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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五大家族范文

2023-10-09

臺灣的五大家族范文第1篇

在臺灣提起五大家族企業財團, 幾乎人人耳熟能詳。不過, 這還要分“老五家”和“新五家”。“老五家”指的是自日據時期一直到戰后初期, 在臺灣島內地方上最具政經影響力的五大知名家族企業財團, 由北至南分別為基隆顏家、板橋林家、霧峰林家、鹿港辜家和高雄陳家。“新五家”則是指近年來臺灣前五大資產最為雄厚的家族企業財團, 包括擁有霖園與富邦兩大企業集團的蔡家、擁有和信與中信兩大企業集團的辜家、擁有新光集團的吳家, 以及擁有臺塑石化集團的王家和擁有亞州遠東集團的徐家。“新五家”旗下總共不過數百家企業, 但其營業收入總金額卻占臺灣GDP的10%以上, 足見其在臺灣產業界舉足輕重的地位。

以辜顯榮、辜振甫、辜成允、辜濂松、辜仲諒等為代表的鹿港辜氏家族既屬于臺灣日據時期發跡的“老五家”的一員, 在臺灣光復后不僅沒有衰落, 反而再度興盛, 成為“老五家”中唯一屹立不倒、成長為“新五家”的家族企業集團, 其事業龐大, 涉及金融、保險、證券投資、租賃、房地產、建筑開發、酒店、水泥、橡膠、百貨、航運、進出口、電子、通訊等眾多領域。在2010年6月美國《福布斯》雜志最新發表的臺灣前40名富豪榜上, 以辜成允為代表的和信集團辜氏家族擁有凈資產9.8億美元, 名列第21位;以辜濂松為代表的中信集團辜氏家族擁有凈資產9.3億美元, 名列第26位。如果合計, 辜氏家族將以19.1億美元凈資產名列臺灣富豪榜第12位。

鹿港辜家的發跡

到臺灣島旅游必不可少的景點之一是西海岸中部彰化縣的鹿港小鎮, 據說昔日因這里多鹿而得名。據史料記載, 早在17世紀80年代以前, 已經有福建人來這里謀生。到清乾隆四十九年 (1784年) , 朝廷正式詔準鹿港開埠與福建蚶江通商。自此前后凡150年, 鹿港興旺發達、繁華昌盛而富甲全島, 贏得“小泉州”的美譽。

人們常用“一府二鹿三艋”來形容臺灣發展史上的不同階段。所謂“府”指的是臺南府, 即鄭成功當年擊退荷蘭人登島建立首府的地方;“鹿”就是指鹿港, 當年臺灣島內第二大城市;“艋”則是現在臺北市的萬華區, 即臺北最早的街市。意思是說臺灣最早發達的地方是臺南, 然后是鹿港, 最后才是臺北, 可見鹿港在臺灣開發史上的地位。盡管其后由于洪水沖積使得海岸地形改變, 導致港灣淤塞, 鹿港的商業最終在上世紀逐漸沒落, 但也因此得以保持數百年來的風貌, 老街、古跡、小巷、廟宇、民風、手藝、小吃……, 樣樣都使都市人感動。

位于鹿港小鎮的中央區域, 陡然立著一座典雅的歐洲巴洛克式3層樓高的建筑, 有著紅白相間、雕刻精細的宏偉外觀, 在四周的傳統閩式民居中頗顯突出, 這就是著名的鹿港民俗文物館。要想在短時間內盡覽鹿港的歷史、變遷、民風、建筑、文物等等, 非來此地不可。導游會詳細地告訴你, 這座建筑原本是鼎鼎大名的“鹿港辜家”的物業, 名為“大和大厝” (大厝意為公館) , 是辜氏家族第一代發跡者辜顯榮的故居, 因其商號“大和”而得名。1973年, 辜家捐出此宅成立鹿港民俗文物館, 連同近旁的兩座具有臺灣傳統風格、但比“大和大厝”歷史還要早的樓宇, 組成了規模不小、藏品豐富的博物館, 由辜顯榮的次子辜振甫的夫人嚴倬云擔任館長。館內收集了許多鹿港當地文物, 內容包括清代至民初共計六千余件的民生用品, 還保存了辜顯榮的臥房、會議大廳、貴賓接待大廳、閨女臥房、餐飲器皿及書畫文獻資料等, 開放給游客入內參觀。

據說, 已經扎根臺北的辜家非常照顧鹿港的鄉親, 凡流落臺北街頭的鹿港人, 只要能用鹿港腔只字不差地背出《普渡歌》, 就可以獲得辜家支發的盤纏回鄉。

辜家是當年鹿港的豪門, 其發跡主要是在日據時期。據史料記載, 辜家原籍在福建省永春縣儒林村, 并建辜氏宗祠;祖居地在惠安縣東園洋浦村;清康熙初年, 先祖辜仁蓀從泉州遷來臺灣, 定居彰化縣鹿港鎮, 歷代耕讀傳家, 屬于一般平民百姓。

1894年爆發中日甲午戰爭, 清政府以失敗而告終, 被迫與日本簽定《馬關條約》, 將臺灣、澎湖割讓給日本。當時臺灣百姓反對割讓臺灣, 涌到巡撫衙門, 鳴鼓罷市, 要求廢止條約, 死守臺灣。臺灣巡撫唐景崧向北京報告民情, 苦無答復;要求援軍, 也沒回音。

臺灣紳士丘逢甲, 創議自主, 號召民眾組成“臺灣民主國”, 擁立臺灣巡撫唐景崧為總統, 丘逢甲為副總統兼義勇軍統領, 板橋林家的林維源為議長, 在臺北一帶部署正規軍35, 000余人, 抵抗日軍登陸侵略。日本出動大批軍隊與聯合艦隊進攻, 同年6月3日占領基隆。

消息傳到臺北, 出現一片混亂, 所有文武官員紛紛逃離, 土匪盜賊橫行, “民主國”已無法控制局勢, 臺北秩序大亂。此時當地的士紳商賈為保存既得利益, 擬好一份請日軍前來鎮壓抗日軍隊的“歡愿書”, 但卻無人敢冒險前往。這時有一個年輕人出來“自告奮勇”, 愿意只身前往基隆港口與日軍接洽, 這人便是辜顯榮。

辜顯榮出生于1866年2月, 字耀星。傳說其父辜琴是清末名儒辜鴻銘的堂弟, 但在辜顯榮出生才1歲多的時候即去世, 母親薛面辛勤撫養他與哥哥。當時家境困窘, 以稀飯度日, 母親只喝上面的米湯, 留下沉在鍋底的飯粒給孩子。辜顯榮幼年時隨清朝進士黃玉書研讀經典, 一直到15歲, 長大后到臺北市貴德街一家茶行做小工。

1858年, 清政府因英法聯軍之役戰敗, 簽訂天津條約, 于1860年正式開放淡水港通商。當時臺北淡水河上, 中外舟楫往來頻繁, 貿易興盛, 外國洋行和商行沿著淡水河岸分布林立, 已具規模, 停泊帆船的碼頭區, 從鄭州路六號水門外一直往北延伸到歸綏街底附近。在短短數十年, 作為貿易港埠的大稻埕從一片荒埔田園, 躍升為全臺灣最富裕、繁華的地方。

從1869年到1895年, 臺灣全島生產的茶葉多在大稻埕地區經過精制后裝箱輸出, 每年貿易額高居全臺灣輸出量的第一位, 約占53.4%。辜顯榮憑著自己的靈敏頭腦和經商天賦, 很快就賺得第一桶金, 設立了自己的商號克船, 販運砂糖、豆、黃麻等來往于臺北與鹿港基隆間。1884年, 辜顯榮曾赴上海、南京等地開設分號, 經營糖業。1892年, 他再度赴上海、寧波等地經商, 兼運售基隆煤炭等。甲午戰爭期間, 曾與南洋大臣張之洞訂約供煤。

日據時代的辜家

日本占領臺灣后, 由于辜顯榮出迎日軍“有功”, 1894年底, 他得到日本天皇的嘉獎, 被授予勛六等“單光旭日”獎章, 也從此揭開了辜家在日本統治臺灣時期的顯赫歲月。

此后, 辜顯榮又向日本殖民當局提出了保甲制度的建議, 即由他聯合臺北士紳開設保甲總局, 組織壯丁團維持治安, 以防“土匪”作亂, 武器則由日軍方面供應, 獲得日本人的賞識與信任, 并被日本殖民政府任命為臺北保良局長。

辜顯榮很會利用自己的權勢來拓展生意, 在抗日風潮逐漸平息之后, 日本殖民當局接下來所面臨的問題便是財源的開發, 而辜顯榮也在日本人的提攜下, 享盡各種特權生意。1895, 他買下“英源茶行”, 改名為“大和行”, 次年將總店設在家鄉鹿港, 從事樟腦、制鹽及其他臺灣土特產品的外銷。隨后, 大和行在新竹、苗栗、臺中、彰化等地設立分店, 還在日本東京設立辦事處, 并雇用日本人為顧問, 或經理, 或會計, 除了經營茶葉、制糖業的貿易外, 還取得了專賣局給予的販賣鹽、樟腦、鴉片膏和臺中煙草的商品特權, 同時購買一艘“大義丸”客貨兩用蒸汽船進行貨物運輸。

在日本侵占臺灣之初, 日本人并沒有將辜顯榮當作本國人而平等看待, 曾因一些小事而將他投入監獄兩個月, 后來又對他的一些言行不滿而對他經營的生意展開調查。直到1898年, 日本殖民統治者改采“以臺制臺”的懷柔策略, 對臺灣民眾的抵抗采取軟硬兼施的招降措施, 辜顯榮因居間協調, 才開始真正飛黃騰達。

日本占領臺灣以前, 當地食鹽原采用官賣制度。日本占據臺灣初期, 為了收攬人心, 廢除官鹽制度, 采取民制、民運、民銷的懷柔政策, 任由民間自由買賣, 造成鹽價波動。

辜顯榮提出一項建議:那些前清士紳如進士、舉人、秀才等, 素具地方勢力。日據臺以后, 特權盡失, 如陷入困窮, 容易鬧事。不如給予他們食鹽配銷權, 分沾惠澤, 當有裨益于維持治安。

日本殖民統治者采納了這項建議。1899年4月, 開始在臺灣實行食鹽專賣制度, 規定民營鹽場生產的鹽由臺灣總督府專賣局按公價配售, 并將食鹽的地方經銷權分給80位地方士紳, 并以他們為基礎, 成立“官鹽賣捌組合” (相當于經銷合作社) , 并設鹽務總館、鹽務支館及發賣店 (零售商) 。辜顯榮被推舉擔任組合長。

同年9月, 辜顯榮在家鄉鹿港街西2公里外, 首創開發鹽田, 到1910年, 完成250甲 (甲是臺灣農民計算田地面積的單位, 1甲約合0.97公頃) , 其中60多甲是貯水池。同時, 與從事農業的施來合組鹿港制鹽公司, 在鹽田南邊, 繼續開發, 1915年又完成190多甲, 先后共完成440余甲, 鹽田凈面積約370多甲, 全部是瓦盤鹽田, 使鹿港鹽場達到全盛時期, 與布袋、北門、安平并稱為“臺灣四大鹽場”。自此臺灣食鹽由不能自給轉為自給有余并開始外銷, 為辜家帶來豐厚利潤。

1926年8月, 臺灣殖民統治者廢止“賣捌人”制度, 指定辜顯榮為“食鹽運送人”, 負責官鹽的運送業務。整個日據時代, 臺灣的鹽田, 在臺中縣梧棲以北屬于辜家;以南屬于高雄陳家。

1905年, 辜顯榮曾帶12艄船參加日俄戰爭, 巡視臺海。1909年, 他被選為臺中廳參事, 獲得經銷鴉片特權。1923年, 林獻堂所領導的“臺灣議會設置請愿運動”通過和平方式積極為臺灣民眾爭取應有的權益, 而辜顯榮卻在日本殖民政府的慫恿下, 與林熊征、李巡禧等親日人士組成“公益會”與之進行對抗。

糖業是辜顯榮的另一核心事業。早在荷蘭占領年代, 臺灣糖業已名聞遐邇。清朝統治末期, 臺灣年生產量3萬噸到5萬噸, 大部分是黑糖, 品質不均勻。到日據時代, 殖民統治者實施“臺灣實業計劃”, 1902年公布《臺灣糖業獎勵規則》, 對從事甘蔗耕作或砂糖制造的人給予獎勵, 包括補助金和免繳土地租金。

辜顯榮抓住這個機會來拓展自己的事業, 利用販鹽賺取的資本大量開發土地, 設立牛埔厝大豐館開墾事務所, 隨后又在二林、鹿港開墾荒地1500甲, 辟為蔗田, 并建立灌溉設施, 并投資30萬元設立4個改良場, 同時在鹿港鎮設立臺灣第一座小型糖廠“大澤糖廍”;1911年在彰化縣溪湖鎮創立新式糖廠“大和制糖會社”, 后來增加到18個工廠, 每個工廠年產量在80至120噸之間。

1914年, 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 熟悉國際砂糖供需情形的辜顯榮, 立刻大筆購進爪哇砂糖期貨, 因當時食糖緊缺而獲暴利高達1500萬日圓。4年后戰爭結束, 糖價一落千丈, 其盈余十分之九成為倒帳。

1920年, 他投資500萬元創辦大和制糖株式會社, 自任社長。但日本人不甘心讓辜家獨享, 三井、三菱、鈴木、大日本制糖、明治制糖等日本大企業先后進入臺灣, 使臺灣人經營的本地企業難以生存與發展。不得已, 辜顯榮只好將多個糖廠先后轉售給日本制糖企業, 自己僅擔任監察人。

1922年, 辜顯榮創辦大豐拓殖株式會社, 同時在臺中、虎尾購置大量地產, 從事土地開墾、造林、紅糖制造及米面、肥料的貿易業務。1923年, 又購得屏東地區開墾預定地3, 700甲, 進行墾荒, 成為臺灣大地主之一, 為辜家賺進無數財富。從此“大和”與“大豐”成為辜家事業的兩大支柱。

1925年到1935年10年間, 辜顯榮在高雄、屏東開墾鳳梨 (菠蘿) 園達230多公頃, 其間還于1929年在屏東市內建立鳳梨罐頭工廠, 成為辜氏家族又一個搖錢樹。當時, 臺灣此類工廠達到80余家, 于是在辜顯榮的出面協商下, 于1931年組成臺灣鳳梨罐頭共同販賣株式會社, 自任社長。

辜顯榮還建立了許多其他企業, 如大和興業會社、大和拓殖會社、高砂鐵工所、臺灣漁業株式會社、大豐精米工廠及從事銷往大陸木材的集大木材商行等, 參與創辦了彰化銀行、臺灣日日新聞社、臺灣地所建物等。不過, 辜顯榮投入許多心血開創的制鹽、制糖等事業, 最后大都被日本人以“配合戰事需要”及“經營合理化”的名義, 被日商吞并。

在飛黃騰達之后, 辜顯榮也從事了一些文教事業, 例如與林獻堂等發起創辦臺中中學 (現臺中一中) , 捐款興建臺中中學、臺北龍山寺、臺南圖書館、臺北孔廟、臺灣新舞臺戲院等。

富甲一方

由于他與日本人非同一般的關系, 日本殖民政府曾多次頒給他勛章和爵位以表彰他的貢獻, 授予他“總督府評議員”和“日本貴族院議員”頭銜, 并特別“恩準”他在家鄉鹿港建造一棟富麗堂皇的宅邸——“大和大厝”, 總共花了八年才建設完畢, 其華麗的歐式風格與宏偉的氣勢顯現出辜家在當年叱咤風云的財勢地位, 也是當時辜顯榮用來招待貴賓的官邸。此外, 辜顯榮還在臺北大稻埕建造了一座模仿西洋文藝復興式設計風格的豪宅, 稱為“鹽館”, 前面設拱廊, 外墻貼淺色面磚, 色彩高雅, 女兒墻及拱廊上方飾以浮塑, 中央山頭上的繁瑣類似勛章裝飾, 內部的木制樓梯及精美天花板皆采用優質檜木制成。由于其建筑風格強烈, 加上歷史悠久, 現已被臺北市政府列為古跡保存。

辜顯榮在日本統治時代, 政商亨通, 并因此與當時中國大陸各地軍閥建立了關系。1915年, 辜顯榮曾接受北洋軍閥段祺瑞政府經由日本大使館頒發的勛二等“大綬嘉禾章”, 并被授予實業顧問頭銜, 曾與大陸實業家討論建立山西礦業事宜。

1933年, 國民黨第19路軍的陳銘樞、李濟深在福建發動兵變, 宣布起義, 成立“福建人民政府”, 反對蔣介石。這時, 日本在臺總督見有機可乘, 便準備撥款300萬元, 欲收買陳銘樞, 并計劃以“保護日僑”名義派兵艦到福建, 妄圖將福建也納入日本控制范圍。

蔣介石獲知此事后, 趕忙派其秘書長李鋒一前往臺灣, 與辜顯榮接觸, 請他出面勸日方不要支持陳銘樞。不久, 日軍果然撤出福建, 還將一張“福建政府”的軍事地圖交由辜顯榮轉交蔣介石, 辜家從此建立了與蔣氏政權的關系。

隨后, 辜顯榮接受日本殖民政府的指派, 前往大陸游說國民政府。辜顯榮到大陸后, 受到蔣介石的召見, 蔣還將自己一幅親筆題名的照片送給辜顯榮。

日本發動“9·18”事變不久, 于1934年3月在東北建立偽滿政府, 12月日本政府內設“對滿事務局”, 派辜顯榮到大陸進行各種分化活動。1937年2月, 日本為侵華戰爭作準備。辜顯榮不顧重病在身, 再次受日本人指使親自來大陸, 拜訪上海黑幫頭目張嘯林、杜月笙及國民黨要人陳儀、汪精衛、張群等, 進行“日華親善”游說。

1937年7月7日, 日軍發動盧溝橋事變, 揭開了侵華全面戰爭, 中國政府被迫對日宣戰。辜顯榮雖年老體弱, 仍執意赴日本參加貴族院召開的臨時會議, 于同年12月9日在東京去世, 時年72歲。

辜顯榮一生娶了一妻五妾, 育有12個子女;這六房夫人分別居住在鹿港、臺北和日本。元配夫人陳笑及三個女兒辜敦治、辜注治和辜津治, 以及三房張悅和長子辜岳甫、五房黃寶都長住鹿港。二房翁富及養子辜斌甫與四房施過及次子辜振甫長期居住在臺北。六房巖瀨芳子嫁來臺灣后, 說一口標準流利的臺語, 育有三子一女, 分別是三子辜偉甫、四子辜京生、五子辜寬敏和四女辜秀治。由于辜顯榮的哥哥辜顯忠去世得早, 他的兒子辜孝德和養子辜皆的都過繼給辜顯榮的名下, 由陳笑撫養。

辜顯榮死后, 所遺留的龐大事業由子孫繼承。每個企業的股份由五個親生兒子 (辜岳甫、辜振甫、辜偉甫、辜京生、辜寬敏) 各占五分之一, 共同經營, 希望孩子們因此能常常相聚, 互助合作, 發揮團隊力量。

辜顯榮對遺產處理的立意固然不錯, 執行起來卻有許多困難, 尤其是每件事都要大家開會決定, 在經營管理上很不方便, 兄弟們商量后決定將全部產業進行統合后, 重新分配, 打破每一企業均由五兄弟共同持有的經營方式, 從此辜家幾兄弟各自分道揚鑣。好在辜家子弟頗有經營頭腦, 不斷擴大事業, 其中尤以辜振甫、辜偉甫與辜斌甫最為突出。

辜振甫生于1917年1月6日, 在兄弟八人中他排行老五。大哥孝德、二哥皆的、三哥斌甫都是領養的, 只有四哥岳甫是辜顯榮的第一個親生兒子。到辜振甫誕生時, 辜顯榮已51歲, 可說是晚年得子。由于他聰明伶俐, 深得父親寵愛, 辜顯榮出門總帶著他, 逢人便炫耀說:“我這個優等子……”。4歲時, 辜顯榮便請來前清秀才教他漢學;同一年又開始學英文, 每天清晨5點就要被叫起來, 背誦四書五經和ABC。此外, 辜顯榮還請來各種課程的老師, 對他嚴加調教。辜振甫也果然如父所愿, 有人形容他十八般武藝樣樣精通, 詩詞歌賦琴棋書畫無一不會, 甚至包括京劇, 早年曾到北平、上海和香港等地拜師學藝, 四大名旦的戲他都看過, 從此京劇成為他的終身愛好。1931年, 他還曾代表臺北高等學校參加全臺乒乓球賽, 并一舉奪魁。

1937年辜顯榮去世時, 辜振甫才20歲, 正在臺北帝國大學 (臺灣大學前身) 政治系讀二年級。因嫡兄長辜岳甫身體不好, 辜振甫接手了父親的大部分產業, 開始了他的經商之路, 成為7家公司的董事長。兩年后他大學畢業, 辭去所有公司職務, 將家產交由幾位兄弟管理, 由母親陪伴赴日本深造, 在東京大學進修財政學和工商管理。為鍛煉自己意志, 他不要家族的錢, 在日本糖業株式會社任基層辦事員, 半工半讀, 磨練自己, 3年后回臺。

辜顯榮遺留下來的產業, 重分配后, 辜振甫得到的大部分是農地, 其中面積最大的, 就是屏東開墾的3000多甲土地。辜振甫回臺后接手大查殖產, 經營農場;一年后創辦大和物產, 從事農業。

三子辜斌甫于1942年創辦顯明商行, 進行債券買賣;次年設立有邦工業, 從事木材、纖維制造。由五子辜寬敏繼承的房地產, 也因日本殖民當局成立工業開發區而被高價收購, 使其一夜之間成為巨富。六子辜偉甫繼承了辜顯榮的大成木材商行??傊? 到臺灣光復前, 辜家事業得到進一步發展, 已建立了龐大的產業, 加上政商人脈, 使其成為臺灣島內富甲一方的“老五家”之一。

東山再起

1945年8月14日, 日本天皇正式發表投降書, 也宣告了中國8年抗戰勝利。日本天皇盡管宣布投降, 但在臺灣的日本少壯派軍人不甘心失敗, 與臺灣士紳許丙、林熊祥、辜振甫等密謀聚會, 組織“臺灣自治委員會”, 試圖通過“自治運動”謀求臺灣獨立。年僅28歲的辜振甫被內定為“總務部長”。但這個逆歷史潮流而動的“臺獨”計劃很快就遭到破產。

同年10月25日, 臺灣脫離了50年殖民地統治, 回歸祖國。當國民黨接收大員到臺灣后, 辜振甫潛逃香港, 以撰文寫稿謀生。風頭過去后, 他回到臺灣。不久有人向當局密告, 辜振甫等人的“臺獨”活動行跡敗露。結果, 辜振甫、林熊祥、許丙等被剛完成接收任務的國民黨臺灣警備總部列為“臺籍戰犯”, 發出《戰犯逮捕令》, 理由是這批人在日本投降前夕, 曾與日本殖民政府的軍官陰謀搞臺灣獨立運動。1946年7月, 臺灣省軍事法庭宣判:“辜振甫共同陰謀竊據國土, 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許丙、林熊祥共同陰謀竊據國土, 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不過辜振甫僅坐了1年7個月的牢, 就被釋放出獄。一段牢獄經歷, 辜振甫與林熊祥成為患難之交, 出獄后不久, 這個“板橋林家”的林熊祥將自己的外甥女嚴倬云 (中國近代思想家嚴復的孫女) 介紹給辜振甫, 1949年11月8日結婚, 從此建立了林、辜、嚴家的姻親關系, 也算“因禍得福”。

辜振甫非常了解經營人脈的重要。由于嚴倬云與蔣介石夫人宋美齡熟識, 辜振甫通過這層關系認識了宋美齡, 并借口隨其學習水墨畫而時常出入蔣家。緊接著, 又通過嚴倬云的親戚葉明勛認識了當時的國民黨“行政院秘書長”黃少谷。在黃的安排下, 辜振甫受到當時的“行政院長”陳誠的接見, 并結識了“經濟部長”張茲闿, 受聘為“經濟部顧問”, 從此開啟了辜家與國民黨當局的政商聯系。

1949年國民黨政府遷臺后, 推動“耕者有其田”政策, 開始在臺灣進行土地改革, 對地主的土地實行贖買策略。此前, 辜家擁有1萬多公頃土地, 是臺灣第三大地主。當年辜顯榮曾帶著兒子辜寬敏爬上屋頂, 說:“你眼前的地, 都是咱們的。”

盡管辜家幾兄弟對國民黨當局的土改政策頗有不滿, 但到底受過現代教育, 懂得審時度勢, 不能與政府硬對著干。特別是辜振甫看得更遠。他認為, 土改的最終目標即最大成就并非是耕者有其田, 因為耕者有其田僅是土改過程中的一個進程效果, 土改的最終目標應是促進臺灣經濟工業化。在他當年發表的《土改見證記》一文中提到:土地改革是“一場和平的經濟革命”;這場革命“使臺灣走出傳統的農業社會, 朝向現代化的工業社會邁進。”

在辜振甫的勸導和動員下, 鹿港辜家“積極”配合和支持當局的“和平土改”措施, 并鼓勵親友響應, 率先將自己的大片土地捐獻出換得臺灣水泥公司、造紙公司、工礦公司及農林公司等四大公營企業的債券和股票, 成為臺灣全省地主階層的“模范”, 贏得臺灣國民黨當局的好感與肯定。1954年4月, 國民黨當局特別指派辜振甫擔任臺灣水泥公司常務董事兼協理, 主持臺泥的民營化改組工作。

在改組過程中, 辜振甫充分發揮了善于與各方面溝通的長項, 在股東會中成功爭取到最大地主戶板橋林家掌門人林柏壽的支持, 順利完成臺泥改組工作, 對其他三家公營公司的民營化改組做了良好的示范及帶頭作用。辜振甫為臺泥轉型成功的最大功臣, 此舉在政界及工商界一鳴驚人, 也奠定下他日后能在臺灣工商團體駕馭群龍的基礎。

臺灣的五大家族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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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薪酬結構 第三章 固定工資

第一節 基本工資 第二節 崗位工資 第三節 績效工資 第三節 工時獎勵獎金 第四節 年度獎金 第四節 總經理特別獎 第五節 其它獎金 第四章 附加薪酬

第一節 學歷津貼 第二節 司齡津貼 第三節 特種津貼 第四節 醫療津貼 第五節 通訊津貼 第六節 外勤津貼 第七節 交通津貼 第八節 司機津貼 第九節 值班津貼

第五章 加班與計件工資

第一節 加班工資 第二節 計件工資

第六章 試用期薪酬 第七章 工資級別確定 第八章 休假工資規定 第九章 薪酬調整 第十章 工資的支付

第十一章 薪酬組織與發放 第十二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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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是公司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并結合企業自身實際情況訂立的薪酬管理規定,是員工獲得正當勞動報酬的保證,也是維持企業效率和持續發展的基本保證,體現了企業效益與員工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條 本制度旨在客觀評價員工業績的基礎上,獎勵先進、鞭策后進、提高員工工作興趣和熱情,體現以選拔、競爭、激勵、淘汰為核心的用人機制;

第三條 本制度以集團戰略為導向,強調薪酬的競爭性,通用人才薪酬在福州市有競爭力,骨干人才薪酬在全國有競爭力;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員工,但不適用于以下人員: ? 公司總裁、副總裁、總會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總經理及年薪高管。

本制度適用人員分類如下: ? ? ? ? ? ? ? ?

第二章 薪酬結構

第五條 員工薪酬由三大部分構成: ? ? 固定薪酬部分: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

績效薪酬部分:包括專設績效工資、工時獎勵、年度獎、總經理特別獎、以職能部門負責人類:指公司各課的主要負責人; 職能部門普通員工類:指各職能部門中的所有普通員工; 業務部門負責人類:指業務課、(含國內外業務的部門負責人); 技術部門員工類:指技術課的技術開發人員

勤務系列員工類:指辦公室中駕駛員、清潔工、后勤工作員工; 派出管理人員類:指由公司中派出的主要管理人員; 企業財務人員類:指公司中的財務負責人;及財務工作人員 特種工人員類:指公司有特殊技術工種的人員。

及其它單項獎金;

? 附加薪酬部分:包括學歷津貼、司齡津貼、特種津貼、通訊津貼、外勤津貼、司機津貼、值班津貼、加班工資等;

第六條 不同類型人員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不同組合,詳見附件一《各類人員薪酬組成表》。

第三章 固定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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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基本工資

第七條 基本工資標準以當地政府發布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并隨著當地政府發布的調整標準而調整。(福州市最低為570元。我司工資總額在1500元以下的按570計算基本工資。超出1500元的按40%類推計算。)

第八條 根據公司有關管理制度,病假超過規定時間或其它原因,每月發放當地最低生活費。

第二節、崗位工資

第九條 崗位工資級別共分24級,劃分為三個序列:管理序列、生產序列、技術序列。 第十條 管理序列分為五類,由低到高依次為辦事員(21級—14級)、主管(17級—11級)、部門副課長(14級—7級)、部門課長(10級—3級)、主任(7級-2級))經理、副理(3級——特級)。

第十一條生產序列分為九類,由低到高依次為普工(24—14級計件)后勤人員(24級—16級)、班長(24級—14級)、生產、品管人員(22級—13級)。IE工時定額人員(18級—12級)。組長(21級—12級)。特種工(16級—11級)。副課長(14級—7級)。特技工(10級—6級)。課長(10級—3級)

第十二條技術序列分為四類,由低到高依次為技術人員(21級—11級)、放版技術員(18級—8級)、面料師(12級—6級)、版師(10級—3級)。

第十三條為了工資的保密公司可將工資設為系數。

第十四條崗位系數與崗位工資相對應,共分24級,最低為1,最高為10。 第三節、績效工資

第十五條

績效工資是公司對所有員工在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的基礎上另行設定的一部份工資,該項設定占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總和的30%,由部門主管對所屬人員進行考核,每月10日前對上個月的業績進行考核評價并將結果提交給人事,考核的內容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績效工資經考核分別作出評價,評價系數標準為:1.5;1.4;1.3;1.2; 1.1; 1.0; 0.9 ; 0.8 ;0.7;0.6。將得出的系數×績效定額部份的工資,得出數即為績效工資。

第四節、工時獎勵工資

第十七條、員工按計件工資得到應有的報酬。為了鼓勵生產一線員工多勞多得公司對多出勤的員工進行獎勵。具體如下:

1、月工時在360以上的每工時獎勵0.30元,超出380工時的每工時獎勵0.40元, 超出400工時的每工時獎勵0.50元, 超出430工時的每工時獎勵0.70元, 超出450工時的每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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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獎勵1.00元,

2、工時計算白天為8個小時,晚上從18點開紿計算到下班時間。 第五節、年度獎金

第十八條、公司員工年度獎金的發放基數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根據公司當年效益情況確定,公式參見《公司績效考核手冊》。

第六節、總經理特別獎

第十九條、具體辦法詳見公司關于總經理特別獎的有關規定。 第七節、其它獎金

第二十條、其它包括年度優秀獎和單項獎,詳情參見公司有關規章制度。

第四章 附加薪酬 第一節、學歷津貼

第二十一條 學歷津貼根據員工的學歷和職稱確定,具體標準如下: ● 中專畢業,100元/月

● 大學??飘厴I,200元/月 ? ? 大學本科畢業,300元/月;

碩士研究生畢業,雙學士畢業3年并取得中級職稱,大學本科畢業5年以上并取得中級職稱,大專畢業7年以上并取得中級職稱,中專畢業15年以上取得中級職稱,500元/月;

? ? ? ?

國家注冊師類視同中級職稱(本崗位相關專業,由人力資源部確認); 高級技術職稱,800元/月;

博士研究生畢業,正教授級職稱,2000元/月; 國家院士,5000元/月

第二十二條、學歷以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為準,職稱以國家承認且公司聘用的職稱為準。 第二節、司齡津貼

第二十三條、司齡從員工正式進入公司之日起計算,司齡每滿一年可得司齡津貼普通員工30元/月。班組長級以上的50元/月。副課級以上80元/月。主任級以上100元/月,司齡津貼實行累進計算,累計15年后不再增加。

第三節、特種津貼

第二十四條、公司對特種工的技能補貼。每人每月補貼標準如下。

1、 電工補貼50元

2、 叉車工補貼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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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技工50元 第四節、醫療津貼

第二十五條、公司員工實行統一的醫療津貼。 第二十六條、公司對員工的保健醫療實行補貼。 第五節、通訊津貼

第二十七條、公司對相關業務部門的負責人實行通訊補貼。補貼標準如下。

1、 副課長50元。

2、 課長100元

3、 主任200元

4、 經理(副理)300元 第六節、外勤津貼

第二十八條、外勤補貼是根據公司工作需要,對從事特殊性人員進行的一種補貼。

1、 出差補貼按財務《出差報銷規定》執行。

2、 外勤的特殊補貼根據工作的性質由上級領導決定。 第七節、交通津貼

第二十九條、公司按規定給員工一種上下班的交通費用補貼。 第八節、司機津貼

第三十條、公司公用車輛的駕駛員實行里程行車津貼,津貼標準0.05元/公里(輛)。 第三十一條、行車里程由管理課主管每月核查一次,按月結算行車津貼。 第九節、值班津貼

第三十二條、公司對值班人員實行的一種特殊津貼。

第五章 加班與計件工資 第一節、加班工資

第三十三條、員工加班工資按以下規定執行:(計件人員除外)。 ?

?

? 實際加班小時數 ?

月基本工資 延長工作日時間加班工資按下列公式計算: 實際加班小時數 ?

月基本工資 月規定平均上班小時數

? 150 % 法定公休時間加班工資按下列公式計算:

月規定平均上班小時數

法定節日時間加班工資按下列公式計算: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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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加班小時數 ?

月基本工資 月規定平均上班小時數

? 300 % 第三十四條、為保障職工正當權益,員工加班時數應嚴格控制在國家有關規定的范圍內。月加班工資不得超過員工月其本工資的50%。確因工作需要,且經員工本人同意,超過上述限額的加班時間以安排調休方式補償。

第三十五條、公司中層課長級管理人員以及相應級別的技術序列的員工,除在法定節日加班可計算加班工資外,其余時間加班不計加班工資。

第三十六條、公司駕駛員崗位員工在延長工作日時間加班,不計加班工資,以行車公里加以補貼。

第三十七條、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按基本工資計算。 第二節、計件工資

第三十八條、生產計件工資,是指生產班組的計件人員工資,該工資的計算方式按工時定額(IE)部門的計件單價,統計生產人員的產量X單價得出的計件工資,即是計件工資。

第六章 試用期薪酬

第三十九條、公司新招員工試用期一般為1-3個月,特殊情況下最多可以延長到6個月。 第四十條、試用期工資一般為工資總額部分的80%,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

第四十一條、試用期間新招員工按試用崗位級別享受相應的福利。 第四十二條、其它情況參見公司有關規定。

第七章 工資級別確定

第四十三條、各類人員工資級別確定方法如下: ? ? ? 公司職能部門人員:以聘用套用為主,以個人協議為輔; 公司高管人員:以個人協議為主,以聘用套用為輔;

工資定級根據公司各類人員薪酬組成表的級別由招聘主管面談,人力資源課核定,經理批準的程序執行。

第四十四條、大學本科畢業生轉正定崗后,工資從(1200元/月)起定薪,進入管理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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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休假規定

第四十五條、年休假、公司規定入職滿一年以上才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當年應休完,過年作廢不可累加。

第四十六條、特批休假,員工在公司服務滿一年后,因特殊原因經公司董事長批準可特批休假,休假時間為30天的按月工資總額的60%發放。休假時間為60天的按月工資總額的50%發放。休假時間為90天的按月工資總額的40%發放。休假時間為90天至180天的按月工資總額的30%發放。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休假按20%發放。

第四十七條、法定休假、按國家規定一年共10天為帶薪假。

第四十八條、事假、不帶薪,(計算公式工資總額÷26天)扣請假天數的工資。 第四十九條、病假、取得縣級以上證明按80%發放。(計算公式工資總額÷26天×80%)。具體批準病假的時間按考勤規定。

第五十條、工傷假、按其本人半年的平均工資÷26天×假期天數。 第五十一條、產假、三個月按最低保的工資發放。 第五十二條、婚假、三天、帶薪。 第五十三條、喪假、三天、帶薪。

第九章 薪酬調整

第五十四條、薪酬調整分為整體調整和個別調整。

第五十五條、整體調整:指公司根據國家政策和物價水平等宏觀因素的變化,以及行業及地區競爭狀況和企業發展戰略的變化以及公司整體效益情況而進行的調整,包括薪酬水平調整和薪酬結構調整。

第五十六條、個別調整主要指工資級別的調整,分為定期調整與不定期調整。每年年終經考核成績優秀者可以在原工資的基礎上進行上幅調整級別。

第五十七條、工資級別定期調整:指公司在年底根據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對員工崗位工資級別進行的調整,詳細情況參見《公司績效考核手冊》。

第五十八條、工資級別不定期調整:指公司在年中由于職務變動等原因對員工工資級別進行的調整,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和學歷工資等內容的調整。

第五十九條、員工在其相應職務的薪幅內調整崗位工資級別,達到本職務薪幅內最高檔后,若職務不發生變動,則不再調整。

第六十條、若發生職務調整,則套入變動后職務所在薪幅中與原級別最相近的崗位工資級別。

第六十一條、各崗位員工工資級別調整由公司辦公會議議定審批,審批通過的調整方案和各項薪酬發放方案由人力資源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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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調整后工資級別,一般從執行日期所在月初計算。

第十章 工資的支付

第六十三條、員工工資實行月薪制。工資支付時間為次月30日,以法定貨幣(人民幣)支付,若遇支薪日為休假日時,則提前至最近工作日支付。

第六十四條、下列各款項須直接從工資中扣除: ? ? ? ? ? ? 職員個人工資所得稅;

應由員工個人承擔的住房公積金;

應由員工個人繳納的社會統籌保險及失業保險費用; 與公司訂有協議應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款項;

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應從工資中扣除的款項; 司法、仲裁機構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款項。

第六十五條、現公司規定的工作日是26天/月。工資計算期間中途聘用人員,當月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實發工資 ? 月工資標準 ?

實際工作日數

規定月工作日數

第六十六條、員工有下列情形有由員工本人向公司管理課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15天內一次性結清工資。

? ?

第十一章 薪酬組織與發放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理負責提出整體薪酬政策方向,人力資源課長負責提供具體方案并在每年年度績效考核結束后組織薪酬調整工作會議。

第六十八條、薪酬調整工作會議主要討論崗位工資級別調整、年終效益獎金方案、特殊獎金發放等有關薪酬激勵的問題。

第六十九條、各崗位員工工資級別調整和各項薪酬發放由人力資源課根據薪酬工作會議和績效考核結果執行。

第七十條、人力資源課負責編制每月薪酬發放方案,報總經理審批通過后送達財務部執行。(附見新翔龍公司工資結構表)

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 公司認可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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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公司在不違反國家勞動主管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的前提下,有權自主決定公司內部一般員工的工資關系和工資標準;有權決定一般員工調崗調薪及其獎懲方案。

第七十二條、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發放的福利補貼的標準應不低于國家規定標準,并隨國家政策性調整而相應調整。

第七十三條、本規定是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組成部分,由人力資源課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本規定從2007年4月1日起開始實行,自本制度實行之日起原有有關工資管理的制度或規定停止使用。

第七十五條、如有其他制度與本制度相抵觸,以集團總裁辦公會裁定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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