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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論文范文

2023-03-20

合同法律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隨著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力度逐年提升,尤其是市政道路工程新建及改、擴建項目日漸增加,作為實施主體的建設單位必須加強市政項目管理水平,提升合同意識。合同管理作為市政工程建設管理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是體現企業經營責任的重要載體,也是確保社會經濟效益的關鍵環節。因此,本文主要闡述了建設單位的工程合同管理,對合同管理實踐中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提出相應的管理措施。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1 前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以及對基礎設施投資力度的不斷增強,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數量顯著增加,黨的十八大提出了走新型城鎮化道路,這必然有城市建設規模、基礎設施以及現代化程度的不斷提升,這為專業化的城市資源經營和綜合開發的平臺公司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這是機遇,也是挑戰,挑戰在于,如何適應經濟發展要求,做好相關市政工程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配合貴陽市政府提出搶抓國發〔2012〕2號文件歷史性政策機遇,緊扣\"主基調\"、實施\"主戰略\",從而提升企業自身的管理實力。鑒于此,與市政工程建設相關的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突顯其重要性。因此,本文主要結合筆者多年來的合同管理工作,從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現實意義出發,探析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中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最后提出如何實施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對策。

2、目前市政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從建筑市場經濟活動及交易行為來看,市政工程建設的參與各方缺乏市場經濟所必需的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發生,建設市場發展尚有待完善,行業交易尚有待規范,同時面臨多家平臺公司的競爭,使得市政工程合同管理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為:

2.1在法律意識上表現淡薄,合同簽訂不規范。

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特點是建設周期長、投資大、涉及面廣、合同內容龐雜,有些大型項目例如我單位組織實施的貴陽大劇院、貴陽市青少年活動中心、黔靈山路、北京西路、鹽沙大道、貴州省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中心等項目,涉及幾十種專業、上百個工種,合同內容自然龐大復雜。因此,客觀上要求合同條款盡可能做到細致嚴密、面面俱到。但在以往的實際工作中,由于缺乏經驗,訂立合同時對條款理解不準確、約定不全理、不嚴密,甚至有些還違反了法律規定。

2.2.對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建設不重視。

部分市政工程項目不重視合同體系的建設。項目管理部門混亂,大多數項目管理單位都未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可行、有效的合同管理體系和具體的操作流程,缺乏對合同管理的有效監督和控制,不能對工程進行及時的跟蹤和有效的動態合同管理,致使合同管理流于形式。

2.3.對合同歸檔管理不重視,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

現階段市政工程項目合同管理還停留在手工管理模式,效率低下;合同歸檔管理還比較分散,沒有明確的規定及程序;合同履行過程中沒有嚴格的監督控制,合同履行后也沒有進行總結和評估,合同管理粗放。

2.4.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

建設合同涉及內容多、涉及諸多法律問題、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所以需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和造價管理知識的人才。很多建設管理單位,沒有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員缺少培訓,將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工作。一旦發生合同糾紛,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3、加強市政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3.1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增強法律意識

3.1.1增加合同效力管理

合同效力涉及合同的生效、有效、無效等問題。完善建設工程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的管理,應該具體到工程承包商的資質規定、具體施工期間的安全管理、工程招投標管理、工程的相關咨詢管理等各方面。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則自始沒有法律效率,其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就不能作為依據。因此,工程合同管理中占據首要地位的是合同效力管理,作為建設單位,合同審核時必須強化合同效力管理。

3.1.2 增強合同法律意識,避免產生建設合同糾紛

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合同管理的相關人員要對合同合法性、嚴密性進行認真審查,提高企業的合同風險管理能力,減少因合同產生的糾紛,以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對于違約賠償的相關規定,能夠有效控制各主體的行為,也為發生糾紛之后,相關的仲裁、檢查機構的仲裁作出了合理的參考依據。

3.2加強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建設

國家出臺了招投標法,還出臺了2013新版《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它經過各方專家和技術人員反復論證,對以往工程合同的部分內容和結構均作了大幅度修改和調整,更加具體系統性和科學性。因此,建設單位要重視合同管理機構的設置、重視合同歸檔管理工作,應該建立配套完善的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作為建設單位的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加強對國家示范合同文本的學習和研究,真正理解合同條款的意思和作用,提高自身合同評審與風險辨識的能力,盡量減少日常簽約、履約中爭議的發生。

3.3運用現代應用技術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作為二十一世紀的現代化管理型企業,應該充分利用現代的OA辦公應用系統管理體系,做好合同簽訂、審查、授權等相應流程,做好合同及相關資料的保存工作,促進合同管理與財務管理、工程管理之間的信息共享,逐步通過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對合同簽審跟蹤及履行情況的動態監控,提升對合同簽訂后的監督和管理,以便企業領導及相關人員能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并匯報處理,從而強化對合同履行情況的有效控制。

3.4建立專業的合同管理隊伍,不斷提升專業素養

市政工程建設作為一個系統工程,建設單位在此過程中處于核心和主導地位,就需要建立一支專門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組織為之服務,這種組織必須有為之相配套的項目管理、財務管理、合同管理等專業的相關人才,才能夠打造出優質的城建項目管理建設團隊。所以建設單位應建立一支專業、高效的合同管理隊伍,而且要不斷提升合同管理人員的專業能力和綜合素養,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著力提升合同管理隊伍:一是選好優質的合同管理人員,二是不斷加強合同管理隊伍建設,通過各種業務學習和培訓來加強對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三是最好能設立將造價和合同管理集于一體的崗位,建立行之有效的崗位責任制.

結束語:

合同管理是市政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一個關鍵環節,切實做好合同管理對順利推進市政工程項目建設和取得最優的經濟和社會效益起著事半功倍的作用。隨著競爭越來越激烈的市場經濟,壓力也越來越大,作為現代化的管理型企業、作為建設單位,只有加強團隊自身的項目管理能力、加強工程合同管理、嚴把合同審核關,才能更好的為順利推進市政工程建設服務、才能更好地適應當前競爭激烈的社會, 從而使建設項目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參考文獻:

[1] 劉光忱,欒旭綱. 我國工程項目管理模式現狀與發展趨勢分析[J]. 產業與科技論壇. 2011(11) 30-31

[2] 鄭素偉. 企業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 經濟與法. 2005(7) 60-61

[3] 吳興超,馬旭. 淺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造價管理 [J]. 科技信息. 2012 (01)

[4] 岳國榮. 建筑施工企業如何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研究 [J]. 寧夏工程技術. 2011 (04)

作者簡介:

徐時環(1978.05- ),女(漢族),貴州貴陽人,經濟師。

合同法律論文范文第2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實務系列問答圍繞以下幾方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認定、合同價款、質量、工期、結算糾紛以及合同爭議解決、索賠等。

問: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由此而簽訂轉包和分包合同效力如何?

張世星:《合同法》第272條、《建筑法》第28條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均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工程轉包的行為,其主要表現為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施工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轉給其他單位承包。

《合同法》第272條、《建筑法》第29條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都列舉了違法分包的情形。概括起來表現為:(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它單位完成;(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按照《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由于違背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問:個人借用公司施工資質承攬工程,由其支付管理費用,以該公司的名義簽訂施工合同,如何看待該合同的效力?個人是否擔責?

張世星:此情況實踐中稱之為“掛靠”,《建筑法》第26條以強制性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故由此而訂立的合同違反了該條規定,依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亦屬無效。

《建筑法》第66條明確規定,對該形式下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責任。

問:因上述行為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確認無效,而施工人已對工程進行了施工的情況下,其能否請求支付工程款?

張世星:從法理上講,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自始無效的,《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其特殊性,合同的履行就是將勞動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產品的過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已經履行的內容不能適用于返還的方式使合同恢復到簽約前的狀態,而只能按照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但支付的前提必須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這種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采取這種折價補償方式不僅符合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也避免造價鑒定,節省費用和時間,提高訴訟效率。

問:簽訂合同時超越資質或無資質,后施工過程中取得資質,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施工合同的效力?

張世星:國家為加強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對建筑企業的資質管理制度設立了比較嚴格的準入制度,對此《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有明確規定,但《司法解釋》第5條對沒有或超越資質而事實上有承包工程實際能力的當事人,規定了在工程竣工之前取得相應資質的,認定合同有效。此規定是對資質浮動情況下留有一個行為追認的空間,屬于合同效力的補正,在此沒有放松資質條件的意圖。

問:審判機關審理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案件時,對確認的上述事實,往往對當事人采取什麼樣具體處罰措施?

張世星:審判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往往一方面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要求其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按照《建筑法》等規定給予具體行政處罰;另一方面《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其中包含轉包人、違法分包人非法收取的管理費或服務費用及非法施工人的利潤所得。

問:某施工企業無進京資質,其簽訂施工合同是否無效?

張世星:本人認為,進京資質和施工企業資質是兩個不同概念。對進京資質,法律、行政法規并無強制性規定,進京資質不是法定資質,只是地方政府一項具體行政限制措施,這個措施隨著市場的發展及市場開放的需要也逐步由外地施工企業進京行政審批改為進京備案制度,故其不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的無效。

問:母公司可否將其中標的工程完全交由建筑集團的子公司施工?

張世星: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總公司和子公司分別為獨立法人,他們之間僅是以資本為紐帶的控股或參股關系,而其承包工程的資質卻是互相獨立的,作為母公司中標所依賴的信譽、技術力量、設備情況等是其固有的,不能相互轉讓,因此不能出現履約行為主體的轉換,此行為仍屬轉包或“掛靠”,是法律不允許的。

問:《司法解釋》規定了盡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只要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就可提出支付工程款的主張,此項規定是否適用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其它合同?

張世星:從該規定中不能推導出此種結論,《司法解釋》第2條做出這樣的規定,是充分考慮我國建設市場的復雜性和建設行業的特殊性,盡管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最終目的為了保證當事人合同目的實現,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的目的得以實現合同,而工程款支付也直接涉及到農民工群體的利益,故確立了按照已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為分水嶺作為支付工程款的條件,從現狀看,這種處理方式有利于保障工程質量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從而維護建設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問:在沒有簽訂書面施工合同情況下,施工方進行了工程施工,又如何提出付款要求?

張世星:《合同法》第270條明確了建設工程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這是法律對合同訂立形式要件的要求?!逗贤ā返?6條也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另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故施工方如有施工過程中形成的技術資料、洽商簽證、工程量確認單等書面文件,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的,可以依據這些證據結合現場狀況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并提出付款要求。

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的計價方式有幾種,現在普遍采取的是哪種?

張世星: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2條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99文本)通用條款第23條規定,合同雙方可按以下合同價款的方式在專用條款中作出約定:固定價合同、可調價合同與成本加酬金合同,對于承發包雙方來說,采用不同的合同價形式意味著雙方風險責任劃分不同?,F在普遍采用的是工程量清單計價基礎上的可調價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及調整的方法。

問:招標完成后,確定了總價為可調價,但簽訂合同時又改為固定價,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張世星:招標完成時如果已確定了可調價,后又改變為固定價,本身這已經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墩袠送稑朔ā返?6條第1款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計價方式屬于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因此,此實質性內容的變更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嚴格意義上講,也只有依據招標投標程序經中標確認計價方式的合同才能獲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備案的,在中標后簽約時改變合同計價方式的,通常是難以獲得備案的。

問:總包與分包的合同中約定,待建設方付工程款后總包方再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現總包以此為由不支付分包方款項,其理由是否成立?約定是否有效?

張世星:分包合同有“待建設方支付工程款后,總包方再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約定,這個約定本身是合法的,是為分包款項的支付約定了條件,自該條件成就時付款,總、分包雙方理應信守這個約定。實踐中如有此種情形,分包方為使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條件成就,就應該主動提示和督促總包方在一定條件下積極向建設方提出付款。如總包方怠于行使其總包合同項下的付款請求權,甚至不正當阻卻這一條件成就,分包方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向建設方行使總包方合同項下的到期債權,此時,往往將總包方和建設方列為共同被告。

問:承包人對合同工程承包范圍外的工程進行了施工,是否可依據合同約定計價條款提出付款主張?

張世星:不可以,因為合同的效力只能及于合同內約定事項,承包人進行了工程承包范圍外的工程進行了施工,此部分施工內容不是工程承包范圍基礎上所發生的設計變更。在對合同外工程施工計價沒有任何約定時,只能按照《合同法》第62條第2項的規定:適用于當時當地的價格,即按照施工行為發生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定額標準、市場價格信息結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結算確認。

問:承包商與建設方簽訂了固定價格合同,后建設方未經承包商同意,將其承包范圍內的工程分包給另一單位施工,建設方作法是否正確,這種情況下承包商如何索賠?

張世星:首先,固定價是建立在固定承包范圍的基礎上,這時,合同價格是一個綜合報價,其具體組成已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對應性,《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雙方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的,對造價鑒定的申請不予支持。此規定明顯是對雙方約定固定價款形式的保護,因此,建設方的行為應屬違約,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違約責任承擔方式,那么建設方違約賠償額度應相當于承包商的損失,即沒有對該部分工程進行施工所受到的損失,當然包含扣除必要成本之后的該部分工程的預期利潤及先期準備施工而實際發生的費用等。

問:在實踐中,建設方直接向分包單位支付工程款并進行結算,此行為是否合法?

張世星:建設方此行為不妥,首先建設方與分包方不存在直接的承包合同,其行為的發生無任何合同和法律依據,亦不符合總包合同中約定內容,其此種任意處置的行為有違總包方的合同意志。

問: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后,由于發包人原因并未實際履行,承包人可否索賠?如何索賠?

張世星: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其賠償數額應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因此,如果因發包人的原因不實際履行承發包合同,已構成違約,承包人可以索賠,索賠處理原則如果合同中具體約定違約金的賠償辦法和比例,則按約定;如無約定,則可按照投標書體現的利潤率或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所涉及的定額利潤規定取費。

問:簽訂合同時無設計圖紙,是邊設計邊施工的合同,但合同又約定了“一口價”(固定價),結算時發生爭議,是依據司法解釋第22條,不予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還是根據實際,參照定額重新審價?

張世星:此種在沒有設計圖紙,也沒有計價的依據,卻又以固定價格承發包工程從根本上違反建設程序的基本規則。如果實際情況的確如此,則應適用按實結算的原則。施工中的圖紙是合同計價的基礎,邊施工邊設計的工程,在確定“一口價”的時候沒有施工圖紙,那就沒有包干依據,固定價也就“包而不實”,應當全部打開,予以鑒定,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計價。

問:在招投標后,雙方訂立施工合同并備案,雙方是否能夠修改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另外訂立補充協議?如果能,是否還需要備案?

張世星:該問題涉及了一個關鍵界限的區別,即中標后改變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與正常的合同變更的區別?!墩袠送稑朔ā返?6條第1款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該款是針對合同訂立階段,防止陰陽合同產生作出的禁止性規定;而《合同法》第77條則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上述這兩條規定的界限在于有沒有法定事由,即符合法定事由的,可以把合同部分實質性內容作改變。合同履約過程中正常的變更,完全可以通過簽訂補充協議來進行。從理論上說重大的涉及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的變更,仍應進行備案。如何進行備案,這有待建設主管部門的進一步詳細規定。

合同法律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委托合同,居間合同,自由,公正

沈陽市和平區雷諾斯貨運服務處業主吳惲郎于2009年4月30日與霸州市宏升軋鋼有限公司簽訂運輸合同。合同約定:霸州市宏升軋鋼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將150 x 150 x 12MQ鋼坯一萬零三百噸從撫順新鋼鐵有限公司運到霸州市宏升軋鋼有限公司。貨物運輸期限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09年5月25日止。并約定在霸州市宏升軋鋼有限公司運輸費用保證的前提下沈陽市和平區雷諾斯貨運服務處將貨物安全、如期運達目的地。如貨物丟失、損壞由沈陽市和平區雷諾斯貨運服務處負責全額賠償, 另支付所丟損貨物總價的10%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 沈陽市和平區雷諾斯貨運服務處委托沈陽大龍運輸公司、天津市鑫雙龍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過沈陽市平平貨運服務處介紹的李進武為其運輸上述貨物, 沈陽市和平區雷諾斯貨運服務處支付三公司運費。其中, 沈陽市大龍運輸公司運輸2856.74噸, 天津市鑫雙龍物流有限公司運輸2747.76噸, 通過沈陽市平平貨運服務處介紹的李進武運輸4612.34噸。沈陽大龍運輸有限公司、天津市鑫雙龍物流有限公司均將承運的貨物如期運到目的地, 而沈陽市平平貨運服務處介紹的李進武駕駛的一車輛遼C58230于5月6日提貨后去向不明, 未將貨物如期運到目的地, 貨物丟失。該車貨物數量39.58噸, 價值人民幣119135.8元。貨物丟失后, 沈陽市和平區雷諾斯貨運服務處將運費支付給沈陽大龍運輸公司、天津市鑫雙龍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過沈陽市平平貨運服務處介紹的李進武。并將丟失的貨物按其價值賠付給霸州市宏升軋鋼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和居間合同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為受托人, 他在與第三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 實際上處于類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間合同中的受托一方為居間人, 他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關系之中, 在居間過程中他只處于一個中介服務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內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內容是辦理委托事務。而委托事務的范圍, 既包括法律事務, 又包括非法律事務, 其中, 后者又包括了有經濟意義的事務和單純的事實行為。但是在居間合同中, 居間人接受委托的內容則只限于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介紹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

3、合同的有償性不同。委托合同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 可以有償也可以為無償。但是, 委托人在為處理委托事務而支付的合理費用須由委托人承擔。而居間合同為有償合同, 不過, 居間人的居間活動只有在使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合同關系才有意義。如果居間人的居間行為沒有取得成功的結果, 則居間人不能取得約定或規定的報酬。

4、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 有權在委托權限范圍內獨立進行意思表示, 他對于委托事務的處理享有一定的獨立決定權。而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在居間活動過程中, 并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的訂約活動。即使是在介紹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時, 居間人也只能是如實傳達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 不能對之添加、消減、更改, 更不能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

本案中, 沒有證據能證明吳惲郎與薄亞萍之間存在口頭的或者書面的委托協議。根據2009年5月6日吳惲郎和薄亞萍簽訂的《貨物運輸協議書》相關的內容顯示: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分別為甲方吳惲郎和乙方李進武, 并且合同中明確約定配貨部只負貨物運輸前的事項, 貨物運出后一切事宜均由甲乙雙方 (即吳惲郎與李進武) 自行處理, 信息站 (即被告薄亞萍的公司) 不負任何責任。并且在合同備注一欄中已經明確注明被告薄亞萍收取承運人信息費用100元, 被告薄亞萍作為合同中介人在合同下方簽字。該份證據證明被告薄亞萍在整個合同簽訂的過程中處于一個中介服務人的法律地位, 不是《貨物運輸合同》的合同主體, 對該合同的履行也不具有權利和義務。因《貨物運輸合同》而產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雙方當事人, 即托運人與承運人來承擔, 與被告無法律上的聯系。被告薄亞萍只是出于居間人的法律地位, 收取承運人100元的信息費用, 幫其尋找托運人。故而, 原被告雙方之間合同屬性應當定性為居間合同而非委托合同。該合同性質定位準確之后, 合同的權利義務繼而明確。

通過對本案的分析, 我們可以得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合同性質的定性問題。法律關系是委托合同關系還是居間合同關系對案件的審理有很大的影響。作為私法, 當事人享有權利的同時, 必須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綜上, 我認為就本案的判決而言, 被告薄亞萍應向原告賠償損失, 并且退還原告向其支付的居間報酬。而李進武應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與本案的審理, 且被告可以向李進武追償。

從客觀的角度來看, 本案雙方所提供的證據缺乏可信度, 如果僅依靠這些證據很難做出真正的公正判決。在程序上, 無論一審還是二審, 都沒有對案件的訴訟主體給予關注。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樣重要, 不能僅就實體問題進行考查, 還要對于程序上的一些問題進行糾正。這樣才能體現法律作為公民最后的權利保障的公正性和嚴謹性。自由、秩序, 正義等是法的主要價值, 對待現階段的基本情況, 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才是努力實現這些價值的根本途徑。各個領域并不是獨立存在和發展, 都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社會的穩步發展離不開法律的制約, 法律亦不能太過限制公民的自由, 要做到張弛有度, 還要對司法建設給予更多的關注和重視。這樣, 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建立才會才更有希望。

參考文獻

[1]全國人大法工委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 人民法院出版社。

[2]霍陽、王全興:《從民法的附隨義務到經濟法的基本義務 (上) ——淺析民法、經濟法調整現代合同關系的分工與配合》,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01年01期。

合同法律論文范文第4篇

【內容摘要】我國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普遍存在的法制管理問題,制約了我國法治社會的穩定運行。因此,本文以企業法律風險表現為切入點,闡述了企業法律風險來源,并對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方案進行了合理分析,以期為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管理效率提升提供一定借鑒。

【關 鍵 詞】法律風險;企業;盲目擔保

作者簡介:高海濤(1981-),男,江蘇邳州人,廣東經國律師事務所,律師,研究方向:民商法。

在現代企業發展過程中,部分企業已經初步完成了法律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律風險管控效率。但是由于企業面臨法律風險的隱蔽性,導致現有法律風險管控質量無法有效提升,影響了我國企業及整體市場經濟環境平穩運行。因此,根據現實環境中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對企業防范法律風險的方案進行適當探究就變得非常有必要。

一、企業法律風險表現

(一)融資并購法律風險

企業資金籌措、并購操作階段涉及了知識產權法、公司法、稅法等多部法律。一旦考慮不當,就會發生違背法律規范行為。

(二)盲目擔保法律風險

盲目擔保法律風險主要指中小型企業因顧及親緣、地緣因素,在不考慮擔保對象清償能力、資信情況的前提下盲目給予擔保,給企業帶來的風險。

(三)合同法律風險

在企業經營管制階段,合同法律風險時刻存在于合同生效、訂立等各個階段,對企業內部經營管制造成了較大的威脅。

(四)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現階段我國法律體系中對企業專有技術、商業秘密缺乏完善約束,導致企業經營管制階段知識產品法律風險發生概率較高①。

二、企業法律風險來源

(一)法律規定修訂頻率高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法律規定及相關制度處于不斷優化完善階段,導致企業以往合法行為極易出現違反新的法律規定風險的情況,進而對企業經濟活動順利進行造成影響②。

(二)市場競爭對手不正確行為

市場競爭中對手的不正確行為,極易給企業帶來不需要承受的法律風險。如部分企業缺乏良好的商標保護意識,導致其沒有第一時間進行商標注冊,被競爭對手搶先注冊后就會致使其遭受法律風險及利益損失。

(三)內部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

內部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是企業法律風險的內部來源,由于企業管理制度制定人自我認知能力限制,導致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漏洞。再加上企業內部個別人員受私利誘導主動進行不合法行為,極易導致企業產生法理風險③。

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方案

(一)加強對新的法律規定的關注

當前我國多數企業在法律風險防范階段大多沿用傳統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而現行法律顧問制度大多傾向于輔助形式的經濟法律風險防控,法務人員、或者顧問律師與企業核心策略制定圈距離較遠,無法發揮其在企業重要策略制定中的影響力。因此,面對不斷更新、完善的企業環境,企業應加強對內部法律顧問的重視,構建完善的法律顧問配套管理體系。允許法律顧問利用新的法律規定,結合企業現階段經營發展需要,對內部重要決策進行修訂完善。同時為滿足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與最新法律制度協調統一要求,企業應貫穿多途徑、多渠道、多工具原則,在督促法務人員提高自身專業水準的基礎上,主動與政府部門溝通,建立和諧的信息交互鏈條,以便自身可以從容應對隱蔽性高、無處不在的法律風險。有條件的情況下,企業也可以通過外聘律師的形式,調動社會力量,參與企業日常經營事務、重大決策運營階段遇到的專業水平較高、復雜的法律問題,為企業法治工作效率提升提供依據④。

此外,針對企業經營管理階段法律風險機制趨同化發展情況,企業應在引進懂法律、懂管理、懂經濟的專業法律顧問的基礎上,提高企業法律顧問的地位,為其設置更加完善的薪資機制、績效考核機制及培訓晉升機制。以激勵法律顧問主動優化提升,為法律顧問獨立作用的發揮提供依據。

(二)完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通過對企業法律風險表現及來源進行分析,可得出企業設立、運行、發展階段存在多個內外部法律風險。因此,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制定階段,企業應貫徹前瞻性、積極性、實效性及預先防控性原則。從法律風險分析評測、法律風險監控管制、法律風險完善更新三個環節入手,進行閉環形式的法律風險動態防控機制的設置,保證企業運行階段所面臨法律風險的科學類別劃分、有效識別及適時完善更新。

首先,在企業法律風險分析評測階段,應以現有法律風險識別、分級評定、類別歸屬及順序排列為重點,對現有法律風險進行全方位、深層次調查估測。強化先期案例論述,尋找、追蹤企業發展階段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并進行法律風險清單的具體陳列。隨后企業可以結合自身運營發展需要及階段戰略執行要點,進行法律風險類別劃分方法的恰當確定,為后期法律風險類別劃分工作開展提供依據。同時根據法律風險發生概率、法律風險損失范圍、法律風險損失程度等因素,可以對現有不同類型風險進行分級評定及順序排列,最終確定風險等級,為企業風險管控約束提供依據。

其次,在企業法律風險監控管制階段,在法律風險評測分級的前提下,企業可以依據分級管理原則,以法律風險警報及預防規范為切入點,進行不同類型法律風險警報體系、補救追償方案及預先控制方案的逐一制定。同時明確主管層、部門級及基層在法律風險防范中的職責義務,保證過程管理、事先控制制度及事后救濟體系的全面貫徹落實。

最后,在企業法律風險完善更新階段,企業可以每間隔一定時期對現有法律風險預防、補救、規范機制進行反饋分析。從手段、過程、結果等方面入手,尋找弊端,分析根源,為方案改進及法律風險規范、預防、控制機制實際價值充分發揮提供依據。

(三)強化落實內部管理制度

在內部管理制度制定過程中,企業應依據前期出現的合同風險、融資并購風險、知識產權風險表現,制定對應的內部管理約束方案。

首先,針對企業日常經營發展階段存在的合同風險,企業應在合同簽訂前的一段時間,對合同對方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存在與否、合同義務履行能力、自然人成立效力、合同對方法人地位、涉及標的物運行狀態、合同對方是否為標的物所有人或者具有標的物處分權利等,進行逐一審查,以降低企業合同簽訂階段存在的合同對方締約能力風險。同時為降低合同欺詐風險,企業應全面貫徹落實客戶資信管制體系,在調查合同對方資信狀況及資信檔案、信用等級的基礎上,對合同承辦方營業執照、年檢資料、經營范圍及法定資格、簽字代表人權限進行逐一審查。

其次,針對企業運行發展階段出現的融資并購風險,企業應明了并購融資活動中遇到的法律風險類型,在交易方案設計階段,對法律風險進行預先識別規避。同時根據交易對象類型差異,完善盡職調查體系,以便及時發現融資、并購階段存在的潛在法律風險。隨后從定價、估值等方面入手,進行會計財務技術問題的解決。

再次,對于企業商品生產研發階段出現的知識產權風險,由于知識產權法律風險大多發生在生產型企業或者高新技術企業。因此,相關企業應注重維護自身著作權或者品牌商標,及時進行已使用商標注冊,積極搜集與商標獨有權相關證據資料,以保證自身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同時對于企業無意中侵犯他人商標權或著作權的行為,企業應制定恰當的侵犯知識產權事后補救機制,以便在因知識產權糾紛而引發的法律糾紛出現后,及時主動與權利人溝通,順利達成和解,降低侵犯知識產權事件對企業形象的不利影響。

最后,為降低企業主管者或所有者盲目擔保風險發生概率,應根據企業擔保特殊性,在內部構建一套可操作性較高且嚴謹有序的擔保審查、擔保審批程序。同時在內部各相關部門間進行完善的信息交互體系建立,鼓勵各部門從本部門視角出發,探究對外擔保行為合理性及合法性。強化法律事務部門職責及權限,降低企業盲目擔保風險發生概率。如對于財務部門簽署授權合同、或者擔保合同的情況,必須與相關部門及法律部門進行信息交互。綜合考慮企業內各相關部門利益,協調企業內部各相關部門運行機制,保證擔保行為在表面意義及客觀層面上與法律規范相符。

四、總結

綜上所述,二十一世紀經濟的全球化發展促使市場競爭不斷加劇,市場競爭規則也朝著透明化、規范化發展,給企業提供了復雜程度更高的市場競爭環境。因此,企業應主動積極應對市場競爭及內部管理階段存在的潛在法律風險。以合同風險為切入點,追根溯源,制定完備的處理策略,降低法律風險對企業經營管理事務穩定運行的影響,保障企業平穩運轉。

注釋:

①袁鵬.優化企業法律風險識別機制的思索[J].法制博覽,2016(23):100-101.

②李嫻.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探析[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6(19):16-17.

③王國平,喬航,錢文強.企業法律風險防控體系的構建和完善[J].知識經濟,2017(8):89-90.

④楊鎮煌.論我國企業勞務外包的法律風險[J].北京化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4):42-48.

合同法律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合同管理是我國合同制度中特有的管理內容,現代國企合同管理問題已經不僅僅是針對于合同制定前期的管理問題了,目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多數是由于簽訂雙方簽訂的過程過于急躁,許多細節問題不能事先得到有效處理,導致在合同執行后期出現許多影響合同進度的風險因素。本文主要就現代國企合同管理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簡要分析,并有針對性的提出國企合同管理制度優化措施。

【關鍵詞】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優化性;措施

一、國企合同管理現狀分析(一)合同管理程序運行不到位

從合同的本質角度分析,它屬于兩個或多個當事人之間通過協調經濟利益而簽訂的協議,其在市場經濟中是商品交換的法律體現。而由于現階段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中,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沒有以全面掌握合同內容為基礎而簽訂合同,這就造成了合同簽訂過程中出現多種問題,進而影響到市場交易的順利進行。就我國國企合同的簽訂過程分析,由于我國的合同管理程序仍采用傳統模式下的簡化管理程序,這就導致了國企的合同管理體制無法與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形成協調統一的關系,進而影響到國企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合同的有效性。當下國企在采用簡化的合同管理程序過程中,過于注重員工考核過程中的收益金額,而忽略了員工業績考核對企業運營的重要性,這就導致了國企中的合同管理部門在工作過程中無法以合同的有效管理為導向,使得企業合同管理中的漏洞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填補。此外,國企中的管理階層在工作開展過程中,過分強調工期和效率的限制,這導致了國企事務管理部門對過程性指標的進一步弱化,進而影響到國企合同管理程序的正常運行。(二)合同管理制度缺失

在企業運營過程中,企業合同的有效管理是企業在市場經濟中運營發展的重要基礎,因此注重企業合同管理的具體化和精細化是避免合同管理問題的有效途徑。而在現實企業的合同管理過程中,企業合同管理體制的缺失使得在合同管理過程中,合同管理機制中的具體事務無法得到有效落實,進而導致企業在市場交易中無法采取針對性的運營措施,進而影響到企業的運營效益?,F階段我國企業中合同管理制度的缺失還表現在企業無法以合同為依據對其運營發展進行宏觀調控。由于當下我國企業的合同管理者綜合素質水平較低,無法準確把握合同管理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導致了企業在交易時無法對合同的關鍵環節進行識別與處理,進而使得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容易顧此失彼,影響到企業在市場交易中的收益。此外,我國企業合同管理體制的確實還表現在合同責任制中,由于合同管理制度沒有落實合同管理者責任制度,導致合同管理者在工作中無法做到全身心的投入,使其不愿在合同管理過程中對管理方式進行優化探究,這便使得合同管理制度中的漏洞得以進一步擴大,導致企業在市場運營過程中面臨合同管理缺失帶來的交易風險。二、國企合同管理制度優化措施(一)建立和完善國企合同管理的各項制度

建立和完善國企合同管理的各項制度,首先要完善企業合同管理崗位責任制度,該制度是國企合同管理中的一項基本內容。建立企業合同管理崗位責任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對于合同管理的主要機構和機構內的工作人員的日常工作明確其責任,建立完整清晰的權責利關系,監督合同管理人員認真完成工作范圍內的管理工作,并且可以建立員工年度考核相關的評定指標。再者要建立合同管理人員的資格認證制度,對企業合同管理人員要定期進行專業培訓,必須要保證每位合同管理人員都要有企業法律顧問證書或者是管理資格認證,通過嚴格的資格管理制度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二)強化企業合同管理法律知識的宣傳力度

強化企業合同管理法律知識的宣傳力度,能夠不斷提高企業管理者與員工的合同意識以及法制觀念。在企業合同的制定以及實際落實過程中,不僅要保證企業的管理層與營銷人員能夠參與,還要保證企業全體員工能夠了解相關內容,企業要經常組織企業員工進行合同法的相關知識學習,從上到下整體提高企業內部員工的合同管理法治意識,只有員工的合同法律觀念提高了,才能保證在日常生產過程的經營活動能夠按照合同內容完全落實,提高合同的法律效益和管理作用。(三)設立專門合同執行機構

簽訂合同是企業建立民事關系的主要途徑,合同本身是一種具有法律效益的文件,簽訂合同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從這個角度講合同管理已經超出了企業自身的管理權限,合同管理中要涉及大量的法律問題,因此企業要建立專門的管理隊伍從法律的角度來保證合同管理在合法的范圍內,專業的合同執行和管理隊伍能夠有效降低合同的運行風險,更好的實現對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四)企業領導要提高重視

企業管理層要將合同管理納入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中的決策日程。隨著我國科學發展觀的逐步落實,國企也在逐漸向著科學化管理方向進行發展,做好企業經營管理受很多方面的影響,其中合同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項,企業管理人員要將企業管理納入領導決策的范圍內,及時的總結管理過程中的經驗,不斷調整企業合同管理的措施和內容,不斷優化企業合同管理措施,進一步推動國企合同管理向著規范化和現代化以及科學化方向發展,更好的為企業經濟利益創收保駕護航。三、結語

國企合同管理制度的優化要保證基于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合同管理是國企日常經營管理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單純的依賴現有相關法律法規來完善和補充合同管理制度是無法實現合同運行過程中的實時監控的。因此必須建立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機制,不僅要認真落實合同管理中的相關管理措施,在合同履行完后,還要進行相應的補救工作才能真正完成合同管理的工作,因此國企要認真分析自身現有的合同管理現狀,強化自我保護意識,為企業創造更多的經濟利益。

參考文獻:

[1]唐雪蓮.企業經濟合同風險管理控制探討[J].企業技術開發,2011,1(69).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1卷.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142.

[3]李鵬越,張歆媛,王春寶.淺議如何構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J].法制與社會,2007(01).

[4]石紅明,徐勝軍.目前企業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J].中國科技信息,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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