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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常用無線電頻率范文

2023-10-10

上海市常用無線電頻率范文第1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規范無線電頻率使用行為,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以下統稱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以及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有償使用。 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第四條 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的頻率除外。

第二章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申請和審批 第五條 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申請的無線電頻率符合無線電頻率劃分和使用規定,有明確具體的用途;

(二)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技術方案可行;

(三)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對依法使用的其他無線電頻率不會產生有害干擾;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使用衛星無線電頻率,還應當符合空間無線電業務管理相關規定。

第六條 申請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書面申請及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二)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開展相關無線電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能和管理措施等;

(三)擬開展的無線電業務的情況說明,包括功能描述、通信范圍(距離)、服務對象和預測規模以及建設計劃等;

(四)技術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擬采用的通信技術體制和標準、系統配置情況、擬使用系統(設備)的頻率特性、擬采用的通信技術體制、頻率選用(組網)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區域的電波傳播環境、干擾保護和控制措施,以及運行維護措施等;

(五)依法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承諾書;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無線電頻率擬用于開展射電天文業務的,還應當提供具體的使用地點和有害干擾保護要求;用于開展空間無線電業務的,還應當提供擬使用的空間無線電臺、衛星軌道位置、衛星覆蓋范圍、實際傳輸鏈路設計方案和計算等信息,以及關于可用的相關衛星無線電頻率和完成國內協調并開展必要國際協調的證明材料。

無線電頻率擬用于開展的有關無線電業務,依法需要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七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權限,實施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

第八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九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并綜合考

3 慮國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頻率的情況,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無線電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可以組織專家評審、依法舉行聽證。專家評審和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許可期限內,但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實施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需要完成有關國內、國際協調或者履行國際規則規定程序的,進行協調以及履行程序的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許可期限內。

第十一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作出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決定時,應當明確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臨時使用無線電頻率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不超過6個月。

第十二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由正文、特別規定事項、許可證使用須知、無線電頻率使用人的權利義務等內容組成。

4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正文應當載明無線電頻率使用人、使用頻率、發射類別、使用地域、業務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許可證編號、發證機關及簽發時間等事項。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具體內容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制定并公布。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內容。

對于臨時使用無線電頻率、試驗使用無線電頻率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確定的其他情形,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頒發無線電頻率使用批準文件,并載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無線電頻率使用批準文件與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人簽發,加蓋發證機關印章。

第十四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樣式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統一規定。

第三章 無線電頻率的使用

第十五條 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遵守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要求,接受、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應當妥善保存。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冒用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

5 第十七條 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需要依法實施無線電管制的,管制區域內的無線電頻率使用人應當遵守有關管制規定。

第十八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不得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使用權,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或者改變用途。

需要轉讓無線電頻率使用權的,受讓人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提交雙方轉讓協議,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序報請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九條 依法使用的無線電頻率受到有害干擾的,可以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投訴,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擬變更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所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申請。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對無線電頻率使用行

6 為進行監督檢查。

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組織開展無線電頻率使用評估,對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使用率等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報送上一的無線電頻率使用報告,包括上一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執行無線電管理規定的情況等。無線電頻率使用人應當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違法使用無線電頻率的行為,有權向無線電管理機構舉報,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撤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

(一)無線電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四)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后超過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達不到無線電頻率許可證規定要求

7 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其他情形。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屆滿未書面申請延續或者未準予延續的;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人在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內終止使用頻率的;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被依法撤銷,或者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線電管理機構注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同時收回無線電頻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無線電管理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許可。

8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視情節輕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許可。

第二十八條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違反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要求使用頻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偽造、涂改、冒用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在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內,降低其申請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時所應當符合的條件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將上述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對無線電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無線電頻

9 率使用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涉外事宜,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

上海市常用無線電頻率范文第2篇

手持對講機由于使用不需要通訊費,近距離通訊可靠性高,在我們旅行中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們最早使用的對講機是美國摩托羅拉的家用機(功率0.5W),為了頻率的一致性(相互能夠通聯),后來購買的其它機型對講機設置的還是美國公眾允許使用的民用頻率,通過對中國公眾允許使用的無線電頻率的了解,美國允許公眾使用的頻率與中國允許公眾使用的頻率是不同的,這樣就造成了我們現在存在非法使用頻率和與其他頻率沖突的問題。

介紹:國內開放的民用對講機頻點:

(0.5瓦以下功率,不可自編程改發射頻率)

頻點中心頻率(也就是我們通俗理解的頻道)

1、409.7500MHZ

2、409.7625MHZ

3、409.7750MHZ

4、409.7875MHZ

5、409.8000MHZ

6、409.8125MHZ

7、409.8250MHZ

8、409.8375MHZ

9、409.8500MHZ

10、409.8625MHZ

11、409.8750MHZ

12、409.8875MHZ

13、409.9000MHZ

14、409.9125MHZ

15、409.9250MHZ

16、409.9375MHZ

17.409.9500MHZ18.409.9625MHZ

19.409.9750MHZ20、409.9875MHZ

美國的FRS(FamilyRadioService)家用電臺頻段:(0.5瓦以下功率)

頻點中心頻率(也就是我們通俗理解的頻道)

1、462.5625MHZ

2、462.5875MHZ

3、462.6125MHZ

4、462.6375MHZ

5、462.6625MHZ

6、462.6875MHZ

7、462.7125MHZ

8、467.5625MHZ

9、467.5875MHZ

10、467.6125MHZ

11、467.6375MHZ

12、467.6625MHZ

13、467.6875MHZ

上海市常用無線電頻率范文第3篇

關于超短波無線電通信頻率的申請報告

XX市無線電管理局:

XX市XXXX有限公司是一家豪華型四星級旅游飯店,座落于XX市XX縣XX鎮XX大道X號,酒店主要從事住宿、餐飲、桑拿、網球場、游泳池、酒吧、美容美發等業務。因業務工作需要,特向貴局申請設置使用超短波無線電臺(對講機),擬申請設置對講機20部,主要用于2016年至2021年期間酒店內部工作聯系和安全保衛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現申請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手續。 請貴局予以審批。

申請日期:2016年10月18日

地址:XX市XX縣XX鎮XX大道X號

電話:XXXX-XXXXXXXX

上海市常用無線電頻率范文第4篇

專用無線電移動通信系統大量應用于軍隊、公安、急救等部門,也廣泛應用于生產調度、內部通信等。如150MHz、350MHz、450MHz對講機和800MHz集群通信系統等。

目前,我國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由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兩大基礎電信運營商建設運營,其中中國移動擁有全球網絡規模和用戶規模最大的GSM網,中國聯通擁有一個GSM和一個CDMA網。目前為公眾移動通信系統劃分的頻率有:

CDMA:825MHz~835MHz或者870MHz~880MHz;

GSM: 885MHz~915MHz或者930MHz~960MHz,1710MHz~1755MHz/1805MHz~1850MHz; 上述頻率共計2×89MHz。

中國移動GSM網擁有2×54MHz頻率,中國聯通GSM網擁有2×15MHz頻率、CDMA網擁有2×4MHz頻率。

到目前為止,上述3個公眾移動通信網共使用頻率2×68MHz,擁有用戶5億,仍然具有持續發展能力。 在寬帶無線接入系統頻率規劃和管理方面,目前為寬帶無線接入應用劃分了4個頻段,即2.4GHz、3.5GHz、

5.8GHz、26GHz。

其中:

2.4GHz頻段使用范圍是2400MHz~2483.5MHz,TDD時分雙工;最大輻射功率100mW;鼓勵無線電局域網WiFi(802.11b)應用;在工業、科學、醫療設備使用頻段,多種無線電業務可共用,免無線電臺發射執照。

5.8GHz頻段使用范圍是5725MHz~5850MHz,TDD時分雙工;最大輻射功率500mW;基站需領取無線電發射執照;鼓勵帶寬更高的無線局域網如802.11a應用;主要由基礎電信業務運營商使用。

3.5GHz頻段使用范圍是3400MHz~3430MHz/3500MHz~3530MHz,FDD頻分雙工;已通過招標評選方式將頻率分配給基礎電信運營商,用于建立寬帶無線接入系統。

26GHz(LMDS)頻段使用范圍是24.507MHz~25.515MHz或者25.757MHz~26.765MHz,FDD頻分雙工;分配給基礎電信運營商,用于建立寬帶無線接入系統。

在3G頻率規劃方面,我們是基本上和全世界保持一致的。但是在TDD方面,我國的規劃比世界規劃多了100M,這是與國際規劃有區別的地方。

中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

為次要和其他業務共用頻段。其中2-9或12可用于自然災害通訊;160MHz-162MHz為氣象頻段。

無繩電話使用頻率劃分表

(二)

機發射功率不得超過50mW,手機發射功率不得超過20mW。發射類別為F3E;F1D;G3E.

*通信設備發射類別:H1A;R1A;J1A;A1A;F1A;H3E;R3E;J3E;A3E;F3E.

上海市常用無線電頻率范文第5篇

手持對講機由于使用不需要通訊費,近距離通訊可靠性高,在我們旅行中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們最早使用的對講機是美國摩托羅拉的家用機(功率0.5W),為了頻率的一致性(相互能夠通聯),后來購買的其它機型對講機設置的還是美國公眾允許使用的民用頻率,通過對中國公眾允許使用的無線電頻率的了解,美國允許公眾使用的頻率與中國允許公眾使用的頻率是不同的,這樣就造成了我們現在存在非法使用頻率和與其他頻率沖突的問題。

介紹:國內開放的民用對講機頻點:

(0.5瓦以下功率,不可自編程改發射頻率)

頻點中心頻率(也就是我們通俗理解的頻道)

1、409.7500MHZ

2、409.7625MHZ

3、409.7750MHZ

4、409.7875MHZ

5、409.8000MHZ

6、409.8125MHZ

7、409.8250MHZ

8、409.8375MHZ

9、409.8500MHZ

10、409.8625MHZ

11、409.8750MHZ

12、409.8875MHZ

13、409.9000MHZ

14、409.9125MHZ

15、409.9250MHZ

16、409.9375MHZ

17.409.9500MHZ18.409.9625MHZ

19.409.9750MHZ20、409.9875MHZ

美國的FRS(FamilyRadioService)家用電臺頻段:(0.5瓦以下功率)

頻點中心頻率(也就是我們通俗理解的頻道)

1、462.5625MHZ

2、462.5875MHZ

3、462.6125MHZ

4、462.6375MHZ

5、462.6625MHZ

6、462.6875MHZ

7、462.7125MHZ

8、467.5625MHZ

9、467.5875MHZ

10、467.6125MHZ

11、467.6375MHZ

12、467.6625MHZ

13、467.6875MHZ

上海市常用無線電頻率范文第6篇

隨著物聯網產業的發展和運用的日益廣泛,物聯網使用無線電頻率的保障和保護問題就擺在了我們的面前。新增物聯網專用頻率的空間有多大?國家已明確可用于物聯網無線電設備的頻率有哪些?今后物聯網的發展如何取得國家的頻率規劃支持?如何保護物聯網無線電頻率安全使用?筆者從無線電磁頻譜管理的角度,對上述問題進行了一些粗淺的研究。

二、新增物聯網專用無線電業務頻段

無線電磁頻譜資源具有多重性,是無限性與有限性的統一體。所謂無限性,是指無線電磁波的頻率范圍可以從零到無窮大,一般從數赫茲到數千吉赫茲(3000GHz);且電磁頻譜具有時間、空間和頻率三維特性,利用這一特性進行不同組合,能使有限的資源拓展出更大的可用空間。所謂有限性,是從無線電磁頻譜的利用角度講的,無線電磁頻譜的使用受技術條件的限制,一般頻率越高,技術要求越高,因此,在一定的技術水平下,可利用的頻譜資源是有限的,目前,國際上只劃分出9kHz-275GHz無線電頻譜使用范圍,而實際上使用的無線電頻段通常只在幾十吉赫以下;雖然無線電頻譜可以重復使用,如可通過在頻率、時間、空間、碼字上復用來進行重復使用,但就某一個頻點或某一段頻率來說,在一定的時域和空域上都是有限的。

原信息產業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于2006年4月共同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以此為主體,制定了《無線電頻率劃分表》,將9kHz-275GHz的無線電頻譜劃分為501個頻段,并區分無線電通信業務和射電天文業務兩大類,將所有頻段劃分給了43種業務。由于物聯網技術起步較晚,增加物聯網專用頻段定會擠占其他業務的使用頻段,因而空間相對有限。

三、國家已明確的相關業務頻段

無線電設備在物聯網中的主要任務,是傳輸各個節點處理后的信息。所使用的設備涉及到不同的無線電業務領域,如RFID系統、全球定位系統、手機及其他微功率(短距離)的無線電設備等,國家為滿足相關業務的需要,已對這些業務的頻率使用范圍及技術要求進行了劃分和規范。如:為了確保物聯網非常重要的RFID技術的發展和運用,國家劃分了800/900MHz頻段RFID技術的具體使用頻率為840-845MHz和920-925MHz;手機通信、全球定位等系統都有明確的頻段劃分;另外,國家規定:2.4-2.4835GHz、5.725-5.850GHz頻段為點對點或點對多點擴頻通信系統、高速無線局域網、寬帶無線接入系統、藍牙技術設備及車輛自動識別等無線電臺的共用頻段,是典型的物聯網運用頻率,但由于2.4-2.4835GHz、5.725-5.850GHz是開放頻段,存在相互影響問題,因此使用上不被看好。

物聯網所涉及的無線設備有的屬于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國家近幾年先后下發了《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信部無[2005]423號)、《關于發布800/900MHz頻段射頻識別(RFID)技術應用工作頻率的通知》(信無函[2007]205號)等一系列文件,對相關的業務進行了規范,不少物聯網無線電產品的研發,可以從相關業務文件中得到頻率的支持。

四、調整現有頻率劃分

國家高度重視物聯網產業的發展,這是物聯網獲得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支持的有利因素。無錫作為國家物聯網創新示范地區,要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及時向國家提出專用頻段劃分要求,就能滿足其產業發展的需求。無錫市物聯網研究院最近提出的《物聯網頻率問題與規劃》中指出:2.4GHz公用頻段,如WLAN.藍牙、ZigBee等。公用頻段是優勢,也是劣勢,在節點密集布設的情況下,設備間可能存在干擾;433MHz和780MHz作為物聯網設備的工作頻段,低頻傳輸特性較好,目前IEEE在該頻段也開始進行規劃,但由于已有設備眾多,導致標準紛繁復雜,對該頻段的規劃缺乏系統性,采用該頻段不同標準的設備間仍可能存在干擾。為此,無錫市物聯網研究院提出:國家可規劃443MHz-870MHz范圍內的空閑頻段作為物聯網設備的專用工作頻段。從《無線電頻率劃分表》中可以看出,443MHz-870MHz頻率段共劃分了6個無線電業務頻段,涉及無線電定位、航空無線電導航、固定、移動、空間、廣播等業務,是業務量比較多的頻段。在無線電頻率資源相對緊張的情況下,至少要具備以下條件,才可能得到國家的支持。這些條件是:

(1)物聯網所用無線電產品的技術標準要獲得國家的認可。

(2)產品要具有廣泛的運用前景,能形成一定的產業規模。

(3)所涉及的業務頻段要允許共享。這一點可以從國家對RFID技術系統的頻段支持中得到印證。RFID系統廣泛應用的頻率在860MHz-960MHz,國家在該頻段無法提供專用工作頻段的情況下,經過分析認為,點對點立體聲廣播傳輸使用的頻段917-925MHz,由于實際運用不多,范圍局限,進一步實驗證明可以共享,因此,把917-925MHz中的920-925MHz劃分給RFID系統使用。

(4)研發更高頻段的無線電設備。從目前我國頻譜使用的情況看,頻率越高(一般10GHz以上)空閑越多,因此,開發高頻段的無線電設備容易獲得國家的頻段支持。例如:最近,南通市某研究所正在研發的微功率車輛防撞雷達設備,其使用頻段為24GHz-26GHz,功率20mW,雖然該頻段是國家劃分的雷達使用頻段,但就微功率雷達設備來講,在國內的使用還是空白;南通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根據其產品研發的需求,已通過江蘇省無線電管理局向國家提出頻段使用申請,有望獲得國家的批文。當然,使用頻率越高的設備,生產的技術要求越高,成本相對較大,必須有廣泛的運用前景作保證。

必須明確的是,研究單位和企業開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有兩個環節需要經國家批準,一是所使用的頻段和技術參數需經國家批準,二是生產的設備需報國家型號核準,也就是說新研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的頻段和射頻技術參數等,需獲得國家無線電管理部門的批文認可,生產的設備需獲得國家無線電管理部門的型號核準,才能投入生產和使用。近幾年,國家適應無線電新技術新業務發展的需要,下發了不少文件,對相關業務頻率和設備的技術指標參數進行規范和明確,相信只要物聯網產業有頻段需求,就可以向國家提出申請。在此過程中,無線電管理工作要主動跟進,搞好服務保障,及時做好物聯網頻率需求分析、調研、論證和對上申請、爭取等工作,大力支持物聯網產業的發展。要建立無線電管理與物聯網無線電產品研發溝通協調機制,為無線電管理部門服務物聯網無線電發射設備研發工作提供機制保證。

五、頻率保護

物聯網在各領域運用的廣泛性,決定了保護其無線電設備安全使用頻率的重要性。但由于物聯網所涉及的一些無線電業務是與其他業務共享頻率,因而受干擾的可能性較大;加上國家明文規定:微功率(短距離)的無線電設備不受保護,所以在實際工作中對物聯網所涉及的無線電設備實施頻率保護比較困難。筆者認為對物聯網頻率的保護工作,還是要從規劃、技術、管理等方面入手,多方協同,多管齊下。一是國家要及時做好頻率的規劃、劃分和分配調整工作,及時出臺相應的政策規定,規范相關業務的使用,必要時,可對某一地區的頻率使用做出規定,提出頻率保護要求,如信息產業部《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為保護北京天文臺射電天文業務,在北京轄區不得使用229.0-235.0MHz頻率的使用。”的規定就是一個例證。二是生產企業要加強技術研發,采取先進的技術措施,提高產品的抗干擾能力;國家有技術規范要求的,生產企業要嚴格執行,例如:工作在800/900MHz的RFID采用跳頻擴頻方式,就是很有效的抗干擾措施。事實上,不少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只要其技術指標在規定的范圍內,一般不會受干擾,例如:工作在135kHz以下和13.56MHz頻段的短近距離使用的RFID,作用距離10cm以內,只要不是人為因素,正常情況下是不會受干擾的。三是銷售和使用單位,不得隨意改變設備的技術參數,尤其不得隨意調整使用頻率和發射功率,同時,使用單位在進行設備安裝前,必須進行電磁環境測試,這樣能保證免受干擾或干擾其他同類設備的正常工作。四是地方無線電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無線電臺站的管理,及時排查干擾,嚴格執法,杜絕違法違規使用無線電設備的問題。

六、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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