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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重大問題范文

2023-09-21

安全生產重大問題范文第1篇

1.1 舊的動物源性疫病再現

新的動物源性的疫病不斷產生, 舊的動物源性疫病也時常再現。傳統的野生動物源性疫病包括鼠疫、流感、狂犬病等在內的病種曾給人類社會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人畜共患的疾病既威脅了人類的生命安全、損害了人們健康發展, 也給人類社會帶來的巨大經濟損失, 造成了社會恐慌。

1.2 新的動物源性疫病的發生

舊的動物源性疫病沒有徹底根除, 新的動物源性疫病卻不斷爆發。相關研究表明, 20世紀70年代全世界爆發的100余種新發疫病中絕大多數被證實為人畜共患病, 如號稱美國第二艾滋病的萊姆病、軍團病、大腸桿菌157感染、霍亂病、新型肝炎等, 這些流行的疫病的危害性巨大, 如瘋牛病就重創了歐洲經濟。自中國恢復WTO后, 世界性的聯系也就逐漸增加了, 為許多未知病源傳入我國提供了許多機會, 每年檢測出的出入境人畜共患病的數量可達上萬例。

2 人畜共患病發病的原因

2.1 動物遷徙和動物群體密度的增加

候鳥遷徙是導致人畜共患病爆發的原因之一, 自然界的候鳥遷徙能夠改變當地的自然環境, 造成大面積病源的傳播;而動物群體的密度增加也是使得人畜共患病的幾率有所提高。

2.2 民族風俗和不健康的飲食習慣

傳統的飲食習慣增加了人們感染疾病的概率, 如游牧民族將一些未經處理的新鮮牛奶、羊奶流入市場;不合法的捕食野生動物進入餐桌, 2003年爆發的非典的很大原因就是源于人們捕食野生動物果子貍感染了其體內病毒。

2.3 環境污染

人和動物的糞便是病原體的主要的攜帶物, 通常情況, 這些排泄物成為了水污染和環境污染主要源之一。一些地區由于排污處理措施不當使得不合標準的廢棄物投入到了環境之中, 因而成為了人畜共患病的主要源頭。

3 重大動物傳染病對公共衛生的影響

人畜共患病隨著世界聯系的增強出現了全球感染的趨勢, 各國人員的流動和畜產品的貿易活動的增加, 人們對自然環境的過度利用, 增加了人畜共患疾病發生幾率, 縮短了疾病發生的時間, 增加了疾病傳播的速度。通常一般5~10年才會出現的一種新型傳染病, 現在由于人與自然的不協調發展導致了一個全新的傳染病毒發病時間在1~2年內;動物性的傳染疫病的比例也增加到了72%, 且這個比例正在大幅度繼續增加。這些傳染病嚴重危害了人類的身體健康, 阻礙了經濟發展。

4 人畜共患病控制對策

面對人畜共患病的危害, 我們要有針對性的對策去解決這個問題。所以我們要提高診斷能力、增強疫苗的研發能力、研發有效的抗病毒藥物。

4.1 提高診斷能力

診斷能力是預防人畜共患疾病的首要手段, 為檢測這些疾病建立和積累檢測技術和標準, 就要深入地研究已知病源的特征及其病源的來頭, 針對性建立預防對策, 建立自然監測的系統, 這是及時發現、控制疾病最有效地方法和措施。

4.2 增強疫苗研發能力

疫苗是有效預防傳染病的手段, 如果我們擁有有效的疫苗, 那么就可以在短時間內將病情控制, 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因此, 我國要提高疫苗的研發能力, 控制人畜共患疾病的影響范圍。

4.3 研發有效的抗病毒藥物

抗病毒藥物的研發能夠解決已患人畜共患疾病的問題。人畜共患能夠高度致人死亡, 目前, 全球范圍內沒有有效的治療藥物, 因此, 為從根本上解決這種疾病問題應加大對抗病毒藥物的人力和財力的投入。

結束語

畜牧業是各個國家經濟發展不可忽視的重要行業, 對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 因而解決畜牧業的重要阻礙———人畜共患疾病很重要。發揮衛生部門的力量, 增加人財物的投入, 也對我國畜牧業的發展以及人類的健康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摘要:人獸共患傳染病成為當前社會關注的熱點, 這種傳染病主要的發病源是動物, 具有影響范圍廣、病毒變異快等特點, 已經成為了衛生部門越來越關注的問題。

關鍵詞:動物傳染病,獸醫公共衛生,問題

參考文獻

[1] 夏咸柱.關注野生動物疫病研究與人類健康[J].中國禽業導刊, 2004, 21 (22) :8-10.

安全生產重大問題范文第2篇

一、安全隱患概況

**管道概況,隱患描述(按隱患類型分項描述,參考下面舉例)。

(一)占壓隱患

**線**#樁+**米至**#樁+**米,位于**市**縣(市/區),為***占壓隱患,占壓物**處,總長度**米,形成于**年**月,管道建設在先/后(次序以先建或先批準建設為先)。

(二)安全距離不足隱患

**線**#樁+**米至**#樁+**米,位于**市**縣(市/區),為***安全距離不足隱患,**構建筑物(場所)距離管道中心線最近**米,影響管道長度**米,形成于*年*月。人員密集情況介紹。管道建設在先/后(以先建或先批準建設為先)。

(三)交叉、穿跨越隱患

1.與管線交叉: **線**#樁+**米,位于**市**縣(市/區),與**管線(管涵)交叉,形成于*年*月。隱患情況描述(管道直接與**管涵交叉且沒有采取有效隔離保護措施;與**管道交叉凈距不足,實際**米;與**腐蝕性介質管道交叉或穿越有工業廢水和腐蝕性土壤的區域;與**線纜交叉凈距離不足,實際**米)。

2.穿越公路、鐵路: **線**#樁+**米,位于**市**縣(市/區),穿越**公路或鐵路,穿越長度,管道建設在先/后(以先建或先批準建設為先)。隱患情況描述:管道于**年**月建成投產,無法檢測,難以維修。如果是直接穿越,管道頂部與鐵路距離小于1.6m,實際**米,與公路路面小于1.2m,實際**米?;蛘哂刑坠艽┰借F路,套管頂部最小覆蓋層自鐵路路肩以下小于1.7m,實際**米,距自然地面或邊溝以下小于1.0m,實際**米,(隱患的其他描述)。

3.穿越河流、水源地等: **線**#樁+**米,位于**市**縣(區)(盡可能詳細),穿越**河流、水源地,穿越長度**米,隱患形成于**年**月(隱患的其他描述)。

二、隱患整改單位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后建服從先建的原則,由地方政府和企業共同協商,明確隱患整改責任單位和配合單位(部門)。

三、整改方案

整改責任單位應根據隱患類型及現場的實際情況,牽頭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期限。整改方案應包括主要工作內容、進度安排等。

(一)管道改線

管道改線以滿足工藝參數為前提條件,由政府規劃部門規劃路由,改線長度** Km,計劃于**年*月開始實施,**年*月整改完畢。

(二)拆除占壓/安全距離不足的建(構)筑物

由地方政府組織協調,依法清理拆除。計劃于**年*月開始實施,**年*月整改完畢。

(三)交叉、穿跨越

1.管線交叉隱患: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改造、維修或暗涵改造等措施。計劃于**年*月開始實施,**年*月整改完畢。

2.穿越公路、鐵路隱患:根據現場情況,聘請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制定方案。計劃于**年*月開始實施,**年*月整改完畢。

3.穿越河流、水源地等隱患:

(1)穿越河流、水源地等管段,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開挖維修或更新改造。 (2)穿越生活水源保護地、大型水域,在兩岸未設置截斷閥室的管段,應按照設計規范增設截斷閥室。 (3)埋深不符合要求、支護和水工保護損壞等,根據規范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計劃于**年*月開始實施,**年*月整改完畢。

四、整改資金落實情況

根據整改方案確定費用估算,落實整改資金渠道。

五、相關措施落實情況

安全生產重大問題范文第3篇

公司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為保證突發事件發生時能夠迅速投入險情的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和減少由于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 公司成立應急領導機構,在緊急事件發生時,迅速投入到緊急救援當中,以做好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員生命及財產的損失。

公司應急領導機構:

組長:孟凡武

副組長:劉國

組員:胡玉生王麗華

二、個項目經理部成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應急領導小組,現場設有專職的醫護人員,備有常用的醫藥及繃帶等醫用物品,及義務消防組、救援組、通訊組、疏散組、等組織機構并在施工現場醒目地點設項目經理、工長等管理人員電話,一旦發生險情,保證各成員組能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立即投入到緊急救援工作中。

三、加強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定期對工人進行事故的應急知識培訓,定期組織消防演習,使工人掌握必要的應急知識,增強工人的自我保護能力和緊急事故的處理技能,保證事故發生時不慌亂,能夠果斷的處理緊急事件,減少事故損失。

四、應急程序和措施:

1、當險情發生時,第一發現人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救援工作,同

時撥打應急領導小組人員電話,使各人員盡快投入到救援搶救當中,按照分工格各負其責,現場指揮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是否撥打緊急救援電話,如果發生重大險情,須馬上通知公司應急領導組織機構,同事電話通知上級安全主機構,進行現場的緊急救援,以保證事態得到有效遏制。

2、通訊聯絡組成員交到報警后,必須立即通知其他部門組織救援,并及時切斷事故現場電源,接通應急照明燈具。一方面將事故現場的情況隨時報告事故現場指揮人員,另一方面視災情情況向當地的緊急救援機構報警,并做好接警項工作。

3、負責疏散的人員立即承擔疏散疏導的責任,要首先對人員進行疏散,把需要疏散的人員立即疏散到事故現場以外的安全地帶,要做到不丟下一人,確保每個人的生命安全,另外還要組織對財物進行疏散,首先對貴重的財物、資料、材料、設備進行快速疏散到安全地帶,以確保財產損失在最低限度。

4安全消防救護組人員在接到報警命令后,必須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首先對事故的周圍做好安全防護的保衛工作。同時要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對處于危險中的人員進行救護,必要時撥打120急救中心電話,使傷員得到及時救護。

五:應急電話

火警:119急救中心:120報警電話報警電話:110

安全生產重大問題范文第4篇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為認真貫徹落實遼寧煤礦安全監察局、遼寧省煤炭工業管理局、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強化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的通知》(遼煤安發【2016】46號文要求,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組織機構

為保證該項工作有效開展,并落到實處,特成立重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小組。 組 長: 李先軍 副組長:金慶和

成 員:各專業副總、工區、部室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安監部,趙樹軍同志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二、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科學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以治理隱患、防止大事故為目標,以落實責任為重點,全面排查治理隱患,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險源監控的長效機制,強化煤礦安全生產基礎,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實現對安全生產風險超前預控,規范安全風險,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的發生。

三、目標任務

通過危險源安全風險評估、預警防控,使安全隱患始終處于受控狀態,減少煤礦一般事故,防范較大事故,杜絕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工作內容

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管理體系,以排查治理煤礦生產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等方面存在的隱患,以及煤礦安全生產體制、制度建設、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責任落實、勞動紀律、現場管理等方面的問題。

1、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和員工崗位規范及落實情況。明確各崗位工作任務,規定各工作崗位所需個人防護用品,明確各崗位安全管理職責,明確各崗位安全行為標準。

2、煤礦隱患整改臺帳和小結情況。對檢查出來的安全隱患按“五定”原則,落實整改措施、資金、時限和責任人及驗收人。

3、煤礦通風、瓦斯、火災、防治水、頂板、機電運輸、監測監控、瓦斯抽采等生產系統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六大系統”的運行和建設情況。 通風管理:

礦井、采區和工作面是否具備完善的通風系統。各風門、風筒、密閉等通風設施是否完好。風速,有害氣體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雙風機、雙電源能自動切換,保持連續均衡供風。各個作業點的測風、分風按時操作,供風點的風量、風速是否合要求。 瓦斯管理:

煤礦建立完善的瓦斯管理制度明確落實到各崗位。強化瓦斯檢測,對瓦斯等級進行鑒定,瓦斯檢查員嚴格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嚴格執行瓦斯“三對口、三簽字”管理,瓦斯檢查員嚴格按程序現場交接班,每日按程序進行瓦斯情況匯報。制定瓦斯隱患處理 措施,排放瓦斯嚴格按措施操作,對臨時停風地點立即斷電撤人設置柵欄、警示標志。 防治水管理:

及時掌握本礦和周邊礦井的水系情況,堅持做到“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方針,并編制防冶水計劃,制定“防、堵、疏、排、截”的綜合防治措施。 防塵管理:

建立健全防塵系統,有效降低施工地點的粉塵,在主要大巷各轉載點、煤倉,采煤工作面回風風流交匯處安裝噴霧并能正常使用。 采掘管理:

所有施工地點必須要編制措施和技術操作規程并嚴格按規程措施作業。

頂板管理情況:

加強頂板管理,采掘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每班派一名安監員現場監督支護質量,每旬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頂板支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機電、運輸管理情況:

按規定實現雙回路供電;井下機電設備保持完好,杜絕電氣設備失爆;禁止非防爆和淘汰產品下;提升運輸設備保護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 火工品管理情況: 煤礦嚴禁購買、使用非法爆炸材料;建立并嚴格執行爆炸材料儲存、運輸和井下爆破作業制度,井下嚴格實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雷管、炸藥“領、用、退”數量一致,實行閉合式管理。滅火器材不允許失效,并建立管理制度,數量配備要足。

5、煤礦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和關鍵設備、裝備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

6、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設備設施及維修情況。建立完善的應急的管理體系,每年組織一次救災演習并要有計劃、方案和總結報告,設立兼職救護隊。

五、工作開展:

㈠、制訂方案,進行動員部署。按照工作內容的要求,各有關責任人要認真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整治工作,礦每月定期(9日、19日、29日)組織三次全礦地面、井下范圍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整治工作,組織全礦井下范圍內頂板管理、提升運輸、一通三防、機電管理、水害治理安全生產大檢查。

㈡、突出工作重點,認真開展此項活動。按工作內容的要求,各有關責任人員要認真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制訂整改方案,認真進行整改。對危險源和安全隱患進行辯識如發現問題交給責任人進行風險預警。

六、相關要求:

1、各相關人員必須認真落實好各自責任,分好工,做好此項工作,確保取得成效。

2、嚴肅紀律、進行責任追究。凡工作不負責任,工作不細造成落實不好的,要進行責任追究。

阜新市雙山煤礦煤礦

月26日

安全生產重大問題范文第5篇

1.1臨界量的確定問題

臨界量的確定是重大危險源辨識的基礎,是是否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關鍵判斷因素。與《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相比,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在危險品的臨界量方面進行了調整。新標準的臨界量界定較清晰,使辨識過程中危險品的臨界量確定更具操作性和適用性。

但在實踐中,由于危險化學品種類繁多,新標準只列舉9類78種常見危險品的名稱,另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只按類別規定臨界量,這樣容易造成臨界量辨識所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缺失。

另外《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也未把生產動態過程考慮進去,例如同一危險化學品在生產、運輸過程的危險性是不同的。如氫氣在生產工藝條件下,如高溫、高壓,比其在常溫、常壓下爆炸危害要大很多。又如汽油儲存過程中,由于裝卸設備、周圍環境等原因,同等工藝條件的汽油也會出現不同的危害結果。而系統設置相應安全裝置后,如可燃氣體報警器、自動聯鎖停車裝置、消防自動報警系統及安全閥等安全裝置后,事故后果往往也不一樣。

1.2危險物質實際存量辨識問題

目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仍然按照單元內危險品種類、數量疊加計算。辨識單元內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GB18218-2009)表1、表2規定的臨界量,即被定為重大危險源。辨識單元內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根據處理危險化學品種類的多少區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辨識單元內的危險化學品為單一品種,則該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即為單元內危險化學品的總量,若等于或超過相應的臨界量,則定為重大危險源。

(2)辨識單元內的危險化學品為多品種時,則按式(1)計算,若滿足式(1),則定為重大危險源。

式中:q,q,…qn為每種危險化學品實際存在量,(t)Q1,Q2,…

Qn為與各危險化學品相對應的臨界量,(t)。

但是?;返拇嬖诹颗c其工藝條件、儲存介質等息息相關,如同一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常壓或高壓下容器中的最大量的確定,是否取充裝系數,計算結果會存在差別。

另外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概念中“臨時”的時間界定概念不太明確,而生產、加工、使用或儲存過程中危險化學品的量是隨時變化的,這樣使得在辨識過程中的危險品的存在量取值不夠準確。如油庫的汽油的儲存量是否包括卸油油罐車內的汽油量等問題。

對生產企業來說,生產過程中產生一些屬于危險化學品的中間產品,往往存在數量不多或在已生成其他副產品,因此存在量難已計算,導致危險化學品存在量辨識與實際存在一定偏離。

由于?;穼嶋H量的動態變化,如果按照實際量是否超過臨界量辨識是否構成重大危險源;那么會使辨識結果不夠精確,不利于企業安全管理和政府部門安全監管的。

1.3危險單元劃分問題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中關于單元的概念,容易產生混淆,在實際工作中,企業由于新、改、擴建等情況復雜多變,對“500米”這個距離會得出不同的結果。也會直接影響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結果。

如分期建設的建設項目,在建設周期內,根據不同工期的完成情況,其項目范圍內未必構成重大危險源,但當建設項目竣工完成后,將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如此造成重大危險源的相關安全設施該在何時動工,建設項目“三同時”如何落實的問題。又如工業園區內,不同企業生產、儲存或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如果單獨進行辨識,往往不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但如果以工業園區為單位往往又構成重大危險源。如此造成政府相關部門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管存在疏漏。

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的建議

2.1按事故后果確定物質臨界量

在按照危險特性辨識了構成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后,可通過泄漏、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后果模擬評價模型定量計算出危險化學品泄漏后造成事故的傷害半徑,在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可取一致傷害半徑,定義該傷害半徑作為臨界量分類的分界點。

以二甲醚為例,假設有2個單罐容積為1000m3的二甲醚儲罐,二甲醚總容積為2000m3,儲存溫度為25℃,儲存壓力1.0MPa。以蒸汽云爆炸(VCE)為計算模型,計算出“死亡半徑為48.74m,重傷半徑為73.11m,輕傷半徑為109.66m,財產損失半徑為103.57m。國家相關部門或標準制定方可以給出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爆炸半徑和中毒半徑的大小,如果計算出的半徑不超過法定半徑值,那么該二甲醚儲罐不構成重大危險源,否則就構成重大危險源。

同一危險化學品,由于工藝參數、安全措施不同,如果僅僅從臨界量來辨識計算出事故會有差異。如運用道(Dow)化學危險指數法、蒸汽云爆炸傷害模型計算出的傷害半徑是否大于定義的臨界量,來辨識其是否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按照事故后果確定的臨界量更符合實際情況。

2.2從物質存在的種類和能量確定實際存量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重大危險源備案的有關要求,危險化學品存量按數量最大原則確定。對于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儲罐,危險化學品存量是該危險化學品儲罐最大容積所對應的危險化學品數量,即在計算儲罐內危險化學品存量時,以滿罐計,不考慮裝料系數;對于其他容器、設備或倉儲間,危險化學品的實際最大存量與設計最大存量中較大者,此時對于容器和設備內危險化學品存量的計算可按設計標準取裝料系數進行折算。

針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半成品、副產物、中間產物等,這些物質如只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不具備儲存條件,可不列入辨識物質內。

2.3以敏感點來劃分辨識單元的范圍

單元劃分應靈活,根據具體情況不同來劃分。

單元劃分可參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所列9類人員密集場所做為敏感點,再根據爆炸和毒物等危險要求劃分辨識距離,即在此距離內的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可稱為一個單元。

而工業園區的企業,單純以一個工業園區為整體來進行辨識并不妥。工業園區的企業情況復雜,生產、經營、儲存、性質不一,規模有大有小,一些小微企業之間僅距離一堵墻,對于這種情況,可將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均可劃分為一個單元。相關政府部門可要求共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加強相互之間的安全管理,規定其相互間建立安全聯動機制。

3結語

結合實踐,針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過程中危險化學品臨界量、實際存在量及辨識單元的劃分進行分析,建議按事故后果確定物質臨界量,并建議從物質存在的種類和能量確定實際存量,同時提出以敏感點來劃分辨識單元的范圍,以期為重大危險源辨識工作的進一步完善及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控提供一些參考。

摘要: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企業的生產水平不斷提高,從生產、儲存、經營、使用等各環節所涉及到的危險化學品數量不斷加大,種類也日趨復雜,潛在的危險也隨之增加,近年來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層出不窮,在當地社會造成不同程度的反響,甚至引起全球輿論關注。如2008年8月26日,廣西宜州廣維集團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6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7500余萬元。2015年8月12日,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所屬危險品倉庫特大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引起國際廣泛關注。這些事故的發生說明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一旦發生事故,后果往往不堪設想。因此,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管理事關群眾安全,社會利益,政局穩定。國際上針對重大危險源相繼出臺了相關法規和標準。我國從上世紀80年開始重視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陸續出臺并更新了一系列標準。如2000年出臺的《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0),為適應新的安全生產形勢,2009年,頒布《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l8-2009),替代了《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0)舊標準。近期,國家安監總局出臺《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相關新規定、標準頒布后,所涉及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過程,產生了新的問題,如部分危險物質臨界量取值問題,辨識單元劃分問題,實際量問題等。本文針對近期重大危險源辨識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對策建議,希望能為完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貢獻一份力量。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問題,建議

參考文獻

[1]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S].國務院令第591號.

[2]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文書的通知[S].安監總廳管三,2012,(44).

[3]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S].GB18218-2009.

[4] 危險貨物品名表[S].GB12268-2012.

[5] 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S].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十部門公告2015年第5號.

[6] 王永強,劉承明,杜洪斌,張發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的問題與對策[J].中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2013,(6).

安全生產重大問題范文第6篇

[摘要]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勞動者職業安全權刑法保護機能擴張的表現,但是刑罰介入的關口和量刑幅度與勞動刑法出場的應然姿態不符。司法處理這一難題的過程中逐步發展出“前置違法”的重刑化和“事后態度”的輕緩化,淡化了安全生產單位自我管理的實現和事故預防的效果。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在刑事司法邏輯上,一方面應當通過對犯罪情節加重的認定,強化事故的預防和自我管理的實現,有效發揮刑罰的預防功能;另一方面,還應當通過適度地重刑化來實現刑罰的保障功能。如此,在現有制度規范內,有助于變“注重實害處罰”為“強化危險消除”。

[關 鍵 詞]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司法邏輯  刑法謙抑性  刑法保護機能

[作者簡介]劉金祥(1955-),男,上海人,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勞動關系和勞動法;畢勁松(1982-),男,河南省信陽市人,華東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生,研究方向:和諧勞動關系。

引言

安全生產是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是企業發展的基本保障和生命線,也是社會經濟協調健康發展的重要標志。因此,黨和國家對安全生產問題都給予了高度的重視。2018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推進城市安全發展的意見》,提出了促進建立以安全生產為基礎的綜合性、全方位、系統化的城市安全發展體系。因此,研究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司法邏輯問題,對于確立量刑標準、把握裁判尺度、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同時,也為發揮刑法積極作用提供了茁壯成長的契機。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確立,試圖從化解社會矛盾、維護職業安全、加強社會治理的角度對勞動者的職業安全予以保障。但是,安全生產領域的勞動犯罪屢見不鮮,勞動者職業安全的底線不斷被熱點的新聞事件所突破。馬克思說過,“資本來到世間,從頭到腳,每個毛孔都滴著血和骯臟的東西”。在批判經營者唯利是圖本性的同時,我們更加應該從司法邏輯的角度對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進行深入的解讀。無論是媒體的評論、民眾的呼聲還是學理的論證都夾雜著對應然的美好理想的追求,但卻不能直接反映現實狀態的寫照,罪責在實踐中最終要由司法機關來確定,法院的一紙判決既是定紛止爭的法律依據,也體現著法律適用的尺度。

在這種情形之下,法官的裁判對于職業安全的保障是否能夠帶來積極的效果,是否能夠有助于解決或者緩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的發生?《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在現實裁判經驗中體現著怎樣的司法邏輯?帶著這樣的疑問,筆者選取“中國裁判文書網”2006年11月至2018年3月已公開的106件涉及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典型裁判文書,提煉案件事實、判決依據和判決結果,將案件爭議起因、法院判決依據類型化,展現出法院在審理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案件中所具有規律性司法邏輯,并進一步探討其形成的深層次原因。

一、 問題意識:當代刑法對勞動者職業安全保障的時代使命

傳統刑法理論認為,刑法的強制性與制裁力度最為嚴厲,刑法是其他部門法的保護法,沒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證,其他部門法往往難以得到徹底貫徹實施。據此,理論上形成“刑法保障法(事后法)”的觀念,相應地,在認識論上確立了一種強烈的價值導向:堅持刑法保障法“才能”突顯人權保障功能,可以防止刑法恣意干預的風險,尤其可以抑制刑法隨意犯罪化和刑罰化,嚴密監控刑罰權的啟動。與此同時,刑法謙抑精神備受推崇?;谛谭ㄔ诜审w系中的保障法地位,謙抑精神要求刑法應依據一定的規則控制處罰范圍與處罰程度。因而,堅持刑法謙抑精神者極其擔憂出現刑法擴張與擴大犯罪圈現象。刑事立法的擴張是否起到了懲罰犯罪的目的,是否降低了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的發生,是否維護了社會秩序的安全?是其關心的問題。但是刑法的謙抑性又要求對犯罪圈的限縮,對刑罰應當輕緩。這一對矛盾應當如何協調?

(一) 刑罰介入的關口與安全生產法預防宗旨的沖突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以發生實際事故后果為必備要件,刑事處罰關口過于靠后。囿于傳統刑法理論的影響,我國刑法基本上不承認過失危險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以造成實際事故后果為必備構成要件,在未發生事故的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實施了嚴重的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也不能對其定罪處罰。這種規定方式,一方面可能導致生產經營者產生僥幸心理,認為只要不發生事故,平時即使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也沒有關系,無法起到一般預防的效果;另一方面,在已經發生重大勞動安全事故、造成群死群傷結果的情況下,再對犯罪人處以刑罰,已經很難起到實際效果。立法機關已經意識到這種規定方式的不足,在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作出了有益的嘗試,將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雖未造成嚴重事故后果,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但該規定的適用范圍仍然過于狹窄,不能用于其他生產經營行業領域。

在筆者所搜集到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案件中,2006年至2018年已公開的判決數量呈現逐步增長的趨勢(如圖1所示);案件的行業分布也以基礎性產業為主,特別是建筑施工領域占據了超過一半的樣本數量(如圖2所示)。

(二) 刑罰設置的輕重與勞動刑法出場的應然姿態不符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刑罰設置上未考慮業務過失犯罪的特殊性,法定刑期偏低。我國刑法原則上不區分一般過失犯罪和業務過失犯罪,對兩種過失犯罪配置了基本相同的法定刑。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從犯罪構成來看,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屬于“實害犯”,即以特定結果的出現作為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而不包括危險犯的情形。在現代化工業大生產條件下,一旦發生重大勞動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比一般過失行為更加嚴重,而且從理論上講,業務過失犯罪人作為具有專門知識、負有特定義務的專業人員,其擔負的預防危害結果發生的責任應當更重,在法律上應當有更加嚴格的要求,理應配置更重的法定刑。

本文的106件裁判文書樣本中,共有207名被告人被判處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從判處刑罰結果來看,免于刑事處罰的27人;拘役的12人;有期徒刑不足1年的15人;有期徒刑1年以上不足2件的60人;有期徒刑2年以上不足3年的25人;有期徒刑3年以上不足4年的47人;有期徒刑4年以上的21人,最長刑期為有期徒刑5年(如圖3所示)。

通過上述樣本的統計,發現如下幾項重要的特點。

第一,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案件的數量基本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特別是一些基礎性的、勞動密集型行業中案件所占比重較大,例如建筑施工、礦山、制造加工等行業。這說明了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在這些從業人數較多的基礎行業中呈現不理想狀態。盡管刑法對重大勞動安全事故進行了規制,但是刑罰介入的關口過于靠后,未能起到預防的效果。

第二,被告人的宣告刑罰普遍較低,免于刑事處罰以及刑期不足兩年的人數超過50%。無論從法定刑,還是宣告刑,從刑期上都難以反映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懲處力度。這與現代工業社會對刑法在勞動者職業健康保護上的預期是不相符的。

二、 以微知著:司法裁判的邏輯依據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裁判司法基本上呈現兩個區域,一個是責任認定的根據,主要在于確定基于何種前提、基礎或決定因素而承擔刑事責任;另一個是量刑要素,主要在于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前者主要存在于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事故進行過程中,相關要素在事故發生之時已經確定,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本罪、是否以及在多大范圍內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是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依據;而后者除此之外還存在事后對事故本身的態度,這些量刑情節是調節基準刑、確定宣告刑的依據(如圖4所示)。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刑罰確定給法院造成的難題是如何對責任認定的根據和量刑情節進行衡量。在司法處理這一難題的過程中逐步發展出“前置違法”的重刑化和“事后態度”的輕緩化。

(一) 對行為人“前置違法”重刑化的同時,淡化了自我管理的實現

在事故發生之前,行政部門已經采取執法程序的,往往作為加重其刑罰的重要因素。例如在事故發生之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下達決定書,要求停止礦山基建施工時,仍非法從事礦山井下施工作業”“未按照安監部門的要求停產整頓”“已發現事故隱患并經有關部門責令整改,仍不采取措施”“在工地存在安全隱患,經相關部門告知限期整改后,仍不采取措施”。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司法裁判中通過較重的刑罰強化了事前行政執法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敦促安全生產單位按照行政機關的要求進行整改。就一般的公力救濟途徑而言,當發生侵害勞動者職業安全的行為之時,首先適用的應當是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機制,或者是通過行政執法程序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處罰。例如我國《勞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只有當通過行政執法之后勞動安全設施和條件仍然不符合國家規定,適用其他法律或者途徑仍然無法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安全之時,才可能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與刑法的謙抑性恰恰是相符的,即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將其規定為犯罪;凡是適用較輕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種犯罪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只不過這里的謙抑性是通過因行政執法未起到改善效果而加重刑罰的方式來強化行政執法的作用。

對于行為人“前置違法”而加重刑罰的做法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與此同時也暴露出其他環節的弊端,即對于安全生產自我管理的過程,卻未能得到足夠的重視。例如“沒有安監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對職工沒有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情況下生產作業,并且在生產作業時沒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這些安全生產設施和條件同樣不符合國家規定,卻往往未能加重其刑罰。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自我管理是改善安全生產設施和條件的最前端、最重要的途徑之一。我們強調自我管理,它有兩層意義。一是,生產經營單位通過自我管理,能夠使不同的利益訴求在一個彈性的平臺中得到理性表達,緩和勞動過程中的沖突和摩擦,滿足從業人員體面勞動和自我實現的需求。正如馬克思所說,“人是人的最高本質”,“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二是,因為只有從業人員最為關心自身的職業安全,安全生產設施、環境和條件的好壞與其自身的利益最為相關。強調自我管理,是勞動者職業安全權利實現的最為高效和便捷的途徑。然而,在勞資力量嚴重失衡的局面下,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加重刑罰方面淡化了自我管理的實現,顯然使得權利的自主實現更加缺少了強有力的后盾支持。

(二) 對行為人“事后態度”輕緩化的同時,淡化了事故預防的效果

司法裁判邏輯顯示,行為人的事故發生后的態度會直接影響刑罰確定的結果。這些“事后態度”包括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和立功表現、事故發生后參與搶險救援的情況、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或者取得諒解等。根據本文樣本的刑事責任,共涉及207名行為人,其中139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不足3年、拘役或者免于刑事處罰,占總人數67.15%;68人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占總人數的32.85%(如圖3所示)。其中60人被執行緩刑,為全部樣本的28.99%。從刑罰確定的結果來看,較輕的刑罰在宣告刑中占據了絕大多數,緩刑也具有很大的比重。但是與此同時,106份裁判文書中明確表述“情節特別惡劣”的有58份,占案件多數的54.72%。犯罪情節嚴重程度較高的裁判文書盡管占據多數,但是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卻不足1/3。這說明在事故發生之后,行為人通過一系列的態度和表現,在量刑情節方面減少了刑罰量。由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屬于過失犯罪,盡管造成了嚴重的后果,但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相對較低,且勞動者人身損害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通過金錢賠償等形式得到彌補。因此,事故發生后行為人如果積極彌補損失,法院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一般都可以在基準刑的基礎上予以減少,最高可達50%以上。

這種通過“事后態度”的補救獲得刑罰的輕緩化傾向加劇了刑法謙抑性在司法領域的擴張,使得勞動者職業安全的保障轉向注重事后的補救,從而淡化了事故的預防。在司法階段,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則的刑法解釋具有有限性,每一分則條款均有其保護的特定法益,如果借口刑法謙抑精神而在構成要件之外尋找行為的社會意義從而實現具體事案的非刑罰化、刑罰的輕緩化,刑法懲治和預防犯罪的功能必然會大打折扣,失去本身應具有的社會功能。

因此,通過“事后態度”得以強化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補救,但是基于成本、收益和風險因素的考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行為人在事前對安全生產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投資投入。甚至,被害人或其家屬和行為人之間可能得以通過刑事和解制度將勞動者職業安全保障制度予以完全消解。在一個特定案件中,涉案各方共同解決犯罪問題,處理犯罪后果的過程及其對未來的意義,對傳統犯罪本質和刑事責任理論帶來了嚴重的挑戰。當然,這種刑事和解的做法在輕微犯罪案件中具有一定的適用前景,然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危害的是一種“公共安全”,刑罰輕緩化的司法傾向應當受到特別的限制。

三、 向新而生:明確刑事司法的邏輯走向

設想這樣一幅場景,法官們在處理一起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案件,擺在他們面前的難題有多少:被害人家屬要求嚴懲企業主,但企業主卻大喊冤枉;勞動者有正當的訴求,法官在內心中可能是認同勞動者所處的境遇的;企業僅僅因為一個小小的疏忽,卻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一個事件之中到底有多少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促進社會生產和勞動者職業安全的保障之間應當如何協調。上述諸多的難題和壓力迫使法院必須謹慎而嚴格地適用現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保證“形式性、程序性”的前提下相對保守地定罪量刑,而這一點似乎也是現階段法治建設的組成部分。

應當看到,法官之所以會面對如此難題,其原因在于刑法謙抑性的要求和勞動者職業安全的保障之間如何協調的問題。要解決這一難點,并非是一個簡單的答案所能夠涵蓋一切不同事實的。對于刑法的根本任務,羅克辛總結道:刑罰有助于穩固規范,但我們不能為了穩固規范而穩固規范,穩固規范的作用實際在于防止個人或者社會在將來遭受現實的損害(即法益侵害),因此穩固規范最終服務于法益保護,如果沒有這個目的,它將變得毫無意義。既然在風險社會中刑法的根本任務仍然是保護法益,那么刑法保護的正當性就仍然必須圍繞法益來展開。具體來說,就是要確立法益侵害危險作為法益保護的限度。法官適用法律的同時也是對法律進行解釋的過程,刑法謙抑性理念所起的作用就是通過對法益的衡量來把握刑法的有效性,也即對各要件解釋時有必要充分考慮刑罰效果。在司法階段討論輔助原則或者謙抑原則,只能以法律和刑法為執法者提供了相應的選擇或者裁量范圍為前提。事實上,司法適用中的謙抑性并非一種解釋規則,更多地是為限縮解釋提供正當性的支持或者作為擴大解釋的反思工具檢驗解釋結論的妥當性而出現。

出于勞動者職業安全權的保障而采取刑事擴張的立法傾向,而刑法的謙抑性在一定程度上將這一擴張的立法又進行了充分的限制,最終勞動者職業安全權的呈現出難以保障的局面。既然刑罰是和平時期國家對公民使用的最強烈的譴責機制,那么,立足于刑法謙抑性,在立法上強化重大勞動事故安全罪的刑法保護條款的同時,在司法上,一方面應當通過犯罪情節加重的認定,強化事故的預防和自我管理的實現,有效發揮刑罰的預防功能;另一方面,應當通過適度地重刑化來實現刑罰的保障功能。如此,在現有制度規范內,有助于變“注重實害處罰”為“強化危險消除”。

(一) 通過犯罪情節認定實現刑罰的預防功能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案件的現實情況說明,刑法本身的預防功能未能很好地予以發揮。筆者認為,要更好的完善和增進刑罰的預防功能,應當從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本身的特點入手,既要避免其過于嚴苛而阻礙生產經營活動,又要防止其過大的謙抑性。囿于傳統刑法理論的影響,盡管我國刑法基本上不承認過失危險犯,但是通過犯罪情節的認定,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刑罰預防的功能。

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眾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事故發生及其后果的嚴重程度具有隨機性質。例如:某機械師企圖用手把皮帶掛到正在旋轉的皮帶輪上,由于他站在搖晃的椅子上,徒手不用工具,又穿了一件袖口寬大的衣服,結果被皮帶輪卷入而死亡。事故調查表明,他用這種方法掛皮帶已達數年之久,曾被擦傷手臂33次,估計無傷害、輕微傷害及嚴重傷害的比例為1200:33:1。由于機會因素嚴重影響著事故的發生及其嚴重程度,勞動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而不采取整改措施,也未必造成事故,而造成嚴重事故的幾率更小。在這種極低概率的前提下,即使對受害人進行高額賠償所支付的金錢,也會遠遠低于對勞動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改善以符合國家規定所需要投入的資金。但是由于我們無法預測這種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的確切發展后果,便必須對所有的隱患加以消除,對制造隱患或明知隱患的存在而不采取措施的行為人嚴厲懲罰。但是,按照現行刑法,對制造隱患者和不排除隱患者,只要不造成嚴重的實際損害結果,行為人就無須承擔刑事責任。這大大放縱了企業主的僥幸心理和不負責任的態度,使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處于危險的境地,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埋下了隱患。因此,通過犯罪情節的認定,對現實危險拒絕采取措施的予以情節加重的認定,既遵循了現有的刑罰制度的理論框架,又可以較好的起到預防事故的效果。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在犯罪構成中刪除了“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的表述,這一點有極大的成功之處,在于簡化了犯罪構成要件,更加便于明確企業主對勞動者職業安全保障的責任。但是這一修正也存在很大的弊端:(1)“有關部門”的行政執法在犯罪構成或量刑情節的認定缺少法律依據,也就是說即使“有關部門”提出整改措施或者進行行政處罰,也只能在行政行為的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干預;(2)刪除了“單位職工提出”這一表述,弱化了自我管理的環節,從業人員基于趨利避害的心理也不愿意對生產經營中的問題進行民主管理。

從上述弊端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應當恢復該條款的表述,只不過并非將其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而是將其作為情節加重的要件,將“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的,視為“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盡管相關司法解釋已經對“情節特別惡劣”做出了規定,但是這種僅僅以事故所產生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判斷依據的界定,對于事故的預防難以起到積極的效果。此外,為了強化刑罰的預防功能,在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行業,如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業,“未經許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作為加重情節予以一并規定。同時,須強化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對于“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也可以作為加重情節。

通過犯罪情節的認定來實現刑罰的預防功能,優勢不言而喻。它能夠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內部治理的規范化,通過事前指標的管理,促使其更加重視事前預防投入的效果。此外,這樣并未破壞當前刑罰的體系結構,反而更加豐富了刑罰的內容和邏輯自洽性。

(二) 通過適度地重刑化實現刑罰的保障功能

雇主犯罪是勞動領域中的一個常發性的犯罪?,F實中,雇主為了盡可能多地占有社會資源,會采用各種犯罪手段壓榨勞動者的血汗錢,甚至侵犯勞動者的自由、健康或生命。問題的關鍵是,應以什么方法來禁止這種情形的發生,行政的抑或法律的?社會變遷促使刑法主動求變,順應潮流而不盲從,驗證刑法的適宜性與有效性。傳統刑法理念與體系的合理內容應當保留,但為了應對不確定性的風險,確保社會公眾的普遍安全感,維護社會有序發展,倡導預防性刑法理念并非不可。在必要領域,可以采取早期介入、刑罰處罰前置化等積極預防思維,逐步調整和置換傳統刑法體系,滿足現實需要。主張刑法保障性的功能,必定在一些具體問題上表現為“刑法優先”,特別是在關系到生命財產和企業發展的安全生產領域。

刑罰的適用以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為基礎,并以預防犯罪為目的,這已無爭議。那么,在這種“基礎”和“目的”的制約下,如何定位生產經營單位犯罪的刑罰體系呢?不難看出,從總的方面來看,生產經營單位針對勞動者實施的犯罪不僅容易,而且普遍。加之,更多的勞動者受到雇傭者犯罪侵害之后,往往是欲告無門,忍氣吞聲,所以,這種犯罪行為不僅給勞動者的人身、財產等權益造成極大的危害,影響到勞資關系和諧發展,而且對這種行為的放任不管,已經嚴重危害到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性質,畢竟,在社會財富的分配中,“按勞分配”、“共同富?!笔巧鐣髁x區別于資本主義的最明顯標志,失去這兩個方面,社會主義公有制將形同虛設。所以,我們有必要嚴厲懲處這種危害勞資關系和諧的犯罪行為,即應該在擴大雇傭者犯罪圈的同時,給以適當重刑化。在這里,適當重刑化意味著對生產經營單位侵犯勞動者犯罪的行為,以比較重的刑罰予以應對,即在面對侵犯勞動法益犯罪行為之時,我們應構建出一個健全的刑罰體系,以合理組織對雇傭者勞動犯罪的反映。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矯正勞資關系不平等之下雇傭者勞動犯罪頻發,及其引發的嚴重的集體勞資沖突的社會畸形,才能有力地促進勞資關系的和諧發展。

結語

伴隨著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的頻發,當今世界已經步入了風險社會的時代。作為保障法地位的刑法應當更為及時、深入和廣泛地介入社會風險的防范和管控,以滿足人民群眾對社會安全日益強烈的要求和期待。關于勞動領域的刑法干預,目前在理論上還缺少整體性的目標設計,在保護弱勢群體和維護社會公平的問題上,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刑罰體系也還有待改進。本文的結論是:在現有法律規范和理論框架內,完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刑罰邏輯走向,應當改變“注重實害處罰”為“強化危險消除”。一方面,通過犯罪情節的加重,將“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未經許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等內容作為本罪的加重情節,強化事故的預防和自我管理的實現,有效發揮刑罰的預防功能;另一方面,通過對雇主適度地重刑化來實現刑罰的保障功能,從而服務于勞動者職業安全保障的中心目標。

(責任編輯:肖舟)

Key words major labor safety accident crime; judicial logic; criminal law modest;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fu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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