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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協商工作計劃范文

2023-09-01

政協協商工作計劃范文第1篇

作用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思考

中共十九大報告指出“協商民主是實現黨的領導的重要方式,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要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統籌推進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加強協商民主制度建設,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參與實踐,保證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廣泛持續深入參與的權利”。人民政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民主黨派在人民政協界別、委員代表人士數量和各級組織機構中都占有較大比例。因此,發揮民主黨派在政協協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對新時期人民政協和民主黨派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基本職能,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開創新形勢下人民政協和民主黨派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發揮民主黨派在政協協商民主建設中重要作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在中國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實踐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是適合中國國情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民主黨派在政協協商民主建設中作用具有獨特作用和特殊意義。一方面,發揮民主黨派在政協協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必然要求。民主黨派是人民政協的重要界別和支柱力量。在人民政協的組織構成中,民主黨派成員在各級政協委員、常務委員和政協領導成員中占有較大比例,在政協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中占有一定數量。如XX縣第十屆政協中,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擔任政協委員的X人,占委員總數的X%;擔任政協常委的X人,占常委總數的X%;擔任縣政協副主席的X人,占副主席的X%。通過人民政協這個平臺載體,可以充分調動和吸引包括民主黨派在內的社會各階層人士有序參與國家事務,這體現出了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另一方面,發揮民主黨派在政協協商民主的重要作用可以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民主黨派在政協協商民主中承擔的是政黨協商的主要角色。民主黨派作為參政黨,與共產黨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民主黨派具有聯系廣泛、智力密集、人才薈萃的優勢,聯系著社會各階層,聚集了一大批優秀的專業人才,這些優秀的專業人士關心國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運,知識和經驗都很豐富。充分發揮民主黨派在協商民主的作用,能更好地引導民主黨派成員圍繞中心工作,積極建言就策,提高黨委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

二、發揮民主黨派在政協協商民主建設中重要作用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各級黨委、政府都高度重視發揮民主黨派在政協協商民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各民主黨派在政協的各種會議上以黨派名義或個人名義提出提案、發表意見,提出建議等權利得到了尊重和保障,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協商作用認識不到位。

一是黨委政府認識不到位。未能很好堅持重大事務協商在前的原則,以情況通報代替政治協商、以邀請列席參會代替協商座談。少數黨政領導對民主黨派的性質、地位、作用認識模糊,把民主黨派看成是“政治花瓶”,認為民主黨派的參政議政、民主監督是走形式,對民主黨派的提案建議僅停留在書面答復,“重答復、輕落實”的現象使得提案辦理沒有實效。二是人民政協認識不到位。按照政協章程,政協應發揮主體作用,組織職能部門提出協商課題。但從實際情況來看,政協往往把自己當作二線部門,不愿意“多事”,缺乏推動協商的主動性。在辦理協商意見反饋時,存在督辦失位現象,這導致協商意見辦理效果不佳。三是民主黨派認識不到位。部分民主黨派成員沒有意識到政治協商、參政議政、民主監督是黨派的基本職能和光榮使命,參政議政積極性不高,很少主動思考提出議題,很少圍繞課題開展調研,很少提出批評意見和實質性建議。

(二)協商實效不高。

履行協商職能,需要掌握大量真實可靠的第一手資料。民主黨派缺乏固定、可靠、有效的信息獲取渠道,僅憑每年的“兩會”情況通報或是對口聯系單位提供的一些資料,很難得到準確真實的第一手資料。一些單位提供資料有所選擇,含含糊糊,遮遮掩掩,數據模糊片面。民主黨派對黨委政府有關工作知情不足,了解不深。因此,建立在信息不充分、不全面、不準確基礎上提出的意見建議往往缺乏可操作性和針對性,難以被吸收采納。此外,一些黨派成員在協商過程中往往立足于本黨派、本系統、本行業,忽略對國家對本地區重大事務、重大決策的協商,反映困難多,提出建議少,協商質量不高、深度不夠。

(三)協商能力不強。

一方面,部分民主黨派成員由于自身素質有限,忙于日常工作,深入基層調研不夠,導致在參政議政、民主監督過程中,看問題時視野不夠開闊,分析問題不夠深入,提出意見建議缺少深度和說服力。另一方面,民主黨派組織受限于人員經費,沒有建立較為成熟的調研工作機制,存在著個人參政議政能力強集體參政議政能力弱的現象。在政協會議期間個人意見多,黨派建議少,集體智慧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個別黨派只是以某個人的建議作為黨派建議提案,沒有充分發揮集體參政議政的作用,未能形成強有力的集體參政議政機制,影響了黨派的整體參政議政、政治協商工作。

三、發揮民主黨派在政協協商民主建設中重要作用的對策與建議

新形勢下,充分發揮民主黨派在政協協商民主的重要作用,既是完善我國政黨制度、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道路的客觀要求,也是中共黨委政府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現實需要,既有利于提高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能力和水平,也適應了新時代國內外兩個大局的需要。因此需要從黨委政府、政協組織、民主黨派三個方面共同努力。

(一)完善協商機制和程序。

程序性是協商民主的基本特征之一,對協商議題的提出和確定、協商活動的安排、協商成果的報送、協商建議的處理和反饋都要一一明確,讓協商工作有制可依,有規可循。協商民主的程序化,指的是協商的各個環節,包括協商計劃的提出和確定、協商議題的采集、確定和協商的過程、協商意見的反饋等等,都要有規范的程序和要求。要充分挖掘政協組織的協商資源,充分發揮政協協調作用。積極推進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探索和實踐,使政治協商工作在制度健全、運作規范、程序嚴謹的機制中運行,在知情明政、民主和諧、保障有力的環境下開展,從而促進民主科學決策,推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要建立政府工作部門與民主黨派對口聯系制度,為民主黨派提供知情明政渠道,充分保障和擴大民主黨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確保獲得信息渠道暢通。

(二)發揮人民政協主體作用。

人民政協是開展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專門組織,是各黨派團體和社會各界人土發揚民主、參與國是、團結合作的重要平臺。因此,要切實發揮好人民政協的主體作用,為民主黨派履職創造良好條件。一要加強與民主黨派的溝通聯系。邀請民主黨派參加政協組織的各種活動,政協重要工作要與民主黨派進行協商討論,政協開展的重大活動要及時向民主黨派通報。同時,通過各種座談、聯誼及節日期間的慰問、走訪活動,增進與民主黨派成員的友誼。二要把民主黨派參政議政落到實處。鼓勵民主黨派成員踴躍參加政協大會發言、小組討論、重點課題調研及各種視察活動,為民主黨派知情議政、闡述主張和表達意見提供平臺。三要重視民主黨派提案辦理。政協要高度重視對黨派及黨派成員提案的辦理過程以及辦理結果的反饋工作,要對民主黨派提交的大會發言和社情民意進行跟蹤,及時反饋辦理成效。對民主黨派所提重點提案,由政協領導分工,重點督辦,提高黨政部門對民主黨派意見建議采納率。

政協協商工作計劃范文第2篇

著力提升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實效的思考

黨的十八大提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強調要“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建設”。 十八大對人民政協工作的新要求為人民政協工作指明了方向,也為推進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指明了方向。

新形勢下提升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實效的幾點思考:

一、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是決定協商民主是否具有實效性的關鍵因素。沒有規范的制度、程序、機制作保障,協商民主就會流于形式,達不到應有的協商效果。加強和完善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是保障人民政協協商民主順利進行的需要,是不斷提高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實效的需要。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建設,一是明確協商內容。黨委政府重大決策、社會發展規劃、機構體制改革、重大民生問題、重大項目建設、重要人事安排等等應為常態的政治協商內容。二是拓展協商的形式。會議、提案、建議、調查報告、民意報告是協商民主的主要形式,十八大提出:要“深入進行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這是對人民政協不斷探索豐富協商形式的充分肯定。三是規范協商程序。協商議題的提出和確定、協商活動的安排和準備、協商活動的組織、協商成果的報送、協商意見的辦理和反饋都必須制度化、規范化。四是組織保障到位。首先,要把協商民主制度建設納入黨委政府工作總體部署,真正建立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督

辦落實機制;其次是要提高協商主體----政協委員履行職責協商民主的整體水平。

二、協商民主需要遵循幾個原則。一是平等的原則。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關系,是執政黨和參政黨的關系,是風雨同舟、榮辱與共的關系。因此,作為執政的中國共產黨各級組織和領導同志首先要有協商民主的愿望和態度,主動傾聽各方面的意見,正確對待不同意見。這是協商民主成為有效協商而不流于形式的根本保證。二是真誠的原則。協商的主體雙方都應發自內心,誠心誠意,而不是表面作態,虛情假意。雙方都可以發表各自見解,解疑釋惑,求得共識。三是在前的原則,即政治協商要堅持“三在前”的原則。 “三在前”即對重大的決策要主動協商或征求意見在黨委決策之前、人大通過之前、政府實施之前。如果采取事后告知,以通氣代替協商,走過場,那就不成其為協商了。

三、增強政協委員的協商民主意識,提高政協委員的履職能力。一是增強政治協商意識。當前,在人民政協地位和作用的認識上,仍然存在一些模糊甚至是錯誤的認識。“從事人民政協工作的同志,無論是政協委員、還是政協干部,都處在堅持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第一線,處在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第一線。”全國政協十二屆一次會議常委會工作報告里的這段話充分說明了人民政協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們必須讓全體政協委員和政協干部意識到這一點,以喚起他們參與協商民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二是提高履職能力。通過集體學習、培訓、調研、課題研究、考察、座談、撰寫提案等多種方式努力提高政協委員們的履職能力;在參政議政中,既要激勵他們積極的獨立思考,又要鼓勵他們積極收集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建議,把個人

智慧和群眾的意見結合起來,圍繞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積極建言獻策,有力地促進黨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四、積極探索實現協商民主的途徑、方法。一是在政治協商中把握黨委、政府的主導性和政協自身的主動性的有機結合。黨委和政府就重大問題給政協出題目、交任務,明確政治協商的內容;政協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積極主動地協商議政,使協商民主有序規范,為黨委、政府科學民主決策提供重要參考。二是充分發揮政協委員的主體作用。政協委員是協商民主的主體,具有很強的政治代表性和使命責任感,明確委員的地位和責任,加強委員的管理和服務,落實委員履職活動經費,把委員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任務有機結合起來,不斷提高委員履行職能的熱情、能力和水平。三是重視發揮政協界別的獨特作用。強化組織功能,完善活動形式,提供服務保障,注重發揮界別在政協例會、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開展調研視察、聯系各界群眾中的獨特作用。政協委員中專家、學者多,具有明顯的專業優勢;政協界別聯系廣泛,精英薈萃。因此,在履職中,可以精心設計能夠體現界別特色、發揮委員主體作用的“界別活動”、“委員活動”等富有特色的履職主題活動。

五、推進協商民要把握好“三個策略”。一是要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強調的是增進共識的過程,要堅持盡力而為,充分發揮政協組織的職能作用,把政協可以調動的一切有效資源和積極因素充分調動起來,引導廣大政協委員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竭盡全力,不遺余力;要堅持量力而行,應充分考慮各個方面的客觀條件和制約因素,著力抓住若干重點問題和關鍵環節,進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對策建議,盡可能避免在當前力所不能及的事情上浪費時間和精力。二是要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有所先

為有所后為。協商民主協商空間大、內容廣、層次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決策的參與性。因此,發展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在每個階段都應十分注意輕重緩急,既照顧面上又突出重點,力求避免胡子眉毛一把抓。重大的、緊急的,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就應當主動先為、多為、快為;受各種客觀因素(政策、財力、環境等)限制、當前的確不好辦理的問題,就應分階段實施或者先研究如何創造條件去實施。三是要堅持真抓實干、一抓到底。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更多地表現為理性的力量、智慧的力量,其實效只能通過影響權力機關的決策體現出來。因此,發展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一定要從實際出發,提出有水平、有價值、有見地、可實施的意見建議,對于政協的提案,必須堅持追蹤落實、抓緊抓實,促進協商民主切實成為促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重要力量。

政協協商工作計劃范文第3篇

關鍵詞:關鍵環節;協商;民主

黨的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要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并強調“要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這些論述,對推動我國人民政協事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隨著我國民主政治進程的推進,協商民主最終將成為政協工作創新發展的主要方向。為更好發揮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我們需把握好協商民主的各個關鍵環節,著力提高協商質量。

一、對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科學認識

協商民主理論興起于西方20世紀80年代。協商民主作為一種制度形式,其實質是更廣泛地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使人民群眾能更好的行使民主權利[1]。協商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基本理念,政治協商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協各界別擁有參與討論決策方案的權利,可以有效地影響決策,但并不具有決定政策的權力。通過這種協商,可以有效的把不同黨派、不同團體、不同信仰、不同民族等各方面人士的利益表述

和政治述求納入有效的政治參與。民主監督是參政黨對執政黨及其所領導的國家機關的監督,是人民政協及各黨派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通過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的方式進行的政治監督。這種監督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優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對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科學內涵的準備把握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在我國政治活動中作用的體現,關鍵在于協商效果的好壞。協商的效果取決于以下關鍵環節:一是協商的公共性,協商民主所涉問題都是民生大事,緊密聯系群眾的利益,通過協商把人民意志轉化為黨和政府意志,真正實現人民當家做主[2];二是協商的大眾性,協商是敞開大門聽政,不是關起門來議事,需要多渠道聽取廣大百姓的意見及述求,不能僅局限于少數政治精英人士之間,不然就會失去協商民主的真正意義;三是注重協商的溝通性,協商的形式在于溝通,需要通過討論、解釋、質疑、反駁、甚至妥協來完成,不同形式的溝通是協商不可或缺的因素,也是增強共識的必要方式;四是協商需要達成共識性,協商是把不能確定、有爭議和分歧的問題,通過不同形式的溝通交流,最終集思廣益達成共識,所以共識性是協商的最終目的。

三、對發揮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要環節的理解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說明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它是最具有中國特色的東西。它的產生和發展,是由我

國的具體國情、是中國傳統文化背景下的產物,是中國共產黨帶領中國人民做出的歷史選擇,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的獨特創造[3]。首先決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要在堅持黨的領導的前提下,積極借鑒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結果,踐行協商民主。其次為更好地促進協商民主的發展,必須不斷的豐富協商的形式,不斷的探索新的協商方法,使協商民主的視野更加寬闊、活動更加經常、方式更加靈活?,F目前主要的協商形式是會議協商,但我們不應該僅局限于會議協商,可通過書面協商、網絡協商,甚至現場協商,擴寬協商渠道,讓委員們的“說”,變成實地現場的“看”,豐富協商的多樣性,增強協商的有效性。最后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的堅持和完善,離不開制度作為保障,好的制度可以有效的促進協商結果更快的轉化落實,為保證協商結果落實,必須建立黨委、政府和政協三方共同跟蹤督辦的工作機制,安排專人進行跟蹤督查。通過組織視察、調研、走訪等方式進行跟蹤了解,對一些重要的協商成果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要進行再次協商,從而促進協商成果的深層次轉化。

參考文獻:

[1]代吉成,協商政治:多黨合作與民主參與的實現途徑[J],求實,2006(5)。

[2]田曉玉,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性質及關鍵環節,人民政協報,2014(2)。

政協協商工作計劃范文第4篇

(一) 中國法治建設的基本理論

中國法治建設的理論是以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為基礎的, 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的具體體現, 先后表現為毛澤東法制思想、鄧小平法治思想、江澤民法治思想、胡錦濤法治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中全面得到體現。

(二) 人民政協推進中國法治建設的法理分析

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能夠幫助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在社會主義法治化建設中避免或減少失誤, 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化決策的科學性。人民政協的提案、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召開各種座談會、選擇專題進行調查研究、組織委員視察等, 促使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得以正確地貫徹與實施, 幫助國家機關改進工作, 依法辦事。 (1) 人民政協委員就法治問題開展的調研和視察活動以及形成提案等能夠將社會各方面的主動性與積極性調動起來, 參政議政, 強化中國法治建設的基礎, 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化的進程。

(三) 律師推進中國法治建設的法理分析

律師在我國法治建設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律師的存在為國家法治建設做宣傳, 宣告法治時代的來臨, 律師成了法律的象征和法治的捍衛者。律師促使良法的產生, 促進國家法治發展。律師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促進政府依法行政, 接受政府委托, 為社會管理提供法律服務, 擔任政府法律顧問, 保障政府依法行政, 在執法領域對國家法治建設做出貢獻。律師參加訴訟實現個案結果公正, 參加訴訟保障案件程序合法, 在司法領域對國家法治建設做出貢獻。律師從事非訴法律服務工作、傳播法治觀念好、培養法律人才, 在其他方面我國法治建設中作出貢獻。

二、人民政協和律師推進中國法治建設的經濟分析

(一) 中國法治建設的經濟分析

1. 制度變遷理論

諾斯認為, 制度就是人們為了解決利益沖突、防止機會主義行為的發生而締結的契約, 制度因素是經濟增長的關鍵, 一種能夠對個人提供有效激勵的制度是保證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制度變遷是指, 就是一種效益更高的制度對另一種制度的替代過程, 表現為制度由非均衡到新的均衡的演化, 是指一系列規則的客觀運動狀態, 是制度規范的形成和變化過程。交易成本是制度變遷的一個重要內生變量, 是人們衡量要不要進行制度變遷的主要依據。制度變遷的主體是個人或者群體、組織。 (2)

2. 法律供求分析

法律供給是指國家機關在特定經濟社會背景下, 提供和適用規范社會主體行為活動的法律規則。法律供給的主體是國家機關, 可以細分為立法、執法和司法機關。國家提供法律供給能夠有效地降低制度供給成本, 具有很大的規模經濟效益。法律需求本質上是一種制度需求, 是社會活動主體因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產生的通過法律捍衛自身權利、要求他人履行特定義務的需求。法治的方向應該是盡可能使得法律供給和需求趨向均衡。 (3)

3. 法律的成本收益分析

法律成本是法律運作行為的全部費用, 包括“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各法治環節中當事人實現權利, 行使權利, 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資源。” (4) 法律收益是指通過法律對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分配、救濟, 促進社會資源的最佳配置, 滿足法律主體最大化利益的需求、促進社會公共生活更富效率, 它包括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過程中創造的全部凈增收益。效率要求制度設計要以效率為評價標準, 使得法律成本盡可能地降低, 法律收益盡可能地增大。 (5)

4. 中國法治建設的成本分析

中國法治建設的成本包括立法成本和法律實施的成本。立法成本是指經濟立法過程中人力、物力、財力、時間等資源的支出 (這里僅討論有形的會計成本) , 包括立法調查研究、擬定草案、征求意見、討論表決、法律文本制作和發布等各項活動的費用。法律的實施成本是指法律實施 (司法、執法、守法) 過程中的投入包括國家的投入和社會公眾以及個人的投入。 (6) 國家機關方面的投入包括為準備新法律實施而進行宣傳、教育的費用, 法律實施過程中改變人們習慣、清除舊法影響的費用, 司法、執法及法律監督的投入。社會公眾和個人方面的投入包括案件處理中當事人支付的金錢和勞務 (舉證、律師費用等) , 違法者支付的賠償金、繳納的罰款以及公眾守法的成本。 (7)

(二) 人民政協推進中國法治建設的經濟分析

按照制度變遷理論, 制度因素是經濟增長的關鍵, 法治屬于制度因素的范疇, 是經濟增長的關鍵因素。中國法治建設是一種制度變遷, 要用一種效益更高的法律體制去取代另一種法律體制, 以促進經濟更好地增長, 同時促進中國現代化建設目標的實現。人民政協為了推進中國法治建設所做的任何一項工作是需要付出成本的, 付出的立法成本主要包括召開的各種會議成本和專門委員的專題調研成本, 付出的與行政執法和司法有關的成本包括組織委員對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遵紀守法、為政清廉等方面的真實情況進行視察的成本以及對司法活動進行有民主監督的成本;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 召開各種座談會, 選擇專題進行調查研究等, 產生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成本。

(三) 律師推進中國法治建設的經濟分析

日常工資中, 來自各行各業的人向律師咨詢法律問題和委托律師辦案, 他們遇到的法律問題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中國法治建設存在的種種缺陷和不足。另外, 律師在辦理業務的過程中, 也遇到了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立法方面的問題, 主要是已有的法律規定給人民的合法權利提供的保障程度太低, 表現為給予受害者的損害賠償數額過低, 對于違法者的懲罰不嚴厲, 這些問題同時存在于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領域中。另外,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 新的社會矛盾和糾紛不斷地出現, 現有的法律不足以解決新的社會矛盾和糾紛, 有必要制定新的法律來解決新出現的矛盾和糾紛。行政執法領域, 主要是極少數行政執法人員執法不嚴、失職瀆職、貪污腐敗的問題, 導致人民遇到的一些問題無法得到解決。律師到一些行政執法部門調查取證, 相關部門不依法給予配合, 也不依法提供相關的證據, 侵犯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問題。這反映了一些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非常淡薄。司法領域的問題較多, 有些地方的司法機關不依法行使偵查權和審判權。偵查機關不依法對相關的違法犯罪分子立案偵查, 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偵查機關的偵查力量不足和偵查機關失職瀆職。律師在辦理刑事案的過程中, 有些地方的偵查機關以各種非法的理由拒絕和干涉律師調查取證。有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有的公訴機關違法不起訴, 故意不追究違反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有的審判機關不依法收案、不依法予以立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枉法裁判。

可見, 律師不需要做專門的調查研究, 就可以在日常工作中直接發現法治建設的存在的大量問題。這些問題涉及不同的法律領域, 涉及社會各種各樣的組織和個人, 具有涉及面廣和涉及的層次多等特點。因此, 可以認為, 律師發現中國法治建設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較低, 推進中國法治建設的成本也較低。

三、建立人民政協和律師協商推進中國法治建設的機制

(一) 人民政協和律師協商推進中國法制建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人民政協和律師都是推進中國法治建設的兩支重要的力量, 然而他們發現中國法治建設所存在問題的渠道和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卻不同, 所發現的問題的深度和廣度也不同。人民政協需要通過多種渠道、付出較多的成本才能發現中國法治建設的問題。人民政協只能了解到自己所能接觸的問題, 發現問題的深度和廣度不夠。由于律師的職業本身所決定, 律師不需要通過多種渠道, 不需要付出成本, 就可以較為全面地了解到較深層次的中國法治建設的問題。為了降低人民政協推進中國法治建設成本, 提高人民政協推進中國法制建設的效率, 有必要建立人民政協和律師協商推進中國法治建設的有效機制。

(二) 建立人民政協和律師協商推進中國法制建設的有效機制

1. 建立人民政協與律師的專題協商機制

人民政協可以就中國的立法、行政執法和司法方面具體問題與律師進行專題協商。人民政協為了辦理法治專題, 應該與廣大的律師群體進行協商, 而不能僅僅局限于聽取極少數知名律師或者知名的律師事務所對相關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因此, 人民政協在選擇協商對象時, 可以將所要協商的專題在律師界進行公開, 以便讓更多律師了解到人民政協所辦理的專題內容, 從而讓更多遇到過相關法律問題的律師主動與人民政協進行聯系。這樣可以保證有更多的律師參與到專題協商當中來, 從而拓寬了專題協商的面, 同時也可以使得人民政協發現法治建設中實際存在的具體問題, 從更大的廣度和深度來研究和解決相關的法治專題問題。人民政協與律師進行專題協商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次數應該比較靈活, 這樣以方便人民政協與律師進行專題協商, 也有利于降低專題協商的成本。

2. 建立人民政協和律師的提案辦理協商機制

人民政協辦理法治方面的提案, 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 經常遇到人員不足、專業知識和能力不夠、時間不夠和資金不足等問題, 使得提案的辦理工作很不順暢, 很多的提案不能得到及時辦理, 或者已經辦理的提案質量不高。值得注意的是, 隨著中國法治的進步, 律師隊伍的數量日益增多。由于業務領域的拓寬和業務量的增加, 以及律師中國律師協會加強對律師執業知識、執業技能、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繼續教育和培訓, 并為律師搭建了很多的繼續教育和培訓的平臺, 律師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不斷地得到提高。人民政協與廣大的律師群體協商辦理提案, 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解決人民政協所面臨的這些問題, 大大降低人民政協的提案辦理成本。

摘要:本論文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 研究人民政協和律師協商推進中國法治建設的問題。首先本論文對人民政協和律師推進中國法治建設進行法理分析, 為本論文的研究提供法學理論基礎。其次, 本論文對人民政協和律師推進中國法治建設進行經濟分析為本論文的研究提供經濟學基礎。最后, 本論文研究了人民政協和律師協商推進中國法治建設機制的建立問題。

關鍵詞:人民政協,律師,協商民主,中國法治建設

注釋

11嚴海波, 王成禮.充分發揮人民政協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的作用[J].中國礦業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 2012, 9:58-59.

22[美]道格拉斯·C·諾斯.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M].上海:三聯書店, 1994:313.

33 羅培新等.公司法的法律經濟學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8.6.

44 周林彬.法律經濟學論綱[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8:319.

55 羅培新等.公司法的法律經濟學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8.8.

66 周林彬, 李勝蘭.法律成本與中國經濟法制建設[J].中國社會科學, 1997, 4:36.

政協協商工作計劃范文第5篇

工作實施方案

為切實貫徹相關文件精神,確保社區黨員民主評議工作的順利開展,檢驗“創先爭優”活動成效,提高社區黨建工作質量,提升廣大黨員的綜合素質,促進社區發展,特制定民主評議方案:

一、成立民主評議黨員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評議范圍

三、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黨員黨性分析評議制度》的要求,結合社區建設實際,對照黨員標準,突出黨員先進性這一主題,認真檢查和評議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在社區建設中先進模范作用的發揮,以進一步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員凝聚性,提高戰斗力。

四、評議內容:

1、能否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自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基本知識、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2、能否堅決貫徹執行黨路線、方針、政策,堅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3、能否站在改革開放的前列,維護改革的大局,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做到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

4、能否積極參加黨內創先爭優活動,扎實工作,開拓創新,完成黨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5、能否自覺執行黨的決議,履行黨員義務,積極參加黨的各項活動。黨員領導干部要重點檢查提高“五種”能力情況。各支部可根據創先爭優活動中黨員“五帶頭”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充實民主評議黨員的具體內容。

五、評議工作主要步驟和方法

民主評議黨員工作,以支部為單位進行。

1、組織學習。組織黨員學習《中國共產黨章程》、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基本理論、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提高認識,端正態度。

2、自我評價。在學習討論的基礎上,每個黨員按照標準和評議內容,聯系個人一年來思想、學習、工作、作風方面的表現,自我對照檢查,肯定成績,查找差距,提出改正意見和今后努力方向,并自我評定。

3、民主評議。召開黨支部會進行民主評議。評議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觸及矛盾,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組織社區部分群眾代表(包括本社區的人大代表)召開群眾評議會。

4、組織考察。支委會對黨內外評議的意見,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綜合,形成組織意見。對基本不合格、不合格黨員的認定,要做到“事實清楚,處理恰當,程序規范,材料齊全”,并填寫《基本不合格、不合格黨員情況報告表》,報上級黨組織審批后,送區委組織部備案。

六、時間安排

2012年12月25日

七、評定格次

對黨同格次的認定,應首先由黨支部根據自評、互評、群眾評的情況提出初步意見,提交支部大會通過,成為正式組織意見。黨員格次為合格、基本合格、基本不合格、不合格,要將黨員民主評議結果作為“創先爭優”的基礎和依據。

八、幾點要求

1、所有黨員(包括預備黨員)評議期間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確因特殊情況缺席,支部要組織補課。預備黨員參加民主評議,不評定格次,作為轉正參考。

2、民主評議黨員要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對黨員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支部要嚴肅指出并幫助其認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見。

3、對評議中揭露的違法亂紀等問題,要認真查明,嚴肅處理。經評議認為是基本不合格、不合格的黨員,支委會應區別不同情況,提出妥善處置意見,提交支部大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進行表決。對黨員進行組織處理,要十分慎重,原則要堅持,方法要得當。對被勸退和除名的,黨

組織要做好思想工作。在他們出黨以后,仍要繼續關心和團結他們,在工作中繼續發揮他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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