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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制論文范文

2023-03-19

民主法制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基層協商民主是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有效途徑。協商民主機制能夠充分調動社區的各類行為主體以對話與協商的方式進行理性交流,從而達成共識,既有利于推動基層社會和諧發展,又有利于協商民主理論的進一步深入發展。針對在基層協商民主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本文認為,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通過營造真協商的氣氛,健全法律法規,明晰協商議事規則,建立平等包容、理性表達的政治參與平臺,提高人民群眾議事能力,激活多元主體活力,增強人民共同治理公共事務的主動性,實現基層自治,從而提升國家治理效能。

[關鍵詞]基層  協商民主  社會治理

DOI:10.19499/j.cnki.45-1267/c.2021.05.012

基層協商民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在黨的領導下,各類基層組織和基層單位依法參與基層公共決策和基層社會治理的民主實踐,主要有農村協商民主、城市社區協商民主和企事業單位協商民主等模式?;鶎訁f商民主在創新社會治理中具有的獨特優勢和作用,應當在基層社會治理中充分運用,以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一、推進基層協商民主的重要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要按照協商于民、協商為民的要求,大力發展基層協商民主,重點在基層群眾中開展協商”。[1]探索協商民主在創新社會治理中的優勢和作用,將協商民主的精髓運用到社會治理當中,對于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推進基層協商民主有利于推動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發展

廣泛性和靈活性是協商民主的顯著特性,是其他民主形式不能比擬的。在新時代社會結構多元化背景下,協商民主具有的特性也使其能更好地適應基層社會治理。在新時代,可以通過推進協商民主創新完善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路徑,使參與協商各方在理性表達中化解矛盾、達成共識。

(二)推進基層協商民主有利于提高基層治理能力

將社會主義基層協商民主在基層社會治理工作中全面推行開來,不僅是人民民主的真諦,更是對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繼承和創新發展。所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基層民主協商,把協商民主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主形式引入基層民主建設。而實現基層治理體系和基層社會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路徑,則需要通過建立制度化和規范化的運行機制,形成民眾積極參與、各利益相關方友好協商的社會治理局面。

(三)推進基層協商民主有利于激發群眾參與基層自治的主動性

由于基層協商民主關注的議題與基層民眾的利益息息相關,因而能夠充分調動廣大群眾的積極性,促使基層民眾積極地參與協商表決,在充分討論后作出令大多數人滿意的決策,這不僅能增強人民的主人翁意識,同時也能更好地解決人民在政治生活和社會治理方面表達難、參與難的問題。

(四)推進基層協商民主有利于推動決策的執行

隨著基層協商民主的推進,廣大民眾更有機會參與政府決策,這就是決策的民主性。而通過參與其中,民眾能加深對政府決策的理解,因而更容易接受這些決策,從而更有效地推動政府重大決策的制定和執行,降低決策失誤的成本。

二、南寧市基層協商民主實踐

南寧市江南區江南街道二橋西社區成立于2007年7月,常住人口1.8萬余人,該社區是南寧市委、市政府2012年邕江兩岸整治時期為上岸船民提供住處的安置點之一,共安置100多戶600余人,是一個有11個民族雜居的混合型社區。船民上岸初期,難以適應岸上的生活習慣和小區物業的管理模式,產生了比較多的難題與糾紛。為此,該社區在社區黨委的推動下建立了“逢四說事”協商工作機制,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幫助居民解決問題。

(一)建立共駐共建說事會

1.打造說事中樞?!胺晁恼f事”協商工作機制中的關鍵的環節就是要打造一個說事中樞,以社區黨組織為核心,建立社區“大黨委”,發揮黨組織引導作用,成立說事常任理事會。常任理事會實行“兼職委員制”,轄區單位黨員負責人既兼任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又是理事會委員,形成了以社區“大黨委”為核心,轄區單位黨組織、黨員和居民群眾廣泛參與民主平等說事議事的工作模式,增強了基層黨組織凝聚力。

2.細化說事內容。當地圍繞中心任務、經濟發展、服務民生、文明和諧、矛盾糾紛、班子建設等六大主題開展說事,堅持把社區落實黨的方針政策、黨的精神、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上級重點工作部署作為“說事”的重點,注重把社區集體財務預算決算、資金安排使用、公益事業興辦、房屋拆遷改造等事關大局的大事要事列入“說事”的內容,推進了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設。

3.加強說事保障。要保障說事議事機制正常有效運轉,必須有人愿意說事,有場地進行說事。首先,為保障有人說事,當地成立了說事常任理事會。其次是確定說事員,說事員盡可能擴大覆蓋面,注重吸納老黨員、老干部,充分發揮他們的余熱作用,同時注重吸收社區內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群團組織負責人、單位代表、群眾代表、社區片警、廉潔監督員、法律顧問、社會工作者、外來務工經商人員和流動人員等,發揮他們各自的代表和職能作用。最后是保障有場地進行說事。按照“六有”標準規范說事場所,即有說事廳、有標識、有熱線、有記錄、有流程、有檔案。通過黨建工作經費、辦公經費等渠道,為開展協商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和資金。

(二)健全協作機制促運轉

1.建立收集民情的渠道。收集民情的機制采取網格化模式。在社區中設立十個網格,建立起十支由若干名說事員組成的社情民意收集隊伍。每一個網格由一支隊伍負責。每支隊伍通過走訪、電話、短信、QQ群及微信群等方式收集民情,并將收集到的信息及時上報說事常任理事會。居民也可以隨時隨地反映心聲、表達意愿。

2.堅持規范程序,引導有序民主自治。說事程序要以“收集民意、梳理議題、確定議題、組織協商、公開結果”為規范。及時辦好簡單的事、常規的事,需要協調的較難較重大的事,在經過說事會議決后,及時提交到相關單位進行溝通協調,促進問題解決。最后還要公示解決結果,由群眾采取季度一小評、年度一總評的方式進行評議監督,群眾滿意率必須達到80%以上。對辦理結果未達到80%的,責令相關責任人限期整改,對未解決的問題進行再議再辦。

3.完善同住共建機制,著眼長遠常態。為了有效地聯系轄區的黨組織,充分發揮黨組織的優勢,當地依托說事會,組織實施“先鋒領導,團結人民”行動,推進“四聯”活動,即黨員隊伍聯育、社會治理聯抓、文化活動聯誼、服務居民聯手等。如依托說事會議決定組建疍家歌隊伍,共同傳承發展“疍家婚禮”民俗文化。

(三)發揮說事優勢服務發展

1.搭建社區各類黨組織互動交流平臺?!胺晁恼f事”工作機制,需要轄區內各個單位、組織共同參與,這一工作機制促進了社區內各類黨組織的交流和合作,使“體制、隸屬、等級”的“高墻”被打破,也促使黨的建設有了新的突破。比如,依托說事會的平臺,社區與區內單位開展支部主題黨日活動,加強了社區內各黨組織的交流,常態化的活動促進了多元組織生活常態化。

2.開辟服務群眾新路子。當地通過“逢四說事”的工作機制,優化資源整合配置。為促進轄區各單位形成共同解決問題、實現資源共享的工作格局,轄區充分發揮大黨委的主導作用和黨員的帶頭作用,以共同目標、共同需求來凝聚各方力量。例如,成立“群防母親”工作組,每晚對該地區進行巡邏,確保該地區的安全穩定。這支隊伍已成為維護社區安全的強大主力軍,開辟了服務群眾的新路子。

3.暢通協商協調渠道。通過暢通協商協調渠道,轄區單位與社區加強協商協調、共治共管和自主管理,社會治理取得了新成效,轄區內單位與社區的情感進一步融合,社區也由過去的“多糾紛、多矛盾、多委屈”轉變為“多唱歌、多跳舞、多歡笑、多謙讓”,成了駐轄區單位和廣大居民的美好“家園”。如有居民代表反映小區內偷盜現象時有發生,對此,社區“大黨委”立即組織召開說事會,督促物業保安加強巡查,并在小區內加強防盜安全類宣傳工作,合力提高居民自我防范意識。

近兩年以來,二橋西社區說事會說事議事三百余次,議題包括社區基礎設施維護、困難群眾幫扶、社區治安和社區環境改善、鄰里糾紛矛盾調解等社區居民普遍關心的熱點。經過不斷地探索和完善,由二橋西社區“逢四說事會”發展而成的江南區“逢四說事”協商工作機制,成為江南區黨建引領社會治理的新亮點,并于2018年被民政部認定為全國優秀社區工作法。

三、基層協商民主存在的不足

(一)協商主體代表性不夠強

基層群眾是基層協商民主的主體,發展協商民主的目的是動員多個主體參與社區事務,使社區真正成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平臺,人人可參與關乎切身利益的協商事項。在社區協商民主的實踐中,雖然說事代表來自廣泛領域,但仍無法避免大多數年輕人因上學或工作而無法參加協商活動,因此大多數社區協商參與者都是退休人員或社區熱心人士,由此導致協商主體代表性不夠強,也使得協商成果不能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如果說事員是固定人員,就會導致每件事情都是同一群體參加,這也同樣會導致協商主體代表性不強,從而使協商取得的結果得不到居民的認同。

(二)說事參與者專業能力不足

由于參與協商的人員多為退休人員,雖然他們有強烈的參與熱情,但其自身能力仍需不斷提高。如果沒有協商經驗或者專業經驗不足,就難以有效地應對和解決相關問題。在協商過程中,協商民主能夠順利開展的前提是協商主體要有足夠的理性,并具備偏好轉移的能力。因為居民的非理性參與會使得協商過程中出現過度情緒化,比如無理取鬧、偏離主題等。偏好轉移的能力不足則會造成協商效率低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協商參與者無法全面地看待問題,一味堅持自己的觀點。

(三)協商主體參與的積極性不高

這一點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個別基層政府推進基層協商民主發展活動的積極性不足,因為基層政府面臨大量的基礎性工作,“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導致其消極應付,甚至抵制開展基層協商民主。另一方面表現為基層民眾的參與意識不強。對大部分民眾來說,他們更關心的是眼前的現實利益,而非公共事務,其政治參與的自發性是不足的。尤其是工薪階層居民,由于經濟壓力大、工作累,無暇參與議事和民主討論,這些都阻礙了基層協商民主的發展。

(四)協商成果轉化不夠

協商的價值意義就是形成統一意見,做出決策并推進決策的落地落實,即出臺協商結果,并監督協商結果的落實執行。群眾參與議事協商的初衷就是希望議事結果能有效轉化到實踐中,推動問題的解決,但是在當前的議事機制中,有些社區為了應付差事,存在協商結果流于表面,沒有真正落實,對結果缺乏執行的評議等情況。如果做出了決策不去落實,不僅導致議事會議在促進基層民主協商中的優勢無法體現,還會嚴重削弱居民的參與熱情和積極性。

四、基層協商民主助推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探索

(一)堅持基層黨組織引領作用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特征包括多個方面,但是最本質的特征是堅持黨的領導,在黨的領導下才能有效解決問題。要想順利推進基層協商民主的發展,并使協商民主真正發揮作用,關鍵就是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協商民主事業發展的根本保證?!吧鐣f商這個杠桿要真正撬動中國的社會建設,就必須有一個支點,這個支點就是黨的領導?!盵2]在黨的領導下進行廣泛協商,地方黨委要自覺承擔起協商民主建設、踐行、管理和推動的責任。在基層,涉及眾多主體和協商事項的社區治理和基層自治的事項,僅靠村(居)委會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蛾P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指出要發揮村(社區)黨組織在基層協商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就是考慮到黨組織在我國各層級發揮的領導和統合作用。

1.強化對協商民主知識的宣傳。為了讓民眾了解并熟悉相關理論政策,必須加大對協商民主相關知識的宣傳力度,特別是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大對基層群眾的宣傳力度,最大限度地宣傳和普及協商民主,只有讓群眾熟悉并且掌握相關知識,他們才能認識到協商民主的重要性,進而積極地參與其中。

2. 提高對基層協商民主重要性的認識。地方黨委政府要對基層協商民主的重要性有足夠認識,不能把基層協商民主視為可有可無。在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時采用協商的方式,更能強化了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因為協商的過程就是黨組織密切聯系群眾的過程,充分發揮群眾的集體智慧去解決群眾關心的問題,體現了我們黨為了群眾、依靠群眾的群眾路線。通過協商不僅解決了問題,還獲得了群眾的支持,夯實了黨的執政基礎。在決策與執行過程中,把基層民主協商的成果作為重要依據,集中發揮民智,群策群力,使協商民主真正成為社會的“穩壓器”。

(二)要營造真協商的氣氛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協商就要真協商,真協商就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來決定和調整我們的決策和工作,從制度上保障協商成果落地,使我們的決策和工作更好順乎民意、合乎實際?!盵3]是否愿意協商,是否敢于協商,這是檢驗基層黨組織和其他各類基層組織政治勇氣的試金石?;鶎狱h組織和其他類型的職能基層組織首先要有政治意識,只有這樣才能更好推進協商民主在基層的貫徹落實。

1.必須有主動協商的意識。在新時代,地方黨政領導要提高對協商民主重要性的認識,要把協商民主和協商民主能力建設提高到民主政治建設的高度;要把引領基層協商民主的發展當成自己的責任和使命,主動推進基層協商民主,進而實現基層社會的有效治理;要明確發展協商民主也是我們密切黨群聯系的重要體現。

2.必須有敢于公開的氣魄。公開是協商民主的基礎和前提,真正的協商民主必須以公開為前提。讓一切在陽光下進行,才能有效避免暗箱操作。依法、依規完成黨務公開、政務公開、財務公開,這是對基層黨組織和其他各類基層組織要求,在讓群眾及時了解基層組織的相關事務的同時,也能讓社會各界感受我們開展協商民主的誠意和決心。

3.必須有敢于協商的勇氣。在協商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各種質疑,需要我們用智慧和勇氣去面對,對基層群眾提出質疑的決策,基層黨組織等職能組織必須敢于面對,發揮群策群力、凝聚共識的積極作用,打消人民群眾對決策的疑慮,最大限度地避免決策失誤和不足;遇到持反對意見的群眾,要敢于邀請他們參加協商,要有聽取不同意見建議的勇氣,在協商過程中,認真了解他們反對的理由,評估反對意見的合理性,然后根據實際情況不斷修改完善我們的決策,使其更加科學合理。

(三)要提升協商的本領

只有協商的質量提高了,才能夠提高基層協商民主在推進基層社會治理中的有效性,因此,必須要提升各參與主體的協商能力和協商本領。普通民眾都能參與相關政策的制定協商,并且具備充足的理性和較強的參與能力,這是協商民主順利開展的前提。

1.提升基層黨組織和其他各類職能性組織的協商能力。在基層實踐過程中,一些地方黨政領導對協商民主的認識還有待提高,他們對協商民主的作用認識還不到位,甚至認為協商民主會增加麻煩、影響發展,導致被動開展協商民主,或協商民主開展流于形式,因此協商質量水平的提高有賴于認識的轉變。

基層黨組織和基層自治組織在基層協商民主過程中可以根據自身特點發揮優勢,如靈活采取上門協商、當面協商、會議協商等辦法進行日常性的基層決策和解決基層社會矛盾。行業性組織在基層協商民主過程中,可以委托相關組織對行業性矛盾和問題進行協商解決。對于基層黨組織和相關職能部門難以獨立解決的專業性矛盾和糾紛,可以發揮專業人才優勢,邀請相關專家參與基層協商。隨著網絡的發展,基層協商要充分發揮網絡媒體快捷簡便的技術優勢,不斷提高網絡協商的能力。

2.增強民眾協商能力。民眾只有具備相應的能力,才能提高協商的效率,特別是對協商議事員的能力要求應更高。一方面要加大對協商民主理念的宣傳力度,提高群眾的協商意識,增強群眾的政治參與意識,提高他們參與協商民主的積極性。要重視輿論和媒體的引導作用,通過各種方式,廣泛開展基層協商民主的價值內涵形象的宣傳。讓基層協商民主概念真正入腦入心,引導各階層群眾主動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讓群眾能夠意識到公共利益與自己息息相關,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公共事務中去,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

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協商主體的培訓引導。通過培訓引導,讓民眾不斷增強政治參與意識和參政議政能力。要積極運用新的方式方法,采取民眾容易接受的培訓方式,比如情景式教學或者體驗式教學,可以根據實際的案例創設場景,讓民眾在模擬中體驗協商民主開展的過程?;蛘咴谌粘=M織開展各種協商民主的時候,邀請民眾列席參加,在實際參與過程中,民眾參政議政的能力和水平必定得到增強。

(四)要健全能協商的平臺

協商民主能否常態化取決于是否有協商的平臺。要通過健全平臺,筑牢基層協商民主開展的陣地。所以,要推進基層協商民主,必須充分挖掘和利用好各類聯系群眾、服務群眾的平臺。

1.基層協商民主推進的平臺需要健全。在建設基層協商平臺的過程中,要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不斷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協作聯動,把推進協商民主作為基層黨組織工作的重要內容,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政協搭臺、群眾參與”的工作機制,構建多層次、多維度、多形式的協商議事平臺。

2.基層協商民主的運行需要完善。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及其運行形式、明確基層組織決策和討論的基本原則是基層協商民主有效運行的必備條件?;鶎訁f商民主建設要充分發揮村(居)委會的作用,將其打造成轄區內協商民主發展的規范化陣地,同時要發揮基層自治組織、群團組織、社會組織的重要陣地作用。為適應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各部門必須不斷加強網絡化建設,搭建網絡化平臺,保障群眾的問題反映渠道和意見建議反饋渠道暢通。要提高協商民主的質量效果,一個必不可少的前提就是做到信息的公開和透明,只有信息掌握對稱,協商主體的地位才能更為平等,協商主體的理性分析能力和協商決策的科學性才能提高。因此,提高協商民主質量水平的一個關鍵條件就是建立完善的公共信息平臺。

3.完善基層協商民主渠道。要注重維護傳統平臺,積極探索與時代發展密切相關的現代化平臺。傳統平臺如理事會、議事會、議事廳、議事室、協商室等是建立在面對面直接交流的基礎上,比較容易感受到各自的情感和態度。而網絡平臺更依賴于科技手段,網絡平臺為協商主體提供了更多的表達途徑,不僅覆蓋面廣、更具靈活性,也能更好地彌補社區人員流動性大以及公共生活時空分散的局限性等問題。

(五)要完善制度保障

制度建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等特征。要推動協商民主的發展,更好地實現真協商,協商成果有效地轉化,必須不斷完善相關制度體系。雖然從中央到地方已有不少關于協商民主的文件和規定,但是仍未形成系統完備的制度體系,這就容易導致實踐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比如協商內容和對象不確定、隨意性較大、協商的程序不夠規范以及協商的反饋機制缺失等,這些問題都不同程度地影響了協商民主的實際成效。對此,除了加強教育提高思想認識,我們更需要在實踐中盡可能地提高法律制度與協商實踐的銜接度,保障法律法規有效運行,通過法律法規的完善來保障提高協商議事的效率。

實現基層群眾自治的重要途徑就是基層協商民主,它是基層民主的核心,是促進協商治理、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路徑,是一種重大創新,在提升基層治理能力、整合和利用基層治理資源方面發揮著獨特的作用,能夠推動基層治理體系現代化。因而,要堅持不懈地推進基層協商民主,通過發展內容廣泛、形式多樣的基層協商民主實踐,建立平等包容、理性表達的政治參與平臺,維護人民當家做主的權力,增強人民共同治理公共事務的主動性,更好地發揮基層協商民主在推進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國家治理效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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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郁波,劉婉婷.基層協商民主實踐與治理效能研究[J].貴州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20(02):12-15.

[3]習近平.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大會上的講話[N].人民日報,2014-09-22(2).

責任編輯:黃傳英

民主法制論文范文第2篇

一、 實驗課題

《初中化學探究活動的有效性研究》

二、問題的提出

我縣在使用新教材一年(2007年)后,就確定了《初中化學實驗探究能力培養的實踐研究》縣域研究課題。兩年來,在一線教師的積極實踐和大膽嘗試下,探究式教學越來越被廣大教師所接受、所采用,教師的授課方式和學生的學習方式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學生探究能力得到了培養和提高,初步具有獨立思考、自主探究、合作交流的意識和主動學習能力,培養了一批教師,課題研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全縣的化學教學成績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但在實施過程中,教師們普遍感到有這樣一種困惑:一方面是在合作、探究的過程中,隨時都會出現一些意想不到的問題,探究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都需要一定的時間讓學生充分參與,從發現問題、提出問題、設計方案、收集資料、實驗觀察到處理信息、做出解釋、表達交流,時間很難控制;另一方面,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相應的教學內容,教學時間和完成教學任務矛盾非常突出。為了解決這一矛盾,使學生進一步掌握學習和發展所需要的化學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在實踐中獲得探究的體驗和意識,從而提高學生科學探究的素養。我們化學學科組在繼2007年制定《初中化學實驗探究能力培養的實踐研究》的課題背景下,又確定了《初中化學探究活動的有效性研究》為專題的課題,以增強探究活動的有效性,使新課程、新理念得以又好又快的實施。

三、成因分析:

在縣域課題實施和研究的這二年中,我們發現了存在這一主要矛盾的原因有以下見個方面:

3、1教學觀念的偏差

傳統教學觀主要關注的是“知識與技能”,而新理念要求做到“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與價值觀”三者兼 顧,更關注的是過程體驗和能力培養,重視學生的成長。雖說我們的老師在制訂教學目標時會把上述三點寫得頭頭是道,但在實施過程中還是習慣于以學生掌握多少課本知識作為評價一堂課的成功與否、效率高低的標準,教學中喜歡面面俱到,不放過任何一個知識點,恨不得把教材中提到的相關知識全部教給學生,學生探究能力培養存在許多困難,探究活動效率低下

3、2設計不當

有些教師認識到探究性學習的重要意義,也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卻因為組織、設計不當,既浪費了時間又收效不佳。有的是對合作學習小組重視不夠,沒有明確的分工,造成小組合作學習效率低下;有的是沒有對探究過程進行認真的優化設計,探究過程不緊湊,花費過多時間;有的是探究問題過多過濫,只要有疑問,無論難易,甚至一些毫無討論價值的問題都要放到小組中去討論、去探究。對于那些有價值的問題不能保證探究時間,一些學生還沒來得及進入探究狀態,小組合作學習就在老師的要求下結束了;有的是因為教師對小組探究缺少明確的指導和提示,不提具體要求,沒有明確的探究目標,造成學生漫無目的地胡亂猜想,一會兒忙這,一會兒忙那,自己卻不甚明白“忙”的目的,只見活動,不見結果。還有的是教師所提的探究問題難度過大或開放度過大,學生在課堂有限的時間內無法完成。

四、實驗研究的主要內容: 4.1選題思路:

(1) 選擇重點是課本上的探究性化學實驗。 (2) 選擇具有開放性的化學問題。 (3) 選擇跨學科的綜合性問題。 (4) 選擇能體現研究過程的問題。 (5)選擇聯系實際的問題。 (6)選擇現代社會的熱點問題等。

4.2在教師的指導下,以轉變學生的學生方式為依托,以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為宗旨,為學生的學習創造最大的空間和時間,通過對實驗探究能力培養的研究,讓學生體驗探究樂趣、領會生活奧秘,掌握研究方法,提高學習能力。 4.3經過實驗教師的實踐、學生的體驗、以及課堂教學成績的檢驗,提煉出有助于教師解決初中化學探究活動的有效性的方法,增強課堂教學的有效性和實效性。

五、實驗的預期目標

5.

1、通過本課題的研究,提煉出有助于教師解決“初中化學探究活動的有效性的有效方法 。 5.

2、進一步轉變教師的教育觀念和教學行為。通過創造性的勞動和研究,學生基本掌握探究性活動學習的方式,具有獨立思考、自主探究、合作交流的意 識和主動學習能力。 5.

3、通過合理運用化學探究性實驗的指導策略,培養學生自主實驗、獨立思考的學習習慣;開發學生的潛能,促進學生的主動學習,使我們的教師能夠輕教、巧教;學生能夠樂學、好學。

六:實驗研究采取的方法

6.

1、文獻研究法:學習有關教育理論,密切關注并及時搜集有關教師自主創新性的經驗材料,并加以歸類、整理,篩選有用東西,然后教師再進行反復實驗、改進。

6.2.基地校、實驗教師實驗法:在確定的基地校(雙石?m中學、鳳州中學)和實驗教師所在的實驗班進行,同時與其它班進行對比。

6.3研討法:針對實驗過程中實際問題進行研討、分析,再將實驗教師與其它教師的做法進行對比、取舍、優化,不斷改進實驗方法,提高研究效率。

6.

4、經驗積累法:吸取過去二年中各位教師的成功經驗、加以總結完善,通過實驗、總結、再實驗,再改進的方法,不斷改進、優化并加以推廣應用。

七、實驗研究的對象

研 究 對 象: 全縣九年級學生 實驗基地校 : 雙石鋪中學、鳳州初中

八、實驗研究的周期及步驟

擬定實驗研究周期為四年,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準備階段(2009.11――2010.2) ①論證研究課題,制定研究方案。 ②建立課題組,培訓教師

第二階段:實施階段(2010.3―2012.4) ①確定各校子課題研究方案,明確研究任務。 ②制定研究計劃,開展研究活動,積累研究資料。 ③進行中期評估,撰寫階段性論文、小結。 第三階段:總結階段(2012.5―2012.9) ①撰寫總結性論文。 ②撰寫子課題研究報告 ③整理材料,準備驗收。 ④教研員完成結題報告。

九、實驗研究的組織 組 長:趙鳳琴、

副組長:趙峰、王小榮、李琳

民主法制論文范文第3篇

1 協商民主有利于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協商民主是20世紀后期興起于西方的政治理論, 但協商民主作為人類參與政治的一種重要形式, 是人類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1]。我國的協商民主并非是簡單地引介西方理論, 而是對毛澤東協商建國思想與實踐的繼承和發展, 是中國共產黨人和中國人民追求民主偉大歷程中的一大創造[2]。協商民主強調在一個政治共同體中, 關涉權利的相關主體以公共利益的實現為目標, 平等、自由、理性地通過對話、討論、辯論等方式展開博弈與妥協, 實現公民有序地政治參與?;鶎用裰魇侨嗣袢罕娨婪ㄖ苯有惺箼嗬? 依法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民主形式, 是社會主義民主最廣泛的實踐。中國的協商民主來源于中國傳統的政治文化和政治實踐, 也扎根于中國社會的現實政治環境土壤中, 是在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指導下,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民主制度和治理形式, 具有協商民主的一般共性, 也具有中國特色的特殊性, 對中國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

1.1 有利于拓展廣大人民群眾有序政治參與的渠道

改革開放以來,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 我國基層社會出現了深刻的變化, 經濟成分、社會生活方式和思想價值觀念等呈現多元發展, 人民維護自身權利、參與政治事務的意識和熱情也愈發高漲。一系列基層治理領域的人民民主形式也應運而生。協商民主承認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差異性和維護利益的合理性, 使人民群眾充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民主權利, 是人們表達利益訴求的有效渠道, 是協調社會利益和矛盾沖突的較為完備的機制。利益關涉方通過在協商、討論的基礎之上達成共識, 形成公共性意見, 將其作為重大事項決定的依據, 以此解決矛盾和沖突, 實現公民有序地政治參與。

1.2 有利于促進決策的科學化、規范化

公共事務的決策是公共管理過程中的重要環節, 公共決策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人民群眾對此有著高度的關注、關心。參與公共決策是協商民主內在的屬性。民眾通過參與關于公共決策的討論協商的機會, 表達自身利益訴求。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由此獲得保障。而通過協商民主, 政府能獲得寶貴的反饋信息, 了解民眾真實意愿, 并克服“有限理性”天然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降低公共決策的失誤率, 提高社會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合理性。

1.3 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協商民主的固有特征與和諧社會平等、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高度契合, 并在實踐過程中有力推動和諧社會的建設。一方面, 協商民主圍繞經濟社會發展中群眾所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展開, 參與主體基于權利和理性協商討論, 增進相互理解, 消除隔閡誤解, 促進利益協調, 這一有序開展的政治參與活動本身就是維護、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生動體現。另一方面, 協商民主能夠平衡兼顧各方利益訴求, 吸納包容不同意見, 尋求到個人意愿與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約數, 最大限度地涵蓋各利益群體的需要, 減少不和諧因子, 增加和諧因素。此外, 協商民主還能不斷增強基層民眾的“現代公民”意識。馬克思主義理論認為, 人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人是社會的主體, 人的素質的提升必然帶動整個社會文明程度的提升, 有力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2 協商民主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制度

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三者的有機統一, 才能保證正確的方向和蓬勃的生機。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制度和形式, 體現在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行政三個方面。

2.1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我國的協商民主與西方協商民主理論的本質性區別首先體現在我國協商民主以堅持黨的領導為第一原則。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 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無數歷史證明, 中國共產黨代表了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而能尊重大多數人并保證集體的利益, 同時也能照顧到少數并兼顧各方訴求。只有自始至終堅持黨對協商民主的原則、方向、組織、意見集中及反饋等各個環節的主導作用, 才能促使協商民主在規范、制度、科學的軌道內良性運作, 實現協商民主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的宗旨。

2.2 堅持人民當家作主

唯物史觀認為, 人民群眾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力量。人民民主對于社會主義的生存和發展極其重要。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彰顯著人民民主的內涵。就內容而言, 協商民主是以社會重大問題和人民廣泛關注的與切身利益相關的現實問題為探討的議題, 廣納人民群眾意見, 凝聚人民群眾智慧;就形式而言, 協商民主強調程序性, 在決策前問計于民, 暢通社情民意的表達渠道, 確保決策的民主性, 在決策中問政于民, 集中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 增強決策的執行力。協商民主引導各階層合理表達意見、調解矛盾沖突, 并調動民主力量, 著力辦好大事、實事, 在廣度、深度上均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旨歸。

2.3 堅持依法行政

憲法和法律集中體現著黨的主張與人民意愿的統一性。依法行政是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協商民主的運行機制賦予參與者平等表達闡述訴求、目標、管理方式等內容的機會, 可以提升公眾在社會公共事務中的參與程度, 從而有效遏制行政權利的膨脹, 防止權利的“壟斷”, 提高決策的透明度、公信度, 保證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社會成員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增強全社會積極踐行法治精神的自覺意識, 有效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 推動建設法治、文明的和諧中國。

3 協商民主在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中的實現形式

20世紀80年代以來, 以基層政協為主要渠道, 以其他基層組織為重要依托, 我國城鄉基層治理領域在長期實踐中形成了多種協商民主形式, 共同推進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

3.1 專題協商

專題協商是政協近年來實踐協商民主的成功探索, 以社會發展中具有全局性、戰略性的關鍵問題, 經濟社會中的重大問題, 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為協商議題, 由具有代表性的政協委員、民主人士和各界代表等與黨政部門負責人展開對話討論, 是人民政協立足自身優勢、切實發揮作用的重要形式?;鶎诱f的專題協商搭建了協商民主的良好載體和平臺, 運用協商民主的對話機制, 參與雙方積極協商、議政、探討、溝通, 集思廣益、求同存異, 實現資源整合、協作聯動。

3.2 對口協商

對口協商指政協各專門委員會與黨委、政府部門之間的對口協商。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問題和熱點問題, 由政協委員與對口部門以“面對面”“點對點”的對應形式展開協商議事, 能增進政協委員與對口部門的聯系, 拓寬政協委員知情明政的途徑, 也能發揮政協委員的智力優勢和政協組織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積極作用, 有效提升黨委、政府部門工作的水平。對口協商實踐過程中, 既可由政協委員主動“走出去”, 聯合對口部門深入調查研究、開展協商討論, 也可由對口部門主動“請進來”, 邀請政協委員參與實際問題探討, 實現優勢互補、良性互動。

3.3 界別協商

界別是人民政協的基本單元, 也是政協組織的一大特色。界別協商是以界別為單位開展的各種協商活動, 能匯聚各界別力量, 充分發揮各界別的智力優勢、人才優勢和專業優勢。來自各界別的政協委員以更具深度、廣度、高度的眼光審視行業領域的問題, 進行更深入的思考, 與相應部門協商探討, 提出更有針對性、實效性的重要意見和建議。同時, 政協委員加強同所在界別的群眾的聯系和交流, 能將行業領域一線的利益關系交織點、現實矛盾集中點等實際問題和實踐經驗反映到協商中予以討論, 使基層的意愿和聲音直達決策層面的考慮范疇中, 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

3.4 提案辦理協商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協履行參政議政職能的重要手段, 也是最廣泛、最直接的一種形式。提案辦理則既是黨政部門的法定義務, 也是對民心訴求的積極回應。提案辦理協商是協商民主的探索和實踐, 強調要充分發揚民主, 加強承辦方與政協委員之間雙向或多方的溝通協商, 同時也要求在提案辦理前、提案辦理中、提案辦理后的各個環節加強協商, 將協商民主貫穿于提案辦理工作的全過程。提案辦理協商有助于達成觀念共識, 推進、完善、落實提案辦理工作, 也有助于理順各方關系, 進一步改進、優化工作, 促進政治、經濟、社會全面發展。

3.5 民主懇談會

民主懇談是以公眾參與和對話為基本特征, 鼓勵、引導社會公眾制度化參與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務決策的協商民主制度, 民主懇談會發軔于浙江溫嶺。溫嶺探索實踐了對話型民主懇談、決策型民主懇談、參與式預算、黨內民主懇談、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等五種民主懇談會[3]。民主懇談會的內涵與協商民主高度契合, 為實現群眾直接參與公共事務管理架起了橋梁, 開辟了協調公民與公民、公民與政府關系, 促進基層民主實踐的新途徑。近年來, 民主懇談會受到廣泛關注, 并取得了顯著的積極成效, 成為我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中大膽而有益的協商民主形式的突出典范。

3.6 民主理財會

國家農業部、監察部于2011年印發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 對基層農村的財務公開工作作出了部署。在國家有關規定的指引下, 為完善財務公開、民主監督而產生的民主理財會在民主管理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民主理財會是基層民眾對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 (如村委會、居委會等) 的財務活動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的一種有效形式。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定期召開會議, 如實向全體成員公開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監督工作等情況, 從而提高群眾民主監督的意識和民主管理的主動性, 進一步規范集體財務和資產的管理, 充分體現協商民主的程序規范性和民主參與性。

3.7 民主聽證會

聽證會是協商民主在縱深上的推進, 有利于人民群眾更深入地參與到公共事務管理中, 也有利于政府廣泛吸納民意, 做出更能體現民意、反映民意的科學決策, 讓人民更加信服, 也為人民謀得更大福祉?,F今, 全國各地有圍繞國計民生諸多內容展開的聽證會, 如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聽證會、燃氣價格調整聽證會等, 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協商民主廣開參與之道、共謀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標追求。但目前, 我國的民主聽證會還要在完善制度設計, 加強協商探討, 實現從“聽證”到“議政”, 達到更大范圍的共贏等方面開展更加有效的探索。

3.8 居民論壇

美國當代著名政治學家羅伯特·達爾認為, 民主的單位越小, 公民參與的可能性就越大[4]。社區是社會的基本性單元, 也是社會轉型期社會矛盾的高發地。協調社區居民利益、化解矛盾沖突、維護社區穩定從而促進社會穩定是基層治理的重要任務。居民論壇將協商民主與基層治理緊密結合, 找準社區的社情特點, 搭建社區事務大討論的平臺, 調動社區群眾以包容、理解、理性的態度參與、協商、合作的積極性, 引導居民表達民意, 及時化解潛在的矛盾, 消除存在的分歧, 也打破社區決策系統的封閉性, 提高社區公共決策的質量, 并能潛移默化地培養居民的“現代公民”意識, 共同建設文明和諧的社區環境。

3.9 鄉村論壇

鄉村論壇是與居民論壇相類似的協商民主形式, 但鄉村論壇服務于鄉村民眾, 以涉農政策宣傳、致富技術傳授、矛盾糾紛調解等與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內容為主, 突出了鄉村的實際和特色。民眾在論壇上獲取知識和技能, 也討論解決問題, 消除疑慮隔閡, 增加對公共事務的了解。通過這一平臺, 農民表達訴求的渠道得到拓寬, 基層群眾和干部之間的溝通和聯系進一步加強, 有利于形成和諧進步的村風民風, 增進干群關系, 推動鄉村各項工作良好運轉。

3.1 0 網絡論壇

隨著現代科技的飛速發展, 網絡成為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中傳統途徑之外的重要陣地。協商民主實踐中的網絡論壇形式是一個寬泛的概念, 既指以網絡為載體開展的論壇, 也指以微博、微信等新興媒體為平臺的協商對話, 但均指向由互聯網為依托的協商民主實踐活動。網絡是一個開放媒介, 擴大了民眾參政議政的途徑。在網絡場域內, 參與主體的身份、地位、話語權都處在平等的位置, 現實中的民眾通過網民角色充分、及時、自由地表達個人意愿和訴求, 參政議政的熱情高漲、能力提高。與此同時, 政府通過網絡及時掌握社情民意、積極回應民眾期待、及時發布展示民眾關切的信息等, 實現與網民的雙向、多層的良好互動, 使虛擬世界的協商成果轉化為現實社會管理的推動力量, 進而推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

摘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只有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基層民主協商, 才能保證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方向, 共同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

關鍵詞:協商民主,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參考文獻

[1] 韓冬梅.西方協商民主理論研究:兼論比較視野中的中國協商民主理論構想[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8.

[2] 王衛國, 錢昊平, 劉佳.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人民政協理論研究會會長鄭萬通:十八大確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概念具有里程碑意義[EB/OL].南都網, 2012-11-15.

[3] 周先苗.溫嶺民主懇談成為我國基層協商民主的典型范式[EB/OL].浙江在線網, 2013-01-04.

民主法制論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自從進入到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改革開放進程中以后,整體的綜合國力就得到了明顯的提升,無論是在經濟水平的發展還是科學技術水平的進步方面。這樣的發展對于我國的林業事業也起到了較大的推動作用,尤其是在林業法制建設方面,為了確保其能夠走上一條可持續的發展道路,就必須要對現階段存在的問題進行優化。

關鍵詞:林業法制建設;可持續發展;行政法律監督體系;立法原則;生態平衡

1.前言

國無法而不治,民無法而不立。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為了能夠促進林業事業的可持續性建設,必須要重視對于相關法制建設的落實,一旦脫離法律的監管,整個林業事業就會走上歧途,不僅僅會造成大量森林資源的損耗和浪費,而且也會對人民、社會、國家等帶來損失。因此,研究可持續發展條件下林業法制建設的相關問題并進行解決顯得尤為關鍵。

2.林業法制工作的相關內涵解析

林業法制工作指的是我國林業法律制度的相關總和,主要的內容包括在林業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的合法性原則、制度、程序和過程。整個林業法制工作的建設和落實必須要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實際目標為基礎,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的立法體系和高效廉潔的執法隊伍,從而使得所有的林業法制工作都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是在社會、民眾、國家等多方共同參與的基礎上來實現有機性的統一。

3.林業法制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首要的問題就是我國的《森林法》法律制度存在著較大的缺陷,主要表現為:①我國在森林資源的消耗上一直是保持著限額控制的相關制度,這就使得我國在遏制對森林的亂砍濫伐上面存在著危機,由于限額控制的數據不準確,對于實際情況的考慮不足就很容易導致伐木者有漏洞可鉆。②過分依賴于國有主體來進行林業產業化的核檢,對于一些非政府行為、以及群眾的集體行為并沒有做到充分的考慮,很容易造成“林權過于集中于國有集體”的消極發展趨勢。其次的問題就是我國在林業法律規范與林業執法資源的配置中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沖突,主要是林業執法體系的建設明顯落后于實際的需求,造成了一定的不均衡現象出現。另外,還存在著林業執法環境與執法質量較差、相應的工作人員綜合素質不高等問題。

4.實現林業法制建設的優化措施

4.1創新原有的立法原則

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林業發展走上了一條可持續性發展的道路,這就使得在相應的立法過程中也要對立法原則做出改革更新。第一點是要在實際的林業工作落實過程中做到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的相關原則,在充分了解森林生態系統物質、能量的運行規律之后,以一個自然的眼光去尊重自然和生態演替的規律。第二點是要以可持續性的發展導向為原則,建立可持續性的立法指導和法律規范,并且在區域公平的理論基礎上建立相應的生態管理法律制度。第三點是要突出生態利益與經濟利益相互平衡的原則,真正通過林業法治建設實現環境、社會、經濟三者之間的效益均衡性提升,并借助經學中涉及到的經濟外部性理論來制定相應的森林生態補償。

4.2明確林業行政立法的重點內容

自從在1998年頒布了相應的《森林法》之后,我國的林業行政立法工作得到了明顯的發展和進步,在2000年所頒布的《森林法實施條例》中又做出了許多適應性的調整,就新的森林法規內容來說也變得更為完善?;诂F階段的發展基礎和已經存在的問題,相關的林業工作者提出在未來十年的發展過程中,必須要將林業行政立法的重點內容建設圍繞著兩個重要的課題,一個是對林業生態體系的建設,另一個是對林業產業體系的建設,必須要以此為目標,實現生態環境建設的科學化和林業產業的現代化,將林業行政立法的重點內容確定在天然林保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管理和野生動植物保護、退耕還林、防沙治沙等方面,有效完善了我國林業生態體系的建設。

4.3強化林業行政法律監督體系的完善

為了確保林業機關的權利不僅僅是被局限在森林保護和退耕還林等工作的落實方面,必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學的、從下自上的林業行政法律監督體系。首先要做就是要強化國家立法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將所有的法律法規都進行科學性的建設和落實。其次是要建立相應的“綠色通道”,使得法律的保障貫穿到整體的林業制度建設過程中去,并盡可能優化可能會存在的問題和缺陷,無論是對所有的工作人員還是護林人員、亦或者是對從事林業保護的種植者來說,都使得所有的工作具有了保障。最后是需要在信息化的背景下對林業法律法規體系服務網絡做好完善,拓展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使得所有參與者和工作者的利益得到維護,保障林業從業人員合法的權利和義務。

5.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我國進入到一個新時代的時候,將會迎來一個充滿著公平、正義和美好的時代,這時候對于林業法制問題的建設就成為了相關行業人員所面臨的巨大挑戰和機遇。為了能夠構建我國林業事業走上一個穩定的發展道路,必須要通過對林業立法原則和行政法律監督體系的完善來促進林業事業的跨越式發展,維護生態平衡。

參考文獻

[1] 張立昌.依法興林林更興——改革開放30年云南林業法制建設回顧[J].云南林業,2009,30(05):65.

[2] 崔杰.完善林業法制體系 推動生態文明建設[J].中國城市林業,2007(06):37-38+44.

[3] 關小梅.健全林業法制 建設現代林業[J].中國林業,2007(17):34.

[4] 孔凡斌.可持續發展條件下林業法制建設若干問題的思考[J].東北林業大學學報,2003(02):41-45.

民主法制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文章從“和諧社會”的政策目標出發,在分析“和諧社會”與法制之關系、傳統文化與法制之關系的基礎上,初步探討應當如何處理傳統文化和法制建設之間的三種關系。

關鍵詞:和諧社會;法制;傳統文化

1“和諧社會”與法制

自十六屆四中全會將“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今后一段時期的重要社會目標以來,全國各個行業中的各項工作無不以“社會的和諧”作為自己工作的目標。那么,首先要明確的是,什么是“和諧社會”?

在我看來,“和諧”一詞意指一種非沖突狀態;那么“和諧社會”便是指非沖突的社會狀態。如果將這種“非沖突的社會狀態”看作是一種應然之理想的話,那么它的標準在哪里?換句話說,達到它有什么樣的要求?在我看來,一個社會能夠稱得上“和諧”,必須具備如下要件:第一,該社會是一個包容多元價值觀的社會。第二,該社會整體上運轉有序而安定。第三,該社會中人人得以正當的手段追求自己理想中的幸福生活。

要滿足第一個要求,即“包容多元的價值觀”必須注重自由和平等;要滿足第二個標準則必須注重安全和秩序;要滿足第三個標準則必須注重人權和正義——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權和正義——這一切恰恰是法制的內在基本理念!我們完全可以說,良好的法制是“和諧社會”的構成要件,法制是“和諧社會”的基礎性制度保障。

如果說,法律是由“規則——政策——原則”構成的話,那么“和諧社會”這一政策目標的提出,就對法制提出了一種更新的、同時也是更高的要求:

其一,它要求法制堅持和完善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權、正義等基本理念。也就是說,我國的法制必須沿著既有的道路深化和發展,并盡快的修正在以往的實踐中的那些忽視上述理念的做法。其二,它要求法制拓寬自己的視野,在運轉——也即司法實踐的過程中,不能僅僅只重視“法律和諧”,也必須將“社會和諧”作為法制行動的目標。也就是說,法律不能再僅僅只以自身的邏輯行動,而必須以社會效果作為目標來行動。其三,它要求法制必須利用自己“正義的看門狗”的身份,去化解社會的沖突,把社會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保障社會的安定。

簡而言之,“和諧社會”目標的提出,在根本上是對法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進而也就對正在進行中的中國法制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我們的法制建設既要提高法制自身的水平——改善既往那些不合理的法條和配套制度;也對法制的運轉范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法制在社會生活中更廣泛的發揮其自身的作用。

面對這種種的、更高的要求,法制建設必須注重更多的因素,必須仔細審視自己所身處的社會文化背景以便與社會生活相協調,而傳統文化就是其中重要的一個部分。

2傳統文化與法制

美國學者薩皮爾在《文化:真與假》一文中科學的指出,文化一詞有三種用法,進而也就有三種意思:

其一,指文化的物質和精神的兩方面;其二,指一種確定的、衡量的性價值標準;其三,指有關生活的各種普通態度和觀念。

在我看來,前兩種意思屬于對文化學研究而言具有重要意義的概念,對于法律學理探究來說,更重要的是第三種意思上的“文化”。因為法律是以調整人的行為為手段來達到自己所希望的社會關系的,而人的行為,總是基于一定的關于生活的普通態度和觀念來實施的。因此,對于普通生活態度和觀念進行探討,便在是法制建設上具有重要意義的——這種探討是處理“法制與社會生活之間的關系”這一問題的一個重要環節。

我國的法制(法律及其配套制度)是一個舶來品,其內含的對于生活的普通態度與觀點與我國傳統文化中的關于生活的態度和觀念并不完全相容——二者之間有交集但并不是全面重合。仔細思考,便會發現二者之間有三種關系:

其一,相同。也就是東西方社會所共有的那些普世性價值觀念。例如傳統儒家文化中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事實上便是一種人道原則。這一點,和西方法制理念中的人道主義是相同的。

而這種相同的狀態,無疑會促進我國的法制建設。因為相對于法律是一種“應然意志”而言,文化總是一種“實然存在”。當實然存在的的某種理念、價值觀和意蘊與我們欲求的法律關系之間有某種共同之處的時候,這些實然存在的文化總會在事實上起作用去促進法制。

其二,相異。例如在西方法制觀念中,將婚姻看作是僅僅關于個人的事務;而在我國傳統文化中,卻將婚姻看作是一種家族事務,并對婚姻的雙方附加了許多家族本位的責任——所謂“不孝有三,無后為大”便是從家族延續的本位出發對于夫妻雙方附加的一種生育上的責任。

人們在這些傳統文化的主導下有可能實施一些與法制理念不合的行為,但所造成的結果并不一定就與法律的欲求相違背。例如將婚姻看作是家族事務的觀念,就有可能從責任、義務的角度出發去要求婚姻雙方善良、忠誠行事,這可以使得婚姻更加穩定——這也是《婚姻法》的諸多欲求之一。

其三,相反。例如在我國傳統文化中有“衙門八字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的說法,這在事實上表現的是一種厭訟的情緒;而主張、甚至鼓勵人民用法律的手段和途徑來解決糾紛卻是西方法制的基礎理念之一。

正是上述這個“其三”,即傳統文化中與法制內核理念相沖突的這一部分,是值得去探討的問題——它可能是法制建設進程中的絆腳石,也很可能阻礙“和諧社會”的達成和實現。

人是歷史性的社會存在,在人的成長過程中,總會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和途徑去繼受該社會既往的文化觀念(事實上,當我們在閱讀所謂的“經典”著作的同時,就是在接受一些既往的文化)。這些文化觀念進入人的大腦,和個人的現實生活與際遇相結合,相“發酵”來生成個人的主觀精神。換句話說,傳統文化——尤其是那些關于生活的普通態度和觀念——是人的主觀精神的淵源之一。又由于人的行為,是其個體的在主觀精神支配下的所為;而我們法律是以調整人的行為作為自己作用的機理的;因此,法律便不得不考慮和重視傳統文化這種人的主觀精神的構成性要素。

一個社會傳統文化具有堅實的地理基礎、生物基礎、心理基礎和社會基礎,當這種堅實的、牢固的傳統文化發生作用,指引人們實施某些與法制理念不相符合的行為的時候,我們的法制應該如何去做才會、才能達成當下的和諧?才會、才能不制造新的矛盾?

3解 題

我個人認為,用現實消解傳統是唯一可行的辦法。原因只在于:

首先,傳統文化是一種歷史的、客觀的存在,這種特性決定了我們根本無力對其進行任何作為。因為——正如上一段所指出的——文化的產生是在一定的地理基礎、生物基礎、社會基礎和心理基礎之上產生的,而傳統文化是基于其產生當時的地理情況、生物情況、社會情況和心理情況的條件而產生的,面對既往已經客觀存在的地理、生物、心理和社會情況,我們根本無力也沒有任何可能去對其進行改變。這也就決定了我們不可能對傳統文化本身有任何作為。

其次,我們能作為的,可能改變的只是我們當下的現實。我們可以大罵秦始皇“焚書坑儒”破壞了文化的多樣性,禁錮了人民的思想,導致了文明的斷裂……。但是“焚書坑儒”這一事實已經過去了幾千年,它已經成為我們永遠無法去改變的事實,我們唯一能作的只能是:①繼續承受“焚書坑儒”這一歷史事實給我們帶來的后果;②在已經明白“焚書坑儒”的破壞性后果的情況下,在今天不這么做。

在面對既往已經客觀存在的歷史的時候我們惟一能作的只能是去承受它帶給我們的后果,然后吸取它所帶來“教訓”。

綜上所述,我們只能去改變的是“當下的現實”,我們也只能用當下的作為去改變過去的那些“消極因素”。我們已經實現了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乃至“信息社會”的轉變(盡管僅僅是在路上而未達目標),這種轉變給當下的中國帶來的益處是顯而易見的,我們繼續沿著這條道路走下去,不應該——事實上也不可能——回頭。那些產生于“農業社會”的傳統文化,如果和我們今天相沖突,那么就去消解它,改變它!

并且,在我看來,很多學者是過于夸大了傳統文化和現代法制理念之間的沖突關系。事實上,就像上面第二小節分析的那樣,傳統文化理念和現代法制理念之間存在相同、相異、相反等三種關系?!跋喾础边@種導致沖突的關系只是三種情況中的一種——也就是說,傳統文化理念和現代法制理念之間的沖突事實上是有限的,是在某些極個別的領域中和極個別的情況下才會發生沖突——此其一。

其二,一切社會中文化從根本上看都有一種“勸人向善”的內核。很多不同的民諺、學理學說從根本上看都具有這種指向。所不同的是,可能表達的角度相異,針對現實情景相異,表達的手法相異而已。這種“勸人向善”的基本內核,在我看來會產生良好的后果——只要當前的現實是良好的。這和法制的基本理念是“相通”的。

其三,正如上面第二小節所說的:文化觀念進入人的大腦,和個人的現實生活與際遇相結合,相“發酵”來生成個人的主觀精神。也就是說,傳統文化并不是單純的自己便成為人的主觀精神的一部分,它總是和人的現實際遇相結合的。人都是“趨利性的”,這種特性也決定了人會主動的去適應現實,進而也主動的去適應現實觀念,并且人也認為這是一種好的趨向——一個例子是“食古不化”一詞是一個貶意詞。當我們的現實為人提供一種能夠使其生活得更好,對其更有利的觀念,那么這種觀念會被他/她主動接受。惟一的問題只是——我們當下厲行的法制是否夠好,是否能保障他/她能夠得到一種好的生活。

因此,我認為,落腳到法制建設上的解題思路就是:第一,對理念相同的傳統文化,法律予以承認甚至強化;第二,對于理念相異和相反的傳統文化絕不妥協和退讓。只要我們的法制是“良法”,只要我們的法制足夠好——能夠為老百姓今日提供一種更好的幸福生活,那么法制應該站出來大聲對那些傳統文化說“不”——我們法制應該有這種勇氣,也有這種責任!

4結 語

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中有兩個現象值得注意:

第一,老百姓在生活中不尋求法律。當前出現的大量“私了”現象便充分說明我們的法律,在很大的程度上不過只是一些訴諸紙面的“死法”,而并不是社會行動的“活法”。

第二,判決得不到遵守。即便是糾紛的雙方訴諸法院,獲得了判決,那么由于有“法律并不是值得信賴的糾紛解決機制”這樣一種認知存在,敗訴的一方也沒有一種道德上的壓力去自覺自愿的遵守法律的意志——這也就是執行難的問題所在。

一個可以對上述事實予以證明的事實是,在我國民間一直流傳的一句民諺“衙門八字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在今天重新流行起來。如果仔細審視這句話,就可以看到在這句話的背后,事實上包含著這樣一種由思考和邏輯交織而成的對法律的認知——法律不過是金錢和權勢的附庸品,不過是為金錢和權勢的擁有者服務的;法律自身并不是正義和公理的代表。這句民諺產生于封建社會時期,它反映了老百姓對于當時的公權力的失望和對正義的絕望。但是,它在今天被老百姓屢屢提及而成為一句流行語,這種“流行”不也正反應了老百姓對于今天的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某種認知嗎?

如果進一步分析這兩種情況所產生的后果,我們便會發現:①法律被束之高閣,而這必然導致法律的意志被“空化”——已如前述,法制的內在理念(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權和正義)是“和諧社會”的構成要件。那么這種法制理念的被“空化”就必然導致我們不可能達成和諧社會的目標;②法律制度不能去化解社會糾紛——這是因為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尋求其他的途徑解決問題,則糾紛在事實上依然隱性存在,這種隱性的糾紛隨時可能爆發來破壞社會的和諧;③法律本身成為社會沖突的助推器——當事人在尋求其他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必然伴隨大量的涉及錢、權的“灰色交易”,而這種“灰色交易”又是新沖突的制造根源。那么在事實上,我們的社會便一直坐在“火山堆”上,隨時有可能有新的沖突出現,這無論如何也是不可能達成“社會和諧”的。

上述因素是我們邁向“和諧社會”的“絆腳石”。要真正的邁向“和諧社會”,我們必須搬開這塊“絆腳石”。但是難題在于:這塊“絆腳石”的內部因素之間形成了一個死結——各個因素之間互為因果。這種互為因果的關系使得我們無法破題——解哪一個環節都是必須的,也是可以的。但正因為這樣,導致我們無從下手。

這是法制的困局,是法制建設的困局,更是“和諧社會”建設的困局。如果說我們法制應該有這種勇氣,也有這種責任站出來回應傳統文化的挑戰的話,那么今天的法制是否有這種資格?

參考文獻:

[1] 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 (法)菲爾德伯格.權力與規則[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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