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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建術語范文

2023-10-28

黨建術語范文第1篇

“術語化是指某一詞匯單位由普通詞匯范疇向術語范疇過渡, 其實質是去掉其詞匯意義并附上嚴格準確的科學意義[3]?!毙g語是在專業學科領域內使用的指稱特定概念的詞匯, 具有單義性、準確性等特點, 而普通詞匯由于語義模糊、多義等特點不適合在專業學科內立即使用, 所以普通詞匯需要經過術語化使其符合術語學的要求, 才能在專業學科內使用。

術語化通常需要經過三個階段, 分別是概念化、稱名化和系統化。概念化是對事物或現象形成概念意義的過程, 稱名化是對術語形式和內容進行優化, 以利于理解、記憶和使用, 系統化是確定術語與其他術語之間的關系以及在學科概念系統中的位置[3]。概念化、稱名化和系統化的三個階段是由術語自身的特性所決定的:術語的功能即是指稱專業學科內特定的概念, 術語詞匯本身具有對概念的稱名功能, 術語的系統性是術語的本質特征, 術語的存在條件即是它隸屬于某個學科概念系統。

中醫名詞術語的英譯, 即是用英語重新表達中醫學概念, 類似于在英語文化體系內創建中醫學概念體系, 因此, 同普通詞匯的術語化一樣, 中醫英譯術語的術語化也同樣要經過概念化、稱名化和系統化的三個階段, 簡述如下:

首先是對中醫英譯術語概念化的過程, 即英語語言讀者認知中醫學概念的過程。文字記錄知識和思想, 概念作為知識和思想的基本單元, 同樣需要依靠文字來進行表達。起初, 中醫英譯術語需要與其對應的中醫學概念相結合, 這需要少數精通中英雙語的中醫學專家, 借助這一英譯術語語言符號, 對照原文, 尋找其所指稱的中醫學概念及其在中醫學概念系統中的位置與相關的知識背景。這樣, 在英語中, 中醫英譯術語就與其對應的中醫學概念相結合了。隨著這些英譯術語的使用, 對應的中醫學概念被更多的英語語言讀者所認知, 從而進入英語文化的概念系統, 至此即完成了概念化過程。例如, 受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 中醫學的五臟“肝、心、脾、肺、腎”不僅指代現代醫學解剖意義上的五臟臟器, 還具有中醫學概念特有的生理功能, 如“肝主升發、心主神明、脾主運化、肺主宣降、腎主納藏”等, 這些生理功能概念在現代醫學中均不存在。起初, 將五臟分別英譯為“liver、heart、spleen、lung、kidney”, 并不能與中醫學五臟的概念相對應。但通過精通中英雙語的中醫學專家的解讀, 這些五臟英譯術語附加上了中醫學概念的生理功能, 其概念內涵被擴大。隨著中醫學文化的對外交流和中醫文獻的英譯, 這些英譯術語被廣泛應用, 更多的英語讀者認識到五臟在中醫學中還具有獨特的生理功能。從而這些英譯術語與其對應的中醫學概念相結合, 進入到英語文化的概念系統之中, 完成概念化過程。

經過概念化階段, 中醫英譯術語所指稱的中醫學概念得以認知。但術語作為在專業學科領域內使用的語言詞匯, 在語言形式和內容上有一定要求, 如, 需符合單義性、透明性、一致性、準確性、簡潔性、理據性等特點, 以利于術語在指稱概念時使用。中醫英譯術語同樣需要符合上述要求, 但起初中醫英譯術語形式多變, 不規范, 并有多義術語和同義術語的存在及闡釋譯的現象, 因此需對中醫英譯術語進行稱名化研究, 以達到術語內容和形式的要求。

稱名化即是通過一定的語言學手段, 對術語形式和內容進行優化, 以利于術語執行稱名功能。而且, 由于術語是指稱專業概念的語言詞匯, 概念的某些區別性特征應盡量體現在稱名形式中, 即術語的透明性要求, 以利于理解記憶。舉例說明中醫英譯術語的稱名化:如對“風火眼”的英譯, 首先“風火眼”的概念是指“雙眼紅赤疼痛, 羞明多淚, 發熱頭痛的病癥, 多由風熱上攻眼目而成[4], ”因其相當于現代醫學的“急性結膜炎”, 有人將其意譯為“acute conjunctivitis”, 雖然這種譯法便于在英語中交流, 但將原術語所表達的含義擴大了, 沒有體現出“風熱上攻眼目證”這一病理機制, 所以后來建議直譯為“wind-fire eye”, 以更好地表達原術語的概念內涵。很多在英語文化中缺乏對應語的中醫名詞術語多是采用這種直譯的方法進行翻譯, 以體現中醫學概念的異質性, 防止在翻譯的過程中概念的損失。如“心火”譯為“heart fire”, “風溫證”譯為“wind-warm syndrome”, “溫肺祛痰”譯為“warming the lung to eliminate phlegm”等等。此外, 在中醫名詞術語英譯的初始階段, 有闡釋譯的現象, 即將一個術語的意思闡釋出來作為譯文, 而不是以一個詞或詞組的形式出現, 如“雜病”譯為“internal diseases other than those caused by exogenous evil”, “虛脹”譯為“flatulence due to yang-deficiency of the spleen and kidney”。這樣的譯法雖能明確傳義, 但結構臃腫, 句式冗長, 現多將其直譯為“miscellaneous disease”、“deficiency distension”, 語言形式簡潔, 利于術語的稱名。

中醫英譯術語經過概念化和稱名化, 還需對其進行系統化, 才能最終完成術語化過程。因為, “一個學科的術語絕不是一些術語的任意組合, 而應該是彼此有機聯系、相互制約的系統[5], ”每一學科的術語都是按照一定的順序和內部聯系組成的有機整體。系統化則是指確定術語所指稱的概念在相應專業學科概念系統中的位置以及與其它概念之間的關系, 一般從學科概念體系、邏輯相關性與結構形式三個角度進行研究。中醫英譯術語的系統化也是如此。以“金克木”為例, 其所指稱的概念是“在五行相克中, 金制約木的作用”, 其隸屬于中醫學概念系統陰陽五行子系統之中, 這是其所屬的學科概念體系。邏輯相關性是指該術語與其它術語在概念上的邏輯關系, 通常是以“種屬關系”和“整體-部分”關系說明?!敖鹂四尽迸c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處于同層次的概念關系, 且均隸屬于“五行相克”的范疇, 所以“金克木”與“五行相克”之間構成種屬關系, “金克木”處于下位為種概念, “五行相克”處于上位為屬概念。理清邏輯相關性可以使整個概念體系更加清晰有條理, 利于確定所研究的術語在概念體系中的位置。最后則是整理和規范中醫英譯術語的結構和形式, 這一步通常由相關組織機構來完成。還以“金克木”為例, 其英譯有四種不同的形式, “metal restricting wood、metal restraining wood、metal restricts wood、metal restrains wood”, 這四種譯法的主要差別在于“克”字的翻譯和術語形式的差別, 由于術語簡潔性的要求, 術語多以詞、詞組的形式存在, 而很少以句子的形式存在, 所以通常將句子詞組化。對于“克”字的翻譯, 《中醫基本名詞術語中英對照國際標準》將其統一規范英譯為“restrict”, 即采用了第一種譯法, 其它諸如“木克土、土克水”等也均是如此。經過這樣系統化的整理, 中醫英譯術語體系就更加完善, 更具系統性, 更能體現中醫學的概念體系。

綜上所述, 在中醫英譯之初, 中醫英譯術語由于形式多變、同義和多義、闡釋譯等問題, 需要經過術語化, 才能更好地執行中醫學概念的功能。術語化包括概念化、稱名化和系統化三個階段。中醫英譯工作者需要對中醫英譯術語的術語化過程有清晰的認識, 以利于解決在中醫英譯和中醫學對外交流過程中出現的術語問題, 使中醫英譯術語更好地傳達中醫學概念, 促進中醫學的對外傳播和發展。

摘要:中醫名詞術語英譯的術語化即是對中醫英譯術語的術語化。根據術語學中術語化方法, 即概念化、稱名化和系統化過程, 描述了中醫英譯術語的術語化過程。希望中醫英譯工作者對此有清晰的認識, 以利于中醫英譯工作和中醫學的對外傳播與發展。

關鍵詞:中醫名詞術語,英譯,術語化,術語,概念化,稱名化,系統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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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娜.術語翻譯的術語化探究[J].外語學刊, 2012 (1) :125-127.

[4]李經緯, 余瀛鰲, 蔡景峰.中醫名詞術語精華辭典[M].天津:天津科學技術出版社, 1996..

黨建術語范文第2篇

1 術語標準的意義及現狀

由于術語標準是專業標準體系中最基本的內容,術語標準的質量必然影響到其他各類標準的編制質量,進而影響到標準使用者即廣大工程技術人員的日常交流與合作。因此,術語標準的意義重大,影響力深遠。

通過廣泛調研石油石化領域國內外標準資源,目前,國內外主要標準機構出版的石油石化領域術語標準數量見表1。

從表1可以看出,國內已發布石油石化行業術語標準9項,其中石油行業標準6項,石化行業標準2項,國家標準1項,具體分布見表2。很明顯,在石油工業的4大板塊——地質勘探、鉆井開采、集輸儲運和煉油化工上,國內油氣儲運行業的專業術語標準明顯缺失,亟待發展。有必要開展油氣儲運專業術語研究工作,編制相關行業標準,為油氣管道業務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技術基礎條件。

2 油氣儲運標準術語現存問題

GB/T 20001.1-2001《標準編寫規則第1部分:術語》規定術語工作應遵循統一的原則和方法[2],能夠:(1)以實際和有效的方式組織術語工作;(2)在某一專業領域內及相關領域之間保證術語的一致性和邏輯上的完整性;(3)有助于概念體系間的協調和不同語種術語間的協調;(4)促進信息技術在術語工作中的有效應用。

這樣在編制術語和定義時才能有據可依,有章可循,術語及定義一章的主題和適用范圍才能明確。但各行業標準制修訂人員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因人而異,如對內容的編排、術語的選擇或者術語的定義等可能會略有偏差,以致出現各式各類的問題。

2.1 書寫格式不規范

標準術語的編排應符合GB/T 20001.1-2001的有關規定,例如:如果選擇了多個優先術語,每一個都應用黑體且獨占一行。首選術語應在它的編號的后面,并且另起一行,但是油氣儲運標準中出現兩個同義術語時一般只是在優先術語后面加括號一并歸納,且大部分的首選術語都緊跟在它的編號的后面而未另起一行,這些都是需要修訂的。

2.2 概念定義不規范

某一術語的定義如果引用其他已經定義了的概念,那么緊跟這個被引用的概念后面就要標明它的出處。如:Q/SY 1002.3-2008《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第3部分:審核指南》中術語“審核組”的定義是:“實施審核的一名或多名審核員(3.10)組成,需要時,由技術專家(3.12)提供支持”[3]。這樣規范的定義便于使用者查找和理解這一定義中涉及的其他概念。但是在油氣儲運標準術語中大部分卻都沒有標明引用術語的出處,這是術語及定義中存在的普遍的一個問題。

根據GB/T 10112-1999《術語工作原則與方法》的規定:定義撰寫時要避免使用循環定義[4]。此概念借助彼概念來描述,彼概念又借助此概念來定義,這就導致了循環遞歸概念。如GB 50253-2006《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范》中術語“輸油站”的定義是“輸油管道工程中各類工藝站場的統稱”,又同一標準中術語“輸油管道工程”的定義為“用管道輸送原油、成品油及液態液化石油氣的建設工程[5]。一般包括輸油管線、輸油站及輔助設施等”,這兩個術語的定義就構成了循環定義,標準使用者看完這兩個定義后,可能依然對輸油站和輸油管道工程的關系產生困惑,導致本標準的術語及定義達不到預期效果。

2.3 術語條目不夠完善

如:SY 4201.1-2007《石油天然氣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設備安裝工程第1部分:機泵類設備》中多次涉及壓氣機和壓縮機這類專有名詞,包括“離心壓縮機”、“往復式壓縮機”、“臥式壓縮機”,可以看出“壓縮機”是油氣儲運領域的重要術語,但在此標準卻沒有給出它的定義[6]。這會給使用者在應用過程中帶來困惑,因為要首先了解“壓縮機”,才能理解以此概念為基礎的其他下層概念。諸如此類的涉及上下層概念間的矛盾、重復或缺失在油氣儲運各類標準中存在不少,在此不一一贅述。

隨著儲運學科的發展及新技術的引入,一些新概念相繼出現,如:原油沉積物測厚儀、遠紅外探傷儀和有限元空間作業等,這些都需要增添到各類油氣儲運標準術語中,以滿足儲運各領域人員的需求。

2.4 定義表達不明晰

有些標準中術語的定義表達不清晰。如:SYJ4039-1989《石油工程建設基本術語》中“原油凝點”定義為“原油試樣在規定條件下,冷卻至停止移動時的最高溫度,以℃表示”;而“原油傾點”定義為“原油試樣在規定的條件下,冷卻至能流動的最低溫度,以℃表示”[7]。這兩個定義中“原油試樣在規定的條件下”十分不明確,容易令使用者誤解本條定義在任意“規定的條件下”都有效。其次,“停止移動”和“能流動”這兩種臨界狀態如何把握?這兩種狀態是穩態還是瞬態?這兩種狀態甚至是否可以理解為同一臨界狀態,等等。該定義描述對于科技工作者理解起來尚有難度,對于一線操作工人則更加難以區分。

2.5 同義術語中英文命名及定義差別較大

如表3所述,僅僅以術語“最大允許操作壓力”為例,共在9個石油相關標準或規范內出現,包括3個中文名稱:最大許用操作壓力、最大允許操作壓力和最大允許工作壓力;相應的卻只有兩個英文名稱:maximum allowable operating pressure(MAOP)和maximum allowable working pressure(MAWP)。由表3可以看出,雖然本條術語的幾種名稱相近,但在書面表達時也可能出現術語應用的誤解和混亂。仔細分析本條術語的9種定義,國家標準(GB 50253-2006、GB 50251-2003)和安全專業標準化委員會標準(AQ 2012-2007)定義相似,都傾向于指明是系統穩態狀況下操作的最大壓力值;行業標準(SY/T6477-2000、SY/T 0325-2001、SY/T 6553-2003)的定義則偏向于將最大允許操作壓力與設計壓力等同,且只有SY/T 6553-2003注明是穩態工況下的壓力;國外標準(ASME B31.8-2010、API 570、AS 2885.3-2001)的規定較簡單,只有API 570的定義最為充分,且被行業標準SY/T 6553-2003直接采納。諸如此類的同義相近術語條目甚多,經統計,僅僅在涉及油氣儲運工藝運行類術語條目中就有130余個同義術語;在包括油氣儲運工藝運行、油氣儲運設施腐蝕與防護、油氣儲運設備與儀表自動化、油氣管道完整性管理和油氣儲運安全及其他5大類共1 200多項術語中,更是有400余項同名或同義術語。同義術語雖然只有細微差別,但是對標準使用者造成理解上的引導甚至誤導卻可能造成嚴重的后果??梢娊窈笤谛g語標準化工作中每條術語的名稱和定義均需仔細斟酌,必須統一同義術語及定義,盡量減少因為標準術語的差異造成的實際工程應用的不便。

2.6 術語重復的問題

經過統計分析油氣儲運標準核心術語,發現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間術語及定義的重復率竟高達34.5%。以表3的術語“最大允許操作壓力”最為明顯,在9項標準中都列出并定義,而且表述上還存在細微的不同。術語的大量重復必然造成標準使用者力量的分散,不能集中精力去解決更關鍵的技術性問題。因此,在后續術語標準化過程中建議對已有的術語規范統一后采用,注明出處即可。

既然油氣儲運標準術語存在著這么多的問題,就需要修改、協調和統一,考慮到日常使用習慣和標準宣貫只能循序漸進,因此油氣儲運術語標準化工作就勢在必行。

3 油氣儲運術語標準化建議

術語標準化是標準化工作的一部分。油氣儲運術語的標準化工作應先于技術標準化,通過建立油氣儲運專業術語標準,夯實整個油氣儲運標準體系的根基。

為了減少問題的產生,標準工作者必須高度重視術語及定義在指導生產活動中的深遠意義。在術語標準化工作中,嚴肅對待標準制修訂過程中遇到的每一個細節,慎重處理術語及定義的每一處微小差異。

3.1 遵照政策、法律法規和語言習慣,與權威部門協調一致

標準術語的編寫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符合國家在語言編寫方面的有關政策規定,它的編寫應符合GB/T 20001.1-2001《標準編寫規則第1部分:術語》、GB/T 10112-1999《術語工作原則與方法》、GB/T 16785-1997《術語工作概念與術語的協調》和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等標準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向國際標準化組織提交我國油氣儲運標準作為國際標準草案或將中國的標準譯成英語、法語和俄語版本時,還應符合國際標準的有關規定。

根據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規定:標準中采用術語,當現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尚無統一規定,且需要給出定義或說明時應集中列出[8]。這也就是標準編寫中術語及定義一章的由來。油氣儲運術語標準的編寫應貫徹協調一致的原則,與已發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相協調;與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術語相協調;與相應國際標準的概念體系和概念的定義盡可能一致;相同概念的定義和所用術語應一致;當同義概念出現不同定義時應該以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術語及定義為準。

3.2 應用術語提取技術提供參考

由于油氣儲運行業現有術語標準化語料資源巨大,人工提取術語進行術語標準化工作量巨大且主觀因素較大,因此,利用計算機輔助術語標準化前期工作成為可能。術語提取技術就是術語學研究與術語標準化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通過術語提取,可以從大量標準文本中發現并客觀地輸出術語列表,一方面實現了處理大規模文本的便捷性,另一方面也避免了人工提取術語所存在的主觀性。

術語提取技術的大致流程如圖1所示。在油氣儲運術語標準化過程中,以非術語標準內的術語及定義為平衡語料庫,利用大規模標準文本資源,首先引入專業領域分詞及詞性標注進行文本預處理,在除去停用詞及虛詞等垃圾信息之后結合規則與統計的方法抽取出候選術語,然后計算候選術語的相關特性指標之后輸出生語料庫,最后經甄別、分類后即為熟語料庫。這就是利用術語提取技術實現油氣儲運術語標準化的部分過程。

3.3 結合語料庫管理軟件管理術語

語料庫是為滿足一個或多個應用目的而專門收集整理的,可被檢索、管理和維護的,具有一定代表性和一定規模的語料的集合。語料庫管理系統是以語料庫為核心,包括計算機硬件、軟件、語料庫管理員和用戶有機結合的一個完整系統,其各部分共同決定語料庫的質量、價值和應用水平。

由于油氣儲運專業的快速發展,文本資源日益增多,在引入術語提取技術的同時提取出來的大量專業術語應該規范管理和有效利用。在采用術語提取技術后,結合語料庫管理軟件可以實現:規范和統一語料秩序;減少語料中的垃圾信息;有序增刪和精確統計;實現特定需求和功能等。針對油氣儲運領域而言,利用術語提取技術進行了術語標準化前期工作之后,結合語料庫管理軟件管理術語,滿足定義、查詢、增刪、修改以及既定格式數據導入與導出等功能。這樣在行業術語標準草案編寫和標準制修訂過程中方能達到客觀、便捷和高效的目的。

4 結束語

由于術語及定義在非術語標準中通常不是核心部分,往往不能引起足夠的重視,出現的問題也就較多。圍繞這些問題的油氣儲運術語標準化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建議國家及各行業協會進一步加大對各行業術語標準化的投入,強化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術語標準化方面的交流和管理,為我國在各行業術語標準化方面提供良好的平臺。

摘要:概述了術語在標準中的作用及地位,并在調研的基礎上,介紹了國內外現有術語的標準情況,以實例的形式介紹、分析了油氣儲運專業標準中術語及定義方面存在的一些普遍問題。強調了術語及術語標準在專業標準體系中的重要性,提出了油氣儲運專業進行術語標準化的必要性,建議結合術語提取技術和語料庫管理軟件進行油氣儲運術語標準化建設。

關鍵詞:油氣儲運,標準術語,術語標準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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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SYJ4039-1989石油工程建設基本術語[S].

黨建術語范文第3篇

隨著生物醫學知識的快速發展和計算機網絡的普遍應用, 生物醫學文獻數量呈現井噴式的增長, 這激起了自然語言處理 (NLP) 和信息技術 (IE) 如信息檢索和信息抽取領域對生物醫學文獻挖掘的興趣, 這有助于處理日益龐大的生物醫學文獻主體, 而這些都普遍依賴于生物醫學文獻中關鍵的一步——術語標識。

在最近幾年中, 識別生物醫學文獻中的術語是NLP和IE中最具挑戰性的研究主題之一。盡管已經有許多可用的人工維護的術語資源, 但是如果直接使用詞典/數據庫查找, 文本中的許多術語仍然無法被正確識別[1,2,3]。阻礙術語標識被成功識別的障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大量的詞匯變化、術語同義以及術語同名。此外, 生物醫學文獻中的術語是不斷變化的, 一些術語可能只在一個非常短的時期內出現, 但是它們存在的時間可能不會太久。并且, 每天都會出現大量的新術語, 從而導致不可能一直保持術語資源庫的實時更新。因此, 需要動態的方法在文檔中定位和標識術語, 一般來說, 生物醫學文獻中的術語標識分為三個主要步驟:術語識別、術語分類和術語映射。

術語分類的任務是將識別的術語分配到更廣泛的生物醫學類, 分類后的術語主要用于處理特定的屬于類的應用。術語映射主要用于建立術語標識, 它將術語鏈接到術語詞典或數據庫, 它在任意數據集成工作中都是必要的。

術語分類可以將識別的術語分類為更加廣泛的語義類, 而映射則將術語分配到更加確切的知識空間。在實際執行過程中, 可以合并一些步驟, 比如在傳統的命名實體識別任務中, 通常將術語識別和分類一起執行。

1 術語分類

術語識別是用來定位域概念相關詞匯單元的方法。術語識別并不進一步說明術語的含義, 它是術語分類的核心。術語分類任務用來消除術語可能意義間的歧義, 精確地指出術語所描述的域概念的具體類型, 它有助于選擇對術語映射有用的特定資源。

許多術語分類系統使用功能詞指定術語類別, 但是術語往往并不包含任何明確的術語類信息。在這種情況下, 可能有必要利用統計方法來消除歧義。與以前依賴于內部證據進行分類的方法不同, 大多數基于統計的消歧方法是建立在模糊術語的信息基礎上。例如, Hatzivassiloglou等提出了一個統計方法用來消除蛋白質、基因和m RNAs間的歧義。他們使用了樸素貝葉斯分類、決策樹和歸納學習等不同的機器學習技術用來進行術語消歧, 并且評估了幾種不同類型的分類特征, 例如出現在術語附近的詞、位置、形態、分布以及淺語法信息。他們發現使用詞位置信息會由于數據的稀疏性而降低精度, 而詞性信息有助于提高全局精度, 但是提高的幅度很小, 一般來說少于1%。

Spasic等將術語分類看作本體管理任務, 它感興趣的是自動使用新發現的術語擴展本體。他們使用遺傳算法細化動詞選擇偏好并且分配與域動詞相關聯的類, 在與一個域動詞共現以及與已知術語的相似度測量基礎上選擇新術語的類。

2 術語映射

術語映射通常是術語識別過程的最后一步, 它的目的是將術語的出現映射到數據源中的條目, 并用一個ID來標注術語。術語映射面臨兩個主要問題:詞匯術語表示的大量變化和關于映射到數據源的術語歧義問題。前者與生物醫學術語經常表現為不同的表面形式有關, 例如, 不同的詞形變化、結構變化和詞匯替代等非常普遍。因為許多這樣的變化在域資源中并不存在, 通常很難將術語的出現直接鏈接到數據源中的條目。另一方面, 我們經常會遇到關于術語和數據源中條目間一對多關系的術語歧義問題, 這一問題使術語的映射變得非常復雜, 因為它往往使得無法選擇數據源中合適的條目。

Tuason等進一步討論了與術語映射相關的問題。首先, 含有常用英語單詞的生物醫學術語具有高歧義性, 因此在術語識別中包含一個識別常用英語單詞的消歧步驟非常重要。其次, 術語應該在映射之前鏈接到合適的種類。

3 結論和挑戰

術語識別是生物醫學文獻自動處理的關鍵, 這個主題的重要性引起了對生物醫學文本中識別、分類和映射術語出現問題的大量研究。從術語識別問題的最初描述到最新發表的研究, 對基本問題和挑戰的理解已經有了穩定的改善。

雖然術語識別過程可以分為三個步驟, 但是在很多實際解決方案中往往會合并某些任務。同樣, 一些研究人員指出了基于詞典術語識別方法的另一方面作用, 它可以高效地將識別出的術語映射到詞典條目。不過, 一些人員仍然強調單獨對每一個步驟進行處理的優勢。顯然, 如果將術語識別分為三個獨立的步驟, 更容易將術語識別任務模塊化, 從而可以將不同的解決方案應用于每一個具體的問題。此外, 分為獨立的步驟將可以選擇與每個子任務更加相關以及更加具有鑒別能力的特征。

總之, 由于生物醫學文獻的海量增長, 人們對能夠識別并且將文獻中相關實體映射到數據庫的實用系統的需求日益增加。由于現有詞匯表對自動術語挖掘來說是遠遠不夠的, 從而完全依賴于現有詞匯表來識別文本中術語的方法具有低精度和低召回率的缺陷。因此, 對生物醫學領域內的文獻挖掘和知識集成來說, 自動術語識別工具將具有長期的實用價值。

參考文獻

[1]楊春媛, 李滿生, 朱云平.生物醫學領域本體的構建、評估與應用.中國科學:生命科學, 2013, 43 (3) :223-239.

[2]祝清松, 冷伏海.自動術語識別存在的問題及發展趨勢綜述[J].圖書情報工作, 2012, 56 (18) :104-109.

黨建術語范文第4篇

醫學名詞應使用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名詞。尚未通過審定的學科名詞, 可選用最新版《醫學主題詞表 (Me SH) 》、《醫學主題詞注釋字順表》、《中醫藥主題詞表》中的主題詞。尚未有通用譯名的名詞術語, 于正文內第一次出現時應注明原詞或注釋。中西藥名以最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中國藥典委員會編寫的《中國藥品通用名稱》為準, 不應使用商品名。中醫名詞術語按GWT16751.1-1997《中醫臨床診療術語疾病部分、證候部分、治法部分》執行, 經絡針灸學名詞術語按GB/T 16751.2-1997《經穴部位》和GB/T16751.3-1997《耳穴名稱與部位》執行。中藥應采用正名, 藥典未收入者應附注拉丁文。

黨建術語范文第5篇

關鍵詞: 法律術語 法律對等翻譯理論 翻譯方法

一、前言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政治、經濟、軍事、科技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日益頻繁,各種涉外法律關系也越來越錯綜復雜,這也必然涉及對中西方法律、法規和其他法律文件的翻譯。法律翻譯中,法律術語的翻譯尤其重要。法律術語翻譯的準確與否,直接關系到整篇法律文件翻譯質量的優劣,對于法律文件的使用者意義重大。我將運用法律對等翻譯理論,從比較法學的途徑,通過一些法律術語的翻譯實例的分析,論述法律術語翻譯的方法和翻譯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希望得到同仁的指正。

二、法律對等翻譯理論

對于翻譯的標準,近代中國著名翻譯家和學者嚴復提出的“信、達、雅”長期以來成為翻譯界公認的準則,但是由于法律翻譯的固有特征,在某種程度上它并不能完全適用于法律翻譯。

1964年,美國著名翻譯理論家尤金·奈達(Eugene A. Nida)提出了“形式對等”和“動態對等”的概念。后來將其改為“功能對等”,提出:功能對等的翻譯不僅是信息內容上的對等,而且盡可能地要求形式對等。再后來,奈達又進一步將其闡釋為“動態對等。”對在動態對等的闡述中,奈達指出:“在動態對等翻譯中,讀者所關注的并不是源語信息和譯語信息的一一對應,而是一種動態關系,即譯語接受者和譯語信息之間的關系應該是與源語接受者和源語信息之間的關系基本相同”,強調的是“最切近目的語信息的自然對等”。具體地說,就是從詞匯、語法、詞義、語篇等語言學的不同層次上,不拘泥于原文形式,只求保存原作的內容,用譯文中最切近而又最自然的對等語將這個內容表達出來,在原文本和目標文本之間建立一種等效關系,即同質性,以求兩種語言接受者的感受大致相同,追求的是兩種效果之間的對等。

隨著對等翻譯理論的發展,到了上世紀八十年代,西方學者確定了專門針對法律翻譯的對等標準,在其他對等標準的基礎上增加了對翻譯文本在目標語文化中的法律效果的考慮,提出了法律等效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法律文本的翻譯要尋求實現原文與譯文的意義的同一,也就是命題內容的同一和法律效果的同一,同時還要求實現反映法律文本制作個人或組織(立法者、律師、法官等)的意圖(Sager,1993:180)。就是保持命題內容、言內之力和言外之力及作者意圖的同一。相較于傳統的以源語文本為唯一標準的翻譯法,法律對等標準更加靈活。

三、法律翻譯的困難所在

法律翻譯涉及兩種法律體系、兩種語言體系和翻譯標準理論,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法律語言學的研究證明,法律翻譯過程中,信息傳輸不僅發生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之間,而且涉及相關的兩種技術語言系統。這就有了兩個大的問題。首先是要弄清目標法律文本與源法律文本對應的必要條件,這樣才可能據其在一種技術語言的語境中實現對等要求。其次是必須根據具體的源語和目標語,解決翻譯過程中的具體技術問題(Galdia,2003)。法律體系的復雜性只是法律翻譯者面臨的眾多挑戰之一;語言系統本身所具有的句法和語義的含義,對于翻譯者有著特別的要求,甚至造成對翻譯過程的許多限制。

同時,法律話語又是一種文化傳播媒介,這一特點使得法律翻譯更加困難。不同文化背景中的法系之間,如普通法和大陸法,法律類別的劃分和基本法律概念都存在極大的不同,法律文本之間存在著某種程度上的不可通約性,即兩種法律體系的不可比性。此法系中的一些司法概念在彼法系中根本就不存在,反之亦然。法律概念和類別在不同法系中缺乏確切的對等詞是比較法律分析中遇到的最大的困難之一(David,1985:16)。法律翻譯的這種固有的文化交際難題再次證明了法律翻譯者的工作難度之大。

四、比較法研究之于法律術語翻譯

比較法,也稱比較法律研究,是指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是通過比較來認識和研究法律的—種方法,它通過某種法律現象與另一種法律現象進行比較,深入了解各種法律現象發展的共同的規律性,以及它們各自的特殊性與共性,在評價的基礎上對法制有新的認識、新的理念。它可以是對相同或不同社會制度或法律傳統(法系)的法律進行總的比較研究、宏觀比較,也可以是對具體法律制度、原則及概念術語的比較研究(如陪審制度、夫妻財產制的比較研究等)、微觀比較;可以是強調各種不同的法律解決同樣的問題的功能比較,也可以是強調法律概念、規則、結構、淵源和形式的概念比較。

法律翻譯涉及兩種法律體系,兩種不同的法律文化。譯者必須是在對于兩種不同的文化背景中的法律體系進行分析研究,包括宏觀的和微觀的、功能的和概念的,在此研究的基礎上,在源法律文本和目標法律文本之間建立一種對等關系及同質性。“在進行法律術語翻譯時,翻譯者必須著眼于原文的意義和精神,理解原文中法律術語的概念基礎,保證所譯法律術語具有和源發語法律術語平行的法律效力,保證它們一致的理解和運用。準確的法律術語翻譯除了要求語言功能上的對等之外,更重要的是還要求法律功能上的對等”(錢立武,2006)。由此,法律對等翻譯理論和法律比較研究為法律翻譯提供了翻譯標準和方法論的指導。

五、法律術語翻譯的方法

從比較法律研究的角度來看,不同法律文化中的各種術語、概念、意識等之所以能夠進行比較、分析和溝通,就在于它們相互間的“功能對等”。世界各國間的法律文化是相通的,雖然存在著許多差異,但在法律文化功能方面總有一些等同或近似等同的東西,這就給法律翻譯帶來了可操作性。就中西法律術語的功能對應關系而言,用Sarcevic(1997:238—239)的方法,法律中的功能對等可分成確切對等(exact equivalence),接近對等(near equivalence),部分對等(partial equivalence)和不對等(non-equivalence)幾種情況。確切對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共同含有所有必要的特征和次要的特征;接近對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共同含有所有必要的特征和大多數次要的特征,或概念甲包括了概念乙的所有特征,并且概念乙包含了概念甲的所有必要特征和大部分次要的特征;部分對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共同含有大部分必要的特征和一些次要的特征,或概念甲包括了概念乙的所有的特征,而概念乙包含了概念甲的大部分必要特征和一些次要特征。不對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必要的特征只有很少或沒有重合,或概念甲包含了概念乙的所有特征而概念乙只包含了概念甲很少必要的特征甚至沒有包括,或譯入語法律體系中沒有源語中特定概念的功能對等詞(陳文玲,2004)。

術語翻譯中,要正確理解術語在源法律文化中的確切意義。法律術語是以最簡潔概括的詞或詞組描述一項普遍接受的復雜的法律概念、學說或法則,指稱和反映法律領域特有的或與法律相關事物的現象和本質屬性,使法律工作者能用較簡潔的語言相互交流溝通,因此,詞或詞組的內在意義通常要比起外在形式復雜得多,因此,法律翻譯工作者必須正確和完整地理解術語在源法律文化中的真正含義,洞悉各種法律概念的外延與內涵。然后,盡量尋求在本國法律文化中與源法律術語在語言學上和法律效果上確切對等或接近對等的專門術語。但是,“對等的概念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張美芳,2001)”。由于法律制度的差異,英美法中許多術語所指涉的概念、原理或規范在本國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無對等或接近的對等語,遇到此種情形,譯者不妨通過對源詞的意義與內涵進行正確理解后,靈活地嘗試使用功能對等詞、擴充詞義、釋義、將之譯為非法律專業用語的中性詞、譯借或創造新詞等方法(Sarcevic,1989:278—279)。

六、結語

法律術語的翻譯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一方面需要譯者有深厚的雙語語言學功底,具有較強的雙語轉換技能,另一方面需要熟悉相關的法律知識,特別是對比較法有較深入的研究;同時,在術語翻譯的具體方法選擇上還需要具有靈活性,能夠根據兩種法系中的術語對應關系使用功能對等詞、擴充詞義、釋義、使用非法律專業用語的中性詞、譯借、創造新詞等方法,使原文中的術語意義能夠得到準確的傳遞,譯文在法律內涵上和原文保持一致,實現功能等效的法律翻譯標準,保證術語翻譯的質量,最終保證法律文本的翻譯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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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avid,Rene and Brierley,John..Major Legal Systems in the World Today.London:Stevens,1985.

[3]張美芳.從語篇分析的角度看翻譯中的對等[J].現代外語,2001,(1).

黨建術語范文第6篇

所謂鏈式銷售,是指在大宗貨物交易過程中,銷售鏈始端的賣方先將貨物裝上船,然后再尋找合適的買方,出售尚在運輸途中的貨物,而買方還可以繼續尋找新的買方,同一批貨物在運輸途中可以幾易其主,多次被轉賣。在這種交易中,整個交易就像環環相扣的鏈條,前一環的買方就是后一環的賣方。

《INCOTERMS2010》在四種適用于水上運輸的貿易術語FAS、FOB、CFR和CIF中,增加了鏈式銷售責任的劃分,關于《INCOTERMS2010》中鏈式銷售貿易術語適用問題的爭議觀點有兩種:第一種觀點認為,如果以FAS、FOB、CFR貿易條件成交,鏈式交易中會存在保險的真空區,所以,FAS、FOB、CFR貿易術語不適用于鏈式銷售。另一種觀點認為,在FAS、FOB、CFR貿易術語下,賣方可以在貨物裝船前事先投保陸運險來針對貨物上船前的保險真空段,同時買方在貨物裝船前以預約投保的方式來填補保險的真空段。因此,FAS、FOB、CFR貿易術語適用于鏈式銷售。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這兩種觀點進行澄清,對鏈式交易,貿易術語選用的問題進行梳理。

一、 鏈式銷售中貿易術語的使用現狀及原因

國際商會應該是充分注意到鏈式銷售業務的迅猛發展,所以在修訂本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時,順應潮流加入了鏈式銷售的責任劃分。貿易實務中鏈式交易大多數采用CIF術語成交,貨物由銷售鏈始端的出口商A安排運輸,銷售鏈中端的轉售商B實際上不運送貨物,其交易過程如下圖所示:

那么,為什么實務中大多數鏈式交易采用CIF條件成交呢?首先,這是鏈式交易的特征決定的。鏈式交易發生在貨物運輸途中,假設轉售商B公司以FOB或CFR貿易術語向進口商C公司轉售貨物,按照買賣雙方責任的劃分,應該由C公司向保險公司為其所購買的在途貨物進行投保。但此時載貨船只已經駛離裝運港一段時間和路程了,貨物在此期間很可能已經遭受了風險被損壞甚至滅失,C公司是無法為其擬購買的在途貨物取得可靠、有效的全程海運保險的,所以由買方購買保險的轉售交易其實難以進行。其次 ,這是國際貨運保險的特征決定的。在國際貨運保險中,“倉至倉”條款是規定保險人保險責任起訖的重要條款。“倉至倉”條款在FOB、CFR等貿易術語下實際上縮短為“船至倉”。假設出口商A以FOB等貿易條件成交,為防止倉庫至裝運港船上的風險,出口商A還需要向保險公司另行投保。第三,鏈式交易可能不止一次地轉售貨物,采用CIF貿易術語有利于出口商控制貨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錢貨兩空的情況發生。

但是,鏈式交易在實務中確實存在以FOB、CFR、FAS貿易術語成交的情形。在木材和棉花大宗貨物的鏈式交易中,貿易商通常以FAS的條件成交;在國際原油交易中,貿易商通常以FOB條件交易。那么,又該怎樣解釋在外貿實務中確實存在的以FOB、CFR貿易術語進行鏈式交易的現象呢?FOB等貿易術語到底能否用于鏈式交易呢?

在外貿實務中我們應避免一個誤區,即誤認為貿易術語能夠解決貨物買賣中的一切問題,但實際情況并非這樣。例如,在FOB貿易術語下,訂立運輸合同原本是買方的責任,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又規定“但應買方的請求,或以商業習慣而買方未適時作出相反指示,并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也可由賣方訂立運輸合同。”這種情形說明,貿易術語使用時可以做一定的變通,只要在實踐中不會產生糾紛。FOB、CFR術語未把辦理保險作為買賣雙方任何一方的義務,CIF術語也只規定賣方只有投保最低限度險別的義務,同時,訂立保險合同主要是買方的意愿,因此,使用不同貿易術語時,關于保險的問題實踐中也存在變通的情形。

那么作為轉售商B來說,只要在轉售合同中和進口商C約定,由轉售商B代辦保險,風險和費用由進口商C承擔,鏈式交易中其實可以使用FOB等貿易術語。但是這種做法并非前述的第二種觀點。前述的第二種觀點認為,在FOB等貿易條件下賣方可以在裝船前事先針對貨物上船前的保險真空段投保陸運險,同時買方在貨物裝船前進行預約投保來填補鏈式交易下的保險真空段。但是轉售交易中,轉售商B也不知道何時轉售貨物,而預約保險是要以出口商A的裝船通知來使保險生效,那么如果轉售尚未進行,不知道誰是進口商C,出口商A該向誰發裝船通知?而如果轉售合同還不存在,進口商C又如何去預約保險呢?所以筆者認為,提出用預約保險的做法有失偏頗,除非是貨物運輸前已經確定的鏈式銷售,但是鏈式銷售既然可以幾易其主,那么這種情況只是特例,不能作為鏈式銷售使用FOB等貿易術語時解決保險問題的通常做法。

二、 貿易術語的選用與鏈式銷售合同條款的關系

(一)運輸條款的擬定

《INCOTERMS2010》對鏈式交易中銷售鏈中端的賣方的裝運義務作了一段說明:鏈式交易中,貨物通常由銷售鏈始端的賣方安排運輸,作為銷售鏈中端的賣方無需裝運貨物,以“取得”運輸途中的貨物來履行裝運義務。“取得”意味著銷售鏈中端的賣方須向買方證明他已獲得船邊交付或船上交付的貨物?!禝NCOTERMS2010》將“取得已裝運貨物”作為銷售鏈中端的賣方裝運義務的一種替代條件列入貿易術語(FAS、FOB、CFR、CIF)的規則中。

鏈式交易中,銷售鏈中端的賣方如何證明“取得已裝運的貨物”?那就是掌握具有物權憑證的全套運輸單據。在貿易實務中,具有物權憑證特性的運輸單據有:海運指示提單或不記名提單、鐵路運輸中的承運貨物收據、指示抬頭或不記名抬頭的國際多式聯運單據。因此,針對意欲進行在途轉售的貨物,銷售鏈中端的賣方和銷售鏈始端的賣方應該在合同的運輸條款中列明對運輸單據的要求,首先明確承運人簽發的運輸單據應具有物權憑證的特性,可以用于轉售;其次由于不記名提單的流轉極不安全,所以應該盡量選用指示抬頭、指示背書的提單和國際多式聯運單據。

鏈式交易如果以FOB貿易術語成交,賣方還要注意防范買方和無船承運人相勾結致其錢貨兩空。根據現有的海上運輸法律,提單的當事人是托運人、承運人和收貨人,使用FOB術語時,買方或賣方都符合作為托運人的條件。假定某筆鏈式交易以FOB術語成交,由B安排運輸,B選擇無船承運人,無船承運人簽發貨代提單給A作為物權憑證,貨代提單中B為托運人,在貨物運輸途中, B就可以以提單托運人的名義指示無船承運人將貨物交給他指定的收貨人C,而不必通過向A支付來取得提單,這時A雖控制著作為物權憑證的貨代提單,然而貨物卻已被C提走。即使A向法院起訴承運人無單放貨,也會被法院以無權起訴為由予以駁回。所以,以FOB術語成交,應該明確提單以誰為托運人,如果不涉及貨代提單,而且B的資信好,基于轉售在途貨物的要求,以B作為托運人未嘗不可。如果使用貨代提單的話, A應在合同中明確以自己作為貨代提單的托運人,如果對無船承運人的資信不了解,賣方應拒絕貨代提單,要求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出具海運提單?;蛘唠m然以FOB術語成交,但在合同中規定由A來安排運輸,防范B和無船承運人相勾結,使A陷于貨、款兩空的局面。使用FAS術語的情況與此類似。

(二)保險條款的擬定

《INCOTERMS2010》雖然在FOB等貿易術語中加入了鏈式銷售,可是對鏈式銷售中風險的轉移并沒有另行界定。那么,鏈式銷售無論以FOB、CFR還是以CIF成交,按《INCOTERMS2010》的規定,滅失或損害的風險在貨物裝上船后即轉移給了買方。這意味著,如果貨物在途轉售,進口商C將不得不承擔轉售合同生效之前可能已經發生的損失。對于在途銷售的貨物風險的轉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8條規定:“對于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如果可以界定風險貨損發生的時間,這一原則是可以適用的。但如果無法界定風險貨損發生的時間,上述一般原則就無法適用。為此,《公約》第68條又規定了一般原則的例外情況:“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

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與貨物裝上船的意思統一,此處“情況”的規定使《INCOTERMS2010》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在途貨物風險轉移的問題取得了一致。鑒于這些規定,以FOB等貿易術語轉售貨物時,如果由進口商C去購買保險的話,就會在實務中無法操作。所以,鏈式交易如果選用FOB等貿易術語,應該在合同中約定由賣方代為投保,風險和費用由買方承擔,要求賣方將保險單背書轉讓給買方,買方就可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承擔整個運輸途中的風險。

三、鏈式銷售中貿易術語的適用性及選用策略

《INCOTERMS2010》在FAS、FOB、CFR和CIF四種適用水上運輸的貿易術語中,增加了鏈式銷售責任的劃分,那么對于鏈式銷售而言,還能不能選用其他貿易術語呢?在貿易實務中,常用的貿易術語有六種,可以分成對應的兩組:一是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的FOB、CFR、CIF;二是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的FCA、CPT、CIP。從它們的對比中不難看出,只要轉售商能夠按照約定取得相應的指示抬頭的國際多式聯運提單,適應多層次轉賣貨物的單據流轉要求,做好投保事宜的約定,這些常用的貿易術語理論上也可適用于鏈式銷售。

但是應該看到,由于在多式聯運領域的法律還極不統一,而且以FCA、CPT、CIP術語成交,國際多式聯運單據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出具,這和前面提到的貨代提單性質相同,在一定程度上風險比較大,《INCOTERMS2010》中也存在對某些術語風險轉移的界定并不明確,因此,鏈式交易如果使用FCA、CPT、CIP,該怎樣擬定合同的條款,還需要結合外貿實務做進一步研究,就鏈式銷售中貿易術語的選用下策略。

第一, 熟悉交易國的貿易習慣做法?!禝NCOTERMS2010》是國際商會對世界各國貿易習慣做法的確認和提升,但顯然不可能把所有國家、地區、行業的習慣做法都納入其中。另外,國際貿易活動并不是只受到國際慣例的約束,還會受到國家、地區、行業習慣做法的約束。例如:木材、棉花、原油貿易的主體大多是國際上的跨國公司,交易通常采用相關貿易協會統一制定的國際標準買賣合同格式,而且一般以英國的買賣法為準據法,同時提供相關的仲裁制度解決糾紛。出于貿易習慣的延續,貿易商延用FOB貿易術語。因而,了解并尊重交易國的貿易習慣做法也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把握合同的商訂與履行的具體環節。國際貿易術語所規范的貿易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和義務雖然對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順利履行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并沒有提供一個完整的合同,它所規范的僅僅是交易雙方在貨物交付過程中有關事項、風險、費用和責任劃分,不是合同的全部義務。對于貿易術語未涉及、未作明確規定或與貿易實務相沖突的問題,就需要依據法律或公約,在銷售合同中另行做出具體、詳細約定。同時,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該注意加強同有關單位的協作、配合,把各項工作做到精確細致。

第三,密切關注實務領域的發展變化。國際商會對INCOTERMS的修訂,反映了國際貿易慣例一定要順應國際貿易業務發展的大趨勢。INCOTERMS的每次修訂,注重廣泛吸收國際貿易相關領域專家和從業者的意見。我國貿易界的學者和從業者在密切關注實務領域的發展變化的同時,可以把外貿實務中的情況經商務部、中國國際商會、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等機構向國際商會提出,以期在未來的修訂中,能對INCOTERMS文本條款的明確性、合理性的改進做些有意義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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