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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教學論文范文

2024-03-07

憲法學教學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進課堂是黨和國家對高校專業教育提出的一項新的要求,憲法學作為法學專業的基礎課程,本身就有著豐富的課程思政內容,這決定了憲法學成為法學專業課程思政建設的重點課程。要想將課程思政完美地融入憲法學的教學中,在憲法學的教學過程中,教師要深入分析和規劃教學內容,挖掘思想政治教育的內容,激發學生對憲法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認同感。

關鍵詞:憲法教學;教學改革;課程思政;探索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好的思想政治工作應該像鹽,但不能光吃鹽,最好的方式是將鹽溶解到各種食物中自然而然吸收?!盵1]一堂優秀的課,就應當像學生餐桌上一盤好吃的菜,得讓學生吃得飽,又得讓學生吃得好、吃得健康,就像廚師的精湛廚藝一樣,老師上好課也要有精湛的上課技藝,廚師手中的鹽也就好比老師上課的資料,利用好手中的資料,才能給學生呈現出一桌豐富而又營養的學術大餐。

憲法學是法律學科中一門重要的基礎性學科,是教育部確定的法學本科生10門核心課程之一,也是法學新生最先接觸的一門專業必修課。憲法學是一個國家法律學科體系的基石和根本,主要研究的就是憲法的歷史、憲法的內容、憲法在實際中的運用以及與憲法有關的理論。以憲法學為切入點,在講授憲法基礎理論內容的同時,融入“課程思政”這道調味劑,正是加強法學教學改革,立足培養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人才目標的關鍵之所在。

一、憲法學開展課程思政的必要性

(一)課程思政建設是法學教學改革的必然要求

作為我國培養法學人才,學習法學知識的首要陣地,高校承擔著培養國家和未來法治人才重要使命。2017年5月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政法大學考察時強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鮮明特點,就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法治和德治作為治國之本的重要手段,絕對要兩手抓,兩手硬。法學教育的核心,不僅要教授學生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技能,還要堅持立德樹人,培養學生的思想道德素養?!苯逃吭凇陡叩葘W校課程思政建設指導綱要》中明確提出:“深入開展憲法法治教育”是課程思政的主要內容之一。憲法課作為法學專業的基礎課,在法學教育課程體系中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從課程思政角度看,憲法課程教學創新的核心是如何將思政要素巧妙地嵌入憲法學的教學內容之中,體現憲法學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強大功能。

因此,在專業教育教學中加入課程思政建設,是法學專業教育不可推卸的責任,也是法學教學改革的重要目標。

(二)憲法學的課程定位與高校素質教育高度契合

憲法學是法學專業的核心課程,同時也是新生入學即接觸到的一門法學專業課程,因此,憲法學的學習對學生充分認識法學,理解法學在國家和社會實踐中的地位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時,學習好憲法也是引導大學生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學生的專業素養和思想道德修養的重要方式。

在內容上,憲法學內容高度的政治性決定了“憲法學”的學習具有鮮明政治性,憲法學的學習內容體現了馬克思列寧主義及其在中國革命、建設以及改革開放過程中中國化發展的過程和應用,這也是我國憲法的指導思想[2]。憲法作為憲法學教學的核心內容,為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的確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政黨制度確立,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法律制度、社會制度以及居民自治制度等提供了基礎的思想和法治支持。

在思想上,憲法學使學生充分理解我國法制體系的建構,強化了學生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認可和自覺遵守,增強了大學生對我國法治建設的自信心和對我國法治文化的自豪感。

可以說,透過對憲法學的學習,由內到外地強化了學生的知識技能,武裝了學生的思想意識,這為加強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基礎。這種法學與思政的天然契合,也為憲法學開展“課程思政”提供了便利。

所以說,憲法學這門課本身就是一道豐富的大菜硬菜,原材料豐富且有營養,這是憲法學本身的天然優勢,這么珍貴難得的材料,落入了廚師的手中,怎么烹飪好,這個鹽的量怎么放,就靠大廚的專業技術了。

二、憲法學課程思政建設的路徑

(一)準確分析教學對象

大學生正處于思維發展的成熟期,相較于中學時期,這一時期的大學生思維更加周密。大學生不僅要學習專業知識,他們還要考慮學科和自身的現實狀況,分析學科的影響及將來達到的可能性。專業學習中,教師的宏觀概述和老夫子式的空洞說教已經落伍,現在的大學生期待的是一種有趣的、有深度、能夠揭露事物本質和規律、能夠激發學生大腦思維,使學生興奮、產生挑戰性的學習。并且,學生自身對未來職業發展有著憧憬和規劃,他們對未來的工作和生活有著更高的追求,學生希望通過專業知識的學習,為將來職業的選擇和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因此,作為當代教師,以往的說教式的憲法學教學方式已經不適合眼前的法學教育,在憲法學中開展思政教學,首先要契合學生的學習需求,教師要分析學生都有哪些學習需求,然后準備教學內容,這也就是要讓學生吃得健康;其次分析每一個學生的認知結構,不同學生對法學的認知是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論地灌輸思政內容,學生吃得開心最重要;最后根據學生的學習動機和學習能力,通過正面引導,用正能量激勵他們,使其對憲法學知識和其中的思政要素產生認同感,只有學生接受了這種教學方式,才能獲得相應的知識技能,才能證明這種教學改革是可行的,否則只是教師的獨舞而已。

(二)合理規劃教學內容

教師應合理規劃教材內容,使每節課都能很好地與思政內容融合,學生才能夠順利地消化吸收法學專業知識和思政知識。憲法學的內容很多,在這么多內容中,教師要具體把握哪些內容是上課的重點,既要保證法學教學的基礎,又要保證學生充分認識到憲法和思政的緊密聯系。憲法學的課程內容包括憲法的一般理論、公民權利與義務、國家權力、憲法實施四大部分,憲法的學習也主要是圍繞這四大部分展開的。因此,課程思政與憲法學的結合就要從這四個方面入手。比如,在憲法一般理論的講授中,憲法的一般理論主要是學習和探究憲法的基本原理,如憲法的概念、憲法的本質、憲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在這一部分的講授中,教師可深入挖掘馬克思主義法學的一般理論,輔助學生理解憲法學的一般理論;在公民權利與義務一章中,教師可深入討論人民主權理論和遵紀守法的要求,探索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在社會實踐中的運用;在國家權利一章中,家國情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對黨和國家政治路線的高度認同感相結合,更能激發學生的愛國情懷;最后,在憲法的實施中,讓學生充分地感受到國家和社會對憲法實施的高度重視,對公民權益的維護,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強烈認同。憲法的內容豐富而深奧,每一部分都需要恰到好處地與思政元素結合在一起,只有找到憲法學與思政元素的結合點,才能使二者相輔相成。

(三)創新教學實踐方式

憲法學是法學課程體系的基礎,是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教師在講授憲法學的過程中要適用法學專業話語闡述,幫助學生構建法律知識體系,培養學生專業的法律素養。同時,憲法學作為課程思政的載體,要求教師要用馬克思主義理論的話語體系,深刻地闡述憲法學中所包含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以說在上課的過程中,講授憲法學的教師要注意區分法學和思政二者的用詞和話語選擇,培養適應時代發展德才具備的專業法律人才。

在憲法學上課之初,要明確學生需要閱讀的參考文獻。憲法學課程思政改革不能僅靠對應的教材,與憲法有關的文獻同樣是幫助學生理解憲法、掌握憲法中所蘊含的思政理論的重要輔助。通過閱讀文獻,增加課外閱讀的相互交流,幫助學生理解課程思政的現實意義,同時幫助學生理解憲法學的法學理論,二者相輔相成。

法學是一門具有較強理論性的學科,尤其是憲法學,但同時,法學又是一門具有實踐性的學科,推進憲法學課程思政改革不僅要在理論教學方面得到充分的體現,在實踐教學的過程中也同樣如此。所以,憲法學的課程思政改革,是一場顛覆性的實踐,憲法學是思政改革的理論載體,法學的專業實踐又是思政改革成效的證明,要想達到“三全”育人的教學目標,理論和實踐的結合是必不可少的。法學專業的學生實習地點一般為律師事務所和各級司法機關,學生在這些領域鍛煉的過程中,一線的法律工作者的專業素養和思政素養對學生往往會產生巨大的影響,他們直接代表了我國當代法律工作者的職業素養,他們的一舉一動都會對學生的職業心理產生直接影響,在他們的影響下,學生在社會實踐中運用所學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有助于學生走向社會現實,接受社會現狀,適應社會發展。

三、正確認識憲法的政治性與法律性

憲法學具有鮮明的政治性,這是憲法學這門課不爭的事實,憲法是集中體現社會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根本大法,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和國家意志性,由憲法規范所調整的憲法關系必然具有強烈的政治色彩[3]。憲法關系將特定的民主政治關系納入法治軌道,使各類社會主體的社會關系集中轉化為依憲法規范而確立的政治權利和政治義務關系,即公民與國家之間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憲法關系內容之一的國家與公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最核心的內容。

實際上,長期以來人們對憲法性質的認識主要著眼于其政治性,迄今為止憲法學的政治性和法律性的關系還沒有完全得到解決,以往中國憲法確實被籠罩上了濃厚的政治色彩。憲法首先是法,一味強調憲法的政治性并不可取,而一味注重憲法的法律性,則又偏執于另一端,同樣違背了憲法的本質屬性[4]。憲法的政治性與法律性的關系在邏輯上同等重要,其先后順序必須視具體情況而定。合憲性推定既考慮了憲法的法律性,也考慮了憲法的政治性。憲法必須坦然面對政治性,否則可能陷入忽略政治而處于危機狀態的情形。

正確認識憲法的政治性與法律性,也是憲法學課程思政改革的重點。一味強調憲法學的政治性,則會陷入憲法非法的誤區,而過度站在憲法是法的角度,則會給課程思政的融入帶來阻礙。

所以,在進行憲法學課程思政改革的過程中,教師要以憲法內容的政治性特點為依托,在專業知識講授的過程中,對憲法所反映的政治性要求加以探索[5]。我國憲法文本是憲法課教學的依托, 闡釋憲法文本的含義,即闡釋憲法條文呈現的憲法原則、憲法規范的含義、目的和價值,通過這些原則、規范所呈現出來的我國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權利義務等是憲法教學中的基本內容,也是該課程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內容。從憲法規定的具體內容展開課程思政教學,以法學專業課的視角自然而然地引入思政教育,不僅有利于學生憲法學專業知識的學習,也使得課程思政的實施更加順暢。

四、結語

課程思政是黨和國家在新時代大學生教育教學中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新時代對大學生能力素質的要求,是高校教學改革培養高素質人才的必然要求,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課程思政,是培養法學人才的必然選擇。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戰略的全面落實,國家對高素質法治人才的需求加大,對人才的素質和能力要求也有所提高,大學生不僅要具備扎實的法律知識,還需要法律職業工作者具有極強的法律認同感和職業信仰,法律職業工作者是服務者,是傳播者,更是國家未來的建設者,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需要一大批的有志之士參與進來。

參考文獻:

[1]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習近平在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強調: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教育教學全過程 開創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發展新局面[EB/OL]. (2016-12-09). http://dangjian.people.com.cn/n1/2016/1209/c117092-28936962.html.

[2] 許崇德,韓大元,李林. 憲法學[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82-104.

[3] 吳昕棟. 憲法政治性和法律性關系的研究[J]. 法制與社會,2009(14):1-2.

[4] 王書成. 論合憲性推定之政治邏輯[J].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9(01):3-12.

[5] 王小萍,孫曉紅. 基于課程思政理念——法學本科憲法課教學的探索與創新[J]. 中國法學教育研究,2019(02):59-73.

(薦稿人:王繼風,鄭州商學院教授)

(責任編輯:陳華康)

憲法學教學論文范文第2篇

摘要:面對傳統課堂的一言堂、低效率,如何改變這一局面是很多政治教師追求的目標,轉變學生的學習方式和教師的教學方式,把學習主體還給學生,培養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和創新與實踐能力,筆者認為可以利用導學案實施“先學后教,學教練合一”的教學模式,把整堂課基本結構分為三個主要環節:“先學”環節、“后教”環節、“訓練反饋”環節。在這三個主要環節之前還有一個“目標定向環節”?!昂蠼獭杯h節又可分兩步,即“合作討論”及“重點點撥”,歸納起來就是 “目標定向——學生先學——后教環節——訓練反饋”四步。

關鍵詞:先學后教;自主學習;合作學習

一、論文緣起

傳統思想品德課堂常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課堂上教師布置給學生的預習無法完成,課堂互動就無法實現,從而導致學生學習的積極性無法提高。周而復始,這樣的惡性循環導致很多學生放松了對思想品德的學習,也使思想品德課在初中各學科中成為了“雞肋”。學生缺乏創新精神和實踐運用能力,自主學習意識和能力差,表現為不能獨立完成識記、理解、運用等教學要求內容,缺乏交流合作的學習意識,上課缺乏興趣,自習課進入不了角色,課后作業潦草或不能獨立完成,作業抄襲較為普遍。

基于以上背景和認識,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轉變學生的學習方式和教師的教學方式,把學習主體還給學生,培養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和創新與實踐能力,是新課程改革的目標,也是全面提高我校學生整體綜合素質和整體教學質量的必然選擇。鑒于此,我認為可以在初中思想品德課中利用導學案實施“先學后教,教學練合一”的模式。

二、概念界定

1.導學案教學

它是以學案為載體,以導學為方法,以教師的領導為主導,通過學生的自主學習,師生共同合作完成教學任務的一種教學模式。按字面理解,它體現在三個字上:導、學、案?!皩А本褪且言撚涀〉闹R直接指出來,對難以理解的給學生指示方法,這就是指導?!皩W”就是為了方便學生學習而設計的指導學案,是我們在制定導學案的時候,給學生設置的一些“梯子”,本來“坡度”非常大,我們把“坡度”變小,大的問題化成小的問題來做?!鞍浮本褪且环N方案,就是學生學習的時候的一個方案。

2.“先學后教”

它是一種課堂教學結構,旨在改變傳統的教學方式,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從而達到提高教學效益的目的。所謂“先學”,是指教師簡明扼要地出示學習目標,提出學生自學的相關內容,完成檢測性的練習。所謂“后教”,是指學生充分自學后,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之間互動式的學習?!氨瘫笔侵饕问?,即先學會的學生教未學會的學生,通過討論、質疑、交流等方式自行解決自學過程中暴露的問題,促進學生相互合作、相互幫助,而教師的“教”主要是引導、更正、點撥,一般在10分鐘左右。

三、理論依據

1.心理學理論

心理學認為:初中生的心理發展特征是好奇心強、求知欲旺、表現欲高、思維活躍?!疤峋V導學、自主探究”課堂教學模式的研究就是依據中學生的這些心理特點,教學中以學生為主體,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使他們自主探究、獲取知識、提高能力。

2.現代教學論

現代教學論認為,學習的實質是學生自主建構與知識結構相對應的認知結構的過程,教學過程就是把知識結構轉化為學生的認知結構,而學生存在著主體性的巨大潛能,他們完全有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做自己行為的主人。

3.素質教育理論

素質教育以面向全體學生、提高學生全面素質為宗旨,以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核心。因此在思想品德教學中實施素質教育必須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性,使學生主動參與教學的全過程?!疤峋V導學、自主探究”教學模式的研究就是從這一基本理念出發,在自學中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

4.發現學習理論

學生的學習是主動發現的過程,而不是被動地接受知識。要創設問題情境,引發學生對知識本身產生興趣,產生認知需要,產生一種需要學習的心里傾向,激發自主探究的學習動機。在教學過程中,學生是學習的積極探究者,教師的作用是創設適合學生學習探究的情境,而不是提供現成的知識。這就要求我們不僅要讓學生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

四、模式實踐

從“先學后教、學教練合一”這一教學模式來看,每節課的基本結構一般有三個主要環節:“先學”環節、“后教”環節、“訓練反饋”環節。在這三個主要環節之前還有一個“目標定向環節”?!昂蠼獭杯h節又可分兩步,即“合作討論”及“重點點撥”。歸納起來就是“目標定向——學生先學——后教環節——訓練反饋”四步。

1.目標定向環節(2分鐘左右)

該環節包括二項內容:一是板書課題,二是揭示目標。

(1)板書課題,包括導入和板書課題兩部分內容

結合初中思品學科的特點和學生學習思品學科的學科特色,用視頻、材料、漫畫、動畫、活動、問題等方式創設情境,引入本節課學習的內容,激發學生學習思品學科的興趣。同時教師同步把課題板書在黑板上(也可以用投影出示)。

(2)揭示目標

過程:

①教師出示目標,可用投影、板書、口述等方式完成;

②學生感知目標,用個人領讀或學生齊讀的方式進行強化感知,加深印象;

③教師解讀目標,對學習目標進行簡單說明,強調學習目標中的重難點以及達成目標需要注意的細節。

2.“先學”環節(10-15分鐘)

出示自學指導以后,進入第一個主要環節“先學”。學生先學可依據學習內容和課堂具體情況設計成“集中學習”和“分散學習”兩種形式。

(1)出示自學指導

教師的有效指導要體現“五個明確”(明確“自學時間、自學內容、自學方法、自學要達到的標準、教師檢測的方法及要求”)。

例如,在思品八年級《兩代人的對話》新課前教師可以有這樣一段自學指導:“請同學們結合學習目標和導學案,自學課本P23-27頁內容,用鉛筆在課本上標記重點,并獨立完成《自主學習》內容。六分鐘后,請同學回答導學案題目”這一段自學指導,話雖然不多,卻體現了“五個明確”:自學時間是“六分鐘”,自學內容是“課本P23-27內容”,自學方法是“標記重點”,達到的標準是“完成《自主學習》內容”,教師檢測的方法及要求是“請同學回答學習內容”,這個自學指導要求明確,操作性很強,學生的自學就相當于是在作考前準備,因而就會緊張、高效。

(2)學生自主學習

依據自學的目標和自學的要求,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在書上找出本框的基本的觀點(或知識點)。

(3)檢測自學效果

教師采用個別檢查和學生相互檢查等形式對學生學習的情況進行檢查。

(4)嘗試訓練檢測

在規定的時間內試著完成于課堂作業(或者是學案)相關的基礎訓練題(選擇題)和比較簡單的問答題。

(5)小組合作評價

完成訓練題或檢測題后教師指導學生交換批改。

(6)師生解惑釋疑

學生在達成自學目標的過程中對不理解的問題和訓練中的錯題由教師或學生進行解答。

3.“后教”環節(14分鐘左右)

檢測是進入后教的前提或橋梁?!昂蠼獭辈⒉蝗墙處熤v,而是教師指導之下的“兵教兵”的教學過程,是學生與學生、教師與學生之間互動式的合作學習。

(1)把握契機,精心設計合作學習

并不是所有的學習都需要合作,“好鋼用在刀刃上”,組織合作學習要把握好契機,要精心設計合作學習的內容、要求和呈現的方式。我們在很多課堂上和公開課上都能看到合作學習,不管什么學科,不管有沒有意義。在合作學習中,教師對教材的加工主要表現為對教材現有知識的“改造”。這種改造也就是把教材中的結論性知識改造成了具有“可學習”特征的材料,這種“可學習”特征的材料如果能引發學生好奇、貼近學生經驗、落在學生最近發展區,那么學生學習的意識就能被喚醒,合作的需求就會被激發,合作行為的產生也就有了可能。

比如《思想品德》九年級《憲法是我們的根本大法》這一課中,要讓學生明白憲法與我們息息相關,光靠教師說教,是不能很好地讓學生明白憲法就在我們身邊的。在教學中設計了《我當法官》這個環節,讓六個組分別就三個問題查找憲法的有關依據。

①學校要求在校學生說普通話是否有憲法依據?

②父母無錢供給小孩上學,鄉、政人民政府是否有權狀告父母?

③不少地方政府出臺“安置分房以戶為單位”使許多家庭誤認為離婚后可以多分房。這個做法是否有超越憲法?

(2)優等生、學困生團結合作,促進共同進步

如果把“木桶原理”應用到小組合作學習的過程中,我們就會發現:小組活動的效果往往取決于在活動中表現最差的學生的學習效果。所以在合作學習中,教師不能只圖自己省力,讓個別優生頻頻發言,形成“一鳥入林,百鳥壓聲”的場面,而要調動大部分學生發言的熱情,更不能忽視少數的“游離人”——學困生。

在小組合作學習中,學困生主要存在著三大問題:紀律性差、知識基礎和基本技能差、合作的意識和集體榮譽感不強。針對學困生的紀律問題,我提出了組長監督制,要求組長在活動中觀察和調控學困生的活動情況,課后及時匯報,給活動中表現好的個人加分也對擾亂活動的學生必要的懲罰;針對學困生的基礎知識較差的現象,我反復告誡自己,合作學習時,既要“合”更要“作”,“合”不能做表面文章,要讓學困生積極地參與到活動中來。在小組活動中,我要求組長把一些比較簡單的問題交給他們,讓他們多體驗成功的快樂,幫助他們提高自信;在難度較大的問題上,我建議組員多傾聽他們的看法;在個性化的活動中,我鼓勵他們發揮特長,給他們提供展示個性的舞臺。通過這一系列的舉措,使學困生體會到了集體的溫暖和被尊重的快樂,從而大大提升了他們的學習興趣,使他們更加樂于合作、熱愛集體。

(3)合作學習必須堅持實現教學的“主要”目標

合作學習的主要思想,在于使學生在完成共同任務的過程中,相互溝通、合作、分享、共同負責,從而促進學習目標的達到。合作學習的主要方式首選“討論”。以思想品德九年級《堅持我國的計劃生育國策》時“我國人口壓力的表現”這個題目組織學生討論學習為例。因論題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學生通過討論,得出我國的人口壓力,除了教材講的幾個基本方面外,還表現在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如當前在經濟結構調整時期,出現大量剩余勞力、大批下崗勞動者、大量大中專生甚至農村初中畢業生不能及時就業等,從一定意義上說,也是人口過多造成的。如果人口問題處理不好,還會對社會政治穩定和安定團結形成巨大的壓力。所以我在課前先布置討論題,并介紹一些資料,學生也可以搜集一些報刊,了解我市、我縣經濟結構調整的有關新聞報道、事例,利用周日調查本地本村組農村勞力剩余的情況及帶來的一系列問題等。討論由學生主持,教師讀完有關報告后,學生各抒己見,在討論的基礎上,將各類意見進行歸納,讓持不同觀點、不同意見的學生充分發言。教師應以一個普通成員的身份參加,不作定論性發言,也不尋求統一的結論,從而讓學生在合作學習中去領會、掌握,利用資料,分析資料,思考問題,發現結論的方向。

互助合作的目的是“探究反思、釋疑明理”,在學生探究反思的基礎之上,肯定還會存在學生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有教師參與角色的問題,師生間存在分歧的問題,這時就需要師生圍繞共同的“問題”展開進一步探究性學習活動。通過教師巧疑妙問,點撥誘導,讓學生在不斷反思中釋疑明理。這就要求我們掌握提問的技巧,不斷提高提問質量。

一是問題要問在要害處。要害處即是教學的“切入點、重點和難點以及各個教學環節之間的關聯點”。教學抓住這些地方發問,就能起到“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教學效果。

如在思想品德七年級《激發興趣陶冶情趣》一課的導課中,教師先不講興趣有多么重要,而是用大屏幕出示材料后提問:

2001年5月,美國內華達州的麥迪遜中學在入學考試時出了這么一個題目:比爾·蓋茨的辦公桌有五只帶鎖的抽屜,分別貼著財富、興趣、幸福、榮譽、成功五個標簽,蓋茨總是只帶一把鑰匙,而把其他的四把鎖在抽屜里。

教師拋出問題:請問蓋茨帶的是哪一把鑰匙?經過學生的一番熱烈討論之后教師總結,揭示答案是興趣。因為一個人對某種事物有了濃厚的興趣,就會孜孜以求、刻苦鉆研,進而取得成功,因而擁有財富、獲得榮譽、贏得幸福。這樣以疑啟思,引發學生的注意力,使學生產生懸念,由此開動腦筋,將同學們領進了探究的大門。

二是問要問得“多角度”,難易適中且具有思維度。

思維度是提問成敗的關鍵。如果提出的問題學生都回答不出,或不需要思考就能回答,那么,這樣的提問就會失去應有的作用。

如在思想品德八年級《友好交往禮為先——禮貌顯魅力》一課的教學中,教師用大屏幕顯示資料。

有這樣一位老人,他是全國著名的大作家。

那是他臨終前,突然他感到非常難受,秘書就說:“我去叫大夫?!辈涣?,就在秘書正欲開門的時候,卻聽到老人極其艱難的說了一句:“不是‘叫’,是‘ ’?!闭f完,老人就昏迷過去,而且再也沒有醒來……這句話就是他的遺言。這位老人就是我國著名的作家——夏衍。

大夫和護士趕來了,當他們聽到這一切……

看過材料后教師提出一聯串的問題:你知道老人在臨終前說了個什么字嗎?(學生:一個“請”字。)你從夏衍身上學到了什么?在生命垂危的情況下,夏衍老人極其艱難又極自然地說出的“請”字,僅僅表現為禮貌嗎?學生紛紛舉手發表自己的看法。最后教師總結:老人的遺言厚重無比,甚至超過了他生前寫過的文章,這句扎根于老人心靈的話,是他傾其一生的人格寫照,他告訴我們:禮貌更是一種修養。這樣以問題的層層遞進,升華了主題:由“禮貌”這一“已知區”引導“修養”這個學生的“最近發展區”。相反,如果在出示材料后換一種問法:夏衍老人的做法是禮貌的嗎?這是一個封閉式提問,學生只需回答“是”或者“不是”就完了,不會引起學生往深思考,這樣的問題不讓人動腦子,沒有思維度,不會引導學生思考“禮貌”與“修養”之間有何內在聯系,學生的認知只是停留在原地,沒有發展。

總之,課堂提問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讓師生在不斷的反思中學習進步,讓課堂教學成為“疑問——反問——追問——釋問”的思維樂園!

4.“訓練反饋”環節(15分鐘左右)

“當堂訓練反饋”是指運用所學知識,當堂完成作業,其目的有二:一是檢測每位學生是否都當堂達到了教學目標,做到“堂堂清”;二是引導學生通過練習把知識轉化為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訓練的內容可以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背記重要知識點,二是完成書面作業題。訓練的形式是學生像考試那樣獨立完成,教師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指導,學生之間也不允許進行討論。這對于鞏固學生的所學知識、發展學生的思維能力、培養學生的獨立意識和良好的學習習慣,做到作業的“堂堂清”“日日清”,都是極為有利的。

教師在進行“當堂訓練反饋”應關注以下幾點。

首先,要保證訓練時間不少于15分鐘,讓學生能在做題的實踐中,把剛學到的知識轉化為能力。

其次,要注意訓練的內容重在應用剛學到的知識解決實際問題,創造性地“做”,不搞死記硬背,所以教師務必要精心設計習題,要針對檢測當中發現的問題,針對有價值、高質量的題,不要粗制濫造的題。

以上四個環節構成了完整的思品教學過程,在整體自學、合作探究中,學生真正成為學習主人,主體地位得到落實,教師在學習過程中有效地引導、協助、促進、調控,充分發揮了主導作用,“運用導學案實施先學后教,學教練合一”的教學模式顯現了思品課堂教學規律和特點。

參考文獻:

1.朱慕菊.走進新課程[M].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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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蔡林森.教學革命——蔡林森與先學后教[M].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2011.4

4.劉次林.以學定教——道德教育的另一種思路[M].教育科學出版社,2008.4.

憲法學教學論文范文第3篇

【摘 要】針對目前我國中職學校的法律教學實際,提出發揮學生學習主體性的四種策略,使中職學校的法律教學更加有效。

【關鍵詞】中職學校 法律教學 學生主體性

進入21 世紀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對人才的需求也越來越多,使得我國的中職學校得到了一個好的發展機遇。隨著新課程改革的不斷加深,教學理念也發生了新變化,新課標明確提出教學要符合充分發揮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理念和要求。在法律課程教學中要培養學生能夠充分運用法律原理和規則解決生活中的問題,使在學校中學習到的法律知識能夠應用在生活中。

什么是主體性?怎樣發揮學生的主體性?我國教育研究學家方明軍認為:“主體性指的是人在與客體相互作用中得到不斷發展的能動性和創造性,具體包括主觀能動性、學習自主性、自為創造性等特征?!睂W生的主體性有多種表現,比如學生在學校教育中能夠利用現有資源,根據自身情況和需求,有思考、有目的、有計劃地安排自己的學習活動,養成更好的學習習慣,尋求更有效的學習方式,以更有利于自身的學習,同時能夠形成獨立的思考方式、表達方式、思維模式,塑造更加立體的自我,能夠在老師的啟發、指導下提高自己的素質和能力。在教學中要發揮學生主體性可以采取如下策略。

一、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發揮學生學習的主體性

對于學習來說,一個良好的學習氛圍本身就是非常重要的。中職生主要集中在15歲到18歲的青少年,只有少部分是通過成人自考參加再教育的成年人。相比于同齡已經考取高中的學生,中職學生文化基礎不盡如人意,學習的主動性也不高。中職生正處在成熟和發展階段,生理和心理都還不成熟, 其主體意識、主體能力都相對較弱,還不能掌握自主確定目標、主動參與學習、發現問題并創造性地解決問題的知識與技能,所以大多數中職生還不能獨立、主動地學習。針對于中職學生這一特殊的學生群體,為了充分發揮他們的主體性,需要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在心理上為學生提供了一個和諧、舒適、充滿討論的課堂氛圍,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法律教師切忌死板,照本宣科,如果這樣就容易形成一個枯燥、無聊的氛圍。教師在教學中,需要多舉例子,注重案例的插入,貼近生活,開展情景模式教學,讓整個學習氛圍變得更加生動。教師還要注意留出一定的時間給學生自己去討論、消化課堂知識。有時候學生之間的討論更容易讓學生發現其自身在法律過程中的問題。比如人民與公民這兩個概念,有的學生把兩者混淆起來,通過討論,學生從本質上認識人民和公民,找出這兩個概念的區別。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它相對敵人而言,凡擁護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是人民的范圍,是以階級內容劃分的。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凡具有我國國籍的人都是我國的公民。也就是說人民是比較寬泛的說法,而公民是一個法律的名詞。類似這樣的問題,通過營造良好的活躍的教學、學習氛圍,讓學生自覺地去學習、討論、探究,從而發揮學生的主體性。

二、改善教學模式,發揮學生學習的主體性

隨著教學改革,教學內容更豐富了,因此,教學手段要多樣化,教學模式要有所突破,突破過去那種在教室里學生只能聽老師說課的形式。過去的課學模式對于場地、人數、范圍、時間都有著一定的局限性,比如上一堂民法課堂,老師在教室內傳授基本知識時,只能不停地講,學生不停地聽,在課堂上,老師幾乎無法了解到學生是否完全理解了。這種純講授的教學模式,學生也很難在整節課堂上完全集中注意力來聽講,學生有時候當時聽懂了,可是過后又忘記了。在安排這個課程的時候,就可以充分地使用身邊的資源,在課前做好各方的指導和案件前的說明工作,然后建立模擬法庭,讓同學模擬法官、原告方、被告方、觀眾等。通過演練模擬一件民事案件,讓學生參與到課程當中,完全打破傳統課堂的模式,充分發揮了學生的主體性,讓學生在模擬演練中學習知識,掌握知識。

三、豐富教學方式,發揮學生學習的主體性

豐富教學方式的首要原則就是確立學生的主體地位。教師和學生之間是平等的,學生和學生之間也是平等的,每個學生都有充分的發言權、質疑權和自主權。在教學方式中多將教授法、討論法、參觀法、相關資料演示法、讀書指導法、情景模式法、自主學習法等多種教學方式相結合。

比如老師在教授完了刑法的內容后,可以通過PPT或者圖片展示某刑事案件的內容,讓學生依此對案件進行分析,然后進行判決?;蛘咦屝^民警、檢察官、律師、法律顧問、法官等從事法律行業的工作人員來為學生講解案例,也可以結合同學自身來進行講解。比如講解到憲法中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平等權、政治權利、宗教信仰權利、人身自由權利、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等,可以通過從學生身上來講解,這樣學生不但有了更深的印象,同時也會感覺到法律其實離我們很近。

對一些必須記憶的法律知識,教師可以整理出口訣、順口溜等,方便學生記憶,讓學生主動去記、去看、去讀、去想、去背。比如當講到公民的基本權利中的政治權利包含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自由這幾項內容的時候,老師可以這樣帶動學生去聯想和記憶。公民的政治權利其實就是一種公民表達想法的權利,也就是一種“說”的權利,選舉權就是選別人來“說”,被選舉權就是被別人選的“說”,言論自由權就是自己“說”,出版自由權就是自己把要“說”的寫下來給人看,結社自由權利就是人們聚在一起“說”,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權就是人們走到街上去“說”。通過這種辦法,不但讓學生充分理解公民政治權利,而且還便于同學記憶,帶動了同學的興趣。如果能適時地拋出問題,讓學生自己去思考和聯想公民其他的基本權利該如何記憶,那么就能引發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創造性,突出了學生的主體性作用。所以教師在教授過程中要注意對學生的引導,一般來說,對一個法律知識點的記憶,學生有過主動的思考和聯想比教師反復說、不停地說要有效得多。適當的拋出一些開放性的問題,引入一些例子和案例可以讓學生能夠更好地理解和學習,發揮學生學習的主體性。

四、差別化教學方式,發揮學生學習的主體性

差別化教學方式的主要內容就是因材施教,不同的學生有著不一樣的能力和基礎,教師要發掘學生的差異,有針對性地進行指導和培養。要做到了解學生的心理特點,比如膽子小的,不愛出風頭的,比較內向的學生應當多關心和鼓勵他們,了解他們對課堂知識的掌握程度,在課上多讓他們發言,鼓勵他們說出自己的看法和見解;對于比較活潑的學生,要注重培養他們的思維能力;對于理解能力較差的學生要重點為他們講解法律的一些基礎概念和知識。針對不同的學生,要采取不同的教學方式,充分發揮學生學習的主體性,讓每個學生都學到知識,掌握知識,應用知識。

總而言之,在以往中職學校的法律教學中,教師往往注重對法律基礎知識的講解,在課堂上大多時間都是以老師為主,學生參與課堂的時間比較少,忽略了學生對法律知識應用性和形成法律思維的培養,造成教學與實踐脫節。過于注重理論,使課堂氣氛沉悶,學生不感興趣,教學效果不好。在這種情況下,中職教師應當相應地改善教學方式,盡量以學生為主體來開展教學活動,讓學生的主體性得到發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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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錢昱.學生主體性對中職學校法律教學的探討[J].創新教育,2012(11)

(責編 盧建龍)

憲法學教學論文范文第4篇

今年兩會,在立法法修訂中有關稅收法定條款的博弈如此激烈,稅收法定原則最終以較為完整的版本寫入立法法修正案并順利通過,意義非常深遠。為此,本社記者專訪了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教授,請他就稅收法定的話題進行深入闡述。

什么是稅收法定?

民主與法制:劉教授,稅收法定原則的含義是什么?

劉劍文:稅收法定原則,又稱稅收法律主義,它是一項歷史悠久、國際通行的基本法律原則,指導著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對規范政府征稅權、保障納稅人權利至為關鍵,堪稱稅法領域的“帝王原則”。在我國當前“四個全面”的時代背景下,稅收體制改革和稅法體系構建占據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地位,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也成為大勢所趨、民心所向。從法律角度來觀察,稅收的本質就是一種“公法之債”,國家和納稅人處于憲法上的平等地位。雖然稅收在微觀上表現出無償、強制的特性,但在宏觀上卻應被理解為國家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必要成本。因此,稅收征納應當獲得人民的同意。鑒于現代國家人口眾多,這種“同意”通常表現為間接同意,即由民意代表機關制定法律來規定稅收事務。堅持稅收法定,也就是要對國家征稅權的行使施加合理的限制,以嚴格的立法程序來確保民主性和代表性在稅收領域獲得最大程度的實現,保障納稅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國家征稅權的過度侵犯。它根植于現代國家的民主、法治理念,彰顯著對納稅人基本權利的尊重和保障。

民主與法制:您曾在許多著述中將刑法中的“罪刑法定”與財稅法中的“稅收法定”相提并論,請您闡述一下兩者之間的關系。

劉劍文:“稅收法定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是人類社會法治文明的兩大優秀成果,共同構成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保護的兩大基石。人有兩大基本權利,一是人身自由權,一是私有財產權,在法律上相對應的就是“罪刑法定”和“稅收法定”。從1979年刑法制定后,隨著中國法治的不斷發展完善,“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觀念已經日漸深入人心,而“稅收法定”進入公眾輿論視野,還是最近這兩三年的事,是大大落后了,需要奮起直追。而稅收法定原則的確立和落實,將開創我國財稅法治建設的新時代,逐步改變我國的法治生態、政治生態,堪稱我國稅收法治乃至整個依法治國進程中的里程碑。

民主與法制:稅收法定與罪刑法定一樣,都是舶來品,它在西方是怎么產生和發展的?

劉劍文:稅收法定與現代國家是相伴而生的。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被公認為稅收法定原則的源頭,自此之后,伴隨著“無代表則不納稅”的斗爭,英國的現代議會制度乃至整個民主政治制度才正式奠基近代史上數次轟轟烈烈的大革命,也大多起源于財政危機或對征稅權的爭奪,并且都以議會取得對征稅權的控制為最終結果。1787年《美國憲法》第1條規定:“一切征稅議案首先應當由眾議院提出,”“國會有權賦課并征收稅收?!薄斗▏鴳椃ā返?4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法律予以規定:……各種稅收的基準、稅率和征收方式”可以說,稅收法定原則在各國的興起和確立與人民爭取自身權利的進程緊密相連,是推動近代民主、法治的先驅??梢哉f,稅收法定主義的確立與發展過程,也就是國家從封建走向民主、從專制走向自由、從人治走向法治的過程。

民主與法制:今天,稅收法定原則在法治國家已經普遍實行了吧?

劉劍文:對,時至今日,無論在經濟水平、文化觀念、社會傳統等方面存在何種差異,凡是倡導與實行法治的國家,無不普遍奉行稅收法定,且大多將其寫入憲法之中。例如,美國憲法第1條規定:“一切征稅議案應首先在眾議院提出?!狈▏鴳椃ǖ?4條規定:“各種性質的賦稅的征稅基礎、稅率和征收方式必須以法律規定?!比毡緫椃ǖ?4條規定:“新課租稅或變更現行租稅必須有法律或法律規定的條件為依據?!卑<皯椃ㄒ幎ǎ骸爸挥型ㄟ^法律才能設置、修改或取消公共稅捐?!薄罢鞫惖臋嗔κ鞘玛P毀滅的權力”,只有通過法定原則的限制,才能將征稅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真正做到“有權不能任性”。某種意義上,這正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稅收法定在中國

民主與法制:稅收法定原則在中國又是怎么產生發展的呢?

劉劍文:一般認為,稅收法定原則在我國現行法律上已經基本得到確立,但尚存在較大的落實空間?,F行憲法第5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已經含有稅收法定的意味,因為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也就間接有沒有“法律”依據不納稅的意蘊;但是這到底是沒有明確地將稅收法定寫進憲法中,而且對于這一條當中的“法律”是采廣義還是狹義,人們還有不同理解。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都已經確認該原則,只是規定較為籠統、不夠準確,在理解和執行上留有過大余地。例如,2000年立法法第8條第8項規定,稅收方面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是,由于對“稅收基本制度”缺乏具體定義,加上第9條允許授權立法,這就使得稅收法定原則在現實中的落實情況并不理想。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征、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約束力原則上只及于稅收征收管理,不包括稅收立法行為。

直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八章“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中專門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這是執政黨的綱領性文件里第一次明定稅收法定原則,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部署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至關緊要。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財政稅收列為重點立法領域。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前后兩個《決定》形成了“姊妹篇”,即“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也需要深化改革”,兩次全會和相應的兩大主題在時間軸上漸次展開、在邏輯鏈上環環相扣、在側重面上相互交融。因此,應當將兩份《決定》緊密結合起來,打通其內在關聯,從一種整體主義的視角來把握它們的內涵意旨。特別是要將財稅體制改革和財稅法治建設結合起來,在“理財治國”的理想圖景中,財稅改革與財稅法治緊密銜接、相互配合,共同構成國家治理總目標的兩大核心要素。通過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四個維度加以構建,并將機構人員、文化思維作為深層保障,能夠強有力地推進我國財稅法治體系的全面形成和自覺運行,進而有效地增進民生福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國家長治久安。

民主與法制:既然1982年憲法就規定公民必須依照法律納稅,為什么我國的稅種大多由國務院開征,沒有經過人大立法呢?

劉劍文:中國現行的稅種有18個,但只有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和車船稅法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其余15個稅種,包括涉及納稅人基本權利與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依據的都是國務院頒布的征稅條例和暫行條例。國務院對于稅收的權力,來源于全國人大1984年、1985年兩次對國務院的授權。即:198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務院在實施國營企業利改稅和改革工商稅制過程中擬定并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的授權;1985年全國人大對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授權。當時正處于改革開放的起步階段,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稅收法律的條件并不成熟。但經過30年的改革發展,全國人大當初目標寬泛、時限含混的授權面臨調整。1984年的授權已經廢止,但1985年的授權還在。放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由國務院開征稅種的做法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當下中國,客觀情勢已經發生變化,相應地,單行稅種應當也必須由人大立法。

民主與法制:由國務院來征稅和由人大立法征稅,兩者有多大的區別?

劉劍文:由行政法規還是法律規定稅收,兩者有著極大區別,“前者是行政機關想怎么定就怎么定、想什么時候調整就什么時候調整,后者是由納稅人選舉的代表制定,代表納稅人的利益” 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也標志著一國法治水平的高低所謂稅收法定,就是由立法者決定全部稅收基本要素;如果沒有相應法律作為前提,國家不能征稅,公民也沒有納稅的義務。按照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副秘書長、發言人傅瑩的解釋,就是“政府收什么稅,向誰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過(全國)人大立法決定”。

民主與法制:稅收法定原則是如何進入黨中央和全國人大的立法視野的?

劉劍文:稅收法定原則的缺失,導致中國出現了許多引起爭議的稅收事件,例如2007年印花稅“半夜雞叫”、2011年滬渝兩市房產稅改革試點、2014年財政部連續三度上調成品油消費稅等稅收事件,引發了普遍的關于正當性和合法性的質疑,從反面也說明了確立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性。作為學術研究,應該說,稅收法定原則從上世紀80年代就在中國開始被研究了。

2006年10月31日,我曾帶著全國財稅法學界的重托,擔任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法制專題講座主講,為時任委員長吳邦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和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講解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其中就專門提到了稅收法定的必要性和基本要求。就我了解,這可能是“稅收法定”最早進入中央決策層的視野。2013年5月31日,《改革內參》刊發我寫的《全國人大收回稅收立法授權的進路分析》一文,從理論和現實兩個方面談到全國人大應該怎樣收回稅收立法授權,其中特別強調,落實稅收法定與稅制改革相輔相成、同步推進,等到全部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或者廢止后,全國人大收回1985年對國務院的授權也就水到渠成了。

2013年6月,中國法學會《要報》(2013年第10期)刊發我寫的《關于稅收法定原則入憲的建議》一文,報送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而且在這個過程中,我還撰寫了一系列的有關稅收法定的文章,其中社會影響比較大的包括《我國為什么要堅持稅收法定主義》(載《中國稅務報》2012年2月22日)、《如何準確理解稅收法定原則》(載《經濟參考報》2013年12月3日)和《稅收法定原則的完整內涵及其現實意義》(載《經濟參考報》2015年3月11日)等文章,引起高度關注,被新華網、人民網、中國政府網等多家權威網站轉載。尤其是2013年3月3日《中國經營報》刊發了我的《“設稅權”理應回歸全國人大》長篇文章,也被認為是當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設稅權回歸議案的參考和先聲。

當然,我只做了分內的點滴之事,全國各地的財稅法學學者特別是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都比我做得好,都為稅收法定原則的逐步落實作出了自己的貢獻。近十年來,研究會組織財稅法學界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準備工作,并通過各種途徑和渠道向社會宣講,力促在立法機關、政府和社會公眾之間形成共識,共同推進稅收法治。在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之后,2014年1月,研究會又和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合作,在北京大學舉辦“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專題研討會,宣傳稅收法定原則的核心內容,澄清理論和實務上的誤區,并通過媒體廣為傳播。

2013年,全國人大代表趙冬苓聯合31位代表提交《關于終止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暫行規定或者條例的議案》,將稅收立法權問題帶到全國兩會,引起了全國輿論和公眾的廣泛關注,使得稅收法定原則逐漸深入人心。這份議案其實經過全國財稅領域的許多學者熱烈討論多次修改而成,凝聚著集體的智慧。

2013年10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寫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標志著一個新的時代開始了。

立法法修改,稅收法定原則進一步落實

民主與法制:從三中全會《決定》到今年兩會在立法法修訂中的稅收法定條款的博弈,是稅收法定原則的進一步落實吧?

劉劍文:對。雖然這次立法法修訂中的稅收法定條款經過了艱難的博弈,但必須充分肯定立法法修正案中確立稅收法定原則的意義。立法法第8條原先規定實行法律保留的“稅收基本制度”被進一步細化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且單列為第六項,位次居于公民財產權保護相關事項的首位。這使稅收法定原則在法律層面得到更為清晰、明確的確立。

立法法修改后,明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相比修訂前的立法法規定,相比2014年9月公開征求意見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相比今年全國人大會開幕之后人大代表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審議稿)》,上述內容無疑是巨大進步。這一成果的貢獻突出表現在:第一,該原則不僅僅限于宣示,還列舉了具體要求,稅種設立、稅率確定、稅收征管方面的基本制度只能法定,這是一個重要進步;第二,稅收原先與財政、海關、外貿在第8條第8項中并列,現在專門獨立出來,單列一項,說明立法機關對稅收法定的重視;第三,稅收法定原則在行文時位列對非公有財產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等之前,進一步說明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樞紐地位,體現了財政作為國家治理基礎和重要支柱的根本定位。

民主與法制:立法法修訂中有關稅收法定原則的博弈,是從今年兩會才開始的嗎?

劉劍文:不是,2014年8月全國人大公布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并未專門強調稅收法定原則,而是維持現狀。得知這個消息后,研究會立即行動,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動員全體理事、會員積極參與,特別是著力組織高校研究機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反饋意見和建議,呼吁立法法進一步明確稅收法定原則,同時加強對授權立法的約束。

201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公開征求意見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在第八條增加一項:“(九)稅種、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這完整地反映了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我會的全體成員都為此感到振奮和欣慰。沒想到到了今年兩會的三審稿,這一條又被“瘦身”了,于是才有了今年兩會中媒體所報道的四天四夜的“立法博弈”。

民主與法制:為什么三審稿稅收法定條款又被“瘦身”了?一些人士擔心的到底是什么?后來又怎么消除了他們的疑慮?

劉劍文:我了解到的不外乎有兩種擔心。一種擔心是,如果稅率由全國人大規定,地方是不是沒有自主選擇稅率的權力?第二種擔心是,如果遇到特殊情況,政府是不是沒有調整稅率的權力?我認為這兩種擔心是多余的、不必要的。

對于第一種擔心,我們解釋為,中國把稅收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中央稅,第二類是地方稅,第三類是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中央稅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的稅率,毫無疑問應由全國人大確定,就剩下地方稅的稅率能不能賦予地方自主權的問題。按照現行法律制度,地方稅的稅率還是應由中央確定,而且可以在稅法里規定浮動稅率?,F行車船稅法第二條就規定了浮動稅率,允許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圍內選擇。這就既保證了法律的統一性,也給地方自主權。車船稅法作為一個成功的范例,可以為其他稅種的立法提供借鑒。

對于第二種擔心,我們解釋為,國務院在緊急情況下調整稅率是合理需求,但是不能突破法律的授權,應提出方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雖然全國人大會議只在每年3月召開一次,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年開六次會議,每兩個月一次,政府完全可以提出稅率調整要求。

另外,稅率不宜頻繁調整,否則會影響政府公信力,損害稅法權威。實際上,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部分稅種是好幾年調一次,個別稅種是一年調一次,稅率不存在頻繁調整的問題。2014年年底到2015年年初成品油消費稅提高了三次,這是非常少有的,造成的負面影響非常大。在民主法治國家,政府是不敢隨意調整稅率或稅種的。

最后,我們建議,作為稅收法定原則的一個例外,建議政府可以保留稅收的減免權。減免權也是稅收的重要要素,也適用稅收法定原則。但是,中國還處于發展和變革時期,政府為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需要一定的稅收政策工具。所以,可以讓政府暫時保留稅收減免權。長遠看,稅收減免權還是得回歸全國人大,政府如果想調控經濟,稅種的減免或優惠就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為了防止稅收優惠的濫用,稅收減免的主體只能僅限于國務院。

民主與法制:你們的解釋足以消除那兩種擔心嗎?

劉劍文:現在看來是這樣的。有了這兩個解釋,一個建議,全國人大和相關政府部門都應該相信,由全國人大規定稅率,不會影響地方政府選擇確定相關稅率,也不影響國務院根據緊急情況調整稅率。鑒于此,立法法應該明確,稅種、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稅收征管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稅的減免可以暫時不列入稅收法定的范圍,給予政府一定的彈性和空間。這就充分照顧到立法和行政兩個方面的考慮,是比較有說服力的。最后的修改將“稅率的確定”寫了進去,“納稅人、征稅對象”等沒有寫進去,有些遺憾,但能寫進去“稅率”這個稅收法定的核心要素,也是很大的進步。

民主與法制:這次立法法修訂中稅收法定條款的博弈,后來集中到稅率上,稅率法定為什么這么重要?

劉劍文:回歸稅收法定原則的本源,其含義實際上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課稅要件法定,即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稅收優惠、繳納程序等基本稅收要素應當由法律規定;二是課稅要素明確,即上述基本稅收要素在法律中的規定應盡可能是明確、詳細的,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三是征稅合法,即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課稅要件和征納程序來征收稅款,不允許隨意加征、減征、停征或免征。概括起來,前兩點主要是對稅收立法的要求,最后一點則是對稅收執法的要求。

這次為什么“稅率法定”的博弈這么激烈?因為稅率是稅收基本制度中的核心要素,決定了納稅人稅負的輕重,也是現實中很容易被調整的稅收要素,如果立法法規定的稅收法定原則不包含稅率應由法律規定的話,就意味著行政機關可能獲得了擅自增加或降低稅率的大權,其結果必然將是稅制變動不居、“有權可能任性”。

稅率等稅收要素是否寫入立法法,形式上看是一個如何表述該原則的問題,本質上看卻是要如何對待和處理稅收事項上多元利益博弈的路徑問題,關系到能否以立法凝聚共識、最終形成更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制度。往深層次講,其折射出的是對于財稅法重大理論問題的認識差異,特別是對在現代治理語境(而非傳統管理模式)下“中國需要什么樣的財稅法”的不同回答。立法法最終采行的方案,符合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的精神,體現了對財稅法性質、功能的準確認知。我們在很長一段時間以來,都在提倡財稅法作為公共財產法的基本性質,這同過去把財稅法作為宏觀調控的工具、手段的觀點是大不一樣的;同時,我們主張全面認識財稅法在國家治理中的功能,認識到財稅法具有經濟、社會、政治三位一體的功能,概括起來,就是我們所講的財稅法在國家治理中具有“理財治國”的重要功能;應該說,這次稅收法定原則更加準確、完整地寫入修改后的立法法,也是對我們一直以來在理論和實踐中持續呼吁的回應。對這一點,我是覺得十分欣慰的。

稅收法定對未來中國的意義

民主與法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牽頭起草的《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實施意見》已經黨中央審議通過?!秾嵤┮庖姟反_定,開征新稅應當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相應的稅收法律,同時對現行15個稅收條例修改上升為法律或者廢止的時間作出了安排。對此,您如何看?

劉劍文:落實稅收法定需要有一個過程,加快立法也不是要搞“大躍進”,在一夜之間把稅收的暫行規定和條例全部上升到法律,這不僅不現實,而且可能導致制定出來的法律在質量上不盡人意。目前我國現行18個稅種中,有3個由全國人大立法,其他是國務院根據授權、通過制定稅收暫行條例來制定的。在過渡期內,這些條例仍然是有效的?!秾嵤┮庖姟分袑Σ煌惙N區別對待,既體現了落實稅收法定,也兼顧了稅制改革進程,這樣的安排切合實際、相當智慧。

民主與法制:您覺得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對未來中國的意義是什么?

劉劍文:從經濟、政治、社會多位一體的國家治理角度考察,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無疑具有重大且深遠的意義。稅制改革應該在稅收法治的框架下進行,改革與法治二者也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

第一,稅收法定可為市場經濟發展營造穩定、合理的稅法環境?,F階段,中國已經基本建立起市場經濟的初步框架,但尚未建立起法治的市場經濟。體現在稅收領域,目前尚有15個稅種未做到“一稅一法”,稅法規范的低位階導致納稅人的財產安全、經營自由等缺少較穩固的保障。鑒于此,稅法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首要體現,就是通過充實和完善稅法體系,設計科學的現代稅制,為市場主體提供穩定的預期和行為指引。

第二,稅收法定有利于以點帶面地推進中國的民主法治進程。稅收的征收是將私人財產轉化成公共財產的過程,與每個納稅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故而,稅收的法治化備受社會關注,亦是開創改革和法治新局面的極佳路徑。在稅收法定的指引下,廣大納稅人間接或直接參與稅收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活動,行使納稅人權利,可以大大增強納稅人的法治意識和民主能力。

第三,稅收法定可以助力形成良性、文明、互動、和諧的社會運行方式。隨著居民財富顯著增加、利益訴求日趨多元,納稅人對自身的財產權益保護比任何時候更加重視,如果處理不當,容易引發社會沖突。依托稅收法定原則的落實,在制定稅收規則時開放地聽取民意、吸納民智,經由充分的對話、協商、博弈和調適,最終形成凝聚盡可能多共識的民主決策產物,可以提前消化可能出現的異議,化解潛藏的社會矛盾和風險。

總之,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是“四個全面”建設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能夠更有效地規范征稅權,使行政機關“有權但不任性”,保障納稅人權利,維護公共利益,進而構建現代化的稅法治理格局。站在立法法修改的節點上,要想將稅收法定原則真正融貫于稅收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的實踐中,我們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漸進探索和攻堅克難。

憲法學教學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對中國大學引入董事會的主張,我們要進行深刻反思。從歷史上看,大學董事會曾長期不存在;從當前實踐看,許多大學也未必需要一個董事會。大學董事會的功能主要是協調各方價值判斷和提供外部資源支持,但對于中國的大學而言,這兩個功能的發揮受到權力平衡、治理結構和制度技術等方面的影響,其利弊不可一概而論。我們引入大學董事會制度時需要保持謹慎而有選擇的態度。

關鍵詞:中國大學;大學治理;董事會制度

收稿日期:2010-10-15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BIA100081)

作者簡介:湛中樂,男,湖南汨羅人,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人文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蘇宇,男,廣東高州人,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國內學界關于建立大學法人治理結構的呼吁,近年來日漸高漲;關于引入國外大學董事會制度的建議,亦日漸常見。在許多基于結構比對方式的研究風潮中,我們一直沒有嚴肅追問的是:在大學法人治理結構中,董事會的來由何在?它發揮正面作用的條件與程度如何?對這兩個問題的深入追索,可能會改變我們對于大學董事會的觀見。

一、大學董事會的歷史淵源

(一)董事會出現前的大學治理

在大學成立之初,大學尚未進入法人行列,更不必說董事會了。在12世紀的意大利和法國,當時的博洛尼亞大學、巴黎大學以及許多類似團體被稱為一個“學習總壇”(studium generale),它一開始并不是一個法人體,甚至也不是一個教師公會或學者同盟(universitas doctorum or scholarium)。實際上,在當時,學習總壇僅僅是一個有共同需要的、不很確定的人群獲得了皇帝授予的特許狀,但是這群人卻沒有一個個體或組織可以作為代表去承受這一特權。直至12世紀末期,博洛尼亞學術共同體才從羅馬法和條頓習慣法中提取了法人觀念,但尚未運用于大學自身的構建,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13世紀中葉大學法人化的進程啟動才第一次提出了公會(大學)作為一種擬制人格(universitas as a persona fic-ta)的理論。但此時大學擁有法律人格甚至作為一個法團(今英譯corporation),其含義與今天corpora-tion形式的公司法人相去甚遠。當時,中世紀的許多行會、市鎮和其他組織都采取了法團形式,這意味著兩點:第一,它們有權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第二,它們擁有一定的雙重特權:團體及其成員均獲得一定程度上的法律地位,這顯然與今天的corporation大不一樣。每個法團的特權皆有不同。大學法團在團體層面上取得的主要特權是學術自治,這種自治包括三個層面:1.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與外界進行民事活動。2.決定和指導對其教師的錄用和對學生的招收。3.制定并執行自己的規章(regula-tions),擁有對自身事務的管轄權。在13世紀初,這種法團就贏得了獨立地位,有自己的章程(一開始時類似于statutes,后來才需要來自高權機構的charter或bull以成立一個法團)、特權(privileges)、特免(immunities,大部分特權和特免的取得需要charter或bull的授予)、印章和選舉產生的管理人員。這種獨立地位隨著其他一系列同業公會(craft guilds)的地位一道變遷,曾一度喪失獨立性,到15世紀才又逐漸恢復。

在這種獨立的法團內部,各個大學實施自我管理的機構并不盡一致,權力來源也不一致。如中世紀的英國大學,校監(chancellor,英式校長)處于主導地位(后來實權保持在副校監手中,校監僅是名譽性的職務),雖然由選舉產生,但其行使的權力卻來源于英國主教(bishop)所委托的主教管轄權(E,piseopal jurisdiction)。在英國,中世紀大學是由攝政者(regents,后來演變為美國州立大學的董事)和非攝政者(non-regents,放棄教職而離開大學的碩士,但保留返校任教的可能性)組成的主權體(sovereign body),校監和同樣被選舉的學監(proc,tor,次于校監,通常為學院的首領)共同構成了中世紀英國大學主權體的執行核心。這種執行核心在結構和功能上都與當代董事會存在很大差異。在歐洲大陸,情況就更不一樣了。無論是“北方模式”還是“南方模式”,無論是教師型大學、學生型大學還是混合型大學,其管理層都是一個以古典式校長(rector)為核心的結構。在學生型大學中,校長由學生選舉產生,其本身也是學生,但所有教師都需要對這個校長進行忠誠宣誓(oath of obedience),而且所有大學成員都承認他在私法事務上的管轄權。以博洛尼亞為模板的一大批學生型大學和混合型大學都采取了類似的校長權力架構。但在混合型大學中,博士院(college of doctors,相當于今天的教授會而非研究生院)也發揮了作用。在西班牙和法國,校長(rector)的權力相對小一些,例如在西班牙,校長的權力被限于對違反章程(statutes形式的章程)的情形進行處理;而在法國,其權力則局限于有限的司法權,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校長的權力也是很可觀的。他可以運用的處罰權包括罰款、停職和開除,而審判范圍和博洛尼亞的管轄權一樣,延及房租糾紛、對大學轄區內手工業者和商人的訴訟以及教師的人事管理問題。這些校長至多也就是通過文學院(arts of faculty)中永久法庭的學監來輔助行使職務,與現代大學的董事會制度沒有絲毫的相似性。而這些管理者所雇用的一些機構人員倒與現代大學雖然在名稱和職能方面存在相同點,但這些行政人員只相當于服務員的角色,完全不能參與決策,也不掌握任何權力。

在由大學選舉產生的校長(chancellor vice或chancellor rector)領導之下,掌握實質性權力的是學院(faculty或college)或族裔共同體(nations,尤其是在由跨國學生組成的學生型大學中,不同國別的學生團體所掌握的制度化權力要強于學院②)。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是,這些子機構也都是法團,也有自己獨立的法律人格和財政系統,但從未設置過中間的管理層次,因此它們和現代大學的董事會制度沒有相通之處。

(二)大學董事會的興起

在宗教改革之后,歐洲的世俗政治權力相對于教權開始抬頭,為了穩固其統治地位,逐步抑壓學生,盡可能迫使學生型的教育機構沉默。統治者(如法國國王)派出的專門代表和博士院開始組成院系聯合議會(faculty councils),接管對大學的統治。英國和荷蘭的當權者更是只將權力授給教師們,許多學生共同體被迫關閉。從16世紀起,

歐洲大學的學生型國別自治體的權力和地位,也逐漸轉移到了教師院(faculty的古典含義之一)手里。政治壓力的加強帶來了深遠的影響,歐洲由此形成了三種大學:第一種是傳統型的,仍由教師和學生一起作為大學成員;第二種是教師型的,每個教師自行教授其課程,但都歸屬于教師院。第三種大學是通過專業化的教師院(professional faculties)將教師組織起來,但只有少數教席主持人(chairhold-er)是教師院的成員。一些國家的王權更喜歡第三種大學模式。今日大學之管理,無論中外、無論公立私立,大學的最高決策層均有一些非學術共同體的成員,其模式上的根源正是由此而起。不過,總的來看,這一趨勢所導致的,還是學生地位的下降和教師地位的相對提升。由于專業分化進一步加深,跨學科的博士(當時的博士直接具備教師資格)很難產生,教師只從屬于一個專業,他們對院系的歸屬也因此日益增強,這就產生了由各專業教師分別主導的不同院系聯合而成大學的一種常見大學模式。這一時期出現了很多典型的“學院聯邦”式的大學,如牛津、劍橋、烏普薩拉大學等,其基本建制即使不是當時產生的也是在那時開始固定下來的。這類學院雖沒有滋生出今天的董事會制度,但由于其采用了一些商業行會的機制,對大學董事會的產生發揮了微妙的間接作用。

與此同時,現代公司的董事會制度也開始逐漸演化出其雛形。雖然大學與公司制度均起源于行會(guilds),但現代法人的主要制度尤其是董事會制度發端于商業行會(merchant guilds),而早期的大學本身就是工業行會(craft guilds,準確應譯為同業公會),這兩套制度在歷史上經歷了平行、相似而不時互有交錯的發展;自治市鎮的治理結構同時給這兩個重要機體提供了制度資源。例如,世界上第一個現代公司——荷蘭東印度公司,建立的治理結構就類似于當時大學和市鎮治理結構,它包括一個60人的成員大會(council)和一個16人的董事會(boards),這個董事會的名稱就是collegium,它直接來源于英國及尼德蘭大學的學院聯邦式治理結構。由此可以看出大學制度對公司法制度的歷史影響。

在此之后,美國逆轉了高等教育領域手工業行會對商業行會的制度優勢。同業公會式的壟斷就作為封建制度的痼疾,在新大陸的影響削弱了很多;然而基于貿易過程和共同獲益之需要的商業行會組織卻被保留下來。哈佛學院從一開始就采取了商業行會的組織形態:在其建立之初,哈佛的管理權就交給了一個由12人組成的監管會(the board 0f over-sees),6個推事(magistrate,包括總督、副總督、司庫等)和6個長老(elder,此前學界常認為僅僅是牧師);可以與此相比照的是在布魯日的漢薩同盟,1472年以前是由6個長老(alderman)組成的board來管理,其后改為由12人委員會指導下的3個參事來管理,另外其他很多商業行會也是采用類似的12人委員會管理。而在手工業行會和歐洲大學中,找不到這樣的管理結構。而這個監管會正是當今世界范圍內大學董事會制度的真正源頭。在1650年的《哈佛大學章程》中,馬薩諸塞州議會確認了這種制度建構。由此,帶有董事會結構的大學盛行于美國,并且藉由美國國勢和教育的日益興盛而在世界范圍內日漸推廣開來。

(三)缺乏董事會的歐洲大學

在當今世界范圍內,有董事會的大學法人和不設董事會的大學法人呈多元并立、百花齊放之勢。設董事會的大學法人可以經營得很好;不設董事會的大學法人,有許多也仍然處于良好的狀態中。

在歐洲,許多著名大學保留了中世紀的制度構架,尤其不列顛的大學更是如此。不列顛大學的治理架構基本上可以概括為三套機體:其基礎是作為主權機體(supreme body)的大學議會(coun-cil),其中,法團成員(中世紀特色濃厚,和美國大學法人的成員構成大不一致)選舉官員,決定所有學術事務;更廣泛的決策機構是立法機體(1egislativebody)的全體大會(在牛津稱為Congregation;在劍橋先是Senate,后是Regent House),選舉副校監和其他官員,授予學位,并決定重要的執行性問題;而其核心是既作為主權機體一部分、又作為主要執行體(main executive body)的執行機構(在牛津是Heb- domadel Council,在劍橋稱為the Council of the Sen,ate),這種機構如同教師會和專門委員會一樣,被各學院的領導所把持,他們不太愿意犧牲院系利益以促進學校的整體發展。因此,英國很多大學都呈現出“學院聯邦”的特征。國家雖是英國大學的主要出資人,但國家并不通過諸如董事會之類的機構來控制大學,而是通過大學法院(UniversityCourt)來控制所有撥款的分配,決定學院和研究機構的撤銷和合并。但對于私人捐贈款項較充足的大學,如牛津、劍橋等,學院對國家還是相對有獨立性的。

在傳統英式大學中,學術自治較為充分,一方面實際掌權的副校監是民選的,雖然名義上擁有廣泛的權力,但實際上由于任期短暫(一般為一年,選舉者不愿意看見副校監連任)而權力有限;另一方面,這種英式大學的各種治理機構,成員均為學者,學者有廣泛的機會參與不同層次的民主治理進程。由于學校是因出色的成績和符合一定價值的辦學方向來吸引捐贈人的資金的,故即使捐贈人不參與這種治理,也不損害他們對于大學發展的促進作用和學院建設的影響力。

在歐陸大學中,尤其是公立大學,設有董事會的大學就更少了。像著名的巴黎第一大學就是通過校長與幾個委員會(主要包括科學委員會、大學學習生活委員會和掌握關鍵實權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分工合作來進行大學治理,雖然在這些委員會的多元化組成結構中我們看到了與董事會的部分相似之處,但像董事責任一類的核心法律機制則全無類似體現,這些委員會的權力亦不可與董事會相提并論。在德國,最讓學者們所津津樂道的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模范——洪堡大學的制度,則從根本上排斥了董事會的存在,而完全由學者掌握大學治理的全部權限,后來雖因社會變遷而有所變化,但到目前為止,其治理基礎依然是以學術群體為核心的民主自治框架。

對此,我們不禁要追問:董事會在大學法人治理中的作用究竟是什么?為什么有些大學要采取這樣的制度架構呢?它反映的是一種必然的優勢,還是僅僅是歷史發展的一個多元制度的選擇?

二、董事會在大學法人治理中的作用

對于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公司法》盡管已經有了明確規定,但學者們還是產生了激烈的爭議;對于董事會在大學法人治理中的作用,爭議可能更大。相對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董事會功能的諸多理論而言,大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董事會要廣

泛得多。國外最近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一是1983年,約翰·內森(John Nason)在為大學與學院董事會協會撰寫的報告中,提出了董事會的13項基本職責,其中包括:1.維持托管的完整;2.任命校長;3.確保機構的良好管理;4.批準預算;5.提高工資;6.管理捐贈;7.保證必要的物質條件;8.監督教育項目;9.批準長期計劃;10.在學校和社區之間扮演橋梁和緩沖器;11.保持機構的經濟運行;12.扮演上訴法院的角色;13.知情。二是1991年,原陶森州立大學校長費舍(James L.Fisher)在為美國教育理事會撰寫的報告中認為,大學和學院董事會應承擔的職責包括:1.任命校長;2.對機構進行評估;3.評價董事會的政策;4.支持校長;5.評價校長的業績;6.批準長期計劃;7.考察機構的宗旨;8.監督教育項目;9.保證財政實力;10.保持機構的獨立;11.代表機構和公眾;12.扮演上訴法院的角色;13.決定董事會工作。按照這兩個版本,董事會在大學內的控制權可謂是決定性的,它包括了教育發展、人事、財政、監督甚至裁判方面的根本決策權或決定權。

這樣一種權力安排并不能一概說好,我們不可能證明大學法人的董事會是一種普世的價值要求,也不能簡單否定說不好,畢竟它在美國的實踐中被證明還是有一定的可取之處的。這里之所以給出這樣謹慎的評價,首要的一個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參照系,因為美國最具實力的那些大學,從一開始就采取的是董事會制度,在同樣的資源、條件背景下,雖然沒有其他制度的比照對象。但我們依然可以從相關理論和實踐中剖析出董事會的兩個最引人注目的重大作用:

(一)提供異質性的控制結構

董事會與純粹由學者控制的大學法人治理結構或純粹由國家控制的結構相比,其所提供的是一種多元的、混合的人員結構,而且董事會成員的意志可能存在相當大的異質性。這種異質性不同于學者之間學術觀念或官員之間行政藝術的異質性,而是更多地帶有價值立場和方向判斷上的異質性。

異質性在共同體內的政治中起著一種特殊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它作為體系內分離傾向的源頭,而為許多政治哲學家所排斥;但它又可能有助于塑成妥協和包容的結構,而為多元主義者所歡迎。此外在最終目標一致的前提下,異質性還有一種潛在作用未被研究者所重視,這就是將共識的層次降低,直至降低到健全人均能接受的普遍常識。孫斯坦所言的“未完全理論化協議”(incompletely theorized a-greements)就揭示了類似的情況:在多元化的群體中,人們并不是在基本原則或抽象原理上達成共識,而是在相對較低層次的闡釋(low-level explana-tion)上達成一致,因為低層次的闡釋更貼近人們的共同生活方式,包含更多共性。一個組成多元的董事會,究竟能在哪一層面形成共識還是一個問題。但在這樣一種理論化水平較低的共識層面進行決策,吸納多方面的意見,能有效地避免視野僵化、精神偏信或知識狂熱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大學的學術群體不可避免地帶有一些形而上學甚至經院式的精神氣質,部分知識分子抱有“愿望型學術”的心態,執著于某些絕對的原則而力求徹底推行,這種情形曾在現代一再出現(如歐洲大學的左翼運動);而大學外的行政官僚不僅缺乏對大學內部情況感同身受式的充分體驗,還可能只關注行政價值。如果在某一價值系統內走得過遠,就會陷入一種封閉的價值流之中,而逐漸對其他價值形式產生視野上的盲點和思維方式上的不兼容;這種價值觀上的閉塞還會嵌入機制上的封閉,使得決策系統停滯于一種僵化的、僅僅專門處理某些價值判斷的流程中,無法對其他的價值訴求作出有效而準確的回應。

但是,異質性控制結構也非絕對優于同質性控制結構。董事會成員之間的異質性,以及董事會與學校外部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內部管理層及學術群體之間的異質性,可能帶來復雜的多重沖突,甚至引起相當程度的內耗。必須注意的是,董事會成員在學術管理上很可能缺乏相應的專業性,如果人事、財政或學術發展方向一類的決策權落在董事會之手,未必能很好地避免矛盾和糾紛,避免權力和價值觀的另一種失衡,這在教學科研未得到充分尊重的文化環境中更是如此;而且董事會成員多數有自己的事業,如果其僅僅利用小部分時間投入大學治理或者只通過指派外部人員參與治理,更難保證決策質量和治理效果。因此,中國的部分研究者將眼光投向“咨詢型”或“監督指導型”的董事會,但這在實踐中又面臨對外部資源投入吸引力不足的難題。

(二)提供物質條件或其他資源

這在國外研究大學董事會價值的資料中很少明顯提及,卻是非?,F實而不可忽視的一點。在大學成立之初,一般出任大學董事者,均與大學賴以存續和發展的重要外部資源有著密切聯系:或是權力(如州長、督導等);或是資金(如投資人、捐贈人);或是社會資源(如長老、著名社會人士)。給予大學董事會成員的身份,與單純作為外部支持者相比,增加了一層制度約束和角色倫理要求,并以社會責任感、歸屬感和榮譽感相維系,促使董事們源源不斷地向大學輸送資金或實物資源,或是利用其社會地位與能力,完成外部溝通與協調的任務。

這一點對于大學法人治理結構本身并沒有什么直接意義,但對于大學的存續和發展卻影響深遠。在大學中引入董事會制度并不僅僅是出于治理的原因。在董事會制度與其他大學治理結構并立的局面中,董事會以其提供外部資源支持的功能,包括物質資源輸送和外部協調能力,為大學提供了一種獨特的競爭優勢。這一點對中國大學而言,似乎尤其有吸引力。我國在《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下稱《規劃綱要》)中將董事會的引入放在“擴大社會合作”的段落中,要求“探索建立高等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健全社會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長效機制”。這也間接反映了政府對于董事會在大學中主要作用的判斷。但是,如果不是在大學創立之初就建立董事會,而是中途引入董事會制度,在吸收董事會所帶來的資源支持的同時,也經常需要向董事會移交一部分實質性權力,這就可能引起外來的董事會和既存的學術、行政群體之間的潛在矛盾,由此成為大學董事會在實踐中不可避免的問題。

三、中國大學需要董事會嗎?

目前,國內部分大學已經開始著手引入咨詢型的董事會;新組建的南方科技大學因試圖建立把握實權的理事會和董事會,②而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那么,中國大學(本文中限于中國大陸的大學)是否需要董事會?針對上文的分析,我們或許可以從權力均衡和治理質量兩方面進行反思。

(一)權力均衡

對于中國大學是否需要董事會的爭議,其實早在民國之初就有了。在民國時期,中國大學就進行了引入美國董事會制度的嘗試,進行此種嘗試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經費困難,因而試圖讓出資者直接參

與管理大學,吸引其放心投資。但這種嘗試很快歸于失敗,因為董事會逐漸掌握了大學的最高實權,從而基于經濟理由對學科發展以自身判斷代替學術群體的判斷,東南大學停辦工科的事件即為一例。董事會的建立不僅沒有減少政府對大學的干涉,反而導致外部勢力進人大學,嚴重損害了大學“教授治?!痹瓌t,削弱了評議會及教授會的權力,因此遭到了教授們的反對。由此看出大學對董事會持有一種微妙的心態:既希望資金能夠大量流入,而又使權力不至于過度析出。以一種市場交易的觀點看,中國大學彼時引進董事會,乃是一種通過大學權力交易市場資金的打算,只是商人太精明,大學所支付的大學權力代價過于巨大,才導致此種交易的不可持續。

在當代中國有關大學法人治理結構的討論中,關于引入董事會的主張也被注入了新的內涵。大學董事會被賦予了各種功能:高校、社會或政府之間發生沖突時的“緩沖器”、作為溝通大學與外界的橋梁和協調者、作為領導決策機構和指導咨詢機構,等等,不一而足,但董事會的經濟作用依然是關注的重心。在高等教育界開始對大學董事會制度進行研究時,就認定董事會對大學在資金和資源上有支持幫助作用。我們不妨略覽兩位研究者所列舉的一些重要參考材料:“暨南大學自1978年復辦以來,董事會向海內外籌集的資金將近2億港幣”;“汕頭大學董事會在李嘉誠先生的大力支持下,籌集資金8億人民幣”;“大連海運學院董事會的橋梁紐帶作用,主要表現在學校與企業合作辦學,合作進行科技開發。董事會成立后,學校與十幾家董事單位合作舉辦了‘船員適任證書班’,僅此一項學校即受益320萬元……在合作進行科技開發方面,學校與25家董事單位合作進行56項科技開發項目,經費總額225萬元,此后,學校不斷與接受董事單位簽訂科技合作合同,在提高辦學效益的同時,獲得極其可觀的經濟效益?!薄靶6瓡閷W校每一個重要階段的發展做出科學的決策,并爭取到資金上的巨大支持?!捎谛6瓡目茖W決策,且得到了國內其他大學無法比擬的資金上的支持,使學校的發展正沿著制定的規劃快速前進?!痹S多其他學者也在其研究中提及了董事會的資源支持功能。

那么董事會的資源支持功能對大學意味著什么?前文提及,中國部分研究者偏好咨詢型的董事會,這倒本也無妨,但咨詢型的董事會并不輸入多少資源;如果希冀通過董事會的職位引入大量外部資源,而又不至于交付關鍵的大學管理權力,這個夢想基本上只是紙上談兵。也有大學將董事會本身設置成一個溝通渠道,打開合作道路而輸入外部資源,這已經完全偏離董事會的功能本身,雖然名稱上仍為董事會,實際上卻不包含大學法人治理結構的任何含義。但凡將董事會制度建構在法人治理結構內并引入資源支持的大學,都得向董事會交割許多重要實權,而對董事卻沒有建立責任的約束制度。事實上,真正的責任制度也很難建立。如果要求大學董事像公司董事一樣承擔董事責任,精明的投資者們則寧愿采取冠名捐贈或列名顧問等方式,以避免在輸出大量資源之時再沾惹上不必要的麻煩。一個積極輸入大量實物、資金、社會資本且能投入許多高質量人力資源并為大學制定科學決策的董事會是可遇不可求的,即使一時可遇,也缺乏制度上的保障。

因此,從非?,F實的情況看,引入董事會的結果就是在法人治理結構上移交部分不受責任約束的實權。隨著對大學管理的適應,董事會通過大學已經產生的資源依賴,逐漸加強對大學的控制與主導作用,法人治理結構中所必要的多主體平衡格局也將被逐漸打破。民國大學引入董事會的失敗就是最好的明證。當然,當前大學引入董事會,已經不會再像民國時期一樣簡單移植既有制度,而會經過一些處理,但無論由何種主體推行這一改革,都可能在權力安排上導致失衡的格局。如果由各個大學分散地推進這一改革,決定權很可能在學校領導之手;學校領導很可能會通過各種非正式社會聯系(親友或熟人)選擇董事和維系關系,保證資源的輸入和對大學自身運作的支持與尊重,否則貿然引入董事會的風險未必劃算。引入董事會只能強化大學治理中權力格局的不平衡性:只要改革推進權和人選決定權主要掌握在大學領導層之手,這一改革就會使大學領導權力與董事會聯結在一起,以增強這一聯合體的話語權和行動能力,而以權力均衡和民主協商為基礎的治理機制就會更加缺乏合適的制度土壤。如果是通過行政權力統一推行此項改革,由于統一推行的工作量極大,就有可能采取簡化的行政方式加以推進,由此導致董事會陷入一種行政邏輯之中,從而將這種新的機制疊加到原有的行政系統中,以這種方式推進董事會也未必能對建立和完善大學法人治理結構有所助益。

(二)治理質量

姑且不論權力均衡問題,董事會制度是否能夠提升中國大學決策質量和治理效果?不一定。鑒于我國現有大學管理體系已經基本成型,董事會作為新建大學的初始機制的例子較少,所以筆者在這里主要討論在既有大學中引入董事會的情形,這就涉及制度移植(更準確地說是中途嫁接)的特殊問題。董事會制度能否適應中國的制度土壤,以改善大學治理質量,這也是疑問重重。

大學治理有著悠久的歷史。大學治理的制度本身就處于不斷變革之中,每一步的制度突破都要經歷長久的調整與積淀才有機會成功延續下來。從歐美主要大學的制度實踐中可以看到,大學是羅馬公法制度天然的和最后的貯藏室。雖然歷史制度發展有所交錯和易位,我們還是可以辨識出:大學里的大會(assembly)來源于羅馬法的庫里亞大會(comitacuriata);議會(council)來源于平民會(conciliumplebis);參議會(senate,在劍橋則相當于大會)則來源于羅馬的參議院,包括推事(magistrates)等職務的概念和內容都直接采自羅馬公法及政治制度。這些被蠻族國家和教會沿用的制度通過羅馬法轉變成市鎮治理和教會自治的制度,再轉而成為手工業行會和商業行會的建制,進而又轉移到大學身上。因此,大學治理的諸種制度并非是建構起來的,它是從制度環境中自然生長出來的。董事會則是一個混合了羅馬法和基督教體制的長期發展并逐漸成形的產物,并很早就是新大陸上英國殖民地常見的制度架構,所以引入到大學之中才能良好運轉。但如果在大學法人治理結構中引入一個新的部件,它就需要適應當前的整個體制運作,而這個適應過程都可能帶來一些重要難題。

在當前語境下,董事會的中途進入,很可能意味著某種缺乏專業背景的資本力量或政治權力的進場而導致一種兩難局面:或者因不擅教育管理導致大學發展狀況不佳;或者因社會關系和不便挑戰原有權力資源等原因,倚重原有管理層的意見,而導致徒然在制度結構上疊床架屋。這種非專業性似乎能避免內部群體利用管理權力謀取派系利益的問題,但那需要一定的條件。具備教學科研管理能力的美國大學董事會之所以運作有效,一方面是因為董事會中下設有各種委員會,聘任了不少相對獨立于學

校行政系統的校內專家提供資料、參與決策;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學術民主和參與式治理的深度開展,使董事會得以廣泛聽取師生意見。但這兩個渠道在中國都不甚通暢。首先嚴格地說,中國大學的內部分權制衡基礎并不存在,受聘于董事會的專家無法保證不受學校行政系統干擾甚至控制;其次通過董事會的引入來建立民主治理機制的途徑不僅低估了既有體制的阻力,亦可能高估了董事群體的意愿。如果缺乏令董事會成員放心的民主治理機制及尊重多元意向、容納異見的制度文化,投資者或捐助者未必愿意置身于復雜的紛爭之中;更何況這種紛爭還有可能夾雜危險的政治內容。對董事而言,最安全的策略就是通過路徑依賴的方式遵循既有管理體制的一貫思維,從而使得大學法人治理在效果上可能僅僅是換湯不換藥,甚至徒增沖突和扯皮(這在美國亦不鮮見)。這是董事會制度在中國大學要良好運行所面臨的根本難題。

從更深一層看,如果說董事會給決策機制和治理結構帶來了一種價值上的異質性,當前的環境能否很好地消化這種異質性呢?一般而言,董事會的進入帶來的不同視野和價值認知,我們可以初步假定是非學術性的(即使部分董事本身就很有學術修為,其學術判斷亦可能偏于一門一類,且遠離科研工作實踐,與長期從事全面領導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校長、黨委書記等存在一定差異),但有著較寬廣的市場眼光和社會視野,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彌補大學決策層的不足,但卻可能進一步沖淡部分大學在發展決策方面本就不足的學術因素。即使董事尊重學術人的判斷,部分學術人本身也存在功利性和現實的經濟需求,自身的價值觀是否會因董事會的進場而發生改變,亦不無疑問。董事帶來的研究項目和合作要求本身對大學也可能存在沖擊。在經濟因素和功利色彩濃重的今天,通過這種交易,大學是否會更加偏離教學科研的本色,更加向短期市場需要和急功近利的教育科研取向靠攏,從而以一種并不明顯的方式喪失學術自主性,值得我們憂思。在現行體制下,董事會很難建立研究團隊和獨立的各類委員會去將他們的戰略眼光轉化并融合進合適的學術價值判斷和管理人員選擇中去;部分學院派系和學術人又缺乏學術自主的精神,急于謀求學術與市場利益的結合;不愿意尋求這種結合或結合困難的,又可能由于在治理結構中相對弱勢化而產生抵觸意向。在這樣的前提下,大學法人治理結構在價值上就根基不穩,更談不上決策質量和治理效果的提升。這些問題既涉及大學宗旨、目標,又涉及棘手的“學院政治”,正是要引入董事會時不得不嚴肅思考的復雜主題。

中國大學究竟需不需要引入董事會?這應被認為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本文并無意否定董事會制度的優越性和借鑒價值,只是提醒我們在引入此類制度時務必三思而后行,并同時考慮替代性的機制如建立顧問會、咨詢委員會、定期論壇,或通過名譽性頭銜賦予參與資格等;部分大學確有必要設立董事會的,應根據其具體情況作針對性的設置,并通過具體分析而合理確定其權限。對于任何一所大學,這都是值得反復探討和具體斟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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