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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論文范文

2023-10-02

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我國現實中已經存在金融控股公司從事金融混業經營,混業經營帶來經濟效益的同時也伴隨著大量金融風險,但是我國現有的立法和監管制度不足以全面規范和有效監管,應當吸收國外成熟經驗,從監管模式、防火墻制度、加重責任、控股公司種類等方面,及時完善相關立法,構建監管制度,以促進金融業穩健發展。

關鍵詞:混業經營;金融控股公司;監管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分析

金融業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我國現實中也已經以金融控股公司為載體,通過并購擴張,行業整合,實行混業經營,但是應當注意由于其內部各成員間關系緊密,組織結構復雜,除了要面對各單項金融業務的一般風險之外,還會面對諸多有別于單項金融業務或未曾預見的“特殊風險”,如系統風險、關聯交易風險、利益沖突風險、規避監管風險等,這是構建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的出發點。

(一)系統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組織結構上的特點,容易導致風險集中。控股子公司或母公司所面臨的風險往往會由于控股關系在整個控股公司中擴散傳播,把原始風險擴大化,從而影響整個系統的外部信譽和正常運作成員公司的穩健經營,最終造成整個系統的坍塌。

(二)關聯交易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子公司之間關系緊密,必然存在著種類繁多的往來交易,一方面,這些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提高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經營效率,使混業經營的優勢得以體現,發揮著促進金融創新和完善金融服務的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利用非公允關聯交易轉移資金從事高風險投資,轉移資金偷稅漏稅,粉飾上市公司業績謀取不當利益,使這些關聯交易與風險的轉移與累積相伴,數額大、隱蔽性強的非公允關聯交易,形成控股公司內的暴險,從而危及整個公司的經營與穩健。

(三)利益沖突風險

不同金融行業之間、金融行業與非金融行業之間的經營方式和風險存在差別,利益上也存在沖突,表現為不同子公司之間對資本的爭奪,母公司對子公司投資方式或決策的限制。因此,不顧行業之間的差異,在整個控股公司內拆借資金或隨意挪用資金的可能非常大,金融風險就會陡增,而且由于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限制,子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應對風險的能力削弱,也有可能加大風險。

(四)規避監管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個子公司可能因所從事業務的不同,分屬于不同監管部門,適用不同的資本要求和監管規范。為了更方便的獲得收益,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采取規避監管的行為,選擇建立阻力最小的組織模式,使成員公司的資產朝向監管寬松的部門移轉,造成整個公司整體風險的提高。這種情況在金融控股公司已發展成為跨國企業時尤其為甚,因其組織架構更加復雜,營業據點跨散于監管、法規及會計制度均不相同之國家,相關風險更加難以估計。

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構建

基于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所存在的風險和我國現存金融控股公司的狀況,構建我國相關制度時既要吸收國外成熟經驗,又要符合我國金融業的現實,應當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監管模式

目前,國際上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制度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美國以功能性監管為主的金融監管制度,另一類是英國統一監管制度。

美國由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監管者,在整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體系中發揮主導性作用。它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架構中最上層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營運進行監管,此架構下的金融子公司,由其原各自主管機關監管,這一監管模式也被稱之為“傘型監管”(Umbrella Supervision),它要求傘型監管者既要有能力采取行動,降低風險,又要謹慎行事,尊重其他功能監管機關,不過度卷入其事務。

英國2000年通過《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對金融分業監管模式作了根本性改變,實行統一監管制度,確立了英國金融監管局為唯一的、獨立的執法機構,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及整個金融業進行全面監管。其優點正如現任英國金融監管局主席凱勒姆·麥卡錫所認為的:“雖然將銀行、保險、證券三個行業實行統一監管并不是唯一的監管模式,但這一模式的確具有諸多優點,比如這樣可以保證監管政策之間的連續性和一致性,并且有助于專業監管技能的發展。采用這一監管模式的國家數量逐漸增多,這無疑說明了這一模式具有明顯的可行性和優越性。”兩種監管模式相比,傘形監管對原分業監管制度變動較小,政府改革成本低,原監管機構仍然會發生作用,監管經驗和手段得以良好延續,但是會存在各個機構的協調問題,可能存在監管的消極或積極沖突,效率會受影響,但是如果能夠配合互動,各司其職,每個機構的監管任務清晰適度,反而會更加有效;統一監管對分業監管的變動很大,需要政府承擔更多改革成本,變革后的統一監管面臨原來各機關職能的重組和內部協調,雖然能夠防止監管真空或沖突,但仍然存在監管任務繁重,提高內部效率的問題。

各國應當根據國情區別采納上述兩種監管模式,并做出適當的變革。在我國目前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業實行的是以分業監管為基礎和由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各派代表聯合設立的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為補充的模式。構建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模式借鑒美國模式更為可取,在我國現行《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監管規定未修改的情況下,采取傘型監管更為合適。

(二)防火墻制度

為了防范非公允關聯交易造成的風險,往往采取防火墻制度(Fire Wall),使金融風險的傳遞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防火墻制度是遏制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的有效事前措施,我國設計此制度時可以考慮如下幾點:第一,強化關聯交易備案、披露,并將披露的信息作為認定是否非公允關聯交易的依據,監管機關有權對非公允關聯交易做出處罰;第二,資金防火墻,限制或禁止從事不同金融業務經營的關聯機構之間的非常規交易,特別是在性質與規模方面,限制與銀行的關聯交易,通常包括授信交易或授信以外交易,以防止高風險行業經營風險向銀行業的擴散;第三,信息防火墻,限制或禁止特定的金融信息在經營不同金融業務的關聯機構之間或同一金融機構的不同部門之間不當傳遞,降低內幕交易發生的可能性,加強金融業消費者隱私的保護;第四,人事防火墻,限制或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雇員在經營不同金融業務的關聯機構之間兼職,并對這些人員的任職能力和親屬關系做出必要的禁止性規定。

(三)加重責任制度

加重責任是金融控股公司所特有的一種制度,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對其缺乏償付能力的金融子公司的資本協助義務或給予特殊機構因對其破產的金融子公司實施存款保險等措施而造成損失的適當賠付責任。

加重責任制度的后果包括連帶注資、債權居次以及連帶分擔損失。(1)連帶注資是指在一金融子公司未能達到法定資本充足要求的情況下,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向該金融機構補充出資,以幫助該公司達到法定資本充足標準并恢復經營的情形;(2)債權居次是指在一金融子公司破產或倒閉的過程中,如果金融控股公司與該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債權債務,或受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金融機構與該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債權債務的,則該等債權債務應當后于該破產金融機構其他未擔保債權而受償。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也存在道德風險因控股結構和金融混業擴大化的問題,因此,很有必要引進加重責任制度使金融控股公司注意強化內部風險控制機制,減輕政府監管壓力,加強對金融行業消費者的保護;同時,隨著國外金融控股公司進入我國金融行業,如果不對其施以加重責任,則會造成國內金融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與國外不平等,影響國內金融行業的穩健經營。構建我國的加重責任制度應當采取立法的形式,把監管和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交由監管控股母公司的常設專門機構行使,作為行政職權之一,而不是通過訴訟由司法機關判決和執行。最后,應當賦予金融控股公司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程序救濟途徑。

(四)控股母公司種類

如前所述,我國已經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三類,即以金融機構為主背景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以有政府深厚背景的國有大型企業為主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以民營企業為主背景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后兩類屬于產業資本控股的控股公司,是金融業與非金融產業資本的融合。目前,這些控股公司中處于主導地位的母公司不受金融監管機構的約束,所以其控股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整體蘊含著更大的風險。

風險主要是利用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之間的關聯交易在股票一級市場“圈錢”或打新股,在股票二級市場上操縱價格獲取暴利,充分利用證券公司的交易通道便利和賬戶便利以及銀行的資金實力和擔保手段融資構造龐大的資金鏈條,從關聯交易及股票二級市場獲利形成“銀行融資——購并——上市——購并——銀行融資”的循環。由于起點和終點都是銀行融資,一旦資金鏈斷裂,銀行將受到巨額損失,整個控股公司也會面臨崩潰的危機。

鑒于產業資本控股金融行業的較大風險和我國目前監管模式的實際情況,應當對此類控股公司進行拆分,通過分立或并購納入現行監管制度之中,可以通過如下兩種途徑:第一,產業資本形式上退出金融市場,由產業資本設立獨立的純粹型或事業型金融控股公司,并將其控股的金融子公司控制權交由該公司行使;第二,產業資本實質上退出金融市場,由金融機構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并購產業資本控股的金融子公司。第一種途徑沒有從根本上消除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混業的風險,但是將風險完整納入現行監管體系,使風險的可控性增強,同時對原控股公司變動較小,也容易得到產業資本者的接受。第二種途徑從根本上剔除了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混業的風險,更為徹底,監管更為便利,但是面臨產業資本喪失產業、金融混業經營優勢的阻力,也存在并購階段的操作風險,可能引起相關行業的震蕩。綜合考慮,第一種途徑更為可取。

[責任編輯 杜 娟]

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論文范文第2篇

[摘要]金融控股公司的快速發展,使得其利用金控混業經營特點在分業監管體系下套利、盲目擴張等而致的風險不斷累積和暴露。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構建金融控股集團下的分類審計體系是關鍵,體系構建的原則是基礎。構建的原則應包括總分合規和補弱固強原則、差異化和權責對等原則,以及風險隔離和健全防火墻制度原則?;谠撊椩瓌t構建的內部分類審計體系,推動形成內部審計監督合力,將為金融控股集團公司治理和金融風險管控提供新利器、打開新局面。

[關鍵詞]金融控股集團   分類審計   統籌管理

21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正式受理了光大

集團和中信集團關于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政許可申請,光大集團和中信集團成為《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準入決定》)印發后第一批申設金融控股公司的企業,這標志著我國金融控股公司邁入持牌經營的監管新時代。但隨著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斷發展,其利用金控混業經營特點在分業監管體系下套利、盲目向金融業擴張等而致的風險逐漸累積并暴露。所以,應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設金融控股集團下的分類審計體系。

一、金融控股集團發展概述

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是金融業兩種不同的經營模式。20世紀90年代以來,混業經營逐漸成為推動全球金融業發展的主要模式,美國、英國等國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經歷了自由萌芽、快速擴張、規范發展三個基本階段,逐漸成為混業經營主要模式代表。金融控股公司的產生可追溯到1950年為規避法律限制而尋求業務創新和地域擴張的美國銀行控股公司。隨著美國經濟發展對綜合金融服務的需求日益強烈,混業發展趨勢越發不可阻擋,其后在1999年美國頒布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中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了金融混業經營與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標志著解除了對金融混業經營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由此進入快速發展階段。2008年爆發的金融危機標志著獨立投行模式的終結,美聯儲批準摩根士丹利和高盛由投資銀行轉型為金融控股公司。英國金融控股公司從不受法律限制的金融混業演變為嚴格分業,進而發展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危機之后,為防范在金融服務局、財政部和英格蘭銀行“三方”監管體制下暴露的監管分工先天不足、監管效率不高、溝通協調機制不夠有效等風險和缺陷,英國形成了審慎監管局和行為監管局“雙峰”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

我國金融業也經歷了由自然混業到分業再到混業過渡的演進歷程。特別是黨的十九大以來,隨著金融“脫媒”態勢逐步凸顯和利率市場化進程不斷深入,我國金融業發展格局出現較大變化。從2002年設立綜合金融控股集團試點,到2018年首次設立金融控股集團監管試點,再到2020年發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金控辦法》),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經歷了由粗放式發展到精細化管理的轉變,金融控股公司數量快速上漲,規模逐漸增大,發展面臨更多的機遇和挑戰。

《準入決定》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是依法設立,控股或實際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信托公司、證券公司等),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控股集團是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機構共同構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能夠充分發揮規模經濟優勢,通過對集團內部資源的整合,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促進集團利潤最大化。

隨著實體經濟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更加多元化、綜合化,我國一些大型金融機構逐步選擇開展跨業投資,一些非金融企業逐步投資控股多家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進而形成金融控股公司(集團),為優化資源配置、降低成本、豐富完善金融服務、滿足不同消費者需求提供便利。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根據不同的主營業務主要分為三類:一是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等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為代表,在注冊金融控股公司并完成股份制改革后,逐步控股國內外金融控股公司,形成以銀行為主導的金融控股公司。二是非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以光大集團、中信集團等為代表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利用收并購等多種方式拓展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逐步形成全牌照經營格局。三是產業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分為國有企業主導、地方政府主導、民營企業主導、互聯網企業主導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國家電網、螞蟻金服等。隨著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多種類型并存、發展各異的局面逐漸形成,呈現出風險復雜度高、風險傳遞性強、信息高度不對稱、風險疊加效應顯著等特征,對金融控股集團的風險管理帶來更高挑戰。

二、金融控股集團內部審計面臨的新要求和新挑戰

金融控股公司作為現代金融業的重要組織形式之一,是探索金融綜合經營的主流模式和現實選擇,其形成和運行的主要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充分發揮協同效應,更好地控制金融風險。與此同時,隨著協同效率逐漸提高,金融控股集團各成員企業間的風險傳染程度也會變得越來越高。特別是一些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業擴張,加速暴露了金融風險和實業風險交叉傳遞、風險隔離機制缺失、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財務杠桿過高、風險隱蔽性強等問題。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在“中國發展高層論壇2018年會”發表主旨演講時指出,少數野蠻生長的金融控股集團存在著風險,抽逃資本、循環注資、虛假注資,以及通過不正當的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問題比較突出,帶來跨機構、跨市場、跨業態的傳染風險。這些現象表明,有效解決金融控股公司面臨的監管缺失和風險管控問題任重道遠,需要金融控股集團具備良好的治理結構、監管結構和運營模式。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審計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強調,“要落實黨中央對審計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強全國審計工作統籌,優化審計資源配置,做到應審盡審、凡審必嚴、嚴肅問責,努力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更好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力量,增強審計監督合力”。內部審計制度是為科學決策企業經營、規范企業內部管理、防范企業面臨常態化風險、強化企業內部控制而建立的,是國家治理體系的基礎環節。完善金融控股集團內部審計體系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是推動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需要,是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需要,是實現審計全覆蓋的需要。

《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框架。監管制度框架遵循宏觀審慎管理理念,堅持金融控股公司要持牌經營、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原則,以并表為基礎,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全面、持續、穿透監管,對納入并表管理范圍內所控股機構的公司治理、資本和杠桿率等進行全面持續管控,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集團公司總體風險。重點規范了股東資質和資本金來源,要求投資資金來源真實合法,明確資本充足性要求;明晰股權管理體系,實現金融控股公司股權結構簡單、清晰、可穿透;完善公司治理和關聯交易監管,規范開展關聯交易;建立統一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健全集團整體的風險隔離機制,完善風險“防火墻”制度。

內部審計作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著眼于管理層是否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進行風險管理、風險規避和價值創造。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提出的“三線模型”提供了簡單、清晰、有效的框架,可以幫助企業明確各風險管理和控制職能的職責,能夠有效提升風險管理和控制效果,已經較為成熟地應用于一般金融法人。內部審計作為風險管理和控制的第三道線,因其高度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可以為董事會和管理層提供綜合的確認和咨詢服務,對企業內部管理提出更有價值的改進意見和建議,促進企業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金融控股集團涉及多個法人主體,結構更復雜,內涵更豐富,風險管控資源協同整合的難度更大,對內部審計乃至“三線模型”整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基于金融控股集團下分類審計體系構建的原則

金融控股集團規模較大,關聯交易多,在金融體系中具有較明顯的系統重要性,容易累積并引發系統性風險,現有的金融控股集團內部審計模式還存在管理體制不夠健全、與集團管理體制融合度還不夠高、審計范圍和目標不夠明確等現象。因此,為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積極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應在堅持總分合規和補弱固強原則、差異化和權責對等原則、風險隔離和健全防火墻制度原則的基礎上,加快建立金融控股集團下的分類審計體系,加強對金融控股集團下內部審計工作的統籌管理。

(一)堅持總分合規和補弱固強原則

金融控股集團所控股企業涉及銀行、證券等多種金融業務,有的還涉及工業、服務業等實體業務,分類審計體系的構建應堅持集團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原則,建立符合金融控股集團整體的統一審計標準,同時要確保符合各企業所屬行業的監管規定和公司治理要求,能夠適應各企業不同的管理模式和業務系統,有效防范具有不同行業特征的風險隱患,特別關注未受監管的實體和活動引發的各類風險。集團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所控股企業審計部門的審計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的統籌和指導,確保集團和各企業的戰略決策和工作計劃符合國家重大經濟和金融政策、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發展戰略等,還要加強對各企業審計工作計劃制訂和調整的指導和監督。分類審計體系的構建重點還在于補弱固強,要對審計質效較好、管理規范的企業以鼓勵支持為主,對審計質效存在短板和弱項的企業加大管理和指導力度,加強各級審計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并在集團內部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同時,要堅持科技強審,推動內部審計人員加強運用信息化技術查核問題、評價判斷和分析問題的能力,通過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金融科技手段與具體審計場景的融合,促進從數據中挖掘財富、從數據中發現風險,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精度、質量和效率。

(二)堅持差異化和權責對等原則

為進一步確保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金融控股集團應建立規范、完善、統一的審計管理平臺,支撐和保障各企業審計部門高效開展審計工作,各企業審計部門應在本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審計工作,并向本級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對于銀行、證券等金融類強監管上市公司,可通過集團在銀行、證券等子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任職的股權董事進行分類指導,以體現銀行業、證券業不同的監管要求。分類審計體系要體現本級公司董事會負最終責任、與其管理職權對等的要求,以實現各企業內部審計的權責統一。集團審計委員會負責對集團整體審計計劃、審計方案和審計報告進行管理;集團審計部門負責對控股層面的風險進行及時揭示,對集團層面審計發現問題負責督促整改;各公司審計委員會負責監督本級審計部門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重大事項及時向上級審計委員會報告;各公司審計部門負責做好本級層面的具體審計工作,定期向本級審計委員會報告;沒有單獨設立審計委員會和審計部門的企業,要主動、自覺接受集團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同時,要完善集團對各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激勵約束機制,對集團有突出貢獻的子公司審計部門要有明確的激勵制度,鼓勵內部審計人員忠于職守、認真履職。

(三)堅持風險隔離和健全防火墻制度原則

風險隔離機制和防火墻制度是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協調好安全與效率、自由與管制、分業與混業間的沖突,從而實現不同價值目標的平衡和防范金融風險提供了有效保障。分類審計體系建設要堅持統籌考慮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風險等傳統的業務風險與金融控股集團面臨的新的特定風險,統籌考慮推動集團健全風險隔離機制和防火墻制度,按照“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推動防火墻制度建設,為追求效率留下寬容創新的空間;定期開展集團并表管理有效性審計,進行并表管理的自查與交叉檢查,特別是對跨境、跨業、跨機構業務。要分級分類關注相關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集團內部審計層面負責統籌集團與各企業之間、各企業之間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風險隔離制度,關注相關措施是否能夠隔離不同業務間的風險傳遞,以及是否存在利用復雜的組織結構過度追求利益等情況;各企業內部審計層面重點關注內部人員、資金和信息是否存在不合理流動,相關內部交易是否合理,是否有效落實維護客戶信息保密性等要求。

(作者單位: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郵政編碼:100033,電子郵箱:382277743@qq.com)

主要參考文獻

[1]賈翔夫.新形勢下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現狀及監管對策[J].現代管理科學, 2018(9):79-81

[2]俞勇.擁抱變化,踐行使命: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之道(上)[J].當代金融家, 2021(2):78-80

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單一的風險管理方式無法應對現代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集成風險管理成為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發展趨勢。本文論述了集成風險管理的風險相關性,風險集成技術的研究,并構建了商業銀行集成風險管理模型,最后指出了商業銀行集成風險管理研究的不足。

關鍵詞:集成風險管理;相關性;集成技術

一、引言

1980年代以前,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以單一、局部的風險管理方式為主。1990年代以來,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面臨兩個現實情境:一個是金融業朝著集團化和國際化的趨勢發展,另一個是信息技術的使用越來越廣泛,這使得商業銀行的風險特征由單一化走向多樣化和復雜化。新巴塞爾協議中明確提出商業銀行面臨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并指出風險之間存在相關性。風險的多樣性和相關性對銀行的風險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一方面,混業經營是21世紀銀行業的發展趨勢。銀行開始全面經營借貸、證券、保險等業務。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結束了美國金融業近70年分業經營的歷史。隨著2002年底中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的正式掛牌經營,國內也開始出現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鞓I經營下的銀行業的一個重要特征是由于不同金融機構的組合而會產生新的風險類型,單一的風險管理模式無法應對公司所面臨的風險,集成風險管理越來越為從業人員所重視。

總體來看,商業銀行集成風險管理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研究的難點在于風險的相關性度量和風險集成技術,很多學者都意識到風險之間存在相關,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找到統一的度量不同風險之間相關的方法,本文結合已有的文獻歸納了應用概率統計和影響圖的方法來度量不同風險之間的相關性,并應用Copula和多維極值模型集成風險,在這兩者的基礎上構建了商業銀行集成風險管理基本框架和流程,考慮到商業銀行混業經營的現實背景,同時還對這個框架作了拓展。

二、風險多樣性和相關性

文獻全面闡述了巴塞爾協議對銀行業的風險識別,1988年巴塞爾協議中表述的銀行風險主要是信用風險,1996年把市場風險包括了進來,2004年又加入了操作風險。金融全球化既是一個金融活動超越民族國家的過程,也是一個風險發生機制相互聯系的過程,風險的多樣性和相關性是這個過程的重要特征。

從商業銀行經營的過程來看,市場風險會直接影響信用風險,商業銀行資產因為市場風險而遭受損失會使得銀行的信用受損,嚴重時會導致擠兌事件,而擠兌事件的發生就會增加銀行操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風險的聯動效應是很明顯的。劉小莉以不同時期國家投機級債務人的指數值為回歸變量,以特定國家宏觀經濟指標為自變量來構造多因素宏觀計量模型,通過這個模型度量了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之間的相關性,結果表明,在商業周期的不同階段,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之間的相關性非常顯著。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深入,利率風險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很大。謝云山使用票面利率和持有期分別代表信用風險和利率風險,引用中國的數據和美國的數據做了實證,實證表明兩者呈負相關性。Xeni K通過對挪威商業銀行的數據做實證分析,得出了一個不同風險之間的線性相關系數,其中信用風險與市場風險的相關系數為0.30,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相關系數為0.13,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之間的相關系數為0.44。為了度量不同風險之間的相關性,以實現對風險的集成和約減,實現經濟資本配置的最優化,Embrechts 系統地研究了度量不同風險相關性的方法?;驹碓谟谠O定銀行的風險(損失)是服從一定的統計規律的,我們可以通過相關系數來度量風險之間的相關性。

Copula 函數和多維極值模型在集成風險管理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 Copula函數需要知道每種風險的分布函數,再應用已知的Copula連接函數,求出總風險的分布函數,再找出一定置信度下的分位點,求出總風險VaR的值。而多維極值模型直接對各種風險的尾部建模,允許不知道各種風險的分布函數,可以直接利用多維極值分布函數的分位點來求出VaR的值,但多維極值模型對尾部數據的要求更加嚴格,閾值的選擇也非常關鍵。Copula函數應用于金融分析已有一段時間,多維極值模型在國內主要應用于水利工程,兩個模型應用于集成風險管理的研究工作正在開展。

決策支持系統是以信息技術為手段,應用管理科學,計算機科學及相關學科的理論和方法,通過獲取材料,明確目標,完善模型,提出可行的方案。具體到商業銀行,就是先要從交易數據中獲取風險信息,識別風險,度量風險及其相關性,實現風險集成。再把計算機的合成信息傳達到部門和總部的風險管理人員,以利于風險管理人員作出最佳決策。

四、集成風險管理在商業銀行中的應用

確定了商業銀行風險定量分析的模型,再結合商業銀行的管理信息系統和決策支持系統技術,就可以構建商業商業銀行集成風險管理模型。

在該框架中,商業銀行集成風險管理的流程為先收集交易數據,客戶關系管理應用系統,銀行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對數據和信息的儲存和風險的識別,同時尋求出不同風險之間的相關性。接下來,度量出商業銀行面臨的三種風險,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應用風險集成技術得到商業銀行的總風險,進而測算出銀行的經濟資本并實現資本的有效配置。最后一步,尋求適當的投資組合來對沖銀行面臨的風險,實現商業銀行對風險的最大程度的規避。

對于實施混業經營的商業銀行,我們依照集成風險管理的原理,構建了混業經營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集成風險管理框架。

在該集成風險管理框架和流程中,風險管理的對象是混業經營下的金融控股公司,此時,我們需要從總體上界定公司能承受的風險和已經面臨的風險類型,設定風險管理目標。跟上圖不同的是,此時我們不但要度量不同風險之間的相關,我們還需要考慮不同部門,不同公司之間的風險聯動關系,上文中提到的影響圖法可以較好地解決這一問題。隨著風險種類的增加,不同風險之間的權重對于整個風險的集成也非常重要。風險集成之后我們還可以實施風險敏感度分析。

集成風險管理在商業銀行的應用非常廣泛,目前,商業銀行用來對沖風險的經濟資本的測算是先分別計算出各種風險,然后再加總。這種計量方法雖然實現了銀行經營的穩健性,但是卻增加了銀行的資本成本,很多銀行風險管理人員都意識到風險之間存在相關性,經濟資本可以通過風險縮減下調。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方法,沒有實現對風險的集成和經濟資本的最優持有。

五、結束語

商業集成風險管理研究主要包括三個部分,風險度量,風險相關和風險集成。其中風險相關性研究是難點,雖然本文中列舉了度量不同風險之間相關性的方法,但是,風險之間的相關性的研究還有許多工作要做。同時,集成風險模型的研究也處于起步階段。無論是相關性度量模型還是集成模型,模型的設定錯誤將會直接影響對商業銀行風險的計量,實證表明,對模型的隨機化處理可以減少模型的設定風險,也是商業銀行集成風險管理進一步的研究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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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昝劍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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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論文范文第4篇

近年來,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方興未艾,各類金融集團紛紛涌現。與之相對,對金融集團的監管卻相對滯后。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后,國際社會對金融集團這種組織形態所具有的特殊風險,以及其可能對金融體系乃至整個經濟產生的重大影響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加強和完善對金融集團的監管成為改革趨勢。在金融集團監管規則的制定中,內部交易是一個重要的方面,因為內部交易在為金融集團帶來協同效應的同時,也成為金融集團風險傳遞的基礎,雷曼兄弟破產便是一個現實的例子。建立內部交易監管規則,加強外部監管,引導金融集團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和管理機制,才能真正發揮好金融集團協同效應強、規模效益高、資本配置更有效的經營優勢。

金融集團內部交易的界定

金融集團由在同一股權控制下的多個公司組成,主要業務是提供涉及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行業的金融服務。所謂金融集團內部交易是指集團成員之間發生的資源或義務轉移的行為。它包括集團母公司與附屬機構之間,以及附屬機構之間的內部交易。同時,考慮到某些發生于集團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對金融集團穩健性的影響以及彌補現有分業監管規則的空白,對內部交易的范圍可適當予以延展,將集團母公司的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及其直接、間接控制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與金融集團母公司、附屬機構之間的資源或義務轉移行為也納入金融集團內部交易的范疇。

金融集團內部交易的形式表現為:股權投資、借貸、買賣公司債券、股東存款、授信和擔保、資產購買和轉讓、代理交易、租賃、債權債務轉移、簽訂許可協議以及其他導致資源或義務轉移的交易行為等。

金融集團內部交易監管的基本思路

尋求風險管控與發揮協同效應的平衡點。金融集團內部交易是集團內部合作的一種重要方式,其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內部交易便利了風險傳遞,使集團內單個機構的風險更加復雜化,甚至引發整個金融集團風險;另一方面,內部交易也為集團帶來協同效應,降低經營成本,增加利潤,改進風險管理效率,更有效地管理資本和債務。因此,金融集團內部交易監管規則,不是要禁絕內部交易,而是在控制并減弱內部交易所帶來的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到它給金融集團帶來的協同利益,從而在安全與效率之間尋求一個最佳平衡點。

強調內部治理與外部監管并重。由于金融集團規模龐大、組織結構復雜、業務經營廣泛,內部交易更加普遍和隱蔽,對其進行監管的難度較高。從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出發,在設計金融集團內部交易監管規則時,要善于從管理和治理兩個維度考量,即不僅要完善外部監管措施和手段,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外部監督;更要引導金融集團建立完善的內部治理和風險防范體系,將內部控制作為對金融集團內部交易與風險集中監管的基石,并以監管者的硬性權力作為保障。

維護公平交易和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金融集團出于整體利益或是局部利益的考慮,為增強市場競爭力、排擠競爭對手、獲取壟斷利益,會有進行不正當內部交易的沖動,從而損害金融集團中小股東、債權人、外部相關交易主體的利益。特別是,金融集團存在向集團存款類附屬金融機構轉移不良資產與風險,從而最終將損失轉嫁給政府的道德風險。上述行為除了受一國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制度的制約外,考慮到金融行業較強的專業性特征,在制定金融集團內部交易監管規則時,也需要從維護金融市場正當競爭秩序和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做出制度安排。

克服分業監管體制的局限性,強化金融集團整體性監管。2010年聯合論壇發表《金融監管性質與范圍的差異性報告——關鍵問題和建議》指出,分業監管不能覆蓋金融集團所有的經營活動,也難以充分考慮這些活動對金融體系的影響和救助成本,如果缺乏整體層面的監管,金融集團將不可避免地出現資本套利、財務杠桿風險、風險集中度過高、監管套利等問題。在我國實行分業監管體制的現狀下,要避免上述問題,在制度設計時,需要明確金融集團母公司層面的監管主體,突出金融集團母公司對整個集團內部交易的整體責任,并在此基礎上注重加強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協同。

借鑒國際上有關金融集團內部交易監管經驗,并與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相協調。從國際上看,相關國際金融組織及一些國家和地區多年來一直探索金融集團監管的有效模式,特別是2008年次貸危機及2009年歐債危機接連爆發后,國際社會對金融集團監管進行了反思,對相關立法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在設計我國金融集團內部交易監管規則時,要充分借鑒國際監管經驗和標準,確立具有先進性又符合我國金融業實踐的監管理念,為我國金融集團內部交易監管規則的制定提供思路。此外,雖然我國沒有關于金融集團內部交易的專門立法,但是在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中,對不同金融行業關聯交易、內部交易監管有零散的規定。因此,在制定金融集團內部交易監管規則時,需要考慮與現有規定在制度安排上的銜接。

金融集團內部交易監管規則設計

遵循上述監管思路,結合2008年金融危機后國內外相關立法及實踐的最新進展,我們認為金融集團內部交易監管規則的設計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規定金融集團建立完善的內部交易管理體系,從立法層面對金融集團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提出要求。

規定融集團應當制定集團統一的內部交易管理制度,規范金融集團內部交易行為,關注金融集團的整體風險。內部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內部交易管理的組織體系,內部交易方的報告、識別、確認和信息管理,內部交易的范圍和定價方式,內部交易的內部報告和審批程序,內部交易的信息披露、審計監督和違規處理等內容。

確立金融集團母公司在金融集團內部交易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和責任。首先,金融集團母公司不僅要制定監控集團整體內部交易風險的內控制度,同時還要監督各附屬機構建立起適合自身業務特點的內部交易內控制度。其次,要明確規定金融集團母公司的董事會應承擔集團內部交易管理的最終責任,并要求金融集團母公司及其附屬機構董事會應當分別設立內部交易管理委員會或類似機構,對內部交易進行專業化管理和控制。再次,通過對金融集團母公司的責任追加約束其履行好管理整個集團內部交易管理的義務。例如,在美國等國家的監管實踐中,母公司除了對附屬機構應履行足額出資的義務外,當附屬機構陷入困境時,母公司還應履行“協助義務”,特別是對于附屬銀行機構。

要求金融集團制定內部交易風險控制標準。金融集團應當根據集團資本充足情況和相關監管規定,制定集團內部交易大額風險限額和風險集中限額,建立持續識別、計量、監測和評估金融集團內部交易風險集中與大額風險暴露情況的相關機制,必要時及時采取風險分散措施。建立金融集團內部交易審批制度和回避制度。金融集團應當依據監管部門的規定和自身管理要求,制定金融集團內部交易審批制度。金融集團或附屬機構的董事會、股東大會在審議內部交易時,與該內部交易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可以對金融集團結構和法人層次提出要求,以簡化金融集團內部交易的復雜性。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考慮到產業與金融混同蘊藏的巨大風險,我們傾向于倡導建立純粹型金融集團,即金融集團母公司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及相關業務、不從事其他商業性經營活動。同時,適當簡化金融集團內部層級,即金融集團母公司在境內的控股層級原則上控制在三級以內,即金融集團母公司下設直接擁有控制權益的一級附屬機構和通過一級附屬機構間接擁有控制權益的二級附屬機構。

建立金融集團集中信息系統,實現內部交易的信息化管理。金融集團應建立一個涉及全部業務活動的信息管理系統,并保證其安全可靠,從而在技術上保障內部交易管理的及時、準確與可靠。

對金融集團內部交易風險進行管控,保障金融集團穩健性、維護金融市場競爭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規定內部交易的數額限制。為了控制過度的風險集中,對源于集團內部交易的風險暴露規定一個總量上的限制。例如參考歐盟《大額風險暴露指令》,規定單筆內部交易不得超過機構自有資金的25%或金融集團合格資本凈額的15%,所有內部交易的總和不得超過機構自有資金的800%或金融集團合格資本凈額的400%,附屬銀行機構在附屬非金融機構持股不得超過自有資金15%,總額不得超過自有資金60%等等。

規定某些內部交易應予禁止。國際上大多數監管當局都通過立法直接禁止某些形式的內部交易。對交叉任職予以限制。金融集團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只得兼任一家附屬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金融集團附屬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不得相互兼任。加強客戶利益保護。要求金融集團及其附屬機構建立客戶利益保護制度,附屬機構在向其客戶提供其他附屬機構的產品和服務時,應當向客戶披露相互間的關聯關系。附屬機構不得強制客戶購買其他附屬機構的產品和服務。

要求金融集團設置風險隔離措施。金融集團對內部交易方之間的業務往來、共同營銷、信息共享以及共用營業設施或營業場所等行為進行有效合法管理,防止風險傳染和利益沖突。附屬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時,應當對其營業場所、廣告、宣傳標識、銘牌等做出清晰明確的風險區分提示。金融集團母公司及其附屬機構不得利用內部信息便利開展內幕交易。

規定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和報告機制,增強金融集團的透明度。

規定金融集團向監管部門報告內部交易的義務。

首先,根據內部交易的復雜程度以及對金融集團及其附屬金融機構影響的大小,將內部交易區分為重大內部交易和一般內部交易。重大內部交易可界定為對金融集團或附屬機構的經營與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內部交易,如金融集團母公司與其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直接、間接控制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單筆金額占金融集團合格資本凈額百分之一以上;或者該筆交易發生后交易余額達到金融集團合格資本凈額百分之五以上;或者一個會計年度內金融集團母公司與該單一內部交易方累計交易金額達到金融集團合格資本凈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或者銀行、證券、保險業監督管理部門明確界定為重大內部(或關聯)交易或明確規定須報經審批的內部(或關聯)交易。

其次,規定重大內部交易和一般內部交易不同的報告要求。重大內部交易應當逐筆在內部交易協議簽訂后由金融集團母公司向監管部門報告;而一般內部交易則可以定期(如按季)合并報告。

再次,規范內部交易的報告內容,一般應包括內部交易協議,金融集團母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對內部交易的審查情況,內部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原因說明,內部交易方所持金融集團母公司或附屬機構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內部交易的金額、余額和本年度累計交易額及相應比例;內部交易的收益或損失及對整個金融集團財務狀況的影響;其他有助于判斷交易情況及影響的信息。

規定內部交易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建立內部交易方信息檔案。金融集團母公司應牽頭組織建立金融集團內部交易方信息檔案并及時更新,向附屬機構及時披露,并向金融監管部門申報。無論是否發生內部交易,金融集團母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成為主要股東或任職之日起一定工作日內向金融集團母公司內部交易管理委員會報告其近親屬及其直接、間接、共同控制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情況,金融集團母公司應及時將上述信息向監管部門報告,并依監管要求予以公告。

規定金融集團內部交易重大損失與風險的報告義務。金融集團應密切關注內部交易行為和風險狀況,因內部交易導致金融集團母公司或附屬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監管指標等已經或即將出現重大損失或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的,金融集團母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金融集團附屬金融機構依據本行業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報送內部(或關聯)交易重大風險或重大損失時,應同時抄報所屬金融集團的監管部門。

建立內部交易監管豁免制度,明確金融集團的監管主體及監管措施,加強跨行業金融監管協調。

對于某些不易形成利益輸送、進行監管套利、損害競爭秩序和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內部交易行為,有些國家出于減輕被監管機構負擔的考慮,在監管上給予豁免,例如美國《聯邦儲備法》第23條就規定了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豁免制度。對于何種內部交易可以豁免監管,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明確以金融集團整體為監管對象的監管部門。在當前分業監管體制下,金融集團各附屬金融機構由所屬行業的金融監管部門監管,但集團層面的整體監管卻是空白,特別是對于不在金融監管之列的金融集團母公司和其他附屬機構。有鑒于此,聯合論壇在2011年提出了新金融集團監管原則,強調加強金融集團整體監管,關注集團內未受監管的母公司和附屬機構的風險。從危機后金融監管改革趨勢來看,我們認為,由承擔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職責的中央銀行負責金融集團層面的監管較為適宜。

賦予金融集團監管部門必要的監管手段和職權。通過明確的法律授權,賦予金融集團整體監管者以非現場及現場檢查權,保障獲取整個集團內部交易風險信息;建立金融集團內部交易的風險評價體系,定期對金融集團內部交易進行評估,并將評估重點放在金融集團母公司及非存款類附屬機構對存款類附屬機構的影響上,并及時進行預警;制定重要股東和管理層的資質標準;采取糾正措施或業務限制,及時處置風險等。

加強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作與溝通。金融集團業務廣泛,不同行業運營方式和監管模式有著較大差異。要充分發揮金融集團整體監管者、各附屬機構監管者各自的專業優勢,加強協調合作與信息共享,有效識別、評估和防范金融集團可能引發的系統性風險。具體在內部交易監管方面,要盡量保持各行業監管規則的一致性,防止監管套利;要確保監管信息共享的及時性和完整性,對重大內部交易風險聯合開展評估、預警和處置,從而確保金融集團整體穩健運營。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黨的十八大提出的股票發行向注冊制轉變的成功前提是金融中介機構在公司IPO中替代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扮演“守門員”的關鍵監督角色。盡管如此,以往研究卻很少關注在IPO中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有相當影響能力的金融機構——風險資本和保薦機構對上市公司IPO中盈余管理的影響。通過實證方法首次研究了風險資本與保薦機構聲譽對我國公司IPO前后盈余管理的影響,并發現:(1)保薦機構和風險資本聲譽都能顯著抑制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對IPO后的盈余管理沒有顯著影響。在風險資本投資的上市公司樣本中,上述結論非常顯著;并且兩類機構聲譽存在替代效應。(2)在2009年6月保薦制度改革前,兩類金融機構聲譽對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沒有顯著影響;2009年6月保薦制度改革后,兩類金融機構聲譽對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有顯著抑制作用。

[關 鍵 詞]盈余管理  保薦機構  風險資本  聲譽

一、 引言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下發的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推進我國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同年11月30日證監會制定并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這被認為是我國從核準制向注冊制轉變的重要步驟。政府部門在同一個月內的兩大文件傳遞出強烈的信號——我國新股發行最終要由“市場起決定性作用”——讓二級市場投資者對股票進行篩選,從價值投資的角度對真正創造利潤的公司進行投資,有效實現我國股票市場價值投資和資源配置完美結合的功能。新股發行注冊制意味著證監會在新股發行中對申請公司發行信息尤其是盈余信息的監督責任將向負責股票發行的保薦機構轉移,實際上在11月30日的文件中對保薦機構的盈余信息審核和監督已經作了明確規定。保薦機構對于新股發行中盈余信息的監督功能是否有效實施決定著“股票市場起決定性作用”是否能真正實現。一方面,二級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分析師都以新股發行中披露的盈余信息作為投資分析主要依據。另一方面,發行公司大股東出于成功IPO,增加資金募集規模和自身股票價值的動機,發行公司有改變公司會計政策,粉飾公司盈余數據的動機。一般將公司粉飾盈余信息的行為稱為盈余管理。但是,盈余管理程度比較嚴重的公司上市后的長期股票市場收益會比較差,會嚴重損害二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

我國即將實施的IPO改革浪潮中,新股發行中的保薦機構能夠擔當上市公司盈余信息質量監管的重任嗎?近年來,頻頻傳出保薦機構保薦的公司財務造假的丑聞。2011年和2013年,平安證券分別因勝景山河、萬福生科保薦項目中的盈余信息造假問題被證監會重罰——簽字保薦人保薦資格被取消,在萬福生科項目的罰款甚至高達7650萬元;平安證券被暫停3個月保薦資格。出于對申請發行公司盈余信息質量的擔憂,2013年1月,證監會要求申請上市的882家公司以及保薦機構對申請上市公司2012年盈余數據進行自查并上報證監會。那么,自2004年我國保薦制度實施以來,我國保薦機構尤其是高聲譽的保薦機構能有效監督申請發行公司,能保證發行公司盈余信息質量嗎?

同時,還存在另一股有能力影響申請發行公司盈余管理行為的重要力量——發行公司中的風險資本股東。風險資本一般會在投資企業的過程中通過簽訂投資契約的方式獲得超過其持股比例的控制權,如融資以及上市的一票否決權、董事會表決權。同時,風險投資7-10年的封閉式基金運作模式決定著風險資本一般會選擇在投資企業IPO后1年左右減持其股份,并向投資人進行清算分配。所以,風險資本在投資企業中對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和其上市后快速減持的目標使其對申請上市企業的盈余信息質量存在影響能力和動機。那么,在我國股票發行市場中,風險資本尤其是高聲譽的風險資本如何影響發行公司上市前后的盈余管理,風險資本與保薦機構是否相互影響呢?

二、 文獻回顧

到目前為止,國內外學者主要從上市公司外部環境因素和公司內部因素角度識別上市公司上市后盈余管理的影響因素??傮w來說,一些學者發現財務審計機構特征、①經濟周期、②退市制度、③信用評級調整、④媒體關注、⑤資本市場監管⑥以及銀行監督⑦等外部環境因素會影響到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另一部分學者從公司內部因素尋找公司盈余質量的關鍵影響變量。范經華等、葉建芳等證實公司內部控制可以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⑧⑨一些研究發現基金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對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為也有積極的抑制效應。⑩

盡管保薦機構和風險資本在公司IPO過程中,存在影響上市公司上市前后盈余管理行為的能力和動機,但目前關于保薦機構、風險資本與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為的研究還比較少見。Lee、Masulis研究證實在美國這樣的發達資本市場中,風險資本和投資銀行兩類金融機構的聲譽能降低上市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程度,并且兩者有顯著的替代作用。但關于風險資本、保薦機構聲譽是否影響上市公司上市后的盈余管理行為,哪些因素影響兩類金融機構聲譽機制的發揮等重要問題,上述文獻都沒有深入討論。由于我國資本市場屬于新興市場,市場投資機構、股票發行制度以及轉軌經濟中制度動態調整等特性,在美國發達市場成立的結論在中國市場是否仍然成立還不得而知。同時,國內外文獻對于保薦機構聲譽機制的探討主要集中在保薦機構對于上市公司上市抑價率與長期股票市場收益的甄別作用。①②現有研究表明,在美國等發達資本市場保薦機構聲譽能有效地降低上市公司抑價率,③提升上市公司的長期市場回報。但其他關于美國之外市場的研究卻發現,保薦機構聲譽對于上市公司抑價率沒有顯著影響。所以,研究保薦機構聲譽在美國之外的新興市場——中國股票市場中對于上市公司IPO前后盈余管理行為的影響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是對Lee、Masulis研究的有效補充。

同樣,關于風險資本對其投資公司盈余管理的研究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結論。部分研究發現風險投資機構能通過其投資過程中獲取的控制權,提升被投資企業的公司治理水平,抑制其盈余管理程度。④⑤而另一些研究卻發現,風險投資機構存在顯著的道德風險行為。Chahine et al.以美國及英國市場中274家有風險投資背景的企業為研究對象,發現上市前企業可操縱的應計項目顯著上升;風險投資機構越多、盈余操縱程度越高的企業,其上市后的表現越差。⑥

從上述相關文獻梳理不難發現:(1)目前關于新興市場中風險資本、保薦機構聲譽對上市公司IPO前后的盈余管理行為影響的研究還比較缺乏。盡管Lee、Masulis研究證實了發達資本市場中,風險資本與保薦機構聲譽對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有顯著的抑制作用。但保薦機構聲譽對于抑價率和長期市場收益在不同市場作用效果完全不同一樣,保薦機構聲譽在中國這樣的新興市場是否發生作用還有待考察。而關于風險投資對其投資公司盈余管理的研究中忽略了風險資本的聲譽效應,從平均意義的角度研究風險資本對其投資公司盈余管理的影響,并沒有得到一致的研究結論。(2)風險資本、保薦機構聲譽的作用范圍還需要深入探討。Lee、Masulis的研究僅僅討論了風險資本、保薦機構聲譽對公司上市前盈余管理行為的影響,對公司上市后尤其是上市一年內盈余管理的影響沒有進行考察。證監會明確規定保薦機構對主板公司負責督導一年,創業板公司督導兩年。同時,證監會規定風險資本可以在一年的鎖定期結束后減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所以,考察保薦機構聲譽對上市后一年內盈余管理行為的影響是檢驗其督導期工作效果的主要方式;而對于風險資本聲譽與上市公司上市后一年內盈余管理行為關系的研究則是考察風險資本是否存在通過盈余管理行為拉升股價,高位減持的道德風險行為。(3)關于風險資本、保薦機構聲譽對于上市公司上市前后盈余管理行為影響的調節因素研究還需要加強。Lee、Masulis的研究并沒有考察兩類金融機構聲譽作用于上市公司上市前盈余管理的調節因素。2004年我國實行保薦人制度以來,證監會對于保薦機構的監管力度是動態調整的,尤其是在2009年強化保薦機構保薦責任和內部審核前后。那么,政府監管強度的動態調整是否會影響保薦機構和風險資本聲譽作用效應的發揮呢?上述問題都值得我們深入進行考察,更好地為我國證券監管部門的股票發行監管和改革提供理論依據和經驗支持。

三、 研究設計

(一) 數據與樣本

本文研究的樣本區間為2004年1月至2012年11月,主要數據來自Wind數據庫上市公司IPO發行數據庫,該數據庫是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研究中最常用的數據庫之一。此外,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中風險投資機構識別主要通過投中集團的專業股權投資數據庫CVsource(www.cvsource.com.cn)和清科集團私募通股權投資數據庫(www.pedata.cn)中風險投資機構目錄進行手工甄別和篩選,并通過這兩個數據庫手工整理上市公司中領投風險投資機構的成立時長(年齡)、管理資本規模、累計投資的項目數量以及退出的項目數量。上市公司保薦機構每年保薦上市公司的數量,保薦上市公司市值等數據也來自wind數據庫。此外,本文樣本剔除了樣本中金融類上市公司和計算盈余管理數據中存在數據缺失的上市公司,共得到1239個上市公司樣本。

(二) 變量定義

1. 預測變量

本文主要考察風險投資機構和保薦機構聲譽對于上市公司IPO前后盈余管理的影響。關注的預測變量有上市公司上市前一年年末的應計盈余;上市公司上市當年年末的應計盈余管理。應計盈余管理的計算方法主要采用經典文獻中采用的Dechow et al.(1995)模型:

=α0+α1+α2+εi,t

(1)

其中,TAit為企業i在第t年度的總體應計項目,計算方法為會計凈利潤減去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Ai,t-1為企業i在第t-1年度的總資產;ΔREVit為企業i在第t年度的營業收入減去第t-1年度的營業收入;PPEit為企業i在第t年度的總固定資產; εi,t為企業i在第t年度的隨機誤差項。

2. 主要解釋變量

解釋變量主要是IPO公司中領投風險投資機構聲譽和IPO公司保薦機構聲譽兩個變量。風險投資機構聲譽通過主成分方法對該投資公司年齡、累計投資項目數量以及累計退出項目數量提煉聲譽因子,再定義聲譽因子超過平均水平者為高聲譽者,其聲譽變量VCRP取值1;否則取0。保薦機構聲譽度量主要采用郭泓以及潘越等文獻均采用的方法,利用保薦機構上一年保薦公司數量計算其市場份額,再定義市場份額超過平均水平者為高聲譽者,其聲譽變量IBRP取值1;否則取0。①②為了考察2004年實施保薦人制度以來,政府監管部門對保薦機構監管強度的動態變化,引入政府監管強度指標(sup er)。2009年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從內部控制、保薦人和保薦機構責任明確以及保薦機構監管三個方面強化并落實了保薦機構和保薦人的責任,增加了對保薦機構的監管強度,此決定從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所以,定義政府監管強度指標sup er在2009年6月14日以前上市的公司取0;在2009年6月14日之后sup er取1。

3. 控制變量

為了控制IPO公司特征、行業特征以及公司上市審計機構特征對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響,主要控制了公司規模(Size)、公司年齡(age)、公司資產收益率(ROA)、公司資產負債率(lev)、公司股權集中(Sh2t10)、審計機構聲譽(ADRP)、公司行業特征(Industry)以及IPO年份。表1是本文主要變量的縮寫和計算方法。在以上研究設計的基礎上,構造本文的主要回歸模型:

DAkit=β0+β1IBRPit+β2VCRPit+β3IBRPit×VCRPit

+βjVj+εit                                  (2)

其中,k=0,1,…,Vj,j=1,…,m為控制變量,it表示第t年上市的第i個公司。

四、 實證結果與分析

(一) 單變量分析

本研究采用Stata12.0進行數據處理和多元統計分析。表2報告樣本中主要變量的基本數據特征。2004—2012年上市公司上市前的應計盈余平均為0.00873;而IPO當年年末的應計盈余為0.0619,上市后的應計盈余水平要高于上市前的盈余水平。保薦機構的平均聲譽值為0.3382,表明約有33.82%的IPO公司由高聲譽保薦機構保薦。對風險資本投資的418家上市公司樣本數據的描述性統計分析表明:風險投資機構聲譽水平的均值為0.3341,風險投資機構成立的時間平均為78.7個月。從公司樣本描述統計指標來看,我國公司上市時平均成立時間為87個月,平均債務水平為25.48%,平均ROA為9.86%;平均每家被風險資本投資的上市公司中有1.8家風險投資機構。此外,樣本中70.54%的公司是2009年后上市。

(二) 多元回歸分析

1. 金融機構聲譽與上市公司盈余管理

首先,考察了風險投資機構、保薦機構聲譽對我國上市公司IPO前盈余信息質量的影響。表3報告了主要的實證結果,通過實證分析可以得到如下主要結論:

(1) 兩類金融機構聲譽對公司上市前盈余管理抑制顯著。2004年-2012年風險投資機構聲譽、保薦機構聲譽對上市公司上市前一年的應計盈余管理回歸系數分別為-0.01137和-0.02216,在10%的誤判概率下,兩個回歸系數都顯著;兩類金融機構聲譽交互效應與上市公司上市前一年的應計盈余管理回歸系數為0.01625,統計上不顯著。上述實證結果表明,從2004年-2012年長期來看,風險資本與保薦機構的聲譽能顯著地抑制上市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行為,但兩類金融機構聲譽還不具有替代效應。

(2) 相對于沒有風險資本參股公司樣本,在風險資本參股公司樣本中,兩類金融機構聲譽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抑制作用顯著性更強。在風險資本參股公司樣本中,保薦機構聲譽對上市公司IPO前應計盈余管理回歸系數為-0.03120,在1%誤判概率下顯著;風險資本聲譽對上市公司IPO前應計盈余管理回歸系數為-0.03014,在5%誤判概率下顯著;同時,兩類金融機構聲譽交互效應對上市公司IPO前應計盈余管理回歸系數為0.03663,在10%的誤判概率下顯著。但是,在沒有風險資本參股樣本中,保薦機構聲譽與上市公司IPO前應計盈余回歸系數僅為-0.00285,統計上完全不顯著。風險資本參股的公司主要是中小規模的民營企業。所以,實證結果表明,風險資本、保薦機構聲譽對于中小規模的民營企業上市過程中的盈余管理具有較好的抑制作用,而且在此類上市公司中兩類金融機構聲譽具有較強的替代效應。

本文關于風險資本和保薦機構聲譽效應的基本結論與以往研究有所不同。Lee、Masulis對于美國市場的研究表明風險資本和保薦機構聲譽效應對于上市公司IPO前盈余管理水平有非常顯著的抑制作用,且兩類金融機構聲譽具有較強的替代性。本文的實證顯示:從2004-2012年長期來看,風險資本和保薦機構聲譽對于我國上市公司IPO前的盈余管理具有顯著的抑制效應,但兩類金融機構對于整個市場盈余水平的作用還不具有替代效應。進一步研究后,發現風險資本投資的上市公司樣本中兩類金融機構聲譽作用非常明顯,且具有顯著替代效應。實證結果表明在中國這樣的新興市場中,風險資本、保薦機構聲譽也能對上市公司盈余信息質量產生積極作用,但由于上市公司所有制構成、監管制度與美國還存在顯著的差異,導致風險資本和保薦機構聲譽效應在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中的監督作用產生范圍還比較有限。因為兩類金融機構聲譽在沒有風險資本投資的上市公司樣本和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樣本中對上市公司上市前盈余管理沒有顯著抑制作用。

實際上,沒有風險資本投資的上市公司或者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中很大一部分是國有企業改制上市的國有控股公司。產生上述結果,根本性原因可能還是我國目前股票發行由政府主導的審核制度。首先,國有公司上市與否可能更多地由政府的產業政策或者更宏觀的經濟考量決定,兩類金融機構在國有企業股東甚至國有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強大的政府背景下可能喪失影響能力。最新研究發現有政治關聯的公司能顯著地增加IPO的概率,本身就是國有控股的國有公司憑借其國有身份可能更容易獲得IPO機會,而與保薦機構的影響無關。其次,國有公司政治關系對其IPO的決定性作用可能會使得股票市場對于風險資本、保薦機構對國有公司會計信息質量監督作用的誤判。在國有公司政府身份對其上市與否有決定性影響的前提下,市場可能會認為國有公司的上市是由政府決定的,風險資本、保薦機構對國有公司上市中的會計信息質量無法形成實質性影響。在此基礎上,兩類金融機構也失去了監督國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的激勵,因為此時國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與其聲譽沒有掛鉤。因此,在政府主導的國有企業上市過程中,由于風險資本、保薦機構在國有企業上市中監督博弈能力、監管激勵被弱化,導致金融機構對國有企業上市盈余管理抑制作用喪失。

同時,我們還進一步從整體上檢驗了風險資本和保薦機構聲譽對我國上市公司IPO當年年末的應計盈余的影響。表4的實證分析表明:風險投資機構聲譽比保薦機構聲譽能更高程度地降低上市公司IPO后的應計盈余程度,因為風險投資機構聲譽幾乎在所有分類樣本回歸中都與上市公司IPO后應計盈余水平負相關;而保薦機構聲譽與公司上市后的應計盈余水平正相關,但兩種效應在統計上幾乎都不顯著。實證分析表明證監會要求保薦機構對主板公司和創業板公司IPO以后財務信息披露分別負一年和兩年督導責任的制度還沒有真正發揮作用。

2. 保薦制度改革、金融機構聲譽與公司上市前后盈余管理

前面部分的研究主要考察風險資本、保薦機構聲譽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產生抑制作用的樣本范圍和時間范圍。中國資本市場作為一個新興轉型經濟體中的市場,一直不斷進行著IPO發行制度的改革,尤其是直接影響保薦機構行為的保薦人制度改革——政府證券監管部門對保薦機構監管制度和監管執行力度都是動態變化的,尤其在2009年前后。2009年6月14日后實施的新保薦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包含保薦機構內部審核(內核制度)、保薦機構和保薦人保薦責任與懲罰的清晰界定以及對于保薦機構監管力度的加強等三個方面,這些改革舉措都可能使得高聲譽保薦機構在監督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過程中的犯錯成本顯著增加,并使得保薦機構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聲譽效應隨之動態調整。為了考察我國2009年6月以來保薦制度改革的效果,以2009年6月作為分水嶺,對風險資本和保薦機構在此前后的聲譽效應進行分段樣本實證分析。通過表5、表6的實證分析,能得到如下結論:

(1) 保薦責任落實和保薦機構監管力度加強對金融機構聲譽效應有顯著的影響。2004年2月實行保薦制度到2009年6月保薦制度重大改革前,保薦機構聲譽、風險資本聲譽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水平回歸系數分別為-0.00373、0.02485,在統計上都不顯著。這表明,在證監會2009年6月落實保薦責任強化保薦機構監管之前的2004年2月-2009年6月間,兩類金融機構聲譽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還不能有效地發揮抑制作用。從2009年6月證監會強化保薦制度責任以來,保薦機構聲譽、風險資本聲譽對上市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影響系數分別為-0.01442、-0.02644,在統計上均顯著。實證結果表明:在證監會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人責任落實到位、監管力度加強后的2009年7月-2012年12月,風險資本與保薦機構聲譽效應對上市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水平有顯著的抑制效應。同時,在證監會對保薦機構改革后,兩類金融機構聲譽交互項與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水平的相關系數為0.02453,統計上接近顯著水平。這表明兩類金融機構聲譽從2009年6月后開始表現出比較明顯的替代效應。

(2) 2009年6月的保薦制度責任落實對兩類金融機構聲譽與上市公司上市后盈余管理關系的影響有所差異。在2009年6月前后,保薦機構聲譽與上市公司上市后盈余管理相關性都不顯著。但是,在2009年6月前,風險資本聲譽與上市公司上市后盈余管理相關性為0.10164,在5%的錯判概率下顯著;這表明風險資本聲譽在2009年6月前能顯著地抑制上市公司上市當年的盈余管理水平。在2009年6月后,風險資本聲譽與上市公司上市后盈余管理水平相關性僅為-0.00779,在統計上不顯著;在此期間,風險資本聲譽反而不能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

本文的研究不同于王克敏、廉鵬關于保薦制度與盈余管理的研究。他們的研究對比考察2004年實施保薦制度前后上市公司IPO前后可操控性應計的變化。其研究證實保薦人制度實施后,上市公司IPO前可操控性應計顯著提高;IPO后的可操控性應計在保薦制度實施前后沒有顯著差異。本文的研究結果與該文看起來矛盾,但實際上并非如此。本文重點是考察2004年保薦人制度實施以來的樣本區間(2004年2月-2012年12月)內高聲譽的風險資本和保薦機構相對于低聲譽的風險資本和保薦機構是否能更好地抑制上市公司IPO前后的應計盈余程度。兩者盡管都以保薦制度為研究背景,但兩者的研究目標有顯著差異。王克敏、廉鵬關注保薦制度實施對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影響,本質上是比較2004年前后上是公司平均的盈余管理水平是否有顯著的變化;而本文強調保薦制度改革后,保薦機構、風險資本聲譽對于上市公司IPO前后盈余管理的影響。所以,兩篇文獻比較的對象和結論都不盡相同。同時,本文還考察了2009年6月保薦機構和保薦人責任強化制度改革對金融機構聲譽效應的作用。本文的研究是對王克敏、廉鵬保薦制度效率研究的補充和拓展。因為本文的研究更直接的考察和揭示了保薦制度實施以及保薦制度改革以來,保薦機構和風險資本兩類金融機構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作用的樣本范圍、時間范圍以及作用的程度。

前面部分的實證分析表明,在有風險資本股東的上市公司樣本中,風險投資機構與保薦機構的聲譽效應會更加明顯。所以,進一步考察有風險投資股東的上市公司樣本中,2009年保薦機構責任改革對于兩類金融機構聲譽效應的影響。通過表6的實證分析,我們發現:在有風險資本股東的公司樣本中,2009年6月后保薦機構聲譽、風險投資機構聲譽對于上市公司IPO前的應計盈余有顯著的抑制作用,并且兩者具有非常顯著的替代效應。在2004年-2009年6月前,保薦機構聲譽對公司上市前盈余具有微弱抑制作用,風險資本聲譽與上市公司盈余水平弱正相關;但在統計上都不顯著。在有風險資本參股公司樣本中,2009年改革前后兩類金融機構聲譽對公司IPO后盈余管理都沒有顯著影響。

3. 穩健性檢驗

考慮到上市公司的應計盈余可能會受到行業差異的顯著影響,本文用行業平均ROA調整后的公司上市前一年應計盈余(DAA0)和上市當年的應計盈余(DAA1)替代之前的公司上市前應計盈余(DA0)和上市當年的應計盈余(DA1)對本文的主要結果進行重新回歸分析。替換預測變量后的實證結果顯示,本文之前的主要結論全部不發生變化。

五、 研究結論

本文以我國2004年-2012年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風險投資機構、保薦機構聲譽對公司IPO前后盈余管理的影響,以分析我國保薦制度實施以來,風險資本和保薦機構聲譽效應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研究發現:

(1) 保薦機構、風險資本聲譽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抑制效應具有局部性和時點性。從整體樣本區間來看,2004年-2012年期間,保薦機構、風險資本聲譽對上市公司IPO前的應計盈余具有比較顯著的抑制效應,但兩類金融機構聲譽不具替代性。從作用樣本范圍來看,僅在風險資本參股公司樣本中,風險資本與保薦機構聲譽對公司IPO前盈余管理抑制效應顯著,且兩類金融機構聲譽替代效應明顯。從金融機構聲譽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作用時點來看,金融機構聲譽僅對上市公司上市前盈余管理有顯著影響;對上市后盈余管理沒有顯著作用。

(2) 金融機構聲譽對上市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的抑制作用受到政府保薦制度改革的調節影響。本文的實證結果發現風險資本和保薦機構聲譽作用僅從2009年6月改革后開始發揮作用,且僅僅作用于公司IPO前的盈余管理。

Underwriter,Venture Capial Reputation and the Earning Management

of the Listing Company

LI Jianjun,  TANG Songlian

(Business Schoo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anghai  200237, China)

Key words: earning management; underwriter; venture capital; reputation

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論文范文第6篇

【摘要】目前,關于會計穩健性的研究主要是從靜態視角探討公司治理等因素對會計穩健性的影響,鮮有從一個動態的角度關注上市公司會計穩健性的變化過程及背后的機制和原因,故以2004~2018年A股非金融類上市公司為樣本,運用會計穩健性指數和Basu模型考察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對上市公司會計穩健性的動態影響。研究發現,上市公司在控股股東“質押前”的會計穩健性水平最低,“質押期內”會計穩健性雖然高于“質押前”但仍然較低,“解押后”的會計穩健性明顯提高。進一步研究表明,國有產權性質可以弱化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對會計穩健性的負面影響且主要體現在“質押前”的階段,股權集中度會在“質押前”“質押期內”和“解押后”各階段強化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對會計穩健性的影響,而股權制衡度會在“質押前”和“質押期內”弱化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對會計穩健性的負面影響。

【關鍵詞】控股股東;股權質押;股權結構;會計穩健性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西部項目“長江經濟帶環境審計協同機制構建及實現路徑研究”(項目編號:17XJY007);重慶市教委人文社會科學項目“商業銀行精準扶貧效率評價、路徑選擇與實踐演進——以重慶市為例”(項目編號:18SKSJ039)

一、引言

會計穩健性不僅是內生于會計制度的一種財務報告機制,也是重要的財務報告質量特征之一。會計穩健性要求上市公司對“壞消息”的確認比對“好消息”更為及時[1]?,F有文獻從公司治理[2]、董事會和管理層特征[3]、會計準則[4]和制度環境[5]等靜態角度分析了它們對會計穩健性的影響,得到了豐富的研究結論,但鮮有研究從一個長期的、動態的角度關注上市公司會計穩健性的變化過程及背后的機制和原因。

近年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在我國A股市場愈演愈烈,得到了實務界和學術界的普遍關注。相關研究表明,股權質押公司具有較高的代理成本[6]、較低的經營績效[7]以及較為嚴重的資金侵占問題[8]。同時,股權質押會弱化激勵效應、強化侵占效應,使得質押公司具有較低的市場價值[9]。但在質權人監督效應下,質押公司傾向于采用隱蔽性較高的真實活動盈余管理代替應計盈余管理[10]。然而,作為會計信息質量之一的“會計穩健性”是否會受到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影響呢?遺憾的是,目前尚無學者對此問題展開研究。

鑒于此,本文以2004 ~2018年滬深A股非金融類上市公司數據為樣本,利用會計穩健性作為衡量會計信息質量的關鍵指標,在Khan、Watts[11]提出的會計穩健性指數和Basu模型基礎上,從動態視角考察控股股東股權質押與會計穩健性之間的關系,并從股權結構角度深入剖析控股股東股權質押誘發上市公司會計穩健性波動背后的利益動因。研究發現,控股股東股權質押會對會計穩健性產生顯著影響。具體而言,質押公司在控股股東“質押前”的會計穩健性水平最低,“質押期內”會計穩健性高于“質押前”但仍然較低,“解押后”的會計穩健性明顯提高,即上市公司會計穩健性會在控股股東股權質押的不同階段呈現動態變化的特征。進一步研究發現,國有產權性質可以弱化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對會計穩健性的負面影響且主要體現在“質押前”的階段,股權集中度會在各階段強化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對會計穩健性的影響,而股權制衡度會在“質押前”和“質押期內”弱化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對會計穩健性的負面影響。

二、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由于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可能會對上市公司產生持續、深刻的影響,面對質權人監督和控股股東收益與成本對比的變化,上市公司會計穩健性也將呈現出持續的動態變化趨勢。

(一)控股股東股權質押與會計穩健性

1.股權質押前的會計穩健性。

首先,契約、訴訟、管制和稅收是會計穩健性產生的主要原因。其中,契約是會計穩健性產生的最主要動因[12]。Wang等[13]對債務市場中的逆向選擇模型的理論研究證實,在契約簽訂前,會計穩健性能夠將公司運營風險相關的私有信息傳遞給債權人,進而通過降低事前的信息不對稱使雙方受益。因此,質權人必然存在對上市公司會計穩健性的需求,即質權人可能將會計穩健性作為發放質押貸款的前提條件。

其次,從股權質押機制設計來看:一方面,質權人通常對“虧損”和發布“預虧”預測的公司股票的質押較為謹慎,使得存在虧損或潛在虧損上市公司的擬質押控股股東會給管理層施加壓力,管理層因而很有可能會延遲披露“壞消息”或提前確認“好消息”,以在控股股東質押前避免發生賬面虧損,導致“質押前”的會計穩健性較低。另一方面,股權質押融資額度是“質押前20個(或1個)交易日公司股價均值”、“質押股數”和“質押率”三者的乘積,且后兩者分別由控股股東和質權人決定,股價將直接影響質押融資額。由于股價與會計盈余之間顯著正相關[14],而會計穩健性原則下“壞消息”及時確認將導致公司凈資產和收益被系統性低估,因此,會計穩健性不利于短期內公司股價的提升,這恰恰是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前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控股股東必定要求管理層采用較為激進的會計政策,減少對會計穩健性的供給,使得“質押前”的會計穩健性較低。

在我國,債權人維護自身利益的意識還較為薄弱,債權人利益保護機制也不夠健全,因此,“質押前”質權人對會計穩健性的需求較小,而控股股東更傾向于讓管理層采用不穩健的會計政策?;谏鲜龇治?,提出以下假設:

H1a:與非質押期相比,上市公司在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前具有較低水平的會計穩健性。

2.股權質押期內的會計穩健性。

首先,在質押期內,會計穩健性可以向質權人釋放兩個信號:第一個信號是由于會計穩健性能夠及時將“壞消息”傳遞給質權人,因而能夠降低質權人潛在的財富轉移風險并保護質權人利益;第二個信號是會計穩健性有助于限制管理層進行盈余管理等機會主義行為,從而降低債務代理成本,提高債務契約效率[15],即會計穩健性有助于質權人監督控股股東和管理層的經營行為,并能夠確保質押資金運用的有效性和合規性。

其次,從供給角度看,控股股東對公司會計穩健性存在兩方面的影響:一是控股股東可以監督管理層的經營決策,與中小股東等外部利益相關者存在利益協同效應,從而有利于提高公司會計穩健性;二是控股股東可能通過控制管理層來侵占中小股東的利益,并要求管理層降低會計穩健性來掩蓋其“掏空”真相,不利于公司提高其會計穩健性。在股權質押背景下,由于控股股東的控制權安全性與股價息息相關,采用穩健的會計政策意味著公司需要及時確認損失并延遲確認收益,這會對公司短期的股價表現產生不利影響。那么,處于質押期內的控股股東因為擔心股價下跌可能引發的控制權轉移,自然會有強烈的動機要求管理層采用不穩健的會計政策,即質押期內的會計穩健性可能較低。

綜上所述,盡管“質押前”和“質押期內”的上市公司主觀上均沒有提高會計穩健性的動機,質押期內質權人監督效應的引入以及質權人存在對上市公司會計穩健性的需求可能會使得上市公司會計穩健性高于質押前的水平,但仍然處于較低的水平?;谏鲜龇治?,提出以下假設:

H1b:與質押前相比,上市公司在控股股東股權質押期內的會計穩健性水平略有提高,但提高幅度有限。

3.股權解押后的會計穩健性。解押后,上市公司將不再面臨質權人對會計穩健性的需求,導致解押后由需求方引起的會計穩健性降低;同時,公司股價將不再面臨“警戒線”和“平倉線”的監測,這意味著控股股東將不再擔心公司股價下跌對其控制權構成威脅,因而也將不再向管理層施加“壓力”來“及時確認好消息、延遲確認壞消息”,即控股股東不再有動力繼續維持質押期內不穩健的會計政策,導致解押后由供給方引起的會計穩健性提高。由于控股股東可以憑借其對公司擁有的控制權顯著影響會計信息質量,而質權人處于上市公司外部,質權人與控股股東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由此導致質權人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可能會弱于控股股東,因而可以預計“需求方引起的會計穩健性下降的幅度”小于“供給方引起的會計穩健性提高的幅度”。因此,在需求方與供給方的相互作用下,與質押期內相比,解押后的會計穩健性可能有所提高?;谏鲜龇治?,提出以下假設:

H1c:與質押期內比,上市公司在控股股東股權解押后的會計穩健性水平顯著提高。

圖1描繪了質押公司在控股股東“質押前”“質押期內”和“解押后”三個時段內的會計穩健性特征。

(二)股權結構對控股股東股權質押與會計穩健性關系的影響

根據委托代理理論,股權結構會影響會計信息的產生過程,因此,企業股權結構也會影響以會計穩健性為代表的會計信息質量。同時,股權結構會影響控股股東的融資動機,而股權質押實際上是一種融資行為。因此,股權結構可能會影響控股股東股權質押與會計穩健性之間的關系。

1.股權性質的影響。從需求方面看,政治關聯作為一種聲譽機制,使得國有控股公司可以向質權人(如銀行、證券公司等)傳遞其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較為突出的經營業績和較為良好的社會聲譽等積極信號,因而能夠獲得質權人認可,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質權人對于“質押前”和“質押期內”會計穩健性的需求。從供給方面看,與非國有企業相比,國有企業普遍存在“預算軟約束”,體現為國有企業不僅能夠獲得更多的經濟資源,還能夠獲得政府的“隱性擔?!?,即便國有企業陷入危機也可以通過“政治網絡”對外施加壓力,來緩解市場各方(審計師、分析師、債權人、質權人等)對其降低會計信息質量(如會計穩健性)的約束。因此,可以推測股權質押這一新型融資方式有利于緩解非國有企業及其控股股東的融資約束,對于緩解國有企業及其控股股東融資約束的作用有限,導致國有企業在控股股東“質押前”和“質押期內”提供穩健會計信息的動力不足?;谏鲜龇治?,提出以下假設:

H2a:相比非國有企業,國有企業中控股股東股權質押與“質押前”“質押期內”和“解押后”的會計穩健性的關系相對較弱。

2.股權集中度的影響。更高的股權集中度意味著管理層受控股股東影響更大,控股股東也更易要求管理層采取某些機會主義行為來獲取“控制權私利”。然而,較高的會計穩健性下很難掩蓋控股股東獲取“控制權私利”的行為。因此,在股權集中度較高的公司,控股股東因為擁有更多的股權而更易獲得股權質押資格,相應地,公司的會計穩健性則會處于較低水平,以配合控股股東獲取“私利”。因此可以合理預測,股權集中度會負向調節控股股東股權質押與會計穩健性之間的關系?;谏鲜龇治?,提出以下假設:

H2b:相對于股權集中度較低的企業,高股權集中度企業中控股股東股權質押與“質押前”“質押期內”和“解押后”的會計穩健性的關系相對較強。

3.股權制衡度的影響。從股權制衡的角度看,控股股東之外的其余大股東與控股股東之間因為持股比例懸殊可形成制衡,從而制約控股股東的“控制權私利”行為,達到監督和控制控股股東的目的。在股權制衡的情況下,管理層在進行信息披露和會計政策選擇時,不再僅僅聽從控股股東的指示,而是要綜合考慮各利益相關者在企業中的地位、影響力以及他們對企業會計穩健性的需求,避免會計穩健性受到某些大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的影響[16]。因此,在股權制衡度較高的情況下,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對會計穩健性的負向影響會減弱?;谏鲜龇治?,提出以下假設:

H2c:相對于股權制衡度較低的企業,股權制衡度較高的企業中控股股東股權質押與“質押前”“質押期內”和“解押后”的會計穩健性的關系相對較弱。

三、研究設計

(一)數據來源與樣本篩選

本文以2004~2018年我國滬深A股存在控股股東股權質押的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研究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對會計穩健性的影響。上市公司季度財務數據來自CSMAR數據庫,股權質押數據來自RESSET數據庫。剔除了符合下列情形的公司:①金融行業公司;②同時發行B股或H股的公司;③資產負債率大于1的公司;④樣本期間曾經被ST、?ST和已經退市的公司;⑤上市不到兩年的公司;⑥相關變量值缺失的公司。最后,得到2004 ~ 2018年間2505家具有完整財務數據信息的65561個公司季度觀測數據。

(二)變量定義

1.被解釋變量:會計穩健性。在會計穩健性的計量方法中,目前廣為采用的是Basu模型,該模型采用盈余對股價回報回歸的方法來檢驗會計穩健性是否存在。具體采用股票報酬率的正(負)作為“好(壞)消息”的代理變量,如果盈余對“壞消息”的反應比對“好消息”更為及時,則說明會計穩健性較高。Khan、Watts[11]以Basu模型為基礎,建立了測度公司層面會計穩健性(CSCORE)的模型。

2.解釋變量:控股股東股權質押。本文設計變量PRE、CONT和POST分別表示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前”“質押期內”和“解押后”三個時期。PRE對于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前一個季度為1,否則為0;CONT對于控股股東股權質押期內的多個季度為1,否則為0;POST對于控股股東解押后的一個季度為1,否則為0。股權質押時段的劃分如圖2所示:

3.調節變量。采用產權性質(SOE)、股權集中度(TOP1)以及股權制衡度(BALANCE)三個維度的股權結構變量(OWNER)作為本文的調節變量。

4.控制變量。本文還控制了反映公司治理和公司特征的一系列變量。

主要變量定義見表1。

(三)模型構建

為檢驗H1a~H1c,構建模型(5)進行分析:

上式中,CVs代表控制變量。根據H1a,質押前具有較低的會計穩健性,則預計β1顯著為負;根據H2b,質押期內的會計穩健性會顯著提高,則預計β2顯著為正;根據H2c,解押后的會計穩健性會顯著上升,則預計β3顯著為正。

四、實證結果與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表2列示了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

會計盈余(EPS/P)的均值為0.014,中位數為0.018,呈現負偏態分布(均值小于中位數),說明盈余受壞消息的影響更大,容易出現反轉,即2004 ~ 2018年間我國上市公司盈余具有穩健性。累計股票收益率(RET)的平均值為0.021,中位數為-0.022,說明收益率呈現右偏分布,而其標準差為0.188,大于會計盈余(EPS/P)的標準差,說明市場波動率大于會計盈余波動。DR的均值為0.564,表明有56.4%的樣本公司其累計股票收益率為負。會計穩健性指數(CSCORE)的均值為0.032,中位數為0.022,均大于0,且呈現左偏(中位數小于均值),初步證實了樣本公司存在會計盈余穩健性。

股權質押變量方面,PRE、CONT和POST的均值分別為0.169、0.681和0.150,表明質押公司樣本被劃分為“質押前”“質押期內”和“解押后”三個時段的比例分別為16.9%、68.1%和15%。調節變量方面,SOE的均值為0.425,說明在2505家樣本公司中,超過二分之一的公司最終控制人為非國有控股股東,樣本公司主要由非國有控股公司構成。TOP1的均值為0.343,中位數為0.321,說明我國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股權集中度較高,且標準差為0.147,表明樣本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差異較大。BALANCE的均值為0.348,中位數為0.259,均小于1,說明我國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對大股東的制衡較弱。

(二)多元回歸結果分析

1.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對會計穩健性的影響。表3報告了對H1a~H1c的檢驗結果。首先,在第(1)列中,PRE的回歸系數(-0.002)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表明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前的會計穩健性低于非質押期。根據蔣秋菊等[18]的研究成果可知,這可能與管理層在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前實施了正向盈余管理以及發布了“好消息”和“樂觀偏差”盈余預測有關。其次,在第(2)列中,CONT的回歸系數(-0.001)在5%的水平上顯著為負,表明控股股東股權質押期內的會計穩健性低于非質押期,但高于質押前的水平(|-0.001|<|-0.002|),這意味著,質押期內的管理層為滿足質權人對會計穩健性的需求可能會采用較為穩健的會計政策,但管理層面臨控股股東的壓力又會對會計穩健性供給不足,導致質押期內的會計穩健性水平較低。再次,在第(3)列中POST的回歸系數為正(0.004),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表明解押后的會計穩健性高于非質押期,即解押后的會計穩健性有顯著提高。

控制變量方面,BDSIZE、INST、MNG_HLD、LOSS、GROWTH的回歸系數為正,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表明董事會治理質量高、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高、管理層持股比例高、處于虧損狀態以及成長性高的公司,會計穩健性水平較高;DUAL、STDRET、ROA、AGE的回歸系數為負,且大都在1%的水平上顯著,表明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合一、股票收益率波動大、具有較高盈利能力和上市年限長的公司,其會計穩健性水平較低。其余控制變量回歸系數符號及顯著性與現有研究結論基本一致。各模型的調整R2較高,表明模型具有較好的解釋力。表3的回歸結果表明,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對會計穩健性的影響的確呈現出“先低后高”的動態變化特征,H1a ~ H1c得以證實。

2.股權結構對控股股東股權質押與會計穩健性關系的影響。表4~表6分別報告了三個維度的股權結構(即產權性質、股權集中度和股權制衡度)對控股股東股權質押與會計穩健性關系影響的回歸結果。

從表4可以看出,PRE、CONT和POST的回歸系數符號及顯著性與表3基本保持一致。SOE的回歸系數為正,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表明與非國有企業相比,國有企業普遍具有較高的會計穩健性,這與現有的研究結論一致。為檢驗H2a,我們主要關注交乘項PRE×SOE、CONT×SOE和POST×SOE的回歸系數符號及其顯著性。在第(1)列中,PRE×SOE的回歸系數(0.003)為正,且在5%的水平上顯著,表明與非國有企業相比,國有企業在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前的會計穩健性相對較高,即國有產權性質能夠在“事前”有效降低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對會計穩健性的負面影響,即國有產權一定程度上可以弱化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對會計穩健性的負面影響。在第(2)列中,CONT×SOE的回歸系數(0.002)為正但不顯著,表明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在控股股東股權質押期內的會計穩健性水平沒有顯著差異。在第(3)列中,POST×SOE的回歸系數為正(0.001)但不顯著,表明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在控股股東解押后的會計穩健性也不存在顯著差異??梢?,表4的回歸結果部分支持了H2a,表明國有產權可以弱化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對會計穩健性的負面影響,但國有產權調節控股股東股權質押與會計穩健性的關系主要體現在“質押前”,對“質押期內”和“解押后”的調節作用有限。

從表5可以看出,PRE、CONT和POST的回歸系數不顯著。TOP1的回歸系數為負,且均在1%的水平上顯著,表明與低股權集中度企業相比,具有較高股權集中度的企業普遍具有較低的會計穩健性,這可能與控股股東為謀取“控制權私利”的行為而要求管理層采用激進的會計政策有關。為檢驗H2b,我們主要關注交乘項PRE×TOP1、CONT×TOP1和POST×TOP1的回歸系數符號及其顯著性。在第(1)列中,PRE×TOP1的回歸系數(-0.004)為負,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表明與低股權集中度公司相比,具有較高股權集中度的上市公司在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前的會計穩健性相對較低,這意味著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越高,越有能力要求管理層通過降低會計穩健性的信息披露策略來配合其即將實施的股權質押融資行為。在第(2)列中,CONT×TOP1的回歸系數(-0.005)為負,且在5%的水平上顯著,表明與低股權集中度公司相比,具有較高股權集中度的上市公司在控股股東股權質押期內的會計穩健性相對較低。這意味著在質押期內,管理層因受到來自控股股東“維持公司股價、避免被平倉”的壓力而對會計穩健性的供給不足,導致質押期內的會計穩健性水平低于股權集中度較低的公司。在第(3)列中,POST×TOP1的回歸系數(0.006)為正,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表明控股股東解押后,高股權集中度公司的會計穩健性水平高于低股權集中度公司。因此,H2b得以證實,表明較高的股權集中度會強化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對會計穩健性的影響,并體現在“質押前”“質押期內”和“解押后”的各個階段。

從表6可以看出,PRE、CONT和POST的回歸系數與表3基本保持一致。BALANCE的回歸系數為正,且均在1%的水平上顯著,表明與低股權制衡度公司相比,具有較高股權制衡度的公司普遍具有較高的會計穩健性,這是因為較高的股權制衡度意味著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為檢驗H2c,我們主要關注交乘項變量PRE×BALANCE、CONT×BALANCE和POST×BALANCE的回歸系數符號及其顯著性。在第(1)列中,PRE×BALANCE的回歸系數為0.003,且在10%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與低股權制衡度公司相比,具有較高股權制衡度的公司在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前的會計穩健性相對較高。這可能是因為,較高的股權制衡度能夠有效抑制控股股東通過股權質押融資獲取“控制權私利”的動機。在第(2)列中,CONT×BALANCE的回歸系數(0.001)為正,且在5%的水平上顯著,表明與低股權制衡度公司相比,具有較高股權制衡度的公司在控股股東股權質押期內的會計穩健性也相對較高。這意味著,較高的股權制衡度有利于管理層綜合考慮和權衡各股東的利益,避免成為控股股東獲取“控制權私利”的手段。在第(3)列中,POST×BALANCE的回歸系數(0.003)為正但不顯著,表明股權制衡度對于上市公司在控股股東解押后的會計穩健性水平不會產生顯著影響。因此,H2c得到部分證實,即較高的股權制衡度可以弱化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對會計穩健性的負面影響,且這一調節作用主要體現在“質押前”和“質押期內”兩個階段,而在控股股東“解押后”不同股權制衡度公司的會計穩健性水平沒有顯著差異。

表4 ~表6中各模型的調整R2均較高,表明模型具有較好的解釋力。

五、穩健性檢驗

在模型(1)中加入PRE、CONT、POST及它們與RET、DR的交乘項,構造模型(7)進行穩健性檢驗:

從表7的回歸結果可知,各模型中RET的回歸系數顯著為正,與預期相符。DR×RET的回歸系數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上市公司整體存在會計穩健性。第(1)列~第(3)列的回歸結果中,交乘項DR×RET×PRE、DR×RET×CONT和DR×RET×POST的回歸系數分別為-0.017(α7)、-0.016(α11)和0.020(α15),且均在1%的水平上顯著,表明上市公司在控股股東“質押前”的會計穩健性處于較低水平,質押期內的會計穩健性水平比質押前略有提高(|-0.016|<|-0.017|)但仍然較低,而控股股東“解押后”的會計穩健性顯著上升,因此,H1a、H1b、H1c仍然成立。

六、結論與建議

(一)研究結論

本文以2004~2018年間我國滬深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了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對上市公司會計穩健性的動態影響。研究發現:上市公司在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前”的會計穩健性較低;“質押期內”的會計穩健性比“質押前”略有提高但仍然較低,這是質權人對會計穩健性的“需求”與控股股東防范控制權轉移而對會計穩健性的“供給”二者綜合作用的結果;控股股東“解押后”的會計穩健性有顯著提高,很大程度上與控股股東不再擔心控制權轉移而喪失了采用“不穩健”會計政策的動機有關。進一步研究表明,國有產權和股權制衡度一定程度上可以弱化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對會計穩健性的負面影響,而股權集中度會強化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對會計穩健性的負面影響。

(二)政策建議

結合上述研究結論,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1.建立健全上市公司融資渠道。相關研究表明,融資約束是促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進行股權質押的主要動因。因此,我國應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正式融資和非正式融資在內的多樣化融資渠道,以緩解企業融資約束,進而減少企業因為融資而損害會計信息質量(如會計穩健性)的行為。

2.質權人應加強事前審查和事后監督。中小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應認識到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對會計穩健性的動態影響,據此推斷控股股東動機和公司會計政策并采取不同的投資策略。同時,控股股東以外的其余大股東應加強對控股股東的制衡,以降低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對公司會計穩健性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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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重慶工商大學會計學院,重慶4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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