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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社會保障調查報告范文

2023-05-14

城鄉社會保障調查報告范文第1篇

摘要:我國是二元結構的國家,既存在二元社會結構也存在二元經濟結構。要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必須要了解二元結構產生的原因,我國二元社會保障制度是政策選擇的必然結果。目前,二元社會保障制度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新要求,建立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可行性,要從立法理念、立法體系等方面著手進行完善。

關鍵詞:二元社會保障;統籌發展;路徑

作為二元結構的國家,我國既存在二元社會結構也存在二元經濟結構。統籌城鄉發展是新一輪的制度變遷,是要打破二元結構,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因此,統籌城鄉發展必須要了解二元結構制度變遷的深層次原因,惟其如此才能為城鄉統籌的制度創新提供指導。

一、城鄉二元社會保障制度形成的原因

1.城鄉二元社會保障制度的形成是我國工業化戰略選擇的必然結果。20世紀50年代初期,我國政府提出了實現社會主義工業化的宏偉目標。二元社會保障體系正是為適應工業化的要求而推出的舉措之一。經過常年的戰亂,新中國建立時可以說是一窮二白,和世界上先進的資本主義國家相比生產力水平十分低下,經濟基礎相當薄弱。在當時的國際環境下,爭取西方發達國家的援助是不可能的,而作為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蘇聯,依靠工業化實現了經濟上的趕超。對于急于實現現代化的后發展國家,蘇聯的樣板具有強烈吸引力,當時的政治、經濟、社會環境決定了我國只能通過以犧牲農民部分利益為代價的二元社會制度,解決工業化過程中所面臨的主要社會問題。

2.我國的二元社會結構決定了城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建國初期,為適應當時的工業化路線配套出臺了一系列城鄉分割的社會政策。在戶口政策方面,1957年12月18日中央發出《關于制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要求通過嚴格的戶口管理,制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1958年1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戶籍管理以戶為基本單位,1977年11月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提出了處理戶口遷移的原則:“從農村遷往市、鎮(含礦區、林區等,下同),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從其它市遷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嚴加控制。從鎮遷往市,從小市遷往大市,從一般農村遷往市郊、鎮郊農村或國營農場、疏菜隊、經濟作物區的,應適當控制。從市、鎮遷往農村,從市遷往鎮,從大市遷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間、鎮之間、農村之間的遷移,理由正當的,應準予落戶。農村人口之間的通婚,對有女無兒的戶,應準許男到女家落戶”,至此城鄉二元基本社會結構基本成形。

在勞動就業制度方面,根據國家統計公布的數字,我國城鎮登記失業率最高是在1952年為13.2%。當時我國城鎮登記的失業人口(過去稱待業人口)為376.6萬人。由于農村人口盲目向城市流動,會進一步增加城市的就業壓力,1957年7月25日政務院第146次政務會議通過的《政務院關于勞動就業問題的決定》,指出必須大力說服農民,以克服農民盲目地向城市流動的情緒?!蛾P于各單位從農村中招用臨時工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城市各單位一律不得私自從農村中招工和私自錄用盲目流入城市的農民。招用臨時工必須盡量在當地城市中招用,不足的時候才可以從農村中招用。另外,在農村建立起人民公社制度,三項制度相互配合導致我國獨特的城鄉二元社會格局。

3.我國的二元經濟結構決定城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我國的城鄉二元經濟是當時政策選擇的必然結果,實行城鄉分化也是一種“無奈”的選擇。建國后,由于西方國家對我國進行政治上孤立,經濟上封鎖,中央政府選擇了前蘇聯模式,建立計劃經濟體制,要求城市和農村作為社會經濟的兩大門類的相對穩定,這是城鄉壁壘的經濟根源。由于實行以重工業優先的計劃經濟,社會結構使二元沒有在工業化進程中實現由二元經濟向一元化現代經濟的轉變,反而促使城鄉壁壘固化起來。

從工業化國家社會保障的發展歷程來看,一般社會保障都先對城市企業雇傭勞動者實行,而后是工業反哺農業,實現農業經營的規?;院?,才有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并逐步實現城鄉一體化。例如日本在明治維新時是一個相當落后的農業國家,到1920年,農民占55.5%,1965年降到24.6%,1975年降低到13.9%。1811年英國農業從業人員比例為35%,1901年已下降到8.9%,1975年進一步下降至4.2%[1]。因此,先進工業化國家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都間隔了較長的一段時期(見表1)[2]。

在建國初期,二元社會保障制度使國家以較低的成本,通過人民公社集體保障、土地保障以及“五保供養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救濟制度”等,為農民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避免了我國農民盲目流入城市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同時,農業又源源不斷為工業發展提供資金和原料,從而促進了工業的快速發展。所以,城鄉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在一定的歷史時期促進了我國工業的快速發展。但是,當前二元社會保障制度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新要求。首先,二元社會保障制度不符合我國憲法的規定,不符合公平的原則,也不符合人權的要求。其次,二元社會保障制度不利于進一步推進我國的工業化與城市化。由于進城農民不能為相應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所吸收,長期處于流動狀態,由此會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對社會穩定構成威脅。再次,二元社會保障制度進一步擴大了城鄉之間業已存在的差距。由于在戶口、就業、福利等方面的城鄉差別對待的制度性安排,工農業產品之間存在嚴重的剪刀差,加之農民有各種稅費負擔,我國城鄉勞動者的收入差別一直就存在,二元社會保障的長期存在又加大了兩者之間的差距(見表2)。最后,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限制和阻礙了勞動力要素的流動,不利于全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大量剩余勞動力滯留農村,造成勞動力資源的極大浪費。因此,二元社會保障制度已不能適應我國社會結構變遷的要求,必須進行改革。

二、社會保障制度城鄉統籌的實現條件

1.建立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依據。從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來看,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宣言中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成為世界各國關于基本人權的參照,《世界人權宣言》中肯定了社會保障權是一項基本人權。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2001年2月28日決定批準我國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簽署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家公約》第9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第11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并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第12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我國加入條約就意味著要受條約的約束。而公約中的有權享受社會保障的人既包括城市公民,又包括農村公民,都有權享受社會保障。

2004年3月,憲法修正案將第14條增加一款,作為第4款,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這是我國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憲法依據,也是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最高依據。這也要求要求政府應當履行上述憲法條款設定的國家義務,及時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F行憲法第45條進一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等也對社會保障作了原則規定??梢?,構建統籌城鄉發展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具有憲法和國際法依據。

2.建立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經濟基礎。改革開放以來,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2009年國內生產總值現價總量為340 507億元,按不變價格計算的增長速度為9.1%[5]。我國財政收入由1998年的9 853億元增加到2009年的68 476.88億元,增長了6.95倍,其中中央財政收入由1998年的5 483億元增加到2009年的35 896.14億元,增長了6.55倍;地方財政收入由1998年的8 291億元增加到2009年的61 202.04億元,增長了7.38倍[6]。與農民收入增長相比,我國財政收入增長更快。農民收入也有較大增長2009年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 153元,剔除價格因素,比上年實際增長8.5%;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 175元,實際增長9.8%[7]。目前,我國政府正在進行政府職能的轉變,財政支出將由重視對經濟領域的支出轉到對社會公共服務的支出。公共財政制度的建立不只是支出結構量的變化,更重要的是公共財政更多地關注社會公平問題,這些都為建立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了堅實的經濟支持。

3.建立統籌城鄉發展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現實基礎。經過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制度在城市已經普遍建立。雖然我國的城鄉間存在著較大差距,城鄉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運行的條件,管理上存在著差異,但是城鎮和農村在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性質、具體內容、運行機制上均應當是一致的。在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過程中積累的實踐經驗,對進一步發展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要價值。

建國以來,我國在農村曾經建立的社會保障方面的制度,包括社會救濟制度、“五保戶”養老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都曾發揮積極的作用。目前,農村社會保障已經取得一定的成績,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現實基礎。尤其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都已經實現了廣覆蓋,為經濟上處于不利地位的農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經過摸索、試驗和創新,已經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社區保障制度,這些有益的實踐為其他地方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推行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到2009年底,全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為8 691萬人,比2008年末增加了3 096萬人;全年共有1 556萬農民領取了養老金,比2008年增加1 044萬人;全年共支付養老金76億元,比2008年增加33.8%[8]。截至2009年底,全國已有2 291.7萬戶、4 760.0萬人得到了農村低保,比2008年同期增加454.5萬人,增長了10.6%。全年共發放農村低保資金363.0億元,比2008年增長58.7%,其中中央補助資金255.1億元,占全國支出資金的70.4%。2009年全國農村低保平均標準100.84元/人、月,比2008年同期提高了18.54元,增長了22.5%。全國農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水平68元,比上年提高34.9%[9]。

三、統籌城鄉發展的路徑選擇

關于是否建立覆蓋城鄉的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理論界主要有三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是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必要并且可行。比如胡榮(1995)認為應當徹底打破城鄉界限,取消身份差別,將全社會成員包括到社會保險的安全網內,通過社會保障的一體化,接納社會轉型過程中產生的新的結構因素,并且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安定[10]。第二種觀點認為現階段還不具有一體化的條件,比如鄭功成(2002)認為可以將一元化的制度安排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目標,卻不宜作為確定現實社會保障政策的出發點[11]。大多數學者持第三種觀點,他們認為城鄉一體化中社會保障制度應統一但標準有別。如景天魁(2004)認為,城鄉統籌,不是城鄉統一、劃一,而是整體的保障體系,不同的保障水平,靈活的保障方式,多樣化的保障模式[12];李和森(2004)認為城鄉統籌是社會保障的必然要求[13]。郭影帆、高平、郭熙(2009)認為統籌城鄉不等于城鄉同一,并不是要在現階段強求城鄉完全相同,即不是要馬上完全消除不平等,而是在一定程度內承認差距和不平等的基礎上,實現“適度公平”,逐步縮小城鄉差距[14]。

比較以上三種觀點,第三種觀點更可取,也更適合我國國情。雖然我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但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東西部差距較大,還有一部分人口處于貧困線以下。因此,我國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不可能在短期內迅速實現完全一體化。也就是說現階段不應要求城鄉完全相同,而是應該在一定程度內承認差距和不平等的基礎上,逐步實現一體化。

1.社會保障權利的城鄉統籌。社會保障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應以法律的形式確定公民的社會保障權利,避免以政策的形式出現,應通過立法規范農村社會保障執行者的職責和參保者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應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證公民實現社會保障權利。

2.社會保障理念的城鄉統籌。公平在社會保障中應是首位的,每個公民都應平等地享有社會保障權。我國憲法平等地賦予了我國每一個公民社會保障權,即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作為效力最高的憲法所賦予的權利應當得到平等的尊重,每個公民都應當平等的享有社會保障權,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體現。作為下位法的社會保障法,也應平等地保障公民的社會保障權。另外,我國城鄉之間收入差距逐漸拉大的現狀必須用公平原則來約束和彌補。當前城鄉收入差距懸殊,二元社會保障的長期存在又加大了兩者之間的差距。懸殊的城鄉收入差距,對社會穩定構成威脅,對建設和諧社會產生消極影響。因此,公平原則的確立為逐漸縮小城鄉差距提供理念上的支持。

3.社會保障立法體系的城鄉統籌。社會保障立法應以基本法為統帥,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為單行法,每個項目下再附加第三層次的法,共同構成社會保障法的完整體系。鑒于目前情況,我國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不可能在短期內迅速實現完全一體化,也很難制定出一部在全社會保障領域起統率作用的基本法,即社會保障基本法。有的學者主張“應根據憲法以及社會主義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方針和目標綱要,按照社會保障領域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大項目的需要,分別制定出幾個平行的、內容相互聯系協調的法律來,這幾項法律都不同于部門基本法,但都能起到在各自調整的對象領域內的基本法的作用??梢曋疄榈诙哟蔚幕痉?。其中社會保險領域情況更為復雜,需要制定出分別適用于城鎮和農村的、兩部平行的、同為第二層次的基本法來。在這些所謂第二層次基本法的下面,再分別制定出下屬一個層次或兩個層次的許多個法律、法規來”[15]。

盡管我國已經制定的《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領域具體操作具有理論上的指導意義,但是制定社會保障基本法還是十分必要的,通過該法對社會保障法立法宗旨、基本原則、基本內容,以及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等方面的問題做出原則性的規定,才能為城鄉社會保障的統籌提供法律依據。當然現階段不應要求城鄉完全相同,而是應該在一定程度內承認差距和不平等的基礎上,逐步實現一體化,但在某些領域則可先實現城鄉一體化。比如社會最低生活保障、災害救助等社會保障項目,建立普遍適用于城鄉的法律制度,不僅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也是避免城鄉差別過大和貧富差距懸殊的制度性工具。據此,可以建立統一適用于城鄉居民的《社會最低生活保障法》、《災害救助法》等。

4.接軌國際社會保障立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包括保護人權逐漸國際化。在社會保障方面,聯合國制定的許多國際公約都涉及到社會保障的內容,如《世界人權宣言》、《國際人權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立法是保障國際人權條約的規定在國內得到執行的關鍵,可以從以下三個路徑推動社會保障條約在國內的執行:一是補充完善我國條約法、立法法等法律規定,明確國際條約在國內法上的地位、效力、適用等問題,社會保障條約的適用即有了依據和指導;二是按照國際人權條約確定的價值、精神、理念和原則,不斷建立完善國內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使中國依國際人權法承擔的各項義務通過國內立法體現出來。三是在制定社會保障法時,要根據我國的國情,借鑒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經驗。在吸取成功經驗的同時,也要關注國外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弊端,并分析這些弊端產生的深層次原因。但是,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須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充分考慮城鄉之間的客觀差別,有計劃、有步驟地逐步推進。在具備豐富社會保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只有適時制定社會保障基本法,充實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才能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提供法律和制度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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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Route Selection for Dualistic Social Security of Urban and Rural Coordinative DevelopmentLIN Qiao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116025, China)

Key words:dualistic social security; coordinative development; route

(責任編輯:關立新)

城鄉社會保障調查報告范文第2篇

摘 要: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取得較大進步,積極推行統籌城鄉醫療保障體系的構建勢在必行。這是因為,我國在全面加強建設的過程中,在尊重公民健康基本權利的基礎上,還需要進一步進行體系和制度的完善。在這種情況下,加強統籌城鄉醫療保障體系的思路研究具有重要意義。本文以張家港市為例,首先對統籌城鄉醫療保障相關概念進行了介紹,并在此基礎上對統籌城鄉醫療保障的必要性進行了探討,最后總結了該體系的具體構建思路。

關鍵詞:醫療保障體系 城鄉統籌 張家港市

我國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擁有多種基本權利,而健康就是其中的一種。我國醫療保障體系在經歷了初步探索(1978-1992)、框架構建(1993-2002)兩大階段,正處于全面建設(2003-2020)的第三階段,醫療保障體系的建設對于維護公民健康基本權利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三加一”的醫療保障體系,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加上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從制度上來看,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已經實現了城鄉居民的全覆蓋,但是其依舊存在顯著的二元特性,也就是說,城市實行的是城鎮職工醫保和城鎮居民醫保,農村實行新農合。兩者在籌資標準和醫療補償待遇上有這巨大的差異。鑒于農民“市民化”和農村“城鎮化”,尤其是經濟發達地區城鄉收入差距的急劇縮小,農村居民迫切希望享受和城鎮居民同等的醫療保障待遇。在此情況下,實施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制度勢在必行,本文以張家港市為例展開詳細介紹。

張家港市是江蘇省蘇州所轄的縣級市,地處沿海和長江兩大經濟開發帶交匯處,是一座新興港口工業城市,連續多年被評為全國百強縣之首,在經濟、文化、金融、商貿、會展、服務業和社會建設等領域成就顯著,一直處于中國縣級市的前列。2004年初,張家港市在全市范圍內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2008年,張家港在昆山、常熟等其他蘇州縣級市醫療保障體系改革的基礎上,在全市范圍內將傳統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進行了全面的改革,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并軌,統稱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居民醫保不僅將未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的本市戶籍居民全部納入其參保范圍,還將參保面擴展到了新市民子女及從事農副業生產的成年新市民。2012年,城鎮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全面整合,從經辦機構、政策框架、管理制度、藥品目錄、報銷平臺、人員配備等方面實現了統一,朝著“建設城鄉一體化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促進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邁出了一大步。2012年至今,張家港一直努力探求適應城鄉統籌發展背景,有利于保障和提升農民醫療保障水平的制度創新和改革,在摸索中前進,目前各項制度已經相對成熟,運行效果良好。

一、統籌城鄉醫療保障相關概念

1.醫療保障。政府的公共職責是醫療保障實施的基礎,通過政府的政策及資金支持,促使我國公民能夠在患病過程中得到科學的醫療和資金的補償,同時對于那些收入較低的公民進行特殊照顧,并提供特殊醫療衛生服務。從而促使全國上下所有合法公民享受平等的醫療服務。醫療保障是國家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穩定、社會和諧的“穩定器”,它的服務對象是全體公民,當公民在健康受到威脅的時候能夠享受部分國家提供的醫療資金,減少個人、家庭負擔,早日重獲健康。這一過程,更多的體現出社會的公平,這也是我國醫療保障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最基礎的價值取向?,F階段,各地因時因地制宜,積極改革完善醫療保障體系,從而使政府職能得到充分發揮,醫療保障的社會福利性質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也得以彰顯。

2.統籌城鄉。該概念是在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一定成績的基礎之上提出來的,二十一世紀初,我國曾提出了“五個統籌”觀念,其中處于首位的就是城鄉的統籌。

統籌城鄉的思想在實施過程中擁有自身獨特的內涵,其既作為工作思路而存在,也作為發展理念而存在,具有獨特性和科學性。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需要在經濟建設等多個方面將城市和農村作為一個有機整體,根據一定的思路和方法來實施統一的規劃和安排等。這一措施的有效實施,是對傳統的城鄉分割二元結構的突破,能夠實施以工促農等機制,逐漸將城鄉之間的差距縮小,促使二者在長期發展中能夠更加協調,創造一體化的理念。在實施過程中,該思想的主要內容涉及了多個層面,而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制度是其中最基礎也最關鍵的內容,它的有效實施,能夠給廣大農民帶來更多的服務。

3.統籌城鄉醫療保障。新時期,在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過程中,統籌城鄉醫療保障是重要內容之一,其指的是將統籌城鄉概念積極融入到社會醫療保障體系,將城市和農村看做是一個全面的整體,在合理、科學的安排和規劃下設計并建設醫療保障制度,從而從根本上打消城鄉分割的概念和體制。這樣一來,才能滿足公民的整體健康權利,實現該制度最初建立的目標。同時,在該制度構建過程中,更加注重覆蓋面積,加強對全體中國人民身心健康的保護。

二、統籌城鄉醫療保障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在統籌的必要性方面,學者們基本保持一致,認為統籌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勢在必行,它不僅體現了公平、正義和共享的價值追求,符合正義原則的合理分享,也符合讓全民共享改革開放成果的理念。相互割裂的醫保制度不利于工業化、城市化與社會的和諧發展。此外,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加快,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的現象凸顯,出現了大規模的人口流動。而流動人口無法在城鎮當中享受醫療保障福利,這也拉大了城鄉居民差距。流動人口長時間城鎮與農村之間的流動,不僅不利于社會的穩定,也可能導致宏觀經濟失衡,嚴重的甚至會影響中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現代化進程。由此可見,實行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制度是極其必要的。

在統籌的可行性方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一是近年來國家經濟的飛速發展,已經具備相應的經濟實力;二是“三加一”的醫保模式經過多年的經營和積累已經為推進為基本醫療保障的統籌奠定了試點基礎;三是先行地區的統籌模式已經為基本醫療保障統籌“開了個好頭”,提供了可借鑒的實踐經驗。此外,社會基礎和完備的政策法規支持亦加大了統籌城鄉醫療保障的可行性。

三、張家港市統籌城鄉醫療保障體系的思路

近年來,在統籌城鄉醫療保障體系構建時機成熟的基礎上,張家港市積極響應國家號召,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及現階段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實施狀況,進行了統籌城鄉醫療保障體系的構建探索。張家港市經過近10年的探索實踐,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已實現統籌,城鄉居民能夠享受相同的醫保政策,醫保待遇、繳費標準、補貼標準,變“三加一”模式為“二加一”模式(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醫保救助制度),實現了經辦機構、政策框架、管理制度、藥品目錄、報銷平臺“五統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統籌城鄉醫療保障體系是一項龐大而系統的工程,在實施過程中無法做到一步到位,還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建設:

1.提高城鄉醫保制度統籌層次?,F階段,我國醫療保障制度在不同區域及城鄉之間,還存在明顯的差異,這種差異主要是制度上的,產生這種想象的主要原因是財政分期產生在我國中央與地方之間。這種現象導致,不同地區在執行同一醫療保障制度的過程中,仍然存在待遇、費用及辦理流程等多方面差異。首先,由于各地經濟發展程度不同,醫保政策執行的待遇等也存在一定差異,現階段省級統籌無法充分實現,可以將注意力轉移到實際統籌方面,市級單位可以統一實行同樣的醫療保障政策;其次,現階段,我國的醫療保障體系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嚴重的不協調性,即信息系統同經辦流程等沒有建立緊密的聯系,針對這一點,應當積極構建省級統籌制度,即省級醫療保障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可以運用統一的流程和機構,同時設置完全統一的管理系統。以上兩種措施,能夠有效促使制度差異在省域范圍內大大較少,對于未來實現籌城鄉醫療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2.打破戶籍障礙。戶籍障礙是統籌城鄉醫療保障體系構建的最主要障礙。戶籍制度本身不是問題,關鍵是由戶籍制度所帶來的人權、財產權和公共服務的不公平,而醫療保障則屬于公共服務范疇。為了實現城鄉醫保統籌,必須對城鄉二元制度進行改革,破除城鄉戶籍障礙。

首先,逐步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戶籍制度剝離?;踞t療保險制度不應當繼續附屬在戶籍制度上,因為這不僅與縮小城鄉之間的差距相違背,更嚴重損害了醫療保障所追求的公平性,阻礙了城鄉之間的人員流動。由此可見,統籌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設,必須打破附著在城鄉居民身上戶籍制度枷鎖,建立隨人攜帶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與戶籍制度的剝離不是一蹴而就的,各地各區可以制定各自的“時間表”分步進行。其次,戶籍制度的改革要依托經濟的發展。只有大力發展城鄉經濟,將戶籍制度改革同經濟發展建立在統一戰線基礎之上,并且在科學合理的指導下,兩者才能攜手并進。最終形成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為基本形式,城鄉統一、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

3.調劑城鄉醫?;鸱婪讹L險?,F階段,我國在積極實施統籌城鄉醫療保障體系的構建過程中,基金等風險出現的幾率加大,現階段我國大部分地區的醫療保障體系實施過程中都是分立運行基金的,轉變傳統醫保體系的過程中,很可能出現基金支出同收益不等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現階段我國在進行城鄉醫療保障體系構建的過程中,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對此類風險進行規避。

這樣一來,打破現有城鄉醫療保障體系,對全部參保人員進行統一管理,促使相關醫保資金能夠進行統一使用至關重要。然而,就目前我國的城鄉醫療保障體系的運行狀況來看,這項工作需要在長時間的努力下才能夠實現。因此,面對現有醫保資金使用模式將長時間持續的狀況,我國可以積極借鑒國外醫保資金使用經驗,構建有效的資金使用機制,部分醫?;鹪谑褂眠^程中,呈現出收大于支的特點,應將這部分基金進行調用,來彌補支大于收的醫?;?。同時,國家和當地政府在積極實行醫保體系的過程中,應當構建動態機制,根據醫?;鸬氖褂脿顩r來對基金進行動態調整。

四、結語

綜上所述,新時期,在社會經濟不斷進步的背景下,我國積極實施了統籌城鄉醫療保障體系的構建,該體系的構建是建立在堅實的政策、制度和經濟基礎之上的。筆者認為,張家港市雖然在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制度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政府依然要運用好 “看的見的手”,協調好 “看不見的手”,在提高城鄉醫保統籌層次、破除戶籍障礙、防范醫?;痫L險上下工夫,逐步實現城鄉一體的醫療保險制度,使人人真正享有“普惠、公平”的基本醫療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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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秦真響. 蘇州市商業醫療保險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的現狀、賠付狀況及對策研究[D].蘇州大學,2012.

城鄉社會保障調查報告范文第3篇

摘 要:借鑒福利經濟學相關理論,選取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為研究對象,基于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公平視角來探究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的基本內涵和存在的理論依據,進而分析中國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的現狀、制度根源,并在此基礎上探求中國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進程的實現路徑與目標。

關鍵詞: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進程;實現路徑

根據《中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預測研究報告》調查顯示,2010—2020年是快速老齡化階段,年均增長速度是總人口年均增長速度的5倍,預計老年人口在2020年將達到2.48億,占總人口的 17.2%,預示著中國老齡化程度持續加深。更為嚴重的是,中國農村的老齡化水平高于城鎮1.24個百分點,且城鄉倒置狀況情況將一直持續到2040年,這顯著不同于發達國家的人口老齡化特征。加之中國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長期以來是沿著相互獨立分割的路徑建立起來的,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呈現制度設計不斷完善、管理服務不斷細化、社會統籌層次不斷提升的過程。與之相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以來,鑒于制度設計缺乏互濟性,其運行也缺乏持續性和穩定性,使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成為中國社會保障體系中最為薄弱的環節之一。

基于這一非均等視角,中國政府和學術界重點關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全問題。自2006年中央一號文件以來,一系列政府政策的推出預示著社會養老保險已經步入城鄉均等的進程。國內學者通過深入研究統籌城鄉發展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一問題上達成共識,同時也對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的經濟可行性和均等化進程中政府承擔的角色進行了探討。鑒于目前研究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的文獻相對有限,因此研究城鄉均等的社會養老保險實現路徑,增進社會福利最大化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一、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進程的理論分析

中國老齡化社會最直接和首要的需求即是基本的養老保障。養老權作為基本的人權,是生而均等的權利??紤]到家庭養老和參加商業養老保險均難以有效應對養老風險,因而由政府提供的社會養老保險須以社會公平為基本目標,確保收入合理分配。

(一)公共服務均等化研究視角

社會養老保險的產生源自于城鄉居民面臨的養老風險。各國實踐表明,傳統的儲蓄養老、家庭養老和商業養老保險無法有效應對養老風險影響下的收入分配差距問題,因而政府通過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安排,在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這一過程中起主導作用,最終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公平和效率的統一。借鑒福利經濟學理論,政府可通過公共支出予以彌補城鄉經濟發展差距和制度設計差異而引起的公共服務差距。

(二)公平視角下的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研究

社會養老保險的存在是基于城鄉居民的養老權均等的理念,其公平目標也體現為收入的合理分配。政府可基于機會、過程和結果均等假定,通過制度設計來實現社會收入合理分配。

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進程的實現條件和機理

目前中國城鄉社會養老保險非均等的現狀主要體現在城鄉社會養老保險覆蓋率差異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比率差異兩方面。其差異的制度根源首先在于制度設計方面,尤其體現在資金運行模式及監管制度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異。其次在制度運行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進程。然而,積極的因素則是中國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的實現條件已經成熟。

(一)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的條件支撐

1.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的經濟支撐。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政府財力和居民收入的穩步增長有利地推進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進程。發達國家實踐表明,實施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的時間處于經濟快速增長階段。

2.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的社會支撐??紤]到中國城鄉居民儲蓄養老和家庭養老保障功能的不斷弱化,政府需要增加公共支出,充分發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功能,進而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已經成為中國當前階段的必然選擇。

(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的實現機理

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進程中,政府作為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的供給方,通過一定的制度設計和安排,推動著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進程。與之對應,居民作為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的需求方,深受政府的資金運行模式設計、監管制度設計以及制度的宣傳與推廣的影響。供需雙方的表達機制和制度評價和調整設計,在不斷循環往復中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進程。其中財政給付、立法規范、監督管理和需求表達因素成為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進程不可或缺的要件。

三、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進程的實現路徑和目標

鑒于目前中國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保障對象、資金運行模式以及管理制度設計中處于相互分割的事實,為了確保城鄉間經濟不斷融合和享有均等替代率水平,需要不斷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而中國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的實現路徑可首先考慮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設計,構建“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的目標模式。其次,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運行機制,明確中央立法責任,保障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系統性和規范性。再次,建立城鄉社會養老保險銜接機制,隨著城鄉間勞動力的頻繁流動以及經濟的不斷融合,提升城鄉間制度包容性,構建城鄉社會養老保險替代率均等的制度基礎。最后,健全其他配套制度,政府通過城鄉間的制度安排,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從城鄉差異到城鄉均等的過程。同時考慮到中國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是一個漸變的、漫長的動態過程,可因地制宜地制定中國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均等化當前目標和愿景目標,實現國民享有體面、尊嚴的老年生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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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陳麗敏]

收稿日期:2013-09-02

基金項目:2013年度貴州財經大學引進人才科研基金項目經費資助

作者簡介:李強(1969-),男,河南焦作人,副教授,博士,從事金融市場風險測度與金融工程研究。

城鄉社會保障調查報告范文第4篇

馬田鎮黨委委員、武裝部長 鄺良平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關鍵一環,是保障民生、發展民生的基礎,是社會和諧穩定的最后一道“安全網”。近年來,我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按照“制度健全、資金落實、管理有序、操作規范、群眾滿意”的工作目標和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從無到有,逐步健全完善,有效保障了全鎮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為促進全鎮科學和諧率先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一、全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現狀

城鄉低保制度,是政府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困難群眾給予差額補助的社會救助制度。目前,我鎮城鎮低保標準為每人每月180元,農村低保標準分為三類:A類50元、B類35元、C類20元。全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1870戶、1967人,其中,農村低保對象三類1120戶。城鄉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實施,標志著我鎮城鄉居民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保障網編織成形,較好地發揮了社會保障的“兜底”作用,保障了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困難群體的關愛,促進了全鎮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維護了社會穩定。

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基本特征

1、年齡偏大。調查顯示,年齡在40歲以上的最多,占55.7%,其次是18-40歲的占25.7%,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占18.5%。由此可見,低保對象多屬于中老年群體,而他們是家庭生活的依靠。

2、文化程度偏低。家庭成員文化程度低是低收入家庭的一個重要特征。調查顯示,在低保對象中,文盲占10.1%,小學文化程度的占44.1%,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0.3%,高中、中專文化程度的占8.6%,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9%。從低收入家庭成員的文化程度分不看,呈現出中間高兩頭低的現象,小學和初中文化程度所占比例高達54.1%,可見,低收入家庭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這就造成其缺乏就業競爭力,即使就了業,也只局限在一些技能要求低,勞動強度大的工作崗位,其收入水平自然較低。

3、從業偏少。在現有的低保家庭中,單一務農的占88.4%,有固定工作的占0.5%,打零工的占1.6%,在家閑居、無業的占9.4%。

三、健全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做法及成效

(一)健全完善城鄉低保管理機制,實現應保盡保的工作目標

1、規范審批程序,實現陽光操作。城鄉低保制度政策性強,且涉及貧困群體的切身利益,在實施過程中建立了“評審程序化、公示規范化、發放社會化、監督多元化、管理動態化、建檔標準化”的工作運行機制,通過健全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確保不錯保、不漏保及應保盡保目標的實現。在辦理低保過程中嚴格按照本人申請,村(居)委會把關,鎮民政辦初審、交民政局相關科室審核、再由主管領導審批的程序進行。在實際工作中,全面推行了“看、問、算、議、示、查、審”七步工作法,嚴把審批程序關,保證了城鄉低保對象“該納入的一個不漏,不該納入的一個不留”。

2、努力構建鎮、村(居)委會、組三級“低保”動態管理網絡。完善城鄉低保動態管理,是確保“應保盡保”、打造“陽光低保”的重要手段。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建立了低保對象定期復審制度,對再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家庭,實行重點監控,堅持按季復核;建立了低保再就業聯動機制,多渠道為低保對象創造就業條件和機會,增加低保家庭收入,使之逐步退出低保。通過加強動態管理,做到了低保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

(二)共享改革發展成果,逐步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1、建立低保標準政策增長機制。按照縣政府政策規定并結合全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立起低保標準隨全鎮群眾生活水平提高和物價上漲幅度相應提高的增長機制,自2007年至今先后五次提高了農村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農村居民保障標準由2003年的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現在的每人每月50元,城鎮居民保障標準由2001年的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現在的每人每月180元,切實保障了城鎮困難群眾的生活權益。

2、建立城鎮低保對象分類救助制度。為促進城鎮低保工作更加科學、規范,2005年根據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實行分類救助的通知》要求,全鎮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分類救助制度。該制度按照城鎮特困人員致貧原因、身體狀況、勞動能力、困難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體情況制定不同的救助標準,實施分類救助。目前,全鎮城鎮低保家庭中的 40名重殘人員、50個喪偶單親且子女在學家庭、18名重病患者及30名三無人員、20名義務教育學生、70名60周歲以上老人都按不同比例上浮了低保金。

3、建立基本生活必須品價格上漲與困難群眾生活補助聯動機制。針對2007年以來全市生活必需品價格不斷上漲,對低收入群體生活帶來一定影響的實際情況,為確保低保家庭生活水平不因價格上漲而降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全鎮建立了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與困難群體生活補助聯動機制,即當價格指數上漲超過3%時,向城鎮低保對象發放價格補貼。

4、建立醫療、住房、教育、采暖等專項救助制度 一是深入開展農村大病救助和城鎮醫療救助工作。針對農村低保、五保對象看病難的問題,自2007年起,建立了大病救助制度,對患有心肌梗死、尿毒癥、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礙性貧血等23種重病、大病的農村低保對象和五保對象每人每年最高給予3000元的救助,有效提高了農村低保、五保對象的醫療保障水平。2007年至2009年共救助農村低保和五保對象108人,累計發放農村大病救助資金28萬元。完成了低保、五保對象大病救助工作與新農合制度的銜接,農村低保和五保對象全部參加了新農合,個人繳費部分由鎮、村財政負擔。

二是穩步實施農村貧困對象安居工程。為改善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條件,從2008年起我鎮啟動了為期三年,并被列為鎮級重點工程的農村困難群眾安居工程。在資金籌措上采取了“縣里救濟點、鎮補點、村(居)幫點、個人籌點”的“四個一點”的建房資金籌集方式,其中縣財政補助標準為翻建住房每戶補助10000元,大修住房每戶補助3000—5000元,從而有效保障了安居工程的順利進行。2008年,發放救助資金16萬元。2009年,11戶困難群眾危舊住房翻建大修工作。

(三)方便群眾、服務基層,實現了城鎮低保金社會化發放

為保證全鎮低保對象及時、方便、足額領取到保障金,提高為民服務水平,我鎮建立起城鎮低保金社會化發放的新模式,保證了低保對象及時足額領取到保障金。

(四)健全完善“政府主管、部門落實、社會參與”的低保工作機制,推動城鄉低保工作有效開展

鎮黨委、政府始終高度重視城鎮低保工作,把低保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城鎮低保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在低保工作中,民政辦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加強了對全鎮城鎮低保制度的日常管理和對基層業務的指導;財政所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不斷調整支出結構,為全鎮城鎮低保工作提供了有力的資金保障;勞動保障、教育、衛生、國土等部門充分履行各自職責,發揮各自優勢,做好了與城鎮低保制度的銜接;電視臺加大了對城鎮低保工作的宣傳力度,宣傳政策,反映成果,報道典型,營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社會各界也積極參與城鎮低保的民主評議工作,確保了城鎮低保工作公開透明和公平公正。通過政府主管,部門落實、社會參與有效地促進了全區低保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四、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個別村(居)低保政策執行有偏差。一是認識不到位。少數村街干部、群眾認識有偏差,把低保作為拆遷、征地的承諾條件,有的群眾認為只要下崗就可享受低保,只要有《殘疾證》就可以享受低保。二是能進不能出的問題比較突出,許多低保戶家庭收入發生變化時不如實申報,尤其是家庭收入超過低保標準,要取消其低保待遇時,往往對工作人員發泄不滿情緒,甚至無理取鬧。三是居民收入核準難,由于我國就業的多樣性,造成家庭收入多元化,而且大多是現金收入,如本人不如實申報很難核實;城鎮人戶分離,造成跟蹤調查難;農村居住分散和收入的不確定性,給家庭收入調查核實增加了工作量和工作難度。

(二)對低保“邊緣戶”和因突發事故造成的臨時困難戶還不能完全做到及時有效救助。由于低保政策規定只計算家庭收入,不考慮家庭支出,有少數家庭收入雖略高于低保標準,但因病、因災等原因造成家庭開支較大,有的甚至收不抵支,造成家庭生活困難;有的碰上天災人禍等突發性事故,造成家庭臨時困難,這些群體對享受社會救助政策的需求日趨強烈,但這些目前還不能納入低保范圍,只能通過臨時救助予以解決。

(三)基層工作力量薄弱。近年來,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社會救助業務不斷拓展,任務成倍增加,新增城鎮醫療救助、教育救助、大病救助以及其他配套社會救助工作,再加上傳統的救災救濟、優撫安臵、村民自治等相關工作,民政辦工作量大幅增加。政策性強、服務對象多、覆蓋范圍廣的社會救助全面實施后,鎮、村兩級的社會救助工作量和工作難度空前加大,并呈繼續加大之勢。在此情況下,基層救助隊伍建設明顯滯后,原有力量已不能適應現有工作需要,我鎮有4個居委會、兩個行政村、36個單位,只靠民政助理員、居委會干部負責低保、五保、優撫、安臵、政建、老齡等十多項民政工作,這些工作不僅政策性強,且涉及群眾的切身利益,要求每項工作都要干實、干細,加上鎮、村(居)的中心工作,民政助理巨大的工作量與基層民政力量薄弱形成強烈反差。

五、保障民生、發展民生,推進城鎮低保工作科學有序開展的幾點思考

(一)整合社會資源,實現城鎮低保工作系統化、聯動化。進一步加大部門協調配合力度,建立低保人員信息庫,推進民政、工商、勞動、房管、金融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避免民政部門孤軍作戰,使不直接參與救助保障工作的職能部門、社會組織,也要從減輕政府負擔,更好服務社會的角度,積極配合做好城鎮社會救助保障工作。

(二)建立再就業聯動機制。依托城鎮社區建設的有利時機,努力開拓和啟動社區公益性服務崗位,推薦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實現再就業,實現社會救助工作由“輸血型”向“造血型”轉變,從根本上幫助低保對象脫貧。

(三)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促進城鎮低保工作健康發展。加強宣傳教育,通過新聞媒體等輿論宣傳,讓群眾了解低保的基本政策、性質和意義,引導困難群眾及時申請低保,脫貧后積極走出低保。加強素質教育,努力培育低保對象自立自強的先進典型,通過典型引路,幫助低保對象樹立“自立自強光榮、騙保懶惰可恥”的觀念,鼓勵部分有隱性收入或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主動申請退保。加強技能培訓,幫助部分低保對象上崗就業,通過自身的努力,擺脫貧困,勤勞致富。

(四)提高基層工作人員的素質,建立專業化工作隊伍。進一步加強城鎮低保工作機構建設,整合人力資源,落實工作經費。加強對各級低保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業務素質,確?;鶎庸ぷ魅藛T不僅有過硬的專業知識,還有相應的愛心和耐心。同時加強“三支隊伍”建設,既通過加強基層人才隊伍建設、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社會志愿者隊伍建設,構建行政力量為主導、專業力量為支撐、公眾力量為基礎的社會救助保障人力資源格局。

城鄉社會保障調查報告范文第5篇

工 作 匯 報

*縣位于*省東部、*市北部,轄*鎮*鄉、***個行政村,面積***平方公里,耕地**萬畝,是一個典型的平原農業縣。全縣人口**萬,其中農業人口**.*萬,城鎮人口*.*萬。農業人口中,**—**周歲人口**.*萬,**周歲以上人口*.**萬。城鎮人口中,符合參保條件人口*.**萬。****年*月,*縣被批準列為全國第三批新農保試點縣,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此高度重視,堅持以科學發展為統領,以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為目標,深入落實“?;?、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工作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創新工作機制,分解落實責任,初步建立起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截止目前,我縣新農保試點工作在*個鄉鎮的***個行政村全面鋪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萬人,參保率達到了**.*%,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人,并在*月初發放了首批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為試點工作提供堅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實現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重大民生工程。*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新農保試點工作,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努力提高各級各部門對試

- 1構對試點工作的重視程度,為試點工作的成功啟動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強化措施,統籌推進,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新農保試點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沒有先前的經驗做法可以借鑒。我縣在組織人員外出學習周邊地區成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出臺了《*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嚴格按照要求統籌推進各項工作,保證惠民政策真正落實到位。

(一)加強經辦機構標準化建設。****年*月,我縣成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心,副科級規格,全額事業單位,編制*人,配備了電腦、打印機、復印機、空調、辦公桌椅等辦公設備;各鄉鎮組建了勞動保障工作站,股級規格,全額事業單位,每個鄉鎮編制*人;每個行政村(居委會)明確了*名群眾威信高、有一定會計基礎的協辦員。目前,各級經辦人員已全部上崗工作。*月**日,我縣開通了新農保信息系統,實現了鄉鎮與縣農保中心的信息聯網。按照管理規范化、服務社會化的總體要求,制定和完善了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參保人員檔案管理制度等,為試點工作的有序推進提供了制度保證。

(二)廣泛開展宣傳動員。做好新農保政策措施的宣傳發動工作關系試點工作能否順利推進,關系著這項利民工程能否真正惠及廣大農民群眾??h人社局緊密結合農村、農民工作特點,印

- 3(五)縣財政全力保障。*縣縣委、縣政府對實施試點工作態度堅決,一致認為寧可少上幾個項目也要把此項工作落到實處。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先后撥付辦公經費**萬余元,為各級經辦機構配備了辦公設施,并在資金極其緊張的情況下,劃撥??顗|付了近***萬元的養老金。*月*日上午,我縣舉行了首批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集中發放儀式,縣四套班子領導分別深入到*個行政村,為***位**周歲以上參保人員發放了每人**元的基礎養老金。

三、明確目標,完善機制,全面推動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目前,我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保費征繳、參保登記和信息錄入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對全縣**周歲以上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審核,預計*月底前即可發放。為確保我縣試點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今后我們將突出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繼續擴大宣傳力度,擴大參保范圍。將進城務工人員、處于勞動年齡的農村居民等作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參保的重點對象,通過進村入戶講解政策、算賬對比等方式,有針對性的開展政策宣傳,教育引導其樹立新的養老觀念,增強其參保積極性,從而進一步擴大新農保參保覆蓋面。

(二)加大經辦人員培訓力度。通過舉辦新農保政策、業務培訓班,分期分批對各鄉(鎮)勞動保障工作站工作人員、村協辦員進行政策規定、工作流程、系統操作進行全方位的培訓,并組織各鄉鎮骨干人員到周邊先進縣學習交流,使之成為一支熟悉政策、精通業務的基層經辦服務隊伍。

(三)進一步完善資金收繳發放運行模式。強化日常跟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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