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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民事起訴狀范文

2023-09-23

合同詐騙民事起訴狀范文第1篇

原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身份號碼: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住址: X棟X單元X室。

被告: ,營業執照注冊號: 住所地: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被告承擔逾期未辦理產權證的違約金 元;

2、請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年 月 日,原告同被告簽訂哈爾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書(下稱“合同書”),合同編號為 ,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出售的位于 棟 單元 層 號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房屋總價款 元人民幣,雙方約定被告應于 年 月 日前交付原告所購房屋。合同約定,被告交付房屋后的一年內辦理完畢房屋產權證,但是,時至今日被告也未給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證。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按房價款的 支付違約金 元。

原告多次不間斷的要求被告辦理房屋產權證,但被告用給中借口推遲、拒絕辦理。原告無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起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合同詐騙民事起訴狀范文第2篇

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XXXX董事長,原住XXXXX,現住XXXXX,聯系電話:13800000,公民身份號碼:000000000000000。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責令被告XXX歸還原告XXX借款本金人民幣XXXXXX元整(00000元)及約定的借款利息XXXXX元整(算到XXX年XX月XX日,每天利息XX元)。

2、要求被告XXX承擔本次訴訟所有費用。

事實與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XXX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幣XXXX整(000000.00元),XXXX元是由XXX銀行存到XXX賬戶中,被告XXX親書借條一份交予原告(約定月息為XX%)。

XXX年XX月XX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XXX提出歸還借款及相應的利息,借款及利息至今拒不歸還,原告XXX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根據相關民事法律訴至貴院,請求貴院支持為盼!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

1、原告身份證復印一份;

2、被告XXX親書G一份借條復印件一份(原件庭審時呈上);

合同詐騙民事起訴狀范文第3篇

原告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企業性質: 工商登記核準號:

經營范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 賬號:

被告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證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證據名稱、來源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訴狀副本 份;

(2)證據目錄。

起訴人

年 月 日

說明:訴訟請求相當于全文的論點,必須明確具體,提出的要求合理、合法。

合同詐騙民事起訴狀范文第4篇

原告:XXX,男,41歲,漢族,身份證號:532126XXXXXXXX0051,電話:XXXXXXXXXXX,住址:XX長白山牧民定居小區2號樓2單元202室

被告:XXX,女,48歲,身份證號:430723XXXXXXXX5020,電話:XXXXXXXXXXX,住址:XX泰瑞小區

訴訟請求:

1.認定房屋買賣合同自始不能履行;

2.被告退還原告基于合同所支付的2萬元定金; 3.被告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4.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2015年3月17日,原告就購買被告位于XXX路86號平房事宜,達成協議,于當日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依據該合同向被告支付2萬元定金,且被告已出具收條。但原告向房管部門咨詢辦理房屋交易相關手續時,房管部門告知該房屋不得交易,而被告在訂立合同之時并未將此情況告知原告。同時,該房屋應為被告與其丈夫共同共有,但被告稱其丈夫于2013年死亡卻拒不提供死亡證明及單身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因此不能確定被告對房屋的所有權是否完整。綜上,由于被告沒有盡到誠實信用義務,造成該合同自始不能履行,卻拒不返還原告基于該合同已向被告支付的2萬元定金。故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合同詐騙民事起訴狀范文第5篇

民事督促起訴是指針對遭受損害的國有資產或社會公共利益,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監管職責,檢察機關以監督者的身份,督促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履行自己的職責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項民事行政檢察制度。

一、民事督促起訴的可行性

一是從法理上講,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享有的法律監督權,應當包括監督國家機關或國有單位法律活動的權力。因此,負有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監管職責的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職責時,檢察機關當然有權督促其行使權利或履行職責,包括督促其提起民事訴訟。

二是從具體操作上看。如果檢察機關代表有關部門或單位去提起民事訴訟,不僅缺少法律依據,實踐操作中也有許多不順暢之處。比如,檢察院出庭的身份,其具體的訴訟權利與義務如何行使,其與法院乃至與法律上當事人的關系,等等,都不是很明確,也不容易處理。而在民事督促起訴制度中,檢察機關不代表有關部門或單位去提起民事訴訟,但又通過比較簡便而有相當力度的形式督促有關部門或單位去提起民事訴訟。不僅從實質上解決了問題,而且也容易操作,還為檢察機關節省了人力物力。

三是從民事督促起訴制度規定的內容看也是可行的。民事督促起訴制度比較詳細、系統地規定民事督促起訴適用的范圍、條件、程序、后果等內容。這些內容合法、明確、具體,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從運行情況看,實際效果也比較好。

二、民事督促起訴程序的適用和程序設計

民事督促起訴程序適用于:一是在國有土地、礦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出讓、開發過程中,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二是在國有文物保管、收藏、使用、保護過程中,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三是在公共工程招標、發包過程中,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四是政府部門基于各類扶助目的而向企業或個人出借的專門財政資金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及時收回,或違反相關政策規定將資金出借給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的;五是在國有企業改制或者是在國有資產拍賣、變賣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六是其他由于監管不力或濫用職權,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督促起訴的。

民事督促起訴應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使之規范化、法制化。檢察機關對受理的材料或線索,經審查認為有督促起訴必要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并制作《立案決定書》,送達擬予以督促的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立案后,檢察院為查清國有資產損失的事實,可以依法調查取證。民事督促起訴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審結后,認為案件符合督促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決定,應制作《民事督促起訴書》,并向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送達,督促其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檢察機關在向被督促單位送達民事督促起訴書時,可以附調查取得的證據材料。同時,民事督促起訴書還應當報送上一級檢察機關備案,以便上級院監督下級院民事督促起訴工作,確保民事督促起訴工作規范進行。如果被督促單位在收到民事督促起訴書后不予理會,被督促單位在收到民事督促起訴書后,不提起訴訟。致使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遭受實際損失的。檢察機關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或紀律處理建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部門或單位刑事責任。被督促單位在收到民事督促起訴書后,對方當事人在被督促單位提起訴訟前履行義務的,被督促單位應向檢察院書面答復說明這一情況。

合同詐騙民事起訴狀范文第6篇

關鍵詞:合同欺詐;合同詐騙;認定要素;法律后果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新的合同糾紛不斷出現,而合同詐騙罪也是以合同形式出現的。二者相似性以及法律后果不同,給司法機關認定行為性質帶來了很大難度,本文結合理論和實踐對二者進行了明確區分。

合同 ,又稱契約 ,是指當事人之間立、變更 、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當事人達成協議并建立了合同關系 ,標志著合同成立 ,但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欺詐 ,意思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使對方陷入錯誤而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合同欺詐行為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 ,行為人的行為表面上是合法的 ,行為人通過訂立 、成立 、履行合同行為 ,使自己的行為合法化 另一方面 ,行為人的行為本質是非法的 ,行為人的行為破壞了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使相對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合同欺詐行為作為一種民事行為 ,其構成要件有四點:⑴ 須有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之情況有三:一是捏造虛偽事實;二是隱匿真實事實;三是歪曲真實事實。⑵ 欺詐人必須有欺詐的故意。⑶ 須表意人因相對人的欺詐而陷于錯誤。⑷ 須對方因陷于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錯誤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 ①“合同欺詐行為具有以下特點:第一 ,隱蔽性 。合同欺詐行為人的欺詐行為 ,相對于如標的、標準、能、合同主體等合同的主要信息 ,行為人是清楚的,在明處合同相對人則是不清楚的,在暗處。真實信息的隱蔽性 ,造成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地位不平等 欺詐行為人處于優勢、強勢 ,合同相對人處于劣勢、弱勢 ,直到欺詐行為敗露 。這種對信息掌握的不平等導致的地位不平等 ,并不是因為相對人認識能力的局限 ,而是因為行為人的惡意而為 。 ①蘇輝,試論合同欺詐[J].宿州師專學報,2002,(9)。

第二 ,干擾性。合同欺詐行為人的欺詐行為 ,把要約或承諾的錯誤條件反映到相對人大腦中 ,使相對人在規避合同風險和實現預期利益的決策中作出與自己本來意愿不一致甚至相反的決策 —錯誤的意思表示 。相對人的“意思 自治”由于行為人的干擾而成為“意思他治”。第三 ,破壞性。I破壞了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平等 ,由于其隱蔽性 ,使合同欺詐行為人處于優勢、強勢 ,使相對人處于劣勢、弱勢。II破壞了等價交換的原則。任何當事人從事交易活動,都要遵循等價交易法則 ,不得爾度我詐 ,強取豪奪III破壞了交易的自愿性。通過欺詐等方式使對方作出與其真實意思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IV破壞了社會信用 。欺詐行為敗露后 ,人們將對正在或即將作出的交易行為時時處于懷疑 、恐懼之中。第四 ,非法性 欺詐行為都危害了社會濟秩序 ,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在法律上屬于應受禁止的非法行為。”

關于合同欺詐行為的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法》一般認為合同欺詐行為損害了私人利益 ,可以撤銷 ,表明損害私人利益的合同欺詐行為并不必然無效 ,即并不是必然不受法律保護。如果被損害人放棄撤銷權 ,則法律保護合同欺詐行為 ,如果被害人主張撤銷權 ,則法律不保護合同欺詐行為 ,被撤銷的合同則無效。 我國《刑法 》第224條規定:合同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 ,數額較大的行為。它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 ,應受到刑法懲罰。

①“合同詐騙犯罪的認定要素,從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看,只是列舉了合同詐騙罪的客觀行為表現形式,要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還必須以行為人的履約能力為基本出發點,結合行為人的履約能力、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事后態度等方面綜合認定。在具體認定要素上,主要應審查:主體資格是否真實。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即以虛假面目出現,顯然可說明其主觀上非法占有目的之存在。行為人有無履約能力。具備履約能力是合同得以適當或完全履行的基礎,如果明知沒有履約能力或只有部分履約能力,卻與他人簽訂遠超過自己履約能力的①劉恒然,合同詐騙犯罪的認定要素[J].江蘇法制報,2008,(12)。

合同,騙取對方財物,應視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

即著眼于行為人有無履行能力還不足以證實其主觀上非法占有目的的有無,還要看行為人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如何。盡管有履約能力,但無實際行動或履行小部分義務,目的是套取更大的回報,行為實質上屬非履約行為,充滿欺騙性,則足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行為人沒有履約的原因。如果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并無欺騙手段,簽訂合同后也積極履行合同,但因決策失誤等正常商業風險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最終無法履行合同,并給對方造成損失,因行為人主觀上無非法占有之目的,故不能成立詐騙犯罪,僅成就民事上的違約事由;相反,若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或履行合同中存在“借雞生蛋”,賺了就還,虧了就不還的心理,且履約過程中確實不盡力,并最終導致他人財產損失的,應以詐騙罪認處。行為人對財物的主要處置方式。目前的做法是,如果行為人將取得的財物不是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置而是隱匿或是任意處置,主要表現在用于償還債務、揮霍、用于非法活動、非經營性支出等或攜款潛逃,就應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無論行為人簽約時對于到手的款項心理態度如何,不管是依約還是挪作他用,只要是用于正常經營,因商業風險而導致最終損失的,則不認定為詐騙犯罪。”

① “合同民事欺詐糾紛與合同詐騙的聯系與區別:

合同詐騙犯罪與合同民事欺詐糾紛有許多相同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兩者得以發生的基礎相同。無論是合同詐騙犯罪還是合同民事欺詐糾紛,都既可以發生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也可以發生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

第二,行為人的主觀心態都是故意。既具有欺騙對方,使對方的認識陷人錯誤,從而違背其真實意思而與之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以謀取一定的非法利益。而且,這種故意都是直接故意。

第三,客觀上都具有欺騙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合同詐騙犯罪與合同民事欺詐①周韻,論合同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犯罪的界限[J].新疆警官高等??茖W校學報,2002(3)。

都帶有“詐”字,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或是利用對方的錯誤或進一步加深對方的錯誤等等作為及不作為,都是合同詐騙犯罪與合同民事欺詐的共同手段。

第四,合同詐騙犯罪與合同民事欺詐糾紛,都主要是發生于經濟交往過程中,且都是以合同的面目出現。這些合同從表面上看,條款是規范的,內容和形式也是合法的,合同的虛假性不易被識破。

第五,受欺詐人與對方簽訂或履行合同,表面上看也都是自愿、真實的,實質上這種意思表示都是有瑕疵的,并且都與欺詐行為有因果關系。

合同詐騙犯罪與合同民事欺詐糾紛,盡管存在上述相同之處,但在法律性質上存在重大差異,兩者之間主要有以下區別:

第一,行為人主觀故意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雖然合同詐騙犯罪與合同民事欺詐行為在主觀上都存在著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內容和目的不同。在合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的財物,主觀上并沒有履行合同的目的,而僅僅是利用合同這一合法的形式;但是在合同民事欺詐中,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謀取不當或不法的利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尤為重要的是,行為人所謀求的不當或不法利益,恰恰是意圖通過合同的履行而實現的。這一點是區分兩者的關鍵。

第二,客觀上有無基本履約行為不同合同詐騙犯罪行為的目的由于是為了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因而在客觀上沒有基本的履約行為。犯罪行為人或者是簽定虛假的合同,或者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千方百計地創造借口逃避履行合同義務。在有些情況下,行為人即使也有少量地履行合同的行為,但這僅僅只是一種假象,其實質在于騙取對方的信任以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合同規定的大部分義務,他是不會履行的。這種情況即所謂的“鉤魚合同”。但是對于合同民事欺詐行為而言,由于非法利益的獲得正是通過合同的履行而得以實現的,因此行為人客觀上必然會有合同履行的行為。

第三,法律上對于欺騙行為有無財產數額的要求不同。合同詐騙犯罪是一種財產型犯罪,對于財產犯罪刑法上一般要求數額較大,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之一。因此,利用合同詐騙犯罪,合同標的數額應當符合刑法關于“數額較大”的要求。但是合同民事欺詐糾紛中,欺詐行為的構成不以受欺詐方有財產損失為

必要條件,因而合同標的數額的大小,并不影響合同民事欺詐的成立。

第四,行為性質不同。合同詐騙犯罪和合同民事欺詐雖然都是一種欺騙行為,但性質上截然不同。在合同詐騙犯罪中,盡管表面上也存在合同且合同的訂立程序也相當完備,但由于行為人只是想利用合同來達到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因而該類行為的性質已經超出了民法及合同法等私法的調整范圍,是一種嚴重違反公法的行為。這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合同詐騙行為,根據其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和輕重,可以向利用合同進行治安詐騙的行為轉化,但無論如何決不可能橫跨公法、私法的二大領域而轉化為合同民事欺詐。換言之,合同詐騙犯罪與合同民事欺詐不可能亦此亦彼,存在重合的情形。因為合同民事欺詐雖有欺騙,卻是在履行前提下的欺騙,它作為一種意思表示有瑕疵的私法行為,歷來就屬于私法的范疇。正是因為這種性質上的差別,合同民事欺詐屬于經濟糾紛,而合同刑事詐騙則是經濟犯罪的一種。

第五,行為的完成形態不同。合同詐騙犯罪是一種結果犯,在行為的完成形態上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因此,凡發生了法定的危害社會的結果即構成犯罪既遂。相反,如果行為人已著手實施詐騙犯罪行為,而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發生法定的社會危害結果,則應認定為犯罪未遂。合同詐騙犯罪雖未造成合同相對人的實際損害,但這種行為有其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行為人仍應承擔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指出:“已經著手實施詐騙犯罪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但是在合同民事欺詐中,如前所述,該行為要么成立,要么不成立,不存在行為完成形態上的既遂與未遂。

第六,行為的責任追究原因不同。合同詐騙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大,因而國家對之干預的強度也較大。無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只要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該行為都因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接受國家的刑事制裁。任何人,包括當事人相互之間都不能對于這種犯罪行為進行“私了”,免除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相反,合同民事欺詐雖然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對其干預的程度不象對于合同詐騙犯罪一樣強烈,要受到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也就是說,合同民事欺詐糾紛容許在當事人之間“私了”,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而免除對方當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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