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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策劃論文范文

2024-03-21

職能策劃論文范文第1篇

方便應聘者知道自己是不是符合企業要求??杀苊庹械讲缓线m工作的人。

2. 員工培訓與選拔:通過工作分析與工作設計,使培訓與選拔更加具有針對性。

3. 職業生涯管理:可根據企業發展戰略,結合員工實際狀況,合理安排職業規劃。將兩者

結合不僅能正確識別員工能力與技能,增強員工和提高企業進行人力資源管理的準確性,可以提高員工的適應能力和競爭能力;同時可以為企業的某些工作需求做好人力儲備。

4. 績效管理:績效目標的內容,很大程度上都來自通過分析所形成的工作說明書;借助工

作說明書來設定員工的績效目標,可以是績效管理工作更有針對性。

5. 薪酬管理:將薪酬范圍寫入工作分析以及工作設計中,可使應聘者一目了然;不同的工

作實行不同的薪酬,也要結合工作分析來實行。

6. 勞動關系管理:勞動者與企業涉及到的工作任務以及勞動條件、工作時間、年限等都寫

入計劃書,是勞動關系重要內容。

7. 文化建設:工作分析和工作設計與企業文化相結合,可以提高員工積極性,以及滿意度,

職能策劃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鐵路內部審計;管理審計;經濟效益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市場經濟得到了有效的發展和提升,鐵路部門為了能夠更好的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也不斷的進行相關制度的改革,所以審計人員在工作當中也要不斷地將自己的思維進行更新,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積極作用。

一、開展管理審計的必要性

1.管理審計是當前企業實現高效管理的一個必要條件

當前,一個企業如果想更好的發展下去就一定要重視企業的管理質量和管理效率,同時還要采取相應的措施不斷的加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在現代企業的管理當中,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是非常普遍的,這種制度的應用也使得管理過程當中存在的弊端也不斷減少,所以更多的企業將關注的重點轉向了企業的經營和管理,這樣才能有效提升企業在市場中的地位,從而也為企業創造更高的經濟效益,現代的很多企業當中都需要一個專門的機構來對企業的很多基層業務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內部審計就能夠很好的滿足企業的這種需求。

2.管理審計能夠有效的提高內部控制的質量

內部管理審計在進行相關數據的審查之外,還應該對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能夠以良好的狀態運行和實施,在建設中是否還存在著諸多的不足等等都要進行嚴格的監督和檢查,這樣才能有效的提高企業內部風險評價的客觀性和準確性,才能提出一些更加具有建設性意義的意見或者是建議,促進去企業更好的發展。

3.管理審計能夠有效的提升企業的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

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下,很多的因素都是在不斷變化的,比如:同行業的競爭對手、相關制度的修訂以及大的經濟環境都是十分不確定的,這些因素的變化對企業的效益和發展都是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的,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對人力、物力和財力等方面的協調和配置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一些問題,這也給內部的管理和控制帶來了不利的影響。內部審計能偶從客觀的角度對企業內部存在的風險進行有效的評價,同時在分析和評價的過程中還能夠及時的發現問題,同時也能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議。

4.管理審計能夠有效的增加企業的價值

通常所說的向管理要效益就是說要通過現代化的管理手段不斷的對企業的經營和管理效率進行有效的提升,從而降低了企業在運營過程中需要的成本,或者是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增加企業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它能夠及時的發現管理當中存在的漏洞和問題,并給出合理化的建議,從而促進企業管理能力的增強和經濟效益的提升。

二、加強鐵路管理審計的措施

1.轉變觀念,合理定位

審計人員要引入先進的審計理念,樹立管理審計的思想。內審方向應從財務審計向管理審計轉變;內審領域不應僅僅局限于財務、停留于財務數據表面,而應深入到企業的方方面面,特別要深入基層、車間,了解生產流程中的各個環節;內審功能要從事后監督向事前預防、事中控制轉變,注重分析、預測和評估;內審不僅要善于發現問題,更要強調如何解決問題,提出規范指導性意見,促進企業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例如由于對費用控制不嚴,管理過于松散,致使汽車費用、辦公費、差旅費和會議費用等四項主要管理費用超支嚴重。需要對單位逐一提出了整改和規范的處理意見,并提出具有針對性的審計建議,及時糾正單位的不良經營行為。

2.有效提高審計部門的獨立性

在審計部門的工作中,獨立性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特點,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了審計機構的設置上,在審計工作中,內部審計處于一個比較重要的位置,,在內部審計工作的授權環節中需要由最高層的領導直接授權,這樣就能夠有效的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所有流程得以順利的進行,減少了外部因素對其的影響,使其在工作中能夠更好的發揮積極作用。審計部門獨立起來對于審計工作質量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審計部門應該在工作中和其他的管理部門相互分離,這樣才能更好的提高審計工作的公正性和公開性。

3.內部審計要立足“內向服務”

管理審計的目的是提高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水平,幫助他們挖掘提高經濟效益的潛力,主要做法是提出改進管理工作的建議。這就要求審計部門必須轉變工作重點,立足于企業內向服務,對于企業主要經濟活動進行有效控制,真正服務于管理層;要發揮獨立的監督、評價職能,正確理解審計的獨立性原則,堅持獨立審計與積極參與管理相結合,充分發揮企業內審貼近經營、熟知管理的優勢。審計人員要擴大視野,將審計視點和分析問題的著眼點從具體經濟業務轉移到管理過程上來,運用各種分析性審計程序,將傳統的直觀反映審計發現轉變為分析評價內部控制,揭示經營管理、內控體系中的薄弱環節及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分析其深層次原因,提出建設性意見,提高審計服務質量。

三、結語

企業在經營和管理的過程中實行內部審計是非常有必要的,它能夠有效的提高企業的管理質量對企業內部管理和控制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有效的改進和解決,避免了很多資金和資源上的浪費,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從而也使得企業能夠更好的適應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為企業的發展和壯大創造更為有利的條件,所以這項制度也在很多企業當中得以廣泛的使用。

參考文獻:

[1] 王國泉.內部審計應正確處理好幾個關系[J]. 廣西審計, 1994(01)

[2] 鮑國明.內部審計的發展趨勢和展望[J]. 審計研究,1995(05)

職能策劃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財政;公共財政職能;市場失靈

在我國,財政職能問題一直是個基本理論問題,它是財政本質問題直接引出,直接服務于和影響著財政本質問題的論證,又有著自己特殊的分析領域,對財政實踐產生不可替代的影響。

一、對我國公共財政職能的認識

公共財政職能是國家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理論上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范圍應主要限于“市場失靈”領域,在市場不能做到,或者做得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就可利用其擁有的財政等經濟杠桿發揮積極作用,對市場進行干預。“市場失靈”主要表現在:資源配置領域的市場失靈(在經濟體系中,如果存在公共產品,外部性,規模收益遞增,風險和不確定等情況,市場機制就無法引導資源配置達到最優狀態,需要政府介入);經濟穩定領域的市場失靈(失業和通貨膨脹是經濟運行過程不穩定的兩個突出表現,它們的出現是市場機制失靈最顯著最有說服力的證據,為了消除通貨膨脹和失業,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進行抑制);收入分配領域的市場失靈(市場機制追求的是資源的配置效率而沒顧及公平,因此,競爭性市場可能會帶來很不公平的收入分配,需要政府干預,發揮財政職能)。

政府在以上幾方面發揮作用的過程,就是政府利用公共財政這一非市場機制解決市場機制無法解決的問題的過程,從而與市場機制共同作用使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狀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公共財政具有資源配置職能、收入分配職能、穩定經濟職能及國有資本金管理職能。

1.資源配置職能

簡單地說,財政的配置職能是指政府為滿座社會需要而提供特定的物品和服務,并為這些支出融資而征稅。在經濟體系中,市場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數量有時是過度的,有時又是不足的,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缺乏效率。財政的資源配置職能表現在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宏觀層次上的財政職能是指改變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之間的資源配置狀態;微觀層次上的財政配置職能是指對市場提供過度的商品和服務數量進行調整,而對市場提供不足的產品和服務進行補充,以實現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

2.收入分配功能

財政的收入分配職能或說財政的再分配職能是指政府對市場活動產生的收入分配進行調整,通過收入轉移或減稅增加某些人的收入,所以,一般來說,財政收入分配職能的目的是實現規模收入分配的公平,實現國內各收入階層之間個人收入的適當分配狀態。通常,收入分配差距的大小可作為收入分配公平與否的測量尺度。最常用的技術是洛合茲曲線。

3.穩定經濟職能

財政的穩定職能是指政府在失業和經濟蕭條時期實行赤字財政,在充分就業和通貨膨脹壓力很大時期實行盈余財政,熨平經濟波動。具體來說,財政的經濟穩定職能包括兩方面:一是使社會不存在非自愿失業現象;二是使社會不發生物價的持續上漲現象,當然,價格穩定是指平衡價格水平的基本穩定。并不意味個別日用品的價格不隨各自的供求變動而自由波動;充分就業也不表示每個人在任何時候都就業,而是指只要在愿意接受現行工資率的情況下可以很快找到工作,就可以說是充分就業。

4.財政的國有資本金管理職能

財政的國有資本金管理職能,是由于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決定的,如果說前述資源配置、收入分配,穩定經濟是公共財政有的三大職能,那么國有資本金管理則是我國社會主義公共財政特有的職能。其目的是實現現有資本金保值增值。

二、我國財政職能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當前我國經濟的轉軌時期,公共財政職能的調整已民用工業所進展,但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和我國加入WTO后所面臨的挑戰及經濟全球化大發展的趨勢,我國公共財政職能還存在明顯不適應的地方,這主要表現在:

1.財政供給制分配方式尚未完全打破,政府財政仍然包攬過多“越位”問題,仍然存在。突出表現為:一是財政補貼仍過于沉重。如財政仍承擔著數額巨大的糧食價格補貼。二是財政支出范圍過寬,不僅包括了公共需要范圍里的開支,而且還承擔一些競爭性領域里的開支,如補充企業的資本金,重點企業生產建設性支出及本應由市場解決的機關后勤服務支出等等。

2.預算管理粗放,約束力不強,政府財政預算應是規范財政收支活動的基本手段,是一項非常嚴肅,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但在我國財政預算執行中的管理一直存在著嚴肅性和約束力不強的問題,往往有很大的隨意性,特別是具有長官意志的財政支出現象不僅踐踏了財政預算的嚴肅性,也造成了財政職能的弱化。具體表現在:一是預算編制方法粗放。目前我國支出預算編制方法主要采用“基數法”,這種方法不科學、不規范,也不符合公平原則。二是轉移支付制度不規范。三是預算支出效率低下。具體表現為:重復購置,盲目購置、隨意購置的現象比較普遍,造成資源的嚴重浪費;預算資金被挪用,擠占的現象嚴重,影響了國家支出計劃的落實;采購資金使用缺乏透明度,產生腐敗現象。四是預算外財政資金大量存在,一方面沖擊了正常的國家稅收另一方面也挫傷了群眾的納稅積極性以及對政府的信任程度。

三、我國公共財政職能的實現

1.把保證公共支出需要作為財政的首要任務。這是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在財力有限和需求不斷增長的情況下,應參照國際經驗和我國實際,合理確定公共支出范圍,并實施堅決而有效的管理,國家財政要逐步退出一般競爭性領域,逐步減少對企業經營性發展項目、應用性研究項目以及可以利用社會資金發展的事業投資,加大對科技、教育、衛生、公共安全、社會保障、基礎建設等公共需要的保障力度在。

2.主要通過國家預算、稅收、國債等手段調節宏觀經濟、促進地區經濟協調發展。加強和改善中央財政的作用,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創造條件。建立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轉移支付制度,改善國家的分配結構和地區經濟發展結構。

3.矯正市場配置資源的偏差,體現產業政策,推動資源優化配置,適度而有效地運用財政力量,彌補市場缺陷,盡可能合理配置資源。

4.依法促進公共分配。以通過財政立法,貫徹公平分配,依法理財原則以促進收入分配公平合理,社會保障能力增強,市場競爭平等有序。

5.財政職能的管理方式要從非規范向規范轉變。從預算的編制、審議、批準到執行中必要的調整,都應建立嚴格的程序,對各個環節都要規定明確的責任,并且必須運用特定的合理方法(如零基預算、因素法轉移支付、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等)。財政部門應將主要精力轉到依程序辦事和研究把握政策規則的大事上來,并加強對財政形勢和財政經濟政策執行情況的跟蹤分析,充分發揮國家財政宏觀調控職能。

6.政府對公共產品的供給要由直接生產力為主轉為組織協調為主,公共產品政府供給并不必然要求政府安排生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產品向生產可以并應盡量地采取民營形式財政通過政府采購的科學化、合理化,可以更有效地協調非生產部門的產出與公共部門的投入之間的銜接。以實現公共產品與服務供給結構的優化。

7.明確財政與銀行職能分工,保證財政職能到位。財政和銀行在社會再生產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必須明確分工,合理調整二者在宏觀經濟運行與調整中的關系。第一,貨幣政策應側重于“效率優先”的原則,要發揮其活躍經濟的作用,財政政策側重于“公平優先”原則,發揮其穩定經濟的作用。第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政府職能的轉變,財政資金不可能像過去那樣包攬一切,有限資金主要投向基礎投資和基礎產業,其它方面和領域的社會需求將由銀行負責供應。

參考文獻

[1]鄧子基.財政學原理[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89.

[2]張馨.我國財政職能觀評述[J].財經問題研究,2001,(11).

[3]劉芳.論政府失效與財政職能發揮[J].四川財政,2002,(8).

[4]許夢博.公共財政職能層次劃分研究[J].湖北財稅(理論版),2003,[6]

職能策劃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在我國分稅制財政體制下,集權化的收入分配模式在支出分權化的趨勢下導致地方缺乏穩定的稅收收入,可能造成地方財政困難。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國應推進政府間財政職能配置的明晰化、法制化,構建地方企業所得稅作為省級政府的主體稅種,選擇城鄉維護建設稅和房地產稅作為縣鄉財政主體稅種??傊?,應以財政均等化為目標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關鍵詞:地方稅收入;分稅制;收入分配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我國地方由于缺乏自主財源導致財政困難,特別是縣鄉財政困難。同時,地區間財力差距不斷擴大。雖然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地方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能時的財政能力弱化問題,但轉移支付制度的不配套、不完善卻嚴重影響了政策的效果。這種缺陷是分稅制進一步改革的根本原因。從地方稅收入不足與縣鄉政府財政困境看,我國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存在明顯的制度缺陷,而且目前的財政體制也無法滿足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需求,地方政府沒有稅收立法權,地方稅的稅源、稅基、稅率及后續的調整權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因此,應重新審視稅收收入在各級政府間的分配。

一、分稅制對地方財政的影響

(一)改變了地方財政運行情況

1.地方財政收入遠低于支出。從圖1可見,分稅制改革之前地方財政收支基本能自求平衡,分稅制改革使地方財政收入遠低于地方財政支出,而且二者之間的差距有進一步擴大趨勢。從收人看,地方財政收入在財政總收入中的比重由1993年的78%迅速降到44%,下降34個百分點,此后一直在50%左右徘徊。從支出看,地方財政支出的比重自1978年以來一直保持平穩上升的狀態,1990年為67.4%,2002年略微上升為69.3%,至2006年達到75.3%、2009年為80%,2012年則高達85.1%??梢?,分稅制改革在集中中央財力的同時并沒有改變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格局,未從根本上調整政府間財政支出責任,改革的重點是對收入進行了重新配置,切斷了收入與支出的聯系。隨著地方政府承擔越來越多的事權與支出責任,地方財政支出規模不斷擴大,占全部財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分稅制改革與任何一次財政體制改革一樣,其實質是對權力、資源和利益進行重新調整和再次分配。在調整過程中,中央財政收入的提高必然伴隨著地方財政收入的下降,中央政府支出責任的減少必然伴隨著地方政府支出責任的增加。

分稅制改革后,中央政府通過稅收返還、體制補助和專項補助等轉移支付措施彌補了地方財政收支缺口。分稅制以來,我國轉移支付規模(不含稅收返還)從1994年的590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40233.64億元。其中,一般性轉移支付達21429.51億元,比重從38.80%提高到53.26%。但也應看到,2012年一般性轉移支付中均衡性轉移支付為8582.62億元,只占轉移支付總額的21.33%。顯然,目前轉移支付的規模與我國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目標相距甚遠。分稅制改革形成了地方政府更加依賴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而不是地方稅的格局。離開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地方政府無法滿足其財政支出的需要。這種高度依附性的轉移支付制度是各級地方政府缺乏主體稅種和未能形成穩定的自有財源的必然結果。

2.地方財政自給率顯著下降。分稅制改革后,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財政自給能力發生根本性轉變,1994年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是各級地方政府財政自給能力由強變弱的一個重要轉折。分稅制改革使中央集中了財權和財力,財政自給能力迅速增強,1994年財政自給系數達1.66,中央財政的自給能力首次超過地方財政,由此從根本上改變了幾十年來中央財政開支依賴地方的被動局面。從表1可知,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從省到鄉鎮的四級地方財政逐漸變弱。1994年前,只是省級和縣級財政不能自給,市級和鄉級財政自給能力系數較高,平均數為1.43和1.38。分稅制改革后,四級地方政府的財政自給能力均被削弱,1994~2009年財政自給能力系數平均值依次為0.57、0.72、0.48、0.97,除鄉級財政自給能力系數基本維持在1.0左右尚可基本自給外,省、市、縣財政均不能自給,缺口很大。1997年后,縣級財政自給系數略有回升,而鄉鎮財政有所下降。

(二)地方稅收入不足

1.地方稅收入占地方財力比重小。因為,正確客觀衡量地方稅收入規模,必須結合政府間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狀況。1994年分稅制以來,地方政府承擔了越來越多的事權。1994~2012年,地方財政支出占財政支出總額的比重由69.7%上升到85.1%,而同期地方稅收入占地方財政收支的比重呈明顯下降趨勢,地方稅收入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由61.6%下降到50.2%,占地方財政支出的比重由35.3%下降到28.6%,這說明地方稅收入尚未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支出的主體來源。如圖2所示,地方政府事權與地方稅收人不對稱,如此大的收支缺口必然造成地方財政困難和地方政府對收費的高度依賴。當前,地方政府支配的稅收收入主要來源于兩部分:一是由地方稅提供的收入,二是共享稅中分成的部分(包括固定分成和超額分成)。共享稅成為地方政府稅收收入的支柱之一,必然淡化分稅制色彩,使其更像收入分成制,這嚴重制約了地方稅體系的規范和完善。

2.地方政府收入多元化趨勢明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級政府收入來源呈現多樣化、復雜化格局,政府層級越低,情況越突出。分稅制改革并未改變這種基本格局。當前,地方基本財源主要來自稅收、各項政府收費和中央轉移支付等收入。圖2顯示,1994~2010年地方政府收入中稅收與非稅收入約各占一半。但事實上,在稅收收入總額中剔除各項共享稅,真正意義上的地方稅收人比重將下降一半,而且這些地方稅的稅權除征收管理權外高度集中于中央。另外,我國地方政府的制度外收入十分突出,由于具有非規范性和隱蔽性,其數額難以統計甚至無法估算。因此,我國地方政府收入的規模實際上比統計數據顯示的規模要大,地方稅收入所占的比重要小。

二、緩解地方收入不足的政策建議

(一)政府間財政職能配置應明晰化、法制化

政府問財政職能配置應主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各級政府財政活動范圍和職能,即各級財政“干什么”;二是各級地方政府財政能力所決定的活動范圍與本地公共需求的匹配性,即“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財政職能包括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穩定經濟三大職能,財政各項職能在各級政府間的分配,從實質上確定了各級政府財政職能的重點,進而確定了各級政府相應的財力規模、財政支出結構和重點:中央政府財政職能的重點是維護政權穩定和保護國家安全,促進經濟發展與保持社會和諧;省級政府財政職能的重點是提供地方公共服務與保持地方經濟發展;縣鄉政府財政職能的重點是維護基層政權和提供公共服務。在明確各級政府財政職能的基礎上,應進一步細分政府間的事權與支出責任(見表2)。

我國現行財政體制缺乏法律保護,財政分權的不確定性和隨意性較大,政府間不規范的財政活動頻發。我國對政府間財政職能的劃分,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作了粗略的原則性規定。由于未對各級政府事權和支出責任作出明確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上級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在分權體制調整過程中,通過行政渠道較為容易地將主要公共品提供義務轉移給地方政府。行政渠道具有靈活性,使分級財政安排帶有一定的短期目的性,不利于形成比較穩定和長期的制度安排。發達國家都以法律形式對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予以明確規定,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建立在憲法和其他法律之上,法律詳細規定地方政府的權限和地方財政職責。我國應逐步實現政府間事權與財權劃分的法制化,由憲法或法律明確規定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限和支出責任:增加關于政府間事權與財權劃分的基本原則;制定《中央與地方關系法》,具體規定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各自的職責以及共同職責;盡快出臺《稅收基本法》,規范中央與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間的稅權劃分;制定《轉移支付法》,規范政府間的財力轉移,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二)科學、合理地設置地方稅稅種

一個國家的基本稅收問題是對不同級別政府分配何種責任和政策工具問題,因此需要理解哪些功能和工具最好由中央政府集中掌握,哪些可分散于各地方政府行使。稅收分權程度可從以下三個方面的權力劃分考察:一是把不同稅種、稅基和稅率的確定權力劃歸不同級政府;二是把不同稅種的管理權限劃歸不同級別的政府;三是把不同稅種的全部或部分收入劃歸不同級政府。在以上三種稅收分權模式下,地方稅收自主權依次減弱。第一種權力劃分的稅收分權程度最徹底,我國中央政府始終掌握這些權力。目前,我國現行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介于第二種和第三種稅收分權模式,在將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和地方稅的基礎上,規定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分稅制改革在中央和省級政府的稅種劃分和收入分享上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使我國政府間財政收入分配制度逐步規范,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但從政府間稅種劃分看,還存在一些問題:第一,缺乏合理、穩定的稅種劃分規則和模式。中央稅與地方稅劃分標準不明確,稅種劃分不合理,交叉重復,難以具體界定。中央稅與地方稅的劃分標準不一致,按稅種、行業、企業經濟屬性和隸屬關系等多種標準劃分。一些地方稅被強行分解,實際上也具有了共享稅的性質。第二,缺乏對地方財力具有決定性影響且長期穩定的地方稅主體稅種。我國地方稅既有流轉稅和收益稅,也有財產稅和行為稅,但缺乏稅源較廣、稅基穩定、容易征收、對地方財力具有決定性影響的主體稅種。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具有主體稅的特點外,其余稅種均為零星分散、征收難度較大的小額稅種?,F行稅種劃分既不能保障地方財政經常性支出的需要,也不利于調動地方的積極性。

規范的稅種劃分是在中央政府集中稅種設置權和稅率調整權的基礎上,將主要稅種分別劃分給不同級別政府??茖W、合理地設置地方稅稅種,是分稅制體制的總體要求,也是提高地方稅收入的根本保障。適合地方開征的稅種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基于“收益原則”收益內部化于征收該稅的轄區之內,對納稅人而言,其承擔的收入責任應該清楚明了;二是稅基固定或流動性小的稅種。而稅基有較大流動性尤其是能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的稅種、征收管理具有規模效應的稅種、具有累退性能實現收入再分配目標的稅種、稅基在轄區間分布極不均勻的稅種、多環節課征無法確定其歸屬的稅種都應由中央政府征管使用。對具體稅種的歸屬問題,應根據稅種的功能、稅源范圍及對經濟的調節作用等,確定不同稅種分別作為中央稅或地方稅??偟膭澐忠罁欠碴P系到國民經濟全局、有利于加強宏觀經濟調控的稅種劃歸中央,作為中央稅;與地方密切相關、稅源分布區域性較強、需要發揮地方征收積極性的稅種劃歸地方,作為地方稅;與整個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稅種劃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使中央和地方在財政利益上有一個連接點。具體確定哪些稅種為地方稅,必須考慮中央和地方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情況,以及在此基礎上確定的財權歸屬和中央政府是否掌握強有力的轉移支付等體制因素;保證地方政府具有一定規模、較為穩定的自主收入來源;確保地方稅收人與地方經濟發展密切相關,體現經濟增長與稅收增長的內在聯系,同時要考慮稅收收入的汲取對經濟增長的負向影響;充分體現寬稅基、低稅率、易征管的原則;要保持相對穩定,避免因追求收入規?;蛘咂胶庵醒?、地方收入而人為調整政策和增減稅種。依照上述原則和標準,可將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鄉維護建設稅、資源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環境保護稅和社會保障稅作為地方稅。其中,地方企業所得稅應改變現有分享方式,實行同源共享、分率課征;將現行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整合為一個統一的在房地產保有環節課征的稅種,作為縣級政府的主體稅種;將現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改為城鄉維護建設稅,獨立征收;在現有資源稅的基礎上,擴大征稅范圍,改變計稅方式,以提高資源開采和利用效率;將現行征收的各種環境保護收費改為征收獨立的環境保護稅;條件成熟時將現行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普遍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設立社會保障稅。

(三)完善以財政均等化為目標的轉移支付制度

由于我國轉移支付以控制為導向的制度設計內涵的均等化理念不足,稅收返還和專項轉移支付機制存在逆向均等化問題,一般性轉移支付所占比重較小,尤其是均等化效果很強的均衡性轉移支付不足,使我國中央政府試圖實現財政均等化,但實際效果不佳。

1.構建均等化與激勵兼容的轉移支付制度。轉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目標與控制目標存在一定包容性,通過合理搭配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充分發揮二者的優勢,既要使各地財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水平大致相當,又要充分調動各地征稅的積極性和發展經濟的主動性。我國轉移支付制度應以財政均等化為主導目標,兼容對地方政府的激勵與控制,有效協調不同目標之間的沖突和矛盾。

2.調整轉移支付的結構。從各構成項目看,稅收返還比重快速下降,伴隨著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重逐步上升,專項轉移支付比重穩中有升。但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重較小,尤其均衡性轉移支付比重很小。應按照均等化的基本要求對現行轉移支付結構作重大調整,大幅減少專項轉移支付的份額,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的力度,尤其是均等化功能很強的均衡性轉移支付比重的上升,將會提升轉移支付制度的總體均等化效果。

3.繼續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轉移支付。雖然稅收返還的比重在逐年縮減,中西部地區獲得的均等化轉移支付在逐步增加,但貧困地區與落后地區的財政能力差距和公共服務水平差距,是難以用轉移支付的分配情況全部加以解釋的。從長期看,一個地區財政能力的增強取決于GDP的實際增長,中西部地區與東部地區的經濟差距和財政能力差距在短期內難以縮小。因此,必須以地區財政能力和支出需求為依據,給予中西部地區更多的轉移支付,彌補基本公共產品存量的不足和保持同等水平的增量。

職能策劃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商品稅的稅收職能涉及了財政收入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其中,財政收入職能應當是目前主要的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都應當加以限定。最適商品課稅理論和商品稅的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研究在理論上為這種稅收職能的限定提供了依據。而在實踐中貫徹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也有利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合理限定。

[關鍵詞]商品稅;稅收職能;限定

依據稅收學的理論,稅收的職能可以分為三類,即:財政收入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商品稅作為一個重要的稅種,其稅收職能涉及到上述三個領域,但在不同的稅收職能間有所側重。包括我國在內的眾多的發展中國家,商品稅是形成財政收入最多的一個稅種,同時由于商品稅自身的性質,在發揮其他兩類稅收職能的時候容易造成效率的損失。因此,在我國商品稅的稅收職能中財政收入職能是應當被強調的,而其他兩類職能應當受到較強的限制。如果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作用,會使得商品稅應當被限制的職能沒有受到合理的限制,而另—方面,如果單純從經典的稅收中性理念出發,將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與經濟調控職能的發揮看成在任何條件下都是有損效率的,也是有所偏頗的。

在此,筆者力圖通過對商品稅的理論與實踐的分析,對商品稅稅收職能的發揮作出一個合理的限定,這個限定考慮的是對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的限定。這個限定與經典的稅收理論的限定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同時又與實踐中存在的某些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觀念不同。

一、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定位

在商品稅稅收職能定位的問題上,與之密切相關的理論分析包括兩類,一類是最適商品課稅理論,另一類是關于商品稅的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研究,這兩類理論分析分別是最適課稅理論和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理論在商品稅領域的具體化,二者之間是有聯系的。筆者以為,前者與商品稅社會政策職能的限定密切相關,而后者與商品稅經濟調控職能的限定密切相關。按照這兩類理論的分析,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都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僅在有限的領域內發揮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在社會政策領域,雖然通過稅收實現的再分配主要依靠的是所得稅,但是商品稅通過消費領域對收入的調節作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作用;第二,在經濟調控領域,商品稅依然被作為促進經濟發展、解決經濟領域中某些問題的有效手段而加以使用,能起到比其他調控手段更好的作用。

因此,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合理定位是:在充分發揮財政收入職能的同時,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應當被限制在一個比較小的范圍內,而這個范圍應當是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可以發揮其獨到作用的范圍。

二、最適商品課稅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一)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主要研究內容

最適商品課稅理論,是最優稅理論在商品稅領域的運用,是從微觀的角度,在分析了商品稅與價格之間的關系、商品稅稅收負擔歸宿問題后針對商品稅的效率與公平問題提出的商品稅稅制設計方面的指導思想。

英國經濟學家拉姆斯首先對最適商品課稅理論進行了討論,這一問題的核心是如何在稅收收入既定的條件下做到對商品和勞務進行課稅造成的超額負擔最小化。所謂的稅收超額負擔理論的基本思路是:除了一次性總付稅以外,任何其他的稅收都會通過將消費者的資源轉移至政府和通過提高消費品的價格,即課稅商品相對于非課稅商品的價格來影響消費者的福利。前者屬于直接影響,因此只產生收入效應,后者屬于間接影響,產生收入效應和替代相應。由于替代效應的存在,消費者的福利下降超過了納稅引起的收入減少,從而導致效率損失,被稱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拉姆斯的研究后來被戴爾蒙德和米爾利斯(1971)和桑德莫(1976)等人歸結為比例性命題和逆彈性命題。其中,比例性命題指最適商品稅的稅收體系中稅率的確定應當使各種商品的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近似相等,而逆彈性命題是指最適商品稅的稅收體系中稅率應當與需求彈性呈反比例關系。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研究對于商品稅制的優化提出了極富意義的思路,提醒我們在征收商品稅時應當注意效率損失問題。但是,其結論難以在實踐中直接加以采用,主要的原因是:第一,結論的得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礎之上的,現實情況并非完全與之相符;第二,難以對所有商品的需求彈性準確測定;第三,上述結論的適用同稅收的公平原則存在著明顯的沖突。

(二)最適商品課稅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現實的商品稅稅制設計過程中,從最適商品課稅角度考慮,對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制需要注意一個重要問題:對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課稅和對部分商品課稅何者更為合適,以及統一的稅率和差別稅率何者更為合適的問題。根據傳統稅收理論,在稅收收入一定的情況下,以均等稅率對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課稅比征收選擇性商品稅造成的效率損失更小。這是因為,以較低的均等稅率對所有商品課稅不會影響到商品之間的相對價格,因此,這種稅雖然使消費者可以購買的商品數量有所減少,但一般不會影響消費者在商品之間作出的選擇,也就是說,以均等稅率對商品普遍課稅只會產生收入效應,而不會產生替代效應。而如果是征收選擇性商品稅,必然會改變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在減少消費者收入的同時也會改變消費者對于商品的選擇,從而既產生收入效應,又產生替代效應。因此,在稅收收入一定的情況下,稅率均等的一般商品稅優于選擇性商品稅。

對于這一結論還有另外一種證明的方法,即假設對某種商品征收的商品稅稅率為t,此時,如果將稅率降低到t/2,則稅率的降低為一半,而稅收收入的降低則少于一半,稅收超額負擔卻降低了3/4,由此可見,為了籌集等量的稅收收入,對所有商品以相同較低的稅率征收商品稅比征收選擇性商品稅造成的稅收超額負擔小,因而優于選擇性商品稅。

通過以上的分析不難發現,就整體而言商品稅應當被設計成一種普遍征收的稅收,而且是稅率較為統一的稅收,由此,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應當受到較大的限制。

然而,上述的傳統分析并沒有考慮到對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價格彈性是不同的。按照統一的稅率對所有商品課稅,使價格等比例地發生變動,但是,由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的價格彈性不同,因此商品需求的數量的變化并不相同,需求價格彈性大的商品在價格變化后發生的需求量的變化幅度較大,而需求價格彈性小的商品在價格變化后發生的需求量的變化幅度較小,因此,商品稅的扭曲效應依然會出現?;谏鲜龅脑?,拉姆斯提出了彈性反比法則,主張對于需求價格彈性高的商品以較低的稅率課征

商品稅,而對于需求價格彈性低的商品以較高的稅率課征商品稅。拉姆斯的彈性反比法則在理論上為人們所廣泛認同,然而在實踐中,彈性反比法則的實施離不開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的數據,但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是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難以準確測度的,而對所有商品(或所有課征商品稅的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進行測度在實踐中更是難以做到。

由此可見,在考慮不同商品需求價格彈性不同的情況下,普遍征收而稅率統一的商品稅依然存在效率的損失,筆者以為可以從另一個方面來這樣理解:這種從整體意義上定義的普遍而稅率統一的商品稅并非絕對不存在效率的損失,因此,商品稅的普遍征收與稅率統一僅具有指導性的意義,并非絕對。實踐中,最適課稅理論的指導意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體現,商品稅被進一步劃分成若干個稅種,如增值稅、關稅、消費稅等,其中包括了普遍性征收的稅種,也包括了選擇性征收的稅種,有的稅種適用的稅率較為簡單,而有的則較為復雜。

在征收一般稅所存在的問題方面,除了并非真正不存在效率損失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效率與公平的權衡。彈性反比法則的實施也會導致對一些生活必需品課征稅率較高的商品稅,而對某些高檔商品課征稅率較低的商品稅,這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因此,盡管與稅收效率存在著一定的沖突,對于生活必需品還是應當以較低的稅率課稅,甚至于不課稅。這是商品稅發揮社會政策職能的一個體現。

然而,在現實中一些特定的場合,依據彈性反比法則制定商品稅稅收政策恰恰可以同時滿足效率與公平的要求,這種同時滿足并非通常所說的“兼顧”。我國學者岳樹民認為:彈性反比法則雖然在實踐中難以實施,但它卻說明了在一定條件下差別稅率是有效率的,這為差別稅率的設計提供了理論依據。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高收入人群某些相對較為固定的消費領域和范圍,這些消費往往是高收入者身份、地位等的一種外在表現,是其消費中的“必需品”,價格在一定幅度內的變化,并不會影響其消費的數量,而低收入者則極少消費。因此,對這些消費品可以根據彈性反比法則的要求設計稅率,即對這些高收入者消費的“生活必需品”征高稅。筆者贊同這種看法,彈性反比法則在上述范圍內指導商品稅課征實踐是有積極意義的,這與“彈性反比法則與公平存在沖突”的基本判斷并不矛盾,因為二者涉及的范圍有著顯著的不同,前者是從一般意義上說的,而后者涉及的是特殊的領域。依據彈性反比法則對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必需品以較高的稅率課稅不但可以實現商品稅的稅收收入職能,而且可以實現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且這種社會政策職能的實現與效率目標之間并不存在沖突。雖然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整體上應當被限定,但在這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下還是值得肯定的。

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發現,最適商品課稅領域的研究經歷了一個單純從效率角度出發加以研究到效率與公平權衡的過程。由此可見,稅收理論的研究應當是將現實的目標加以權衡,而不是從單純的理念出發。同時,稅收學領域中的一些理念是基于經濟學領域的一些理念的,而這些理念往往又是建立在一些假定的基礎之上,這些假定在設定的時候往往是為了抽象出所研究問題的主要方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與現實的情況相符,但是,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這種相符是大致的而不是完全的。因此,如果將基于嚴格假定得出的結論在任何場合都奉為圭臬則往往會與現實發生沖突,即使是單純從效率的角度出發進行考慮也是如此。因此,對商品稅稅收職能加以限定不應當將相關的理論,特別是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一般研究過分地理念化。盡管效率與公平之間的替代關系毋庸置疑,但在某些場合確實可以在促進公平的同時實現效率。

三、稅收中性、稅收調控的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一)稅收中性、稅收調控理論

稅收中性,指“國家在課稅時,除了納稅人負擔稅收外,不能因課稅而扭曲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有效配置。即從保證經濟增長與發展的角度考慮稅收與經濟效率之間的相互關系,做到既要課稅,同時又要使社會資源得到有效利用?!?/p>

稅收調控“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在利用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過程中,通過征稅與不征稅及多征稅與少征稅等方式來改變社會成員的物質利益,以鼓勵或限制、維持其所從事的社會經濟活動,使之按預定方向與規模發生變化的行為?!?/p>

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之間的關系是:一方面,二者在理論上有各自的作用領域,分別是市場有效和市場失效的領域;另一方面,將二者付諸實踐,相互之間還是存在一定的沖突而需要加以權衡,因為現實當中的情形并非如理論上那樣容易區分。

(二)稅收中性、稅收調控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商品稅屬于間接稅,與屬于直接稅的所得稅相比較,所得稅更符合稅收中性的思想,因為從理論上講,所得稅改變的是私人的預算線,而不是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因此,主要產生收入效應而基本不產生替代效應,而有差別的商品稅則有可能產生較強的替代效應,造成效率損失,因此,商品稅雖然可以在發揮財政收入職能的同時在二定程度上發揮經濟調控職能,但這種職能的發揮也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稅收中性的要求。

對于商品稅而言,符合稅收中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普遍征收的稅收稅率應當盡量統一。這里所說的稅率盡量統一是相對的,包括稅率的檔次不應當過多和最高稅率與最低稅率之間的差距不應當過大。普遍征收的增值稅和進口關稅,其稅基涉及到的商品種類繁多,通常都囊括了一個國家中生產和消費的商品的大部分,如果這些稅種的稅率檔次過多,或者差距過大,容易對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產生較大的干擾,嚴重影響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和消費者從消費中獲取的福利。第二,選擇性征收的稅收稅基應當較窄,且稅率一般不應過高。選擇性征收的稅收,如消費稅等,屬于非中性稅收,雖然有征收的合理性,但如果稅基過寬、稅率過高則同樣會對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產生較大的干擾,嚴重影響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而其對于消費的調控也會矯枉過正,影響消費者的福利。第三,嚴格控制稅收減免和優惠。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必然會影響基本稅制中出于稅收中性的考慮所做的安排,造成過多的超額負擔。

在通過經濟調控職能的發揮促進經濟發展方面,主要的稅收工具應當是企業所得稅而非商品稅,但是商品稅領域內還是存在著一些相關的措施。在一些經濟領域中,商品稅的經濟調控職能確實可以較好地解決某些經濟領域中的問題。例如,降低、甚至于取消一些高污染產品的出口退稅可以較好地遏制那些只顧個體經濟利益、不顧環境影響的經濟行為,從而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

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政策目標的實現,應當注意的是,商品稅的實施同企業所得稅相比,原則性更強而靈活性較小,因此,不應過分頻繁

地通過商品稅的變動來進行相關的調控,但這不包括按照既定的時間表進行的分階段的稅率調整。同時,商品稅內部不同的稅種其變動的頻度在原則上也不應當相同,如增值稅一類的稅收大幅度改變的情況很少發生,而進口關稅中有些稅收本身就是以年度為單位執行的,因此,在不同的調控手段都可以達到調控目標的情況下,應當盡可能地通過那些靈活性強的稅收來進行調節。

對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既要堅持稅收中性的指導思想,又要重視稅收調控的作用,在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二者之間應當更加強調稅收中性。其內涵是:在通過商品稅取得稅收收入的時候要盡量避免因為對價格形成機制造成不必要的影響而扭曲市場對于資源的配置,造成稅收的超額負擔。同時,對于市場失靈的部分和某些社會目標,要通過不同調控手段作用的比較,包括稅收調控以外的手段和其他稅種的稅收調控的比較,確定是否以商品稅中的某一個或某些稅種來進行調控,對于應當運用這些種類的稅進行稅收調控的,要注意其作用的機制可能對商品稅體系中的其他部分造成的影響,對下列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1)是否因為這些措施的采用對商品稅作用的其他部分產生不利的影響。(2)是否會因為商品稅體系中其他部分的作用而使調控的措施失去作用或者使其實際效果被顯著抵消。

四、稅收職能限定的實踐

除了理論上的分析之外,在實踐過程中,通過一些實踐性原則,主要是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的貫徹使得商品稅財政收入以外的職能的發揮被限制在一個更加合理的范圍之內。

(一)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

這里所說的階段性是指在運用商品稅發揮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的過程中,不應將其視為簡單的從一種狀態到另一種狀態的變動,而應當將其視為一個動態的過程。一個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通過商品稅制度上的設計與變更來實現某些政策目標的做法往往具有比較強的階段性,相對于商品稅在實現財政收入方面的長期占有的首要地位,這種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往往要強得多。

遵守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要注重每一個時間跨度較短階段的實際情況,而這樣做的目的恰恰是為了實現長期的穩定發展。在生產領域不能通過相關的稅收政策謀求較短時間內不切實際的生產結構升級和出口產品的結構升級,這樣做即使在較短的時間內可以維持,但一段時間之后必然會致使經濟發展陷入困境。在消費領域,應當根據具體的消費水平來進行調節,如果消費水平提高后營業稅和消費稅的征收沒有適應這種變化,則可能阻礙消費的增長,而消費增長受到制約則可以反過來制約生產的發展。同時,在資源和環境約束日益明顯的情況下,貫徹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應當做到果斷放棄那些不利于長遠發展的而只能獲得短期利益的做法。通過階段性原則的貫徹,使得商品稅在實現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方面的具體措施及時調整,避免不切實際的稅收政策或稅收政策落后于經濟領域中的現狀所造成的損失。

(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

在商品稅中,由于各個稅種的稅收在微觀層面上都是通過價格機制發揮作用的,因此,對于同一種商品的調節可能在從生產到消費的不同環節上都可以實現,但是,由于在不同的環節通過不同稅種進行調節有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在進行這種調節作用時要考慮到是否會產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響,即在商品稅內部,要通過作用機制的比較分析來確定何種稅收適合于實現何種稅收職能,以及是否需要通過不同的稅種實現相同的稅收職能,并以此為基礎實現不同稅種之間的合理有效的分工。

通過商品稅中不同稅種稅收職能的分工,可以有效地克制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傾向,使商品稅體系在結構上更為簡化,使其對經濟效率的影響更小,同時,也能夠使保留下來的商品稅稅收制度更具效率,將商品稅在形成稅收收入方面之外的其他職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五、結論

商品稅作為包括我國在內的眾多的發展中國家的主體稅種,在發揮稅收的財政收入職能的同時仍在相當程度上發揮著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社會政策職能的發揮在理論上的存在,可以分為兩個方面,即—方面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通過社會政策職能的發揮同時促進效率與公平,另一方面在某些情況下盡管社會政策職能的發揮會造成效率損失,但出于促進社會公平的考慮仍然應當加以實施。經濟調控職能的發揮存在的原因則在于商品稅的這種調控職能的發揮在一些條件下有其獨到之處。但是,出于效率方面的考慮,必須對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進行嚴格的限定。對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不是單純在理論上進行稅收職能范圍的限定,而是在限定范圍的同時通過某些實踐措施使其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得以有效發揮而效率損失較小。

[責任編輯 張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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