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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論文范文

2023-05-23

憲法學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面對傳統課堂的一言堂、低效率,如何改變這一局面是很多政治教師追求的目標,轉變學生的學習方式和教師的教學方式,把學習主體還給學生,培養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和創新與實踐能力,筆者認為可以利用導學案實施“先學后教,學教練合一”的教學模式,把整堂課基本結構分為三個主要環節:“先學”環節、“后教”環節、“訓練反饋”環節。在這三個主要環節之前還有一個“目標定向環節”?!昂蠼獭杯h節又可分兩步,即“合作討論”及“重點點撥”,歸納起來就是 “目標定向——學生先學——后教環節——訓練反饋”四步。

關鍵詞:先學后教;自主學習;合作學習

一、論文緣起

傳統思想品德課堂常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課堂上教師布置給學生的預習無法完成,課堂互動就無法實現,從而導致學生學習的積極性無法提高。周而復始,這樣的惡性循環導致很多學生放松了對思想品德的學習,也使思想品德課在初中各學科中成為了“雞肋”。學生缺乏創新精神和實踐運用能力,自主學習意識和能力差,表現為不能獨立完成識記、理解、運用等教學要求內容,缺乏交流合作的學習意識,上課缺乏興趣,自習課進入不了角色,課后作業潦草或不能獨立完成,作業抄襲較為普遍。

基于以上背景和認識,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轉變學生的學習方式和教師的教學方式,把學習主體還給學生,培養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和創新與實踐能力,是新課程改革的目標,也是全面提高我校學生整體綜合素質和整體教學質量的必然選擇。鑒于此,我認為可以在初中思想品德課中利用導學案實施“先學后教,教學練合一”的模式。

二、概念界定

1.導學案教學

它是以學案為載體,以導學為方法,以教師的領導為主導,通過學生的自主學習,師生共同合作完成教學任務的一種教學模式。按字面理解,它體現在三個字上:導、學、案?!皩А本褪且言撚涀〉闹R直接指出來,對難以理解的給學生指示方法,這就是指導?!皩W”就是為了方便學生學習而設計的指導學案,是我們在制定導學案的時候,給學生設置的一些“梯子”,本來“坡度”非常大,我們把“坡度”變小,大的問題化成小的問題來做?!鞍浮本褪且环N方案,就是學生學習的時候的一個方案。

2.“先學后教”

它是一種課堂教學結構,旨在改變傳統的教學方式,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從而達到提高教學效益的目的。所謂“先學”,是指教師簡明扼要地出示學習目標,提出學生自學的相關內容,完成檢測性的練習。所謂“后教”,是指學生充分自學后,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之間互動式的學習?!氨瘫笔侵饕问?,即先學會的學生教未學會的學生,通過討論、質疑、交流等方式自行解決自學過程中暴露的問題,促進學生相互合作、相互幫助,而教師的“教”主要是引導、更正、點撥,一般在10分鐘左右。

三、理論依據

1.心理學理論

心理學認為:初中生的心理發展特征是好奇心強、求知欲旺、表現欲高、思維活躍?!疤峋V導學、自主探究”課堂教學模式的研究就是依據中學生的這些心理特點,教學中以學生為主體,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使他們自主探究、獲取知識、提高能力。

2.現代教學論

現代教學論認為,學習的實質是學生自主建構與知識結構相對應的認知結構的過程,教學過程就是把知識結構轉化為學生的認知結構,而學生存在著主體性的巨大潛能,他們完全有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做自己行為的主人。

3.素質教育理論

素質教育以面向全體學生、提高學生全面素質為宗旨,以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核心。因此在思想品德教學中實施素質教育必須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性,使學生主動參與教學的全過程?!疤峋V導學、自主探究”教學模式的研究就是從這一基本理念出發,在自學中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

4.發現學習理論

學生的學習是主動發現的過程,而不是被動地接受知識。要創設問題情境,引發學生對知識本身產生興趣,產生認知需要,產生一種需要學習的心里傾向,激發自主探究的學習動機。在教學過程中,學生是學習的積極探究者,教師的作用是創設適合學生學習探究的情境,而不是提供現成的知識。這就要求我們不僅要讓學生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

四、模式實踐

從“先學后教、學教練合一”這一教學模式來看,每節課的基本結構一般有三個主要環節:“先學”環節、“后教”環節、“訓練反饋”環節。在這三個主要環節之前還有一個“目標定向環節”?!昂蠼獭杯h節又可分兩步,即“合作討論”及“重點點撥”。歸納起來就是“目標定向——學生先學——后教環節——訓練反饋”四步。

1.目標定向環節(2分鐘左右)

該環節包括二項內容:一是板書課題,二是揭示目標。

(1)板書課題,包括導入和板書課題兩部分內容

結合初中思品學科的特點和學生學習思品學科的學科特色,用視頻、材料、漫畫、動畫、活動、問題等方式創設情境,引入本節課學習的內容,激發學生學習思品學科的興趣。同時教師同步把課題板書在黑板上(也可以用投影出示)。

(2)揭示目標

過程:

①教師出示目標,可用投影、板書、口述等方式完成;

②學生感知目標,用個人領讀或學生齊讀的方式進行強化感知,加深印象;

③教師解讀目標,對學習目標進行簡單說明,強調學習目標中的重難點以及達成目標需要注意的細節。

2.“先學”環節(10-15分鐘)

出示自學指導以后,進入第一個主要環節“先學”。學生先學可依據學習內容和課堂具體情況設計成“集中學習”和“分散學習”兩種形式。

(1)出示自學指導

教師的有效指導要體現“五個明確”(明確“自學時間、自學內容、自學方法、自學要達到的標準、教師檢測的方法及要求”)。

例如,在思品八年級《兩代人的對話》新課前教師可以有這樣一段自學指導:“請同學們結合學習目標和導學案,自學課本P23-27頁內容,用鉛筆在課本上標記重點,并獨立完成《自主學習》內容。六分鐘后,請同學回答導學案題目”這一段自學指導,話雖然不多,卻體現了“五個明確”:自學時間是“六分鐘”,自學內容是“課本P23-27內容”,自學方法是“標記重點”,達到的標準是“完成《自主學習》內容”,教師檢測的方法及要求是“請同學回答學習內容”,這個自學指導要求明確,操作性很強,學生的自學就相當于是在作考前準備,因而就會緊張、高效。

(2)學生自主學習

依據自學的目標和自學的要求,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在書上找出本框的基本的觀點(或知識點)。

(3)檢測自學效果

教師采用個別檢查和學生相互檢查等形式對學生學習的情況進行檢查。

(4)嘗試訓練檢測

在規定的時間內試著完成于課堂作業(或者是學案)相關的基礎訓練題(選擇題)和比較簡單的問答題。

(5)小組合作評價

完成訓練題或檢測題后教師指導學生交換批改。

(6)師生解惑釋疑

學生在達成自學目標的過程中對不理解的問題和訓練中的錯題由教師或學生進行解答。

3.“后教”環節(14分鐘左右)

檢測是進入后教的前提或橋梁?!昂蠼獭辈⒉蝗墙處熤v,而是教師指導之下的“兵教兵”的教學過程,是學生與學生、教師與學生之間互動式的合作學習。

(1)把握契機,精心設計合作學習

并不是所有的學習都需要合作,“好鋼用在刀刃上”,組織合作學習要把握好契機,要精心設計合作學習的內容、要求和呈現的方式。我們在很多課堂上和公開課上都能看到合作學習,不管什么學科,不管有沒有意義。在合作學習中,教師對教材的加工主要表現為對教材現有知識的“改造”。這種改造也就是把教材中的結論性知識改造成了具有“可學習”特征的材料,這種“可學習”特征的材料如果能引發學生好奇、貼近學生經驗、落在學生最近發展區,那么學生學習的意識就能被喚醒,合作的需求就會被激發,合作行為的產生也就有了可能。

比如《思想品德》九年級《憲法是我們的根本大法》這一課中,要讓學生明白憲法與我們息息相關,光靠教師說教,是不能很好地讓學生明白憲法就在我們身邊的。在教學中設計了《我當法官》這個環節,讓六個組分別就三個問題查找憲法的有關依據。

①學校要求在校學生說普通話是否有憲法依據?

②父母無錢供給小孩上學,鄉、政人民政府是否有權狀告父母?

③不少地方政府出臺“安置分房以戶為單位”使許多家庭誤認為離婚后可以多分房。這個做法是否有超越憲法?

(2)優等生、學困生團結合作,促進共同進步

如果把“木桶原理”應用到小組合作學習的過程中,我們就會發現:小組活動的效果往往取決于在活動中表現最差的學生的學習效果。所以在合作學習中,教師不能只圖自己省力,讓個別優生頻頻發言,形成“一鳥入林,百鳥壓聲”的場面,而要調動大部分學生發言的熱情,更不能忽視少數的“游離人”——學困生。

在小組合作學習中,學困生主要存在著三大問題:紀律性差、知識基礎和基本技能差、合作的意識和集體榮譽感不強。針對學困生的紀律問題,我提出了組長監督制,要求組長在活動中觀察和調控學困生的活動情況,課后及時匯報,給活動中表現好的個人加分也對擾亂活動的學生必要的懲罰;針對學困生的基礎知識較差的現象,我反復告誡自己,合作學習時,既要“合”更要“作”,“合”不能做表面文章,要讓學困生積極地參與到活動中來。在小組活動中,我要求組長把一些比較簡單的問題交給他們,讓他們多體驗成功的快樂,幫助他們提高自信;在難度較大的問題上,我建議組員多傾聽他們的看法;在個性化的活動中,我鼓勵他們發揮特長,給他們提供展示個性的舞臺。通過這一系列的舉措,使學困生體會到了集體的溫暖和被尊重的快樂,從而大大提升了他們的學習興趣,使他們更加樂于合作、熱愛集體。

(3)合作學習必須堅持實現教學的“主要”目標

合作學習的主要思想,在于使學生在完成共同任務的過程中,相互溝通、合作、分享、共同負責,從而促進學習目標的達到。合作學習的主要方式首選“討論”。以思想品德九年級《堅持我國的計劃生育國策》時“我國人口壓力的表現”這個題目組織學生討論學習為例。因論題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學生通過討論,得出我國的人口壓力,除了教材講的幾個基本方面外,還表現在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如當前在經濟結構調整時期,出現大量剩余勞力、大批下崗勞動者、大量大中專生甚至農村初中畢業生不能及時就業等,從一定意義上說,也是人口過多造成的。如果人口問題處理不好,還會對社會政治穩定和安定團結形成巨大的壓力。所以我在課前先布置討論題,并介紹一些資料,學生也可以搜集一些報刊,了解我市、我縣經濟結構調整的有關新聞報道、事例,利用周日調查本地本村組農村勞力剩余的情況及帶來的一系列問題等。討論由學生主持,教師讀完有關報告后,學生各抒己見,在討論的基礎上,將各類意見進行歸納,讓持不同觀點、不同意見的學生充分發言。教師應以一個普通成員的身份參加,不作定論性發言,也不尋求統一的結論,從而讓學生在合作學習中去領會、掌握,利用資料,分析資料,思考問題,發現結論的方向。

互助合作的目的是“探究反思、釋疑明理”,在學生探究反思的基礎之上,肯定還會存在學生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有教師參與角色的問題,師生間存在分歧的問題,這時就需要師生圍繞共同的“問題”展開進一步探究性學習活動。通過教師巧疑妙問,點撥誘導,讓學生在不斷反思中釋疑明理。這就要求我們掌握提問的技巧,不斷提高提問質量。

一是問題要問在要害處。要害處即是教學的“切入點、重點和難點以及各個教學環節之間的關聯點”。教學抓住這些地方發問,就能起到“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教學效果。

如在思想品德七年級《激發興趣陶冶情趣》一課的導課中,教師先不講興趣有多么重要,而是用大屏幕出示材料后提問:

2001年5月,美國內華達州的麥迪遜中學在入學考試時出了這么一個題目:比爾·蓋茨的辦公桌有五只帶鎖的抽屜,分別貼著財富、興趣、幸福、榮譽、成功五個標簽,蓋茨總是只帶一把鑰匙,而把其他的四把鎖在抽屜里。

教師拋出問題:請問蓋茨帶的是哪一把鑰匙?經過學生的一番熱烈討論之后教師總結,揭示答案是興趣。因為一個人對某種事物有了濃厚的興趣,就會孜孜以求、刻苦鉆研,進而取得成功,因而擁有財富、獲得榮譽、贏得幸福。這樣以疑啟思,引發學生的注意力,使學生產生懸念,由此開動腦筋,將同學們領進了探究的大門。

二是問要問得“多角度”,難易適中且具有思維度。

思維度是提問成敗的關鍵。如果提出的問題學生都回答不出,或不需要思考就能回答,那么,這樣的提問就會失去應有的作用。

如在思想品德八年級《友好交往禮為先——禮貌顯魅力》一課的教學中,教師用大屏幕顯示資料。

有這樣一位老人,他是全國著名的大作家。

那是他臨終前,突然他感到非常難受,秘書就說:“我去叫大夫?!辈涣?,就在秘書正欲開門的時候,卻聽到老人極其艱難的說了一句:“不是‘叫’,是‘ ’?!闭f完,老人就昏迷過去,而且再也沒有醒來……這句話就是他的遺言。這位老人就是我國著名的作家——夏衍。

大夫和護士趕來了,當他們聽到這一切……

看過材料后教師提出一聯串的問題:你知道老人在臨終前說了個什么字嗎?(學生:一個“請”字。)你從夏衍身上學到了什么?在生命垂危的情況下,夏衍老人極其艱難又極自然地說出的“請”字,僅僅表現為禮貌嗎?學生紛紛舉手發表自己的看法。最后教師總結:老人的遺言厚重無比,甚至超過了他生前寫過的文章,這句扎根于老人心靈的話,是他傾其一生的人格寫照,他告訴我們:禮貌更是一種修養。這樣以問題的層層遞進,升華了主題:由“禮貌”這一“已知區”引導“修養”這個學生的“最近發展區”。相反,如果在出示材料后換一種問法:夏衍老人的做法是禮貌的嗎?這是一個封閉式提問,學生只需回答“是”或者“不是”就完了,不會引起學生往深思考,這樣的問題不讓人動腦子,沒有思維度,不會引導學生思考“禮貌”與“修養”之間有何內在聯系,學生的認知只是停留在原地,沒有發展。

總之,課堂提問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讓師生在不斷的反思中學習進步,讓課堂教學成為“疑問——反問——追問——釋問”的思維樂園!

4.“訓練反饋”環節(15分鐘左右)

“當堂訓練反饋”是指運用所學知識,當堂完成作業,其目的有二:一是檢測每位學生是否都當堂達到了教學目標,做到“堂堂清”;二是引導學生通過練習把知識轉化為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訓練的內容可以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背記重要知識點,二是完成書面作業題。訓練的形式是學生像考試那樣獨立完成,教師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指導,學生之間也不允許進行討論。這對于鞏固學生的所學知識、發展學生的思維能力、培養學生的獨立意識和良好的學習習慣,做到作業的“堂堂清”“日日清”,都是極為有利的。

教師在進行“當堂訓練反饋”應關注以下幾點。

首先,要保證訓練時間不少于15分鐘,讓學生能在做題的實踐中,把剛學到的知識轉化為能力。

其次,要注意訓練的內容重在應用剛學到的知識解決實際問題,創造性地“做”,不搞死記硬背,所以教師務必要精心設計習題,要針對檢測當中發現的問題,針對有價值、高質量的題,不要粗制濫造的題。

以上四個環節構成了完整的思品教學過程,在整體自學、合作探究中,學生真正成為學習主人,主體地位得到落實,教師在學習過程中有效地引導、協助、促進、調控,充分發揮了主導作用,“運用導學案實施先學后教,學教練合一”的教學模式顯現了思品課堂教學規律和特點。

參考文獻:

1.朱慕菊.走進新課程[M].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4.

2.張劍.教育技術課題研究成果集錦[M].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2005.

3.蔡林森.教學革命——蔡林森與先學后教[M].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2011.4

4.劉次林.以學定教——道德教育的另一種思路[M].教育科學出版社,2008.4.

憲法學論文范文第2篇

新年寄語

返璞歸真 本刊編輯部(1.4)

回望2014

2014年中國高等教育大事盤點 劉廣明(1.8)

本期關注

【求真問道】

數說高教

北京高教數字風向標—2013年~2014年度北京高教基本數據

(2.4)

北京高校在校生的結構與規模變化 劉永武(4.4)

北京外國留學生的規模與結構 劉永武(5.4)

北京高校普通本科生的畢業與就業情況 王嘉穎等(6.5)

北京普通高校的招生規模與生源結構 劉永武(7~8.5)

北京普通高校的教師隊伍及其結構 劉永武(10.4)

北京普通高校的國際化程度 劉永武(11.4)

北京普通高?;巨k學條件分析 劉永武(12.4)

話題圓桌

休學,創業? (1.6)

師生,治學! (1.7)

思政課如何叫好又叫座 (2.6)

大師遠去 精神永在 (2.7)

就業質量報告“初長成” (3.5)

研究生質量“再思量” (3.6)

“三培計劃”助力人才培養 (4.6)

構建科研成果收益分配“新常態” (4.7)

上課不玩手機的“挑戰” (5.6)

高科人員離崗創業的“夢想”與“成真” (5.7)

“等級制”帶來的期盼 (6.7)

創新創業教育如何“落地” (6.8)

北京本科錄取率“破六” 高校的核心競爭力在哪里? (7~8.7)

“互聯網+”時代 我們準備好了嗎? (7~8.8)

新生教育如何“出新” (9.4)

大學能否成為“安靜的象牙塔” (9.5)

“創新精神”成為國家標準之后 (10.6)

政府官員上大學講臺講什么? (10.7)

“教師難當”,職業背后的挑戰 (11.6)

我們離一流有多遠? (12.6)

高校管理該如何應對“吐槽”? (12.7)

【本刊特稿】

高標準推進高?;鶎狱h建工作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3.7)

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北大統戰工作

為創建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凝聚智慧和力量 朱善璐(9.6)

以改革創新精神做好新時期高校統戰工作 陳 旭(9.7)

弘揚傳統 凝心聚力 開創統戰工作新局面 靳 諾(9.8)

務實謀遠重創新 合力畫好同心圓 張 煒(9.9)

把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作為重要戰略任務抓實抓好

姜沛民(9.10)

【本刊視角】

創出一片新天地 本刊編輯部(6.4)

【書記論壇】

“一帶一路”下的中國電影國際化策略思考 侯光明(7~8.15)

把“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到高校事業發展的實踐中

謝 輝等(7~8.18)

關于高校宣傳思想工作的若干思考 李石柱(7~8.20)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當代青年的歷史使命 王魯新(7~8.23)

以理服人 做好高校宣傳思想工作 張啟鴻(7~8.25)

【關注】

應充分認識職業性高等教育的重要作用和價值 程方平(1.12)

切實而有效地推進依法治校進程 焦志勇等(1.15)

大學生社會實踐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育和踐行

張莉鑫等(1.17)

打造節慶文化 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 張春萍(1.19)

學習弘揚焦裕祿精神 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以北京建筑大學為例 王震遠等(1.22)

京津冀教育協同發展的基本原則與運行機制研究 高 兵等(2.8)

中國高等教育發展必須大力實施創新驅動戰略 任羽中(2.11)

高校媒體融合可行性路徑探究 王鋒等(2.14)

融媒體背景下培養復合型傳媒人才的思考 李 茵(2.17)

基于北大精神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認

—兼談《北京大學章程》的價值取向 胡少誠(3.9)

試論大學章程的修訂程序 洪煜等(3.12)

圖書館服務就在你指尖

—新媒體聯盟2014圖書館版地平線報告 張鐵道等(3.16)

高校重點建設思路亟待轉型 馬陸亭(4.8)

關于“十三五”時期首都高教改革發展重點的思考 桑錦龍(4.10)

牢牢抓住高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 吳 斌(5.8)

關于學校宣傳思想工作的10個明確 李 明(5.11)

意識形態工作只有進行時 沒有完成時 倪賽力(5.13)

把握核心要素是做好高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關鍵 張德玉(5.16)

北京高等教育實施“雙培計劃”與“外培計劃”的工作重點

北京市教委高教處(6.9)

創新人才培養目標的設計與反思 李慶豐等(6.11)

高校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新動向 張 強(6.14)

站在學生的立場看本科教育 馬陸亭(7~8.9)

北京大學畢業生眼中的本科教育 宋鑫等(7~8.12)

“十三五”期間中國提升第三極教育服務能力:系統、功能與治理

王頂明等(9.11)

論網絡空間下的高校意識形態工作 劉 慧(10.8)

創新高校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的對策建議 繆勁翔(10.11)

日本高校創業教育及企業家精神培養的分析與借鑒

張莉鑫(11.7)

與民營微型企業結合是促進大學生創業的有效路徑

王智麗等(11.10)

構建“四位一體”創業教育體系

—以北京財貿職業學院為例 徐 楠(11.12)

探索高校高端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新模式

—北京市啟動高精尖建設計劃

北京市教委科學技術與研究生工作處(12.8)

外國語大學校長論壇—

書記校長縱論“全球化時代外語院校新使命”

本刊編輯部(12.11)

高教發展研究

【理論探索】

關于高校工程教育質量保障問題的反思及建議 李 明等(1.25)

行業高校研究生教育:使命、理念與實踐 張欣欣(2.19)

大學依法治校的意義、問題與路徑 李茂林等(3.19)

終身教育視閾下的我國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研究 張 妍等(3.22)

轉型期高教理念重構與協同創新人才培養模式研究

許曉冬等(4.13)

公共治理視角下的高校制度建設研究 趙 萌等(4.17)

用創新推動高校宣傳思想工作 鐵 錚等(4.20)

啟動“高水平人才交叉培養計劃”實現高教人才培養機制創新

北京市教委高教處(5.19)

高校創新教育的現狀、問題與對策 李軍凱等(5.21)

我國本科應用型創新人才培養之特點、價值與理論期待

關少化(5.24)

探索并豐富完善中國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學創建之路 李 航等(6.17)

推進大學章程建設奠定現代大學制度的基石 汪中明等(6.21)

財經類高校特色文化建設的實現路徑 王 峰等(6.24)

應重視研究生教育內部質量保障體系的邏輯性 李 霞(7~8.27)

MOOC對高等教育的影響與中國高校的抉擇 白宇飛(7~8.30)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與高校媒介素養教育 朱巖巖等(7~8.33)

國際性 歷史性 現實性

—構建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理論維度與實踐路徑 吳志功(9.15)

推進高等教育管辦評分離的思考 柯文進等(9.18)

“2+3+2”高端技術技能人才貫通培養的思考與實踐 梁家峰(9.21)

大學發展規律與一般本科高校發展路徑探析 劉紅琳(10.14)

信息技術影響下的學習變革與發展 張 妍等(10.18)

新常態下大學面臨超常態 李 明(11.15)

如何抵御社會組織或個人對學術自由權利的侵害

—關于學術自由憲法規范私法效力的理論闡釋 胡甲剛(11.18)

北京民辦高校轉型發展的復雜性分析 周 藺(12.14)

世界一流大學經費來源結構變化分析與啟示 李 勇(12.18)

高校教師聘任制度的政策導向與理論基礎問題分析

李知顏等(12.21)

【百家論壇】

牢牢把握宣傳思想工作的正確方向 張維維(1.28)

正確認識改革開放前后兩個歷史時期的關系 張小鋒等(2.23)

歷史教育與國家認同 吳玉軍(3.25)

永久的重復與持續的創新

—一位校長眼中的宣傳思想教育工作 呂兆豐(4.23)

大學精神的“氣質”與“韻味” 蔡勁松(5.28)

嚴守規矩 高校先行 陳有明(6.27)

文化與文明及其相關問題試析 儲成仿(7~8.37)

做學生愛戴、人民滿意的好教師 張維維(9.24)

善待學生 尊重教師 崇尚學術 張來斌(9.26)

用“四個全面”精神引領高水平大學建設 李宇明(10.21)

從時代的角度看待服飾 從未來的高度認識傳統

—第21屆APEC會議領導人服裝設計的感悟 劉元風(10.23)

我心目中的“以學生為中心” 王成榮(11.22)

“互聯網+”時代中國高職教育轉型思考 周 敏(12.24)

【一把手訪談】

以行業發展為使命 建高水平特色型大學

—訪北京物資學院黨委書記李石柱 李藝英等(2.26)

堅持依法治校 推進整體改革 實現大學內涵式發展

—北京科技大學校長張欣欣訪談實錄 都基輝等(3.28)

高校黨委要當好教育綜合改革的“定盤星”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黨委書記蔣慶哲談深化教育綜合改革

李麗平等(4.26)

從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汲取中國高校特色發展的力量

—中國戲曲學院校長巴圖訪談錄 馮海榮(5.30)

強化內涵建設 推動轉型發展

—北京信息科技大學校長柳貢慧訪談錄 趙愛玲等(6.29)

把握新常態 打造人才培養模式升級版

—北京聯合大學校長盧振洋訪談錄 李藝英等(7~8.40)

繼往開來 創建一流 走中國特色電影教育之路

—訪北京電影學院黨委書記侯光明 程麒臺(9.29)

讓法治成為辦學治校的基本方式

—北京交通大學校長寧濱談依法治校 張立學等(10.26)

堅守財貿特色 鑄就高職品牌

—北京財貿職業學院院長王成榮訪談錄 李藝英等(11.24)

“外院夢” 助力建設世界一流學科大學

—外交學院院長秦亞青訪談錄 顧建?。?2.26)

【管理方略】

創新型人才培養的探索與實踐

—以北京科技大學材料專業為例 李磊等(1.30)

“受眾本位”理念在高校宣傳工作中的運用 張文超(1.49)

創新大學文化 改善高校管理 黎 微等(2.29)

面向行業需求 構筑高水平就業工作體系 張啟鴻等(2.32)

醫學院校臨床教師崗位聘任工作的實踐與思考 王威威等(2.35)

創新創業教育:推進研究生就業的有力途徑 王依然等(2.38)

論教育投資服務在職教集團化辦學中的作用 周肖興等(2.40)

研究生科技創新績效的影響因素分析 李軍凱等(3.32)

績效管理目標分解策略與問題研究 高阿娜等(3.36)

本科院校新生“不報到”問題的原因及對策 張洪亞(3.40)

創新管理體制 加大扶持力度

—北京工商大學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報工作經驗 康智勇等(3.42)

高校青年教師工程實踐的探索與啟示 譚天偉等(4.30)

專業學位研究生產學研結合培養模式探析

—以北京工業大學為例 侯 瑩等(4.50)

高??萍紙@運行管理的經驗及建議 王志強等(4.53)

打造煤炭行業產學研合作高端平臺

—以中國礦業大學(北京)為例 楊仁樹(5.34)

找準著力點 助力青年教師健康成長 胡樹祥等(5.37)

構建后勤綜合管理體系 促進學校和諧發展 張俊燕等(5.39)

探索高校安全穩定工作的規律與特點 王志鳴(6.32)

北京高校青年教師使用新媒體狀況調查研究 沈 崴(6.35)

網絡虛擬組織對大學生的現實影響及教育對策 汪 旸等(6.38)

以集團化辦學推進現代職業教育發展 杜曉林(6.41)

書院:“教”與“育”結合的新載體 武立勛等(6.43)

藝術高校教師培訓選擇偏好研究

—以北京電影學院為例 李欣等(6.45)

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管理體系優化研究 趙 君等(7~8.43)

發達國家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啟示與思考

初旭新(7~8.47)

農業高校研究生招生宣傳方式探析

—以北京農學院為例 王艷等(7~8.50)

MBA人才培養引入國學教育的實踐探索 鐵錚等(7~8.53)

創新宣傳思想工作 全面服務學校發展

—北京服裝學院宣傳思想工作的探索與實踐 席宇梅等(7~8.56)

新媒體助力大學校園文化建設 吳鈺重(7~8.59)

發揮青教賽助力作用 提高青年教師執教能力 羅 丹等(7~8.62)

地方理工科高校人文社會學科研究生專業認同調查與分析

劉禹含等(9.32)

高校人事檔案管理的歷史沿革及發展研究 胡 穎(9.36)

高校非事業編制人員管理探索 化振勇(9.40)

高??萍紙@工會建設探析

—以北農科技園分工會為例 劉林場(9.43)

主體性發展視角下的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研究 邱化民等(10.30)

高校創新創業體系構建的問題與思考 王逸鳴等(10.34)

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探索與實踐 羅家莉等(10.37)

論校臺協同創新的探索與實踐

—以北京電視臺節目評價與改版研究為例 武 楠(10.40)

高校新生教育工作隊伍建設的思考 溫 雅等(10.43)

全球傳播時代大學形象的構建與傳播路徑 張加春(11.28)

高校微信公眾平臺傳播內容與傳播效果分析 毛赟美(11.32)

新語境下加強高校媒體思想政治功能路徑探析

—基于對大學生媒介接觸行為的分析 顧建?。?1.34)

本科招生、培養、就業聯動機制研究

—以北京印刷學院人才培養為例 王關義等(11.37)

增強高校干部教育培訓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幾點思考

黃武南等(11.40)

基于協同創新的工程碩士專業實踐的探索與實踐

—以北京工業大學為例 初旭新(11.43)

高校人文環境與中青年教師專業化發展關系與對策

—以北京聯合大學為例 張菊玲(11.46)

媒體融合背景下高校官方微博運營路徑探析 王 鋒等(12.29)

兼職報賬員工作的探索與實踐

—以中國音樂學院為例 呂 剛(12.32)

立德樹人與大學文化建設征文

用領導干部的文化自覺 推進高等教育的文化傳承 馮 培(1.52)

首都高校文化發展狀況的調查研究 蔣 承等(1.55)

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立德樹人工作 任世雄等(2.43)

論高校立德樹人中的藝術教育 郭 穎(2.45)

教育法治與大學發展征文

構建現代大學制度 打造依法治校典范 石亞軍(5.41)

青年學生參與校園法治文化建設的路徑探索 史詩等(5.43)

高校黨委領導依法治校的路徑思考 劉超美(6.47)

日本國立大學法人評估制度評析 顧 蕾(6.51)

推進依法治校 依章管理大學 施建軍(7~8.65)

法治教育融入大學生思政教育的思考 周佳磊(7~8.68)

從“教授治學”到“師生治學”

—兼論中國大學治理的法制化與民主化 任羽中等(9.46)

以規章制度備案為抓手加強高校制度管理 徐 洪(9.50)

依法治校:推動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的實踐與思考

邱曉飛(10.45)

大學章程建設已進入法治的“監理”階段 陳名利等(10.48)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視野下黨政分工問題研究 石亞軍(11.49)

大學“去行政化”探研

—兼論大學內部治理的三個“中國特色” 吳 旭(11.52)

推進依法治校努力建設“人民滿意、世界一流”大學 靳 諾(12.50)

健全的立法是教育發展的重要保障

—以馬來西亞私立高等教育為例 邵 穎(12.53)

黨建與育人

【黨建研究】

高校院(系)黨政聯席會議形式與內容芻議 吳建偉等(1.58)

高校黨組織服務地方和行業的機制研究 趙盛偉等(2.48)

學習型組織視角下學生黨支部培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探析

劉永栓等(2.51)

構建“三位一體”工作模式 提升效能打造基層黨建工作新常態

劉筱毅等(3.44)

創新活動方式 提升高?;鶎狱h組織的活力 周連選(3.47)

高校離退休黨支部共建思考與實踐

—以北京農學院為例 馬俊云等(3.50)

高校黨組織在制度變遷中的作用 吳 旭(4.56)

新形勢下高校紀檢監察的實踐與思考

—基于“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視角 張國兵等(4.59)

群眾路線內化為高校辦學實踐的探究 楊玉泉(5.45)

“三個體系”建設與黨風廉政建設檢查考核的探索與實踐

—以北京印刷學院為例 王奇志等(5.48)

高校學生黨員全程化培養的理論依據與實踐思考

任新鋼等(6.54)

提升大學生黨員純潔性建設的路徑探析 張 勇(6.57)

高校黨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內涵分析

黃存金(7~8.71)

以點帶面 點面結合 構建廉政風險協同防范體系

梁暢等(7~8.75)

實現“三個轉變”切實落實監督責任 邱曉平 (7~8.78)

以落實“責任工程”為抓手 推進整改工作做深、做實

—北京物資學院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啟示

荀 萍等(7~8.80)

志愿服務在服務型黨組織建設中載體作用的思考與實踐

張 瀛等(9.53)

研究生黨支部建立在教師研究團隊的探索 高學金等(10.50)

高校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基本情況和質量考核評價體系的構建

—基于北京高校的調查研究 劉廣超(11.55)

基層黨組織創新主題黨日活動的實踐與思考 辛紅光(11.58)

高校組織員隊伍建設初探 高 原等(12.56)

【黨委書記談統戰】

為建設空天信融合特色世界一流大學提供廣泛力量支持

胡凌云(10.56)

以構建溫馨統戰、歸屬統戰、合力統戰實現大團結大聯合

石亞軍(10.57)

落實責任 落細工作 開創首醫大統戰工作新局面 李 明(10.58)

學習貫徹統戰工作會議新精神 畫好高等教育快速發展的同心圓

羅維東(11.60)

新形勢下首都高校統一戰線工作要堅持“五個加強” 鄭吉春(11.61)

貫徹“四個全面” 做實兩個方面 馮 培(11.62)

凝聚共識 勇擔使命扎實做好學校統戰工作 王鴻冰(12.58)

做好高校黨外知識分子思想引導工作 馬勝杰(12.59)

情感浸潤在藝術院校統戰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王傳亮(12.60)

【育人】

臺灣清華大學“學長制”工作的經驗及啟示 龐 然等(1.61)

醫學臨床研究生培養方式探索與思考 徐 庚(2.54)

就業難究竟難在何處

—基于“90后”理工科大學生職業素養的研究 張雅琨等(2.56)

少數民族大學生校園適應性的影響因素分析

—以京蒙高校為例 劉立新等(2.59)

“大思政”視野下高職學生生態文明觀教育 蔣先立(2.62)

大學生社會實踐育人功能實現的研究 鮑紅玉等(3.52)

以宿舍文化建設為抓手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張秀軍等(3.55)

專業化志愿服務對大學生成長成才的實證分析

—以法學專業為例 邢 姝等(4.62)

高校開展社區服務的實踐探索研究

—以首都體育學院與北太平莊街道合作共建為例 吳國民等(5.51)

大學生社區志愿服務長效機制的探索與思考

—以海淀區學院路街道為例 史立偉(5.54)

教師人格魅力對大學生思政教育作用的探析 姚慶峰等(5.56)

微博輿情對高校思政工作的影響分析 賈朋儉(5.59)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所蘊含的“三觀”

—關于學什么識、做什么人和為什么人的思考 沈江平(6.60)

新媒體語境下高校思政工作新思路

—基于“媒介即訊息”視角的探析 顧建?。?.64)

大學文化生態系統的育人功能 楊連生等(7~8.82)

校園文化建設與藝術院校人才培養 李麗宏 (7~8.86)

農職院校校園文化建設現狀分析 李秀華(7~8.89)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嵌入思政教育研究

—基于嵌入性理論的視角 趙 萍(7~8.92)

積極踐行核心價值觀 做好人才關懷服務工作 劉 瑋(7~8.95)

基于微信傳播特點的高校青年學生思想教育管理對策分析

張芃揚(7~8.98)

以“國戲精神”引領青年教師成長

—中國戲曲學院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思考與實踐 馮海榮 (9.57)

大學生認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在機制分析

李春治(9.60)

挖掘離退休教師資源 助力高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

馬俊云等(9.63)

大學生綠色消費教育的路徑探析

—以思想政治教育為視角 趙 方(10.53)

學生資助誠信教育的實踐路徑探析 肖 桃 (11.63)

建立協同工作機制 以黨建帶團建促班建 寧秋婭(12.61)

【名師風采】

以導師制為平臺 探索人才培養的“三全模式”

—訪北京科技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院長姜勇 張 盼等(1.63)

政學一身的性情中人

—記中國傳媒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曾原紀 孫秋月等(1.65)

教學、科研、服務社會 一個都不能少

—記北京建筑大學秦紅嶺教授 高瑞靜(1.66)

健康老人的人口之憂

—訪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鄔滄萍 蒙 彬等(2.65)

心系學生 心系改革 心系民生

—記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劉桓 徐 娜(3.58)

走在教育的科學與藝術道路上

—記華北電力大學崔翔教授 鄒正浩然 (3.60)

來自實驗室的你

—訪北京工商大學田紅玉教授 王 瀟(4.65)

造福國人的科學家型醫學

—記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李勇杰教授 孫 琳等(5.62)

先尋桃源作太古 欲載大木柱長天

—記中國傳媒大學教授段鵬 武 楠(6.67)

心系中國夢 致力于環境生態建設

—記北京師范大學楊志峰教授 張 旭(7~8.101)

用雕塑作品傳遞國家價值和民族精神

—記北京工業大學鄒鋒教授 張宇慶等(9.66)

督導與教科研

【教育督導】

本科教學督導工作的再認識與實踐

—以北京工業大學本科教學督導為例 李振泉等(1.68)

以先進的教學理念為引領 不斷推動教學督導工作創新

—第六屆北京地區高等院校教學督導交流會會議綜述 張 甜等(2.68)

高校課程評價問題與對策研究 王曉佳(3.62)

構建全方位的本科教學質量管理體系 陳 穎(4.67)

加強內涵建設 創新本科教學督導工作 尹冬冬等(5.64)

提高本科教育教學質量的思考與實踐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出臺“十項新政”攻堅本科教學 郝 杰等(6.70)

論審核評估視角下高校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的重構 李明枝(7~8.103)

嚴把本科教學關 增強青年教師教學隊伍建設 陳金水(9.68)

新常態下高校教學督導工作的探索

—以北京聯合大學為例 江小明等(10.59)

【大學教學】

堅持特色 提高質量 培育民族音樂本科教學創新性成果

郭 彪等(2.71)

“卓越計劃”下工科院校人才培養質量探索 劉 炎等(2.74)

實踐教學與研究生思政課教學層次性的提升

—基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研究》的教學探索 卞 韜等(2.76)

淺談非通用語專業教學中文化導入的內容和意義 于秋陽(3.65)

高校思政理論課教育教學探索與和諧校園建設 周麗娜等(3.68)

淺談獨立學院教師教學發展中心建設 夏素霞等(3.71)

高職“專升本”學生學業發展狀況探究 羅映霞等(4.70)

基于任務教學的電影專業研究生英語教學實踐研究 譚 慧(4.73)

北京高職高專英語應用能力考試分析研究 郭 靜等(4.75)

地方大學應用型學科專業建設探討 孫建京等(5.66)

北京地區高職專業設置現狀及問題分析 張 棋等(5.69)

以參與式教學提升高校公共藝術素質課的實效 趙思童(6.73)

通識教育背景下課外學習平臺的構建及實踐 顏忠誠等(6.76)

深化改革 激發活力 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以北京化工大學為例 任新鋼(7~8.106)

實施音樂類卓越藝術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必要性分析

郭 彪等(7~8.109)

以信息技術為抓手 創建適宜的課堂環境 張 娜等(7~8.111)

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實踐教學長效機制的構建 王 京等(7~8.113)

高校課程改革特點與趨勢分析

—結合北京大學課程改革實踐 馮倩倩等(9.70)

北京高校中國優秀文化傳承課程體系構建與實施 蘇丹娜 (9.72)

良好教學生態體系的建構對促進教學質量提升的思考與踐行

馬鐵英(9.75)

高校法律基礎課教學方法的反思 韓寶慶 (10.62)

醫學院校研究生思政課教學實效性的探索 張艷清等(10.65)

提升應用型高校思政課實效性:基于PBL教學方法

孫海英(10.67)

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培養的關鍵環節 陳怡琴(10.70)

藝術院校學分制模式探索研究 王 瑩(11.65)

網絡環境下優化大學英語教學的思考 李 聳(11.68)

加強應用型大學教學課程實踐教學的探究 朱曉峰等(11.71)

博士生教育綜合改革探索

—以中國人民大學為例 任 兵(12.64)

媒介融合背景下高校媒介教育類課程的改革思考 李星儒(12.68)

【教學與科研】

“三核聯動、三重推進”實現北京高等教育內涵發展

北京市教委高教處(1.70)

強化優勢 以研促學 積極探索博士生培養新途徑 應 梅(1.73)

【大學科研】

圍繞國家戰略需求 引領尖端科研創新

—記“2014北京榜樣”特別獎獲得者“月宮一號”團隊

萬麗娜等(3.73)

高??蒲行蛯嶒灱夹g人員培養思考 李 良(3.75)

協同創新 研以致用 積極推動高??蒲邪l展

—以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為例 姜 紅等(5.72)

科研精細化管理實踐是系統工程 周建標(5.75)

基于支配權視角的高??蒲薪涃M管理路徑研究 張國兵(7~8.117)

創新優勢學科平臺 完善科研評價體系 段 鵬(7~8.121)

高校智庫建設對學術評價體系改革的影響 王 靜(10.72)

完善轉化機制推動高??萍汲晒D化

—以北京印刷學院為例 張 艷等(10.75)

協同創新視角下地方高??蒲薪涃M管理思考 楊登才等(11.74)

國際視窗

日本高校學風建設的特色方法及對我國的啟示 張雅妮等(1.76)

英國藝術類大學章程的文本分析及啟示 孔 瑛(2.78)

俄羅斯、韓國高校校園文化的啟發與思考 李石柱等(3.77)

哈佛教育軟實力分析 劉 ?。?.78)

美國跨學科本科課程探析及啟示 蔣盛楠(6.78)

新加坡高等教育觀察與啟迪 呂燕寧(7~8.124)

美國大學跨學科課程的開發及啟示 郭德紅等(9.78)

大學治理的歐洲當代模式與國際比較 左崇良(10.78)

英國高等教育對我國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的啟示 劉筱毅(11.77)

全球視閾

試析香港DSE考試及其對北京高考綜合改革的借鑒價值

相 京等(12.71)

教育史話

美國高等教育中的“威斯康星理念” 孫 益等(1.79)

民國公民法制教育特點及對當代大學法律基礎課教學的思考

李曉霓(5.78)

憲法學論文范文第3篇

今年兩會,在立法法修訂中有關稅收法定條款的博弈如此激烈,稅收法定原則最終以較為完整的版本寫入立法法修正案并順利通過,意義非常深遠。為此,本社記者專訪了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教授,請他就稅收法定的話題進行深入闡述。

什么是稅收法定?

民主與法制:劉教授,稅收法定原則的含義是什么?

劉劍文:稅收法定原則,又稱稅收法律主義,它是一項歷史悠久、國際通行的基本法律原則,指導著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對規范政府征稅權、保障納稅人權利至為關鍵,堪稱稅法領域的“帝王原則”。在我國當前“四個全面”的時代背景下,稅收體制改革和稅法體系構建占據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地位,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也成為大勢所趨、民心所向。從法律角度來觀察,稅收的本質就是一種“公法之債”,國家和納稅人處于憲法上的平等地位。雖然稅收在微觀上表現出無償、強制的特性,但在宏觀上卻應被理解為國家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必要成本。因此,稅收征納應當獲得人民的同意。鑒于現代國家人口眾多,這種“同意”通常表現為間接同意,即由民意代表機關制定法律來規定稅收事務。堅持稅收法定,也就是要對國家征稅權的行使施加合理的限制,以嚴格的立法程序來確保民主性和代表性在稅收領域獲得最大程度的實現,保障納稅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國家征稅權的過度侵犯。它根植于現代國家的民主、法治理念,彰顯著對納稅人基本權利的尊重和保障。

民主與法制:您曾在許多著述中將刑法中的“罪刑法定”與財稅法中的“稅收法定”相提并論,請您闡述一下兩者之間的關系。

劉劍文:“稅收法定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是人類社會法治文明的兩大優秀成果,共同構成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保護的兩大基石。人有兩大基本權利,一是人身自由權,一是私有財產權,在法律上相對應的就是“罪刑法定”和“稅收法定”。從1979年刑法制定后,隨著中國法治的不斷發展完善,“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觀念已經日漸深入人心,而“稅收法定”進入公眾輿論視野,還是最近這兩三年的事,是大大落后了,需要奮起直追。而稅收法定原則的確立和落實,將開創我國財稅法治建設的新時代,逐步改變我國的法治生態、政治生態,堪稱我國稅收法治乃至整個依法治國進程中的里程碑。

民主與法制:稅收法定與罪刑法定一樣,都是舶來品,它在西方是怎么產生和發展的?

劉劍文:稅收法定與現代國家是相伴而生的。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被公認為稅收法定原則的源頭,自此之后,伴隨著“無代表則不納稅”的斗爭,英國的現代議會制度乃至整個民主政治制度才正式奠基近代史上數次轟轟烈烈的大革命,也大多起源于財政危機或對征稅權的爭奪,并且都以議會取得對征稅權的控制為最終結果。1787年《美國憲法》第1條規定:“一切征稅議案首先應當由眾議院提出,”“國會有權賦課并征收稅收?!薄斗▏鴳椃ā返?4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法律予以規定:……各種稅收的基準、稅率和征收方式”可以說,稅收法定原則在各國的興起和確立與人民爭取自身權利的進程緊密相連,是推動近代民主、法治的先驅??梢哉f,稅收法定主義的確立與發展過程,也就是國家從封建走向民主、從專制走向自由、從人治走向法治的過程。

民主與法制:今天,稅收法定原則在法治國家已經普遍實行了吧?

劉劍文:對,時至今日,無論在經濟水平、文化觀念、社會傳統等方面存在何種差異,凡是倡導與實行法治的國家,無不普遍奉行稅收法定,且大多將其寫入憲法之中。例如,美國憲法第1條規定:“一切征稅議案應首先在眾議院提出?!狈▏鴳椃ǖ?4條規定:“各種性質的賦稅的征稅基礎、稅率和征收方式必須以法律規定?!比毡緫椃ǖ?4條規定:“新課租稅或變更現行租稅必須有法律或法律規定的條件為依據?!卑<皯椃ㄒ幎ǎ骸爸挥型ㄟ^法律才能設置、修改或取消公共稅捐?!薄罢鞫惖臋嗔κ鞘玛P毀滅的權力”,只有通過法定原則的限制,才能將征稅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真正做到“有權不能任性”。某種意義上,這正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稅收法定在中國

民主與法制:稅收法定原則在中國又是怎么產生發展的呢?

劉劍文:一般認為,稅收法定原則在我國現行法律上已經基本得到確立,但尚存在較大的落實空間?,F行憲法第5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已經含有稅收法定的意味,因為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也就間接有沒有“法律”依據不納稅的意蘊;但是這到底是沒有明確地將稅收法定寫進憲法中,而且對于這一條當中的“法律”是采廣義還是狹義,人們還有不同理解。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都已經確認該原則,只是規定較為籠統、不夠準確,在理解和執行上留有過大余地。例如,2000年立法法第8條第8項規定,稅收方面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是,由于對“稅收基本制度”缺乏具體定義,加上第9條允許授權立法,這就使得稅收法定原則在現實中的落實情況并不理想。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征、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約束力原則上只及于稅收征收管理,不包括稅收立法行為。

直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八章“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中專門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這是執政黨的綱領性文件里第一次明定稅收法定原則,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部署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至關緊要。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財政稅收列為重點立法領域。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前后兩個《決定》形成了“姊妹篇”,即“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也需要深化改革”,兩次全會和相應的兩大主題在時間軸上漸次展開、在邏輯鏈上環環相扣、在側重面上相互交融。因此,應當將兩份《決定》緊密結合起來,打通其內在關聯,從一種整體主義的視角來把握它們的內涵意旨。特別是要將財稅體制改革和財稅法治建設結合起來,在“理財治國”的理想圖景中,財稅改革與財稅法治緊密銜接、相互配合,共同構成國家治理總目標的兩大核心要素。通過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四個維度加以構建,并將機構人員、文化思維作為深層保障,能夠強有力地推進我國財稅法治體系的全面形成和自覺運行,進而有效地增進民生福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國家長治久安。

民主與法制:既然1982年憲法就規定公民必須依照法律納稅,為什么我國的稅種大多由國務院開征,沒有經過人大立法呢?

劉劍文:中國現行的稅種有18個,但只有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和車船稅法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其余15個稅種,包括涉及納稅人基本權利與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依據的都是國務院頒布的征稅條例和暫行條例。國務院對于稅收的權力,來源于全國人大1984年、1985年兩次對國務院的授權。即:198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務院在實施國營企業利改稅和改革工商稅制過程中擬定并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的授權;1985年全國人大對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授權。當時正處于改革開放的起步階段,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稅收法律的條件并不成熟。但經過30年的改革發展,全國人大當初目標寬泛、時限含混的授權面臨調整。1984年的授權已經廢止,但1985年的授權還在。放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由國務院開征稅種的做法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當下中國,客觀情勢已經發生變化,相應地,單行稅種應當也必須由人大立法。

民主與法制:由國務院來征稅和由人大立法征稅,兩者有多大的區別?

劉劍文:由行政法規還是法律規定稅收,兩者有著極大區別,“前者是行政機關想怎么定就怎么定、想什么時候調整就什么時候調整,后者是由納稅人選舉的代表制定,代表納稅人的利益” 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也標志著一國法治水平的高低所謂稅收法定,就是由立法者決定全部稅收基本要素;如果沒有相應法律作為前提,國家不能征稅,公民也沒有納稅的義務。按照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副秘書長、發言人傅瑩的解釋,就是“政府收什么稅,向誰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過(全國)人大立法決定”。

民主與法制:稅收法定原則是如何進入黨中央和全國人大的立法視野的?

劉劍文:稅收法定原則的缺失,導致中國出現了許多引起爭議的稅收事件,例如2007年印花稅“半夜雞叫”、2011年滬渝兩市房產稅改革試點、2014年財政部連續三度上調成品油消費稅等稅收事件,引發了普遍的關于正當性和合法性的質疑,從反面也說明了確立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性。作為學術研究,應該說,稅收法定原則從上世紀80年代就在中國開始被研究了。

2006年10月31日,我曾帶著全國財稅法學界的重托,擔任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法制專題講座主講,為時任委員長吳邦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和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講解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其中就專門提到了稅收法定的必要性和基本要求。就我了解,這可能是“稅收法定”最早進入中央決策層的視野。2013年5月31日,《改革內參》刊發我寫的《全國人大收回稅收立法授權的進路分析》一文,從理論和現實兩個方面談到全國人大應該怎樣收回稅收立法授權,其中特別強調,落實稅收法定與稅制改革相輔相成、同步推進,等到全部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或者廢止后,全國人大收回1985年對國務院的授權也就水到渠成了。

2013年6月,中國法學會《要報》(2013年第10期)刊發我寫的《關于稅收法定原則入憲的建議》一文,報送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而且在這個過程中,我還撰寫了一系列的有關稅收法定的文章,其中社會影響比較大的包括《我國為什么要堅持稅收法定主義》(載《中國稅務報》2012年2月22日)、《如何準確理解稅收法定原則》(載《經濟參考報》2013年12月3日)和《稅收法定原則的完整內涵及其現實意義》(載《經濟參考報》2015年3月11日)等文章,引起高度關注,被新華網、人民網、中國政府網等多家權威網站轉載。尤其是2013年3月3日《中國經營報》刊發了我的《“設稅權”理應回歸全國人大》長篇文章,也被認為是當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設稅權回歸議案的參考和先聲。

當然,我只做了分內的點滴之事,全國各地的財稅法學學者特別是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都比我做得好,都為稅收法定原則的逐步落實作出了自己的貢獻。近十年來,研究會組織財稅法學界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準備工作,并通過各種途徑和渠道向社會宣講,力促在立法機關、政府和社會公眾之間形成共識,共同推進稅收法治。在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之后,2014年1月,研究會又和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合作,在北京大學舉辦“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專題研討會,宣傳稅收法定原則的核心內容,澄清理論和實務上的誤區,并通過媒體廣為傳播。

2013年,全國人大代表趙冬苓聯合31位代表提交《關于終止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暫行規定或者條例的議案》,將稅收立法權問題帶到全國兩會,引起了全國輿論和公眾的廣泛關注,使得稅收法定原則逐漸深入人心。這份議案其實經過全國財稅領域的許多學者熱烈討論多次修改而成,凝聚著集體的智慧。

2013年10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寫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標志著一個新的時代開始了。

立法法修改,稅收法定原則進一步落實

民主與法制:從三中全會《決定》到今年兩會在立法法修訂中的稅收法定條款的博弈,是稅收法定原則的進一步落實吧?

劉劍文:對。雖然這次立法法修訂中的稅收法定條款經過了艱難的博弈,但必須充分肯定立法法修正案中確立稅收法定原則的意義。立法法第8條原先規定實行法律保留的“稅收基本制度”被進一步細化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且單列為第六項,位次居于公民財產權保護相關事項的首位。這使稅收法定原則在法律層面得到更為清晰、明確的確立。

立法法修改后,明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相比修訂前的立法法規定,相比2014年9月公開征求意見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相比今年全國人大會開幕之后人大代表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審議稿)》,上述內容無疑是巨大進步。這一成果的貢獻突出表現在:第一,該原則不僅僅限于宣示,還列舉了具體要求,稅種設立、稅率確定、稅收征管方面的基本制度只能法定,這是一個重要進步;第二,稅收原先與財政、海關、外貿在第8條第8項中并列,現在專門獨立出來,單列一項,說明立法機關對稅收法定的重視;第三,稅收法定原則在行文時位列對非公有財產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等之前,進一步說明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樞紐地位,體現了財政作為國家治理基礎和重要支柱的根本定位。

民主與法制:立法法修訂中有關稅收法定原則的博弈,是從今年兩會才開始的嗎?

劉劍文:不是,2014年8月全國人大公布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并未專門強調稅收法定原則,而是維持現狀。得知這個消息后,研究會立即行動,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動員全體理事、會員積極參與,特別是著力組織高校研究機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反饋意見和建議,呼吁立法法進一步明確稅收法定原則,同時加強對授權立法的約束。

201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公開征求意見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在第八條增加一項:“(九)稅種、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這完整地反映了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我會的全體成員都為此感到振奮和欣慰。沒想到到了今年兩會的三審稿,這一條又被“瘦身”了,于是才有了今年兩會中媒體所報道的四天四夜的“立法博弈”。

民主與法制:為什么三審稿稅收法定條款又被“瘦身”了?一些人士擔心的到底是什么?后來又怎么消除了他們的疑慮?

劉劍文:我了解到的不外乎有兩種擔心。一種擔心是,如果稅率由全國人大規定,地方是不是沒有自主選擇稅率的權力?第二種擔心是,如果遇到特殊情況,政府是不是沒有調整稅率的權力?我認為這兩種擔心是多余的、不必要的。

對于第一種擔心,我們解釋為,中國把稅收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中央稅,第二類是地方稅,第三類是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中央稅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的稅率,毫無疑問應由全國人大確定,就剩下地方稅的稅率能不能賦予地方自主權的問題。按照現行法律制度,地方稅的稅率還是應由中央確定,而且可以在稅法里規定浮動稅率?,F行車船稅法第二條就規定了浮動稅率,允許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圍內選擇。這就既保證了法律的統一性,也給地方自主權。車船稅法作為一個成功的范例,可以為其他稅種的立法提供借鑒。

對于第二種擔心,我們解釋為,國務院在緊急情況下調整稅率是合理需求,但是不能突破法律的授權,應提出方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雖然全國人大會議只在每年3月召開一次,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年開六次會議,每兩個月一次,政府完全可以提出稅率調整要求。

另外,稅率不宜頻繁調整,否則會影響政府公信力,損害稅法權威。實際上,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部分稅種是好幾年調一次,個別稅種是一年調一次,稅率不存在頻繁調整的問題。2014年年底到2015年年初成品油消費稅提高了三次,這是非常少有的,造成的負面影響非常大。在民主法治國家,政府是不敢隨意調整稅率或稅種的。

最后,我們建議,作為稅收法定原則的一個例外,建議政府可以保留稅收的減免權。減免權也是稅收的重要要素,也適用稅收法定原則。但是,中國還處于發展和變革時期,政府為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需要一定的稅收政策工具。所以,可以讓政府暫時保留稅收減免權。長遠看,稅收減免權還是得回歸全國人大,政府如果想調控經濟,稅種的減免或優惠就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為了防止稅收優惠的濫用,稅收減免的主體只能僅限于國務院。

民主與法制:你們的解釋足以消除那兩種擔心嗎?

劉劍文:現在看來是這樣的。有了這兩個解釋,一個建議,全國人大和相關政府部門都應該相信,由全國人大規定稅率,不會影響地方政府選擇確定相關稅率,也不影響國務院根據緊急情況調整稅率。鑒于此,立法法應該明確,稅種、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稅收征管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稅的減免可以暫時不列入稅收法定的范圍,給予政府一定的彈性和空間。這就充分照顧到立法和行政兩個方面的考慮,是比較有說服力的。最后的修改將“稅率的確定”寫了進去,“納稅人、征稅對象”等沒有寫進去,有些遺憾,但能寫進去“稅率”這個稅收法定的核心要素,也是很大的進步。

民主與法制:這次立法法修訂中稅收法定條款的博弈,后來集中到稅率上,稅率法定為什么這么重要?

劉劍文:回歸稅收法定原則的本源,其含義實際上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課稅要件法定,即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稅收優惠、繳納程序等基本稅收要素應當由法律規定;二是課稅要素明確,即上述基本稅收要素在法律中的規定應盡可能是明確、詳細的,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三是征稅合法,即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課稅要件和征納程序來征收稅款,不允許隨意加征、減征、停征或免征。概括起來,前兩點主要是對稅收立法的要求,最后一點則是對稅收執法的要求。

這次為什么“稅率法定”的博弈這么激烈?因為稅率是稅收基本制度中的核心要素,決定了納稅人稅負的輕重,也是現實中很容易被調整的稅收要素,如果立法法規定的稅收法定原則不包含稅率應由法律規定的話,就意味著行政機關可能獲得了擅自增加或降低稅率的大權,其結果必然將是稅制變動不居、“有權可能任性”。

稅率等稅收要素是否寫入立法法,形式上看是一個如何表述該原則的問題,本質上看卻是要如何對待和處理稅收事項上多元利益博弈的路徑問題,關系到能否以立法凝聚共識、最終形成更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制度。往深層次講,其折射出的是對于財稅法重大理論問題的認識差異,特別是對在現代治理語境(而非傳統管理模式)下“中國需要什么樣的財稅法”的不同回答。立法法最終采行的方案,符合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的精神,體現了對財稅法性質、功能的準確認知。我們在很長一段時間以來,都在提倡財稅法作為公共財產法的基本性質,這同過去把財稅法作為宏觀調控的工具、手段的觀點是大不一樣的;同時,我們主張全面認識財稅法在國家治理中的功能,認識到財稅法具有經濟、社會、政治三位一體的功能,概括起來,就是我們所講的財稅法在國家治理中具有“理財治國”的重要功能;應該說,這次稅收法定原則更加準確、完整地寫入修改后的立法法,也是對我們一直以來在理論和實踐中持續呼吁的回應。對這一點,我是覺得十分欣慰的。

稅收法定對未來中國的意義

民主與法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牽頭起草的《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實施意見》已經黨中央審議通過?!秾嵤┮庖姟反_定,開征新稅應當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相應的稅收法律,同時對現行15個稅收條例修改上升為法律或者廢止的時間作出了安排。對此,您如何看?

劉劍文:落實稅收法定需要有一個過程,加快立法也不是要搞“大躍進”,在一夜之間把稅收的暫行規定和條例全部上升到法律,這不僅不現實,而且可能導致制定出來的法律在質量上不盡人意。目前我國現行18個稅種中,有3個由全國人大立法,其他是國務院根據授權、通過制定稅收暫行條例來制定的。在過渡期內,這些條例仍然是有效的?!秾嵤┮庖姟分袑Σ煌惙N區別對待,既體現了落實稅收法定,也兼顧了稅制改革進程,這樣的安排切合實際、相當智慧。

民主與法制:您覺得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對未來中國的意義是什么?

劉劍文:從經濟、政治、社會多位一體的國家治理角度考察,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無疑具有重大且深遠的意義。稅制改革應該在稅收法治的框架下進行,改革與法治二者也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

第一,稅收法定可為市場經濟發展營造穩定、合理的稅法環境?,F階段,中國已經基本建立起市場經濟的初步框架,但尚未建立起法治的市場經濟。體現在稅收領域,目前尚有15個稅種未做到“一稅一法”,稅法規范的低位階導致納稅人的財產安全、經營自由等缺少較穩固的保障。鑒于此,稅法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首要體現,就是通過充實和完善稅法體系,設計科學的現代稅制,為市場主體提供穩定的預期和行為指引。

第二,稅收法定有利于以點帶面地推進中國的民主法治進程。稅收的征收是將私人財產轉化成公共財產的過程,與每個納稅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故而,稅收的法治化備受社會關注,亦是開創改革和法治新局面的極佳路徑。在稅收法定的指引下,廣大納稅人間接或直接參與稅收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活動,行使納稅人權利,可以大大增強納稅人的法治意識和民主能力。

第三,稅收法定可以助力形成良性、文明、互動、和諧的社會運行方式。隨著居民財富顯著增加、利益訴求日趨多元,納稅人對自身的財產權益保護比任何時候更加重視,如果處理不當,容易引發社會沖突。依托稅收法定原則的落實,在制定稅收規則時開放地聽取民意、吸納民智,經由充分的對話、協商、博弈和調適,最終形成凝聚盡可能多共識的民主決策產物,可以提前消化可能出現的異議,化解潛藏的社會矛盾和風險。

總之,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是“四個全面”建設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能夠更有效地規范征稅權,使行政機關“有權但不任性”,保障納稅人權利,維護公共利益,進而構建現代化的稅法治理格局。站在立法法修改的節點上,要想將稅收法定原則真正融貫于稅收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的實踐中,我們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漸進探索和攻堅克難。

憲法學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對中國大學引入董事會的主張,我們要進行深刻反思。從歷史上看,大學董事會曾長期不存在;從當前實踐看,許多大學也未必需要一個董事會。大學董事會的功能主要是協調各方價值判斷和提供外部資源支持,但對于中國的大學而言,這兩個功能的發揮受到權力平衡、治理結構和制度技術等方面的影響,其利弊不可一概而論。我們引入大學董事會制度時需要保持謹慎而有選擇的態度。

關鍵詞:中國大學;大學治理;董事會制度

收稿日期:2010-10-15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BIA100081)

作者簡介:湛中樂,男,湖南汨羅人,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人文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蘇宇,男,廣東高州人,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國內學界關于建立大學法人治理結構的呼吁,近年來日漸高漲;關于引入國外大學董事會制度的建議,亦日漸常見。在許多基于結構比對方式的研究風潮中,我們一直沒有嚴肅追問的是:在大學法人治理結構中,董事會的來由何在?它發揮正面作用的條件與程度如何?對這兩個問題的深入追索,可能會改變我們對于大學董事會的觀見。

一、大學董事會的歷史淵源

(一)董事會出現前的大學治理

在大學成立之初,大學尚未進入法人行列,更不必說董事會了。在12世紀的意大利和法國,當時的博洛尼亞大學、巴黎大學以及許多類似團體被稱為一個“學習總壇”(studium generale),它一開始并不是一個法人體,甚至也不是一個教師公會或學者同盟(universitas doctorum or scholarium)。實際上,在當時,學習總壇僅僅是一個有共同需要的、不很確定的人群獲得了皇帝授予的特許狀,但是這群人卻沒有一個個體或組織可以作為代表去承受這一特權。直至12世紀末期,博洛尼亞學術共同體才從羅馬法和條頓習慣法中提取了法人觀念,但尚未運用于大學自身的構建,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13世紀中葉大學法人化的進程啟動才第一次提出了公會(大學)作為一種擬制人格(universitas as a persona fic-ta)的理論。但此時大學擁有法律人格甚至作為一個法團(今英譯corporation),其含義與今天corpora-tion形式的公司法人相去甚遠。當時,中世紀的許多行會、市鎮和其他組織都采取了法團形式,這意味著兩點:第一,它們有權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第二,它們擁有一定的雙重特權:團體及其成員均獲得一定程度上的法律地位,這顯然與今天的corporation大不一樣。每個法團的特權皆有不同。大學法團在團體層面上取得的主要特權是學術自治,這種自治包括三個層面:1.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與外界進行民事活動。2.決定和指導對其教師的錄用和對學生的招收。3.制定并執行自己的規章(regula-tions),擁有對自身事務的管轄權。在13世紀初,這種法團就贏得了獨立地位,有自己的章程(一開始時類似于statutes,后來才需要來自高權機構的charter或bull以成立一個法團)、特權(privileges)、特免(immunities,大部分特權和特免的取得需要charter或bull的授予)、印章和選舉產生的管理人員。這種獨立地位隨著其他一系列同業公會(craft guilds)的地位一道變遷,曾一度喪失獨立性,到15世紀才又逐漸恢復。

在這種獨立的法團內部,各個大學實施自我管理的機構并不盡一致,權力來源也不一致。如中世紀的英國大學,校監(chancellor,英式校長)處于主導地位(后來實權保持在副校監手中,校監僅是名譽性的職務),雖然由選舉產生,但其行使的權力卻來源于英國主教(bishop)所委托的主教管轄權(E,piseopal jurisdiction)。在英國,中世紀大學是由攝政者(regents,后來演變為美國州立大學的董事)和非攝政者(non-regents,放棄教職而離開大學的碩士,但保留返校任教的可能性)組成的主權體(sovereign body),校監和同樣被選舉的學監(proc,tor,次于校監,通常為學院的首領)共同構成了中世紀英國大學主權體的執行核心。這種執行核心在結構和功能上都與當代董事會存在很大差異。在歐洲大陸,情況就更不一樣了。無論是“北方模式”還是“南方模式”,無論是教師型大學、學生型大學還是混合型大學,其管理層都是一個以古典式校長(rector)為核心的結構。在學生型大學中,校長由學生選舉產生,其本身也是學生,但所有教師都需要對這個校長進行忠誠宣誓(oath of obedience),而且所有大學成員都承認他在私法事務上的管轄權。以博洛尼亞為模板的一大批學生型大學和混合型大學都采取了類似的校長權力架構。但在混合型大學中,博士院(college of doctors,相當于今天的教授會而非研究生院)也發揮了作用。在西班牙和法國,校長(rector)的權力相對小一些,例如在西班牙,校長的權力被限于對違反章程(statutes形式的章程)的情形進行處理;而在法國,其權力則局限于有限的司法權,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校長的權力也是很可觀的。他可以運用的處罰權包括罰款、停職和開除,而審判范圍和博洛尼亞的管轄權一樣,延及房租糾紛、對大學轄區內手工業者和商人的訴訟以及教師的人事管理問題。這些校長至多也就是通過文學院(arts of faculty)中永久法庭的學監來輔助行使職務,與現代大學的董事會制度沒有絲毫的相似性。而這些管理者所雇用的一些機構人員倒與現代大學雖然在名稱和職能方面存在相同點,但這些行政人員只相當于服務員的角色,完全不能參與決策,也不掌握任何權力。

在由大學選舉產生的校長(chancellor vice或chancellor rector)領導之下,掌握實質性權力的是學院(faculty或college)或族裔共同體(nations,尤其是在由跨國學生組成的學生型大學中,不同國別的學生團體所掌握的制度化權力要強于學院②)。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是,這些子機構也都是法團,也有自己獨立的法律人格和財政系統,但從未設置過中間的管理層次,因此它們和現代大學的董事會制度沒有相通之處。

(二)大學董事會的興起

在宗教改革之后,歐洲的世俗政治權力相對于教權開始抬頭,為了穩固其統治地位,逐步抑壓學生,盡可能迫使學生型的教育機構沉默。統治者(如法國國王)派出的專門代表和博士院開始組成院系聯合議會(faculty councils),接管對大學的統治。英國和荷蘭的當權者更是只將權力授給教師們,許多學生共同體被迫關閉。從16世紀起,

歐洲大學的學生型國別自治體的權力和地位,也逐漸轉移到了教師院(faculty的古典含義之一)手里。政治壓力的加強帶來了深遠的影響,歐洲由此形成了三種大學:第一種是傳統型的,仍由教師和學生一起作為大學成員;第二種是教師型的,每個教師自行教授其課程,但都歸屬于教師院。第三種大學是通過專業化的教師院(professional faculties)將教師組織起來,但只有少數教席主持人(chairhold-er)是教師院的成員。一些國家的王權更喜歡第三種大學模式。今日大學之管理,無論中外、無論公立私立,大學的最高決策層均有一些非學術共同體的成員,其模式上的根源正是由此而起。不過,總的來看,這一趨勢所導致的,還是學生地位的下降和教師地位的相對提升。由于專業分化進一步加深,跨學科的博士(當時的博士直接具備教師資格)很難產生,教師只從屬于一個專業,他們對院系的歸屬也因此日益增強,這就產生了由各專業教師分別主導的不同院系聯合而成大學的一種常見大學模式。這一時期出現了很多典型的“學院聯邦”式的大學,如牛津、劍橋、烏普薩拉大學等,其基本建制即使不是當時產生的也是在那時開始固定下來的。這類學院雖沒有滋生出今天的董事會制度,但由于其采用了一些商業行會的機制,對大學董事會的產生發揮了微妙的間接作用。

與此同時,現代公司的董事會制度也開始逐漸演化出其雛形。雖然大學與公司制度均起源于行會(guilds),但現代法人的主要制度尤其是董事會制度發端于商業行會(merchant guilds),而早期的大學本身就是工業行會(craft guilds,準確應譯為同業公會),這兩套制度在歷史上經歷了平行、相似而不時互有交錯的發展;自治市鎮的治理結構同時給這兩個重要機體提供了制度資源。例如,世界上第一個現代公司——荷蘭東印度公司,建立的治理結構就類似于當時大學和市鎮治理結構,它包括一個60人的成員大會(council)和一個16人的董事會(boards),這個董事會的名稱就是collegium,它直接來源于英國及尼德蘭大學的學院聯邦式治理結構。由此可以看出大學制度對公司法制度的歷史影響。

在此之后,美國逆轉了高等教育領域手工業行會對商業行會的制度優勢。同業公會式的壟斷就作為封建制度的痼疾,在新大陸的影響削弱了很多;然而基于貿易過程和共同獲益之需要的商業行會組織卻被保留下來。哈佛學院從一開始就采取了商業行會的組織形態:在其建立之初,哈佛的管理權就交給了一個由12人組成的監管會(the board 0f over-sees),6個推事(magistrate,包括總督、副總督、司庫等)和6個長老(elder,此前學界常認為僅僅是牧師);可以與此相比照的是在布魯日的漢薩同盟,1472年以前是由6個長老(alderman)組成的board來管理,其后改為由12人委員會指導下的3個參事來管理,另外其他很多商業行會也是采用類似的12人委員會管理。而在手工業行會和歐洲大學中,找不到這樣的管理結構。而這個監管會正是當今世界范圍內大學董事會制度的真正源頭。在1650年的《哈佛大學章程》中,馬薩諸塞州議會確認了這種制度建構。由此,帶有董事會結構的大學盛行于美國,并且藉由美國國勢和教育的日益興盛而在世界范圍內日漸推廣開來。

(三)缺乏董事會的歐洲大學

在當今世界范圍內,有董事會的大學法人和不設董事會的大學法人呈多元并立、百花齊放之勢。設董事會的大學法人可以經營得很好;不設董事會的大學法人,有許多也仍然處于良好的狀態中。

在歐洲,許多著名大學保留了中世紀的制度構架,尤其不列顛的大學更是如此。不列顛大學的治理架構基本上可以概括為三套機體:其基礎是作為主權機體(supreme body)的大學議會(coun-cil),其中,法團成員(中世紀特色濃厚,和美國大學法人的成員構成大不一致)選舉官員,決定所有學術事務;更廣泛的決策機構是立法機體(1egislativebody)的全體大會(在牛津稱為Congregation;在劍橋先是Senate,后是Regent House),選舉副校監和其他官員,授予學位,并決定重要的執行性問題;而其核心是既作為主權機體一部分、又作為主要執行體(main executive body)的執行機構(在牛津是Heb- domadel Council,在劍橋稱為the Council of the Sen,ate),這種機構如同教師會和專門委員會一樣,被各學院的領導所把持,他們不太愿意犧牲院系利益以促進學校的整體發展。因此,英國很多大學都呈現出“學院聯邦”的特征。國家雖是英國大學的主要出資人,但國家并不通過諸如董事會之類的機構來控制大學,而是通過大學法院(UniversityCourt)來控制所有撥款的分配,決定學院和研究機構的撤銷和合并。但對于私人捐贈款項較充足的大學,如牛津、劍橋等,學院對國家還是相對有獨立性的。

在傳統英式大學中,學術自治較為充分,一方面實際掌權的副校監是民選的,雖然名義上擁有廣泛的權力,但實際上由于任期短暫(一般為一年,選舉者不愿意看見副校監連任)而權力有限;另一方面,這種英式大學的各種治理機構,成員均為學者,學者有廣泛的機會參與不同層次的民主治理進程。由于學校是因出色的成績和符合一定價值的辦學方向來吸引捐贈人的資金的,故即使捐贈人不參與這種治理,也不損害他們對于大學發展的促進作用和學院建設的影響力。

在歐陸大學中,尤其是公立大學,設有董事會的大學就更少了。像著名的巴黎第一大學就是通過校長與幾個委員會(主要包括科學委員會、大學學習生活委員會和掌握關鍵實權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分工合作來進行大學治理,雖然在這些委員會的多元化組成結構中我們看到了與董事會的部分相似之處,但像董事責任一類的核心法律機制則全無類似體現,這些委員會的權力亦不可與董事會相提并論。在德國,最讓學者們所津津樂道的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模范——洪堡大學的制度,則從根本上排斥了董事會的存在,而完全由學者掌握大學治理的全部權限,后來雖因社會變遷而有所變化,但到目前為止,其治理基礎依然是以學術群體為核心的民主自治框架。

對此,我們不禁要追問:董事會在大學法人治理中的作用究竟是什么?為什么有些大學要采取這樣的制度架構呢?它反映的是一種必然的優勢,還是僅僅是歷史發展的一個多元制度的選擇?

二、董事會在大學法人治理中的作用

對于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公司法》盡管已經有了明確規定,但學者們還是產生了激烈的爭議;對于董事會在大學法人治理中的作用,爭議可能更大。相對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董事會功能的諸多理論而言,大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董事會要廣

泛得多。國外最近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一是1983年,約翰·內森(John Nason)在為大學與學院董事會協會撰寫的報告中,提出了董事會的13項基本職責,其中包括:1.維持托管的完整;2.任命校長;3.確保機構的良好管理;4.批準預算;5.提高工資;6.管理捐贈;7.保證必要的物質條件;8.監督教育項目;9.批準長期計劃;10.在學校和社區之間扮演橋梁和緩沖器;11.保持機構的經濟運行;12.扮演上訴法院的角色;13.知情。二是1991年,原陶森州立大學校長費舍(James L.Fisher)在為美國教育理事會撰寫的報告中認為,大學和學院董事會應承擔的職責包括:1.任命校長;2.對機構進行評估;3.評價董事會的政策;4.支持校長;5.評價校長的業績;6.批準長期計劃;7.考察機構的宗旨;8.監督教育項目;9.保證財政實力;10.保持機構的獨立;11.代表機構和公眾;12.扮演上訴法院的角色;13.決定董事會工作。按照這兩個版本,董事會在大學內的控制權可謂是決定性的,它包括了教育發展、人事、財政、監督甚至裁判方面的根本決策權或決定權。

這樣一種權力安排并不能一概說好,我們不可能證明大學法人的董事會是一種普世的價值要求,也不能簡單否定說不好,畢竟它在美國的實踐中被證明還是有一定的可取之處的。這里之所以給出這樣謹慎的評價,首要的一個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參照系,因為美國最具實力的那些大學,從一開始就采取的是董事會制度,在同樣的資源、條件背景下,雖然沒有其他制度的比照對象。但我們依然可以從相關理論和實踐中剖析出董事會的兩個最引人注目的重大作用:

(一)提供異質性的控制結構

董事會與純粹由學者控制的大學法人治理結構或純粹由國家控制的結構相比,其所提供的是一種多元的、混合的人員結構,而且董事會成員的意志可能存在相當大的異質性。這種異質性不同于學者之間學術觀念或官員之間行政藝術的異質性,而是更多地帶有價值立場和方向判斷上的異質性。

異質性在共同體內的政治中起著一種特殊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它作為體系內分離傾向的源頭,而為許多政治哲學家所排斥;但它又可能有助于塑成妥協和包容的結構,而為多元主義者所歡迎。此外在最終目標一致的前提下,異質性還有一種潛在作用未被研究者所重視,這就是將共識的層次降低,直至降低到健全人均能接受的普遍常識。孫斯坦所言的“未完全理論化協議”(incompletely theorized a-greements)就揭示了類似的情況:在多元化的群體中,人們并不是在基本原則或抽象原理上達成共識,而是在相對較低層次的闡釋(low-level explana-tion)上達成一致,因為低層次的闡釋更貼近人們的共同生活方式,包含更多共性。一個組成多元的董事會,究竟能在哪一層面形成共識還是一個問題。但在這樣一種理論化水平較低的共識層面進行決策,吸納多方面的意見,能有效地避免視野僵化、精神偏信或知識狂熱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大學的學術群體不可避免地帶有一些形而上學甚至經院式的精神氣質,部分知識分子抱有“愿望型學術”的心態,執著于某些絕對的原則而力求徹底推行,這種情形曾在現代一再出現(如歐洲大學的左翼運動);而大學外的行政官僚不僅缺乏對大學內部情況感同身受式的充分體驗,還可能只關注行政價值。如果在某一價值系統內走得過遠,就會陷入一種封閉的價值流之中,而逐漸對其他價值形式產生視野上的盲點和思維方式上的不兼容;這種價值觀上的閉塞還會嵌入機制上的封閉,使得決策系統停滯于一種僵化的、僅僅專門處理某些價值判斷的流程中,無法對其他的價值訴求作出有效而準確的回應。

但是,異質性控制結構也非絕對優于同質性控制結構。董事會成員之間的異質性,以及董事會與學校外部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內部管理層及學術群體之間的異質性,可能帶來復雜的多重沖突,甚至引起相當程度的內耗。必須注意的是,董事會成員在學術管理上很可能缺乏相應的專業性,如果人事、財政或學術發展方向一類的決策權落在董事會之手,未必能很好地避免矛盾和糾紛,避免權力和價值觀的另一種失衡,這在教學科研未得到充分尊重的文化環境中更是如此;而且董事會成員多數有自己的事業,如果其僅僅利用小部分時間投入大學治理或者只通過指派外部人員參與治理,更難保證決策質量和治理效果。因此,中國的部分研究者將眼光投向“咨詢型”或“監督指導型”的董事會,但這在實踐中又面臨對外部資源投入吸引力不足的難題。

(二)提供物質條件或其他資源

這在國外研究大學董事會價值的資料中很少明顯提及,卻是非?,F實而不可忽視的一點。在大學成立之初,一般出任大學董事者,均與大學賴以存續和發展的重要外部資源有著密切聯系:或是權力(如州長、督導等);或是資金(如投資人、捐贈人);或是社會資源(如長老、著名社會人士)。給予大學董事會成員的身份,與單純作為外部支持者相比,增加了一層制度約束和角色倫理要求,并以社會責任感、歸屬感和榮譽感相維系,促使董事們源源不斷地向大學輸送資金或實物資源,或是利用其社會地位與能力,完成外部溝通與協調的任務。

這一點對于大學法人治理結構本身并沒有什么直接意義,但對于大學的存續和發展卻影響深遠。在大學中引入董事會制度并不僅僅是出于治理的原因。在董事會制度與其他大學治理結構并立的局面中,董事會以其提供外部資源支持的功能,包括物質資源輸送和外部協調能力,為大學提供了一種獨特的競爭優勢。這一點對中國大學而言,似乎尤其有吸引力。我國在《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下稱《規劃綱要》)中將董事會的引入放在“擴大社會合作”的段落中,要求“探索建立高等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健全社會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長效機制”。這也間接反映了政府對于董事會在大學中主要作用的判斷。但是,如果不是在大學創立之初就建立董事會,而是中途引入董事會制度,在吸收董事會所帶來的資源支持的同時,也經常需要向董事會移交一部分實質性權力,這就可能引起外來的董事會和既存的學術、行政群體之間的潛在矛盾,由此成為大學董事會在實踐中不可避免的問題。

三、中國大學需要董事會嗎?

目前,國內部分大學已經開始著手引入咨詢型的董事會;新組建的南方科技大學因試圖建立把握實權的理事會和董事會,②而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那么,中國大學(本文中限于中國大陸的大學)是否需要董事會?針對上文的分析,我們或許可以從權力均衡和治理質量兩方面進行反思。

(一)權力均衡

對于中國大學是否需要董事會的爭議,其實早在民國之初就有了。在民國時期,中國大學就進行了引入美國董事會制度的嘗試,進行此種嘗試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經費困難,因而試圖讓出資者直接參

與管理大學,吸引其放心投資。但這種嘗試很快歸于失敗,因為董事會逐漸掌握了大學的最高實權,從而基于經濟理由對學科發展以自身判斷代替學術群體的判斷,東南大學停辦工科的事件即為一例。董事會的建立不僅沒有減少政府對大學的干涉,反而導致外部勢力進人大學,嚴重損害了大學“教授治?!痹瓌t,削弱了評議會及教授會的權力,因此遭到了教授們的反對。由此看出大學對董事會持有一種微妙的心態:既希望資金能夠大量流入,而又使權力不至于過度析出。以一種市場交易的觀點看,中國大學彼時引進董事會,乃是一種通過大學權力交易市場資金的打算,只是商人太精明,大學所支付的大學權力代價過于巨大,才導致此種交易的不可持續。

在當代中國有關大學法人治理結構的討論中,關于引入董事會的主張也被注入了新的內涵。大學董事會被賦予了各種功能:高校、社會或政府之間發生沖突時的“緩沖器”、作為溝通大學與外界的橋梁和協調者、作為領導決策機構和指導咨詢機構,等等,不一而足,但董事會的經濟作用依然是關注的重心。在高等教育界開始對大學董事會制度進行研究時,就認定董事會對大學在資金和資源上有支持幫助作用。我們不妨略覽兩位研究者所列舉的一些重要參考材料:“暨南大學自1978年復辦以來,董事會向海內外籌集的資金將近2億港幣”;“汕頭大學董事會在李嘉誠先生的大力支持下,籌集資金8億人民幣”;“大連海運學院董事會的橋梁紐帶作用,主要表現在學校與企業合作辦學,合作進行科技開發。董事會成立后,學校與十幾家董事單位合作舉辦了‘船員適任證書班’,僅此一項學校即受益320萬元……在合作進行科技開發方面,學校與25家董事單位合作進行56項科技開發項目,經費總額225萬元,此后,學校不斷與接受董事單位簽訂科技合作合同,在提高辦學效益的同時,獲得極其可觀的經濟效益?!薄靶6瓡閷W校每一個重要階段的發展做出科學的決策,并爭取到資金上的巨大支持?!捎谛6瓡目茖W決策,且得到了國內其他大學無法比擬的資金上的支持,使學校的發展正沿著制定的規劃快速前進?!痹S多其他學者也在其研究中提及了董事會的資源支持功能。

那么董事會的資源支持功能對大學意味著什么?前文提及,中國部分研究者偏好咨詢型的董事會,這倒本也無妨,但咨詢型的董事會并不輸入多少資源;如果希冀通過董事會的職位引入大量外部資源,而又不至于交付關鍵的大學管理權力,這個夢想基本上只是紙上談兵。也有大學將董事會本身設置成一個溝通渠道,打開合作道路而輸入外部資源,這已經完全偏離董事會的功能本身,雖然名稱上仍為董事會,實際上卻不包含大學法人治理結構的任何含義。但凡將董事會制度建構在法人治理結構內并引入資源支持的大學,都得向董事會交割許多重要實權,而對董事卻沒有建立責任的約束制度。事實上,真正的責任制度也很難建立。如果要求大學董事像公司董事一樣承擔董事責任,精明的投資者們則寧愿采取冠名捐贈或列名顧問等方式,以避免在輸出大量資源之時再沾惹上不必要的麻煩。一個積極輸入大量實物、資金、社會資本且能投入許多高質量人力資源并為大學制定科學決策的董事會是可遇不可求的,即使一時可遇,也缺乏制度上的保障。

因此,從非?,F實的情況看,引入董事會的結果就是在法人治理結構上移交部分不受責任約束的實權。隨著對大學管理的適應,董事會通過大學已經產生的資源依賴,逐漸加強對大學的控制與主導作用,法人治理結構中所必要的多主體平衡格局也將被逐漸打破。民國大學引入董事會的失敗就是最好的明證。當然,當前大學引入董事會,已經不會再像民國時期一樣簡單移植既有制度,而會經過一些處理,但無論由何種主體推行這一改革,都可能在權力安排上導致失衡的格局。如果由各個大學分散地推進這一改革,決定權很可能在學校領導之手;學校領導很可能會通過各種非正式社會聯系(親友或熟人)選擇董事和維系關系,保證資源的輸入和對大學自身運作的支持與尊重,否則貿然引入董事會的風險未必劃算。引入董事會只能強化大學治理中權力格局的不平衡性:只要改革推進權和人選決定權主要掌握在大學領導層之手,這一改革就會使大學領導權力與董事會聯結在一起,以增強這一聯合體的話語權和行動能力,而以權力均衡和民主協商為基礎的治理機制就會更加缺乏合適的制度土壤。如果是通過行政權力統一推行此項改革,由于統一推行的工作量極大,就有可能采取簡化的行政方式加以推進,由此導致董事會陷入一種行政邏輯之中,從而將這種新的機制疊加到原有的行政系統中,以這種方式推進董事會也未必能對建立和完善大學法人治理結構有所助益。

(二)治理質量

姑且不論權力均衡問題,董事會制度是否能夠提升中國大學決策質量和治理效果?不一定。鑒于我國現有大學管理體系已經基本成型,董事會作為新建大學的初始機制的例子較少,所以筆者在這里主要討論在既有大學中引入董事會的情形,這就涉及制度移植(更準確地說是中途嫁接)的特殊問題。董事會制度能否適應中國的制度土壤,以改善大學治理質量,這也是疑問重重。

大學治理有著悠久的歷史。大學治理的制度本身就處于不斷變革之中,每一步的制度突破都要經歷長久的調整與積淀才有機會成功延續下來。從歐美主要大學的制度實踐中可以看到,大學是羅馬公法制度天然的和最后的貯藏室。雖然歷史制度發展有所交錯和易位,我們還是可以辨識出:大學里的大會(assembly)來源于羅馬法的庫里亞大會(comitacuriata);議會(council)來源于平民會(conciliumplebis);參議會(senate,在劍橋則相當于大會)則來源于羅馬的參議院,包括推事(magistrates)等職務的概念和內容都直接采自羅馬公法及政治制度。這些被蠻族國家和教會沿用的制度通過羅馬法轉變成市鎮治理和教會自治的制度,再轉而成為手工業行會和商業行會的建制,進而又轉移到大學身上。因此,大學治理的諸種制度并非是建構起來的,它是從制度環境中自然生長出來的。董事會則是一個混合了羅馬法和基督教體制的長期發展并逐漸成形的產物,并很早就是新大陸上英國殖民地常見的制度架構,所以引入到大學之中才能良好運轉。但如果在大學法人治理結構中引入一個新的部件,它就需要適應當前的整個體制運作,而這個適應過程都可能帶來一些重要難題。

在當前語境下,董事會的中途進入,很可能意味著某種缺乏專業背景的資本力量或政治權力的進場而導致一種兩難局面:或者因不擅教育管理導致大學發展狀況不佳;或者因社會關系和不便挑戰原有權力資源等原因,倚重原有管理層的意見,而導致徒然在制度結構上疊床架屋。這種非專業性似乎能避免內部群體利用管理權力謀取派系利益的問題,但那需要一定的條件。具備教學科研管理能力的美國大學董事會之所以運作有效,一方面是因為董事會中下設有各種委員會,聘任了不少相對獨立于學

校行政系統的校內專家提供資料、參與決策;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學術民主和參與式治理的深度開展,使董事會得以廣泛聽取師生意見。但這兩個渠道在中國都不甚通暢。首先嚴格地說,中國大學的內部分權制衡基礎并不存在,受聘于董事會的專家無法保證不受學校行政系統干擾甚至控制;其次通過董事會的引入來建立民主治理機制的途徑不僅低估了既有體制的阻力,亦可能高估了董事群體的意愿。如果缺乏令董事會成員放心的民主治理機制及尊重多元意向、容納異見的制度文化,投資者或捐助者未必愿意置身于復雜的紛爭之中;更何況這種紛爭還有可能夾雜危險的政治內容。對董事而言,最安全的策略就是通過路徑依賴的方式遵循既有管理體制的一貫思維,從而使得大學法人治理在效果上可能僅僅是換湯不換藥,甚至徒增沖突和扯皮(這在美國亦不鮮見)。這是董事會制度在中國大學要良好運行所面臨的根本難題。

從更深一層看,如果說董事會給決策機制和治理結構帶來了一種價值上的異質性,當前的環境能否很好地消化這種異質性呢?一般而言,董事會的進入帶來的不同視野和價值認知,我們可以初步假定是非學術性的(即使部分董事本身就很有學術修為,其學術判斷亦可能偏于一門一類,且遠離科研工作實踐,與長期從事全面領導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校長、黨委書記等存在一定差異),但有著較寬廣的市場眼光和社會視野,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彌補大學決策層的不足,但卻可能進一步沖淡部分大學在發展決策方面本就不足的學術因素。即使董事尊重學術人的判斷,部分學術人本身也存在功利性和現實的經濟需求,自身的價值觀是否會因董事會的進場而發生改變,亦不無疑問。董事帶來的研究項目和合作要求本身對大學也可能存在沖擊。在經濟因素和功利色彩濃重的今天,通過這種交易,大學是否會更加偏離教學科研的本色,更加向短期市場需要和急功近利的教育科研取向靠攏,從而以一種并不明顯的方式喪失學術自主性,值得我們憂思。在現行體制下,董事會很難建立研究團隊和獨立的各類委員會去將他們的戰略眼光轉化并融合進合適的學術價值判斷和管理人員選擇中去;部分學院派系和學術人又缺乏學術自主的精神,急于謀求學術與市場利益的結合;不愿意尋求這種結合或結合困難的,又可能由于在治理結構中相對弱勢化而產生抵觸意向。在這樣的前提下,大學法人治理結構在價值上就根基不穩,更談不上決策質量和治理效果的提升。這些問題既涉及大學宗旨、目標,又涉及棘手的“學院政治”,正是要引入董事會時不得不嚴肅思考的復雜主題。

中國大學究竟需不需要引入董事會?這應被認為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本文并無意否定董事會制度的優越性和借鑒價值,只是提醒我們在引入此類制度時務必三思而后行,并同時考慮替代性的機制如建立顧問會、咨詢委員會、定期論壇,或通過名譽性頭銜賦予參與資格等;部分大學確有必要設立董事會的,應根據其具體情況作針對性的設置,并通過具體分析而合理確定其權限。對于任何一所大學,這都是值得反復探討和具體斟酌的。

憲法學論文范文第5篇

作者簡介:張欠欠,西藏大學政法學院民族法學。

死刑又被稱為生命刑,是一種以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為主要處罰方式的的刑罰,包括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2年執行。隨著人權保護的發展,這種以生命為處罰手段的刑罰,開始遭到了越來越多人和組織的批判。國際上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走上廢除死刑的行列,在此趨勢下,中國作為世界人口大國、世界上的最大發展中國家無論是基于國際壓力還是國內有關死刑的討論都不得不將死刑問題納入國家刑事政策的考慮之中。在2005年10月《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的報告中,將死刑審判程序與復核程序作為2004年至2008年司法改革的主要內容,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刪減了13個死刑罪名,占我國68個死刑罪名的19.1%。而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又進一步刪減了9個死刑罪名。至今,我國死刑罪名僅存46個。一系列有關死刑的改革進一步凸顯出我國在廢除死刑漫長的征途中做出的努力。廢除死刑是一個歷史趨勢,廢除死刑只是一個時間問題,現在擺在中國人民面前的問題不是廢不廢,而是如何廢,以什么方式在不傷害民眾的感情的基礎上廢除。因此,本文在探討國外已廢除和未廢除死刑國家的個自緣由,結合我國關于死刑問題現狀,借鑒經驗吸取教訓,希望能為我國死刑廢除道路提供理論借鑒。

一、死刑存廢理論

1.廢除死刑的理論

1764年7月16日,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貝氏主張限制和廢除死刑的理念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來闡釋死刑的缺陷:第一,鄙視死刑的威懾功能,認為是不必要的?!耙环N正確的刑罰,它的強度只要足以阻止人們犯罪就夠了。沒有哪個人經過權衡之后還會選擇那條使自己徹底地、永久地喪失自由的道路。不管犯罪給他帶來多少好處。因而,取代死刑的終身苦役的強度足以改變任何決意的心靈?!蓖瑫r,貝卡利亞認為死刑對某些狂熱和絕望的人起不到丁點的威懾。第二,死刑的短暫性。貝卡利亞從人類心理角度分析認為:“對人類心靈發生較大影響的,不是刑罰的強烈性,而是刑罰的延續性。因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觸動我們感覺的,與其說是一種強烈而暫時的運動,不如說是一些細小而反復的印象?!庇3D軌蜃屓藗兘⊥?,然人類的這些健忘卻是自然地。第三,死刑更容易引起人們對受刑者的同情心而不是統治階級所設想的威懾性。統治階級為了增加死刑的威懾性,一般都在公開的場合執行死刑,而在大部分人看來,殘酷地行刑場面無異于“殺雞儆猴”似的表演。第四,死刑可能為社會樹立起殘暴的榜樣,這是貝卡利亞等啟蒙思想家反對死刑的主要理由。在他們看來,很多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是由于缺乏起碼的人道主義情感,這些犯罪之人心靈麻木而殘酷,但這確與社會環境的影響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他們本身并不是“萬惡之源”?!八佬唐鹬v容人們流血、樹立殘暴榜樣的作用。以暴易暴,只能造成暴行的惡性循環?!必惪ɡ麃喺J為:“體現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惡并懲罰謀殺行為,而自己卻在做這種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殺人犯,卻安排一個公共的殺人犯。我認為這是一種荒謬?!必愂现饕菑娜说赖慕嵌葋碛懛ニ佬痰?,他認為死刑是極其野蠻而且反人道的刑罰方法,其精神與改善主義理念的刑罰方法以及憲法精神相違背,而且死刑并不具有最大的威懾性。貝氏對死刑的討伐為接下來廢除死刑運動者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反對死刑的觀點主要是通過質疑報應理論和威懾理表現出來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貝卡利亞、邊沁、斐利。如同貝卡利亞他們同樣認為死刑的威懾力不夠,“死刑幾乎永遠是一種不必要或沒有效果的權宜之計”,認為死刑并不能起到人們預期的威懾作用,意大利犯罪學家恩里科·菲利以統計分析的方法證明死刑并不具有特別的威懾效果,并依據嚴格的數據統計后指出:“嚴重罪行的周期性變化與判處執行死刑的數量無關”。而且死刑一旦誤判,后果無法挽回。在中國對死刑廢除提出明確主張的當屬邱興龍教授,他認為應當迅速徹底廢除死刑,其在2000年北京大學法學院的講座《死刑的德行》明確指出,死刑是不道德的,因為從報應、罪行相適應以及功利的角度看,死刑都不具備充分的根據。最后,邱教授更旗幟鮮明的提出“給我一個開明的政治家,我一天之內就能廢除死刑”。這種觀點得到了一些激進學者的支持,如曲新久教授就表示中國應該廢除死刑,越快越好,明天最好。這些激進甚至有些偏激的觀點在中國掀起了一場死刑存廢的大討論。接下來的高銘暄、趙秉志、馬克昌等刑法大家也都主張中國應該廢除死刑,但與邱、曲不同的是,他們主張中國死刑的廢除首先應該從限制死刑開始,依據中國的具體人文歷史來逐步實施死刑廢除進程。

2.保留死刑的理論

在人權理論學者洛克的著作《政府論》中,洛克就指出:“罪犯在侵犯自然法時,已是表明按照理性和公道之外的規則生活,而理性和公道的生活則是上帝為人類的相互安全所設置的人類行為的尺度?!庇纱宋覀兛梢钥闯?,洛克認為的犯罪是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階級的斗爭,這一點與馬克思具有相似之處。彼此都認為犯罪是對某一政治實體的違反。由此,洛克得出一個對后世影響深遠的結論:“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有處死一個殺人犯的權力?!?。這里,洛克說人人,肯定也是包括由人民所組成的國家,所以統治階級有權處死一個罪犯。由此,高舉“天賦人權”大旗的洛克也同樣將死刑視為一種懲罰制度。同樣,康德也是旗幟鮮明支持死刑的。在他所設計的思想實驗中,只要存在社會,就有死刑的存在。他假定在一個海島上有一個公民社會,所有成員同意解散他們曾經通過契約而建立起來的社會,從此大家各自分散生活,不再重新組建社會。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對監獄里最后一個故意殺人犯,也要在對其執行死刑以后,才能執行解散社會的決定。以康德看來,除非不存在社會,否則死刑就永遠存在并有效。由此可以看出,康德是毫無保留的支持死刑的。而與康德觀點類似的則是黑格爾的“國家說”,他認為國家根本不是契約,國家是比個人更高的東西。個人是融合在其國家和時代的整體文化之中的,每個個體都是國家與時代的一個子體,因此,個人只能通過國家才能實現他作為一個理性存在的價值和實在。黑格爾因此認為國家是民族精神和社會倫理的整體體現,所以在一定情況下,國家可以要求個人為其犧牲。因此,國家對個人判處死刑是完全正當的。

二、世界各國死刑現狀

截止到2014年,全世界有140個國家廢除或不使用死刑,其中有88個國家廢除所有死刑,包括英、法、澳大利亞,法律尚未廢除但超過十年未執行死刑有35個國家,包括蒙古、俄羅斯、贊比亞等國家。而在全球僅有58個國家保留了死刑。在18世紀末的歐洲就開啟了現代死刑廢除運動,于19世紀初步形成規模。奧地利統治者在18世紀80年代就采納了切薩雷·貝卡利亞所提出的廢除極不人道且具有恐怖主義色彩的死刑刑罰,創立一個與所犯之罪成比例的、更具有確定性的等級分明的刑罰體系的主張。1794年,賓夕法尼亞州成為美國第一個除了對一級謀殺外廢除死刑的州。1861年,英國也將死刑限制在謀殺罪。在20世紀死刑廢除運動又經過三次發展階段,在20世紀前25年中一些歐洲國家和拉丁美洲國家在和平時期對所有的罪行都廢除了死刑。在20世紀20年代中期至50年代,由于發生了諸如第二次世界大戰等重大國際事件,原來一些已經廢除了死刑的國家,又重新恢復了死刑。如意大利,在1927年墨索里尼上臺后,又恢復了死刑。第三次的死刑廢除運動主要集中在80年代以后,截止到60年代,僅有25個國家廢除了死刑,其中很多國家還只是廢除和平時期的普通犯罪死刑。如葡萄牙、荷蘭、巴西、挪威、瑞典、阿根廷、丹麥、瑞士、意大利、芬蘭、奧地利、以色列、新西蘭和英國等14個國家?,F如今,死刑在各國主要有完全徹底廢除、保留、事實上廢除三種形式,作者截取他們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國家進行一一分析。

1.完全廢除死刑——英國

歐洲的死刑是世界死刑廢除最早、最徹底的,其中又以英國為最。英國死刑廢除的歷史進程雖然充滿著曲折,但是它的成功經驗是可以借鑒的。在英國廢除死刑的整個過程中,自身國情出發、依據社會實際情況、順應社會發展要求,最終將死刑從國家刑罰體系中予以剔除。歐洲廢除死刑的思想產生于16世紀,而英國是在19世紀才開始踏上廢除死刑的征程,經過一個世紀的歷程,在20世紀60年代英國順利完全廢除了死刑。在19世紀之前英國的刑罰異常嚴苛,判處死刑的罪名非常多。在重刑壓迫下,廢除死刑思想的產生,英國國內開始出現廢除死刑的聲音并且以議案的形式要求廢除死刑。但是此時英國國內支持死刑的思想依然占據著主導地位,廢除死刑運動并沒有取得很好的效果。進入20世紀后,國內廢除死刑主義者們仍然堅定不移的推動死刑的廢除。他們不斷試圖以立法的形式完全廢除死刑。與此同時,英國社會的犯罪率也呈下降趨勢并已基本穩定在一個非常低的水平。國民的態度以及社會輿論的導向也開始偏向支持廢除死刑。最終1965年通過的《謀殺罪法》,完全廢除了謀殺罪的死刑。自此,英國立法通過了廢除死刑。此后英國又通過批準《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國際條約的形式廢除了死刑,英國在國內完成了漫長的廢除死刑進程。

英國廢除死刑的成功以下因素推動功不可沒,首先是啟蒙運動的理性影響。在17、18世紀的歐洲發起的啟蒙運動,宣傳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思想。孟德斯鳩首先明確提出自由才是刑法的根基,第一次使刑法遠離血腥鎮壓,成為保障自由的工具。后來貝卡利亞在其《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論證了國家權力的有限性與人民生命權的神圣性來證明死刑的不公平與非必要性,并列舉了死刑的種種弊端來證明死刑超越了社會防衛之必要限度。雖然貝卡利亞不是堅定的死刑廢除論者,但他對死刑正當性的質疑在當時的歐洲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很多國家開始反思檢討傳統的宗教與國家制度,并開始以理性的角度重新思考死刑問題。英國作為啟蒙運動的起源地,所受到的沖擊顯然是巨大的。這股啟蒙思想潮流為廢止死刑運動奠定了良好的思想準備。英國率先開展了第一次工業革命,生產力水平得到了質的飛躍??焖侔l展的英國社會對勞動力需求的日益增大。死刑的廣泛適用無疑是對勞動力的毀損。出于保護勞動力的需要,必然要限制死刑的適用。到完全廢止死刑時,英國的社會生產力已經相當發達,國家的政治經濟關系相當穩定,統治階級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成熟且完善的管理國家的政治經濟制度和社會監控機制。在此情況之下,統治階級不再將死刑作為維護統治地位的手段,即使廢止死刑也一樣可以維護自己的統治,經濟發展和統治手段的改進,使死刑維護社會管理職能的地位下降,死刑的威懾力進一步降低。據統計當時英國國內刑事犯罪情況是:13和14世紀時,每10萬人中發生的刑事殺人案件的件數為23;16世紀時為7件;17世紀時為5件;到了18、19世紀分別下降到了1.5和1.7件;在1900-1940年之間,這個數字只為0.8在1950-1994年,這個數字也沒有上升。從這些統計的數字中可以看出,英國國內刑事犯罪的情況隨著時間的推移呈現逐漸轉好的趨勢。在20世紀末的時候,已基本控制在1件的范圍內。當社會的犯罪率低到社會可以接受的程度時,統治階級必然有信心調低對刑事犯罪的治理強度。國內上至統治階級下至民眾對廢除死刑已是接受的態度。當時國際輿論的導向和國際組織的推動就成了最后一根羽毛。進入20世紀以來,國際社會上主張廢除死刑的輿論占據主要地位,致力于廢除死刑的國際組織也應運而生。1961年創立的大赦國際,由世界各國民間人士組成,主要任務就是監察國際上違反人權的事件?,F如今在全世界已經有超過200萬名會員,是全球最大的人權組織。該組織的目標之一就是廢除死刑,它對全球的廢除死刑運動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二戰后,聯合國的有些組織也加入了主張廢除死刑的行列。如“聯合國預防犯罪暨罪犯待遇大會”。1966年,聯合國通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規定,不得任意剝奪人的生命,并強調,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只能對犯有“最嚴重罪行”的人判處死刑。1989年,又通過了《聯合國廢除死刑公約》,明文規定廢除死刑。歐洲一體化的國際組織也在推動廢除死刑的過程發揮了重要作用。1982年通過的《歐洲人權與基本自由保護公約第六議定書》第1條提出:廢止和平時期的死刑。因此,隨著廢除死刑成為了全球輿論的主流觀點,這就更加堅定了英國政府廢除死刑的決心。英國廢除死刑可謂天時地利人和,無論是國內還是國際都恰如其分的發揮了自己的作用。

2.保留死刑——新加坡

在保留死刑的58個國家中,很多國家都在盡力限制死刑的適用,如美國死刑制度一直在憲法的框架下進行著司法控制性的適用,其目標是逐步邁向死刑廢除。中國臺灣自2006年至2009年,連續四年不再執行死刑,中國大陸自刑八開始削減死刑。多數尚在保留死刑的國家實質上已經走在廢除死刑的道路上。但是被稱為亞洲四小龍的新加坡不但沒有削減限制死刑反而有進一步加強死刑適用的趨勢。這一趨勢與新加坡國父李光耀的依法治國理念是分不開的。他認為,人性本惡,必須設法抑制人性的惡。因此,他沒有采用英國式的陪審團制度、人身保護令制度而是實施嚴格的公安維持令,采用中國法家式的“嚴刑酷法”的制度來治理新加坡。他在回憶錄中寫到,他本人在日本統治下生活三年零六個月,日本人使用殘酷無情的高壓統治,盡管在當時物資極度匱乏,人民半餓不飽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夜不閉戶,犯罪率出奇的低。這必須歸於日占領軍的嚴懲不怠,“不必藉文明來偽裝”,使當時的人們都不敢犯罪。自此,李光耀認為社會是需要嚴刑,人的惡必須要以酷法來加以抑制。在國父李光耀治理新加坡期間,新加坡不但經濟發展迅速,而且政治文明清廉,贏得了人民的廣泛擁護。此后的領導人也遵循著嚴刑酷法的治國理念。新加坡政府認為“死刑并不是一個人權問題,用何種法律措施和刑罰來有效地與嚴重犯罪作斗爭完全是一個國家主權的事情?!币虼?,新加坡政府保留并大規模的執行死刑。新加坡的死刑及其冷酷,不但死刑罪名較多而且實際執行人數較多,是世界上死刑執行率最高的國家,據政府透露的數字顯示,在1991年至2000年間,被執行死刑的犯罪人有340人,新加坡按每年100萬人口的年度處決比率高達13.33%,這在世界范圍內都是比較罕見的。再者,新加坡采用是絞刑這種殘酷的執行方法。在1984年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制定的《保障措施》第九條宣布:“判處死刑后,應以盡量減輕痛苦的方式執行?!痹谑澜绶秶鷥缺A羲佬痰膰叶嗖捎米⑸?、槍決等方式。在美國,電椅和毒氣室被認為是繩索的更現代、更有效、更人道的替代。而新加坡的絞刑相對于其他的執行方式還是比較殘酷的。

3.事實上廢除死刑——俄羅斯

世界上還有很多國家雖然在法律上存在判處死刑的條款,但是實際執行中卻很少甚至幾乎不適用死刑。2009年11月19日,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宣布,延長死刑暫緩執行期直至俄羅斯聯邦會議批準廢止死刑。與此同時,該憲法法院在一次聲明中說:“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認可,在2010年后不再使用死刑?!边@意味著,俄羅斯在1999年凍結死刑之后,將在法律上徹底廢止死刑。俄羅斯的死刑廢止進程是經過了“三起三落”之后被最終廢止的。1917年10月26日,“十月革命”勝利后,蘇聯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了宣布廢止死刑的法令。此時,一直處在農奴社會中的蘇聯貿然決定廢除死刑是不明智的。因此,蘇聯人民委員會在1918年9月5日頒布了《關于紅色恐怖》的決議,規定普通法院不得適用死刑。四個月后,由于協約國的進攻,蘇聯再次恢復了死刑適用,并將其作為一種非常的刑罰規定在1922年《蘇俄刑罰典》中,直到1947年。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又發布了《關于廢止死刑》的法令,宣布在和平時期完全廢止死刑。但是在1950年和1954年,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又先后頒布《對祖國叛徒、間諜和反革命破壞分子適用死刑》的法令、《關于加重的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的法令,恢復了對背叛祖國、間諜行為、武裝匪幫、情節嚴重的殺人罪的死刑。經過三次短暫的死刑廢止之后,1960年《蘇俄刑法典》和1996年《俄羅斯聯邦刑法典》中都規定了死刑。1999年2月2日,為了兌現俄羅斯1997年對歐洲社會所作的三年內廢止死刑的承諾和保障被告人的權利,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簽署了“凍結”死刑的決議。俄羅斯死刑在經歷過三起三落之后能夠最終在事實上廢止,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回應世界廢止死刑運動,據國際特赦組織的統計,世界上僅有58個國家在法律上保留并在實踐中適用死刑。國際死刑廢止的趨勢對保留國或多或少都會產生一定影響,俄羅斯死刑的廢止,是對國際廢止死刑運動的響應。二是俄羅斯加入歐盟的要求,多年來,俄羅斯一直謀求加入歐盟。但是,廢止死刑是加入歐盟的必要條件。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二條明確要求規定,禁止使用死刑。俄羅斯徹底的凍結死刑是綜合考量了經濟利益和區域性政治二者間的結果。其實為促進社會經濟政治方面的發展,很多歐洲國家廢止死刑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為加入歐盟的需要。三是俄羅斯長期限制、廢止死刑運動的實踐的結果。蘇聯曾先后三次廢2止死刑,雖未成功,但一定程度上對民眾在廢止死刑上產生了潛移默化的影響。

三、中國死刑存廢古今理論

死刑廢止的基石是人權的發展、人道主義的傳播。中國的人道思想發源于春秋時期,老子闡述的以人為本理念。他說:“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睂揽岬乃佬汤献佑痔岢觥懊癫晃匪?,奈何以死懼之”的主張??鬃又亍叭省?,孔子認為治國之道在于重民、安民:“所重:民、食、喪、祭?!睂抑卫碛痔岢觥白訛檎?,焉用殺”的開明執政主張;而孟子更是將孔子的仁民、愛民思想發揚光大,他說:“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樂民之樂者,民亦樂其樂,憂民之憂者,民亦憂其憂?!薄懊駷橘F、社稷次之,君為輕?!蔽鳚h董仲舒曾說:“天、地、人,萬物之本也?!彼纬蹋骸盀檎?,以順民心為本,以原民生為本,以妄而無憂為本?!笨傊?,在儒家的視野中,人、人道一向是其關注的重點。清末的沈家本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系統地反思了死刑。沈家本亦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他極力反對殘酷、落后的古代酷刑、重刑,提出酌減死刑。其死刑思想集中體現了他深受儒家文化中“民本”這種樸素人道主義思想的影響。中國傳統的人本思想中也蘊含著死刑是一種不人道、殘酷的刑罰。但是整個中國古代乃至今天都沒有將死刑廢止的原因為何?借用沈家本的回答就是:““欲廢死刑,先謀教養,教養普而人民之道德日進,則犯法者自日見其少,而死刑可以不用”。二是“國小者尚易行之,若疆域稍廣之國,教養之事安能盡美盡善,犯死罪而概寬貸之,適長厥奸心,而日習于為惡,其所患滋大”。同時,他也指出,死刑的廢止的難易和一個國家的大小成正相關。疆域遼闊則法律文化的普及就越困難。

現如今,在世界廢除死刑大趨勢下,我國的學者以及刑法專家學者對死刑的態度主要有三種,即死刑立即廢除論、死刑保留論和死刑限制并且逐步廢除論。邱興隆教授是主張死刑應該立即廢除,賀衛方教授也贊同此觀點。賀衛方先生在接受一家媒體采訪時曾說道:“我是主張廢除死刑論者,希望此時此刻立即無條件廢除死刑?!蓖瑯忧衽d隆認為:“既然我們得出了死刑是沒有道德根據的結論,那么,在中國便應該廢除死刑?!鼻衽d隆教授在其《死刑的效益之維》一文中指出,死刑是無益、不具有最大效力、節儉的刑罰方法。他認為死刑不具有改造犯罪人的功能;死刑也不具有比終生監禁更大的威懾力,在該片文章的結尾,邱教授再次強烈呼吁:“立足于刑罰的效益價值的要求,我們不得不向國家發出停止以國民的生命為賭注的賭博,廢止無法證明是必要的、節儉之刑的死刑的呼吁”。

大多數刑法學者都主張應當限制而且逐步廢除死刑的適用,在他們看來目前中國對死刑應該少用、慎用,但不能廢。陳興良教授曾在《中國死刑檢討》一書緒論中指出,“筆者對死刑存置還是廢止這個問題的回答是:從應然性上來說,我是一個死刑廢止論者;從實然性上來說,我是一個死刑存置論者—確切的說,是一個死刑限制論者?!壁w秉志教授在《中國短期內能否廢止死刑問題要論》一文指出中國現階段是不可能廢除死刑的。因為從歷史文化的視角進行分析,中國大陸地區當下還缺乏死刑立即廢止的文化條件。從社會的現實條件來看,中國大陸地區尚不具備在短期內廢止死刑的必要。在《再論我國死刑改革爭議的問題》中,趙教授指出我國現階段“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死刑政策作更加積極而明確的合理調整,應將其修改調整為“現階段暫時保留死刑但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并且逐步減少死刑和最終廢止死刑?!本C上可知,趙教授堅持死刑是要廢止,但考慮到中國的現實情況,現階段,死刑還必須保留只是在保留過程中予以嚴格限制。在其與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鵬祥合作的《中國死刑改革之路徑探索》中,對限制死刑的路徑提出了具體的規劃。主要從死刑立法、限制死刑的適用對象、以及建立死刑的替代措施三方面來闡述。

但是我國也有部分學者主張不廢除死刑,比如馮軍和謝望遠教授就屬于此列學者,他們一致認為死刑的存在有著它合理的地方。保留死刑論者主要是從以下觀點出發:一是嚴格程序避免錯誤由于死刑有著極為嚴格的執行程序,非經最高司法機關核準,不得執行。因此,即便存在誤,也仍有改正的余地。二是死刑并非是殘忍、不人道的刑罰,當今的死刑執行方法多為注射、槍決,并且在監獄內秘密執行,世人不可參觀,由此死刑增強殘忍心理的說法不足為據。三是無期徒刑不及死刑的隔離效果,而且無期徒刑未必較死刑人道,國家亦須為犯罪人負擔長期費用,遠不如死刑經濟。四是死刑有利于實現社會正義,死刑不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它以剝奪少數生命為代價,救助多數人的生命,這正是德行的表現。如果廢止了死刑,面對兇犯,警察、刑務人員和一般人都可能會不斷地遭遇生命的危險。五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國家已設有死刑,犯罪人仍以身試法,足以說明其主觀惡性之深,如若不對其處以極刑,很難保證他不會對社會再次侵害。六是增強公民對法律的信仰,我國素有“殺人者死”的說法,對犯罪人處以死刑符合公民的道義理念。七是死刑可以安撫被害,死刑使犯罪人受到其應有的懲罰,由此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精神痛苦得以慰藉、報復情感得以平復。八是死刑具有威懾作用:雖然死刑對于部分精神異常的犯罪人沒有恫嚇力,但是對于多數一般正常人而言,死刑確有其他刑罰方法難以比擬的威懾力。鑒于此,仍有相當多的學者主張死刑不能廢除。

四、中國死刑現狀及未來

中國早在大禹時期就已經有死刑這種刑罰。在漫長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死刑基本上是作為第一刑罰予以適用。在中國不僅是民眾還是政府來講,都對死刑有一種特殊的偏好。在97刑法之前我國刑法共有70個死刑罪名。97刑法并未對以前的死刑做大幅度的修改,該法中仍然用47個條文規定了68個死刑罪名,其中暴力犯罪為20種,約占全部死刑犯罪的30℅,約占全部63種暴力犯罪的32℅;非暴力犯罪為44種,約占全部死刑犯罪的70℅,約占全部358種非暴力犯罪的12℅。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該修正案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在接下來的2015新的刑法修正案通過之后,在刑八的基礎上又取消了集資詐騙罪、偽造貨幣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九個死刑罪名?,F在我國的死刑罪名僅剩46個,國家根據社會形勢的變化正在逐步削減死刑的適用,是符合國際趨勢的做法,體現了憲法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也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逐步減少死刑罪名的改革任務。

我國現在還處于社會轉型期,根據我國具體的國情和社會發展的實際狀況而言,我們是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但廢除非暴力犯罪死刑仍不能操之過急。俗話說得好,“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根據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廢除非暴力犯罪死刑要考慮以下5點因素:

1.正確對待民意:民意是廢除死刑的最大公眾基礎。因為民意本身具有不確定性,民意與國家的形勢政策具有相互影響的作用。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會對民眾產生一定的引導作用。從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的經驗來看,民意在廢除的進程中都占有很大的比例。自古以來就有“民能載舟亦能覆舟”的說法,死刑是政府治理國家的重要工具,而且死刑都是公開執行,以達到威懾民眾的效果。久而久之,這種重刑主義觀念根深蒂固,對嚴重的犯罪適用死刑已深入民心,人們認為這便是“天經地義”,是犯罪人“罪有應得”,“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俗話說,“得民心者得天下”,我們在逐漸減少和廢除死刑的同時一定要聽取民意,考慮到老百姓們的感受,照顧到他們的感情。但實踐中,我們要聽取正確的民意,吸收正確的意見,絕不能讓不正確的“民意”干涉司法審判,損害了司法權威。法國在廢除死刑時,1969年的一次民意調查顯示只有58%的民眾贊成死刑??梢?,一個國家在廢除死刑時不但要聽從民意的意見,還要對民眾的思想給予正確的理性的引導。

2.刑事政策,政治因素的在死刑廢除中的作用。在我國死刑與其說是一種刑罰方法,更不如說是一種形勢政策更為確切。形事政策是國家政黨或執政黨為了形成和維護有利于自己的社會秩序而制定的一切以抑制最嚴重的分裂性社會行為為旨歸的戰略、策略和對略的總稱。死刑是國家或執政黨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抑制最嚴重的分裂性社會行為的刑罰手段,那么死刑形事也有賴于組織化、合法化的權力系統支持,是形事政策主體運用政治權利的過程和結果,是一種政治措施?!靶问抡邔嶋H就是形事政治,即首先在政治層面上考量如何對付犯罪?!币虼?,在實踐中,死刑的存廢實際上就是一個形事政策的運用問題,政策的選擇決定著死刑的命運“多殺、少殺、不殺”是一個政策選擇問題,一個政治決策問題。因此,在我國死刑廢除的進程中,政治家應該拿出自己的政治遠見和政治勇氣來推進并進而實現形事政治文明。確立人道主義、和諧理念下的死刑政策,少殺或不殺的政策導向,進而引導立法、司法。

3.在嚴格限制死刑的政策導向下,在立法上減少和限制死刑的適用,把握好尺度,嚴格立法,廢除不合理的規定,

修改死刑的適用條件。司法上限制死判決的產生,要從嚴掌握非暴力犯罪適用死刑案件的條件,在司法實踐中要對“罪行極其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等模糊性詞語進行司法解釋,對具體的適用標準加以明確,統一裁量規則,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其次,嚴格證據標準,要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達到適用死刑標準的各個證據間要環環相扣,對于存疑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最后,對于有自首、立功情節或是從犯、脅從犯等的非暴力犯罪人,要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在執法過程中對已有的死刑判決通過特赦、大赦、死緩、假釋等形式減少死刑的執行。通過一整套的司法活動,在法律運轉中使死刑淡出民眾的視線,進而實現在事實上廢除死刑。

4.鑒于我國民眾的文化傳統,從古代開始的以和為貴的理念的基礎上,培養民眾的和諧文化,構建和諧社會。自古以來,我國歷史文化傳統中有關和諧文化的理念,是我國廢除死刑最好的文化基礎,對這些傳統文化中的深刻內涵加以改造引導,大力弘揚整個社會的和諧文化。使和諧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讓民眾自發的形成與人為善、與人和諧相處的文化傳統。為廢除死刑營造良好的文化環境基礎。形成不但在社會基層良好的和諧文化,在法律運作過程中也要貫穿和諧因素,營造和諧的法律文化。這需要社會輿論的大力宣傳、政府形勢政策的引導以及法律人在運用法律時都時刻貫穿和諧理念。(作者單位:西藏大學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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