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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范文

2023-09-08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范文第1篇

一、新規范的總則中,明確了工程監理的主要依據

1 法律法規及建設工程相關標準;

如建筑法、質量管理條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包括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 2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3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二、新規范的總則中,重新明確了工程監理的準則

1 新規范的監理準則:公平、獨立、誠信、科學;與《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相一致。

舊規范的監理準則:守法、誠信、公正、科學;(或公正、獨立、自主 )

三、新規范對部分術語進行了重新定義

新增2.0.1 工程監理單位、2.0.2 建設工程監理、2.0.3 相關服務、2.0.9 監理員、2.0.16 見證取樣、2.0.17 工程延期、2.0.18 工期延誤、2.0.21 監理日志、2.0.22 監理月報、2.0.24 監理文件資料的定義;刪除了工地例會、工程計量、費用索賠3個常用術語。

1、總監的定義:由監理公司法人代表任命;必須是注冊監理工程師;已取消工程實踐經驗年限要求的明確要求(原規范為3年)。

2、總監代表的定義:由總監授權;代表總監行使其部分權力和職責;具有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如: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等)擔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 年(原為2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并非一定是注冊監理工程師)。

3、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定義:由總監授權;具有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如: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等)擔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2 年(原為1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并非一定是注冊監理工程師)。

4、監理員的定義:從事具體監理工作,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并經過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監理員不同于項目監理機構中的其他行政輔助人員,強調了學歷和監理業務培訓的要求)。

5、注意區分監理日志和監理日記的概念:新規把監理日記改為監理日志,監理日志由總監指定專業監理師記錄(組織編寫),監理日志不等同于監理日記,監理日記是每個監理人員的工作日記。

6、工程計量的定義:根據工程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約定,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單位申報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進行的核驗(強調的是驗收合格的工程,原定義為“已完成工程”)。

7、注意區分工程延期與工程延誤的概念:工程延期、工期延誤的結果均是工期延長,但其責任承擔者不同,工程延期是由于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如建設單位原因、不可抗力等,施工單位不承擔責任;而工期延誤是由于施工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需要施工單位采取趕工措施加快施工進度,如果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施工,施工單位還需根據施工合同約定承擔誤期責任。

8、注意平行檢驗與老規范含義的變化和不同:老規范是在承包單位自檢的基礎上,按一定比例獨立進行的檢查或檢測活動;而新規范是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同時,按有關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同一檢驗項目進行的檢測試驗活動,用于對工程材料和施工質量進行平行檢驗。

四、第3章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的變化

1、總監職責由原13條調整為15條,總監職責新增:組織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情況;同時更多強調總監的組織職責。(原為主持,14個組織) 1)、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及其崗位職責; 2)、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3)、根據工程進展及監理工作情況調配監理人員,檢查監理人員工作; 4)、組織召開監理例會; 5)、組織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6)、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原第6條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拆分為兩條) 7)、審查開復工報審表,簽發工程開工令、暫停令和復工令; 8)、組織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情況; 9)、組織審核施工單位的付款申請,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10)、組織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11)、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工程索賠; 12)、組織驗收分部工程,組織審查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資料; 13)、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組織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14)、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5)、組織編寫監理月報、監理工作總結,組織整理監理文件資料。

2、總監不得委托的職責增為8條(原為5條,第

3、

7、8為新增); 1)、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2)、根據工程進展及監理工作情況調配監理人員; 3)、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4)、簽發工程開工令、暫停令和復工令; 5)、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6)、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工程索賠; 7)、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組織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8)、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3、專項監理工程的職責更明確(基本職責,應針對實際明確各崗位的職責分工): 1)、參與編制監理規劃,負責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報審文件,并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 3)、參與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4)、指導、檢查監理員工作,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5)、檢查進場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 6)、驗收檢驗批、隱蔽工程、分項工程,參與驗收分部工程; 7)、處置發現的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隱患; 8)、進行工程計量; 9)、參與工程變更的審查和處理; 10)、組織編寫監理日志,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11)、收集、匯總、參與整理監理文件資料; 12)、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和竣工驗收。

4、監理員職責(基本職責,應針對實際明確各崗位的職責分工): 1)、檢查施工單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設備的使用及運行狀況; 2)、進行見證取樣(明確了監理員的見證取樣職責); 3)、復核工程計量有關數據; 4)、檢查工序施工結果;

5)、發現施工作業中的問題,及時指出并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五、第四章 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1、監理規劃可在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制,并應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建設單位。

2、監理規劃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主要變化是增加了人員進退場計劃;將監理工作程序、方法及措施具體明確為工程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合同與信息管理、組織協調,并增加了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1)、工程概況;

2)、監理工作的范圍、內容、目標; 3)、監理工作依據;

4)、監理組織形式、人員配備及進退場計劃、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5)、監理工作制度; 6)、工程質量控制; 7)、工程造價控制; 8)、工程進度控制; 9)、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10)、合同與信息管理; 11)、組織協調; 12)、監理工作設施。

3、新規中,重新明確了應編制監理細則的工程項目范圍:

? 對專業性較強、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原為:對中型及以上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 監理實施細則是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如:深基坑工程監理實施細則、安全生產管理監督實施細則等。

4、新規中,監理細則編制的依據基本沒變化,個別依據已進一步具體化:如“新規中的監理細則編制依據之一:“(專項)施工方案”,就是對“原規范中的監理細則編制依據之一:“技術資料”的具體化。

5、監理實施細則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專業工程特點;

2)、監理工作流程;

3)、監理工作要點;

4)、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增加其他內容。

6、在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監理實施細則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修改,并應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六、第五章三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1、增加了一般規定內容,包括了原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及監理會議等內容,比較重要。

2、原第五章名稱為: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現改為:工程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內容更為明確。

3、明確了施工組織設計審查的基本內容:

1)編審程序應符合相關規定;

2)施工進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應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資金、勞動力、材料、設備等資源供應計劃應滿足工程施工需要;

4)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5)施工總平面布置應科學合理。

還應審查應急預案(應急組織、人員職責、預警預防制度、應急救援措施)

4、新規中,對開工令的簽發程序有所不同:應由總監簽署審查意見,并應報建設單位批準后,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開工令。而老規范為“由總監簽發,并報建設單位。 ”注意要提前7天發出開工令。

5、開工條件中增加了“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已完成 ”,不見了“施工許可證已獲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和征地拆遷工作能滿足工程進度需要”。其中的施工許可證審核該由業主負責。開工報審表增加了建設單位審批一欄。

6、分包單位資格審核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2)安全生產許可文件;(新增加的內容) 3)類似工程業績;

4)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

7、質量控制的基礎工作:

1) 工程開工前,審查施工單位現場的質量管理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及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

2) 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方案。(程序性審查和內容性審查2個方面,P24)

3)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質量認證材料和相關驗收標準的適用性。

4)檢查、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及保護措施,簽署意見。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報送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進行查驗。 5)檢查施工單位為本工程提供服務的試驗室。

6)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應按有關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進行見證取樣、平行檢驗。

7)確定旁站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 ,安排人員旁站及記錄旁站情況。

8、巡視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4個方面重點):

1)施工單位是否按工程設計文件、工程建設標準和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是否合格。

3)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特別是施工質量管理人員是否到位。

4)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建筑電工、架子工、起重信號司索工、起重司機、起重機械安拆工、高處吊籃安拆工、焊接切割操作工等)

9、對存在質量問題或不合格-監理通知 整改及復查;質量缺陷-設計認可處理方案 跟蹤檢查驗收;質量事故-調查報告及設計認可處理方案 跟蹤檢查驗收 向業主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

10、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報驗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和分部工程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應給予簽認;對驗收不合格的應拒絕簽認,同時應要求施工單位在指定的時間內整改并重新報驗。

11、有關竣工驗收:

1)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及竣工資料,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存在問題的,應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合格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簽認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

2) 工程竣工預驗收合格后,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并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建設單位。

3)項目監理機構應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對驗收中提出的整改問題,應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工程質量符合要求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簽署意見。

12、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和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提出審查意見,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后報建設單位。(原規為:總監理工程師審批承包單位報送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年、季、月度施工進度計劃;)

13、工程造價控制:簡化為工程款支付與竣工結算款審核、支付的程序和要求;并對月完成量進行偏差分析。

14、施工進度計劃審查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施工進度計劃應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約定;

2)施工進度計劃中主要工程項目無遺漏,應滿足分批投入試運、分批動用的需要,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應滿足總進度控制目標的要求; 3)施工順序的安排應符合施工工藝要求;

4)施工人員、工程材料、施工機械等資源供應計劃應滿足施工進度計劃的需要; 5)、施工進度計劃應符合建設單位提供的資金、施工圖紙、施工場地、物資等施工條件。

14、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5項主要工作):

1)應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職責,并應將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內容、方法和措施納入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2)開工應審查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并應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同時應檢查施工機械和設施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

3)應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專項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后報建設單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應檢查施工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情況,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按已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專項施工方案需要調整時,施工單位應按程序重新提交項目監理機構審查。

專項施工方案審查應注意:

1、編審程序應符合相關規定,由施工單位和總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經總監和業主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實施。

2、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違者應要求重編重報。

4)應巡視檢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發現未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時,應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按專項施工方實施。

5)發現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應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時,應簽發工程暫停令,并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監理報告。

七、第六章 工程變更、索賠及施工合同爭議

1、老規范章節名為: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2、項目監理機構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工程暫停令: 1)建設單位要求暫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暫停施工的;

2)施工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管理的; 3)施工單位未按審查通過的工程設計文件施工的; 4)施工單位未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或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5)施工存在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原條文為:

1、建設單位要求暫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暫停施工;

2、為了保證工程質量而需要進行停工處理;

3、施工出現了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隱患;

4、發生了必須暫時停止施工的緊急事件;

5、承包單位未經許可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管理。)

3、有關暫停令與復工令:

1)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應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的,應在事后及時向建設單位作出書面報告。

2)當暫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備復工條件時,施工單位提出復工申請的,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復工報審表及有關材料,符合要求后,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署審查意見,并應報建設單位批準后簽發工程復工令;施工單位未提出復工申請的,總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實際情況指令施工單位恢復施工。

4、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程序:

1)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申請,提出審查意見。對涉及工程設計文件修改的工程變更,應由建設單位轉交原設計單位修改工程設計文件。必要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建議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召開論證工程設計文件的修改方案的專題會議。

2)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變更費用及工期影響作出評估。

3)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共同協商確定工程變更費用及工期變化,會簽工程變更單。

4)項目監理機構根據批準的工程變更文件監督施工單位實施工程變更。

5、有關變更:

1)項目監理機構可在工程變更實施前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協商確定工程變更的計價原則、計價方法或價款。

2)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未能就工程變更費用達成協議時,項目監理機構可提出一個暫定價格并經建設單位同意,作為臨時支付工程款的依據。工程變更款項最終結算時,應以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達成的協議為依據。

6、項目監理機構批準施工單位費用索賠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費用索賠;

2)索賠事件是因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約定; 3)索賠事件造成施工單位直接經濟損失。

7、項目監理機構批準工程延期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滯后; 3)施工進度滯后影響到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

八、第七章 監理文件資料管理

一、提出了建立完善監理文件資料管理制度,宜設專人管理監理文件資料的要求。

二、提出了及時、準確、完整地收集、整理、編制、傳遞監理文件資料的質量要求 。

三、監理文件資料內容由原28項歸并為18項,更具操作性,分別為:

1、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2、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

3、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會議紀要;

4、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報審文件資料;

5、分包單位資格報審文件資料;

6、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報驗文件資料;

7、總監理工程師任命書、工程開工令、暫停令、復工令、開工或復工報審文件資料;

8、工程材料、設備、構配件報驗文件資料;

9、見證取樣和平行檢驗文件資料;

10、工程質量檢查報驗資料及工程有關驗收資料;

11、工程變更、費用索賠及工程延期文件資料;

12、工程計量、工程款支付文件資料;

13、監理通知單、工作聯系單與監理報告;

14、第一次工地會議、監理例會、專題會議等會議紀要;

15、監理月報、監理日志、旁站記錄;

16、工程質量或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文件資料;

17、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及竣工驗收監理文件資料;

18、監理工作總結。

九、第九章 相關服務

9.3工程保修階段服務

1、承擔工程保修階段的服務工作時,工程監理單位應定期回訪。

2、對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工程監理單位應安排監理人員進行檢查和記錄,并應要求施工單位予以修復,同時應監督實施,合格后予以簽認。

3、工程監理單位應對工程質量缺陷原因進行調查,并應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協商確定責任歸屬。對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應核實施工單位申報的修復工程費用,并應簽認工程款支付證書,同時應報建設單位。

十、基本表式:(原A類表為承包單位用表,B類表為監理單位用表) A、工程監理單位用表(原6張表)

(1)表 A.0.1 總監理工程師任命書(法人代表簽字公章) (2)表 A.0.2 工程開工令(總監簽字蓋執業印章) (3)表 A.0.3 監理通知單 (4)表 A.0.4 監理報告

(5)表 A.0.5 工程暫停令(總監簽字蓋執業印章) (6)表 A.0.6 旁站記錄

(7)表 A.0.7 工程復工令(總監簽字蓋執業印章) (8)表 A.0.8 工程款支付證書(總監簽字蓋執業印章)

刪除B4 工程臨時延期審批表B5 工程最終延期審批表B6 費用索賠審批表 B、施工單位報審、報驗用表(原10張表)

(9)表 B.0.1 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報審表(總監簽字蓋執業印章)(業主簽章)

(10)表 B.0.2 工程開工報審表(總監簽字蓋執業印章) (施工單位公章) (業主簽章)

(11)表 B.0.3 工程復工報審表 (業主簽章) (12)表 B.0.4 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

(13)表 B.0.5 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報驗表

(14)表 B.0.6 工程材料、構配件或設備報審表 (15)表 B.0.7 報審、報驗表 (16)表 B.0.8 分部工程報驗表 (17)表 B.0.9 監理通知回復

(18)表 B.0.10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總監簽字蓋執業印章) (施工單位公章) (19)表 B.0.11 工程款支付報審表(總監簽字蓋執業印章) (業主簽章) (20)表 B.0.12 施工進度計劃報審表

(21)表 B.0.13 費用索賠報審表(總監簽字蓋執業印章) (業主簽章)

(22)表 B.0.14 工程臨時或最終延期報審表(總監簽字蓋執業印章) (業主簽章) C、通用表(原2張表)

(23)表 C.0.1 工作聯系單 (24)表 C.0.2 工程變更單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范文第2篇

GB50319-2000

附錄B 規范用詞用語說明

1、為了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范文第3篇

一、新規范的總則中,明確了工程監理的主要依據

1 法律法規及建設工程相關標準;

如建筑法、質量管理條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包括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 2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3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二、新規范的總則中,重新明確了工程監理的準則

1 新規范的監理準則:公平、獨立、誠信、科學;與《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相一致。

舊規范的監理準則:守法、誠信、公正、科學;(或公正、獨立、自主 )

三、新規范對部分術語進行了重新定義

新增2.0.1 工程監理單位、2.0.2 建設工程監理、2.0.3 相關服務、2.0.9 監理員、2.0.16 見證取樣、2.0.17 工程延期、2.0.18 工期延誤、2.0.21 監理日志、2.0.22 監理月報、2.0.24 監理文件資料的定義;刪除了工地例會、工程計量、費用索賠3個常用術語。

1、總監的定義:由監理公司法人代表任命;必須是注冊監理工程師;已取消工程實踐經驗年限要求的明確要求(原規范為3年)。

2、總監代表的定義:由總監授權;代表總監行使其部分權力和職責;具有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如: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等)擔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 年(原為2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并非一定是注冊監理工程師)。

3、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定義:由總監授權;具有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如: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等)擔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2 年(原為1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并非一定是注冊監理工程師)。

4、監理員的定義:從事具體監理工作,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并經過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監理員不同于項目監理機構中的其他行政輔助人員,強調了學歷和監理業務培訓的要求)。

5、注意區分監理日志和監理日記的概念:新規把監理日記改為監理日志,監理日志由總監指定專業監理師記錄(組織編寫),監理日志不等同于監理日記,監理日記是每個監理人員的工作日記。

6、工程計量的定義:根據工程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約定,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單位申報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進行的核驗(強調的是驗收合格的工程,原定義為“已完成工程”)。

7、注意區分工程延期與工程延誤的概念:工程延期、工期延誤的結果均是工期延長,但其責任承擔者不同,工程延期是由于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如建設單位原因、不可抗力等,施工單位不承擔責任;而工期延誤是由于施工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需要施工單位采取趕工措施加快施工進度,如果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施工,施工單位還需根據施工合同約定承擔誤期責任。

8、注意平行檢驗與老規范含義的變化和不同:老規范是在承包單位自檢的基礎上,按一定比例獨立進行的檢查或檢測活動;而新規范是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同時,按有關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同一檢驗項目進行的檢測試驗活動,用于對工程材料和施工質量進行平行檢驗。

四、第3章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的變化

1、總監職責由原13條調整為15條,總監職責新增:組織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情況;同時更多強調總監的組織職責。(原為主持,14個組織) 1)、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及其崗位職責; 2)、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3)、根據工程進展及監理工作情況調配監理人員,檢查監理人員工作; 4)、組織召開監理例會; 5)、組織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6)、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原第6條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拆分為兩條) 7)、審查開復工報審表,簽發工程開工令、暫停令和復工令; 8)、組織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情況; 9)、組織審核施工單位的付款申請,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10)、組織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11)、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工程索賠; 12)、組織驗收分部工程,組織審查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資料; 13)、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組織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14)、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5)、組織編寫監理月報、監理工作總結,組織整理監理文件資料。

2、總監不得委托的職責增為8條(原為5條,第

3、

7、8為新增); 1)、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2)、根據工程進展及監理工作情況調配監理人員; 3)、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4)、簽發工程開工令、暫停令和復工令; 5)、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6)、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工程索賠; 7)、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組織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8)、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3、專項監理工程的職責更明確(基本職責,應針對實際明確各崗位的職責分工): 1)、參與編制監理規劃,負責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報審文件,并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 3)、參與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4)、指導、檢查監理員工作,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5)、檢查進場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 6)、驗收檢驗批、隱蔽工程、分項工程,參與驗收分部工程; 7)、處置發現的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隱患; 8)、進行工程計量; 9)、參與工程變更的審查和處理; 10)、組織編寫監理日志,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11)、收集、匯總、參與整理監理文件資料; 12)、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和竣工驗收。

4、監理員職責(基本職責,應針對實際明確各崗位的職責分工): 1)、檢查施工單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設備的使用及運行狀況; 2)、進行見證取樣(明確了監理員的見證取樣職責); 3)、復核工程計量有關數據; 4)、檢查工序施工結果;

5)、發現施工作業中的問題,及時指出并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五、第四章 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1、監理規劃可在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制,并應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建設單位。

2、監理規劃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主要變化是增加了人員進退場計劃;將監理工作程序、方法及措施具體明確為工程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合同與信息管理、組織協調,并增加了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1)、工程概況;

2)、監理工作的范圍、內容、目標; 3)、監理工作依據;

4)、監理組織形式、人員配備及進退場計劃、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5)、監理工作制度; 6)、工程質量控制; 7)、工程造價控制; 8)、工程進度控制; 9)、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10)、合同與信息管理; 11)、組織協調; 12)、監理工作設施。

3、新規中,重新明確了應編制監理細則的工程項目范圍:

? 對專業性較強、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原為:對中型及以上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 監理實施細則是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如:深基坑工程監理實施細則、安全生產管理監督實施細則等。

4、新規中,監理細則編制的依據基本沒變化,個別依據已進一步具體化:如“新規中的監理細則編制依據之一:“(專項)施工方案”,就是對“原規范中的監理細則編制依據之一:“技術資料”的具體化。

5、監理實施細則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專業工程特點;

2)、監理工作流程;

3)、監理工作要點;

4)、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增加其他內容。

6、在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監理實施細則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修改,并應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六、第五章三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1、增加了一般規定內容,包括了原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及監理會議等內容,比較重要。

2、原第五章名稱為: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現改為:工程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內容更為明確。

3、明確了施工組織設計審查的基本內容:

1)編審程序應符合相關規定;

2)施工進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應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資金、勞動力、材料、設備等資源供應計劃應滿足工程施工需要;

4)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5)施工總平面布置應科學合理。

還應審查應急預案(應急組織、人員職責、預警預防制度、應急救援措施)

4、新規中,對開工令的簽發程序有所不同:應由總監簽署審查意見,并應報建設單位批準后,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開工令。而老規范為“由總監簽發,并報建設單位。 ”注意要提前7天發出開工令。

5、開工條件中增加了“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已完成 ”,不見了“施工許可證已獲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和征地拆遷工作能滿足工程進度需要”。其中的施工許可證審核該由業主負責。開工報審表增加了建設單位審批一欄。

6、分包單位資格審核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2)安全生產許可文件;(新增加的內容) 3)類似工程業績;

4)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

7、質量控制的基礎工作:

1) 工程開工前,審查施工單位現場的質量管理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及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

2) 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方案。(程序性審查和內容性審查2個方面,P24)

3)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質量認證材料和相關驗收標準的適用性。

4)檢查、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及保護措施,簽署意見。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報送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進行查驗。 5)檢查施工單位為本工程提供服務的試驗室。

6)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應按有關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進行見證取樣、平行檢驗。

7)確定旁站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 ,安排人員旁站及記錄旁站情況。

8、巡視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4個方面重點):

1)施工單位是否按工程設計文件、工程建設標準和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是否合格。

3)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特別是施工質量管理人員是否到位。

4)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建筑電工、架子工、起重信號司索工、起重司機、起重機械安拆工、高處吊籃安拆工、焊接切割操作工等)

9、對存在質量問題或不合格-監理通知 整改及復查;質量缺陷-設計認可處理方案 跟蹤檢查驗收;質量事故-調查報告及設計認可處理方案 跟蹤檢查驗收 向業主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

10、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報驗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和分部工程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應給予簽認;對驗收不合格的應拒絕簽認,同時應要求施工單位在指定的時間內整改并重新報驗。

11、有關竣工驗收:

1)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及竣工資料,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存在問題的,應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合格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簽認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

2) 工程竣工預驗收合格后,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并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建設單位。

3)項目監理機構應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對驗收中提出的整改問題,應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工程質量符合要求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簽署意見。

12、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和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提出審查意見,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后報建設單位。(原規為:總監理工程師審批承包單位報送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年、季、月度施工進度計劃;)

13、工程造價控制:簡化為工程款支付與竣工結算款審核、支付的程序和要求;并對月完成量進行偏差分析。

14、施工進度計劃審查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施工進度計劃應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約定;

2)施工進度計劃中主要工程項目無遺漏,應滿足分批投入試運、分批動用的需要,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應滿足總進度控制目標的要求; 3)施工順序的安排應符合施工工藝要求;

4)施工人員、工程材料、施工機械等資源供應計劃應滿足施工進度計劃的需要; 5)、施工進度計劃應符合建設單位提供的資金、施工圖紙、施工場地、物資等施工條件。

14、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5項主要工作):

1)應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職責,并應將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內容、方法和措施納入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2)開工應審查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并應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同時應檢查施工機械和設施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

3)應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專項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后報建設單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應檢查施工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情況,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按已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專項施工方案需要調整時,施工單位應按程序重新提交項目監理機構審查。

專項施工方案審查應注意:

1、編審程序應符合相關規定,由施工單位和總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經總監和業主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實施。

2、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違者應要求重編重報。

4)應巡視檢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發現未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時,應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按專項施工方實施。

5)發現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應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時,應簽發工程暫停令,并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監理報告。

七、第六章 工程變更、索賠及施工合同爭議

1、老規范章節名為: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2、項目監理機構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工程暫停令: 1)建設單位要求暫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暫停施工的;

2)施工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管理的; 3)施工單位未按審查通過的工程設計文件施工的; 4)施工單位未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或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5)施工存在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原條文為:

1、建設單位要求暫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暫停施工;

2、為了保證工程質量而需要進行停工處理;

3、施工出現了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隱患;

4、發生了必須暫時停止施工的緊急事件;

5、承包單位未經許可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管理。)

3、有關暫停令與復工令:

1)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應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的,應在事后及時向建設單位作出書面報告。

2)當暫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備復工條件時,施工單位提出復工申請的,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復工報審表及有關材料,符合要求后,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署審查意見,并應報建設單位批準后簽發工程復工令;施工單位未提出復工申請的,總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實際情況指令施工單位恢復施工。

4、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程序:

1)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申請,提出審查意見。對涉及工程設計文件修改的工程變更,應由建設單位轉交原設計單位修改工程設計文件。必要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建議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召開論證工程設計文件的修改方案的專題會議。

2)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變更費用及工期影響作出評估。

3)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共同協商確定工程變更費用及工期變化,會簽工程變更單。

4)項目監理機構根據批準的工程變更文件監督施工單位實施工程變更。

5、有關變更:

1)項目監理機構可在工程變更實施前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協商確定工程變更的計價原則、計價方法或價款。

2)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未能就工程變更費用達成協議時,項目監理機構可提出一個暫定價格并經建設單位同意,作為臨時支付工程款的依據。工程變更款項最終結算時,應以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達成的協議為依據。

6、項目監理機構批準施工單位費用索賠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費用索賠;

2)索賠事件是因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約定; 3)索賠事件造成施工單位直接經濟損失。

7、項目監理機構批準工程延期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滯后; 3)施工進度滯后影響到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

八、第七章 監理文件資料管理

一、提出了建立完善監理文件資料管理制度,宜設專人管理監理文件資料的要求。

二、提出了及時、準確、完整地收集、整理、編制、傳遞監理文件資料的質量要求 。

三、監理文件資料內容由原28項歸并為18項,更具操作性,分別為:

1、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2、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

3、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會議紀要;

4、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報審文件資料;

5、分包單位資格報審文件資料;

6、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報驗文件資料;

7、總監理工程師任命書、工程開工令、暫停令、復工令、開工或復工報審文件資料;

8、工程材料、設備、構配件報驗文件資料;

9、見證取樣和平行檢驗文件資料;

10、工程質量檢查報驗資料及工程有關驗收資料;

11、工程變更、費用索賠及工程延期文件資料;

12、工程計量、工程款支付文件資料;

13、監理通知單、工作聯系單與監理報告;

14、第一次工地會議、監理例會、專題會議等會議紀要;

15、監理月報、監理日志、旁站記錄;

16、工程質量或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文件資料;

17、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及竣工驗收監理文件資料;

18、監理工作總結。

九、第九章 相關服務

9.3工程保修階段服務

1、承擔工程保修階段的服務工作時,工程監理單位應定期回訪。

2、對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工程監理單位應安排監理人員進行檢查和記錄,并應要求施工單位予以修復,同時應監督實施,合格后予以簽認。

3、工程監理單位應對工程質量缺陷原因進行調查,并應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協商確定責任歸屬。對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應核實施工單位申報的修復工程費用,并應簽認工程款支付證書,同時應報建設單位。

十、基本表式:(原A類表為承包單位用表,B類表為監理單位用表) A、工程監理單位用表(原6張表)

(1)表 A.0.1 總監理工程師任命書(法人代表簽字公章) (2)表 A.0.2 工程開工令(總監簽字蓋執業印章) (3)表 A.0.3 監理通知單 (4)表 A.0.4 監理報告

(5)表 A.0.5 工程暫停令(總監簽字蓋執業印章) (6)表 A.0.6 旁站記錄

(7)表 A.0.7 工程復工令(總監簽字蓋執業印章) (8)表 A.0.8 工程款支付證書(總監簽字蓋執業印章)

刪除B4 工程臨時延期審批表B5 工程最終延期審批表B6 費用索賠審批表 B、施工單位報審、報驗用表(原10張表)

(9)表 B.0.1 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報審表(總監簽字蓋執業印章)(業主簽章)

(10)表 B.0.2 工程開工報審表(總監簽字蓋執業印章) (施工單位公章) (業主簽章)

(11)表 B.0.3 工程復工報審表 (業主簽章) (12)表 B.0.4 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

(13)表 B.0.5 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報驗表

(14)表 B.0.6 工程材料、構配件或設備報審表 (15)表 B.0.7 報審、報驗表 (16)表 B.0.8 分部工程報驗表 (17)表 B.0.9 監理通知回復

(18)表 B.0.10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總監簽字蓋執業印章) (施工單位公章) (19)表 B.0.11 工程款支付報審表(總監簽字蓋執業印章) (業主簽章) (20)表 B.0.12 施工進度計劃報審表

(21)表 B.0.13 費用索賠報審表(總監簽字蓋執業印章) (業主簽章)

(22)表 B.0.14 工程臨時或最終延期報審表(總監簽字蓋執業印章) (業主簽章) C、通用表(原2張表)

(23)表 C.0.1 工作聯系單 (24)表 C.0.2 工程變更單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范文第4篇

1 加強農網工程計劃管理

1.1 項目選定

首先, 制定與地域經濟發展和城鎮化發展規劃相適應的電網規劃, 納入縣局 (公司) 總體規劃、建設和改造工作中, 為工程施工環境奠定良好的氛圍。其次, 按照農網完善工程的改造原則及資金使用范圍, 將納入農網發展規劃中的項目作為重點, 例如解決變電站布點少、輸送能力不匹配、與負荷增長需求不適應、安全性差、供電能力不足、客戶端電壓質量低等問題作為優先實施項目, 考量工程建設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緊迫性, 對項目儲備進行排序, 結合年初制定的建設改造計劃, 依據投資規模分批實施。再次, 在項目確定后加強前期勘測, 特別是10 kV及以下工程點多面廣, 難免受通道不暢、施工環境差等因素影響, 致使項目變更、計劃變更時有發生, 防止計劃不周將引起物資與資金的連鎖變化, 造成物資、資金結余。因此, 加強農網工程前期的勘測對項目順利實施至關重要。

1.2 物資計劃

隨著國家電網公司物資集約化管理的不斷深入, 對物資的使用及計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只有統一工程設計及設備選用, 才能更好地做好物資計劃。一是應用典型設計。充分應用國家電網公司發布的農網工程典型設計, 提高典型設計的應用率。二是通用設備選型。嚴格按照《通用設備典型規范》的要求, 選擇通用設備, 明確設備參數和規格, 使農網工程統一建設標準。通用設計、通用選型, 進一步提高農網工程建設質量, 加強物資管理, 降低電網建設和運行成本。

1.3 通用造價

統一執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定額站和河南省電力公司的有關規定, 對農網工程中的工程取費和工程量按統一標準核定。通過各種不同的計算方法對工程量數據進行定額項目的套用, 利用概預算軟件對工程的造價進行計算, 提高工程概預算編制的準確性, 嚴格控制工程造價, 最大限度地利用下達資金安排工程項目。

2 強化農網工程過程管理

2.1 科學規劃, 嚴把設計關

做好農網改造規劃勘測設計是搞好農網工程的基礎。在做農網工程規劃設計時, 應遵循“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符合實際、因地制宜”的原則, 著重在電網結構優化、布局合理、技術先進、降低能耗、提高電能質量和供電可靠性上下功夫, 按照農網工程與電網發展相結合, 積極推廣應用“兩型一化”、“兩型三新”, 以《農村電力網規劃設計導則》、《新農村電氣化建設標準體系》等規劃標準為目標, 做到輸、配、變新建改造項目全縣一盤棋, 所有規劃項目都應符合“實用、發展、安全、經濟”的原則。特別是10 k V及以下工程規劃, 要遵循“改造與新建并舉、密布點、小容量、短半徑”的原則, 統籌兼顧, 優先采用臺架式方案。

2.2 專人專賬管理, 嚴把資金關

農網工程資金有人形容是“用藥水煮過的”, 必須??顚S? 嚴禁擠占、截留、挪用??h供電公司應建立農網完善專用賬戶, 專項核算。加強對項目設計、概算、實施、竣工決算等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 控制投資規模, 降低工程造價。在確定工程總投資計劃與分年度投資計劃的基礎上, 切實做好項目資金預算管理, 加強工程價款結算管理, 為項目實施提供及時的資金保障, 實現現金流與工程進度匹配。

2.3 抓好出入庫管理, 嚴把物資關

加強物資管理是農網工程的重點工作, 為做到物資管理有序, 達到賬、卡、物“三對照”, 一是要建立健全物資管理制度, 出臺物資管理辦法, 使物資管理有章可循。二是要嚴格按照物資中標結果簽訂物資供應合同, 堅決杜絕私自采購物資現象。三是要嚴把物資入庫驗收關, 做到看、摸、量、稱相結合, 特殊物資和絕緣材料要使用儀器進行檢驗、鑒定是否達到規定標準。對符合標準者出具驗收入庫單據, 凡不達標的一律不辦理入庫手續, 杜絕不合格產品進入農網工程。四是物資出庫必須由領料人出具領料專用單據, 保管員要審核單據是否完備, 字跡是否清楚, 有無涂改和缺項, 經確認無誤, 方可發放。同時要求發料人員認真核對產品名稱和規格型號, 嚴禁錯發、漏發、多發或少發。五是要建立健全各類臺賬資料, 如訂貨合同明細分類臺賬、物資入庫臺賬、物資出庫臺賬、廢舊物資回收處理臺賬等, 使各類數據真實可靠。

2.4 跟蹤監管, 嚴把農網工程質量關

為確保農網工程質量, 除了做好工程前期計劃、設計及物資等工作外, 還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建立健全農網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從制度上把好工程質量關。二是要把好施工單位資質關, 杜絕施工能力差的單位進入農網完善工程施工現場。三是要嚴格落實農網工程施工合同的各項條款, 從嚴從細抓好工程質量。四是要加強工程監理, 注重日常檢查和不定期安排員工隨時到施工現場抽查, 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下發整改通知書, 保障工程實施過程有序平穩開展。五是要認真核對, 仔細測量, 嚴把工程質量驗收關, 做到竣工圖紙與現場相一致。

2.5 強化措施, 嚴把安全關

一是要制定《農網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并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施工合同, 規避施工安全風險。二是在工程開工建設前, 要求施工單位人員必須深入施工現場進行認真勘察, 充分醞釀, 反復分析討論, 制定工程施工方案, 保證安全措施、技術措施、組織措施切實可靠有效。三是要認真落實“兩票”、“一卡”、“三制”等規章制度, 嚴格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方案的審查, 重點把好工作票簽發關、工作許可關、工作監護關。四是要充分發揮各級安全員的監督作用, 加大施工現場反習慣性違章力度, 認真落實“三防十要”、反事故措施和《農網配電典型作業防止重特大人身事故措施》, 深入推行標準化作業, 規范現場作業行為, 嚴格落實施工現場到位規定, 確保施工安全無事故。五是要處理好安全與進度的關系, 千萬不能為趕工程進度, 憑經驗和僥幸心理, 在施工中發生蠻干、莽干行為。在進度與安全發生矛盾時, 進度應自覺地、毫無保留地服從于安全。

2.6 加強監督, 嚴把決算關和審計關

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后, 工程決算人員應將驗收組提供的竣工圖和竣工材料清單作為工程竣工決算的依據, 根據現場實際情況, 嚴格按照上級規定及要求準確套用定額編制工程決算。為加強監督管理, 各單位審計部要切實負責對農網工程概預算、工程竣工圖、工程決算、物資合同、物資出入庫手續、資金使用、舊料回收等進行審計把關, 凡有問題的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限期改正。另外, 審計人員要全程參與農網工程竣工驗收, 進行跟蹤審計監督, 以保證農網工程的規范、安全、高效運作。

2.7 思想重視, 嚴把檔案關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范文第5篇

由上海市勘察設計行業協會、上?,F代設計 (集團) 有限公司和上海建工 (集團) 總公司主編的《基坑工程技術規范》, 經市建設交通委科技委技術審查和我委審核, 現批準為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 統一編號為DG/TJ08-61—2010, 自20l0年4月1日起實施。原《基坑工程設計規范》DBJ08-61—1997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負責管理、上海市勘察設計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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