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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論文范文

2023-03-19

法律教育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作為法律方法的一種,論題學方法雖然長期受到忽略,但這種研究在20世紀后半期得以回歸。論題學法律方法是在具體個案場合,經過討論或論辯,給出論據,解決法律問題,并由此成為當今法律論證方法中的一種。雖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論題學方法對我國法學與法治均有重要啟示意義。

關鍵詞:論題學;論據;決疑論;法律方法

作者簡介:焦寶乾(1976—),男,河南鄭州人,法學博士,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法學院教授,從事法理學及法律方法論研究。

基金項目: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項目“法律方法論中國化研究”,項目編號:09YJC820062

任何一種法律方法均需圍繞事實與規范的關系,來作出相應的法律決定或判斷。在司法中,正是在案件事實與法律規范的相互對應關系中,才逐漸導出最終的裁判結論。視事實與規范之間的不同關系便生成不同的法律方法。學界對法律方法研究的方法或進路有多種,而這些法律方法其實就是在事實與規范、具體(個別)與一般(抽象)之間不同互動方式的結果。在事實與規范的關系格局中,如果事實深受規范的宰制,則法律方法呈現為近代以來西方法學上的“法律決定論”;與此相反。則是“法律決疑論”。本文所要研討的論題學方法明顯類似于后者。但在我國,人們對論題學方法一般比較生疏,相關研究并不多見。

一、論題學在法律方法研究中的回歸

近代以來,由于受到歐洲理性主義哲學傳統的影響,法學家們對公理體系思維抱有某種近乎拜物教式的信念。無論是近代的自然法學還是實證主義法學均是建立在二元認識論基礎之上,都傾向公理化,意圖以此建構起一個概念清晰、位序適當、邏輯一致的法律公理體系。有了這張“化學元素表”,法官按圖索驥,就能夠確定每個法律原則、規則、概念的位序、構成元素、分量以及它們計量的方法,只要運用形式邏輯的三段論推理來操作適用規則、概念。就可以得出解決一切法律問題的答案。

這種體系思維在西方19世紀法學中扮演過重要角色,尤其是對歐洲的法學思維產生了重要影響?!胺伤季S的理性建立在超越具體問題的合理性之上,形式上達到那么一種程度,法律制度的內在因素是決定性尺度?!边@種思維的特色在于,預先設定的法律規范才是法院裁判的依據。但這一思維方式也存在很大缺陷,德國法學家羅克辛指出體系思考的危險在于:忽略具體案件中的正義性;減少解決問題的可能性;不能在刑事政策上確認為合法的體系性引導;對抽象概念的使用。20世紀本體論轉折以后的哲學解釋學重新反思了法律適用中的一般與個別之間的關系?!胺傻囊话阈耘c個別案件的具體情況之間的距離顯然是本質上不可消除的?!庇纱?,法律實證主義意圖把法學完全限制于實在法及其正確的應用的觀點逐漸被拋棄。伽達默爾曾對法律解釋學作為獨斷型詮釋學的性質進行反思:“法學詮釋學曾非常獨斷地認為自己就是去實施由法律固定下的法制。然而問題恰好在于,如果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忽視了解釋法律時的探究因素,并認為法學詮釋學的本質僅僅在于把個別案例歸入一般法律。這是否就是對法學詮釋學的誤解?!眰鹘y法律方法將個別歸入一般的做法實際上就是人們常談的“涵攝”。德國法學家克里勒認為,“單純借助涵攝方式的法律適用,或者僅憑向來的解釋‘方法’,并不能找到對個案而言‘正當’、同時又符合現行法的裁判”??死锢辙D而求助于一種個案討論式的問題解決辦法,認為在一種特定(理想的)條件下所進行的討論可以達成具體法律應用問題的合意。換言之,通過論題學的法律方法,人們得以將一般規則跟具體個案相結合。

在西方,論題學有著悠久的古希臘研究傳統。亞里士多德在《論題篇》和《修辭學》書中都有相應的論述。論題術是古代論辯理論對這樣一種技巧的稱謂:它試圖在有爭議的知識領域即在如法、道德等不存在明顯確定性的知識領域中尋求解決的辦法。但后來這一研究傳統很快就衰落了,以至于中世紀思想家維科只能悲嘆:“論題法雖未被人拋棄,卻根本被忽略。人們現在放棄了這項技能,認為它毫無用處?!苯詠?,隨著理性主義哲學成為主流,論題學研究也就中斷了。論題學研究的復興,是在二戰后。在研究問題在詮釋學里的優先性時,伽達默爾首先探討了柏拉圖辯證法的范例,由此認為,“應當揭示某種事情的談話需要通過問題來開啟該事情。由于這種理由,辯證法的進行乃是問和答,或者更確切地說,乃是一切通過提問的認識的過道(Durchgang)”。在法學領域,論題學的復興如考夫曼所論:“最近,一種詞序學及修辭學法學,試圖觸及活生生的生活,這種法學在老傳統(亞里士多德,西塞羅)復蘇的情況下,建立了一個‘詰難案’的(aporetisches)程序,以使人們能在‘敞開的體系’中找到方向?!闭擃}學的研究路數是從具體個案出發。這種個案意識的重新提起,在戰后首先可追溯到奧地利學者Wilburg的動態系統論。在德國則以菲韋格(Theodorviehweg,1907—1988)對論題研究法的提倡影響最為深遠。

菲韋格在亞里士多德修辭學與西塞羅有關論辯思想的基礎上,提出了一種法學思維的論辯理論。在《論題學與法學》一書中,菲韋格令人信服地證明了,通過在法學中建立一個公理化的體系,對任何案件都可以僅僅通過邏輯演繹,獲得一個具有邏輯必然性的答案是不可能的。他認為,法學的目的在于研究某時某地什么是公正的,因而他視裁判為問題的解答。無獨有偶,美國現實主義法學家盧埃林也曾提出過“問題-情境思維”(problem situation thinking)。

二、論題學法律方法的基本特征

西方學術語境下形成的論題學法律方法有其特定的含義與特征。我國臺灣學者對“論題學”的譯名一般稱做“類觀點學”。但何謂論題學或“類觀點學”,國內學界恐怕對此比較生疏。菲韋格將其界定為:“一種‘特殊的問題討論程序’,其特征在于應用若干確定的一般性看法、設問方式及論據,質言之,即‘觀點’的應用。觀點是一些‘可多方應用且廣被接受的看法,它們被用以支持或反對特定意見,并且指示通往真實的途徑’。應用此種程序的目的在于:由各種不同的方向使問題的討論開始進行,最后它還能夠發現問題在理解上的脈絡關聯?!钡聡▽W家Kriele則結合法律論證,把法學中的論題學歸納為三個方面:一是法律論證并不是演繹的:二是法律論證的合法化實質上是通過多數人的意見;三是它們必須對特定個案予以分析,而不可忽略任何單獨的看法或觀點。如果說法律實證主義認為法律思維擁有一個邏輯結構,強調法律思維或法律推理的體系方面,那么論題學注重的是反體系,關注于法律方法的具體問題進路,因而具有

反實證主義、反形式主義、反理論化、反體系等特征。論題學法律方法的基本特征可概括為如下幾個方面。

1、個案問題意識

其實從論題學的名稱本身即可看出,它是一種立足于具體個案的思維方式。這種個案思考方式類似于決疑論(Casuistry)。決疑論方法在法律和倫理上都有漫長的歷史;它源自基督教經院哲學中解決良心與責任問題的理論。決疑論研究道德規范與行為準則,將倫理學或宗教律法用于解決行為是非或良心問題。相應地,決疑術是以個案為基礎的推理。從一個案子(真實的或假設的)推到另一個案子,而不是理論推到案子。在波斯納看來,除了從個案推理之外,“決疑術”還有另一種含義:邏輯詭辯(logic-chop-ping)、虛假區分、用邏輯的形式為不合理結果辯解、死扣文字、用一半半假蒙人??梢?,歷史上的決疑論也有些不好的名聲。

在法律領域,決疑論原本是羅馬法最重要的推論方式。由于羅馬法原本并無法典,因此其推論之起點皆為各個個案,透過由個案的分析、比較、抽繹、區分,得出一些一般性之準則,再予以適用于眼前之個案。法學如欲滿足其原本的希望——答復此時此地如何是正當行止的問題,即須以論題學的方法來進行。拉倫茨以此對比了這種個案思維與體系思維的不同:“就理解上的脈絡關聯而論,演繹一體系式的思考將之想象為一種廣泛的體系。一種邏輯的推論脈絡:類觀點的思考方式則不會離開問題本身所劃定的范圍,一直在問題的周遭致力。并且將之引向問題本身?!笨梢哉f,論題學思考圍繞著相關問題本身來進行。是一種個案思維。但在這種方法中,由于不預設某種體系性的評價觀點,因此可根據個案具體情形的需要,而有較大的彈性與想象力空間,容易流于法官一時之好惡,先形成結論再來找一些理由??梢?,這種個案思維也有其局限性。

2、論據的重要性

菲韋格將論題學運作分為兩階段,“在第一個草創階段,只是‘任意地揀擇一些偶然發現的觀點(Topoi,論據——引注)’,然后將之應用到問題上。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幾乎一直在進行這種程序。第二階段則要尋找‘適合’特定問題的觀點。并且要將之匯編為所謂的‘觀點目錄’”。按照論題學的主張,具體的法律問題不應通過從概念體系的演繹來解決;而應就該問題找出有利于解決問題的各種視點。在這種情況下。對尋找到的解決辦法進行合法化,既不取決于它所立足之前提的有效性,也不取決于論辯中是否達成共識。重要的是,觀點或論據在此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即它是否有助于問題的討論:論據的意義來自其所欲澄清的問題本身?!罢摀笔侵敢磺羞m合推動對現實的調整問題與裁判問題的論辯的,換言之是指適合引導對具體問題的正反論證的實質觀點或者修辭學論辯。法學上的Topoi就是有利于裁判法律問題的論據。并且如果只要它們在法學中得到普遍贊同,那么它們就是有說服力的。論題學的方法很有助于用于解決實際的法律問題,此即法律論題學或法律詞序學。

這一方法用于法學后,法官(或法學家)為了就一個具體案例作出決斷,就利用所擁有的論據(論證、理論原則、先例、立法規定)以便得到(當事各方還有廣大公眾)對判決的認可。在此情況下,法律只是論據之一,其論證的效力即取決于公眾對現行法律與司法的具體看法。這一點顯然不同于傳統體系思維所認為的那種法律決定論:現行法律在具體的法律判斷中起決定性作用。另外,法律方法論中經常遇到的解釋規準(canones),就其本身而言,它既不支持也不反對某種見解。因此顏厥安認為,真正支持我們在一個個案當中采用某種要素來作解釋或補充根據的,當然不會是這個要素本身,而絕對是要素以外的其他命題,這些用以支持我們采用某種論述方式的命題也許可稱之為“論據”(Argument-grund)??梢娫趯嵺`中,法律方法論提供的各種解釋要素和方法,并不足以解決法律問題,而必須要知道在什么情況下,在哪一推論步驟上來使用這些論據,并遵守什么樣的規則,才談得上對法律判斷給出了合理的說明。就此而言,法學真正研討的重點應當是對各種“論據”的爭論,而不是對解釋方式的討論。

3、通過討論或論辯解決問題

如果作為推理或論證的前提是清楚的、眾所周知或不證自明的,那么運用形式推理即可得出有效的結論。但論題學中作為推理前提的論據本身顯然具有爭議性。按照亞里士多德在《論題篇》中的觀點,此時需要采用辯證推理,即要尋求“一種答案,以對在兩種相互矛盾的陳述中應當接受何者的問題做出答案”。這種方法在中世紀經院派法學家的法律技術中即有體現。經院主義技術的一個簡明例證是:首先是提出一個與某一權威文本中矛盾的論述有關的問題(quaestio),接著提出表明贊成其中一種立場的權威的理由的一個命題(propositio),然后又提出一個表示相反觀點的權威與理由的反駁(oppositio),最后是一個結論(solutio或conclusion),它或者表明反駁中提出的理由并不真實,或者表明命題必須根據反駁加以限定或放棄。但到后來隨著理性主義哲學思想的興起,修辭論辯方法在法律方法中的地位被嚴重淡化。人們相信通過形式推理即可解決問題。不過隨著20世紀論題學研究的回歸,主流看法趨向于認為,法律問題的解答也并非借邏輯推論來達成,而是通過對其他有關論據的討論。跟傳統法律方法論相比,論題學這種解決問題的辦法顯然有很大不同。當然這種區別并不能簡單夸大。在拉倫茨看來,以論題學為代表的論證方法所處理的問題,與法學方法論所處理的論題并無不同。二者涉及的觀點大半雷同,因此,只要后者的思想步驟不限于合理討論的形式規則,則二者實際上是由不同的角度來處理同一事物的方式。拉倫茨所論的“法學方法論”有其德國法學的特定語境含義,在此將其跟論題學方法進行了界分。不過在我國法學中,近年來興起的法律方法研究其實可以涵蓋論題學方法。論題學方法可以說是國內研究的法律方法中的一種。

作為一種法律方法。論題學方法展示出截然不同于“歸人法”或“涵攝”的思維運作模式。以“歸入法”為表現形式的案例分析法在當今的法律實踐與法官職業培訓中具有重要地位。案例分析法是由將案件事實歸入某個具體法律規范時所依據的規則和如何適用法律的規則構成的,是由一套邏輯步驟組成的。案例分析法的一個主要任務是將法律適用者的個人意見從裁決作出過程中排除。相反,論題學方法則恰好從另一種角度謀求作出法律判斷。在此過程中,不是要排除個人意見而是要合理運用個人意見。雖然它無法像案例分析法那樣有一套“流水線”的邏輯步驟,但論題學方法也是在一定的討論步驟下進行的。因此并不會簡單流于恣意。

三、論題學法律方法的影響、意義及局限性

對法律方法論來說,論題學的研究路向具有重要價值。它打破了一般性優于特殊性的原則,

“對法律方法論而言,這一新開端有很大意義:法律方法論必須指明,人們如何找到那些對法律問題的解決有用的論據和論題。論題學擺脫了古典解釋方法的陳規,指出了取向于具體法律問題的論證之路”。因而現今法律解釋理論已在很大程度上融入了論題學的視角與方法?!胺傻慕忉尯屠m造由視角和論題決定,它們有助于以令人信服的方式解釋法律。論題學以此尋求對法律解釋和續造有益的視角和概念?!闭擃}學的功能可歸納為找到那些合理的論據,從而有助于解釋者適當描述關于案件的事實,以及作出最后判決。埃塞爾在他《原則與規范》(1956)一書中,即嘗試將論題學的觀點運用到法官法律適用的技藝理論中??梢?,論題學法律方法具有很強的實務取向,有助于法學在法院實踐中真正地起作用。當然,在實務中,論題學方法往往是跟其他法律方法一道發揮作用,同時也顯示出這種方法與生俱來的實踐價值。

論題學對當今法律方法論具有重要的影響,這尤其體現在法律論證理論中。拉倫茨提到,論題學“導致日益增多的對法學論證的前提要件即規則的探究。與此涉及的論題是論證的邏輯結構(特別是對價值判斷賦予理由之可能性的問題)、論證規則,以及在諸如法律解釋、先例應用以及教義學等范圍內的特殊法律論據之運用”。實際上,論題學的研究已經構成法律論證理論的一種重要進路,并且是跟修辭學比較相近的一種進路。德國法學家諾伊曼認為,當今日本、德國法學界使用“法律論證”這個用語可歸為三大類:邏輯證明的理論、理性言說的理論和類觀點一修辭學的構想。學界一般將法律論證理論的主要觀點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雖然司法判決由法律確定其大致方向,但并不完全由法律來決定。

第二,直接或間接以實踐中的具體案件為對象的裁判及法學領域內的法律論證,并不是基于制定法的演繹推理,而是依照具體狀況及聽眾反應,通過自由地驅使包含法外因素在內的各種“論題”(Topik),屬于商討過程中的一種法律思維模式。

第三,法律論證理論的重要課題在于收集在論證過程中可能使用的“論題”,并探究其中合理的使用技術。

第四,法律論證的合理性是通過向聽眾訴說,或者通過制定規制商討的合理程序,來獲得某種程度的保障。

這幾點均與論題學思維和方法有關,可見其在法律論證中的重要意義。而法律論證代表著當今法律思維與法律方法論研究的潮流。由此,論題學進路對法律思維具有重要啟示意義,因為法律思維借助修辭學與論題學之類型化模式而得以塑型。菲韋格即認為法學思維的主要特征是,對一個圍繞所需解決的法律問題的對話性的思考方式中的贊成和反對意見的權衡。通過這一靈動的方式,論題學方法有助于在司法與社會生活之間建立起一種互動回應的格局,從而避免了傳統法律方法以其僵硬的概念與邏輯而疏離社會生活的弊端。與此相應,司法審判職能亦可因這一法律方法的出現而予重新審視。葉士朋指出:“論題術對于當今分析審判的職能來說代表著相當適宜的前景。其中法官因其職位的義務而依賴于法律明確規定的國家評價標準,但是并未因此更少受到通過傳媒進一步加強的公眾輿論的影響和控制?!?/p>

但是,論題學方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菲韋格認為法學探求的是“某時某地什么是公正的”,但是,誰又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公正的呢?因此,這種目的的設定是不切合實際的。而且,論題學在僅僅關注于個案情況時,往往忽視了法律獲取的體系要素,這就犧牲了法律發展的可預測性和可預見性??梢?,論題學方法固然有糾正傳統體系思維的意義,但其自身亦非萬能。

因此,論題學法律方法對我國法學與法治也有很重要的啟示意義。它是一種動態運作的、貼近法律運作實際的主體間的對話方法。而傳統上我們理解法律方法,則往往是概念法學式的、抽象的獨白的僵硬方法。西方論題學方法所注重的通過論辯解決問題這一理論面向。似乎是國內相關研究較為欠缺的。但應當注意的是,我國法律文化傳統中并不缺乏論題學的思想資源。如秦代《法律答問》和《唐律疏議》均有通過問答解決法律疑難。另外,論題學的個案問題意識,亦可用于反思我國的法律制度。如現代社會法律實踐中,法律解釋一般是指在具體個案的司法裁判中與法律適用相聯系的一種活動。法律的解釋必須針對具體的案件為之,而不能被無的放矢地進行。但在我國,沒有在制度設計上導致法律解釋與具體法律實施活動的結合,人們意圖把法律解釋從法律實施活動中剝離出來,使法律解釋成為一種通過解釋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釋性規定的活動。因此在中國,法律解釋與具體案件的裁判普遍脫離。從制度設置上,我們應充分顧及個案問題意識,才能使法律運作更為現實可行。

相應地,傳統上我們所理解的法學知識往往也是一種抽象的、客觀的、普遍化的存在。近年來有學者研究表明,法理學的基本使命和作用,不在于,不可能在于而且也不應該在于建立一個客觀中立的超越具體歷史社會語境的抽象理論。法學盡管并不排斥“對普遍者的知識”,但它更應該“通曉個別事物”,是反映人經驗理性的學問,是人的法律、經驗、知識、智慧和理性的綜合體現,其中經驗占有重要的地位。論題學對我國法學的意義在于,克服傳統法學觀念中的一些誤區,彰顯法學本應具有的實踐性,以此建立一個具體社會語境中大多數人希望的法律秩序。

不過,論題學方法在我國的啟示意義也有局限性。在中國特定的歷史時期,還是應該堅持一般性優于特殊性的原則。畢竟我們的法治秩序正在形成中,一般性的法律還沒有絕對的權威,嚴格法治的弊端在我們這里還沒有充分地體現。在這種情況下就一味片面強調論題學理論主張,恐怕亦非可取。在部門法學中,近年來有人將刑法學、民法學等僅僅理解為具體個案的學問。其實不然,如案例刑法學固然在其直觀性、可感知性及生動性方面具有助益,但刑法學絕不僅僅是由孤零零的案例分析組合而成。刑法學必須是一種具有普遍性和反復適用性的學問。因此刑法學既不是一門抽象概念和原則的學問,也更非是一種個案分析的學問。就此而言,我國語境下的論題學方法的意義應當被全面、慎重地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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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杜宇,再論刑法上之“類型化”思維[A],梁根林主編,刑法方法論[C],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責任編輯 李宏弢]

法律教育論文范文第2篇

[摘要]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規定客觀上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事實行為包括已有共識的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善意取得等,還包括存有爭議的侵權行為。

[關鍵詞]事實行為 侵權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的內涵和特征

在大陸法系國家,事實行為的內涵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規定客觀上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事實行為具有如下幾個特征:

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法律后果的獲得不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因素,它不是當事人意欲追求引起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變動。行為人是否表達了某種心理狀態,法律不予考慮,也就是說當事人的意圖與該種行為的法律后果并無決定性關系,只要有某種事實行為存在,法律便直接規定某種法律后果。

事實行為是依法律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后果的行為。法律對于事實行為的后果直接做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它使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內容具有確定性、公示性。這對于法治實踐中,規范人們的行為,減少糾紛,具有積極的作用。

事實行為是某種事實構成行為。法律直接給予事實行為以確定性、公示性、法定性的效力評價,就決定了事實行為必然是某種事實構成行為。在實踐中,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時才成立事實行為并引起法律后果。這就要求客觀法必須預先規定出不同事實行為的種類,并對每一種事實行為的構成要件作出詳細的規定。因此,每一條有關事實行為的法律規范中必然“包含著一個典型的事實狀態和一個法律后果的表述。如果與典型事實狀態相吻合的具體事實發生,那么法律后果就隨之出現”。

事實行為既包括合法的行為也包括不合法的行為。這涉及對事實行為外延的理解,可將其界定為中性范疇,不賦予其任何效力性評價。既應當包括合法的法律所認可和肯定的行為,也包括不法的法律所否定的行為??傊?,“凡符合事實行為概念內涵要求者,原則上均屬于事實行為?!贬槍Σ煌氖聦崰顟B,法律也就應分別確定其不同的法律效果,而不僅僅以合法性概括之。

事實行為類型界定

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法律并不考慮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其主觀上是否具有一定的意欲變動法律關系的意圖以及該意圖的內容,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了法定的構成要件,就直接規定其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因此,侵權行為不具有意思表示的要素,符合事實行為的基本特征,屬于一種事實行為,不同于合同等法律行為。

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善意取得、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遺失物的拾得是一種事實行為,其成立既不存在主體的合格性問題,也不問占有人是出于何種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拾得遺失物同樣可以成為拾得人。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及他物中,其所有權屬不能判明之動產。埋藏物之發現于法律效果上亦就當然發生物權變動,即所謂埋藏物所有權之取得,于法律性質上與遺失物拾得相同,均屬事實行為。善意取得是指在無權讓與人非法處分他人的動產時,如第三人基于善意而對該項動產取得占有,則依法直接產生對該項動產的物權的法律事實。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是指無法定或約定義務而對他人事物進行管理或提供服務的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完全基于法律的規定,而非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故二者均為法定之債。兩行為均是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事實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二者的主要區別是:第一,是否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當事人實施行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事實行為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這一點是兩者的核心區別。第二,法律行為依意思人的意思表示內容而發生效力,而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而直接產生法律后果。第三,二者本質不同。事實行為的客觀性特征和權利義務法定性的特征決定了它必然是某種事實構成行為,在法律上必有構成要件問題。與事實行為不同,法律行為的本質不在于事實構成,而在于意思表示。在民法中,有關法律行為的基本規則必然是圍繞意思表示展開的。第四,行為人民事行為能力要求不同。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民事法律行為則要求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才能生效。正如前面提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拾得遺失物同樣可以成為拾得人。

事實行為與準法律行為的區別。準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行為,而基于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其包括:意思通知,指表示內心某種欲望或意思的行為,如要約拒絕、履行催告、選擇權行使催告;觀念通知,指表示對于某種事項之觀念的行為,如承諾遲到通知、發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債權讓與通知、債務的承認;感情表示,指表示某種感情的行為,如被繼承人之寬恕。準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相同之處在于,二者都屬于行為類法律事實;這兩種行為法律后果的發生都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不同之處在于,事實行為無須表現內心意思,而準民事法律行為須將其內心意思表示于外部。有學者認為,準法律行為可以說是處于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之間的一種情況,但就其最終的法律效果而言,一般可以歸人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與自然事件的區別。事件,又稱為自然事實,是指與主體的意志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觀現象。例如,人的死亡、物的滅失,都屬于事件,它們一旦發生就能夠引起婚姻關系、所有權關系的消滅等。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并不是說行為人沒有內心的意圖,只是在做法律評價的時候,行為人的意志沒有法律意義。舉例來說,甲家的魚池與乙家魚池相連,因暴雨甲家魚池中的魚進入乙家魚池中,這一法律事實屬于事件,而不是事實行為,是與人的意志無關的。

關于事實行為的相關問題,理論界爭議很大,但在司法實踐中,判定一個行為屬不屬于事實行為,又很有必要。因此,加強對事實行為的理論研究,不僅有助于全面、深入地理解法律行為理論,而且有助于提高對民法的總體把握。

法律教育論文范文第3篇

2、農村土地產權的法律經濟學檢視

3、淺談農村留守中學生法律素質的培養

4、論吉林省農村法律服務體系的構建

5、鄉村振興視域下農村電商發展法律問題研究

6、農村食品安全法律體制建設與完善建議探析

7、另一種貧困:農村法律服務缺失現狀和危害

8、城鎮化及新型農村社區的法律問題研究

9、防治城市污染向農村轉嫁的法律思考

10、我國農村金融問題及法律規定

11、對中國農村法律服務所現狀的反思

12、農村法律援助的現狀與對策

13、論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4、農村生態環境的法律保障

15、關于農村民間借貸的法律問題思考

16、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困境

17、試論我國農村法律援助模式的重構

18、農村中小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

19、我國農村房屋拆遷的法律思考

20、農村民間金融法律規制的法經濟學分析

21、論法律服務在農村基層自治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

22、完善河北省農村公益法律服務體系的建議

23、農村宅基地法律知識小問答

24、“三權分置”下推進農村承包地法律制度改革的思考

25、基于社會發展新形勢下的農村婚姻法律援助工作探討

26、完善法律制度保障農村經濟高速發展之我見

27、淺議我國農村生態環境的法律保護

28、論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29、農村產權抵押的法律障礙及建議

30、農村環境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31、我國農村法律援助模式的重構

32、對我國農村金融發展法律平臺創新的思考

33、淺談農村人口法律意識的培植

34、“十三五”南通市農村公共法律服務標準化建設的形象建構

35、論農村法律信仰的缺失及其司法舉措

36、新農村建設背景下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37、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權益保護問題的研究

38、農村法律服務的信息化創新

39、我國農村合作銀行的法律構想

40、略論農村法律秩序之構建

41、法律服務助推新型農村社區建設

42、論農村土地流轉法律制度的完善

43、我國農村食品安全法律監管及其治理

44、加強貧困地區農村人口的法律意識

45、淺談農村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對策

46、關于農村民間金融法律規制的思考

47、新農村法律教育與政府責任的理論求證

48、農村醫療保障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

49、供給側改革背景下的農村電商法律保障機制

法律教育論文范文第4篇

摘 要:現代民主社會的法律之所以能在社會生活中起作用不僅僅是對強力的屈服,更為重要的是因為法律體現了整個社會基本價值評判標準,法律容易為公眾所認同和信仰。大學生對于法律的信仰程度直接關系著法治社會目標的實現,探尋大學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并積極尋求改進之策,對于青年大學生的成長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關鍵詞:法律信仰;原因分析;對策

一、法律信仰的意義

自人類社會產生以來,每一時代都存在著各類權益的沖突,而在人類社會不斷演進的過程中,越來越依靠文明的方式定紛止爭,這種方式即法律的解決方式。作為解決社會紛爭的一種方式,由于法律本身體現的公平、正義、秩序和自由等特性,在歷史的比較中逐步為整個社會所認可。人們通過規范秩序,達到利益的契合,長此以往便形成一種穩固的情懷,即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作為法治內在的驅動力,體現了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文明與進步的程度。美國著名法學家伯爾曼提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只有全體公民信仰法律,法律才能真正實現其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和諧關系才能夠建立。只有法律信仰才是有效發揮法律的功效,最終實現法治社會的目標的最佳選擇。

二、大學生法律信仰缺失之原因分析

人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的,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對人的信仰的形成及發展具有影響力。我們從社會歷史方面分析大學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一)歷史原因

中國歷史上有重人治、輕法治的傳統。我國歷史上是長期的自然經濟、宗法專制制度和儒家文化三位一體的國家。這種三位一體的狀況導致了我國重人治,輕法治的傳統。

1、長期的自然經濟必然導致法律不被信仰。我國社會長期處于封建社會,自給自足的小農自然經濟一直是我國的主要生產生活方式式。這一生產生活方式的本質特點決定了以血緣親族關系為基礎的宗法關系和人身依附關系,不僅是維持單位再生產的基本條件,同時也是據以處理人們之間相互關系的基本準則。人們主要是靠“三綱五?!钡娜藗愐幏秮砭S護經濟秩序的穩定和血緣氏族內部人際關系的和諧,而法律只是作為維護宗法關系和人身依附關系的手段。由于商品經濟一直不發達,使得法律的調節作用無從發揮,因而法律不被信仰。

2、倫理文化因素是法律不被信仰的心理因素。中國傳統社會是建立在以宗法血緣為紐帶的家族關系之上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完全情感化、倫理化與道德化,人們陶然于倫理親情,鐘情于對現實人際關系的把握,并從中獲得心理上的滿足。因此,人們對于倫理道德以外的企圖通過法律來協調人際社會關系的做法,都視為不吉之物。在傳統法文化中,“法即刑”的觀念深入人心,使民眾從內心情感上排斥法律,這種心靈上的厭惡與排斥是無法形成公眾對法律信仰的最原始動力的。

(二)現實原因

雖然我國已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制的框架,但是總得說來還是粗細條的。我國的法制尚在發育期,談不上完備也就更談不上成熟了。

1、法律制定上的不成熟。從總體上來看,未形成以憲法為中心的法律體系。憲法中未能較全面地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其子法中也就更談不上保護了。不僅如此,我國各部門法律、法規、規章甚至有對憲法公然的違背,但由于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對此進行糾正,現實對經此也無可奈何。

局部而言,我國的法律并沒有較全面地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不少的新興領域或次新興領域都沒有相應的法律的規制,造成了社會秩序的混亂,從而進一步造成了社會生活的不公平。

2、法律執行上的不如意?,F實生活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亂究的現象大量存在,社會公眾與法律之間甚至存在某種程度的內在緊張關系。人們表現出對法律的冷漠厭惡規避或拒斥,而不是對法律的熱情期待認同和參與。據有關部門調查我國有法不依的現象相當普遍,許多地區得到認真執行的法律僅有20%,有的地方只有10%。有法不守莫如無法,出現糾紛時人們求助于人情關系和門路而不是依靠法律尋求救濟。民眾對法律懷有絕望的心態其內心的信念是“法律無用”。執法部門規避法律曲解法律缺乏對法律最基本的尊重,植根于他們心靈深處的是“官本位權本位”的概念,他們相信權力大于法律,個別執法人員甚至利用法律以法謀私,在他們心里權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法律就是利己的工具。

三、大學生法律信仰培養之對策

歷史和現實的原因都會使大學生對法律的信仰產生動搖,甚至無從培養起大學生對法律的信仰。深入分析原因,尋求解決方案,我們提出以下對策:

1、培養大學生的權利意識。法律信仰的形成是一個過程,同時也是人們有意識地選擇和培育的結果。然而,大量的社會現實告訴我們現行的法律沒有能夠真正成為大學生所信仰的對象,從而決定了培養大學生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艱難程度??墒且呦蚍ㄖ位?,要建成法治社會,就不得不擯棄歷史傳統對大學生思想的影響,不得不對大學生的法律情感進行培養,激發起他們對法律高度認同的熱情,也就不得不將法律作為整個社會所信仰的對象。權利是法律的核心,一部沒有權利內容的法律大學生就對它沒有感情,也就談不上信仰它,權利意識的增強必然會導致大學生對法律的認同及法律所含的價值的褒揚,激發大學生對法律的熱愛,使大學生對法律有強烈的感情,從而去守法護法信仰法律。

2、強化國家公職人員的公正執法理念。堅持公正執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最有效途徑。法律能被信仰不僅在于它的科學性、正義性,而且還在于它的效益性,效益性是被主體普遍信仰的實效基礎。當人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正義之劍——法律能使他(們)的權益得到保護,社會正義、公正、公平精神,才能得到體現,只有這樣,才能喚起人們對法律的崇高信念和信仰的激情。但是,當前大學生缺乏法律信仰,直接的問題還是出在執法者身上。大學生由于年齡和閱歷上的局限性極易受到社會上負性事件的影響,執法者不公正執法極易使大學生認為法律無用,人知大于法治,從而喪失對法律的信仰。因此,執法者務必要嚴于律己,提高本身的素質,率先垂范,以認真執法,公正執法,影響和帶動整個社會的法律信仰的形成。所以,我們認為公正執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最有效途徑,又是樹立法律信仰過程中最核心的一環。

3、改進大學生法制教育,增強教育效果。在教學中我們要不斷滲透法律信仰理念教育,要強調不信仰法律給個體帶來的危害及信仰法律給個體帶來的利益。要通過法律典型案例,激發學生的情緒,使學生內心感到不守法的壓力與威脅,使學生認識到遵行和實踐法律所帶來的利益。同時,要向大學生傳遞法律的理性知識。公民信仰法律,不只是出于對法律的畏懼,更主要的是出于對法律的理解、認同和選擇。特別是對于已經具有獨立思考能力、極力擺脫權威的青年人來說,更重要的是要解釋、闡明法律的理性知識,引發大學生發自內心的法律敬畏感,建立牢固和持久的法律情感。

參考文獻:

1、曾瑜:《淺析公民的法律信仰與法律意識的培養》,載《人民論壇》2010年第2期;

2、張斯琦:《“法律信仰理論”在中國的學術脈絡》,載《人民論壇》2010年第26期;

3、宋忠好:《中國語境下的法律信仰探析》,載《前沿》2009年第12期。

法律教育論文范文第5篇

現代美國的法律教育獨具特色,沒有一般意義的法律本科生,建立了不同于世界各國的法律教育體系。除此之外,還具有以下特色:秉承實用主義精神,遵循職業教育理念,在學制選擇、課程設置、教學方法等方面更側重培養學生的實務能力、職業技能、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注重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深入探索美國法律教育的獨特性,能為我國法律教育帶來一些有益的啟示。

多樣

美國法學教育的承辦權并不掌握在聯邦政府的手中,教育部門無權過問,更多的管理責任落在美國律師協會及各州律師協會的手中。因此各個律師協會根據所在州、所在法學院的情況,制定不同的課程設置標準。與此同時,美國慈善事業的發達,導致私人辦學非常繁榮。各個法學院為了錄取到優質的學生,也為了募集更多的慈善資金,在法學教育的學制選擇、課程內容、教學方式上都采取了自主的形式,因此也就形成了美國法律教學多樣化的局面。

學制多樣 美國的法學教育為本科教育后教育,大體而言有三種類型可供選擇:J.D.,LL.M.和J.S.D.。J.D.需要申請者擁有大學本科學位,通過法學院入學考試即可。J.D.屬于美國正統的法律教育,通過J.D.之后,即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大多美國學生選擇此種學制。而LL.M.通常是在取得J.D.之后再攻讀。LL.M.大抵需要九個月來完成,LL.M.除了個別側重一般理論外,更多的側重學生對某專業領域的了解。因此,在美國的法學院,根據不同專業類別開設不同的LL.M.課程非常多見。J.S.D.的學位是以學術研究為前提的,沒有完成博士論文且通過口試是不可以畢業的。申請就讀J.S.D.需要提交研究計劃,但對于是否進行課程學分學習,各個學校要求不一。美國本土學生和留學生都可以選擇就讀,就讀期間沒有嚴格的年限要求。因為J.S.D.強化了對論文寫作的要求,學校在審查學生的入學申請時更具有自主性,學校會視教授是否有指導意愿及委員會審查等決定是否許可申請者入學。從實踐操作來看,美國高校審查似乎不傾向直接錄取沒有在美國就讀LL.M.學位的留學生。但對于本國學生而言,則沒有任何類似的要求。

課程多樣 美國沒有統一的法學課程設置標準,各個法學院秉承理論服務實踐的原則,在設置核心基礎必修課程之外,根據法律職業發展的需要,在配套系列選修課程的設置上擁有很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學生在第一年完成憲法、刑法、合同法、侵權法、訴訟法、法律寫作等課程外,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選擇更深更細的課程或者程度更高的專題講座。

教學方式靈活 在美國的法律課上,教師真正把學生作為教育的主體,上課方式更側重于與學生的溝通和交流。其教學不僅僅在于教授法律規則,而在于傳授律師的思考方式——如何運用案例、如何操作案例、如何把案件變成可以辯論的內容、如何站在不同當事人的立場上考慮案件。因此,除了大班上課外,課程的組織形式更為靈活,分組討論、小組專題等方式更為多見。任課老師很少照本宣科地講教材,更注重如何營造輕松自主的學習氛圍,指出爭論焦點,不斷地追問、反問甚至是換個角度問問題,從而對學生進行高度啟發式的職業訓練。

實用

實用主義是美國教育的核心。美國的法學教育非常重視以實踐來展示法律的生命。故此,在教學中更強調生活中的法律,培養學生了解和運用現有法律制度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實施案例教學 1871年哈佛法學院的院長蘭德爾提出凸顯法律原則、法律理念的上訴法院的判決才是普通法的真正權威,這些判決應被編做教材,供學生學習使用。教學過程中,對于這些案例應采取蘇格拉底問答教學法來取代講解式教學。自此這種教學法在各個法學院的教學活動中展開。在案例教學法中,教師需要根據教學內容選取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分發給學生。學生們需要在課前閱讀這些案件,并分析和整理案件的事實、爭論的焦點、法院的判決及其理由。在課堂上,老師像個蘇格拉底式的引導者,不需要講解,而要提出各種實驗性的問題,組織學生自行理解案例中隱藏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分析和評價其中涉及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規范。這種教學法培養了學生洞察法律問題如何發生,以及律師、法庭及立法機關如何設法解決的能力,通過個案的研究,使學生了解如何運用法律的有關材料,不斷地把法律原則與具體的事實相互結合,并預計社會改革或實際運用對法律原則的影響力。對于法學學生而言,鮮活的案例遠比枯燥的百科全書式的知識更具有吸引力。

組織診所教學 案例教學有助于學生了解法律原則的發展概況,有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美國的診所法律教學方式大抵有兩種,一種是模擬診所,在專任教師的監督和指導下,學生模擬扮演案件的各種角色,體驗法律案件處理的整個流程,包括提供法律意見、撰寫法律文件、提起訴訟;一種是真實診所教學。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真實地處理法律問題,通過具體的鍛煉,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技能。

重視倫理素養 杰出的法律人不只是一個成功的技術人員,而且是一位充滿智慧的人,這種智慧超越法律知識和技巧,而是其基于道德理想而擁有的專業觀念。惟其如此,才能得到尊重,才能夠認清活動內在價值的意義,才能在法律職業活動中獲得較多的快樂。而這些所謂智慧或者基于理想而擁有的專業觀念即為:法律職業倫理。美國的法學教育非常重視法律職業倫理養成。美國律師協會指定在所有的法學院內,增設倫理課程,要求所有的學生接受法律職業及其成員之歷史、目標、結構、義務、價值觀的教育,包括《美國律師協會職業行為規則》的教育,并要求法學院在任課教師的遴選范圍上,包括法院和律師協會的成員。從實踐來看,美國的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已經達到了相對成熟的狀態,各個法學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課程設計方案。這些方案包括貫穿性教學課程設置、單獨的課程設置、診所式教學、仿真實踐教學等。為了讓學生切實感悟法律倫理,采取案例教學法、問題導向教學法、蘇格拉底教學法、影像展示、合作課程、專家協同、討論教學等多種方式綜合開展。

新趨勢

聯合學位 傳統的法學院課程更多側重法律課程。其培養的學生掌握更多的是法律技能,而欠缺對其他行為科學或者社會科學能力的掌握。為了加強學科整合,使得畢業生具備更多層面的能力,美國的律師協會核準法學院設置聯合雙學位。就此,美國的法學院也非常樂意并積極著手與本校內的其他院系合作,推廣聯合雙學位計劃。迄今最為多見和廣受歡迎的是法學與工商管理專業的聯合雙學位,但除此之外,還有法學與其他學科的聯合學位。

重視公益 美國律師協會規定,美國的法學院都有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義務。而2012年紐約州的律師協會甚至規定自2015年起,法律畢業生必須完成50個小時的法律服務方可考取律師資格。自此,各法學院紛紛效仿,制定自己的法律公眾服務標準和課程體系。如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明確規定,40個小時的法律公益服務是法學必修課程。在課程體系上,除了專題講座、社區服務外,學生還可以參加依托學院設立的公益法律中心所開設的法律援助項目完成課業。為了確保法律公益服務的質量,美國的法學院從專業技能、職業技能和工作時間等方面對于從事法律公眾服務的學生做出嚴格的資格限制:第一,完成法學院第一年的法律基礎課程;第二,參見嚴格的法律公益服務培訓;第三,能夠確保充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的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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