必然導致任何人對該現有設計的使用也不構成對外觀設計專利所涉作品著作權的侵犯。

在2013 年謝某某訴葉某某、海寧某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中, 二審法院裁判要旨為基于公眾的信賴利益, 對于已經公布的失效外觀設計專利, 任何人實施該項失效的外觀設計專利不構成著作權侵權。本文認為, 對于實施失效外觀設計專利不構成著作權侵權可以進行根本性地分析。

著作權人將其作品允許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外觀設計中作為設計要素使用, 其許可的范圍僅限于該作品因外觀設計所附產品在工業上的生產與出售, 而在客觀上存在復制、發行的行為。著作權人將其作品在外觀設計中使用而產生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許可行為, 并不會對著作權人同時行使復制權、發行權或者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其作品產生限制, 但專有許可的除外。著作權人在外觀設計中的這種許可, 與著作權中的一般許可行為在本質上是否相同呢?

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經著作權人許可, 許可的內容中需要約定許可使用的權利類型、地域范圍以及時間??梢? 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時一般是附有期限的。在許可使用期滿后, 被許可人不能再對作品行使其在期限屆滿前所享有的被許可的著作權。被許可人期滿后若未經允許繼續使用作品的, 則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同時, 著作權人就他人使用其作品的行為可以享有收獲報酬的權利。雖然《著作權法》中對許可的規定是在他人使用作品時需經著作權人許可, 但是并不排除著作權人自己對其作品的使用許可, 這也是著作權人應當所享有的權利, 這種著作權人自己使用的行為可以認為是一種默認許可, 不需明示的行為。即著作權人對作品在外觀設計中的使用包括默認許可和明示許可, 當著作權人與外觀設計專利權人一致時, 為默認許可, 當著作權人與外觀設計專利權人不一致時, 則需明示許可。同時, 著作權人許可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外觀設計中使用其作品, 可以就許可使用的權利類型、許可使用的地域、時間以及其應當獲得的報酬進行約定。因此, 著作權人對作品在外觀設計中使用的許可屬于《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一般許可。

根據《專利法》及其相關規定, 外觀設計專利在有效期內享有壟斷性的權利, 在其失效后, 即進入公共領域成為現有設計, 公眾可以使用該現有設計, 這也是外觀設計專利獲得壟斷性權利的前提條件之一, 否則, 將不利于科學技術的進步與發展, 也違背了《專利法》第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私權, 權利人可以按照其意思表示處分其權利, 同時其也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承擔相應地義務。著作權人許可其作品應用于外觀設計中, 其應當知道所涉外觀設計在失效后, 進入公共領域成為現有設計, 公眾可以使用該現有外觀設計。著作權人不得以其不知道或其與被許可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未就此作相關明確約定為由對所涉外觀設計進入公共領域提出異議。此外, 著作權人就該類許可相應地可享有報酬, 其可以與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約定較一般許可高一些的報酬來彌補其在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后的相關權益損失。

同時, 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后, 其所涉作品的著作權仍然存在, 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 公眾也不得以外觀設計專利失效成為公共領域的現有外觀設計為由而任意使用該外觀設計。公眾對該失效外觀設計專利的使用應在原外觀設計專利的使用范圍內, 例如, 公眾不得將作品從失效外觀設計專利中分離出來單獨使用該作品, 否則就構成著作權侵權, 所涉作品的著作權人仍可以著作權要求相關保護。著作權人許可其作品應用于外觀設計, 不管是默示的許可方式還是明示的許可方式, 其許可范圍限于所涉作品作為外觀設計的設計要素隨外觀設計在工業上的應用而所必然產生的復制、發行。因此, 任何第三人對失效外觀設計作為整體的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綜上分析, 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其所涉作品的著作權相互獨立, 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后, 作為外觀設計要素的作品所涉著作權仍然有效。失效的外觀設計專利進入公共領域成為現有外觀設計, 這是外觀設計專利在有效期獲得壟斷性權利的前提條件之一。而著作權為私權, 著作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完全按照其意愿進行, 因此著作權人許可其作品應用于外觀設計時, 其應當知道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后即進入公共領域為公眾所用, 故著作權人不得以其實際不知道或其與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已約定限制失效外觀設計專利的使用為由提出異議。因此, 公眾實施失效外觀設計專利, 在不超出著作權人原許可使用的范圍, 不夠成著作權侵權。

參考文獻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范文第3篇

一、對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客體與著作權保護客體重疊的理解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二條對外觀設計的定義, 外觀設計保護的是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客體是作為整體的外觀設計, 其設計要素包括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在司法實踐中, 通過產品的形狀、圖案及其結合, 或者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來判斷其與相同或者相近似類別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實質相同。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包括美術作品與攝影作品, 這兩類作品一般具有美感, 同時也有一些美術作品或者攝影作品能夠被應用于外觀設計中, 作為設計的組成部分或整體而使用, 從而導致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客體與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在客觀上存在交叉, 即確實存在一些能受著作權保護的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 能被應用于外觀設計中。

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與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客體重疊的范圍, 該范圍首先應當是美術作品或者攝影作品; 其次, 其能夠應用于外觀設計中, 以圖案的形式或者作為產品的形狀、亦或兩者的結合在外觀設計中展現。但需要明確的是, 該類作品在其所應用的外觀設計中, 只是作為該設計的設計要素,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依附于產品之上的外觀設計, 而不是該類作品本身。

因此, 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客體與著作權保護的客體的“重疊”是指, 存在一部分美術作品或者攝影作品, 富有美感, 并能夠作為設計要素應用于依附于產品之上的新的外觀設計, 并不是指存在與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客體相同的著作權保護客體。

二、失效的外觀設計專利所涉著作權法律狀態及其保護

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在取得方式、授權條件、保護形式上都不相同, 兩者是相互獨立的權利。在實踐中, 對于一項外觀設計專利主張著作權以尋求另一種保護途徑, 其對著作權的主張依據絕非該項外觀設計, 而是作為該外觀設計要素的作品。

一項外觀設計中引入享有著作權保護的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 可能的情況有: ( 1) 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為外觀設計專利權人; ( 2) 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為外觀設計專利權人之外的第三人。對于這兩種情形中的任一情形, 外觀設計中所涉作品的著作權在該作品由作者獨立創作完成時即產生, 因此, 外觀設計專利所涉及的著作權是先于外觀設計專利權之前所獨立存在的權利。

受著作權保護的美術作品或者攝影作品被引入外觀設計作為設計要素使用, 只有在著作權人許可的情形下才能被引入使用。這種許可的方式有很多種, 可以以明示的方式或者默示的方式。在前述第一種情形下, 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與其所涉作品的著作權人為同一人時, 一般以默認許可的方式允許該作品在外觀設計中使用。對于前述第二種情形, 一般需要所涉作品的著作權人作出明示的許可, 允許其作品被使用于外觀設計中, 這種明示的許可, 可以是以合同或者其他方式進行。

外觀設計依附于產品之上, 需要在工業上進行大量生產, 因而著作權人允許其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在外觀設計中的應用應當理解為是對他人將其作品進行復制、發行的許可, 對于該作品在許可范圍之外的使用, 則構成對所涉作品著作權的侵犯。前述許可范圍之外的使用, 包括如下三種侵權形式。

第一種侵權形式為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行使其他由著作權人享有的除復制權、發行權之外的權利。例如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將所涉作品應用于外觀設計中時擅自對作品進行修改, 這里排除著作權人將除復制權、發行權的其他著作權財產權轉讓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的情形。

第二種侵權形式為在外觀設計專利有效期內, 除專利權人之外的第三人在相同或相近類別的產品上使用相同的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則構成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如若該第三人能夠證明其實施的外觀設計專利中所涉作品是由其獨立完成或存在其他合法授權, 則其對該外觀設計專利的實施只構成專利侵權而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否則, 其同時構成對外觀設計專利權和著作權的侵權。

第三種侵權形式為在外觀設計有效期內, 除專利權人外的第三人在不相同也不相近類別的產品上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其并不構成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若該第三人能夠證明其實施的外觀設計專利中所涉作品是由其獨立完成或存在其他合法授權, 則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反之, 則侵犯所涉作品的著作權。

而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后, 原專利權人及其之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失效外觀設計專利, 是否構成對所涉作品的著作權侵權, 尚處于爭議階段, 這也是本文分析的重點。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后, 根據《專利法》及相關規定, 該項外觀設計進入公共領域, 屬于現有設計, 任何人均可以對該現有設計進行使用, 不構成專利權的侵犯。但是, 這并不必然導致任何人對該現有設計的使用也不構成對外觀設計專利所涉作品著作權的侵犯。

在2013 年謝某某訴葉某某、海寧某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中, 二審法院裁判要旨為基于公眾的信賴利益, 對于已經公布的失效外觀設計專利, 任何人實施該項失效的外觀設計專利不構成著作權侵權。本文認為, 對于實施失效外觀設計專利不構成著作權侵權可以進行根本性地分析。

著作權人將其作品允許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外觀設計中作為設計要素使用, 其許可的范圍僅限于該作品因外觀設計所附產品在工業上的生產與出售, 而在客觀上存在復制、發行的行為。著作權人將其作品在外觀設計中使用而產生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許可行為, 并不會對著作權人同時行使復制權、發行權或者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其作品產生限制, 但專有許可的除外。著作權人在外觀設計中的這種許可, 與著作權中的一般許可行為在本質上是否相同呢?

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經著作權人許可, 許可的內容中需要約定許可使用的權利類型、地域范圍以及時間??梢? 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時一般是附有期限的。在許可使用期滿后, 被許可人不能再對作品行使其在期限屆滿前所享有的被許可的著作權。被許可人期滿后若未經允許繼續使用作品的, 則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同時, 著作權人就他人使用其作品的行為可以享有收獲報酬的權利。雖然《著作權法》中對許可的規定是在他人使用作品時需經著作權人許可, 但是并不排除著作權人自己對其作品的使用許可, 這也是著作權人應當所享有的權利, 這種著作權人自己使用的行為可以認為是一種默認許可, 不需明示的行為。即著作權人對作品在外觀設計中的使用包括默認許可和明示許可, 當著作權人與外觀設計專利權人一致時, 為默認許可, 當著作權人與外觀設計專利權人不一致時, 則需明示許可。同時, 著作權人許可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外觀設計中使用其作品, 可以就許可使用的權利類型、許可使用的地域、時間以及其應當獲得的報酬進行約定。因此, 著作權人對作品在外觀設計中使用的許可屬于《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一般許可。

根據《專利法》及其相關規定, 外觀設計專利在有效期內享有壟斷性的權利, 在其失效后, 即進入公共領域成為現有設計, 公眾可以使用該現有設計, 這也是外觀設計專利獲得壟斷性權利的前提條件之一, 否則, 將不利于科學技術的進步與發展, 也違背了《專利法》第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私權, 權利人可以按照其意思表示處分其權利, 同時其也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承擔相應地義務。著作權人許可其作品應用于外觀設計中, 其應當知道所涉外觀設計在失效后, 進入公共領域成為現有設計, 公眾可以使用該現有外觀設計。著作權人不得以其不知道或其與被許可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未就此作相關明確約定為由對所涉外觀設計進入公共領域提出異議。此外, 著作權人就該類許可相應地可享有報酬, 其可以與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約定較一般許可高一些的報酬來彌補其在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后的相關權益損失。

同時, 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后, 其所涉作品的著作權仍然存在, 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 公眾也不得以外觀設計專利失效成為公共領域的現有外觀設計為由而任意使用該外觀設計。公眾對該失效外觀設計專利的使用應在原外觀設計專利的使用范圍內, 例如, 公眾不得將作品從失效外觀設計專利中分離出來單獨使用該作品, 否則就構成著作權侵權, 所涉作品的著作權人仍可以著作權要求相關保護。著作權人許可其作品應用于外觀設計, 不管是默示的許可方式還是明示的許可方式, 其許可范圍限于所涉作品作為外觀設計的設計要素隨外觀設計在工業上的應用而所必然產生的復制、發行。因此, 任何第三人對失效外觀設計作為整體的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綜上分析, 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其所涉作品的著作權相互獨立, 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后, 作為外觀設計要素的作品所涉著作權仍然有效。失效的外觀設計專利進入公共領域成為現有外觀設計, 這是外觀設計專利在有效期獲得壟斷性權利的前提條件之一。而著作權為私權, 著作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完全按照其意愿進行, 因此著作權人許可其作品應用于外觀設計時, 其應當知道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后即進入公共領域為公眾所用, 故著作權人不得以其實際不知道或其與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已約定限制失效外觀設計專利的使用為由提出異議。因此, 公眾實施失效外觀設計專利, 在不超出著作權人原許可使用的范圍, 不夠成著作權侵權。

摘要:我國對外觀設計的保護, 目前是以《專利法》來保護。但在工業品外觀設計領域中, 將一些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應用于產品外觀設計的情形經常出現, 使得該類外觀設計在享有專利權的同時可通過主張著作權進行保護, 因此, 該類外觀設計既可以通過《專利法》也可以通過《著作權法》進行雙重保護。該類外觀設計的特殊性在于, 就其外觀設計整體而言, 屬于《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可通過外觀設計專利權獲得壟斷性保護, 而該設計所涉作品則通過著作權獲得非排他性保護。正是因為這類外觀設計能獲得雙重保護, 當外觀設計專利失效進入公共領域后, 對于除所涉著作權人及其他相關合法權利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實施失效專利, 是否構成著作權的侵權, 這一問題尚處于我國法律空白區域。

關鍵詞:失效外觀設計專利,著作權

參考文獻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范文第4篇

一、前提:外觀設計的復合性特征

欲要研究外觀設計在著作權法和專利法中的雙重保護的可行性, 前置問題在于論述外觀專利的雙重屬性。外觀設計是用于工業制品中的設計, 我國《專利法》在第2條第4款中, 對于外觀設計所做的總的概括性定義為, “富有美感并適用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梢? 與作品相異, 外觀設計更加強調可以用于工業上的批量生產。以上便是外觀設計所要求的工業實用性。另一方面, 產品的外觀設計更加注重設計的美觀性甚至是藝術性。一個優秀的圖案設計、外形設計會使產品在同類工業品之中脫穎而出, 因此在進行外觀設計時, 設計者們更加注重美學層面的要求。雖然專利法中也要求外觀設計應當具有美感, 但這里所稱的美感和著作權法中對于美感的追求是不同的。專利法所稱的美感的層次較低, 只要其設計具有新穎性, 令人耳目一新或者具有裝飾性, 讓人賞心悅目, 就可以被認為是專利法中所稱的美感。但現實中, 很多優秀的外觀設計已經遠遠超出美感的要求, 而是具有了較高的藝術水平, 具備了藝術性, 這樣一來就被納入到了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中[2]。以上便是外觀設計的藝術性的要求。另外, 值得說明的是, 由于現階段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認定呈擴大的趨勢, 逐漸放松了對于藝術性、文學性的要求, 而著重注意其獨創性的要求。因此筆者認為, 一個外觀設計即使沒有足夠的藝術性, 只要是設計者獨立的創作, 是作者獨立人格的延伸之時, 也應當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

二、外觀設計在專利保護期內應當同時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既然外觀設計可能同時納入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的調整范圍, 那么就應當考慮他們的權利期限。著作權法下, 被視為作品的外觀設計的財產性權利延及作者一生以及死亡后的五十年;而一項外觀設計的專利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的十年。那么以十年作為一個臨界點, 就會產生兩個問題:其一, 在專利權的十年尚未到期之前, 外觀設計能否同時受到專利法和著作權法的共同保護;其二, 在專利權的十年到期之后, 外觀專利還能否繼續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筆者認為, 在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內, 同時也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這是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來考慮的。首先, 回歸到著作權法和專利法所保護的不同客體上來, 著作權所側重對設計的獨創性的保護, 針對的是經由作者表達而形成的設計作品本身, 而專利法所側重在于產品, 是對產品設計外形創新的保護, 二者保護的側重和內容不同, 自然可以并行不悖;其次, 從二者的法律位階上來看, 二者都是全國人大所制定的法律, 在規范層級上屬于同一位階, 因此在法律適用中, 并沒有孰先孰后, 一者排斥另一者的可能;最后, 有的學者認為, 創作者只進行了一次勞動創造, 被賦予兩項權利有違公平對等之原則, 實際上, 由于一個行為從而產生了兩種權利的情況, 并非這里所獨有。例如傳統民法中違約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 亦屬如此, 解決這種情況的側重點應當在于制度的設計和權利的行使, 而不應當否認其中一項權利的存在。另外, 持這種觀念的學者只看到了創作者的設計創造, 并沒有看到隱藏在外觀設計背后的勞動成本、研發成本、推廣成本、市場風險等。從這個角度來看, 賦予它兩項權能, 并非過分。

筆者認為, 當外觀專利發生同一行為雙重侵權之時, 當采請求權競合的理論, 在兩種請求權中擇一行使, 其中一項請求權得到滿足, 其他請求權就應當隨之消滅。

三、外觀設計在專利權失效后應當繼續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外觀設計在失效后, 還能否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這一點的爭論比較大。很多學者認為, 外觀設計在失效之后, 權利已經用竭, 就不應該在享受著作權了。從法院的判例來看, 亦是如此, 在三茂公司訴永隆商行未經許可經銷特殊包裝標識的香麻油一案中, 法院認為, 原告在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之后, 此外觀設計已經由版權保護領域進入了工業產權保護中, 而一旦失效或過期, 就進入了公共領域, 就不應該再受版權法的保護了。 (1)

一些學者反對將到期的外觀專利繼續賦予著作權的保護, 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理由。其一, 一些學者發展出知識產權溝渠原理, 認為知識產權各范疇之間的界限是明確的, 當某一對象可以同時滿足不同范疇的法律保護時, 權利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保護形式, 當選擇了其中一種保護形式之后, 就意味著放棄了其他形式的保護方式[2]。外觀設計的保護亦應如此。其二, 一個更為重要的原因在于, 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僅僅是一部部門法所調整的問題, 而是應當注重知識產權法律之間的協作配合, 知識產權各范疇通過保護條件、保護內容以及保護期限的不同規定, 最大限度地保障知識產權體系的平衡[3]。如果在外觀專利失效之后依然允許著作權加以保護, 客觀上就起到延長保護期限的效果, 這樣使外觀專利十年的保護期限形同虛設。其三, 知識產權法律的功能性不僅在體現在保護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方面, 更體現在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促進社會科技之進步、文化之繁榮。在保障知識創造著權益的同時, 也必須考慮促進知識廣泛傳播和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公益目標[2]。一項專利尤其是發明創造專利, 在經過保護期限之后, 就應當進入公有領域, 使社會共享科技進步之成果。若在外觀專利到期之后, 依然通過著作權限制其進入公共領域, 有違社會公共利益的考量。

以上反對的聲音, 大多是宏觀上出于對知識產權的體系配合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 并沒有結合外觀專利所特有的屬性來考慮。筆者認為, 若要考慮到我國授予外觀專利的情況以及外觀專利的特性, 在外觀專利到期后, 繼續用著作權加以保護, 并非不妥。

首先, 他不會破壞知識產權法律的平衡。外觀專利在十年的保護期限內, 所禁止的是競爭者以生產銷售為目的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是側重對外觀專利設計背后產品價值的保護, 而著作權法則側重的是對外觀設計這一表達本身的保護, 兩者所指向的對象本來就并非一致, 若要說由于著作權保護的存在擴大了外觀專利的保護期限, 恐怕多有異議。甚言之, 即使是客觀上取得了延長保護期限的效果, 也一定會阻止外觀設計在其他產品上的應用。作品自完成之日起即取得著作權, 但是著作權的排他性的效力并非很強, 而外觀設計卻有很強的排他效力, 在十年到期后, 這種排他效力消失。當另一創作者完成一幅相同或相近的作品之后, 并希望用于產品, 只要能夠證明其創作是屬于獨立完成, 就依然沒有侵犯到在先的著作權。

其次, 外觀設計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 對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科技的進步影響并非很大, 此點和發明創造多有不同。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 我國授予外觀專利的條件相對較松, 一個新穎的圖案或奇特的形狀就有可能被授予外觀專利。專利到期之后, 這樣的圖案或形狀進入公共領域對于競爭者的可利用性并非很大, 對于社會的進步推動作用并非很明顯。因此, 阻止其進入公共領域對社會公益的損害并不大。但畢竟這是作者自身設計的表達, 用著作權加以保護是對作者本身人格繼續加以保護, 對設計者本身可能有特殊的意義。在進一步考慮, 對于外觀設計而言, 阻止他進入公共領域, 反而會鼓勵更多的人進行外觀設計創新, 創造出更多的外觀設計產品。

最后, 創作者設計出這一個外觀設計, 將其用于產品之上, 只是其利用的一部分, 創作者完全還可以在這個產品之外使用。如果因為其申請了針對產品的外觀設計保護, 而通盤否定了其著作權, 那么其作品一旦被用于產品之外, 創作者就無法主張權利。

借于以上的論述, 外觀設計所享有的著作權和專利權是從不同角度對外觀設計加以的保護, 因為一個的存在或是用竭而否定另一者的存在本身就是錯誤的做法。因此, 不僅在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內, 其同樣享有著作權, 即使超過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 外觀設計依然可以用著作權加以保護。

參考文獻

[1]劉宇暉, 梁平.外觀設計的多重保護——兼談我國知識產權各法的修訂[J].電子知識產權, 2008, (1) .

[2]凌宗亮.失效的外觀設計專利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J].人民司法, 2010, (4) .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范文第5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當前我國勞動合同中一種非常重要的形式。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分為兩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雇傭雙方明白標示了合同的有效日期,也就是勞動合同的起止日期。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雇傭雙方并沒有對合同的期限進行明確,只是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并沒有規定終止合同的日期。

但沒有規定終止合同的日期,并不是說此勞動合同沒有終止的日期,而是表示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對于合同的終止日期和期限的長短沒有確定。雇傭雙方的合同關系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都有權利接觸勞動合同。用工單位的自主選擇權利和勞工的主動辭職權利并不會受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約束。相較于以往的固定合同來說,勞動力是由國家進行統一的安排的,勞動者并不能自主的選擇辭職等權利,而用人單位也是按照相關的名來來進行對勞動者的安置。雇傭雙方都喪失了一定的自主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我國傳統的“鐵飯碗”終身合同制度。

不管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都應該按照相關的合同規定來進行工作。在工作時間、內容,休息制度、工資和保險制度等方面都是沒有任何區別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意味著勞動者可以不按照相關勞動法律來執行。兩種合同形式都是同樣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約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這一點上是共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規定是影響雇傭雙方關系是否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展現出了兩種不同的勞動關系。

在我國,通常是采用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作為單位用工的主要方式。這是由于受我國長久以來鐵飯碗思想觀念的影響。我國從建國以來,長期實行的都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制度,工作人員一般來說都相對穩定。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發展,我國受先進發達國家的影響較大,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制度逐漸被應用,在《勞動法》中也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進行了一定的規定。但是我國用人單位卻對這種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制度存在一種抵觸的情緒。原因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福利待遇方面與單位的利益方面形成了一定的沖突,所以,在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不高,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一種主導的勞動合同方式。而且勞動期限也在不斷地進行縮短,這對于勞動者來說非常不利。

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勞動力也相對較為龐大,用人單位的類別也有所不同,所以在勞動者中就呈現出了一種多元化的層次。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這種現象的管理并沒有做到細分,對所有的勞動者都適用,這顯然是不夠公平的。所以,我國在實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該要根據勞動者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分析定位。對于勞動者來說,在勞動市場中的中低端勞動者應該成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適用者。對于用工單位來說,實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該根據本企業自身的特點來實施。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體現了國家公權力對勞動合同期限的干預

從全球的大環境來看,大部分國家選擇限制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或者是強制性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手段來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成為勞動合同中的主導。這是由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看起來對于雇傭雙方都是有利也有弊的,是一種中性的勞動合同制度。但是事實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能會成為一些用人單位的強勢者進行牟利的一種手段。比如,通過金錢的交易來獲得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名額。又或者通過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來對勞動者進行一定的約束,勞動者只能接受或者拒絕,并沒有商量的余地。而我國的勞動力市場基本上是供過于求,勞動者被用人單位的優越條件所誘惑,而被迫接受一些不公平的合同內容。所以,作為強勢者的用人單位,一般會在勞動期限方面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不會照顧到勞動者的實際想法與感受。

而勞動者作為一種弱勢群體的存在,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通常會被強勢者的用人單位將勞動合同作為一種牟利的工具和手段,展示出用人單位的強勢的態度。想要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就需要國家的法律制度進行一定的干預,解決這種本身存在的不公平的結果,對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期限規定進行一定的限制,讓勞動者擁有更多的選擇的權利。

(二)在法律上表現為對用人單位更多的強制

相關的法律條文規定要求雇傭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體現出了勞動法在一定程度上對處于弱勢的勞動者進行了一定的保護。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能享受到一定的自主權,能夠選擇主動的辭職,對于解除合同來說有一定的自由。而用人單位則會受到一定的約束,不能無故辭退員工,因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更多的表現出對用人單位的強制性。

勞動者的辭職權利是指勞動者享有一定的主動辭職的權利,但是前提是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經過批準后方可離職。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與其他的買賣不同,勞動力是存在于人本質上的,是人價值體現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勞動關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用人單位通過支付一定的報酬來獲取勞動者的勞動力,體現出對勞動者人身權利的一種支配,這就關系到了勞動者的人身權利問題。當勞動者不想再為用人單位支配勞動力的時候,用人單位還在繼續支配著勞動者的勞動力,這就是對勞動者人身權利的一種侵犯和剝奪。而人身權利是人的一種基本人權,用人單位沒有權利對其進行支配使用和剝奪。所以,勞動者依法享受一定的辭職權利。而辭職權利與勞動者所理應享受到的賠償之間不發生沖突。所以,盡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但是勞動者可以依照相關的法定程序之后進行主動辭職,用人單位卻不能輕易的辭退勞動者。所以,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享有的一定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用人單位卻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這樣有利于維護相對穩定的勞動關系。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實際履行和傾斜保護的社會法理念相契合

大部分的西方國家,勞動關系的訂立,是根據民法來進行調整的,民法要求要尊重雇傭雙方的個人意愿,合約的期限也是要在雇傭雙方的協商之下做出的較為合理的安排。對于所制定的合約,要無條件的執行,如有違反合約的情況,就視為違約。在勞動合同中,定期勞動合同是與這種理念相吻合的。但是民法中對這一情況要求的前提是雇傭雙方處于平等的地位的,在經濟、社會地位等方面都不存在差異的。但是這明顯不符合當前的勞動關系。

勞動力市場本身就存在著信息不充分等問題,這就使得勞動雇傭雙方的關系與實施中所履行的觀念相吻合。對于信息不充分來說,雇傭雙方對于勞動力市場的變化都不能夠進行準確的定位,在用工方面都有一定的不規律的變化。而對于勞動力市場信息的不對稱來說,雇傭雙方的經濟條件、社會地位都有明顯的不平等的情況,這就很容易讓勞動者處在一個不利的位置。勞動合同是一種具有連續性特點的關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雇傭雙方的思想是在不斷變化的,并不代表著最初訂立合同時所規定的內容就是一成不變的。隨著勞動關系時間的不斷增長,社會的不斷發展,有很多內容都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出現的。因為勞動力市場信息的不充分等問題的存在,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初,就想把以后在履行合同期間可能會出現的變化都考慮到是不可能實現的。也就是說,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與實際的勞動關系之間難以形成一個很好地關系。

正是由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與勞動關系之間存在著不平衡,所以,隨著社會的發展,在勞動關系中逐漸調整與實際理念相吻合的地方,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運而生。目前來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西方發達國家應用的比較多。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雇傭雙方對于合同是否可以繼續實行都有一定的決定權,雇傭雙方在考慮到違約所帶來的后果之后,更傾向于選擇按照合同辦事來保證雙方穩定的雇傭關系。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事實上不僅為雇傭雙方都提供了一定的保證,也為彼此保留了一定的空間。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一直執行下去,也可以在某一方滿足一定要求的情況下進行合約解除。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有利于形成職業化的勞動者隊伍

雇傭雙方的關系如果處于穩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的期限時間越長,勞動者可能得到的晉升的機會就會增加,得到的報酬也會增加,待遇等也會變得越來越好。勞動者也不會再為害怕失業而每天都擔心,免去了很多的顧慮。這種情況對于勞動者而言,有利于建立一個穩定的職業心理,對用人單位也會形成一個很好地責任感。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也會愿意在這樣的勞動者身上投入一定的財力物力對其進行一定的培訓,為本單位培養人才,創造更多的利益。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之初,就把自己未來的發展與單位相關連起來了,單位發展的好壞與勞動者的個人利益也息息相關。勞動者得到了應有的報酬與待遇,也有利于增強勞動者的工作熱情,也會更加注重自己的職業素養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來說,有利于形成一個優秀的勞動者隊伍。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有利于勞資關系協調發展

在雇傭雙方平穩的關系中,勞動者的權益能夠得到確切的保護,能夠幫助勞動者提高自身的職業技能,也能給用人單位帶來更多的經濟利益。雇傭雙方的信任程度是在勞動的過程中不斷的形成、加深的。雖然勞動者的個人利益與單位的整體利益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沖突,但是從本質上來看,勞動關系雙方的根本利益又是一致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促進雇傭雙方的和諧平穩的關系。不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降低用人單位的人員流動性,又能夠保證勞動者的職業穩定。還可以提高勞動者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熱情,提高用人單位的活力與發展。對于雇傭雙方來說,能夠實現共贏。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有利于企業競爭力的提高

當前的市場競爭非常激烈,企業單位想要在發展的潮流中立于不敗之地,首先就要在人才的競爭中脫穎而出。企業之間的發展競爭就是人才的競爭。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和素養的提高,對于單位的發展來說是十分有利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來說,能夠提高勞動者對企業的信任程度。用人單位也應該要適當的提高勞動者的待遇,對于留住人才有重要的作用。綜上所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一定的弊端,可能會造成人才流失或者是其他問題。但是對于勞動者來說,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起到了一個保護的作用,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更進一步得到保護。如果用人單位想要避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帶來的影響,就應該要運用一些合理的手段來留住人才,避免人才的流失。

參考文獻

[1]閻明章,高山丹.論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J].法制與社會,2014(7):47-48.

[2]張阿貝.淺談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J].法制博覽,2014(1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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