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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范文

2023-09-23

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范文第1篇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目前在國內大多主要做資金過橋及短期借貸業務,就是俗稱的高利貸。

另外有一些小型非融資擔保公司主要從事房地產、汽車購買中介服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其經營范圍:

(一)貸款擔保;(二)票據承兌擔保;(三)貿易融資擔保;(四)項目融資擔保;(五)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經營非融資性擔保業務,其經營范圍:

(一)訴訟保全擔保;(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范文第2篇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目前在國內大多主要做資金過橋及短期借貸業務,就是俗稱的高利貸。

另外有一些小型非融資擔保公司主要從事房地產、汽車購買中介服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其經營范圍:

(一)貸款擔保;(二)票據承兌擔保;(三)貿易融資擔保;(四)項目融資擔保;(五)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經營非融資性擔保業務,其經營范圍:

(一)訴訟保全擔保;(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范文第3篇

首先,我們要先對融資性擔保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法定解釋進行了解。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過法定解釋可以看出,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主.,針對的債權人是銀行業金融機構。

一、審批制度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據《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條例的規定即可獲得經營手續和資格。

融資性擔保公司則首先要到省級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證”,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獲取經營資格。

在《暫行辦法》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

這表明,融資性擔保公司比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多了一個審批門檻,而且,對融資擔保的業務資質進行了強令的限制要求。

二、業務范圍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在《暫行辦法》沒有公布實施之前,由于缺少立法限制,銀行為了增加貸款效益,加之擔保公司老板與銀行官員私交甚好的情況下,擔保公司獲得不同程度的銀行授信,也開展一些融資擔保業務。然而,現實中,受實到資本金和區域性限制等原因,能獲得銀行授信的擔保公司并不多。開展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財產保全擔保等等擔保業務,對方對擔保公司的信任和認可程度較低,而且擔保公司過多,競爭激烈,擔保費收取比率偏低,于是,很多擔保公司將經營主業調整為民間借貸和委托貸款等業務,獲取暴利。這也是很多單位和個人開設擔保公司的興趣點所在。

《暫行辦法》公布實施以后,對融資擔保的資質和業務范圍有了明確的說明。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的融資性擔保業務有: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以及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梢约鏍I: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還可以以自有資金進行國債和金融債券以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投資。同時,也對限制業務作出了說明:不得吸收存款,不得直接發放貸款、不得受托發放貸款、不得受托投資等。

在《暫行辦法》項下條款的限定下,非融資類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得到了縮緊。僅可以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雖然允許將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也沒有對非融資類擔保公司的自有資金投資方向進行限制,然而,我個人理解,放寬度不可能高于融資性擔保公司。

另外,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允許放貸和委托放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一貫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將不再法律保護之內。當然,很多公司會通過調整操作手法打擦邊球,繼續從事直接放貸和放貸中介業務。

盡管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再有資格從事融資擔保業務,在變則通的規則下,可以考慮與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合作,用融資性擔保公司向銀行擔保,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再向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以此串保等方式合作。非融資擔保公司也可以向融資性擔保公司舉薦業務,從中分取擔保費,等等。

三、經營規則與風險控制

《暫行辦法》中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事后追償和處理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并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如上這些本應是擔保公司正常的運營規則,無論是融資性還是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都應該依規則和制度開展經營工作,這樣才能讓公司在有序的狀態下健康發展。以《暫行辦法》的立法形式進行說明,可見平日里的擔保公司對工作內容的嚴謹度是不夠的。

在人員配置和管理人員要求方面,《暫行辦法》提出了法定的要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二名以上的獨立董事,應當設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并具有融資性擔?;蚪鹑趶臉I經驗的人員擔任。此外,銀監會于2010年9月27日頒布了《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量化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人員用人標準。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一直以來缺少直屬監管部門的監管,在用人和公司運營與治理結構方面,都是股東會引導,董事會決策,規模小一些的公司,甚至是老板一人決策,這必然會出現經營管理漏洞。由此可見,國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以人為本,依法治企的決心和態度。

此外,國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額度、投資額度、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限制等等都提出了量化的要求。

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于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準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準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準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通過這些可以看出,國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規范、可控經營不僅提出了指引,也提出了法定要求,這不僅利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健康發展,也便于監管部門對該類公司的有效監管。

相比之下,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像缺了爹媽的孩子,雖然同樣享受公民權利,卻缺少爹媽的監管與指導,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只要你不觸犯法律,隨便你折騰。這看似給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擴大了操作空間,實際是在縮緊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范圍的情況下,加重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的忙亂性,間接的加快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市場死亡速度。我個人覺得,如果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希望可以長久而健康的存活下去,應該積極參考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運營規則和風控措施,加以自用。

四、監督管理

通過《暫行辦法》處處可見監管部門的身影。監管部門是由地方政府指定,經省級政府批準確認的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的運用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監管部門報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暫行辦法》不僅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提出了諸多量化要求與限制,對監管部門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監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業的發展和監管情況,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督情況。

任何行業都存在競爭,立法的逐步完善正是為了競爭更加有序,經營更加規范,擔保行業也不例外。目前,在全國范圍內,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還占擔保業的主流,但是,將融資擔保這部分利益很大的經濟蛋糕劃給融資性擔保公司,一定會驅動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向融資性擔保公司過渡,融資性擔保公司將成為擔保業主流,已成必然趨勢。

后續小論:目前,國內的擔保公司,實際上沒幾個將經營重心放在為其他貸款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業務方面的,因為銀行授信不容易拿到,拿到了給別人擔保,不如自己另設個公司,找個項目去申請貸款,再用擔保公司擔保,這等于用銀行的錢為自己做了項目投資。也有很多人找個項目申請貸款,目的是套出貸款再拿去放高利貸。怎么還會給別人擔保賺那點擔保費呢。目前國內的擔保公司主要忙三件事,

1、想辦法獲得銀行授信然后從銀行套錢;

2、私下募集資金放貸或作放貸的平臺;

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范文第4篇

首先,我們要先對融資性擔保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法定解釋進行了解。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過法定解釋可以看出,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主.,針對的債權人是銀行業金融機構。

一、審批制度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據《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條例的規定即可獲得經營手續和資格。

融資性擔保公司則首先要到省級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證”,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獲取經營資格。

在《暫行辦法》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

這表明,融資性擔保公司比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多了一個審批門檻,而且,對融資擔保的業務資質進行了強令的限制要求。

二、業務范圍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在《暫行辦法》沒有公布實施之前,由于缺少立法限制,銀行為了增加貸款效益,加之擔保公司老板與銀行官員私交甚好的情況下,擔保公司獲得不同程度的銀行授信,也開展一些融資擔保業務。然而,現實中,受實到資本金和區域性限制等原因,能獲得銀行授信的擔保公司并不多。開展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財產保全擔保等等擔保業務,對方對擔保公司的信任和認可程度較低,而且擔保公司過多,競爭激烈,擔保費收取比率偏低,于是,很多擔保公司將經營主業調整為民間借貸和委托貸款等業務,獲取暴利。這也是很多單位和個人開設擔保公司的興趣點所在。

《暫行辦法》公布實施以后,對融資擔保的資質和業務范圍有了明確的說明。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的融資性擔保業務有: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以及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梢约鏍I: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還可以以自有資金進行國債和金融債券以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投資。同時,也對限制業務作出了說明:不得吸收存款,不得直接發放貸款、不得受托發放貸款、不得受托投資等。

在《暫行辦法》項下條款的限定下,非融資類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得到了縮緊。僅可以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雖然允許將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也沒有對非融資類擔保公司的自有資金投資方向進行限制,然而,我個人理解,放寬度不可能高于融資性擔保公司。

另外,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允許放貸和委托放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一貫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將不再法律保護之內。當然,很多公司會通過調整操作手法打擦邊球,繼續從事直接放貸和放貸中介業務。

盡管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再有資格從事融資擔保業務,在變則通的規則下,可以考慮與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合作,用融資性擔保公司向銀行擔保,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再向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以此串保等方式合作。非融資擔保公司也可以向融資性擔保公司舉薦業務,從中分取擔保費,等等。

三、經營規則與風險控制

《暫行辦法》中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事后追償和處理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并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如上這些本應是擔保公司正常的運營規則,無論是融資性還是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都應該依規則和制度開展經營工作,這樣才能讓公司在有序的狀態下健康發展。以《暫行辦法》的立法形式進行說明,可見平日里的擔保公司對工作內容的嚴謹度是不夠的。

在人員配置和管理人員要求方面,《暫行辦法》提出了法定的要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二名以上的獨立董事,應當設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并具有融資性擔?;蚪鹑趶臉I經驗的人員擔任。此外,銀監會于2010年9月27日頒布了《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量化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人員用人標準。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一直以來缺少直屬監管部門的監管,在用人和公司運營與治理結構方面,都是股東會引導,董事會決策,規模小一些的公司,甚至是老板一人決策,這必然會出現經營管理漏洞。由此可見,國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以人為本,依法治企的決心和態度。

此外,國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額度、投資額度、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限制等等都提出了量化的要求。

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于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準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準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準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通過這些可以看出,國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規范、可控經營不僅提出了指引,也提出了法定要求,這不僅利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健康發展,也便于監管部門對該類公司的有效監管。

相比之下,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像缺了爹媽的孩子,雖然同樣享受公民權利,卻缺少爹媽的監管與指導,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只要你不觸犯法律,隨便你折騰。這看似給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擴大了操作空間,實際是在縮緊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范圍的情況下,加重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的忙亂性,間接的加快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市場死亡速度。我個人覺得,如果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希望可以長久而健康的存活下去,應該積極參考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運營規則和風控措施,加以自用。

四、監督管理

通過《暫行辦法》處處可見監管部門的身影。監管部門是由地方政府指定,經省級政府批準確認的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的運用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監管部門報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暫行辦法》不僅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提出了諸多量化要求與限制,對監管部門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監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業的發展和監管情況,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督情況。

任何行業都存在競爭,立法的逐步完善正是為了競爭更加有序,經營更加規范,擔保行業也不例外。目前,在全國范圍內,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還占擔保業的主流,但是,將融資擔保這部分利益很大的經濟蛋糕劃給融資性擔保公司,一定會驅動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向融資性擔保公司過渡,融資性擔保公司將成為擔保業主流,已成必然趨勢。

后續小論:目前,國內的擔保公司,實際上沒幾個將經營重心放在為其他貸款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業務方面的,因為銀行授信不容易拿到,拿到了給別人擔保,不如自己另設個公司,找個項目去申請貸款,再用擔保公司擔保,這等于用銀行的錢為自己做了項目投資。也有很多人找個項目申請貸款,目的是套出貸款再拿去放高利貸。怎么還會給別人擔保賺那點擔保費呢。目前國內的擔保公司主要忙三件事,

1、想辦法獲得銀行授信然后從銀行套錢;

2、私下募集資金放貸或作放貸的平臺;

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范文第5篇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目前在國內大多主要做資金過橋及短期借貸業務,就是俗稱的高利貸。

另外有一些小型非融資擔保公司主要從事房地產、汽車購買中介服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其經營范圍:

(一)貸款擔保;(二)票據承兌擔保;(三)貿易融資擔保;(四)項目融資擔保;(五)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經營非融資性擔保業務,其經營范圍:

(一)訴訟保全擔保;(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范文第6篇

【摘要】融資性擔保公司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上的作用日益顯著,但風險管理的欠缺仍然使得部分融資性擔保公司發展困難。針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面臨的各類風險和風險管理上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落實風險準備金,充分利用征信系統,培育全員風險管理文化等多個方面的對策建議,促使融資性擔保在彌補傳統金融不足中發揮重要作用。

【關鍵詞】融資性擔保公司 風險管理 對策

自1993年第一家全國性專業擔保機構成立以來,我國融資擔保行業發展迅猛。截至2014年底,全國共有融資性擔保公司7898家,全行業實收資本9255億元,然而,平均注冊資本僅為1.17億元,注冊資本在10億元以上的機構只有75家,融資擔保機構的資本實力和信用能力嚴重不足,因而,融資擔保行業的風險管理對于整個行業的發展都至關重要。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面臨的風險

融資性擔保公司通過承擔風險、控制風險,大面積地收取少量擔保費,來覆蓋可能發生的小面積的代償風險,以獲取利潤。它的出現最開始是源于大多數需要借款的中小企業或是不滿足商業銀行的授信標準,或是商業銀行的授信流程對其而言過于復雜和拖沓,其借款或急需借款的需求得不到滿足。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其有別于銀行較為死板的授信標準,對滿足其要求的企業進行信用補充,作為擔保并承諾被擔保人不能按期還款的情況下對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以幫助中小企業從銀行取得貸款。因此,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參與的信用業務主要是商業銀行不愿涉及的風險較大的部分,它代替商業銀行承擔了風險,為中小企業和商業銀行之間建立起信用的橋梁,從而引導銀行資金順利流向中小企業。但是,風險本身并不能因此消除,中小企業的貸款風險只是由銀行轉嫁到了融資性擔保公司,而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靠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尤其是有別于銀行或者說優于銀行的風險識別能力才能減小自身的風險,才能夠獲得生存和發展的空間。

融資性擔保公司所面臨的擔保風險是指在執行擔保業務的過程中,由于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而使擔保業務發生虧損的可能性。根據新巴塞爾協議對風險的劃分,可分為如下幾種:

(一)信用風險

當被擔保企業由于營運能力有限、資本結構不合理或現金流斷裂等問題難以履行合約責任,或因企業實際控制人道德素養問題不愿履行責任時,擔保公司就將履行代償義務,代替被擔保企業還款,從而造成公司自身損失的風險。

(二)市場風險

伴隨著經濟周期的變化,融資擔保業務面臨的市場利率、貨幣供應、國際熱錢流動等都會影響到銀行給予的授信額度,影響擔保項目的投資收益率。同時,經濟周期變化所導致經濟基本面走壞時很可能導致多數企業處于經營困境,從而極大地增加違約的數量和可能性。而融資擔保集中于某一行業時尤其受到行業不景氣的沖擊。譬如煤炭行業由于經濟冬天的來臨,全行業虧損,其本身資產體量又非常大,涉及的擔保資金相當大,一旦危機爆發,將使整個地區的金融穩定受到沖擊。

(三)操作風險

融資性擔保公司在業務發展過程中,都會有做大做強的沖動。為了拓展客戶規模,為了做夠合作銀行的授信額度以期拿到更高的授信額度,業務部都會不遺余力的去開拓新的業務。而優質客戶的數量是有限的,同時由于逆向選擇,在積極開展業務的過程中更可能接到劣等客戶的擔保項目,使得風險增大。在擔保業務運作中,若是沒有專業的評估體系和風險判斷,沒有合理的公司治理和具有較高金融素養和職業素養的從業人員,沒有按照指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嚴格執行,“三查”不實,判斷不準,決策失誤,擔保項目便可能面臨失敗。

(四)其他風險

融資性擔保公司還會面臨來自政策、法律等其他方面的風險。

如多部委2010年3月聯合發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成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以獲取經營資格。新規定使得過去沒有拿到特有牌照,而實際進行融資擔保業務的擔保企業面臨政策上的壓力。

事實上,擔保行業可分為融資擔保和非融資擔保?!度谫Y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也明確區別了融資擔保與非融資擔保。按照現有的法規條文劃分,融資性擔保公司成立需要去省級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證并由金融辦進行年審,其經營范圍包含多項擔保業務。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只須依據《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即可成立,其經營范圍不包括貸款擔保。在此之前發生的大量擔保公司跑路的大多數是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它們多是由民間資本組成,很多行為不符合現在的法律規范法規,比如涉足房地產等禁入行業,違規開展貸款擔保業務,甚至涉嫌非法集資,存在“掛羊頭賣狗肉”的狀況。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同時規定,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目前許多地方已經將最低注冊資本金提高到了1億人民幣。這就使得原有的部分中小擔保機構由于難以募集到足夠的資本金以滿足最低資本要求而面臨洗牌。

又如,當被擔保人逾期債權被轉移給擔保公司后,由擔保公司去向被擔保人追償,如果企業實際控制人逃避債務,轉移公司財產,致使破產后沒有足夠財產加以執行,而向法院申請執行個人財產時可能會產生法律爭議。擔保人將抵押品重復反擔保后,擔保公司在與同業者同時追償時又會出現順位認定糾紛。而且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這些問題既會產生時間成本和訴訟成本,也會受到我國對于融資擔保行業并不完善的法律法規的掣肘,公司的業務成本都會顯著上升。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存在的風險管理問題

在存在各種風險因素的情況下,融資性擔保公司自身存在的風險管理缺陷將使公司面臨的潛在風險極大地暴露出來,從而使公司遭遇虧損。

(一)對公司戰略目標及經濟趨勢認識不清

眾多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公司戰略目標上都有共同的特點:急于擴大規模,用較短的時候獲取最大的收益。這樣的特點就使得公司擔保的項目多卻不優,形成代償率過高、入不敷出的窘況。產生這種現象,一方面是公司決策者急于求成,另一方面也是公司的風險管理措施跟不上規模的擴大。同時,公司決策者缺乏對宏觀經濟環境變化趨勢的前瞻性判斷,對信貸規模與經濟形勢之間的相關性也缺乏足夠的了解。

(二)超額擔保

由《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可知,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資產的10倍。同時銀監會也要求與擔保機構合作的商業銀行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具體授信額度的擔保放大倍數。但由于第三方監管不足,公司自身風險意識薄弱,銀行在流動性充沛時放款沖動強烈,這些因素均可能導致實際擔保責任余額超過公司自身資本十倍甚至數十倍。一旦發生系統性風險,就很可能導致公司凈資產不足支付代償款,致使公司破產。

(三)保前審查不嚴,保后監管缺失

被擔保人向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貸款擔保,說明其自身不能滿足銀行的貸款要求,所以融資性擔保公司在簽約擔保前,必須在仔細確認被擔保人已有的信用資料的前提下,進一步深入企業內部全面核查。然而,現實中,很多融資性擔保公司往往輕視了資格審查和擔??尚行匝芯?,實際操作人員或是對企業運營不甚了解,抑或礙于朋友情面,或收受回扣,不恰當的擔保了該項目,給公司帶來潛在風險。

而一些公司在擔保業務實現后,疏于對被擔保公司發展狀況的關注和跟蹤。一旦被擔保對象經營等方面出現問題,還款風險初現矛頭時,不能第一時間排除或降低風險。

(四)缺乏健全的反擔保措施

對于部分授信額度較大,或者被擔保對象資信較低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要求被擔保對象提供反擔保措施。但在現實中,擔保公司對反擔保措施管理不到位、要求不嚴格,在反擔保抵押物出現問題時,表現十分無力。如擔保前對抵押品的估值過高或是被擔保對象違約發生代償后要求抵押品時才發現抵押品已被法院查封、凍結、扣押。

(五)內部管理制度建設不完善

部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意識薄弱,業務流程不規范,決策機制不健全,風險計量不科學,財務管理混亂,風險識別評估失效,內部控制和獎懲機制失效,企業文化培育缺失等等。內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必然導致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失去主方向,也就難免出現風險和問題。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管理對策

針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可能存在的風險管理的問題,應積極研究風險和問題的特點,建立適合公司自身發展的風險管理策略,提高業務效率和規模,降低風險損失和代償率。

(一)制定與自身匹配的風險管理戰略

要制定與自身匹配的風險管理戰略,就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外對內都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對外,公司決策層要能較為準確把握外部環境的變化,如宏觀經濟周期,國家政策法律的變動,講究順大勢而為,且要有較強的應對力。對內,公司決策層應充分評析自身,如對注冊資本,流動性,擔保責任余額,代償損失率,各類不同信用等級的客戶比例等情況清晰掌握實時分析,對公司的組織結構,人員構成,不斷調整和優化,使公司戰略清晰,戰術得當。

(二)落實風險準備金

商業銀行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具體授信額度的擔保放大倍數。但或由于銀行間溝通不足,或由于實際操作問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余額與凈資產的比例可能會超過《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限定。實際操作中,除了民生銀行及少數銀行要求2%到5%的風險準備金外,大部分商業銀行沒有此項要求,只是根據擔保機構歷來信用狀況進行授信額度的確定,如信用良好則追加授信額度。但歷史不會重復,過去的良好信用不能代表將來的零風險。對于融資性擔保公司自身而言,如果某筆擔保業務發生違約,公司需承擔代償責任,就可以動用風險準備金來承擔相應的責任,以防止公司資金周轉和財務出現困難。因此,風險準備金的落實將大大增強國家對于擔保放大倍數以及信用債權的總量確定,增強全行業的風險控制力,有助于金融系統的長期穩定。

(三)充分利用征信系統

融資性擔保機構在拿到牌照的情況下,能夠向中央人民銀行建立的征信系統提供征信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包括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如今,針對部分企業辦理多個營業執照或破產前資產被轉移,破產后無可執行的情況,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單單將違約信息上傳企業征信系統,更是上傳到個人征信系統。當企業實際控制人在融資性擔保業務違約,逾期無故不繳納欠款時,融資性擔保機構會將企業實際控制人的違約信息錄入個人征信系統。而個人征信系統的不良信用記錄,將會給“老賴”們以后的貸款,授信,出行甚至子女升學帶來麻煩。

2015年1月5日,芝麻信用等8家機構成為首批試點,獲準開展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新的個人征信市場主體的引入,全面的征信系統的建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充分利用征信系統上傳下載信用信息,將有效的防范道德風險,極大降低代償率。

(四)重視保后監管

保前科學準確地進行風險識別和判斷固然能減少風險,但卻不能將所有的風險消除。保后監管同樣十分重要,如果放任不管,任由風險滋生,同樣會給公司帶來巨大損失。而在保后對企業經營狀況、財務變化、反擔保狀況跟蹤檢查,一旦發現不良現象可以及時提示風險,做好應對準備,也可以協助企業發現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問題,減小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五)追償手段有效得當

當損失已經發生時,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盡可能挽回損失。首先可以與被擔保人聯系,判斷其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同時對其企業可執行的動產不動產進行詳細調查,如果還款能力不是短暫缺失或者還款意愿不強,可立即向法院申請財產保護。如果遇到公司資產已被轉移,應向法院申請對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財產予以凍結和執行。整個追償流程需要融資性擔保公司具有法律方面的專業的人才,以在追償過程中最大可能獲得第一順位的賠償或是避免手段不當而使自身承擔法律責任。

(六)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制定各種必要的規章制度,明確各級職責,建立科學合理的標準化業務流程,加強對各崗位的考核,建立起相互制約,獎懲分明的內部運行機制,全面落實各級人員的經濟責任制。建設全員風險管理文化,積極開展全員風險防范教育,樹立員工時時警惕風險,時時面對風險的理念,提升員工在與被擔??蛻艚佑|時的風險敏感度,培養全員的責任心和敬業精神,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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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郭曉輝(1992-),男,四川宣漢人,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2014級金融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風險管理,金融資產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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