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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交易法律法規范文

2023-09-23

碳排放權交易法律法規范文第1篇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圍繞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核心任務,加強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進一步提高企業和社會各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意識。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完成“十二五”節能、減碳約束性指標和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重要作用,創新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區域協調發展的體制機制。借鑒國內外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完善制度設計,為國家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探索經驗。

(二)工作目標。

到2015年,基本建立碳排放權在市場主體之間和地區之間合理配置的管理工作體系,初步形成適應省情、制度健全、管理規范、運作良好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和在全國有重要地位的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到2020年,省內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不斷成熟完善,省際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基本建立。

二、總體安排

(一)交易產品。

我省碳排放權交易產品以碳排放權配額為主,即由政府發放給企業等市場主體量化的二氧化碳排放權益額度。經國家或我省備案,基于項目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作為補充交易產品,并積極探索創新交易產品。

(二)交易主體。

我省碳排放權交易主體是政府納入控制碳排放總量的企業(以下簡稱控排企業),積極探索引入投資機構和其他市場主體參與交易。政府向控排企業發放碳排放權配額,對控排企業碳排放進行監督管理??嘏牌髽I按照所獲配額履行控制碳排放責任,并可通過配額交易獲得經濟收益或排放權益。

(三)交易平臺。

我省碳排放權交易平臺是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活動通過交易平臺進行。

(四)工作階段。

我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分三期安排,第一期(2012年-2015年)為試點試驗期,第二期(2016年-2020年)為試驗完善期,第三期(2020年后)為成熟運行期。

三、主要任務

逐步建立健全政府對企業等市場主體碳排放的監督管理機制,形成碳排放權交易促進節能、減碳約束性指標完成和產業結構調整的市場機制,保障碳排放權交易的順利開展。

(一)建立碳排放信息報告和核證機制。

1.建立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制度。參照重點用能單位范圍,合理確定要求報告碳排放信息的重點企業(以下簡稱報告企業),并逐步擴大范圍。所有控排企業均納入實施碳排放信息報告的范圍。

2.建立控排企業碳排放信息核證制度。培育并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控排企業報告的碳排放信息進行核證。

3.建設碳排放信息報告核證系統。建設相應電子信息系統,為企業報告和第三方專業機構核證碳排放信息提供便利。

(二)建立碳排放權配額管理機制。

1.加強碳排放總量管理。按照碳排放強度逐年降低、碳排放總量增幅逐年降低和相關約束性指標的要求,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科學合理確定全省、各地市碳排放總量目標,為碳排放權配額管理提供依據。

2.科學合理發放碳排放權配額。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和重大項目建設情況,合理確定政府可監管的年度碳排放權配額總量指標。制定相應規則,向控排企業發放碳排放權配額,并將符合規模要求的有關新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納入配額指標管理。推動相關企業建立碳資產管理制度。

3.建設碳排放權配額注冊登記系統。建設相應電子信息系統,用于注冊配額賬戶和登記配額,詳細記錄配額發放、變更、注銷等有關情況。

(三)建立碳排放權交易運作機制。

1.規范建設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建設成為我省和全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平臺,為我省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做好服務。

2.制定碳排放權交易的業務規則。制定并不斷完善碳排放權交易過程涉及的交易撮合、

價格形成、配額交割、審查核證、資金清算、信息披露、風險控制、委托代理、爭議調解等方面的業務規則,并按此開展交易活動。碳排放權交易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3.建設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建設相應電子信息系統,實現碳排放權配額網上競價交易、交易賬戶注冊、交易信息登記等功能,為碳排放權交易活動開展提供完備的硬件和軟件環境。

4.建立碳排放權交易監管機制。加強對碳排放權交易活動和碳排放權交易所運營的監督管理,碳排放權交易所要對交易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四)開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

按照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積極推動省內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參與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

(五)探索建立省際碳排放權交易機制。

探索與其他省(市)建立省際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爭取國家支持,在條件成熟時啟動實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在省開展國家低碳省試點工作聯席會議框架下建立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專責協調領導小組,由省發展改革委主任擔任組長,廣州市政府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同志擔任副組長,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林業廳、國資委、統計局、物價局、質監局、法制辦、金融辦,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金融辦、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作為全省碳排放和碳排放權交易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成立省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研究設計工作小組,省內有關專家作為成員,邀請國家級專家擔任顧問。省、市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細化工作任務,加快工作進度。

(二)加強相關法規制度建設。

制定我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明確碳排放權交易的主體范圍、報告核證、配額發放、交易機構、監管責任等規定。根據試點情況,及時總結經驗,提出應對氣候變化或碳排放管理相關立法計劃,適時啟動立法程序。

(三)加強能力建設。

加強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基礎研究,不斷完善工作思路和方法。務實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學習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推動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咨詢、核證等專業服務機構發展并加強管理。廣泛開展碳排放權交易專題培訓。

(四)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省低碳發展專項資金要按照有關規定,大力支持符合條件的碳排放權交易體制機制研究以及工作體系等項目建設。

(五)加強宣傳引導。

廣泛宣傳碳排放權交易的原理、規則和相關政策措施,引導企業等市場主體積極落實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責任,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五、試點試驗期(2012年-2015年)主要安排

(一)實施碳排放信息報告的企業范圍。

報告企業范圍是我省行政區域內2011年-2014年任一年排放1萬噸二氧化碳(或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工業企業,具體名單由省發展改革委會省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并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和所屬行業特點,分期、分步組織上述企業報告碳排放信息。研究將交通運輸、建筑行業的重點企業納入碳排放信息報告范圍。

(二)實施碳排放總量控制和配額交易的企業范圍。

控排企業范圍是我省行政區域內電力、水泥、鋼鐵、陶瓷、石化、紡織、有色、塑料、造紙等工業行業中2011年-2014年任一年排放2萬噸二氧化碳(或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具體名單由省發展改革委會省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并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和所屬行業特點,分期、分步組織上述企業實施碳排放總量控制,開展配額交易。“十二五”期末力爭將交通運輸、建筑行業的相關企業納入碳排放總量控制和配額交易范圍。

(三)配額發放。

省發展改革委要根據控排企業2010年-2012年二氧化碳歷史排放情況,結合所屬行業特點,一次性向控排企業發放2013年-2015年各年度碳排放權配額。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參考企業報告的上一年度碳排放情況,適時對企業當年度碳排放權配額進行合理調整。實行碳排放權有償使用制度,碳排放權配額初期采取免費為主、有償為輔的方式發放。

省發展改革委要對節能審查結果為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新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碳排放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和全省年度碳排放總量目標,免費或部分有償發放碳排放權配額。此類項目是否獲得與碳排放評估結果等量的碳排放權配額,可作為各級投資主管部門履行審批手續的重要依據。

(四)配額使用。

省發展改革委要在每年度規定時間內將控排企業配額賬戶中與上一年度實際(經核證)碳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權配額扣除,抵消企業上一年度實際碳排放量??嘏牌髽I年度配額剩余部分可出售或結轉至下一年度(2015年截止)使用,但配額不足部分應在規定時間內購

買補足,以履行控制碳排放責任。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實加強對相關企業履行控制碳排放責任的監督管理。新建項目業主所獲碳排放權配額在項目建成投產前不得交易流通,待項目建成投產后可按照有關規定核轉為可流通配額。

(五)補充機制。

省發展改革委要會省有關部門結合我省實際,參照國家有關要求,對林業碳匯等項目類型制定“廣東省核證(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備案規則和操作辦法。省內項目經國家備案的“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或我省備案的“廣東省核證自愿減排量”可按規定納入碳排放權交易體系。

(六)工作進度。

我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第一期著重在部分重點行業開展建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試點試驗,分為三個階段開展。

1.籌備階段(2012年-2013年上半年)。啟動基于項目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建立碳排放信息報告核證、碳排放權配額注冊登記、碳排放權交易監督管理等工作體系,正式掛牌成立碳排放權交易所。

2.實施階段(2013年下半年-2014年)。啟動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交易,不斷完善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體系。開展建立省際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前期研究,加強建立省際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工作協調。

碳排放權交易法律法規范文第2篇

第一條 為豐富本市碳排放權履約方式,規范重點排放單位使用經審定的碳減排量履行碳排放控制責任的行為,依據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2014]1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重點排放單位使用經審定的碳減排量抵消其部分碳排放量的活動。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市碳排放權抵消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與監督管理。

市園林綠化局負責本市林業碳匯項目的綜合協調與監督管理。

第四條 重點排放單位可使用的經審定的碳減排量包括核證自愿減排量、節能項目碳減排量、林業碳匯項目碳減排量。1噸二氧化碳當量的經審定的碳減排量可抵消1噸二氧化碳排放量。

第五條 重點排放單位用于抵消的經審定的碳減排量不高于其當年核發碳排放配額量的5%。

第六條 重點排放單位可用于抵消的核證自愿減排量應同時滿足如下要求:

(一)2013年1月1日后實際產生的減排量;

(二)京外項目產生的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超過其當年核發配額量的2.5%。優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與本市簽署應對氣候變化、生態建設、大氣污染治理等相關合作協議地區的核證自愿減排量;

(三)非來自減排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氧化亞氮(N2O)、六氟化硫(SF6)氣體的項目及水電項目的減排量;

(四)非來自本市行政轄區內重點排放單位固定設施的減排量。

第七條 重點排放單位可用于抵消的節能項目碳減排量應同時滿足如下要求:

(一)來自本市行政轄區內2013年1月1日后簽訂合同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或2013年1月1日后啟動實施的節能技改項目;

(二)須是實際產生了碳減排量的節能項目;

(三)碳減排量按照節能項目連續穩定運行1年間實際產生的碳減排量進行核算;

(四)重點排放單位實施的節能項目產生的碳減排量除外;

(五)未完成國家、本市或所在區縣上的節能目標的單位實施的節能項目產生的碳減排量除外;

(六)試點期節能項目類型包括但不限于鍋爐(窯爐)改造、余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綠色照明改造、建筑節能改造等,且采用的技術、工藝、產品先進適用,暫不考慮外購熱力相關的節能項目。

第八條 重點排放單位可用于抵消的林業碳匯項目碳減排量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一)來自本市轄區內的碳匯造林項目和森林經營碳匯項目;

(二)碳匯造林項目用地為2005年2月16日以來的無林地;

(三)森林經營碳匯項目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開始實施;

(四)項目業主應具備所有地塊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據,如區(縣)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的證明材料;

(五)項目應取得市園林綠化局初審同意的意見。 第九條 核證自愿減排量按照經備案的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方法學進行計算,并按照《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的相關規定進行申報、審定和核證。

第十條 用于抵消且符合條件的節能項目需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申報材料包括:

(一) 節能項目概況說明;

(二) 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 由節能量審核機構出具的節能量審核報告;

(四) 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的碳排放權交易第三方核 查機構出具的項目碳減排量核證報告。

項目節能量審核依據為《節能量審核報告編制指南》(工業、非工業);項目碳減排量核證依據為《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京發改規〔2013〕5號)。節能項目的碳減排量按照如下公式計算:

碳減排量(tCO2)=?各種能源節能量(tce)?轉換系數(tCO2/tce)i 第十一條 用于抵消且符合條件的林業碳匯項目需由市園林綠化局初審后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申報材料包括:

(一)項目備案申請函、申請表,市園林綠化局初審同意的意見;

(二)項目概況說明;

(三)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項目可研報告審批文件、項目核準文件或項目備案文件;

(五)項目環評審批文件;

(六)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意見;

(七)項目開工時間證明文件;

(八)采用經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方法學編制的項目設計文件;

(九)按照《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的相關規定出具的項目審定報告、監測報告、核證報告。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對節能項目和林業碳匯項目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在市發展改革委網站上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碳減排量核證報告公示5個工作日。市發展改革委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碳減排量進行確認。市發展改革委可按照一定比例對項目碳減排量核證報告進行抽查。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確認項目碳減排量后,用于抵消碳排放量的節能項目業主應在本市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簿中開設賬戶。市發展改革委向所屬項目賬戶簽發經核證的減排量。

市發展改革委確認項目碳減排量后,用于抵消碳排放量的林業碳匯項目業主應在本市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簿中開設賬戶,并按照《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項目備案。市發展改革委向所屬項目賬戶預簽發60%的經核證的減排量。

第十四條 本市林業碳匯項目在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核證自愿減排量后,項目業主應在10個工作日內申請在國家碳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將與預簽發減排量等量的核證自愿減排量從其項目減排賬戶轉移到其在本市的抵消賬戶。

第十五條 核證自愿減排量信息可在中國自愿減排交易信息平臺查詢。節能項目碳減排量信息在北京環境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發布。本市林業碳匯項目碳減排量信息在北京環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本市林業碳匯工作辦公室網站發布。

第十六條 用于抵消的核證自愿減排量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要求在指定的交易平臺上進行交易;用于抵消的節能項目碳排放量、本市林業碳匯項目碳減排量可在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平臺上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 重點排放單位在使用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其排放量時,應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抵消申請及相關材料,市發展改革委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抵消。

第十八條 抵消過程中相關機構和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涉及的術語具有如下含義: 林業碳匯是指通過實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減少毀林等活動,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與碳匯交易相結合的過程、活動或機制。 轉換系數是指將用于抵消碳排放量的節能項目的節能量(標煤量)轉換為碳減排量的系數。

分品種化石燃料節能量的轉換系數為:標煤的熱值(kJ/kgce)×化石燃料單位熱值含碳量(tC/TJ)×化石燃料碳氧化率×44/12×10,具體參數的確定參考《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指南》;

對于熱力節能量,如果節能形式對應的是化石燃料的節約量,則轉換系數采用分品種化石燃料節能量的轉換系數;如果節能形式對應的是熱量的節約量,則轉換系數為標煤的熱值(kJ/kgce)×熱力供應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tCO2/GJ)×10,熱力供應的排放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參考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數據。

電力節能量的轉換系數為電力消耗間接排放系數/電力折標煤系數。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期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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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交易法律法規范文第3篇

一、碳排放權會計確認

(一)碳排放權會計確認依據 碳排放權作為在低碳環保環境下應運而生的稀缺型權利,在會計確認上確認為資產并無異議,但劃分為何種資產,各位專家學者各抒己見,目前會計領域尚未達成共識??紤]到碳排放權自身的特殊性,它具有各類資產的特點,但又不完全符合會計確認定義,不能將它嚴格劃分確定為任何一種資產。建議在實際處理過程中,根據企業自身經營特點,按照持有碳排放權的意圖目的,進行會計初始確認。

(二)以持有目的劃分確認碳排放權 (1)以使用為目的的碳排放權確認。由于生產經營的需要,很多企業為了滿足自身發展,提供勞務、生產商品,對擁有的碳排放權并不是為了進行交易而準備,而僅僅是為了滿足企業持續經營的基本需要。無論是企業無償分配所得還是企業購買所得,都已表明碳排放權符合核證標準并且權利已歸企業控制或擁有;碳排放權是經相關部門鑒定批準的碳排放減排量,是一種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不具備實物形態,使用過程中沒有實物的消耗;企業獲得的碳排放權目的是自己使用,但它明顯區別于其他資產,符合無形資產可辨認性條件,可以獨立轉讓和售出;碳排放權價值受環境影響而波動,未來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但收益數額卻是不固定的,具有風險性,符合非貨幣資產定義。

(2)以交易為目的的碳排放權確認。隨著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逐步在發展完善,我國近幾年也在重點建立屬于自己的碳排放交易所,直至2012年初,已在北京、上海、天津等7個省市地區開始了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基地,致力于打造健康規范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體系。在此過程中,由于碳排放權交易前景廣闊,獲利空間大,交易的主體不再僅僅局限于最初的企業之間,更出現了許多新的行業和投資者,他們希望能在國際環境大背景下,利用不確定的環境因素和經濟價格的波動性從中獲利。我國處于探索碳排放權的起步階段,碳排放權作為一種稀缺的綠色新型資產,很多企業看到了它的未來價值,對它的持有目的,也不僅僅是為了滿足企業基本的生產、勞務需求,更多的是考慮到商業交易。同時,隨著《京都議定書》的續簽,我國最終也要承擔起減排的義務,政府會把減排指標作為硬性任務分配給各個企業,定價系統趨于完善,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當碳排放權交易在穩定規范的交易所中進行買賣,碳排放權是協調環境與經濟的特殊資源,在自由交易市場中,具備專有的定價系統,企業持有碳排放權的目的是為了近期出售給投資者、中間商或企業,從中賺取差價利潤,進而獲得短期經濟利潤,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取得,并始終以市場公允價值對碳排放權這項資產進行計量和價值調整。

(3)CDM項目中持有碳排放權的確認。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全稱為清潔發展機制,是《京都議定書》中提出的三項靈活履約機制中,唯一一個由發展中國家共同參與的項目,其內容核心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對碳排放減排量進行項目合作,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減排計劃的成本低于在本國的減排控制成本,在兩國項目合作中,可以彼此獲利,達到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保護環境的目的。

CDM項目中,企業需要內部自主研究設計開發CDM項目,經我國政府和相關審核部門批準后,再遞交給聯合國審核鑒定,符合國際規定的項目將授權簽發CERS,最終才能和發達國家進行碳減排項目合作。CDM項目之間的交易,主要是為了避免未來因環境變化而帶來的經營損失,規避經濟和環境變化風險帶來的不確定影響。CDM項目涉及兩個國家之間的利益,時間空間上都存在一定差異,大部分企業都無法實現現貨交易方式,而是采用遠期或期貨交易方式。因此,建議將CDM項目中的碳排放權確認為“衍生工具”。

二、碳排放權會計計量

(一)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的計量 初始取得碳排放權時,對于由政府無償分配而得的碳排放權配額,不進行確認,初始計量成本為零,只需對配額進行登記,實際消耗時再進行抵消;對于從政府、交易所購買的碳排放權配額,按照支付的費用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在“無形資產”科目下增設“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等科目。待實際排放污染物后,進行攤銷時,借記“制造費用——碳排放權費用”、“管理費用——碳排放權費用”,貸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

(1)碳排放權由政府分配確認為無形資產的計量。對于政府無償分配的碳排放權:如果企業消耗的碳排放量少于政府分配數量,即存在剩余的情況下,按企業未來持有意向進行會計記錄,在沒有出售意向的情況下,按照公允價值,確認無形資產,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貸記“遞延收益——政府補貼”;如果企業消耗的碳排放量超過政府分配的數量,無償獲得的碳排放權無法滿足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需要,需要從其他企業或交易市場購買時,按實際支付,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

(2)碳排放權購買所得確認為無形資產的計量。對于從交易市場或其他企業購買獲得的碳排放權,企業購買的目的是為了滿足生產產品或經營活動需要時,在購買當日,按購買成本計量入賬, 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在后續期間當企業碳排放量出現節余,消耗的排放指標小于購買的排放量指標,按今后使用意圖分為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如果企業計劃留用到以后經營期間,則可以不進行任何會計處理。二是如果企業打算在近期內出售,則應將剩余的碳排放權配額從無形資產轉入到交易性金融資產,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貸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出售時,需要對公允價值變動進行調整,按實際收到價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在未實際出售期間,需要對公允價值進行調整,若公允價值上升,則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碳排放權”,反之則做相反處理。

(二)碳排放權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量 (1)碳排放權由政府分配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量。取得的碳排放權配額方式是由政府無償分配獲得的企業,在排放指標有剩余的情況下,如果持有者準備在近期內將碳排放權指標出售,從中賺取差價獲得利潤,此時應當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下設置“碳排放權”,按照公允價值計入借方“交易性金融資產”,貸方計入“遞延收益——政府補助”。尚未出售的碳排放權,需要按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當公允價值出現變動時,按公允價值上升或下降的情況,分別借記或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與之相對應的會計科目貸記或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一碳排放權”。(2)碳排放權購買所得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量。對于企業由購買所得的碳排放權配額,當持有目的不是為了企業生產產品、提供勞務或經營管理所需,只用于短期內出售從中獲得價差收益時,在購買當日,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項目。企業持有期間,需要根據公允價值波動及時調整碳排放權的價值,當碳排放權公允價值升高,按升高差額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碳排放權”,當公允價值下降,按下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處理。待到處置該碳排放權配額時,在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同時,確認投資收益。

(三)基于項目進行交易的碳排放權的計量 CDM項目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共同參與的合作機制,具有不確定性和高風險性,其流程大致為項目設計—東道國批準—審定和注冊—監測—核查與核證—簽發CERS,用于CDM項目中的碳排放權交易,能夠為企業規避未來經營風險,CDM項目的設計根據各國實際情況,具有多種設計方式,符合衍生工具具有很強的靈活性的特點,不同于一般的交易活動,整個流程期間,涉及多個部門機構,跨越時間較長,成本計算也是比較復雜的。如果CDM項目得到批準申請成功,并找到愿意合作的購買企業,則應在“衍生工具——碳排放權”科目下進行會計計量,按申請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確認為“衍生工具”。

關于CDM項目的成本核算,當項目申請注冊成功,獲得EB批準時,主要相關支出包括:項目文件設計和輔導費用、國際核證機構的項目核證費用、每年的檢測和核證費用、項目進行階段分析和一些相關人員的費用等。在CDM項目申請成功之前,先按照CDM項目發生的實際相關費用支出計入“CDM項目費用”,貸方記“銀行存款”或相應的應付科目。當獲知CDM項目申請成功,并與發達國家簽訂合同時,再將“CDM項目費用”轉到 “衍生工具”科目中,同時將其差額計入到當期損益。確認為衍生工具的碳排放權后續計量,按照公允價值及時進行調整,并將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若公允價值升高,則借記“衍生工具——碳排放權”,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碳排放權”,若公允價值下降,則做相反的會計處理;如果進行的項目未獲得成功,損失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文件設計和輔導費用、國家核證機構的項目核證費用,按實際支出確認為“CDM項目費用”。

三、碳排放權會計披露

(一)碳排放權會計報告 碳排放權交易作為可以反映環境狀況并給企業帶來收益的新型綠色資產,對它的會計報告方式應當結合傳統會計報告方式,但有其獨立于傳統報告之外的低碳排放權會計報告?;诒疚膶μ寂欧艡嗟拇_認和計量方式,在傳統報表中針對無形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衍生工具,按照碳排放權交易狀況,分別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遵循會計報告原則反映碳排放權交易信息以及帶給企業的經濟利益影響。

在低碳經濟環境中,碳排放權交易不同于以往會計活動,它的產生條件不僅僅受經濟環境和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生態環境的變化也在制約著碳交易的發展變化。碳排放交易的獨特之處就在于要時刻考慮到自然資源環境與社會經濟環境的互動影響,在報告時應當核算犧牲環境代價的成本以及環境變動帶來的收益或損失。編制獨立的碳排放權交易報告有利于企業在低碳時代快速健康的發展,全面反映經濟、社會、自然的關系,從而幫助所有者、債權人、社會公眾以及有關部門深入了解企業運行狀況。對于碳排放權交易中發生的有關碳排放權所帶來的區別于傳統會計的活動項目,根據信息需要者的決策需要,在借鑒傳統財務會計報告的基礎上,采用靈活科學的編制方法進行全面報告,以會計六要素為主對碳排放權會計報告進行探討。

(1)碳資產可以包括為了減少碳排放量而引進的低碳減排設備、低碳減排先進技術等。

(2)碳負債與傳統負債的不同之處在于,碳負債不只是為購買材料、設備而承擔的支付義務,還包含企業因破壞犧牲人類共有的環境資源而承擔的補償費用??梢栽趥鹘y負債會計科目中引入專屬于碳排放權的二級科目。如,在“應繳稅費”下設置“應繳碳排放罰款”、“應繳碳排放稅”;在“長期借款”下增加“低碳設備借款”;“預計負債”下設立二級科目“碳排放負債”等。

(3)碳所有者權益,也會涉及一些不同于傳統會計的經營、投資、捐贈等經濟管理活動,我們可以建立獨立的碳排放權交易核算體系,制定相關會計法規原則,來對這些經濟活動進行管理和報告。碳排放權交易涉及國家的利益,因此,對于國家財政部發放用于環境保護和治理碳排放權交易的專項款,環保部門的捐贈等,都可以在“碳排放資本公積”科目中進行核算;對于所有者對碳排放權交易中碳資產的實際投入,可以增設“碳排放實收資本”科目進行核算。

(4) 碳排放費用,可以包括碳排放減排設備的折舊,減排技術的攤銷以及支付的環境費用,在費用科目下針對不同費用的支付原因、用途,設置不同的碳排放費用科目。

(5)碳排放收益和碳排放利潤,碳排放收益可以按照收益取得的來源設立相關的會計科目,碳排放收益來源有:由于引進低碳減排設備所減少的環境污染罰款、采用先進技術碳循環使用增加的收益、碳排放權交易項目成果突出而得到的政府獎勵等。對應上述收益來源核算碳排放利潤,核算方法與傳統會計相同。

(二)碳排放權會計披露 隨著碳排放權交易的發展,我國經濟改革也逐漸趨于與國際化接軌,僅僅披露生產財務活動信息,在低碳經濟時代還遠遠不夠。國外很多國家要求企業在年度報告中對經濟活動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披露,在國際大環境的背景下,我國也必須提高環保意識,將環境信息添加到會計披露中。建議在碳排放權交易披露中從經濟活動和環境信息兩方面入手,完善披露內容。

(1)經濟活動的披露。經濟活動披露的內容包括:一是碳排放權交易狀況的基本說明。企業應對下列情況進行具體的補充說明:企業碳排放權交易的規模、項目方案、合作方式;企業的交易項目是屬于采用新能源開發還是采用新型環保技術;企業因碳減排量交易獲利或因未能達到減排目標而支付的罰款損失;企業獲得的政府碳基金、其他組織的投資、環保組織的獎勵等;碳排放交易項目的計劃方案,完成進展。二是碳排放權的取得信息。企業取得碳排放權的渠道、指標數量及其價值;初始確認的方式及原因說明;由政府無償分配的碳排放權指標,要準確說明其持有碳排放權的用途,使用情況,剩余或是超標購買,使用的期限等。三是減排核算。對溫室氣體減排核算的方法,企業直接減排和間接減排的數量,報告編制方法選擇的原因,減排帶來的成本和效益等要有詳細說明。四是CDM項目概況信息。對企業實施的CDM項目名稱、合作方信息、實施的進度、項目所屬領域要準確披露說明;企業獲得資金的渠道是投資還是籌資方式;項目規劃、成本控制和競爭風險要進行解釋補充;經相關部門核證的碳減排量,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收益如實披露。五是碳排放權交易額外性評價。額外性是說明企業實施碳排放權交易的必要所在,對檢測溫室氣體減排量和測量由減排帶來的利潤有決定性的作用,因此,額外性評價這一步驟是CDM項目至關重要的一步,企業應當對其進行詳細披露。六是碳排放審計管理。主要審計信息的披露包括:內部審計的機構設置;外部審計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對碳排放權交易程序的合法性審核、碳減排量的鑒定和信用的鑒證等。

(2)環境影響信息的披露。環境影響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一是氣候問題導致的經濟環境變化。惡劣氣候引致企業生產經營風險,減排項目目標和戰略的改變,全球氣候變化帶來的機遇和挑戰,能源緊缺帶來的使用效率提高等。二是企業經營對環境的影響。企業主營業務生產產品的過程中會釋放有害氣體,或是對環境造成污染的有害物質,要對這些破壞環境的因素進行披露,并對企業采取的治理措施進行說明。三是保護環境管理信息:企業為減少污染引進的技術和購買的設備成本、治理污染的行動措施、對環境造成破壞支付的賠款、政府對企業環保工作的支持等要進行必要說明。

參考文獻:

[1]鄭玲、周志方:《全球氣候變化下碳排放與交易的會計問題》,《財經科學》2010年第3期。

[2]王小波、陳程、曾鍇:《低碳經濟視角下我國碳會計體系研究》,《國際商務財會》2010年第10期。

碳排放權交易法律法規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規范天津排放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會員管理和會員服務工作水平,維護排放權市場秩序,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交易所各項業務管理辦法、規則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交易所各類會員。

(一)本辦法所稱會員是指依法設立、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通過交易所從事節能減排權益交易及相關業務專業服務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交易所會員可分為:交易會員(經紀類交易會員、綜合類交易會員和試點企業會員)和服務提供商會員(合同能源管理會員和其他服務類會員)。交易所涉及業務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通過交易所會員進行。交易所將根據市場情況和業務發展需要面向社會提供服務。

(三)交易所會員應符合以下資質條件:

1、依法成立的中資控股企業;

2、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開展相關業務的資質,能夠承擔其業務范圍內的責任和義務;

3、經紀類交易會員入會資質除滿足

1、2條件之外,還需具備:

(1)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

(2)全國營業網點不少于20家;

(3)會員單位各營業網點客戶擁有率不得低于全國平均水平50%;

(4)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業績。

4、綜合類交易會員入會資質除滿足

1、2條件之外,還需具備:

(1)注冊資本金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

(2)除具備經紀類交易會員相關條件外,單個會員單位還須擁有總量不低于500萬噸的經國家核定通過的CDM項目或天津市碳配額等符合交易所規定的交易品種。

5、試點企業會員:

按照《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納入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企業,由交易所和交易會員提供服務。

(四)交易會員下屬客戶應符合以下資質條件:

1、機構投資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的中資控股企業;

(2)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開展相關業務的資質,能夠承擔其業務范圍內的責任和義務。

2、個人投資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18-60周歲;

(2)具有國家法律規定的獨立民事行為能力人;

(3)具有一定投資經驗、行業背景知識及抗風險能力;

(4)金融資產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 第三條會員權利

(一)一般權利

1、參與開發有中國特色又符合國際標準的交易機制;

2、可獲得專家咨詢以及節能減排領域相關綜合信息咨訊,根據會員種類,享受交易所提供不同層級的信息資訊及相關業務信息;

3、參加交易所組織或提供的各類交流活動,并可參與新興環境交易市場和金融創新產品的設計;

4、按照交易所規定,使用交易所網站資源,發布會員信息并提供鏈接,增大宣傳力度。

(二)專屬權利

1、經紀類交易會員:

(1)享有交易所提供的相關排放權益的交易代理權;

(2)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席位及交易系統;

(3)交易席位轉讓的增值收入,新受讓方必須符合交易所會員資格的準入條件。

2、綜合類交易會員:

(1)享有交易所提供的相關排放權益的交易代理權和自營權;

(2)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席位及交易系統;

(3)交易席位轉讓的增值收入,新受讓方必須符合交易所會員資格的準入條件。

3、合同能源管理會員:

(1)交易所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開發的業務信息優先知情權;

(2)交易所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全面咨詢服務,促進項目合規操作;

(3)利用交易所合同能源管理綜合服務平臺所擁有的渠道、融資、技術等方面的資源開發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4)交易所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提供的融資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信托計劃、融資租賃、保證保險、綠色信貸、收益買斷、項目保理等六種模式融資。

4、其他服務類會員:

(1)使用交易所交易場所和設施,開展從事與其經營范圍及經營權限相符的產權轉讓、技術掛牌交易的咨詢、服務業務;

(2)交易所提供的減排量核證登記服務,對會員開發項目節能效果的節能量進行核算,并登記為可供交易的減排量資源,目前可進行CDM項目開發登記,未來將涉及中國自愿減排量登記等內容;

(3)參與研究交易所開發的國家型、國際型等各類型課題項目并分享研究結果;

(4)參與交易所提供的國內與國外低碳技術、資金交流平臺項目;

(5)享有交易所根據未來市場情況和業務發展,面向社會提供其他類型交易服務。

第四條會員義務

(一)誠實守信、規范運作、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二)按時繳納交易所規定的各項費用;

(三)建立有效風險防范機制,確保交易所交易運營安全;

(四)確??蛻魣绦薪灰姿Y算、交收結果,并承擔相應責任;

(五)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饋機制,按照交易所要求與授權,及時準確地在交易所指定網站或其它媒體公布有關信息;

(六)建立嚴格的資料審核機制和開戶審核制度,確保提交交易所的各類資料、報告、報表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誤導性陳述;

(七)建立有效的自律監督檢查機制,保證在交易所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

第五條交易會員為客戶開戶前,應向客戶充分揭示碳排放權交易風險,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戶做獲利保證。

第二章會員資格管理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

(三)款規定的法人或其他機構可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須按照交易所規定的方式提交下列文件:

(一)會員申請表;

(二)承諾函;

(三)注冊登記文件(正、副本);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文件(如簽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六)會員業務代表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文件;

(七)公司章程或組織性文件(復印件)。 注:第

(三)、

(四)以及第

(五)、

(六)項提及的身份證明文件需提交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其余文件提交原件。

第七條確認申請文件符合要求后發付款通知,待收到款項后,再向該機構頒發《確認函》和《會員資格證書》。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備案或辦理變更登記:

(一)會員名稱變更;

(二)會員住所變更;

(三)會員法定代表人變更;

(四)會員代表變更。

會員發生

(一)至

(三)項變更登記,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會員申請表;

2、機構變更的批準文件;

3、變更后的企業注冊登記文件;

4、變更后的章程或組織性文件;

5、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會員發生第

(四)項變更,應向交易所備案并提供變更后的會員業務代表信息。

第九條會員變更申請文件齊備的,交易所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換發會員資格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會員不再具備交易所的會員條件的,應當按照交易所要求申請終止會員資格。 會員解散或者被吊銷注冊證明或者依法宣告破產時,應當進入清算或者破產程序前告之交易所并申請終止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會員申請終止會員資格,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有關批準文件或者決定書;

(三)會員資格證書;

(四)業務清理情況說明;

(五)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會員未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終止會員資格的,交易所可以決定取消其會員資格,并書面通知該會員。

會員對上述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申請復核。 第十三條交易所同意終止會員資格申請或者決定取消會員資格的,注銷其會員資格,并予以公告。會員資格證書自決定注銷之日起失效。

交易所注銷會員資格的,被注銷會員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交清費用。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一節會員代表

第十四條會員應當設會員代表1名,組織、協調會員與交易所的各項業務往來。

會員代表由會員指派的專人擔任。

會員應當為會員代表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會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應當配合會員代表的工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交易所各項業務辦法管理,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二)辦理交易所規定會員單位的資格、席位、交易權限管理等相關業務;

(三)組織與交易所業務相關的會員內部培訓以及參加交易所舉辦各類資格及業務培訓;

(四)協調會員單位參與交易所交易及相關合作業務并保障順利實施;

(五)定期瀏覽交易所網站會員專區,及時接收交易所發送的業務文件,并予以協調落實;

(六)及時更新會員專區中的會員相關資料及其他信息;

(七)督促會員及時履行報告與公告義務;

(八)督促會員及時交納各項費用;

(九)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應當立即予以更換:

(一)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

(二)在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錯誤,產生嚴重后果的;

(三)交易所認為不適宜繼續擔任會員代表的其他情形。

會員代表空缺期間,會員法定代表人應當履行會員代表職責,直至會員推薦新的會員代表。

第二節報告與公告

第十七條會員向交易所報送的信息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會員應當向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報告義務:

(一)經紀類和綜合類交易會員,每年4月30日前報送本單位上一的交易情況報告及會員自有資金與代理客戶資金嚴格分離的措施等方面的風險控制監管報告;

(二)服務提供商會員,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一承做業務量報告;

(三)交易所規定的其他報告義務。

交易所可根據需要調整上述報告的報送時間。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報告:

(一)會員發生本辦法第八條所列的變更事項的;

(二)會員或者會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行政處罰的;

(三)有關交易所信息在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四)主管部門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會員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當在出現下列情況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立即向交易所報告,并持續報告進展情況:

(一)重大業務風險;

(二)重大環保事故;

(三)重大技術故障;

(四)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響正常交易的;

(五)其他影響正常經營的重大事件。 會員發生前款第

(三)、

(四)項異常情況的,應當在其營業場所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交易所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會員對排放權交易、業務經營、合規管理、風險控制和技術系統運行等情況進行自查,并提交專項自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會員被依法托管的,托管方應當自主管部門批準托管方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托管方案等文件報交易所備案。會員被托管不能影響其按照本辦法履行義務,否則交易所有權決定是否暫?;蛉∠摃T資格。 第三節會員收費

第二十二條會員費用

會員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下列費用:

(一)入會費和年費;

(二)交易席位費(適用于交易會員);

(三)特許加盟費(適用于服務提供商會員)。

收費標準和支付要求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會員資格的維持

交易所相關部門將組織會員資格評審委員會,每兩年對會員入會基本條件進行重新審核,結合會員業務統計情況等綜合指標,對會員資格的維持進行評判。

第二十四條會員拖欠交易所相關費用的,逾期一個月內給予口頭告知并再發催款通知,逾期三個月暫停辦理相關業務權利,逾期六個月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五條會員被主管部門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應當按照交易所要求交納為保證排放權交易正常進行發生的相關費用,如不能按時交納的,交易所可視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包括第二十四條所述措施。 第四節糾紛解決

第二十六條會員應當指定部門受理客戶投訴,并按照交易所要求將與交易相關的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向交易所報告。會員之間發生的業務糾紛,會員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交易所查閱。

第二十七條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業務糾紛可能影響正常交易的,相關會員應當自該情形出現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報告。

會員之間發生的業務糾紛,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提請交易所予以調解。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交易所可根據監管需要,采用現場和非現場的方式對會員排放權業務活動中的風險管理、交易及相關系統安全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交易所在會員監管過程中,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問題的會員,可以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要求整改;

(四)約見談話;

(五)專項調查;

(六)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

(七)提請主管部門處理。

交易所采取前款第

(一)項至第

(六)項監管措施時,可視情況通報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會員應當積極配合交易所監管,按照交易所要求及時說明情況,提供相關的業務報表、賬冊、原始憑證、開戶資料及其他文件、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誤導性的或者不完整的資料。 第五章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會員違反《業務規則》,交易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紀律處分措施:

(一)在會員范圍內通報批評;

(二)在指定媒體上公開譴責;

(三)暫?;蛘呦拗平灰?

(四)取消交易權限;

(五)取消會員資格。

交易所采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可視情況通報主管部門。

會員受到第

(三)、

(四)、

(五)項紀律處分的,應當自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在其營業場所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會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會員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交易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以下列紀律處分措施:

(一)在會員范圍內通報批評;

(二)在指定媒體上公開譴責。

前款規定人員累計3次受到交易所紀律處分的,可同時報請主管部門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同時,交易所有權要求會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會員不服本辦法紀律處分決定,會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服本辦法紀律處分決定的,可自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該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復核的有關事項按照交易所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會員對交易所處理有異議的,提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仲裁。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碳排放權交易法律法規范文第5篇

一、排污權交易的概念及主要優勢

(一) 排污權交易的概念

所謂的排污權交易, 是指在滿足環境質量的前提之下, 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 (排污權) , 并允許進行類似商品的買賣或交易行為。排污權交易的基本原則是遵循總量控制, 即在確保一個地區總體污染物排放量不變的前提下, 假定本地區所有企業都具有排放工業生產污染物的平等權利, 并且將可排放污染物總量向各個企業進行分配。當某個企業的排污量進行了相應削減后, 可將自身剩余的污染物排放量通過商品交易的形式賣與治理污染成本過高的企業。此類交易的結果就是污染治理由治理成本最小的企業來進行, 而本地區總體的污染物排放量則保持不變。

在歐美等西方國家, 排污權交易活動的發展起步時間較早。1968年, 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首先提出了“排污權交易”的概念, 并率先被美國聯邦環境保護局用于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的治理。這項探索取得了巨大成功, 并獲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充分體現出了排污權交易政策在促進經濟發展及保護自然環境等方面的應有作用。時至今日, 美國的排污權交易已經具備了完備的法律制度和政策體系, 包括銀行政策、泡泡政策、抵消政策等等。

(二) 排污權交易的主要優勢

從歐美等已經建立起排污權交易法律體系的國家發展實踐來看, 其主要優勢是非常明顯的:

一是排污權交易有助于切實維護環境質量。在傳統的環境治理模式中, 收取排污費一直是政府采取的環境保護及排污代償措施。這種措施帶有極強的被動性, 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懲戒的功能, 但是很多企業為了追求短期經濟效益, 還是會不惜繳納排污費及罰款等方式來破壞環境。此外, 由政府收取的排污費及罰款在改善環境方面的作用也比較有限。通過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 可排放的污染物總量實現了預先控制, 以便于滿足本地區環境保護的需要,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通過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 政府實現了環境保護管理職能, 也能夠切實保障本地區環境質量。

二是有利于企業降低排污成本。排污成本是現代企業生產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 將排污總量進行事前控制, 排污治理成本較低的企業將會面臨著治理污染費用低于購買排污權費用的形勢, 而排污治理成本較高的企業則會面臨購買排污權成本低于污染治理的形勢, 通過實施排污權交易, 由低治理成本企業將排污權賣給高治理成本企業, 實現了企業污染治理成本的最小化。

二、我國排污權交易法律制度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 法律制度規定不系統

當前, 我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法理學基礎。但是從現階段我國相關領域法律法規建設層面進行分析, 相關的一些法律依據和制度規定散見于《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等法律法規之中, 缺乏系統性, 其法律效力也勢必會受到嚴重影響。

(二) 對于排污權的合法性確認不明確

建立我國排污權交易法律制度的前提是必須要通過法律形式確定企業具有合法的排污權。但是從現階段我國立法情況來看, 對于企業排污的合法性規定并不明確, 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對污染排放的懲戒性趨勢。企業的污染排放就變成了“不合法”性的行為, 交易權的確立更是無從談起。

三、對建立我國排污權交易法律制度的建議

筆者認為, 為了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國排污權交易法律制度體系, 應當采取如下措施:

(一) 完善現有法律制度

當前, 建立和完善我國排污權交易法律制度的當務之急是對我國現有法律制度和政策規定進行進一步完善, 重點是修訂《環境保護法》。在修訂《環境保護法》的過程中, 應當將企業的排污權加以明確, 確定其合法性。在此基礎上, 將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作為政府職能部門推進環境保護的新舉措。

(二) 明確排污權交易的法律流程

排污權交易流程應當具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美國的相關經驗, 政府首先要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自然環境的實際情況, 制定總體的環境質量目標, 據此推算出可排放的污染物最大量, 并根據本地區排污企業數量將污染物排放指標進行分解。企業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標可以在行政部門和社會的監督下進行交易及留存, 確保在污染排放總量不變的前提下, 實現排污權的有效轉移和接續。

(三) 明確監督及處罰措施

通過完善相關法律規定, 將企業排污權交易作為企業成本控制的途徑, 而非盈利的手段。對企業擅自出售、偽造、變造排污交易權的行為, 要加大處罰力度。明確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 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監督, 實現排污權交易運行管理的公開、高效。

摘要:排污權交易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保護相結合的產物, 具有有效保護環境質量、降低企業達標排污成本、有效促進經濟增長等優勢和功能。在國外, 排污權交易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及執行措施, 我國現行法律賦予了排污權交易行為一定的法理學基礎, 但是相關法律構建仍然不夠系統, 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和調整。

關鍵詞:排污權交易,法律制度,構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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