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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價格波動論文范文

2023-10-07

碳排放權價格波動論文范文第1篇

一、碳排放權會計確認

(一)碳排放權會計確認依據 碳排放權作為在低碳環保環境下應運而生的稀缺型權利,在會計確認上確認為資產并無異議,但劃分為何種資產,各位專家學者各抒己見,目前會計領域尚未達成共識??紤]到碳排放權自身的特殊性,它具有各類資產的特點,但又不完全符合會計確認定義,不能將它嚴格劃分確定為任何一種資產。建議在實際處理過程中,根據企業自身經營特點,按照持有碳排放權的意圖目的,進行會計初始確認。

(二)以持有目的劃分確認碳排放權 (1)以使用為目的的碳排放權確認。由于生產經營的需要,很多企業為了滿足自身發展,提供勞務、生產商品,對擁有的碳排放權并不是為了進行交易而準備,而僅僅是為了滿足企業持續經營的基本需要。無論是企業無償分配所得還是企業購買所得,都已表明碳排放權符合核證標準并且權利已歸企業控制或擁有;碳排放權是經相關部門鑒定批準的碳排放減排量,是一種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不具備實物形態,使用過程中沒有實物的消耗;企業獲得的碳排放權目的是自己使用,但它明顯區別于其他資產,符合無形資產可辨認性條件,可以獨立轉讓和售出;碳排放權價值受環境影響而波動,未來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但收益數額卻是不固定的,具有風險性,符合非貨幣資產定義。

(2)以交易為目的的碳排放權確認。隨著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逐步在發展完善,我國近幾年也在重點建立屬于自己的碳排放交易所,直至2012年初,已在北京、上海、天津等7個省市地區開始了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基地,致力于打造健康規范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體系。在此過程中,由于碳排放權交易前景廣闊,獲利空間大,交易的主體不再僅僅局限于最初的企業之間,更出現了許多新的行業和投資者,他們希望能在國際環境大背景下,利用不確定的環境因素和經濟價格的波動性從中獲利。我國處于探索碳排放權的起步階段,碳排放權作為一種稀缺的綠色新型資產,很多企業看到了它的未來價值,對它的持有目的,也不僅僅是為了滿足企業基本的生產、勞務需求,更多的是考慮到商業交易。同時,隨著《京都議定書》的續簽,我國最終也要承擔起減排的義務,政府會把減排指標作為硬性任務分配給各個企業,定價系統趨于完善,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當碳排放權交易在穩定規范的交易所中進行買賣,碳排放權是協調環境與經濟的特殊資源,在自由交易市場中,具備專有的定價系統,企業持有碳排放權的目的是為了近期出售給投資者、中間商或企業,從中賺取差價利潤,進而獲得短期經濟利潤,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取得,并始終以市場公允價值對碳排放權這項資產進行計量和價值調整。

(3)CDM項目中持有碳排放權的確認。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全稱為清潔發展機制,是《京都議定書》中提出的三項靈活履約機制中,唯一一個由發展中國家共同參與的項目,其內容核心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對碳排放減排量進行項目合作,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減排計劃的成本低于在本國的減排控制成本,在兩國項目合作中,可以彼此獲利,達到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保護環境的目的。

CDM項目中,企業需要內部自主研究設計開發CDM項目,經我國政府和相關審核部門批準后,再遞交給聯合國審核鑒定,符合國際規定的項目將授權簽發CERS,最終才能和發達國家進行碳減排項目合作。CDM項目之間的交易,主要是為了避免未來因環境變化而帶來的經營損失,規避經濟和環境變化風險帶來的不確定影響。CDM項目涉及兩個國家之間的利益,時間空間上都存在一定差異,大部分企業都無法實現現貨交易方式,而是采用遠期或期貨交易方式。因此,建議將CDM項目中的碳排放權確認為“衍生工具”。

二、碳排放權會計計量

(一)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的計量 初始取得碳排放權時,對于由政府無償分配而得的碳排放權配額,不進行確認,初始計量成本為零,只需對配額進行登記,實際消耗時再進行抵消;對于從政府、交易所購買的碳排放權配額,按照支付的費用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在“無形資產”科目下增設“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等科目。待實際排放污染物后,進行攤銷時,借記“制造費用——碳排放權費用”、“管理費用——碳排放權費用”,貸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

(1)碳排放權由政府分配確認為無形資產的計量。對于政府無償分配的碳排放權:如果企業消耗的碳排放量少于政府分配數量,即存在剩余的情況下,按企業未來持有意向進行會計記錄,在沒有出售意向的情況下,按照公允價值,確認無形資產,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貸記“遞延收益——政府補貼”;如果企業消耗的碳排放量超過政府分配的數量,無償獲得的碳排放權無法滿足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需要,需要從其他企業或交易市場購買時,按實際支付,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

(2)碳排放權購買所得確認為無形資產的計量。對于從交易市場或其他企業購買獲得的碳排放權,企業購買的目的是為了滿足生產產品或經營活動需要時,在購買當日,按購買成本計量入賬, 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在后續期間當企業碳排放量出現節余,消耗的排放指標小于購買的排放量指標,按今后使用意圖分為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如果企業計劃留用到以后經營期間,則可以不進行任何會計處理。二是如果企業打算在近期內出售,則應將剩余的碳排放權配額從無形資產轉入到交易性金融資產,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貸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出售時,需要對公允價值變動進行調整,按實際收到價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在未實際出售期間,需要對公允價值進行調整,若公允價值上升,則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碳排放權”,反之則做相反處理。

(二)碳排放權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量 (1)碳排放權由政府分配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量。取得的碳排放權配額方式是由政府無償分配獲得的企業,在排放指標有剩余的情況下,如果持有者準備在近期內將碳排放權指標出售,從中賺取差價獲得利潤,此時應當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下設置“碳排放權”,按照公允價值計入借方“交易性金融資產”,貸方計入“遞延收益——政府補助”。尚未出售的碳排放權,需要按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當公允價值出現變動時,按公允價值上升或下降的情況,分別借記或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與之相對應的會計科目貸記或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一碳排放權”。(2)碳排放權購買所得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量。對于企業由購買所得的碳排放權配額,當持有目的不是為了企業生產產品、提供勞務或經營管理所需,只用于短期內出售從中獲得價差收益時,在購買當日,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項目。企業持有期間,需要根據公允價值波動及時調整碳排放權的價值,當碳排放權公允價值升高,按升高差額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碳排放權”,當公允價值下降,按下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處理。待到處置該碳排放權配額時,在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同時,確認投資收益。

(三)基于項目進行交易的碳排放權的計量 CDM項目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共同參與的合作機制,具有不確定性和高風險性,其流程大致為項目設計—東道國批準—審定和注冊—監測—核查與核證—簽發CERS,用于CDM項目中的碳排放權交易,能夠為企業規避未來經營風險,CDM項目的設計根據各國實際情況,具有多種設計方式,符合衍生工具具有很強的靈活性的特點,不同于一般的交易活動,整個流程期間,涉及多個部門機構,跨越時間較長,成本計算也是比較復雜的。如果CDM項目得到批準申請成功,并找到愿意合作的購買企業,則應在“衍生工具——碳排放權”科目下進行會計計量,按申請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確認為“衍生工具”。

關于CDM項目的成本核算,當項目申請注冊成功,獲得EB批準時,主要相關支出包括:項目文件設計和輔導費用、國際核證機構的項目核證費用、每年的檢測和核證費用、項目進行階段分析和一些相關人員的費用等。在CDM項目申請成功之前,先按照CDM項目發生的實際相關費用支出計入“CDM項目費用”,貸方記“銀行存款”或相應的應付科目。當獲知CDM項目申請成功,并與發達國家簽訂合同時,再將“CDM項目費用”轉到 “衍生工具”科目中,同時將其差額計入到當期損益。確認為衍生工具的碳排放權后續計量,按照公允價值及時進行調整,并將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若公允價值升高,則借記“衍生工具——碳排放權”,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碳排放權”,若公允價值下降,則做相反的會計處理;如果進行的項目未獲得成功,損失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文件設計和輔導費用、國家核證機構的項目核證費用,按實際支出確認為“CDM項目費用”。

三、碳排放權會計披露

(一)碳排放權會計報告 碳排放權交易作為可以反映環境狀況并給企業帶來收益的新型綠色資產,對它的會計報告方式應當結合傳統會計報告方式,但有其獨立于傳統報告之外的低碳排放權會計報告?;诒疚膶μ寂欧艡嗟拇_認和計量方式,在傳統報表中針對無形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衍生工具,按照碳排放權交易狀況,分別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遵循會計報告原則反映碳排放權交易信息以及帶給企業的經濟利益影響。

在低碳經濟環境中,碳排放權交易不同于以往會計活動,它的產生條件不僅僅受經濟環境和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生態環境的變化也在制約著碳交易的發展變化。碳排放交易的獨特之處就在于要時刻考慮到自然資源環境與社會經濟環境的互動影響,在報告時應當核算犧牲環境代價的成本以及環境變動帶來的收益或損失。編制獨立的碳排放權交易報告有利于企業在低碳時代快速健康的發展,全面反映經濟、社會、自然的關系,從而幫助所有者、債權人、社會公眾以及有關部門深入了解企業運行狀況。對于碳排放權交易中發生的有關碳排放權所帶來的區別于傳統會計的活動項目,根據信息需要者的決策需要,在借鑒傳統財務會計報告的基礎上,采用靈活科學的編制方法進行全面報告,以會計六要素為主對碳排放權會計報告進行探討。

(1)碳資產可以包括為了減少碳排放量而引進的低碳減排設備、低碳減排先進技術等。

(2)碳負債與傳統負債的不同之處在于,碳負債不只是為購買材料、設備而承擔的支付義務,還包含企業因破壞犧牲人類共有的環境資源而承擔的補償費用??梢栽趥鹘y負債會計科目中引入專屬于碳排放權的二級科目。如,在“應繳稅費”下設置“應繳碳排放罰款”、“應繳碳排放稅”;在“長期借款”下增加“低碳設備借款”;“預計負債”下設立二級科目“碳排放負債”等。

(3)碳所有者權益,也會涉及一些不同于傳統會計的經營、投資、捐贈等經濟管理活動,我們可以建立獨立的碳排放權交易核算體系,制定相關會計法規原則,來對這些經濟活動進行管理和報告。碳排放權交易涉及國家的利益,因此,對于國家財政部發放用于環境保護和治理碳排放權交易的專項款,環保部門的捐贈等,都可以在“碳排放資本公積”科目中進行核算;對于所有者對碳排放權交易中碳資產的實際投入,可以增設“碳排放實收資本”科目進行核算。

(4) 碳排放費用,可以包括碳排放減排設備的折舊,減排技術的攤銷以及支付的環境費用,在費用科目下針對不同費用的支付原因、用途,設置不同的碳排放費用科目。

(5)碳排放收益和碳排放利潤,碳排放收益可以按照收益取得的來源設立相關的會計科目,碳排放收益來源有:由于引進低碳減排設備所減少的環境污染罰款、采用先進技術碳循環使用增加的收益、碳排放權交易項目成果突出而得到的政府獎勵等。對應上述收益來源核算碳排放利潤,核算方法與傳統會計相同。

(二)碳排放權會計披露 隨著碳排放權交易的發展,我國經濟改革也逐漸趨于與國際化接軌,僅僅披露生產財務活動信息,在低碳經濟時代還遠遠不夠。國外很多國家要求企業在年度報告中對經濟活動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披露,在國際大環境的背景下,我國也必須提高環保意識,將環境信息添加到會計披露中。建議在碳排放權交易披露中從經濟活動和環境信息兩方面入手,完善披露內容。

(1)經濟活動的披露。經濟活動披露的內容包括:一是碳排放權交易狀況的基本說明。企業應對下列情況進行具體的補充說明:企業碳排放權交易的規模、項目方案、合作方式;企業的交易項目是屬于采用新能源開發還是采用新型環保技術;企業因碳減排量交易獲利或因未能達到減排目標而支付的罰款損失;企業獲得的政府碳基金、其他組織的投資、環保組織的獎勵等;碳排放交易項目的計劃方案,完成進展。二是碳排放權的取得信息。企業取得碳排放權的渠道、指標數量及其價值;初始確認的方式及原因說明;由政府無償分配的碳排放權指標,要準確說明其持有碳排放權的用途,使用情況,剩余或是超標購買,使用的期限等。三是減排核算。對溫室氣體減排核算的方法,企業直接減排和間接減排的數量,報告編制方法選擇的原因,減排帶來的成本和效益等要有詳細說明。四是CDM項目概況信息。對企業實施的CDM項目名稱、合作方信息、實施的進度、項目所屬領域要準確披露說明;企業獲得資金的渠道是投資還是籌資方式;項目規劃、成本控制和競爭風險要進行解釋補充;經相關部門核證的碳減排量,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收益如實披露。五是碳排放權交易額外性評價。額外性是說明企業實施碳排放權交易的必要所在,對檢測溫室氣體減排量和測量由減排帶來的利潤有決定性的作用,因此,額外性評價這一步驟是CDM項目至關重要的一步,企業應當對其進行詳細披露。六是碳排放審計管理。主要審計信息的披露包括:內部審計的機構設置;外部審計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對碳排放權交易程序的合法性審核、碳減排量的鑒定和信用的鑒證等。

(2)環境影響信息的披露。環境影響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一是氣候問題導致的經濟環境變化。惡劣氣候引致企業生產經營風險,減排項目目標和戰略的改變,全球氣候變化帶來的機遇和挑戰,能源緊缺帶來的使用效率提高等。二是企業經營對環境的影響。企業主營業務生產產品的過程中會釋放有害氣體,或是對環境造成污染的有害物質,要對這些破壞環境的因素進行披露,并對企業采取的治理措施進行說明。三是保護環境管理信息:企業為減少污染引進的技術和購買的設備成本、治理污染的行動措施、對環境造成破壞支付的賠款、政府對企業環保工作的支持等要進行必要說明。

參考文獻:

[1]鄭玲、周志方:《全球氣候變化下碳排放與交易的會計問題》,《財經科學》2010年第3期。

[2]王小波、陳程、曾鍇:《低碳經濟視角下我國碳會計體系研究》,《國際商務財會》2010年第10期。

碳排放權價格波動論文范文第2篇

低碳時代已經來臨, 2011年10月我國批準碳排放權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7個省市進行試點交易, 2013年底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在北京市環境交易所開市。自2013年11月28日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開市以來, 交易規模逐步擴大, 截至2015年末北京市碳排放配額已成交532萬噸, 成交額2.38億元, 成交均價44.74元/噸。2016年年初國家發改委進一步出臺《關于切實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重點工作的通知》, 就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前重點準備工作做出部署。

低碳經濟的發展給會計處理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戰。鑒于碳排放的前瞻性和復雜性, 目前國內會計準則尚未對碳排放權的確認與計量給予明確的規定。電力企業尤其是火電企業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各行業中首屈一指, 在低碳經濟背景下分析和研究火電企業碳排放權的會計核算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碳排放權會計處理分析

通過梳理, 現階段碳排放權會計確認和計量涉及的問題主要包括:一是碳排放權是否應當確認為資產 (包括無償或低價取得的部分) ;二是產生的排放義務是否符合負債的定義, 排放負債何時以及金額如何確認;三是碳排放權交付及出售收入與碳排放費用是否可以抵消;四是碳排放權應采用何種計量屬性進行計量。本文探討碳排放權會計處理, 基本思路是借鑒國內外的做法, 在現有的會計準則框架下解決問題。

首先, 碳排放權是依法取得的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 碳排放配額作為碳排放權的憑證和載體可以自用或出售。碳排放權具有一定的價值。目前碳排放權的主要獲取渠道有:政府等相關機構無償初始分配及有償競拍分配、與其他企業協議有償購買、經審定的碳減排量等??梢愿鶕嶋H支付的價格或交易市場的公允價值確認碳排放權初始計量金額。結合國內外學者的研究成果, 碳排放權應確認為資產, 無論是否有償取得。

碳排放權可以確認為無形資產或金融資產。根據碳排放權的持有目的, 將碳排放權分為生產性和投資性兩類, 企業持有生產性碳排放權的目的是滿足自身日常生產經營需要, 企業持有投資性碳排放權的目的是用于出售或交易。生產性碳排放權具有無形資產的三個特征:沒有實物形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生產性碳排放權可以確認為無形資產。而隨著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逐步成熟, 碳排放權一定程度上具備活躍市場、擁有產品定價機制, 投資性碳排放權可以在市場上自由出售或交易, 并收取或支付現金, 投資性碳排放權可以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其次, 加入減排計劃就是在獲得碳排放權的同時也承擔了一項義務, 符合負債定義, 應確認一項負債。但不應當在取得碳排放配額時確認, 而應于實際發生碳排放行為時確認。在取得碳排放配額并承諾減排時確認負債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使得會計處理不夠謹慎, 而在實際排放時該義務才能夠可靠計量。因此, 應在實際碳排放時確認相應的碳排放負債, 實際累計排放量小于核發的碳排放配額時, 排放負債金額為零;實際累計排放量大于核發的碳排放配額時, 超額排放部分以碳排放時的公允價值計量。

準確的碳排放負債只有在履約時才能最終確定, 因此在實際排放時按照最佳估計數將碳排放負債確認為預計負債, 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市場情況調整其賬面價值。實際履約時根據最終的差量 (實際累計排放量超過核發的排放配額部分) 以及當時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對碳排放負債最終進行調整。

再次, 按照可比性和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碳排放權交付及出售收入與碳排放費用應以凈額列示。當實際排放量超過核發的碳排放配額時, 一方面交付或賣出配額要確認損益, 另一方面碳排放要確認費用。資產負債表日對碳排放權交付及出售收入與碳排放費用進行抵消, 二者以凈額列示, 視為減排管理或配額投資的損益。

最后, 在碳排放權計量屬性的選擇上, 現階段應采用歷史成本和公允價值并存的模式。對為了滿足日常生產經營需要而持有的生產性碳排放權主要采用歷史成本計量, 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并不能獲得更高質量的財務信息, 只會增加會計處理的復雜性。對用于出售或交易而持有的投資性碳排放權主要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采用歷史成本計量不能合理反映碳排放權市場價格的變動情況。針對超額排放部分以碳排放時的公允價值計量碳排放負債, 資產負債表日及履約時按照市場情況調整負債的賬面價值。

三、火電企業碳排放權會計處理建議

根據上述分析, 結合火電企業的實際情況, 以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規則為例, 對火電企業碳排放權會計處理提出如下具體建議。

(一) 免費獲得配額時

根據《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配額核定方法 (試行) 》, 北京市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既有設施、新增設施配額核發及既有設施配額調整。發電、供熱類企業依據上一年度實際發電 (供熱) 量預分配配額, 待核查確定年度實際發電 (供熱) 量后, 再進行最終核定。核定發放碳排放配額時, 碳排放權按照名義金額確認為“無形資產—碳排放權”, 入賬價值為零。

(二) 有償獲得配額時

購買的碳排放權應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以公允價值計量, 相關交易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按其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 (成本) ”, 按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 按實際支付金額貸記“銀行存款”。

(三) 發生排放時

在實際發生碳排放時, 碳排放負債按照實際累計排放量超過核發的碳排放配額部分, 即超額排放部分的最佳估計數確認為預計負債, 并以碳排放時的公允價值計量。按實際累計排放量與核發配額的差量乘以當日配額成交均價, 借記“管理費用—排放費用”, 貸記“預計負債—排放費用”。

(四) 資產負債表日

資產負債表日購買的碳排放權以公允價值計量, 購買的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計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資產負債表日如果購買的碳排放權公允價值大于或小于賬面價值, 應按二者差額, 借記或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 (公允價值變動) ”, 貸記或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資產負債表日碳排放負債按照市場情況調整其賬面價值。資產負債表日如果碳排放負債的公允價值大于或小于其賬面價值, 應按二者差額, 借記或貸記“管理費用—排放費用”, 貸記或借記“預計負債—排放費用”。

資產負債標日, 按照可比性和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碳排放權交付及出售收入與碳排放費用應以凈額列示。按照二者孰低, 借記“投資收益”或“營業外收入”, 貸記“管理費用”, 視為減排管理或配額投資損益。

(五) 履約交付配額時

根據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及《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重點排放單位應于每年6月15日前, 向注冊登記系統開設的配額賬戶上繳與其經核查的上一年度排放總量相等的排放配額。

實際履約時根據核查或復核確定的實際累計排放量超過核發排放配額的差量以及當時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對碳排放負債最終進行調整。企業購買碳排放配額補齊履約所需配額時, 按碳排放負債調整后的賬面價值借記“預計負債—排放費用”, 按購買的用于交付超排放部分配額賬面價值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 (成本) ”, 貸記或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 (公允價值變動) ”, 按碳排放負債與購買用于交付的配額二者賬面價值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同時將原計入該部分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出, 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

整改期結束, 碳排放配額履約不足部分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按碳排放負債賬面價值借記“預計負債—排放費用”, 按處罰金額貸記“銀行存款”, 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

(六) 出售配額時

出售免費獲得的富余配額時, 該部分碳排放權出售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 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 貸記“營業外收入”。

出售碳排放權時, 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交易費用也計入投資收益, 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 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出售部分的賬面價值, 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 (成本) ”, 貸記或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 (公允價值變動) ”, 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同時將原計入該部分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出, 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

另外抵押或售后回購等金融創新形式也需要考慮是否相應進行會計處理。

參考文獻

碳排放權價格波動論文范文第3篇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圍繞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核心任務,加強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進一步提高企業和社會各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意識。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完成“十二五”節能、減碳約束性指標和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重要作用,創新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區域協調發展的體制機制。借鑒國內外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完善制度設計,為國家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探索經驗。

(二)工作目標。

到2015年,基本建立碳排放權在市場主體之間和地區之間合理配置的管理工作體系,初步形成適應省情、制度健全、管理規范、運作良好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和在全國有重要地位的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到2020年,省內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不斷成熟完善,省際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基本建立。

二、總體安排

(一)交易產品。

我省碳排放權交易產品以碳排放權配額為主,即由政府發放給企業等市場主體量化的二氧化碳排放權益額度。經國家或我省備案,基于項目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作為補充交易產品,并積極探索創新交易產品。

(二)交易主體。

我省碳排放權交易主體是政府納入控制碳排放總量的企業(以下簡稱控排企業),積極探索引入投資機構和其他市場主體參與交易。政府向控排企業發放碳排放權配額,對控排企業碳排放進行監督管理??嘏牌髽I按照所獲配額履行控制碳排放責任,并可通過配額交易獲得經濟收益或排放權益。

(三)交易平臺。

我省碳排放權交易平臺是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活動通過交易平臺進行。

(四)工作階段。

我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分三期安排,第一期(2012年-2015年)為試點試驗期,第二期(2016年-2020年)為試驗完善期,第三期(2020年后)為成熟運行期。

三、主要任務

逐步建立健全政府對企業等市場主體碳排放的監督管理機制,形成碳排放權交易促進節能、減碳約束性指標完成和產業結構調整的市場機制,保障碳排放權交易的順利開展。

(一)建立碳排放信息報告和核證機制。

1.建立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制度。參照重點用能單位范圍,合理確定要求報告碳排放信息的重點企業(以下簡稱報告企業),并逐步擴大范圍。所有控排企業均納入實施碳排放信息報告的范圍。

2.建立控排企業碳排放信息核證制度。培育并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控排企業報告的碳排放信息進行核證。

3.建設碳排放信息報告核證系統。建設相應電子信息系統,為企業報告和第三方專業機構核證碳排放信息提供便利。

(二)建立碳排放權配額管理機制。

1.加強碳排放總量管理。按照碳排放強度逐年降低、碳排放總量增幅逐年降低和相關約束性指標的要求,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科學合理確定全省、各地市碳排放總量目標,為碳排放權配額管理提供依據。

2.科學合理發放碳排放權配額。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和重大項目建設情況,合理確定政府可監管的年度碳排放權配額總量指標。制定相應規則,向控排企業發放碳排放權配額,并將符合規模要求的有關新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納入配額指標管理。推動相關企業建立碳資產管理制度。

3.建設碳排放權配額注冊登記系統。建設相應電子信息系統,用于注冊配額賬戶和登記配額,詳細記錄配額發放、變更、注銷等有關情況。

(三)建立碳排放權交易運作機制。

1.規范建設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建設成為我省和全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平臺,為我省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做好服務。

2.制定碳排放權交易的業務規則。制定并不斷完善碳排放權交易過程涉及的交易撮合、

價格形成、配額交割、審查核證、資金清算、信息披露、風險控制、委托代理、爭議調解等方面的業務規則,并按此開展交易活動。碳排放權交易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3.建設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建設相應電子信息系統,實現碳排放權配額網上競價交易、交易賬戶注冊、交易信息登記等功能,為碳排放權交易活動開展提供完備的硬件和軟件環境。

4.建立碳排放權交易監管機制。加強對碳排放權交易活動和碳排放權交易所運營的監督管理,碳排放權交易所要對交易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四)開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

按照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積極推動省內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參與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

(五)探索建立省際碳排放權交易機制。

探索與其他省(市)建立省際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爭取國家支持,在條件成熟時啟動實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在省開展國家低碳省試點工作聯席會議框架下建立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專責協調領導小組,由省發展改革委主任擔任組長,廣州市政府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同志擔任副組長,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林業廳、國資委、統計局、物價局、質監局、法制辦、金融辦,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金融辦、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作為全省碳排放和碳排放權交易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成立省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研究設計工作小組,省內有關專家作為成員,邀請國家級專家擔任顧問。省、市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細化工作任務,加快工作進度。

(二)加強相關法規制度建設。

制定我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明確碳排放權交易的主體范圍、報告核證、配額發放、交易機構、監管責任等規定。根據試點情況,及時總結經驗,提出應對氣候變化或碳排放管理相關立法計劃,適時啟動立法程序。

(三)加強能力建設。

加強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基礎研究,不斷完善工作思路和方法。務實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學習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推動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咨詢、核證等專業服務機構發展并加強管理。廣泛開展碳排放權交易專題培訓。

(四)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省低碳發展專項資金要按照有關規定,大力支持符合條件的碳排放權交易體制機制研究以及工作體系等項目建設。

(五)加強宣傳引導。

廣泛宣傳碳排放權交易的原理、規則和相關政策措施,引導企業等市場主體積極落實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責任,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五、試點試驗期(2012年-2015年)主要安排

(一)實施碳排放信息報告的企業范圍。

報告企業范圍是我省行政區域內2011年-2014年任一年排放1萬噸二氧化碳(或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工業企業,具體名單由省發展改革委會省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并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和所屬行業特點,分期、分步組織上述企業報告碳排放信息。研究將交通運輸、建筑行業的重點企業納入碳排放信息報告范圍。

(二)實施碳排放總量控制和配額交易的企業范圍。

控排企業范圍是我省行政區域內電力、水泥、鋼鐵、陶瓷、石化、紡織、有色、塑料、造紙等工業行業中2011年-2014年任一年排放2萬噸二氧化碳(或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具體名單由省發展改革委會省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并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和所屬行業特點,分期、分步組織上述企業實施碳排放總量控制,開展配額交易。“十二五”期末力爭將交通運輸、建筑行業的相關企業納入碳排放總量控制和配額交易范圍。

(三)配額發放。

省發展改革委要根據控排企業2010年-2012年二氧化碳歷史排放情況,結合所屬行業特點,一次性向控排企業發放2013年-2015年各年度碳排放權配額。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參考企業報告的上一年度碳排放情況,適時對企業當年度碳排放權配額進行合理調整。實行碳排放權有償使用制度,碳排放權配額初期采取免費為主、有償為輔的方式發放。

省發展改革委要對節能審查結果為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新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碳排放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和全省年度碳排放總量目標,免費或部分有償發放碳排放權配額。此類項目是否獲得與碳排放評估結果等量的碳排放權配額,可作為各級投資主管部門履行審批手續的重要依據。

(四)配額使用。

省發展改革委要在每年度規定時間內將控排企業配額賬戶中與上一年度實際(經核證)碳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權配額扣除,抵消企業上一年度實際碳排放量??嘏牌髽I年度配額剩余部分可出售或結轉至下一年度(2015年截止)使用,但配額不足部分應在規定時間內購

買補足,以履行控制碳排放責任。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實加強對相關企業履行控制碳排放責任的監督管理。新建項目業主所獲碳排放權配額在項目建成投產前不得交易流通,待項目建成投產后可按照有關規定核轉為可流通配額。

(五)補充機制。

省發展改革委要會省有關部門結合我省實際,參照國家有關要求,對林業碳匯等項目類型制定“廣東省核證(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備案規則和操作辦法。省內項目經國家備案的“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或我省備案的“廣東省核證自愿減排量”可按規定納入碳排放權交易體系。

(六)工作進度。

我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第一期著重在部分重點行業開展建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試點試驗,分為三個階段開展。

1.籌備階段(2012年-2013年上半年)。啟動基于項目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建立碳排放信息報告核證、碳排放權配額注冊登記、碳排放權交易監督管理等工作體系,正式掛牌成立碳排放權交易所。

2.實施階段(2013年下半年-2014年)。啟動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交易,不斷完善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體系。開展建立省際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前期研究,加強建立省際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工作協調。

碳排放權價格波動論文范文第4篇

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是政府實行總量控制的一種配額交易機制,政府向企業發放碳排放權的配額,并規定企業排放二氧化碳的上限額度,對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實行總量管理和減排,并對超出配額的排放實施重罰。在配額有效期內,控排企業剩余年度配額經主管部門確認后,可轉為下年度使用,但是不能預支下年度配額。在這種機制下關于碳排放權的問題會計上存在以下困擾:排放權是否屬于資產,屬于哪種資產;碳排放權如何進行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排放權在會計處理中具體如何操作。

一、碳排放權會計體系構建

(一)碳排放權的計量

會計計量作為碳會計的一個重要環節,其關鍵是計量屬性的確定和計量單位的選擇。碳排放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資產,在以后的交易與管理過程中存在很多的不確定因素,因此選擇計量屬性與計量單位時不應該過于單一,以免核算不準確或為以后的計量帶來不便。

1. 計量單位。

碳排放權取得途徑多樣,使用用途各不相同,因而不能只采用貨幣計量,應該選擇以貨幣計量為主,其他輔助計量單位,如排放量、配額等為輔的計量方法??梢愿尤娴姆磻髽I的碳排放權信息。

2. 計量屬性。

會計計量的屬性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歷史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和重置成本。歷史成本計量方式是建立在幣值穩定假設的基礎之上,按照購買碳排放權所付出對價的公允價值或者支付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該種計量方式主要用于取得碳排放權的初始計量,該種計量方式簡便易行,具有可驗證性和客觀性。但是后期碳排放權發生公允價值變動等情況時歷史成本計量方式就不能及時正確的反映碳排放權價值,如果企業免費獲得的碳排放權,采用歷史成本的計量屬性,碳排放權的賬面成本為零,不能準確的反映企業現實的資產狀況。因此在采用歷史成本進行計量的同時還要選擇其他的計量方式。

公允價值方法包括估價技術法、市價法和類似項目法。估價技術法是當資產或者負債市場價格很少甚至不存在時,采用一定的估價技術估計其公允價值的方法。市價法是采用市場價格作為資產或者負債公允價值的方法。類似項目法在無法確定資產或者負債公允價值的時候采用,參考類似項目的市場價格來確定其公允價值。碳排放權可以采用上述方法確定其公允價值,采用公允價值確認的碳排放權可以反映碳排放權在不同時期不同市場的實時價值,能夠更好的反映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更能反映碳排放權交易的經濟實質。如果采用公允價值的計量屬性,企業無償獲得的碳排放權就可以采用公允價值入賬,這樣就可以準確真實的反映企業的資產狀況了。但是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公允價值的估計很可能不是公允的,沒有歷史計量屬性反映的碳排放權價值真實。因此在選擇碳排放權的計量屬性時應選擇歷史計量屬性與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有機結合的方式。

我國現階段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尚不完善,隨著市場的發展,可變現凈值、現值和重置成本法都可能會應用到碳排放權價值的核算中來,現階段主要采用歷史價值與公允價值相結合的方式。

(二)碳排放權的確認

作為資產必須具備四個條件:一是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二是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三是該資產的使用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四是必須能用貨幣進行計量。碳排放權符合上述條件,因此可以作為一項資產。對于碳排放權作為哪種資產進行核算大家觀點不一,有的學者認為應該作為無形資產,還有的學者認為應該作為存貨,筆者認為碳排放權應該按照取得的方式與持有的目的不同分別作為無形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核算。

對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的碳排放權以及購買的用于彌補碳排放額不足的部分應該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對于購買準備出售的碳排放權應該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是具有可辨認性的同時不具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資產。碳排放權具備無形資產的特征,可以確認為無形資產。該部分碳排放權的初始計量、后續計量及會計處理與無形資產的計量與處理一致。初始計量時將購買無形資產的購買價款,使得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的支出,發生的相關稅費等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相關科目。如果是企業無償分配到的碳排放權應該借計“無形資產——碳排放權”,貸記“遞延收益”科目。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一)貸款和應收款項。(二)持有至到期投資。(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對于碳排放權準備持有待售的部分,作為資產是企業多余的排放權的出售,不是為了持有到期,也不是僅僅為了交易的資產,因此應該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該部分碳排放權的初始計量、后續計量及會計處理也應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計量與處理一致。取得時按照公允價值及發生的交易費用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成本)”科目。

《京都協議書》包含三個減排機制,即清潔發展機制(CDM),聯合履行機制(JI)和“碳減排”貿易機制(ET)。清潔發展機制(CDM)是建立在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間的碳交易市場上的。我國目前的碳排放權交易主要是基于CDM項目的碳減排交易。對于基于CDM項目的碳排放權不具有實物形態,因此不應該確認為存貨,基于CDM項目的碳排放權也是一種不具備實物形態的資產,因此基于CDM項目的碳排放權也應該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與上述碳排放權不同的是基于CDM項目的碳排放權需要研發,即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研究階段主要是指CDM項目注冊成功之前所發生的費用,比如項目書設計費,市場調查費,評審費等等。這些費用應該予以費用化,期末轉入管理費用。借記“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期末借記“營業外支出——碳排放權支出”,貸記“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開發階段是CDM項目注冊成功后所發生的投產監測費、聯合國的適應性費用、行政管理費等,對于這些費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費用要予以資本化,計入碳排放權的資產價值中。借記“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獲得經CDM理事會簽發的“經核證減排量(CERs)”后轉入無形資產,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貸記“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對于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作為當期損益,借記“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期末借記“營業外支出——碳排放權支出”,貸記“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因此,由政府免費分配的碳排放權額度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企業通過節能減排等CDM項目自創的碳排放權也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外購的碳排放權如果是用于彌補碳排放量的不足部分的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如果是持有待售的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核算。對于企業使用的碳排放量按照目的不同同樣劃分為兩類,一類是企業自用的部分,即在政府要求的排放量以內的部分,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一類是企業超出碳排放配額的部分,可以出售的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核算。企業年末剩余的未使用的配額是企業剩余的,可以進行出售,年末該部分由無形資產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核算。

(三)碳排放權的后續計量

對于按照無形資產核算的碳排放權包括基于CDM項目的碳排放權,《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定,無形資產應進行減值測試,計提減值準備。碳排放權減值應該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碳排放權減值損失”,貸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出售時注銷相應賬戶的余額,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碳排放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時還要在使用壽命內進行攤銷,借記“管理費用”,貸記“累計攤銷——碳排放權”。

對于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的碳排放權,持有期間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動時借記或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科目,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出售時注銷相應賬戶的余額,差額計入“投資收益”科目。企業出售碳排放權取得的收入貸記“營業外收入——碳排放收入——經營收入”。對于低于或者高于碳排放權市場定價的部分分別計入“營業外支出——碳排放支出——價差支出”,“營業外收入——碳排放收入——價差收入”進行核算。

(四)碳排放權的披露

碳排放權作為一種資產,應該采取表內披露和表外披露兩種方式結合使用。對于碳排放權核算業務較多,碳排放權對于企業發展比較重要的企業可以單獨設置碳排放權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對于碳排放權交易較少,可以在原來報表的基礎上加設相關科目進行披露。

表內披露時,資產負債表無形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下加設碳排放權二級科目。資本公積中也單獨反映歸屬于碳排放權的資本公積。利潤表中在營業外收入下單獨列示“碳排放收入”、營業外支出項目下列示“碳排放支出”,投資收益中也要單獨反映碳排放權收入。

表外披露主要是為利益相關者進行決策提供主要信息。因此表外披露部分應該包括碳排放權的數量、金額、取得的時間及方式等;企業核算碳排放權的會計方法;碳排放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碳排放權所采用的會計政策與方法;企業碳排放權的額度以及是否存在超值等等。同時表外信息披露還要反映企業碳排放權的使用情況,是否超值以及是否有罰款,罰款的具體金額等。

二、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舉例

例:北京市20×7年碳排放量為4521.46萬噸,單價為77.68元/噸,北京市的碳排放權價值為351227.01萬元,假設北京市某企業A20×7年、20×8年均分配到0.01%的排放權,該企業分配到的碳排放權價值為351227.01元。江蘇省20×7年的碳排放量約為14822.83萬噸,單價也為77.68元/噸,江蘇省的碳排放權價值為1151437.43萬元,假設江蘇省某企業B分配到0.01%的排放權,B企業分配到的碳排放權價值為1151437.43元。如果北京市的A企業實際的碳排放超標,需要77680噸的碳排放量,恰好江蘇省B企業的碳排放量多余,可以出售77680的碳排放量,那么A企業可以向B購買77680元的碳排放量,達到減排要求。

如果A企業向B企業購買了2000噸的碳排放權,其中1000噸用于彌補企業碳排放量的不足,另外1000噸準備持有,待碳排放權價格上升時出售。

A公司20×7年1月1日購入B公司碳排放量2000噸,每噸價格77.68元/噸,另付交易費用660元,20×7年12月31日碳排放權每噸價格降為70元。20×8年3月31日,A公司對碳排放權進行減值測試,每噸價格僅為60元(同時支付減值測試手續費520元)。20×8年6月30日,該碳排放權價格上升為72元。20×8年12月31日,A公司出售全部碳排放權,每噸價格79元,支付交易費用700元。

(一)A企業賬務處理

企業原來分配到的碳排放權價值與彌補企業排放量不足的1000噸部分會計分錄如下:

(1)20×7年分配到碳排放權時

假設政府每年分配一次碳排放權,每個月月末對碳排放權進行攤銷,攤銷金額為351227.01/12≈29268.92

(2)20×7年1月1日購入時應將其購買價款加上相關的交易費用計入成本

如果購入碳排放權的有效期為1年,那么1-11月攤銷購入無形資產的價值為78340/12=6528.33,12月攤銷的價值為78340-6528.33×11=6528.37,1-11月份分錄:

12月攤銷分錄:

(3)20×7年12月31日,上述碳排放權每股價格降為70,A公司不進行賬務處理420×7

(4)20×7年末注銷碳排放權賬面價值

(5)A企業2008年又分得碳排放權時

假設政府每年分配一次碳排放權,每個月月末對碳排放權進行攤銷,攤銷金額為351227.01/12≈29268.92

(6)20×8年3月31日,減值測試,減值價值為78340-(60×1000-520)=18860元

重新計算每月需要攤銷的金額為(351227.01-29268.92×3-18860)/9=27173.36,4-11月月末分錄如下:

12月月末遞延收益賬面金額為351227.01-29268.92×3-18860-27173.36×8=27173.37分錄如下:

(7)20×8年6月30日,碳排放權價格上升,每股價格為72元,A公司不進行賬務處理

(8)20×8年末注銷碳排放權賬面價值

A企業1000噸持有待售部分的會計業務處理如下:

A公司會計賬務處理如下:

(1)20×7年1月1日購入時應將其公允價值加上相關的交易費用計入成本

(2)20×7年12月31日,上述碳排放權每股價格降為70,A公司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8340元(78340-1000×70),在資產負債表日計量其公允價值變動,變動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如果價格上升超過77.68元,其差額作與此相反的分錄。

(3)20×8年3月31日,減值測試,按準則規定,資產減值損失首先要轉出原計入資本公積的累積損失金額,其余差額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減值損失=賬面價值-可回收金額=(78340-8340)-(1000×60-520)=10520

(4)20×8年6月30日,碳排放權價格上升,每股價格為72元,升值為4180(1000×72-(78340-8340-2180))

(5)20×8年出售時注銷“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其差額計入“投資收益”科目

如果A企業由于碳排放超標又沒有購買,受到處罰,罰款支出借記“營業外支出——碳排放支出——罰沒支出”,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相關科目。

如果A企業需要更多的碳排放權,可以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的碳排放權轉換為無形資產。同理如果企業A減排效果顯著,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的碳排放量也可以轉換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核算。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接上例,假設20×9年12月31日,A企業減排效果顯著,有100噸的碳排放權剩余,可以用于出售,此時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為72元/噸。100噸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的碳排放權價值為78340/1000×100=7834元。

企業賬務處理如下:

(1)20×7年分配到碳排放權時

(2)B公司20×7年1月1日出售給A公司碳排放量2000噸。將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的2000噸的碳排放權價值155360元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155360

假設政府每年分配一次碳排放權,每個月月末對碳排放權進行攤銷,攤銷金額為(1151437.43-155360)/12≈83006.45

12月月末遞延收益賬面金額為1151437.43-155360-83006.45×11=83006.48分錄如下:

如果B企業不是在1月1日出售的碳排放權,在1月1日按照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權價值在有效期內攤銷,待到出售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調整攤銷余額,在剩余月份內攤銷完畢。如果上例出售時間為3月1日,那么B企業1-2月的攤銷金額為1151437.43/12≈95953.12,3-11月攤銷金額為(1151437.43-95953.12×2-155360)/10≈80417.12元,12月份攤銷金額為1151437.43-95953.12×2-155360-80417.12×9=80417.11元。

如果B企業年末碳排放權還有剩余,沒有用完轉入下一年,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如果B企業年末剩余5000元的碳排放權未用,分錄如下:

年末同時注銷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為1151437.43-155360-5000=991077.43,累計攤銷賬面價值1151437.43-155360=996077.43元。差額計入遞延收益——碳排放政府補助收入。

第二年碳排放權出售時:

第二年碳排放權轉為無形資產時:

(三)C企業賬務處理

C企業為CDM項目的石化企業,C企業申報CDM項目,該項目年核證減排量28.6萬噸,核證減排總額2222萬元。20×6年發生如下費用:第三方對項目的審核費14.5萬元,注冊費5.72萬元,20×7年申報成功,又發生監測核查和核證費用6.2萬元,聯合國CDM理事會征收的適應性費用44萬元,行政管理費5萬元,C公司為籌建CDM項目借款于20×7年年初借款50萬元,利率為6%,同時為CDM項目購買固定資產價值10萬元。

20×8年碳排放權價值為77.68元/噸,C企業以78.68元/噸的價格出售了1000噸,獲得收益存入銀行。

(1)年發生的審核費,注冊費,為費用化支出

(2)20×7年申報成功,監測核查和核證費用、適應性費用、行政管理費予以資本化

上述資本化費用獲得經CDM理事會簽發的“經核證減排量(CERs)”后:

(3)購買CDM設備時

(4)為CDM項目借款時

(四)財務報表編制

根據上述數據編制20×7年A企業與B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C企業現金流量表如下:

編制單位:A企業 20×7年12月單位:元

編制單位:B企業 20×7年12月31日 單位:元

編制單位:C企業 20×7年12月 單位:元

四、小結

本文對不同情況下碳排放權的計量、確認、后續計量以及披露問題進行了討論,認為政府免費分配的碳排放權額度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企業通過節能減排等CDM項目自創的碳排放權也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外購的碳排放權如果是用于彌補碳排放量的不足部分的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如果是持有待售的作為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核算。對于企業使用的碳排放量按照目的不同同樣劃分為兩類,一類是企業自用的部分,即在政府要求的排放量以內的部分,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一類是企業超出碳排放配額的部分,可以出售,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核算。企業年末剩余的未使用的配額是企業剩余的,可以進行出售,年末該部分由無形資產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核算。最后按照不同情形下核算的無形資產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后續計量與報告。文章對碳排放權的計量、確認、后續計量以及披露問題進行了闡述,列舉了案例介紹了不同情形下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并編制了相應的財務報表,對企業碳排放權核算起到借鑒作用。

摘要: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是政府實行總量控制的一種配額交易機制,政府向企業發放碳排放權的配額,并規定企業排放二氧化碳的上限額度。文章就碳排放權交易過程中的情形進行了劃分,并構建了碳排放權的會計體系,舉例說明了不同情形下的會計處理方法,編制了財務報表。

關鍵詞:碳排放權,會計體系,會計處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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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價格波動論文范文第5篇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圍繞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核心任務,加強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進一步提高企業和社會各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意識。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完成“十二五”節能、減碳約束性指標和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重要作用,創新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區域協調發展的體制機制。借鑒國內外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完善制度設計,為國家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探索經驗。

(二)工作目標。

到2015年,基本建立碳排放權在市場主體之間和地區之間合理配置的管理工作體系,初步形成適應省情、制度健全、管理規范、運作良好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和在全國有重要地位的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到2020年,省內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不斷成熟完善,省際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基本建立。

二、總體安排

(一)交易產品。

我省碳排放權交易產品以碳排放權配額為主,即由政府發放給企業等市場主體量化的二氧化碳排放權益額度。經國家或我省備案,基于項目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作為補充交易產品,并積極探索創新交易產品。

(二)交易主體。

我省碳排放權交易主體是政府納入控制碳排放總量的企業(以下簡稱控排企業),積極探索引入投資機構和其他市場主體參與交易。政府向控排企業發放碳排放權配額,對控排企業碳排放進行監督管理??嘏牌髽I按照所獲配額履行控制碳排放責任,并可通過配額交易獲得經濟收益或排放權益。

(三)交易平臺。

我省碳排放權交易平臺是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活動通過交易平臺進行。

(四)工作階段。

我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分三期安排,第一期(2012年-2015年)為試點試驗期,第二期(2016年-2020年)為試驗完善期,第三期(2020年后)為成熟運行期。

三、主要任務

逐步建立健全政府對企業等市場主體碳排放的監督管理機制,形成碳排放權交易促進節能、減碳約束性指標完成和產業結構調整的市場機制,保障碳排放權交易的順利開展。

(一)建立碳排放信息報告和核證機制。

1.建立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制度。參照重點用能單位范圍,合理確定要求報告碳排放信息的重點企業(以下簡稱報告企業),并逐步擴大范圍。所有控排企業均納入實施碳排放信息報告的范圍。

2.建立控排企業碳排放信息核證制度。培育并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控排企業報告的碳排放信息進行核證。

3.建設碳排放信息報告核證系統。建設相應電子信息系統,為企業報告和第三方專業機構核證碳排放信息提供便利。

(二)建立碳排放權配額管理機制。

1.加強碳排放總量管理。按照碳排放強度逐年降低、碳排放總量增幅逐年降低和相關約束性指標的要求,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科學合理確定全省、各地市碳排放總量目標,為碳排放權配額管理提供依據。

2.科學合理發放碳排放權配額。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和重大項目建設情況,合理確定政府可監管的年度碳排放權配額總量指標。制定相應規則,向控排企業發放碳排放權配額,并將符合規模要求的有關新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納入配額指標管理。推動相關企業建立碳資產管理制度。

3.建設碳排放權配額注冊登記系統。建設相應電子信息系統,用于注冊配額賬戶和登記配額,詳細記錄配額發放、變更、注銷等有關情況。

(三)建立碳排放權交易運作機制。

1.規范建設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建設成為我省和全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平臺,為我省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做好服務。

2.制定碳排放權交易的業務規則。制定并不斷完善碳排放權交易過程涉及的交易撮合、

價格形成、配額交割、審查核證、資金清算、信息披露、風險控制、委托代理、爭議調解等方面的業務規則,并按此開展交易活動。碳排放權交易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3.建設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建設相應電子信息系統,實現碳排放權配額網上競價交易、交易賬戶注冊、交易信息登記等功能,為碳排放權交易活動開展提供完備的硬件和軟件環境。

4.建立碳排放權交易監管機制。加強對碳排放權交易活動和碳排放權交易所運營的監督管理,碳排放權交易所要對交易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四)開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

按照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積極推動省內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參與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

(五)探索建立省際碳排放權交易機制。

探索與其他省(市)建立省際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爭取國家支持,在條件成熟時啟動實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在省開展國家低碳省試點工作聯席會議框架下建立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專責協調領導小組,由省發展改革委主任擔任組長,廣州市政府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同志擔任副組長,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林業廳、國資委、統計局、物價局、質監局、法制辦、金融辦,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金融辦、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作為全省碳排放和碳排放權交易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成立省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研究設計工作小組,省內有關專家作為成員,邀請國家級專家擔任顧問。省、市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細化工作任務,加快工作進度。

(二)加強相關法規制度建設。

制定我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明確碳排放權交易的主體范圍、報告核證、配額發放、交易機構、監管責任等規定。根據試點情況,及時總結經驗,提出應對氣候變化或碳排放管理相關立法計劃,適時啟動立法程序。

(三)加強能力建設。

加強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基礎研究,不斷完善工作思路和方法。務實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學習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推動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咨詢、核證等專業服務機構發展并加強管理。廣泛開展碳排放權交易專題培訓。

(四)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省低碳發展專項資金要按照有關規定,大力支持符合條件的碳排放權交易體制機制研究以及工作體系等項目建設。

(五)加強宣傳引導。

廣泛宣傳碳排放權交易的原理、規則和相關政策措施,引導企業等市場主體積極落實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責任,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五、試點試驗期(2012年-2015年)主要安排

(一)實施碳排放信息報告的企業范圍。

報告企業范圍是我省行政區域內2011年-2014年任一年排放1萬噸二氧化碳(或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工業企業,具體名單由省發展改革委會省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并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和所屬行業特點,分期、分步組織上述企業報告碳排放信息。研究將交通運輸、建筑行業的重點企業納入碳排放信息報告范圍。

(二)實施碳排放總量控制和配額交易的企業范圍。

控排企業范圍是我省行政區域內電力、水泥、鋼鐵、陶瓷、石化、紡織、有色、塑料、造紙等工業行業中2011年-2014年任一年排放2萬噸二氧化碳(或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具體名單由省發展改革委會省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并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和所屬行業特點,分期、分步組織上述企業實施碳排放總量控制,開展配額交易。“十二五”期末力爭將交通運輸、建筑行業的相關企業納入碳排放總量控制和配額交易范圍。

(三)配額發放。

省發展改革委要根據控排企業2010年-2012年二氧化碳歷史排放情況,結合所屬行業特點,一次性向控排企業發放2013年-2015年各年度碳排放權配額。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參考企業報告的上一年度碳排放情況,適時對企業當年度碳排放權配額進行合理調整。實行碳排放權有償使用制度,碳排放權配額初期采取免費為主、有償為輔的方式發放。

省發展改革委要對節能審查結果為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新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碳排放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和全省年度碳排放總量目標,免費或部分有償發放碳排放權配額。此類項目是否獲得與碳排放評估結果等量的碳排放權配額,可作為各級投資主管部門履行審批手續的重要依據。

(四)配額使用。

省發展改革委要在每年度規定時間內將控排企業配額賬戶中與上一年度實際(經核證)碳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權配額扣除,抵消企業上一年度實際碳排放量??嘏牌髽I年度配額剩余部分可出售或結轉至下一年度(2015年截止)使用,但配額不足部分應在規定時間內購

買補足,以履行控制碳排放責任。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實加強對相關企業履行控制碳排放責任的監督管理。新建項目業主所獲碳排放權配額在項目建成投產前不得交易流通,待項目建成投產后可按照有關規定核轉為可流通配額。

(五)補充機制。

省發展改革委要會省有關部門結合我省實際,參照國家有關要求,對林業碳匯等項目類型制定“廣東省核證(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備案規則和操作辦法。省內項目經國家備案的“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或我省備案的“廣東省核證自愿減排量”可按規定納入碳排放權交易體系。

(六)工作進度。

我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第一期著重在部分重點行業開展建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試點試驗,分為三個階段開展。

1.籌備階段(2012年-2013年上半年)。啟動基于項目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建立碳排放信息報告核證、碳排放權配額注冊登記、碳排放權交易監督管理等工作體系,正式掛牌成立碳排放權交易所。

2.實施階段(2013年下半年-2014年)。啟動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交易,不斷完善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體系。開展建立省際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前期研究,加強建立省際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工作協調。

碳排放權價格波動論文范文第6篇

一、碳排放權交易面臨的會計問題

碳排放權所面臨的會計問題主要是:碳排放權是不是企業的一項資產;如果是資產, 企業應如何進行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企業擁有的碳排放權來源于兩個方面:政府的無償分配和企業在交易市場上自行購買的, 對于政府無償分配給企業的碳排放權應該如何進行會計核算;企業在交易市場上自行購買的碳排放權應該確認為何種性質的資產以及如何進行會計核算。以上都是未來碳排放會計發展所要面臨的問題, 因此, 有必要對碳排放權的確認和后續計量問題進行探討。

二、碳排放權的確認與計量

碳排放權對于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經濟性質, 不能一概而論, 因此應按照碳排放權的來源分別對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進行探討。

一是政府無償分配給企業的碳排放權。包括: (1) 政府無償分配給企業碳排放權的確認。政府無償分配給企業的碳排放權是無形資產, 是與資產有關的政府補助。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碳排放權是一項資產, 同時還具備無形資產的特征:碳排放權是經過有關部門簽發的減排權證, 可以單獨出售或者轉讓, 而且碳排放權所帶來的利益具有不確定性, 無法用固定或者可確定的金額衡量, 因此, 碳排放權可以劃分為無形資產。政府補助準則規定, 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 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镀髽I會計準則講解》中提到:“政府對企業的經濟支持主要集中在關系國際民生的農業、環境保護以及科學技術研究等領域”。碳排放權是政府為了保護環境無償分配給企業的一種非貨幣性資產, 因此, 碳排放權是與資產有關的非貨幣性的政府補助。 (2) 政府無償分配給企業碳排放權的初始及后續計量。政府無償分配給企業的碳排放權作為無形資產時, 其初始計量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 在后續計量中企業按照實際排放量對碳排放權進行攤銷, 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于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碳排放權, 不考慮減值;作為與資產有關的政府補助時, 初始確認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計量, 計入“遞延收益”, 按照企業的實際排放量逐步轉入當期損益 (營業外收入) 。 (3) 政府無償分配給企業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1月1日, 政府無償分配給某煤炭企業120萬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當時碳排放權的交易價格為每噸0.0003萬元:

經過測量, 該煤炭企業1月二氧化碳的實際排放量為10萬噸;

“環境費用”科目是為了反映企業在保護環境方面所發生的支出, 作為當期損益科目, 在利潤表中列示。

二是企業自行購買的碳排放權。包括: (1) 企業自行購買碳排放權的確認。企業在交易市場中自行購買的碳排放權按照其持有的目的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政府分配給企業的碳排放權不夠時而購買的碳排放權, 這類碳排放權屬于無形資產, 雖然是從交易市場中購買, 但是依然滿足無形資產的條件;另一類是企業純粹為了近期內出售賺取差價, 且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這類碳排放權屬于交易性金融資產。 (2) 企業自行購買碳排放權的初始及后續計量。劃定為無形資產的碳排放權, 其初始及后續計量與政府無償分配給企業碳排放權的計量方法相同, 即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入賬, 企業的實際排放量進行攤銷, 計入當期損益, 不考慮價值波動問題;劃定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碳排放權應該按照碳交易所的價格指數, 即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初始及后續計量。 (3) 企業自行購買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承上例:至9月底, 企業已將政府無償分配的碳排放權消耗完畢, 因此, 企業在碳交易所中以2元每噸的價格購買了50萬噸碳排放權:

10月初, 碳交易所的交易價格為3元每噸, 該廠經過分析認為碳排放價格到12月可能會升到6元每噸, 因此該廠就購買了20萬噸碳排放權用于出售賺取差價:

11月底, 碳交易所的碳排放權交易價格升至5元每噸:

12月底, 碳交易所的碳排放權交易價格升至7元每噸, 企業將其出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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