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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論文范文

2024-03-03

合同糾紛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目前在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工作中金融借款合同①糾紛多發,調查顯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在審判實踐中有五個特點:案發數量多,涉案人員反復出現,缺席審理和判決成為常態,擔保人抗辯案件少、抗辯事由集中,文書送達很困難。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多發,主要由于作為出借人的銀行,未嚴格履行審查義務和監管義務,貸款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擔保抵押不符合法律規定。據此,該報告從保障擔保人的權益角度切入,站在擔保人自身、銀行和法院三者的視角進行理性分析,深入剖析保障擔保人權益的方法和注意點。此外,法院應認清自身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的定位,及時作出公正裁判。

關鍵詞:金融借款;重復擔保;審查程序;利益權衡

一、審判實踐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樣態

通過查閱案卷、旁聽庭審以及與案件承辦法官交流,筆者發現,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在審判實踐中呈現以下樣態:

(1)案發數量多。在協助登記案件過程中,筆者發現,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案發率相當高——平均三個案件中大概就有一個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2)案涉人員在不同的案件里重復出現。查閱案卷發現,在標有不同案號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卷宗內,同一個人出現的次數會很多——在這個案子中可能是借款人,在另一個案子中就是擔保人。

(3)“缺席”審理和“缺席”判決成為常態。相當數量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或爭議較小,只是借款人或擔保人暫無償還能力,以致被訴至法院。這種情形下,借款人或擔保人多數不到庭參加訴訟。

(4)擔保人抗辯案件較少,抗辯事由集中。與擔保人多數不到庭相關的是,擔保人抗辯案件較少。而且,即便擔保人提出抗辯,抗辯事由也大多集中在擔保人欺詐擔保、保證合同無效、保證責任免除、主體資格等方面。

(5)文書送達很困難。相當一部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產生,系因私力救濟不能實現預期目的。私力救濟的無效,除了因借款人確無償還能力導致的客觀履行不能外,很重要的一個因素在于借款人躲債、逃債導致債權無法實現。

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多發的成因及防范

據筆者觀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多發,主要歸咎于作為出借人的銀行未嚴格履行審查義務和監管義務。

1.銀行作為借貸的主體一方,防范意識較差、監管不嚴格

(1)銀行對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誠信程度、還款能力審查不到位,導致“擔?!狈绞叫瓮撛O。

(2)疏于對辦理借款人、借款用途和實際用款人是否一致的考察。借款用途大部分借款人寫的用于工廠生產,或者農業生產經費,但是實際上部分貸款用于賭博、炒股等高風險的用途。

(3)疏于對借款人或擔保人后期的跟蹤調查。前期對借款人的資金狀況和經營狀況的審查都不錯,但是后期可能因為天災人禍,導致個人或企業的資金流轉不靈,導致無力償還借款。

(4)管理清欠的貸款不及時,導致訴訟時效過期。銀行不在規定的擔保期限和還款期限內清理貸款,案件會因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被駁回請求。

2.貸款程序中弄虛作假,擔保抵押不符合法律規定

(1)擔保人重復擔保,債務人之間互相擔保。如筆者上述所總結的特點所言,經常出現重復擔保的情況,這其實也是擔保流于形式的表現。而這種常見的現象,銀行往往是不會太在意的。

(2)給不符合借款條件的主體違規借款、擔保。信貸人員為保障自己的利益,給不符合條件的主體辦理手續時弄虛作假,有些人用不動產進行抵押,但是并沒有在房產或相關部門進行抵押登記,最終導致銀行利益受損。

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擔保人權益的保護

生活中經常能聽到一些悲劇——某某替某某擔保,把身家財產全部搭進去,這輩子白忙活了。筆者在調查中也發現,除去擔保人惡意擔保外,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最容易被忽視的就是擔保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

針對擔保人的權益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保障。

(1)從擔保人自身角度出發:能不擔保盡量不去擔保,如果發生必須要擔保的情形,那么擔保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其所承擔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以此避免連帶責任保證造成的悲劇。

(2)從銀行角度出發:在擔保人做出擔保行為,在合同上簽字之前,應當明確詳細地告知其應當履行的義務,避免擔保人由于自己的主觀失誤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從法院的角度出發: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盡量做到原被告雙方的利益權衡,雖然這一點是審判員的本職工作,但是接觸到同類的案件多了之后,很容易形成誤判。如擔保人如果存在欺詐擔保的情況,但沒有充足的證據,法庭需要給予這樣的人足夠的耐心,以保障少數人的正當權益。

四、法院在審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存在的弊端

1.審理周期長

大部分金融案件涉及多被告,且很多被告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留的地址和被銀行起訴時留的地址是不一樣的,同時還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采取各種手段拒絕接收法院寄送的文書,以此拖延訴訟進程。故法院不得不采取公告送達的辦法,該方法既耗時又耗力,大大延緩了法院審理的期限。如果當事人再提起管轄權異議。那么將會更加麻煩。一個案件的審理期限可能會達到兩三年之久,審判的質量和效果會大大降低。

2.基層法院為了降低上訴率,在審判的過程中有時并未切實考慮到當事人雙方的利益

因為筆者所在的實習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所以在大部分案件中,原告是農商行,被告是農民等缺少法律意識的群體。審判員經常審理此類案件,在面對相對處于劣勢的被告時,有時候會缺乏耐心,被告人的權益其實并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

筆者認為法院應當適當縮短審理的周期以確保審判的質量和效果,在審理的同時還要充分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當然這對法院的要求大大提高,但為了實現普遍的正義,司法機關的確有必要做出相應的調整。

五、結語

以上對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特點,以及其中涉及系列問題和解決方案,都是筆者的一些看法,尚存在許多漏洞和不足。雖有“存在即合理”一說,但筆者認為合理化的前提是權益的充分保障,只有充分考慮到了各方的利益,才能實現真正的公正。

注釋:

①特指企業或者個人向銀行借款,后因未能如期還款,被銀行起訴至法院的案件,即包括民間借貸合同糾紛。

參考文獻:

[1]茹作勛.典當糾紛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法律適用,2016.

[2]戴天華.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原因及對策[J].法制與社會,2012.

作者簡介:

周晗,女,漢族,江蘇人,現就讀于浙江財經大學非訴法律實驗班。

合同糾紛論文范文第2篇

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管理指引

為引導商業銀行有效管理聲譽風險,完善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9月9日,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管理指引》?!吨敢饭?3條,包括六方面內容:一是首次明確了聲譽風險的定義,指出聲譽風險是指由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及其他行為或外部事件導致利益相關方對商業銀行負面評價的風險;二是明確要求商業銀行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三是提出由董事會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并對董事會職責提出規范性要求;四是要求商業銀行建立聲譽風險排查機制、聲譽事件分類分級管理和應急處理機制等,提高對聲譽風險的發現和聲譽事件的應對能力;五是明確有效處置重大聲譽事件的原則和方法,不僅對已發重大聲譽事件要啟動應急預案,對可能引發重大聲譽事件的行為和事件也要適時啟動應急預案;六是提出了聲譽風險監管的原則性要求。

新《保險法》首個司法解釋出臺

為規范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該司法解釋共有6條,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該司法解釋規定,新《保險法》的效力原則上不溯及既往。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新《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對于新《保險法》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新《保險法》的規定。在認定保險合同是否成立時,司法解釋要求適用合同訂立時的法律。對于新《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認定無效而適用新《保險法》認定有效的,適用新《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于新《保險法》施行前而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等行為或事件,發生于新《保險法》施行后的,適用新《保險法》的規定。

央行碳金融試點選址天津濱海新區

9月26日,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的兩家主要股東中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與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簽署三方共同協議,成立中美低碳金融研究中心,共同研究如何試點大規?;谑袌鰴C制的碳交易,應對中國環境挑戰,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協議約定天津排放權交易所作為人民銀行碳金融試點平臺。作為人民銀行碳金融試點平臺的天津排放權交易所,是全國首家也是唯一一家綜合性排放權交易機構,并在國內首單排放權交易中搶得先手,具有發展碳金融并在全國范圍內起到示范和帶動作用的優勢。

保監會發布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為規范保險公司宣傳銷售行為并遏制銷售誤導,9月27日,保監會發布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從銷售、售后和持續披露等環節,提高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準確性和透明性,增強了保險公司的強制披露義務?!掇k法》規定,各人身保險公司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應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準確描述與產品相關的信息。保險公司應對信息披露的客觀、真實性負責,不得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進行欺騙、誤導和隱瞞。在銷售環節,保險公司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應向投保人出示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并要求投保人抄錄風險提示語句后簽名;在售后環節,保險公司須在猶豫期內對投保人進行回訪,并分別規定了分紅、投連、萬能等三類產品的回訪要點;在持續披露環節,除分別規定分紅、投連、萬能等三類產品的披露規則外,對于萬能、投連等靈活繳費類產品,還特別規定當保單期滿前,保單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風險保費及其它費用的,保險公司負有及時催告義務。

合同糾紛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 物流合同爭議與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爭議相比,具有廣泛性和復雜性、爭議處理機構和處理程序的多樣性,以及爭議法律適用的特殊性等特征。因此,物流合同爭議解決中的法律適用也具有自己的特殊原則和方法,其中《合同法》是調整物流合同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與訴訟相比,物流糾紛仲裁具有明顯的優越性,因此,仲裁是物流合同爭議解決的最佳方式。

[關鍵詞] 物流合同 法律適用 爭議解決

隨著我國物流行業的快速發展,物流活動日益頻繁,物流服務愈加豐富,物流參與者日益增多,與此相適應地,在物流領域內發生物流合同權益爭議也逐步增多。然而,物流合同爭議有哪些特征?物流合同爭議解決中的如何適用相關的法律?解決物流合同爭議的最佳方式是什么?這些問題,學界甚少專門研究,不少物流經營者也不甚明了。因此,本文將就這幾個問題做一個初步分析。

一、物流合同爭議的特征

所謂物流合同爭議,是指物流參與者在物流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合同權利義務糾紛。物流合同爭議本質上是經濟權益爭議,就其性質來說屬于民商事糾紛,但物流合同爭議與普通的民商事爭議相比,具有下列特征:

1.物流合同爭議的廣泛性和復雜性

物流活動涵蓋了物品從原材料形態經過生產環節的半成品、產品形態,最后通過流通環節到達消費者手上的全過程。同時,還包括物品的回收和廢棄物的處理過程,涉及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諸多環節。有經濟活動就必然有糾紛,不同的經濟活動,就會有不同內容和形式的糾紛。而物流活動在任何一個環節或者多個環節都可能發生當事人的權益爭議和糾紛,物流活動的復雜性決定了物流糾紛的復雜性。物流糾紛涉及物流活動的多個環節,如加工、包裝、搬運、運輸、儲存、配送、信息處理等,又可能涉及公路、鐵路、航空、海運等眾多從事物流的多方參加者,導致物流糾紛案件的廣泛性和復雜性。不同性質的物流合同糾紛解決方式、處理原則、法律適用自然也不相同,進一步加劇了物流合同爭議的復雜性。

2.物流合同爭議處理機構和處理程序的多樣性

因為物流本身所具有的綜合性特點,包含了運輸、倉儲、裝卸、包裝、配送、流通加工、信息等環節,涉及公路、鐵路、航空、海運等眾多從事物流的企業,就會有不同內容和形式的糾紛,就會涉及到不同爭議處理機構和不同的爭議處理程序。就爭議處理機構來講,可能會有以下幾種情況:(1)在物流作業過程中,糾紛發生的原因不在海運、鐵路運輸期間產生,一般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轄;(2)如果物流作業過程中貨損或貨物滅失糾紛發生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過程中,則應由海事法院管轄;(3)如果貨損或貨物糾紛滅失發生于鐵路企業作業過程中,則可能有鐵路法院進行管轄;(4)如果物流合同中訂有有效的仲裁條款,可以向有關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而不同的處理機構和處理方式就有不同的處理程序。如普通民事、經濟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海事海商訴訟適用《海事特別程序法》,而仲裁要遵循《仲裁法》,以及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

3.物流合同爭議法律適用的特殊性

由于物流活動涉及運輸、倉儲、包裝、配送、搬運、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各個方面,在每個環節上都存在法律規范對其活動進行規范和約束,而且在每個環節的法律規范在表現形式上又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以及各種技術規范和技術法規等不同的層次。物流活動的參與者又涉及不同行業與部門,如倉儲經營者、包裝服務商、各種運輸方式下的承運人、裝卸業者、配送商、信息服務供應商等。而且物流服務提供者經常處于雙重甚至多重法律關系中,這也造成了物流活動中法律的適用呈現出復雜性。所以,就物流活動的整體而言,其法律適用具有內容的綜合性,層次的多樣性的特點。比如,就物流活動中運輸環節來說,就分別有公路運輸、鐵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等不同領域的法律規范,而就公路運輸法律規范而言,就存在《合同法》、《公路法》等法律,以及《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等規章的不同層次、不同效力的法律規范。不但如此,如果采用集裝箱運輸,還應遵守《集裝箱汽車運輸規則》,如果是危險貨物,還應遵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如果物流經營者租用他人的汽車運輸,還應遵守《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某些情況下還可能適用一些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等。

二、物流合同爭議解決中的法律適用

1.調整物流活動的主要法律依據

目前,從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現狀來看,還沒有一部專門、統一的物流法?,F行的有關物流活動的法律法規,從法律效力角度來看,主要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法律。如《合同法》、《海商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等。這類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最高,往往是物流某一領域的基本法。二是行政法規。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規,如《海港管理暫行條例》、《航道管理條例》等。這類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僅次于法律,數量眾多,在我國的物流立法中占重要的地位。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頒布的規章。涉及物流的規章,如《關于商品包裝的暫行規定》、《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等等。這類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次于法律、行政法規,帶有強烈的部門特色。除此之外,還有部分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以及物流技術規范等形式。

從法律的內容上看,調整物流環節中物流經營活動的法律規范也比較復雜。其中廣泛適用于物流活動各環節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其中,《合同法》是調整整個物流活動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其次是適用于物流某一環節的法律規范,包括運輸環節的法律規范、搬運配送環節法律規范、包裝環節的法律規范、倉儲環節的法律規范、流通加工環節的法律規范等等,如《海商法》、《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管理規則》、《港口貨物作業規則》等等。如果是涉外物流活動,還有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來調整,如《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統一國際航空運輸的某些規則的公約》(即華沙公約)等。除此之外,還有調整物流作業的技術規范。如;如GB/T1992—1985集裝箱名詞術語,GB/T4122.1—1996包裝術語基礎, GB190—90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等等。

2.《合同法》在物流合同爭議解決中的適用問題

物流合同性質上是民商事合同,所以《合同法》是調整整個物流活動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廣泛適用于物流活動各環節和整個過程。在具體適用《合同法》過程中,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合同法》總則和分則的適用關系問題。我國《合同法》第124條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币簿褪钦f,如果《合同法》分則對某類有名合同做了具體的法律規定,則可以直接適用該規定;如果《合同法》分則對某些合同(即無名合同)沒有做具體的法律規定,則適用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因此,如果物流合同法律關系容易確定,如運輸、倉儲、對貨物進行流通加工等,則當事人雙方形成相應的運輸、倉儲、加工法律關系等。這時,就可以直接適用《合同法》分則的具體規定來調整。如果物流經營者提供的是綜合物流服務,物流企業提供的是一攬子服務,既要為物流需求者設計并管理物流系統,也要提供綜合的物流服務,也可能提供具體的物流作業服務。這種情況下,很難將這種物流合同在《合同法》分則中找到對應的有名合同,解決糾紛時如單純依據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來解決,可能會感到茫然無所適從。這種綜合的物流服務合同,可以在適用《合同法》總則性規定的基礎上,從物流系統的設計部分看,可以適用技術合同和技術開發合同的規定,而提供的具體物流作業服務部分,則根據服務的具體內容分別適用貨物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倉儲合同、保管合同的規定。同時,該合同還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質,因此,相關規范沒有規定的部分,也可以參照有關委托合同的規定。

其次,《合同法》與其他法律的適用關系問題。在物流合同法律關系下,《合同法》與其他法律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當特別法與一般法規定相沖突時,適用特別法,當特別法沒有規定時適用一般法?!逗贤ā返?23條規定:“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彼援斊渌蓪ξ锪骱贤刑貏e規定的,適用該特別規定。比如我國的《航空法》中對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的部分事項做了特別的規定,《海商法》則專門調整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物流企業在辦理相關運輸業務時要遵守這些特殊規定。

3.國際物流活動中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的適用

隨著國際物流的發展,物流活動跨越了區域性,跨國公司的物流供應鏈涉及多個國家。在國際物流活動中,大量適用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與物流有關的國際公約、國際慣例主要有:①海運方面:《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國際油污民事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倫敦保險協會海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等。②空運方面:《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倫敦保險協會航空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等。③鐵路方面:《國際鐵路貨物運送規則》、《國際貨物聯運協定》等。④相關貿易公約方面:《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INCOTERM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等。物流活動的國際化必然帶來物流活動法律適用的國際化。比如在鐵路運輸方面,我國是《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的締約國,物流企業在辦理國際鐵路貨物運輸時要遵守該公約的規定;在國際航空運輸方面,我國加入了《統一國際航空運輸的某些規則的公約》(即華沙公約),以及《海牙議定書》,物流企業在辦理國際航空貨物運輸時也要遵守這些規定。

總之,物流合同爭議法律的適用有一定的特殊性,呈現出復雜性。當事人之間可能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形成不同的權利、義務,受到《合同法》、《海商法》等不同法律的調整,而不同法律調整的結果是當發生物流合同爭議時其處理結果可能大為不同。以貨物運輸合同為例,對于貨物的滅失和損壞,承運人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問題上,我國《合同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規定的是嚴格責任,而《海商法》規定的則是不完全過錯責任,此外,關于賠償限額、責任期間、免責事由等方面的規定也存在較大差異。因此,作為物流經營活動的當事人,首先要明確物流經營中不同的法律關系和法律性質,確定責任分擔。其次,要注意提高物流法律意識,僅僅有物流專業知識還不夠,也要對物流法律有深入的了解。這樣才能準確適用物流相關法律來妥善處理各種物流活動爭議和糾紛,從而推動現代物流業的順利發展,保障物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物流合同爭議解決的最佳方式

物流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可以通過自行協商或者第三方調解解決爭議,但是除了訴訟中的調解協議和仲裁中的調解協議外,自行協商或者第三方調解解決達成的協議沒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因此,實踐中物流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仍主要是訴訟和仲裁兩種方式,其依法做出的判決書、裁定書和仲裁裁決書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

在訴訟和仲裁兩種方式之間,哪一種方式是物流合同爭議解決的最佳方式呢?如果采取訴訟的方式解決,如前所述,由于不同的法院對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管轄權,如空運、倉儲、公路運輸等在地方人民法院解決,而海事爭議須到海事法院解決,鐵路運輸在鐵路法院。這就需要根據糾紛所發生的環節來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權的不確定以及同一物流合同由不同的法院來解決,給物流合同的當事人帶來不便,不利物流合同爭議的解決。有時由于爭議的多重性質或爭議所發生的環節不易確定(如貨損不知道發生在哪一運輸環節),導致管轄權不易確定,甚至不同的法院互相推諉的情況發生。因此,關于處理方式的選擇上,筆者認為選擇仲裁應為上策。主要理由是:

首先、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保密性強、成本低、效率高。物流糾紛案件仲裁不受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限制,只要當事人訂明有效的仲裁條款仲裁機構就可以受理。另外,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自己所信任的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仲裁案件實行不公開審理制度,既可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又可維護當事人的信譽。物流糾紛案件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書自做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僅與法院做出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且沒有二審或者再審,各方當事人免受訴累,同時物流仲裁收費相對低廉,方便當事人以較低的成本解決糾紛,能大大減輕當事人的負擔。

其次,仲裁專業性、權威性高,仲裁裁決易于執行。物流糾紛案件的仲裁員大部分是在物流系統或法律部門工作多年的專家學者,對物流法律事務具有豐富的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因而審理案件更具有權威性和說服力,有助于公正地仲裁物流糾紛。另外,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于涉外仲裁,這個優點更為明顯,中國是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涉外仲裁裁決可以在世界上140多個上述公約的成員國得到承認和執行,為當事人強制執行仲裁裁決免除了后顧之憂。

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2月1日,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特別成立了物流爭議解決中心。該中心是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處理物流爭議的工作平臺,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也由提供單純的海事仲裁服務的機構轉變為提供海、陸、空運輸仲裁及其它物流仲裁服務的專業性仲裁機構。物流爭議解決中心對物流爭議集中管轄,可以有效避免訴訟管轄權的不確定性以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誤,便利當事人一攬子解決物流糾紛。從事物流活動的當事人只要在合同中載入仲裁條款,或者在任何階段簽訂單獨的仲裁協議即可享受物流爭議解決中心的服務。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物流爭議解決中心的成立,開創了物流爭議解決的新局面,其積極意義不言而喻。

參考文獻:

[1]孟琪編著:《物流法概論》[M].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7頁

[2]孟咸美錢芝網主編:《物流法概論》[M].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 2007年1月版,第9頁

[3]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經濟室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及實用指南》[M].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137頁。

[4]馮大同主編:《國際商法》[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528頁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圖表、注解、公式等內容請以PDF格式閱讀原文。

合同糾紛論文范文第4篇

摘 要:隨著社會的發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現如今也處理的更加的完善。在很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中,都將會有著很清楚的建設規劃以及各項責任由誰來承擔,這些問題在以前傳統的施工合同之中可能很多都不會刻意去強調,但是現如今的合同之中都會很好的去強調這些東西,這樣就可以更好的為雙方的利益做到保障。所以在現如今這個建設工程尤其多的社會之下,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也就顯得尤為重要,畢竟這是關系到了雙方的利益。然而很多的公司都會在合同上做手腳,以一些常人難以發現的問題來鉆法律的漏洞,從而獲取本不屬于自己的利益,這也就導致了糾紛。

關鍵詞:建設工程;審判;合同

前言:

在當前黨和我國富有特色小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健康穩定發展之下,人們的思想精神狀態生活品質文化水平已經初步得到了極大的發展進步和和提高,生活水平的提高來自于國家的建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案件一直以來都是各類案件之中的高發案件,在這樣一個情況之下,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如何來審判得到了人們的廣泛關注。各項合同之中的漏洞,審判之時該如何來將其解決,這些都是審判之時需要利用法律來解決的各項問題。在審判之時所有的東西都不管用,只有法律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途徑,任何人都無法利用其它的法式方法來對法律動手腳,這是法院的底線,任何人都無法來觸碰這個底線。本文主要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中的糾紛案件的審判實務來進行研究。

1合同約定工程款數額無效

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之中,雙方因為各種原因造成合同無效或者是被撤銷的情況下,在合同內所約定的所有的工程款數額無效。在這項工程之內取得的所有的財產都必須將其返還。在這些的基礎之上,其他的問題可由法院審判,法院在審判過程之中將會嚴格參考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內容。合同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本人撤銷終止合同或者裁定到期無效或者被告人裁定合同撤銷后,因該裁定撤銷或者合同裁定無效后所取得的一切個人財產,應當依法及時予以有償或者返還;不能依法予以有償返還或者本人認為已經沒有必要依法予以有償返還的,應當按照合同折價比例予以全額補償。有其他賠償過錯的或或者另一方可能認為自己應當自行請求對方賠償由于損害對方因此所直接導致受到的一切經濟損失,雙方都應當可能認為有其他賠償過錯的,應當各自自行應當承擔由于對方因此相應的其他賠償后果責任?!?/p>

1.1返還財產

在這之中的無法返還他人財產將可能會導致有兩種不同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無法單方面的返還他人財產。這種特殊情況一般來說都認為是只能適用于雙方當事人或某一方故意嚴重違法的特殊情況之下。也就是說買賣雙方或者有責任一方在工程合同正式簽立的整個過程之中或者者說是整個工程施工進行過程之中都沒有故意或者違法的犯罪行為。在這樣的一種情況之下,故意行為違法的損害一方就是應當將從另一方手中獲得的所有財產全部返還,而損害另一方的則應當將從故意行為違法的一方手中獲得的所有財產全部上繳有關國家。

第二種類的情況則認為是要求雙方及時返還所有財產,這種類的情況一般來說都認為是在解除合同被決定撤銷的一種情況之下,雙方對這個合同被決定撤銷只是由于其中一方或者者說是其他雙方都認為有一些過錯,這并不可能構成解除合同中的違法,那么這樣的一種情況之下的話,雙方都認為應該及時返還從財產對方所有中獲得的所有財產。

對于非法返還他人財產這種重要民事責任,要特別注意這樣的幾點。首先這也就是非法返還對方財產的清償范圍管理應以清償對方非法支付的返還財產清償數額來作為主要標準依據來進行確定,即便說的是雙方當事人所非法取得的對方財產已經大大減少或者已經是不能再存在,也必須直接要求其承擔直接相應的對方返還財產責任。第二點問題就是如果雙方當事人要求接受的法定財產只能是其他實物或者只能是其他貨幣,原則上規定應當直接返還其他實物或者只能是其他貨幣,不能不足夠用其他實物直接代替其他貨幣,或者只能是以其他貨幣直接代替其他實物。

1.2折價補償

在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和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之中也都規定了對于\"不能返還或者是沒有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在對方有一些特殊情況之下,財產本身是不能予以返還或者認為沒有必要予以返還的,在這種特殊情況下,為了能夠達到財產恢復原狀的主要目的,就規定應該通過折價或者補償還給對方或者當事人。

2工程款數額的差值分擔

對于工程施工的產品來說,建設工程施工所造就的產品不是以合同有效或者是無效來區分是否為施工產品,并且就質量而言,建設施工產品的質量也不是以合同有效或者是無效來作為質量評定的等級的。只要這個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符合標準,就算是合同無效也要按照收費標準來收取費用。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收取的費用就有可能跟合同之中約定的工程款數目出現差值。在這個差值出現的情況之下,無論這個差值是正值還是負值,都應當進行處理,這樣才是比較合理的情況,所以說,工程款數額的差值由雙方按照在施工過程之中

3墊資施工的效力

承包方墊資施工這種現象在我國的施工業一直以來都是比較普遍的,這么長時間以來,各個部門對于墊資施工都是比較有意見的。在我國法律上,雖然可以說沒有明確利用墊資進行施工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我國司法解釋第一條之中,排除了利用墊資進行施工的視為無效勞動合同。在《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之中帶資承包的通知》之中我們到底是否真的能夠明確認定一個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本身是完全無效的呢?首先,該行政同志并不是上級行政監察規章,該行政通知僅僅只是上級行政監察機關的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項規范性法令文件,對所有建設設計單位和工程承包人員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如果我們想要同時確認施工墊資后的施工工程合同是否無效,那么就只有建設部、紀委財政部的兩個規范性認定文件,如果以這個規范文件來作為認定依據,那么就可能違反了最高院對于施工合同法律效力效果認定的相關司法解釋。所以說,我們并不一定能夠直接認定工程承包方工人利用墊資進行施工的合同行為與否是完全違法的,也不一定能夠直接認定工人墊資進行施工后的合同行為是完全無效的。

在這樣一個特殊情況之下,墊資后的施工承包合同就被國家認定已成為有效施工合同,這樣對于很多的承包人來說都是一個比較好的地方,通過墊資施工就能夠讓他們得到更多的利益。但是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提倡的?!逗贤ā穼嵤┮郧俺闪⒌膸зY或者是墊資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行為都是有效的。但是在《合同法》實施之后的墊資施工合同和墊資施工都是無效的,該合同不具有法律效應。

墊資貸款施工的項目建設工程及其施工項目合同有效但是相關法律不善于提倡。所以說,司法解釋對于同期墊資進行施工的條款處理還是比較低調的,對于同期墊資進行施工的工程發包方要求返還同期墊資款資金利息的這時候還需要特別注意一點,返還同期墊資款資金利息的應為中國人民銀行條款規定的同期定額活期存款資金利息,并不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同期定額貸款資金利息利率來準確計算貸款利息。這一點一定要主要,利息的算法是有根據的,并且具有法律效應。

結語:

綜上所述,在建設工程施工糾紛案件審判過程之中,要在這些法律的基礎之上進行審判,不能夠憑借自己的主觀思想來審判。憑借自己的主觀思想來審判在審判過程之中是一個最為危險的事情。所有的審判過程都必須要做到有根據,有法律保障,有法律作為審判的基礎。這些都是審判時候必須要做到的事情。要做到有法可依,每一步都有著相關的法律作為基礎。

參考文獻:

[1] 張蔚. 農民自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審判實務探討[D]. 東南大學, 2016.

[2] 林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判實務[M]. 法律出版社, 2015.

合同糾紛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然而隨著社會條件變遷,這種體制的適應性也發生了變化。本文從物權法理論角度,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中存在的制度缺陷以及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法律責任等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合同 經營權流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是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的基礎。本文試從物權法理論的角度,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中重要問題,談一談自己的粗淺認識。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存在缺陷

在國民經濟已基本轉入市場經濟軌道,農村勞動力、資金、技術等要素流動之后,農民土地作為一種珍貴的稀缺資源和基本生產要素,只有同勞動力、資金、技術等其他要素一樣流動,才能實現諸要素之間的優化組合,實現土地的有效利用。

目前,我國農地的配置和流轉呈現以下特點:其一,農民從集體取得承包地使用權是無償或基本無償的;其二,農地流轉主要是通過集體組織用行政力量進行調整,或者農民之間自發的無償、低償轉包兩種機制實現的。這種農地的配置和流轉是通過非市場機制實現的。其缺陷主要表現在:農民無償或低償取得承包農地的使用權,使農戶缺乏成本觀念,導致粗放經營,忽視農地的產出效益;動用行政力量完成的農地調整和自發形成的無償、低償轉包,不僅無法形成有效、健全、合理的農地使用權流轉機制,而且直接妨害了農地資源市場機制的形成;農地流轉不能體現配置效率。

從目前的情況看,要從法律的角度彌補上述缺陷,從而規范農地使用權市場,需要進行一下調整:

1. 明確農地使用權在性質、內容、取得等方面的內涵。首先,權利性質尚不明確。迄今為止,在現有法律中還沒有農地使用權這一概念。在有關法律中,農民對承包的集體所有的農地所擁有的權利為“土地承包經營權”,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屬性曾有過債權與物權之爭,雖然學術界在這一點上觀念漸趨統一,但有關法律對這種權利至今沒有明確規定。其次,在權利取得上,原始取得的主體有無限制,如何限制以及通過抵押等方式能否取得農地使用權等均無定論。上述問題的存在使農地使用權在進入市場之前就先天不足。

2. 均田承包和無償使用使農地使用權在產生之初就缺乏市場的“天賦”。土地承包起初是靠行政手段分配完成的,后來又通過行政手段調整由于集體成員人數增減而變化了的人地關系,可見農地使用權是非市場機制的產物。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與用益目的

現在流行一種觀點,認為法律規定農民可以自愿、平等、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就是賦予了農民隨意處分土地的權利。其實,這是一種必須糾正的誤解。流轉的標的物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非土地本身。法律對流轉的方式和用途作了明確規定,同時規定了限制條件。對此,必須從嚴掌握。

1. 對于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的流轉方式為: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入股等方式。但筆者認為,在法律上必須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不能包括抵押。原因有兩個:其一,根據物權法定原則,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其二,從立法目的看,農村土地承包法始終在農村土地的生存權益和資本利益之間進行權衡較量,當二者發生沖突時,法律的天平應傾向前者。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給銀行后,如不能按期償還貸款,銀行依法行使抵押權,對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處置,承包方就要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從而失去生活保障,搞不好會影響農戶家庭的生活,造成社會問題。當然,對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其流轉方式可以包括抵押等多種方式。

2. 對于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目的,筆者認為我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是非常合理的,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為實現農業的目的而設立的用益物權,權利的用益目的限定為農、林、牧、漁等生產經營活動。承包方不得擅自改變權利取得時設定的土地用途。對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和第三十三條做出了目的限制,即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利用于非農建設。這是一種強制性規定。根據該法第六十條規定,對于以其他方式取得對荒地的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承包方也不能違約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土地管理法對于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規定了嚴格的轉用審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準程序,將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經過有關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手續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將承包土地用于非農建設的,其行為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三、農村土地承包雙方當事人違約責任認定

(一)發包方的主要違約形式及責任

1. 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承包方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這就是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基本內容。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尊重農民生產經營自主權的問題還比較突出。有的發包方為了完成上級布置的任務,不顧承包農民的意愿,強迫他們種植某種作物;有的發包方為了發展農業產業化,實行規模經營等,強迫承包方統一耕種某種作物。當承包方按照發包方的強制要求耕種,產品出現賣難、減產等問題時,發包方又不予解決或者無力解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因此,本文特別強調,發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在推行農業產業化、規模經營的過程中,讓農民真正看到實惠,而不能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對上述違約行為,發包方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2. 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內,非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并經過法定程序,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這是該法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核心內容。發包方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也不得將承包地收回頂抵欠款。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規定,發包方應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3. 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在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農村經營制度的條件下,以市場的方式配置農用地資源,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提高農業生產效率的一個好辦法。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必須在尊重農民的意愿的基礎上,由承包方自愿進行?!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钡?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方式?!背邪皆谶M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時,除以轉讓方式流轉須經發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轉方式,發包方一律無權干涉,否則都是嚴重地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違法行為。

男女平等,是憲法的原則?!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6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钡?0條又對婦女結婚、離婚、喪偶時處理承包地問題的原則作了規定。但是,實踐中,剝奪、侵害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也經常發生,其表現形式很多,有的是婦女出嫁時,不論何種情況一律收回其承包地,有的是在承包時不能做到男女平等,有的是非法剝奪婦女的繼承權等。

對上述侵害權益行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規定,發包方應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4. 發包方未依合同約定交付承包標的。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依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將標的物交付給承包方經營使用,否則即構成違約。如發包方逾期交付、拒絕交付等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6條規定:“承包合同轉包后,因發包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轉包后的承包方起訴承包方時,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發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根據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p>

(二)承包方的主要違約形式及責任

1. 承包方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用于非農建設。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的規定,承包方又有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的義務。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手續,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將承包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其行為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此外,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經營活動中出現上述行為,即是嚴重的不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 承包方進行破壞性經營,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

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是指由于對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奪式經營,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取土、采礦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破壞耕作層等嚴重破壞耕種條件的情況,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難以恢復種植條件的損害。發包方一旦發現承包方有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情況的行為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0條第2款規定,有權制止承包方的行為,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 承包方沒有依約定交納承包費。

農村土地承包方有依合同約定交納承包費的義務。承包方應當依承包合同約定的時間、期限、數額交納承包費,不得無故逾期交納,拒絕交納或少交納,否則即構成違約。構成違約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因承包費或交納承包費等方面產生爭議的,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決。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時,對承包合同中所約定的承包方應當承擔的義務中超過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超過的部分不予保護。但是,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協商方式承包,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內容對于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的基礎具有積極有效的規范作用。但是,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作為調整農村土地使用權的一部特別法,還需要在土地使用權的變動方面作更為細致的規定,從而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郭書因.中國農村經濟、改革研究.新華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96、97、103頁.

[2]王宗非.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與適用.第123-124頁、第89頁.

[3]王衛國,王廣華.中國土地權利的法制建設.第358頁.

[4]韓長斌.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幾點認識.求是,200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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