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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民營醫院名單

2022-07-15

第一篇:合肥民營醫院名單

關于合肥市民營醫院的發展狀況匯報

1、 目前國家以及各級政府對發展民營醫療機構的政策

2、 安徽省民營醫療機構的發展現狀

(1) 周邊淮南朝陽醫院的發展

(2) 六安市立醫院的發展

3、 合肥市民意醫療機構的發展現狀

(1) 有多少家民營醫療機構

(2) 萎縮到現狀的多少家

(3) 實際民營醫療機構占總的床位數

(4) 近年升級到省廳的是多少家

(5) 民營醫療機構發展的困難

A政策的歧視

B監管過程中隨意性

C遇到具體問題沒有訴求途徑

4、 我院發展回顧及現狀

(1) 建院初期2003-2006

(2) 快速發展期2006-2010

(3) 發展的政策瓶頸期2010-2011

(4) 我院目前遇到的問題

5、 期待著合肥市相關政府部門的政策支持

第二篇:合肥無為商會建設分會會員名單

洪林

張興保

王忠貴

吳仲華

陳偉 安徽幫格工貿有限公司 合肥云飛建材有限公司 合肥潤亞商貿有限公司 合肥鵬龍安防技術有限公司 安徽鴻翔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趙林霞

張開鵬

胡先策

張正年

胡韶山

倪民羨

劉恩海

陳宏

邢獻友

侯志遠

王建國

利立華

倪合俊

徐觀起

包義猛

丁詩昱

伍玉木

查日全

張建華

江家舵

張軍

范玉龍

張耐紅

夏書長 合肥藍天家俱有限責任公司 安徽凌志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安徽省華晨工貿有限公司 安林商貿有限公司 合肥康迪外墻保溫工程公司 安徽明珠塑業有限公司 江蘇新世紀消防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華然裝飾公司 安徽省爾意源制漆有限公司 合肥泉聚門窗有限公司 合肥廬豐印刷有限責任公司 久盛地板安徽營銷中心 徐州煤建華東辦事處 皖森裝潢有限公司 安徽中皖凱業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恒基消防有限公司 大維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科安設備安裝有限公司 合肥市捷順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合肥步瑞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安徽合邦建材有限公司 合肥市銀橋焊接材料有限責任公司 合肥鴻昌置業有限公司 合肥市長凱建筑工程公司

第三篇:《合肥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實施細則

企業AAA級或種業信用骨干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建或改擴建服務業集聚區被認定為省級服務業集聚區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被認定為市級服務業集聚區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商貿企業集聚區按“雙創”政策執行)。對獲得中宣部、文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設立的全國性重大文化產業獎項的文化企業,經審核后給予企業50萬元一次性獎補;同一項目多次獲獎的,不重復計算獎勵。由我市推薦獲得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園區)、國家級體育產業示范基地、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國家級生態旅游示范區認定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新晉升為國家5A級旅游景區的,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對成片造林基地單個項目新增連片造林500畝以上、800畝以上,造林樹種、栽植密度、苗木規格、造林質量等符合相關技術規定和要求的,擇優給予2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經濟果木林基地單個項目新增連片造林400畝以上、600畝以上,造林樹種、栽植密度、苗木規格、造林質量等符合相關技術規定和要求的,擇優給予2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補。

(五)對新進入全國民營企業500強的工業企業,給予管理團隊1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首次進入全國電子百強企業和軟件百強企業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被評為年度中國企業500強、民營企業500強和中國建筑業100強的建筑業企業,或連續兩年獲得中國建筑業競爭力100強、中國建筑業最具成長性100強的建筑業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六)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基金,注冊資本5-30億元,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機構,給予500-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注冊資本30億元及以上的,符合條件的給予1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在我市新注冊成立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投資總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投資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

(七)對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新建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項目,室內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園區入駐文化企業超過30家且占園區企業總數60%以上的,按項目計劃投資額的5%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八)鼓勵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升級改造、多元化經營?;ヂ摼W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不累計面積)持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滿3年,實際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對現有經營場所進行升級改造,改造后單機面積不低于4平方米,改造投資總額不低于300萬元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實施品牌戰略,推進科技創新,做優做強。

(一)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行業標準化政策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合肥市標準化工作的意見?(合政„2012?69號)執行。對新獲得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機構或組織,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晉升國家4A和5A級的物流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補。

(二)根據•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精神,對民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設計研發總部、分支機構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工業設計公共服務平臺和工業企業設計中心年服務50戶以上本市工業企業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支持有條件的“專精特新”企業自建或與科研機構共建企業技術中心或工業設計中心,由縣級財政給予市級以上新認定的技術中心或工業設計中心每個10萬元獎補。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的企業國家級質檢中心,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獲得年度國家級和國際工業設計金獎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創新型(試點)企業、國家知識產權示范或優勢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第一位)一等獎、中國專利金獎的企業,獎補創新團隊100萬元。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第一位)二等獎、中國專利優秀獎的企業,獎勵創新團隊50萬元。

(四)對符合省市共建條件的企業實驗室,連續3年,每年給予100萬元的經費支持;對新批準建設的國家級實驗室,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國家級實驗室,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企業牽頭承擔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給予其所獲國家撥款額10%資金支持;承擔省科技重大專項的,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五)企業購買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轉移轉化的,并在全國技術合同網上登記完成的,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給予補助,對單項成果實際支付500萬元以上的給予10%最高100萬元資金補助。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獲認定的國家級重點新產品、新藥證書、動植物新品種,可申請研發后補助。其中國家重點新產品,省按企業當年新產品銷售收入統計數據,排序前10名的,每個產品補助100萬元;排序11—30名的,每個產品補助60萬元;排序31名以后的,每個產品補助30萬元。企業獲三類以上國家新藥證書和藥品注冊批件且在本市投入生產,可在獲批3年內申請補助;

一、

二、三類新藥銷售額分別排前10名的,一類新藥補助150萬元,二類新藥補助100萬元,三類新藥補助50萬元。企業獲國家審定的動植物新品種,對每個新品種補助30萬元。

(六)對主持(排名前三位)起草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工業企業,分別給予13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主持(排名前三位)起草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建筑行業標準和省級、市級地方標準以及參與起草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排名前三位)的建筑業企業,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合肥市標準化工作的意見?(合政„2012?69號)規定實施獎補。對獨立完成獲得國家級工法的,近三年獨立完成獲得五項以上省級工法的建筑業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已獲得獎補的,不計算在內)。

(七)對符合•合肥市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導向目錄?,并列入•合肥市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庫?,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按設備投資額1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其中,對智能家電、智能語音、智能制造、光伏與新能源等新興產業項目以及投資總額不低于200萬元經認定的“智能工廠”類等項目,按設備投資額12%給予補助。支持大、中型骨干企業和行業領先企業率先改造建設智能車間和智能工廠。對符合•合肥市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導向目錄?,并列入•合肥市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庫?的智能化改造示范項目,給予智能裝備投資額最高20%的獎補。

(八)對符合合肥產業發展方向且由市政府推介的小型工業企業,按銀行同期基準利率給予上年新發生流動資金貸款利息50%財政貼息。

第十五條

支持民營經濟組織與外來投資者合資、合作在本市興辦企業。

(一)大力建設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國際科技企業孵化器,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國際合作基地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年度考核優秀的給予50萬元獎補,考核辦法另行制定。對外資來我市設立研發機構的,按其當年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招引先發地區科技園區管理團隊,考核優秀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新引進的金融機構、符合一定條件并經認定的金融專業服務機構等,自開業年度起前五年,每年按當年營運資金5‰的金額,給予高管人員(限名額)一定補貼,最高不超過其當年薪資收入的5%。自開業年度起前兩年,每年對上述機構按當年營運資金5%的金額獎勵,最高不超過其營業收入的4%。

第十六條

鼓勵銀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依法擴大向民營經濟組織質押融資、抵押貸款范圍。

(一)鼓勵科技保險融資,引入科技保險經紀公司與多家保險公司成立共保體,分擔創新企業市場風險。

1.鼓勵創新企業和保險公司開展科技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貸款等保險業務,貸款企業無法償還科技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貸款的,由科技保險基金、銀行、保險公司按約定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銀行對企業科技小額保證保險貸款,實行基準利率貸款,政府按照基準利率50%給予銀行利息補貼。

2.對開展科技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的保險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保險保費的,政府給予保險公司1%補貼。

(二)鼓勵專利質押貸款融資。支持企業以專利質押貸款方式融資,對企業貸款額達到1500萬元以上的,給予企業貸款利息和專利評估費5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開展專利質押的擔保機構,擔保額達2000萬元以上的,給予擔保機構50萬元獎勵。

(三)創新貸風險池資金支持高科技企業融資。擔保(保險)公司按照1:1配套,商業銀行按照風險池資金10倍安排定向信貸資金,重點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政府、擔保(保險)公司、銀行按照一定比例承擔創新貸貸款風險,超出風險池部分由擔保(保險)公司和銀行按比例承擔責任。銀行對企業科技創新貸貸款,實行基準利率貸款,同時政府按照基準利率50%給予銀行利息補貼。擔保(保險)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擔保費的,政府給予擔保(保險)公司1%補貼。

(四)設立小額擔保貸款、“整貸直發”金融產品。對從事財政和人社部門認定的小額擔保業務且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擔保人(企業)收取擔保費和其他費用的擔保機構,市財政按照2%的年化擔保費率對擔保機構予以補貼。對從事“整貸直發”工作的銀行,根據省財政廳文件,按照當年“整貸直發”貸款季末平均余額的1%,給予手續費補助。

(五)設立政策性農業保險提標試點獎勵資金。為鼓勵保險經辦機構提高農業保障水平,降低農戶風險,設立200萬元政策性農業保險提標試點獎勵資金,對經批準實施提標試點的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一定獎勵,最多不超過提標額的3%。

(六)設立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獎勵資金。對依法合規經營、年化擔保費率不高于1.5%且放大倍數達到4倍以上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同級財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貸款余額增加額的0.5%,給予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的獎勵。

(七)設立稅融通業務獎勵資金。鼓勵市本級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開展稅融通業務,對稅融通年度業務發生額達到5000萬元,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且無需企業提供反擔保和繳存客戶保證金的市本級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給予50萬元獎勵。

(八)設立中小微企業典當風險補償基金。對年度資金投放支持中小微企業達到70%的典當公司,其對中小微企業典當貸款損失,設立風險補償基金給予一定比例補償,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第十七條

拓寬融資渠道,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進行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發行債券和上市融資等。

(一)支持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強化新三板掛牌后備企業培育,對納入新三板掛牌后備資源庫的企業,在與券商等中介機構簽訂掛牌輔導協議并完成股改后,可申請以下資金扶持:

1.預撥50萬元專項資金;

2.預撥掛牌費用(預估)50%專項資金。

上述預撥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撥付第一筆資金后二年內,擬掛牌企業獲得掛牌申請受理函,上述資金轉為補助。

(二)對完成“規改股”的擬上市、擬新三板掛牌企業,市財政給予50萬元獎勵(與本條上一款中“

2、預撥掛牌費用(預估)50%專項資金”政策不重復享受);對辦理上市輔導備案登記的擬上市企業,同級財政給予30萬元獎勵,成功上市后再給予70萬元獎勵;對重組上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至我市的企業,市財政給予100萬元獎勵;對實施再融資且融資規模50%以上投資在我市的上市公司,經確認,當年市財政給予公司50萬元獎勵;對“新三板”和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并實現融資的中小企業,同級財政按企業首次股權融資額的1%給予最多不超過70萬元獎勵(與辦理上市輔導備案登記,成功上市不重復獎勵)。

(三)加大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和天使投資基金對民營經濟的支持力度。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主要用于引導社會資本向初創期、成長期中小企業投資,特別鼓勵投資處于種子期、起步期的初創期企業;產業投資引導基金主要用于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符合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方向的行業和企業。天使投資基金是政策性非盈利性基金,以股權、債權投資形式支持高端創新團隊來肥創辦企業;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科技含量高、創新能力強、商業模式新的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內孵化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支持大學生創辦種子期科技型企業;支持以我市創新創業競賽中優秀項目為載體而創辦的種子期科技型企業。

(四)通過財政、金融杠桿聯動,積極協調各類金融機構,不斷創新金融產品,拓寬融資渠道,組織發行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金融產品,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

第十八條

民營經濟組織招用人員享有以下補貼:

(一)鼓勵高等院校和職業(技工)院校引導畢業生在本地就業。對組織當年畢業生在我市企業就業達到一定比例(高等院校30%,中職學校、技工院校60%以上)或就業人數在50人以上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院校,按照人均3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

(二)鼓勵企業開展新錄用人員技能培訓和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企業新錄用人員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且進行崗前技能培訓的,按照不低于人均35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補貼(其中高校畢業生補貼不低于人均500元)。企業開展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按照經培訓后職工取得的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人數,分別給予企業人均500、1000、2000、3000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十九條

加強民營經濟組織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和培養。

(一)實施“高層次人才創業團隊引進計劃”。圍繞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和主導產業,面向國內外引進高層次人才團隊來肥創新創業,最高可獲1000萬元天使投資基金或2000萬元創業引導資金支持。

(二)實施“領軍人才引進計劃”。面向國內外引進能突破關鍵技術、推進產業轉型升級的創新領軍人才和創業領軍人才,創新人才最高可獲50萬元資助,創業人才最高可獲300萬元資助。

(三)實施“廬州英才培養計劃”。通過遴選,重點培養和扶持本地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創新人才可獲30萬元資助,創業人才可獲50萬元資助。

(四)實施“廬州產業創新團隊培養計劃”。圍繞我市現有高新技術企業的特定研發項目,分期培育產業創新團隊,培養集聚一批能夠引領和促進我市產業發展、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3年培養期最高可獲90萬元資助。

(五)實施“優秀企業家培養計劃”。實施“百名行業領軍人才培養工程”、“千名產業高端發展人才培育工程”、“萬名小微企業經營管理人才提升工程”和“優秀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交流拓展計劃”,定期開展優秀企業家評選表彰活動。

(六)實施“高技能人才振興計劃”。加強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培育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廣泛開展職工技能培訓,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和表彰獎勵等活動,努力建設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適應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需求的高技能人才隊伍。

第二十條

落實民營經濟組織人才獎勵政策。

(一)創新人才評價體系。對掌握國際領先技術、攜帶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轉化,以及從事主導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并轉化重大科技成果、有望帶來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人才和團隊,經組織評審并報合肥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認定為領軍人才或高端人才。完善職稱評審體制,突出實際貢獻和創新能力的考核。對在高新技術企業從事工程技術研發、生產,且作出突出貢獻的人才,可不受學歷、資歷、身份、職稱、任職年限、論文數量等限制,免于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直接申報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評聘農業專業技術職務時,擁有品種權視同專利權。

(二)人力資本和科技成果作價入股。領軍人才或高端人才,可憑借研發技能、管理經驗等人力資本和技術成果作價出資辦企業。上述人力資本可協商作價,也可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作價入股經企業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核通過后,形成作價協議。注冊資本中高新技術成果和人力資本的作價可以疊加進行注冊。

(三)成果轉化激勵政策。高校、科研院所、留學回國科技人員攜帶具有發明專利和市場前景的科技成果來我市創辦企業的,按相關政策給予資金支持。

(四)個人所得稅優惠。鼓勵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企業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相關技術人員獎勵,獲得股權獎勵的技術人員一次性繳納稅款有困難的,經有關部門批準,根據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現行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最長不超過5年。

(五)學術研修交流資助。領軍人才和高端人才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交流訪問、短期進修,可按《合肥市高層次人才學術研修資助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申請資助。

(六)人才一體化服務保障。實施“人才安居行動計劃”,鼓勵支持各縣(市)區、開發區規劃建設一批高品質“人才公寓”,引進的領軍人才和高端人才可按政策規定選擇享受購房補貼、租房補貼或入住“人才公寓”。建立省市縣上下貫通的“一站式”人才公共服務平臺,圍繞領軍人才和高端人才,在戶籍簽證、子女入學、配偶就業、醫療保險等領域實行“一站式”受理服務,解決人才創新創業后顧之憂。

(七)積極組織申報國家和省重點人才項目。鼓勵民營經濟組織申報國家“千人計劃”和省“百人計劃”、“115”產業創新團隊等重點人才工程。落實入選專家配套支持政策,對入選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省“百人計劃”、“特支計劃”的專家,分別給予50萬元、50萬元、30萬元、30萬元資助。

第二十一條

認真落實好民營經濟組織依法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獎勵和補貼政策。

(一)民營經濟組織依法享受各項稅收優惠、獎勵和補貼政策,除另有約定外,各主辦單位自申請受理之日起,在六個月內予以審核、公示、兌現;逾期不能兌現的,予以書面說明。

(二)民營經濟組織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引導民營經濟組織進入法律、行政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

(一)放寬企業登記條件,逐步推進企業法人資格與經營資格分離。各級登記機關對經營范圍含前置審批項目而暫未取得審批文件的企業,其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可先行登記,頒發籌備期一年的營業執照。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并對《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二)放寬企業冠名限制,支持民營企業從事新興產業。

1.鼓勵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經營,允許在名稱中使用“網店”、“電子商務”或“跨境電子商務”字樣,經營范圍可核定為“通過互聯網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 2.支持民營企業在名稱中使用“國際貿易”、“國際技術貿易”、“對外進出口”、“對外貿易”等行業用語,開拓國際市場。

3.各級登記機關要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不冠行政區劃和國民經濟行業類別名稱,主動協助企業向國家工商總局申請。

(三)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對將住宅或租賃他人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的實行負面清單制度。

(四)鼓勵自主創業,積極扶持服務小微企業發展。 1.各級工商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對創辦并穩定經營的微型企業的支持和服務,大力實施“個轉企”、“小升規”行動計劃和小微企業保姆工程,促進市場主體快速健康發展;積極協調同級財政等部門嚴格審查微型企業和轉型升級企業注冊登記情況,切實落實獎勵政策。

2.在不影響其他企業名稱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轉型升級企業名稱可保留原個體工商戶名稱及特點,即個體工商戶轉型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的,允許繼續使用原字號名稱;轉型登記為有限公司的,允許其沿用原字號及行業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

3.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其名稱、經營范圍和經營場所不變的,工商部門可直接憑原許可文件予以轉型升級登記。個體工商戶名稱變化但經營范圍和經營場所不變的,可由工商部門出具•個體工商戶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并簽署“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字樣,相關業務審批部門為其辦理名稱變更相關審批手續。轉型升級企業應在成立后6個月內到有關部門辦理上述行政許可證件的變更手續。

4.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在投資人不變的情況下,可將其持有的非貨幣財產過戶到轉型升級企業名下。

5.允許個體工商戶在轉型升級期間保留原營業執照,待其注銷時再繳回原營業執照。轉型升級為企業后,原個體工商戶的招牌允許保留6個月。民營經濟組織在工商登記時,可以使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未禁止的、尚未納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行業用語作為經營范圍表述用語。

(五)公共建設項目、政府投資項目和政府采購項目在招標時,不得對民營經濟組織設置排斥性招標條件和歧視性評標條款,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主管部門在項目招標文件、評標辦法備案審查過程中要嚴格把關,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三條

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金融改革和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一)及時發布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制、農村商業銀行發起設立和增資擴股、設立村鎮銀行等信息,引導和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以多種形式參與。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法設立典當、拍賣等機構。

(二)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時,在資產處置、債務處理、職工安置、社會保障、土地使用等方面,參照國有企業改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投資、社會事業領域。

(一)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以獨資、合作、聯營、參股、特許經營等形式,參與城鎮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投資。 1.縮減投資項目核準范圍。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除了國家規定的必須由市級核準的項目外,一律由各縣(市)區、開發區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自行核準。

2.優化縮短辦理時間。實行窗口集中審核、辦理,所有市本級投資項目的備案、核準一律由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接收、辦理。一般項目備案在24小時內辦結,核準項目48小時內辦結。

3.提高服務質量。凡在行政服務中心受理的項目,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和首問辦結制,并及時通過網站對外公布。

(二)允許民營資本投向教衛文體及旅游、養老設施等社會事業。

1.支持健康服務業發展。對社會資本舉辦醫養結合型護理院,新建、擴建(租賃經營)正常運營1年后,床位數300張以下的,按每張床位2000元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床位數300張以上的,按每張床位5000元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 2.支持醫療機構提升服務能力。對社會資本投資舉辦三甲醫院開診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補;二級醫院升級達到三甲醫院標準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

3.支持文化與科技融合項目。重點支持投資1000萬元以上,廣播影視行業技術設備與集成系統的應用開發項目,利用數字技術、互聯網等高新技術挖掘、展示、開發地方文化遺產的數字化項目,集內容資源、新聞采編、新聞傳播、市場對接于一體的融媒體平臺項目,增強舞臺藝術表現力的聲光電綜合集成應用項目,公共文化服務平臺建設項目,利用動漫游戲與虛擬仿真技術在相關產業領域中的集成應用項目,按項目計劃投資額的1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4.支持文化與旅游融合項目。鼓勵利用老廠房、老建筑、舊民居等資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與內涵的休閑街區(園區)、特色村鎮、旅游度假區,投資3000萬元以上、規劃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項目計劃投資額的1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第二十五條

積極優化營商環境。

(一)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公司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理,并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企業在三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屆滿三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

加強面向民營經濟組織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一)持續發揮合肥市小微企業轉貸基金作用,對流動資金周轉到期后仍有融資需求、又臨時存在資金困難的民營企業,協調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前按新發放的要求開展調查和評審,經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核合格后辦理續貸,幫助民營企業解決融資轉貸需求。

(二)搭建全市創業創新公共服務平臺網絡,拓展市級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功能??h(市)區、開發區小微企業網絡服務平臺建設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服務功能完善且與市核心樞紐平臺互聯互通的,按其信息化投資額度的50%,由市財政給予不超過200萬元一次性獎補。支持面向主導產業、優勢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行業公共技術服務的“X”專業化平臺建設,重點建設以訊飛、綠地、聯想等龍頭企業為支撐的開放式科技成果轉化和工業設計服務平臺,年服務企業數達200戶以上的,按其投資規模給予不超過200萬元一次性獎補。支持為眾創、眾包、眾扶、眾籌等新模式開展研發和測試的中試、工試服務平臺建設,年服務對象達300家以上的,按其服務的頻次,由市財政給予不超過300萬元一次性獎補。設立合肥市中小企業創業創新公共服務“電子券”。

加強民營經濟統計監測。按照“政府組織領導、統計牽頭負責、統一制度方案、部門聯動實施”的原則,由統計部門會同工商、國稅、地稅、建設、交通、人民銀行、知識產權、質監、海關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民營經濟統計監測。統計部門會同民營經濟主管部門制訂民營經濟統計制度,做好地區生產總值、民營第二產業增加值、民營服務業增加值、民營經濟固定資產投資、民營企業研發(R&D)經費支出等情況表填報工作;交通部門負責提供交通運輸業主要指標;工商部門負責填報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數、每萬人擁有私營企業、每萬人擁有個體工商戶、省著名商標和中國馳名商標情況表;質監部門負責填報民營企業擁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名牌產品數;房產部門負責填報物業管理統計表;稅務部門負責填報民營經濟稅收等情況表;建設部門負責提供建筑業主要指標;知識產權部門負責填報民營企業擁有授權專利情況表;民營經濟主管部門負責協調人民銀行、海關填報地區貸款總量及存貸比、民營企業出口額等情況表。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定的統計口徑、計算方法和填報目錄及制度要求,按時報送相關數據,并對所提供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規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物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合肥市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各級監察機關按照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對各級政府職能部門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2014年發布的•†合肥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實施細則?(合政„2014?178號)同時廢止。

第四篇:合肥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成員名單

因工作需要,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對合肥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成員進行了調整,具體如下: 主

任:朱維芳(市政府副市長)

副主任:杜平太(市政府副秘書長)、方守義(市教委副主任)、唐定銀(市政府秘書五科科長)

員:任國棟(市文化局副局長)、董光鼎(市廣播電視局副局長)、

陳永嘉(合肥晚報社副總編)、劉乃明(中市區副區長)、

陳祖善(郊區副區長)、胡正蘭(蜀山鎮副鎮長)、張英(市總工會副主席)、楊先龍(團市委副書記)、郭忠仁(市婦聯副主任)、周兆初(市文明辦副主任)、章潼生(市教委教研室副主任)(西市區、東市區人員待定)

合肥市語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教委,辦公室人員名單如下:辦公室主任:方守義(兼),副主任:章潼生(兼)、朱玉英

因工作需要,一九九三年五月十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第二次調整充實了合肥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成員,工商局、公安局、交通局、東市區、西市區的相關領導擔任市語委委員,使這項工作在具體落實中更有力度。具體如下: 主

任:朱維芳(市政府副市長)

副主任:王懷禮(市政府副秘書長)、方守義(市教委副主任)、唐定銀(市政府辦公廳秘書五處處長)

員:任國棟(市文化局副局長)、董光鼎(市廣播電視局副局長)、

賀長金(市工商局副局長)、沈成東(市公安局副局長)、

許運平(市交通局副局長)、陳永嘉(合肥晚報社副總編)、崔維泰(東市區副區長)、劉乃明(中市區副區長)、儲昭平(西市區副區長)、曹壽林(郊區副區長)、胡正蘭(蜀山鎮

副鎮長)、張英(市總工會副主席)、楊先龍(團市委副書記)、郭忠仁(市婦聯副主任)、周兆初(市文明辦副主任)、章潼生(市教委教研室副主任)

合肥市語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教委。辦公室人員名單如下:主任:方守義(兼),副主任:章潼生(兼)、朱玉英

因人事變動,同時為了加強對語言文字工作的管理,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第三次調整充實了合肥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成員。技術監督局、國稅局、地稅局、市容委、市委宣傳部的加入,擴大了語言文字的工作局面,具體如下: 主

任:朱維芳(市政府副市長)

副主任:田清川(市政府秘書長)、王懷禮(市政府副秘書長)、方守義(市教委副主任)、唐定銀(市政府辦公廳秘書五處處長)

員:宋汝金(中市區區委副書記)、吳桂芳(東市區政府副區長)、儲昭平(西市區政府副區長)、徐文壽(郊區政府副區長)、張英(市總工會副主席)、郭蘇梅(市婦聯副主席)、夏向東(團市委副書記)、任國棟(市文化局副局長)、周東生(合肥晚報社副總編)、汪學明(市公安局副局長)、潘秋生(市技術監督局副局長)、王雪心(市工商局副局長)、齊淑霞(市國稅局副局長)、孔向陽(市地稅局副局長)、鄭家榮(市容委副主任)、周兆初(市文明辦主任)、張宗琨(市委宣傳部辦公室主任)、鄔禮玲(市廣播電視局局長助理)、胡正蘭(蜀山鎮政府副鎮長)、章潼生(市教委教研室副主任)

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教委。辦公室主任:章潼生(兼),副主任:黃傳霞、朱玉英、張璐璐

因人事變動,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第

四次調整了合肥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成員,新加入市財政局的相關領導為語委委員,具體如下: 主

任:朱維芳(市政府)

副主任:林存安(市政府)、何炳章(市教委)、方守義(市教委) 委

員:尹佩賢(中市區政府)、吳桂芳(東市區政府)、儲昭平(西市區政府)、徐文壽(郊區政府)、孫立強(市財政局)、唐邦柱(市工商局)、孔向陽(市地稅局)、汪學明(市公安局)、

潘秋生(市技術監督局)、任國棟(市文化局)、周東生(合肥晚報社)、周兆初(市文明辦)、張英(市總工會)、鄭家榮(市市容委)、張宗琨(市委宣傳部)、胡居友(市國稅局)、鄔禮玲(市廣電局)、胡正蘭(蜀山新區蜀山鎮政府)、黃傳霞(市政府辦公廳)、章潼生(市教委)

合肥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教委。辦公室主任:章潼生(兼),副主任:張璐璐

因工作需要,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第五次調整充實了合肥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成員,將三個縣納入語言文字管理工作中,使語言文字工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更好地為各項建設服務。具體如下: 主

任:王林建(市政府)

副主任:張雪平(市政府)、林存安(市政府)、程德壯(市委宣傳部)、

方守義(市教委)

員:高小明(中市區政府)、李國玲(東市區政府)、儲昭平(西市區政府)、王世保(郊區政府)、張開清(肥東縣政府)、 李文貴(肥西縣政府)、劉新躍(長豐縣政府)、孫立強(市財政局)、唐邦柱(市工商局)、孔向陽(市地稅局)、胡居友(市國稅局)、汪學明(市公安局)、潘秋生(市技術監督局)、任國棟

(市文化局)、鄭家榮(市市容委)、昌獻桂(市政府辦公廳)、鄔禮玲(市廣電局)、陶有爭(市文明辦)、周東生(合肥晚報社)、胡正蘭(蜀山新區蜀山鎮政府)、黃傳霞(市政府辦公廳)、章潼生(市教委)

合肥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教委。辦公室主任:章潼生(兼),副主任:張璐璐

因人事變動,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第六次調整了合肥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成員,具體如下: 主

任:張雪平(市政府)

副主任:王繼昊(市政府)、林存安(市教委)、程德壯(市委宣傳部)、

方守義(市教委)

員:孫立強(市財政局)、唐邦柱(市工商局)、孔向陽(市地稅局)、胡居友(市國稅局)、汪學明(市公安局)、尚乃芬(市質量監督局)、任國棟(市文化局)、鄭家榮(市市容委)、

陶有爭(市文明辦)、周東生(合肥晚報社)、李國玲(東市區政府)、桑任鳳(中市區政府)、儲昭平(西市區政府)、

王世保(郊區政府)、張開清(肥東縣政府)、李文貴(肥西縣政府)、繆富國(長豐縣政府)、黃傳霞(市政府辦公廳)、鄔禮玲(市廣電局)、章潼生(市教委)

合肥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教委。辦公室主任:章潼生(兼),副主任:張璐璐

因人事變動,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第七次調整了合肥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成員,具體如下: 主

任:張雪平(市政府)

副主任:王繼昊(市政府)、林存安(市教委)、程德壯(市委宣傳部)、

周恒農(市教委)

員:吳利林(市財政局)、唐邦柱(市工商局)、孔向陽(市地稅局)、胡居友(市國稅局)、汪學明(市公安局)、尚乃芬(市技術監督局)、任國棟(市文化局)、袁開茂(市市容委)、

陶有爭(市文明辦)、周東生(合肥晚報社)、李國玲(東市區政府)、桑任鳳(中市區政府)、儲昭平(西市區政府)、

張尤芳(郊區政府)、張開清(肥東縣政府)、李文貴(肥西縣政府)、甄元和(長豐縣政府)、黃傳霞(市政府辦公廳)、鄔禮玲(市廣電局)、章潼生(市教委)

合肥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教委。辦公室主任:章潼生(兼),副主任:張璐璐

因工作需要,二○○三年六月十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第八次調整充實了合肥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成員,將三個開發區的有關領導充實到語委會成員隊伍中。這有利于三個開發區更好地開展語言文字工作,同時也有利于我市語言文字工作向更深廣的方向發展。具體如下:

任:張雪平(市政府)

副主任:胡守祝(市政府)、林存安(市教育局)、程德壯(市委宣傳部)、姜昌根(市教育局)

員:李國玲(瑤海區政府)、王連貴(廬陽區政府)、朱志明(蜀山區政府)、檀莉(包河區政府)、汪晴(經濟技術開發區)、曾慶嵩(高新技術開發區)、王福祥(新站開發區)、楊云(肥東縣政府)、衛先毓(肥西縣政府)、胡孝玉(長豐縣政府)、黃先明(市文化局)、杜明克(市公安局)、林曉煉(市財政局)、袁開茂(市市容局)、鄔禮玲(市廣電局)、郝明照(市工商局)、孫敏(市地稅局)、牟建波(市國稅局)、朱文擎(市

技術監督局)、陶庭會(市文明辦)、周東生(合肥晚報社)、黃傳霞(市政府辦公廳)、章潼生(市教育局)

合肥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辦公室主任:章潼生(兼)、副主任:張璐璐

因人事變動,二○○四年八月十一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第九次調整了合肥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成員,成員中新加入市人事局的相關領導,具體如下: 主

任:張雪平(市政府)

副主任:胡守祝(市政府)、程德壯(市委宣傳部)、劉正亞(市教育局)、姜昌根(市教育局)

員:李國玲(瑤海區政府)、沈思軍(廬陽區政府)、朱志明(蜀山區政府)、檀莉(包河區政府)、汪晴(經濟技術開發區)、周宗仁(高新技術開發區)、王福祥(新站試驗區)、楊云(肥東縣政府)、衛先毓(肥西縣政府)、王翠英(長豐縣政府)、黃先明(市文化局)、吳利林(市財政局)、司開龍(市人事局)、杜明克(市公安局)、袁開茂(市市容局)、鄔禮玲(市廣電局)、郝明照(市工商局)、孫敏(市地稅局)、孫禮濤(市國稅局)、朱文擎(市技術監督局)、陶庭會(市文明辦)、

周東生(合肥晚報社)、黃傳霞(市政府辦公廳)、章潼生(市教育局)、張璐璐(市教育局)

合肥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辦公室主任:章潼生(兼)、副主任:張璐璐(兼)

第五篇:民營銀行第一批名單

深化金融改革第一單落地

首批5家民營銀行試點方案確定

阿里巴巴、萬向、騰訊、百業源、均瑤、復星、商匯、華北、正

泰、華峰等民營資本參與試點工作

《 人民日報 》( 2014年03月11日01 版)

本報北京3月10日電 (記者歐陽潔)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在做客本報“兩會e客廳”時披露:經過反復論證和篩選,并報國務院同意,目前已確定5個民營銀行試點方案。試點采取共同發起人制度,每個試點銀行至少有2個發起人,同時遵守單一股東股比規定,分別由參與設計試點方案的阿里巴巴、萬向、騰訊、百業源、均瑤、復星、商匯、華北、正泰、華峰等民營資本參與試點工作。

下一步銀監會將依法對發起人資格進行審查,資格審查合格的,再正式提交籌建申請。待第一批試點取得經驗,并總結評估后,再逐步推進。

民營銀行試點方案篩選標準主要有5條:一是有自擔剩余風險的制度安排。二是有辦好銀行的股東資質條件和抗風險能力。三是有股東接受監管的具體條款。四是有差異化的市場定位和特定戰略。五是有合法可行的風險處置和恢復計劃,即“生前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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