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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處工作總結范文

2023-12-22

婚姻登記處工作總結范文第1篇

近年來,婚姻登記工作的社會影響越來越大,婚姻登記機關要努力打造民政部門最大的窗口和影響力最大的窗口;工作中轉變服務理念,從服務時間、服務方式、服務環境、服務手段等角度出發,為群眾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服務;重視研究婚姻登記法律問題,規范婚姻登記程序;研究和探討婚姻登記工作的規律,從人員、制度、科技和網絡等方面做好保障工作。從2004年婚姻登記處成立以來,婚姻登記率、婚姻登記合格率、婚姻登記檔案完好率均達100%。2010年,被國家民政部授予“全國婚姻登記規范化單位”的光榮稱號。

二、婚姻登記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

由于人口流動性強,重婚現象不斷發生。應加快進度,推動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積極開展婚姻登記檔案補錄工作,做好將現有數據導入民政部婚姻登記數據中心的相關工作,為全國婚姻登記信息聯網奠定基礎。

三、現階段需要重點推進的工作:

一要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和展示部門良好形象的大局出發來認識婚姻登記工作,充分認識做好婚姻登記工作的重要性。二要堅持依法行政和規范服務,切實履行好婚姻登記管理和服務職能,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整合資源,加強部門協調,擴大工作外延,滿足群眾日益增加的需求,使婚姻登記工作與社會環境相適應。三要加強學習培訓,不斷提高婚姻登記工作隊伍的整體素質。群眾的需求就是我們服務的信號。

婚姻登記處工作總結范文第2篇

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聲明,經查閱登記機關從年時間順序列出全部婚姻登記信息):

1、年日與登記類業務;

2、年日與登記類業務;

3、年日與登記類業務;

4、年日與登記類業務; 本證明只記載當事人在本婚姻登記機關所轄范圍內目前的結婚或離婚登記記錄。

出證機關:

年月日

婚姻登記處工作總結范文第3篇

MZ/T 024—2011

婚姻登記機關等級評定標準

2011-06-24發布2011-07-01實施

前 言

本標準由民政部社會事務司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民政部社會事務司。

本標準起草人:張明亮、陳光耀、倪春霞、許立陽、陽艷燕

婚姻登記機關等級評定標準

MZ/T 024—2011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國家3A、4A、5A級婚姻登記機關等級評定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依法設立的各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 3 等級劃分原則

婚姻登記機關評定等級由低到高分為國家3A級、國家4A級和國家5A級三個等級。等級評定中不再設定國家1A級、國家2A級婚姻登記機關。

4 國家3A級婚姻登記機關評定標準 4.1 機構經費人員 4.1.1 機構性質

婚姻登記機關機構性質應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經編制部門批復成立的行政機關;

——經編制部門批復成立的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經編制部門批復成立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4.1.2 工作經費

婚姻登記工作經費有制度性保障,滿足工作需求和服務需求。 4.1.3 婚姻登記員

4.1.3.1 婚姻登記員應為專職人員,其編制性質應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行政編制;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編制; ——全額撥款事業編制。

4.1.3.2 辦理內地居民婚姻登記的登記機關,人員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轄區戶籍人口30萬以下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記員;

——轄區戶籍人口30萬以上的市轄區,每增加8萬戶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記員; ——轄區戶籍人口30萬以上的縣、縣級市,每增加10萬戶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記員。

4.1.3.3辦理涉外、涉港澳臺和華僑婚姻登記的登記機關,人員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年工作量500對(件)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登記員; ——年工作量500—1500對(件)的,至少配3名婚姻登記員; ——年工作量1500對(件)以上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記員。 4.1.3.4婚姻登記員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取得地市級及以上民政部門頒發的婚姻登記員資格證書。

4.1.3.5 婚姻登記員每2年至少參加一次省級及以上民政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業務培訓合格證書。

4.1.3.6 婚姻登記員統一著裝,掛牌上崗,舉止得體,文明用語,微笑服務。

4.1.3.7 婚姻登記員統一使用普通話。

4.1.3.8 婚姻登記員熟知婚姻法律知識、業務政策文件,熟練使用婚姻登記信息系統。 4 1 4婚姻頒證員

4 1 4 1婚姻頒證員應為婚姻登記員。 4.1.4.2婚姻頒證員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年結婚登記量5000對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頒證員; ——年結婚登記量5000對以上的,每增加5000對增配1名婚姻頒證員。

4.1.4.3婚姻頒證員符合精神面貌佳、表達能力強、文化修養高、道德品質好的要求。

4.1.4.4婚姻頒證員需經省級及以上民政部門培訓考核,取得婚姻頒證員資格證書。

4.1.5婚姻家庭輔導員

4.1.5.1 婚姻登記機關配有1名或1名以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用或通過公開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輔導員。

4.1.5.2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用的婚姻家庭輔導員應具有以下資格之一:

——社工資格; ——心理咨詢師資格; ——婚姻家庭咨詢師資格; ——律師資格。

4.1.5.3 通過公開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輔導員應具有心理學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具備良好的婚姻家庭輔導經驗。 4.2場所設備 4.2.1環境布局

4.2.1.1 婚姻登記機關選址應在交通便利處,有獨立的場所。

4.2.1.2 婚姻登記機關不應設在婚紗攝影、婚慶服務、醫療保健等經營服務機構場內,當事人辦理登記無須穿越經營服務區域,婚姻登記與婚姻服務嚴格堅持人員、場地、收費、服裝四分開。

4.2.1.3 登記環境寬敞明亮,莊嚴整潔,溫馨舒適,標識醒目。 4.2.1.4 婚姻登記機關場應分為以下區域:

——候登大廳; ——結婚登記區; ——離婚登記室; ——婚姻家庭輔導室; ——頒證大廳; ——檔案室。

設立既辦結婚登記、也辦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室,結婚登記區、離婚登記室可合并為3個或3個以上的婚姻登記室。 4.2.1.5 候登大廳、結婚登記區面積要求:

——年工作量10000對(件)以下的,使用面積不低于120m2; ——年工作量10000對(件)以上的,使用面積不低于180m2。 4.2.2 候登大廳

4.2.2.1 候登大廳應設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內容:

——婚姻登記機關職責及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登記收費項目、標準及依據; ——婚姻登記員照片、編號; ——婚姻登記員崗位及職責;

——婚姻登記機關所屬民政局或鄉鎮人民政府監督、舉報電話。 4.2.2.2 候登大廳應明示當事人填寫各類申請書的規范樣本。

4.2.2.3 候登大廳應設立宣傳資料展架、意見箱,配置飲水機、飲水杯、老花鏡等服務設施。

4.2.2.4 候登大廳座椅配備要求:

——年工作量5000對(件)以下的,候登座椅不少于8座,填表座椅不少于4座;

——年工作量5000—10000對(件)的,候登座椅不少于16座,填表座椅不少于8座;

——年工作量10000對(件)以上的,候登座椅不少于24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2座。 4.2.3 結婚登記區 4.2.3.1 登記臺面寬敞整。

4.2.3.2 登記員與當事人正對平坐,中間無玻璃、欄桿或其它隔離屏障。 4.2.3.3 每個結婚登記窗口相對獨立,辦理登記的當事人不受左右人群影響。

4.2.3.4 結婚登記窗口數量要求:

——年結婚登記、出具證明量5000對(件)以下的,不少于2個結婚登記窗口;

——年結婚登記、出具證明量5000—10000對(件)的,不少于3個結婚登記窗口;

——年結婚登記、出具證明量10000對(件)以上的,不少于4個結婚登記窗口。 4.2.4 離婚登記室

4.2.4.1 離婚登記有獨立的房間。 4.2.4.2 離婚登記室面積及窗口數量要求:

——年離婚登記量2000對以下的,使用面積不低于15 m2; ——年離婚登記量2000—4000對的,使用面積不低于25 m2,不少于2個相對獨立的離婚登記窗口;

——年離婚登記量4000對以上的,使用面積不低于40 m2,不少于3個相對獨立的離婚登記窗口。 4.2.5 婚姻家庭輔導室

4.2.5.1 婚姻家庭輔導有獨立的房間。

4.2.5.2 婚姻家庭輔導室使用面積不低于15 m2;

4.2.6 頒證大廳

4.2.6.1 有獨立的頒證大廳,使用面積不低于60 m2,親友觀禮席不少于6座。

4.2.6.2 頒證大廳設立頒證臺,配置國徽、紅雙喜、龍鳳呈祥等能體現結婚登記莊重、溫馨、神圣的裝飾。

4.2.6.3 頒證大廳內沒有開展婚姻服務產品銷售等經營性項目。 4.2.7 檔案室

4.2.7.1 婚姻登記機關有獨立的檔案室。

4.2.7.2 檔案室內配有滿足婚姻登記檔案保存需求的檔案柜,備有防潮、防火、防蟲、防盜等設備。 4.2.8 衛生間

4.2.8.1 婚姻登記機關所在樓內設有男女衛生間,有明顯指示牌。 4.2.8.2 衛生間對服務對象開放。 4.2.9 設施設備

4.2 婚姻登記機關應配有以下設備:

——復印機; ——傳真機; ——掃描儀;

——當事人等候觀看的電視機; ——每個登記窗口一臺電腦;

——每個登記窗口一套證件及紙張打印機;

——未與公安部門身份信息聯網的,每個登記窗口一套身份證識別系統;

——年工作量5000對(件)以上的,配有排隊叫號系統; ——年工作量5000對(件)以上的,配有電子滾動顯示屏。 4.3 服務管理 4.3.1 便民服務

4.3.1.1 開設直撥咨詢電話或24小時語音咨詢電話,電話號碼可在當地114查詢。

4.3.1.2 所在辦公樓(院)外醒目處懸掛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八條要求的婚姻登記機關標識牌,同時公告對外辦公時間。 4.3.2 登記要求

4.3.2.1 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辦理結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 ——補發婚姻登記證;

——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撤銷受脅迫的婚姻;

——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等。

4.3.2.2 不要求當事人提供額外材料,不增加或變相增加工作程序。

4.3.2.3 只收取婚姻登記證工本費和經當地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婚姻登記檔案查詢利用費,不開展其它收費服務。

4.3.2.4 當事人因證件照、攝錄頒證儀式確需服務的,由當事人與服務機構在婚姻登記機關以外的場所簽訂自愿接受服務單。

4.3.2.5 近3年內無有效投訴和行政過錯敗訴案件發生,登記合格率100%。

4.3.3 信息化建設

4.3.3.1 通過省級婚姻登記工作平臺實現實時在線登記。 4.3.3.2 備有可實現數據上傳的應急單機版登記軟件。

4.3.3.3 開通網絡預約系統,實現預約系統與婚姻登記系統數據交換,確保優先為預約者辦理登記。 4.3.3.4 將本轄區1990年以來保存的所有婚姻登記檔案錄入婚姻登記信息系統。 4.3.4 婚姻文化

4.3.4.1 舉行頒證儀式,免費為當事人頒發結婚證。 4.3.4.2 免費為有需求的當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輔導。 4.3.4.3 縣掛全國婚姻登記工作標識。

4.3.4.4 營造婚姻文化氛圍,在候登大廳、登記室(區)、輔導室和頒證大廳應分別張貼體現婚姻文化的宣傳箴言、圖畫。

4.3.4.5 在候登大廳張貼引導當事人婚事簡辦新辦、參加頒證儀式的宣傳內容。 4.3.5 管理制度

4.3.5.1 制定有婚姻登記印章、證書、紙制檔案、電子檔案、業務學習、崗位責任、考評獎懲、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

4.3.5.2 按規定保管婚姻登記檔案,近3年內未出現紙質檔案遺失、損毀、存檔材料不當以及電子檔案丟失、外泄等問題。

4.3.5.3按規定保管婚姻登記證件,近3年內未出現空白婚姻登記證丟失、污損等問題,作廢婚姻登記證書統一上交、集中銷毀有記錄。 5國家4A級婚姻登記機關評定標準 5.1機構經費人員 5.1.1機構性質

婚姻登記機關機構性質應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經編制部門批復成立的行政機關; ——經編制部門批復成立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5.1.2工作經費

婚姻登記工作經費有制度性保障,滿足工作需求和服務需求。 5.1.3婚姻登記員

5.1.3.1 婚姻登記員應為專職人員,其編制性質應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行政編制: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編制。

5.1.3.2辦理內地居民婚姻登記的登記機關。人員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轄區戶籍人口30萬以下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記員;

——轄區戶籍人口30萬以上的市轄區,每增加8萬戶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記員;

——轄區戶籍人口30萬以上的縣、縣級市,每增加10萬戶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記員。

5.1.3.3 辦理涉外、涉港澳臺和華僑婚姻登記的登記機關,人員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年工作量500對(件)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登記員; ——年工作量500—1500對(件)的,至少配3名婚姻登記員; ——年工作量1500對(件)以上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記員。 5.1.3.4 婚姻登記員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2011年后新錄用婚姻登記員具有全日制大學??埔陨蠈W歷),取得地市級及以上民政部門頒發的婚姻登記員資格證書。

5.1.3.5 婚姻登記員每2年至少參加一次省級及以上民政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業務培訓合格證書。

5.1.3.6 婚姻登記員統一著裝,掛牌上崗,舉止得體,文明用語,微笑服務。

5.1.3.7 婚姻登記員統一使用普通話,涉外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登記員至少熟練掌握一門外語。

5.1.3.8 婚姻登記員熟知婚姻法律知識、業務政策文件,熟練使用婚姻登記信息系統。 5.1.4 婚姻頒證員

5.1.4.

1婚姻頒證員應為婚姻登記員。 5.1.4.2 婚姻頒證員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年結婚登記量5000對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頒證員; ——年結婚登記量5000對以上的,每增加4000對增配1名婚姻頒證員。

5.1.4.3 婚姻頒證員符合精神面貌佳、表達能力強、文化修養高、道德品質好的要求。

5.1.4.4 婚姻頒證員需經省級及以上民政部門培訓考核,取得婚姻頒證員資格證書。

5.1.5 婚姻家庭輔導員

5.1.5.

1婚姻登記機關配有1名或1名以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用或通過公開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輔導員。

5.1.5.2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用的婚姻家庭輔導員應具有以下資格之一:

——社工資格; ——心理咨詢師資格; ——婚姻家庭咨詢師資格; ——律師資格。

5.1.5.3 通過公開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輔導員應具有心理學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具備良好的婚姻家庭輔導經驗。 5.2 場所設備 5.2.1

環境布局

5.2.1.1 婚姻登記機關選址應在交通便利處,有獨立的登記場所。 5.2.1.2 婚姻登記機關不應設在婚紗攝影、婚慶服務、醫療保健等經營服務機構場所內,當事人辦理登記無須穿越經營服務區域,婚姻登記與婚姻服務嚴格堅持人員、場地、收費、服裝四分開。

5.2.1.3 登記環境寬敞明亮,莊嚴整潔,溫馨舒適,標識醒目。 5.2.1.4 婚姻登記機關場所應分為以下區域:

——候登大廳; ——結婚登記區; ——離婚登記室; ——婚姻家庭輔導室: ——頒證大廳; ——檔案室。 設立既辦結婚登記、也辦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室的,結婚登記區、離婚登記室可合并為4個或4個以上的婚姻登記室。 5.2.1.5 候登大廳、結婚登記區面積要求:

——年工作量10000對(件)以下的,使用面積不低于150m2; ——年工作量10000對(件)以上的,使用面積不低于220m2。 5.2.2 候登大廳

5.2.2.

1候登大廳應設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內容:

——婚姻登記機關職責及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登記收費項目、標準及依據; ——婚姻登記員照片、編號; ——婚姻登記員崗位及職責;

——本行政區紀檢監察部門或上級民政部門的監督、舉報電話。 5.2.2.2 候登大廳應明示當事人填寫各類申請書的規范樣本。

5.2.2.3 候登大廳應設立宣傳資料展架、意見箱,配置飲水機、飲水杯、老花鏡等服務設施。

5.2.2.4 年工作量5000對(件)以上的,候登大廳應設立咨詢臺,安排專人答復咨詢,維持登記秩序。 5.2.2.

5候登大廳座椅配備要求:

——年工作量5000對(件)以下的,候登座椅不少于10座,填表座椅不少于6座;

——年工作量5000一10000對(件)的,候登座椅不少于20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2座;

——年工作量10000對(件)以上的,候登座椅不少于30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8座。 5.2.3 結婚登記區

5.2.3.1 登記臺面寬敞整潔。

5.2.3.2 登記員與當事人正對平坐,中間無玻璃、欄桿或其它隔離屏障。 5.2.3.3 每個結婚登記窗口相對獨立,辦理登記的當事人不受左右人群影響。

5.2.3.4 結婚登記窗口數量要求:

——年結婚登記、出具證明量5000對(件)以下的,不少于3個結婚登記窗口;

——年結婚登記、出具證明量5000—10000對(件)的,不少于4個結婚登記窗口;

——年結婚登記、出具證明量10000對(件)以上的,不少于5個結婚登記窗口。 5.2.4 離婚登記室

5.2.4.1 離婚登記有獨立的房間。 5.2.4.2離婚登記室面積及窗口數量要求:

——年離婚登記量2000對以下的,使用面積不低于15m2: ——年離婚登記量2000—4000對的,使用面積不低于35m2,不少于2個相對獨立的離婚登記窗口; ——年離婚登記量4000對以上的,使用面積不低于50m2,不少于3個相對獨立的離婚登記窗口。 5.2.5婚姻家庭輔導室

5.2.5.1婚姻家庭輔導有獨立的房間。

5.2.5.2 婚姻家庭輔導室使用面積不低于15 m2。 5.2.6 頒證大廳

5.2.6.

1有獨立的頒證大廳,使用面積不低于100m2,親友觀禮席位不少于12座。

5.2.6.2 頒證大廳設立頒證臺,配置國徽或紅雙喜、龍風呈祥等各種能體現結婚登記莊重、溫馨、神圣的裝飾。

5.2.6.3 頒證大廳內沒有開展婚姻服務產品銷售等經營性項目。 5.2.7 檔案室

5.2.7.

1婚姻登記機關有獨立的檔案室。

5.2.7.2 檔案室內配有滿足婚姻登記檔案保存需求的檔案柜,備有防潮、防火、防蟲、防盜等設備。 5.2.8衛生間

5.2.8.1 婚姻登記機關所在樓層設有男女衛生間,有明顯指示牌。 5.2.8.2 衛生間對服務對象開放。 5.2.9設施配備

5.2.9.1 婚姻登記機關應配有以下設備:

——復印機; ——傳真機; ——掃描儀;

——當事人等候觀看的電視機: ——每個登記窗口一臺電腦;

——每個登記窗口一套證件及紙張打印機;

——未與公安部門身份信息聯網的,每個登記窗口一套身份證識別系統;

——排隊叫號系統; ——電子滾動顯示屏; ——服務評價系統。

5.2.9.2 婚姻登記機關設有無障礙通道或提供無障礙登記服務。 5.3 服務管理 5.3.1 便民服務

5.3.1.1 開設直撥咨詢電話或24小時語音咨詢電話,電話號碼可在當地114查詢。

5.3.1.2 當事人可在外網查詢婚姻登記機關辦公地點、辦公時間、登記所需提供的證件材料等信息。

5.3.1.3 所在辦公樓(院)外醒目處懸掛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八條要求的婚姻登記機關標識牌,同時公告對外辦公時間。 5.3.

2登記要求

5.3.2.

1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辦理結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 ——補發婚姻登記證:

——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撤銷受脅迫的婚姻:

——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等。

5.3.2.2不要求當事人提供額外材料,不增加或變相增加工作程序。 5.3.2.3只收取婚姻登記證工本費和經當地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婚姻登記檔案查詢利用費,不開展其它收費服務。

5.3.2.4當事人因照證件照、攝錄頒證儀式確需服務的,由當事人與服務機構在婚姻登記機關以外的場所簽訂自愿接受服務單。

5.3.2.

5近3年內無有效投訴和行政過錯敗訴案件發生,登記合格率100%。

5.3.

3信息化建設

5.3.3.

1通過省級婚姻登記工作平臺實現實時在線登記,婚姻登記數據通過部省兩級婚姻登記數據交換共享實現全國聯網。 5.3.3.2 備有可實現數據上傳的應急單機版登記軟件。

5.3.3.3 開通網絡預約系統,實現預約系統與婚姻登記系統數據交換,確保優先為預約者辦理登記,網絡預約辦理登記量不低于當年登記量的10%。

5.3.3.4 將本轄區1970年以來保存的所有婚姻登記檔案錄入婚姻登記信息系統。 5.3.4 婚姻文化

5.3.4.1 舉行頒證儀式,免費為當事人頒發結婚證。

5.3.4.2 建立市(區、縣)長或其他特邀頒證師頒證制度,特邀頒證師名單及頒證日期對外公開。

5.3.4.3 免費為有需求的當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輔導。 5.3.4.4 懸掛全國婚姻登記工作標識。

5.3.4.5 營造婚姻文化氛圍,在候登大廳、登記室(區)、輔導室和頒證大廳應分別張貼體現婚姻文化的宣傳箴言、圖畫。

5.3.4.6 候登大廳張貼引導當事人婚事簡辦新辦、參加頒證儀式的宣傳內容。

5.3.5 管理制度

5.3.5.

1制定有婚姻登記印章、證書、紙制檔案、電子檔案、業務學習、崗位責任、考評獎懲、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

5.3.5.

2按規定保管婚姻登記檔案,近3年內未出現紙質檔案遺失、損毀、存檔材料不當以及電子檔案丟失、外泄等問題。

5.3.5.

3按規定保管婚姻登記證件,近3年內未出現空白婚姻登記證丟失、污損等問題,作廢婚姻登記證書統一上交、集中銷毀有記錄。 5.3.5.4 建立周末辦公預約制度,周末至少對外辦公半天,建立符合法律規定的人員輪休、補償等配套制度。 6 國家5A級婚姻登記機關評定標準 6.1 機構經費人員 6.1.1 機構性質

婚姻登記機關應為經編制部門批復成立的行政機關。 6.1.2 工作經費

婚姻登記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滿足工作需求和服務需求。 6.1.3 婚姻登記員

6.1.3.

1婚姻登記員應為行政編制專職人員。

6.1.3.2辦理內地居民婚姻登記的登記機關,人員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轄區戶籍人口30萬以下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記員;

——轄區戶籍人口30萬以上的市轄區,每增加8萬戶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記員;

——轄區戶籍人口30萬以上的縣、縣級市,每增加10萬戶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記員。

6.1.3.3 辦理涉外、涉港澳臺和華僑婚姻登記的登記機關,人員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年工作量500對(件)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登記員; ——年工作量500—1500對(件)的,至少配3名婚姻登記員; ——年工作量1500對(件)以上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記員。 6.1.3.4 婚姻登記員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2011年后新錄用婚姻登記員具有全日制大學??埔陨蠈W歷),取得地市級及以上民政部門頒發的婚姻登記員資格證書。 6.1.3.5 婚姻登記員每2年至少參加一次省級及以上民政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業務培訓合格證書。

6.1.3.6 婚姻登記員統一著裝,掛牌上崗,舉止得體,文明用語,微笑服務。

6.1.3.7 婚姻登記員統一使用普通話,涉外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登記員至少熟練掌握一門外語。

6.1.3.8 婚姻登記員熟知婚姻法律知識、業務政策文件,熟練使用婚姻登記信息系統。 6.1.4 婚姻頒證員

6.1.4.1 婚姻頒證員應為婚姻登記員。 6.1.4.2 婚姻頒證員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年結婚登記量5000對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頒證員; ——年結婚登記量5000對以上的,每增加3000對增配1名婚姻頒證員。

6.1.4.3 婚姻頒證員符合精神面貌佳、表達能力強、文化修養高、道德品質好的要求。

6.1.4.4 婚姻頒證員需經省級及以上民政部門培訓考核,取得婚姻頒證員資格證書。

6.1.5 婚姻家庭輔導員

6.1.5.1 婚姻登記機關配有2名或2名以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用或通過公開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輔導員。 6.1.5.2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用的婚姻家庭輔導員應具有以下資格之一:

——社工資格; ——心理咨詢師資格; ——婚姻家庭咨詢師資格; ——律師資格。

6.1.5.3 通過公開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輔導員應具有心理學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具備良好的婚姻家庭輔導經驗。 6.2 場所設備 6.2.1 環境布局

6.2.1.1 婚姻登記機關選址應在交通便利處,有獨立的登記場所。 6.2.1.2 婚姻登記機關不應設在婚紗攝影、婚慶服務、醫療保健等經營服務機構場所內,當事人辦理登記無須穿越經營服務區域,婚姻登記與婚姻服務嚴格堅持人員、場地、收費、服裝四分開。

6.2.1.3 登記環境寬敞明亮,莊嚴整潔,溫馨舒適,標識醒目。 6.2.1.4 婚姻登記機關場所應分為以下區域:

——候登大廳; ——結婚登記區; ——離婚登記室; ——婚姻家庭輔導室; ——頒證大廳; ——檔案室; ——衛生間。

設立既辦結婚登記、也辦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室的,結婚登記區、離婚登記室可合并為5個或5 個以上的婚姻登記室。 6.2.1.5候登大廳、結婚登記區面積要求:

——年工作量10000對(件)以下的,使用面積不低于200m2; ——年工作量10000對(件)以上的,使用面積不低于300m2。 6.2.2 候登大廳

6.2.2.1 候登大廳應設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內容

——婚姻登記機關職責及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登記收費項目、標準及依據: ——婚姻登記員照片、編號; ——婚姻登記員崗位及職責;

——本行政區紀檢監察部門或上級民政部門的監督、舉報電話。 6.2.2.2 候登大廳應明示當事人填寫各類申請書的規范樣本。

6.2.2.3 候登大廳應設立宣傳資料展架、意見箱,配置飲水機、飲水杯、老花鏡等服務設施。

6.2.2.4 候登大廳設立咨詢臺,安排專人答復咨詢,維持登記秩序。 6.2.2.5 候登大廳座椅配備要求:

——年工作量5000對(件)以下的,候登座椅不少于12座,填表座椅不少于8座; ——年工作量5000—10000對(件)的,候登座椅不少于24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6座;

——年工作量10000對(件)以上的,候登座椅不少于36座,填表座椅不少于24座。 6.2.3 結婚登記區

6.2.3.1 登記臺面寬敞整潔。

6.2.3.2 登記員與當事人正對平坐,中間無玻璃、欄桿或其它隔離屏障。 6.2.3.3 每個結婚登記窗口相對獨立,辦理登記的當事人不受左右人群影響。

6.2.3.4 結婚登記窗口數量要求:

——年結婚登記、出具證明量5000對(件)以下的,不少于4個結婚登記窗口;

——年結婚登記、出具證明量5000—10000對(件)的,不少于5個結婚登記窗口;

——年結婚登記、出具證明量10000對(件)以上的,不少于6個結婚登記窗口。 6.2.4 離婚登記室

6.2.4.1 離婚登記有獨立的房間。 6.2.4.2 離婚登記室面積及窗口數量要求:

——年離婚登記量2000對以下的,使用面積不低于15m2; ——年離婚登記量2000—4000對的,使用面積不低于45m2,不少于2個相對獨立的離婚登記窗口;

——年離婚登記量4000對以上的,使用面積不低于60m2,不少于3個相對獨立的離婚登記窗口。 6.2.5 婚姻家庭輔導室

6.2.5.1 有2間獨立的婚姻家庭輔導室。

6.2.5.2 每間婚姻家庭輔導室使用面積不低于15m2。 6.2.6 頒證大廳

6.2.6.1 有獨立的頒證大廳,使用面積不低于180m2,親友觀禮席位不少于20座。

6.2.6.2 頒證大廳設立頒證臺,配置國徽或紅雙喜、龍風呈祥等各種能體現結婚登記莊重、溫馨、神圣的裝飾。

6.2.6.3 頒證大廳內沒有開展婚姻服務產品銷售等經營性項目。 6.2.7 檔案室

6.2.7.1 婚姻登記機關有獨立的檔案室。

6.2.7.2 檔案室內配有滿足婚姻登記檔案保存需求的檔案柜,備有防潮、防火、防蟲、防盜等設備。 6.2.8 衛生間

6.2.8.1 婚姻登記機關內設有男女衛生間,干凈整潔,有明顯指示牌。 6.2.8.2 衛生間對服務對象開放。 6.2.9 設施配備

6.2.9.1 婚姻登記機關應配有以下設備:

——復印機;

——傳真機;

——掃描儀;

——當事人等候觀看的電視機;

——每個登記窗口一臺電腦;

——每個登記窗口一套證件及紙張打印機;

——未與公安部門身份信息聯網的,每個登記窗口一套身份證識別系統;

——排隊叫號系統;

——電子滾動顯示屏;

——服務評價系統;

——具有拍攝功能的監控系統。 6.2.9.2 婚姻登記機關設有無障礙通道。 6.3 服務管理 6.3.1 便民服務

6.3.1.1 開設可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人工咨詢或24小時語音咨詢的電話,電話號碼可在當地114查詢。

6.3.1.2 當事人可在外網查詢婚姻登記機關辦公地點、辦公時間、登記所需提供的證件材料等信息。

6.3.1.3 所在辦公樓(院)外醒目處懸掛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八條要求的婚姻登記機關標識牌,同時公告對外辦公時間。 6.3.2 登記要求

6.3.2.1 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辦理結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 ——補發婚姻登記證;

——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撤銷受脅迫的婚姻;

——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等。

6.3.2.2 不要求當事人提供額外材料,不增加或變相增加工作程序。 6.3.2.3 只收取婚姻登記證工本費和經當地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婚姻登記檔案查詢利用費,不開展其它收費服務。

6.3.2.4 當事人因照證件照、攝錄頒證儀式確需服務的,由當事人與服務機構在婚姻登記機關以外的場所簽訂自愿接受服務單。

6.3.2.5 近3年內無有效投訴和行政過錯敗訴案件發生,登記合格率100%。

6.3.3 信息化建設

6.3.3.

1通過省級婚姻登記工作平臺實現實時在線登記,婚姻登記數據通過部省兩級婚姻登記數據交換共享實現全國聯網。 6.3.3.2 備有可實現數據上傳的應急單機版登記軟件。

6.3.3.3 開通網絡預約系統,實現預約系統與婚姻登記系統數據交換,確保優先為預約者辦理登記,網絡預約辦理登記量不低于當年登記量的20%。

6.3.3.4 將本轄區解放后保存的所有婚姻登記檔案錄入婚姻登記信息系統。

6.3.4婚姻文化

6.3.4.1 舉行頒證儀式,免費為當事人頒發結婚證。

6.3.4.2 建立市(區、縣)長或其他特邀頒證師頒證制度,特邀頒證師名單及頒證日期對外公開。

6.3.4.3 免費向結婚當事人發放由市(區、縣)長或其他特邀頒證師簽名的新婚賀信、賀卡。

6.3.4.4 免費為有需求的當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輔導。 6.3.4.5 懸掛全國婚姻登記工作標識。

6.3.4.6 營造婚姻文化氛圍,在候登大廳、登記室(區)、輔導室和頒證大廳應分別張貼體現婚姻文化的宣傳箴言、圖畫。

6.3.4.7 在候登大廳張貼引導當事人婚事簡辦新辦、參加頒證儀式的宣傳內容。 6.3.5管理制度

6.3.5.1 制定有婚姻登記印章、證書、紙制檔案、電子檔案、業務學習、崗位責任、考評獎懲、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

6.3.5.2 按規定保管婚姻登記檔案,近3年內未出現紙質檔案遺失、損毀、存檔材料不當以及電子檔案丟失、外泄等問題。

6.3.5.3 按規定保管婚姻登記證件,近3年內未出現空白婚姻登記證丟失、污損等問題,作廢婚姻登記證書統一上交、集中銷毀有記錄。 6.3.5.4 建立周末辦公預約制度,周末至少對外辦公1天,建立符合法律規定的人員輪休、補償等配套制度。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2〕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8月8日

〔3〕民政部關于開展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的通知·2005年4月14日

〔4〕民政部關于評選全國婚姻登記機關規范化建設窗口單位的通知·2006年5月31號

〔5〕民政部關于“十一五”期間深入推進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的意見·2007年4月18日

婚姻登記處工作總結范文第4篇

詢問時間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在受理你們提出的離婚登記申請時,為充分維護你們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離婚一事向你們提出詢問,請你們如實回答我們的詢問。如偽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由你們自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請問:對我們的提問,你是否能保證如實回答? 答:(男方)

2、請問:女方目前是否處于哺乳期、懷孕期或者6個月內是否有流產情況? 答:(男方)

3、請問:離婚的要求是誰先提出來的? 答:(男方) 請問:你自愿離婚嗎?

(男方)

4、現在你們申請離婚,雙方父母或子女知道嗎? 答:(男方)

如若不知道,是否考慮到父母及子女的感受,是否需要回家告知一下并一起協商解決問題而不要離婚? 答:(男方)

5、你們是否需要我們再做做對方的調解工作? 答:(男方)

6、請問:男方或女方在提出離婚時存在有脅迫情形嗎? 答:(男方)

7、請問:對方是否有精神病史? 答:(男方)

8、請問:你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答:(男方)

9、問:對離婚所涉及的事項(子女撫養權及撫養費、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的處理安排,你們雙方父母是否知曉并同意?

答:(男方)

10、問:那么對離婚協議書中子女的撫養、房子、存款等共同財產分割,債權、債務及離婚后各自住處的安排等事項是否需要修改或跟家人再商議一下? 答:(男方)

11、問:簽訂好離婚協議書雙方領取離婚證后,如發生爭議或對離婚協議書內容反悔的,請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婚姻登記處不負責處理事后糾紛或變更協議書內容,知道嗎?

答:(男方)

12、 問:以上筆錄你已經看過了,是否與你所講的內容相符,如果相符請你簽字或按指紋好嗎?

(男方):

婚姻登記處工作總結范文第5篇

[背景信息]2006年1月23日,國家民政部、國家檔案局聯合頒布《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并從公布之日起施行,標志著我國婚姻登記檔案工作開始步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公民的婚姻登記信息將受到有效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切實維護。

一、加強婚姻登記檔案管理,

是檔案工作服務于和諧社會建設的一個切入點

中央關于“十一五”規劃的建議指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加強社會建設和完善社會管理體系,要以擴大就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理順分配關系,發展社會事業為著力點,認真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倡導人與人和睦相處,增強社會和諧基礎?;橐龅怯洐n案是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撤銷婚姻、離婚登記、補發婚姻登記過程中形成的歷史記錄,是證明當人婚姻狀況的真實憑證?;橐鲫P系是家庭關系中重要關系成分,是家庭存在的基礎,家庭是社會的基礎和細胞,家庭和睦自然是社會和諧的基礎。因此,作為記錄婚姻關系的婚姻登記檔案,不僅記錄著婚姻當事人的相關信息,與個人生活諸環節密切相關,而且由于婚姻關系與財產關系的密切聯系使其在公民辦理財產分割、繼承、申報登記等諸多事務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憑證作用。由此可見,婚姻登記檔案的管理從微觀角度事關“人民群眾的最直接、最現實、最關心的利益問題”,直接與和諧社會的建設有著密切的聯系,從而成為檔案工作服務于和諧社會建設的一個切入點。

二、婚姻登記檔案管理的現狀調查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頒布后,筆者通過對三縣兩區的調查,發現婚姻登記檔案管理普遍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保管分散、損毀遺失嚴重、利用不規范。登記檔案2341卷,時間跨度從1952年至2003年。該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保存有2003年10月以后形成的全部婚姻登記檔案,區轄部分鄉(鎮)、辦事處同時保存有部分2003年10月以前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其它縣區也同樣是檔案館、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鄉(鎮)街道社事辦分別保管有不同年代的婚姻登記檔案。

檔案利用不規范:據調查,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提供利用過程中,多數未建立檔案利用制度,不嚴格按程序辦理,對利用者身份審查不嚴,保密措施不健全,利用情況未作登記,利用效果未作統計分析,造成在利用過程中對登記內容失泄密,甚至檔案原件遺失,既損害了婚姻登記當事人的權益,又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

三、加強婚姻登記檔案管理的幾項措施

(一)廣泛宣傳切實貫徹《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嚴格依法辦事。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部關

于婚姻登記檔案管理的法規性文件,標志著我國婚姻登記檔案工作開始步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抓住這一契機,廣泛宣傳并切實貫徹執行,推動婚姻登記檔案的規范管理。充分利用各種途徑廣泛宣傳《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讓廣大市民了解《辦法》,讓婚姻登記檔案管理人員掌握《辦法》,強化他們的科學管理意識和依法利用意識;及時組織婚姻登記檔案管理人員認真學習《辦法》,逐條領會要求,掌握技術規范,重點是婚姻登記材料收集、整理、歸檔、移交和查檔服務的具體規定,確?;橐龅怯洐n案收集完整、整理規范、安全保管、合理利用;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要根據《辦法》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加強業務指導,嚴格履行監管職能,監督婚姻登記機關認真履行婚姻登記檔案的管理職責;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不定期開展專題執法檢查,重點檢查婚姻登記檔案的安全保管和利用情況,加大對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特別是對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必須嚴格按照《辦法》第十五條的七項規定執行,確?;橐龅怯洐n案的安全,有效保護登記信息,切實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集中保管婚姻登記檔案

針對目前婚姻登記檔案多處分散保管的現狀,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關于檔案移交的規定,筆者認為,當前應當首先做好兩項工作:一是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和婚姻登記主管部門在制定實施細則時要以集中管理為指導思想,對婚姻登記檔案的移交范圍、時間做出明確具體的要求,特別要強調的是移交時既要核對每件登記檔案的內容是否齊全,又要對照證書號、檔案目錄逐件核對,確保檔案完整;二是各級檔案館要抓緊做好散存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等婚姻登記機關的檔案的接收工作,防止婚姻登記檔案繼續損毀遺失。

(三)嚴格依照《辦法》規定,開展婚姻登記檔案的查檔服務工作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對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婚姻登記檔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利用規章制度,明確辦事程序;對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司法部門、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其他單位組織和個利用婚姻登記檔案,分別作出實體性和程序性要求,并規定利用婚姻登記檔案的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公開登記內容,不得損害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復印時應加蓋檔案保管部門印章。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和其他婚姻登記檔案管理部門在開展查檔服務時都必須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不得違反。

婚姻登記處工作總結范文第6篇

所謂婚姻登記行為,就是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以婚姻登記機關的名義,依婚姻當事人的申請為其婚姻狀況進行登記并出具相應證書(結婚證或者離婚證或者婚姻狀況證明)的具體行政行為??疾爝@一概念,不難發現,婚姻登記行為的行政性具有以下內容。

1、從主體上看,婚姻登記行為是婚姻登記機關(行政主體——在城市為民政部門;在農村為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取得婚姻登記資格的人員(行為主體或者叫行政人)作出的。這有三層含義:首先,婚姻登記行為是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而不是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行為;其次,因為婚姻登記機關是一種組織,而非自然人,而組織作為一種抽象體是無法直接實施婚姻登記行為的,所以,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是婚姻登記機關與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之間的橋梁,換言之,婚姻登記行為必須通過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來實施;第三,婚姻登記行為作出后,其法律后果由婚姻登記機關來承受,而不是由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來承受的。

2、從對象上看,婚姻登記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合符婚姻登記法定條件的自然人作出的,婚姻登記機關與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不得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然人辦理婚姻登記。

3、從方式上看,婚姻登記行為是一種單方行為,即是由婚姻登記機關單方作出的,它的成立與否,只取決于婚姻登記機關的單方意志,不以婚姻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盡管婚姻登記行為必須依婚姻當事人的申請而作出,但婚姻當事人的申請只是婚姻登記機關作出婚姻登記行為的前提,是否作出婚姻登記行為,則是婚姻登記機關單方決定的。

4、從效果上看,婚姻登記行為是一種能直接導致婚姻當事人產生婚姻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頒發結婚證,則賦予了婚姻當事人的婚姻權利,如財產共有權、被扶養權、繼承權以及性權利等等;同時也科以了婚姻當事人的婚姻義務,忠誠的義務、撫養的義務等等。頒發離婚證,則駁奪了婚姻當事人的婚姻權利,同時也免除了婚姻當事人的婚姻義務。所以說,婚姻登記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而不是事實行為。

二、婚姻登記程序瑕疵的類型

婚姻登記行為的行政性告訴我們,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記行為既要符合法定的實體要件,又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實體要件即是要求婚姻登記行為符合《婚姻法》關于結婚或者離婚的法定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登記。程序要件則是要求婚姻登記行為合符《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法定條件。但在實務中卻不盡然,換句話說,婚姻登記在程序方面存在種種瑕疵,具體表現在:

1、非管轄地登記。我國婚姻登記制度實行屬地原則,《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均規定,婚姻當事人必須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婚姻登記,而不得異地申請登記?,F實中,婚姻當事人到非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婚姻登記,該婚姻登記機關也依其申請作出了婚姻登記行為,即頒發了結婚證或離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這種登記即是非管轄地登記。

2、非本人親自登記?!痘橐龇ā泛汀痘橐龅怯洍l例》規定,婚姻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而現實中卻屢有非本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的情形發生。這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婚姻當事人與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熟悉,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對婚姻當事人的婚姻狀況一清二楚,婚姻當事人一方到婚姻登記辦理婚姻登記,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也予辦理了;另一種情形是“槍手”代替,婚姻當事人出于某種目的,自己不便或者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而找人代替,婚姻登記機關及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審查不嚴,也給辦理了。

3、非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登記?;橐龅怯浶袨槭且环N行政執法活動,而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行政人必須取得相應的行政執法資格。所以,《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民政部的規章也規定,婚姻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實行資格認定制度,即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考核,合格者取得婚姻登記員資格,取得這一資格的人員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從事婚姻登記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不少婚姻登記機關特別是鄉鎮人民政府安排沒有取得婚姻登記 員資格的其他人員從事婚姻登記工作。此亦為婚姻登記程序中的瑕疵。

4、瑕疵證件、聲明的登記?!痘橐龅怯洍l例》規定,申請結婚登記,婚姻當事人(不含港、澳、臺居民以及華僑和外國人,下同)必須提交:(1)戶口證明;(2)身份證;(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申請離婚登記,必須提交:(1)戶口證明;(2)身份證;(3)結婚證;(4)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在現實婚姻登記工作中,有兩種瑕疵情形存在:一種是證件、聲明欠缺;另一種是證件、聲明虛假,但這種虛假不足以否認婚姻當事人申請結婚或者離婚的實質要件。

三、婚姻登記程序瑕疵與婚姻效力

由行政法理論可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取決于實體合法與程序合法,兩者有一違法則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從這個意義上講,婚姻登記程序存有上述一種或者幾種瑕疵,那么,該婚姻登記行為違法?;橐霎斒氯丝烧埱笥袡鄼C關(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登記,宣布婚姻登記無效。有權機關應當以婚姻登記程序違法撤銷婚姻登記,宣布婚姻登記無效,收回或者注銷結婚證或者離婚證或者婚姻狀況證明?;橐龅怯洷怀蜂N后,婚姻登記自始無效,婚姻當事人自始不存在或者不消滅婚姻權利義務法律關系。

但是,依《婚姻法》的規定,構成婚姻無效的僅限于以下五種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消除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5、非自愿辦理婚姻登記的。這五種情形均是構成婚姻無效的實質要件?!痘橐龇ā凡⑽磳橐龅怯洺绦蜩Υ?違法)導致婚姻無效作出規定,《婚姻登記條例》也沒有就此作出規定。就是說,從《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看,婚姻登記程序瑕疵(違法)并不必須導致婚姻無效。但婚姻登記程序違法進而導致婚姻登記行為違法是顯而易見的,只不過是違法的婚姻登記并不等于婚姻登記無效,即不必然導致結婚或者離婚或者婚姻狀況證明無效,相反,違法的婚姻登記在被撤銷前仍是有效的,結婚登記的婚姻當事人之間依然存在婚姻權利義務法律關系,即仍然享有婚姻權利,同時也必須承擔婚姻義務。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則不存在婚姻權利義務法律關系,即不再享有婚姻權利,同時也承擔婚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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